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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集体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难以界定
集体土地征收是对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因此,必须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见,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进行土地征收。但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却又作出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前两项法律对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未作出明确,与宪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统一,出现了矛盾。在实践中,个人、私营单位这些非公共利益主体使用集体土地的,也可以通过土地征收,即集体土地的国有化来实现。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就可以进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显然与土地征收目的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不符。
进行土地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但现行的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和确切的范围进行具体界定。修建军事基地、修建高铁、地铁、医院、学校等行为的公益性好判断,但是旧城改造、农村小城镇建设中哪些符合“公共利益”,哪些不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具体规定,这为不合法的集体土地征收进入征地机制敞开了方便之门。一些地方政府动则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土地开发之实,只要在项目上冠上公共利益的名义,就增强了强行进行土地征收的底气,被征地者就必要服从。其后果,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及带来的收益被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所掌握和控制,被征地农民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往往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即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存在困难。可见,征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规定,立法目的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但在客观上造成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难以市场化,大量集体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没有通过平等交换的市场经济原则获得充分的补偿和救济。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类别,造成土地补偿利益分配参与主体多元化,影响了土地的合理化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集体”是什么,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更多的表现为政策性的概念。党的以前,农村土地所有权模式是“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即“、管理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是最基层的集体农业生产单位,也是土地的实际占有和管理使用者。以后,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为行政建制乡(镇),改管理大队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改生产小队为村民自治基层单位“村民小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立法也进行了界定。《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样的规定只是明确了“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权属主体,但是,并没有对于何为“集体”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这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多级、多个,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内农民都是权属主体,这种不确定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存在更多是形式意义上的,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内的农民,名义上人人所有,实质上人人无权。现行农村经济制度是在改变原有的农民公社集体所有集体劳动模式上,以为基础,实行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消失了,重新建立起来的新的经营模式,其制度基础是土地承包制,将集体土地分给各村民小组的农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经营,加之分配土地的时候没有建立正规、完善的权属登记制度,登记手续大多不健全,大量的土地存在权属不清问题。在土地作为农用地正常使用的时候,权属不清问题产生的矛盾一般不大,乡、村、村民小组作为集体与个体之间矛盾不多,农民个体之间的矛盾,也多表现为地界纠纷,也多数可以通过村干部、农村中长辈调处解决。但是当面临土地征收,计算补偿费用的时候,这种权属不清带来的补偿主体不明问题就经常会出现,乡(镇)、村、村民小组、被征地的农民工等多个主体参与争取土地补偿金。有些地方,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乡(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截留、想方设法扣减农民补偿金的现象屡见不鲜,补偿金落到农民手中往往所剩无几,甚至造成农民集体上访、闹访、堵路等过激行为发生。农民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不满意,往往不是对征与不征不满意,绝大多数是对补偿费用标准过低不满意。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显失公平性,难以保证合理性
目前,我国并形成一个集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为一体的完善的、法典化的土地征收法。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统一。政府在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相应予以补偿和安置时,往往按照土地被征收之前的用途进行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属于相当性补偿,土地补偿金是补偿性的。而根据《农业法》等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属于适当性补偿,土地补偿金是补的,不是市场化的足额补偿,甚至还不如城市国有土地征收上的相当补偿。依据权利和义务对待的法律原则,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是为了补偿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否则就会有失公允。而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基本上是转为开发用地,甚至是开发商建成居民小区,高价获利。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只是获得象征性的补助,用低的可怜的补助款去购买在自己土地上建成的商品房是无法想象的,这种补的补偿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极不公平,也不合法、不合理的补偿模式。
