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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问题 对策研究
一、股权激励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激励方案设计不够完善
在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股票期权模式受宠、公司董事和高管获得的激励股票数量过多、激励成本过低等现象。制定者没有考虑到在市场低迷时期,股票期权可能失效、给子公司董事和高管过多的激励数量会导致价值分配不均衡以及为了降低激励成本,一些上市公司低的行权价削弱了激励效应等问题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激励的实施效果。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够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股权激励实施的有效性是相辅相成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降低了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另外,股权激励设定的较为严格的考核程序,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运营。因此,股权激励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结构。反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通过强化所有者的控制与监督,改善董事会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也会强化股权激励的效果。但是目前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导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为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三)经理人市场不够完备
2007年的调查显示,上级主管部门在企业经营者的产生过程中,仍占主要作用。行政任命因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常带有相当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经营者在某一公司的任职一般都不会超过5年,而股票期权的行权期一般都需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这一长期激励机制就很容易同不可预见的行政任命制发生冲突。
(四)使用股权激励机制时激励过度
这与激励不足并不矛盾,最高管理层的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入,构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显性收入的增减激励作用不大或根本不起作用。按照经济学的效用递减规律,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再通过提高收入来激励就非常困难。此时管理者就会更多考虑维持现状,规避自身风险等问题;精神激励过多,荣誉的光环太甚,或者“一叶障目”、忘乎所以,被冲昏头脑,造成决策失误,或者荣誉感麻木,丧失前进的动力。
(五)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
实施股权激励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企业己经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而我国现有的业绩评价体系还存在评价对象与目标模糊、指标单一、标准单一等缺陷,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不能全面、客观和科学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层的努力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激励的效力。
二、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措施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上市公司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避免与证券会有关规定相违背而被叫停的难堪局面。激励过度,很可能会影响高管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人都是有惰性的,不需努力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反而对公司的发展不利。同时会引起市场与股东的质疑。而激励的门槛太高了,经过努力拼搏也无法达到的目标,只能让人望而却步,同样也无法调动高管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那么以什么样的行权价来实行股权激励?同时,要综合兼顾上市公司、激励对象以及中小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做到多赢。监管层应该为市场,为投资者把好股权激励关,出台个更为完善、更为全面、更为细致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对这个办法的实施加以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股市环境;上市公司制定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是股权激励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监督作用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力绝公司经营者或日常管理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现象。股权激励事关公司资本结构变动和公众股东利益,与一般的薪酬方案不同,它需要更严格的审议和决策机制,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在其中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股权计划除了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外,公司外部的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和咨询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也应得到充分的利用和重视。建议建立公司内部人、股东出资人、期权理论专家三方期权激励科学治理机制。公司内部人是期权受益人,股东出资人是期权决策人,理论专家是期权评审人或设计人。其次,完善公司治理外部机制。政府可以设置一个管制机构。在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中,一个有效的政府管制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
(三)建立共同目标
委托人与人的具体行为目标是不一致的。造成了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然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委托人的最终目标,而人也要借企业的经营获取报酬,双方都不希望企业面临暗淡的前景,这就为双方的目标协调提供了契机。在委托契约既定的前提下,人的报酬应当是相对固定,委托人适当的让渡一部分增量价值于人,使企业能够分享增量价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委托双方的共同目标,产生双赢效果。现实中,在委托双方之间建立柔性契约是比较可行的。
(四)培养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
首先是解决大小非问题。建议“大小非”解禁期限设计应该延长些,可以考虑设定10年甚至更长时间解禁完毕,每年只能解禁部分。这样,就不会对股市造成太大的压力;对大小非解禁后的交易,央企大小非解禁应该明确时间表,市场需要一定时间来吸收股改大小非解禁的压力。其次,引入卖空机制。在有“卖空”机制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的改组还有期望,他们就可以继续持有公司的股票,但会通过“卖空”的操作手法,一方面减少损失,另一方面也向董事和经理传递出不满的信号。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指标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6.039
1引言
股权激励起源于19世纪美国,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股权激励制度。1993年,深圳房地产龙头企业万科首先引用了股权激励,公司认为此举是顺应市场改革,并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留住公司员工的措施,成为我国首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代表公司,随后股权激励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内地被上市公司所广泛采用。根据委托理论,公司治理中,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公司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股东投入的公司资产,展开对如何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的问题下,因此产生委托成本,学术界普遍认为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方式,作为一种着眼于长远的激励模式,股权激励原理是针对符合激励对象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授予公司股票期权,通过授予管理层一定经济权力的方式,使得被激励对象的部分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趋同一致,并且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利润、承担决策风险,降低公司股东的委托成本,能够很好统一股东与管理层双方的最终利益,能够在长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近年来普遍的研究中,不同学者采用不同指标和模式,多数认为管理层得到股权激励的刺激能够较好把握发展机遇、提升企业的绩效,公司层面的业绩行权考核指标多用于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中,构造双固定模型实证分析了上述两种激励方式对企业财务业绩的影响,发现两种方式对业绩增加起到正面影响,尤其是限制性股票激励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激励作用明显大于股票期权激励的效用(蓝梦茜,2015),学者浦晓辉提出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的假设,并以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综合绩效之间存在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管理层的对激励的反应有限,再者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中尚存外部不确定因素,再加上财务数据的舞弊风险有可能导致样本数据产生偏差,从而影响结果(蒲晓辉,2010)。因此研究如何通过设计良好的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指标针对被激励的管理层行权考核而言,成为一个研究话题。
2我国目前股权激励情况简述
2005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同年进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盘活中国资本市场,为股权激励模式的在中国全面铺开奠定了基础。并于2015年底再次就该试行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目的包含结合社会各方面诉求,进一步明确激励对象;根据深化市场改革的方针,允许上市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后,在一定程度上灵活、自由发挥等,尤其在征求稿附件中提到将原激励考核的业绩水平与历史业绩水平相比较的做法取消,给予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决策上更加大的空间和余地。
