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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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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概念

第1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99-02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又一次掀起了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潮。和以往不同,这一次全面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仅从术语的使用上看,就“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这长达数十年的概念嬗变过程,反映出人类展开文化间对话的决心、艰辛和成就,同时也昭示了这一框架性的综合概念在国际语境中的相对明确的内涵。

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一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的法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把口头文学,传统的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的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的礼仪、节庆等民俗以及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都列为了保护对象,并将它们统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个称呼毕竟不是中国人自己习惯的称呼。它是随着昆曲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才“开始进入了中国的公共阅读空间”,但这个概念的中国含义和它的“国际来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出来将无法理解。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它在国际交往语境中被定义和被使用的历史,透过术语频繁更迭的表象,才能厘清这一概念稳定且融贯的内涵。而这正是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政策保护、数字化保护的前提。1与“民俗”有关的术语的使用

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已经开始利用国内版权法来保护其“民俗”。例如1967年,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此后有玻利维亚(1968,仅限于民间音乐)、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正是在这些国家的影响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力协作。自此,在国际社会拉开了一场围绕着“民俗”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历时久远、争执不断的认同过程。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这一文件虽然得到了部分中东欧、非洲、拉美和亚太地区国家积极回应,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分歧太大,当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试图根据《示范条款》出台一个同名公约时,终因难以引起广泛共鸣而不得不作罢。

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个文件完成了一个重要的转向,即把“民俗”和“知识产权”这两种从一开始就捆绑在一起却相互责难的理念分开来处理,萨曼塔·谢尔金女士在工作回顾报告中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与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在将来的行动计划中从方法上改善工作途径,在理论基石与预期的操作结果之间厘清观念上的认识,形成内在统一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指示了两个组织在未来更加明晰的分工合作的方向。那就是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一方向最显著的成果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另一方面则由WIPO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别权利体系,UNESCO积极配合。这一转向给国际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在脱离民俗和版权主导的两难语境后,朝着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却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 of Folklore”。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民俗一词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故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术语的替换已经反映出教科文组织框架内一种谨慎使用“Folklore”一词的共识,这为它将来的“退出”埋下了伏笔。

2“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使用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在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至于为什么要这样限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向云驹教授的看法,这是由于口头遗产在某种意义上契合了另一种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例如欧洲的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大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悠久的遗产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又如,日本、韩国、美国等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开展的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民俗文化保护等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所以,在民间文化变性为口头遗产时,许多参加教科文组织制定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国家代表要求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遗产并列和连缀。

在本次会议随后通过的“代表作条例”中,“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法定用语,它被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一般认为是直接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术语演变而来,但其根源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产(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

1992年,UNESCO启动遗产保护项目的子项目,保护对象就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实际是一个与日本政府合作的项目,当时设立了“日本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托基金”。这里要注意的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个术语,它应该就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英文“intangible”一词的来源。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被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该《公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所以我们可以说,在国际社会由“民俗”演绎成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外来概念整合了我国对民间文学、民间风俗、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等对民间文化进行分类描述的概念。这将为我国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一种整体的,统一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8(1):6-17

[2]向云驹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哲学问题之一[J].文化遗产,2009(3):1-10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72012-2-8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82012-2-8

[5]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69-73

第2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反思

【中图分类号】H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53-02

1 非物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文化是一个相当广泛的范畴,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历史概念又是一个社会概念,它由地域的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共同心理地域传统而来。文化遗产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不为大众所接受的远离现代文化主流有可能面临灭亡的文化内容和现象。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减弱甚至丧失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经过抢救,文化遗产可能重新获得生机融入现代文明社会,文化遗产并非总是和现代文明相悖,它可以重新融入并丰富、发展现代文明。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文化遗产是渐渐远离现代文明和人们生活,基本丧失生命力的文化内容和文化现象。作为遗产的文化往往面临着死亡的危险,尤其非物质文化,它的载体是具有地域和共同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的群体。现代文明和全球化使的农耕文明形成的地域文化、群体个性、生活方式、传统习俗逐渐消失。而传统文化是现代文明的母体,它给现代文明以丰富的素材、发展的灵感,成长的养料。如果传统的消亡了,现代的也无法获得持续而充分的发展。故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正使人类现代文明的明天铺路。

