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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形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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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形成

第1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ability and the modernized fast developmen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way which the community develops, bu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emphasis realizes community's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annot separate. However, in the modern city community, community's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lso has like this such problem,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structure and appears the social question is close related, our country city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realize truly also have heavy responsibilities.

关键词:转型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Key word:Reforming The community governs the citizen to participation

一、概念及背景

在现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社区治理和社区公民参与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话语。那么它们的概念和定位是什么呢?广义的“社区治理”是指社区与国家和市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互动方式。①而对于社区参与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多内大多数研究者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即认为它是指社区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公共活动或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发展建设中,实现社区自治式的社区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而社区自治的主体就是社区公民,社区自治的实现需要真正地实现社区公民参与。城市社区公民参与的兴起和提倡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和城市化是紧密联系的。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城市的“单位制”社区开始瓦解,逐渐开始向社区制转变,社区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逐渐成为介于政府和家庭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而社区缓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从微观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不仅在物质生活和生活质量上的要求提高,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参与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

二、发展中呈现的问题浅析

尽管公民参与在社区中兴起并成为社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各种类型的社区内的公民参与发展程度事实上是参差不齐的。一般说来,在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居民参与度较低,而在一些新型的商品房小区里的社区居民参与度则相对较高。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单位型小区的居民由于习惯了传统的纵向管理,因此,人们对于社区治理和社区参与的理解更多地带有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居民通常来说是由郊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组成,这类社区由于社区的发育程度较低,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因此,人们在社区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烈。而在新型社区里的居民由于有较好的收入,参与意识较强,且具备参与的能力,因此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较前两者高。但是随着“单位型”社区的功能的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向“社会人”,以及现代化的发展,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公民参与程度会逐渐地提高,而目前社区参与的不同发展程度正是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从城市社区组织来看,在社区内通常存在着纵向组织和横向组织两种参与取向的组织。尽管在许多城市社区中,业主委员会、中介服务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横向组织进入社区大大地推动了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发展,但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纵向组织作为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在很多社区中仍然在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社区的居民参与依然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所谓的“参与”只是一种政府动员、推动下的被动的参与,并没有发挥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实现自治的真正作用。

三、小结

上述问题仅仅是从社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社会内组织发展以及社区外来人口在社区参与上的困难来说的。事实上,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社会资本、政府和社区的回应度及效率等都是影响社区参与的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都造成了我国社区公民参与社区自治的不同程度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体现社区居民在参与主体参与意识的薄弱以及参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参与层次低。可见,我国要在城市社区的发展中实现真正的社区公民参与还任重而道远。在我国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社区现代治理的进程中推进公民参与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这一进程不仅仅有赖于人们观念的变革,更有赖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变化。

第2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第十四条、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第十六条、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十八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30

第二十四条、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第    号

---------------------------------------

|                            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

|-------------------------------------|

|名称(全称)      |          |承兑金额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经营范围          |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称        |                      |

第3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关键词】“90后”高职女大学生;社会性别;性别角色

从2008年开始,20世纪90年代的最早一批出生的人已经以其自有的姿态跨入了大学生校门,这个庞大的群体很快就要成为走上社会大舞台,成为社会中最具有活动力的群体。随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职女大学生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而作为90后的新一辈,成长于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年代,可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的历史沉淀,使“90后”高职女大学生在接受时代赋予的现代意识的同时,也要接受着传统文化遗存的习以为常的东西,这种东西将对其一生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在大学阶段培养她们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对于她们走入社会后的工作、生活、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社会性别观层面上,将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性别教育的相融性进行探索,探讨高职女大学生受传统社会性别观影响下心身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成因,为当代高职院校的思政工作者敲响警钟。

一、传统社会性别影响下的“90后”高职女大学生发展特征

1.自我定位的扭曲

“90后”高职女大学生有个性、有想法,更有自己的见解,不管在校园或职场都表现的比以往更为自信,努力来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然而,自然社会普遍认为的定型模式“男主外,女主内”,男性的工作就是赚钱养家,女性的任务就是保持美丽和照顾好家庭。使一部分的女大学生以“贤妻良母”作为自己的目标和定位,造成女大学生不考虑自己实际的特长及所学专业,而单纯地根据社会对女性的要求进行知识学习和职业选择,具有本应该发挥的技术潜力被埋没,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