根据wind资讯金融终端,本文搜集了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54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其中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近五年的数据显示,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的公司层面行权业绩考核指标仅侧重于考察财务指标,54家上市公司都采用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以及两种指标同时采用,少数上市公司在考察净利润同时,考察营业收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其中净利润表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我国股权激励业绩行权指标存在问题
从统计结果来看,虽然仅有54家上市公司数据,但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当前我过股权激励机制考评指标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3.1指标性质单一
根据搜集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在行权业绩考核指标选裆瞎于单一,结构简单,仅仅注重了公司的经济效益,无法全面客观反映最终激励结果。在多元化时代中,单一的性质的指标往往难以满足公司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极有可能使得股权激励的被激励对象,往往为了获取自身利益,不考虑自身道德问题,甚至造成企业在上市公司高管的管理下,导致公司运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3.2指标数量过少
多数上市在公司层面的行权业绩指标设计中,往往只考核1~2个财务指标。虽较少的指标虽然简化了考核的流程,并可能存在某些指标可能涵盖了多个指标的考核内容标或者能够分拆成为多个指标组合运算,但是往往却容易一叶障目,不能够清晰的反映激励中存在的细节,完全难以发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措施。除此之外,较少的评价指标不能客观、全面的反应被激励对象的业绩,容易打击其工作积极性,甚至导致其心理失衡,不能达到预期激励目的。
3.3指标易于操纵
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侧重于公司的经济效益方面,同时指标个数较少,在现行的股权激励机制中,很有可能引发某些被激励对象为了自己利益,通过自身或者与他人合谋采取不正当的财务盈余管理的手段,提高公司收益,达到考核目标,除此之外,根据陈艳艳学者研究,多数公司在设置行权目标的考核标准上,利用管理层权力制定较低的行权考核标准,削弱股权激励的效用,变相输送利益,造成股东财富损失(陈艳艳,2012)。
3.4指标多盲目抄袭、可复制性强
在市场化的改革背景下,统计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相同的业绩考核指标,不结合公司自身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依据简单、快捷的考核原则,采用盲目的复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考核指标,这样的做法使得激励的目的未必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容易偏离公司的发展方针,最终打击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同时制定股权激励的薪酬委员会将产生工作依赖性。
4指标设计的建议对策
经过上述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管理层股权激励在行权指标考核时,所设计的指标单一、易于操作和缺乏个性等问题,在此从上市公司设计指标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其中部分建议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4.1吸取行业以往经验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在进行每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制定时,要搜集同行业中已经公布的激励方案,针对每个方案的授予期、锁定期、解锁期的业绩情况,通过大数据回测的方式,寻找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前后,目标公司的业绩改善状况,分析其最终的激励效果,选取标杆公司或者在某一方面指标设计具有的特点的方案加以研究,适当参考优秀同行的前车之鉴,有利于自身公司在指标设计时,节约设计成本,选取部分具有相对高的效度的指标。
4.2结合公司所处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在制定行权业绩考核指标时,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公司内部环境,其中外部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内部环境包括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企业文化等方面。波特五力分析模型、SWOT、PEST等分析方法,分析企业自身所处的环境,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激励计划。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涉及股票期权,则针对经济环境中的资本市场环境应特别给予重视,如在2008年金融海啸席卷亚太地区,不少已经提前公布股权激励实施方案的上市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机波及,许多上市公司未能达到事先约定行权条件,导致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终止股权激励实施,故上市可考虑选择市场低迷时期颁布激励方案,提高股权激励的激励效用,因为较低的行权价,从长远上分析,当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在锁定期逐渐转好,A股市场指数不断走高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将进一步上涨,使得被激励对象手中的股票期权具有更高的价值。
4.3采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传统的股权激励模式中,针对行权业绩条件的考核往往只重视个别财务指标,因此造成了指标体系结构单一、易于操纵,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在考核过程中,可以借鉴绩效考核的模式,采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平均法设计综合性指标体系,即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其中财务指标可涉及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现金流量五个维度,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通过股票期权的方式授予被激励对象,促使他们努力为公司工作,以较高的利润回报上市公司股东,因此在上述财务指标的五个维度考察中,针对盈利能力的指标考核结果应占较大权重;非财务指标可涉及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三个维度,考察非财务指标的目的在于加强公司内部对被激励对象的监管力度,降低公司管理层道德风险,上述各个维度可再细分具体考核指标,最终借助计算机汇总层次模型得分进行评价激励效果。通过全方面、多维度的考察测评激励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吻合度,同时防止被激励对象通过简单投机、操纵利润数据达到行权要求。
5总结
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能够通过融合委托双方的最终目标的一种激励模式,能够有效缓解委托问题,以及降低委托成本,将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能获取部分财富让利于公司高层管理者,为公司留住高层管理人才、吸引人才提供了新的模式,将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作为被激励对象,设置恰当的业绩考核指标,是整个股权激励的关键环节之一。文章通过分析得出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员会在制定管理层股权激励业绩行权考核指标时,可考虑采用综合指标体系,以全面评价股权激励的效果,进而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回报公司股东。
参考文献
[1]陈艳艳.管理层对股权激励行权条件的操纵行为及经济后果[J].现代财经(天津经大学学报),2012,(09):95105.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及协议要点
一、权利界定
股权激励需首先明确激励股权的性质和限制,在确保激励效果的同时,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股权乃公司基石,一旦发生纠纷,严重之时足以动摇公司根基。
二、权利成熟
相对现金奖励而言,股权激励可以节省公司的现金支出,同时具有长效机制:公司利益与员工从此建立长远联系,公司业绩的增长对于员工而言同样存在未来回报。基于这种归属感,员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绩的工作内心驱动。
三、权利授予
虚拟股权的授予,源自持股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东、激励对象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授予激励对象的分红权的比例与每期分红的计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机制
激励股权授予之后,必须配套考核机制,避免出现消极怠工,坐等分红的情形。考核机制可能因不同岗位而异,有很多计算细节,不必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详举,而是公司与激励对象另外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作为股权激励协议的附加文件。
五、权利丧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员稳定,实现公司商业目标,是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激励股权的存续与激励对象的职能具有一致性,在这一点上发生分歧,公司商业目标无以实现,股权激励理应终止。
激励股权丧失之后,需做相应善后处理:
普通股权激励,实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依据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强制回购条款,按照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回购,避免离职员工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同时由激励对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销股权凭证等变更工商登记事项,若仅在公司内部处理则不具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虚拟股权激励,实质是激励对象与公司、大股东之间的一份三方协议,效力局限于内部。一旦触发协议中的权利丧失条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当期红利,按照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即可;已经分配的红利,是过去公司对员工贡献之认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权激励,实质是由虚拟股权激励向普通股权激励的过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已经签署的内部协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故而公司与激励对象在签署相应的解除协议后,退回激励对象已缴认购对价,并停止分红。
六、权利比例
激励股权的授予比例,应考虑公司当下的需求,预留公司发展的空间,同时注意激励成本。
普通股权激励不用公司出钱,甚至可以获得现金流入,看似成本较低的激励方式,实则在支付公司的未来价值。
虚拟股权激励虽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权,但在激励实施之后,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权条件等,对后续的激励多少会产生标杆作用。
股权激励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为老板,设计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驾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板,那么设计的方案就以分红为主,年底都能就能兑现分红。如果是马云式的企业家,激励政策就多以增值权为主。
第二,能否实现机制的流动
