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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学模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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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医学模式

第1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医学物理学是现代物理学与医学相结合所形成的交叉学科,是生命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1]。其内容涉及数学、物理、生命科学和医学,对于医学院的学生来说,普遍存在热情不高、学习难度大等问题。因其与医学相关造成了教学内容的开放性,但传统教学过程又较封,二者形成矛盾,教学目的往往难以达到。这类学科的复杂性必然导致教学模式的转变。整个教学系统也呈现出非线性相关。已有一些文献从理论上对非线性教学模式进行研究[2-3],但其在学科中的实际应用研究还较少。本文尝试在医学物理学教学中引入非线性教学模式。并从非线性教学模式的研究背景、具体实施方式和学生的教学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在医学物理学教学中引入非线性教学模式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值得深入研究,可以提高教学效果。

1 非线性教学模式的提出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形成的组织实施具体教学过程的的教学系统。教育学家小威廉姆E?多尔认为“线性教学是一个确定的、序列性的、易于量化的秩序系统, 它有着清晰的起点和明确的终点; 而非线性教学是一个复杂的、多元的、不可预测的系统或网络,永远处于转化和过程之中”[2]。在以往的教学模式中,侧重于教师对知识点的讲解,是单方面的知识传授,不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可以直接获得但也仅限于教师传授的知识。这种“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的线性模式显然不能达到对一名大学生特别是医学生的培养目标。医学物理课作为医学院校的基础课程,学习内容繁多而课时却逐年减少,但其对医学生的逻辑思维、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的培养却不容小觑。所以,我们希望能够构建一个多元化的非线性教学模式,使得学生能够在这种模式下实现“1+1=3”的高效培养目的,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能动性,从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2 构建方式

教学模式具有理论性、整体性、操作性和针对性。对于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的应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所以,要构建非线性教学模式,将多种教学方法如问题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及实践式教学等结合在一起,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培养学生综合素质[4]。

在医学物理教学中,一方面要顾及物理学科的整体性,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与医学的相关性。所以在不同章节应选取不同的教学方法,甚至同一问题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例如:在讲气体栓塞时,因其跟医学较为相关,所以我们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例举如静脉注射中不能混入空气,或者是从高压氧舱中出来须有适当的缓冲时间等案例[5]。若讲解基尔霍夫定律时,属于物理基础性知识,逻辑性也较强,学生对这部分也有一定的基础知识。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采用PBL教学[6]。提出相应问题并让学生讨论得出结果。再如,在某些章节,如X射线的应用时,在讲解了最基础的成像原理后,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带领学生到医院医学影像室去调查参观,让学生了解医学影像工作室工作。还可以辅导学生做相关调查报告。有条件是也可让学生亲自操作实验。这种实践性教学可以更好的加强对实验原理的理解,对实验规则和动作要领的掌握。

3 实践与评价

3.1 对象及方法

将2012级医学检验学专业1班40名学生作为对照组,2013级医学检验学专业作为实验组。虽然两组学生并不来自同一学年,但同属于一个专业,两组在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及物理平均成绩等方面无统计学差异。实验组采用非线性教学模式,主要包括:①PBL教学法;②案例教学法;③实践性教学。对照组采用传统教学模式。

评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对实验组和对照组期末考试成绩的评价。另一部分为对实验组学生的问卷调查。试题采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题型相同,其中基础知识的题目占总分60%,综合应用知识题目占总分的40%。问卷涉及“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动性提高”、 “创新能力提高”、 “自学能力提高” 、“撰写报告能力提高”及“你是否愿意继续非线性教学模式教学”6个问题。采用不记名的问卷方式。用SPSS19.0对成绩进行统计学分析,均数用x±s表示,组间比较用t检验,检验水平均为α=0.05.

表1 两组医学物理学期末成绩对照

3.2 讨论

分析表1可知,总成绩及综合应用部分的成绩两组有统计学显著差异(P0.05)。反映了学生对于传统教学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同时也可说明非线性教学模式并不影响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分析问卷调查可知,实验组有超过85%的学生认为非线性教学模式在“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动性提高”、 “创新能力提高”、 “自学能力提高” 及“撰写报告能力提高”等方面优于传统教学。新的教学模式带来了新的视野,开放性的教学过程也带给学生全新体验。将枯燥的教学活动变成学生自己探讨获取知识的有趣过程。学习兴趣是学习的原动力,兴趣的激发势必引起能动性的提高。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变成主体,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老师学生之间进行有益讨论,学生能够举一反三,提高其创新能力。案例教学中的实际临床应用知识能力的培养,能够更好衔接后续课程。实验组中有65%的学生认为非线性教学模式在“学习时间的投入”有所增加,非线性教学模式中需要学生在课外收集资料、寻求答案或者撰写论文等。不少学生觉得学习任务重,时间不够。但是也有学生认为相比其传统教学中的“书面作业”,新的教学辅导训练不仅能巩固基础知识,更能强化自己的个人能力。对于“是否愿意继续非线性教学模式教学”这一问题,超(下转第141页)(上接第43页)90%的学生持肯定态度。总之,非线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其效果明显优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2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关键词]绘画;摄影;借鉴;教学;新模式

一、绘画艺术表现形态与摄影艺术形态间的相互关系

绘画与摄影作为两种艺术表现形态,两者之间有着千思万缕的关系。摄影术诞生之时,绘画就已经成熟,早期进行摄影创作的艺术家,本身也是画家,在拍摄作品时很自然地就把绘画元素运用到摄影创作上来,因此两者在艺术表现形态上有着相同之处。但作为两种独立的艺术门类,它们也各自有着艺术的独特性。

(一)绘画艺术表现形态与摄影艺术形态中的共性

1.两者均为视觉艺术

绘画是通过眼睛来感知一切美好的事物,经过绘画者细心的观察进行绘制,或是对所见事物进行夸张、变形。摄影是人眼通过镜头来记录世界,它是人眼视觉的拓展,早期的摄影创作从构图到用光均模仿绘画技法,是绘画艺术表现的一种“延伸手段”。因此,两者都属视觉艺术。

2.两者具有相同的造型元素

绘画和摄影的创作题材都来源于客观世界,都是创作者在艺术作品中融合了自己对生活的思考,表达出其对生活的认识和情感,唤起欣赏者相似或相同的情感体验,引起欣赏者的共鸣。它们都是通过平面进行的创作,借助光影、色调、线条和构图等造型手段塑造视觉形象。

(二)绘画艺术表现形态与摄影艺术形态中的差异性

1.媒介材料的差异

摄影和绘画所使用的媒介材料存在着本质区别。摄影是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在整个的摄影过程中运用光学、物理、化学、电子、机械等技术,以物理原理进行拍摄,以化学方式成像,可见摄影艺术对科技和设备有很大的依赖性。摄影创造视觉对象时,不仅要有摄影家,还要有照相机。而绘画不同,绘画是人类最古老的艺术表现形态,画家通过对被描绘对象的观察和理解,运用媒介材料即颜料、画纸和画笔,将留存在大脑中的印象再现出来。

2.创作手段上的差异

在创作方面,绘画方式多种多样,可具象、可抽象、可现实、可写意,画家们通过对事物的认知后,对题材对象进行艺术加工,不断的将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增加到画面上,以表现画家的艺术思想和审美理想。而摄影家在进行创作时是直接面对实景、实物,以客观存在的现实为创作依据,使用照相机反映社会生活和自然现象,表达思想感情。另外,摄影由摄影家的创作思维作主宰,可以准确、及时的“记录”下客观世界的情景画面。

二、借助绘画艺术表现形态的当代摄影创作

绘画历史长于摄影,摄影创作同绘画艺术表现形态相比是一门年轻的艺术,绘画有众多画种和流派,对绘画的借鉴,不仅要了解和掌握绘画技法和绘画作品,还有必要对绘画流派进行一些了解和研究,摄影术发明之初摄影作品也大都是对绘画的摹仿。需要强调的是,摹仿不等于照抄、照搬,它是一种尝试和练习,比如中国风光摄影对西方油画的借鉴。我们知道油画特点一是厚重,二是光线的变化。近年的中国风光摄影,不仅在题材上有所拓展,在画面中也更加注重对侧逆光和逆光的运用,令摄影作品具有厚重感和立体感。摄影借助绘画的这些理论和实践,如布光、色彩、构图等表现手法的运用,力求实现摄影创作上的多样化。绘画和摄影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从技术、材料、结构、表达方式和主题思想上不断地更新,不断地进步,这些元素构成画面的内容,表达艺术家的思想。

摄影创作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应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摄影创作的发展过程实则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摄影独特的捕捉事物的方法改变了人们以往的审视方式,人们通过镜头看世界,使人们的观看、思考、解读发生了无比深刻的变化。

三、绘画艺术表现形态在摄影创作教学中的改革方法

摄影教育是用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手段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科学培养的教育。摄影教学借鉴绘画教育的方式培养学生观察事物的方法,加强学生对色彩基本规律的认知,更好地协调绘画和摄影的关系。运用绘画的技法来丰富摄影教学的方法,一是表现在创作中,摄影可以借鉴绘画对客观世界的典型性把握上,提高学生造型能力的同时,以摄影与绘画教学相互结合的模式,将技法及理论知识转化为创作思维。二是摄影教学不是简单照搬绘画的理论知识,应该要求学生理解绘画作品的内涵,强化学生摄影表现的形式语言。通过绘画造型等训练,使摄影更加完善、成熟。三是借鉴、吸收、综合不同流派的绘画及绘画自身的形式语言,在摄影表现中突出其艺术形式的新颖,发展艺术创作的个性化,吸以精华,取长补短,不断探索摄影创作新的表现形式。四是随着绘画艺术表现在摄影教学中的应用,拓展了学生的学科知识,通过学科间的相互交流、影响和渗透,以综合发展的观点来认识当代艺术的现状,强化了艺术的表现力、丰富了形式结构的多样化、扩大了表现领域及画面容量、提高了作品的艺术深度及学生摄影创作的水平和能力。

四、总结

艺术是相通的,同时又是相对独立的,将绘画与摄影教学结合起来,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学的互动性,加强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加强绘画艺术表现形态在摄影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其不断提高高校摄影教育、创作、理论的方法,体现出绘画与摄影学科之间交叉互补的优势性。摄影与绘画都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发现美,在寻常的景物中发现它独特的魅力,把对生活、自然的热爱欣喜之情融入艺术的表现过程中。摄影教学中开设绘画艺术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仅有利于摄影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创作能力,同时能够使我们的教学紧随时代的步伐,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摄影人才,发挥摄影艺术的社会价值。