同时,激励的社会竞争,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也使一些女大学生对自身的竞争能力、素质产生怀疑。正常情况下,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挫折和压力要比男生要大得多,为了避免日后的辛苦,一些女大学生试图通过其他方式来“曲线救国”,在校期间不是埋头苦读自己的专业,而是费尽心思到社会上找富翁,想通过搭上成功人士的顺风车少奋斗几年,甚至不用奋斗。这种定位使得“学的好不如嫁的好”、“急婚族”、“干的好不如嫁的好”的观念在大学校园流行。

2.对外貌的重视胜过对内在素质的培养

中国古典文学中从不缺乏对女子美貌的描述,甚至在劝解男子求取功名、发奋读书时也不忘以美女做“诱饵”,“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现代传媒更在用一种庸俗的商业观,无限夸大女性美丽的重要性。同样,时尚美丽也成为当今“90后”高职女大学生的价值追求。进入大学后,有许多的女大学生存在目标发生了转移或迷惑,开始片面地追去时尚、超前消费,盲目地购置大量的衣服、护肤化妆品,拼命摆弄和改变她们的脸和身体,将自己锻造成为“人造美女”。她们在失去金钱的同时,也失去了自信和判断力,无法判断女性自身美的标准,最终使她们失去自我,掉入商业的消费陷阱之中。

3.成才动机弱化

尽管历史的车轮已经进入21世纪,但今天的社会仍然是男权社会,中国封建文化传统作为女大学生成才的文化背景,“男强女弱”、“男高女低”的传统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削弱着“90后”高职女大学生的成就意识。有部分女大学生局限于“自己是女人”,认为某些方面“女性不该超过男人”,工作上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不自觉地约束自己的发展,担心事业上强于男人而失去传统女性的定义,失去女性的“小鸟依人”形象和柔弱顺从的女性之美,追求事业会导致“女性气质”的丧失,成为人们眼中的“女强人”、“悍妇”。还有一些边远山区的女大学生报考大学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跳出农门,找一份象样的工作和一个未来侣伴,对自己将来的发展则很少考虑。

二、“90后”高职女大学生传统社会性别角色成因分析

1.家庭教育对学生性别角色的影响

家庭的教育和氛围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最要场所。受到历史传统思想的影响,男、女性别的差异,从男女出生起,父母已经开始了最初的性别角色社会化。父母在子女的取名字中赋予了不同的性别角色含义,男孩子取名要体现力量、睿智、权势等阳刚之气,女孩子取名则要赋予温柔、秀美、简约等阴柔之意。此后,在为子女选择衣物、玩具,教育态度与行为,到大学选择专业,从无形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的社会性别角色意识,使子女从最初的婴儿状态就按照传统的性别发展模式要求自己,女孩子应该以“温柔、乖巧、贤淑”塑造女孩模式,从而抑制了女孩的独立能力和创新能力。很多父母认为女性能念大学已经很不错了,女人不必做出一番大事业,只要一份稳定的工作,过上舒适的生活就可以了,这种思想影响了女大学生成才的动机,弱化了女大学生的成才观念,造成了女大学生人才的自我埋没。

2.现代大众传媒强化了女大学生的社会性别意识

在商业文化席卷全球的今天,大众传媒的繁盛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出于商业目的,商业广告、电影、电视作品到报纸杂志和互联网,总是以或暴露或隐晦的方式大量复制着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或模式,如商品+美女=销售、性感+=对象、洗衣+做饭=贤妻良母、成功女士=灭绝师太等。以这种模式不断地对受众“主观现实”施加影响,让广大受众都觉得女性“应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同时,这种被强化的传统观念,逐步促使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认同,最终使其成为自觉的要求。

社会正处于信息发达的时候,女大学生们可以足不出户了解到很多社会的信息,促使她们会越来越依赖传媒的描述,而不去与现实做对比,最终就会非常容易认同这种角色定位。如各大电视台争相推出“非诚勿扰”“百里挑一”“我们约会吧”等相亲节目,而里面大部分女嘉宾都是有着国外留学背景并且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的“三高”人群,因为过于优秀让男性都“近而远之”,所以成了“剩女”一族,沦落到相亲的地步。这让现在的女大学生害怕成功,她们害怕成为男人们眼中的“女强人”,害怕成为与男性“结婚型”择偶标准不相符合的人。这对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异化思想冲击的青年少年期大学生来说,更是一种无硝烟的战争。

3.高校忽略了女大学生的社会性别教育

高校是培养学生成才发展的重要环境,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非常重要。但是,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忽视性别的教育,忽略了学生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性别差异。对女大学生的教育上,不重视她们的群体特殊性,忽视她们思想上的矛盾和困惑,从而影响了对女大学生良好品质的再塑造以及心理问题的疏导,致使女大学生不能准确找准自身定位,也不能及时解决其心理矛盾。

