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公证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合同主体相关问题

(一)符合法律规定。1.转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即经营权流转主体,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能够自主控制流转与否以及决定流转方式。而转包方则是同村民小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签订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对承包土地具有经营权,能够自主决定经营权流转相关问题。2.接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即转包。而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即农业经营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有偿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平等协商原则,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着重强调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经营权的流转,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定不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问题解释中针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接包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对于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在流转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流转土地用途的约定中,不能将用于非农业用途约定为流转土地的用途,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意味着流转合同无效而使得整个流转归于无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转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4.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粮补等各种补贴由谁享有。5.家庭承包方式中名为转包合同,实为以地抵债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备案登记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当双方流转意见一致后,即明确流转意向,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互换、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方都应当及时告知发包方并进行备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承包方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双方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流转方式为转让时,转包方都应当告知发包方,经过其同意;若流转方式为互换、出租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方式时,则应告知发包方,及时进行备案。但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简化了流转手续,没有进行备案,如此一来,第三方利益往往会因权利义务不明而受到损害,致使流转双方不得不经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而如果所流转经营权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受到政府征用,则在接受补偿方面,土地承包人也容易产生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针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流转合同在签订后不但流转双方各持一份,还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同时在乡镇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通过备案能够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若该土地承包权变更或者再流转过程中,若遇到权属不明等问题,能够从相关职能部门快速的查询到相关资料进行对照。所以在进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公证时,往往会重点审查转包合同,并告知合同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将不备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时告知,令双方明确利害关系,确定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有效规避和预防纠纷的出现。

四、委托问题

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进行土地流转,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者发包方。而在土地转包中,签订土地合同时可以由承包方亲自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以及发包方代其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转包。这里需要着重说明,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人进行重要法律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方能有效。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证据或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公证证明的,则不能否定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

参考文献:

[1]李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注意的事项[J].甘肃农业,2014(04).

第2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农用地不具有流动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农用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用地的流转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用地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的有效途径。分析农用地流转模式与机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科学合理地配置农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用地;流转;所有权;使用权

一、农用地流转的意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用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我国的农用地流转包括农用地所有权通过征用或买卖从集体向国家以及在集体之间的转移和农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为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对农用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农用地不具有流动性,这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也不适应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农用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分析农用地流转模式与机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科学合理地配置农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用地流转的形式

在实践中农用地流转的形式各种各样,本文根据其法律特征将农用地流转形式划分为农用地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两种形式。

农用地所有权流转包括国家征用和买卖两种形式。征用足指国家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农用地征用权,对公共事业性用地向集体征用,实现农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转移,并向集体支付一定的征地补偿费。买卖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将农用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它是顺应市场主体平等要求,以土地市场价格方式参与交易,分为国家购买与集体购买两种。国家经营性使用农用地,应由国家向集体购买而不宜征用。

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出让和转让两种形式。农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农用地所有者将农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农用地使用者,是农用地所有者同农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包括出让、出租、发包等多种形式。农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农用地使用权的横向转移,是农用地使用者将农用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给其他农用地使用者形成的农用地流转,是一种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发生的流转关系,包括转让、转包、转租、股份合作制、抵押、继承等多种形式。

三、我国农用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户在农用地流转中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没有明确规定谁真正代表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都认为自身有充当主体的资格,都能在集体土地流转中行使权力,导致农用地所有权虚设、“责、权、利”不清、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和保证。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征地或强买集体所有土地,使集体及农户处于被动地位,权益受侵犯,农民在土地使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

2、缺乏有效相关中介服务组织

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是指在引导农户进入市场过程中,向农户提供生产、流通以及金融的市场中介组织。其具体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土地信托服务站、土地银行、土地流转协会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机构等。目前,我国农用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数量较少,区域分布不均,结构和功能不完善,职能缺失现象严重。许多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的运作方式明显带有行政色彩,影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发展。

3、农用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

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的转型和整个社会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农用地市场处于形成的初级阶段,发育滞后,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市场发育水平地域差异大,竞争不足,价格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对农用地流转缺乏有效监管

