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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 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万分之二,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五倍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招投标办收到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后,应开具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按财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市建委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 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招标投标工作的价格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研究,使之更具科学性,更周密,有效防范工程招投标中的各种不合理甚至是违规行为,选取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以合理低价中标,保障工程顺利高质量完成,同时又尽量节约工程投资,真正实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
1 工程项目招标的特点分析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的交易方式,其特点是:买方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公开或邀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签署合同协议,随后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标的。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建筑工程这种特殊商品价值规律的一种科学管理模式。招标人通过工程招标用公告和文件的形式告知有兴趣参与竞争的投标人,由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然后通过评审、比较、择优选出信誉度高、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低的可信赖承包单位。各投标单位依据自身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按招标文件的统一条件投标竞争,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广泛,投资金额大,加上目前该领域的法制环境基础和一些制度存在缺陷,现行的法律还不完善、体制还不健全,导致如工程招标投标中经常出现漏洞,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钓鱼”,中标后发现已没有利润的空间,只能采取偷工减料以降低施工成本,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转手倒卖合同,转包、分包之后再分包;工程结算和验收时行贿送礼;中标后不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建设过程中刻意进行工程变更、拖延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引发经济犯罪,有的因为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 建设工程招标的策略与技巧
3.1 遵循建设工程招评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普遍的指导原则和准则。
3.1.1 合法正当原则。建设工程招标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进行招标的依据要合法,招投标的程序要合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也要合法。
3.1.2 公开、公平、平等竞争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工程招标信息,并且工程建设招标的程序和结果也实行公开化。公正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按照同一标准对待所有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平等竞争原则是指所有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3.1.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当事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应当以诚相待、讲求信誉、实事求是,做到言行一致、遵守诺言、履行成约,不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隐瞒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1.4 求效择优原则。这是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终极原则。实行招标的目的就是追求最佳的投资效益,在众多的竞争者中选出最优秀、最理想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贯彻求效、择优原则,最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定标办法。
3.1.5 招标权益不受侵犯原则。招标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
3.2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低价中标
许多由地方或行业自行筹资建设的项目,利用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的有利机会,并抓住投标单位怕落标而降低报价的心理,有意压低标的价格,从而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造成中标价的明显不合理,这种情况在跨地区跨行业的招投标中显得尤为突出。
以合理低价中标,是业主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合理节约投资的最佳方法。为实现这个目标,业主必须在所编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进行正确引导。具体体现在商务废标、商务标评分比例、评分办法方面。所谓商务废标,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效标范围,开标时,凡商务标超出此范围的均为废标。不管采用业主标底或复合标底,均可以规定有效标范围,一般规 定在 -15%~+5%之间,超出有效范围投标的均为废标,不再参加评标。要实现对合理低价中标进行有效引导,商务标占总评分比例以50%~60%为宜,偏低容易失去对报价走势的引导,偏高则不利于选择技术实力较强的单位。合理的评分办法是实现合理低价中标的重要环节,一般应规定高于标底单位值所扣分数为低于标底单位值所扣分数的2倍,比较有利于引导合理低价中标。
3.3 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
由于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施工企业体制改革不健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存在漏洞,有投标人采用围标、串标和挂靠的手段,来达到中标的目的。
一些投标企业为了获得某项工程中标,以利益共享为手段,采用轮流坐庄的形式进行联合,中标者所损失的仅是在联合过程中承诺的那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与工程实施取得的利润是有剩余空间的;如果大家都没有中标,也并没有受到多大损失。同时,对于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往往不足以使其不再以身试法,也不足以使其他企业和个人受到警戒。另外,业主招标的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也就给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创造了空间。
在工程招标中,为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用降低投标企业资格条件要求,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准,不盲目提出一些条件加以限制。对一般技术性不是要求很高的工程项目,取消资格预审,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都来参加投标;对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复杂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条件也可以放宽,以增加投标企业数量,增大围标难度,同时大幅增加围标、串标成本。对极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业主先邀请数家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名,再进行公开招标。对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可以分为几个标段,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企业进行随机分配,以打乱围标者的部署,使其所报企业分散开来,无法实现围标。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要注意信息保密和各投标单位之间投标信息的封闭,不让投标单位有互相沟通的机会。
