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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届上海国资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林益彬表示,从2013年开始,上海市开始陆续出台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流动平台运营,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创新的举措在上海屡开行业先河,可谓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两年多的国资国企改革,“上半场”基本结束。
张江高科在“上半场”改革成绩如何?有哪些创新举措?未来如何发展? 内部:打破“三铁”传统机制,留住人才
“我认为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是人才的流失,人才流失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用当其时。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再这样下去,国企就是一潭死水,动弹不得。改革则生,干等则死。” 葛培健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5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公布了浦东国资第二批直属企业改革方案,张江高科作为第二批唯一的国有上市公司名列其中,方案明确了张江高科的最新定位,即“优化张江高科的管理体制,回归上市公司市场化主体,定位于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商与科技园区的集成服务商,以市场化机制激发活力动力,提高股东回报,提升资本市场的品牌形象”。
改革后的张江高科将定位为完全市场化的经营平台,重点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逐步改造公司的经营班子、业务结构以及考核分配机制。
在葛培健看来,非市场化的“三铁”规则,即“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是国企最顽固的恶疾之一。“三铁”规则导致国企人才流失严重,成为国企亟须改革的最大“痛点”。
近几年,在张江高科内部,高管、中层相继有人被挖,核心战斗力大大损失。所以在葛培健眼里,国企改革最重要的是如何留住人才。
为打破“三铁”传统机制,张江高科开展了内部运营机制的改革。通过中层管理岗位的公开竞聘,做到干部能上能下,搬走了“铁交椅”。10个部门总经理都是公开竞聘、PK上岗、以“票”取人、三年大考。通过人员岗位配置双向选择,对人员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打破了“铁饭碗”。通过和员工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各岗位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薪酬组成,做到“易岗易薪易福利”,打破“铁工资”。随着“三铁”破除,约束张江高科内部活力的“病根”相继拔掉,张江高科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被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
同时,张江高科建立了“基薪+绩效薪+中长期激励”的薪酬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张江高科公司年报,张江高科提取了2014年度超额净利润的5%,用于对员工的中长期激励。 外部:抓住“科创中心”建设机遇大胆转型
“国企改革不能静等他人相助,要有主动出击的勇气,和规避困境的智慧。正所谓,怨声载道终无用,唯有破题最实惠。”葛培健表示。
葛培健所说的“主动出击”,就是主动抓住科创中心建设给张江发展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
提出上海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要做“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通过自由贸易区的改革试验来体现,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是通过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来体现,张江高科地处自由贸易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叠加区域,“双自联动”为张江参与科创中心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为此,张江高科从“国有房企”转型为“科技投行”,对外树立“时间合伙人”的理念,实现从单一的科技地产开发商向与高科技产业共同成长的产业发展、投资、服务商的角色转型,围绕科技投行的发展方向,打造科技地产商、产业投资商和创新服务商的“新三商”战略。
张江高科是座大金矿,到处有着实施产业投资的可能性。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2014年张江生物医药产业营收416亿元,占上海全市47%以上;集成电路营收397亿元,占全国的1/3。这些资源构成了深耕高科技产业投资的资源库。
目前,张江高科正在积极借助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科技金融机构的牵引作用,整合科技金融服务资源,并且创新性地提出“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概念,首创了全国首款创业保险――科创E保,积极服务双创大业。 2016年将是上海国资国企改革新起点
林益彬说,2016年将是上海国资国企改革新起点。一方面,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上海国资国企改革重要阶段,未来国企改革从顶层设计的“蓝图”落实到“施工图”。
为贯彻落实中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二零一5〕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
二零一7〕724号)和**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
の委发〔
二零一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re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战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是**省省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主营业务修复等。截止二零一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营业收入**万元,利润总额**元详见附件一)。
公司下设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战略投资部、党群组织部、纪检监察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和安全生产部。公司现有2个全资子公司、3个控股子公司、1个参股公司及1个分公司。公司现有员工**人,其中正式员工**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围绕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工作大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宣贯集团的核心价值观,创建积极、健康、向上的和谐工作环境。根据公司发展定位及发展目标,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宣传,以此凝聚人心,树立形象,吸引人才,助力市场开发及客户服务,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对优质战略投资者吸引力。
二、混改的必要性
1、有利于企业构建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2、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和治理结构,促进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
3、有利于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企业凝聚力、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一)剥离不良资产和股权
为了做强公司主业,将公司控(参)股的**等不良资产进行剥离。
(二)混改方式及股权比例
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
再次,混合所有制为资金大规模聚合运作以及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在当今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国企业对全球市场的争夺愈益激烈,而这种竞争实际上是规模和实力的较量,依靠资本的联合和集中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已成为世界潮流,仅1996年,全球企业跨国合并、兼并就达5540起。230家世界跨国公司进入了中国市场,有的已占据了行业主导权,并吞没了我国不少的国货名牌。面对跨国公司市场的巨大压力,下决心铸造我国企业的“航空母舰”,以与外国工业巨头相抗衡,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乃至所有制的限制,把全社会分散的资金按市场效率的原则聚合运作,并实现所有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由于全社会生产要素的可动员规模,最关键的决定因素是所有制形式,即所有权的聚合机制和配置机制。不同的聚合和配置机制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而生产要素利用的范围和深度不同,其利用效率也不相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由于不能使不同性质的所有权相互兼容,因此其吸收和调动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便受到种种限制。只有混合所有制,才能做到使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经济要素自由组合、任意配置,并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达致最优。在迅速把社会闲散资金吸聚为大规模资本的能力方面,混合所有制具有其它单一所有制不可比拟的优势。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还造就了资产所有权的流动机制,使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增量结构,遵循市场效率原则,在动态中不断得以优化,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步发展。
最后,混合所有制为国有企业顺利转制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缺乏活力的最根本原因,是企业既无外在市场约束,又对内不负盈亏责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要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只有改变现有的经营机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其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单一的国有制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国家,资本的各种权利和职能都由国家一个主体承担和执行,企业只是行政的附属物,产供销由主管部门决定。这种国家直接占有、经营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企业,因此,该所有制形式不仅难以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而且国家也不得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既不存在有效的外在硬预算约束,也缺乏竞争生成的内在激励机制。
mbo概念综述
mbo为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的一种,由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
wright)于1980年最早提出,专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实践证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mbo的特征
首先,mbo的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人员。由于他们本身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比外界更为了解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的商业环境。
其次,管理人员们往往先要新设立一个公司,以新公司为操作平台来收购目标公司。成功收购后,他们的身份也就由单纯的经营管理人员转变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集合体。
另外,mbo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管理层自身财力一般有限,需要对外融资进行收购。因此,要求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有较强的资本运营能力,提供的融资方案需满足贷款者的要求,也必须为权益所有者带来预期的价值。
2.2.2实施mbo的动因
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管理者进行mbo的动因主要包括
摆脱公开上市制度的约束,施展自己的才能。有些经营者认为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制订的法规制度束缚了他们的手脚。
寻求合理回报,获取与业绩相称的报酬。在由许多部门组成的企业中,出于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常常与公司总体情况挂钩,而难以如实反映部门的经营业绩。mbo将部门资产剥离后可以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和提高效率。
防御敌意收购,保住职位。管理层为了保住职位,往往会采取不同措施,修筑防御壁垒,而mbo可以提供很有效的而又不那么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性防御。管理者以mbo形式购回公司整体,已发展成为一种防御敌意收购的越来越广泛采用的新型金融技术。
mbo的作用