显然,集体土地补偿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及物资交换以等价有偿为基本规则,而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质上并不是一种等价性补偿,而是一种补补偿。在原有的以集体所有、集体劳动为特征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是适用的,农民也认为土地是国家的,为国家建设作贡献是应当的,甚至不需要补偿,无偿使用也不会遭到反对,也为社会广泛接受。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补偿标准为特征的补偿就不能继续沿用了。由于城市国有土地及其它生产要素已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资源配置,按对等原则进入市场进行交换,而农村集体土地还在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收和补偿就违背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同时,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购买商品房这些物资也不因为其农民身份而获得任何优惠,而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被交换出去却不实行市场价格,也同样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集体土地的价值,特别是增值没有在征收补偿中得到体现。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乡村城镇化,扩大城市规模和城市人口,是国家一体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但在这一进程中,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民不应该是牺牲者,而应该是获利者。农民,往往是世世代代居住在所在的农村,土地是他们唯一能够世代相传的财产,也应该是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财富。现有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虽然因为所处的地域、省份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也基本上在每亩土地补偿金标准,少则几千元,多的也就1~2万元。特别是在人均耕地面积少的地区,一户被征地农民,往往只能得到10万元的补偿,并至此永远失去了土地,不要说进入城市生活,就是在原有的乡镇生活,也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这些失地农民的生活处境无疑会十分困难,这甚至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低水平的征收补偿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障缺乏充分性
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目前全国各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普遍偏低,失地农民难以维持长远生计。据中国土地勘测研究院统计,在2002 年,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全国平均即达到 12.97 万元/亩,使用权转让流转的收入平均为 23.47 万元/亩,招标拍卖的收入平均为 35.67 万元/亩 。发展到现在,土地出让费成倍上涨。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一亩的“楼王”此起彼复。即使是西部一些二线城市,50万一亩的地价也很常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征地农民通过让出土地获得的经济补偿却低的可怜。根据现行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 10到16 倍,最多不超过 30 倍。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 1.8 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的一年收入。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一般标准,只能维持五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一般标准,仅能维持二年左右的生活。如果将 1.8 万元全部作为农民社会保险金交纳,按失地农民平均年龄 50 岁、预期寿命 72.6 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 60 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现行各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180 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 500 元的水平 。
同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金的计算方法采用“产值倍数法”,土地补偿费的计算,以该土地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至10 倍为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该土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至6 倍计算。这种测算方法没有科学依据,而且也不合理。首先,以土地征收前年平均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目前基本上征收部门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且大都就低不就高,执行的是较低的标准;同时,一般按传统的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等普通农作物为测算对象来测定前 3 年的产值,而不是按照或者较少考虑到现在具有高附加值的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现代农业的产值为测算对象。在现代农业条件下,土地的产出价值根本与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产值具有可比性,要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当然不能真实反映被征收土地的产出价值,必定是较低甚至是差距多倍的价格。其次,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并不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集体土地经征收后,除了少数是公益用途之外,大多数土地都是用于房产开发或者生产建设使用,所征地地价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甚至大幅度增值。但是,在设定征收补偿标准时,却并没有考虑土地增值这个重要因素。再次,目前的征收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地域、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一个地域、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根本上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基础地价必然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地价,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不可避免会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影响,甚至决定。由于根据目前以农作物产出为标准来计算农地的产值,而基本的几类粮食、蔬菜等普通农产品价格在全国各地差别并不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自然就难以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地区的地价差异。
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缺乏规范,做法不一,比较混乱
