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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和审批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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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和审批的区别

第1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1、概念的不同。真皮就是天然皮革,来源多是动物,比如牛皮,猪皮,羊皮,貂皮等;合成皮也叫PU皮,就是把PU树脂涂在布上制成。

2、质量的不同。真皮:结实,经久耐用,透气性好,分高中低档,有头层,二层,三层,再生等等;人造皮革:用PVC加增塑剂和其他的助剂压延复合在布上制成,容易变硬、变脆。

3、价格方面的不同。真皮价格昂贵;人造皮革较为便宜,部分性能也接近真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防雷工作;行政审批工作;努力的方向

中图分类号:P429 文献标识码:A

1 做好防雷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性

1.1 防雷审批工作是气象部门的重要行政审批工作之一

气象部门应该认真遵守其相关的法律,要保证审批工作与审批工作的程序的合法性。在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对防雷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标准要求更高。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部门应该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同时仔细考虑该如何能够更好的履行防雷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如何规范审批的程序。在办理审批的程序时有3个步骤:

1.1.1在办理前应该对需要申请行政审批的防雷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鉴定。

1.1.2应该由专门的防雷部门的人员持申请资料到气象窗口提出申请,而且如果窗口人员在当场审查递交的相关资料时,不符合就会退回申报资料,《防雷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如果符合申报条件才会给予受理并《防雷审核受理回执》。

1.1.3如果有图纸审核必须由多个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对设计的图纸进行审核。

1.2 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行政便民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在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应该采取措施来深化行政服务工作,这对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有着重要的作用,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也具有现实的深远的意义。防雷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都要深刻认识到做好防雷行政审批的重要性,切实的增强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使命责任感。防雷行政审批工作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气象部门的重要载体,如果想深入的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必须要近一步的明确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性,行政审批服务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平台一定要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健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助于加快审批的节奏,还能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2 如何办好防雷行政的审批服务工作

2.1 建立优秀的防雷行政服务机构的管理队伍

应该建立优秀的防雷行政服务机构的管理队伍,再有规范的防雷政策之后,还得培养优秀的防雷行政审批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去贯彻执行。强化自身的监管职责,树立管理上的权威,增强管理的效力,促进防雷工作的快速发展。建立健全独立的防雷行政管理队伍,选派专业的工作人员入驻地方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相关的防雷行政的管理等等具体的工作[1]。因为防雷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而且需要管理的对象时间错综复杂,繁琐,而且还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等等问题,所以对从事防雷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人员具有非常熟练的专业知识,并且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的要求熟练程度也很高,还有具备较好的协调能力,擅长与人沟通,可以提供微笑服务。在防雷行政工作的审批中,不断完善设计审核制度,规范审批的程序,是现如今防雷事业的发展的需要,也是可以保证气象部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2 严格挑选在窗口的工作人员

如果要规范窗口的服务质量,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2.1应该做到实行两集中和两到位,在窗口的整个审批流程中,要做到一站式的审批。

2.2.2服务人员要主动提供服务,办事要灵活,对于要审批的项目应该尽量尽快一次审批完。

2.2.3要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的有顺序的审批流程,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独立的负责人,严格挑选在窗口的工作人员,不能有疏忽。

2.2.4要加强窗口业务人员的考核,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窗口专业人员的考核,要严格要求窗口的纪律,提高服务质量,不管怎么样都不能与人民群众发生争执,及时加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2.2.5提高对防雷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重视性,这个窗口的位置是无法取代的,是承上启下的重要的桥梁,也是协调每个部门的的重要纽带,提高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效率是赢得客户的关键,由此可见窗口的业务受理职责的重要性。

2.3 防雷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与防雷技术服务的区别

防雷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与防雷技术服务是有区别的,虽然都是防雷工作的组成部分,但是性质完全不同。随着防雷及相关的法律的日益完善,还有随着防雷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防雷行政审批作为法律要求气象部门的必须履行的职责,必须不能与防雷技术服务严格分离[2]。

