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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树木补偿标准;林业司法鉴定;适用条件
在许多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鉴定事项中都有需要确定对林地上林木或耕地及其他地类上附着树木进行价值或补偿值的鉴定评估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在一些司法鉴定、评估操作中,有些鉴定、评估人员为了体现有政策依据,经常套用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但此类文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耕地,是对地上附着的林木、树木进行补偿,并不是为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制定。通过多年司法鉴定、评估实践,在涉及农业、林业类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是不合适的。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在涉及树木的鉴定、评估中适用条件有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分析使用。
1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林木、树木补偿标准简介
新疆自治区林地征占用对林木、树木补偿标准沿用的有两个文件:一是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下发的《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通称为500号文[1];二是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通称为131号文[2],从2010年执行。131号文件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与500号文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果树的补偿值标准上提高的幅度较大。这两个文件的前提是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承担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四项内容的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只是四项补偿费用中的一项。这两个文件虽然在林木补偿标准上存有不足之处,但作为土地征迁补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一直在沿用执行,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文件关于林木、树木补偿标准对比见附表1、2。
2司法鉴定评估中的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与建设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内涵不同,前者不能盲目套用后者标准
司法鉴定中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的内涵是指标的物(树木)的市场价格或累计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且标的物发生了灭失、损毁或损伤。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时作为标的物的树木正常存在,树木处置权处置收益仍属树木主人。主人可将作为标的物的树木卖出、伐除、移植,作为标的物的树木一般未受到损毁或损伤。在涉及林木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标准(131号文),即有可能损害树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如处理不当,不利于民事矛盾(纠纷)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及裁决。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划标准是以胸径划分,相对较粗。以小于5厘米、5-15厘米、15-30厘米和30厘米以上几个规格划分,初衷是为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而制定的,不是为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制定的。以针叶树为例,在林区一棵胸径30厘米以上的云杉、落叶松或冷杉、西伯利亚红松,生长时间约在100-200年以上,若按9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天然林生长管理的实际成本和生态价值。以平原区阔叶树人工林为例,胸径30厘米以上的一棵杨树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方生长时间约在20年,若按5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人工林栽植管理的实际成本和木材价值。园林绿化树种如简单按阔叶树补偿标准,也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价格和培育成本。
3在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简单盲目套用建设
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标准有些情况会加大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成本有些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价值补偿值确定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双方当事人也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如果不对鉴定现场树木栽植情况作深入、客观的了解,也有可能会加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使一些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获取不当利益。主要影响因素有树木栽植密度、栽植时间、载植方式和树木成活情况。
3.1栽植密度和苗木规格
如当事人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恶意密植、补植造成单位面积树木数量远高于正常栽植密度,按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会使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有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依据。如杨树片林正常初植密度为80-120株/亩,杨树防护林带正常初植密度为220-333株/亩,但有些当事人会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夕突击性密植、补植,以期造成即成事实,获取超额的树木补偿款。一株一年生杨树、沙枣、白榆树苗的市场价格在0.2-0.5元/株左右。以杨树为例,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能达到2-4株/平方米甚至更高的栽植密度,即便按18元/棵的131号文的最低标准,一亩按1998株计算,就可达到35964元的补偿,是正常栽植密度的6倍或更高。
3.2栽植方式和苗木质量
栽植方式也是影响单位面积株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近10年来由于红枣大量采用酸枣仁直播造林,成活后嫁接的栽植方式,也造成栽植密度超大。采用这种方式栽植的红枣在初期可达到1200株/亩出苗数量,如按131号文5厘米以下红枣115元/株的标准鉴定,每亩地可获138000元以上的补偿款。一年生的果树实生(或扦插)苗价格也很低,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如按131号文果树补偿标准45-150元/株,也可获得超额补偿。
3.3树木成活情况
有些地块播种、植苗栽植的苗木第二年成活情况不理想,但如在冬季调查,有些人会将死苗当成活株数调查统计,也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加大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4结论与讨论
新疆自治区131号文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在司法鉴定及评估中的适用性有限。在多数情况下不适宜直接套用,在有些情况下131号文的分项标准也有与树木实际价值(或成本)、案值比较吻合的可能。因此如在司法鉴定中确需套用此类标准时,要全面考虑树木栽植密度、规格、成活生长情况、投入成本、预期收益、果树的产量、品种等综合因素,客观全面了解掌握树木栽植生长实际情况,甄别有无突击密植、补植及树木成活情况。对数量不大,生长管理正常的果树可谨慎选用分项具体补偿标准,不可盲目套用及作为林业司法鉴定评估的政策性依据。
作者:李卫 赵立夏 单位:1.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 2.新疆呼图壁县林业局
参考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兰考县境内现有连霍、日南两条高速公路,总里程49.5公里。经实际测量,绿化总里程为46.2公里,其中日南高速公路绿化总里程为38.6公里,共涉及三义寨乡、城关乡、坝头乡、爪营乡、谷营乡、固阳镇、孟寨乡等七个乡镇;连霍高速公路总里程7.6公路,涉及城关乡、三义寨乡2个乡。
1 绿化现状
近年来,我县多次组织开展高速廊道绿化建设。2003年,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对连霍高速公路两侧进行了绿化,每侧占地22米,栽植杨树10行,株行距3*2米。本次绿化成保率达90%以上,绿化效果好,2012年连霍高速公路拓宽,对两侧退耕还林地进行了变更,树木进行了采伐。
2007年,日南高速公路通车,2008年我县组织对日南高速公路进行绿化,以各乡镇为绿化主体,按照常规造林模式,每侧栽植10行,成保率极低。2013年至2014年,按照省市生态廊道建设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高速廊道绿化提升工程建设,在高速隔离带外侧,每侧栽植10行树木,株行距3×2米,绿化带宽度22米,其中靠近隔离带栽植2行常绿树,县政府承诺每亩地出资1000元作为占地补偿,连补3年;省林业厅2行常绿树每亩补助3000元,外侧8行每亩补助500元。从目前的效果看,成保率很低,绿化失败。