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的地方性立法目前还不健全,致使农用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与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农用地流转市场不规范也与农用地制度不完善、农用地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有直接关系。政府对农用地缺乏有效监管,土地交易隐形市场活跃、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流转、随意转变农用地用途、撂荒闲置等现象严重。

四、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的对策

1、构建农用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用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土地流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农用地用途、撂荒或进行掠夺性经营,确需改变土地生产用途的,应依法报批。同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制定各种流转合同样本,力求流转手续合法;规范,并依法保证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

(2)自愿、互利原则

要充分尊重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要尊重农民的自,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土地使用权的转包、租赁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乡(镇)政府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3)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农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通过调整土地资源的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兼顾原则

农用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发展,但决不能急功近利,只考虑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与生态效益的协调。

(5)以市场为中心原则

农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切实保障集体及农户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

2、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的对策

(1)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方面在农村通过建立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小农民对农用地的依赖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用地流转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城市要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

(2)加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建设

中介服务组织在农用地的供给与需求之间起着媒介和桥梁作用,其职能是做好土地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土地流转规划、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项目推介、流转程序、指导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档案保存以及调解处理各方关系。要积极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构筑中介机构信息平台。

(3)完善农用地流转市场

完善农用地流转市场首先要明确各产权主体关系。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使转出与转入双方明确交易的农用地的产权状况;其次要规范农用地市场流转的程序,加强交易的管理,但政府部门在管理农用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应注意简化程序,规范收费制度,避免导致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加重;第三要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估出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为农用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也为政府加强对农用地市场价格管理奠定科学基础;最后要实施多种农用地流转形式、拓宽市场流转渠道,逐步放开农用地流转市场。

第3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学习内容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各级干部都要深入学习宪法,提高宪法意识,大力弘扬法制精神。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3、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4、服务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安全生产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5、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禁毒法》、《条例》等。

6、卫生及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

1、各级领导干部。

2、各级公务人员。

3、青少年学生。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5、农村“两委”干部。

6、农民工及流动人口。

三、宣传教育的形式、方法和载体

1、各单位、各级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个人自学、集体辅导、集中培训、法制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保证学习时间、内容、人员、质量四落实,确保学习效果。

2、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职能,利用法制宣传黑板报、宣传栏、街头法制宣传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充分《食品安全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周、艾滋病宣传日、结核病防治日等契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以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咨询、义诊、设点宣传等形式,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卫生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干部、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计划,抓好职工的学习教育并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第4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西昌学院,四川 西昌 615000)

摘 要: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土地承包责任制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联产到承包再到如今的抵押,我国的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76-01

收稿日期:2015-03-10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省社科联“十一五规划”青年项目《城乡一体化中社会问题法律研究——以凉山州为例》(SC08C028)相关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滢(1980-),女,四川西昌人,硕士,讲师,从事民事诉讼研究。

1.前言

抵押是最原始的担保贷款方式,农民如果能将手中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的担保,那将能很顺利地解决贷款的问题。但是目前立法的不完备、产权界定不明晰、抵押范围狭小等因素一直限制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找出其受制约的原因,总结一些有用的建议以解决问题。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

自从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公告,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后,各大金融机构也开始公告推行此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功。2009年辽宁省法库县的长岗子辣椒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向县里的信用联社贷款30万,解决了辣椒种植的资金问题。这一次的成功,给其他试点的工作作出了示范,对推动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此之后,又有很多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但很多地区的工作还是受到限制,融资问题依然成为一个大难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总结出来的原因是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没有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及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的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它由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变而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和详尽。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性”还是“债权性”存在很大的争议,直到《物权法》明确指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益物权,规定了物权性质的范围。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确定了不同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具有自主处理权,并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的现代化。

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建议

为了能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个项目持续进行下去,解决农村农民融资的难题,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对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做出几点建议。

3.1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有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性,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如果相关法律在确定农民可以利用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确定好可以抵押的土地的范围,那贷款就不会有法律这一方面的障碍,担保功能也能够得到实现。

