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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地赔偿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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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地赔偿规定

第1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司法的严谨,使得美国地方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非常谨慎,而民众也会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利益。

拆迁补偿有标准。在美国,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相对来说,政府征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这涉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美国是一个强调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国家,但对公众利益也不能不管。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这里“合理赔偿”的标准,也是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参考。

公平市场价格是为双方达成拆迁协议提供一个标准。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就合理补偿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公私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政府要强制性拆迁,在最高法院做出决定之前,普通居民可以对政府特权及规定做出挑战。

美国各州均制定了不同版本的“重要空间法”及动迁细节和补偿办法,赋予政府因水电、道路、公用基础设施、国防等公益事业进行征地的特权。

康涅狄格州的一个城市因军事基地被关闭,当地经济迅速萧条。为扭转局面,政府打算在原军事基地建设公园。然而,一些被涉及的私有土地拥有者反对动迁,无论政府给多少补偿金他们都不搬,“合理补偿”不好确定。动迁户还一纸诉状把政府告到了法院。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后,9个大法官以谨慎的“5∶4”裁决驳回动迁户的上诉,支持当地政府强制性拆迁。

法官们的谨慎,反映了美国司法努力在公私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总的来看,美国地方政府和居民在征地特权的法律纠纷中各有输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更加谨慎,而民众也渐渐习惯了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

韩国:依法处理一草一木

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对土地征用补偿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

高额拆迁费令开发商却步。韩国有很多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建设的法律,比较重要的是《城市开发法》和《土地补偿法》。如果某公司想购买并拆迁某住户的私有房屋建大楼,那么,一场漫长的谈判就开始了。

首先,要由双方认可的中介认证机构对土地价格做出基本评估,以此为基础,双方开始讨价还价,内容涉及房屋、草坪、树木、围墙、石阶、狗屋等等,甚至如果房主在院子里先垫过一层沙子然后又铺了地砖,这沙子与地砖都要分别计入补偿费之内。

如果有一处临街的房屋,房主听说拆迁动议了,突击把房子改造成饭店,这个法律不予认可。但是,如果某一处房屋原来是饭店,现处于歇业之中,那么拆迁前宣布饭店恢复营业,开发商就没有办法了,只能按饭店给予高价补偿。

如果是连片开发,居民们第一件事不是收拾东西准备搬家,而是走家串户先把“拆迁对策委员会”成立起来,以群体的名义维权。他们的原则是:一草一木都要付钱,拆迁的结果必须保证每一家的生活都能得到改善。这样算下来,拆迁费用十分惊人。因此,在韩国,很少能看到成群连片的旧区改造。

向“钉子户”妥协。在韩国,存在纷争比较多的是公营事业征用土地,如修建城市铁路、高速公路等,如果居民坚决不让步,政府往往也无可奈何。

据韩国朋友介绍,韩国也有最牛的“钉子户”。数年前,京畿道内一公司成片开发,遇到一房主,对祖业极为热爱,坚决不卖房子。不是给多少钱才合理的问题,而是不管给多少钱都不卖。此住户四周的房子全部出卖了,该公司也启动了工程,但这一家到底挺了下来。该公司毫无办法,最后只好用大楼把这一家围了起来,成为京畿道一景。

印度:强行征地难见效

地方政府以强制性手段征购土地的极端做法,反而引发种种矛盾日趋白热化。

警察干预反使矛盾升级。“征地”是近几年才经常见诸印度报端的字眼。自从政府推出“特别经济区”政策,需征用农业用地或荒地建设工业园区之后,由征地引起的纠纷就越来越多。发生警察开枪事件的南迪格拉姆村,就是被政府相中建设一个以化工业为主的特别经济区,计划征购4050公顷土地。

南迪格拉姆村村民对此甚为不满,他们不愿意改变长久以来的生活方式。在与示威者纠缠了两个月后,政府采取了极端措施,2000名警察进驻南迪格拉姆村,强行驱散了示威者。

事件的后续发展其实对政府很不利,不仅西孟加拉邦高等法院要求印度中央调查局对警察向群众开火一事展开调查,而且迫于各方压力,西孟加拉邦政府软化了态度,表示放弃在南迪格拉姆村的建设计划。

受害者是以地为生的农民。在西孟加拉邦的几个征地纠纷里,政府其实提出了相当合理的赔偿方案,比如,在信格尔,1英亩一年收获一季的农田赔偿85万卢比(即1公顷4.6万美元),1英亩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土地赔偿115万卢比(即1公顷6.3万美元)。

在印度,反对政府征购土地的往往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土地私有化使得大量农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他们拥有土地却不见得自己耕种。比起日益微薄的田租,巨额的政府赔偿显然更有吸引力,这也正是尽管抗议声浪不断升级,征地计划却依然能顺利进行的原因。信格尔的一位地主曾经对当地媒体说:“我们应该把塔塔集团老板的照片供起来,因为他要来建厂,这里的地价涨了一倍。”

第2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关键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被征拆农户;伊宁市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各地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也在进一步扩张,大批农民宅基地被占用,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深入了解被征拆农户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笔者采用发放问卷及访谈的方式对新疆伊宁市被征拆农户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数据来源与方法

1.研究区概况。伊宁市位于东经80°04′~81°29′,北纬43°50′~44°09′,地处伊犁河谷中部,伊犁河的北岸,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现辖8乡、1镇、1场、8个街道办事处。土地总面积675.6平方公里。2009年末总人口45.92万,其中城市人口31.17万,城市化率达到了67.88%,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37平方公里。