2.4 完善防雷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每个环节

对于在防雷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一定要做到精雕细琢,不能马虎,及时地公布相关的审批信息,增强对外开展的宣传效果。防雷技术人员要及时的深入到需要他们的地方比如建筑工地要像施工者讲解一些相关的防雷的知识,还可以利用相关的部门开展一些有关的讲座或者是举办技术知识培训,这都有助于相关的行业人员更深层次的了解审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有助于提高办事的效率。通过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可行的措施,实行定期的业务交流制度管理,让工作人员们及时进行工作中的交流,及时共享新鲜信息,各自取长补短,这样才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3 结语

雷电灾害的防御是政府所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防雷工作作为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本保障工作,如何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对公共安全气象的理念的时间,是构件健康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推进,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改革的深入,建立健全的防雷行政审批的服务机构并规范地运行,优化审批工作的程序,使审批制度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增强,建立规范的法律程序,不仅是体现气象部门的防雷方面的管理能力,也是促进防雷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张克.防雷装置技术性审查的内容及审查流程规范化的思考.2007年湖北气象学会学术年会暨全省青年气象科技工作者学术交流会议学术论文详细文摘汇集[C].2007.

第3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招标 投标 法规 解读

1.出台背景

自《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以下简称“13号令”)于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之后,13号令中有部分内容与《条例》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基于上述原因,应当严格依据上位法对13号令予以修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号令”)即在此背景下孕育出台。

2.编写思路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13号令中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相关内容,在1号令中都进行了修订或删除。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1号令中减少了备案环节,特别是取消了招标文件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报主管机构备案、评标结果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发中标通知书等环节。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主要承担招投标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

遵循上述编写思路,按照《条例》的内容布局,在对13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1号令最终得以颁布实施。

3.与13号令的主要区别

3.1章节结构

1号令除对13号令的章节结构重新整合划分之外,还取消了“评审专家”一章,而该章内容拟另文规定。

删除了涉及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的内容。具体删除了13号令第三条“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第七条第二款“取得国际招标资格”、第六十条“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等相关描述。

3.2取消了以下13项需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第一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的所有审核意见及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的内容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将评审专家组审核意见的原始资料以及招标机构的意见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两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第四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见附件四)送至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3.3在1号令中仍保留的需要依法审批、核准、认定、告知的事项

2项需要依法审批核准的事项:依法在招标准备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第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

1项需要主管部门认定的事项:其他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的认定:第十条第二款:“……其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1项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事项:自行招标的备案:第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4项需要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事项: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依法更换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于评标当日报相应主管部门后按照所缺专家的人数重新随机抽取,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计划变更的重新招标

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4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证券监管 核准 注册

一、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证环⑿校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环⑿惺侵阜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即发行人,以筹资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灰曰袢∷需资金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证券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要约、证券投资人的承诺认购、缴纳投资和交付、受领证券等行为。狭义的证券发行,则是指发行人在所需资金募集后,做成证券并交付投资人受领的单方行为。一般所谓证券发行,多只广义而言。

证券发行作为发行人的一项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证券发行不具有任意性,因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两类市场主体之间往往经济实力强弱十分悬殊,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国家以社会本位出发,制定法律,建立相关行政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手段,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将证券发行的法律监管列为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的准入制度,此即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所谓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一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发行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总称。由于各国证券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机构理念不同,根据发行人是否受实质条件的限制,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申请的审查原则与方式,以及发行申请生效的确定原则。

二、注册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并不需要政府专门授权,只要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发行证券的权利便自动取得,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注册制的基本哲学思想是美国法学家刘易斯・布兰迪希在《他人的金钱》一书中阐明的。他认为:“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策而被推崇”,“太阳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电光是最有能力的警察”。依据这一思想,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

三、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核准制下,证券发行权利是通过证券审核机构的批准获得的。核准制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是“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方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如果没有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核准制并不排除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核准制并不排除注册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同样重视对发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审查,发行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就实践而言,执行核准制的国家和地区同样也重视公开原则,其强调程度并不亚于注册制,如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核准制的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

核准制的主要优点是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并且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对于新兴市场而言,核准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新兴市场往往存在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等问题,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更有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核准制也非尽善尽美,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证券质量存在问题,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不利于培养成熟的投资人群,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产生,其重要衡量标准是效率,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影响市场的运作效率。