2 问题分析
我县在以往的高速公路廊道绿化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分析原因主要是:
2003年连霍高速绿化成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木材价格较高,粮食价格较低,群众造林有积极性。当时杨树原木价格每方1000元以上,现在700元左右;小麦价格每斤0.7元左右,现在每斤1.2元以上。
二是退耕还林有补贴,每亩补贴220元,连补8年,8年后每亩补贴110元,连补8年。当时种粮补贴政策还未出台。
三是退耕还林资金发放规范,一户一卡。
2013年至2014年绿化失败的原因:
一是目前种粮直接收益稳定,高于种树收益,群众造林无积极性。
二是资金补助标准较低,年限少。每亩地补助1000元的标准低于目前土地流转每亩地1000斤小麦的标准,3年的补助期限总体下来群众受益低,有抵触情绪。
三是资金发放不规范,虽然廊道绿化政府同意出资,但是要在验收后给予兑现,群众不踏实。
四是后期管护措施不力。前期栽植都能够按要求完成任务,后期缺乏有力的管护措施和惩戒机制,造成人为破坏或自然死亡严重。
3 绿化模式及投资效益分析
近日,我们组织人员到商水县、西华县、鹿邑县等高速廊道绿化较好的县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并与我县部分涉及高速绿化的乡镇干部群众开展了座谈,通过学习座谈,结合我县实际,高速绿化造林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采用土地流转模式。
通过宣传发动,选取有实力的林业企业、造林大户等新型林业生产主体(或乡镇)把农户土地流转承包开展造林,承包期不少于10年。造林大户先行支付土地租金,保护农户利益,土地租金为1000斤小麦/年,县财政对造林绿化主体进行每亩每年1000元租金补助,连补5年,每年验收合格后,将补助支付给造林绿化主体。造林绿化具体行为由造林绿化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农户少量剩余土地也要纳入承包范围。
投资效益分析:
(一)按照每侧绿化22米计算,两条高速共需绿化面积3049亩,每年政府需出资304.9万元。
(二)按照每斤小麦市场价1.2元计算,造林承包户每年每亩地支出租金200元,造林承包户积极性高。
(三)绿化带内侧3-5米作为固定绿化带,可以选择绿化效果较好的夹竹桃等大灌木作为绿化植物,达到高速两侧绿化美化效果。其他17-19米承包户作为经营用地栽植绿化苗木,5年内即可见效,经营状况好的话每亩收益可达万元以上,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丰收。
这种模式由于属承包户自主经营,多已培育绿化苗木为主,培育品种不一样,苗木高低长势也不同,如果培育小苗的话,前两年绿化效果不明显。
二是补偿造林模式。
政府以每亩1000元占地补偿款补助给农户,连补5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在高速公路两侧栽植兰考乡土树种泡桐,每株按照40元价格由造林绿化公司造林,其中包括苗木、整地栽植、浇水施肥、抚育管护等移交前所有费用。成保率要求达到95%以上,当年成活,验收合格后给付20元,第二年抚育管理验收合格后给付20元。第3年移交给农户,林木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投资效益分析:
(一)按照每侧绿化22米计算,两条高速共需绿化面积3049亩,每年政府需出资占地补偿金304.9万元。按照株行距4*3米计算,每亩栽植泡桐56株,政府每亩需出资1120元,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政府每年需出资造林款341.48万元。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城区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收储范围
东起杨杖子自然村西、西至刘学强花棚东边、南至杨杖子前山山根、北抵张杖子村村级公路。具体收储面积及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补偿价格
该区域位于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Ⅲ,省政府批准的区片地价为5.6473万元/亩。考虑本区域土地征占市场价格,确定此次土地收储价格为耕地12.24万元/亩,设施农用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价格。另行给予村集体每亩地3000元,用于发展村公益事业。
附属物补偿办法
1、建(构)筑物补偿: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非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2、经济作物补偿:由农业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补偿方案后,报县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补偿。
3、林木补偿:由林业主管部门清点登记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对收储公告后抢栽抢种林木、苗圃的一律不予补偿。
4、土坟补偿:单人1500元/座,双人1800/座。
5、水利、电力设施补偿:由水务、电力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成本法评估作价补偿。
6、动产原则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支付一定搬迁费用,或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协商补偿。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土地收储工作,整体把握相关政策,研究议定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镇为土地收储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把握、调度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组及村有关人员协助国土、林业、农牧、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和附属物清点,组织村组长、村民代表及附属物所有权人签字确认,组织村和村民小组按商定补偿方案领取补偿款;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收储公告,筹措收储补偿资金;对地块勘测定界,并对具体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政策解释,与村签订收储协议并对地块进行收储组卷,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积极向省争取土地批复;
林业局负责对树木的清点、评估;
住建局负责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作价;
农牧局负责农作物评估作价;
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清点、评估作价;
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评估作价和电力设施拆迁;
公安局负责维护收储秩序,防止抢栽抢种;
司法局负责做好证据保全;
城管局负责收储范围内违章建筑监管;
局负责把握苗头,做好稳控工作。
(二)统一思想,深入宣传。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求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收储的重大意义,要把收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向被征占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讲清楚。要提倡大局意识,宣传整体观念。努力营造单位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个人主动支持,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带头签字确认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严明奖惩。土地收储任务重、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不能有半点马虎和丝毫懈怠。所有参与土地收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组成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严肃地对待收储工作,处理好各种问题,要严格把握政策,遵守工作纪律。对积极工作按时完成任务的,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对、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
(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法;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补偿给被拆迁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
(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
(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
(八)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给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
关键词:电力工程;输电线路;施工管理
输电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对输电线路工程的质量要求比过去更加严格、规范,而电力行业的建筑施工部分是一项多工种、多专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具有专业性强、施工难度大、建设周期短等特点,它包括施工测量、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等几大部分。要使施工全过程顺利进行,以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就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统筹建设施工全过程、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及优化建筑施工管理起到核心作用。