2.数据来源。选取伊宁市近郊塔什库瑞克乡、汉滨乡及巴颜岱镇作为调查点,有意识的选取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4份,问卷有效率为84%。

3.内容与方法。问卷涉及两块内容,第一部分是农户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八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情况的调查,包括农户征地拆迁意愿、对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及程序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在调查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发放问卷及访谈的方式。

二、伊宁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本情况

1.征地拆迁现状。2010年,伊宁市计划征收征用土地13 158.1亩。截至2010年7月,已征收土地占72.08%。计划拆迁总户数345户,其中拆迁集体土地的259户,占计划拆迁户的72.18%。截至2010年7月12日,已签订合同的占计划拆迁的45.22%,其中涉及拆迁集体所有的房屋130户,占83.33%。

2.征拆安置补偿方式。伊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具体情况如下:(1)房屋附属物(指房屋用地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以及配套的各类管线、设备等)的补偿,一律采用货币方式补偿。(2)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伊宁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场重置建造价给予补偿。(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伊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农牧民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拆(搬)迁正房实际建筑面积的1∶1.2的范围内,以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进行调换,具体调换方式如下:1)按1∶1.2比例调换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调换。2)按1∶1.2比例调换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给予调换。对原房屋超出调换比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当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场重置建造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拆农户的调查分析

1.被拆迁户基本情况。此次调研被访者男女性别比例为13∶8;汉族与少数民族族别比例为71∶13;年龄30岁以下的占31%,30~49岁的占51.2%,50岁及以上的占17.9%;被访者文化程度高中及其以上的占50%,初中学历的占31%,小学及其以下的占19%;平均每户4.3人;被拆迁户房屋土木、砖木与砖混结构比为15∶35∶14;家庭人均收入2 000元以下的占29.8%,2 000元~5 000元的占40.5%,5 000元~10 000元的占22.6%,10 000元以上的占7.1%。 转贴于

2.被征地拆迁农户意愿分析。调查问卷显示,40.5%的农户愿意房屋征收拆迁,59.5%的农户不愿意房屋被征收拆迁。不愿意拆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安置地点等方面,其中: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占19.1%,补偿标准过低的占23.5%。

3.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及实施的满意度。(1)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主观认识。关于“您对伊宁市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统计中,没有农户表示完全了解,9.5%的居民基本了解,66.7%的农户了解一点,23.8%的农户完全不了解。关于“您是否看过伊宁市相关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文件规定”调查时,有92.7%的农户选择没有。(2)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实施程序的评价。对于“您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程序满意吗”调查时,1.2%的农户表示满意,63.1%的农户表示一般,33.3%的农户表示不满意,2.4%的农户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您对自家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体感觉”调查时,有2.3%的农户感觉很满意,15.6%的农户感觉较满意,43.1%的农户表示一般,21.7%的农户表示不太满意,17.3%的农户表示很不满意。

4.拆迁的顾虑。在“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最关心的问题”调查时,房屋拆迁的赔偿的占30.8%,房屋确权占24.5%,就业问题占22.1%,医疗和养老占18.8%。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问卷在调查农户拆迁意愿时,有3/5的农户不愿意拆(搬)迁,补偿标准低、方案不合理、安置地点以及就业问题是主要原因。在对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调查时,1/4的农户完全不了解,9/10的农户没有看到过相关的安置补偿文件规定。在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程序满意调查时,63.1%的农户表示一般,33.3%的农户表示不满意。通过问卷中的问题“您在征地拆迁中最关心的问题”的统计,发现房屋的拆迁赔偿、安置房的确权、就业问题是农户比较关心的问题。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真正拒不搬迁的钉子户并不多,大多数农户只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合理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因此政府采取强行拆迁的现象很少。

农户拆迁意愿调查时,3/5农户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偏低”,这在中国土地征收拆迁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由于集体土地上农户房屋拆迁管理政策几乎为零所造成的。目前中国正面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中,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的政策几乎为零。虽然依据现行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属于征地拆迁范畴,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将农户房屋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而将其定义在“地上附着物”中。伊宁市虽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考新计价字[2001]500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订了伊政办[2010]188号《伊宁市城乡房屋拆(搬)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对被征地拆迁农户进行安置补偿,但在采用货币补偿时只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市场重置价给予一定补偿,没有体现对房屋底下的土地权益、以及农民后续生活的安置补偿,所以一定程度上农户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

五、结论与思考

伊宁市被征拆农户的安置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多数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这种方式,因为政府鼓励这种方式,并给予按产权调整后的安居房或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补助。

针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农户整体满意度不高的问题,建议政府层面从以下几点做起:(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合理实施土地征用行为,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和法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应按照科学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拆人合理补偿,规范因征地所引发的农村房屋拆迁相关问题。(2)做好土地报批和房屋评估、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土地报批是依法用地的前提。所有在建项目,都要依法办理各种项目立项、报批手续,要超前谋划,科学调度,确保依法用地。房屋评估、测量等业务工作是基础性工作,要依法依规,按方案操作,精心细致,科学严谨,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扎实的基础保障。(3)亮化征地拆迁整个过程,对被征拆农户发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文件,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政府的做法,提高征地拆迁透明度。(4)健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对失地农民重新就业培训的机制。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就业创业优惠机制、养老医疗保险机制和资金筹措管理机制等。

参考文献

[1]新疆伊宁市统计局.新疆伊宁市2010年统计年鉴[K],2010.

[2]张娟.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反思[J].特区经济,2007,(3):164-166.

[3]袁凌云.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J].理论导报,2010,(3):42.