将国有企业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经理层及员工,既回收了国有资本,实现了国家“抓大放小”战略,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一次制度变革,保证了企业良性持续发展。
通过mbo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中国原有的体制框架下,许多企业家的价值都被严重低估,其对企业的贡献与其所得到的报酬严重不符,通过mbo实现企业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股权集中于管理层,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部分统一,从而降低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成本,避免了企业决策的短期效应,有效保证了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在我国mbo实施过程中经常伴有职工持股现象,即管理层与职工共同收购目标公司,职工参股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保证了企业内部的纵向和横向监督。
mbo属于杠杆收购中的一种,在操作中必然形成管理层债务,偿还债务的压力以及债权人的监督都会对管理层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管理层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一定时期内予以锁定,将公司利益与管理层利益捆绑在一起,这有助于增强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
mbo实施的三个要素
1卖者愿意卖
现实产权的所有者有转让该产权的意愿,一般来讲,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当地政府对企业产权明晰的愿望以及企业集团经营方向的转移都会形成卖方意愿。
2买者愿意买
企业经营层有受让企业产权的意愿,这一般取决于经营层对企业前景的判断,以及其对企业的长远打算,同时也与管理层能否接受mbo这种先进的观念相关。
3买者有能力买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高级经理层(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高级经理层)处于相对较低的收入层次,所以收购主体的支付能力都远低于收购标的的一般价值,因此资金必须通过融资来解决。
mbo成功实施的必要因素
1适合mbo的收购目标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做mbo,理论上来讲,适合mbo的企业具备以下几个特点有良好的经营团队,产品具有稳定需求,现金流比较稳定,有较大的管理效率提升空间,拥有高价值资产,拥有高贷款能力等。
2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处置
在我国的mbo操作中,经常涉及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这一方面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同时在当前还有很多的法律法规限制,从我国目前mbo实践来看,这一问题的处理好坏是整个过程成功的关键。
3融资渠道的选择
mbo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的收购资金,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有效利用资本市场,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所需资金,关系到mbo项目能否最终实现。常用的融资渠道有银行借款、民间借贷、延期支付及mbo基金担保融资等。
4收购价格的确定
合理、科学的收购价格是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也是mbo实现多赢的前提。
关键词:国企改革;政府改革;形势;前景;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54-02
相对于其他转轨国家,我国用了近30年的时问成功探索出了一条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渐进改革之路。总体来说,这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还是存在四个明显的滞后问题:一是改革滞后于开放。国内外体制方面的差异以及经济技术实力、管理水平方面的巨大差距构成了对国内改革的压力和挑战。二是宏观改革滞后于微观改革。特别是财税与金融体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依然不能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三是政府改革滞后于企业改革。这不仅直接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而且难以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四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一情况导致的后果就是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都会受到制约。
1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面对当前的全球经济环境,我国的国有企业既看到了机遇更看到了挑战,特别是在目前整个金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形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峻。
1.1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
中国经济经过近30年的高速增长,各传统产业已趋于成熟,产业竞争不断加剧,利润率平均化趋势加快,多数产业的利润率趋于下降,再加上从2008年开始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我国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感受到经营环境的严峻,国有企业所受的影响更是首当其冲。
1.2 政策环境的变化
加入WTO前后,我国政府已经对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政府的作用方式也开始发生变化,政府不再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干预并以以往主要进行行政审批转向主要为企业提供环境保障和优质服务,在政策方面政府开始着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已经上市的国有企业来说,原有的各种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和补贴等保护措施已经开始逐步取消,这大大减少了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利润,使很多国有企业面临了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挑战。
1.3 技术和资源环境的变化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市场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上原有的市场边界已经打破了,空间距离相对缩短了,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本、技术、劳动力、原材料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技术方面也都纷纷结成同盟,共同进行研究与开发。
1.4 国有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
与改革初期相比较,现在的国有企业生存环境更加恶化了。首先企业冗员和离退休人员负担沉重,企业债务包袱沉重,再就是企业办社会现象依然很严重,许多事情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接管,甚至相当一批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改制上市后,将原有的烂摊子剥离留在老的国有企业中,为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增添了一些新的不利因素。
2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政府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在经济和信息都已全球化了的今天,就挑战而言,对我国来说最为直接和突出的是对政府管理体制和行为方式的挑战。这要求在新的国内国际形势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改革,进而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对世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1)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已经取得了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发生了很多积极地变化,这其中包括: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初步建立;培育、规范、监管市场体系取得一定的进展;政府以往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政企分开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在管理涉外经济方面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有所加强;政府的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2)政府在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投资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一些政府部门出现利益集体化和非公共机构化倾向,公共服务职能弱化,乃至体制性腐败加剧;中央和地方的责权关系尚未理顺;依法行政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不高。
3 国企改革和政府改革的前景
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改革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国企和政府改革都面临了如下这样一些情况:
(1)在接下来这段时间,要深化国企改革的工作室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继续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体制;抓紧推进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推进企业现代化;探索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人员分流。
(z)政府在下一阶段的改革前景和重点: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公开性;以放松或取消进入限制为重点,营造国内各类合法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治市场秩序;以国有大企业改制为重点,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抓紧对一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进行改革、重组和规制;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落实依法行政;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人员素质,将精干、养廉、高效有机结合。
4 政府改革对国企改革的影响
国企改革必须企业、政府两个轮子一起转才能成功,塑造新型的政企关系式国企改革的关键,而政府诚信守诺至关重要。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联系,政府机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对国有企业改组有着一些启示,我们在遵循企业自身运作规律的同时可以从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借鉴到一些有益的理念。
沿用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政府过去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利,一些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意或无意的忽视了企业的利益,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迫使政府进一步转换角色,树立全新的政府运作理念,塑造与企业是平等利益主体关系的思维模式。要改革和规范政府行为,光靠政府的自觉意识和自我监督是无法保障的,必须有强大的外部制约力量
――企业。
(1)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行使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它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不能作为企业的“老板”,更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以为企业充当顾问和参谋。企业必须独立于政府,依据市场的价格信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制定和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法规,使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要加强企业完善立法和执法,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政府还要反垄断,保护企业竞争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为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展体制。