黑龙江省2012年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绘画元素在拍摄艺术中的应用研究》

立项编号:12B002

参考文献:

第3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地位。但是,自从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形态所致,使得规范说缺陷显得愈加明显。与此同时,学术界对该学说的质疑和抨击不绝于耳,加之一些新兴学说的勃兴,给传统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在理论上,无论是批评者对于规范说提出的改造举措,还是作为一些新型学说缔造者在大刀阔斧对规范说作出颠覆性悖离的阐释,都是以规范说为坐标的产物,故均可被称之为修正规范说。鉴于规范说目前尚不能为其他任何一种有力的学说所完全替代,并且传统的规范说与这些修正规范说之间仍存有协调、互补的余地和空间,从而铸成了当前“一强多元”证明责任学说体系。

关键词:证明责任学说;规范说;局限性;路径选择

一、对“规范说”渊源与学说地位之考察

德国的实体法或程序法并未就一般性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作出规定,因而如何建立一种普遍性适用的证明责任法则,是德国百余年来证据法学者的努力目标。

临近19世纪末端年间,由于对德国民法典的设计与制订所充满的热忱与期盼,导致人们对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态,从而标志着待证事实分类说的衰退已经达到了无可挽回的境地,其原有的支配性地位旋即被法规分类说①取而代之。可以说,法规分类说的脱颖而出,是对证明分配理论的一场重大变革,自此开启了人们通过法律构成要件作为研究方法创设证明责任规则的先河。在此期间,德国民法第一草案于1888年公布,直到1898年民法第二草案公布,两者相差十年,当时以韦伯、贝特曼-霍尔韦格和那些主张因果关系说的学者共同倡导的基础事实说居于支配地位,这一学说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方法对于德国民法的起草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德国1888年的民法第一草案当中第193条至第198条专就证明责任分配作出了特别规定。

时至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德国民法典的实施为从法律构成要件这种思维模式来创设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说开创了现实的空间。在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实施之后,德国学者罗森贝克①于1900年出版了《证明责任》,德国的另一位学者莱昂哈特(Leonhard)于1904年出版了《证明责任》,这两部专著的面世标志着法律要件分类学说的正式创立,尽管罗森贝克和莱昂哈特在一些具体的理论建构上有重大分歧,但是,长期以来,由这两位学者和其他学者所共同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理论体系在德国涉及有关证明责任分配学说上处于支配地位。

在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的学术观点上,主要分为学派:一种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只得就个别具体的事件由法官作出适当的裁量,决定何人应就何种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无法统一在原则上进行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罗森贝克持后一种观点,他认为,作为民法的法律规范自身已具备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这是因为,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时将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各法条中已有相应的考虑与安排,学者仅须对全部民法的法条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1](P·16)。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是在德国民法实施之后创立的,因其观点以民法法条的分析归类和法条用语的表述为方法,直接由法律条文形式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故被德国学界称之为规范说(DieNormentheorie)。罗森贝克的学说因其内在逻辑性强、实务可操作性强以及能够维持法律形式上的公平,从而有利于增加法律安全适用性等优势所使然,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规范说为重心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仍处于支配地位,被誉为通说。

近百年以来,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都沿用罗森贝克所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以及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修正规范说,作为其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依据,所谓通说,主要指的是一种以罗森贝克规范说或为基础、或为重心、或为侧重点的法律要件分类说。

当代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于数年前曾指出,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最重要的也是最著名的观点,当属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德国法上稳居绝对的统治地位[2](P·262)。在德国,其证明责任通说是以规范说出发的修正规范说,其基本原则仍是以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为基础。②这一学说经罗森贝克提出后,在德国曾蔚为通说,迄今其重要性基本上仍未减弱。虽经学者批判并试图提出取代一般性的规则,但仍然难以动摇规范说的一般原则性地位[3](P·199)。所谓修正规范说是指,新时期一些学者针对规范说提出了按照某个实质性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的命题,这些命题首先是由普霍斯、莱纳克和瓦亨多夫推动而发展起来的。对此,有台湾学者认为,因规范说具有若干盲点,例如,区分权利发生要件与权利障碍要件有困难,并且如僵化地以此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案件,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便有修正规范理论产生。③

据悉,在日本,法律要件分类说曾经被称为通说,④并且,经过修正之后,法律要件分类说至今仍被日本理论界和司法界奉为通说,而这种法律要件分类修正说是从维护法律要件分类说的需要出发,对权利根据事实和权利障碍事实在实体法上的区别提出质疑,并认为不应仅注重法律条文的表现形式对二者作出区分,而应当综合实体法的立法宗旨、目的以及方便和确保交易的安全、原则和例外关系等实质性的因素或层面来加以判断。可见,法律要件分类修正说试图通过法解释,尤其是根据实质性考量来修正传统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不足,以强调这种学说的实际运用价值[4](P·208)。但是,从更严格的角度讲,正是因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才促使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通说的观点得以确立。

二、关于“规范说”的思想内核

规范说属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称罗森贝克为该学说的鼻祖一点也不为之过矣,并且在大陆法系的学术界,有许多学者步罗森贝克之后尘对该学说进行勤勉雕琢、精心阐释,力求使其发扬光大,因此,该学说之集大成也系凝聚了不同国家其他学者辛勤与智慧的结晶。应当说,规范说的基本思想既能够反映出与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大体范畴上具有同质属性的内容,也能够反映出与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其他分支学说在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上因存在差异而具有独特的层面。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规范说的思想内核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关于抽象法律规范类型化的思想

在成文法体系下,通常是以沿循三段论法作为思维方式与裁判方法。经立法者的预先设计与安排,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反复从事的形形民事行为,通过拟设、塑构,为实现特定的立法意图,使之成为一种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或义务规范。在适用抽象的法规范时,将这种法规范作为形成裁判的大前提,但是,这种法规范的适用效果必须通过法规范的具体化才能得以体现,从个案情况来看,抽象法规范的具体化,只能通过当事人为使其所主张的具体事实达到一定法律效果所进行的证明行为来实现。罗森贝克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作为民法的法律规范自身已具备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这是因为,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时已将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在各法条中作出了相应的考虑与安排,学者仅须对全部民法的法条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抽象而统一的原则。法院在审判上是以法规范作为大前提,而以要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导出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认定事实与判决的运用过程。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已在民法立法时为立法者所考虑及安排,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中获得。法律规范应区分为权利发生规范、权利障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及权利制约规范四种类型。

(二)关于证明责任发生的成因

关于证明责任发生成因的学说是规范说“活”的灵魂。在受规范说支配的语境之下,至近代以来,各国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是,通过假定(拟制)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来作出裁判的方式。这就是所谓的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的方式。严格地讲,通过证明责任被假定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对象是法律要件要素,而不是与法律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即主要事实。①按照证明责任理论约定俗成的习惯, 人,还是主张权利受到障碍、消灭以及制约所依据的对立规范的当事人,其试图所证明的要件事实,在有关当事人负担主观证明责任并经法官自庭审对案件事实获得亲身感受之后,在审判上无非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其一,法官确信有关要件事实已被证明,且可作为裁判的基础;其二,证明导致否定的结果,即法官确信有关要件事实未被证明;其三,有关要件事实是否已被证明或者是否未被证明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按照实体法的明确指示却只能是,只有当有关要件事实被证明之后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法官只能在此基础上,才能够适用相应的法规范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有关要件事实未被证明时,法官不能适用相应的法规范,在这些情形下,也不能够导致相关法律效果的产生。但是,在审判上,当出现第三种结果,即有关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无法依据实体法获得明确的指示来决定如何作出裁判。由此而决定了作为证明责任裁判的法则本身的内部构造分为两部分:其一,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涉及的事实构成要件部分,它体现了用来表达立法者意图的大前提与司法裁判者尽其所能而查明的小前提之间因缺欠相应的对称性而难以产生预期法律适用效果的危机;其二,为克服这种证明上出现的困境而不得以对作为裁判基础的小前提作出硬性拟制部分,它体现了法官为了实现裁判的目的而不得不作出一种无奈选择。

(四)关于“不适用法规(NichtanwendbarkeitderNorm)”的基本思想

在古罗马法时期,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裁判只限于获得两种结果之一即可,它包括案件事实“被证明”和“不被证明”。自近代以来,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才开始认识到,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除了在裁判上获得“被证明”和“不被证明”之外,还有可能获得“真伪不明”这种结果的可能。罗森贝克在其有关证明责任经典论著中的观点①与证明说在真伪不明条件下的法律适用相类似。他明确摒弃了莱昂哈特的观点,即实体法律规范仅具备诉讼上的内涵。②罗森贝克认为,证明的结果应当是三种状态而不是仅仅为两种状态,也就是在“被证明”和“被驳回”之外,还另外存在的一种独立结果,即“真伪不明”状态。自近代社会推行法制主义以来,即使在真伪不明情况下,法院也不得拒绝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必须对于“是否适用实体法”这一问题作出决断。按照“不适用法规”原则的观点,当实体法法律要件被证明时,实体法才得以适用。

(五)关于法规范性质之判明与识别

在涉及“如何判断是有利法规还是不利法规”的问题上,规范说认为,对此应当从实体法律的相互逻辑关系中求得解决的路径,因为从法规范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关系来看,这类逻辑关系分别表现为相互补充、相互依从(支持)或者相互排斥的关系。即从实体法的性质出发,实体法律规范可被划分为,作为权利发生根据的权利根据规定、妨碍根据规定,法律效果发生的权利障碍规定,以及一旦形成就会使权利消灭的权利消灭规定三个类型。并且,对于作为基础性规定的权利根据规定进行主张的人,就是权利人,相反,如主张性质相反的权利障碍规定与权利消灭规定的人,就是义务人。这两种主体分别对各自主张的实体规定的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因为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而言,这两种性质相反的规定分别就是对其有利的规定。由此而决定了法规范性质的价值取向,即因受当事人利益驱动所支配并为此而划定了其承担证明责任的空间领域。

(六)仅以实体法律规范为依归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按照司法原则与法制理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争议,法官不得因为欠缺法律规定或者缺乏必要的证据而拒绝作出裁判。这实际上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造成制定法与“法官法”之间的摩擦或冲突。所谓“法官法”是指,当法官在诉讼上就个案作出裁判时,如发现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或者如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将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时,享有以立法者的身份对所应凡是单独谈及“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时,或者不存在特殊的背景或特定的前提条件下,通常指的是“客观证明责任”。正像人们自近代以来所认识到的那样,当某一案件至诉讼终结而由法院作出裁判时,除了作为适用法律的要件事实有可能“被证明”或者“未被证明”之外,还有可能出现既不能被认定为“已被证明”,又不能被认定为“未被证明”的一种特殊事实存在状态。在审判上,即使面临这种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确认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窘况,法院也不得据此拒绝裁判。因此,在诉讼终结时,当某一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在诉讼上作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是产生证明责任问题的基本成因。在这种情形下,立法者通过预先设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告知法院应当通过假定(拟制)该要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来作出裁判。由此而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利益。