这是股权激励制度区别于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资源部编写的,他在编写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或者很少考虑商业模式或者其他层次的问题,但是股权激励制度是由董事会主导并编写的,这是公司的最高战略决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时候一定会通盘考虑公司的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研发、生产,以及售后等等。
五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第一,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二,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三,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五,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13个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重点
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很多问题,考虑完这些问题后是不是就会设计方案了?这也不好说,但考虑完这些问题以后,起码会得到一个方向。
第一,要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资本市场的阶段。
如果企业已经挂牌了,这时要搞股权激励适合用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时候通常是直接给团队发股票,这时分配一定要慎重,因为分出去就收不回来了,公司早期发展变化会比较大,创业团队人员进出频繁,一旦股权给出去了,人走了比较麻烦,后来了的人怎么办,都需要仔细考虑。
第二,要看公司有没有资格搞股权激励。
在这方面,新三板对挂牌公司尚无规定,此时应该参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否定意见或是不能表达意见,或最近一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权激励。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审计报告不要打补丁,要尽量避免被处罚。
第三,要考虑拟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否具备资格。
目前新三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针对上市公司的规定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可以获得股权激励,但不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增发对象的设计,即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因为股权激励是想让员工与大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如果激励实际控制人,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第四,要考虑是用期权还是股票来激励。
在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挂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来激励。特别在公司没有引入PE的时候,股份没有市场价,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时也不是公众公司,也无须会计师监管,通常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虑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预留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里说得非常清楚:股权激励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一激励对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体量比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里面超过5%的都很少。这涉及一个平衡的问题,激励股份发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对公司的利润影响就会很大,每股盈余(EPS)会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虑是让员工直接持股还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参与定增的(详见第八讲关于持股平台新规的学习和讨论),包括员工的持股平台也不能参与定增,持股平台参与定增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当然,市场上也有人在呼吁,对于员工的持股平台政策应该网开一面。
第七,要考虑股票的来源与变现的问题。
对于股票的来源,新三板没有规定,新三板股票的来源无外乎是增发或转让。
第八,股权激励的定价和锁定期。
股权激励就是为了激励,拿激励的人得有好处,如果现在股票有公允价,直观来说,股权激励的股票价格就是在公允价上打个折,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逻辑,如果现在股票10块,我给你打个5折,让你5块钱买,这个差价就是激励。上市公司用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前20天(60、120,括号里是新规可以选择的)平均收盘价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据新规,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价,但是发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专项说明。
第九,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这二者区别何在?这里我们谈到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都是指狭义的概念,对应的是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第十,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最终一定要兑现股权收益,而股权收益一定会涉及缴税问题。
所以,我们在设计股权激励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被激励对象的税收问题。1.个人所得税。2.有限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3.有限公司的税率问题。
第十一,业绩设定。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把员工和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捆绑,否则股权激励就背离了其本意。所以,股权激励是否有效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有没有业绩设定。
第十二,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行政许可吗?
根据《公司法》,股权激励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目前规则,上市公司得到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均无须证监会批准。新三板目前没有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指南,在董事会公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转目前会事后审核该方案,如果股转认为必要,会发出问询,在回复问询的期间要暂停股东大会召开流程,待股转对问询回复满意修改发行方案后后,才能再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现行体制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注意事项。
在新三板股权激励细则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期权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购能不能操作。
1.海大集团的股权激励现状
海大集团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员共121名;股票期权数量:授予激励对象1510万份股票期权,包含首次授予的1360万份及预留的150万份股票期权;分期行权时间: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起五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按10%:30%:30%:30%的行权比例分四期行权,预留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后24个月内一次性授予,自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按50%:50%的行权比例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和第四个行权期同步、分两期进行行权;行权价格为32.15元。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3年5月11日,2012年5月19日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因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2012年9月2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27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5.98元。
2.海大集团股权激励所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方式过于单一
海大集团首次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这与我国大约80%的上市公司采取的方式相同,其激励模式相当单一,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股权激励应有的含义。与此同时,海大集团狭义地理解股权激励和单一运用股票期权模式,导致激励模式与本公司实际发展状况不相匹的情形。
(2)绩效衡量欠科学且欠长期
从目前公布的方案看,海大集团股权激励方案的绩效指标全部集中在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这些仅有的指标上,完全没有体现企业的个性和战略发展导向;同时,这些指标的比较几乎全部采用了纵向比较的方式,这不仅无法区分行业性的因素和激励对象的贡献因素,而且纵向比较更容易纵,在具体数值的确定上很难确定哪一个是合理的,很容易形成无效激励;另外,海大集团的全部方案都采用了一个年度作为衡量周期,很难确定保这种激励和实际行为的长期性。
(3)激励水平和激励成本欠适当
海大集团激励成本过大,一方面是因为激励水平过高或者激励对象数量过大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行权期过短而使成本承担比较集中,两者都会造成净利润很大一部分被激励成本所侵蚀。事实上,海大集团在已公布的方案中,存在激励过度和激励成本过大的情形,这样便会造成海大集团忽略掉薪酬结构、期权价值和激励成本等问题对各年度利润的影响。
二、海大集团股权激励政策的问题原因分析
1.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是股权激励方式单一化的原因
海大集团的发展模式具有局限性。海大集团的发展历程而言,海大集团除了采取扩大销售市场,以及丰富产品种类来增加自己的销售额之外,并没有任何采取收购或兼并的意向,这样一来,便使企业自身的发展受到局限,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资本市场。
2.内部机制的缺乏弱化了股权激励机制的机制性和长期性
海大集团内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在海大集团所披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缺乏对公司财务的核算和经营管理者业绩评价的监控,以及缺乏对高管层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导致控股股东采取大量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如提高当期利润,高价套现持有的股票、减少长期的研发费用。
3.激励标准的制定存在不足,导致绩效衡量欠科学且欠长期
海大集团的管理办法并未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对于海大集团而言,在其所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全部集中在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这些仅有的指标上,如:201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4410.61万元、33741.1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4.67%、14.38%。所以,海大集团绩效考核指标是不具有长期的科学性。
