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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挂牌企业的公告,共有54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有些企业实施两种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有28家企业为做市转让,26家企业为协议转让。
这54家公布股权激励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企业最多,共有25家企业选择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目前诸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等规范类股权激励方法依旧是新三板企业的主流模式。不过最近“新花样”也逐渐被采用,例如精冶源首次采用虚拟股权激励方案。随着新三板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股权激励逐步普及,新三板将来在股权激励方式选择上不排除会出现“百花齐放”的盛况。
近期,新三板出现董秘离职潮,多家新三板公司高管离职公告,其中有近七成没有实施股权激励。这凸显出通过股权激励来稳定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显得愈发重要。挂牌企业如何选择适合促进自身成长的股权激励“催化剂”是个意义重大的命题。
通过研究大量的统计案例,广证恒生发现以下六种方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出镜率最高,最受欢迎,实用性最强。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适合那些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例如高科技行业。
2014年12月26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楼兰股份公告,披露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了留住优秀人才,同时降低激励成本,公司决定以6.60元/股的价格针对19名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了72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普通股数量约占总股本3500.05万股的2.06%;公司规定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二十四个月,自授予日起至满足行权条件后10个工作日可以开始行权,授予日为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楼兰股份是一家专注于汽车营销领域的咨询服务企业集团,以车联网技术研发与应用为发展方向,目前能提供分销管理、客户关系管理、IT 系统建设及咨询、数据传输和分析等整体解决方案,主要应用在汽车产业中的汽车销售及汽车后市场服务领域。
(一)股权激励制度的概述
为了使得经营者骨干人员利益能够与公司利益相一致,并且能够有效地激励经营人员充分发挥积极性,在经营公司时,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非常必要。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并只不是为了给经营者增加报酬收入,而是将公司的整体利益与经营者的自身利益挂钩,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内部合作。在具体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经营者参股,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入股资金和所持股份比例,经营公司所分配的利润根据经营公司的贡献确定。以所分配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骨干人员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这样既使得公司利益得到保证,又能实现采用股权激励的目标,从而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合理性。
(二)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意义
1.缓解企业目前面临的成长极限
在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民营企业目前面临的成长极限问题,调整企业内部结构、扩大资金来源、释放组织潜能,减轻税务负担、防止恶意收购,使得我国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下,享有较高的自主经营权,股权安排较为灵活自由,从而突破管理瓶颈,完成企业的二次创业。
2.解决民营企业用人难、留人难的问题
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使得公司通过激励吸引人才,对于经营者而言,可以使得经营者分享经营业绩、巩固自己地位、增强参与意识,并且使得他们关注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经营者能够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用人难、留人难的问题,以股权吸引和挽留经理人才,推动企业长期发展。
二、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低效率的原因
经营者股权激励通过多种方式让员工,尤其是经理阶层,拥有本企业的股票或股权,使员工与企业共享利益,从而在经营者、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一种以股权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然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拥有着许多的不足,使得股权激励制度表现出低效率。对此,通过分析,可以总结出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低效率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切实法律依据
由于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在执行时要从股份总量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激励管理者,但是对于一个国有公司来说,能否得到政策上的允许,将对股权激励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许多的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尚没有任何一部完整的国家股权激励法律,或者是涉及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的制度。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切实依据。于是,在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许多的不确定因素的干扰,使得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表现出低效率。
(二)滞后的市场环境
中国的许多公司制定了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但由于法律政策、市场规则等的束缚,无法解决股票来源等问题,迫使股权激励采用变通的方式,甚至无法实施,或者实施之后也未取得良好效果。使得我国很多的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之后,其股权激励不明显,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一切都是由于滞后的市场环境所造成的。在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执行时,有可能受到市场管理的抵制,增加实施难度,迫使对于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弱化甚至消失。
(三)经营者绩效考核体系不合理
股权激励制度就如同商品的价值一样,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效果只有通过绩效考核,才能将其实施效果表现出来。使得公司在有限的能力与资源下,保持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长期作用。然而,公司要评估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却要难得多,大多数的公司并没有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而且并没有设立股权激励制度的评价标准,使得公司股权激励管理随着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在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者股权激励效果,这也就很难对经营者的业绩做出合理的评价。
(四)员工作为股东进退机制的问题
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经营者及其他员工将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员工会离开公司,有的新员工进入公司。有的管理者会降职,有的员工会升职。这就是公司员工作为股东进退机制的问题。根据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经营者在离开公司的时候,就要退出股份,让新进的经营者持有股份,不过由于许多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东的进退机制很难理顺,同时由于各个公司的性质不同,股东的进入与退出受到的限制相对小很多。因此,许多公司存在股权的进入和退出问题,操作起来非常复杂,使得在公司实行经营者绩效考核时,面临着重重困难。
三、完善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策略
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周密的研究与设计,并且需要对企业的现状和被激励的经营者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沟通,做到股权激励制度的有的放矢。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时普遍存在股权激励低效率的特点,对于激励的对象,也存在选择性的偏见。为了能够使得公司在长期对于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机制中保持较好的激励效果,通过研究,可总结出以下几点完善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策略:
(一)对经营者实行股权动态分配
对经营者实行股权动态分配,可以有效地解决员工作为股东进退机制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者股权激励低效率的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经营者股权的分配不但按劳分配,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应实行动态分配。使得公司企业能够选择自己的股东,而不是像证券市场上那样被动地由股东选择企业。对此,对于公司战略、战术目标的调整将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价值权重、专业人员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响,股权的分配在企业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侧重。借此,从内部的协调性来为股权分配制度奠定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一个公司对其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制度要从发展的角度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在方案中,应当体现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方法分配的利润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通过限定一系列的参数的方法实现,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股权激励设计方案中应当详细阐述方案的前瞻性和可调整性。因为公司可能上市,战略会有大调整。在合理设计股权的同时有效设计法律防火墙,避免股权纠纷,规避为以后上市造成的障碍。从而使得公司在实行对于经营者的股权激励过程中,保持着一定的优越性。
(三)保证绩效管理的公正性
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最核心的思想就是要和绩效挂钩,如果离开这一点,股权激励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经营者绩效考核的结果是决定经营者股权收益兑现的依据,绩效结果的衡量的关键因素: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必须通过绩效管理落实。因此,进行绩效管理是推行股权激励方法的必要条件。公司通过保证绩效管理的公正性,可以保证经营者股权激励的质量,为股权激励制度奠定了公平、公正的实行环境。
四、结束语
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把企业利益与经营者收益相挂钩,组成利益共同体,可以起到激励效果,达到公司与经营者的双赢。由于我国企业享有较高的自主经营权,对于经营者实行股权安排较为灵活自由。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具有操作上的不确定性。在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践中,存在着激励低效率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公司应当正确对待,将绩效管理与股权激励相结合,从而使得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制度能在公司运作、公司治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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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凡生.股权激励总裁方案班[M].北京: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股权激励 信托 员工持股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回顾
股权激励是指职业经理人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起源于公司制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产生的委托问题,目的是使经理人能够以站在股东的视角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制度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开始流行,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并得到推广。作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权激励在我国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2月中捷股份成为首家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公司。从此,我国拉开了股权激励的序幕。2008年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文件规定,高管在行权期内上市公司业绩不得亏损,监事不能参与股权激励,其次,对于股权的预留也有新规定: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目前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践情况,从行业分布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大多存在于急需高级人才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激励模式上看,股票期权是主流,而且相似度很高。
