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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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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第1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论文关键词:旅游开发;环境保护;问题

论文摘要:在旅游开发的热潮中,存在以牺牲旅游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旅游大发展的众多问题。本文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与对策。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

第2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制度启示

一、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法律制度研究的意义

大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为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统筹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时间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整体性使我们必须对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规范予以修改,而预防类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重点,预防类制度在环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

现今预防原则先已被公认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首要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几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牺牲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却使人类付出了更惨痛的代价。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渐将环境政策的重心从末端治理转移到事先预防,并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类制度,落实预防原则。大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预防类制度上,以体现预防原则。制定于2002年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是人类跨入21世纪后颁布的第一个环境基本法,该法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原因如下:

首先,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体例,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顺应了循环经济的浪潮,这使该法的很多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大陆的环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虽作修订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上,已不适应时代的潮流。因此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对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的范本。

其次,大陆和台湾地区本是同根生,同文同种,共为一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现在两岸经贸关系十分密切,人员往来也日益增多,大陆是台湾最大的出口和投资基地,衍生出很多环境保护问题。学习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经验,使两岸的环境保护法律得以沟通和协调,并以此促进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岸的和平统一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之际,对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予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任务和措施的规定,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规划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预防类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是最适当且最能实现预防原则要求的一种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标志着国家的环境政策已从消极的“污染防治”跨越至积极的“环境管理”。台湾《环境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7条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总的规定,“‘中央政府’应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情况,并公布之。”第二章规划及保护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6条“各级‘政府’对于土地之开发利用,应以高品质宁适和谐之环境为目标,并基于环境资源总量管制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并推动实施。前项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第17条“各级‘政府’为维护自然、社会、人文环境,得视自然条件、实际需要及兼顾原住民权益划定区域,采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为活动及使用。各级‘政府’应视土地使用及人为活动限制程度,予以补偿及回馈。”;第18条“各级‘政府’应积极保育野生生物,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湖泊、湿地环境,维护多样化自然环境,并加强水资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绿化工作。”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规划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环境规划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规划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环境规划是一种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合理战略,牵扯的内容十分广泛。环境规划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种利益,环境保护规划必须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如国土利用规划,其是从宏观角度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较长时间内国土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所作的总体安排,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交通、通信、动力和水资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合理安排等等此类。所以环境规划要考量到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制定环境规划的过程也就是衡平各种利益的过程,衡平即分出主次,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取舍,有侧重。台湾《环境基本法》第7条和第16条均规定,环境规划的制定必须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适应,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环境生态保护应优先考虑,即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过去末端治理环境问题的失败,使许多国家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须提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程度上,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环境保护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已在环境法规中肯定了环境的优先保护地位。台湾《环境基本法》规定环境规划应顺应了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环境优先原则,无疑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

2、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状况

《环境基本法》第7条规定各级“政府”推定实施环境规划,并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把评估的结果作为肯定政府绩效或作为环境规划修改的依据。这一规定就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执行力和拘束力,环境规划并不仅仅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和调控作用。环境规划的执行力表现在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环境规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环境规划的拘束力表现在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是考量政府绩效和环境规划是否应修改的依据。环境规划的执行力和拘束力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这避免了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被束之高阁、形同虚文的情况,确保环境规划下达的目标和任务能及时完成,推动环保工作的顺利进展。

3、规定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基本法》第16条、17条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为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自然界基因库的完整,并保存社会及人文环境资源及景观,《环境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视自然条件及实际需要,分别划定若干自然保护区域,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作总体规划。目前“政府”规划的各类保护区总面积非常之大,约占台湾陆域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为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区内限制某些人为活动,这会对原住民的权益带来侵害,因此,《环境基本法》又规定,“政府机关”应对受限制着的权益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回馈,以体现公平正义。自然资源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基本法》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注重自然资源的保育。这一规定对确保生物多样性,从而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第4、12、22、23、24条对环境制度的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规划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还停留在宏观阶段,规范性较差。从已有的规定来看,环境规划主要还是针对污染防治,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没有提及。环境规划的理念依然是末端治理,没有贯彻了持续发展理念,体现环境优先原则,并且《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环境规划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导致环境规划的指标每年都无法完成。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增加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建立环境规划的定期评估制度,以保证规划能按时完成。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开发建设或其他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供有关审查批准等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出现在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其后被很多国家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科技手段对环境影响做出的科学评价,具有预测性和综合性的特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预防原则,被认为是预防类环境制度的支柱。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24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中央政府’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或减轻‘政府’政策或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之不良影响。”同时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共参与制度也作了规定:第11条“各级‘政府’得聘请环境保护有关之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备供谘询。各级‘政府’得邀请有关民众与团体共同参与加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第29条“‘行政院’应设置‘永续发展委员会’,负责永续发展相关业务之决策,并交由相关部会执行,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各三分之一组成。”;第34条“各级‘政府’疏于执行时,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依法律规定以主管机关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讼。”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

