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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王平刚
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资源作为国家实现工业化、城镇化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与资源发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过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管理现状与影响,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未来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最大化利用。
关键词: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综合
引言
科学的配置土地资源,是有效推动中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
代化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只有充分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资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
发展。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流转中,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权,也就是说农民对于自身的土地并没有转包、抵押、租赁等的权
利,这种情况使得土地流转形成的市场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来。当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户人家的人数进行平均分配的,这种
分配形式能够与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但还是因为土地产权的
固定性,在一定规模之内的土地归并不能真正的实现,这样就使得农村生
产力不能进行自主的分配设置,农村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处于比较尴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对土地承包关系的重新调整,一方面就是放弃土地的规
模化的经营,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农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农村地区的居民不经批准就
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这种占用土地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用地,
由于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这种行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地区尤其明显,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应当的,有的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非
法占地的情况。违法违规占地频发的地区一般工业发展比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来建设厂房,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这种行为也直接导致了
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时也损害了农民用地的利益。
3、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法律中与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款都比较笼统,
缺乏问题的细致的划分,这样就导致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的实施中存在诸多
的漏洞和问题。尤其是当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土地
权利的侵犯问题,这时并没有相关有效的法律可以帮助农民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护再加上农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
这使得他们在土地管理的运行中占据着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权的
谈判上也不占优势,没有可行的方法来争取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这也是
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础薄弱的具体体现。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一,加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以及制度的创新。加大宏观调控,就是
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政策
对耕地保护的宏观指导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
的采取各种措施,将中央有关耕地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保护耕地的各
项制度措施都进行实际的实施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实际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创新,就需要人们在新形势、新的土地管理任务
的推动下,不断进行土地管理新机制、新经验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不断
创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维护农民的用地权益。比如加强基本农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开展,这属于一项系统的土地管理工程项目,
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步骤,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
和分析,保证工程质量的顺利达标。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
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
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2]。设计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应该请专门的技术人员进
行现场指导和维修,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以及进度的顺利发展。
第二、加强违法违规用地的清查。 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积累比较多、
矛盾也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大对违规违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过清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使用的现象,需要进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对事
件进行分类对待,不能简单笼统的归为一类,需要根据土地违规的具体情
况采取不同的惩罚办法。如果土地违法违规的情况符合农村土地利用的总
体规划以及当地村镇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形式的用地没有经过正规的批
准,那么则可以通过后期的补办手续、补缴相关税费等行为,使这种用地
行为合法化。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划但是其土地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的情况,这种行为土地已经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这种时候可以在对相
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以及责任追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规划、补
缴税费补办手续,将涉及到的土地纳入正常管理范畴,已经建成的公共违
法用地需尽量的补办手续,而对于那些圈占囤积土地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回
收处理。
第三,不断突出对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缩小对农村土地的征
地范围,在修改相关土地征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决针对农
村征地范围的问题;其次要规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尊重和保
护农民在征地中的话语权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再次要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
标准,要按照土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来分别考虑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确定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最后要切实落
实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预留发展经营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价入
股参与经营的方式进行土地安置,要认真总结这种安置方式的优缺点。
第四,重视对农户宅基地财产权实现问题的分析。要稳妥的推进宅基
地流转实验,赋予农民宅基地资产属性,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许合理流转与有偿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时要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第五,对土地财政问题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卖地的农民透支其土地的未来收益,用地的农民投资
未来收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又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要处理好
农村发展与城镇发展的管理,处理好耕地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处
理好土地收益与农民及政府的分配关系,就需要对现行的土地管理与使用
制度进行有效评估,并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与新发展。
第六,突出强调农村耕地红线问题。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农民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研究耕地保护机制的定位、补偿对象、资助来源
与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设计并严格落实;其次,耕地的占补平衡应强调质
量与数量的共同发展,在严格执行耕地数量占补平衡的过程中,还需要强
调耕地质量的提高,并将质量状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到耕地质量管理
办法中;最后要形成对耕地保护管理的合力,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政府
分级负责与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国土部门为中心,综合农业、林业、
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自身发展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
要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与社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因此需从农
民实际土地发展与管理状况出发,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运用
参考文献
[1]党国英.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现状思考[J].中国土地.2005(2):12-14.