一、输电线路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力工程施工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管理人员及大多数工程技术人员,投资效益观念淡薄、缺乏施工合同意识,缺少控制造价方面的基础知识,从而造成设备订货时价格假象控制在概算内,而许多随主机供应的附属设备没有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最后则要重新订货采购,结果往往大大突破控制价。
其次,在整个业务管理流程中,供用电技术工程公司是关键,起到了龙头的作用,又起到了穿针引线的作用。在公司内部与用户电力工程有关的部门有业务部、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各用户收取技术咨询费、工程款,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向供应商拨付材料款和设备款,作用是十分明确的。其余的两个部门则在电力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分别担当各自的职责,这就出现部门间多次的交接,交接多了会影响到电力工程施工的进展。
最后,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尚有些欠缺和不完善之处。如在工程施工结束,进行验收后,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并经审核后,才能向用户收取工程余款和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支付余款。但是在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往往就存在着问题与违规操作。
2.当前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人为因素及对策
(1)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占地问题。在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占用土地补偿问题以及后来的维护临时占地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力。因此,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电力企业要面对并且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尚未分田到户时,有关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对于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冲击较小,利益冲突尚不明显。然而在土地经家庭经营承包制改革、分田到户之后,线路占地与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特别是对老旧化线路进行维护、改造、改铁塔、移位等工程时,村民往往趁机以必须予以补偿为理由,阻挠、拖延施工,给电力企业造成了阻碍。
(2)输电线路被盗窃、破坏等问题。近年来,因盗窃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农网设施被盗突出,而且,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一条龙。尤其是农网改造完成后,由于农网财产所有权的变更,乡村不愿意投入过多人力、物力参与电网管理,造成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益严重。对一些欠发达的乡村来说,电力设施被盗后由于短时间内无法筹集资金及时修复,不但人樵黾恿伺┟袢褐诘母旱#更给农村和农民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造成外力破坏电网停电事故不断发生。
(3)输电线路下种植树木。树线矛盾也一直是困扰供电部门的头痛问题。近年来,各乡镇政府鼓励农民发展林业种植创收,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大面积的线下违章种树逐年递增,由于树木造成接地跳闸停电,影响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当电力高压线和树木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的安全距离,高压线就会对树木放电。如果雨天或空气湿度过大,在高压作用下,树木就会成为导电体,对树木周围的建筑、设备、人员和地下管线都会构成危害,并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
二、施工管理目的和主要内容
1.施工管理目的
输电线路施工管理的目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工程安全;二是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提高效率缩短工期:四是投资控制。工程施工管理的目标应当全面贯彻“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2.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1)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图纸是工程建设施工的具体依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认真的进行图纸会审。使各方掌握图纸的设计意图、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及工程质量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使图纸上的问题在施工之前纠正补充。图纸会审要抓住重点.首先看设计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其次是结构选型及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和施工现场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文件,是施工图实施的具体措施。它通过对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施工经济等进行全面、严密的组织计划,指导施工活动,从而达到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周期、降低损耗、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最终体现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目的。
三、加强施工管理的方法措施
1.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技术规程应当组织贯彻保证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应当制订保证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安全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评定。
2.提高效率缩短工期
对于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管理来说,应与施工单位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实质上,缩短工期等于使工程建设投资提前受益,对双方有利。
四、结束语
“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是工程施工管理的四大核心内容,应当始终贯穿于工程从施工准备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工程所有的环节、工程的各个分部分项,都必须按照运用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与工程实际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理、灵活运用,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电网的建设水平。
20__年以来,为了巩固和发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成果,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卫生城市标准、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要求,深入开展城市园林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园林品味,推动______园林有序发展。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力推进绿化建设,稳步增加绿地面积
20__年至20__年新建闫河公园、普新游园和丰收游园等公园游园,完成城市新建道路绿化任务,同时升级改造一批城市游园。
(一)精心组织,扎实安排,高标准完成城市新建道路绿化任务。
近年我市新增新园西路、林荫路、古城路、站南路、山阳北路等城市道路十一条,为完成这些道路绿化任务,不等不靠,提前安排,及早筹划,道路绿化比往年提前一个生长季完成绿化任务,有效改善了城市环境。同时对龙源湖公园、人民广场绿化进行升级改造。
“一园一场十一路”绿化建设共栽植各类乔木26000株、灌木1000株、绿篱模纹29000平方米、时令草花2500平方米,增加绿地面积13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340万元。
(二)精细筹划,全力做好人民广场大树栽植工作。
为提升广场绿化档次,营造城市景观亮点,20__年春季在人民广场栽植了银杏、木瓜、紫薇、皂荚等规格大、品位高、景观效果好的高档次苗木,完成投资278万元。
(三)保护现有绿化成果,建设示范公园。
闫河公园是20__年通过全民义务植树方式绿化起来的公共绿地,树木经过近10年的生长,已形成郁闭的景观林,具有一定的景观效果。为了保护绿化成果,20__年市政府将缝山公园南侧绿地改建公园列入城建项目。项目规划面积133000平方米,项目总概算5100万,其中土地征用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款2800万元,公园建设费2300万元。公园建设内容包括绿化完善,修建园路、广场,设置园林小品,安装景观灯、护栏等设施。目前公园已建成开放,有效地保护了绿化成果。