高校的教育主导者,在教育、管理、评价学生的时候,有意无意的传递的刻板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行为规范的确立和性别角色。她们愿意用认真、听话、乖巧等词语表扬女生,用个性、坚强、聪明等词语表扬男生;在安排工作的时候,总喜欢给男孩子安排有挑战性和创新性的工作,而女孩子受到一定的“照顾”,自然而然地让学生形成了规定模式,并顺延着这种模式发展。

4.女大学生自身对传统社会性别角色的认同

在当今时尚美丽成为女性价值追求的消费社会里,对身体美的充分展示,对女性身材美的高度认同,让价值观尚未成熟的女大学生产生误导,让女大学生偏离女性美的真正涵义,把外在的美当成衡量自身价值的标码,而内在创造力、丰厚内涵、潜在才能等优秀品质都被其忽略。

传统观念中“男尊女卑”的价值定位、“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男主女从”的权利等级、“男公女私”的活动范围对女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取向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并逐渐内化为女大学生自身发展的信条。让女大学生认同了“学历高还不如嫁的好”、“女人不用做女强人”、“女人应该以家庭孩子为主”等观点,把家庭作为人生价值的落脚点,降低了女大学生对自己的期望值,造成了女大学生人才的自我埋没。

思考

从分析中,看出“90后”高职女大学生受到传统性别观的无形影响,对她们成才形成了障碍。因此,对“90后”高职女大学生社会性别意识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高职院校应该将社会性别理论溶入高职女大学生成才教育中,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充分认识性别差异,科学、合理地进行教育。开拓适应女性发展的环境,注重培养她们的创新能力和实际能力及社会参与意识,让女大学生充分认识自我,将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让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清晰的认识,使其自身的实际行动和现代观念来削弱这个传统力量。

参考文献:

[1]姚钦英.女大学生成才学新编[M].湖北: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徐杰玲.新时期女大学生社会性别意识教育问题的反思[J].江西: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2008(5).

[3]黄菊香.社会性别意识视角下的女大学生发展分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8.

第4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为法治的成长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进法律形式化,市民社会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和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摘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和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非凡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和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摘要:(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猜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和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和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和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功能。“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答应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答应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功能,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非凡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猜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和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和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和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第5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第一,民主法治是以法治作为其核心的。在现代社会,法治与民主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式,它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民主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鼓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人民要当家作主,就必须运用法律来确保人民意志得以实现,要实现民主,就必须推行法治。

第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以法治来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社会公平正义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有强制力来制裁邪恶。人类为此创立了许多道德规范与宗教规则,但在众多的规范与规则之中,惟有法律的规则具有最大的明确性与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强大的外在力量。法律本身就应当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正是因此,法律与公平正义属性一致的。在现代社会中,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出现各种问题,必然是不和谐的。

第三,社会的诚信友爱需以法治来保障。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诚信友爱,看起来是纯粹的道德状态与要求,或者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其实它与法律同样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诚信要求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并按这些规范行事。“诚信为本”要求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履行协议、守诺言、重信用、讲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如果一个社会有了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而社会成员又能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这些社会规则,这就有了诚信,也就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氛围。诚信友爱既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和谐社会需要有诚信友爱的社会关系。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立足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谐社会当然不是僵化或者混乱的社会,而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僵化或混乱的社会是不可能充满活力的。僵化与混乱的社会秩序只能使个体的正当权利缺乏保障,导致生产力的停滞、破坏和社会的倒退。要实现不僵化、不混乱的社会和谐状态,法治就是最重要的途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每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实现最大化,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的根基。

第五,社会的安定有序需以法治来维护。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法律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否,有序与否。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和惩处犯罪,来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6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一种普遍的“弱势心理”正在社会上蔓延,很多中产、官员群体也在集体“喊弱”、“哭穷”。在一项最近的问卷调查中,45.1%的党政干部受访者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

而另一方面,据媒体报道,湛江市司法局普法办副主任叶君保,从事普法工作25年,痴心不改,自嘲“教出了一堆‘刁民’”,并直言不讳地宣称懂法的“刁民”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

官员的“弱势”与刁民的“给力”,这两个群体的不同表现,恰恰暗合了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建设法治政府,根本还是要限制政府及其官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过大的权力。而从中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及严格问责。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几个节点。无论是官员对权力的敬畏,还是他们对政绩的压力,其实都是法治社会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民众对官员群体的整体期望。而作为社会成员的“刁民”,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的不断汇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和深化改革的动力。