3.2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

由于没有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的价值等都无法明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建立专业的机构,科学定制土地的评估标准,全面考虑土地所属地区、农作物价值、投入资金等因素,评估出土地可以抵押的价值。同时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提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形成完善的市场化机制。

3.3保障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

相关金融机构已经明确了贷款的对象、条件以及贷款的额度风险等,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向规范方向 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应该有相应的政策作为支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贷款,建立相关的政策保险、基金补偿以及政府贴息等保障其正常进行的机构。而一些确定是风险而造成的贷款损失,政府在核实确认后应给予帮助,出资补偿。

4.结束语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其发展离不开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还比较大,国家想要富强,就必须要让农村富起来。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就必须向机械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相对的,要事先现代农村,就必须要投入大量基金。而农村本身可发展的项目相对较少,融资成为了一大难题。国家只有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项目的法律障碍,完善农村的法律保障,是农民的贷款不成为问题,农村经济发展才有所指望,再能更接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脱贫致富才能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 杨震.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5-51.

[2] 张平华.土地承包经营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3-25.

第5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如今,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更是我国农村发展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更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效果。

1 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表现形式

妇女作为农村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土地权益更应该受到关注。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妇女的土地权益正遭受着不同程度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未婚妇女会遭受到性别歧视,而出嫁女在土地权益的保护方面是“两头落空”,对于离婚、丧偶妇女则更是缺乏土地权益的保障。宅基地权益难以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均享有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在农村实施中,由于受到村规民约以及性别歧视的影响,农村妇女并没有享有与男子一样平等的权益。征地补偿款和收益得不到平等对待。在分配土地补偿金的政策上,虽然相关部门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妇女分配时采取的不平等待遇屡见不鲜。

2 泉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2.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具体来说,法律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并没有认真考虑到不同社会性别的人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也会存在社会利益的差异。再加上我国实行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让新增人口无法长期用地,造成人地矛盾突出。

2.2 村规民约的影响

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落实或受到侵害的根源不是我国法律制度和政策,而是农村社会仍然发挥作用的村规民约和传统的婚嫁习俗[1]。尽管中央和地方对保证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是村集体也会以贯彻农村自治为由,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表决会等形式侵害农村妇女的权益,这些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妇女的权益。

2.3 基层干部执法不力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只能通过村委会调解或者上访、诉讼等渠道解决,但是村干部大多会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为由而表示无能为力。找上级政府,他们认为土地是属于村民的,怕村民思想做不通的话,如果强制执行只会造成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对立关系,影响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县妇联又因为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却力不足,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或者协调的工作,但是收效甚微。而上诉法院对农村妇女来说更是一场空谈[2]。

2.4 农村妇女地位低与维权意识不强

在农村,村里的重大事项一般是由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由于受到“男尊女卑”传统思想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基本是由男性构成,妇女在农村的参政率极低,而且即使拥有参政议政权,也不一定就能够发挥其参政议政的效用。农村妇女不仅社会地位低,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大部分的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依旧很淡薄。

3 有效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

3.1 完善农村妇女土地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制定法律的司法解释中,要明确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变更、消灭的条件以及家庭成员之间行使、转让、变更土地权益的法律限制。完善法律对于动态的婚姻关系中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发生分离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农村妇女与其户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全面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经济权益[3]。

3.2 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为了完善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应该对相关的村规民约严加审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要保证一项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的诞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到事前控制,在制定阶段就应该严加规范。在事后要进行制约监督,应该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坚决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落后的村规民约,还要排除落后的传统思想对实现男女平等有制约的村规民约。

3.3 加强政府执法力度

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归根到底是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时,政府是最关键、最主要的力量,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所以应该建立一套政府主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把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3.4 加大宣传教育营造维权氛围

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村民特别是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减少甚至杜绝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会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从而能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部分村民课借此提高法律和思想素养,真正做到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笑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述评[J].经济论坛,2009(17):11-13.