(四)精心打造龙源湖公园,建设新的生态景观亮点。龙源湖公园做为城区大型公共绿地,为加快对龙源湖公园的生态改造,对公园进行了系列升级改造。一是在湖绿地播种草花,栽植刺槐、樱花等乔灌木,在湖心岛栽植海棠、紫荆、木槿、夹竹桃、石榴等花木22个品种4400株;二是在湖内栽植荷花、蒲棒、宽叶蒲草、芒草、芦苇等水生植物,营建湿地景观。并在湖心岛引进禽鸟,安装鸟巢200个,购进广场鸽、鸭子、鹅等354只,建设生态岛;三是积极进行探索,改进园路广场铺装方式,采取石粉垫层上面直接铺设吸水砖、硬质地面钻孔灌沙等办法,增加园林绿地的透水率,提高大气降水的利用率。通过改造,达到了完善基础设施,规范游园秩序,丰富动、植物品类,突显自然生态,提升景观效果的目的,成为我市新的生态景观亮点。
(五)建设盆景基地,增加盆景仓储2万平方米。
随着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居民对花卉、盆景的观赏需求越来越大。为加快我市盆景、花卉生产,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市政府投资50万元建设了盆景基地,共引进盆景树桩330棵,栽植美人蕉1600m2,建设育苗区550m2,为今后盆景事业的发展储备了资源。
(六)加大游园建设力度,打造城市景观节点。
为提升绿地档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一是投资65万元建设丰收游园。该游园位于塔南路与丰收路东北角,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二是投资75万元,对普济河(人民路至丰收路)进行滨河带状绿地建设,游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
(七)缝山公园通道桥建设。
为确保市民出行安全,20__年于缝山公园大门东侧穿林邓线修建通道桥,该通道高3.5米,宽10米,长39.5米。通道桥的建设,解决了闫河公园与缝山公园游客穿行马路问题,使游客可以安全往返于两个公园之间。
二、全力开展精品创建,加大改造力度,绿地旧貌换新颜。
(一)完成中心城区公园游园上档升级。
针对基础设施老化、苗木老化,斑秃等景观效果差的公园绿地,根据具体景观需求进行合理化调整,对人民公园、月季公园、龙源湖公园和人民广场以及松鹤园、得胜楼游园、新园路游园等街头游园等公园游园苗木进行补植、打并等工作,完善了公园绿地景观。共计栽植乔灌木29220株,改造草坪地被4万余平方米。
(二)完成市区主干道路精品创建工作。
按照全市创建精品道路工作总体部署,制定了人民路、解放路和塔南路等道路精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累计投入人力15000人次,投入资金150万元,完成了人民路、塔南路、解放路道路绿化精品创建工作。共计栽植乔灌木2250棵,草花18.7万棵,满栽绿篱15700平方米,草坪3961平方米;清运垃圾300余车;回填土方1520方;施肥1200公斤。同时,还以此为契机,对全市公园、游园和其它道路进行全面整治,绿地景观效果大为改观。
(三)完成单位门前五包绿化整治及管理。
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为了提升全市绿地景观效果,对主要道路的单位、小区门前自建、自管绿地进行改造并接管。组织系统各单位对塔南路、普济路、北环路和解放路等路段门前五包绿化进行全面排查统计,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各门前五包绿地进行升级改造和管理,共计完成约10万平方米绿地的改造工作。
(四)秋冬季苗木补植、调栽。
根据各路段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秋冬季苗木补植调栽方案,统一对缺株断带和具备间移条件的园林绿地进行补植和调栽。通过开展秋冬苗木补植,消除了因植株自然原因、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缺株断带现象,大大提高了绿地的完整性。完成了建设路(民主路至塔南路)、塔南路(新安路至丰收路)、人民路(普济路至山阳路)、太行路、古城路、新园西路、南通路和丰收路等十五条道路苗木新植和补植工作。共计栽植法桐、杨树等乔木19893株,绿篱地被85470株。
三、坚持建管并重,贯彻精细化管理,效果显著。
(一)改进管理措施,狠抓效果落实,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改进园林绿地考核办法,加大考核检查力度。以往局月度检查考核一般在月末进行,运行几年来,存在两个弊端,一是绿地管理单位普遍重视月末检查,轻视月初、月中管理,存在突击迎检现象,二是本月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复查,管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问题整改不整改一个样,导致整改落实不到位。今年改进园林绿地考核办法,将每月单纯的月末一次检查,改 进为月末检查和月中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各管理单位明确问题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整改标准,及时整改,短时间不能整改地拿出整改办法,列入整改计划,以备检查复核,确保检查一次,绿地完善提高一块。
(二)细化量化各项管理措施,从源头抓好精细化管理。
根据绿地招标管理工程量清单,细化、量化各项管理措施,从源头抓好精细化管理。根据各单位每月实际完成管理项目数量拨付管理费用,管理经费和管护质量、管护措施数量直接挂钩,大大提高了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要我管”为“我要管”;便于监管单位定性、定量考核,考核操作性更强;赋予了管理单位更大的灵活性、机动性。
一、失地问题与失地农民问题
1、土地补偿价格偏低以及就业困难使失地农民陷入生存困境
《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对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款转为购房款,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不含土地成本)结算(含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每户享受安置价的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安置价、成本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在拆迁前向社会公布;拆迁安置房实行一户一套安置,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符合分户条件(法定婚龄以上者)的居民,可以进行分户安置,享受拆迁户同等安置待遇;拆除城镇居民合法取得的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只能购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另外,对房屋拆迁补偿,由房屋重置价格结合个别因素修正确定,由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正常装饰装璜部分,由拆迁评估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综合评估确定;原宅基地合法面积成本补偿,参照同类地段国有土地区位补偿标准确定,不再享受土地征收费用补偿;宅基地范围内果树苗木补偿参照国有土地树木补偿相关标准执行;搬家费、过渡费补助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尽管如此,按现行物价水平,拆迁费用不能购买相同面积的商品房,更不用说装修,“一碗水难套一碗水”。部分群众说,原先我们有地种,有房住,基本能够自给自足,现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生活反而无着落了。据调查,失地农民大多数只有文化层次不高,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思想相对保守,很多人没有技术专长,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失去土地后,受文化程度、职业要求、择业观念、年龄、身体等因素影响,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只能闲赋在家,靠补偿费度日。而且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了,生产生活开支增加了,一旦补偿费花完了,苦日子就来了。少数失地农民因无事可做,甚至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2、失地农民的生活两极分化、纠纷矛盾较多而面临一些社会隐患
对于祖祖辈辈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讲,他们虽然有的在单位工作,有的从事二、三产业,有的外出打工,生活水平也比以前有了提高,但一旦失去耕地,心里还是会感觉不那么踏实,还是觉得没有种地牢靠、保险。因为一方面他们害怕在单位下岗、所做生意赔本后,生活无着落,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对地方政府以土地是国家所有为理由,在工业园区和土地中心低价征购农民土地,然后再高价拍卖,政府赚钱农民吃亏的作法非常反感。加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对诸如土地征地款及时足额到位,解决就业等承诺,在征地后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兑现而不满,他们觉得政府说话不可信甚至有欺骗行为,不再信任地方政府。再者,在同等消费水平条件下,失地农民年收入和生活水平正在下降。调查中发现,在100户被调查的失地农民中,反映年收入(不包括征地范围内的收入)减少的共有92户,占被调查对象的92%。失地减收的92户农民失地前年收入共计83.995万元,失地后年收入为45.96万元,减收54.7%,户均减收4134元,人均减收1112.13元。另据调查统计,失地前后农户家庭的生活水平也出现下降趋势。征地前,90户农民年支出总额为70万元,户平7778元,征地后为支出总额为64.06万元,户平7200元,分别下降了5.94万元、578元。失地农民家庭主要支出渠道是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和用于投资子女教育,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支出约各占家庭支出的39%,其余21%支出主要用于医疗及人际关系交往等方面。此外,在许多失地村虽然土地大部分或完全被征用,但仍是原来的农村管理体制,成为“城中村”,失地农民仍然是原来的农民身份。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未变社区,农民未变居民,无地村组不能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按现行政策,他们很少有机会在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再加上,近几年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补贴,由于他们无地也不能享受,实际上这部份人被边缘化。而对于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失地农民来说,在遇上困难时,最大的希望是能够得到政府的一声问候和给予一点支持。