《环境基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一般的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一般的开发行为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行为,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业、旅游等建设行为,这些开发行为在动工之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多国家和地区环境法规中都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台湾《环境基本法》把政府政策也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环境的整体性和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说,政府政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开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都很多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政府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往往是长久性、整体性和难以恢复性的。因此,比起一般的开发行为,把政府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能体现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环境破坏的功能。另外《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办法》对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工业政策、矿业开发政策、水利开发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畜牧政策、交通政策、废弃物处理政策、放射性核废料之处理政策和其他政策。规定这些政府应当进行评估的标准是政策可能使环境负荷超过当地涵容能力,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危害国民健康或安全,危害自然资源之合理利用,改变水资源体系,影响水质及妨害水体用途,破坏自然景观之和谐性,其他违反国际环境规范之要求,或有碍环境生态之永续发展。

2、注重公共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公共参与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环境法中的公共参与原则是一国政治活动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如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认了公共参与原则,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落实。台湾《环境基本法》第11条、29条也对公共参与原则作了规定,公共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涉及到每个人,公共参与环评保证了环评决策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另外《环境基本法》第34条规定了环境诉讼制度,环境诉讼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当环境决策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的权力,或者决策机关没有慎重考虑公众的意见,或公众对环境决策机关的最终结果有异议时,公众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环境诉讼是实现公共参与的重要救济手段,真正使公共参与环境决策落到实处。《环境基本法》对公共参与原则的规定,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公开,环评决策结果符合公众的利益。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3条,从该条规定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只限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规划并没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大缺憾。很多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如当年政府积极发展十五小企业,即小造纸、小制革、小燃料、小土焦等,造成环境生态的严重破坏。现在我们认识到这些企业污染严重,主张取缔。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污染企业仍屡禁不止,对环境构成极大地威胁。比如近来出现的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就与太湖周边的乡镇企业污染有密切关系。大量的污水排入太湖,致使水中磷氮过量,造成蓝藻暴发。太湖被污染,自来水无法饮用,无锡市上百万居民上街抢购纯净水。只有对政府经济开发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另外《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公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具体规定,第6条笼统性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条规定远不能满足使公众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因此,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首先扩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将政府的宏观决策纳入评价的范围,并具体规定哪些政府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标准是什么。对公共参与环境评价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确实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的又一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清洁生产意为“更清洁的生产”,是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技术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制造出清洁的产品。清洁生产本质为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污染的产生,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清洁生产制度是清洁生产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清洁生产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5条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消费绿色产品进行了规定:“人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人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6条规定了进行事业活动的清洁生产要求:“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从事清洁生产和其他环保事业的鼓励措施:“各级‘政府’为求资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应环境保护之需要,对下列事项,应采适当之优惠、奖励、辅导或补偿措施:一、从事自然、社会及人文环境之保护。二、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三、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四、再生能源之推广及应用。五、研发节约能源技术及设置节约能源产品。六、制造或设置污染防治设备。七、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迁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资源作为环境保护之用。九、从事环境造林绿地。十、其他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各级‘政府’应采行必要措施,以促进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制品及劳务之利用。各级‘政府’之采购,应以再生资源制品及环境保护标章产品为原则。”

(一)《环境基本法》清洁生产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规定了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5条规定了公民的绿色消费责任。公民的消费行为和日常生活,均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环境基本法》规定公民应以绿色消费为原则,对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公民绿色消费、购买清洁产品,不仅可以减少日常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清洁、对环境污染少的产品。公民消费行为的改变,可以促使企业自觉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因此,公民绿色消费可以较低的成本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2、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企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预防或减少污染的产生,节约与回收可再生资源。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对企业清洁生产责任的规定是清洁生产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了从生产源头控制或避免污染产生的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了过去被动末端控制污染的手段,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要予以避免或减少。清洁生产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不仅在产品的生产阶段,采用清洁原材料和清洁的生产工艺,同时对可再生资源要回收循环利用。

3、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环境基本法》第37条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为了有效的推行清洁生产,《环境基本法》规定了对从事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再生能源的推广及应用等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或补偿等措施。政府对从事清洁生产给予鼓励,能有效的促进企事业更加积极的研发和推行清洁生产技术。

4、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清洁生产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要求,政府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引导和服务功能,促进可再生资源或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原材料的使用。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优先购买清洁产品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虽然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这一制度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政府推动清洁生产的责任和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并引进循环经济条款,使整个生产过程从原料来源到废物回收能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系统,实现无废物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

五、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具有政策的期待性,对于申请环境开发或利用行为,自要超过了环境标准数据的规定,申请者即可清楚的得知其申请行为无法得到许可。预防原则在事务上的体现,就是各种环境标准的设定。