三、促进海大集团股权激励实施的建议
1.健全资本市场的市场约束机制
推进海大集团的收购与兼并。收购兼并活动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在于收购和兼并能够改变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不规范管理方法,无论是从实物资产方面还是在人力资本方面,收购或兼并都给被收购和被兼并者注入了新鲜血液。除此之外,被收购兼并公司的业绩还可以通过收购兼并活动来得以提高,从而使公司经理人员和股东的利益得以协调。这种活动有效地促进被收购兼并公司的治理规范化和合理化。
2.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股东对经理层的监控机制和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董事会中真正能够对经理层尽到实际监督作用的是与经理层没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独立董事或由独立董事构成的专业委员会。但是由大部分外部人士组成的独立董事或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上应该有一个有效的董事人力资源市场,因为只有这种市场的存在,董事会才能真正行使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才可能对企业经理层真正起到监督约束作用。
3.完善股权激励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 对策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股权激励手段来刺激经营者创造优秀业绩,促进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但由于我国企业外部市场环境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相对弱化,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后,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价和业绩双重下滑,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带来了巨大压力,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建设陷入了困局。在此情况下,企业怎样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内部环境问题
(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阻碍股权激励实施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控制以及运作的机制与规则。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因为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由国企改制而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大股东对经理人的选择往往采取行政任命的手段,且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和大股东一般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而制定经理股权激励计划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他们不仅代表大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而且所代表的大股东的股权比例通常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也就可以通过,而如果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中包括了董事,他们就可能从为自己谋福利的角度,通过提高业绩股票数量来掠夺股东的利益,从而在决定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时可能把激励条件降低,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导致既使股权激励实施后公司的业绩也没有上升。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完善,降低了股权激励实施效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多方面的要素,如用于激励的股票数量、价格,激励方式、范围,行权价格等。虽然股权激励的出发点都是促使公司业绩得到一个长期的提升,公司不同,方案当然也就应该有很大差异。然而,我国企业的许多股权激励方案并没有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上市公司方案设计的接近,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不合理与公司自身不适合,这些因素会降低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
二、股权激励外部环境问题
(一)资本市场不规范,股价不能反映公司价值
股票价格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公司价值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当前证券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善合理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包含着很多投机因素。股市的波动性可能并不取决于业绩的好坏,导致股价不能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和赢利能力,也就无法对公司长期发展状况提供指向。
股价不能反映公司价值,导致股票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大大降低。公司管理层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如减少当期的成本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以提高当期利润,使公司股价相应上升,管理层就可以在公司股票价格较高时卖出股票,达到获利的目的,但在股市的波动性并不取决于业绩的好坏,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价值这样一种市场机制下,对握有公司股票的经营者来说,股票的激励作用就会大大降低。
(二)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经营者无法得到正确评价
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经营者,要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必须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市场是由专门的职业经理人组成的外部环境,类似于人才市场。经理人市场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了一个筛选、鉴别企业家候选人能力和品质的市场,引导了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还降低了企业家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下,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才会考虑自身在人才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而在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由国企改制而成,所以国企经理人员的任命和流动往往是行政行为,并不是由市场来筛选的,没有形成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这种不是由市场筛选竞争而出的经理人员,很难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在企业的经理人市场化不够、经理人职业化不强的条件下,推行股权激励,势必存在不利因素,使股权激励的效果大大减弱。
(三)中介机构有失公正,无法准确评估公司业绩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还必须对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准确评估,以确定授予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授予额度和时机。评估公司经营业绩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同时,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也需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予以抑制。但我国的中介机构存在一些问题,相当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公正、客观地进行业务活动,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状况,这不仅影响了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还严重影响着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
(一)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使股价正确反映公司价值
从股权激励的产生看,它是以成熟的股票市场为前提条件的,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经营者经营业绩的评价。股权激励制度因其股票来源、行权价格等原因与资本市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效果产生了巨大影响。要为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必须加强市场监督,减少操纵市场的行为。在我国,相当部分公司上市的目的是为了“圈钱”,这些公司把股市、股民、证券投资者作为“摇钱树”,没有把上市作为转变经营机制、经营模式的一种机会、方式,因而也没有把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回报投资者作为经营理念。其次,证券监督部门要对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薪酬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对违纪违规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使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信息和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同时,要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使资本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使公司的股票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信息和经营者的经营成果。
(二)完善经理人市场,激发管理者积极性
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刚刚形成,还不成熟,不能形成对在职经理的有效外部约束。所以必须加大培育力度,扶植职业经理人市场快速发展,保证经理人员在竞争性的人才市场选拔中产生,保证经理人员具备管理好上市公司的基本素质与能力。
完善经理人市场措施主要有:首先,要逐步放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用人制度,尽量避免由政府直接任命,可通过公司内部晋升和外部竞聘相结合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公司管理者,形成职业经理人的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可考虑组建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中介机构,由这些中介来组建职业经理人才库,对成交的各种职业经理人进行定期考核。其次,大力发展经理人才储备,为企业寻求合适的经营者提供选择。可考虑建立职业经理人业绩档案,并将这些人才资料通过媒体推荐给企业选择,组织双方公开招标、竞标。另外要加强用人企业和高校的联系,健全初次就业市场,以有效增加人力资本的供给。有了需求,也有了供给,就能够扩大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容量和规模,提高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效率。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发挥评估作用