综上,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及其背后体现的理论思想上,在证券发行的实际运作程序中两种制度的体现并非泾渭分明。在美国,虽然联邦实行的是证券发行注册制,但很多州实行的是带有核准制特点的协调注册制和完全的审查核准制。英国、中国等实行核准制的国家强调的是实质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政府通过实质性审查旨在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但并不是替资者作出证券的分析判断,重要强调的是证券发行信息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披露,使投资者免受欺诈和误导。

参考文献:

[1]周正庆.证券知识读本[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

第5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风险管理 平行作业 建议

一、平行作业的背景由来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审贷分离”模式逐渐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花旗银行开始在业务单元内实行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平行作业”,这是“审贷分离”新的表现形式。花旗银行的实践证明,推行平行作业模式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借鉴花旗银行“平行作业模式”,经过反复论证,2007年初A银行正式在对大中型企业推行平行作业。

二、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及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A银行平行作业模式,就是指客户营销与客户关系维护的经营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在同一授信业务流程中,以客户为对象,以产品和服务为载体,通过岗位制约与团队合作来平衡风险与回报的授信业务运作机制。通过近三年的探索和实践,该模式在贷前、贷中、贷后三个关键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1.实现风险控制关口前移,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在贷前环节参与现场调查、完成项目评估和信用评级;参与授信方案设计,揭示关键风险点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在贷中环节审核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防范操作风险。在贷后环节对贷前揭示的风险点或持续用款条件进行持续监控或风险预警,提高银行贷后管理能力。平行作业促使风险控制关口前移,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加强,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2.较为充分揭示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从各自独立的角度,按照共同的风险标准,对风险回报进行把握。较实行平行作业之前,风险揭示更加详尽、充分,授信方案更具针对性、可行性,减少了反复补充申报材料的现象,提高了申报材料质量和审批效率。

3.有效落实方案审批,实现风险持续监控。通过实行平行作业,在授信业务审批后,由风险经理负责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有效地落实方案审批。风险经理在贷后环节,对贷前、贷中环节在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持续跟踪和有效落实。贷后收集的信息同样也可以作为调整授信方案的依据。

4.统一风险偏好,提高银行风险偏好与市场的贴近度,降低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通过实行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直接参与到信贷业务流程中,对客户及业务的风险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便于和前台经营人员达成共识;对不符合信贷政策、收益不能覆盖风险的项目能够及时中止,降低了营销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风险偏好得到有效统一。

三、目前平行作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模式,平行作业在业务发展、防范风险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基层机构运作过程中,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平行作业机制尚未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单纯从本岗位出发,风险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刹车”,在证明自己尽职的同时规避责任;客户经理将自己定位成“踩油门”,认为涉及风险的问题都是风险经理应该考虑的。二是独立性不足。目前,个别分行将风险经理人员编制、绩效考核都放在基层行,甚至风险经理岗位就设在前台经营部门(非派驻制)。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工作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发挥。三是沟通不畅。个别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背靠背,沟通不畅,造成人为拉长业务流程,效率受损。

2.风险经理的配备不均衡,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平行作业初期,各行由于风险经理配备不均衡或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风险分析不到位、条件审核流于形式,风险经理未充分发挥平行作业作用,反而增加了业务环节。

3.授信方案制订不完善。在授信申报资料中,个别风险经理贷前调查深度不够,对项目的风险点揭示不够深入,风险审查意见较为空泛,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无条件审批要求。 转贴于

4.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不到位。目前,有的机构对风险经理绩效考核明显低于同级业务前台,存在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这直接影响风险经理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平行作业风险管理岗位上来。

四、建议

1.进一步深化风险体制改革。首先,建立风险评估会议制度,构建统一风险偏好的平台。在贷前环节,由经营主责任人组织召开风险评估会议,研究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提出的风险事项,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此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风险控制措施及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和严密性,便于统一风险偏好。其次,在岗位设置上必须满足风险经理独立性的要求。同时,风险经理应树立风险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的理念,既要注重与客户经理团结协作,又要严守风险底线,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第三,有效沟通,妥善处理争议。由于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不同、分析问题的角度也有差异,产生分歧或争议是正常的。只有进行有效沟通,增进理解,才能有效化解分歧或争议,达成共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做好风险经理的配置和发展规划,确保风险经理的数量和质量。笔者认为应建立风险经理准入淘汰机制,在风险经理配置上可实行区域集中根据业务特点统一调配。同时,将平行作业风险经理细分为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不同类别风险经理,实现专业互补、资源共享。