目前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法律只是规定可分配的有多少,至于何时分配、怎么分配等问题,尚未规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实践中。被征地的农村往往是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乡规民约来分配。有的是以是否有承包地为标准,有地就能参加分配,无地则无权参加分配;有的以农户的户口为标准,入户口的就参加分配,没有入户口的就不能参加分配。第二、对征收补偿费的发放缺乏明确的分配细则,实际分配中比较混乱。在发放数额上,有的全额发放,有的部分发放,集体组织还提留一部分。在提留中,提留比例各地也不相同、不统一。少的10%,多的达到40~50%。在发放时间上,有的是一次性发放,有的分批发放,长的甚至没有明确期限。在分配对象上,也是做法不一。有的是按照农户家庭中的人口数量发放,有的是部分按人口、部分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分配发放。有的地方,征谁家的地,征地补偿费费归谁所有,没征地的不参与分配;而有的地方,不管征谁家的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所有家庭都有份。在此种分配方式下,有的地方是平均分配,有的地方是被征地家庭适当多分,余下的其他农户平均分配。有的地方,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要考虑有田无户口、有户口无田、无田也无户口、有自留地的迁出人口、农嫁女等诸因素来制订分配方案,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第三、在实际分配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上矛盾最大。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有的地方如果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的投标出让成本价为 100%,则农民只能获得其中5%~10%,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其中25%~30%,60%~70%被县、乡(镇)各级地方政府所得。调查发现,征地补偿费在分配中,乡村截留多,农民实得少。征地部门为了方便工作,减少直接矛盾,一般都不把补偿款直接发给农民个人,而是先支付给村、乡两级政府,由乡政府再发放给村委会,最后由村委会分户发给农户。资金拨付一般也是先到乡财政账户,个别的直接到村委会账户。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利益考虑,经常是直接以土地所有权主体身份参与分配,或者通过各种各样的名义截留、提扣甚至挪用征地补偿款,有些地方还发生过村干部,随意分配甚至贪污征地补偿款,导致失地农民作为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没有享受应该享有的利益 。其次、在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上也经常产生矛盾和纠纷。安置补助费,主要是用于安置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之用。安置补助费一般由负责安置的单位所有。但在实践中,安置费用往往在农民还没有妥善就业安置的时候,就以货币形式发给了农民个人所有,很快就被农民消费完毕,且消费完毕后农民还是没有找到工作。在一些地方,还出现过征收部门并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发放安置费用,同样被层层截留的问题。另外,不少地方村级集体提留土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上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有些村没有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制度,财务不透明、不公开,村民难知情、难监督。怎么使用、只能用于哪些用途,没有相应制度性规定,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导致一些失地农民利益受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损害。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征地补偿款支付日常行政开支、用于村干部工资、福利、奖金的发放,甚至用于接待吃请、旅游等。少数村干部甚至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村民对于村留下部分补偿款用于修路建桥、兴修水利或者发展集体经济,投资建厂多数情况下不会有意见。但对于上述这些违规做法肯定会有强烈反映、不满甚至反抗。
六、征地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失地农民缺乏知情权
现实中,征地往往是政府内部决策,并不事先征求意见。被征地农民,也不能在事前参与征地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论证过程,往往只是征地公告贴到自家墙上,或者被村委会通知参加动员会时,才知道自己的地要被国家征收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社会公众与新闻舆论机构也只能从政府信息网站了解到有限的征地信息,即使认为征地不合法、不合理,也难以主动参与,难以行使监督的权利,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力。
被征地农民除了获取征地信息被动之外,即使是看到的征地信息,内容也十分有限,往往不会包括有关规划、背景、征收合法性论证、合理性审查、征地的监督和救济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公开”,实际上无异于行政命令,通知被征地者配合征地,做个顺民、良民。至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征地项目的审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的制定等重要的信息则往往不会出现,作为被征地对象的农民本身维权能力就不强,加上缺乏对这些重要信息的知晓,更加维以有效保护自己权益。作为征地主体的政府,利用其在征地中的主动和主导地位,实施信息垄断,确保征收顺利进行,而被征地农民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为“”提供了便利,为侵占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方便。
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失地农民的利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要建立公开听证等程序,但实践中政府对此规定往往阳奉阴违,有的直接就没有建立公开听证程序,有的即使有这个程序,也是找一些指定的,投赞成票的代表参加,过过形式。 被征地的农民、对被征地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政府征地行为有监督意识的公众等,都难以实际参与到听证程序。按照目前听证方面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实际上,是否“确需修改”,仍由原作出征收补偿决策的政府部门判断。同时,征地公告内容,不是就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合理性进行征收意见,性质上更多是一种告知、通知,政府的强势地位,决定了这种征收意见多是一种形式,基本上没有改变的可能。失地农民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涉及自身根本利益的关键事项没有发言权,程序上也没有参与的机会,对行政决策结果也无权提出异议,这就造成很难进行有效的听政申诉,行使异议权的机会。
征地程序中行政救济机制缺失。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样就使得政府的角色具有双重性,既是征地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争议裁决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裁决机制设计,先天存在不公正的因素,难以发挥维权作用。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问题 对策
土地征收工作几乎是每个省市建设过程中都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部分。土地征收是城市建设的开始,是实现城镇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表面上来看,土地征收亦是一个博弈并获得双赢、多赢的过程,事实上,土地征收也是干部群众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互动、认识上的共识、利益上的碰撞,最终实现共赢的过程。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因地制宜,找到适合当地土地征收的有效模式,已经成为摆在各地政府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所以,土地征收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总体需求。