[关键词]长株潭;两型社会;土地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1-0153-02
1长株潭建设在“两型社会”背景下的总概况
长株潭城市群是以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岳阳、常德、益阳、衡阳、娄底五市的区域,总面积9.6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073万。2010年,长株潭城市群实现GDP12560亿元,占全省79%。作为城市群核心的长株潭三市,沿湘江呈品字形分布,总面积2.8万平方公里,人口1325万,去年,长株潭三市实现GDP6716亿元,占全省42%。
2007年12月14日,国家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对建设过程中长株潭城市群的土地管理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城市群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问题普遍存在,以长株潭城市建设为例,就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占用耕地现象严重,土地利用规划不当,原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政府失灵、土地管理法律机制还欠完善等问题。“两型社会”的提出,长株潭城市一体化建设将面临更高的建设要求。因此,土地管理问题不能仅仅只是停留在理论层次而应上升到实践的高度。妥善解决土地资源管理利用问题,不仅有利于城市群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合理分布和更好地解决人地矛盾,同时,也可以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远的保障,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长株潭建设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利用结构失调,耕地流失严重
近年来,长株潭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工业化进程中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剧增,土地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建设用地的增加导致了大量耕地被占用,致使土地利用结构严重失调。耕地的减少还导致了农民失地严重,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得不到保障。以长沙为例,由表1可知,2009年到2010年间,耕地净减少数量为12.8平方公里,而建设用地净增数量为23.1平方公里,可以表明耕地流失严重而建设用地剧增。
市5015.00658.0073.0013.121.46
2.3政府管理失灵,土地制度需改革
在土地管理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只有具备科学的机制指导,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才不会因为决策失误和实施不力而“失灵”。长株潭城市群土地资源要实现有效利用与管理,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但从宏观上来看,三市政府之间还缺乏相互沟通与协调,对土地的监管力度和范围还有待加强。
此外,在土地制度层面上,还存在着产权不明晰和征用制度僵化的问题。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往往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得不到实现,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造成了土地所有制归地方或部门。再加上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刺激了地方政府“多卖地、多受益”的短期行为,导致了土地的管理利用存在盲目滥用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
3长株潭建设土地管理问题解决对策及建议
3.1切实保护耕地流失,健全土地法律体系
耕地是农民生产的基本资料,也是农民生活来源最基本的保障。因此,长株潭地方政府必须用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来切实保护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切实保护耕地需要加强耕地法律保护、及时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全民保护耕地的意识、发展经济建设,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率。
3.2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提高现有用地效率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并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度,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力度贯彻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土地闲置期满两年或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土地,应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其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有效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另外,要加大全民保护有限土地资源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意识到只有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能解决人地矛盾,确保耕地总量不再减少,平衡供求关系。
3.3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深化制度改革
长株潭城市群发展要从大局出发,对土地资源利用中出现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在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应该继续健全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机制。对于城市土地来说,应该加强产权制度的建设,只有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代表机构,实行财产法人代表制度,才能确保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得以实现。另外,还须完善相关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土地征地补偿进行合理分配,使得农民们能够通过土地登记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应有的承包经营权补偿价格。
参考文献:
[1]张谢定,吴耀根.论政府对土地供应市场的垄断[J].上海房地,2001(2).
[2]张季.打造实力南岸 建设宇宙强区[J].重庆行政,2004(4).
[3]曲福田,高艳梅,姜海.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理论命题与机制转变[J].管理世界,2005(4).