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现状,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制度以及监管制度。其次,应根据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教训,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督,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在有关规定中具体列举那些最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别,明确外部审计师在向股票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不得提供非审计业务的内容。最后,加强对审计收费的管理及对审计收费披露的规定。应要求上市公司细化、修改对审计费用和其它费用的披露,从而使投资者获得评判审计独立性更实用、更详尽的信息。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权激励有效性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公司治理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责、权、利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制度架构。它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调整公司的产权结构。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要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管理、约束机制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其次,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应通过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定不移地实行独立董事制度,避免独立董事走过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提高董事会集体决策力度,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
最后,强化监事会的职能,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参考独立董事的做法,积极引进外部监事制度,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同时,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话语权,巩固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增强监事履行职能的实效性。
(五)完善股权激励方案,加强股权激励实施效果
股权激励方案应适合企业及行业特点,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方案应有较大的差别。在具体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应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因地制宜,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制定一个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应主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明确股权激励的对象。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不断扩大,从管理层面扩散到了一般的公司雇员,甚至外部董事、母公司员工等等。考虑到我国目前股权激励还不成熟,激励范围不宜过于泛化,主要激励对象应当是公司决策层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开发人员。因为如果人人都有激励,其激励效果势必大大削弱,这与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就会相差甚远。高管持股制度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只要设计合理、方案得当,就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其次,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额度。激励过度,很可能会影响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人都是有惰性的,不需努力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的激励,反而对公司的发展不利,同时也会引起市场与股东的质疑;而激励的门槛太高,经过努力拼搏也无法达到的目标,只能让人望而却步,同样也无法调动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认准时机快速推出
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的效果已广受认可,日益成为中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主流的长期激励模式。实施股权激励,是国企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激发活力、创造力,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宝钢股份董事长陈德荣表示,公司已针对中高层开展股权激励和资产管理计划,这意味着中高层未来收入将和股价直接挂钩――企业中高层的收入和股东利益(股价是直接体现)挂钩,这正是利益共同体的一大体现。而传统国企体制机制的一个弊端是,企业高管收入和股东利益之间缺乏有力的关联、乃至割裂,企业内在动力、压力不足。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案例较少,如2013年,A股共有153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4家,占比仅为9%。――整体来看,国企推行股权激励不容易,宝钢股份2006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就“无疾而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大利好。宝钢股份抓住了这个新机遇。朱可炳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后,我们看到里面有与员工持股相关的精神。当时公司股价很低,我们也愁市值管理怎么弄。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一个市值管理的方案,其中包括结合三中全会的精神,对高管做股权激励。那时候只有精神,细则尚未出台。我们就按照有关精神,结合原有的国资委、证监会的规则,设计方案,快速去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时机。跟我们判断的一样,国资委、证监会对我们的方案比较支持。”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仅四个月后的2014年3月,宝钢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计划和首期授予方案,5月获股东大会通过,6月完成股票授予:快速推出方案并成功落地。这种积极主动抓住改革机遇、快速推进股权激励的做法,在国企中并不多见。目前,推出了股权激励的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屈指可数,另外如中国建筑。
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同月即2014年3月,宝钢股份本着“自愿平等,约束与激励并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实施关键岗位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员工,包括:管理岗位人员,首席师、技能专家和公司认可的核心技术骨干,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做出卓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相关人员,涉及员工约1100人。公司根据关键岗位员工的岗位重要性和个人贡献度,确定个人自筹资金标准,公司按1∶1比例配套共同组成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由员工认购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产品。产品本金中约70%部分将用于购买宝钢股份股票,其余30%投资于其他流动性资产。该产品锁定三年,约定期满,关键岗位员工满足领取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
实践中,一直以来股权激励特别是国企股权激励人数的覆盖面(激励对象总数、占员工人数的比例)、激励力度较小,关键岗位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出,扩大了参与员工的覆盖面,在更大程度、力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目前,宝钢股份股权高度集中,宝钢集团持股达79%,员工持股较少,远不足1%。宝钢股份董事长陈德荣表示,未来几年将关注“加快推进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公司治理体制的健全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设,严格管理,提升公司的绩效”。这可能意味着,宝钢股份在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等方面会发力,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创新业绩考核指标
抓住机遇快速推出是此次宝钢股份股权激励的一大特点,创新则是一大亮点,突出体现在业绩考核方面采用相对的指标。
“我们的方案,突破了证监会原来的规定。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原来是要求用绝对的业绩指标,后来同意我们用相对的指标。”朱可炳说,“我去了证监会沟通了一次,讲了我们的想法。现在钢铁行业是在下降,但我们可以保证,大势往下走,跟行业比,宝钢的优势和领先地位不被弱化,这就体现在一些相对指标。后来,我们就此给证监会正式去文,证监会专门发了问题回复的公告,就变成规则,我们的方案就没有了障碍。”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中设置了很多相对的指标,如: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2.2倍及以上,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同行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宝钢集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营业总收入较2012年实绩值定比增长1.1%,达到1812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平均值。2014年,宝钢股份营收1874亿元,同比下降1.2%;净利润57.9亿元,下降0.4%。2014年,宝钢股份用全行业3%左右的钢产量贡献了全行业27%左右的利润。
“钢铁企业利润本身受制于原材料成本的波动甚巨,而中国钢铁企业整体的产能过剩严重,这样的产业如果以市值管理为考核目标是不符合实际的,单单以企业获利能力为考核指标,实质上意义也不大。”宝钢股份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黄钰昌表示。因此,宝钢股份选择的股权激励计划是相对指标,和世界最顶级的钢铁企业获利能力对标。
显然,宝钢股份的股权激励中采用相对的指标,符合中国经济新常态、公司所处行业、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是一种实事求是基础上的创新,对于广大国企很有启发意义,特别是:在行业、公司发展并非中高速增长、相对平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推行股权激励等激励机制,并做出创新。当然,这种创新需合规,包括主动争取政策的支持。
形成一种绩效文化
本次宝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36人,授予股票数量合计4744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8%,授予价格人民币1.91元/股。其中,总经理戴志浩获543000股,董秘朱可炳获444400股。戴志浩2014年年薪为189万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同时,股权激励收益受到封顶限制,“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即,按现行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力度较小,远未市场化。“有人说,迈小步还不如不迈。但是我们认为,不管怎么样,应该迈出这一步。有了这种股权激励机制后,可能会引发你自己也估量不到的变化。”朱可炳举例说,“做了股权激励,对内部管理是有帮助的。搞完股权激励,我去年做预算的时候,很简单,就是按照激励兑现目标,跟各位高管沟通,很好沟通:达不到的话股权激励就不能解锁。大家就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对话平台。否则,以前谈预算,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要跟各个业务条线的高管去沟通。原来,有些高管希望的考核指标有点保守,现在则是底线。”