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25条:“‘中央政府’应视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准,订定阶段性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地方‘政府’为达成前项环境品质标准,得视其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订定较严之冠之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用于该辖区。各级‘政府’应采必要措施,以达成前两项之标准。”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制度的特点

从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标准的制定具有阶段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中央政府”应以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平为依据,订定阶段性的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环境保护及环境品质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环境标准须分阶段制定。不同阶段依据客观情况,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环境标准的制定遵循地区差异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辖区内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较严格的管制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应于该辖区。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人口数量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些地区这种差别是相当巨大的,因此环境问题与地区关系密切,制定环境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本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标准。如果忽视地区差异性,片面追求环境标准的统一,反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台湾《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地区差异性。

3、规定“政府”达成环境标准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达成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法律化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予以执行。为保证环境标准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实施环境标准的措施,达成环境标准的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9、10条,具体规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两个层次,横向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并具有合理之处,但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环境标准应分阶段制定,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标准。其次环境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地区差异性,大陆地广辽阔,东南西北差异很大,不同地区应实行不同的环境标准。最后,应规定政府为完成环境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环境标准未完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金瑞林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3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对策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定义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参加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

因此,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政府及有关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依照相关的法规规定,引导或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规定和规划,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并监督环境政策的实施,调处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平等的参与与其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的制度。

二、国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逊发表了著名的《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出过量使用农药对环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破坏作用,这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年4月22日,美国2000万群众参加了环保游行,这一天被称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纪念,这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对于公众参与,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节第3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也引进公众参与,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需要向公众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目前较为完善的国外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有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日本经重大修改并更名的1993年《环境保护基本法》,英国经两次重大修改并更名的1995年《环境保护法》,加拿大经连续修改后的1999年《环境保护法》,瑞典1999年《环境法典》,俄罗斯2002年颁布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法国1998年《环境法典》及最近制定的2005年《环境》。

三、国外公众参与环保的主要措施

1. 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直接确认或间接体现。法国1998年《环境法典》第110.1条明确规定:从事相关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必须在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照下列原则进行……”第四个原则就是参与原则,并进一步指出“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各种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以及危险行为的信息。

2. 确认公民在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对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公民的主体地位集中体现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为实践和立法领域的先驱。美国还通过判例法实现公众参与,其私人检察总长、公共信托、环境权、妨害公众等理论为国内环境法学者所关注。

3. 确认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赋予公民知情权、异议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救济权。法国甚至通过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2005年法国《环境》第1条指出“人人都享有在一个平衡的和不妨害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权利,俄罗斯2002年《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非常情况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4. 设专门章节详尽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实施,并通过法律条文或判例法确立程序性规范。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第二章“公众参与”,规定了公众的环境登记权、自愿报告权、犯罪调查申请权、环境保护诉讼和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等内容;法国1998年《环境法典》专设第二编“信息与民众参与”,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目的、范围、途径、权利和程序。

5. 明确政府促进公众参与的主要职责,并将公众参与提升到全民环保理念的高度。法国2005年《环境》第8条强调了环保教育与培训“环境教育和培训应该为实施本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贡献”,第9条则有关科研和改革“研究和改革应当有帮于环境的维护和利用”;日本1993年《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二章“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了政府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教育、学习,促进非政府环保组织的自发活动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J].理论前沿.2004,(13)

2、NGO:环境保护运动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积极力量.社科纵横[J],2007,(7)

3、邓庭辉.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J].环境科学动态,2004,(2)

4、姚慧娥.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J].上海环境科学,2003,(22)

5、陈叶兰.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6、李艳芳.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J].江海学刊,2004,(1)

第4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20xx年6月24日,我们一行七人在王老师的带领下,来到美丽的黄冈市。黄冈地处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长江中游北岸,京九铁路中段。现辖一区(黄州)、二市(武穴、麻城)、七县(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黄梅、团风)和一个县级龙感湖农场,版图面积 1.7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30万。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区位交通得天独厚,自然人文交相辉映,是中外闻名的美丽古城。我们此次到黄冈市的任务是将在黄冈市监测站和环保局参加为期两周的见习实践的锻炼。在老师的安排下,我和另外一个同学被安排在了市环保局管理科实践,真正融入社会生活工作的第一步,实践的点点滴滴让我受益终身。在这个美丽的城市我们度过了一段十分有意义和难忘的时光。

一、实践目的

实践是迈向成熟重要的一步,也是大学生正视社会和正视自己,走出自我,真正融入社会生活工作的第一步。通过参加实际工作,初步了解和掌握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巩固和运用目前所学的专业知识,使所学知识与实际相结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通过撰写实践报告,提升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 了解环保局的工作性质,以及在政府部门中所处的位置;了解环保局管理科的基本工作状况,工作内容,流程以及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加强与他人的合作精神与组织纪律性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学习和提高处理社会工作中的人际交往能力。增加工作经验,为将来的正式工作打下基础。