(2)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几乎与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同步的,尽管这近30年来国有企业的经营自有了很大改善,国有资产总量也在增长,但是情况并不是那么理想,很多的企业至今任然陷于长期亏损的困难之中,根本的原因在于政企分离问题未获彻底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对这个问题而言是个不错的途径,成立国资委一是有利于政府公共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政资分开),国有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二是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管、产权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有利于构建有效、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使企业经营者充分得到展示空间,又可防止内部人控制。成立国资委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用盈利标准监督考核企业,使国资管理机构能够脱离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的控制。国资委将把管理国有产权作为惟一的或最重要的职能,因而实质上它是一个建立在商业化经营基础上的企业管理委员会。
既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其涉及领域所生产产品的竞争性程度有关,那么只有厘清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地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1.垄断与竞争的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表现为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⑤经济学家们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等四种类型。⑥而大家通常以一个产业中企业的数目的多少来衡量竞争的激烈程度,将垄断和完全竞争看成同一个谱系上的两个极端,而谱系中间的序列依次是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垄断性竞争。⑦其中,“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中的“垄断”是广义的,它本身就包括了作为“完全竞争”极端面的“垄断”以及“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性竞争”。“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性竞争”是依该产业中企业的数目多少来划分的,即这三种形式其实质仍是包含着竞争因素的垄断,可归纳为不完全竞争或不完全垄断的范围内。而作为“完全竞争”极端面的“垄断”,则其本身已经极端化为不存在任何一点竞争因素的垄断,可归纳为非竞争范围内。根据此种划分,市场结构应该可以划分为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或不完全垄断)和非竞争三种类型。2.最契合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分类标准根据上文对垄断与竞争之间关系的分析可知,不完全竞争和非竞争应该是有所区别的。据此,国有企业可划分为完全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完全竞争性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完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的治理制度以及法律规制应与私企一样。不完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必须由国家进行先期投资。随着行业的发展,其可能会转变为完全竞争性的行业,此时对该行业的治理以及法律规制就应该有所变化,即与私企同样。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一般比较稳定,这主要是因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问题的考虑而不能放开,这种行业的治理及法律规制政策性更强,可能是需要特别法的特殊规制。
二、类型化改革后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重构
在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上,不能武断地选择其中某一种类型对国有企业的性质进行认定,应根据国有企业所处的领域对国有企业进行子类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本文认为,国有企业在子类划分中,宜将国有企业分为五个领域: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的国有企业;提供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处在基础行业、支柱行业和先导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
(一)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的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
该领域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兼容的过程中并不强调自身是否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是强调其能否有效地发挥非国有企业不具备的公共经济职能。其应该选择国有国控的改革模式,让政府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所有权;而在政策上,国家应该倾斜保护;除了满足公司法的一般要求外,还要针对其所处行业建立有专门的行业法规来管理。
(二)提供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
提供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企业是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容易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的行为,私人企业是不愿进入的。此类国有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政策性目标,纠正市场缺陷导致的资源配置非效率等问题。其改革最主要的是建立有别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例如在出资人的管理制度或是对企业功能上予以正确的定位,同时形成规范和力量和政府间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⑨即采取以国有国营为主、私人经营为辅的治理模式。
(三)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指业务具有规模经济效益,需要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和网络效益特征的行业。⑩这类国有企业既不能直接由政府经营,也不能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标准来改造,而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现在实践中对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是采取网运分离的模式。
(四)处在基础行业、支柱行业和先导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
基础性行业的衡量标准主要是其对国民经济各部分的制约和关联程度,以及不可替代性程度。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性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而具有垄断性质,其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这类国有企业既不能直接由政府经营,也不能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标准来改造,而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资产重组,吸引多种经济形式参股,形成国家控股、其他经济成分参股的混合经济,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五)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
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盈利是其经营的主要目的。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在治理模式选择上往往考虑其规模大小,将其分为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方案选择。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大部分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部分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经营。竞争性小型国有企业则应该采取完全放开的方针。
三、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程序保障与法律责任
(一)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程序保障——分类标准选择的权限主体
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标准,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在类型化改革中,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划分时所采用的标准。通过对实践中各省市对其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措施的了解,大部分省市还是选择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其改革的主管部门。例如,上海出台“国资国企改革20条”中,在强调“统一管理分类监管”时提到: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类推进改革调整和管理。从历来的立法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各种行为标准的制定主体,例如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方案》)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的考核标准的职权;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的职权。囿于各省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和相关立法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标准,也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选择。
(二)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部门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主要是审批职权的履行。在审批相关国有企业改革项目时,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该依法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国资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律规章时应该要有法律的授权,在制定相关规则办法时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其制定的法规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履行审批或监管职能时,也应符合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规定,否则其审批、监管行为无效。第三部门对国有企业改革也具有监管的可能性,但是这种监管不具有行政性。第三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最主要的依据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同时,第三部门在行使除监管以外的权利,如产权交易市场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应该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中,执行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政府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机构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私人。任何领域的组织和人员,当其涉入国有企业改革中,就应该依法规范其自身行为,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结论
自2012年11月29日发表“中国梦”的重要讲话之后,“中国梦”便成了当下中国最热议的一个词汇。全国上下都在谈论中国梦,期待中国梦。各行各业也都在用实际行动助推美好中国梦的实现进程。康佳,作为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电子企业,其33年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筑梦并为梦想而战的过程。本文重点从四个方面解读康佳梦的精髓与内涵,期望对同行有所借鉴和启发。
用使命和愿景开启美好梦想之门
一个企业、一个组织乃至一个民族和国家,都需要一个令人向往、令人激动的前景和奋斗目标做指引。这一前景和目标就像一团火,不断激励和催动着一个组织以无比的热情和不懈的努力向着目标前行。对于企业来讲,使命和愿景就是一种指引未来的力量,一种信念的力量和梦想的力量。它为一个企业指明方向,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着强大的动力支持和活力保障。