在某些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本身尤其重要,为了保证工程投资得到保障,确保技术实较强的企业中标,可以通过调查,事前邀请几家技术实力达到工程要求的企业报名投标,再进行公开招标。同时,提高技术标评分比例降低商务标评分比例,一般采用70/30从而淡化商务标对总评分的影响,使技术实力更强的企业顺利脱颖而出。在一般工程中,为保证合理低价中标,同时,能够选择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中标,可以在招标书中规定按本文一、二中所述进行招标及评分后,对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90/10重新划分比例评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对技术要求较高投资额又紧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暗标结合综合评分法的方法。具体运作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报名,选择资质符合要求的单位,评审采用两个阶段,要求投标文件包装采用暗标形式。评审第一阶段先开技术标,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出来后,依次排序。再进行第二阶段,公开商务报价,评审商务标的方法是在技术标前3~5名的投标人中取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方法既重视了投标人技术实力又使投标报价较低。
4 结束语
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等领域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建设领域的工程招标,在操作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策略和技巧方面,仍需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以提高建设工程招标的质量。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招标公告。经两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价等)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审核控制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内蒙古睿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摘要:在信息不对称下,建设工程招标的进行会衍生出一些潜在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的产生,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探究信息不对称下建设工程招标激励机制,本文分析了招标激励机制,界定了信息不对称下招标激励机制的模型,并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方案,以提升建设工程招标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招标水平。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招标;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248-01
招标指的是通过招标机构向投标人发出招标通告,将具体的招标内容、要求以及详细的条件进行阐述,以邀请投标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时间与地点。我国招标活动起步相对较晚,而工程中的招标是通过对象完成招标过程,在现阶段的发展中,由于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专业知识的不足,在信息不对称下工程招标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隐患,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激励机制是极为必要的。
一、招标激励机制
激励是一种有效提升个人或团体能力的形式,能够有效的实现自我价值,同时可以实现组织目标。在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招标中,由于受内外环境所影响,呈现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招标人实施工作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所以,要采取合理的激励机制对招标人进行规范,以提升其工作效率。招标激励机制指的是招标委托人通过满足人而实现招标工作的有效完成,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给予人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才能令人可以有效的为招标委托人及其委托机构实施有效的招标工作。在激励机制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以制约为基础,并保证做到以人为本,通过对人的激励完成招标机构自身的利益,发挥激励机制的具体作用,从而呈现出更好的招标效果[1]。
二、信息不对称下招标激励的模型
在信息不对称下,招标机构的工作性质是有一定划分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以及较强的技术性,所以招标委托人不可以对其进行直观的测量,无法观测到其具体行动以及外在变量,而唯一可以观测到的是产出水平。通过模型建立需要的假设条件,可以看出,招标的努力程度直接决定了其获得的利益水平,但是招标委托人对人的期望值增加,从而导致了矛盾的产生,由此可见,完善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2]。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得出的结果显示,在信息不对称下,招标机构的盈利与委托人的风险规避具有一定的关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信息不对称令招标机构的激励机制产生了一定的不足,而这种不足的产生造成双方矛盾产生的同时,加大了风险隐患,对于招标机构工作的发挥具有一定的影响,鉴于此,要对信息不对称下的招标机构激励机制进行合理的探讨,以规避风险,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三、信息不对称下招标激励机制方案
1.建立调节机制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方面,其采取的计价方式都是统一的,是依据固定费率的形式开展的,该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标准,可以进行合理的计价,但是却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现象产生,不利于机构有效的实现工作。因此,在具体的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调节机制,为机构提供较大的激励效果,从而实现工作效率最大化[3]。在信息不对称下,这种单一的固定费率的形式已无法体现有效性,要运用调节机制来完善,将固定的费率与薪酬激励机制进行有效的结合,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以提升整体效果。该调节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够体现出收益水平,而且对于市场风险的规避来说具有一定的作用,通过有效的风险规避可以实现机构工作的倾向性,使得该机制能够有效的运用到机构当中,起到激励作用。
2.建立绩效评价机制
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标方面给予的政策扶持力度是可观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出台以来,我国的招标机构发生了变化,其数量持续递增。但是与此同时,出现了招标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因此,招标委托人在选择招标机构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而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是最好方式。通过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招标委托人可以清楚的掌握招标机构的准确信息,从而能够对招标工作成功与否进行细致的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对下次招标活动进行合理规划,依据绩效评价机制可以令双方实现长期合作,从而降低成本,一旦招标机构出现违规现象,可以取消其资格,为招标工作有效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在信息不对称下,建设工程招标机构所面临的风险是极大的,对其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因此,需要进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设置,以期提升我国招标的总体发展形势。
参考文献:
[1] 任峻,王燕,谢松.信息不对称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及解决策略[J].中国市场,2015(13):139-141+190.