一、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收者的情绪抵触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基本上都是变农村用地为城市用地,需要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此进行城镇化建设。但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抵触情绪非常严重。一方面,征地补偿涉及的项目较多,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很多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征地补偿,这就导致征地补偿难以操作。尤其是一些没有明确标准的补偿项目,大部分由征收者与被征收者讨价还价决定,即使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如果现行附着物补偿标准明显滞后,遇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原料价格上升,被征收者就会普遍觉得补偿偏低,要求增加征地补偿的呼声越来越高,造成征地陷入困境;另一方面,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还有一部分人私下调地,造成被征地人员名单无法确认,同时个人与集体部分的资金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就造成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制度无法落实到具体,被征地后农民失去生活依靠,子女教育、养老、就业、最低生活保障都成为问题。此外,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要依靠其他生活方式生存,必须改变生活轨道,然而这对农民来说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农民对征地的抵触情绪非常强烈。
(二)土地征收资金筹措困难
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银行贷款,目前我国土地征收仍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土地征收资金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筹资、融资渠道单一。长时间以来,融资、筹资都是困扰我国土地征收、开发工作中的主要因素。由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指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必须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所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必须交由当地财政部统一管理核算,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按时返还成本,必定给下一步的土地征收资金拨付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
(三)补偿标准存在偏差,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征地补偿存在偏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区现行房屋与征地标准之间的差异较大,甚至相邻地段之间都可能存在很大的补偿差异;另一方面,在征地工作中,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普遍存在“先走先吃,晚走得益”的不正确思想,造成部分人在征地过程中保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影响征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外,因为征地工作存在种种问题,缺乏明确的征地标准,在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征收者处于被动地位,从确定征地、得到补偿、回迁房安置建设等,都只能坐等通知,根本无法参与到征地工作当中,同样会影响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对策分析
(一)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稳定抵触情绪
被征地居民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农民被征地后失去土地和基本生活保障,为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货币安置则是给农民一定的经济作为失地补偿,一般需要经过乡政府、村委会,最后到达农民手中,事实上,农民最终获得的征地补偿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农民获得补偿以后就无法继续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安置只能是农民开始另一种生活的过度,但是基本生活保障仍然十分欠缺。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就业的立体化补偿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实现“无地、有业、有保障”。一方面,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建立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为今后的生活打下基础。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其对征地的抵触情绪就会大幅缓解,征地工作也会更加顺利地开展。
(二)保证征收资金需求,建立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征地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可以加强与社会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获得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第二,争取得到国家税收的支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第三,积极探索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可能性。此外,征地相关部门需要对补偿资金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规范补偿政策,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
相关部门需要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项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定能被各地方普遍接受并认同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私自突破现行政策的执法人员。
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大对征收工作的正面宣传,让群众了解征收政策的合理性、优越性,真正让这些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得他们能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同时,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总结
征地工作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正因为征地工作与人们的关系紧密,问题矛盾突出,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好征地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安排,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征地措施、相关补偿及被征地者后续生活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管理局)
[作者简介:吴云星(1965―),女,浙江台州人,本科,经济(财政税收)中级。]
参考文献
[1] 黎广,甄宏戈.乌坎事件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2012(01).
[2] 李增刚.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J].学术月刊,2011(12).
1、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1.1、我国生态税收的现状
为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经济能循环稳定的发展,创造和谐社会,切实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健康,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必须得到改革和完善,开征专门的生态税收完全符合我国的现状。
1.2、我国生态税收存在的问题
