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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市场化的含义
市场化是通过市场来决定各种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利率市场化即是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实质上就是将利率的决策权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水平,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2.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措施
我国自1993年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步构想后,2003年进一步将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明确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 具引导市场利率 ”。2004年央行宣布放开金融机构贷款上限,2007年上海银行问同业拆放利率正式运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标志性事件。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在利率市场化中存在的风险
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将会上升
当前,存贷利差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经营收入,也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在之前传统的利率制度下,银行的贷款业务是银行主导的,贷款资金主要发放给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但是现在,贷款业务主要由市场主导,贷款客户的选择更多,银行为了不降低自己的利润水平,可能会选择扩大自己的放款等级区间,选择信用等级稍低的客户来发放贷款,这样就从根本过上增加了贷款客户的信用违约风险。
2.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匹配
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整体环境来看,部分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对利率市场化反映迟钝、轻视利率风险以及落后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并未做好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信贷风险发生变化的准备工作。
3.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风险增加
所谓贷款定价,是指通过综合衡量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所需的成本和预期收益情况,为满足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贷款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的要求,为每一笔贷款确定综合定价的方法。在市场利率水平受到管控时,中央银行控制基准利率水平,造成商业银行没有行使贷款定价的能力和积极性,只能被动的接受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在利率市场化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增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创新力度
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个人贷款业务也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传统高资本消耗的工商企业贷款难以支撑商业银行全部的运营成本和盈利空间,而个人贷款业务市场空间大且具有交叉销售能力强、资本消耗低、定价灵活等多方面优势,成为银行信贷业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促进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间的相互竞争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势必会引发银行业内部的激烈竞争,在这激烈的同业竞争环境下各个商业银行的融资及贷款服务也必然会有较大的提升。另外,利率市场化让国内商业银行拥有了全面竞争的价格手段,促进了国内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3.中小微企业将成为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重点对象
由于小企业对贷款利率议价能力较低以及对贷款利率不敏感,贷款中,小企业占比将影响银行净利差水平。
4.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持续走高
利率实现市场化后,利率水平将主要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存款利率水平将显著上升,进而推动整体利率水平的上升。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得银行间存款利率定价差异增加,大银行在存款利率定价上具有明显优势。中小银行揽储压力将持续,总体银行负债端成本有可能不降反升,银行为实现盈利必然会抬高贷款利率水平。
四、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对利率市场化的策略
1.重点培养相关从业人员对贷款业务的风险意识和创新意识
如果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贷风险控制方法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可以大大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
2.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征信审查制度在实际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有限,信贷风险控制人员“重贷轻管”,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效果不好。这就迫使商业银行在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建设的同时,注重创新,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科学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
3.加快国企改革,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在利率市场化下,应加快国企改革。因为国企本身并不存在偿还贷款的压力,它的背后有国家的支撑。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完成,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利率的无序化竞争,从而极有可能出现国企垄断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而将非国企挤出了信贷市场的情况。
4.加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法制建设
在利率市场化下,应加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我国的信贷市场提供一个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关键词商业银行 小微贷款 对策
作者简介周珍晓(1979―),女,浙江省嘉兴市第一医院财务科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企业财务管理。(浙江嘉兴 314000)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小微企业虽然在我国企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问题一直不太顺畅。小微贷款是近几年兴起的贷款业务,我国政府及相关机构也是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帮扶政策,来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加强小微贷款建设。银监会对小微企业贷款下达“两个不低于”要求,要求贷款增加量和增速都不低于前年总体水平,并对小微贷款业务做得好的银行给予奖励。
虽然各大商业银行都意识到小微贷款的重要性,也都纷纷推出各具特色的小微贷款产品,但是,小微贷款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贷款准入门槛过高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论企业规模是大是小,其评定标准都一致。即便是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方式主要是抵押贷款(一般是土地、房产抵押,银行很少会接受除土地、房产之外的抵押物)。
由于小微企业中新兴企业大多是经营风险性高,资产积累不足,经济实力不强,其资产主要是厂房和机器设备,并未拥有很多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担保条件。这类企业发展生产,就面临着担保难的问题。一方面这类企业如果需要到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的话,一般只能用企业的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等不动产作抵押?熏可是根据商业银行抵押担保相关的管理办法,远达不到企业预想中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利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必然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而这又加大了企业贷款担保的难度,而且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制约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最后小微企业规模小,盈利少,在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担保费、评估费、安排费、保险费、公证费、承诺费等多种费用给各机构,费用支出很高,使得贷款成本加大,不利于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二)贷款风险评估不当
风险评估是对企业一切资料全方位审查的过程。即在贷款前对借款和借款人进行调查;在贷款时,对贷款文件和贷款有关细节进行调查。在事先审查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来进行,如遇到超过职业范围的问题时,应该请求专业人员帮助,不得随意行动。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业主自身及家庭情况、企业获利能力、企业长期发展情况、贷款项目和用途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情况。风险评估是银行降低风险的关键,只有做好风险评估工作,贷款之后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但目前商业银行经常存在着债务人重复抵押登记,这就是由于抵押登记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贷款审查人员没有去到实地考察,错误的发放了贷款?熏损害银行利益?熏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纠纷。