第6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减轻群众负担,加快殡改步伐”为主题,以清理整顿乱埋乱葬、取缔非法公墓为突破口,坚持先规划、再建设,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设,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力争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要充分考虑所用场地周边环境的影响,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要注重墓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景观化,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林不见墓的要求。

(二)文明安全祭祀。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积极倡导鲜花祭祀。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和焚烧池,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按照山林防火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三)突出社会效益。骨灰堂、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无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非法出租骨灰寄存格位或买卖墓穴。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

1.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社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依据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纳入各镇街(高新区)的总体规划,原则上每个社区建设一处骨灰堂或公益性公墓。鉴于建设公墓将占用大量土地,提倡以建设骨灰堂为主,偏远山区村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建设生态型公益性公墓。

2.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选址不得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附近或水源保护区、铁路及公路两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内。

3.骨灰堂规模要根据总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00—300平方米,可持续使用周期不低于30年的使用期限,骨灰存放架要采用防火材料,高度不超过2.5米。公益性公墓以社区为单位兴建,严禁私人与村(居)、社区、镇街联办。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控制在每千人2—3亩,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严格限制墓区内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使用卧碑,墓穴间距不得超过0.3米,不准建围栏,每亩以建设300个墓穴为宜,每个墓穴造价应低于400元(含墓区道路、绿化费用)。

4.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应先规划后建设。骨灰堂院内要通水、通电、道路平整、绿化美化,外观要区别于居民住房,有明显的标志,要建有围墙和大门,设置祭奠台,骨灰存放架要摆放整齐,院内绿化面积不低于30%。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在最大限度保持和利用原有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好墓区道路、祭奠场所等配套设施。墓位间距要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要统一。

(二)严格审批

建设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如下:

1.村(居)申请。村(居)申请所需材料:建立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位置图;管理章程等其他相关材料。

2.镇街(高新区)审核。村(居)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由镇街(高新区)出具审核意见。

3.部门审查。经镇街审核无异议的,村(居)将申请材料报规划、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4.民政局审批。经部门审查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连同镇街(高新区)审核意见和部门审查意见报民政局审批。

(三)精心建设

骨灰堂、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审批要求建设,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建设所需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公益赞助,严禁向群众乱集资,乱摊派。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社区,根据建设投资总额、标准质量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市政府召开镇街(高新区)、相关社区(村)动员会,各镇街(高新区)也要层层召开动员会,大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市殡葬管理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试点启动实施阶段。骨灰堂、公益性公墓建设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方式。作为试点,建设个数不能少于社区总数的50%。其他镇街也要选择2—3个条件较好的社区进行试点。前完成试点单位的建设工作,包括道路修建、植树绿化、安葬维护等。市里将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达到规范要求。

(三)全面实施阶段。各镇街(高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各自制定的建设规划,全面启动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工作,完成建设任务。

第7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药品采购;规范化;管理措施

药品是医院为了保证医疗活动正常开展而储存的必不可少的特殊商品,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及健康发展。而加强药品的采购管理,规范药品的采购行为,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现就医院药品采购的规范化管理作一初步探讨。

一、药品采购管理组织规范化

医院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药品采购管理组织,由分管院长负责,成员包括药剂科、纪检、财务科、审计科及临床科室主任等,负责药品采购计划、新药引进、供货公司评价、药品品种、价格,采购合同及付款等环节的审核、监督。制定了新药引进、药品采购、储存、出库、药品调剂及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强化各流程的监督和制约,使各项管理制度合法、适用,全面系统,保证药品工作安全有序。