如有些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便在街上、村里摆个摊、开个店、办个厂,但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不管是亏本还是赚钱,各种摊派、税费名目繁多,每样照收不误,加上城镇下岗人员享有的就业优惠政策,失地农民不享有,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生意做不下去;有些失地农民有意自谋职业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现。他们希望得到政府在资金、技术、政策上的扶持,以便较好地自主经营。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失地农民身份尴尬的现象以及农民与居民、村委会与居委会混存的格局所带来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体制不畅等弊端,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不利于城市的社区建设,不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二、解决失地问题及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但是,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到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各级领导一定要站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高度,本着不让为城市建设、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失地农民吃亏、不让失地农民因失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失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有保障。
1、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和身份转化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不同于普通农民,农民或多或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他们要么面临选择新的职业,要么面临失业。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这些农民应该成为市民,但面临着思想意识、就业能力和生活方式的转化。据调查,现在不少地方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多采用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但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可能形成隐形的衰落式的就业。这种短视行为必将矛盾冲突带入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中,并且不断的积累,可能会在城市发展某个时期凸现。长远来看,完成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和身份的转化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良策。失地农民与城市化是一体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买卖土地的双方。对待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不应当仅仅作为一次安置,也不要把安置简化为一次性补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是一次性就结束了这种责任关系,如果仅仅是支付使用土地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还肩负着帮助失地农民继续生存与发展的责任。此外,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是城市化面对的首要问题。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失去土地,如果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其生活可能会暂时性失去保障。农民转换为城市居民,农业也已退让给第二、第三产业,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也不再适应村治管理,而应转变为城市式的管理。在城市化过程中,伴随着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种种可能的冲突。两种文明的冲突在农民的就业中充分显现,工业文明相对于农业文明更要求分工协作,更有技能性、纪律性、规范性、制度性。农民的散漫性和小农思想是完全不适应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如果不改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素质,即使安置他们就业,他们也会在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被淘汰,最终成为城市发展的包袱。接受工业文明的规则是失地农民继续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化主体应给予持续性政策支持的。引导失地农民逐渐接受新的文化,从思想和素质上实现转变才能让他们能够有能力变被动为主动,迎接城市化进程,实现身份的转化。
2、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渠道与增强就业能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预防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和动机,为失地农户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脱贫效果最为彰显。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从大的就业观念来看,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来源,赖以谋生的工作岗位,失去了土地就等于下了岗、失了业,他们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与失业职工同等重要和严峻,应当、必须、必然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积极探索安置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对失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指导,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大失地农民救助帮扶力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失地困难农民患病人员纳入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将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纳入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应保尽保,确保失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对生活无保障的在校学生,采取社会助学、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资助其完成学业,确保不因贫失学:高标准帮扶建设东风工业园中心学校,保障失地农民子女就学。大部分失地农民靠“吃地盘”解决就业问题,强装、强卸、强干现象严重,引发了社会治安、招商环境优化、村民素质提高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增加失地农民就业机会,根本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就业观念和就业积极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就业,避免消极等待、矛盾积累激化。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不仅是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条件的需要,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半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筹资金,争项目,努力构建四通八达的道路交通网络。
今年以来,我局共投入资金××××万元,实施了×条县道和××个行政村的村村通工程建设,目前,已完成全部工程的××%,成为我县公路建设史上投入最多、里程最长、标准最高、质量最好的一年。
一、抓骨架拓展,搭建县级公路新平台
县级公路是连接县与县之间的重要交通干道,直接关系全县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年,按照交通部、省交通厅的要求,各市县的县级公路一律移交到市县交通局管理。
(一)精心谋划,确立两大工程
我县县级公路×条,全长××公里,其中,××路、××路及××东段已于××××年前进行了大修改造。××路和××路自××年和××年分别进行改造以来,至今未实施过大修改造。由于车流量大,加之超限运输,虽进行过小修挖补,仍然造成路基沉陷、路面损坏严重,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广大群众要求大修改造的呼声日趋强烈,县、乡人大代表也曾多次在人代会上就此提出议案。但因立项、资金等诸多原因,始终未予落实。自××××年下半年开始,新的局领导班子以开展“进县直、走乡镇、访车主”活动为契机,召开公路建设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深入调查和现场勘测基础上,本着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宗旨,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超前发展”的原则,自我加压,决定对固容路、定涞路进行大修改造。
(二)精心运筹,积极争取国债项目