例如,若债务人要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那么就需要债务人有实存的抵押物(如:住房、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在对债务人土地的使用权上进行抵押,就需要去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进行登记,以防止对使用权的重复使用,比如,在债务人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之后,又在该土地上进行盖房建筑等,同时又将完工后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这就形成了重复抵押,使得债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出现利益冲突的现象。
(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队伍不够完善
首先,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需求差异化成度高,商业银行缺少适应小微企业客户的信贷产品。而既能有效控制风险,又能让小微企业在现有条件下贷得出款的业务品种十 分缺乏,很难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求。其次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人员不足,且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壮大,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高科技新型技术的推广使用,新型行业的不断产生,要求信贷人员在贷前审查借款人时要熟悉当前市场、行业背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在贷款时要懂得分析公司财务状况,预测企业市场行情,在贷款后还要一直对贷款进行跟踪调查。然而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目前的业务素质离这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的;最后小微企业客户经理服务意识欠佳,部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不是十分健全,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意识就更是存在不少问题。
二、南昌银行赣州支行对小微信贷业务的对策
(一)降低贷款的标准
商业银行应加快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降低贷款标准,积极创新,突破贷款担保方式约束。学习借鉴其他银行的经验,推出联保、互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其中联保是指多家企业自愿组成联保团体共同向银行借款,团体成员为其他成员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互保是指由多家小微企业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各小微企业都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然后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为组织内各成员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样才能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问题。
(二)落实小微贷款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在与小微企业合作时,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企业道德风险、行业风险和系统风险。信贷人员在接触客户时应把接触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做成报告并向上级反映,明确借款人所提交贷款材料中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例如,测算企业偿债能力时,应把计算公式与及其调整金额纪录在册并附加文字说明。由于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真假难辨,审查人员应用其他方面间接分析其真实性、可靠性。比如,每月查看企业水电费缴费情况和企业在各银行开户收款情况,并与企业上报销量收入相比较,从而看出企业盈利情况。严格执行抵押登记手续,全面了解企业的综合实力,准确估计其还贷能力。在加强贷前风险控制的同时,还要提高贷后检查的质量。信贷人员应缩短贷后定期检查周期,增加不定期突击检查。如在检查后发现有企业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借款;借款没按原定用途使用,去向不明等重要指标不合格情况时,就应该及时终止服务。
(三)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队伍建设
1.开发多种多样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
目前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产品并不少,但是真正能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信贷产品还有待加强。小微企业不比大型企业资金量大,诚信度高,担保资源丰富,他们对于产品更为敏感,因此快速创设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显得尤为重要。应该抓住机会,在争取传统业务的同时,根据小微企业规模小需求快的特点,不断研究开发出一系列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迅速抢占小微企业市场。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培养一批具有敏锐洞察力的专业人才对相关领域进行专业研究,推出仓单质押贷款、企业退税税款质押贷款等一系列小微企业专属信贷产品。逐渐的为小微企业建立起品种多、方式多样化、结构层次化的融资性质的多立体化融资服务平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2.加强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建设
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增加小微信贷人员。从银行外招聘具有经验,熟悉小微贷款专业能力强的高水平人才,从银行内部也挖掘学习能力强,有责任心可培养的人才。二是提高小微贷款人员素质,制定培训计划和激励机制。主要以营业部以及个人业绩为考核指标,在每个季度和月度,把他们的业绩与收入水平、晋升职位相联系,激励积极性较高的年轻人取得更大的成绩。同时在管理模式(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型管理)发生变化以后,可以对经营机构进行考核。客户经理应该安排定期进行组织学习,在业务指导和个案等方面共同商论,引导其充分利用总行、各分行的小微企业部创建服务平台以此开拓客户,还要重视将营销费用放在重点上,最终达到多劳多得的目的,让客户经理等方面的人才成为业务发展的真正核心动力。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小微企业可以与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进行融资合作,加强互动沟通,建立互利合作、风险分担的机制,使得小微企业的各种信息资料更详细具体,更方便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木拉提. 做好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J.中国科技信息,2012,1.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中小企业 贷款定价
中国金融改革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引人注目,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从2005年7月28日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到2008年12月的《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一直鼓励各家银行建立准子银行、准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实施单独定价、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更好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相对风险较高,使得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抱着一种谨慎的态度。因此,如何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定价一直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个挑战。
一、中小企业贷款定价的现实意义
首先,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模式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水平、客户综合贡献、营运成本和资本预期回报等。商业银行为保持贷款定价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必然注重成本管理、市场研究、风险规避及客户贡献度测量等,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配置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处于强势地位,可以根据贷款定价与风险对称的原则,对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确定较高的贷款价格水平,在解决部分中小企业缺少资金的基础上,达到资金最优配置。
其次,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式一般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无风险利率)+价差的贷款定价方式。其中,基准利率以央行公布的利率作为标准,价差的大小也就是加点的多少主要由商业银行自身综合平衡各种定价因素和相关权重来确定。如果能科学合理的在定价中既考虑到银行经营所承担的风险、资金成本和资本的预期回报等,又兼顾客户的承受能力和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及价格波动等因素,从而能增强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定价的灵活性和竞争力,增加对贷款客户的吸引力,最终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现阶段中小企业贷款定价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历史数据支持