(三)关于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及其效果

在处理适用有关法律规范与适用证明责任规范问题上,证明责任规范因涉及权利要件事实的产生、障碍、消灭以及制约的内容,因此,它属于实体法规范。无论是主张权利产生所依据的基本规范的当事当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或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而按照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为了排除每个法官的实质性考虑,以避免造成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证明责任分配的结果,而只能求助于立法者所预先设定的制定法规范(实定的实体法规)来进行。“每一个在诉讼中主张法规范效力的当事人,应承担具备该法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责任。需要证明的事实的范围,只可通过对实体法的解释来找到。”2(P·122)在实务上,鉴于人们往往会混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与法官的证明评价之间的界限,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着重强调证明责任规范的存在是以抽象的形态预先设定的,具有某种客观上的必然性,并且与法官在证明评价上以具体形态为主要特征所表现出的主观性与或然性具有明显的不同。证明责任规范贯彻和输出的是一种立法者的意志,并且独立于法官的个体行为。可见,作为证明责任规范,无论在其设定的路径、存在的形态以及发生的方式上均有其独特的内质与层面。

三、关于规范说缺陷与局限性之基本透析

(一)对规范说的检讨与反思

罗森贝克有关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长期以来成为德国的通说,即使在日本,该学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也被奉为通说。但是,自1966年以来,德国学界开始有人撰文对此学说表示质疑,也就是从规范说的基本思想及学理两方面进行批驳,至此,其通说地位受到些许撼动。实际上,从此之后,更确切地说,居于通说地位的应为修正规范说。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该说为法院提供了在决定证明责任归属问题上的裁判准则,这对于法律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务运用上,罗森贝克所提供的原理常常使人感到不知所措。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尽管在实务上及学者之间对于规范说持有某种程度上的怀疑态度,可惜并无学者能够集睿智与胆识于一体而挑明其学说的谬误所在,更无人能够推出较为完善的新兴理论借以替代其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直到1966年,德国学者莱波尔特(Leipold)在其著述①中对罗森贝克的通说理论提出质疑,随后,布朗斯(Bruns)及格辉司基(Grunsky)等学者也纷纷撰文②对于规范说所存在的理论缺陷发表批评见解,从而促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对这一学说进行检讨趋态。在这种情况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随后作出的新判例标志着对这场论战所表达的直观反应,端显出对规范说不得不产生某种动摇的迹象。在此之后,德国学界的争论波及到了日本,并且对日本学界产生了相当的震撼,日本学者也纷纷撰文剖析这种学说在理论上的缺陷,由此而引发了作为学者的石田穰与实务界的仓田卓次之间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激烈论战[1](P·4)。但是,也有一种提法称,一贯追随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日本,在反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上,却比德国学者发表相同的学说提前了三年[5](P·208)。

(二)学术界对规范说存在缺陷和局限性的基本认识

纵观各种批评言论和质疑,笔者认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规范说过于注重法条结构形式,难以顾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在个案当中所存在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因为权利发生、权利障碍、权利消灭及权利制约规定的分类,以及普通规定与例外规定分类属于纯粹从法律形式上所作出的区分,无法同时顾及证明责任分配对于双方利益的衡量效果,不能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作适当的分配,体现的是概念法学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形式。③规范说的适用是将成文法的法律规范严格分为四种类型,故它的适用只能以成文法为前提,在实务上,这种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要件作为适用法律的大前提,如果立法上缺乏这种大前提,特别是我国有关民事实体法对民事行为的规定有许多空白,在此情况下,规范说的运用就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即使存在民事实体法,有时很难对这些实体法律规范就上述四种规范类型进行实际归类,也影响了规范说的适用效果。

其二,就规范说而言,因其证明责任分配的形式标准对于当事人与证据接近的难易问题以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来看,均无法考虑其证明责任应当予以减轻的举措。①按照规范说的观点,主张有利法律效果的当事人,应就有关规范的法律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但在实际上,却无法仅凭某一权利发生规范而引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因为,某一权利发生规范对于主张的当事人是否有利,仅能在综合所有与此相关的规范作出判断之后才能获得,就此而言,规范说的四种规范分类方法似显多余之举。②例如,在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权利形成的要件事实时,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分别就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如双方明知被告的借款合同目的是为了购买走私枪支弹药或者贩卖等)、权利消灭要件事实(如原借款项已经返还)或者权利制约要件(如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原告已承诺延长还款期限)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并且,在理论上,对每一个要件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进行争执,因此,最终的裁判结果并非仅取决于就某一要件事实所形成的证明效果。

其三,规范说的重大缺陷就在于较多地寄托于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而与法律规范本身所确定的价值理念与实质公平有所距离,显示该学说一味拘泥于法律条文,甚至从形式上对法律规范所涉及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牵强附会的解释。

规范说是以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条、第194条为依据,认为立法者已采用法律条文的用语作为表达形式,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按照普通与例外、权利发生、权利消灭与权利障碍规定形式纳入各法条之中。在实质上,这种对立法者的意图所进行的解读并不正确,因为,从法典上所表现的各种用语来看,立法者仅考虑其实际上表达的自然与简明而已,并未就各条文构造处处考虑其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对此,可从立法者将草案第193条以下明文作出删除的理由中可以见得,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证明分配的标准为公平、合目的性及推理,并不认为另外有形式上的标准。③

其四,规范说无法应付昔日立法者从未考虑过的涉及今日的特殊法律问题,例如公害、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商品制作等损害赔偿法所涉及的证明责任分配。此类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分配如果想获得真正的公平,无法仅凭规范说的法律形式来作出分配,必须重新考虑设计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④对此,有学者认为,如果根据规范说的论断来应对所有案件类型诉讼,则就若干现代型诉讼,例如产品责任、公害责任、医疗责任等诉讼类型所发生的证据偏在与武器不平等的问题,均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足见如果过于强调规范说,除了无法解决基于理论上的基本缺陷以外,对于个案实质正义所需要的弹性显然也有所欠缺[3](P·201)。

其五,罗森贝克在涉及“不适用规范”(NichtanwendbarkeitderNorm)理论时只是在阐述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如何加以处理,而不能说明为何在此时不能适用法律,或者说不能真正提供不适用法律的根据。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在逻辑上并不必然要导致法规的不被适用,而是应当通过某种考虑对法规的适用或不适用进行指导。⑤虽然这种观点本身也不失为一种抽象论的反映,但在相当程度上对规范说的基础造成了松动。

罗森贝克及莱昂哈特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适用规范”的原理之上,认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规范的当事人,应就其法律要件事实提出主张及证明,如主张之人不能证明其法律要件事实存在时,法官不能适用该类规范作有利于该人的判决,也即当事实最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仅能视为该法律要件事实不存在,而拒绝适用该方当事人主张有利的规范。这种观念其实是采用实体法的规定以诉讼作用来作为观察其状态的方法。实体法所规定的为当事人生活关系的准则,因此,规范上不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将来能否证明的问题。其规定的方式为,法律要件存在,则法律效果发生,如果法律要件不存在,则法律效果就不发生。法律要件是否存在,取决于构成法律要件的一定事实,因此,事实存否决定法律要件的存否问题。一旦事实存否不明,则法律要件也发生存否不明,使得法律效果的发生与否也呈现真伪不明状态。换言之,在实体法领域,除了事实存在及事实不存在两种情形之外,另外还有事实存否不明的第三种情形。由此而产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正是用来指示法官在事实不明时应如何作出裁判的规则。但根据罗森贝克及莱昂哈特的理论,法律效果的发生与否,并非取决于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是取决于事实是否获得证明或不获证明,因此,事实仅能分为已获证明与不获证明两种情形,并无第三种可能性,既然没有第三种可能性,则根本不发生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的需要,因为在审判上,法官并不能产生不能作出判断的情形。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则视为该事实不存在。

其六,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障碍规范的区别并无实际的区分标准可言,也就是,在权利发生的观点上无法区分所谓权利障碍与权利发生两种概念上的实质意义。对此,莱波尔特(Leipold)认为,因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与权利障碍要件事实在发生的时间上属于同一时间点,并无先后之分,因此成为权利发生要件的事实,其事实的不存在同时将成为权利障碍要件的事实;成为权利障碍要件的事实,其事实的不存在同时成为权利发生要件的事实。处于此种对立矛盾关系的两种要件事实,其所形成的两种法律规范,在实体法内容上并无区别的意义。另外,莱昂哈特(Leonhard)在其名为《证明责任》的论著中,干脆拒绝权利障碍规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他仅承认权利形成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莱昂哈德否认权利障碍规范具有特殊法规范的特性[2](P·138)。

值得一提的是,罗森贝克本人虽然于1963年12月18日去世,但是,他的那部有关证明责任理论的教科书仍被奉为权威性的标准,该书后来经德国学者施瓦布修订而不断重版。1969年,施瓦布对该教科书再次重版时,在讨论妨碍抗辩(Rechtshindernde Einreden)当中诚恳地接受了莱波尔特对罗森贝克权利发生规范与权利障碍规范区别的批驳,最终也不得不承认权利障碍规定与权利根据规定原本在理论上确实无法加以区别。从总体上来看,该教科书对于证明责分配的原则仍然维持其规范说的基本观念,以法律不适用原则及法律规范的分类法作为分配方法,并不接受普霍斯等学者①所主张的证明责任应当按照危险领域的分配方法所具有可操作性的观念。但对于证明责任的转换问题,则以合乎公平的要求为由,表示赞同近年来德国的判例及学说。②后来所出版的版本已经删除了权利障碍规定的概念,这被认为是莱波尔特在理论上的重大胜利[6](P·239)。1977年该教科书第12版对于证明责任的转换问题,就证明妨碍、职业上义务的重大违背、生产者责任以及说明义务的违背等详细情况进行研讨,参酌法官自由心证及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而承认此种特殊问题处理的妥当性,可见,罗森贝克规范说因学者间纷纷提出更具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发生动摇,并非一成不变[1](P·32)。

其七,罗森贝克认为间接反证事实也适用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不负客观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不负证据提出责任(主观证明责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难以找到有力的支撑。