由于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不成熟,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还存在激励指标选取不当、行权价格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上市公司高管操纵股权激励、利用股权激励“快速造富”以及股东赠予的股权激励费用在会计处理上尚无规定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研究。国内的研究发现,高管年龄和公司接受股权激励的可能性存在很强的正相关。然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越高,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越差。李增泉(2000)的研究发现,经理人员持股比例与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之间无显著相关关系,因而认为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比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向朝进和谢明(2003)分析发现,经营者股权对企业价值不存在显著影响。刘英华、陈守东和那铭洋(2003)研究发现,经营者股权与企业绩效既不存在相关关系,也不存在区间效应。顾斌和周立烨(2007)研究发现,实行股权激励后,大部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排除了行业因素后,业绩都没有得到显著的提升,这说明实行股权激励是基本无效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股权激励发展也并不太理想。从2006 年至2010 年底沪深两市有186 家上市公司,曾经先后提出过股权激励草案,但是付诸实施的并不多,分别只占到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的9.62%、4.5%,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使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在实施股权激励的88 家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的总股数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只有34 家,不到样本公司的一半,而激励水平在1%以下的就有14 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股权激励水平并不高。
由于我国在股权激励上正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使其无法达到股权激励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的目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也无法享受股权激励的好处,降低了监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动力。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股权激励对于员工的激励作用。因而,运用信托来弥补现行制度缺陷是一个选择。但是,我国信托业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本文进行相关股权激励信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带来诸多问题
股权激励有激励员工的作用,有效利用股权激励,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但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影响着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发挥。目前市场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司回购股份、员工代持股、工会持股、设立持股公司等。公司回购股份显然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的长期性要求;工会持股最大的问题在于工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由其代为持股与工会的非营利性目标相冲突;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类似于美国投资公司那样操作简便的壳公司,采用股份公司代持股的形式在实践中也没有多大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股权激励的深入研究发现如下问题:
1.税收无优惠。我国目前对于股权激励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加上对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从税收成本看,股权激励并不比工资收入更具有吸引力,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不合理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吸引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激励对象在出资购买股票时已经付出了巨大的资金成本,在行权时又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必然给其带来双重资金的成本压力;(2)由于在行权环节激励对象并未获得实现的现金收益,如果公司股票一路下跌,不仅要承担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还必须承担由于股票下跌带来的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损失;(3)激励对象如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同时要遵守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的规定,这样导致激励对象很长时间难以收回成本,在实践中很多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往往是都过借贷筹集的,这样进一步增加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成本。
2.备忘录出台引发监事辞职。备忘录出台以后引发了不少公司的监事辞职。“备忘录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备忘录出台后,部分拟推行或已推出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出现公司监事辞职现象。金智科技(002090)一监事于2008 年3 月27 提出辞职。上市公司监事主要是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等行使监督职能,“备忘录2”的出台使上市公司监事出现变动,使监事的监督职能无法正常行使。
3.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在备忘录出台之前,一般公司都有部分预留股份,以备新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之用,备忘录出台之后,公司为响应备忘录号召,一般将预留股份取消,将这部分股份明确到个人。备忘录 2号规定: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从部分公司修改后股权激励预案来看,不少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人技术(业务)人员成为了激励对象。如公司仅因为符合备忘录要求而使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成为了激励对象,无法体现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4.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现有的股权激励机制中重大事件的间隔期较长。备忘录 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及履行信息义务完毕后30 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而所谓的“重大事件”一般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事项,此等事项从开始筹划到办理完毕,一般历时较长,有不少公司因与股权激励预案推出时间冲突,不得不取消股权激励预案,使公司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无法吸引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
三、股权激励信托对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改进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Encourage Trust,ESOE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股权激励信托的一般运作模式为(如图1):
①第一步:目标公司员工以不同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②第二步:信托投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将信托资金注入目标公司;③第三步:信托公司依据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条款,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法获取公司红利;④第四步:员工从信托公司领取信托收益。(若存在借贷合同,信托公司会用股权收益先用于清偿信托借贷。)
当然,根据不同的企业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的,又可以设计出不同的利用信托工具来解决员工持股的方案。托法
ESOET流程图
图片来源:根据资料自己整理绘图。
股权激励信托方式能够解决当前股权激励
1.合理避税或减税。针对当前股权激励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可以采用信托方式来解决:企业可聘请信托公司操作股权激励方案,规定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所管理的信托财产将独立开户和独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励计划作为一个独立的信托计划,依该年度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所购入的股票将分设独立的股票账户,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归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
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转到个人账户,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同时,股票也不增收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税的。我们可以将激励基金设计为一种信托产品,通过信托产品购买股票,获得收益,只要不变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据要求设计避税方法。这样,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只需要交纳信托管理费用,而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
2.避免或减少监事辞职。因为在“备忘录2”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因此对公司监事直接进行股权激励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以该信托公司的名义而非该公司的名义,将股权激励所得过户到该公司监事的个人账户中,这样在对公司监事进行有效股权激励的同时,避免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缩小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运用信托,将预留股份转移到信托受托人手上,就可以不受此规定限制,将股份预留以备激励新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之用,从根本上避免了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的问题。
4.缩短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针对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的问题,可以通过信托来解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这样就可以避免限制,由受托人来很好的帮助委托人处理股权激励预案。信托财产的股票在归属后计入激励对象个人账户的股份属个人持股,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法定权益。
四、信托持股的优势
我国的《信托法》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托法》界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相对独立,既区别于委托人的其它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独具的法律特征,才使信托工具在解决员工持股遇到的主要障碍与问题上有独到的价值。
1.信托参与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通过资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将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集中投资,突破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持股主体人数限制的问题。运用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信托公司是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从而解决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受净资产规模限制问题。同时,也规避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面临的持续经营问题。
2.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与风险问题。ESOET模式,实质上是在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两层关系,一层是由信托公司将资金借贷给目标公司员工,订立资金借贷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目的在于解决目标公司员工资金不足的问题;一层是目标公司员工将借贷资金连同自有资金一并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订立资金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解决了融资风险与收益不对应问题,降低了资金借贷的风险。
3.信托屏蔽作用降低操作风险。信托关系是私法领域民事关系,信托关系是保密的,信托公司成为ESOET中的法律主体,实际受益主体的员工可以不被披露出来,这样使目标公司在实施ESOET过程中回避了不少来自政策、道德、经济上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与目标公司员工之间设立了资金借贷与信托两个合同,员工就把股权收益权保留在信托公司用于清偿借款,这样又比较简单地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
4.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托公司介入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托持股有助于解决员工双重角色所造成管理上的困惑,企业与员工股东不直接发生关系,改由信托公司专业人员代行表决权,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优化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5.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复杂问题。由于受托人是统一的权益代表,因此受益人的转让完全可以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的内部协议,内部完成受益人的变更,从而减少了股东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繁杂手续,以及与《公司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冲突。委托人与收益人分离,还可以很好解决股权转赠、继承问题。
五、股权激励信托前景展望