目前各商业银行自行开发的贷款定价模型,对风险的评估往往根据历史数据统计出预期损失,但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年限不长且都未经审计,加上报表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因此这方面的数据积累相对不足。
(二)信息不对称
中小企业贷款的普遍性难题是信息不对称。企业了解银行难,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小企业主,很少有与银行打交道的经验,不大了解银行内部的企业审查、评估等技术和做法。而银行了解企业更难,中小企业往往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会计记录有限,常规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方法所需要的各种书面资料,很难住他们身上直接获取。目前银行贷款定价模型中,一个主要的考量因素是信用评级和授信调查。对中小企业而言,特别是对于刚起步处于创业期的企业,能提供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经审计的中小企业不多,因此评级授信调查往往要打折扣。
三、完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定价的几点建议
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本身的风险特点,商业银行对于贷款定价,更应通过掌握企业产品周期和生命周期,实施主动进入和退出,建立能进能退的机制。
(一)分企业类型评估贷款风险
银行的中小企业客户类型有不同的行业,各企业有着不同的风险,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后台支持人员应对不同类型的贷款企业的违约率进行统计分析,将每个行业的违约率通过历史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将每个行业的违约率加入贷款定价的价差部分,以此为银行在定价时提供基础的风险评估,提高定价质量。
(二)重点关注中小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数据
相当多的小型企业还处在起步阶段,财务制度不完善、会计记录不准确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情况往往导致银行信贷员无法根据企业的信用评级或资产负债率数据对企业的风险作出准确判断。银监会颁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指出,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因此,笔者建议信贷员可以关注企业三大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并重点关注企业现金流量的正负以及通过人民银行系统打印出来的个人客户信用报告的信用资料,以次为标准,适当在小企业贷款定价模型中调整价差部分的点数。
(三)以企业的综合贡献度为基础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提出,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该条款的提出,旨在让商业银行能够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准确计量每笔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从而制定出能够覆盖成本与风险的利率定价。各行信贷审批人员可以以自身的信贷系统为基础,通过统计企业的贡献度为依据,根据系统中的各项指标综合考虑,且重点参考其中的“客户贡献等级”,将调整因素加入价差定价部分,通过客户的综合贡献来考虑贷款定价。
参考文献: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应该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涵盖了个人银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但许多重要信用信息如个人交税记录、个人房产信息等都没有纳入进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依然很单薄。因此,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利用银行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包括银行、房地产、证券、保险、商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并且分阶段的把个人信用档案汇集存档。
2、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该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一个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它将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
3、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设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为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表现外,这种负面信用记录还会对个人求职、提薪和信用消费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响。
4、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惩戒措施。通过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罚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并且设定恶性信用记录的保留时间,达到制约违约人以后经济活动的目的。
2、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1、加强贷前审查,审查个人信贷的真实性。
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开发商假借个人名义套贷;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是否存在他行贷款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的状况;要重点核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合伙骗贷的现象。
2、加强贷中检查,检查个人信贷管理制度是否?栏裰葱小?
要确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贷款流程,认真填写核对贷款信息,确保贷款资料档案齐全,杜绝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确保贷款审批环节,保证审批人的审批资格,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杜绝一切投机状况;要确保各岗位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杜绝内部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3、加强贷后管理,关注个人信贷的资金用途和流向。
要重点关注贷后管理情况,审查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商业银行必须密切监督企业尽快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以此作为判断开发企业诚信和贷款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3、 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一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一旦借款人所购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损坏影响其价值变化的,银行可优先受偿。
二是购房人的人寿保险。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可避免银行债权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是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或者主动向保险人投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保险费用的分担,银行的一部分风险可向保险行业转移,这无疑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房贷的监管力度
一是针对在房地产资金筹集、融资、接待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围绕住房贷款的各个环节,包括信用管理、抵押登记、抵押评估、抵押市场管理等进行研究,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管理法”、“住房贷款保险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讨已贷款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基本条件
要求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额度
所购房屋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70%;所购房屋为商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人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50%。
[关键词]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信用风险;博弈均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1 小额贷款概念界定
小额贷款是指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持续有效地向那些具有一定偿债能力但从未或很少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微小经济体(包括贫困农户、城市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机构)所提供的一种额度小、期限短、利率较高、可分期付款、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持续性贷款服务。[1]小额贷款的宗旨是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使其脱离贫困,走向发展。
2 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信用风险运行机制
2.1 以关系型信贷和软信息为基础的信用风险审查机制
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是贷款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小额贷款,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首先,小额贷款属于关系型信贷,银行主要通过与贷款企业或业主的多方面接触和长期交流获得基本信息以作出贷款决策。在关系型信贷机制下,当次交易所获取的信息不足以支持小额贷款的决策,还需要通过持续交易来获得连续性的信息,并从连续性信息中分离出可靠信息;其次,小额贷款决策所参照的信息是软信息,在直接信息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只能通过客户的业务关系渠道和非业务关系渠道等间接渠道收集客户经营状况、管理能力、社会信誉、人际关系等难以量化的软信息,软信息管理具有社会性、多元性和间接性等特征。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审查不够直接和精细,但以关系型信贷和软信息为基础的信用风险审查机制仍是有一定效果的,它有利于增进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交流,有利于银行与客户间长期隐形契约的形成。