当然,作为一种曾经力挫群芳的杰出学说,能够在发展的社会中不断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挑战而暴露出一些缺陷亦属在所难免,因为它毕竟为推动证明责任理论向前发展作出过卓越的贡献,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它确实起到了在特定时期不可替代的承前启后的桥梁作用。时至今日,在大陆法系的视野范围之内,尚未出现过任何一个能够完全取代规范说在理论上所占有支配地位的新兴学说。

四、克服规范说局限性的思考与路径选择

20世纪50、60年代再次兴起的工业浪潮呈现出的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科技创新,这场工业浪潮中产生的效应所波及的社会领域极为广泛,不断为各种法学理论及学说既开辟了新的视野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使得诸如产品质量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等纠纷的解决,对于运用规范说来设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随即构成严峻的挑战。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借助对一些新兴价值观念的吸纳,进而对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进行大刀阔斧的变通或改造,通过半个世纪司法实务的检验,并伴随着各种新兴的社会文化及法律价值观念的应运而生与不断渗透,使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考验,使诸种价值观念的运用发挥着补充、甚至部分替代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功能。当时,一些顺应历史潮流涌现出的新兴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说、损害归属说等

首先从德国勃兴,其共同目标在于克服罗森贝克规范说中日渐显现的一些局限性。

一些深受制定法传统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过去的一百年间,在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务上受到罗森贝克规范说的支配与左右,时至今日,这种影响仍未消弥。随着时代演化、社会变迁、时间推移,发端于当时历史背景下的规范说,在当今看来呈现出一些与现实情势不尽吻合、不相适应之处,这是一种在所难免、不足为奇的现象。笔者认为,之所以要针对规范说的局限性设法予以克服,这是因为,至今我们还无法拥有足够的智慧与想象力来缔造一种足以取代规范说的盖世学说。因此,我们今天还不得不继续沿循规范说的基本原理并且对其加以修订和改造,以便使规范说的生命力能够不断得以延续。实际上,我们今天所思考的如何对规范说的局限性进行克服和补救,无非是在延续类似大约在半个世纪或者数十年以前莱波尔特、穆兹拉克、施瓦布、普维庭等学者就开始为对该学说进行修订而付出的努力。这正是罗森贝克学说的伟大而不朽之处的最佳体现。

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从理论上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规范进行梳理和重新整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承载着多年来实务界的殷切期盼,因此,在理论上必须突破这一瓶颈,以开辟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路径。为此,有必要从以下若干层面进行必要的探讨。

(一)关于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说

自近代社会以来在证明责任分配领域先后经历过由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交替占据统治地位的历史场景。自现代社会以来,由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形态所致,导致从近代以来采取单一性的理论学说就完全能够占据支配和主导地位的局面成为过去,转而步入了以某一理论学说为重心兼采诸种学说为辅这样一种格局为特征的历史阶段。这种格局在当代可被称之为“一强多元”模式。所谓“一强”主要指的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而“多元”则是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不断受到修正、补充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且在一定的空间领域能够对规范说产生排斥、制衡作用的学说与价值观念。

虽然罗森贝克规范说在学术上的霸主地位至今仍无人能够与之相匹敌,但其衰势却使人依稀可辨。半个世纪以来,德、日两国所出现的修正规范说至少能够说明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尚未出现巨匠般的大师及其重量级的学说能够足以替代罗森贝克及其规范说,以至于使得有关学者通常在对罗森贝克学说提出质疑之后,还不得不仍须依赖罗氏学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修补补,尚未达到完全摆脱罗氏学说而另起炉灶的程度。例如,有学者指出,近年来在德国,也不完全把仍作为通说的罗氏学说予以推翻,只是把其学理上有不足之处加以补充、修正。如果把这套理论废掉,那就得重新再来,但在德国,大部分学者仍主张罗氏学说有维持的必要,对那些不符合时代的部分(分配方法)要加以修正。①在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有一些学者如石田穰、新堂幸司等在否定罗氏学说基础上所创立的新说尚不足以对抗规范说的整体影响力。①其二,罗氏学说正在日渐丧失其只有在昔日才能展现的那种“四两拨千斤”般的气势与力度。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那样,在实务上,规范说便于利用,可直接由法院就应适用的民法条文来进行分析,借以决定何种事实属于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何种事实属于权利障碍及权利消灭要件事实,从而以此种形式上的分类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归属。但是,依照规范说的方法来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等要素,因此,可能引发实质上无法真正实现符合具体公平或者法律目的的情形。但是,采用罗氏学说所作出的分配结果,并非完全不合公平宗旨,其中大多数也符合公平的结果[1](P·82)。这种评价可谓一褒一贬,褒贬分明。从“褒”的方面来看,罗氏学说虽有弊端,但仍有可取之处;从“贬”的方面来看,从时展的角度而论之,罗氏学说的弊端或欠缺有一个逐渐暴露的过程,然而因目前仍然欠缺一个具有相当重量级的学说来将其取而代之,因此只能对其进行局部改良,尚不存在足以将其完全颠覆的条件。

这样一来,在我们谈及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其体系进行梳理和重新整合时,有一个无法回避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对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不断进行修正并在此过程中仍仰赖其为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而这种基本原则依然是我们在探求相对真理路径上的一个重要基石。

(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单一性原则与多元化原则

就大陆法系而言,作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理论学说上所呈现的基本模式,在近代社会条件下,曾经出现过“一枝独秀”或者“一统天下”的独霸格局。这与当时历史背景下社会经济形态、文化特质、法制建构不甚发达,民众的思想不甚开化以及法官的职业化水准较低等因素密切相关。自进入现代社会,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历史背景条件下,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领域,由于某一种学说的创设就能够足以雄踞天下而独霸的格局模式恐将不复存在。若按此逻辑与思维模式来推展历史与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持续性的导致罗氏学说实质要素的日渐淡化与稀释,目前的“一强多元”模式必将为“同一主题下的多元论”所取而代之。

但是,至少在目前社会条件下,由于修正规范说的强力推动,使得有关证明责任理论在“一强多元”模式的支配下暂时居于一种稳定状态而难以受到撼动。数十年以来,修正规范说的出现、发展以及所作出的学术贡献,既是对罗氏规范说的完善,同时又是对罗氏规范说的改造。②所谓对罗氏规范说的完善,是指在罗氏规范说的基础上摒弃其中不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状态的那些缺陷,给传统的规范说注入新的生命活力,使其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所涌现出的新类型案件以及因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解决民事争端问题上所体现的新的价值取向;所谓对罗氏规范说的改造,实际上是对罗氏正统规范说的悖离,或者是对罗氏传统规范说的异化。

规范说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并未重视其隐含于各种法律规范中的实质价值及实质公平问题。有些反对规范说的学者在基本立场上显得十分强硬,他们主张应全面放弃规范说的概念法学方法,不再维持统一抽象的形式标准,而改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及社会分担的更为具体而多元的标准,借以解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③有些认为,规范说的理论及分配方法不妨继续维持,但对于有疑问的部分应当予以修改,并就若干当今社会所发生的特殊法律问题,例如公害、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及商品制造等损害赔偿方法上的特殊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应另行建立其具体公平的分配方法,不能墨守规范说的分配方法。①但是,笔者认为,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判例实务来看,对规范说持全盘否定的学者所作出的努力而产生的实际效果却并不比那些主张修正规范说的学者所作所为显得更为成功。罗森贝克规范说之所以在当今仍具有生命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学说所体现的思维方式与实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抽象性相适应,同时也与大陆法系三段论裁判方式所形成的既定模式相契合。在以成文法为传统的立法建构下,虽然规范说过于注重法条结构形式,而显露其具有浓厚形式主义的色彩,这与罗森贝克本人深受近代古典主义哲学思想的洗礼不无关系。罗氏学说将法律规范从形式和性质上划分为基本规范与对立规范,并分别将归属于这两种不同类别的规范,相应地设定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抗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负担证明责任的根据。该学说强调的是,应当由追求某种法律适用效果所依据法律规范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作为适用该法律规范前提条件的要件事实负担主张及证明责任。由此可见,总体而言,罗氏学说是采用概念法学上的逻辑语言,将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思想意图诠释为一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便使抽象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及其价值理念适合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问题是,一方面,这种过于注重法律规范外在形式以及权利规范属性的学说,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个案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忽略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与证据的远近距离、是否存在证明妨碍行为等这些与社会公平正义紧密关联的情事或层面。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此而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在那些诸如环境污染、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等特别领域显得更为突出。另一方面,罗氏学说也忽视了法官在个案当中当遇有因适用规范说将有损于社会公平正义时他所应当作出的理性判断。早在数十年以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有关判决中就对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所作出的有悖于规范说的做法,②其意义不容小觑,它们不仅仅是对规范说进行修正,更重要的是,它们为新兴学说的创立提供了重要的实证源泉与判例根据。例如,危险领域说的问世正是建立在德国长期司法判例基础上的产物。

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及学说当中能够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起到一定支配地位或者重要作用的“一强多元”模式而言,其中“一强”与“多元”之间的结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基本规则(或规范)与例外规则(或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③所谓“一强”主要是指的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但是,也不排除系法律要件分类说当中的其他特别说,或者与罗森贝克规范说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说。所谓“多元”,更进一步指的是包括公平原则、武器平等(或对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难易或者证据距离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危险领域原则、盖然性原则等理论学说或者价值观念。在实务上,关于“一强”基本规范与“多元”例外规范之间的应用关系是,在通常情况下,应适用基本规范,例外规范只是起到必要的补充作用,但是,当法官在个案当中认为适用基本规范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时,有权决定改采例外规范。在学理上,通常认为,作为这种一般抽象性基本规范的规范说因符合法律安定性要求,故此具有可预见性、可预测性的特质,包括使得交易行为或社会习惯的主体对证明责任的法规范能有必要且合理的预见性。只是基于克服和避免其内在的某种僵化性且有利于解决个案的弹性问题,才考虑在必要时采用其他各种新兴学说来解决在个案当中所出现的实质性公平与个别正义问题。可见,尽管传统学说与新兴学说之间存在某种彼此不相兼容的龃龉关系,但是,如果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形各自所发挥的不同功能角度来观察,这两种类别的学说之间仍有相互协调的余地和空间。