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公路建设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型产业,我们没有因资金短缺的现状束缚住手脚,而是抓住国债投资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千方百计,争取资金,争取项目。通过了解,第一批国债项目全部用于山区县及贫困县公路建设,根本没有平原县建设项目,而且××××年多次争取,项目根本无望。但在这种情况下,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孙凤彦为组长,副局长王洪波为副组长的项目班子,进市局、赴省厅、跑省计委,通过关系找领导。为了见到有关领导或等待领导,有时三天二日,有时十天八天,吃住在×××。见到领导后,主动介绍××人民盼望修路的强烈愿望和××县领导带领群众修路致富的决心。功夫不负有心人,一趟趟奔波,一次次申请,赢得了省厅领导的支持和信任,终于争取到了××、××两条县级路的大修改造国债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万元,建设标准:××路三级建设标准,路基宽××米,路面宽×米,二层灰土××公分,××公分厚水泥混凝土;××路二级建设标准,路基宽××米,路面宽×米,××公分灰土,××公分二灰碎石,××公分水泥混凝土。
项目争取到以后,我们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县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列入县长办公会议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为解决地方配套资金,制定了交通局贷款,政府贴息,企业担保的筹资思路,为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版权所有
(二)精心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
国债资金来之不易,我们提出的口号是“打造公路建设精品,争创省市优质工程”。为确保工程质量,我局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招标等有关规定于×月××日,在市局、县纪委、县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了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
在施工前,我们认真做好了勘测、丈量、拆迁等基础性工作。一是严格补偿标准。经认真测算,××路、××路拓宽改造需征地××亩,用土×万多方,树木××××多棵,水井××眼。拆迁占地补偿款已全部到位,群众比较满意,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二是在开工与施工中,得到了××镇、××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及时化解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并严格把好各道施工程序,对上道工序不合格的,绝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为保证工程质量,我们还聘请了市局监理公司进行全程监理。同时,我局公路站干部职工与施工队伍中的打工人员一样,以路为家,吃住在工地,尽管吃的是大锅饭,喝的是白开水,睡的是硬板床,但他们没有任何怨言,不怕苦,不怕累,昼夜奋战,有的连续十天半月不回家,有的带病坚持工作,无怨无悔,从而确保了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线于×月××日峻工通车,××线正在处理路基,确保×月底峻工通车。
二、抓路网延伸,倾全力推进村村通工程
(一)摸底排查,确定发展思路。村级路为县境交通主要干道至各村口、各村与村之间连接路段(村内硬化路面除外)。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村级路实际状况,我局抽调专门力量,利用近×个月时间,对全县××个乡镇×××个行政村实地勘察,基本摸清了全县村级公路实际状况:县境村级公路共计×××条,总里程××××公里。其中,优质路面为×××公里,一般路面×××公里,差等路面×××公里,特别是仍有××个行政村,自解放以来长达余年未通油路或水泥路,总里程达××公里。
(二)多措并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一是目标明确,挂图作战。村村通工程建设思路确定后,我局工程技术人员跑村下乡,实地考察,把所涉及到的公路名称、建设里程一一标注在地图上。工程开工后,这张图便成为指导全县公路建设的“日程表”,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我局实行项目分包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副局长×××、副书记×××分包路东、路西,副局长×××负责县级公路和村村通工程总协调,反聘退休的老局长、老工程师担任监理,跟踪服务。自村村通工程开工以来,我局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没有节假日,全身心扑在工程建设上,深入施工一线,督促进度查质量,协调关系解难题,科学调度促施工,千方百计搞好村村通工程。
三是严把工程备料、路基压实、路面铺装、工程验收“四道关口”,为保证路基压实,我局向×××等工区求援,租赁压路机等机械设备给乡村使用,保证了工期,保证了质量,保证了小麦收割的正常进行。
三、抓公路建养,精心构筑交通系统工程
(一)抓紧施工,力争××路早日通车。投资×××多万元,高标准、高质量的容固路已于×月××日竣工通车;投资×××多万元的定涞公路正在建设之中,确保×月底竣工通车。
下半年,我们将组织项目班子,汇同计划部门,积极跑部进厅,争取国债资金,完成定易路西段的大修改造工程。并加紧谋划第二批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奖励补贴的办法解决破损严重、难以通行的村级公路。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上越走越远,农村中逐渐出现诸多严峻的现实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热点即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用的现实情况表面复杂性背后隐藏着共同的深层次原因,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差离及公平与效率的失衡协调。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一直以来是社会及学界讨论的重点,尤其是宅基地制度更是由于其涉及的利益攸关农民基本居住保障而受到特别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所引起的各种社会纷扰和理论困境愈多,各界对此的争论愈大。本来寄希望于近期出台的物权法,可以在此方面予以明确和发挥解纷的作用,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物权法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上沿用了以前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的立法的简单、粗陋使得农村宅基地及其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仍然处于停滞的状态。同时相继出现的各种新的纠纷和关涉的法律灰色地带的困境又悬而未决,迫使人们不得不继续思考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从当前严峻的现实出发,浅析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隐含矛盾,探讨其应当发挥的社会作用,分析思考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求解决方案。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一)宅基地制度的立法现状
当前关于我国宅基地问题的法规政策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下达的若干规定和意见。它们共同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及使用权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指导。总结起来主要是这样几个问题。
从其性质上讲,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在于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可以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供己居住的住房,并享有所有权,因此其只能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主体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禁止城镇居民直接买卖宅基地。这项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同时防止炒卖农村宅基地的不法行为危害到农民基本利益。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一户一宅”,获得方式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且无需缴纳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费用。但其二次流转受到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单独抵押、继承,也不得单独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而且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不得不占用耕地的必须经过审批。使用权的行使要符合划定的宅基地范围,照顾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被任意收回。
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法规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旗帜鲜明地以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所规定的取得无偿的福利性、流转范围和方式的限制性无不体现对农民基本利益和农村稳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从设定之初我国社会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来看,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正确并且适当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实践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直接利用