[2] 夏文俊.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科技展望,2014(12):106-109.
关键词:招标 成本 控制
中图分类号:F04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招标作为我国目前一个比较新的工程发包方式,对于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以工程招标及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择优确定施工企业作为一个新的市场机制,使我国工程建设事业从以前的计划经济向工程建设项目市场化的方向急剧转变,工程建设人不断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极大地促进了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快速进步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事业正在实现快速的跨越式发展,有效的维护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并且对抑制行败和经济犯罪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工程招标期间对于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也作为一个热门的探讨话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许多专家和学者在本项政策实施期间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部分思想指导了很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合理快速的完成,不但节省了资金,而且建设速度和工作效率也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工程建设的各方都参与到工程项目建设当中,从而互相增进了解。本人现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角度简单的浅谈对工程招标期间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理解和见解。
工程招标过程中参与方主要以工程建设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机构参与,个别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则没有委托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机构。对于工程招标期间的成本控制主要通过工程招标的方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最高限价的编制来进行控制,属于成本控制的范畴,简单来说就是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两个方式齐头并进,互相协调互为依据进行成本控制。
在工程招标前期,工程相关准备工作没有齐备,施工图纸没有完成审查,工程项目资金不到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未能通过,土地凭证问题也未办妥,项目报价等关键事项也未能完成,而且建设单位仅有的成本概念仅仅是项目初期的概算,更为重要的事建设单位对于当期市场的情况把握也是很糟糕,另外,因为图纸和土地的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建设规模和工程量几乎是没有而且不可能有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要谈成本控制很难,可以说是不具备任何条件,而如果在招标期间没能做好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的铺垫的话,在招标后合同谈判期间及施工期间进行成本控制是一个捉襟见肘的工作,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和纠纷以及争议会导致很多的额外开支,相会推诿扯皮,并且会影响工程的整体施工进度,这对于建设单位和开发商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在工程招标期间,工程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审查,项目报建已完成,工程项目资金已经到位,土地使用权和红线已经划定,建设规模也已经基本确定,在此期间我们首先谈谈通过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编制两个方面来进行成本的控制。
工程量清单主要以人、材、机和各项施工工序为量计算工程施工总量,并且计入施工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工程量清单以施工图纸和图纸变更和图纸答疑会议纪要等资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项目所在地工程施工定额和消耗量定额为编制依据,并要结合建设单位和项目本身的特殊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对于工程量的把握,一方面在于自身对于图纸的把握和已知工程量的把握、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造价人员对于图纸和项目实际的把握,这就要求工程造价人员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态度,工程造价人员一方面立足图纸,一方面结合自身经验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现今社会工程技术发展趋势和居民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要求,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倡在不追加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使用新工艺新技术,并且对于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和建设单位沟通,作出书面质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对工程造价的质疑进行答复,在此期间,对于目前不需要的或者多余的工程量砍掉,严格控制工程量,对于比较大的量要做到所有的量都有出处,计算方式上正确无误。在最终确定工程量清单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结果和关键点的确定,各方在书面成果上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量清单确定的一个重要责任认定依据。
在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编制期间,工程量清单作为其中的一个依据,另一方面工程项目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对于工程总造价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和设备主要以市场价格和当地的市场信息价为依据,在没有市场价以及在当地市场信息价中找不到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组织双方造价人员进行询价,以咨询的市场价的最高价为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编制依据,,所有价格出处必须有相关依据。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受工程资金来源、流动、周转和支付方式等情况影响,在资金来源单一、周转比较紧张及支付困难或者需要垫资(目前国家不允许工程项目垫子)的情况下,投标企业若中标便会对公司财务流动资金的运转产生影响,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投入资金庞大,风险高,收益期长以及不可逆等特点,投标企业的投资风险在无形中增加,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投标企业一般会通过比较高的报价来转嫁一部分风险,作为建设单位一方面要克服困难尽量做到专款专用,不断的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建设进度,这在一定情况下会促进项目资金流动周期缩短,流动资金总额增加,资金链完整,另一方面要体谅投标企业,尽量给予投标企业部分优惠,如计入当期银行利息、利润优惠等方式,各项费用一定要明确计入工程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不做隐含费用,不做糊涂价,也不要无故给投标单位额外的费用,所有计入的费用要合理合法合乎各项规定并能够找到相关的出处。并且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和编制说明中明确,如有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则文件有冲突则不能够计入。
招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编制是一个前后对应互相解释说明的一个过程,因此要做到前后一致,前面没有的后面自然不能有,前面有的后面自然不能没有,这样在量统一的前提下才能做到合理的控制报价进而做到成本控制,但是无论如何均应该以工程项目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工作,该花的钱还是得花,不该花的钱一钱也是多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所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应该做到合理的分配,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作为分配社会资源和价值的一种方式,应该在最合理最有效率的情况下运作,为建设单位为社会节省每一分钱,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工程项目成本在招标期间的的控制不能仅通过工程量清单的“定量”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定价”一刀切的形式,成本还要通过引入工程招标的市场竞争机制来进行控制。
