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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特大事故的确定
(一)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6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件,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事故,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分类: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瓷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5、重特大地质灾害事故;
6、重特大洪涝灾害事故;
7、重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8、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办事处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时间、类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有关信息报告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事处值班室。
事故单位、当地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民众将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和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留现场重大痕迹、物证。
三、重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分工和措施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办事处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护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通知要求迅速到达现场及时开展施救工作。
(一)工作步骤
1、成立指挥机构;
2、调集力量,开展施救;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指挥机构
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办事处主任李旦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刘德行任副指挥长,安监办与其它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办事处安全监管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安委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是应急救援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抢险施救,并保护现场。
二是及时向上级汇报和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生救援请求。
三是配合上级开展事故取证调查工作,写出有关书面调查处理材料,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2、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根据实际情况下设:
(1)综合协调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办各项任务。
(2)警戒维护组:主要任务是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及其亲属离开事故现场。
(3)后勤保障组:主要任务是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并负责施救及相关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
(4)善后处理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死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开展救治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类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3、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要做好上传下达、下传上报工作,迅速将事故灾情按分类管理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报告,及时将上级的指示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4、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发生事故所在地社区和办事处相关部门抽调办量,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5、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办事处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听取汇报、作出指示、调集力量。
(2)办事处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3)党政办协助办事处领导做好事故上报,事故处理和协调工作。
(4)安全监管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安排事故处理,对外信息、新闻。
(5)武装部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并指挥事故发生地的民兵应急分队对其它重特大事故进行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工作。
(6)林业站具体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施救工作,及时向上报部门请示调用灭火设施。
(7)民政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排和尸体处理工作。
(8)管船站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重特大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库区船舶事故工作,并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的水下作业和施救工作。
(9)建管所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负责其它重特大事故处理中土建工程力量,设备的调集和现场指挥工作。
(10)劳动保障所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伤残人员工伤待遇的协调处理工作。
(11)安办、劳动、工会、妇联、纪检等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陕西 西安 710016)
【摘 要】经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死亡292人,受伤354人,近几年特种设备事故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率是工业发达国家的4至6倍,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中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简单地探讨,目的是为了确保应急预案制定的实用性,更好地运用于实际,从而起到保障人生财产的安全。
关键词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减少事故;抢救措施
0 前言
为了尽快消除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国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引起群死群伤甚至导致社会灾难的生产系统必须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中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如果没有明确的救援体系,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可想象,现就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1 事故风险分析
1.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易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2 事故预防与预警
1.2.1 预防措施
(1)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做好详细记录,严格按照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
(3)定期分析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4)保证设备登记率达100%、设备定检率达到100%、隐患整治率达到10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1.2.2 预警行动
(1)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通知有关单位立即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应急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事故救援准备。
(3)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
(4)检查抢险救援的物资保障和准备工作。
2 预案主要内容
2.1 组织措施
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名称、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职责分工,应急救援机构及其相互关系。应急救援指挥部一般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1名及成员若干名,对于企业来说,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技术组、应急工作组及抢险救援组。
(1)专家技术组组长由企业总工程师担任,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企业主管安全副经理担任,根据分工,成立事故调查、保卫警戒、新闻报道、物资保障和善后处理五个应急工作组,负责事故调查、治安保卫、宣传工作、物资保障和生活安置。
(3)抢险救援组组长由企业主管特种设备副经理担任,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队,负责协调指挥各专业抢险队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2.2 处置程序
2.2.1 信息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信息应遵守逐级上报原则,同时报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局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具体情况有变化时进行续报。
2.2.2 应急指挥
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及险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向所在地应急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汇报,必要时,请求政府支持。
2.3 应急救援
(1)事发现场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沿紧急疏散通道脱离现场,不能脱离现场的,寻找安全位置避险。
(2)根据事故发生特种设备的类型、事发区域,确定警戒区,引导现场其他人员或乘客撤离警戒区。
(3)在现场抢救伤员的过程中,正确施救,避免受伤人员加重伤害程度。
(4)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或消防器材、绝缘工具和安全装备,事发现场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2.4 扩大应急
事故险情扩大,企业没有能力、无法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无力控制事态时,扩大应急,并及时所在地应急办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汇报,请求支援,必要时,联系社会应急救援机构(如119、120等)。在政府机构应急救援小组进入之前,积极组织自救。
3 事故处理措施
3.1 先期处置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及时报告政府的同时,应立即启用应急预案并组织现有力量立即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做好自身防护。