第3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主题词:农村、征地、拆迁、措施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给地处城郊结合部的农民生活和经济条件带来了新变化、新提高。全国各地对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拆迁难度也随之越来越大。土地问题成为农村中矛盾频发的焦点,其中尤以土地征用问题比较突出。很多拆迁人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消耗在拆迁工作上,少则一年半载,多者三年五年。使得征地和拆迁称为“天下第一难”,备受各方关注。

拆迁难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许多现实的具体原因。结合笔者在临安市泥山湾村、玲珑村、横潭村等多个村镇十多年的拆迁安置工作,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困难:

一、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所致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国有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在现实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农村土地征用和拆迁的结果是土地所有制性质的变化,农民因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作为“农民”身份的依据,意味着融入城市社会的开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质上意味着城郊乡村社会的拆除,是乡村城市化的开端。从表面上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拆除了城乡间的隔离墙,拉近了农村和城市的距离,但实质上却集中和突出暴露了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的矛盾。在“农民” 完成向“市民”身份转化的长长链条中,要完成这个过渡,在中国的各项法规缺失、各种社会保障极不健全的情况下,拆迁难是自然的。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凸显出来,如由户籍制度引起的“农嫁居”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等;另一方面,农民并没有因征地和拆迁变成真正享有5大福利保障的市民,而是沦为既非农民又非市民的“边缘人”,这在城乡结合部表现得尤为突出。拆迁矛盾突出的地方,几乎都是城乡结合部,有的甚至就是“城中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农村拆迁难,重要的是没有了衡量身份标准的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征用和拆迁难实质上是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瓦解前的阵痛,是农民对被人为地分为“农村人”而区别于“城市人”并享受不平等待遇的呐喊。 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我国土地征用现有程序的规定仅是针对土地的保护,没有体现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政府在征用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农民和集体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完全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从土地征用的决定到争议的解决完全听任行政部门的命令,土地征用方案和安置方案均在批准之后才公告,这时农民不管有何理由,都不会 影响 征地方案的实施。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用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这种制度安排,给征用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用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

三、政府担当双重角色,造成“仲裁人”缺位,协调机制缺失。从各地的情况看,由于农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直接担当“受益人”和“拆迁人”,拆迁是为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的所得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当房屋拆迁补偿出现矛盾,农民新村建造出现质量问题时,政府无法居间调和。

四、补偿方式单一,片面强调货币化,同时,补偿方标准不合理偏低。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说有些地方在征地时,为失地农民购置了失地农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部分问题,但由于目前的现状,仅有的一点保险远未能解决失地农民生存养老存在的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现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是依据多年以前的市场物价水平制定的,已不适应现在的市场物价水平,同时补偿价格的组成也不是很科学、合理,能不能完全重置。农户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地拆迁的工作难度。比如征地工作中最难得坟墓迁移工作,个别地方的补偿标准还是2000年制定的,农民搬迁一座坟墓仅能得到450元的补助,而迁一座坟所花费的人工及费用远远不止这点,特别是大家族的祖坟,仅仅迁坟时族人吃饭的钱都要几万,更不要说其他费用。而同时,征完的土地,拍卖的价格往往是村民所得征地补偿款的十倍、二十倍甚至更高,巨大的反差,给村民造成上当受骗的感觉,最终导致征地拆迁一次比一次。

五、被拆迁户博弈个人利益与拆迁执行者时间成本导致拆迁政策前紧后松,造成“好人吃亏,恶人占便宜”的局面。在目前的市、区、乡、村四级机构中,村委干部的行为往往对拆迁工作起着直接的作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村民房屋的拆迁又大多是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进行的,当地基层干部或其他乡镇(街办)甚至少数上级领导干部的家庭或亲朋好友很可能就是被拆迁人,工作压力、熟人关系、自身利益交织在一起,任何向基层干部及关联方利益的微小倾斜,都有可能给其他拆迁户授之以柄,成为其他拆迁户要挟获取个人更大利益的筹码。虽然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因具体情况复杂且有的补偿标准本身就有一个浮动范围,所以拆迁方一般对补偿标准都设有一个可操作的弹性空间。而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而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合法权属的登记管理,不够严格,征地拆迁中常出现手续不全现象,情况较为复杂,而是否认定相关权属将直接影响补偿利益,如有的拆迁户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无房屋建造合法手续,有的只有房屋建造手续,而无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有一些村民住户翻建的房屋,虽然按规定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但在翻建时扩大多建的情况较多等。这部分的不确定性和难界定的现实,往往会造成弹性空间无尺度放大,将直接引发农民的攀比和悔约,引发拆迁难。小部分被拆迁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常常有意刁难和从中作梗。这部分人,人数虽少,但“本事”和“能量”很大,甚至能呼风唤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放博弈,而拆迁方往往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工期、进度、市场等等,特别是近几年企业资金链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拆迁方往往处于真真的弱者,息事宁人,提高补偿,一个个生生的例子使得先拆亏后拆赚的理论大肆流行,导致拆迁工作难以实施。

六、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和暴力对抗纠纷。我市其他区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中,曾出现集体卧轨等恶性事件,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

基于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征地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征地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待征地农村居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防止有人多处批地,多头建房,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收回承包权。坚持规划先行,着力进行农村环境整治、旧村改造、新村建设。