作为人类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退缩到现代文明社会的角落,且濒临死亡,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现代文明的冲击、排斥、忽略和拒绝,但同时现代文明又必须对非主流的传统文化进行融合、吸纳、继承、扬弃和创新,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综观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绵延不绝,正是由于在不断的借鉴吸收融合创新中成就自我;而近代以来的落后也是源于闭关锁国拒绝接纳。事实上我们民族的好多传统的特色的最初都是外来的,甚至是舶来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联合国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后提出又一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人类非物质遗产”的传承由于依靠人的口口相传,其保护难度要比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人类遗产大得多。“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活动和口头文化表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礼仪、风俗、手工艺、建筑、计算以及各种艺术表达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东西比物质文化遗产更能体现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念、群体心态和生活方式。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抢救、保存、发展濒危灭绝的传统的文化,保持和发展文化的多元化我们会在精神文明这方面逐渐为我们中华文明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全民族文化认同感、凝聚力得到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其本质来说,它也是我们民族的知识体系当中的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宝贵财富。它凝结着我们的历史记忆,它既是昨天历史的、生活的实录,同时也是我们今天生活的现实,对于未来的文化发展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

“我们正在一锹一锹埋葬自己的文化”;“我们的祖先远比我们更有创造力”;“断层和失根的文化可能使我们游荡的灵魂难以找到精神的家园”。(文化部孙家正语)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民族传统文化的生态环境面临程度不同的危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秀民间文化的教育和陶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民族不能有自己的文化,坚持民族文化的主体地位,弘扬民族精神,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遗产,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对增强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遗产传承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同时也关乎国家前途和命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坚持《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也正是在强调文化尊重、人类共享、和平发展的价值观念。

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提出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尽管千姿百态,但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境与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仅仅注重形式、单单依靠政府、苦苦追求“申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只重形式

所有的形式都是与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生长在一起的,构成文化综合体。并且,这样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应当仅仅以一个物质的符号独立存在,之所以称为“非物质”,即意味着那些无形的环境、抽象的宇宙观、生命观才更具价值。非物质是一种价值取向、宇宙观念、人生态度、生活方式,是哲学的、生活的、语言的、艺术的;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体现为一种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包括语言、艺术、服饰体育音乐美术民俗科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每一个人与它都脱不开关系,因为在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他所在社会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扎根、生长、发展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才是其作为遗产的整体价值所在。而有些地区的做法另人啼笑皆非。例如:有的县原本有几十个业余道情皮影班组,为当地农民所喜闻乐见;如今将这些业余的班组升格成中央剧团,还曾计划修建一个大剧场,并以此向文化部要求拨款。民间的演出形式一旦搬上大舞台,哪里还有原汁原味可言?在一些地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一种资源,成了生财之道,同时也严重走形、变形。例如淮河地区的花鼓戏,好多地方为申报花鼓灯,请了许多舞蹈家作指导。实际上,人们只有在祭祀大禹王的时候才跳花鼓灯,是希望不要再发大水了。如果抽掉跳花鼓灯的内蕴,保护的就只能是一个空壳。不尊重科学规律,往往是在打着保护的旗子进行最后一次彻底的文化破坏!

第3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课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三项条件。

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决定了其特质:

一是稀缺、濒危性。能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往往是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但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由于受到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环境等影响,变的极为稀缺,有些甚至濒危。

二是独特、唯一性。从已经公布入选的数千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看,大部分项目和传承人或在区域内、或在特定文化范畴内、或在特定人群内,均有其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文化特质,呈现唯一性的特点,这也是非遗项目的核心价值之一。