[ 关键词 ] 股权激励 影响因素
一、研究背景
为有效促使经理人利益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都对高管层实行了股权激励。以2000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公司为例, 高管薪酬有一半以上来自股权激励。尽管20 世纪90 年代我国也有部分公司尝试了股权激励, 但囿于当时条件, 这些激励不普遍, 也不规范。2005 年5 月, 中国资本市场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 原先的非流通股将逐步走向全流通。时至当时, 中国资本市场、法律环境、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有了较大改善, 为了提升经营业绩, 投资者和政府想到了具有较好激励相容性股权激励, 表现为很多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捆绑推出了股权激励措施。为了规范这些形形的股权激励措施, 需要有一个统一政策来约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出台正是产生于这种背景, 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同年9月, 国资委和财政部又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 ,专门对境内上市国企实施股权激励加以约束。两《办法》实施以来, 沪深两市共有50多家上市公司提出或在原有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规范的股权激励方案, 但截至2008年1月, 只有16家公司的方案经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备案后开始实施, 这说明公司和监管层在推出和审核股权激励方案时非常慎重。那么, 现阶段股权激励的效果究竟如何? 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以及影响方向如何? 本文基于这16家公司的有关数据来探求以上问题。
二、文献综述
Berle 和Means早在1932就开创性指出, 随着现代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 企业实际由职业经理人控制,并且不受监督的经理人可能会以损害股东权益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Williamson 于1964 年提出了经理效用模型, 它显示经理效用最大化时, 其费用偏好( Expense Preference) 大于股东期望的利益最大化时公司的费用支出。要改善这一境况, 股东只好授予经理人部分股权或干脆让大股东管理公司。Jensen 和Meckling(1973) 后来指出, 经理人的行为目的在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 由于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由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导致的成本, 为了减少成本, 股东事前就需要和经理人签订关于报酬的契约。基于以上理论, 实施经理人股权激励可以事后改善或事先规范公司经理人行为。但是也有研究发现, 经理人持有较大股权时也会损害作为整体的股东利益。根据“壕沟假说” ( Entrenchmenthypothesis, Fama和Jensen, 1983) , 经理人大量持股会使他们有足够的投票权和广泛的影响力, 即使他们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也不会影响其待遇或被公司更换, 显然, 如果此时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正面影响。Mock, Shilerfer和Vishny ( 1988) 的研究也证明成为大股东的经理人可能会偏好增加业绩的短期投资, 而这种投资长期来看却会损害股东利益。
三、研究设计
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2006年1月1日以来, 沪深两市经证监会认可后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名单, 数据从wind获得。经确认的14(其中新安股份某些数据获取不到因此剔除,永新股份实施了两次股权激励故折合为一次) 家上市公司构成实验组。另外, 挑选了此期间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构成控制组, 希望能通过两者对比考察股权激励的效果。
控制组挑选的标准是: (1) 与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公司分别对应地处于同一个行业, 例如都处于饮料制造业;(2) 总资产额最为接近; (3) 若以前两项标准挑选得到的公司刚好是ST公司, 则重新选择处于同一行业,总资产次接近的公司, 如果选择结果仍然是ST公司公司, 以相同原则重新挑选。
控制组14 家上市公司名单由万德数据库提供。控制组由查阅万德数据库手工搜集而得(其中与万科相匹配的公司取与其资产总额最相近的公司)。数据使用sas统计软件进行处理。(数据见附表1,表2)
2.非参数检验和回归模型、变量定义
(1)非参数检验
非参数检验的目的为了找出两《办法》出台后的股权激励对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否有作用。首先,以实验组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作配对样本, 做激励前后净资产收益率是否有显著差异的检验(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实施的时间都是从2006年开始的,因此检验2006年和2007年的收益有说服力) 。然后, 以控制组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作配对样本, 做这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是否有显著差异的检验。考虑整个资本市场在过去两年呈现上升走势, 为剔出所谓牛市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接着把实验组和控制组各自2006年和2007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之差作为配对样本, 做实验组和控制组是否有显著差异的检验。
(2)回归模型和变量定义
根据以往实证分析经验, 激励力度大小、公司性质(国有或民营) 、成长性、公司规模、财务杠杆等因素均会影响激励效果。如果非参数检验结果显示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业绩较之于激励前确有显著差异, 在此基础上, 将进一步揭示以上因素如何影响激励效果。但鉴于开始实施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只有16家, 样本容量较小, 影响因素较多(更为严格应该做多因素分析,但鉴于数据难以收集这里就取用直观上觉得影响较大的因素), 所以考虑直接运用前人的实证分析检验因子建立回归模型,取激励效果为为因变量,股权激励力度,公司规模,公司财务结构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
其中:
: 净资产收益率, 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激励效果, 2006 年和2007 年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之差。
: 股权激励力度, 等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份的比例。
: 公司规模, 取200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的常用对数。
: 公司财务结构, 取2006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 成长性= [年末流通股(包括有限制的流通股票) 市值+负债合计] /年末总资产
(非流通股份占净资产的金额较不易获得这里略去不计入内)
3.研究假设
鉴于我国目前经理层持股水平偏低, “零持股”现象比较普遍(2000, 魏刚)。加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有“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的硬性规定, 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将产生正效应。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落到经理层手中, 即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国有企业普遍的“一股独大”和“所有者虚位”则加重了这一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更有可能出现自定薪酬现象。如果此时公司治理水平跟不上, 自定薪酬几乎成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理人的必然选择, 后果是股权激励将产生负效应―――激励成本小于激励收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作了关于治理结构的硬性规定, 比如, 外部董事要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会下属的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 等等, 这些规定直接对国企自定薪酬起到监督作用。经理人激励效果除了受内部治理机制( Fama, 1980; Fama and Jensen,1983)的影响外, 产品竞争市场( Stigler, 1958;Hart, 1983)等外部治理机制也会起作用。同时竞争理论(Lin, Cai和Li, 1998)也认为, 竞争可以向所有者提供关于成本和经理努力程度的信息, 所有者利用这些信息能够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对经理人努力程度进行准确评价。
假设2: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大致相同股权激励效果。
Myers和Majluf (1984) 将企业价值定义为现有资产和增长机会现值的集合, 增长机会欠缺的企业股价上涨空间不大, 实施股权激励不会给经理层带来丰厚收益。影响增长机会的因素非常多, 除了企业家才干和努力之外, 还包括企业自身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研发创新能力、所属行业是否新兴、行业壁垒高低以及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势头等。
假设3: 成长性高的公司比成长性低的公司股权激励效果要好。
鉴于所取数据样本较少,本文只对第一个假设做检验。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基本情况
(1)实验组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从表1中看, 实验组14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了五种激励方式, 包括: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股东转让股票,授予期权且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股票增值权。其中, 以授予期权且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为主, 共8家, 占57.14%, 平均激励份数为13211000 万份, 激励总数占当时总股份比例为49.03% , 其中激励力度最大的是*ST伊利, 达到了9.681%。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公司有万科A和永新股份2家。实施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只有广州国光一家。股票来源以定向发行为主, 有9 家, 占64.29% ,另外由股东提供的有4家。从行权资金来源看以自筹为主, 一般公司都规定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4家公司的行业分布比较分散,分别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金属保险业, 传播与文化产业,信息技术业。
(2)实验组和控制组2006、2007年(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情况