二、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科学工作机制。从政府层面整合行政资源的综合力量,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宣传等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管理。按照政、事、企分开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深化市、区联动、部门配合的征地机制,充实、明确政府及各部门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4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现年47岁的原村民辛文蓉,九江镇金岛社区人。这个位于双流县城边上的社区,由原千子门村和沙湾村合并而成。辛文蓉也随着这场城市化变成了城镇居民。然而在过去两年里,她数度进京上访,指控当地政府掘其祖墓、强拆其屋。上访未果,又诉之以法。2011年8月末,双流县法院终于受理了她诉镇政府违法拆迁的案件。

在接到提交证据的电话通知后,这个看起来消瘦而又倔强的农妇,想到的是去祖先曾经的墓地看看。“我好像又看到了希望,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希望。”辛文蓉说,在她的周围,很多人在告政府违法强拆胜诉后,提出的行政赔偿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像这样的“司法白条”,在双流县乃至整个成都市并不罕见。遭遇强拆的农民们屡告屡胜,却未能阻止地方政府强拆的步伐。财新《新世纪》在采访调查中,随机收取了20个农民告政府强拆胜诉的案例,其中赔偿请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当地大规模的涉农拆迁由来已久。2003年,成都正式启动拆院并院、农民集中居住;2006年,成都开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验,农民拆房上楼;2010年,成都推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推倒农房换用地指标活动启动。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征地拆迁,强拆和对抗时有发生。

跟辛文蓉一样,许多农户在一番激烈抗争后选择寻求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当地法院亦逐渐受理强拆案件,一度缓解强拆双方激烈的对抗情绪。

但面对一系列“判赢不判赔”的“司法白条”,失望和新的绝望萌生。尚在等候案件开审的辛文蓉,站在早已不见踪影的祖墓位置忐忑不安:“到时候恐怕还要继续上访。”

拆迁之城

宽阔的六车道马路,两旁是成片被圈的土地,野草在里面蔓延。行道树上高高地挂着“只有拆迁才能发展,只有拆迁才能大发展”的标语,高音喇叭宣讲拆迁的声音越来越清晰。

退伍老兵帅光云骑着摩托车,在成都市温江区的城郊和农村徐行,然后用笔在地图上标注着新增的拆迁地块。在2008年自己房屋被强拆后,他的生活便被彻底打乱。做工挣钱的目的,首先是筹备上访路费,此后他逐步注意到身边还有更多拆迁悲剧发生,就开始不停地记录。

2008年4月10日,天还未亮,在出门卖豆腐的必经之路上,帅光云和妻子吴传琼遭到突然袭击。两辆汽车先是将他们拦在中间,随后出来八个青年男子,强行将他们带到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

当天下午回到家,房屋已变成一片废墟。在废墟里清理半天,他们始终找不到父母的遗像、自己的退伍军人证和对越自卫反击纪念章。“它们是我怀念父母、纪念战友的惟一精神寄托。”帅光云说。

此后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访历程。在每一份上访材料里,他都特别对希望街道返还父母遗像、自己的退伍军人证和自卫反击纪念章等作了标记。街道办的领导,每次都以沉默应对。

在邻县双流西航港街道,养殖户毛长勇有的是另一种愤怒。2009年4月20日,西航港街道再次发出通知,要求他尽快拆房,称其房屋补偿金额13万元,扣除安置购房款后,街道还需补其现金75528.3元,限其第二天前往领取,“逾期不领,视为已作补偿,后果自负”。

第二天毛家没有前往领取。此后的4月23日,西航港街道再发通知,但内容已大相径庭,将之前街道支付其现金的说法变更为“你户应支付街办现金75528.3元”,要求毛在当天办理,“过期未办理,视为同意此补偿安置方案,街办将组织人员对你户帮助拆迁”。

第二天,西航港街道即对其养殖场1172.49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帮助拆迁”,终于赶在县委规定的时限前完成了任务。毛长勇在此后向法院时表示,自己因此次损失了180头肥猪。

个人的悲剧被掩盖在地方发展的滚滚洪流之中。有着西部第一县之称的双流县,在成都最早推行“三集中”改革试验。这里总人口92万,至2009年,双流县县长森林宣称,已集中居住农民70多万,城市化速度大为提高。

这个成就的背后,是拆迁。据双流县东升街道的一份材料,仅2006年他们就组织拆迁31项,涉及土地3400多亩、1600多户,需安置4800多人。东升街道为保证拆迁进度,在内部展开拆迁竞赛,然后定期交流经验,评比考核,最终顺利完成任务。双流县政府2009年第16次专题会议纪要则记载,2009年4月被确定为“拆迁攻坚月”。

此种情况在温江、双流并非特例。成都市国土局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底,成都35857个涉农村民小组中,有3298个在实施征地拆迁,此外还有1249个在实施灾后重建拆迁,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试验等项目的拆迁有1389个。

状告政府

早于2004年,当地农民即零星开始尝试上访之外的维权之路。双流县东升街道白鹤村农民王小林,于当年政府强拆自己房屋违法,并获得胜诉。

知道王小林胜诉后,九江镇农民李治安也开始考虑走诉讼途径。根据现场视频、录音和多位街坊证实,2008年6月4日清晨,李志安房屋被强拆,冲突中他腿上被砍数刀、腿骨被打骨折。他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称,他有过多次上访,问题久拖不决。

2009年3月3日,李治安向双流县法院九江镇政府强拆违法,最终获得胜诉,给了邻居和街坊极大的鼓舞。

此外,同属九江镇的邹家场社区,江治先、江志奎等在2009年遭到强拆后,于2010年先后向法院政府强拆违法,同样胜诉。

选择通过政府来解决问题,在有过胜诉案例的东升街道、西航港街道等地,也渐成风潮。

帅光云则选择上访和同时进行。2008年7月25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正式受理帅光云诉温江区天府街道强拆违法案;9月22日,此案开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天府街道办事处始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帅光云提出的证据也无异议。只是强调,当地建设工业园区,已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拆迁活动,只有帅光云等几家不愿搬迁,使得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在此情况下,才对其房屋进行强拆。