1.2.1、税收优惠政策相对单一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免税形式分散于各税种中。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力度也不足,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但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1.2.2、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废气、废水的排污量仍是按几分钱一公斤来计算,这种收费制度使“三废”日益严重。另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值税对农产品按13%征收,但对农药、农膜等也实行低税率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土地污染更加严重;征收的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明确,很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
1.3、我国生态税收存在问题的成因
1.3.1、以保证财政收入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弱化了环保税制
中国的税制改革从1994年就开始,数次的改革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历次税制改革的核心是保证财政收入,没有从财税收入改革转变到以环保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上,从而导致了税收环保调节作用的弱化。
1.3.2、公民的生态危机意识薄弱
只有公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都能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运动中来,相信我国的环境一定能够得到改善。
1.3.3、税收体制实施的监督不到位
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制来约束和制约,这样就造成那些税收实施有很大阻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制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国外开征生态税收的启示
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开征了环境税。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生态税收的实践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
2.1、生态税收种类多样化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多以能源、有害物和有关行为为征税对象,且税种呈多样化。例如瑞典是实施环境税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瑞典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汽车排气税、土壤保护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等十几种之多,并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开征新的生态税种要呈多样化,并逐步循环开征。
2.2、生态税收手段和其他手段相结合
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生态税收与法律手段结合、生态税收与政府调控手段结合、生态税收与其他经济手段结合等。
2.3、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
为了提供正确的市场价格信号,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完善国家的奖励机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3、我国开征生态税收的构想
3.1、调整完善现行相关税种
完善有关环境保护和税收调节措施,优化生态体系。完善现行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使税收制度更加具有生态功能。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中,应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规定。在保持资源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原有的生态功能上,合理制定计税依据和税率,使征收更加合理。另外应更多地将环保的目标体现在车船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税制的设计上,充分发挥这些辅税种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3.2、开征专门的生态税
开征独立的生态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当然还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分配,并对其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制,确保专税专用。
3.3、对生态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进行环境税立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立足我国具体国情,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是我国税法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对污染环境行为实行的是征收排污费制度。在多年的实践中,环保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却存在诸多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关键词】灌区水价;水价改革;计费方式;存在问题;改进方式
黑岗口引黄灌区是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于一体的供水工程。由于灌区是五十年代修建的并且是土渠,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灌区的水利用率低,用水浪费严重,目前灌区的水利用量仅有0.35,用水十分浪费.由于工程不配套造成上游水成灾下游不见水的现象,使灌区的面积不断衰减,如果灌区进行全面改造,不仅可提高水的利用率,而且还能增 加灌溉面积,减少水资源浪费。
一、灌区的基本情况
灌区渠首闸设计引水流量为50m3/s,加大引水量为64 m3/s,现有干渠四条,总干渠一条,分干渠三条,总长五十五公里,支渠三十九条,总长一百零七公里 ,斗农渠一百九十九条,总长二百一十一公里,干渠配套建筑物八十九座,支渠建筑物四百二十二座,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二十四万亩,有效灌溉面积十八万亩,实际灌溉面积十五万亩,灌区全年供水量为二万三千四百万立方米。城市生活及工业用水的水源工程为黑池,由引水渠直接供给水厂。
二、各类供水价格执行情况
1、非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情况
本灌区从一九八零年开始征收工业水费,非农业供水主要是工业及城市用水,用水对象是开封市自来水公司,年供水量约五千万立方米,能够保障开封市工业及城市用水问题。水费标准按水利部[81]1号文件规定收取费用,现水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05]582号文规定收取费用,水费标准提高到每年四至六月份每立方米9.2分钱,其它月份每立方米8.5分钱。所收水费百分之三十留灌区,百分之七十交黄河大闸。环境用水量一千万立方米,由于当地经济条件,没有其他非农业用水项目。目前存在的问题,非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偏低,我灌区执行省物价局、水利厅豫价费字[97]第91号文的收费价格标准收取费用由于地方原因,工作有一定的难度。水价目前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和提高水利供水工程效益,为工业生产再上新台阶提供更好的服务,应该调整水利工程水费计收范围、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费计收办法。
2、农业水价改革情况
从一九八三年开始征收农业水费,征收农业水费没有核定水费标准,只是象征性收取,每年由乡政府向灌区交纳的水费为十几万元,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农业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收取。委托乡政府在每年夏季公粮时代收取,按一定比例上交灌区,一九九七年省水利厅又下发了豫价费字[97]91号文,农业水费标准提高到4分/立方米。自流灌区,未执行终端水价,我灌区而是根据以水源进入受益县区界为计量点计量各区流量,计算水价。未级渠系管理现处于试点阶段,管理组织情况、农业水费征收操作过程,没有形成有效机制。灌区补源范围的规划是依据国家年统计土地补源面积来确定的,实际补源面积为三万亩。补源区平均多年补给水量为两千万立方米,交纳上一级供水工程水费为每亩5元,供水成本为0.2元。
3、农业水费计收方式