二、实践内容

在实践过程中通过指导老师的指导,学习和了解了与环境的一些相关问题和环保局工作流程;整理分析所收集的各项资料,对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存档。在这期间并进一步加深了对Excel使用的能力;学习对已归档录入的文件的检索以及《环保局年报表的数据输入系统》的使用;了解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流程及书写格式;了解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政府机关日常办公的基本知识;学习政府文件和环保局日常办公文件的书写格式及环评审批意见的下达的具体流程。阅读文件,抓住文件核心内容,对有关实地调研数据资料进行详细记录并加以整理。每天写好实践笔记,记录实践情况、实践心得、工作计划等。

2.1 地点:黄冈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办公室

2.2 指导老师:王主任、邢主任

2.3时间:20xx.6.24——20xx.7.7

三、实践过程

实践第一天,跟随带队的王老师一起来到黄冈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与该科室的周科长,王主任见面,两位科长很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同主任握手,让我激动万分。他们的热情立刻让我初进这政府机关的紧张消失的无影无踪。他们勉励我们要好好学好专业知识,要我们对环保这一朝阳产业树立信心。之后在王主任的安排下,我们见到了我们此次实践的指导老师----刑主任。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们与刑姐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3.1 黄冈环保局简介

第一天,刑姐详细的给我们介绍了黄冈环保局的内设机构和它们的主要职能。

3.1.1 黄冈环保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县(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督查、督办、考核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七)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和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组织落实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指导红色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1.2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办公室(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牌子)、规划与财务科、政工科、污染防治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挂科技与监测科牌子)、宣传信息科6个职能科室。

在接下来的两周时间里接触的就基本上是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在刑姐的帮助和指导下,学会了很多。

3.2 了解环境保护档案,加强对工作内容的认识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黄冈环保局档案的分类分为四大类:党群政工类、政务综合类、环境管理类、科技监测类。每一大类再细分永久、30年、10年三个小类。凡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内)保存。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定小组鉴定,并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由本部门档案、保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执行,并报本部门的保密和保卫部门备案。销毁档案时,由档案、保密或者保卫部门指派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并按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接收单位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毁弃。

环保部门必须提供保管环境保护档案的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管理。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的装具,应当配备防磁化设施。

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状态,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

3.3 工作内容

实践期间在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露;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的前提下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3.4 阅读学习相关文件

在对环保局档案工作的了解熟悉后,今天在刑姐的指导下我们开始学习阅读档案室的一些相关文件,了解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编制流程及书写格式;了解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政府机关日常办公的基本知识;学习政府文件和环保局日常办公文件的书写格式及环评审批意见的下达的具体流程。

诸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审批中坚持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坚持“以新带老”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准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充分发挥环评这一源头控制的作用,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乡村总体规划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严把审查关,否决此类项目。并且深刻的体会了“三同时”在环评中的重要性,“三同时”就是“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保局污控科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三同时”管理和验收,对不符合 “三同时”的项目是坚决不予批准的。 环评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环保部门要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复。另外,在刑姐的指导下,我们学习其他各种政府文件的书写和阅读,政府公文的阅读和书写这在我们以后可能从事政府相关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我们必须学会的基本技能。

3.5 实践结束,返回学校

经过两周的实践我们的实践任务基本完成,到了说再见的时候了。临走时总有些不舍,黄冈,在这个美丽的城市我们度过了一段十分有意义和难忘的美好时光。

四、实践收获与体会

首先感谢学院和黄冈市环境保护局给我们提供此次实践的机会以及对我们的实践的支持和帮助;其次要感谢王老师为我们这次实践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及对我们的悉心指导。是你们的责任心和帮助让我们获得了难得的实践的机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基本的技能同时又得到很好的锻炼和成长,真心感谢老师们的辛苦付出!

第5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石油平台 环境污染 保护措施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和矿产资源。我国海洋石油开发事业取得巨大成就,自20世纪50年代末海洋油气开发起步,到2010年石油天然气产量就首超5000吨。但海洋石油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石油平台生产过程中的原油泄漏更是造成了生态灾难。因此,人们应注重在油田开发过程中,强化环境保护管理,尽力避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做到油田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1 海洋石油平台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海洋平台是石油开发的基本单元,也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源头之一。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化学添加剂、工程及设备废料、工业污水等;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一是污染物的毒性会导致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污水和垃圾中化学成分具有强氧化性,会对海中的鱼类、贝壳类、虾类等生物造成损害甚至死亡。海洋鸟类在食用污染区域内的生物之后,也会引起中毒死亡。二是污染物会破坏海洋的平衡,影响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易引发赤潮,造成渔业资源的大量破坏。污染物中石油、污水会形成油膜,大量固体垃圾漂浮于海面,都会阻碍阳光射入海洋,使水温下降,破坏了海洋中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平衡,这也就破坏了光合作用的客观条件,污染物的降解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氧,然而海水复氧的主要途径大气溶氧又被油膜阻碍,直接导致海水的缺氧,进而影响海洋植物的生长。