三是传承、代表性。大部分的非物质物化遗产项目,都是少数人系统传承的,有些甚至是单人口耳相传的,极具文化代表性,可以代表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的独特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和特质,决定了其特有的文化符号印记需要更大的平台去发挥作用,这也为其进入课堂提供了先天的土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可以更好的履行传承人的法定义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定义务中,“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是重要内容,传承人进入课堂,更容易使传承人获得传承文化遗产的良好平台,尽快实现有点及线,由线到面的文化传播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是延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教育课堂还是专业的非物质物化遗产传承课堂,都是非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阵地。从目前的非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传承人的现状来看,大多数的项目都极具专业性,在技法、工艺、文化形式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要求,在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课堂开展传承,具有先天优势。此外,课堂面对的主体更多的为青少年,是文化传播的未来和希望,也是传承的主要对象,课堂所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仅仅是传承,更多的是对文化未来的影响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丰富课堂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课堂是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受社会环境、教育体制等方面的影响,传统教育课堂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长期处于半真空状态,教育与传统文化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切入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涵盖民俗、戏曲、绘画等多种艺术形式,即可以丰富课堂教学的手段和氛围,又可以起到宣传文化,提升受教育者综合素质的作用。此外,如传统绘画、戏曲、表演等项目,原本在课堂就比较有旺盛的生命力,传承人如果能够有机会亲自参与教学环节,会起到多方共赢的效果。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非凡。最好的保护就是广泛的传承。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去分享其魅力是最佳途径,传承人进入课堂,就是获得了一个无限放大文化功能的放大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获得了一层永久“保鲜膜”,新鲜的造血功能能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新鲜生命力,成为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的前景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回归的步伐逐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同时,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也都充分意识到,孤芳自赏,不植根社会服务大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没有存在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所以尽快利用各类课堂的平台和其他途径宣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一)探索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相关机制。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类甄别,针对不同特点,选取不同的课堂开展传承教学工作;教育部门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工作,把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编制相关教学计划;积极探索符合传承人教授传承非遗项目的教学方式,保证教学的效果。

(二)积极筛选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课堂的教学内容。组织相关文化专家和传承人参与教学内容的设计和编排工作,针对不同项目的技艺特点和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规律,分需求教学。突出专业教学和普及教学相结合的特点,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教范围,保持长久生命力。

(三)重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徒弟”选拔。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技艺极为特殊,受众相对单一,在后继有人上存在难度,可以更好利用传承人进课堂的机会,在学校、社区、网络等选择合适人员进行培养传承。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张仲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3] 张中龙.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途径[J].理论学习,2011(06).

第4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内容摘要: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四川灾后旅游重建工作重点之一。本文建议利用开发旅游房地产的模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适当的整合营销策略,重塑四川旅游新形象,使灾后四川旅游目的地更能贴合游客的心理及感知,实现旅游房地产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局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房地产 旅游目的地 口碑营销

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与历史价值。它能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等形成产业化,是一种文化不断积累和传承的过程(王焯,2009)。而旅游房产具备不动产投资和休闲度假消费双重属性,是一种结合了金融业、房地产业、旅游业和资产管理的复合型投资开发及经营管理概念。因此,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依附于旅游房地产这种载体,进行产业化开发和经营,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认识和推广;另一方面旅游房地产在客观上又是具有极高价值的旅游资源,反过来又能够推动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

四川作为中国西部大省,辽阔的地域、丰富的自然资源、悠久的历史和绚烂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齐全、丰富多彩(泽波,2010)。国务院在2006年公布的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四川拥有27项;2008年公布的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中四川又有78项,位居全国第三(练红宇,2010)。但是,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严重破坏,损失难以用数字来衡量。

最大限度和最广泛地利用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方式就是旅游,旅游能将经济与文化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四川灾后旅游业的恢复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特别是针对于境外游客的入境旅游更是一个长期的恢复过程。不过,这样的情况在2010年开始有了较好的转变,境外游客开始逐渐增多。2010年1月至5月入境游客人数已达27.66万人次,比2009年同期入境游客总量21.34万人次增加了近30%。

灾难亦是契机,这次地震应唤起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保护的深度思考,怎样才能使其传承下去,得到更好的发展与利用。而旅游产业由于拥有丰富的、具有高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能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四川省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令成都建成落户了我国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并于2007年5月和2009年6月先后举办了两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非遗是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具有丰富的旅游开发价值(曾亚玲,2010 ),四川凭借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和“非遗”文化资源,打出了四川的名声和品牌,有利于促进四川非物质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给其带来更多存活的空间,有利于推动四川灾后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为四川旅游业增添无尽的魅力和效益。