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来,据目前有限的资料来看,我国市场仅有莱茵置业与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信托计划。股权激励信托方案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决税收问题、备忘录出台引发监事辞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较长、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对于广泛等其他方案中常出现的重大问题,并且具有利用信托杠杆解决融资渠道与风险问题、解决持股主体法律障碍问题、隔离降低操作风险、优化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简化信托合约化解受益人变更手续等各方面的优势,因此,信托是解决我国股权激励问题最优的可行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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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政策发展背景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35号文、902号、5号文、461号文明确了其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的适用范围仅为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461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2015年10月23日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不能适用35号文及其相关文件关于应纳税额优惠的计算方式。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第四条规定)。
(三)计税依据
股票期权的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35号文第二条规定)。
股票增值权计税依据: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461号文第二条规定)。
限制性股票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61号文第三条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461号文第四条规定)。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5号第五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14年1月1日,某公司B是一家北京中关村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为了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对本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点是2015年1月31日,根据评估报告,公司的净值产额2 000万元。其中B公司大股东某科贸有限公司C占股50%,,股东李某占股30%,其他方占20%。2014年4月1日,科贸公司C将持有B公司10%的股份价值200万,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B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王某工作时间至少3年以上,王某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日2014年5月1日。
2015年初: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年报审计,审计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认为大股东科贸公司C将股份低价转让给核心技术人员王某的行为,实质是“被激励员工通过大股东低价转让取得公司股权,其目的是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因此审计人员认为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将支付的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额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会计分录的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股份支付1 000 000
2015年,企业做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股份支付对应的管理费用1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王某的股权变更之日为2014年5月1日,即行权,所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企业根据18号文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大股东科贸公司C的用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做为股权激励的方式,在新三板企业中较为普遍,但其产生的管理费用100万元,是否可以按照18号文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按照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的第一条(四)规定: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才可做税前扣除。
但具体应该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作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46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明确当期所得具体为何所得,我们暂理解是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应和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而不能单独计税。
在实操过程中,为降低涉税风险,企业还需和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四、结论
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完整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税规定,35号文、902号文、5号文和461号文构成了现行税法体系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规定,且相关税收要素散落在各个文件规定中,4个文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其实,我国最早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税收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以下简称9号文),但该文件仅对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涉税处理进行简单的规定,且未明确适用范围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业为了吸收、稳定人才,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让核心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对于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是否可以视同上市公司适用35号文、461号文优惠的计税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税收政策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已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如果有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市值在股转系统有着公开挂牌价格,计税依据确认原则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规定,则可以根据49号文规定,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一、 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 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1.三种类型的划分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l 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 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l 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表1中对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表1 不同股权激励类型的权利义务比较
增值收益权 持有风险 股权表决权 资金即期投入 享受贴息
现股 √ √ √ √ ×
期股 √ √ × × √
期权 √ × × × √
l 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l 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l 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的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l 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其他股权激励,如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权增值收益,而不承担购买风险”的特点,与期权激励类似,具体的可根据其要求的权利义务不同分别归入以上三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模式。
2.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价值
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受激励的经理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
l 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中有亏损区存在,即被激励的经理人需要承担亏损风险。而期权激励中,不存在经理人承担亏损风险的问题。
l 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区别在于: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激励使经理人享受了贴息优惠,使其可能承担的亏损减小,收益增大。
图1:现股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OB1是考虑资金成本后经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1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1即为亏损。在公司破产或资不低债时,股权价值为0,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1=OB1,即为经理人的持股成本。
图2:期股激励的价值分析。由于远期付款的约定,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实际持股成本为OB2,A2C2是到期收益线。根据支付协议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间,到期收益线A2C2在A0C0和A1C1之间移动。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2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2即为亏损。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2=OB2。由于贴息优惠的存在,OB2〈 OB1,即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方案中经理人的损失要小于现股方案。是否享受贴息优惠是期股激励和现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图3:期权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需要支付的价款,B0C0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0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0经理人将放弃股权,因此其最大亏损为0。也就是说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3. 不同股权激励的导向
从不同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现股和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即经理在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经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企业,避免过度的冒险。由于受经理人承担风险能力和实际投资能力的限制,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下股权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相应地可能会激励的效果。
期权激励方式中,经理人不承担风险,因此期权数量设计中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种激励方式将鼓励经理人“创新和冒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经理人过度冒险。
由于激励特点的不同,不同股权激励的适用场合也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成长性高低、行业特点、环境不确定性大小、经理人作用大小、经理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公司对经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对是否适用股权激励和适用何种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三、 股权激励设计和实践
1. 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具体如图4所示。
l 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地带有福利性质。
l 购股规定:即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l 售股规定:即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一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 l 权利义务: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l 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国内的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 l 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 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
到目前为止,上海、武汉、北京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③,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l 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
l 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l 售股规定: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按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l 权利义务: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l 股权管理: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 l 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从以上的特点看,各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期股激励,并对期股的出售和获得资格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各地在股权激励的尝试方面态度比较谨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励并不顺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业退出期股激励试点,经营者宁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实际上也说明股权激励并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