(2)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次生伤害和事故扩大。
(3)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3.2 现场处置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各单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 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火灾时,按照企业相关火灾预案执行。
(2)发生电梯困人后应第一时间申报故障,并安排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安抚被困人员,并告知被困人员不得擅自扒门,第311等待专业人员救援,以防救援困难增大。
(3)起重设备在作业中易发生触电、倾覆、履带吊的坠杆事故以及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4 事故后期处置
1)事故危害得到控制、受伤人员得到救治、死亡人员移离现场、现场清消无次生事故隐患时为现场已恢复。
2)应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必须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建设行业发生的规模大、影响广、社会危害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的重大险情。
(二)城市水源、供水系统等设施中发生大面积污染或泄漏,对居民产生重大危害的。
(三)出现重大地质灾害、山体滑坡、洪水排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破坏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和上级政府指示应当由建设局负责指挥、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组织机构
成立建设行业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特重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建设局主管安全副局长
成员:建设局总工办、人秘科、计财科、建工科、燃气办、城管科、市规划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监理公司、市建筑设计院、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市自来水公司、市矿区公用事业管理办公室、市政维管处、市园林处、市城区建筑公司、市房屋建筑公司、市建筑公司、白林局建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部署本行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特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主管安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预测、预警
建设行业突发事件大体可以分为6大类,包括: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
施工现场土方坍塌、建筑物倒塌、触电、塔吊拆装伤人、建构筑物拆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
2、供水事件
供水事故多发于供水管线漏水、断裂等突况,以及人为破坏(投毒)和其他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
3、供热事件
供热事故多发于供热管网断裂、漏水、设施损坏以及生产事故等。
4、燃气事件
燃气事故多发于燃气泄露及爆炸情况。
5、市政设施管理及维护事件:
市政设施管理及维护事故多发于市政设施损坏、丢失等情况。
6、城区防汛排涝和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突发事件
主要指城区防汛、排涝、园林、绿化、路灯管理等方面的突发事故。
五、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全体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和特重大安全事故情况,部署有关工作,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并通知本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的原则,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
成立建筑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应急处置,及时派出专业人员给予事故发生地以业务和技术指导,以便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六、事件处置分工和措施
(一)事件处置分工。根据事件发生情况,设立以下几个分组,各分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护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现场处置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事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向外界传递信息。
负责部门:建设局人秘科。
2、专业抢救组: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援,如吊车、灭火、打捞、工程拆除、关闭泄漏源等,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
负责部门:建设局建工科、燃气办、城管科。
3、警戒秩序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现场。
负责部门:建设局城管科、市政维管处。
4、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
负责部门:建设局规划管理处。
5、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后事,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负责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站、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应急措施。针对行业管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房屋建设工程
(1)疏散建筑物内及周围人员,营救遇险人员。
(2)组织检修、施工及物业管理力量,进行工程抢险、排险、协助救火,排除污染。
(3)组织设计、质监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安全性鉴定,并提出修复,加固或拆除等处理意见。
2、市燃气供应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专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
(1)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立即通知和组织周围人员紧急疏散。
(4)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3、供水系统
(1)停止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迅速通知各用户停止用水。
(3)迅速检测水源地或供水设施的污染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卫生防疫、医院)。
(4)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5)更换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4、市政基础设施
(1)紧急抢险、抢修、排除污染等。
(2)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需求。
(三)应急保证
1、应急处置人力保证
建设行业灾害事故救援队伍由210人组成,具体是:
*市建筑施工企业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50人
*市自来水公司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50人
*市热电厂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20人
*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20人
*市五岳热力热力总公司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20人
*市液化气总公司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20人
*市市政维管处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20人
*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灾害事故抢险突击队10人
2、应急处置财力保证
由建设局计财科筹集抢险所需资金储备。
3、应急处置物质保证
抢险设备、车辆、物质启动*市市政公用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物质储备。
(四)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凡属特大(重大)事故调查的调查处理,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向上级机关报告调查情况。
七、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紧急事件程序与处置,因人动,领导组织机构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附件:1、*市建筑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人员
名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预警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救援职责,提高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和重大事故处置。
灾害包括各类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突发性灾害和事故,主要指火灾、水灾、地震、气象灾害,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损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及其它市政设施损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
(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
(1)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国家处理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5)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6)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的事故;
(3)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共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
(1)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3)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事故;
(4)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烧毁财物损失3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
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区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1、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