旅游房地产的产业属性

旅游房地产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同时也是个“年轻”的概念。其发源地始于法国地中海沿岸。旅游房地产开始的标志是1964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别墅度假村,它首次采用了分时销售的方式招揽客户,旅游和房地产紧密结合,标志着旅游房地产业的诞生。随后这种方式在瑞士和欧洲其他国家传播开来。

“旅游房地产”是在引进国外“分时度假”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发展和创新而来的。由于产业归属的困惑、产品的丰富、实践的迅速变化、“旅游”与“房地产”的交叉和融合性等因素加大了旅游房地产概念的界定难度。目前国内学者对旅游房地产的概念界定还不统一,尚未形成公认的概念。如祝晔和殷红卫(2010)认为,旅游房地产是指以旅游景观为依托,以房地产开发为经营手段,具有旅游、休闲、度假功能的旅游产品和物业形态。

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旅游房地产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虽然在界定其概念时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在基本的核心认识上是一致的。从房地产的角度而言,旅游房产(住宿业)是围绕满足现代旅游业发展对住宿业需求而出现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从投资的角度而言,旅游房产(住宿业)是各类资本通过对与旅游住宿相关的房地产进行投资开发,来获取投资收益,是针对旅游业投资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产品的特征而言,旅游房产具备消费和不动产投资双重属性,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旅游房产(住宿业)是现代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旅游、休闲度假者提供相应的住宿、餐饮、娱乐等高品质消费服务;另一方面,旅游房产也是商业房地产投资开发产品,具备极强的投资经营和资产增值价值。

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旅游房地产的产业属性做出界定:广义上,所有与旅游业相结合具有一定旅游主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开发方式上实现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住宿设施以及间接为旅游服务的地产开发项目都可以叫做旅游房地产;狭义上,旅游房地产是以多种旅游项目为依托和基础,以旅游区域的景观、生态、文脉为开发契机,以优美的景观和良好的度假休闲配套设施为主要特征,通过与旅游项目的嫁接与融合,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旅居结合的、融旅游、休闲、度假、居住等诸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旅游休闲社区,并且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本地区以外的人群为主要销售对象。

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房地产共生发展策略

单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的重要资源之一,还不能充分挖掘旅游业的潜力,而应放眼未来,利用开发旅游房地产的模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适当的整合营销策略,重塑四川旅游新形象,使灾后四川旅游目的地更能贴合游客的心理及感知,从而吸引更多的游客,尤其是海外游客重来四川旅游。

(一)建立健全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其保护与发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虽然一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许可以经过包装和商业运作产生一定的效益,但大多数非遗项目本身的文化价值还有待进一步发掘,其生命力已经相当脆弱, 如果对其开发和商品营销不当,极有可能将会导致其更加边缘化、濒危化,甚至丧失其文化品质及本真性价值(马知遥,2010)。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不能盲目迎合旅客的需求,不能忽略遗产本身的不断变化,在维持其本身稳定性延续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符合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在发展同时也须要维护其本真。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房地产资源的整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旅游房地产的开发,有利于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国内包括国外的交换平台,将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纳入到一个更大的系统中扩展客源空间,提高行业间的竞争力,进而满足消费者新的需求,避免产品供应过剩。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本身需要创新,将多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统一主题的旅游地产、旅游公园的形式出现,必将为我国的旅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找到切合点,并在互动中寻求更好的发展方向和更快的发展速度。

(三)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由于自然外力的损毁,同时也由于对其发展的不加重视,非物质文化正在快速消失。通过产业化运作,能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受众(钱陈翔,2010)。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目前四川地区旅游每就业1个人,可以间接带动社会就业4.7人。因此,建议将产业化的方式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中来,通过“旅游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Tourism-oriented Land Development,TOLD)模式(吴必虎和徐小波,2010),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创新开发、重新开发和补充开发等方式,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具有一种或多种主题、兼容多种非遗旅游活动、集中多种休闲、游憩、娱乐、商业、运动、度假等功能的旅游房地产,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精神与内涵,增强旅游接待能力,扩大非遗影响力。