3. 高企业和红筹股公司的期权激励
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则是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这些做法可以为国内其他企业借鉴。香港联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执行董事820万股认股期权,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万公司普通股认股股权,其他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认股期权计划。⑤
四、 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环境,具体如图5所示。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和有效的。
2. 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3. 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 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 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 关于股权激励的几点讨论
1. 股权激励并不能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2. 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⑥,发现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 3.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4. 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经理人的选择机制问题 目前一些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5. 经营者持股不能解决经营者拿“黑钱”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对于拿“黑钱”的经营者来说,“黑钱”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是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只要没有足够的管理约束机制情况下,简单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解决“黑钱”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在讨论关于国企经营者与其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差距问题(包括在讨论“59岁现象”)时,常常强调的是国企经营者收入过低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国企经营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他所在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身价是不可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的身价进行比较的。实际上很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在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非常薄弱的。简单的给予这些经营者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引导经营者的长期行为,而且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种新的腐败。
6. 政府的作用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市场交换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不是具体规定激励条款。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规定,将破坏股权激励的使用效果。
7. 股权激励并不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激烈竞争和企业面临复杂经营环境时,除了企业经营者,同样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ESOP)。
8. 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期权、远期贴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六、 小结
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经理人的长期行为。按照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现股、期股、期权三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其激励指向也不同。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六个方面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该把股权激励作为引导经理人行为的手段来使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来设计激励组合,提高激励效率,同时不能忽视约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励手段当作约束手段来使用。股权激励的效率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其他经营环境的影响,在条件不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
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
① 股权激励走近上市公司. 朗朗. 上海证券报 99.8.17
② 国企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查.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课题组. 经济管理 99.10
③ 地方政府对管理人员采取的股权激励措施. 葛洪伟等. 上市公司99.11
资本股份化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发行股票,没有明确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因此,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首先就要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个份额,通过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核算,对公司的资本进行股份化。明确持有公司股权的职工,一旦离开公司,即由让渡股东或其他相关股东进行回购。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可收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但不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价的确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定价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价格是由内部价格来确定的,而不像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一样,是由市场决定的,但内部价格的确定是一个透明度不高的过程,容易引起员工的质疑。因此,如何保证“内部定价”的透明、公平、公正,获得激励对象的认同,是有效推行股权激励的难点所在。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价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定,而成为一个非常关键,又非常敏感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综合考虑公司近年来自身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情况下,确定股份价格。如果激励对象对公司发展有充分的认知和信心,股权的激励作用会比较充分发挥出来。但是,如何保证“内部定价”的透明、公平、公正,获得激励对象的认同,是有效推行股权激励的难点所在。
股份来源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来源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主要的方式是:公司设立时,可以预留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但需在2年内使用完毕;增资扩股;公司收购奖励给职工的股份(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务必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老股东转让。目前,采用较多的方式是老股东转让,特别是控股股东股份转让。
实股激励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可使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有股份期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在这里特别谈谈涉及到实股激励的注意事项。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则设计实股时,激励对象的人数受到限制。如果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众多,则不能以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可以考虑间接持股的方式。间接持股通常包括:职工持股会、工会、自然人代持和信托等方式。
其次,职工持有实股,尽量建立在激励的基础上。如果建立在增资扩股的基础上,职工按照定价直接购入股权,就是实打实的股东了,任何人是没有权利处理他所持有的股权,为此引起的官司处理起来也会很麻烦,除非职工离开公司时,愿意配合退出股权,并到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状况;而如果是建立在激励基础上,职工购买的实股或是得到的奖励实股,职工离开公司时,就可以通过相关协议书,由让渡股东或其他股东回购,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回购必须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使因此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时,也有办法处理,因为相关协议中会明确规定:授予数量、授予条件、行权时间、流程、回购条件、特殊情况处理等。
最后,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谨慎实行实股激励,而多考虑让渡分红权利,毕竟,一旦涉及实际股权问题,处理起来就比较繁琐,增加管理成本。
行权条件问题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 税前扣除
1 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就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2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职工股份支付的确认上体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内在一致的确认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股份支付计人成本费用,但计量基础则与其不同,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2.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1.1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即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公司权利机构的批准。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1.2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2.1.3 可行权日
在可行权日应将原估计的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并对累计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进行调整。
2.1.4 可行权日之后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1.5 实际行权日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若有未实际行权的,对已确认的这部分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不需要调整,即仍然留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中。
2.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基本会计处理
在会汁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上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无论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尚未直接明确规定。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lO)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而在会计处理上,对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确认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确认采用的是费用观的理论基础,即把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采用费用观的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我们对企业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3.1 费用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在关于股份支付的含义中明确指出:企业授予职工股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其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表面上看似乎并未通过“应付职上薪酬”核算,但这只是会计处理上的一种简化而已,其核算结果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核算结果都是一样的:即都确认了成本和费用,并相应确认增加了企业的资本(股份和资本公积金)。
税法上:
①根据实施条例笫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上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上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上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上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上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②从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个人获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是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法上,对股权激励中的股份支付的认定都是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3.2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汁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据此,企业本应每年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确认的金额直接在确认当年扣除。 笔者认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实际行权前,会计上虽然确认了人工成本,但并末实际支付,在具体金额上也还具有不确定性,此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行权日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行权时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另外,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看,一般也是实际行权日。因此,在实际行权前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对会计上因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人工成本应金额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行权的年度,就实际发生的股份支付金额调整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3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3.3.1 税前扣除时间
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也应在实际行权日所属年度作税前扣除。
3.3.2 税前扣除金额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为最终不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所以无法像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一样能简单而白:观地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会计上,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即:从授予日开始直至实际行权日止,企业所确认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金额只与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估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有关,而与实际行权时该权益工具的市场公允价值没有任何关系。
截止目前,国内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表示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30多家提出了具体方案,部分公司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如万科、苏泊尔等。《办法》的推出,将使得股权激励计划迅速在国内上市企业铺开,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企业的业绩增长。
然而,对于本土企业而言,股权激励这一新课题的难度甚至远超去年开始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为此,《首席财务官》杂志在系统地研究了大量国内外股权激励案例之后,将在本文中全面探讨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方案设计和实务操作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力图使读者对“中国式股权激励”的实施要点有整体的把握。
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学者(1990)分析了美国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严重背离:公司价值每增加1000元,高管人员的薪酬才增加3元,据此认为,激励不足是美国公司成本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改变高管的薪酬结构,加强高管薪酬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联程度,使其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分担经营风险,才能够形成对高管的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公司价值。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无疑是增进高管薪酬与业绩相关性的重要方式。
股权激励的前世今生
作为实施股权激励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早在1950年就对股权激励中的限制性股票期权方式进行了立法,1981年美国国会正式引入激励性股票期权概念,将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进行严格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上世纪90年代以来,高科技企业作为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广泛采用了股权激励方式。1997年美国通讯技术、能源、医疗保健、技术、金融等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占行业内公司的比例约80%,而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比例则比较低,均在70%以下。而且股权激励在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非常重要,以技术含量较低的公用事业公司为例,平均基本工资为46万美元,奖金为24万美元,股票期权则价值150万美元,股票期权价值是工资与奖金总和的2倍以上;在通讯服务业中,高管的平均工资为56.5万美元,奖金为93万美元,而股票期权价值则高达1020万美元,是工资的20倍,奖金的10倍。
麦肯锡曾调查比较了美国38家大型企业在建立包含股权激励的薪酬机制前后的情况,发现公司业绩在薪酬机制建立后获得大幅提升,表现在投资资本回报率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2%上升至6%;资产回报率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4%上升至2%;每股收益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9%上升至14%;每名雇员创造利润的三年平均增长率由6%上升至10%。
限于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股权激励没有任何规范性条款,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严重滞后:1,我国原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并库存,阻断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2,原《公司法》、《证券法》不允许高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导致激励收益不能变现的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权激励的破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实务操作规范,为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引入了成熟规范的股权激励制度。同时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也相应作出调整,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奖励给员工且无需注销,这样就解决了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允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内有限度地转让其股份,从而解决了激励收益变现的问题。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激励终于进入实际可操作阶段,这必将成为大势所趋。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已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有资格实施股权激励,且他们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架构健全,特别规定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其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国有控股企业不包含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今年5月,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038,以下简称双鹭药业)、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002021,以下简称中捷股份)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以下简称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首批通过了证监会评审。三家公司当月即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各自的股权激励方案。截止到目前,已有三十几家上市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布了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
多种模式释疑
股权激励的工具一般可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管理办法》中,着重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予以规定,但并未排斥上市公司采用其他工具实施股权激励。在近期已公布股权激励方案中,单纯使用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约占80%,另外10%使用的是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还有10%采用是股票期权与其他形式结合的方式。
1、股票期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股票期权制度依然是最流行的激励工具。期权之所以能在美国如此盛行,一是以前的监管较松,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期权安排的细节进行严格披露;二是在原有会计制度下,不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影响,因此大受青睐。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行权价和行权时市场价之差),反之行权期,股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则激励对象有权放弃该权利,不予行权。股票期权的最终价值体现在行权时的价差上(见图1)。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比如网络、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本身的运营和发展对现金的需求很大,企业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即时激励,另一方面企业未来成长潜力又很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紧密联系,从而既降低了企业当期的激励成本,又达到了激励的目的,真正实现一举两得。韬睿咨询公司高级顾问柴敏刚认为,中国市场是一个高速增长的市场,即使是非常成熟的产业,如电力行业,国外没有增长潜力,中国还有很大空间,期权在中国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股票抛售受到限制,只有当对象完成预定目标后(例如股票价格达到一定水平),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也就是说,我国当前实施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实施,本质上应该属于业绩股票。
3、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受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的组合。这种激励方式审批程序简单,不涉及股票来源问题,相当于一种虚拟的股票期权,大部分公司以现金支付,激励对象无法获得真正的股票,因此激励的效果相对较差;同时公司方面需要提取奖励基金,从而使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这种激励方式比较适合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企业或非上市公司。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多使用股票增值权,这是由于中国境内居民投资或者认购境外股票仍存在一定的外汇限制。通过这种激励方式,高管在行权时直接获得当时股价与行权价的价差。一般公司会委托第三方在境外行权后,将股价和行权价的差额转为人民币,转入员工的个人账户。
2005年11月1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3328,下称交行股份)公告,宣布对所有于2005年6月23日在职的交行高管人员授予股票增值权。交行股份每份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为2.5港元,即交行股份H股首次公开招股发行的价格。股票增值权从2005年6月23日起10年内有效,授予两年后可以开始行权,每年最多可行使25%。
4、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其好处是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但缺点是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较大时。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但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性的股票认购权,它实际上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要小,因为当证券市场失效时(如遇到熊市),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仍然可以通过分红分享到好处。
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没有上市,没有可参考的股价,为了起到激励的作用,也会使用虚拟股票。比如净资产100万元,则假设公司总股本为100万股,每股1元,在此基础上每年对净资产做一个估值,股权数量不变;股价则根据估值进行调整,最后员工根据行权时的股价,从公司获取股票差价。虚拟股票在适当的时候,比如上市股东允许或者在公司上市时,则可以安排转变为真正的股权。
由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股权激励中的主流地位,我们将重点讨论上述两个模式的操作要点。
股票期权模式的操作要点
股票期权主要涉及股票来源、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锁定期和行权条件等问题。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公司采取每年一次授予股票期权,大多数期权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通常分三年以上逐步授予期权,且可以分批或一次性解锁行权。
1、行权价
在股票期权中,最重要的是行权价格的确定。《管理办法》中对行权价有严格的规定:必须不低于以下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行权期限不能超过10年,且首次行权日与授予日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而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资委规定行权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以及三个价格孰高原则,这三个价格即股票面值、股权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股权授予日公司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对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这高于证监会规定的“行权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而行权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完整的一期股票期权计划时间至少是五年.