“有梦的人最美!”这是康佳集团前任董事局主席、华侨城集团总经理任克雷说过的一句话。这句话,真实地道出了25 000名康佳员工深层的心理需求和精神指向。康佳是一个由梦想引领的组织。33年的康佳奋斗史,可以说就是一部由使命和愿景所牵引下的追逐梦想的历史,一部讴歌梦想的发展史。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康佳,就明确提出了“领先国内,赶超世界”的“康佳目标”和“我为你,你为他,人人为康佳,康佳为国家”的“康佳风格”。正是这些被锲刻在员工上下班打卡大楼外墙上醒目的理念和口号,激励并推动着康佳从弱小走向强大,从一个来料加工的作坊小厂,发展壮大为一个年销售收入200亿元的大型电子企业。2005年,康佳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战略转型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对企业文化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优化和调整,提出了包括企业长远使命、企业愿景、核心价值观等一整套全新的文化理念。康佳的长远使命是“打造世界级中国企业”,企业愿景是“一个值得信赖的数字娱乐品牌,一个一流的家庭、手持、车载领域的数字娱乐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一群怀抱远大理想、拥有强烈荣誉感、共享经营成就的康佳人”,康佳的核心价值观是“创造卓越康佳,成就你我梦想”,康佳精神是“超越自我,进取高远”,等等。这些理念清晰地界定了康佳的方向和未来,规划了康佳的发展蓝图,为康佳新一轮的战略崛起、为康佳的梦想插上了腾飞的翅膀。使命和愿景,就像一团火,她燃烧着康佳人的激情,沸腾着康佳人的热血,激励和推动着康佳不断创新、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强健自身。近年来,康佳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企业运营、人才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已证明了美好梦想所可能释放出来的巨大能量。
用创新精神打造康佳强企之梦
创新,可以说是康佳发展之魂。康佳的口号是:“创新生活每一天”,康佳的创新理念是:“创新无处不在”。30多年来,康佳始终把创新作为企业最高战略,并通过创新工程、创新基金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将创新的思想和创新的精神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环节。创新,已经成为了康佳人一贯的工作习惯和自觉行为,成为了康佳赢得市场、承载使命和追逐梦想的最强有力的武器。是创新精神推动着康佳将强企之梦一步步变成现实。康佳的创新精神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产品技术创新。科技兴企、用技术抢占市场,是康佳长期以来坚守的战略指针。为确保公司在产品技术领域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康佳的做法是:第一,注重研发投入。康佳每年将销售收入的3%到5%投入到技术预研和新产品的开发之中,稳定的研发投入,保证了康佳在新品开发上持续发力,在技术上始终位居行业领先地位。现在,仅彩电一项,康佳每年推出的内外销新品总量超过500多款,平均每天有一到两款新品问世。第二,重视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对研发人员给予薪酬倾斜是康佳长期以来实施的人力资源政策。在开发部门,康佳推行项目奖、产品开发奖、工业设计奖以及市场贡献奖等,每年的五一财季、十一财季、元春财季等,公司都会对产品开发中的有功之臣进行隆重表彰。第三,重视专利申请和专利管理。康佳视专利为企业的生命,将专利管理作为知识产权纳入到了公司战略管理的范畴,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推动着康佳在专利质量和专利数量上快速增长。近几年康佳专利申请每年都保持在30%以上的增幅,截至2012年底,公司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4 000项,总量位居行业前列。
管理创新。持续推进管理创新是康佳永葆青春活力的重要法宝。20世纪90年代末,当康佳发展最红火的时候,公司领导层高瞻远瞩,花重金聘请国际知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制订改革方案,并将考核激励机制作为整个方案的核心在全公司推广,康佳的管理创新从此走上了快车道。2005年,为适应市场变化,康佳对业务运营进行大力度创新,全面推行事业部制和授权体系改革。以产品为主导,按业务类别成立独立运作的事业部,同时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在各事业部(业务单元)之间实行内部交易制度。这是康佳进行组织创新的又一次重大举措。与此同时,康佳还启动了授权体系改革,大力实施简政放权,全面提高决策效率。这一业务运作模式的创新之举,使得康佳的管理再上台阶。与此同时,康佳大力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让创新之花时刻闪耀。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康佳每年由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总数达上千条,每年为公司节约成本达数千万元。持续有效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已经成为康佳永葆创新活力的发动机。
文化创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着力企业文化创新,是康佳打造软实力、实现强企之梦的又一利器。在文化建设和文化创新上,康佳不仅体系完善,理念健全,而且在内容上不断创新,形式上多姿多彩。苹果文化、战争文化、关爱文化、担当文化、学习文化、创新文化等十余个类别的特色文化,共同构成了康佳企业文化的百花园。在康佳,既有金戈铁马般的大型主题文化活动,如泰山之巅战略誓师、重走路活动、库布齐沙漠徒步穿越等,也有春风化雨般的日常班组文化建设,既有剑拔弩张的竞技比赛,又有苹果分享的欢声笑语,既有搏命沙场的精英训练,也有放松身心的工间操,如此等等,斑斓而多彩。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康佳文化,成为推动康佳永续发展的巨大力量。
产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企业文化创新,为康佳不断打造强企之梦吹响了三支冲锋号。正是有了强大的创新精神,在白热化的竞争中,才保证了康佳业绩实现连年飘红。康佳销售收入连续多年保持在15%以上的增长,康佳彩电市场占有率连年攀升,多年位居行业前列,康佳创新推出的高技术产品先后荣获美国“创新2000”奖、德国IF红点奖、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红棉奖等国际国内顶级的创新大奖。康佳产品远销世界108个国家和地区,康佳品牌为中国制造业在国际上赢得了声誉。
用成长与关爱助推员工发展幸福之梦
在关于中国梦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同时强调:“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康佳集团董事长侯松容说过:“康佳是一个有梦想的企业,康佳不仅造产品,更要造人。”让每一个员工都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是实现员工梦的核心,而个人成长发展之梦和追求幸福生活之梦则构成了员工梦的主要内涵。在助力员工实现个人梦想的过程中,康佳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持续铸梦:
重视员工培训,助力员工实现个人成才发展之梦。企业竞争最终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员工素质高低最终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让每一个人增值”是康佳的人才理念。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是康佳战略管理的要件之一,公司从上到下高度重视。康佳针对不同层面、不同需求的员工制定了差别化的人才培养计划,形成了覆盖全员、十分完善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包括培训体系、课程体系、讲师体系、导师体系以及相应的支持体系。近年来,康佳内部挖潜,自我培养,形成了一个由200多名业务骨干及中高管人员组成的内部讲师队伍,并且通过外部引进和内部自主开发,储备了200多门具有康佳特色的内训课程,这些课程,涵盖了研发、制造、营销服务以及战略、人才、财务、采购等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员工可以各取所需,根据业务需求以及个人成长计划和职业发展规划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自主选择实现个人增值和成长发展的方向和路径。现在,康佳每年花在员工培训上的费用就达数百万元。
除此之外,在员工职业发展上,康佳推行分层实施、多管齐下的工作思路,确保不同层面的员工都有实现个人成才之梦的机会。比如,对于产线工人,以赛代训、以训促赛,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大比武、大练兵、大提升活动,同时通过技能培训,使数百名一线工人分别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等资格证书,部分一线工人通过技能提升走上了管理和领导岗位。另外,康佳还坚持推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以全面提升骨干人员驾驭全局的管理水平。通过以上措施,一大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中青年人才纷纷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成为执掌一方帅印的领军人物。他们在为康佳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了自我价值,感受了人生的丰富与精彩。
广泛开展企业社团活动,让每一个员工都能找到个人出彩的机会和舞台。为了给不同爱好和特长的员工提供一个自我展示的空间和舞台,在康佳,或企业主导,或自发组织,先后成立了十几个民间社团,如:青年自行车协会、摄影俱乐部、安康诗社、安康文联、足球俱乐部、书法协会、书香荟,康佳义工联等。公司为每一个社团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类比赛,并且对其中的明星人物在企业内部媒体上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让其充分享受到“快乐人生的精彩时光”,心中充盈着自豪感、成就感和荣誉感。
全方位推进关爱工程,致力于打造员工幸福生活之梦。以人为本、员工至亲,是康佳的宗旨。为打造幸福企业,满足广大员工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康佳开展了体系化的员工关爱工程,针对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施以不同的关爱内容和关爱形式。丰富多彩的关爱文化,使得每一个员工都能切身感受到在康佳工作的快乐感和幸福感。具体来说,对全体员工,对驻外员工、老员工、女职工,对适婚青年、中高层管理人员、特殊困难员工等共15大类,康佳都有制度化的关爱举措与之对应。比如,对于全体员工,康佳每年安排健康体检活动以及名医有约健康诊疗咨询活动;对于一般困难职工,康佳有送温暖工程及专项费用给予援助;对于特殊困难的员工,公司专门成立了“康佳关爱基金”,用于家庭突遇重大变故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员工,该基金启动资金200万元,成立五年来,已帮扶重困职工20多人,启用爱心款60余万元,使得身陷绝境的康佳员工,实实在在感受到康佳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正是因为有了康佳这个大家庭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爱心之举,才保证了生活在康佳这个大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生命有尊严,生活有保障,未来有盼头,幸福有指望。
康佳助力员工成长的人才战略和极富特色的关爱文化,得到了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广泛认可,公司先后荣获“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广东省幸福企业”、深圳市首届“最具爱心企业”等荣誉称号。
用绿色发展托起美丽中国之梦
“让消费者享受绿色健康家电产品”是康佳产品研发的重要指导思想,走健康家电战略是多年来康佳坚守的战略之一。致力于节能产品开发,注重绿色产品研究,这不仅是康佳履行社会责任、用绿色发展托起美丽中国之梦所必须,更是康佳赢得市场、打造强企之梦之要义。具体做法如下:
重视绿色环保运营体系的构建。早在1998年,康佳就在中国彩电行业率先扛起绿色大旗,首家通过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国际国内双重认证,康佳产品一路绿灯免检进入国际市场。2004年前后,为进一步打开国外市场,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康佳参照欧盟关于电子产品报废的环保要求以及相关的标准,投入巨额资金在同行业率先进行了彩电生产线无铅化改造,使得康佳的整个生产体系在绿色制造战略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大力开展健康家电产品的研发。在产品开发上,康佳通过技术创新和大量低碳环保及其他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最近几年先后研制推出了数十款引领行业发展的健康节能产品。如2008年,康佳率先推出了比传统产品节能高达52%的运动高清液晶电视;2010年以来,康佳采取差异化的开发思路,先后推出了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可降解农药的云离子冰箱,残留农药降解率高达99%;此外,康佳在绿色照明产品以及环保节能小家电产品的开发研制上也都另辟蹊径,驶向了竞争的蓝海,走在了同行的前列。
着力发展绿色营销。传统家电产品的营销是一种耗时耗力耗能的营销,互联网的兴起,为绿色营销打开了通道。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网络营销是一种节能的营销和低成本的营销,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营销。几年来,康佳充分借力互联网,向绿色营销发起了进攻,取得了显著成效。康佳产品的网上销售以年均超过300%的增幅快速增长,康佳已经成为家电行业电子商务的领先品牌和家电业绿色营销的先行者。
康佳的健康家电和绿色战略,不仅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和市场的喝彩,也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并且得到了高度的社会认可,近两年,康佳彩电、手机、冰箱、小家电等产品频获大奖,如“消费电子行业绿色环保创新奖”“高效节能产品奖”“行业健康环境推进奖”“绿色设计家电类国际金奖”,以及“中国消费电子产业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等。更重要的,康佳的绿色战略及其创新性的实践,为推动美丽中国之梦的早日实现作出了贡献。
资本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兴起与金融创新的加剧,深刻影响了公司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使公司法制面临一场结构性变革。我们曾在《金融创新视域下的公司治理》一文中探讨过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问题,指出中国的公司法制应当放弃对公司“人情伦理”、“自我治理机制”及“自我实现型公司法”的一厢情愿式的迷恋,不断强化对公司外部治理的监管,探索有效的金融商品风险隔离机制,并解决因法律不完备和“司法失灵”带来的“私人执法”困境。[1]本文拟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从投资者革命和股东积极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公司法的若干传统理念与制度,试图更加深入地揭示公司法制结构性变革的现实逻辑与未来走向,进而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提供可资参酌的经验共识。