2 海洋石油平台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2.1 员工环保意识需提高

人是环境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因素。海洋石油平台对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和教育不够,员工的环保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和偷懒心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注重生产安全、忽视环境保护的思想。许多员工对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内容不熟悉,甚至也意识不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有的员工为躲避监管部门检查,采取白天不倒,晚上倾倒平台垃圾的做法。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

2.2 监管制度需健全

在海洋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也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为海洋环境的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通过对比康菲渤海湾漏油和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处理,也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方面的缺失。海洋石油平台作为被监管单位,应该在严格遵守我国海洋环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正常的石油开发。但是部分石油平台以经济效益为先,认为只是被政府监管方,没有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导致内部环保工作的遗漏。还有部分石油平台以为离陆地较远,执法部门取证难,就肆意排放污水和垃圾。

2.3 设备设施需完善

海洋石油开发中,因部分平台投产较早,生产设施技术水平较低,管线流程腐蚀也较严重。在生产过程中就易发生事故,设备异常停机,流程突然刺漏,导致非正常的石油、污水泄漏。部分石油平台没有污水、垃圾的处理设备,也没有污水、垃圾的收集装置。所以就有部分石油钻井平台钻井液的超标排放,钻屑的随意处理,部分石油平台压载舱水、机舱污水、生活污水的违规排放及各类生产、生活垃圾直接倾入大海,造成环境污染。

3 海洋平台环境保护的措施

3.1 加强员工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海洋石油平台污染事故部分是因为员工缺乏必要的环保意识及责任心所致。因而必须加强相关培训教育工作,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彻底改变观念。海洋石油平台可利用板报、演讲、座谈、专题讲座、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宣传海洋环境保护知识和法规,提高广大员工的环保素质。培训教育还应注重对海洋平台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让他们通过学习各项环保法规和国内外先进环保业务知识,提高海洋环保管理能力,督导海洋平台在石油生产中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3.2 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约束环境污染行为

制度是行为的依据,组织落实是执行的保证。我国为贯彻执行海洋环保法,陆续出台了较为详细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形成了我国海洋石油开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环保保护执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台应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平台的环境保护制度。平台的环境保护制度应作为员工培训的内容之一,还应有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通过制度的管理,让员工明白环保的重要性,掌握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技能,同时也加强从平台层面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约束,减少人员主动污染环境现象的发生。

3.3 严格海洋平台环境评价,加大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

在进行海洋石油平台搭建和弃置时,应该对海洋做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研究,测定水系统的走向,开采区周围的海洋动植物的分布、生长、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陈代谢情况。评价开采区会给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油气泄漏带来的水系统质量的变化以及油气在水体中遗留的时间、破坏力和危害;还应当评价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运动所可能带来的对油气开发区附近的地区和国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台应加大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投入,对投产时间长,设备老化严重的污染物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新建石油平台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设备。石油平台的处理设备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后,才能投入使用,检验不达标的石油平台不能进行油气生产。这样从硬件上达到对污染物的及时处理。石油平台还应配备一定的石油泄漏应急物资,在发生漏油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减少污染事故带来的损失。

在海洋石油开发的过程中,石油平台要有海洋环境保护为重的理念,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大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投入,自觉地把自己正在海洋石油开发建设中的一切实践活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高度统一起来,实现石油开发效益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第6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

近年来,为了抑制生态环境的恶化,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采取了排污收费制度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这些税费政策在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尚未设立专项的环境税,单纯依靠收费很难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开征环境税已势在必行。

一、环境税内涵的概述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庇古税等,至今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从内涵上来说,环境税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环境税就是指环境污染税,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等;中义的环境税就是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广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税收。广义的环境税的内涵更广,结合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环境税的理解不应过窄,采取广义说比较妥当。环境税是指政府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和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征收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

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

排污收费是由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染防治费用。排污收费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部分资金,其一部分收入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末端控制”思想的体现,不具备较强的防止污染的作用。首先,排污费收费标准长期偏低。我国确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低于防治污染设施运转费用,使得企业宁愿选择交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愿意生产工具的改进,减少了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其次,排污费的收费范围小。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十分明确,主要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对低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需征收排污费。再次,排污费的使用、管理不合理。排污费只纳入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资金的分配,这样就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排污费应该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污染防治,但是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经常以各种名目将排污费挪作他用。鉴于排污费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有必要推进费改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希望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环境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弹性大、效率高、透明公正的优点,通过环境税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缴纳一定的污染税作为环境治理的支出,不仅可以控制污染排放和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而且还可以为控制污染筹集资金,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资源流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各国通常采用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尚未设立专项的环境税,但是近年来在公众和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开征环境税已具备了基本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1)国外环境税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环境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许多OECD国家都将环境税收作为优先使用的环境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环境税收制度已逐步成为各国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针对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法中税收措施的不足,借鉴国外环境税经验是条捷径,但是切不可盲目照搬国外的模式,因为各个国家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不相同,环境税法律制度也应该要充分体现本国国情。(2)排污收费制度为开征环境税奠定了基础。排污收费是直接向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的费用。通过近30年的实施和改革,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理论基础、法律依据、测量标准、实践效果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效果,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体系。我国开征环境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其征收标准,从而实现环保目的。(3)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为建立环境税提供了立法基础。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在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目前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和税收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建立环境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党和政府部门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通过利用税收与收费等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税的出台和实施创造了条件。