(四)提高非遗旅游房地产经营者的经营水平

由于旅游房地产在中国起步较晚,立法相对滞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加之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密集出台,一些以旅游房地产开发为名,变相圈地的情况开始抬头。事实上规划是非遗地产建设的龙头。这就要求开发商既要着眼当前,又要立足长远,不能把非遗旅游的附加作用表象化和扩大化,不能浪费有限的非遗资源和破坏非遗生态环境,而应突出非遗特色,大打非遗文化品位牌,做到有序开发,注重非遗旅游区原有生态格局和景观结构,使得非遗地产项目持续发展。

(五)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进行旅游房地产的非遗和绿色开发

一般来讲,城市是主要的客源产生地和旅游集散地,除了商务会展旅游之外,多数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发生于城市周边地区和远离城市的旅游景区。正是基于这种旅游时空规律,产生了环城游憩带现象,且约有50%出游力集中在环城市50千米以内。我国度假目的地综合化发展主要依靠两种途径,一是依托原有旅游地的综合型更新式开发,二是新建的综合型度假地。前者往往受制于先前旅游地功能结构和资源禀赋,体现出特定的度假主题,如海滨度假、乡村度假、遗产地(历史街区)度假等;后者通常受市场需求主导,在度假内容和主题选择上相对灵活,可分为单主题、多主题和无主题等几种类型。目前,由于人均休闲度假资源的限制,中国旅游发展模式无法重走西方道路,而必须在有限的旅游景区和城市内部解决国民不断增长的休闲度假需求。有鉴于此,建议围绕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具有明显的“主题化混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组合,将观光、休闲、度假、养生、宗教、娱乐、购物、房地产等多种产品混合在同一个区域中,宣传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精神,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泛度假旅游”。

结论

如何促进新世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快更好发展,应是我们认真面对和探讨的课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同样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旅游房地产横向结合是一种新的探索途径。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成熟,人们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势必增强,与之共生发展的旅游房地产业也会不断发展成熟。这样一来,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同时还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承提供广大的群众基础,实现旅游房地产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王焯.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保护模式探究[J].文化学刊,2009(11)

2.泽波.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构建和谐四川的关系[J].四川戏剧,2010(3)

3.练红宇.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9)

4.曾亚玲.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共赢[J].中国商贸,2010(9)

5.祝晔,殷红卫.旅游房地产绿色开发评价体系的构建及应用研究――以南京汤山温泉度假区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0(2)

6.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7.钱陈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探究[J].商业时代,2010(33)

8.吴必虎,徐小波.旅游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TOLD):一种旅游 房地产模式[J].旅游学刊,2010,25(8)

第5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第6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

    。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保护的任务是极其繁琐、艰巨,国际保护显得是极其必要的。代表作名录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全世界人民对多元 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另外国际合作和援助,能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际的保护。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基金,使得这些国际保护得到资金的保障。同时,避免干涉内政,国际保护不能出于其他政治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8. [2]李墨

    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9.

    [3]杨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people.com.cn/GB/wenhua/1087/2495193.html.

    [4]叶超.《格萨尔》——从口口相传到白纸铅字.news.xinhuanet.com/book/2004-06 /16/content_1528494.htm.

    [5]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

    [6]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lg=en&pg=00024.

第7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内容;探讨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05-0201-0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

为了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此之前,文化部等有关部门为保护和申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许多工作,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问题,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界定上的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上两个文件的精神。

要科学地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概念,首先会碰到对“文化”的认识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文化观:一种是狭义文化观,一种是广义文化观,而以狭义文化观为最流行。一般人大多认为“文化”就是掌握文字的文人所创造的文人书本文化。所以学文化就是读书识字,不识字人人就没有文化,当然更不会创造什么文化。这样,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只看到文人文化,而看不到民间文化。

广义的文化观是一种新的文化观念,这是19世纪人类学和民俗学所阐发的文化观。按照这种广义文化观,不但要重视文人文化、同时更要重视广大人民群众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广义文化观的具体体现。请看《公约》第二条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这个定义所明确界定的是在民间社区中所运用、传承、创新的活的文化,显然主要是民众所创造、享用的民间文化,当然也包括人民所需要的文人文化,但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根基,是当前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则是毫无疑问的。此《公约》又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这是指民间口头文学――民间歌谣、谚语、神话传说故事、民间曲艺、戏曲(特别是民间小戏)等广泛流行于民间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口传艺术(主要是语言艺术,也包括表演艺术)。还有语言则指行将消逝的少数民族语言和各地的方言。