一、风起云涌的投资者革命重塑了公司法的制度环境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并非纯粹的技术规则,而是深深扎根于本土资源,与社会经济变迁保持着紧密互动。“世易时移,变法宜矣”,从工业化时代到信息化时代,公司法制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嬗变;从信息化时代到资本化时代,公司法制又面临全新的变革图景。当前,推动公司法制进行重大变革的动因,首当其冲的便是风起云涌的投资者革命。
“投资者革命”并非一个约定俗成的规范用语,而是我们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总结与概括。近十多年以来,以对冲基金和养老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强势崛起,大型金融机构持有公众公司的股份比例日益提高,“股东法人化”现象方兴未艾,股东投资理念及其投资的广度与深度均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现象不妨称之为“投资者革命”(或称“股东革命”)。具体而言,投资者革命一是表现为投资者类型的更新,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上升,超越个人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二是表现在投资对象的扩张,即从银行存款等相对单一的投资对象拓展至种类繁多、令人目不暇接的金融商品,投资多元化的时代已经来临。三是表现在投资范围的延展,即投资者打破了地域限制和国别藩篱,开始普遍性地进行全球投资,从本土投资者转变成国际投资者,投资无国界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最后表现在投资理念的更新,即价值投资逐渐取代了趋势投资,成为资本市场投资理念之圭臬。这场轰轰烈烈的投资者革命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新的动向与前景,[2]192-199并至少在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和公司并购三个方面深刻塑造着公司法的制度环境。
在公司治理方面,投资者革命将众多机构投资者吸引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来,在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同时也为公司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一般认为,德日公司治理结构采取银行主导制,属于股权集中型,英美公司治理结构则以证券市场为主导,属于股权分散型,但投资者革命的蓬勃发展使得这一传统观念正在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在德国,2000-2002年资本市场危机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损失,迫使全能银行逐渐淡出对公司的直接参与,放弃它们在公司监事会中的席位,尽量减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强银行竞争力和减少外围业务。全能银行角色的嬗变松动了德国银行主导的股权结构,使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明显提升。日本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重整了其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日本资本市场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在美国,以对冲基金、养老基金、互助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大幅攀升,尤其是伴随着金融机构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进一步走向集中。英国为了顺应投资者革命浪潮,在其2005年《公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提出了多项改革措施来加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如增强信息披露的实效性与透明度,提高机构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效率;经机构股东同意,公司可以通过电讯方式或使用网站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其进行联系。[3]对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所起的作用,著名学者孟克斯在其名著《皇帝的夜莺——公司的完整性的回归》中说道,“积极的机构投资者是信托资本主义的关键所在,是整个新所有者(即机构投资者)的灵魂”,并乐观地预言到2010年公司的完整性或忠诚性会因为新的所有者的普遍化和全球化而出现回归。[4]当然,不容否认的是,新型机构投资者在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的同时,其高风险性及其对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改善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并加强外部监管成为公司法制的新命题。[5]72-76
在公司融资方面,投资者革命加速了金融市场化步伐,使得直接融资日益成为公司的主导融资形式,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所谓金融市场化,第一层含义是指在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相对于商业银行体系而言,规模越来越大,活跃程度越来越高;第二层含义是指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资本市场相对于商业银行体系而言,发挥越来越重要的金融功能,以其架构精巧的杠杆体系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6]在投资者革命的助推之下,不但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互助基金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极为迅猛,而且无论从规模、结构还是产品复杂性等方面考察,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在各国也获得了蓬勃发展。这种现象可以用金融机构的“非中介化”与“非银行化”进行概念描述。“非中介化”又称“脱媒”,主要是指资金从金融中介流向金融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传统金融体系正在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服务机构,传统的商业银行扮演的角色逐步弱化,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更多地依靠资本市场承担。“非银行化”则是指原来采取活期存款形式的金融资产纷纷逃离商业银行这个重要的金融中介,转而流向非银行金融中介和证券市场。[7]36投资者革命源源不断地为金融市场化提供动力,使得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创业板市场以及电子交易等在内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交易方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并导致传统意义上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统治地位的商业银行已经风 光不再,其业务模式已经出现了根本性变化。[8]103-106资本的跨国流动与投资范围的延展,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融资空间,公司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第三极”的公司时代愈加真实而鲜明。投资多元化时代的来临有望缓解困扰公司多年的融资难题,但创新型金融商品的层出不穷使得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公司的融资出现风险也在不断加剧。
在公司并购方面,投资者革命活跃了公司并购市场,使并购与反并购之间的博弈更加激烈。一方面,对于并购方而言,资金雄厚、声誉卓著的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主义有助于减缓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抵制行为,从而提高了并购成功的概率。如有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股东积极主义提高了目标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提高了11%左右。[9]362-375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成为一支防止恶意收购的重要力量。上个世纪80年代,资本市场上的恶意并购盛行,公司治理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由于恶意并购所开出的收购价格一般远远高于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所以分散的中小股东往往很难抵御诱惑,其“搭便车”心理更是加剧了公司治理的“囚徒困境”。经过投资者革命洗礼之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比例不断攀升,它们更关心长期及稳定的收益,不希望公司股价因并购而出现剧烈波动。在与恶意并购博弈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发现过去流行的“用脚投票”规则(又称“华尔街准则”)已无用武之地,机构投资者惟有帮助目标公司走出被并购的现实困境,才能够维护自身利益。机构投资者抵制恶意并购的措施种类繁多、不一而足,除了采用“帕克曼”战略、“白衣骑士”、绿色邮件、“毒丸”计划、“皇冠之珠”、“焦土”政策、“金色降落伞”等措施外,[10]它还可以积极促成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绝对多数条款、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限制董事资格条款等作为反并购的制度安排。在机构投资者的努力之下,到了20世纪90年代,恶意并购的迅猛势头得到了缓解,如美国资本市场的恶意并购从20世纪80年代的40%下降至15%甚至更低,公司控制权的市场环境大为改善。
综上所述,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公司融资与并购,投资者革命对公司法制度环境的塑造都是相当深刻的。异军突起的机构投资者,在利益驱动之下,必然会千方百计地表达自身的权利主张,并会不遗余力地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进而谋取更大的利益诉求。在这种背景下,股东积极主义便破茧而出、应运而生。
二、方兴未艾的股东积极主义挑战着公司法的传统制度安排
所谓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是指机构投资者凭借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征集投票权和提出股东议案等形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股东积极主义既包括机构股东积极主义,也包括公众股东积极主义,但一般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的,本文亦是如此界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股东积极主义并不是近年内才出现的新鲜事物。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股东积极主义就演进成为西方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并成为公司治理及公司变革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新的时空背景下,尤其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股东积极主义又呈现出新的发展动态,对公司法制的影响与冲击愈演愈烈。然而,面对这场方兴未艾的股东积极主义运动,我国法学界却表现出惊人的平静与冷漠,以至于这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寥若晨星。因此,有必要“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认真对待股东积极主义这一学术命题,深入挖掘与洞察其对公司法制的现实意蕴。
(一)股东积极主义:一个历史镜像透视
考察股东积极主义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股东积极主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股东积极主义尚处于萌芽阶段。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发表一份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股东议案。二是向公司的管理者或董事会施压,以求公司的管理或战略做出改变。股东提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弥补或减轻公司的自戕式防御措施;消除董事会分期分级式的董事会任期,从而使所有成员可能在某一次选举后同时被替换;保护股东投票的隐私;将公司公开出售;将董事会主席和CEO的位置相独立;创立一个提名或薪酬委员会等。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后期,股东积极主义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普通机构投资者领导下的股东积极主义。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废除抵制并购的条例、采纳累积式的投票方式、更多的董事会独立性。在这个时期,机构投资者作为社会资本入市中介的作用日益显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完成了从“用脚投票”的股东消极主义到“用手投票”的股东积极主义的转变。随着2001年安然事件的爆发,股东积极主义进入了以对冲基金为参与主体的历史新阶段。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创新工具和信息技术手段的大量涌现,对冲基金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典型代表。有数据显示,2000年以后超过80%的股东积极主义运动都是由对冲基金发起的,可以说对冲基金已经成为股东积极主义的主要实施力量。