2008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温江区天府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

财新《新世纪》记者在当地采访调查,获得20份类似的胜诉判决,其中有18例判决中,政府强拆被认定“程序违法”。这也让获胜的农户开始质疑征地拆迁政策的合法性。

2010年,双流西航港街道居民李清俊将四川省政府告上法庭,指四川省政府在2008年12月31日通过三份批复批准成都市政府征用基本良田的行政行为违法,超越其职权范围,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但此案最终未获受理。成都市中级法院称,土地征用审批权是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专属权力,国务院及各省政府对征用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李清俊不服提出上诉。但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该批复属于上下级机关内部请示批复性质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征地权是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专属权利,不属司法审查范围。

李清俊对此始终不能接受:既然是内部行政行为,怎么能对外呢?成都市双流县将这个内部批复列为征地活动的合法依据,既征了他的土地又拆了他的房。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上述批复已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已不再是政府间简单的内部行政行为;征地权确实是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专属权利,但是不能以此来排除司法审查。“法院不立案可能是另有苦衷。”

赔偿“白条”

对拿起法律工具维权的被拆迁农户而言,进一步拆迁决策困难重重,甚至胜诉带来的喜悦也是短暂的。

状告天府街道办事处胜诉的帅光云,于2008年12月3日向天府街道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未获答复。帅遂于2009年2月20日向温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温江区法院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中止诉讼。

而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20份胜诉判决案例中,法院对胜诉原告随后提出的赔偿诉求均未支持,其中两例赔偿诉讼被拒绝的理由是“已过时限,不予受理”;另一例是赔偿请求被驳回;其余17例则均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所谓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法院作出中止诉讼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专事拆迁官司的北京律师王才亮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有次案子胜诉,地方政府明确告诉法院,如果判政府赔偿拆迁户,判赔多少,就从法院的经费预算当中扣多少。”他认为法院在人事和财权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在处理这些案子时,就不得不有所考虑。

在中止诉讼期间,双流县法院也曾试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但成功率并不高。在20个案例中,仅有两例政府和拆迁户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接近成都市政府的一名人士表示,现在通过调解达成拆迁赔偿协议越来越难。

而对中止诉讼后的漫长等待中,有的人选择跟司法机关斗争到底。帅光云自2010年8月起,就不断通过公开抗议、申请行政复议乃至提出诉讼等方式,与温江区法院、温江区公安局等部门较真,他甚至表示:“生命不止,维权不息。”

有的人如江志先,耐心已近用尽。他在最近给地方人大的投诉信中表示,“如果这样继续下去,我对生活完全失去了兴趣,现在我的处境已经是生不如死了”。

底线失守

原本希望以受理强拆诉讼案件而缓解矛盾的基层法院,也处境尴尬。

有成都市基层法院法官私下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法院依法判,本想充分彰显法治,没想到结果却是“将法院自己架在火上烤”。

他表示,现在拆迁矛盾越来越多,有不少老百姓通过上访等手段也未能解决问题,若法院不立案则意味着将其最后的救济渠道给堵死,立案并依法判决有利于缓解矛盾。但法院毕竟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就出现判赢不判赔的情况。

“现在仅判决政府败诉,政府还能够容忍。有些地方政府根本就不将法院放在眼里,他们甚至根本就不参加庭审,或者根本不做任何答辩。”这名法官说。

实际上,在财新《新世纪》记者所了解的20例农民胜诉案例中,败诉的政府提起上诉的,也仅一例。

但是,这位法官说,如果法院判决政府赔偿,地方政府肯定会抵制。法院无可奈何,只能面对来自维权农民的不满。一些得不到赔偿的当事人,采取了激烈的做法,如向法院扔石头。

部分基层政府也将老百姓的依法维权看成比上访还要糟糕的事情。据双流县东升街道打给县委、县政府的报告称,在不断和政府打官司后,有些老百姓的上访诉求从最初的个案,演变为对政府征地拆迁政策合法性的质疑,并依靠人多势众,采取越级上访,给各地政府带来压力。

他们建议警方收集证据,给“违法上访”特别是再次、多次上访者给予有效处置和打击。对于强拆行政诉讼案的律师,则建议其主管单位按照律师行业管理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获知,不少当地律师现在已拒绝此类案件。而获得胜诉的老百姓则带着判决书不断上访。前述法官表示,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基层法院在今后受理此类案件时趋向谨慎。

第5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集体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56号)文件执行。有新的法律法规或重点工程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屋搬迁补偿

(一)补偿范围。用地或土地整理范围内搬迁具有合法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的房屋,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如被搬迁房屋实地测量面积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不同,但房屋结构和建造年代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情况一致,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用地告知以后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土地整理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不予补偿。擅自将住宅房改变为其他用途的,按住宅房评估补偿。

(二)补偿方式。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一般分为三种,即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要按照同一种评估方法测算出被搬迁房屋和调换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互找差价。

补偿金额的测算可以实行重置成本法评估,也可以实行市场比较法评估。一般情况下,对异地重建安置或规划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住宅房,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评估;对不具备异地重建或规划进入集中多层住宅安置小区安置以及房屋产权人要求货币补偿的住宅房,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测算。非住宅及住宅的附属设施一般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其中,被搬迁房屋附属设施和厂房、养殖场等非住宅房屋,适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经批准登记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有营业执照、连续纳税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测算。