从表3中可以看出, 显示实验组2006和2007年的的离散程度变动比控制组这两年的的变动程度大(百分比计算),且两者变动方向相反。如果变动与标的股票价格变动保持基本一致的话, 的变动加大将使看涨股票期权价值增大。而这正是符合经理人利益的。因此, 单从实验组2006年的离散程度变动上升来看, 实施股权激励是具有某种效果的(尽管实验组2006年和2007年值相差不大,但我们可以考虑成宏观环境的影响,这里着重对的离散程度对比来说明问题)。
2.非参数检验结果及分析
对研究设计中的三对配对样本分别做Wilcoxon Signed Ranks检验和Sign检验, 结果见表4和表5。从表4 ,表5可以看到, 实验组2006、2007 两年的差异不显著,控制组这两年的没有显著差异。Wilcoxon Signed Ranks检验结果最后一列显示, 实验组2006、2007年的差额和控制组2006、2007年的差额也不显著。可以猜想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该会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那么实验组和实验组与控制组 的差值应该显著性明显,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结果和设想出入很大呢?是不是因为数据取值有问题呢?是不是市场繁荣度影响呢?是不是实施股权激励短期内效果不会立刻显现出来,要长期才能看见效果呢?先设想这些疑问,实际上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比如从净资产收益率偏离程度可以看出部分效果,尽管效果比较微小,我们还是可以讨论下因素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接下来我们从因素回归方面进一步讨论。
将数据带入回归模型,得到模型的f值为0.84,且多元回归结果见表7(这几个系数检验没有通过,估计是数据取值问题,样本容量太小,计算结果出问题等环节都会导致得不到想像中的结果)。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尽管以上结论不能得到支持性的证据,但我们可以猜想通过扩大样本容量,延长数据采集期限可以得到预想到的结果,即股权激励对提升企业经营业绩有明显作用;而且可以证实企业性质、成长性都是决定股权激励效果好坏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将收到比民营企业更好的效果, 成长性好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利于纠正经理人短期行为。
我国经理人的激励问题是政府和投资者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经理人薪酬普遍偏低、结构单调和权益性收入少等因素极大妨碍了公司的发展。股权激励因其较好的激励相容性被多方面寄予厚望。但“自定薪酬”、“国有资产流失”、“激励成本过高”、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不完善等担心似乎又使股权激励的推进较为缓慢。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在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竞争性、企业性质、企业成长性和企业规模的基础上,采用股权激励来减少道德风险、纠正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 从而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有研究结果显示, 两《办法》已经从内部治理角度为实施股权激励搭建了较好的平台, 而2007年3月实施的强化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则会进一步巩固这个平台。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代表政府而言, 当前应该在继续促进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的同时, 把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重心放在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性、成长性和规模是否适合的考察上, 在国有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时应该更大胆一些, 而不是过分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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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型;房地产;国有企业;虚拟股权
一、前言
股权激励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作为上市公司必不可少的公司治理内容之一,经市场检验后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股权激励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将公司管理层持有股权或期权与其承担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5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随后又颁布了两个备忘录,股权激励正式拉开序幕。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国资委与财政部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力推动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按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2006)》的规定,涉及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当前,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仍然存在诸多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在2008年CPI周期上行、经济周期下行的背景下,如中粮地产在2009年3月终止了原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市场回暖,江中药业、方圆支承、远光软件、烽火通信与诺普信五家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的董事会议案。对于中小型非上市的国有房地产企业更需要进行内功的修炼,作为长期激励方式的虚拟股权计划的实施可以缓解短期低迷房地产市场的冲击问题,并为进一步股改做好过渡工作。
二、虚拟股权的相关内涵
(一)虚拟股权的定义
公司通过经营目标责任制基本确定高管、关键技术人员等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而虚拟股权激励是一种在此基础上的中长期激励(奖励年薪),虚拟股权是以股票期权为蓝本设计的一个变通方案。非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期权激励,首先将公司的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个虚拟股份,然后根据特定的契约条件,赋予经营者在一定时间按照某个约定价购买公司一定份额公司虚拟股权的权利。这种内部价格型的虚拟股票激励机制的优点,是在股票市场效率不高和股份异常波动时仍能发挥很好的激励作用,它可以在企业高成长阶段最大限度用好企业的“内部因素”。它的弱点是计算和管理稍微复杂,难点在于对公司的虚拟股票的价值进行客观而准确的评估,它主要是靠专家意见来取代股票市场对股价的评判。因此,考虑采用更为简单的变通方式,在虚拟股权的基础上,选用敏感性指标设置一个公式计算发放的激励基金数额。
(二)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只针对高管层及骨干层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股权证的方式给所有员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规定: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首期)激励计划。
(三)激励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健全的资本市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透明度较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正代表所有者利益、能够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约束的董事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二是企业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具有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比较彻底、基本做到了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职位能上能下,同时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四)考核标准及确定的方式
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从已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上市公司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股权激励的考核标准,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也有部分公司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这些指标一般用于确定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
(五)考核周期和行权时间限制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规定:分期授予问题。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应与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行权限制期内不得行权。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备忘录还规定: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有的企业在行权条件方面还规定,激励对象除在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外,其还需在前一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其上年增长不低于6%时方可行权。
三、中小型国有房开公司虚拟股权设置
参考其他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的情况来看,通过净利润与净资产两个指标,基本可以体现绩效与资产增值保值的关系,因此就以该两个指标为基础设置一个虚拟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公式。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周期性,体现以奖为主、奖罚分明、风险同担的原则,设置一个资金池,来平衡考核期内的奖罚资金,并且设定奖励最高(处罚最低)的限制条件。在正常经营状况下,一般不会出现资金池到行权期结束仍为负数的情况。
首先设定授予数量,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的10%以内,即总股数100股,每股金额1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虚拟股权占总股数的50%,并且以1∶2(风险抵押金:所持虚拟股权)的形式拥有。关键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设定所持股权,股权总额为50股,占总股数的50%。虚拟股权持有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遇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公司根据个人所持的股权数,参照上年度股权激励基金计算当年股权激励基金,并发放累计形成的股权激励基金,而购回股权,当股权激励基金为正时,退还风险抵押金。公司解散和清算时,虚拟股权持有者不具有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为保证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要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虚拟股权行权的条件是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基准年净资产总额35%以上。行权期与经营责任期同周期(以3年为一周期),奖励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在经营责任期满后予以匀速变现,即每年可获得奖励的虚拟股权变现金额为激励基金总额的1/3。
(一)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公式