[4]黄云鹏.土地管理――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J].宏观经济管理,2005(4).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转贴于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 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关键词: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管理;模式改革;分析探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工业等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各地方政府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各种手段,占用耕地变卖土地。从长远来看,对土地的科学合理保护关乎着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关系着整个民族的发展与生存,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执法制度,切实履行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土地监察制度实行意义与作用,探讨土地监察制度下的土地管理新模式,为我国有关部门在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方面的创新提供借鉴。
一、 土地监察制度实行意义与作用
我国在实行土地监察制度之前,实行的是多元化土地管理制度,这种多元化的土地管理制度由于存在着标准不一以及监督系统繁琐的问题,使得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以及问题,土地监督以及无所适从,一旦出现问题,各个部门以及负责人都相互推诿,甚至找不到责任主体,无法充分的发挥出其在土地监督中的作用。土地监察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实现了土地监督管理的一元化,不仅仅提高了我国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而且还避免了资源配置浪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土地监察制度的实施,还进一步保证了土地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土地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增强,以便有效履行职责,避免外界因素的干扰。具体而言就是土地督察部门脱离与地方的关系,直接隶属于中央,组织人事直接由中央任命,经费直接由中央预拨。同时土地督察只对国务院负责,独立于中央各部委。总之,土地监察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土地管理效率有着极为现实的重大意义。
二、 土地监察制度下的土地管理新模式
1、“政府自我克制”模式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实行的前提是,政府必须要具有全能的职责,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同时将土地的管理权以及土地的行使权都进行统一管理,将这两项权利集中到政府的同一部门,避免出现两项权利的分离。“政府自我克制”模式实行过程中,当地政府需要做好与中央政府的协调与沟通,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必须要是公益性的,以农民的利益为政府土地管理的根本出发点,从而使得政府成为农民的最佳守护者。“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实施效果,关键是要看政府本身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克制效果。中央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对于下级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进行约束与监督,对于土地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压制,进而保护当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但是,下级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实施力度,则直接关系到中央政策是否贯彻彻底,是否取得良好的土地管理效果。但是,从目前的土地管理状况来看,政府仍然是最大的土地违法者,是危害农民土地利益的罪魁祸首。因此,“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提出,其根本目的则是约束政府土地行为,保障农民土地使用利益。
2、“中央一地方一民权”土地管理模式
“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提出,其关键点在于对于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制约与约束,但是仅仅依靠政府自身的努力,是很难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的高效化的。土地监察制度的提出,便是对于“政府自我克制”模式的巨大补充,通过实行“中央一地方一民权”土地监督管理模式,实现我国土地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中央一地方一民权”土地管理模式的出发点,不仅仅是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是要将涉及到土地的各方面的利益全部的调动起来,充分的发挥民众以及各基层单位的力量,使得民众尽可能的参与到我国土地管理与监督当中,尤其是对于当前日益严重的“圈地”、“占地”、等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使得“中央一地方一民权”土地管理模式充分的发挥出功能与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设置民间土地监督机构,民间土地监督机构尽管不能从根本上对于我国土地问题进行解决,但是它也是一种民权的表达形式,在土地违法行为监督中还是具有着一定的影响的。当然,如果从根本上杜绝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关键点还是在于政府要规定出财产所有制度,明确出土地的农民所有权,从立法上对于土地制度进行确定。政府通过立法,在法律上承认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可以使得农民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对于土地的使用以及管理过程中。同时,政府给予农民适当的补助,加强市场调节,实现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3、督察机构以及公众土地监督
提高土地监察制度下的土地管理效率,除了要创新土地管理模式之外,还需要做好土地监察部门的自我监督。土地监察部门的自我监督包括以下两大部分:第一,土地监察局相互监督。我国不同地区土地市场程度不同,各个地区的政土地管理行为以及效率也是不同,因此,各地区土地监察局的土地监察管理以及各土地监察局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是不尽相同。为此,各土地监察局在实际的土地监督工作中,不仅仅要做好土地监督经验的交流,而且还需要做好工作绩效的考核,这样才更加有利于我国土地监督工作的科学、高效、顺利开展。第二,土地管理部门制约监督。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主要是分为中央部门以及各地方部门,在实际的土地利益收益分配过程中,中央部门以及各地方部门在土地管理收益中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做好中央部门以及各地方部门的土地相互监督意义重大。中央政府需要对于基层政府的土地管理权限进行确定,检查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合理科学与否。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土地管理实际情况,上报中央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中央对于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对于实施过程以及结果进行合理监督。另一方面,公众同样参与到土地管理与监督过程中。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加上公众对土地与自身利益认识程度的提高,公众通过各种舆论手段对土地市场及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对土地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从而保障土地督察力度与进度。
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走出了关键的一步,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需加快改革力度,转变政府职能。我国在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落实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深入研究当前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问题,创新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策略是,是今后我国有关部门在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方面的课题与方向。
参考文献:
[1]仁,鞠成伟.论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7,02:96-101.