2.2 以社会资本和道德风险为核心的信用风险评价机制
普通信贷主要以贷款对象的财务信息和担保情况作为信用风险评价的核心,而小额贷款则不具备实施财务和担保评价的条件,因为其贷款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非法人机构,这些机构不具备规范的财务报表,也没有相应的担保物。为了有效评价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则需要对业主个人的信用水平、资产实力、社会关系、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深入考察。
首先,要强调道德风险评价。由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经营主体流动频繁,风险意识薄弱,管理能力不足,小额贷款的道德风险较大,业主社会声誉、生活习性、家庭问题、人际关系等都可能成为其生产经营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信贷审核人员要着重考察业主的道德风险。
其次,要强调社会资本评价。业主的社会资本主要体现为其社交关系网络,内部信任与合作等社会资源。站在银行的角度,如果业主所处的社交网络内部关系紧密,相互信任,资源丰富,且能形成有效的隐形约束,则其社会资本便越多,可以对贷款的信用风险形成补偿。因此,信贷审核人员要尤其重视对业主的社会资本评价。
2.3 以定价指标为主要工具的不完全信用风险定价机制
普通信贷以量化模型为工具,对贷款的信用风险进行完全定价,其定价方法较为科学、合理。而小额贷款却难以采用完全的风险定价方法,主要受制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小额贷款信用风险的决定因素比普通信贷更为复杂,且各风险因素之间相互渗透,各自的权重难以确定;二是小额贷款的风险因素主要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评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难以利用量化模型进行精确测算。
鉴于上述原因,以定价指标为核心的不完全信用风险定价方法在小额贷款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常用的定价指标有净资产贷款比、存款贷款比以及存款贷款积数比等。这些定价指标测算值越高,业主的偿还贷款能力越强,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越低,贷款利率也应该越低。不完全信用风险定价方法简单易行,其测算结果也体现了一定的风险评估效果,但这种方法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其定价结果难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
2.4 以内生化和动态激励为手段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的普通信贷主要采用外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银行与客户互为外部主体,而且信贷行为一般是非连续性的,每一次信贷交易的成本都取决于当次信用评价的结果。而对于贷款对象更为分散,经营管理更加灵活,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的小额贷款而言,商业银行为了有效地管理信用风险,必须建立以内生化和动态激励为手段的管理机制。
首先,将银企合作关系进行内化,建立内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银行将客户的利益内生于其社会群体中,以提高其违约的机会成本,利用利益关联性和社会约束力来有效防范和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
其次,从银行与客户的长期连续易出发,建立动态激励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可采用额度累进、利率递减的正向激励方法,或额度减少、利率提高,甚至是取消信贷额度的反向激励方法,动态激励贷款对象采取合作策略,注重自身社会信誉的维护,有利于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
3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博弈分析
本部分运用博弈均衡分析的思想建立一个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信用风险模型。下面以商业银行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作为博弈均衡分析的两方参与人,作出如下假设:商业银行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在信贷市场上进行小额贷款交易,城镇个体工商户有意向商业银行借款来扩大生产规模,商业银行有充裕资金欲发展其为客户。假如借贷关系成立,城镇个体工商户将从商业银行获得一笔小额贷款 ,假设贷款利率为 ,城镇个体工商户利用贷款资金进行投资和生产的收益率为 。商业银行有放贷和拒贷两种策略选择,而城镇个体工商户有还贷和违约两种策略选择,进一步假设个体工商户违约概率为 ,按期偿还贷款的概率为 ,违约的信用惩罚为 。双方博弈均衡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观察以上博弈支付矩阵,当违约的信用惩罚 不足以对个体工商户的不诚信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时,即满足 时,个体工商户出于利益最大化,便会选择违约,拒不偿还贷款,而银行在预期到这一结果的情况下,当然是拒绝放贷,所以形成了小额贷款市场上的囚徒困境,商业银行和个体工商户难以达成帕累托最优的相互合作策略,这一结果显然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有效发展,也不利于解决城镇化建设中个体工商户的生存问题。
如果商业银行决策放贷的概率为 ,拒绝贷款的概率为 ,那么个体工商户的效用函数为: (1)
效用最大化,即 ,得 (2)
上式便是基于博弈均衡分析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信用风险模型,该模型揭示了影响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用贷款违约率表示的信用风险指标 与贷款本金 和贷款利率 正相关,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收益率 和信用惩罚 负相关。也就是说,贷款本金越多,贷款利率越高,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越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收益率越高,信用惩罚措施越严厉,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越低。
4 我国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既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依靠,也是各商业银行拓展自身业务品种,实施金融创新的一项手段。但小额贷款独有的业务特点和运行机制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结合博弈均衡模型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防范与管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建议。
4.1 开发多种小额贷款品种,提供多种贷款担保方式,更全面地服务小额贷款客户
为更好地扶植农户、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商业银行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创新小额贷款业务品种,如中信银行已研发包括种子贷、互助贷、POS贷等新产品,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同时,提供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等多种担保方式,不断扩大担保品的适用范围,以满足不同客户的授信需求。
4.2 充分进行贷前调查,提高信贷员风险防控能力
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资格的审核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他们往往缺乏详实的财务信息,给银行的贷前调查带来很大困难。因此 在严格遵照信贷业务管理规范的同时,信贷调查员要善于扑捉借款人的各项信息,如借款人的道德品质、经营情况、管理能力、社会关系等,从而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例如中信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考察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经营情况,通过专项管理,包括调查、审查、放款、贷后管理和产品设计等多个环节防范小额贷款的信用风险。
4.3 建立高效专业的清收队伍,合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使客户充分了解违约的潜在损失
本文的信用风险模型表明,商业银行对违约客户的处罚力度越大,客户在衡量得失利弊后,选择违约的可能性越小。所以,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采取严格的贷款违约惩罚措施,自动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组织培训一支专业的清收队伍,并在借款者中形成一定影响力,使得借款人违约的潜在损失不可估量,一次违约不仅要付出高昂罚金,更有可能使所有银行不再与其合作。因此,在信贷关系存续期间,使借款人充分认识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严重损失,对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大有裨益。
4.4 积极发展小额循环贷款,适度实行优惠利率
从信用风险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额贷款金额越大,利率越高,客户的违约率越高。所以,商业银行应积极发展小额循环贷款业务,不仅可以降低借贷双方就同一贷款产品多次申请、审批的成本,合同期限内随借随贷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促使借款人更加重视长期经营收益,避免短期行为。由于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存在,为避免“柠檬市场”的局面,银行有必要以降低利率的方式对优质客户予以激励,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1]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黄毅.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上)[J].银行家,2005(12).
[3]黄毅.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下)[J].银行家,2006(1).
[4]吕坤,富航,于振利.我国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博弈分析[J].财经界,2012.