股权激励基金(F)=|当年净利润(I)×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调整系数(S)
只有当年净利润(I)与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均为正数时,股权激励基金(F)取正值,否则为负值。
1、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
R=0.6R1+0.2R2+0.2R3
其中:R1=净利润增长率=(该年净利润/去年净利润)×100%-1;R2=净资产增长率=(该年净资产/去年净资产)×100%-1;R3=净资产收益率=该年净利润/该年末净资产×100%;
2、调整系数(S)(见表1)
(二)奖励最高(处罚最低)的限制
奖励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8%,处罚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4%。
(三)罚金的提取
若提取比例为负值,则说明公司经营者没有完成经营任务。此时,由董事会按照审计结果,计算处罚金额,从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池中扣除。
(四)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
以某符合激励条件的小型国有房开公司近5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推算,如表2所示:
四、结论性评述
作为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一直还在各地实行,但这种方法忽视了一般员工的利益,并且考核公式计算的难度相当大,考核的程序也比较复杂,没有考虑各指标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设置一个简单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公式,激励基金(F)=净利润(I)*ab,就某非上市小型国有房开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验证,结果发现:
第一,从股权激励基金总体来看,本激励方案基本上符合一个3年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2003年是上一轮的项目结算期,净利润为正,股权激励基金亦为正,2004年、2005年为项目投入开发期,净利润为负数,股权激励基金亦为负数,2006年又是项目完工结算期,净利润为正,股权激励基金亦为正。
第二,从每年得以行权的激励基金来看,按照中小型房开公司经理层3人计算,经理班子各人每年平均获得激励基金为20多万,接近于《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状况分析》中的房地产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低限,即可以达到一个市场化的水平。
第三,结算期的奖励基金不仅抵消掉了投入开发期的处罚金额,还有大量盈余,促使被激励对象从一个建设周期去考虑得失,并且给予足够长的时间让其进行各方面工作的调整,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业绩的进一步提升,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由于数据的原因,本文并没有涉及到其他房开公司的公式验证,但从本文所发现的特性来看,显然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也许能够发现一条适合所有中小型非上市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激励公式,并逐步合并、取代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实行股权激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政策敏感性强,操作难度大,对公司治理要求较高。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同步推进公司薪酬、考核、用人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新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下实施新的办法,谨防不变体制、不转机制片面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是整个改革进程的一部分,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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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股东 控制权 股权激励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091-02
前言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众多企业往往自身的股权划分性质存在差异,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与民营大股东控股公司就存在直接的差异,大股东在职责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这就直接导致了其发挥的作用对股权激励效果产生了具有差异的影响结果。
一、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分析
(一)股权激励效果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的影响分析
通过对部分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多重委托台历、产权不明等相关问题尤为突出,不过大股东自身的监督能力并没有受到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如果需要对国有股进行减持改革,就必须对大股东的监督作用进行全面的分析、考虑,不能够片面地实施改革。首先,应该对大股东的股权性质进行明确的认定,经过分析可以得出现有国有企业中,中央直属企业大股东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正比例关系,所以,认定国有企业中大股东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对国有企业大股东与非国有企业大股东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小股东的利益并没有被国企大股东及中股东联合破坏,他们更多地是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不仅如此,国有控股上市更加重视审计委员作用的发挥,并更好地发挥了其监督的职能。其次,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过程不仅将经济当作了发展的目标;同时,也将政治与职位晋升作为了发展的目标,所以他们会主动地认可大股东的监督,进而导致大股东所持股份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大,从而不断提升股权激励的效果{1}。
(二)管理层股权激励效果受到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控制权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研究管理层股权激励效果受到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影响效果,通过对文献的查询研究,将上市公司数据提取出后进行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破坏的分析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首先,一些家族企业中手持大股权的股东为了短暂的利益,或者为了进一步提高家族企业在市面的影响力,而做出不明智的决定亦或是不够聪明的投资策略。其次,还有部分的民营控股大股东会把持企业内部管理层,并将部分财产进行转移。我国学者通过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对比研究后发现,现有民营公司经常会通过借贷款的借债方式将部分上市公司彻底“掏空”,由于大股东与其把持的管理层在利益方面存在共同的目标,所以,便会不谋而合,通过非法手段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破坏、侵占。因此,通过分析民营上市公司中的大资本家族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大股东通过建立多层控制链条以强化控制自己的权利,然后,通过家族成员任职的方式对企业资源进行转移,从而达到目的。这种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破坏整体利益的行为直接对管理层工作的积极性进行了严重的打击,对股权激励效果造成了巨大的恶劣影响。所以,在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由于管理层矛盾冲突不断加剧的今天,其上市后公司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效果就始终得不到完善,致使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断地降低。因此,只有双方的利益冲突及合谋的可能性降低,才能够提高管理层股权的激励效果{2}。
二、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提高高管持有股份比例将有效提升股权激励效果
委托理论最早出现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在这个理论当中所有的股东以及所有的经营者都被确认为一个单一的主题,然后,基于该基础对契约设计的最优化方案进行了研究,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操作。通过对其理论研究发现,其本质内涵无外乎就是单一的委托关系。由于相关拟定的契约存在一定的漏洞并且人与委托人双方的目标也存在差异,所以,人在实际操作中就不一定会按照委托人的想法进行操作,最终导致双方在目标利益上经常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因此,如果想将股东的利益进行最大优化处理,就应该将部分剩余收益索取权下放到管理人员的手中,让企业的实际收益效果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之间关联。与此同时,还应该将管理人员受众的股份进行增加,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间接的保障,从而确保公司企业经营的业绩能够得到提升。通过对理论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直接与整个公司内部所有高管所持有的股份呈现一种正比例函数关系,管理层所持股份越多,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就会越好,其股权激励效果也就会更为突出。
(二)如果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较为集中将直接降低股权激励的效果
通过落实股权激励制度能够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对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态而应答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通过对我国民营上市企业公司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企业内部的总经理与董事往往都是由同一个人担任,这就直接导致董事内部管理权力较为集中,委托关系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这种现象一旦形成,整个企业将成为大股东收敛利益的重要工具,加之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内部经营的业绩没有形成直接的联系,这就导致管理层人员为了能够得到职位的晋升,就会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利益的不正当获取,并采用不正当权利进行利益的获取。由于这种行为不会受到股权激励制度的约束与直接影响,所以,这种不良状况将会愈演愈烈。因此,一旦整个企业出现了股权的高度集中,其内部人控制结构就会出现失衡,公司所建立的股权激励效果也会丧失作用,最终导致了大股东股权越来越高度集中,其股权激励效果则越来越弱。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研究,认为在现实的企业发展中,不论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都必须处理好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取得更好的效果。
注释
{1}吴洁.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有效性冲击的文献综述[J].经营管理,2011(7):36-38
{2}陈华.大股东侵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1(23):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