[2]刘冰,李颖捷.论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J].现代测绘,2013,03:48-49.
[3]杨旋.我国现行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09.38-49.
[4]陆路.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实施的绩效评价与分析[A]..生态文明中的土地问题研究,2008:08.45-79.
历经30年改革开放,提出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具有内在必然性。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实践,使人们得出一个共同认识,这就是发展在于创新,希望在于创新。联产承包是创新,经济特区是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创新……还有各行各业的改革,各行各业的开放,包括我们土地管理事业的每一步推进,都是创新。创新,使人们的思想和认识更加符合变化了的实际,而发展着的、生机勃勃的创新理论,又有力地指导和推动着新的实践的前进。创新,丰富了事业,发展了事业。
在当代中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创新是最活跃、最成功的角色。正是创新,使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上海的土地批租和深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拉开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在大力推进市场机制供地方式中,一些城市在拍卖竞价、投标角逐方式外,创造出挂牌出让方式,国土资源部也态度鲜明地肯定了这种新形式。类似的创新还有很多,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复垦整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国家土地督察新路子探索等,无一不是创新的成果。运用资源政策特别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更是我国重大的管理创新。体制、法制、机制的不断创新,虽然侧重不同,却彼此呼应,既丰富了我们的实践经验,也拓展和深化了我们的理论认识,完善了我们的资源管理制度。实践一再证明,创新,是土地管理事业永远向前的不竭动力。
如今,要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更需要继续创新。今天的改革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关键时期,更具有新的高度和深刻的意蕴。一方面,土地管理工作要放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上科学谋划、战略布局;另一方面,新形势下土地管理面临着大量需要改革的问题。诸如资源瓶颈如何缓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两难命题如何破解,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在土地利用上到底怎么走,城乡统筹、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等,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改革土地管理,创新土地政策。正在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等,更需要以创新的姿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
解决发展中积累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需要创新。当前,按照“防过热、防通胀”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土地调控,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协调,增强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最近政府刚刚换届,各地相继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很可能会形成新一轮的发展热潮,对土地供应形成更大压力,怎样应对这种局面?等等。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使用 法律法规
中国幅员辽阔,但是山地和水面占去四分之三,所以土地依然是稀缺资源。国家提出很多关于土地管理和保护的政策,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问题。土地资源紧张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农用地难以扩大,并且直接危害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剧民间矛盾的产生。我国是农业大国,9亿农民支撑着我国的农业发展,特别是农用地的管理涉及国民生存和发展。如何管理好农村土地,保证农民的利益,保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本文就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策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
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的问题也日益多起来,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由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了土地五级管理网络,但是在组织建设和机构设置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机构的生存问题,人员的编制问题,经费来源问题等,都困扰着管理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面对的工作对象是知识水平不高的农民,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都成为影响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不高,机构不健全,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1.2各级政府违规征用土地引发的问题
第一,管理工作中没有很好地执行《土地管理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征收征用土地做好赔偿。以租代征、私买私卖土地的现象是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大毒瘤,利益驱动政府和一些单位大力开发建设,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而得不到补偿,引发一些发生。