水费的征收方式以往都是政府定价,由各个乡代收,统一上缴黑岗口引黄管理处,这样往往会产生各乡在用水量上用多用少的矛盾。加之黄河部门实行的是计量收费,而且计量准确(实行实测的办法),管理严格,为能适应黄河部门的管理模式,所以,我们对各区用水实行计量制。具体方法为:在各区交接处设测量设施,实行实测,按量计费。农户基本能够承受现形水费标准。由于各县(区)政府对农业水费征收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够,多年来农业水费征收不到位,甚至停滞,加上黄河部门对引水要求一水一清,导致引水灌溉工作举步维艰,造成国家投入巨资的引黄灌溉工程不能发挥效益,老百姓不能受益。清淤费用由所收取水费中支出,由于资金紧缺,引黄清淤工作也处于停滞阶段。为了满足农业灌溉要求,二零零八年由政府出资对干渠进行了清淤治理。
1、 供水工程管理情况
在工程管理上形成以干渠为主导、支渠为纽带、田间工程为基础、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对骨干工程实行由引黄管理处管理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奖罚和包渠段管护、包工程维修、包供水计划、包安全运行,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支渠归乡政府水利部门管辖,对工程的管理比较负责,大部分工程保护比较完整;农渠归村级管理。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依法征收水费,是我国发展水利事业的基本方针,实现以水养人,也是实现水利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目前,水价标准低、水费收取难导致举步维艰、生存困难。具体表现在
1、水价标准偏低
目前,灌区水费不足1.5分/立方米,距豫价费字97[91]号文件主规定4分/立方米相差很大,距灌区成本测算值12.5分/立方米相差更远。农村农业税费改革以后,提高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但是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后,国家没有跟上对农业税费及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使许多水利工程运转处于停滞状态,农业税费改革,确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同时也使农民对“水是商品”的认识淡薄了。
2、实收率低
一是计量工程措施问题。由于灌区建筑物不配套,缺乏量水设施,很难按计划调配水量和控制河水流向,且未级渠系多为土渠,跑冒渗漏严重,水利用系数低下,造成用水户苦乐不均及引水量严重的超出了实际需水量,致使农民水费支出负担加重。二是拖欠水费比较严重。部分地方领导存在攀比心理,生怕自己的钱交早了,多了,吃亏。灌区引黄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已经受到水费问题的严重影响。由于水费问题,一是:建筑物老化失修,田间工程配套不到位,个别建筑手因得不到及时维修,已变成阻水建筑物,引黄工程不能发挥应有效益。二是:直接导致效益面积减少,使原来能正常灌溉的农田现在无法灌溉,受损失的是群众。用不上黄河水的农田粮食单产明显低于用上黄河水的农田。三是:如果因水费不能及时到位,误了农时,粮食会大量减产,造成的损失更大。四是:造成管理单位人员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拖欠工资严重。阻碍灌区正常运行,灌区管理单位经费不足,管理水平下降。
3、改进措施
一是加大灌区投入,把灌区改造早日列入骨干工程维修项目,省、市应每年度安排灌区一百万元工程维修费用。
二是水费方面:提高农业水费价格,保障供水成本价,维护灌区正常运行。
三是国家可否出台一些惠农政策,农业税费实施以来,乡、村群众对水费征收存在一定的思想障碍,上级应对水费执行贴补政策,减少农民对农业投入的生产成本。
四是加快末级渠系建设步伐,将灌区建设成为标准化、现代化的灌区,为节约水资源奠定基础条件。
五是理顺工业水费征收机制,外地工业水费征收按照省政府文件,而黑岗口灌区因历史原因,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省厅要求当地政府,严格按用水相关法规规范文件执行,理顺放水、收费机制。
近几年来,市区建设速度加快,相当一部分灌区灌溉面积已经变为城市规划区,建议省厅制定更为详尽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以利灌区操作。上级应多安排灌区管理、业务管理、灌区法规、经验交流等形式的培训会,提高基层灌区管理技术能力,更新业务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 周学文,落实水价管理办法促进水管体制改革[J],中国水利,2003
关键词:税收效应;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3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旅游这项活动。近年来,旅游业已经开始超越石油、汽车工业,成为发展潜力巨大,绿色无污染的世界第一产业。2010年全球旅游业提供的税收超过了1.8万亿美元,政府在旅游方面的财政支出也达到了5240亿美元,对于旅游业提供的税收各国政府都日益关注。而作为世界旅游大国的中国,已经迎来了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有望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输入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势必将给政府带来巨大的税收收入。如何最好的利用旅游业税收收入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又能够促进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是我国政府和学者都紧密关注的课题。由于目前我国的旅游总体呈现“大旅游、小税收、低增长、低消费”的基本特征,乐山作为旅游历史悠久的旅游型城市,其旅游也呈现如上基本特征,在积极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乐山地方政府需要探索研究出一套科学、高效的旅游业税收政策和监管机制,充分利用旅游税收效应来为旅游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可靠的税收体系保障。
一、旅游税收效应概念的界定
旅游税收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尤其在发达国家更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对于其概念的理解,虽然我国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界定,但笔者认为应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是旅游,其次是税收,最后才是旅游税收。旅游通常指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其他地方去或停留不超过一年的活动。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而旅游税收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旅游活动的参与者(旅游活动的参与者既包括旅游者也包括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规定的税收制度,也包括征收的某些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相比世界其他许多已经开设旅游税的国家,我国虽然没有单独的旅游税种,但是对于旅游活动征收的税是存在的,营业税就是我国对旅游业征收的主要流转税,对旅游业征收的税主要还涉及到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有税收就有税收效应,税收效应指的是政府的课税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经济反应,而对于旅游活动征收的税收即旅游税收,也会引发一系列经济反应即税收效应,我们把税收效应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旅游税收能促进公共物品(比如景区周边公路和市政设施)公平高效率的配置;旅游税收能给一国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旅游税收具有税负可输出型优势,即旅游税收的承担者不是当地的企业或居民,而是外来的旅游者;以上三点都是旅游税收的正效应。而旅游税收的负效应有:第一,收可能导致税收的遵从成本(遵从成本指纳税人为遵从税法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比如税务咨询或者税务申报发生的时间成本或货币成本)增加;第二,旅游税收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旅游税收具有正负效应,在为一国政府或地区带来可观旅游税收收入的同时,如果不合理运用(比如规定税率过高)又会导致旅游业经营成本增加,发展滞后,严重的不仅不能增加旅游税收收入还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损失。
二、乐山旅游业的现状