2.“表演艺术”――民间歌舞、曲艺、戏曲等。

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这是指民众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包括人民的消费文化――衣、食、住、行,生产文化――农、林、牧、渔、商业以及礼仪、节日庆典等实践活动的经验文化、生活文化成果。中餐、衣饰、民居等民俗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丰富的,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有许多是需要抢救、调查记录和传承、推广的。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主要指在民间传承的许多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民间文化:创世神话、山水传说;民间科技(如水利、天文、医药、卫生……)、民间信仰(如禁忌、风水、巫术、占卜之类)等,其中有许多迷信的成分,但也包含着人民生活经验的丰富文化内涵,需要调查搜集和研究,这对普及科学知识的宣传也是必要的。

第8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物质文化建设 德育工作 推动 导引

作为专门培养人、教育人的地方,学校不仅仅是一个教室、操场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环境、文化的理念。校园文化所营造的育人氛围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是一种环境,也是一种氛围,是一种需要长期培育、苦心经营的教育氛围。

校园文化建设一直是我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几年来,我校注重从文化的角度考量学校的发展,通过一种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效果来达到学校的育人功能。我校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几个方面加强了建设,极大地提升了学校的文化品位,使文化育人这一教育理念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在当下的学校德育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的情形下,如何认识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进而理解学校德育工作中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的作用等问题,本文试图以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为线索,先探讨校园文化以及校园物质文化,进而对校园物质文化与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进行讨论。

一、对校园文化、校园物质文化概念的界定和认识

校园文化是指学校师生通过教育教学活动所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它与学校的德育工作是紧密相关的,它主要是通过一种氛围的营造,对学生进行一种潜在的隐性的教育,在不知不觉中内化为学生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其集中表现是一所学校所形成的独特风格和学校精神。校园文化一般包括学校环境、人际关系、文化氛围、学校传统、学校精神、办学方向、价值观念等。校园物质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硬件基础和物质保证,是校园精神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校园文化的外在形态体现。新时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重视精神文明“软件”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硬件”建设。那什么是校园物质文化呢?

校园物质文化是校园文化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学校建筑及其造型、颜色、布局、教学工作的装备设施、校舍的大小、教室的空间安排、花草树木的种植、教职员工的服饰、校旗、校徽、校服等方面,可以将之概括为是为了实现教育目的而建造和设置的各种物质设施和环境的总称。良好的校园物质文化环境的营造,需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特有的培养目标为指导,正确处理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要加强基础建设,使之既可以满足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需要,又有利于净化学生的心灵、陶冶学生的思想情操、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

二、校园物质文化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开展的关系

1.校园物质文化建设对德育工作的开展具有推动作用。校园物质文化作为学校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校园文化的基础,是学校形象的载体,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景观。而这些对于德育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德育模式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导引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富有文化底蕴、格调雅洁的校园物质文化往往会体现出学校的理想和人文精神,有利于传播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校园物质文化建设,离开物质基础空谈德育模式只能是空中楼阁。“它作为人类空间设计的特殊产物――育人的场所,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价值观念的主流,尤其反映了教育目的价值取向。”通过创设和培育一种“环境”,可将学校所倡导的价值、理想等蕴涵于其中,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和感受这种文化氛围,启发道德认识。因此,作为校园文化的建设者在建设校园时不能为建设而建设,应充分考虑校园建成后对学校德育模式形成的导引作用。要根据自己学校文化的特点,把所倡导的价值、理想等蕴涵于其中。

第9篇:物质文化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 数字化 集体管理 基金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代传承,凝结着劳动人民的智慧,但近年来不少外国人到中国民间无偿攫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活动,如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作为故事发源地的中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已为人们所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有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没有单行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我国虽于2011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此法侧重于从国家和政府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并非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作者(为行文方便,本文把那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主体称为“数字化作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并将其数字化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因此有必要对数字化作者的相关权益进行界定和保护。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豍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豎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豐“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豑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