(三)补偿内容。补偿内容包括房屋评估补偿费、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对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的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四)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公布不同结构住宅、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和市场比较价格,并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完善房屋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重置成本法补偿标准按照公布的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房屋实际成新和保养情况评估计算。定期公布的不同区位被征迁房屋的市场交易比较价格应为九成新房屋交易价格,在拆迁评估时,如果被拆迁房屋成新高于或低于九成新,需进行成新调整。一般情况下,砖混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2%,砖木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3%,简易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5%。对能够正常居住的房屋折旧后最低不得低于六成新。

三、搬迁安置方式

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搬迁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的安置方式,缩短搬迁过渡期,争取实现“零过渡”,保障“住有所居”,力争把搬迁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在搬迁安置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农村集中居住区统一安置。按照“集中、集中、再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载体,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设置的建新安置区统筹安排。集中居住区规划确定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建、联建、代建等形式成片开发建设,提倡联建和统一委托代建。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因土地整理而搬迁的,以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为主(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改造的除外)。

(二)拆迁安置小区集中安置。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加快多层住宅安置小区建设,安置小区可以采取土地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定房价竞地价”或“定地价竞房价”方式挂牌出让供地。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给予相应的政策减免优惠。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县(区)、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和小城镇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因土地整理搬迁的城郊结合部农民以进多层住宅安置小区集中安置为主,具备条件的多层住宅安置小区可同时配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安居房。

(三)产权调换和就近安置。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零星拆迁,按照“同方法评估、等价值置换”原则,乡镇政府可组织收购一批社会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或过渡临时安置使用。

(四)进城入镇购房优惠政策安置。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政发〔〕53号)文件精神,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民进城入镇购房安置。

搬迁安置中,县、区、开发区、乡镇、村组要充分利用“撤村并校”后的闲置房屋和公租房、廉租房为特困户提供过渡性临时安置。暂不具备房屋安置条件的,乡镇政府可统一组织在规划保留的村庄或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选择利用庄台空闲地建设过渡住房和生活用房,过渡期不超过两年。同时,要妥善解决好用地或土地整理中涉及搬迁的孤寡老人居住和生活问题。原居住房屋属私有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补偿;原居住房屋属集体的,只补偿个人建设的附属设施,在补偿到位的基础上,可在社会福利院供养或使用补偿金由集体代建临时过渡房安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权属管理。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区、开发区的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8号),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村集中居住区等迁建安置用地使用手续,及时为迁建农民新建住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坚持先征地后搬迁,因项目建设征地的要确保程序合法、补偿金到位后再实施搬迁;坚持先公示后迁建,大力推进阳光迁建,迁建实施前要对用地迁建手续办理情况和用地迁建补偿安置政策予以公示,对用地迁建主体、参与机构及工作人员、安置方式、管理部门和投诉举报渠道全面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过程监督;坚持先评估后搬迁,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的评估技术细则,充分尊重被搬迁人的意愿,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择评估单位、实施单位,公示评估结果,杜绝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坚持先安置后搬迁,妥善解决好涉及用地整理迁建农民的安置问题,力争“零过渡”,确保“住有所居”。在安置方案未确定和过渡性安置用房没解决之前,任何项目和单位均不得实施迁建;坚持协商协议搬迁,严格禁止违法强制性拆迁。

(三)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用地整理房屋迁建中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和有序推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科学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强化属地责任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形势和矛盾的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依法依规及时信息。

(四)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56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平均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用地整理和房屋迁建中未报即动、未批即动、边报边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采取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对违法行政、办事不公以及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案件、大规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要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各种问题的查处纠正,重点监管用地程序是否合法、搬拆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做好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城区、豫区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的督查、巡查和指导,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开展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的审核、确认及统计工作,并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登记。

农工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居住区、安置小区、过渡房的选址、规划、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和评估技术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用于具体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

第6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征地拆迁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实施拆迁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发改委、建设、财政、房产、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属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组村(居)民且需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或迁建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迁建安置。

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

第七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需要安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八条征地范围、安置地点确定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预公告的形式。

第九条征地预公告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的;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征地预公告后,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开展拆迁调查,摸清基本情况,编制拆迁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征地方案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征地方案公告,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时限、签约时限、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在公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拆迁实施完毕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有关事宜。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公告内容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等补偿安置依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十三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家庭常住户口人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选择安置意向等事项,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审查公示结果书面通知负责实施拆迁单位。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中家庭成员为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两证不全或无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认定。

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居)民组村(居)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户口,不得重复计算;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民(居)组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民组村民结婚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在原户口所在村民组不得再次享受今后公寓或迁建安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的;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民组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分户或符合独立分户条件的,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依据: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30平方米的,不予单独迁建安置。

第十九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公示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组织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重置价格、附属物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停业损失补助费等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将签订的协议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按照搬迁腾空的时间划分不同档次,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对需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拆迁中涉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参照被征地村村民的标准执行。

对华侨、归侨、侨眷、台湾和港澳同胞在拆迁中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拆除由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予补偿,并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拆除农业生产用房,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第三章安置

第一节货币安置

第二十九条货币安置指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根据被拆房屋评估确认价格,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评估确认价30%的奖励,所在村(居)民组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被拆迁地段已规划确定开发住宅商品房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房屋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并再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评估确认价30%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被拆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安置。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被拆迁人付清应付款项。