乐山是川南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位于四川省中部,在四川盆地西部的边缘。乐山自然风光秀美,旅游资源丰富,旅游活动历史悠久,自古以来就是中国西南地区最负盛名的旅游地之一。1995年,乐山市被国务院列为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甲类风景区。乐山有80多处美丽景点,拥有众多高品位的旅游资源,最负盛名的是被列入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此外,金口河大峡谷、峨边黑竹沟、嘉阳小火车、郭沫若故居等景点与峨眉山―乐山大佛珠联璧合、相得益彰。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乐山旅游取得了显著成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2011年,全市共计接待国内外游客2120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98.9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32%和35.52%,旅游经济总量稳居全省第二;人均旅游消费939元,居全省首位。乐山作为国际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正在顺应国内外旅游产业大发展、大调整、由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的形势,加快推进全市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跨越转型升级。而今是推动转型、实现跨越、“二次创业”的起步之年,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加快转型升级,实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本文从旅游税收效应的角度,分析当前乐山旅游税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的研究如何利用税收效应,完善税制来促进乐山旅游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三、当前乐山旅游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旅游税收收入效应不足
旅游业在促进乐山经济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11年,乐山市旅游业增加值109.1元,占GDP的比重为11.9%,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比全省平均水平高5.8个百分点;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2%,比上年提高6.2个百分点,比全省平均水平高27.9个百分点。通常认为,旅游兴则地税旺,即旅游收入的增长势必会带来旅游税收收入的增长。而乐山却出现了与之不适应的现状,乐山旅游经济在蓬勃发展,但乐山旅游税收收入却没相应增长,税收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旅游经济的发展速度,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旅游,小税收”的现象。
2.税收优惠政策和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乐山旅游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且基本是以直接税收优惠为主,对于与旅游业主要相关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很少,其他流转税更是基本没涉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若在乐山从事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对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税法统一规定的针对与旅游相关的文化领域,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涵盖面小,且运用很少。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严重影响到该行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该行业的招商引资,最直观的影响就是使得旅游项目在开发前期开发资金不足并且资金来源缺乏多途径和多方式,从而使乐山许多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无法充分发挥,难以快速实现乐山旅游的转型升级和又好又快的发展。
3.财政对旅游产业的投资性支出相对不足且投资方式粗放
目前我国财政对旅游产业最主要的支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策的引导,另一种是财政直接投资,财政直接投资旅游产业表现在财政对旅游基础设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对旅游的宣传和促销、对旅游市场的规范投资、对旅游人才的培养等。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是高度相关联的,财政对建筑、交通的投资都会间接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而旅游产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日益彰显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旅游产业的投资应该是持续增加的,尽管乐山对旅游产业的发展已经给予大量财政支持,但投入的财政支出只是一个绝对数,对旅游产业的投资相比占旅游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而言,乐山对旅游产业的投资是相对不足的。同时,乐山旅游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具备产业发展之初的特点,财政对旅游业的投入缺乏整体规划,对所开发的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规划。很多区县为了争取财政对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盲目开发,不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作终合分析和判断,最终很多旅游项目开发都以失败告终,这不仅造成了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还破坏了当地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4.旅游业税收征管难度大
旅游业由于自身的行业性质和特点以及税法规定的其涉及到的主要税种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计算,决定了旅游业在税收征管上存在问题:首先,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如果境内旅游,以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和其他代付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此规定,旅行社往往采用相互虚开发票来虚增付给其他接团企业的费用或虚列替旅游者支付的相关可扣减费用项目的金额,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甚至申报亏损,达到少交甚至不交营业税的目的。其次,目前旅行社挂靠经营成为了我国旅游业普遍而特有的现象,乐山也不例外。很多单位或个人以自称是某旅行社“营业部”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其实质是独立核算、自设账户、自持公章和财务章的独立经济实体,只是每年向被挂靠的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这些挂靠经营的“营业部“就成了税务部门和旅行社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势必造成严重的税收漏洞。再次,税源监控难度较大,一方面体现在旅行社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其发票核实的难度较大,旅游消费者大多都是现金交易,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甚至旅行社拒绝开具发票,导致隐匿收入较多。另一方面体现在导游收入核实困难,导游现阶段是一个高收入群体,旅行社支付其的工资虽然不高,但是来自旅游景点的购物返点回扣或者红包的金额数目较大,其隐性收入较多,导致了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监管难度大。
5.地方税权缺位,“以费挤税”现象盛行
虽然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用来调控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目前地方税的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而省与地方一级政府的税权缺位,只有设计税率小幅变动和个别税种优惠的决定权,极为有限的税权使地方政府很难根据地方经济的特殊性有效利用税收效应,使得促进地方旅游经济的发展缺少了税收调节的有效手段,更加谈不上对旅游业等产业结构的有效调节。