信托类贷款理财业务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综观我国境内商业银行开展信托类贷款理财业务的实践,银行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如下几类:
理财产品涉及的资金信托结构蕴含的合规性风险
从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践来看,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核心环节是设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应该适用中国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通过且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事实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委托人”是否合格。无论从理财产品资金的来源还是资金未来投资风险的承受来看,银行并不因为筹集了理财资金而成为这些资金的所有人,银行并不承受这些资金的投资风险,实际上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有关当事人设计中,有关文件也往往明确定位银行为集合资金的代表;另外,《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即“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这意味着银行不可能作为唯一的委托人。基于此,真正的委托人应该是理财产品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作为真实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应该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尤其是该办法第五条强调了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第六条所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从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环节来看,银行对投资人并未严格关注前述条件,尤其是未在有关理财产品销售宣传文件或产品说明书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集合资金信托的合规性留下了违规风险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可能存在违反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和信托期限的限制。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符合“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且“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规定。但是从银行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发售实践来看,很少有银行考虑前述规定,理财产品的自然人人数往往都大大超出50人的限制,而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也未必均在一年以上,例如某银行产品“特别理财计划信贷资产转让人民币9个月”,就是以9个月为期限。
集合信托资金的用途是否合规。从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设计的初衷来看,理财资金最终投向贷款项目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一投资去向与《办法》的规定不协调。因为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意味着理财资金设立的资金信托项下资金投向贷款不得超过其筹集资金总额的30%。可是,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针对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终投向绝大多数都是百分之百用于提供贷款,这意味着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天然就蕴含了抵触监管规章的缺陷。从严格的合规意义来看,笔者认为这里是隐藏了明显的违规问题,而且如果银监会为了严格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检查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则银行仍然可能承受违规风险及相应处罚。
集合资金信托涉及的受益人大会运作的合规问题。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3)更换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从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的架构安排看,虽然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也有受益人大会机制,即受益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但是通常没有具体约定哪些事项由受益人大会决定;另外,银行作为受益人代表(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把银行直接设计为受益人,即此类信托是自益信托)在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人之间的相关合同中,也很少涉及受益人权利的安排问题,更没有具体约定受益人大会的委托事宜,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益人代表是无法自主决定应由受益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尤其是其中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如果一旦真实的受益人因其实际承受了信托财产风险,而无法实现或者获得其应享有的受益人权利,则可能抗辩银行违规,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受益不足甚至严重亏损的时候,更可能发生此类抗辩。
基础资产中贷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引发的风险
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设立信托后,最终投向是由信托机构发放特定的贷款或者用资金购买已经发放的某银行贷款,因此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必然依赖于贷款自身的合法合规性。如果贷款本身因其合法合规方面存在瑕疵,不仅可能导致本息收回的困难,而且可能引发贷款担保的安全。从理财产品资金最终投向的分布情况来看,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既可能是贷款项目本身存在合法合规性基础的房地产开发类贷款,也可能是某些特定项目在环保或国家审批手续方面存在种种瑕疵。信托贷款一旦发生贷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必然挑战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并进一步危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如果担保是物权类担保,则更可能因为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瑕疵导致物权担保的无效性,因为最近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旦贷款项目及贷款合同被认定违法违规而无效之后,将引发出配套的担保物权合同的无效,因此投资者权益的最终担保机制也将面临挑战。
一些银行对此类风险尚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主要源于目前银行能接受的信托贷款往往有诸如四大银行或开发银行作为担保人的贷款,或者是有着较为充足的抵押或质押(如股权质押)担保等机制;另外,因此类贷款已经由原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了审查或者贷款项目本身由信托公司作了审核,因此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代表的银行往往不关注此类贷款及其针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实际上,对于此类风险,几乎所有的银行均未在理财产品中给予提示,因此银行将无法将此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保本类理财产品蕴含的投资本金(收益)的担保风险
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承受了信托贷款的担保风险;对于无保本或保收益安排的情形,如果发生贷款无法偿还且担保无法实现时,银行仍然可能承受投资者抗辩的风险。由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多数都附有保本的安排,这种保本实际上已经把银行从一般理财产品的发售人角色变成了信托贷款的保证人,这意味着银行承受了贷款的保证风险。一些银行在做出这种安排时,容易疏忽对其背后的风险做出充分评估,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银行从发售理财产品业务中获取的收益极为有限而没有反映出收益与风险的对价(银行来自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来自销售手续费和托管费,有些理财产品还有业绩报酬,其中销售手续费率通常约0.3%,年托管费率为0.02%,业绩报酬或管理费则为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的剩余收益),也有银行甚至不收取任何管理费,而提供保本安排;二是银行在提供保证时过于信赖信托贷款项下第三人的保证或物的担保,尤其是当信托贷款的担保是由一般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三是银行对于提供保本安排的理财产品业务仍然按照一般中间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而没有按照保证类风险来进行管理。正由于银行没有充分地认识这些理财产品有关保本的风险,可能使得银行无法在其资产风险中真实、充足地反映此类风险,也将妨碍银行有效地预防和规避这些风险的发生。
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操作实践中,虽然银行未给予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但是有的银行为了吸引投资者而安排了银行备用贷款的机制,即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且担保亦无法实现,则银行可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途径来解决资金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但是往往设置了银行发放备用贷款的附加条件,这种附加条件因其主观性、原则性通常很强,银行可能在信托贷款风险难以承受时拒绝发放备用贷款,从而导致投资者自己承受投资本金损失。投资者则可能抗辩银行对所谓备用贷款拒绝发放风险揭示不充分,甚至抗辩银行以所谓的备用贷款来误导投资者对有关风险的预测和评估。