根据我国最新招标法规,投标企业必须达到3家以上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主要体现了招标活动的竞争性,以3家以上投标企业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通过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比对,在同等资质条件下,投标企业施工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严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足够,能够有效缩短工期,加快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避免额外损失,在质量和企业信誉上有良好的保障,通过对投标企业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筛选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服务资质的投标企业。对于企业软实力的考察应该放在和工程造价同等的地位上来看待,试想,一个没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充足的人员配备的企业,一个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和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一个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项目业绩的企业,一个没有任何保证与承诺的企业,他的报价再怎么低,我们怎么能放心把这个项目交给这样一个企业呢?
总之,工程招标期间的成本控制是一个进入了社会化的活动,要兼顾好各方面的合法利益,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上级监督机构和国家机构的监管;在工程造价和企业资质、人员、信誉及财务等方面达到基本平衡,我们在工程招标期间的成本控制才能够行之有效,以上拙见与各位分享,望饱学之士指点斧正。
参考文献:
1、《公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手册》/石勇民主编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问题
1针对过程管理问题,要健全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堵塞漏洞。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的对过程管理进行全而的控制和指导,这项工作对于我们工程招标投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监督机制应该涉及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要抓住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实施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切忌不要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严格检查和控制相关方的行为。其实,在遏制工程项目招投标腐败方面,有许多人己经为此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另外可以在技术环节增加一些相关的力量,还可以通过发挥招投标协会等专业机构的作用来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和打击腐败行为的发生。
国务院与国家政府等多部门针对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联合发文,形成了一些管理办法,其中表述的主要观点有三个方面:第一,要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的制度体系;第二,要强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三,要理顺和规范相关的举报投诉和检举制度。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要求,基本上理顺了对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思路。
2针对部分领导干部的干预问题,要规范权力的不当运用。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的领导干部干预问题,往往是权力的过分干预所导致的。因此,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我们要通过制度来对权力进行制衡和规范,从而杜绝这类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然后,仅仅建立相关的规则制度,想以此一劳永逸,这是远远不够的。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问题产生并不是因为缺乏制度,而是因为对于制度的执行和监管上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加强执行力的监督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另外一个方面。
从目前的招标投标的实施情况来看,类似的问题就经常出现,来自于领导干部的权力干预往往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导致法律实施不力,使得一些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管好了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的“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确保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性。
3针对招投标监管问题,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
对于工程招投标工作来说,是由很多个环节所组成的。因此我们要促使在环节上的每个人主动承担相关义务,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每个主体、岗位的工作特点,制定严格的岗位工作标准,并严格实施。如果一旦有问题发生,就要根据岗位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对那些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粗制滥造、工程质量低劣,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隐患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坑国家肥自己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针对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建章立制健全建设工程交易行为
的各项规定。
首先要针对工程交易管理程序讲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有制度可依。此外,我们还要从整个工程项目的报建、信息、招标投标、工程发包、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后制定相关的补充规定,使各方能够清晰明了的掌握各项注意事项。大力做好工程交易管理监督规定的制定,杜绝“暗箱操作”,严格要求有形建设市场交易中心从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入手,以政务公开为契机,建立完善交易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守则 、交易中心活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使各个环节密切协调、相互监督、按级负责、一环扣一环,做到前一个程序未办理,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谁的环节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5针对服务方面的问题,要推行招标制度监管招标机构规范机构的服务行为。
在推行建设工程招标中,针对服务水平不高,工作不规范等现象,监管部门要对招标机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帮助招标机构整改和提高,使程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和提高招标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标准,推行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办法,丰富竞争投标的公正内涵。
对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来说,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报价方式是行业内部应用较为成熟的方式之一。因此,可以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方式,建立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是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实践证明,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一方面在缩短招标时间、保证招标质量、遏制腐败现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真正比实力、比造价、比信誉,丰富了投标的内涵,增强了竟争性、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雷士国.孟山.在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2004.
[2]陈国兴.浅谈市政工程监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科技博览,2011.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投标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示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管理人员和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情况;