(二)网络时代的股东积极主义及其对公司法的挑战
网络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生活面貌,也为股东积极主义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舞台。在传统条件下,股东之间相互交流及参与公司事务都极为不便且成本高昂,而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互联网这一廉价媒介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沟通成为现实。股东相互之间通过网络论坛等形式对公司经营、人事任免及未来发展等进行充分地讨论,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得到了激发。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也由单一的现场会议形式向电子通讯会议等多种形式转化,网络投票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及时行使股东权利,由此也引起了权授权规则的一系列变化,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趋于激烈。上述变化,对于公司民主的实现有很大助益,从而会更深层地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11]具体而言,在网络时代背景下,股东积极主义给公司法所带来的新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讯表决日趋成为 股东大会的主导表决形式,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革。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所有和公司控制的重要连结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正如美国著名学者伊斯特布鲁克所言,“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12]63面对如此重要的制度安排,股东没有理由不去积极行使表决权。但事实情况是,现代的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其股东动辄成千上万,股东事必躬亲地现场行使表决权,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成本高昂,这使得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变得日渐保守和消极。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化改变了上述窘境,通讯表决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带入了一个新时代。所谓“通讯表决”,是指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利用电子网络、邮寄投递、电话、电报、传真等通讯手段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进行表决。从性质上看,通讯表决是一种缺席表决,是一种股东表决权的直接行使行为,也是对“一股一权原则”的彻底贯彻。1996年,美国贝灵巧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通讯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1998年,ADO投资者通讯服务公司推出了网上投票系统。至1999年,已有多家美国公司利用网络现场实况转播股东大会进行的情况,并允许股东事后利用网络重新观看。
在通讯表决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特拉华州表现出超前的胆识与勇气。早在1989年,特拉华州就准许公司采用电子传输方式进行投票,之后在2000年7月1日再度修改该州公司法,将通讯表决的方式扩大至利用国际网络行使股东投票权,赋予了利用通讯方式所为之委托与投票行为与书面投票具有实质相同的法律效力。这等于准许公司可以不必召开实体股东会,只召开真正的“虚拟股东会”即可。目前,美国已有48个州准许公司利用网络作为其通讯投票的方式之一,可以说通过互联网行使表决权,已经成为美国最主要的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在英国,2000年通过的《电子通讯法》规定,发行公司可以电子方式传送与接收信息,这预示着发行公司今后可以接收股东以电子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据统计,2004年的“金融时报100指数成分股”公司中有78家召开了网络股东大会,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占总投票数的31.85%。为了引导股东积极主义行为,英国《公司法改革法案》作出了两项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一是确保那些未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机构投资者能够被公司为了行使其治理权而识别出来,以便解决投票的技术障碍;二是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其投票记录,包括向公众披露,从而迫使机构投资者更好地行使表决权。[13]116日本是亚洲地区推行表决权电子化最早的国家,早在1998年索尼公司就成功召开了针对全世界50万名股东的联机电子化会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案。2001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商法修正案,新设了电子投票表决制度。2005年《日本公司法》诞生后,股东大会电子表决的规定依然发挥着作用。[14]2932006年日本司法部了电子公告规范的实施细则,规定任何股份公司都可以在其章程中使用电子邮件或网络披露等新手段。根据该实施细则,占据优先地位的特殊信息应当直接通过邮件寄发给股东,而次要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披露,只要在邮件中通知股东可供查阅的网络地址即可。[15]152法国在2001年颁布的《新经济管理法案》规定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事先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无线的方式现场参加股东大会。[16]162上述国家的立法表明,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要求,提高公司法的技术含量,已是大势所趋。
其次,电子股东论坛的诞生,重塑了公司法的授权规则,成为推动公司治理进步的重要动力。所谓电子股东论坛,是指供股东讨论公司事项、发表个人意见、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网络虚拟空间,它既可能是由公司创办,也可能是由股东提供赞助并进行独立运作。2006年7月,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创办了一个博客形式的电子股东论坛,公司雇员、股东与经理层可以针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在这个论坛里发表评论,这极大地激发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个人创办电子股东论坛方面,曾有人为亚马逊公司创办了一个专门供其股东讨论公司财务信息的电子股东论坛,该论坛对所有公司股东开放,管理层也被吸纳其中。这个电子股东论坛对于改善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甚至在论坛的激励下增加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目前,尽管关于电子股东论坛是否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的争议仍然不绝于耳,但主流的观点认为电子股东论坛增加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进行交流的机会与途径,能够将分散股东的意志汇集起来进而形成对公司有价值的提案。电子股东论坛不仅成本极为低廉,而且对股东来说具有高度的可获取性,这有助于调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具有传统公司会议形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电子股东论坛的出现,引起了公司法授权规则的微妙变化。传统的公司法授权规则包括表决权、权征集、表决权信托、表决权拘束协议等,它们往往要求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并遵循制定法上的特有规则。[17]将电子股东论坛引入公司治理之后,公司法的授权规则所发生的变化在于:电子股东论坛大幅削减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商谈成本,有助于公司的高效决策;电子股东论坛赋予了中小股东讨论和评判公司提案的机会,这会督促机构投资者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并遏制其短视主义行为;电子股东论坛还为董事、管理层和股东提供了一个共同协商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平台,能够在不给公司现有的授权规则造成制度性破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改善公司治理。正是认识到了电子股东论坛的上述作用,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于2007年11月28日对公司授权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鼓励公司与其投资者在进行行为的时候采用电子通讯的形式,鼓励股东充分运用电子股东论坛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选举,进而寻求在不改变现有制度架构的情况下改善公司治理。与此同时,SEC还制定了14a-7规则,规定电子股东论坛的运营人无需对任何第三方在电子股东论坛上的陈述或信息承担责任。按照SEC的改革方案要求,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宣布的60天之前,任何出现在电子股东论坛上的 权劝诱将都享有审查豁免权,这等于为公司法的授权规则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再次,网络时代的股东积极主义催醒了股东民主意识,为公司法结构性变革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股东民主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30年代伯利与米恩斯提出的公司民主理论,它是在借用“政治民主”的语词基础上对公司与股东关系的一种理论表述。按照通说,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一切权力属于股东,股东对公司不仅享有控制管理权,而且享有剩余财产的索取权。由于股东大会的权力来源于股东,股东民主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制度上的选择。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股东表决权配置方式的转变、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之间的非对称关系以及两权分离形成的经营者对公司的支配等因素,现代公司逐渐演变成经营者支配的公司,股东权利被大幅度削弱,股东民主遭遇了严重的异化和扭曲。近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和股东积极主义的深入发展,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股东民主从沉寂的睡梦中苏醒过来,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和立法变革的风向标。在当前西方众多研究股东民主的学者中,美国法经济学会主席、哈佛大学卢西恩·拜伯切克教授当属最为杰出。他不仅提倡消除分级董事会条款、限制公司高管薪酬和阻止董事会对那些股东赞成的并购交易的投票权,而且他还力主将股东民主作为实现股东至上原则的必然进路。拜伯切克教授认为,股东民主的实现有赖于赋予股东具有直接影响公司决策和公司事务的能力,如通过强化其表决权和完善授权规则来确保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18]在过去几年里,大多数公司采纳了董事选举中的绝对多数标准,众多公司废弃了公司章程中的分级分类董事会条款从而确保了董事能够及时更新换代,SEC制定的新规则以降低权争夺成本从而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19]上述制度创新增加了股东的表决权支配力,也预示着股东民主运动取得了初步成功。可以说,股东民主正在实现着从理念到制度的跨越,股东主权也开始从理想变成现实。
通讯表决的广泛采用、电子股东论坛的脱颖而出和股东民主运动的蓬勃开展,对公司法的传统制度安排构成了严峻挑战。通讯表决使得以现场直接表决为核心的传统公司表决权方式面临变革,如何规制“虚拟股东大会”成为公司法亟待解决的新课题。电子股东论坛极大地激发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将奉行“用脚投票”的“华尔街准则”送进了历史博物馆,但也重塑着公司法的授权规则。股东民主意识的重新觉醒,对既有的公司治理认知范式提出了质疑,也对“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法架构敲响了丧钟。总之,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变迁在推动公司法进化的同时,也对公司法的现代化转型提出了紧迫任务,公司法制惟有针对外来竞争性压力作出积极回应(即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破坏”),[20]才能保持公司法的规范弹性与应有活力。
三、山雨欲来的公司法结构性变革及中国公司法制的应对与调适
(一)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将给公司法带来结构性变革
正如前文所述,风起云涌的投资者革命在公司治理、公司融资和公司并购三个方面重塑了公司法的制度环境,方兴未艾的股东积极主义在通讯表决、电子股东论坛和股东民主等几个方面挑战着公司法的传统制度安排。以此为背景,公司法将在公司所有、公司控制以及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等方面呈现出全新的变革图景。鉴于前文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变革已有论述,下面主要围绕前两者展开。