(三)关于在实务上对公平地采用基本规则(或规范)与例外规则(或规范)的基本认识

在采用基本规则(或规范)与例外规则(或规范)问题上,鉴于基本规则适用于大部分类型和数量的案件,因此,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公平或者概括公平。例如,按照规范说当中所体现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或规范),凡主张适用某一法规范的当事人,应当对适用该法规范所依据的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其中,正是因为有关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适用效果能够给其带来诉讼利益,因此,按照抽象意义上的公平观念,应当由因适用该法规范而享有预期诉讼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有关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假如在这种情形下,由相对一方当事人对有关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则不符合抽象意义上的公平观念。但是,就这种基本规则而言,虽然它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公平观念,但是,未必符合个案中的具体公平观念。因此,在遇有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不符合个案中的具体公平观念时,应当由法官据情改采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即涉及证明责任分配多元论的原理学说与价值观念。正如我国有台湾学者所言,古今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法则虽有多种,但其基本原理则均在“公平”这一点上。任何一种分配法则的产生,虽然固均有其成为法则的理由,但都仅能适用于多种情况符合公平,无法达到适用于一切情况均符合公平的理想状态。因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世间无奇不有所决定,以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法则,断不能应付万变的诉讼事实。因此,法官应体察证明责任分配的旨趣,对每一待证事实决定其证明责任归属时,宜参酌所有证明责任分配法则,根据一切情况,以公平合理为依归,详为考虑后,始为决定[7](P·621)。

在言及前述“多元”论所涉及的诸种学说或价值观念当中,所谓武器平等原则是公平原则在特定场合或条件下的具体体现。对此,有观点认为,就武器平等原则而言,它指的是当事人无论其为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或者诉讼外可能存在的上下隶属关系,但是,在法庭内应一律受平等对待。①法官在个案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上,应对于双方以公平无私态度来加以对待,以期作出正确裁判。虽然学说对此理论的认识渊源已久,但是,其在证据法上的重要影响,是在德国联邦于1979年7月25日裁判后[3](P·202)更加显著。该裁判的少数见解,肯认武器平等原则在宪法及证据法上的意义,尤其在后来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产生了颇多反响。②另外,就诚信原则而言,虽然在德国的实务界曾认为,根据一般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应负证明责任的人无法探查事实,而非证明责任相对人显然能对该事实作出必要说明时,诚信原则就能够对证明责任发挥相当作用[3](P·203)。但学说与实务一般采取较为保留的看法。③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诚信原则也容易造成法律不安定性,故难以成为一般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但为了克服证明困难而作为证明责任减轻类型设定过程而言,应当视为诚信原则有其重要意义。④上述这些观点的精辟阐释,对于多元化价值衡平机制的形成,不无裨益。

(三)制定法原则与法官法原则

在实务上,按照规范说的观念,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基本规则的适用,应当由法官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范按照规范说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然后获得相应的依据。而对于证明责任及其分配例外规则的适用,实际上是对规范说的悖离,也就是当法官在对个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当认为适用规范说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时,将寻求采用新兴的理论学说或者价值判断标准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认定。由此可见,对于有关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适用涉及到对制定法的解读与应用问题,因此,可将其称之为制定法原则。相较而言,对于有关证明责任分配例外规则的适用,则实质上涉及到法官的据情裁量及判断问题,因此,可将其称之为法官法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行法官法原则时,涉及到法官针对个案情形,当认为适用基本规则有违公平正义时,有权裁量适用特定的例外规则判案。从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对某一类新型案件的类型化,需要有一个逐渐认识、形成和发展过程。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特别是根据德国危险领域说的形成过程来观察,由此所形成的既定模式为,对个案中反复出现的某些特别情事,借助法官在裁判当中所作出的解释与阐明,从而成为新学说的形成根据。这种模式似乎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创设判例法学说的标准。由此可见,对案件的类型化并从中抽象出一般性的原理,是学者为创设某种学说的方法论问题,并非属于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的职责。当法官在对个案进行审理并认为有必要对规范说(即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进行悖离时,他必须通过寻求有关理论学说上所载明的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则(例如,危险领域原则、盖然性原则、举证难易原则或证据距离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来处理案件。

另外,即使当法官穷尽为他掌握的一切必要理论学说,仍无法对有关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时,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应以不得拒绝裁判为由,按照为他所认知的通情达理的公平标准,来对个案中遇有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疑难问题作出独立的判断。当然,在此情形下,由于受到审级制度的衡平与制约,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这类判决,应当被视为甘冒被上诉审法院驳回或纠正的风险,但这本来正是审级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所在。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按照规范说来对该条进行理解所取得的直接效果是,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通常所遇到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一般不会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作出抽象性的规定,以便能够涵盖尽可能多的类型和数量的案件。对于抽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有必要根据规范说的基本原理,对有关法规范进行分析和识别之后才能得以具体的适用。凡是不能够被抽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所覆盖的类型和数量的案件,通常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有关法律(包括诉讼法)或者司法解释会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这些法律或司法解释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均属于抽象性的基本规则,它们能够覆盖许多类型或数量的案件,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如果不采用有关的理论学说如规范说等,就无法正确、合理地引伸出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而按照规范说的基本原理,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从民法条文中求得,也就是将民法条文所涉及的各种规范分为基本规范与对立规范,由此而派生出不同类型的权利规范,再根据当事人所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来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相对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有关8种类型特殊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规定,则属于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具体规定。上述规定第7条中,“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的内容属于制定法原则的范畴,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则属于法官法原则的范畴。

(四)正确地界定和处理不同证明责任规范(或规则)法源之间的界限与关系

因民事诉讼法通常采取辩论主义,因而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向来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但虽经法学者、实务家常年努力,迄今仍难称已有一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证明责任法则。但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仍须学说与实务见解作为补充①。包括罗森贝克规范说在内的各种学说,在沿用其相应的方法及观点时,其所努力的共同目标均系试图为公平正义地解决实务问题提供一个适当的标准。因此,有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设定与解读往往受有关理论学说的支配。从构成当今各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渊源来看,它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释、理论学说,其中,按照实体法的民法条文来判断和寻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得不依据有关的理论学说,如规范说。而规范说的局限性则表现在,它所主张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上仅限于对于有关民法条文本身的理解,即主张某一法规范的适用效果的当事人,应当对因适用该法规范所依据的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因此,规范说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规范仅指实体法规范,而与程序法规范无关。当今程序法(主要指诉讼法)规范的发展趋势有与规范说相悖离的倾向,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示公平者,不在此限。”可见,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的有关内容既具有对规范说进行修正的功能,也具有与规范说相悖离的功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既有对有关民法条文进行解释的内容,也有对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解释的内容。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第1款(即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系就证明责任分配说设有的概括性一般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鉴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当庞杂,很难以一、二个原则来概括所有证明责任的分配,故此应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并参酌有关学说来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即涉及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第7条(有关证明责任的例外分配规则)则具有对规范说进行修正或悖离的功能。相较而言,德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未就证明责任直接设有概括性或通则性的一般规定,故通常均委由学说、判例补充。可见,在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释、理论学说均作为证明责任体系当中有关分配规则渊源的情况下,从克服规范说的局限性的角度来看,有关实体法规范可以体现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而程序法、判例法、司法解释、理论学说则可以体现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则,而这些例外规则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互相补充,既能够发挥对规范说进行修正的功能,也能够发挥对规范说进行悖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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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4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关键词: 新型翻译教学模式 总结 问题 展望

1.引言

为了能够对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现状作一总结,以指出现有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这一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依据和思路,本文分析了近十年来中国期刊网上所发表的关于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论文,回顾和评述了近10年来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状况,以期使研究成果对我国大学英语翻译教学具有借鉴意义。

2.研究方法

2.1文献范围

我在中国期刊网上以主题为搜索项,以“新型翻译教学模式”为检索词,对1999―2008年间发表的有关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论文进行了检索、收集,然后对其进行阅读、整理、分类、筛选,最终确定26篇文章作为此次研究的参考文献。

2.2分类

经过认真阅读、分析、研究这26篇文章,我按文章主要分布期刊、发表年代和数量及研究的主要内容等对其进行统计,其统计结果如下:

通过上述两个表格的数据显示,结合对文献内容的具体分析,我认为至少可以归纳出近10年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以下五个特征。

(1)总体上看,近十年来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论文成果呈递增趋势,如表一所示。这体现出我国学者对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呈现出愈来愈浓厚的兴趣。

(2)传统的翻译教学模式受其种种弊端的影响,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逐渐增加,并发展迅速,如表一所示,2004―2008五年间所发表的关于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文章数占所研究文章总数的84.6%,足以说明其发展迅速这一点。

(3)在近10年发表的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文章中,《外语界》上发表的文章占了15.5%的高额比例。由此可见,其外语教学的栏目在很大程度上为翻译研究者提供了学术对话的有利平台。此外其他外语类核心期刊,如《中国翻译》、《外语教学与研究》等也正体现出对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越来越浓厚的兴趣。

(4)非核心期刊所发表的关于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文章占全部文章的比例比核心期刊所占的比列大得多。如表一所示,非核心期刊为65.5%,核心期刊为35.5%。

(5)近10年我国对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种类逐步增多,研究范围也逐渐扩大。如表二所示,目前关于新型模式的研究,国内研究者已提出了以学生为中心、任务型、情境式、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互动型、运用媒体技术和网络等多种模式。

3.近10年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状况

3.1基本发展趋势

近10年来我国翻译教学模式正朝着由单一到多样、由单维构建到整体构建、由被动性到主体性、由传统手段到网络高科技手段等诸方向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同种类的新模式。

3.2教学模式的研究

3.2.1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的研究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有多种名称。如万宝林(2004)的“以人为本”的教学模式,王宇(2003)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翻译教学模式,朱山军(2006)的“人本主义教学模式”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即与传统翻译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相反,强调翻译教学中的以学生为中心。朱山军(2006)从该模式所基于的系统的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出发,结合一次短文翻译的教学实践,论证了该教学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实施的可行性。王宇(2003)的文章主要是从理论准备、实施原则及自己所设计的具体操作步骤等三个方面,介绍了他为探讨该模式所做的一次尝试。

3.2.2任务型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

任务型翻译教学模式是符合当今“任务时代”潮流和我国翻译教学实际的一种模式(曹曦颖,2008)。万宝林(2004)认为,在这种模式下,教师的工作任务不是变轻而是加重了。其主要工作就是进行任务设计,建立“任务资源库”。因此对教师的要求也提高了。朱越峰(2004)则结合素质教育的本质特征,提出了自己关于该模式的几点思考,指出该模式是一个任务参与解决的过程。在这一互动过程中,以“主题活动”为线索、“合作式学习”为原则,进而达到发展翻译能力的目的。

3.2.3情境式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

万宝林(2004)和朱山军(2006)都认为,以文学翻译为默认教学内容的传统翻译教学,让学生学到的仅仅是文学翻译的基本技巧和评价标准。当他们走向社会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翻译实践时,往往感到难以适应。因此,翻译教学应依据人才市场需求和人的生存发展需求,使学习在与现实情境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目标。