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中的违约风险
银行作为信托贷款的保管服务人,可能面临当事人质疑和追偿的风险。在某银行设计的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中,由某信托公司以其名义向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委托该银行某支行作为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该银行支行所充任的“信托贷款保管服务人”角色,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贷款人的部分职责,不限于贷款催收,包括贷款后监督贷款用途,跟踪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情况等等。这意味着银行实际承受了贷款人管理贷款的基本职责。如果信托贷款出现了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担保人又不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时,银行作为贷款保管服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可能面临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质疑,尤其是当银行保管的贷款曾经是自己发放的贷款,更因银行与该贷款有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历史的利益关系,银行很可能被理财产品投资人所质疑。一旦银行履职中存在瑕疵,银行势必成为理财产品收益追偿的连带责任人。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有关安排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银行发售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实际来看,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往往明确约定发生一定事由,银行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常见的终止事由包括:(1)理财产品所关联的资金信托提前终止,这是概括地把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作为银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由,且没有进一步说明资金信托终止的事由。例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文件约定:“在理财期间,如果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与之相对应,本理财产品将提前终止”。(2)受托人无法履行职责或银行与受托人协商终止信托计划,该事由强调了“信托计划”而不是“资金信托”本身的终止,当然两者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资金信托终止必然导致信托计划终止,但是两者也有区别,因为信托计划终止未必导致资金信托终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信托计划终止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信托计划终止的事由,包括了受托人、银行与受托人结合起来两方面的因素。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规定: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信托职责,或银行与受托人协商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时,该理财计划相应提前终止。
由于提前终止可能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因此提前终止事由的约定不明或不合理,可能引发投资者抗辩银行。从前面列举的银行常用的提前终止事由来看,存在以下不确定性并可能引发银行风险的问题:其一,简单而概括地授权银行在“资金信托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理财产品,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提前终止因素无法穷尽的问题,防止列举未穷尽可能导致的风险,但是其含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易于导致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抗辩。因为投资者可能据此抗辩银行没有充分揭示提前终止有关风险,提前终止事由含糊,投资者无法据此做出合理预见。另外,在发生特定提前终止事由时,投资者还可能质疑这种未明确的约定是否合理,倘若银行在特定事由中渗入了过错则更可能称为投资者抗辩的根据。其二,具体列举提前终止事由的不周全也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例如有的银行为明确“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事由,而约定“理财期内,受托人(A信托公司)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资金信托”。如果信托合同对资金信托终止的事由本身约定不周全,则势必导致投资者抗辩资金信托提前终止不合理并要求银行承受提前终止的投资损失。
投资收益与银行收费面临投资者质疑的风险
投资收益和银行收费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有关文件的设计存在的此类问题较为突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与银行手续费确定机制方面存在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差别化机制的不合理性容易引发投资人的抗辩。一些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为大资金客户留下更高的预期回报的安排,而投资额度较小的客户则预期收益率相对较低。这种安排是否意味着银行可以按不同规模资金的客户确定不同的收益率?笔者认为,仅仅通过预期收益率的差别化安排,不足以确定银行在实际收益率的差别化安排的合理性与合约性。这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抗辩。这是因为:首先,预期收益率只是对未来收益的一种展望,仅仅通过最高收益率的差别化无法确定最终实际收益率的差异。其次,当银行把资金筹集起来之后的运营中无法区分大资金和小资金的投资作用大小,实际上资金是混同管理混同收益,银行没有合理的机制或充分的根据来说明大小资金收益上的不同;如果没有事先准确的约定差异机制,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抗辩。鉴于此,如果小额投资者抗辩银行,则法院可能否决持此种安排的合理性,并导致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银行在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小额资金的实际收益率应相对大额资金的收益率低一个确定的幅度,则该约定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收益定位的不协调问题。有些银行在有关收益的说明文件中,一方面强调产品是“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又约定一个“最高预期收益率”。这种安排显然不协调,并可能引发投资人的质疑。例如B银行“××人民币理财2007年第××期”一方面肯定了该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在收益率说明文件中规定:预期最高到期兑付年收益率为3.81%。如果将理财产品定位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则该产品的收益应该有一个确定的收益率,而不应存在“预期最高到期兑付收益率”问题。这种文件约定的内在矛盾,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诉,尤其是当实际收益率无法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或者收益率极低或为零时。
在限制最高收益率时,剩余收益归银行的问题。有的银行为了获取较高的投资管理报酬,在理财产品有关文件中明确限定了投资人从该产品获取的投资收益率。这意味着最终核算收益时,如果理财计划获得收益在按约定的最高收益率计算分配给投资人后,仍有超额收益剩余则归于银行。实践中,有的银行并未在有关产品文件中明确此类剩余收益作为银行发行和管理理财产品的业绩报酬,而是含糊其辞不提及剩余收益的处理,此种做法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抗辩。如因缺乏明确归于银行的约定,则投资收益仍然应该归于实际投资人,而不能擅自留存于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另外,还有的银行则将剩余收益直接归于银行的“手续费”。一方面存在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合理性问题,另一方面一旦剩余收益较高时则可能存在手续费过高的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投资人的质疑和投诉。况且近年来银行的各种收费合理与否一直为社会各界关注,这种缺乏合理计价基础的手续费定价的投诉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收费名目不合理可能引发风险。从各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看,不同银行在收费事宜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从目前银行的实践来看,在信托贷款有关的理财产品业务中,银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收取管理费)、银行固定承销费(有的银行称为“销售手续费”)、浮动业绩报酬、资金托管费、渠道费。
对于浮动业绩报酬,各行的规定不一,是容易引起投资者争议的一个问题。例如,C银行发行的“××人民币资金信托1年”有关产品文件规定:如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到期或赎回该理财产品,银行和受托人(信托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收取业绩报酬:(1)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低于7%(含),银行和受托人不收取业绩报酬;(2)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高于7%,银行和受托人对高出7%(不含)的部分合计收取10%的业绩报酬。”还有的银行不明确手续费的具体收取,而是以一定的收益率为界限来确立手续费的收取机制。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把从信托计划所收到的资金高于理财本金和按8%/年计算的收益之和,银行将先向投资者支付理财本金和按8%/年计算的收益,剩余部分才作为手续费收入;否则,银行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按照从信托计划实际收到的资金向投资者分配。这种机制一方面存在银行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以获取竞争优势――冲击银行业理财产品的竞争秩序的嫌疑,另一方面超出8%收益率计算收益以上部分作为手续费收入也有收费合理性方面的缺陷。这些理财产品都是同类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但是银行的有关收费或报酬却差异悬殊。这种差异有可能称为投资者抗辩银行收费不合理的理由。