其一,从股东机构化到股权国际化,公司股权结构将进行深层次调整。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状况,包括股东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比例、股份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公司股权结构的历史,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股权集中(家族控制)——股权分散(经理革命)——机构投资者崛起(投资者革命)——股权国际化(公司治理趋同)。当前,受投资者革命的影响,股东机构化正在或者已经变成了现实,股权结构日益朝着国际化方向迈进。为了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质企业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进行投资,各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竞相修改公司上市规则,想方设法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力求在全球化竞争中赢得不败之地。如在美国等国家证券法的影响下,德国已经制定了《资本市场法》,并于1998年颁布了《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的法律》,不仅在股东保护方面突破了《股份法》的限制,而且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欲以此增强德国公司法规则的灵活性与竞争力。在争夺国外资本的过程中,有些国家甚至采取了“朝底竞争”(the race to the bottom)的策略,即朝向公司法最低限制、最低条件的竞争。[21]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正是依靠“朝底竞争”策略而迅速成为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风险投资的软猬保甲”、“合法节税的风水宝地”等溢美之词亦充分彰显了离岸公司的竞争优势。
作为资本市场的“神经中枢”,证券交易所在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国际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的分立与自然垄断状态被迅速消解,不同地域和国别的证券交易所正在从垄断走向完全竞争状态,即便是最发达的证券交易所,也深刻感受到了竞争所带来的生存威胁。为了吸引境外企业来本国上市,各国证券交易所纷纷推出了国际板并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掀起了以“非互助化”为核心的改制浪潮,并试图通过兼并、重组与收购等途径来寻求和强化自身的优势地位①。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主体上既包括国别之间的交易所竞争,也包括一国境内的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在竞争内容上主要包括上市资源的竞争和交易订单的竞争。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成熟证券交易所市场在掠夺发展中国家优质上市资源方面,可谓不遗余力。如1990年以来,巴西圣保罗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数量持续减少,赴海外上市的企业却逐年增加,巴西最优秀的上市资源几乎被美国企业抢掠一空,这严重制约了巴西证券市场的发展。[22]129-131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优质企业同样是境外证券交易所觊觎的对象。仅2010年,就有当当网、优酷网等40余家中国公司密集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优质上市公司 资源的外流现象,让人触目惊心,这也间接说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证券交易所竞争的加剧,使作为稀缺资源的上市公司的争夺趋于惨烈,也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了现实压力。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股权国际化趋势将势不可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呈现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多元化格局。
其二,从“经理人资本主义”到“投资人资本主义”,公司控制权结构将发生重大改变。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度被认为是维持公司生命力的秘诀所在。两权分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公司控制权由股东转移至管理层,正如伯利与米恩斯所言,“在公司制度中,产业财富的所有者仅仅剩下象征性的所有权,而权力、责任以及实物——这些东西过去一直是所有权不可或缺的部分——则正在让渡给一个手中握有控制权的独立的集团”,并得出了“控制权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所有权”的结论。[23]78-129尤其是随着二战后“经理人革命”的兴起,“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掌控能力已经相当虚弱,董事会已经演变为元老院式的任命和监督机构。然而,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正在悄然改变着上述令人沮丧的局面。在“股东政治”的博弈中,当公司的经理人阶层(特权集团)滥用控制权时,作为“中间集团”的机构投资者最有可能挺身而出进行维权行动,甚至会联合中小股东(潜在集团)共同制衡公司管理层的滥权行为。[24]41近年来,世界上出现了解雇经理人的,包括一些著名公司声名显赫的超级总裁迫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而无奈辞职。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也纷纷自己的公司治理宣言,如机构投资者理事会(CII)的《公司治理政策》、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R)的《公司治理的政策声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PERS)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与指引》等,旨在重塑自己公司所有者的地位,抗衡职业经理人的控制权争夺行为,这预示着机构投资者主权意识的觉醒。在当前欧美国家的公司实践中,那种过度强调经理层权力的“管理型公司模式”已经被认为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失败产物,而以行为和角色为核心的“治理型公司模式”成为多数公司的理性选择。在“治理型公司模式”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真正合作,并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机构投资者不再是公司治理的消极组成部分,而是成了严肃的参与者。此外,电子股东论坛的出现以及网络投票的兴起,催醒了股东的民主意识,激发了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这为股东大会重新注入了新鲜活力。在上述因素的推动下,“经理人资本主义”逐渐转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也开始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回归,公司控制权结构面临重大变革。这难免引发“公司治理就是一次历史的轮回”之感慨,也留下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之迷思②。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与资本化时代的交织进化,公司法已经别无选择地走进了一个问题丛生和风险重重的开放社会,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决定了公司法必须不断进行理念更新与制度变革才能确保其时代适应性,公司法也惟有跟进社会变动与发展的步伐,自觉融入法制现代化的趋势,植根于本土化的法律资源,才能保持其旺盛生命力。[25]56当公司的股权机构、控制权结构与表决权行使方式在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的冲击之下面临重大调整时,企图通过简单的个别条文修补来实现公司法规则供给的有效性,未免过于天真,因为这些调整不仅涉及复杂的规则设计,而且牵绊着厚重的文化观念,甚至是一个指向公司法现代化的宏大命题。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中国公司法必须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始终把握竞争与发展这两大主题,用开放的心态和理性务实的态度来推动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
(二)中国公司法结构性变革的法律迷思与推进路径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对于中国而言,是典型的舶来品。自从开始,中国的公司立法就走上了一条法律移植的道路,无论是清政府1914年的《公司律》、“中华民国”1914年的“公司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的《公司法》,莫不如此。在“言必称欧美”的话语体系和对西方公司法律制度亦步亦趋的模仿当中,中国的公司法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走向了异化,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有恃无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司空见惯,上市公司被掏空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公司民主与股东主权更是沦为无人问津的荒芜之地。法律移植后“水土不服”现象的大量存在、公司制度生成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倾向所带来的错误繁衍困境③以及公司工具性的立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迷思都充分证明,法律并非一种中立的制度禀赋,国别化的政治经济约束所产生的路径依赖,以及资本与产品市场的全球化所带来的制度趋同压力,都给公司法律制度打上了迥异于技术规则的社会烙印。[20]在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欲推进中国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必须打破僵化与保守思维观念的束缚,从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异性问题入手,回归到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基本立场,循序渐进地推动公司法的现代化转型。
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的若干表征,如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断攀升④,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正面作用开始显现,[26]股东民主与股东主权的观念有勃兴之势。但若深入考证,不难发现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尚处于低水平的发展阶段,与国外蓬勃开展的股东积极主义运动不可等量齐观,并表现出一种独特的发展路径。我国的机构投资者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导的,对冲基金与养老基金因为受到异常严格的管制而没有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银行与保险资金也因为分业经营限制而难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在投资实践中往往依靠炒作或联合坐庄等手段获取短期差价收益,很少通过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积极投资行为而获利,甚至不少基金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 司的管理”,纯粹持股的角色定位无疑弱化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机构投资者的消极保守一方面源于现有的法律管制和制度瓶颈,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不无关系。在英美公司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中,因“强管理者、弱所有者”格局所带来的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构成了公司的基本矛盾,机构投资者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博弈中找到了施展自己能力的舞台。而在我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才是公司的基本矛盾,面对强势的、“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权,势单力薄的机构投资者难有大的作为。
推动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还应当把握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2005年的修订使我国的《公司法》实现了脱胎换骨式的转变,成为推动公司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已经尽善尽美,更不意味着公司法现代化的终结。事实上,本次修订仍留下了不少缺憾,如公司制度生成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表现在: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自治权利尚不充分,且缺乏程序保障;公司法对国家权力缺乏制约,不具有阻止国家权力吞噬公司自治的应有功能;公司法缺乏关于当事方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的规定,公司自治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克服,其妥当性难以保障。[27]238本次修订作为对现代公司法规范“优胜劣汰”结果的一次全面裁决,引进了几乎所有在竞争中胜出的公司法规范,但能否经受住从“文本法”到“实践法”的考验,尚有待观察。正如有学者所担心的那样,“从外国法源中移植成文法几乎很少会产生法律变革和创新的自我持续过程。对于未来的发展,仍然主要取决于国内法律体系触发创造性的破坏和重建过程的能力,而非取决于谁拥有最好的复制者”。[28]283从长远看,建立起一种能够保持公司法经常性修改的机制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因为公司法应当是一部常改常新的法律。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针对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的挑战与冲击,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