由于地方事权多、财权少,税权非常有限,为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因此造成了地方预算外资金膨胀、“以费挤税”现象盛行。目前乐山旅游业的收费较多,一方面是收费的项目较多,另一方面是执行收费的部门较多,使得乐山很多旅游企业负担较重。主要包括旅游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和基金,比如旅游发展基金和国家、省级旅游局收取的入境签证手续费和代办签证手续费;以及其他部门向旅游企业摊派的各项收费,这些收费主要来自卫生、质检、公安、环保、广电等部门,名目繁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乱收费、多头收费、重复收费、自收自支,导致了分配主体的混乱,形成了政府分配多元化和政府利益部门化,加重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负担。这些费用一收取后就挤占了税收,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财政资金的减少,财政资金的减少就不能保证旅游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那么旅游环境也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改善,这必然会影响到乐山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基于税收效应促进乐山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1.加大税收政策和处罚力度宣传,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制度
税收宣传可以提高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的意识,处罚则可以对纳税人产生威慑作用,因此税务部门可以从税收政策宣传和违法处罚两方面来提高旅游业的税法遵从度,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制度。对于税收的宣传,一是增强旅游税收政策宣传的时效性,满足旅游业的发展需求。对各个旅游项目建设,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项目预算和融资,应该在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都将税收及优惠政策宣传到位。二是增强旅游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对旅游业中一些特殊的纳税群体(如下岗再就业人员、涉外企业或个人)宣传内容应根据特殊情况作针对性的宣传;对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电视、网络媒体等形式;对纳税意识不强的纳税人,税务干部应考虑上门讲解,采取设点宣传和举办培训会等方式。
2.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争取有利于地方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和税制改革试点
乐山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各部门的优惠政策支持, 国家2011年出台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乐山旅游经济开发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优惠政策,因此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旅游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对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及时到位, 做到不折不扣。二是对有潜力的大项目应该开辟税收优惠政策绿色通道,主动帮其争取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支持,促进资金、人才和技术的引进。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利用乐山拥有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以及当前良好的旅游经济发展态势,积极向上级政府争取有利于乐山旅游的税制改革试点,比如环境税征收试点,以更好的促进乐山旅游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服务质量,营造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
针对目前乐山旅游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税收征管:一是加强旅行社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工商部门和旅游部门应联手严厉打击“挂靠经营”现象,堵住因此形成的税收漏洞。二是规范旅行社发票管理。为了杜绝部分旅游企业经营中不开具发票或者虚开发票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为仔细审查其发票开具的范围、内容以及填开金额,为每家旅行社建立发票领受台账;管理或稽查部门应根据台账登记情况,核查其发票的填开金额和账面收入是否一致,从而确保旅行社收入的真实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大力度打击伪造、变造营业税发票以及相互接团的旅行社间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强化税源管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旅游消费者所要发票的意识,以减少旅行社的隐性收入。对于导游的个人所得税源控制,一方面应督促旅行社内部建立对其员工的个税代扣代缴制度;另一方面对于导游串通旅游景点,私自增加合同上没有的景点私拿红包或回扣的行为应给予吊销导游证、没收不合规所得等处罚,以消除个人所得税隐性收入的根源。
税务部门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还应注意提高对旅游业纳税主体的服务质量,以减少旅游税收的遵从成本。一是积极推行税前提示,如旅游业新税收优惠政策提示等。二是要简化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缩短涉税事项申报审批时间(比如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少跑路、易办事,节省纳税人纳税的时间成本。三是改进服务态度, 提高服务质量。四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提高涉税事项的办理效率,给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
4.加快完善旅游税收专款专用管理办法,形成以旅游养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旅游产业离不开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更离不开公共物品的提供和配置。根据旅游税收的正效应,旅游税收的合理增加既能给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又能促进公共物品公平高效率的配置,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因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的途径。近些年来,随着乐山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乐山旅游行业的税收每年不断增长,但是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并没有将此税收收入完全的用于旅游业,一方面导致了旅游项目建设的所需要的相关配套设施设满足不了项目规划的需求,阻碍了优秀旅游项目的建设发展,影响了乐山旅游业的这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导致了由于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严重制约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环境的治理主要出资者还是政府,环境的治理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财政资金保障。因此,地方政府在分配财政资金的时候,要注意能够将旅游业的税收专款专用,尽快完善以旅游养旅游的税款专用管理办法,将旅游税收的相当比例部分用于乐山旅游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乐山旅游总体形象推广营销、旅游项目开发补助等方面,才能够保障乐山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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