2、区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区卫生局、*技监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经贸局、区气象局、区人劳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消防大队、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粮食局、*地电公司等单位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二)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命令、指令。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和向有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事故通报和救援命令后,要紧急调配其救治器材、物资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抢救,如需动用当地驻军进行救援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4、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三)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1、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一般(IV级)以上级别(含IV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或副区长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组织现场工作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安委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准确、及时、统一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大队牵头,公安、武警、民兵、工程、专业救灾队伍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环保、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人武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应急通信组:由区安委办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交巡警、交通、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7)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发改、交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8)生活保障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等。
(9)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0)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联系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方面专家,根据科学依据,做好技术指导,为应急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依据。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检察、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事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尽快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四)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设立全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
(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1、*区应急救援队。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和抽调的城区各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救援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组成。主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应急救援工作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三、预警和信息报送
(一)监测和预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信息报送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以值班信息快报为主渠道。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监(预)测和信息报送要点
——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4、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下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区人民政府、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特区)人民政府通告。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IV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县(特区)人民政府通告。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
(三)预警信息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机构等。
3、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黄色、橙色、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迅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预警信息。
(四)新闻报道
1、发生一般(IV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较大(III级)、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2、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形式主要包括授权、举行新闻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预案的启动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预案和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送信息或请示蓝色预警信息。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1)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现场指挥部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2)区应急领导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支持。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区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展或演变,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四)响应的终止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以上级别(含IV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对即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本预案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信息;请示相应的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有关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先期到达的区级部门、单位和人员,当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确保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二)事中处置
1、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以*消防大队、*公安分局为主的救援力量,以生命救助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2、*消防大队、*公安分局和社会其它救援力量启用紧急救援标志,携带应急装备,以最快速度分别抵达指定地点集合,并根据命令派遣部分或全部力量赶赴受灾现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紧急救援标志,为救援队伍车辆和设备提供区辖区内的交通畅通保障和优先通行。派遣的各分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抵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向区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始组织后续力量,准备增援。
4、区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启动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现场指挥部按照派遣的救援队伍和力量,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
5、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一般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7、各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置不同力量,组织现场工作小组,开展施救工作。
8、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9、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10、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或临时召集相关区级部门及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组织必需物资,保障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以及受灾地区的交通、电力、通信等畅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
11、区应急指挥部调集辖区内的应急资源供给;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实施下阶段工作;视现场情况,命令区紧急救援队转为常规救援队伍或休整、收队。
13、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被基本消除后,由预警信息的机构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应急工作结束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部门救济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
2、社会救助、保险
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3、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撤销现场指挥部。
六、保障
各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灾难或抢险救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遭损失或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施工安全责任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施工安全责任书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施工安全责任书样本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施工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
第二条 施工项目: 签订时间:
第三条 有效期限20__年06月至20__年06月
第四条 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三次不听从整改,今后不得承接我司业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
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3、材料进场需要检查是否有出产合格证,同时应经甲方现场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验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期间,乙方应指派专职安全员作为安全工作联系和现场安全管理。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臵施工。