3.2.4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

关于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建构主义理论,就如何发挥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而做的研究。如陈秀(2008)、叶苗(2007)和熊俊(2008)等人做的研究;一类是基于建构主义理论,就如何改革传统翻译教学模式而做的研究。如谭业升(2001)、赵颖(2006)和赵征军(2005)等做的研究。这两类研究的区别是:前者基于建构主义理论一个方面的微观研究,其模式有具体的名称,如交互性模式(叶苗,2007)或互动性模式(陈秀,2008;熊俊,2008);而后者是基于整个建构主义理论所做的宏观研究,其模式没有具体的名称。

3.2.5媒体技术和网络教学模式的研究

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翻译教学和研究也必然要走向信息化。因此,现代信息技术与翻译教学的结合便成了近10年最引人关注的翻译教学方法。师新民(2006)从剖析传统翻译教学模式的问题入手,介绍了四种信息化翻译教学方法:多媒体网络教室的翻译工作坊、计算机辅助翻译的简单应用、基于语料库的翻译教学和自行设计学生自学自测课件等。

3.2.6其他模式的研究

其他模式主要有张小波(2006)的案例教学法、苗菊(2007)的过程教学法和向荣(2006)的基于认知心理学的翻译教学新模式。张小波根据翻译教学的特征,引入案例教学法,认为该模式体现了课堂与社会、理论与模拟实践的结合,符合高等教育的目标,有益于学生为社会服务。苗菊则从翻译能力的成分出发,探讨了翻译教学的过程教学法,指出该模式能启发学生的自我意识,使其成为翻译过程中的主动者。

4.问题与思考

4.1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方法问题

近10年来,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仍以思辨性和经验性为主。定性研究占绝大多数,实证性研究较少,研究结果缺乏说服力。这是导致非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所占比例比核心期刊所占比例大的原因。如果能把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研究成果会更具可信度。对此,我认为,一方面应加强现有科研方法课程的教学,让学生了解两种科研方法的不同,为研究人员的整体研究素质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应坚持每年举办科研方法培训班,促进科研方法的普及。

4.2新型模式的实施问题

近10年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发展迅速,取得可喜的变化,提出了不少新型模式。但是应该理性地看到,目前传统翻译教学模式仍占统治地位。绝大部分新型模式刚具雏形或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实施这些新型模式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如何在实施新型模式的道路上扫清障碍,排除困难,真正实践这些新模式,并推广到全国各大院校,还需要广大学者继续讨论和研究。

4.3师资培训问题

不可否认,翻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例如:师资结构严重失衡。同时,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优秀翻译教师严重匮乏。目前翻译教师自身的素质不高也是影响新型模式不能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认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从眼前着手,从外语专业和非外语专业青年教师中选拔双语能力强,对翻译课感兴趣的教师,鼓励他们在职进修或进行专门培训,以应教学之急需。

5.结语

尽管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10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虽然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的方法问题、新型模式的实施问题及师资培训问题等。但是,随着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的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会得到良好的解决。在我国日趋频繁的对外交流的大背景下,新型翻译教学模式受到更多的关注,我国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研究在未来将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陈秀.翻译课程互动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林业教育,2008,(5):44-46.

[2]谭业升.建构主义翻译教学刍议[J].山东外语教学,2001,(4):13-16.

[3]万宝林.论新型翻译教学模式的构建[J].教育评论,2004,(2):78-80.

[4]叶苗.翻译的教学的交互性模式研究[J].外语界,2007,(3):51-57.

[5]张小波.实用性翻译教学模式探索[J].怀化学院学报,2006,(3):124-126.

第5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关键词] 干休所;家庭病房;医护;实践;思考

干休所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建立家庭病房,以对不断增高的离休干部医疗需求进行充分满足。家庭病房以解决患者住院、饮食、陪护中存在的困难,最大限度地向患者提供方便,促进疾病痊愈,向离休干部提供护理、医疗、康复、保健、预防为一体的协调性和周全,为连续就医困难和行动不变的患者展现一种理想的护理服务模式[1]。拓宽了护理人员的视野,使现代医学实践活动得到了丰富和完善,使慢性病患者在家人关怀和日常家庭环境下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护,进而扩大了干休所的服务范围,使社会效益得到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2]。本次研究选择笔者所在的干休所自2007年开办家庭病房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就医护实施进行分析和探讨,现将结果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对象包括恶性肿瘤患者;心、肺、肾功能衰竭患者;体弱多病且合并轻度感染及运动功能障碍患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患者;慢性疾病需指导护理者(如导尿管长期留置需要护理、长期卧床预防褥疮的护理)等。

1.2方法

1.2.1划分医护责任依据患者病情程度,进行分级管理。按病情程度将所有家庭病房患者分为三期,即病情平稳期,发作可控制期和发作难控制期[3]。患者在平稳期时无需特殊医护技术,特殊护理情况除外,只是按医嘱用药,可交给家属或保姆护理员护理;病情可控制期指通过简单治疗可控制再次发作初期的原发疾病,通过干休所的医疗能力可将问题解决,由干休所负责医护;发作难控制期指经简单医护再次发作的原发疾病较难控制,或有新的疾病并发,需转送医院治疗。

1.2.2查房分工将日常观察的重点定位在家庭护理员环节,执行干休所查房制度,以使家庭病房主要的查房工作协调配合完成。家庭护理员的观察任务:要求家庭内确定的护理员24h都在患者身边,可以为子女、老伴或保姆,对患者的日常生活进行观察,并将其明显的异常体征和不适主诉及时向干休所报告。接到报告后干休所值班医生需立即按常规到达现场对患者进行诊断和体检,并依据病情进行区分医护责任,进而依据级别开展护理。干休所的查房责任:依据制度要求,每天需行一次巡诊,以发现家庭护理员未发现的异常体征和主诉为工作的重点,及时早期作出明确诊断,并依据病情进行医护责任划分[4]。属可控制期范围时,干休所可立即实施医护处理,将病情重新恢复至平稳期,在较难控制的发作期需送至上级医院进行诊治。要求巡诊员工作必需细心负责,严格执行巡诊制度,以达到不造成误诊和漏诊的情况发生为目的。体系医院的技术要求:干休所将患者送至上级体系医院进行诊治,体系医院每季度需派专家到家庭病房进行巡诊,每月行电话查房,以对干休所的工作进行相关技术性的指导。

1.2.3开展医疗护理的内容及方法开展工作以干休所专业的护理技能为中心,可借助医院的技术力量解决较复杂的医疗护理情况,加强家庭护理员的培训工作,指导他们常握更多的相关护理知识和技能,以便承担日常简单或繁琐的护理工作。家庭护理员常规护理:平稳期的患者常规护理多由家庭护理员按医嘱进行用药的护理,做好常规清洁工作,定时协助患者翻身,做好二便及饮食的护理。干休所专业性护理:干休所专业性护理需有医护技能支撑,负责送化验标本到体系医院,对患者引流导管进行常规护理,依据医嘱行静脉注射或肌肉注射,依据患者病情进行医嘱更换,对患者行必要的心理护理。体系医院对上送患者开展医护工作:当干休所技术力量不能解决患者变化的病情时,需及时转入体系医院诊断和治疗,病情经住院好转后进入平稳期,再交由家庭护理员开展护理,并由干休所行相关护理和查房工作。

2结果

开展家庭病房工作4年来,患者均无意外情况发生,均得到较好治疗,及时有效地对病情进行了处理,患者及家属对现行医护满意度提高,干休所和体系医院均较好地配合了医疗护理工作。

3讨论

3.1适应新的医学服务模式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医疗科技的进步,医学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心理-生理-社会新的医学模式转变,在新形式的影响下,对老干部提供医疗保健工作的服务也需尽快适应新的医学模式,开展家庭式服务,使老干部可以健康长寿,安享晚年,得到医学心理、生物医学和社会医学的治疗[5]。老干部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积劳成疾,通过上门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疾病早日康复,是干休所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3.2老干部实际状况适宜家庭病房的建立近年来,随着医学的发展,预防保健型医学模式已将单纯的住院治疗的医学模式代替,切合实际的医疗保建手段适应社会需要,一方面因老干部相对分散居住,干休所中较大部分为分期分批建成,在老干部就诊中存在较多不便,另一方面老干部因慢性病居多,身体状况较差,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和糖尿病等,一时难以治愈,需要较长的治愈时间,家庭病房的开展可对医院床位的紧张压力有效缓解,第三方面为老干部自身家庭状况,虽然儿孙满堂,但子女多有工作忙碌,并非在一起居住,由老伴照顾,若开展家庭病房,不仅陪护的问题得以解决,还能保持原有的日常生活和饮食习惯。若入院治疗情况即完全不同,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压力[6-7]。

3.3干休所具备开办家庭病房的条件目前,家庭病房干休所和卫生所均有能力建立,在责任到人,包干划片下,卫生所派2-3名医护人员负责单个治疗区,划片诊治,定期进行查房。同时对病历档案进行完善,使医疗规章制度健全建立。按着住院病历格式对病例资料进行记录,建立查房制度、呼叫系统和抢救预案,保障患者突发急症时家庭病房可将问题及时迅速地和医生有效沟通,医护人员能迅速赶往现场实施抢救,必须在技术、人员、器械药品和交通工具方面均将工作落实。

总之,在老干部疾病的康复工作中,干休所家庭病房的开办起到了促进作用,保障了医疗保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有利于医护人员和老干部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明显提高了家庭、干休所和社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永平,陈宏,马建芳,等.我院建立老干部家庭病房实践与体会[J].东南国防医药,2010,12(4):368-370.

[2]严廷秀,宋水.军队离休干部“两高期”医疗保健工作的做法[J].人民军医,2009,52(7):478.

[3]李智英,夏季平,欧阳定保,等.家庭模式病房在老年慢性病患者中的应用[J].保健医学杂志,2003,5(4):250-251.

[4]赵冬艳.医院干部保健管理中的有效沟通浅议[J].中国临床保健杂志,2007,l0(3):335-336.

[5]全青英,全临英.干休所建立家庭病房的可行性思考[J].武警医学,2001,12(2):49-50.