第6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用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我国的农用地流转包括农用地所有权通过征用或买卖从集体向国家以及在集体之间的转移和农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为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对农用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农用地不具有流动性,这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也不适应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农用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分析农用地流转模式与机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对科学合理地配置农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用地流转的形式

在实践中农用地流转的形式各种各样,本文根据其法律特征将农用地流转形式划分为农用地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两种形式。

农用地所有权流转包括国家征用和买卖两种形式。征用足指国家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农用地征用权,对公共事业性用地向集体征用,实现农用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转移,并向集体支付一定的征地补偿费。买卖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将农用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它是顺应市场主体平等要求,以土地市场价格方式参与交易,分为国家购买与集体购买两种。国家经营性使用农用地,应由国家向集体购买而不宜征用。

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出让和转让两种形式。农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农用地所有者将农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农用地使用者,是农用地所有者同农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包括出让、出租、发包等多种形式。农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农用地使用权的横向转移,是农用地使用者将农用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给其他农用地使用者形成的农用地流转,是一种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发生的流转关系,包括转让、转包、转租、股份合作制、抵押、继承等多种形式。

三、我国农用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户在农用地流转中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没有明确规定谁真正代表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都认为自身有充当主体的资格,都能在集体土地流转中行使权力,导致农用地所有权虚设、“责、权、利”不清、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和保证。有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征地或强买集体所有土地,使集体及农户处于被动地位,权益受侵犯,农民在土地使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

2、缺乏有效相关中介服务组织

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是指在引导农户进入市场过程中,向农户提供生产、流通以及金融的市场中介组织。其具体形式有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土地信托服务站、土地银行、土地流转协会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机构等。目前,我国农用地流转过程中的中介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数量较少,区域分布不均,结构和功能不完善,职能缺失现象严重。许多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的运作方式明显带有行政色彩,影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发展。

3、农用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完善

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的转型和整个社会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农用地市场处于形成的初级阶段,发育滞后,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市场发育水平地域差异大,竞争不足,价格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对农用地流转缺乏有效监管

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的地方性立法目前还不健全,致使农用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与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农用地流转市场不规范也与农用地制度不完善、农用地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有直接关系。政府对农用地缺乏有效监管,土地交易隐形市场活跃、运用行政手段强制流转、随意转变农用地用途、撂荒闲置等现象严重。

四、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的对策

1、构建农用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用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土地流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农用地用途、撂荒或进行掠夺性经营,确需改变土地生产用途的,应依法报批。同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制定各种流转合同样本,力求流转手续合法;规范,并依法保证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

(2)自愿、互利原则

要充分尊重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要尊重农民的自,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土地使用权的转包、租赁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乡(镇)政府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3)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农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通过调整土地资源的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兼顾原则

农用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发展,但决不能急功近利,只考虑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与生态效益的协调。

(5)以市场为中心原则

农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切实保障集体及农户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

2、完善农用地流转制度的对策

(1)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方面在农村通过建立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等社会保障体系,减小农民对农用地的依赖性,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用地流转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城市要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

(2)加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建设

中介服务组织在农用地的供给与需求之间起着媒介和桥梁作用,其职能是做好土地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包括土地流转规划、农用地定级与估价、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项目推介、流转程序、指导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档案保存以及调解处理各方关系。要积极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中介机构合法诚信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构筑中介机构信息平台。

(3)完善农用地流转市场

完善农用地流转市场首先要明确各产权主体关系。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使转出与转入双方明确交易的农用地的产权状况;其次要规范农用地市场流转的程序,加强交易的管理,但政府部门在管理农用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应注意简化程序,规范收费制度,避免导致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加重;第三要搞好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估出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为农用地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也为政府加强对农用地市场价格管理奠定科学基础;最后要实施多种农用地流转形式、拓宽市场流转渠道,逐步放开农用地流转市场。