四、我国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一国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并且须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对于拥有不同经济条件和纳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其纳税能力征收不同的税收,对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主体,需要征收相同的税收。各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必须要受到平等地对待。环境税的设定必须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防范课税的过度,不能侵犯纳税人的生存权,要体现社会公平。(2)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就是在征收环境税的过程中,要控制环境税征收的成本,要做到以最小的税收成本来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以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效率原则还要求环境税收应当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源的利用更具有经济效率,在设计税制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环境税效率原则还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即税收社会效率原则。我国现行税法在许多方面都略显复杂,针对这一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简化税制,使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简单、透明,使我国的税制更加的科学。(3)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课征事项,法律均应该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严格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环境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税收要素的法定性,即税收应该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二是税收要素的明确性,即凡是税收要素的规定必须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而不出现歧义。三是课税要素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律的要求和步骤征收税款,其无权自行降低税率、确定征免范围等。四是课税要素的程序保障性,即税款的课征应该以适当的程序行使,解决法律争议的程序要符合税法。(4)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我国开征环境税应当要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我们要开征环境税,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然而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纳税主体、客体、税率,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五、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之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独立的环境税,专项环境税的构建还在积极的探索之中,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征税规定和政策还比较零散,环境税收体系还很不完善。由于我国没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使得税收对环境的保护作用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使之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1)全面设置税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并不存在专门出于生态保护目的而设立的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我国基本没有开征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税种少,覆盖面小,现行环境税收范围存在过于狭窄的问题,这些税的缺位使得税收手段在环保中的效用性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我国应该开征各种环境税,全面设置税种,在此基础上完善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调整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旧税,开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税,以弥补原有税制系统环境保护功能的欠缺。(2)完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征税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指国家为了鼓励循环生产,在企业生产节能产品、环保设备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增加的收入可以作为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的来源。如果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还采取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款返还给企业和个人,就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征税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冲突、环境税优惠政策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范围比较狭窄等等,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3)加强环境税的征管。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环境管理事权的合理划分,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建立地方税法体系,是构建环境税时应该加以考虑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地方税权基本上是缺失的,地方政府因为税权的虚设导致其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就会致力于寻求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来源,从而导致各种行政乱收费现象的横行。因此,我国应该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的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把环境税收款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改革和完善,应充分体现本国国情,考虑我国具体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切不可盲目照搬别国的模式。环境税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构建环境税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不可操之过急,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改革,推进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中,征收环境税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最有效的方法。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还没有系统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期待不久的将来环境税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构建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税法律制度。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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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惠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王金南等编著.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5]张计超,许文立,刘帅.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0(12下):40

[6]郝妍.循环经济下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第7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内蒙古高原交汇地带的甘肃省,是黄河上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从甘肃全省情况来看,草原区的草场退化严重,荒漠化日趋加剧;河西地区,是全省乃至全国沙尘暴的发源地之一;陇南地区,地表的石质化严重,滑坡、山洪、泥石流常有发生。日趋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甘肃农村及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1 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民参与现状

 

1.1 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积极性

 

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理论。萨克斯认为,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产,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应摒弃过去认为的环境要素为自有财产或无主财产的传统观念,将其纳入到所有权客体范围之内,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但是,从实际调查情况看,在甘肃农村,65%的村民都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应该由政府来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不是属于哪一个农民单个所有。在这一思想下,当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加剧时,很少有农民群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家园环境以免遭破坏。过度的利用自然资源,毫无节制地占有、使用和支配自然资源,必然导致环境恶化,引发资源枯竭。

 

1.2 农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1968年美国学者加勒特·哈丁,首先提出“公有地悲剧”理论模型。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但每个人也都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若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必然造成资源的枯竭,公地悲剧由此产生。当政府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时,或者政府放任企业追求经济效益而对环境进行破坏时,很多农民不但意识不到自己所拥有的环境权,更加意识不到自己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地位,往往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环境心态。同时,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看,许多农民往往只注重与自己有着紧密联系的环境利益,对于公共环境部分却采取“放任不管”的心态,即使农民感觉到政府及企业的经济行为触及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考虑到个人成本与集体福利,他们也很少采用积极的措施去寻求保护。因此,公地悲剧的产生在于每个人都知道自然资源会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环境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