《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将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但实践中宅基地的具体分配中出现的问题呈现两个分化极端。一种情况是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由村干部把领大权。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乡镇干部及村干部、越权划拨的现象严重。乡镇干部及村干部、,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宅基地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作为责任主体的村集体没有对农村宅基地尽足够的监督义务。怕得罪人、碍于人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充斥责任者头脑,致使宅基地被集体组织成员自作主张乱占多占严重。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大部分处于低效利用的状态,与农村宅基地所有者的管理能力低下不无关系。特殊的个别地区人口迁移流动较快,农村中房屋闲置、宅基地申请量下降或闲置荒废,造成土地利用率低下,不利于农村经济生活的开展。
当前在某些大中城市的郊区愈演愈烈的小产权房问题更是与当地的集体土地管理者如村委会、乡镇政府脱不了干系。很多情况下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取得正规房产部门发放的产权证的房子由村集体或乡镇集体的领导班子直接筹划修建,目的是为当地牟取经济效益。城市及外来人口大量购买用于居住或办公,但由于法律政策的空白使得该种房屋的产权结构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宅基地的管理缺乏规划基础。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由于整体利用和建设规划的严重滞后,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出现混乱的状态难以避免。村庄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剧扩展。一是呈线型扩张,即农民建新房沿公路延伸;二是呈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庄外扩展,村庄周围新房林立,村庄内部破破烂烂,形成典型的“空心村”。[1]
与此相应的,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使用权人建造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方面也还有些疑问。如农村村民大多在自家住房周围从事种植树木、蓄养少量家禽等家庭经营活动。那么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必要的范围少量超占土地,这个必要的范围如何控制都成为操作的难点。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苏南、广东珠三角等地区的由市县级政府直接牵头力推“农宅公寓化”。“农宅公寓化”全面引入了城市地产的积极因素,开启以福利性手段革新农村人居现状,以集约建房、公寓化聚居、旧村整治等为重要内涵。但农宅公寓化同样引起极大的争论和一些现实的问题。如出现的强迫农民拆迁、住进公寓后的农民就业、土地新的浪费等等问题。要想推动顺利发展,农村地产需要迈过的“坎”还有很多。①
2.宅基地隐形流转和产权纠纷
以北京为代表的一些大中型城市,由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和日益上涨的超出普通购买者承受底线的商品房价格,导致这些城市的近郊区附近出现了大量的农宅流转,其基本形式是租赁和买卖两种。近郊农村以租赁为主,租房者主要是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或经商者。购买农宅的则有知识分子和白领阶层(包括公务员),买房或是用于成家或是当作第二居所休闲度假之用,也有的用于工作场所办公;农宅的购买者中还有不少是外省市人,他们为了在北京长住,但又无法承受高价的商品房,只好购买相对便宜得多的农宅。从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来看,国家早已明确了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也不能出租。但由于农民对于宅基地上其所建造的住房享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地买卖出租,又因为我国实行“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即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私宅买卖必然牵涉到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导致购买者对自己购买房屋后享有的物权权利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他们缴纳了买房款,却不能如同城市中的房产所有者一样享有该房产所处土地的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使得购房者的权益陷入了难以充分保障的境地。房屋抵押情况大致也是如此。
正如上文现象所体现的,具有典型物权性质的房屋所有权和物权性质模糊不清的宅基地使用权之间法律规则的矛盾冲突在实践生活中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冲突。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类:(1)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已交付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或者出卖人,要求以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收回房屋。(2)在房屋拆迁搞房地产开发或工业小区建设,农村房屋所有人可以得到一笔远高于房屋出售价的拆迁补偿款时,原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收回房屋。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农村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形成了认识差异导致实践中的审判标准和结果不同[2]。另一方面,长期无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进一步又影响了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未登记房屋的权利状态不免就陷于不清不楚之中了。这更加影响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
3.宅基地取得法定方式单一性和实得方式多样性的背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必须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无偿获得。但该条文明显没有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使他人从原宅基地使用权享有人手中附带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这些方式实际引发了一些法律上的难题。
最普遍的情况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继承(或受遗赠)附随取得的宅基地。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公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不能转让和买卖,也不发生继承。但是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享有完整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当然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房屋是可以发生继承的。而正如上文所述房地不可分离。凡是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而这又与宅基地取得的身份性发生了冲突。有的学者认为继承人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人仍然由其继续使用,当所继承房屋灭失时,宅基地所有权享有者集体组织有权收回使用权。有的学者提出,结合继承人的身份要素,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享有继承份额内被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则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如果同时出现这两种继承人,他们对被继承的房屋不能成立共有关系。如果只是存在后一种继承人,那么宅基地是否调整由集体组织自行处理,待发生拆迁时,各继承人可对拆迁款进行分割。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受遗赠的情况。
比较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到其首要区别在于是否区分继承人的身份。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来看似乎首先区分继承者身份更加顺理成章。但区分身份的目的在第二种观点看来是为了确定继承人获得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那么区分身份的缺陷就是很明显的了。农民对宅基地上自己建造的房屋毫无疑问享有所有权,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然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而区分继承人的身份剥夺了继承人本应该享有的所有权,降格为使用权是没有依据的。只是由于国家城乡土地制度不同,为了平衡继承权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利益,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就被剥夺,继承人的法定权益和实质公平在国家的管理制度面前被无情地牺牲,实在有违法理精神。个人不赞同第二种观点的处理方法。