第二,土地征用形式不规范。由于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被征用的土地在审批手续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默许一些不合理的征收行为,对于那些逃避监管,采取土地置换、以租代征、先建后报和私买私卖的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纵容了其违规行为的发展。
第三,对农民失地补偿不足。《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民土地有规定的补偿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没有与时俱进,和当前农民安置的需要相差很远,更有人为因素的作用,导致农民的补偿不足,不能满足农民安置所需。或者有征收补偿款不及时到位的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第四,不能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在征用土地中,农民的补偿款不能足额发放,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管理不规范。土地补偿款应该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在实际中,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是一些县区、乡镇政府截留、挪用、挤占乃至私分补偿款的情况,侵犯群众利益。
2、做好农村土地管理的策略
2.1健全农村土地制度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农村土地管理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管理制度,用规定和制度去约束政府和一些部门的行为。健全相关的制度,完善相关的规定,更进一步地约束政府行为,特别是在政府获取增量土地时容易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农村土地管理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国计民生,涉及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要用制度约束行为。约束征用权,强化规划权等,这几项工作如果不在制度约束下,很有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和不规范操作,所以需要用制度明确界定公益事业的范围,在制度上强化和完善征地的规程;科学和长远地考虑土地的规划问题,保证土地规划在科学性的前提下实施的强制性。
2.2加强土地管理的监督制约
加强监督管理是规范土地使用的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力度要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在农民的监督下进行土地的征用和管理。尤其是征地款的监管、使用、审批等事宜,更要在农民的监督下实施。发挥乡镇政府农经和财政部门的作用,做好征地款的核算工作,保证征地款专款专用,从而保证农民的利益,避免挤占挪用私分的现象出现。
2.3严格管理加大惩治力度
强化管理是保证土地科学规划和使用的又一条重要措施,政府机关要制定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方案并严格执行,从县、乡镇、村等三级政府中入手,联合巡查,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网络,随时发现违法用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还要严肃查处在土地权转让、使用、批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管理和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违法现象,立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联合纪律检查和监察机构,从严管理、从严处理,保证农村土地在合理、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下进行。
2.4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教育
这个教育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一个是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执行管理者的法制教育,应该包括土地审批权、管理权、执法权的相关业务内容的教育,以及国情和政策法规的教育。提高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修养,从而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
做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不仅是保护国有土地、保护民众利益,而且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土地与国家、与政府、与农民都是极其重要的资源,管理不好,影响子孙后代,这是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刘权莹.探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新改革[J].技术与市场. 2012(02)
【关键词】油田建设;施工用地;土地管理;意见;企业
前言
油田用地主要有生产建设用地和矿区建设用地,生产建设用地,依据生产性质可以分为:联合站、采油队、水队等建设用地,道路现状、井间站之间管线、进井进间进站路占地、井场占地、土油池占地等。其中,生产性用地中绝大多数是井场用地,占土地总量的58%,而且每年都会新增土地上千亩。对于##油田采油厂,生产井大多在农民的耕地里,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土地供需矛盾大。针对主要矛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采油厂实际,根据油田土地精细管理的要求,依靠优化利用土地存量挖掘节约土地潜力的做法,采取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措施,如:①鼓励油田开发单位利用老井场打更新井,这样不仅实现了地上地下的统筹,而且不断优化存量土地,挖掘了存量土地潜力,更能够形成油气生产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②建议钻井部门不断创新钻井技术,争取少占用耕地。
一、借助国家土地政策,不断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