第6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关键词:口腔正畸;研究生;信任度;医患关系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逐渐由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与之相对应,实践教学目标不仅包括了诊疗技能,而且对沟通技能、信息获取与管理能力、职业态度与法规知识等都提出新的要求[1]。口腔正畸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硕士研究生是培养口腔正畸专科医生的一个主要手段,实习的研究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独立面对患者,完成沟通并进行临床操作,而患者作为治疗的接受者, 对医学研究生的评价显得尤为重要。为使护理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要与需求, 本研究就患者对医学研究生的评价及对现行医疗体制下患者对医患关系的评价,一般更好地完成实习带教任务,提高教学和医疗质量。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抽取在昆明医科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正畸科就诊的患者,发放问卷100 份,其中有效问卷99份,有效率为99%。

1.2 方法 利用患者候诊时间发放问卷,填写后即刻收回,对部分患者进行了访谈,调查访谈内容主要涉及对医学生的信任度和患者对现行医疗教育及医患关系的认识。

1.3 统计学处理 将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采用SAS9.0 软件包进行百分数统计。

2 结果

在被调查的100 例患者中,99 例患者有过被实习研究生诊治的经历,其中有86.84%的患者表示对医学研究生的治疗过程表示信任,同时所有的患者均认为有必要对年轻医生进行培养。有63.15%的患者认为我国口腔医生的培养跟上了国际节奏。同时也有55%的患者认为医生不一定越老越有经验。78.9%的患者认为对医疗信息传递充分。同时也有78.9%的患者对看病难看病挤深感烦恼。只有36.84%的患者认为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同时94.7%的患者认为自己应参与医患关系的缓解。在访谈中,患者认为只要指导老师对医学研究生的临床治疗进行指导和质量监督,他们就信任研究生的操作。随着治疗过程的进行,错合畸形不断得到纠正,对研究生的信任程度也不断增加,对指导教师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而且与患者沟通越好的研究生,患者信任程度也就越高。

3 讨论

口腔正畸治疗是一种在患者意识清晰状态下进行的手工操作。矫治疗程长,一般为1~2年左右的时间,患者需要按月过来复诊,其中青少年是主要的治疗对象。由于口腔视野有限,唾液多,正畸治疗疗程长,一些青少年的矫治是在父母的要求下来进行治疗,而治疗过程对于患者的口腔保健及饮食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患者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在治疗前需要对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力争取得患者和家长的配合,是成功矫治错合畸形的重要保障。

口腔正畸临床实习是培养正畸专科医师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医学生向医师转变的必经途径。该阶段既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强化的学习阶段,也是培养良好医德医风和提高沟通能力的关键阶段。医学研究生已经历过了本科生的实习阶段,对于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医患沟通能都有一定的了解。但因为在本科期间,没有正畸的临床实习,只有实验教学,所以正畸研究生临床实习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质量。调查中,只有36.8%口腔患者认为自己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改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换,医疗服务的理念不断改变,"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如服务时间、医疗环境、医务人员的行为举止、语言、态度等,对于实现医患关系的平等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78%的患者认为到公立医院看病难、看病挤,这也与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有关,就目前状况而言,过多的人才资源依然在公立医院,民营医疗机构的市场占有率甚至连5%都不能达到,从而导致医疗人才资源在民营口腔中存在不足和匮乏。因此口腔正畸研究生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是公立医院的资源,也应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资源。42%的患者仍然认为医生越老越有经验,但也有58%的患者认为不一定,这说明患者对高素质年轻口腔医生的认可。同时,所有的患者都认为培养医学研究生是非常必要的。有63%的患者认为我国口腔医学发展跟上了国际节奏。

调查中有86.8%的患者表示对医学研究生表示信任。在访谈中,患者认为只要指导老师对医学研究生的临床治疗进行指导和质量监督,他们就信任研究生的操作,同时随着治疗过程的进行,错合畸形不断得到纠正,对研究生的信任程度也不断增加,对指导教师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而且与患者沟通越好的研究生,患者信任程度也就越高。这也说明患者的信任程度与实习研究生的医疗水平和交流能力密切相关。同时94.7%的患者认为自己应参与医患关系的缓解。根据以上调查,对口腔正畸临床研究生的培养除了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临床技能的培养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培养广义临床思维,提高临床综合素质 广义的临床思维是适应现代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下正畸医师的基本任务是诊断及治疗错牙合畸形,重视患者的生物方面,忽视患者的心理、社会环境方面,导致许多患者错牙合畸形虽然矫正好,但心理健康依然未恢复。在传统的医学模式影响下,进入临床正畸的研究生普遍存在临床思维的被动性,懒惰性及混乱性。错误的临床思维往往使其在临床操作中出现思维的局限僵化,定式思维,思维笼统和思维的依赖性。这样的医学生将无法符合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因此,在口腔正畸专业研究生教学计划的制定上,①掌握扎实的基础医学,做到在实践操作中思维清晰,有根有据。为培养系统临床思维及主观能动性打下坚实的基础。②拓宽教育的口径,扩大知识面。注意素质教育,增加医患沟通等医学伦理学方面的内容,引导医学生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生活知识及社会经验等有自学能力。③在临床实习指导中,指导医学生正确的收集资料和不断的观察。并培养反复验证思维。总而言之,我们的目标是提高医学生医学处理时的临床思维,注意医学生良好医德医风的养成,良好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和不断创新自主的学习能力及思维,将广义的临床思维落到实处。

3.2加强研究生对医患关系的认知 医患关系指医疗工作人员包括医生、实习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与患者以及有关的家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之间的关系。医学研究生既是学习者,也是医疗工作的实施者。在培养过程中,应让医学生对自己的主体性有充分的认识,在医患关系中, 要让患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自己就医权利和发挥参与治疗权的同时, 要尊重医生的职业自,信任并积极配合治疗等。正确认识医患矛盾和学患矛盾[2],理解患者的就医心情,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作用。在实习生医患关系教育中, 带教老师不应因为实习医生仍是学生而掩饰上述这两种矛盾关系, 应引导研究生清楚认识医患关系现状并正确对待[3]。

3.3提高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调查访谈中发现,医患沟通关系越好的研究生,患者的信任程度越高。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4]。调查中,有近50%的患者认为对正畸治疗的过程及复杂性并不了解。许多医疗纠纷源于解释不清, 交流不够。医患沟通是医学实践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是医疗卫生过程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和作用是:提高诊疗技术与人文服务水平, 取得患者和社会的信任与合作,促进医学事业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5]。国外将医患交流的核心要求定义为能在保证正确有效的治疗手段的基础上,积极友好地与患者交流,能使患者与主治医师最大限度的合作,从而能取得最好的治疗效果[5]。可见国外医学教育界在培养医生与患者沟通的能力方面已经先行一步。我国目前的医学教育仍侧重于医学基本知识和医学技能, 而常常忽视沟通能力的培养。对医学研究生的沟通能力的培养应采用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逐步引导渗透的方式较适宜。同时可以在选修课中加入医患交流学等课程。在临床实习中,指导老师带头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与患者交谈,从专业角度为患者提供最合理和最实用的治疗,在临床实习中让研究生学会选择沟通内容,把握沟通时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取得患者的信任,使患者与医生能取得良好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李静,孙宏玉,郑修霞. 患者对本科护生实习评价的现象学研究[J].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11);63-65.

[2] 焦红兵,邹小莉,王华. 医学研究生临床实习阶段医患矛盾的探析[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11);825-851.

[3] 张桂芝,董兆举,秦国民. 以医患关系的视角审视医学教育的阙如和发展对策[J]. 西北医学教育,2011(04);655-658.

第7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1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内容

1.1常规实验设计

在进行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对常规实验的学习,因为只有让学生掌握好实验的基本功才可以更好地进行其它方面的学习。所以对于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来说,必须要对常规实验进行科学的设计,根据学生的特点来对常规实验进行设计,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来说,必须要在设计实验的时候,考虑到他们对于试验流程以及实验仪器的熟练程度,并且注意考察他们对实验数据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进行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促进学生对内容的掌握。

1.2探究创新性实验设计

在进行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的时候,仅仅向学生传授一些最为基本的实验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这就需要学生必须要学会自主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应对实际医学问题。所以在进行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改革的时候,就要开展探究创新性实验设计,要根据学生的基础以及学习程度,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然后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让学生自己去开展医学实验探究,这样一来就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探究能力。除此之外,在进行探究性实验设计的时候,不仅仅要注意设计的创新性,还要注意对学生基础的练习,因为只有在提高学生基础的前提之下,才可以进一步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所以在进行探究性实验设计的时候,要注意实验内容的不断深入,通过逐步的提高实验难度来增进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以及综合实验技能。

2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进一步改革的思考

2.1开展三阶段“实验新模式”,强化学生的综合能力

实验是医药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重要训练方式。为了提升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应该采取三阶段“实验新模式”。第一阶段为基础实验教学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基础实验能力,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常用的试验方法,养成良好的实验操作习惯,熟练掌握基本实验操作技能,为开展医药实验提供基础;第二阶段为专业实验教学阶段。该阶段注重学生专业实验能力的提升,要求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实验技能进行实验,包括染色技术、培养技术、分离鉴定技术、消毒灭菌技术、免疫学诊断技术、寄生虫学检验技术等实验技术以及操作项目;第三阶段为综合应用实验教学阶段。该阶段注重学生综合知识的拓展运用,涉及到的知识点多、操作周期长、实验难度高,要求学生能够根据自己掌握的实验技能进行高水平的专业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以细菌的分离培养与形态观察的实验为例,要求学生能够按照培养基的制备与灭菌细菌的接种技术细菌的分离划线染色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实验,在遵循实验大方向的基础上能够加入自己的思想。

2.2规范实验教学模式

当前我国的医学免疫学教育多以理论教学为主,实验教学处于严重的缺位状态,导致教学与临床实践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现行的教学体制下,仅仅关注学生对于实验内容的掌握,缺乏足够的临床药物实践教学,从而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对于理论知识十分精通,而临床运用能力缺乏,导致其很难再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能力。因此为了适应新时期培养创新型医学免疫学人才的目的,应该合理优化教学结构,在保证基础理论课时的基础上,尽可能增加实验教学课时,充分协调微生物学、生理、生化、药理、遗传学等融合课程、临床实践等内容的比例。根据医学免疫学发展实际情况,对实验教材进行修改,删除一些陈旧、过时的实验内容,增加一些最新的实验内容,实现医学免疫学知识之间的有效渗透以及衔接。

2.3加强实验室的制度管理

在进行医学免疫学实验教学的时候,还要加强对实验室的制度的建立与管理。首先对于实验室的管理,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且派遣专人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实验器具的管理;其次,还要对医学实验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来确保实验仪器的安全性,减少对仪器的破坏;最后,对于实验者来说,要对自己的试验项目进行一个整体的把握,对于实验的流程熟记于心,这样才可以减少实验的风险,和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当和实验指导老师一起清洗、干燥、消毒器皿以及制备培养基,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备案记录。