部分官员感到“弱势”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纪检部门、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越来越多,尤其是有关部门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让官员问责之潮流在近几年风生水起,这使得官员们虽然“高居庙堂”却不得不时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另一方面是官员既要完成相关政绩考核“对上负责”,又要多做让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对下负责”,一肩挑两头,责任重大,各方面的压力着实不轻。

如果那45.1%的官员觉得自己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官员们的自我认知,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无疑是我们百姓之福,只有官员能“俯首甘为孺子牛”,才能实心踏地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满意。我们期待这样的“弱势官员”越来越多,当“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在官员群体中蔚然成风,那么,我们实现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就不会太遥远。

“刁民”这一称谓的含义是众所周知的,这是部分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对治下的喜欢维权讲理、不盲目服从和百般顺从的那部分公民的称呼。何以成为“刁民”了呢?我们完全有必要对这一群体进行准确的定位和解读,相信我们不会忘记那些在孙志刚案中奔走呼吁的媒体记者和众多网友,他们的努力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张先著提起“乙肝歧视第一案”,他的胜诉促进了国家公务员体检录用标准的统一……正是这些“刁民”,他们对法治的追求令我们尊敬,他们对法治的信念令我们感动,他们对法治的渴望令我们激动。

第7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作者简介]刘巧丽,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1―0174―03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第8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但这六个特征中,为什么偏偏把民主法治放在第一条,此意义十分深远对于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涵意。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的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的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以民主观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为民主法治的理论,制度的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民主理论为指导,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通过了对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可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社会上义法治的追求一一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以宪法为基础其它法律为借据进行调节,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法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将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的,有依据的施行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通过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第三、依法治国,推进依宪行政将为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依法治国,营造了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宪行政为维护社会安宁有序提供保序。一个和谐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政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依法治国必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9篇:法治社会的形成范文

关键词:道德法律

和谐社会但无论是哪种学派都无法否认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存在很深的联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礼法合一”与“明德慎罚”都表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各方学派中都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其必然联系。中的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两者之间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区别,彼此之间还能够渗透相互转化。在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出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总的来说就是:“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安定且有序、并且充满活力、民主法治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实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法治化的顺利进行是和谐社会正确运行的基本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也是道德社会和谐社会是在所有人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的一种环境。而这样的环境构成的基础是诚信与友爱。所以在和谐社会的构成中,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必须赋予和谐社会其特定的内涵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支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研究道德与法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必然的

1.道德法律的起源。从我国古代开始道德与法律就已经是分不开的了。从汉朝实行对于儒家制度的推崇以来,开始实行由法制体系向道德体系转变;唐朝则实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把道德与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古语中我们可以知道礼节在法律之前形成,法律是礼节的条文形式这也就是礼则入刑的原理。在那时道德与法律就已经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渊源。道德与法律的起源可以归纳为:法律是由道德转化而来,法律历经了道德法、独立法与混沌法几个阶段。纵观历史可以看出法律终将归于道德。并且法律也源于道德,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2.道德对于法律的补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追求是和谐。但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用法律作为它的保障。但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立中不仅使用法律还要使用道德与宗教来弥补法律的不足。与法律相比道德与宗教都是注重培养人的内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宗教并且不同宗教也有不同要求但并非每个要求所发挥的作用都是积极的,而道德则克服了这些缺陷。因为即使是不讲道德的人也无法否认道德的正确性。而且到的对于人的内心调整并没有消极性。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对法律进行道德补充,用道德补充法律漏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律要争取法治地位到的争取德治地位。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道德法律在和谐社会中的结合方式

1.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法律一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人们的交际范围日益扩大,社会不能仅仅只靠道德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有效地监督才可以保证人们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目前社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的方面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制动力更强。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道德的自律。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节与规范作用,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道德的法律化是和谐社会产生的条件。道德与法律互为辅助,此消彼长,并且可以相互转化,也就是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转化可以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现在社会中大量的出现了道德的法律化。大多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中,但要使其实施还需要将人们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转化,这是时展的要求。道德的法律化是侧重于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国家进行强有力的实施。其目的就是借助法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所以不论是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都是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因此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

3.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变为更高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在法治社会当中为保证公民权利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还要依靠道德,依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来提高领导干部自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最大程度的趋向于公正。对于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化,依法治国。同时还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中的道德建设,这样才能够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制与德治相结合,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的向前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下从前的道德提倡也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且作为法律条例的某种行为也可能会转化成一种道德责任。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这两种趋势在社会规范中起重要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两者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衡爱珠.论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3

[2]徐桂兰.道德法律化的新思考[J].道德与文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