(4)健全农用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用地制度、农用地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动和正确引导农用地资源配置方式由以计划为主向以市场为主的转变,指导农用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妥善调解和处理农用土地流转纠纷。用法律手段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和撂荒行为发生,控制非农用地规模,防范土地利用结构的宏观失调与土地流转格局的变形,保证农用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7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22.3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1.015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如何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民的整体收入,对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至关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然而从新农村建设的长远角度来看,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没有充足的资金供给。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广大农村更为迫切的需要充足的农业生产资金。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风险因素,如果长期不进行防范将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提升。基于此,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因素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极为必要。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因素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严谨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的首要条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主要体现在在,《担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规定不够统一,详细的实施方面的细节问题没有进行有效规范,这使得农村无法规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民生风险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经济之源和重要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农民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等都要建立在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然而一旦发生不可预计的灾害等风险,农民作为债务人将无法偿还抵押贷款,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失去土地的风险,这必将严重影响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2.1 完善法律制度

修订和完善符合当下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是一个艰难长期的过程。只有不断的通过法律法规的政策支持,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提供有效法律制度保障。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长期有效的实施。

2.2 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产物具有其独特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对此,应基于实际出发在合作社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的财务规章制度,确定合作社人员的岗位职责,在经营管理中既要分散又要集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2.3 不断完善农村社保体系

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农村社保体系关乎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失业保障等。因为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明显提升了一个档次,当农民手里有富余的资金时可以鼓励他们将这部分闲余的资金储存在养老保险中,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风险出现债务时,农民很可能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保体系将发挥其“预防”的力量,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能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

2.4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大门已敞开,而很多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并不规范,对此,各地政府要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要结合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则,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5 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对抵押业务的支持

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刀手”。而农业生产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可预估的自然灾害影响,这必然导致农民无法负担从金融机构获取的土地抵押r贷资金,这些不良贷款的产生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发展,从而影响着农村经济的提升。对此,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 车士义,庞博,谢欣.我国农村金融与土地产权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金融与经济,2012,(05).

[2] 李红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则初探[J].金融发展研究,2013,(07).

[3] 林乐芬,赵倩.推进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J].学海,2009,(05).

[4] 易忠君.新农村建设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影响因素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3,(08).

第8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年来,湖南农村经营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推进新农村建设,狠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新贡献。

土地流转为农民“松绑”

农村土地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升了农村土地使用价值。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认为,加快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工作非常关键。

通过换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强化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去年以来,湖南各地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狠抓了以换、核、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重点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据统计,到去年底,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1385.6万户,应签承包合同数1385.6万份,已签合同数892万份,占64.4%。其中怀化、湘西、张家界三个市州已基本完成任务,湘潭、永州、益阳、娄底、常德、郴州等市进展顺利。

土地流转完善和发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解除了因承包关系土地对农民的束缚,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兼业化生产状态,使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能够进入市场与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供了重要资源。其次,土地在生产经营者之间合理流动,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打破以往农村土地经营地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界限,突破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为建立统一、高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再次,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了现代农业建设。

目前,湖南采取多途径推动、扶持奖励、规范操作、热心服务等措施,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形式趋于多样,主体趋于多元。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4.9%。土地流转突破了在亲戚、村组农民之间的范围,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工商企业等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受让主体。长沙市共有46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基地”的模式,受让流转土地14万亩。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省农村经营管理局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全省共纠正违法调整承包地的村组2874个,违法收回承包地341宗,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43.68万亩;纠正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6289宗,强迫流转面积3.35万亩;纠正违规征占土地案件518件,涉案面积1.03万亩,处理人数445个。

去年10月份,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统一组织研发和测试了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软件,已全部采购发放到基层乡镇,并随同软件配套使用印发了软件培训资料3000本。还举办了为期3天的培训班5期,培训了126个县市区、乡镇基层微机操作人员500多人,效果很好。

农民与市场间的纽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且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为了让农民专业合作深入人心,湖南省农村经营管理局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常德、岳阳、郴州等市州和攸县等县市区狠抓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群众反响热烈。去年省农村经营管理局建立湖南农经网,开辟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栏,将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法规政策及各项工作动态每日更新,并针对财政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先后进行了四期讲座。去年底,又创建了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通过网站的信息服务,家乐福等超市与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购销合作关系。截止到去年底,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8405个(其中合作社3214个,协会5191个),位居全国第四位;成员占全省总农户的10%,带动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0%,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高出20%以上。