近年来,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政策日益严格,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用地成本逐渐提高、征地所需手续越来越复杂。在困难和挑战面前,油田土地管理部门针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决定练内功,严制度,走精细管理之路。土地管理部门从政策标准入手,借助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土地节约制度”政策平台,认真算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本账”,优化施工作业流程,精细用地现场管理。全面推行“甲方负责制”,由采油厂(甲方)全方位负责征地、临时占地赔偿、工农关系协调等工作,钻井公司(乙方)相应配合,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责任主体。这一精细化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了属地管理优势,提高了新井运行进度和运行质量,具有同区同价、标准统一、结算及时等优点。同时,不断修订油田用地管理办法,推行“定量定责、定期考核”。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结算实行面积、地类、地貌、权属和功能分区的“五要素审核法”,严格实行新增建设用地现场核查制度,否则不予签认结算单据,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不断采用生产施工新技术,提高节约用地效益
油田生产建设用地有其自身特殊性,设置好打井地点以后,就必须占用耕地,哪怕是在楼区都需要打井开采。因此,如何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如何高效利用土地,是油田土地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难题。在采油厂,油井位于农业生产重点区域,油田生产开发区域内80%是基本农田以及沟渠、水库等农业配套设施,在产能建设方案设计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耕地,对于新井在规划设计前,地质部门应该和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进行反复的科学论证,应多打斜井、水平井。对于加密开发井应遵循“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和相关的农业配套设施”的原则,由一场一井改为一场多井,这样不断可以节约耕地,而且能够减少征占地费用,又能够受到政府和农民的欢迎。随着科技的进步,油田生产施工工艺水平不断提高,水平井、侧钻井和丛式钻井等新技术在油田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为节约用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创造了条件。
利用老井场打更新井、侧钻井和丛式钻井,既可以节约土地,又可以缓解油气生产与城镇化建设对土地巨大需求的矛盾。以##油田某采油厂为例,这个厂的开发区域位于乡镇规划区内,井场选址空间越来越小,用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在2012年上半年,就一个产能区块来说,该采油厂就要完成50口新井,按单井井场临时占地数千平方米计算的话,至少需要临时征地数十万平方米。这个厂优化部署井位,50口井组建10组丛式钻井,大约累计节约临时用地二十余万平方米,节约临时征地费用几百万元,同时也减少了永久性占地约为几万平方米,节约永久性征地费用约百万余元。
三、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土地占地规范
按照国家规定,油田用地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油田用地长期得不到审批确权办证而按“未批先用”来处理,将会受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面对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油田抓住报批这一确权登记的关键,从勘测、结算、申请到报批各个环节,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在产能建设工程用地前,建设单位先到所在市县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在一个工作期(15天)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确保产能建设工程用地的合法性,在产能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完成后,及时勘测油田公司产能计划之内的永久性井场、道路、电力线杆等,将永久性用地报批有关资料报送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尽量减少新征地
油田建设利用土地方面,要本着“高效、节约、合理、珍惜”的原则,坚持“只要有地可用,尽量不再新征地;只要能用非耕地,就不占用耕地;急用先征、暂不用缓征、能少征不多征;可征可不征坚决不征和有劣地不占好地;能用荒地不占耕地;能用边角地,不占好耕地”的准则,严把项目规划关、选址关和施工占地关。
##油田开发50年以来,拥有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初期,每口井的井场比较大,并且是“一井一场”,土地利用率普遍不高,有些采油队建设项目存在宽打宽用的现象,油田开发人员必须转变发展模式,树立节约用地理念,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挖掘存量土地的使用潜力,依靠科学技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油田新增用地,降低用地成本费用支出,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摸底,为最大程度上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率和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奠定了基础。在矿区建设上,坚持统筹规划,盘活存量,合理用地。
结束语
油田建设离不开土地,油田建设占地不可避免。为了尽量减少土地的占用量,减少占地费用开支,油田土地管理部门需要联合其他部门,走可持续科学发展之路,不断探索和总结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经验,不断创新节约用地新办法,不断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率,在保证油田开发的基础上,努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孙宏艳关于如何做好油田征地服务工作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6(1):39-39.
