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防静电检测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Abstract: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nine systems of medical hyperbaric oxygen chamber and the dangerous way of lightning and static electricity,this article presents measures of lightning and static electricity protection of medical hyperbaric oxygen chamber, and the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were discussed in viewpoints of worker, safety and regular inspection.
关键词:医用高压氧舱;防雷防静电;维护管理
Key words: medical hyperbaric oxygen chamber;lightning and static electricity protection;maintenan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136-02
1医用高压氧舱结构组成
高压氧舱的结构组成包括舱体及相关附属设备。一般空气加压舱的结构包括舱体、加压系统、供氧系统、通讯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监护系统、电气系统、操纵台等九个系统组成。
1.1 舱体多以优质钢材制成,呈圆筒形,两端采用半椭圆形封头。舱体上有舱门、电视监视孔、递物筒、视镜孔、舱外照明灯、舱顶的安全阀及各管路、线路的通舱孔径等。
1.2 加压系统压缩空气储藏罐、舱内环境压力表、负压吸引装置等。
1.3 供氧系统液氧储罐、供排气及排氧系统、急救供氧装置等。
1.4 通讯系统麦克风、扬声器等。
1.5 空调系统空调机、空调的电动软轴、温度计等。
1.6 照明系统舱外冷光源照明、应急舱外照明等。
1.7 监护系统视镜孔、气体分析仪、电生理分析仪、电视监护等。
1.8 电气系统配电装置、应急电源、接地装置、电源配件及有关控制、调节和指示设备等。
1.9 操作台各种操作、控制、显示、监测设施及通讯装置等的控制中心。
2雷电静电的危害方式
2.1 雷电的危害方式雷电是大气中的放电现象,大气中的气流因摩擦而带电形成带电雷云,当聚集的电荷达到一定的数量时,聚集的电荷产生很强的电场把云内外的大气层击穿,于是在云与地面之间产生放电现象。雷电具有强大的电流、炽热的高温、猛烈的冲击波、剧变的电磁场以及强烈的电磁辐射,能通过多种渠道侵害人员和财物。福建是多雷电地区,通过对福建省雷电活动规律的研究,雷电日最多的年份可达121天,因雷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在城镇地区主要体现在雷电感应上。医用高压氧舱大多在医院综合大厦的一层或在其附近的地面附属建筑物上,当出现雷电时,通过大厦或其附属建筑的防雷击措施泄放雷电流,也可能在大厦附近形成绕击雷电流,如果防雷装置措施不到位,极易由于雷电感应的危害导致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2 静电的危害方式静电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体相互摩擦、接触又迅速分离,在物体间发生电子移位,在与大地绝缘的情况下,电荷无法泄漏而停留于物体的表面或在内部呈相对静止状态,这种不流动的电荷就成为静电。静电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电现象,这些在正常大气压和氧浓度下是不会引起火灾的,但在医用高压氧舱治疗加压过程中,高压氧气体在粗糙的管道内流动可以产生静电;其次在舱内人与衣物、毛发及其它物品间的接触、磨擦也可产生静电;再者雷电等大自然中的放电现象,亦使舱体和附属设备产生感应静电,在空间狭小、高气压、高氧浓度、易燃物多的高压氧舱内一旦出现静电火花就非常容易引起爆燃。而要产生静电火花是由静电电压决定的,研究表明不同物质间接触、摩擦所产生的静电值是不同的,吸潮率大的物质所产生的静电电压值小,空气中湿度与静电产生成反比,良好的接地导电,能使静电荷很快通过导体引入大地,消除静电荷积聚产生的静电火花。雷电放电现象会使舱体及设备由于接地不好产生静电感应,若产生电荷的聚集,容易发生事故。
3雷电静电的防护措施
3.1 雷电的防护措施医用高压氧舱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设计与制造的特殊医疗设备,通过压缩氧气,在密闭舱体内形成一个大于一个大气压的高压环境。在安装医用高压氧舱时,要聘请有资质的工程技术部门来安装,做好高压氧舱设备的接地。高压氧舱一般厂商都要求单独接地,在城市地区,各种建筑林立,地面的接地网星罗棋布,接地网之间由于电缆线相互交错,在进入各个建(构)筑物时已经就近将相关的金属外壳等接地,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单独接地,且由于两个电气系统,通过接地装置的相互联系而产生强烈的干扰,严重时甚至造成两个接地系统都不能正常工作。为了地电位之间的相互平衡,在接地网间通过钢材相互焊接是很有必要的,通过扩大接地网进一步降低接地网接地电阻值,一般要求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主接地网由垂直接地体和水平接地体连接构成,垂直接地体可用50x50x5mm镀锌角钢,长2.5米,水平相间5米,水平接地体可用4x40mm镀锌扁铁。垂直接地体和水平接地体间三面焊接,焊接处做好防腐处理。
医用高压氧舱舱体和内部,设立良好的接地装置,氧舱内选用了底架为金属的座椅、靠背,禁止用普通人造革、塑料面的软椅、地毯、木板等容易产生静电又不容易泄漏的材料,金属材料两端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在电线进户处,安装符合国家防雷标准的电涌保护器,电源中性线和PE线的零地电压值不大于1V。
3.2 静电的防护措施静电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但可以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防护,减少危害。在医用高压氧舱内要做到,第一舱内人员应尽量少活动或不活动,少相互之间的摩擦,禁止在舱内脱衣服、梳理头发等,对轻微活动造成静电荷积聚可使用有接地线的手链和鳄鱼夹,分别带在病人的手腕部和夹在衣服上;其次进舱必用物品的材料要选用吸潮率高的物质(如全棉织物等),接触摩擦后所产生静电电压要小、不要携带其他用品入舱;第三保证设备完好,特别是接地装置各导线性能的良好,以便将氧舱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和感应静电迅速排泄人地。第四在开启供、排氧阀时要轻柔缓慢,避免过猛形成喷射性气流冲刷管道产生静电。第五舱内的空气湿度应控制在70%以上,当湿度在70%以下时要使用加湿器向舱内加湿,加湿器中的水要用蒸馏水或纯净水,并随时注意添加;第六建立健全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操作护理人员和病人的防静电安全教育。
4日常维护与管理
4.1 人员配备医用高压氧舱应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舱日常维护保养,明确氧舱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防雷防静电工作做到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 安全制度医用高压氧舱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了解静电产生和预防的相关知识,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舱,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避免因静电而导致氧舱火灾的发生。
4.3 定期防雷防静电检测医疗高压氧舱大多在医院综合大厦的一层或在附近的地面附属建筑物上,要经历住雷电的考验,应每年一次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舱体内外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及舱体、储气罐、油水分离器、空气过滤器、空压机,汇流排、空调、操作台等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等进行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对舱体内的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检测,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且线缆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在舱体内暗敷,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应采用焊接,舱体、设备、管道均应良好导通,连接处接触电阻不应超过0.03Ω,检测舱内静电泄放通道自由端的防静电腕带或鳄鱼夹,检测舱内的静电接地通道.此通道必须与舱体外的接地端子可靠连接,检查检测完成后,应出具《医用高压氧舱防雷防静电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参考文献:
[1]唐森财,吕光明.大型医疗设备的接地与防雷措施[J].医疗装备,2008,21(1).
[2]祝晨,张亚敏.浅谈医用高压氧舱的安全管理[J].中国医学装备,2005,2(10).
[3]林永强.医用高压氧舱静电防护与检测[R].第六届中国国际防雷论坛论文摘编.