行权价格可以根据公司股票除权除息而调整,但需要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目前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方案中,双鹭药业、苏泊尔(002032)、伟星股份(002003)取的是上述两个价格的高者。双鹭药业是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9.83元,而苏泊尔和伟星股份均取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价格,分别为7.01元和9.06元。也有部分公司在两者较高者中再上浮一定的比例作为行权价格,如中捷股份在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6.28元的基础上再上浮5%,行权价为6.59元;博瑞传播(600880)则在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基础上上浮5%,行权价为14.85元。
争议最大的是伊利股份方案,由于伊利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激励计划,所以实际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股改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伊利股改前最后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17.85元,依据《管理办法》,伊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17.85元,因为股改实施前,伊利实施了10转增3.2的公积金转增方案及每10股派现2.6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对该行权价进行除权后,实际的行权价是13.33元。
据测算,如果伊利不是在股改实施当天公布激励方案,而是在股改实施后,哪怕是推迟一天,伊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都会大大提高。这是因为,当时股改填权效应非常明显,伊利股改复牌后股价势必出现大幅上涨,对此伊利应该能够预计到。复牌当天,G伊利股价跳空高开,以16.80元开盘,最高冲至18元,尾盘报收于17.71元,伊利股价复权后飙升了32.42%。所以,假如伊利在股改实施第二天公布激励方案,那么行权价格最低应为17.71元,比目前13.33元的行权价高了32.9%。对伊利激励对象而言,其行权成本将由6.665亿元提高至8.855亿元,增加2.19亿元。而如果完全以股改后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行权价,那么伊利最早公布激励方案的时点是股改实施后的第31个交易日。由此确定的最低行权价为19.92元,激励成本将提高3.295亿元。
《管理办法》强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能实施股权激励,原因是股改后的股票价格是市场化的价格,据此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才符合市场规律。而伊利选择股改实施日公布激励方案实质上就是以股改前的非市场化价格来确定行权价格,违背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有刻意压低激励成本的嫌疑。
“虽然我认同伊利这个企业,但我仍然认为伊利的股权激励有过度分配的倾向,这是一个不好的现象,而且伊利股权激励方案还存在诸多问题,”一位业内资深股权激励专家向记者表示。
2、股票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增发的方式或者是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决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如果是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可以不通过发审委的审批,但需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获得其核准无异议后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进行及时公告。一些上市公司考虑到未来企业的发展,采取一次审核分批发行,或者采取预留的方式。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29)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700万股,其中240万股预留给未来的激励对象;广州国光(证券代码:002045)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420.8万股,其中预留350.40万股份给关键职位,占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总数的24.66%。
《办法》特别规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3、行权资金问题
行权资金的来源是令公司高管感到为难的地方。《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银行也不得向居民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股票。另一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如果按此规定,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既要准备行权资金,同时又要准备缴纳相应的税负,资金压力很大。例如在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点明激励对象必须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行权,如果按每股13.33元的行权价,行权资金和相应的税负都将不会是一笔小数目。七匹狼在行权资金上规定,“在前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10%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净利润增长率情况,设立激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作为行权资金的来源之一。奖励基金的计提期限为激励计划实施后的三个年度。”
在实际的解决方案中,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采取利用净资产增长率提取激励基金解决激励对象的行权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将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等其他激励方式相结合,解决激励对象的行权资金问题。可以用股票增值权现金所得作为股票期权行权资金的来源。
4、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窗口期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也有明确规定,不得为以下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期权授权日起满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二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5、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则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很可能面临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其中主要包括:
1、向高管人员发放过多的股票期权。
在现实中,我们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或者Binomial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虽然定价模型的公式是现成的,但里面的关键变量和假设的取定,完全是很灵活的,可以说是科学和艺术的结合。比如说市价、波动率的确定等等,由此计算出的期权价值不等,从而导致发行的期权数量差异很大。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转制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既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又是大股东的法人代表。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缺乏发言权,内部人控制十分强烈时,公司管理层很有可能为自己发放过量的股票期权和制定较低的行权价格,从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首次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给予明确规定,授予的股票总额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激励对象的范围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应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高级管理人员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水平的30%以内。这一规定,低于目前已出台的境外企业中长期激励办法中40%的上限。
根据伊利股份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向包括总裁潘刚在内的33人授予合计5000万份的股票期权。其中,潘刚获授股票期权1500万份,占该次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30%,标的股份占授予时伊利总股本的2.9043%。如果该股票期权计划能够实施,则违反了《办法》的有关规定。
当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民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量占总股本的平均比例为6.8%左右。在确定期权数量时,上市公司应作认真测算,充分考虑股权激励实施后对未来年度会计利润的影响等事宜.
2、高管人员可能选择性的披露信息,有意识的操纵股价。
在公司内外部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如果高管人员考虑到公司近期即将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行权价明确规定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高管人员可能会为了谋取私利对公司内部实务和业绩水平进行操纵,关注短期行为,片面追求股价的提升,放弃对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投资,选择性披露信息,甚至联合其他人,在股票期权授予日或公告日前打压公司股价,从而获得较低的股票行权价格,在临近股票期权行权日时,如果高管人员行权后希望出售股票,则有可能公布利好,拉抬股价获得较高的股票期权行权收益。
实施股票期权后,管理层会抵制派发红利。微软公司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该公司曾经是全球对员工发放股票期权最多的公司之一,但从公司1986年上市以来一直未派发过红利,直到2003年才有所改变。如果从股票期权的角度看,不排除公司管理层为保持期权的价值而拒绝派发红利的可能性。我们可以想像,如果目前股价为每股10元,派发2元的红利,股价正常就会跌到每股8元。如果行权价格为6元,管理层原本可以在行权时获得4元的利润,现在仅剩2元。
3、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中国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稳定,因此很难避免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与公司基本面相背离,导致公司的股票真实价值与价格的不一,降低了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从而使激励效果不明显。更为极端的是,期权一般只能逐步行权,但如果发生企业并购的情况,被并购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在并购后一次性行使剩余的所有期权。这导致企业管理层如果预见到公司的前景不妙,可能会寻找潜在购买者,急于促成并购,卖出企业,以便自己早日行权,实现个人收益,而不会为公司争取更合理的时机和价格,从而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目前在已公布的股票期权计划中,比如伊利股份、双鹭药业、中捷股份等都在方案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合并,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可以不受行权期限的限制,在合并公告的两个交易日后提前行权。因此,在企业的特殊时期,股票期权对高管层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约束。
4、程序违规。
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通常首先由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制定方案(如果薪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就该薪酬计划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草案。一般上市公司在开董事会之前就应该就方案的可行性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听取监管当局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抄送当地证监局及股票上市交易的交易所。证监会收到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独立董事可以就股权激励方案征集投票权,最终方案需2/3以上决议赞成方能通过。