摘 要:油田地面建设离不开土地,油田建设占地不可避免。为了尽量减少土地的占用量,减少占地费用开支,油田土地管理部门需要联合其他部门,走可持续科学发展之路,不断探索和总结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的经验,不断创新节约用地新办法,不断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率,在保证油田开发的基础上,努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土地;占用量;利用率;
油田用地主要有生产建设用地和矿区建设用地,生产建设用地,依据生产性质可以分为:联合站、采油队、水队等建设用地,道路现状、井间站之间管线、进井进间进站路占地、井场占地、土油池占地等。其中,生产性用地中绝大多数是井场用地,占土地总量的58%,而且每年都会新增土地上千亩。对于区域,生产井大多在农民的耕地里,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土地供需矛盾大。针对主要矛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根据油田土地精细管理的要求,依靠优化利用土地存量挖掘节约土地潜力的做法,采取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措施,如:①鼓励油田开发单位利用老井场打更新井,这样不仅实现了地上地下的统筹,而且不断优化存量土地,挖掘了存量土地潜力,更能够形成油气生产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②建议施工部门不断创新施工技术,争取少占用耕地。
一、借助国家土地政策,不断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
近年来,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政策日益严格,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用地成本逐渐提高、征地所需手续越来越复杂。在困难和挑战面前,油田土地管理部门针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决定练内功,严制度,走精细管理之路。土地管理部门从政策标准入手,借助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土地节约制度”政策平台,认真算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本账”,优化施工作业流程,精细用地现场管理。全面推行“甲方负责制”,由采油厂(甲方)全方位负责征地、临时占地赔偿、工农关系协调等工作,施工单位(乙方)相应配合,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责任主体。这一精细化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了属地管理优势,提高了新井运行进度和运行质量,具有同区同价、标准统一、结算及时等优点。同时,不断修订油田用地管理办法,推行“定量定责、定期考核”。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结算实行面积、地类、地貌、权属和功能分区的“五要素审核法”,严格实行新增建设用地现场核查制度,否则不予签认结算单据,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不断采用生产施工新技术,提高节约用地效益
油田生产建设用地有其自身特殊性,设置好打井地点以后,就必须占用耕地,哪怕是在楼区都需要打井开采。因此,如何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如何高效利用土地,是油田土地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难题。在生产区域80%是基本农田以及沟渠、水库等农业配套设施,在产能建设方案设计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耕地,对于新井在规划设计前,地质部门应该和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从节约用地的角度出发,进行反复的科学论证,应多打斜井、水平井。对于加密开发井应遵循“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和相关的农业配套设施”的原则,由一场一井改橐怀《嗑,这样不断可以节约耕地,而且能够减少征占地费用,又能够受到政府和农民的欢迎。随着科技的进步,油田施工工艺水平不断提高,为节约用地,减少耕地的占用创造了条件。既可以节约土地,又可以缓解油气生产与城镇化建设对土地巨大需求的矛盾。
三、根据相关规定,完善土地占地规范
按照国家规定,油田用地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取得土地批准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油田用地长期得不到审批确权办证而按“未批先用”来处理,将会受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面对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油田抓住报批这一确权登记的关键,从勘测、结算、申请到报批各个环节,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在产能建设工程用地前,建设单位先到所在市县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在一个工作期(15天)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确保产能建设工程用地的合法性,在产能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完成后,及时勘测油田公司产能计划之内的永久性井场、道路、电力线杆等,将永久性用地报批有关资料报送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尽量减少新征地
油田建设利用土地方面,要本着“高效、节约、合理、珍惜”的原则,坚持“只要有地可用,尽量不再新征地;只要能用非耕地,就不占用耕地;急用先征、暂不用缓征、能少征不多征;可征可不征坚决不征和有劣地不占好地;能用荒地不占耕地;能用边角地,不占好耕地”的准则,严把项目规划关、选址关和施工占地关。例如:油田开发50年以来,拥有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率普遍不高,有些建设项目存在宽打宽用的现象,必须转变发展模式,树立节约用地理念,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挖掘存量土地的使用潜力,依靠科学技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油田新增用地,降低用地成本费用支出,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油田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摸底,为最大程度上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率和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奠定了基础。在矿区建设上,坚持统筹规划,盘活存量,合理用地。
五、结束语
油田建设施工用地类型多,涉及施工占地、井场用地、管线占地、计量等基础建筑用地、井场道路用地等,单宗用地面积小,地域分布零散,累计数量多。这些特点增加了油田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管理难度,如何节约用地?如何才能做到既要用好地,又要管好地,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精细管理水平?如何将土地管理工作更好的为油田生产建设服务?是油田土地管理部门一直追求的目标。本文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以“精细化土地管理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指导方针,以土地管理服务工程项目施工为基本方向,在油田建设用地管理方面创新性提出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孙宏艳关于如何做好油田征地服务工作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6(1):39-39.
[2]贾永生加强土地管理共建资源节约[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