 

1.3 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这是对环境权的最早定义。环境权以环境为媒介,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和环境人格权。它不仅仅在于维护人类生存,更在于实现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显示,在甘肃农村,75%左右的农民没有接受过环保知识、政策和法规的学习,环保意识十分淡薄,对环境危害认识不清。甚至一些村干部也认为,要提高农村的经济收益,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是避免不了的。由于农民对自身拥有的环境权利无知、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制观念的不足,当环境破坏事件发生时,许多农民要么迷茫,要么冲动行事,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拖延”,使得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愿望更加难以实现。

 

2 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民参与障碍

 

2.1 环境知情权缺乏保障

 

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民众依法享有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一种权利。它是社会成员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前提。只有在及时、有效地获得真实的生态环境信息的前提下,社会公众才有可能及时参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以避免事后不能有效地防止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窘境的发生。

 

我国立法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没有专门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在第31条规定,发生环境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之后,污染者负有信息通报义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方法,对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对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却未予以规定。

 

同时,环境信息关乎人类的生存,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认识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除非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特定主体利益,原则上有公布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公布环境信息,使公众知晓生存的环境状况。然而,我国在此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把应该归入公开范围的信息却归入了保密范围,导致环境知情权流于形式,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2.2 环境参与权立法滞后

 

从我国现行的宪法来看,虽然有环境权的相关规定,但多为隐含性的规定,只能通过法条推测出环境权。由于宪法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使环境权仍然停留在应然权利的层面,当农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此同时,宪法中对环境权的规定多表现为国家的管理职能,并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

 

与国外的环境立法相比,我国的环境立法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公民参与环保的立法多是零散的、模糊的。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环保的规定并没有集中起来做专门的统一的规定,而是多散落在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中,难以形成合力。这些法令很少将公众参与环保作为公民一项权利进行规定,这就导致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中,由于农民没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即便农民参与环保的机制健全,也无法顺利的参与环境保护。其次,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不乏公众参与环保的相关规定,但大多都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该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但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方式获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没有明确说明。在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往往因为方式、途径等不适当,导致农民难以参与环境评价。最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较窄。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规定,只有“直接涉及公众环境利益”或者“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才能参与评价,这就直接缩小了公民参与环保的范围。在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有些建设项目对农民环境利益的侵害是间接的,有些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虽不严重,但这些都会对环境和农民的环境利益造成损害,将这些排除在农民参与评价之外,极大地打击了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产生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是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和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都没有关于环境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专门性规定,这一立法空白直接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环境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时,农民无法以环境权进行维权行动。同时,当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当农村生态环境遭到污染时,农民却没有资格为此提起诉讼。即便法院受理了农民的诉讼,如何分担维权成本又制约了农民个体生态维权。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刚性不足问题。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含有一些公众参与权利遭受侵害的救济办法,就其性质而言,它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导致了农民参与进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时无法成为司法救济的对象。

 

此外,检测和鉴定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与损害往往需要专业技术和装备,普通农民通常不具有这样的能力,更难以承受高额的取证费用。这就使举证难的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凸显,也降低环境公益诉讼实效性。

 

3 甘肃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农村参与路径提升

 

美国经济学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在《集体行动如何可能?》一文中提出,在公共物品困境中,所有人都可以从公共物品的提供中获得利益—比如防治污染。但是,大家都发现单独提供太昂贵了,并且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能够坐享其成。如果每个人都采取这种均衡策略,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公共物品或者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将不能得到充分满足。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参与提供公共物品,那么所有人都将从中受益。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看,无论是“利维坦”式政府控制,还是“私有制”的市场机制,都无法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仍然需要构建多元合作模式的环境治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供给,以满足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

 

3.1 建立健全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3.1.1 强化公民环境参与权的立法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增强。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民参与制度,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许多国家都将公民环境权确立为法定权利。不仅节约了环境管理成本,也为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已经成为迫切需要。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为农民参与环境保护权益提供法理依据。

 

3.1.2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公益性为特征,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维护其自身环境权益实现的最终途径。它不仅可以弥补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行政管理漏洞,还保障了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公民诉讼权的实现。与传统的诉讼制度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特征,在法律体系中应保证其独立地位。

 

3.2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为农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提供行政保障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完善包括政务公开在内的多项公开制度,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农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度。为此,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要拓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外,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下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逐高额的经济利润往往会损害生态环境,因此,应建立工业企业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信息。其次,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他环境信息一律公开。对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交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定,不能有涉事部门或企业自行认定。最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建立环境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公开信息导致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责任的制度。同时,还将生态效益、资源消耗等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并加大在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权重,从而倒逼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

 

3.3 建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

 