常德市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468家,其中合作社43家,拥有社员17万户,带动农户30.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整合生产资源,实现了规模经营,农业综合效益大幅提高。通过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产品销售,降低了生产与交易成本;通过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

石门县柑橘协会开拓县外市场,不仅使石门柑橘在国内市场占有较高份额,而且远销欧美等10多个国家。2007年出口柑橘1.6万吨,实现鲜果收入2.67亿元。该市通过珍珠养殖合作组织的辐射带动,使珍珠养殖产业迅速壮大,养殖面积迅速扩展到31.7万亩,带动珍珠养殖户2万多户,创产值5亿多元,成为全国最大的淡水珍珠养殖基地。

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

去年,湖南农村经营管理局认真评选了第二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开展了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湖南村级财务公开的村达93%,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的村达83%,实行了村会计委托制的村达55%。

各地抓住村干部换届的契机,开展了以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为重点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特别是娄底、长沙、湘潭等市州的县市区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和谐稳定。涟源市对群众意见较大的48个村进行了复查审计,同时对74个村直接进行了财务审计,共审计出违纪违规金额53万多元。

第9篇: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土地财产权益侵害;原因分析;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9-02

“农民集中居住”,其本质是通过农村宅基地复垦与农民集中居住而进行的一种土地发展权转移,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被拆迁农民三者的切身利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活、生产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以简单行政命令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强行的、违规的“集中居住”行为不仅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倾向,还侵害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造成很多隐患。本文试从农民集中居住政策推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论证、对策探索等角度探寻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合理路径。

一、现状概述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发展权流转推进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农民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弱点,通过私下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半强制地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按较低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获取土地后,又高价卖出,既损害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又无形中造成农民间接财产损失,即农民需支付更高价购买新房,损害事实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剥夺农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成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长久以来,在民间就一直有宅基地继承的传统,因此广大农民早已习惯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事实上,国家也正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来进一步保障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而在政策推行过程中,政府往往只对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宅基地本身则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这就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法律既然国家不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就不应享有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除非是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政府推行集中居住都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政绩利益考量,因此,其处分宅基地的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难以解决集中居住区的产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于集中居住区楼房多建在承包地上,农民就无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甚至这些房屋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农民在“被上楼”过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新搬进的楼房又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农民得到依法规划的居住用地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

(三)事后补偿机制致农民经济利益受损

虽然各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居住形式不一,但在政府直接的拆迁补偿上却存在类似的问题,即大多数采取对原房屋与宅基地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而实际补偿额往往不能够购买集中居住地新房,且新房面积很小,令部分农民觉得得不偿失。“宅基地换房”实际上是农民以具有独立产权的宅基地换取没有产权的住宅。因此,单纯地以拥有独立宅基地的房产换取没有独立宅基地的房产对于农民是利益损失。况且,农民拥有宅基地,可以自由从事生产,种植蔬果、蔬菜,丰衣足食,农民“上楼”后,无法继续务农,由于又缺乏二三产业的扶持,农民失去重要的收入来源——土地,农民收入不会立即提升,水果、蔬菜都要去买,生活成本大大增加,与农民不稳定的收入存在冲突,又使得农民遭受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现象的原因分析

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基础设施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由于其中涉及到包括农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乃至地产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且多方利益互相斗争,农民这一处在斗争锁链最弱一环的群体,其利益必然会遭到严重侵害。其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缺

我国现在正处于这样一种矛盾状态中: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城市化建设和推进现代化,这意味着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来促进工业、商业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和居住区,另一方面又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目前耕地数量已经逼近18亿亩,使得政府在征用农用土地时需慎之又慎。据调查显示,许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积攒了一些钱,因为不能在城市安家,首要的选择是回到自己的村庄或集镇建房,以县为单位来计算,每年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建房)至少是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10倍以上,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缺,耕地的18亿亩红线又不能突破,于是利益的相关者都把目光瞄向了农民宅基地,以至于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二)地方政府自身利益考量