(五)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成本费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提问,招标单位签疑,均用书面形式,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获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投标报价和按规定编制的预算书及说明;
(三)开工、竣工日期及总工期;
(四)工程质量等级;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确保质量、工期、安全等技术措施;
(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机械配备;
(八)对招标书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声明;
(九)投标者可对招标工程提出建议和意见供招标单位参考,但不能影响其投标报价。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更换或修改。
第十五条 投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和管理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加盖公章,招标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标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或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审查时发现标底问题较多的,应由原标底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二)材料、设备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地市场价确定;
(三)根据工程情况应将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列入标底;
(四)标底应明确其包括内容、范围、界线、采用的定额及文件,以及今后工程内容改变而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
(五)标底编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审定。标底未送审或标底在投标截止日前审定,均属无效;
(六)标底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要求的工期不宜比定额工期缩短15%以上。如要求工期比定额缩短15%以上时,应按缩短工期的多少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相应的工期补偿费。
合同工期以中标单位所报工期为准。要求实行工期奖罚的,在合同工期基础上每提前或推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奖罚,但奖罚总额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第十八条 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应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级的,不得享受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十九条 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造价可以一次性包死,并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风险费。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采取特殊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施工需要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技术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报审标底后,由招标单位组织建立评标、定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和评标、定标小组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的单位;
(三)宣布经评标、定标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评标、定标办法和中标原则;
(四)投标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证件;
(五)检验投标书;
(六)当众拆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主要内容;
(七)宣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用定量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自开标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选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由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同时将《中标通知书》送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章后发送给中标单位。
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定标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依法否决其定标结果,并视其情况,另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标价以总报价为准。生产性和公用性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可以在标底基础上上下浮动3%;其他建设项目中标价可以在标底价基础上上下浮动4%。当中标价在上述范围之外时,需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价由中标价和双方确认的招标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组成,并作为工程款支付和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一)同一项目已有完整的施工图,由于投资等原因需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已经完成,需进行二期续建的;
(二)引进省外、国外资金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人不要求公开招标的;
(三)有特殊工艺和新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议标的工程,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按招标程序进行;
(二)参加议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三)禁止借用议标方式指定施工单位;
(四)议标可对工期、质量、承包范围、材料价、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由招标单位分别与投标单位商议,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也可采用明标办法议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3日内,投标单位交回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建设单位在15日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合同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符的,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
合同未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或不按管理机构要求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定标的具体要求,以及招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机构可以收取费。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行为的,行为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按规定申报组织招标,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投资额0.1-1%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对招标单位处以工程总投资额0.5-1%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转包工程总价1-3%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行为的,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投标单位损失,对招标单位处以标底价0.5-1%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1-2%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九)项行为的,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可以中止投标单位一定时期的投标权;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可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罚款数额,今后国家和省人大常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