第二节公寓安置

第三十四条公寓安置是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选择,并按照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结算差价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式住宅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公寓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三)配套建设:公寓安置小区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四)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可以打破行政村域界限,由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公寓式住宅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补偿后的安置建筑面积,仍根据不同拆迁户确定标准。

(七)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其等于被拆建筑面积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其大于被拆建筑面积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

(八)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公寓式住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廉购价、优惠价确定,以征地公告时同年度的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参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第三十六条实行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2年内,向被拆迁人交付公寓式住宅。

第三节迁建安置

第三十七条迁建安置是指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在规定的地点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符合并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建安置土地属集体性质,按“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迁建安置小区实行集中统一规划,迁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监督、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

(三)迁建安置小区红线内的场地平整和红线外的三通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四)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五)迁建安置具置的选择: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提供迁建安置具置,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迁建安置具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根据腾空交付的先后,确定选取迁建安置具置的次序。

(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减去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费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被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设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八)实行迁建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1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拆迁工业用房,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人符合申报工业用地政策的,由被拆迁人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按工业用地政策供地。被拆迁工业用房占地部分在征用中不再重复安排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指标。

(二)被拆迁工业用房的补偿:

土地部门按照评估确认价予以补偿,并给予适当奖励;

建筑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因搬迁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根据评估后予以补助。

第四章其它

第四十条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将《征地方案》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予以公告。实施拆迁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以外,另有一处或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拆房屋占地面积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

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占地面积未到达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公寓或拆建安置;

未拆迁房屋的累计建筑占地面积已到达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

(二)被拆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公寓或迁建安置。

第四十二条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户,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以选择政府建设的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但价格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的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迁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结算;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第四十三条拆迁既不属于征地所在村(居)民组村(居)民又不属于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的居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委托拆迁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格的单位实施。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或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与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房屋的档案管理制度。房屋拆迁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安、教育、供水、供电、税务、电信、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凭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购房减(免)税以及用电、用水等事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委托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单位办理拆除事宜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改正。

第四十九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及时支付。

第五十条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或未按批准征地范围进行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其停止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赔偿或者由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退还过渡房,超期租金按临时过渡补助费的2倍收取。

第五十二条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或补偿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追回有关款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唆使、怂恿被拆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碍拆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第一,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出购房风险提示指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像小产权中的“乡产房”、“村产房”等并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给的产权证,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

第三,购买乡产权那样的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这样无形中会加大购房人的资金压力,增加购房风险。

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而对于“使用权”房来说,上市出售则会有一线希望,因为,国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1)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 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 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 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第8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关键词] 农民失地 问题 原因 对策 探讨 就业困难 分红

[中图分类号] F323.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029-01

一、失地农民的探讨

失地农民指的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产生的失去土地的农民[1]。在农民土地失去的原因上,从意愿探究的角度上,分为自愿失去土地和因外界环境影响而被动失去土地。

1.主动意愿

自愿失去土地的原因是农民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活和社会地位,户口等,以自愿失去土地为交换,自愿放弃土地的拥有权。

2.被动失地

被动性失地则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构或个人为实现其需求而使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其他衍生物[2]。比如农村因为修建公路搭桥等而进行的公共征收,或者因为企业建厂房的需要而向农民征地。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生活问题

1.收入下降

农民所生活的区域本来就是乡镇地区,一旦土地失去,农民就失去了在这片土地永久的生产劳作。长武县人民的土地不仅包括耕地,还包括果林,鱼塘等。这些土地多带来的是永久的收入,而一旦失去土地后,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和没有掌握专业的就职技术,农民只能通过打工,充当廉价劳动力等形式来补贴家用,面临着入不敷出的困境。

2.就业困难

目前市场上对劳动力的要求比较高,对于劳动力的选择上都要一定的标准。年龄,教育层面,技能等都是企业所考虑的问题。由于失地的农民在失地之前本身就是纯农民,所拥有的的技能也就是农业的专业技术,失去土地后所谓的专业技能也没有了意义。这些失地的农民生活的地方大部分是偏远的山村,受地域影响,农民们的思想相对传统,突破性的不强。落后的观念导致他们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意识不强。此外,在农转非的人员中,政府的安置工作也没有深入落实好,并没有及时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的介绍和培训,导致失业村民面临着严峻的失业问题。因此,许多农民在失地后就面临着困扰的的就业考验,又因为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出现贫困的窘境。

3.生活缺乏保障

目前,农村的土地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就业和养老上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是“一次性买断”[3],一些农民获得失地补偿款后,并没有及时利用好有限的偿款,而去进行修建房屋,买车等消费,因而错过创业的机会。长此以往,随着赔款的日益花费,缺乏长久的收入,生活缺乏保障,生活质量也逐渐陷入困境之中。

三、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原因

1.征地制度缺陷

征地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与补偿的行为[4]。这是申请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的唯一途径。但法律制度对于公关财产的的范围规定模糊。导致统一征收的土地主体不明,资金分配不均。

2.补偿标准落实出现偏差

目前的土地赔偿单一的针对土地面积单位进行理赔,却没有考虑土地长远的价值。因此,目前的土地赔偿标准不够完善,导致农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失地农民虽然户口向城镇户口转变,但是由于于长期形成的的城向距离结构跨越大,农民在失地后在医疗、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落实到位,没有享受到该有的福利。

四、对策与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问题,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深化失地农民的问题解决,帮助农民处理好生活问题。

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根据现实基本情况,修正征地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年产值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5]。政府在统一控制土地征收,根据有关法规,提高补偿标准,保障补偿到位,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