《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可简化为以下七步走: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5、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报告(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6、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006年9月19日,G家化突然宣布取消9月21日计划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原因是其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流程尚须完备。G家化股权激励被紧急叫停是因国务院国资委对激励方案持有异议,遂通过两级协商机制由上海市国资委致电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再由上海家化集团通知G家化,指出股权激励方案需要重新审批。由于当时《办法》尚未颁布,而该办法对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所以部分国有上市公司试图提前闯关,在“试行办法”颁布前尽早走完审核程序。 为防止抢跑,国务院国资委设置了两道防线,一是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达成协议,上市部在审核国有上市公司提交的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征求国资委的意见。目前正在审核的伊利股权激励方案就需要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的认可。二是对于证监会已经审核无异议的国有上市公司,国务院国资委可以通过地方国资委间接对其进行指导,G家化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整个实施程序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根据激励计划,G伊利共有33人可以获得股票期权激励,其中总裁一人、总裁助理三人、核心业务骨干29人。四名董事是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在审议事关自身利益的股权激励方案时理应按照规定回避。但G伊利披露的董事会公告显示,上述四名董事全部参与了表决,并且全部投了赞成票。该四名董事在表决中违反了上市规则。如果G伊利的激励对象包含六名以上董事,那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后,董事会将不足法定人数(G伊利共有11名董事)。此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股权激励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议案作出相关决议。所以无论G伊利的激励对象包括几名董事,潘刚等四名董事都应回避表决。事后伊利股份对该行为进行了更正。此前,同为国有企业的G万科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激励对象)均选择了回避。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董事同时也是股权激励对象,在审议股权激励方案时不回避,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定报酬,有违公正原则,可能侵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操作要点
“安然事件”所引发的美国金融市场和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上市公司对股票期权的积极性。一些传统的成熟行业,如电信、制造业等,由于收益和赢利增长水平比较平稳,开始重新直接使用奖金或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本质区别在于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的收益,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2006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以下简称万科)和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69,以下简称华侨城)分别公布了各自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中,万科于2006年4月28日获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回复,5月30日,万科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上顺利通过。5月31日,万科便依照计划,预提2006年度激励基金共1.417亿元,委托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这项激励基金在二级市场购买万科A股股票。9月7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次购买股票计划。至此,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首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已正式展开实施。
限制性股票一般适用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限制性股票同样涉及股票来源、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指标、股票禁售期、限售期等方面的问题。其基本操作模式是,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授权公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司A股股票,并在条件达标的时候过户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要想拿到股票,必须完成业绩指标的要求,如年净利润增长率,年净资产收益率等等的要求,按照禁售期和限售期的要求,最终获得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新股发行,如已通过股东大会的华侨城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其发行价格是7元/股;二类是从大股东处购买,如G深振业,通过计提长期激励基金,以每股3.89元的价格从大股东处购买1522万股;三类是从二级市场回购,如万科。
目前万科已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万科的方案从指标考核到授予时点等各方面考虑的相对比较全面周到,尤其在授予时点上,充分考虑了税收因素。当信托把股票归属到管理层名下时,在国内必须交个人所得税。到了高管层面,累进税率通常会达到净收入45%的水平。按照万科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归属日第一天只能卖25%的股票。该数额不足以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而法律又不允许公司向高管融资。万科计划中,储备期与归属期的设计,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麻烦。万科第一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在2007年,要求2006年达到业绩指标,并且股价要比2006年高。由于在2007年最后20个交易日,实际上股价的年均价基本已成定局,如果高于2006年,万科就授权深国投可以抛出一部分股票,预留用来缴税。也就是说,2007年最后20个股票交易日,深国投可以提前帮万科高管层卖25%的股票,预留一笔现金;到2008年归属日可以再卖25%的股票,等于已卖掉50%的股票,足以支付45%的税收。如果2007年最后20个股票交易日里看到股价没有达标,计划可以延后一年,深国投不卖股票,再等一年;到2008年的最后20个股票交易日,如果股价比前两年都高,则2009年行权。如果2008年还没有达到要求,第一个年度计划结束,深国投就会卖掉股票把钱还给公司了。这样就解决了个人所得税资金的来源问题。
万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样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回购的比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万科首期(2006 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购入的并用于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比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万科的方案并无问题。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其回购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这样一来,虽然万科的股权激励股票总额符合了《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却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万科高管称,万科股权激励计划不是回购,因为是第三方持有,中间委托了一个信托机构来操作,激励基金已经提取出来,并且已经进行摊销。
2、回购股份的转让期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奖励给公司职工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但是万科的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要经过储备期和等待期(近似两年),并达到当期归属条件或达到补充归属条件后才能获授激励股票。也就是说万科的激励对象最短两年后可以拿到激励股份,有时甚至要拖到第三年才能拿到。这就意味着万科回购的股份是在两年或三年后才无偿转让给激励对象。也就是说,万科库存股的保留时间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3、回购股份衍生权益的处理问题。
67号文规定: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应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万科股份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十条规定,限制股票的数量为信托公司根据激励基金提取额所购买的股票数量及其衍生权益所派生的数量。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财产中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享有由购入股票所带来的一切衍生权益,其所获收益纳入信托财产。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中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从万科股份的激励方案可以看出,万科回购的股份是可以获得衍生权益的(包括现金分红,红股等),受到限制的仅仅是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而4月1日开始实施的67号文明确规定,库存股(即回购股份尚未转让给激励对象)是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两者明显不匹配。
4、财务处理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不能列入公司的成本费用。而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其中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G万科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开支)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G万科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G万科上市流通A股股票,并在条件成熟时过户给激励对象。G万科的股票激励计划属于股份回购,按《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这部分支出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不应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激励基金。然而,G万科的这种处理方法却是符合上述证监会文件的。
5、授予的业绩指标的设定问题。
万科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后,小股东曹新曾在网上与万科股份的董事长王石进行争辩,争论起源于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指标的设定。对管理层获得股权激励的门槛,万科的方案设定了三个方面的指标: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2%;扣除激励基金后的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行权时,当年平均股价高于上一年的平均股价。对于这个门槛,一些小股东认为定得太低。一位投资者表示,万科的方案是比较好的,但有两点不足,一是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略低;二是计提的比例过大了一点。这位投资者表示,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提高到 15%或16%,会促使公司保持规模和效益的均衡增长,更有利于股东利益。王石逐条答复投资者:
第一,对于净资产回报12%的底线,王石认为与国内外同行相比,达到这个指标并非轻而易举,他举例说,万科的标杆――美国帕尔迪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曾做到高过18%,但正常来讲15%;香港房地产企业2004年净资产平均利润回报率不超过5%;内地房地产企业2004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超过7%,预计2005年不会超过9%。
他认为,万科的净资产收益率曾长期维持在百分之十点几,按照此水平已令许多房地产企业羡慕不已,2004年突破13%,2005年突破15%,把12%做个激励的底线是很苛刻自律的限定。
第二,增长15%作为第二个奖励底线的限定。王石并不认为15%的目标过低,关键是“业绩能否持续发展”。王石认为,万科的持股激励计划当然是建立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如果确定的底线是在30%以上,就意味着管理层在完成一项基金经理认为很难维持的连续增长目标之后才能分享增长利润。
第三,行权时,每股收益(EPS)增长率超过10%,股价要高于去年的价格。
鉴于以上三个理由,王石认为:“目前还没有比万科更苛刻的持股激励方案。”