首先,打破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制度瓶颈,在放松管制中加强监管。自从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明显提速,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联动效应日益增强,QDII与QFII的相继推出便是对投资者革命的一种积极回应。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减持以及《公司法》与《证券法》的重大修订,优化了机构投资者的生态环境,为其创造了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但应当看到,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依然严重,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尚面临不少制度障碍,远未达到“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地步。例如,2001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这造成了资本市场上难觅社保基金踪影的局面,与国外养老基金投资者积极主义形成了强烈反差。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将私募基金排除在监管范畴之外,而且依照法律成立的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制。200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2004年保监会通过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谓“谨慎有余、开放不足”⑤。为了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过度管制,为社保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等入市创造更为宽松的法律环境,真正发挥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中流砥柱作用。具体措施包括: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扩大社保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入市规模,将其培养成资本市场的主流机构投资者;在法律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允许银行资金入市,促进商业银行以股权模式参与公司治理;放开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限制,通过立法规范私募基金,使其在阳光下运作等。
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在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管制的同时还应当对其加强监管。机构投资者多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它们在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孕育着市场风险,这一点在刚刚过去的金融危机中再次得到了证实。由于我国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不少盲点,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界定机构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厘清其业务与活动范围,明确其权利义务,将其投资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轨道上来。以对冲基金为例,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将对冲基金正式纳入了金融监管体系。2010年11月,欧洲议会也正式通过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为将对冲基金首次置于一套泛欧监管体系之下扫除了最后一道障碍。这说明,危机过后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已经成为欧美各国的共识。目前,对冲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其在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尚属空白。但随着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挂牌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冲基金已经暗流涌动,有望在近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值得关注的是,20l0年4月,股指期货的推出为我国资本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和杠杆交易方式,它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里程碑,也为我国对冲基金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29]178我国应当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为契机,将对冲基金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在公司法视野下,应当思考如何化解对冲基金为相关主体带来的利益冲突,如何防范对冲基金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改进和完善其公司治理。
其次,培育股东民主意识,强化股东主权观念,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由于民主传统的缺失和制度设计的错位,我国公司股东的民主意识十分淡薄,“重行政管制、轻股东自治”的公司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导致了股东主权的旁落。为了纠偏和矫正失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秉承发扬股东民主和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以尊重股东意思选择为政策导向,全面规定了公司和股东的章程安排权能,体现了我国向市民社会深层结构转型的趋势性要求。[30]但“冰冻三尺 非一日之寒”,法律文本上的股东民主尚需要一系列的制度配套才能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民主。从实体制度构造来说,一方面要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股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要强化管理层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使其信托责任约束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从程序和技术保障而言,一方面要完善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方便股东出席会议,确保股东能够行使质询权与提案权;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技术(如电子股东论坛、公司网页、网络视频会议、虚拟股东大会、电子委托书征集等)来动员和激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在我国这样一个政治国家极其发达而市民社会发育严重不足的国家,培育股东民主意识和强化股东主权观念具有超乎寻常的意义。股东民主是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政治民主亦不乏启示意义,“企业内部采取集体选择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机制,由此产生的成本在特征上与一般的政治机制的成本没有什么不同”。[31]因此,对于徘徊于困惑中的我国政治民主改革而言,股东民主的成功推进闪烁出可能最终走出洞穴的光芒。
再次,总结通讯表决改革试点经验,适时修订《公司法》的表决权行使规则。我国现行的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04条和107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表决,或通过委托人行使表决权。除此之外,《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该条款可以说是在某种意义上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表决方式。面对国外日益普遍的通讯表决,我国《公司法》采取了熟视无睹的态度,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公司法制的一大败笔。事实上,证监会在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先行一步,对通讯表决作出了规定。2000年5月,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在我国首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实行通讯表决。2004年12月,证监会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3月,证监会又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这标志着我国的通讯表决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不难发现,我国当前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立法采取的是一种以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为主导的模式,表现出鲜明的试验主义特点。由于作为上位法的《公司法》没有对通讯表决作出规定,所以证监会的行为可谓是越权立法,其对股东表决权规则的再造,既存在妥当性问题,又面临正当性危机。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和维护公司法制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有必要尽快修订《公司法》,将通讯表决明确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一种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其具体修订方式是在该法第107条“表决权”后面增加相关条文,同时考虑到对上市公司应当强制适用通讯表决,因此还应在该法的第四章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增设相应条款。当然,通讯表决是一项极为复杂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是粗线条和原则性的,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加以规范。因为“一旦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了法的模糊性缺陷,法的普遍性也将丧失殆尽”。[32]在《公司法》规定了通讯表决之后,应当按照授权立法的程序,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的具体规则,对通讯表决票的设计、到达时间、保管与查阅以及通讯表决对修正案、临时动议、多重投票的处理和撤销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四、结语
风起云涌的投资者革命浪潮与方兴未艾的股东积极主义运动已经将公司法制的结构性变革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公司法惟有及时和主动地回应才能确保其时代适应性品格。“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在这场结构性变革的滚滚洪流冲击之下,我国的公司法必须在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股东表决权方式等问题上进行相应的理念更新和制度调适,将股东民主与股东主权的现代人文精神融入公司法的思想内核。
收稿日期:2011-02-21
注释:
①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又出现了新一轮的并购浪潮。如2010年10月25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尝试收购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并很快得到了澳洲竞争与消费委员会的批准;2011年2月8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宣布,将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寻求合并可能;2月15日,德国证券交易所集团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签署了合并协议,从而成为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平台。
②“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更替与轮回,充分证实了公司治理制度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也再一次印证了马克思“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的深刻命题。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③哈耶克在分析社会秩序如何形成时,提出了建构论理性主义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概念分野。具体内容可参见邓正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载[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代译序。
④据官方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已占全部A股流通市值的70%,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参见尚福林:《机构持股已占全部流通市值70%》,载《中国证券报》201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