公共委托理论认为,环境作为公共财产,为了实现对它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全体社会成员应当以信托人的身份,将其委托给国家管理。作为受托人的国家,应该秉承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对环境进行妥善治理。为了对国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实现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对称,社会大众必须参与环境治理,以规范和监督国家行为。从现实来看,虽然数量众多,但是农民群体离散性很大,当面对地方政府、大小企业的逐利行为时,农民群体很难有能力与之博弈。因此,农民需要集合力量建立形式多样的合法组织,表达自己的环境诉求,合理、有效地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维权,建立与政府、企业沟通对话的渠道,加强对政府、企业逐利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为此,农村环保自治组织便应运而生。

 

农村环保自治组织能够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 结合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和保护,改变农村生活方式的落后、农民素质的低下、人性的冷漠化、对公共空间意识的丧失的状况,建立起个人环境伦理,形成人人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公德。同时,农村环保自治组织可以综合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投入环保治理,将本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农民共同构建于环保建设整体网络,并处于该网络的密切监督之下。农村环保自治组织让农民以合法的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既有利于环保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落实,也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明确他们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地位。

 

3.4 培育农民生态环保意识

 

农民环境意识的培养是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要使农民积极地、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必须加大力度培育农民环境意识。环境教育是将系统、科学的环境知识予以大众化的过程,是提高农民对生态环境认识水平、自觉维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最有效、最根本的途径。为此,农村的环境教育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结合甘肃各地风俗习惯,利用传单、板报、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普及环保知识,适时地鼓励和促进他们参与到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去。同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宣传工具的作用,以“地球日”、“地球一小时”等重要纪念日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为主题,加大环境教育宣传力度,营造环境保护的强大社会氛围。最后,农村各类型学校要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搞好农村青少年的环境教育工作,将其列入学校所有年级的教学计划,使环境教育系统化、科学化。

第8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市;环境治理;问题;解决对策

一、城市环境治理的相关内涵

所谓城市环境治理是指的为了维护城市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管理者和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在这里应突出以下两个方面:城市环境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类行为的治理;城市环境治理强调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二、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及公民对城市环境治理的认识缺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地区的环境状况还不乐观,社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公共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不够强。相当一部分企业仍为当前经济利益而不严格遵守城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抵制环保执法、任意违规排污的现象仍较普遍。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仍是制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2)城市环境治理政策不够完善。城市环境治理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要务,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进行,必须辅之以良好的政策作为保障和引导。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企业则是环境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少。为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保证行动的正确性,首先要落实法律。环保法律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授予很大的权力,对社会各界却分配很少权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励。这样的不平衡状态影响了积极性、主动性,更直接减少了本该得到的效果。环境政策中强制性政策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应用则很有限。此外,受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中国环境政策的某些环保机构缺乏决策与管理能力,执法监督不力不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内。(3)城市快速的经济发展给城市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中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往往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还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国情:拥有庞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质的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资源基础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贫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环境容量狭小;科学技术基础薄弱和国民文化素质与环境意识不高的问题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4)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产业水平较低,能源资源消耗比较高,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国家。这样的事实扭转的难点在于资金的匮乏,导致欠帐很多,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导致了二氧化硫的过度污染;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导致几百个城市无法正常使用污水处理工序;垃圾无害化处理缓慢,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水源质量。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环境治理对环境基础设施的需求迅速增长,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的现状将使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三、解决中国城市环境治理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实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要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调整城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2)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立法措施。环境立法措施是规范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制约力角度讲,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能够约束各界人士的行为,强制大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环保资金建设角度讲,环保立法可以通过征税、征费等角度设立门槛,既提高了环保的标准和环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积蓄一部分环境治理资金,解决资金不充足的问题。环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等,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可分为环境行政立法、环境经济立法与环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环境经济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我国要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度体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3)城市环境治理的教育措施。环境教育措施是落实城市环境治理内容的思想保障。所谓环境教育就是使参与者认识和理解人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爱护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保护环境意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中国应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道,积极落实环境治理的教育工作。(4)城市环境治理的技术措施。要加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先巩固技术,争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优异的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的方法。环境技术措施是城市环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环境技术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改善环境的相关技术,一般包括专门的治污技术、环境管理技术、各种综合利用技术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技术。(5)城市环境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统计。综合运用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强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代处置制度等环境治理先进制度。强制回收制度是为了防止污染发生转移,规定强制报废设备和对部分有毒废旧物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集中回收,再交由专门处理单位处理的制度;代处置制度是指排污企业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的专业污染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专业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处置费的制度。

参 考 文 献

[1]姜爱林,钟京涛,张志辉.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2)

[2]姜爱林,陈海秋,张志辉.江淮论坛.2008(4)

[3]姜爱林.安徽科技.2009(4)

[4]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4(2)

[5]钟京涛.环境研究与检测.2008,6(2)

[6]耿宏兵.城市规划.1999(7)

第9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