毫无疑问,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从资源利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来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被集中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时有利益就有冲突,三者在具体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难免也会产生冲突,地方政府作为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有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然会侵犯到农民的相关财产权益。

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与被集中农民的利益产生冲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对宅基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上,地方政府并没有考虑农户的实际生活状况,使得农户的生活水准急剧下降和恶化;第二,在土地增值收益上,农民的利益被剥夺。

除了合法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政策以外,有时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开始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名,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行农民集中居住政策,然后将集约到的农民宅基地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甚或以市场价值出售,获利颇丰;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斐然政绩,因此便不顾当地是否已经具备集中居住的条件而强制推行,而这显然违背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地方政府在对自身利益考量的情形下,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化,以致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与规定无疑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解释,其包括两层含义:制定出的法律是良好的,并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施行。同理,光有中央良好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政策制定出来就要不折不扣地施行,不能将之束之高阁,“说一套,做一套”。中央文件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关键是地方的不执行,而农民又不熟悉文件,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吃亏的必定是农民。

(三)农民维权意识不强

政府面对的群体是弱势的农民,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便形成了“惟命是从”的习惯,对于政府的政策,无条件执行,即使有怨言、有不满,大多都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发泄,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或大吵大闹,或忍气吞声,不会理智地付诸法律。这也与这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有关,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更是缺乏,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笔者在与农民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多数还算富裕的农民是觉得对政府失望,觉得就算控告政府,也只是“鸡蛋碰石头”——徒劳无益,与其多次碰壁,不如忍气吞声,花钱买省心。而集中居住后,那些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难以承受集中居住后生活成本的增加的农民,更多的也只是埋怨、责怪。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侵害现象的解决路径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农民集中居住的相关问题,而仅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有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的概括式规定,此外,江苏省有一些零星规定和政府通知、意见,规范层次太低且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责任要求,可操作性差。农用地补偿尚有《土地管理法》等予以规定,宅基地的补偿则几乎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这一块的空白还亟需填补。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同时规定宅基地进入市场的流转办法,打破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转移的限制,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农民是我国最重要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群体,其土地财产权益是推行集中居住政策过程中必须首要考虑的因素。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在江苏已推行近12年,在全国各地也有多个省市实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会持续进行,出台相关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已是刻不容缓的事实。政府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来规制其权力行使,防止出现如前文所述执行异化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农民更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保障其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指导其寻求司法救济。

(二)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地方上在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对省政府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贯彻施行,应该完善推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应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被集中农民的监督。有学者建议,地方政府的相关补偿措施应该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施行,而且省人民政府应该派遣专职官员到被征地地区监督,确保按有关措施得到贯彻施行。

(三)加强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农民的权益不仅需要政府来保护,更需要农民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举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快迅速有效地找到救济的途径,从目前状况来看,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亟待加强,而引领农民树立维权意识则主要靠加大宣传力度来实现,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第一,制作一些固定的法制标语、横幅、宣传板等;第二,下发免费的法律知识手册,运用漫画的形式让农民快速学习法律知识;第三,创建一些县法制培训中心、乡镇分校、村内小组学习室等,让基层干部和农民随时随地了解法律,还可以鼓励大学生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下乡或进集中居住社区宣传普法。

除此以外,政府也要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工作,深入贯彻国家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广先进有效的维权模式,借鉴有益于农民维权的经验,并完善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结语

中国“三农”问题,沉疴已久。我们的调研微不足道,当然难以撼动复杂的利益格局,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住房问题,除了严肃认真的考察、调研,更需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事后补偿机制以及增强农民维权意识等。

参考文献:

[1]郑风田,傅晋华.农民集中居住:现状、问题与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9).

[2]张颖举.农民集中居住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机制构建[J].理论导刊,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