二、采购程序规范化

1、供货方的规范化管理医院根据药品供应情况及医疗需求,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合格供方管理制度、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供货公司的业绩考核制度等,确立药品采购主渠道,合理选择供货方。药剂科将供方的资料汇总整理,上报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供货方进行选择、评价。评价、选择的准则为:药厂及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资质齐全,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对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所提供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对供方提供药品的历史情况、质量状况、及其他使用者的经验,自身的顾客满意度水平、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的情况等信息进行评价。对供方的履约能力、财务经营状况、价格及售后服务和支持能力如遇有药品近期发生不良反应等情况时供方的应变能力等条件进行评价。经过评价、选择后,确立合格供方,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方档案,药剂科留存备查。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由院长审批后生效,由药剂科负责合格供方的动态管理,每年对合格供方供货业绩进行评价,将供货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报院长审批后,取消合格供方。根据供货需求及合格供方选择评价方法增补新的合格供方。

2、采购药品规范化

(1)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医院药品采购由药剂科专职采购员进行采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行使采购权。普通药品的采购授权由药库保管根据各部门申请及库存情况,每周制定采购计划,交采购人员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根据医院的采购政策进行采购。新药的采购按照《新药引进管理制度》,由临床科室主任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填写新药申请表,报药剂科统一汇集整理,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药剂科组织采购,临床急需、特殊需要药品由临床科室主任填写急、特需药品申请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方可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包括麻醉、精神、毒性药品,易制毒药品、疫苗的采购等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购。

(2)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保持合理库存药品采购在保证药品及时供应的同时,要加速药品周转率,合理控制库存。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占用资金的使用率。我们探索制定合理的采购模式,制定科学的采购计划。每周制定采购计划,一般按照一月用量采购,对于一些有效期比较短、用量较为波动,采用少购勤购的原则,特需药采购为一次采购量,新药采购根据临床申请少量采购,并做好用药调查,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掌握新药的临床使用情况。对用量使用正常的新药进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目录常规采购。对半年用量很少的新药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淘汰使用,不再采购。

三、采购药品帐物管理规范

1、药品验收入库管理对购进药品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由药库保管员及采购员根据药品随货通行单及发票核对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数量等,特别注意核对效期、数量、产地等,对进口药品保存《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通关单》,对需冷藏的药品检查是否符合运输的标准。对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核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及《生物制品检验报告书》,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验收记录,签字确认,交由药品会计入库。

2、规范化药品的出库管理。在药品的出库管理中,要根据各科室的医药使用情况而定,规范药品出库单的填写情况,不容许有错别字,填写正确的日期,在出库数量和金额上采用大写形式,在药品的发放中,要采用近期先出的原则,出库单要一式三联,科室一份,出库管理员和发药人员各一份,保证医药用品出库的规范性,同时也保证了计算机录入中原始数据的客观准确性。

3、做好药品储存的分区处理。在药品的储存管理中,同一种药品要根据生产日期与产地区别摆放,并且明确不同药品的储存方式,如适宜的温度、湿度、养护方式等。对于不同种药品要根据科室和药效来摆放分类,如治疗心脏病的一类药防治的一起,具有消炎功能的防治在一起。在医药的综合管理中,还要区分开不合格区域、进货区、退货区等,每日要根据摆放的形式进行盘点,并与自算计记录系统进行核实。

4、规范药品的采购记录。在药品采购中要根据采购环节和经办人的不同进行信息数据的记录,保证转接过程中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其中包括采购初期的购买计划单据、购买的单据、入库单据和出库单据等,在相关科室使用和后期的药品处理中,还要有科室的申请单、不合格处理单、药检单据与价格文件等,从而从药品的各个方面都落实了管理,保证了药品采购信息的完整性。

5、重视医药采购中的审计工作。审计是利用数据进行采购全过程的审核,是监督采购规范化进行了强制性保证,在审计中,工作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感,对所有的单据进行复核,在签字无误后交给财务科进行下一步的管理。

结语:在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带动中,我国的医疗事业取得了明显的进步,通过对先进设备和医疗药品的使用,保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在现代化科学管理中,医院除了医疗技术需要得到重视外,还要注重药品采购等管理,通过对管理流程和内容的规范化处理,提高药品的使用安全性,同时也保障了医院的经济利益。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建立,简化工作流程与内容,促进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双重构建,为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参考文献:

第8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募资变更 激励机制 制度诱因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5-028-03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进行投资,而改变了原定的资金投向,包括投资项目的变更、投资项目的终止、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变为其他用途、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等。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大规模、频繁地出现变更募资投向的情况,针对这一现象的原因,国内在这方面已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有的以某一年或某几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有的侧重于探讨影响募资投向行为的某些因素,对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行为动因的研究缺乏逻辑线索更为清晰的梳理。有鉴于此,本文考察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至今所有变更过IPO募资投向的A股上市公司,并试图从股票发行制度的视角解释这一现象的根源。

一、募资投向变更行为的总体概况

本文的数据在1990年-2009年历年IPO公司的相关公告的基础上得出,在1993年-2009年的17年间,中国股票市场上累计有533家上市公司变更过IPO募资投向,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6.59%;中国股票市场累计发生变更847家次,平均每年变更50家次;变更总金额达到1030亿元,占股市17年IPO募资总额的12.38%。中国股票市场IPO募资投向逐年变更情况如图1。

从上市公司的公告原因来看(图2), 排在第一位的变更原因,“市场环境变化”包括外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产品市场状况不乐观、经济和商业周期引致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利率和汇率波动导致投资成本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目标市场消失。排在第二位的变更原因是提高募资使用效率,包括避免重复建设、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等,占到总数的19.73%。11.32%的上市公司借口项目本身的原因要变更募资原定投资方向,这包括:项目审批周期长、银行配套贷款不到位、项目无法实施、项目运作问题、项目招商问题、竞价失败、投资项目专利权问题。因多募集资金或资金募集不足、资金到帐问题或者出现节余募资等资金本身的问题。造成变更的公司占到5.83%。由于政策变化、公司财务状况与战略调整、合作方变故与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占0.90%。

中国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产生了大规模、群发性的变更募资投向行为,尽管这些公司在相关的变更公告中申明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在这些变更行为背后,有着复杂而深层次的原因。本文试图从股票发行制度的视角探寻引发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行为的诱因。

二、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供给主导特性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核心是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无论从时间维度还是从空间维度上均表现出显著的供给主导特性。

(一) 时间维度的纵向比较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经历了“额度管理”(1993年―1995年)、“指标管理”(1996年―2000年)、“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和“保荐制”(2004年2月―现在)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审批制的额度限制和二级复核表明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实行总量控制,这种发行制度完全是计划经济式的。在核准制下,虽然证券公司具有拟上市公司的推荐权,但是监管当局仍然会执行时紧时松的最后审核,可以对不同行业企业的上市区别对待,也可以通过拖延或加快批准企业上市申请的速度达到对股票供给的控制。所以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历史表明:尽管市场化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但政府监管部门仍承担着股票发行的最终决定权,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一直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特征。

(二) 空间维度的横向比较

首先,中国与美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之比较反映出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从发行权的获取来看: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权是通过证券审核机构批准获得的,它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的,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从审核发行申请的方式来看:核准制是实质性审核方式。注册制是合规性审核方式。核准制与注册制相比,政府部门对股票发行的干预更多,股票发行决定权的行政效力更大,具有更为显著的政府主导特性。

其次,大陆与香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之比较反映出同为审核制却有明显差别。在香港,联交所负责对拟发行公司进行审核,证监会干预较少,且香港上市委员会的名单公开,主承销商及保荐人的资格认定由市场决定。大陆的核准制对要求上市公司的审核权集中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央及地方两级政府部门,股票发行受到行政控制,发审委委员名单保密,这种制度安排更加显示出发审委的重要性,在整个社会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不能排除由于发行人的寻租行为使审批者失去理性和公正的立场;主承销商资格是由行政审核批准的,这就导致主承销商在推荐股票上市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此可见,尽管大陆与香港都实行股票发行的核准制,但政府在大陆股票发行权的授予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香港,现行制度的政府主导特性也转为明显。

股票发审制度旨在确定应向哪些公司授予发行股票的权利,发行权的授受双方实际上就是这种权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政府为主导授予发行权的制度可被称为供给主导型股票发行制度,以市场为主导授予发行权的制度可被称为需求主导型股票发行制度。中国现行的股票发审制度,无论从历史变迁的角度还是从各国之间横向比较的角度来考察,都表现出很强的政府主导特性,因而它实际上是“供给主导型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由于这种供给主导特性的存在,一旦供给出现了总量或结构的失衡,就会引起发行权“争夺”过程中的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这是上市公司IPO之后频繁变更募资投向的制度源头。