相较而言,第一种解决方案虽然有可能导致要么某位集体成员取得多处宅基地要么城镇居民获得宅基地,但将房屋灭失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联系起来,既不违背继承规则,又为集体组织行使权利留下了空间和机会,折中的效果更好。二、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探索
(一)“房地一体”的例外调整
虽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经确立了“房地一体”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但在现实中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时遇到了困难。综合各种情况的考虑,具体在房屋转让和抵押上,笔者提出这样一种解决方案。
很明显的,物权法第146条和第147条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而非宅基地使用权,所以这里所反映出来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不一定要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使是由房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推导出的房地一体的规则也不是不可动摇的金科玉律,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另辟蹊径。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由购房者所有。同时,由于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显然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然保留在出卖人农民手中,但是出卖人不能行使该使用权,同时也不能再申请一块宅基地。即法律直接给出卖的农村私房的宅基地使用权设定限制。并且法律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出卖人不能以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要求收回房屋。必须注意的是当非因公共拆迁原因导致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则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消灭收归集体组织。原出卖人原则上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但考虑到确实有需要的,可以予以批准,但如果再次买卖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这样买卖双方对自身的买卖行为都负上了对等的义务,同时也照顾了双方的利益。即“买者不能拆,卖者不能用”。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不需也不可能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自我约定。
该方案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出卖人通过买受人出资应买受人的要求翻建房屋,再卖给出资者使用以方便买受人入住要求,规避了房屋转让后,买受人因不满意而翻建房屋有可能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这种方式早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已经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该答复作为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有待考察,何况时过境迁,1990年与现在相比,土地和房产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可同日而语,突破这一解释也有实在的现实基础。
(二)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与财产性、公平和效率的动态平衡
“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农地的双重功能,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生产资料,不是一个简单的财产,更主要的,它是对农民的保障。这应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但这个共识之下有一个潜台词——国家目前无力对农民提供保障,只能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解决农民利益问题,而城市的居民国家要提供物质保障。这种倾斜构成‘中国特色‘的一部分。”[3]总的来说,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是以下三对矛盾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反应:农民基本生存保障与农民经济生活发展的矛盾、土地基本使用权与土地发展权的矛盾、土地权利设定时的政治立场和土地权利利用时的经济追求的矛盾。笔者认为,由于农村基本社会保障手段多样性的缺乏,使得以宅基地为代表的土地权利利用成为仅有的几项保障措施。国家站在农民利益的立场上实实在在的为农民着想,采取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方式来保障农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和要求,同时也维护了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考虑更多的是从政治和社会基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但当我国逐渐步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市场经济关于资源优化和配制的效应发挥出来,各种社会主体在利用这一市场机能纷纷获得利益之际,农民们却因为自身拥有资源的缺乏及获得资源的手段的缺乏,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被排斥被边缘化。农民手中最重要的资源便是土地,但是当前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民在获得基本利益保障的同时却无法利用土地资源获得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多样性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严重制约了财产性的发挥。相应的从土地方面来说,土地基本使用权利和发展权利失衡。国家设定权利时的出发点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当过去的基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逐渐在被打破时,再坚持禁止流转反而对农民的真正利益不利。既然上位的国家政策没有相应的做出调整,作为社会经济主体的农民不甘于参与市场的主动权被不合理的压制,主动寻求法律政策的灰色地带,各种农宅流转形式的兴起其实就是这种利益诉求的体现。
于是针对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中自发的利益需要,国家依靠单纯的禁止,堵而不疏已经行不通,也不合法理依据。国家立法和制定政策的价值取向应该从公平向效率倾斜,充分考虑到农村、农民新时期的发展利益和效率利益。权利本位的法律追求在于保障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和自由,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兼顾义务是强调民事主体履行财产的法定义务或接受必要的限制,但必须明确的是后者是以弘扬而不是放弃权利本位为前提的[4]。以效率为先导,创造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利益的增长才有可能,个体权利的充分自由发挥,更多的利益也才能得到更为均衡的分配。
忽视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全不从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出发,只是将资源完全交托市场配制,放弃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组织职能是不正确的。但过分强调人多地少的国情,政策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不当地倾斜于公平,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在拉大,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实体利益收入在逐步拉开,公平最终反而得不到保障。农村中的社会主体虽然将农村土地流转与割裂的大市场联系起来,但自发性带来的盲目、浪费造成的问题多多,此时应该是轮到国家对此加以引导和规范的时候了。更何况除流转问题以外,宅基地问题还有很多是因为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工作滞后造成的,更加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采取有效完善的规制措施。
三、结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必然是要放在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整体构建中考量,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单单依靠物权解决方法和力量不够,重要的是要将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民发展利益挂钩,而这一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注释]
①这些“坎”一般有三个:住进新公寓的“观念坎“、“农宅公寓化”适用地区的“产业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坎”。参见:边疆.农宅公寓化,警惕借“新农村建设”刮风[J].中国地产市场,2006,(3).
[参考文献]
[1]何玉婷.流转:农村宅基地的改革路向[J].法制与社会.2007,(3).
[2]陈特.宅基地使用权[A].张柳青,单国军.物权法审判实务精解[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