一位机构分析师也认为,万科的股权激励方案基本令人满意。他说:“12%的门槛并不算低,万科从1998年到2003年,净资产收益率从来没有超过这个数字。”
选择什么样的业绩指标,往往是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之间最易发生争执的地方,最终将是三者间搏弈的结果。比如说万科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是投资者最关注的指标之一,而每股收益,本来是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指标,之所以列出来,部分原因是一些机构投资者的建议,他们认同万科计划,同时认为万科计划有种标杆的意义,其他公司会参照,因此需要更直观的指标。万科有很多机构投资者和基金,他们喜欢回报和股价,公司就加入了股价指标进去。但股价本身常有波动,有时候也会下跌,于是方案又添了一个补充归属期。即如果2007年的股价低于2006年,还会给管理层一年的时间;如果2008年的股价能够高于2006年,就可以把股票补充归属给激励对象。知情人士说:“补充归属也是有一些对管理层的照顾和关怀。”因此,我们说考核指标的设定是个多方搏弈的过程。在制订业绩指标之前,公司首先要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期望,在与各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指标的设计需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公司需要分析和预测自身三年到五年的业绩目标和财务状况,有时需要预测更长的时间,才能确定业绩指标。通俗讲,股权激励应该是“跳起来才能摘到的果子”,当前“净资产收益率”是股权激励的代表性指标,也为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
限制性股票存在等待期、授予日、禁售期和限售期的问题
如华侨城的限制性股票就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待期自计划获准实施之日起一年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等待期。若达到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在授予等待期满后,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在满足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后由董事会确定,但在下列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两个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是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一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的四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可以申请对其通过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解锁而进行转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
最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明确规定,其禁售期不得低于两年,解锁期不得低于三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因此,华侨城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方案均要根据最新的办法做修改。
[关键词]股票期权;股权激励;会计问题
[DOI]10.13939/ki.zgsc.2016.05.101
我国相较于国外的股权激励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自2005年12月31日起,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使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于2006年我国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旨在规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式,随后也不断改进了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但较于西方国家的成熟体制我国仍需作出不断地完善。
1 股票期权的概念及特点
①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②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③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④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
2 股票期权存在的会计问题
2.1 相关法律不完善,规定不明确
①在会计确认中,费用观虽较之利润观更为合理,但它却是美国股票期权滥用很严重情况下的产物,为了抑制当时企业在期权上的过度支出,而后起的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尚不成熟,全盘采用费用化的观点,易导致企业成本加大,业绩下滑,并且准则关于期权费用化处理的规范模糊不清,不利于准则去指导实践,而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捷径。②在会计计量中,股票期权会计的计量就是依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运用货币计量尺度,对股票期权进行量化,计量结果直接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上。
2.2 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职工操纵盈余
企业内部关于股票期权的计划和使用,随意性过大,对其相关信息的披露视为内部机密,披露形式化,并且其内部控制做的不到位,加之内部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容易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操纵利润。
2.3 政府与企业的协作性差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未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监管制度,导致市场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使市场运行混乱。而企业自身自律性也较差,政府与企业间未能协作一致,使股票期权的市场发展缓慢,频出问题。
3 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建议
3.1 企业会计准则应具体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会计确认中,在模糊不清且又与我国实情不完全适用的期权费用化处理下,必定容易引起诸多不良的经济后果,因此,我国需完善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且应尽快建立起与费用观相匹配的经济环境,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政策思想与解决方法的基础上,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更好地在实践中的运用。
(2)会计计量中,建议首先明确规定其企业选用的“估值模型”,企业应准确获得股票期权数量,估计员工在中途离开的人数及其股票期权的数量,加之明确估计的方法和标准,在估计企业是否达到一定业绩标准时,要明确其参照标准,需要用哪些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应该如何计量,结果应该达到什么水平;其次对于报表附注中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内容应该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其中至少应该包括:估值模型、无风险利率数据来源、预期股票价格、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及遵循情况等。通过详细而具体可行的规定,提高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可信度、透明度。
(3)会计处理中,应明确相应的摊销方式,并在授权日和行权日之间进行摊销,对于不采用规定摊销方式的公司,必须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其采用的其他摊销方式的原因并出具中介机构对其审核的意见;在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不仅需要明确规定企业的披露方式和顺序,并且应该坚持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并行原则,企业在披露附注中也应当全面披露以下信息: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股票期权当期的授予情况,股票期权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实施股票期权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对受益人的影响等;征税问题,先是个人所得税,一要明确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现阶段我国是在股票期权的赠予、授权环节不征税,在行权和出售环节分别按照工资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个问题可借鉴美国经验,对使用激励性股票期权在出售环节才征税,而对于非激励股票期权的在行权日征税。二要明确收入来源地,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股票期权被授予员工后在中国境内是否行权来判定所得来源地,即只要在中国出售股票获得了收益,除特殊税收协定情况外,都应该向中国税收征收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三是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现在股票交易行为中要求征收三方面的税,分别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个人所得税和红利个人所得税,并且很多国家对股票期权计划征收这三类税时,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相比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政策,相比其课税较重,加重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收益进而直接影响员工的利益,削弱了股票期权的激励力度,所以,在存在股票期权的制度下,国家也应针对其作出相应税收征收政策调整。然后企业所得税,所应解决的问题是关于股权激励而支付给高管的薪酬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目前有两个观点存在,根据我国现股票期权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期权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工资性支出的观点更为合理,企业所得税征收也可参考美国的进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于激励股票期权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于非激励股票期权的便作为一般的普通收入纳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3.2 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
首先,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定方面,要综合考虑激励规模的大小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程度、各期行权比例的平稳性及业绩考核指标和行权价格确定的合理性,从而避免出现因为超规模激励或者各期行权比例不平稳而造成公司的业绩剧烈波动,或者出现因为业绩考核标准和行权价格过低而造成的公司利益流向高管;其次,要结合自身特点运用会计准则,理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定价模型,并及时、充分和完整的披露信息;最后,重视加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避免员工利欲熏心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而做出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纪律章程的失德行为。
3.3 增强监管力度,各方面协作发展
建议证监会,一要严格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制度,考核其设计的合理性;二是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众性的统一的业绩考核标准,以此降低管理员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公司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也应积极作出反应,加强内部监督。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寻找出解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难题的办法。
4 结 论
总之,我国股票期权发展迅速,问题也不断涌出,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国家出台更加完善具体的政策给予指导规范,也要加强对股票期权市场的大力监管。而作为企业,也需要企业内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的股票期权方案,全面披露股权信息,接受监督,与政府共同努力解决现存的那些难题促其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蒋静.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2,2(2):246-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