理财资金投向银行所发放贷款的利益冲突潜伏的风险
在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的实践中,一些银行经与信托公司合作,把理财资金最终投向于银行自身发放的贷款,这其中潜伏了“利益冲突”问题。因为银行一方面是理财资金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另一方面银行又将这些资金投向自己发放的贷款,银行的角色有利益上的冲突,尤其是一旦银行发放的贷款发生了质量问题,则可能引发投资者损失并导致其投诉。
C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人民币资金信托1年”,该产品说明书明确指出: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该银行某分行信贷资产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即由委托人(银行)委托某信托公司以受托人名义向该银行某分行购买一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为D有限公司。尽管产品说明书也强调了产品的信用风险“指本产品到期时,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单一资金信托实际获得的分配资金不足,该信托产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应预期年收益率计算所应获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额,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收回乃至损失的风险。C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后续贷款安排仅在届时满足C银行各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不构成C银行的一项承诺或义务。”这里虽然有着明确的风险提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毕竟是C银行自己发放的贷款,而且产品说明书还就该基础资产蕴含的风险作了“主观”的评价――“风险较低――至本产品说明书出具之时,借款人在C银行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且在理财计划到期日,C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这种评价无论是否准确,完全依赖于贷款是否发生不能偿还本息,如果贷款发生了不能偿还本息的问题,则投资者势必会质疑该银行可能存在隐瞒风险信息的过错,这里的利益冲突来源于民事法律中的“双向”问题。另外所谓的“C银行为借款人提供后续贷款安排”,则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C银行的后续贷款可以解决到期日本息偿还问题,从而促成投资者乐观于疏忽贷款风险,因为这里的用语并没有“或然”、“附条件”性,而是非常确定的表述。可是,该产品书后文则明确指出“后续贷款安排仅在届时满足C银行各项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并不构成C银行的一项承诺或义务。”
这意味着所谓后续贷款安排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障意义,可能因C银行的主观判断而化为乌有。
一旦因为银行自己发放的贷款最终发生不能偿还本息情形,而银行拒绝后续贷款安排,则投资者会投诉银行。当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完全可能因为银行的“利益冲突”行为问题,撤销有关交易,或者要求银行承担相关交易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风险揭示的充分性瑕疵可能引发的风险
银监会对于发售给个人的理财产品在风险揭示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一些银行在操作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揭示风险时,存在疏忽对有关风险的充分揭示。有的银行在相关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内容较为简单,例如某银行发行的一款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仅提及以下几种风险:(1)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受制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履约风险,例如贷款的借款人破产或未按时还本付息并且担保人破产或未按时承担担保责任等,并受信托公司履约风险的影响。(2)利率风险:客户收益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允许客户提前终止,也不允许客户质押。(4)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等。这里的提示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就是否保证本金问题做出明确揭示;二是该产品赋予银行提前终止权而未给客户提前终止权,风险提示未对银行提前终止及其给客户带来风险问题做出提示;三是未就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本金与收益可能因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担保物的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本金或收益问题做出提示,实际上,此类风险在贷款本金和利息需要担保人或担保物来偿付时,发生延期支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银行对此不做出明确提示,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投诉,并有可能导致银行垫付的风险。
从各家银行发行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对风险揭示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主要风险类别没有做出较为全面的提示,列举的风险类别过于简单,一些极为重要的基本风险类型未能得到提示;二是对风险的概括方面存在不足,有的未能准确地表述某些类型风险的内涵和外延,有的把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混同,有的列举的风险存在明显的重叠,也有的在界定某类风险时把明显不属于该类的其他风险纳入;三是在个别风险的揭示上不能充分,或者故意含糊其辞,存在误导或隐瞒的问题;四是把部分本应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承受的风险作为投资者风险来揭示,并强行将此类风险转移给投资者,这种不公平的揭示与风险安排机制可能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认可等。
银行防范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
针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上述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
银行应会同信托公司努力推进资金信托有关监管规章的修改。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基本结构合规风险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监管机构适当调整相关监管规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中的核心结构,《办法》现行的规定不利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展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仅仅依靠现行结构的改造也很难满足此类业务发展需要。为此,建议银行、信托公司应积极推进监管机构适当调整,为银行作为人筹集资金设立资金信托给予适当空间,同时要为此类资金信托投资贷款给予严格的限制。
银行应认真审核信托资金所投向的贷款及其担保的合法合规问题。银行在这里的审核应该从独立审核贷款的角度进行尽职调查,银行的信贷审查不应该进入这一理财产品流程中,不能仅仅由银行的产品设计部门或销售部门负责此类审核,也不能过度依赖原银行或担保机制。对于有合法合规瑕疵的贷款、担保均不宜接受。
银行应主动限制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自己发放的贷款。如果选择投资购买自己的贷款,除非银行承诺回购,贷款一旦发生问题,利益冲突因素势必成为理财产品投资人抗辩的事由。而且这种结构安排,尽管银行做出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但是仍然不能解决银行利益冲突的风险。为此,笔者认为,银行不能发行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安排后投资自己发放的贷款。
银行应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在理财产品发售中对信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及投资贷款的重大变化等因素应该客观、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止在相关文件表述中使用诱导性的语言隐瞒风险或者使投资者误解风险。
银行应全面列举提前终止的事由以及有关损失承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提前终止事由的约定问题,银行不宜简单对待该问题,需要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和资金信托有关协议做出适当约定,要在详细列举的基础上辅之以原则性概括约定。同时,银行还应注意在资金信托合同中就信托终止的可能情形做出妥善约定,防止投资者在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抗辩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未能尽职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应该立足对基础贷款资产及其担保的质量评估。从理财产品业务的性质及风险分配来看,笔者倾向于银行不对此类产品进行保本或保本保收益,这样银行更容易清晰地定位理财产品的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关系,以避免把理财产品转化为信贷产品。
银行应该在理财产品及信托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地约定各种费用和收益分配机制。这些费用和分配机制应该得到投资人的认可,不应该发生试图让银行接受收益而相应风险却由投资者承受分配方式方法。对于所谓的业绩报酬或者管理费也应该有可以合理的估算机制,并且其占比的合理性与银行付出的劳动相应。