三、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

董屹(2006)对比了中美两家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计划,发现“中美上市公司募股筹资计划最大的差异是筹集的资金是服务于具体投资项目还是服务于公司全局的经营发展”。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以投资项目为核心,具有典型的项目主导特性。这种项目主导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完全是为了一个或几个投资项目;

第二,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到的资金要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到的资金被严格限定用途。

股票发审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与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及投资决策的基本特性之间产生矛盾,成为造成上市公司群体变更募资投向的制度根源。

股权融资是指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权,即用所有者的权益来换取资金,筹得的资金将用于增加公司价值的资产,这是所有筹资行为的共性。公司使用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的使用实质上是股东用自己的钱进行投资,在理论上,这种资金可以用于所有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用途,这是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要求拟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将募集资金限定在某些项目上,这与股权融资的基本特性相矛盾。

迪克西特和平迪克(1994)指出,投资决策具有三个基本特性:不可逆性、不确定性及时机选择性。D.G.Luenberger(1998)则提出了现代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兼顾的三项基本原则: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保持灵活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的使用也应遵循投资的基本特性与基本原则。中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融资之前的层层审批和融资之后严格的投向限制既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投资时机丧失,又违背了投资决策的灵活性原则。从这个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募资变更的群发行为正是在项目主导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重重压制下,企业实施的正常的商业决策和再决策行为。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具有项目主导特性,本文把拟发行企业立项的投资项目分为“制度倒逼型项目”与“价值增加型项目”。前者是指拟发行股票筹资的企业为了在发行资格的争夺中获胜,主动地、有意识地拼凑甚至捏造一些原本没有或者并不适合投资的项目;后者是指根据立项时的市场环境所确定的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增值,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投资项目。发审制度的项目主导特性与股权融资和投资决策的基本特性之间的双重矛盾,造成了两种结果:其一,制度倒逼型项目决定了募资后变更投向行为的必然性,发行企业具有变更的主动性;其二,价值增加型项目因审批周期过长而丧失了立项时的市场环境,企业被动地将项目变更。

中国的股票发审制度具有显著的政府供给主导特性,这种政府主导的对股票的供给从总量到结构都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加之制度具有的项目主导特性,这使得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在争夺发行资格的竞争中,以项目作为唯一的核心指导企业的决策行为,从而形成募资变更行为事前强化的激励机制。

四、结论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从确立以来,虽然几经变迁,但仍表现出较强的政府主导特性和项目主导特性,这在股票市场发行资格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引发了企业为争夺发行的“入场券”而盲目选择甚至拼凑项目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完成了发行、募资到位之后企业公告变更项目。募资变更行为事前强化的激励机制,形成了中国上市公司大面积变更IPO募资投向行为的制度根源。

上市公司募资的投向及其预期的收益,既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重要的定价依据,也是投资者决策及公司二级市场定位的重要依据。普遍的募资投向变更行为,一方面使投资者预期的价值与募资项目真实价值之间产生偏差,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违背了招股说明书的承诺,难以体现公司的诚信,影响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进行股票发审制度的重构以减少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资投向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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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志杰、姚海鑫.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及监管博弈分析[J]. 财经问题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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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郝素珍、高建宁. 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比较分析[J]. 华东经济管理: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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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翁世淳. 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变迁中的制度非有效供给[J]. 南方金融:2004,(11)。

第9篇:审核和审批的区别范文

问:请谈谈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基本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其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改革,有利于建立企业和银行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第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经济发展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第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第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消除产生投资盲目扩张等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增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问:请您具体谈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与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

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客观地分析,我国经济发展中反复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机制转换滞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当前,要把解决某些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突出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必须标本兼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建立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强化银行独立审贷的责任,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又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可以抓住投资领域暴露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宏观调控的实践,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使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健康地推进。

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具体来讲,就是要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哪些新的重要举措?

答:概括地讲,《决定》新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决定》要求,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二是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三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行核准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决定》的附件,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问:《决定》提出要健全备案制。请问实行备案制的涵义和意义是什么?

答:实行备案制,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决定》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决定》的要求,国家将加强对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切实落实备案制度,又要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