2.在针对对商业性、经营性的土地征用上,可以组织农民和开发商集体开发,让村民成为股东,进行分红

以长远的分红入股的形式取代传统的短期土地赔偿金。培养农民的经商意识和长远的眼光,以分红的方式来获得长远的利益,避免因为失地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尴尬境遇。同时,也要帮助村民培养投资的眼光,在获得土地赔偿款后,要引导村民进行正确使用,避免过度消费带来的不良影响。

3.将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科学规范化

长武县相关政府部门要对所征用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以长远的眼界对待村民的土地赔偿,并对村民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在赔偿问题上,不仅仅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进行赔偿,还要根据土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年限来进行统筹规划安排。

4.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管理机制

在缩小城乡差距上,要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再就业。切实维护好失地村民在医疗,养老上的基本合法权益。

5.加强就业培训,提高村民的素质

可以举办相关技能培训班,让失业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通过加强对村民的培训,加强村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帮助失地村民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6.积极引导村民参加职业培训,并鼓励村民就地创业

出台相关政策对村民的创业进行扶持。比如资金鼓励,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制定相应优惠减免政策。譬如在一定一定期限内,和相应范围内,对失地农民办理工商经营许可、经商办企业等给予优惠待遇政策。

四、结束语

农村失地问题深刻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农村的失地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我们应该果断面面,不逃避问题。因此,长武县政府要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为失地农民而服务。从土体的赔偿问题和就业指导上,长武县政府可以针对性的对失地农民的进行相关帮助,譬如政策扶持,就业指导等。以此来促进长武县当地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摆脱经济来源不稳定的窘境。

参考文献

[1]周诚 《中国改革》[J].

[2]基维百科.

[3]基维百科.

第9篇:房屋征地赔偿规定范文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工作;引导监督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越来越快,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量逐渐增加。由于各种因素,征地与被征地者,拆迁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甚至引发,阻碍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者的补偿问题和安置问题,给征地拆迁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尤其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拆除农民私人房屋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非常棘手。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亟待提高;(2)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亟待改善;(3)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亟待改进;(4)利益分配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1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亟待提高

征地拆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经济,对于被征地拆迁者来说应该是好事,征地拆迁补偿是第一次利益分配平衡。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减少资金的投入,一般对土地或房屋的估价偏低。安置工作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平衡,安置工作中政府投入往往不足,因此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未能满足被征地拆迁者的利益需求,以至于造成一系列的征地拆迁问题。

1.2 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亟待改善

征地拆迁工作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一个城市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征地拆迁工作也关系着被征地拆迁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征地拆迁工作不能损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应该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征地拆迁工作者的工作作风直接体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要注意作风表现,要保持优良的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但在现实中,部分拆迁人员却以工期紧、任务重、压力大等理由,在征地拆迁进行前未进行深入的政策宣传、思想引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甚至在未签订协议前采取断水断电、软硬兼施、强加压力等手段达到征地拆迁目的。

不满足农民的合理诉求,这样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和上访,影响政府形象,项目建设也没法顺利实施。加强征地拆迁队伍工作作风建设,势在必行。

1.3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亟待改进

安置工作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如果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时不明确如何安置,那么征地拆迁工作将无法进行。目前,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标准低,兑现时间长。

1.4 利益分配纠纷及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利益分配纠纷主要是在政府统一征地后将补偿费用统一划拨到村、组。但村组在分配上受思想觉悟的局限性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补偿费用的争夺成为当事者的焦点问题。减少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助,是最容易出现偏差的主要因素,例如关于出嫁女、入赘婿、刚出生的婴儿等能否获得补助赔偿的问题,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这些人享有分配权,但是有的村规民约规定这些人没有享有分配权。如果出现这一类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就会出现争吵、打架、上访等现象。同时,有些项目还涉及“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相关部门在调处时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互惠互利、让利于民、和谐共赢”等原则进行处置。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说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一些合法性待定的建筑,它们既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建筑手续。这些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没有政策依据,不能提供补偿,触及了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引发冲突。另外还有一些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以前政府对被征地拆迁者承诺的事未解决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2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征地拆迁之所以这么困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大因素;(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工作只充分考虑近期收益,却忽视了远期收益和维持农民长远生活;(3)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够衔接。

2.1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期,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一旦农民失去土地,那么他们将无法生存。以广西为例,虽然广西省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在政策上整体考虑了失去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活,但是其本身的限制性比较大,规定的程序复杂、审批难,办理时间长。比如,在落实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上,有些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金不用农民缴纳,有些经济较落后地区要求农民交纳50-80%比例的保险金;而且有些地方要求以村组为单位办理,比例达70%以上才能办,不能以户为单位办理。这样政策就无法全面到位。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把失去土地农民保障制度落实到实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降低农民失去土地后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已经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上,逐渐完善各种具体保障措施,例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健全,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可以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也会解决“天下第一难”的问题。

2.2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工作只充分考虑了近期收益,却忽视了远期收益和维持农民长远生活

目前,许多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只计算5年内的土地收益进行补偿;在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重置价、政府指导价时,应按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在产业发展用地上,建议参考经济发达地区做法,为被征地拆迁农民多预留适当的产业发展用地。

2.3 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不够衔接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国务院曾颁布过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利益的规定,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其中做出了拆迁补偿要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各省的条例在该条例颁布实施后都先后修改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但有些地市却并未修改,由此造成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政策不够衔接的问题。

3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来修订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征地拆迁部门应当在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拆迁过程中,要做到心系人民,为人民谋利,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盲目的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地拆迁。

3.2 适当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