合理定位银行在信托贷款有关保管服务角色。银行作为信托资金投资后相关资产的保管人应该与有关信托贷款的服务角色适当加以区分。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贷款的发放人,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它应当承受有关贷款的催收和管理。笔者认为银行在保管人角色上可以承担贷款账户的管理,但是对于信托贷款的催收及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有关信息的跟踪和监督应由信托公司来承担。这样有助于适当控制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的拓展。
关键词:“十二五”产业规划 并购贷款 策略
2011年一季度,银行业并购贷款业务规模为850亿。其中,国有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超过500亿,而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业务份额占到国有银行总和的40%。另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规模也已经超过100亿。可以说,并购贷款业务为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做了很好的补充,也是用市场化融资方式促进产业升级、行业整合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有益探索。目前,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有关部委参与起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上报国务院,9月将对外公布。根据《规划》,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四个为支柱产业,三个为先导产业。同时,对于钢铁、汽车、水泥等传统支柱产业应大力鼓励产业升级,通过并购重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发展之路。在此背景下,并购贷款业务必将受到高度的关注,对其的需求也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势下,深入探讨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模式和对策。
一、我国并购贷款的现状
(一)规模增速较快,业务主体多元化趋势显著
目前,我国并购贷款的规模增速较快,在较短的时间内整体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并购贷款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通常是与当地产权交易所合作良好,如工商银行和上海产权交易所、民生银行和滨海股权交易所都签订了并购贷款合作协议,充分利用交易所的并购资源发放相关贷款。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银行分别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了50亿的并购贷款。除了大型银行外,一些城商行并购贷款业务也在不断开展。在850亿的总规模中,有超过150亿是由城商行所贡献的。如2011年2月,富滇银行发放了云南省首笔1.5亿元的并购贷款。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发放了复星医药产业发展公司的一项1.6亿并购贷款。
(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存在瓶颈
不到两年时间,并购贷款迅速实现850亿的规模,使得其潜在风险为业内人士所关注,很多商业银行总行的相关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于并购贷款的审批和发放都相当谨慎。如某城商行的一项并购贷款业务就未能通过法律合规部门审批,原因是,在此交易中,虽并购方将取得被并购方超过50%的股权,但合规部门认为,并购方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权,对企业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也不具控制力。
二、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相关专业人才匮乏
在并购过程中,银行需要评估并购双方的产业关联度和战略相关性、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效果及企业价值增长动力等,这无疑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需要银行拥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的投行团队。但就目前国内银行自身而言,人才储备的匾乏、缺少懂得并购贷款业务的团队,将是商业银行从事该项创新业务的重大障碍。
(二)风险防范意识亟需强化
并购行为是一个复杂过程,其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如整合风险,并购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并购交易本身,更重要的是取决并购完成后业务、机构、管理、人员、企业文化的整合,这一环节会诱发潜在的整合风险。
再如信用风险。由于并购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条件,因此既要关注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状况又要关注被并购企业的信用状况,但很多企业一旦进入被并购程序,其内部的矛盾和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增加了银行风险识别的难度。
此外,还包括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道德风险及国家层面的政治风险等等,这些都需要银行全面综合考虑,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但目前国内多数银行对并购风险的防范能力较为薄弱,对于并购的风险评价体系也不成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并购贷款的发展。
(三)相关配套体系应进一步完善
为防范并购风险,应对并购双方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资信状况、财务结构等因素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这必须依靠会计、评级、法律、咨询等其他机构的协助。由于我国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运作不规范,数量不足,且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信度,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并购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新形势下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策略和建议
(一)按照“十二五”产业规划布局,选择并购贷款发放行业
商业银行应充分领会“十二五”产业规划精神,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进行并购贷款投放。根据《规划》,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新材料将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同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链涵盖了45个行业。商业银行应将这些新兴产业作为并购贷款优先发放的目标行业,充分发挥并购贷款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中的融资补充作用。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应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安全性是银行机构经营发展的首要因素,因此,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并购贷款业务,银行应充分重视对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银行要权衡收益回报和风险,选择行业前景好,但出现暂时性经营问题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坚持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选择适当的杠杆率,提高收益。
(三)加快并购贷款相关专业人才的积累和培养
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对并购业务精通的人才相对较少的现状,各家拟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加大对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外部通过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激励机制汇聚业界优秀的专业人士,内部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及交流学习,夯实并购贷款业务人员基础。这样有利于银行对并购双方的深入调查,有利于银行更了解企业并购的形式,同时有利于银行降低并购贷款的风险。
(四)实施规模与质量并重的发展策略
商业银行应有清醒地认识到并购贷款的规模不是最关键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看该业务的技术含量,是专业的并购贷款业务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业务,并保证由此可以提升银行的专业能力。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中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和质量先行的发展策略是非常必要的,片面强调贷款规模而忽视内在技术含量,会造成业务发展初级化,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容易诱发诸如整合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诸多潜在风险,从而对银行的整体经营带来风险。
(五)大力实行客户多元化战略
目前,我国并购货款业务客户类型单一相对、数量上也不足,银行倾向于选择国有大型企业作为并购贷款的主要发放对象。考虑并购贷款的需求方因素,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多使用无偿划转的方式,企业国有产权仍然在政府,这样势必会降低并购贷款的市场性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时应实施客户多元化发展战略,既要注重国有大型企业客户的维护,又要充分挖掘有潜力有发展的中小企业客户,使其并购贷款客户结构多元化和合理化。
参考文献:
[1]方家喜.战略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9月公布[N].经济参考报.2011
[2]谢清河.企业并购:基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
[3]文海涛,西方企业并购绩效理论研究评述[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