【关键词】证据;消防行政执法;行政诉讼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与消防部门的行政争议诉诸于法律,这就要求消防部门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1 收集证据是消防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应负的举证责任,即应提供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要求履行之诉,消防行政机关也应承担举证的义务,主要是证明其不作为行为合法的证据,如当事人举办大型活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据,建设单位未按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等。相反,如果作为被告的消防行政机关未能适当履行或拒绝履行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则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限期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随之而来的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可见,证据在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必须全面、认真地收集、审查、保全证据,以在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不致被动。
2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及种类
消防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在消防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2.1 书证。即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如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2 物证。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干粉灭火器,火灾现场遗留的开关盒及金属熔珠等。
2.3 视听材料。即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可通过上述过程的逆过程再现和回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对证人陈述的录音、对火灾现场的录像、消防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等。
2.4 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言词陈述。如火灾现场目击者作的证言。
2.5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如在消防行政立案调查时当事人所做的陈述和辩解,在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案件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等。
2.6 鉴定结论。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电业部门作出的专家鉴定,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对抽检的某种消防产品作出的检验报告。
2.7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所作的勘察、测量、校验记录。如对某加油站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的测量记录,火调人员对火灾现场的勘察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如在消防监督检查时,监督员当场要求某音乐厅将疏散通道的杂物清除的书面记录。
3 证据收集的方法
掌握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律,学会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全面、客观的收集有关证据,从而保证消防监督员能够依据所调查的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3.1 主动及时地收集
作为从事具体执法活动的消防监督员,都知道执法过程的复杂性与严谨性,所以一旦承办的审核审批事项或处罚案件被受理、立案,即应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主动对建筑工程项目特别是其中的隐蔽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在以后工程竣工时能够准确、顺利验收;火调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往往能获得大量准确、真实的证据材料;案件承办人员则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现场证据。
3.2 全面深入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把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贯穿于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开始时就要不断开展收集工作,并且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如建审人员在建筑工程项目审核或验收中不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消防设计图纸,还应要求其提供建筑工程自动消防系统的检验报告、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告等,有时还应要求提供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建筑设计变更说明等相关资料;在案件查处中除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外,还要注意收集相关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等。还有,在调查取证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区别故意和过失,既要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又要收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得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加重处罚。
全面、细致深入的证据收集,保证了各项执法行为的准确性。
3.3 有目的有计划地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根据各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首先,要有切合实际的计划、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杜绝随意性。其次,在收集证据时,重点要针对容易混淆概念、模棱两可或敏感的环节进行材料收集,一旦发生争议,使自己能够“说得清”,立于不败之地。
3.4 用科学技术手段收集
消防监督员应注重把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之中,丰富收集证据材料的方法。在日常各项执法活动中广泛利用感烟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数字测距仪、试水压力检测装置、数码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相关器材,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和直观性。如在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对工程现场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等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对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测量等,并保留测试、勘察记录,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可实地进行数码照相、摄像,将原始状态固定保存,这样有利于今后消防监督检查的开展,并且实现了证据的保全。
4 证据收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能会出现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问题。如证据由于火灾事故现场可能被清理而灭失,由于建筑的改建或装修而被覆盖,或由于责任人为逃避责任而被人为转移或隐藏等。为了保留证据,执法人员有权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这为执法中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时间上的要求是“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2 收集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法律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消防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消防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审核验收等消防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保证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3 “先取证,后处罚”是消防行政处罚的最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可见,消防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即应掌握作出该行为所需要的全部必要事实,而不能在作出裁决后或诉讼开始之后再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