2.4改革应试考试制度

在进行医学免疫学实验改革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医学实验应试考试制度的改革,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学生的考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理论知识的考察,还要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试,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学生对医学知识的真正掌握,减少医学事故的发生。除此之外,还要从各个方面来对学生进行考察,应该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操作、实验总结等,这样既考察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也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可以让学生通过考试去发现一些错误,并并且可以及时的改正。而且在考试中,应该加大开放性试题以及实验性试题在总分数中的比例,提高学生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

3结语

第8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1精准医学现状

2015年1月20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情咨文演讲提出“精准医学计划”,并于当月30日宣布启动该计划。我国政府也启动了相关的规划部署,如:科技部组织成立了国家精准医疗战略专家委员会,决定在2030年之前投资600亿元人民币用于此项研究;国家卫计委和科技部又组织召开了精准医学专家研讨会,研讨精准医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原则、目标及重点内容。目前,精准医学的实施和应用主要集中在恶性肿瘤领域,且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在肺癌、乳腺癌等方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精准医学的癌症研究也有很多阻力,如难以解释的耐药性、肿瘤组织的时空异质性、疗效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肿瘤复发因素的复杂性等[4],在其他领域的应用更有待于进一步探索。调查显示,目前国内临床医生对精准医学理念普遍缺乏深刻了解[4],医学教育中加强精准医学理念的传播成为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基于现行医学本科及研究生教学体系中尚未涉及精准医学的专门课程,理论教学中,授课老师应结合本专业课程,积极传播精准医学理念;临床实践教学中,适时实施个体化诊疗方案,促进精准诊疗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医学教育措施

2.1改革教育格局,优化教育体系

在传统医疗体系中,对疾病的诊疗过程主要依靠临床症状、体格检查、影像学及相关实验室检查等内容,由此导致我国临床医学教学体系侧重于解剖、生理、生化、病理及药理等基础医学与内科、外科、妇产科及儿科等临床医学的培养。精准医学本质是应用现代遗传技术、分子影像技术、生物信息技术结合患者生活环境和临床大数据实现精准的诊断与治疗,制定具有个性化的疾病预防和治疗方案。因此,精准医疗体系在传统医疗的基础上还涉及如何采用测序、荧光定量PCR、荧光原位杂交(FISH)等技术分析疾病发生的分子生物学本质;如何根据疾病的分子分型针对性地选择靶向药物;如何利用多维数据去揭示疾病的病理生理状态。显然,传统的教育体系已不适应精准医学的发展需求。在精准医学体系下,医学生培养内容除了涉及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外,还应加强对化学、生物学、遗传学、信息学、分子生物学及计算机技术等交叉领域的培养,建立适合精准医学人才培养的教育体系。

2.2加强学科交叉,培养团队精神

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医学模式是循证医学,循证医学是遵循科学证据的临床医学。精准医学依然是遵循科学证据的临床医学,而且其对科学证据的要求更全面、更深入,因此,可以说精准医学是循证医学的升华。但精准医学关注的不再是疾病本身,而是患者本人,其核心理念是“个体化”,即通过对患者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综合判断,尽可能认识和把握疾病的分子生物学本质,定制出针对患者个体的一套诊疗方案[5]。基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各个学科的专业局限性,单独一个学科很难全面、深入地认识和把握疾病复杂的病理现象,这就要求不同学科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未来医学将更加重视“环境—社会—心理—工程—生物”医学模式,因此,精准医学的突破性进展不单单依靠医学内部多学科的交叉,亦有赖于医学与生物学、工学等学科的结合。基于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医学教育必须让每位医学生、医务人员认识到精准医学是一个多学科交融的新兴医学发展领域,提倡团队作战精神,培养与其他学科的合作意识,这样才能有效打破技术壁垒,融合多元数据,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2.3加强科研意识和创新思维培养

精准医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有:①疾病防控体系研发:积极开发前瞻性的、探索性的疾病预防体系,建立个体化疾病预防模式,以期达到治病于未病、防病于未然的目标。②分子诊断体系的完善:分子诊断是精准医学的重要基石,其研究内容涉及基因组、表观遗传组、转录组、蛋白质组和代谢组等多个层面,研究目标旨在发现在临床诊疗过程能发挥指导和参考作用的生物标志物,如:一些与疾病关联性、特异性强的标志物,可以用于疾病的筛查、早期诊断及复发监控;一些与药物疗效密相关的标志物,可以作为指导个体化用药的参考和依据;一些反映疾病预后的标志物,可用于疾病预后和转归的预测。③分子影像学技术研究:包括研发分子标志物为指导的MRI、CT、超声等多模态图像融合技术,以实现微创或无创的精准诊断。④临床精准医疗研究:精准医疗的核心即治疗方案的“个体化”,以患者分子诊断结果、个人全面信息、影像学以及大数据的分析结果为依据,选择个体化的治疗方案,通过开展回顾性及前瞻性的临床研究,全面评估精准治疗方案的疗效、优势和不足,作为开展精准治疗的循证医学依据[6]。精准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基因组测序技术的革新,生物信息学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进步;亦有赖于生物芯片技术、蛋白质组学技术、代谢组学技术、分子影像、微创等生物医疗技术的发展。因此,对我国医疗技术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医学教育中除了让广大医学生及医务工作者意识到精准医学的战略地位外,更要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精准医学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整个精准诊疗体系的各个环节尚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生及临床医务工作者的创新意识和研究热情,积极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同时各大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精准医学研究平台建设,为精准医学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

3结语

精准医学将改变人们对疾病的认知水平,并使疾病的分类、诊断、治疗及后续健康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指南和规范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这对我国医学人才的培养和梯队建设,科研环境的支撑都提出了新要求。医学教育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加强精准医学理念传输,优化医学教育体系,加强学科交叉培养,灌输团队精神,激发科研和创新意识,深化精准医学人才的培育,以期促进我国精准医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RichardsonPE.DavidSackettandthebirthofEvidenceBasedMedicine:HowtoPracticeandTeachEBM.2015,350(3):2382~2383.

[2]肖飞.从循证医学到精准医学的思考[J].中华肾病研究电子杂志,2014,3(3):123~128.

[3]ReardonS.Precision-medicineplanraisehopes.Nature.2015,517(7536):540.

[4]CollinsFS,VarmusH.Anewinitiativeonprecisionmedicine.NEnglJMed,2015,372(9):793~795.

[5]李雷,郎景和.精准医学[J].国际妇产科学杂志,2016,43(4):365~376.

第9篇:现行医学模式范文

1988年至今,随着国家整体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国内形势变化,医学教育培养体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转变。我国的高等医学护理教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现在不仅有护理专科、本科教育,而且已有硕士,博士招生培养教育了。

1.1.医学护理教育培养机制存在不合理

我国现行医学护理教育培养机制存在多个层次,有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之分。一方面,各层次教育所拥有的生源质量、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等方面差距巨大,导致每年有相当数量缺乏足够训练的护理医师进入,医疗活动出现更多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医学归根到底是一门经验学问,接受了更长时间基础知识系统训练的护理医生进入工作初期,工作能力反而有所欠缺,于是滋生了“高学历、低能力”的怪现象。总体来讲,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医学护理教育改革的方向逐渐将培养重点转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重点。

1.2基础教育与临床实践脱节

传统的医学教育中,本科层次是医学基础教育的主体,研究生阶段则主要侧重于培养科学研究能力。然而,作为医学护理教育主体的本科教育,基本上又被人为划分为4+1模式,即4年基础课程学习和1年临床生产实习,部分学校在生产实习之前,有数周时间不等的集中见习期。这种看似计划性和可执行性良好的教育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逐渐显现出一个难以克服的弊端:学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对于临床相关的生理、病理、解剖等知识,理解过于抽象,无法获得客观体验;而到了后期实习阶段,先期学过的基础知识早已淡忘于记忆曲线的远端;再者,对疾病的全面认识和治疗,要求完整的知识体系,这种割裂式的医学知识讲授过程无助于培养医学护理毕业生系统性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国内一项针对在校医学生的调查显示,有76.75%的被访者认为临床实践显著影响就业能力,高居所有就业能力影响因素的首位。

2.先进国家高等医学护理教育制度的参考与启示

5年以上的医学教育护理学制的好处在于,学生可以学到更多更扎实的理论。毕竟对于医学而言,属于高精尖科技领域,而且其所包含的学术内容众多,没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学生很难学到更多更实用的医学知识,这对于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不利,对于国家整体医疗事业的发展而言也没有好处。纵观当今诸如美国、德国、英国等这些经济发达国家,它们对于医疗技术人员的培养教育极为重视,所以,他们的高等教育对于医疗护理人才的培养历史至为悠久,也正因此,这些国家的医疗水平才与其政治、经济保持了某种程度上的相适应。事实上,有些国家对于医护人员的准入门槛相当的高,比如法国,没有博士学历,根本不可能从事医生这个行业,而且,法国根本就不设医学学士或者医学硕士这些学位,目的很明确,想当医生行业必需是博士。

3.我国医学护理教育改革现状分析及重要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医学护理教育遵循“坚持方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改善条件、优化管理”的方针,认真借鉴世界医学教育的先进经验,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在“调整课程结构,积极探索综合化课程”、“更新教学内容,增强课程的前沿性”、“加强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改进实验课教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学的主导性”和“改革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使我国高等医学护理教育面临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3.1.课程体系改革

一类是在以护理学科为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核心课程体系,即根据各学科的重要性将传统的学科课程分为核心课程、指定选修课程和自由选修课程,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不断增设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课程。目前,大多数有着悠久办学历史的学校沿用的仍然是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因而这种课程改革的基本做法容易推行。

3.2教学内容改革

医学护理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社会医学和预防医学教育方面。医学及相关科学、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飞速发展需要医学知识的新陈代谢,而人才培养模式和卫生服务模式的根本性变化以及预防、医疗、保健的结合和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的统一趋势对医学护理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医学院校几乎都增设了人文社会科学教学,陆续将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史、行为科学、文学、卫生经济学和法学等课程纳入护理人才培养方案,成为教学内容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3教学方法改革

在教学活动中,十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主张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我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标准化病人模拟教学、临床实习学生互评等教学方法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学校大量应用人体模型和标准化病人进行临床技能培训和考核,体现了对病人的尊重、同情和理解。此外,随着教育信息和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医学护理教育方法日显超时空化,网络教学、远程教学等的广泛应用正在不断改变着教师传授知识的方式。

4、人文精神在医学护理教育中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