6、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进场施工单。进场施工人员应挂牌施工。
7、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8、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日产、日清,确保施工场地卫生整洁。
9、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做好施工临时用电;按规范要求搭设脚手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人员和乘客安全。
10、建立整改责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落实专人负责监控,确保质量安全。
11、现场工地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一旦发生各类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妥善处臵。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12、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站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工程相关规定的,被相关管理机关勒令停工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设臵安监人员;
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责任书样本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为加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我单位在尾工施工过程中时承诺如下:
1、施工作业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机关安全技术标准,牌证齐全,悬挂统一标志,在行驶和作业时按规定开启黄色频闪灯。
2、车辆不随意开启中央活动护栏、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倒车、逆行。
3、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不进入高速公路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有现场管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执勤人员等。
5、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培训。
6、施工人员按规定着安全反光标志服,作业人员不得走出作业区,不将任何施工机具伸出或放到作业区域外,不得横穿高速公路。
施工作业人员不擅自变更交通控制区或扩大作业区需要变更的需要路政部门的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许可。
8、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驾驶人员通过施工路段,施工作业不夜间施工。
9、施工场地各种材料、机具、设备等物品按规定范围摆放整齐、有序,不随意在施工路段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作业完成时,向路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清理现场并有序的撤离施工现场,恢复正常使用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施工,确保零事故。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本单位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责任书样本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认真实施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编制、完善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3、严格执行“五同时”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项目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DB42/535-20__)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T553-20__),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质量,做到先防护后施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评分合格率达100%。
5、项目部应按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要领导和组织施工现场定期、专项和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支持工地安全员的工作,对施工中的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定时、定人、定措施的要求予以整改。
6、执行国家用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认真组织上岗前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积极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分包的,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以包代管。
7、在制定工程各项费用计划时,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8、发生事故时,要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人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
三、创建目标
创建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合格。
四、奖惩条件
在项目施工期间,市安全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责任书责任目标落实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巡)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工程项目及项目经理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该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为优秀的,其项目经理承接下一个工程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收60%,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减至1.5‰。
凡不执行本责任目标第4、5两款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每次扣除1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将全部扣除,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施工期间未发生等级安全事故,且每一施工阶段安全核验达到合格标准,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如数返还。
黄石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项目部名称:
负责人代表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安全监督员签字:
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__省烟草公司__县公司送货部(以下简称送货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制定《__省烟草公司__县公司卷烟送货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烟草专卖局、__省烟草公司__县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行业相关规定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送货部所属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
1.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域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__省烟草公司__县公司送货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以下简称送货部应急小组):
组长:王孝清
副组长:陈钦凡
成员:许战英许曹碧柯树雄庄明泽陈志平
应急小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录3送货部应急小组通信联系一览表
2.2应急小组职责
⑴接受温州市烟草专卖局、__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落实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各项指令、指示;
⑵负责编制、修订、审定卷烟送货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审批;
⑶根据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要求,开展应急响应;
⑷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接受所属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并迅速作出判断,及时上报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⑸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⑹编制应急经费预算,审查应急设备、器材、物资、物品的配置方案;
⑺负责所属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和通报,协助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
⑻负责组织应急值班,公布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⑼审定并签发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报告。
3有关应急预案
3.1用电事故应急预案
⑴发生电器失火后,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立即切断事发地电源,利用附近的干粉灭火器等专用灭火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通知事发部门负责人。事发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送货部应急小组,并迅速组织人员参与灭火。
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组织灭火。火情继续扩大的,迅速拨打119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应首先抢救伤员,并拨打120救助。
火灾无法控制时,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立即采取措施疏散人员和车辆,关闭供电系统,同时疏通消防通道,指定专人引导消防车进入现场。
⑵若发现有人触电,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同时用绝缘工具帮助触电者脱离电源,及时送货部应急小组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触电者脱离电源后,视情况现场施救或送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出现人员伤亡的,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及时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触电急救步骤和方法见附录1。
⑶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组织展开事故调查,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起因、造成损失、处置结果等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送货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⑴发现火情的第一目击人应大声呼喊,立即切断事发地电源,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及时送货部应急小组报告。
⑵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本着“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并视火情采取相应灭火措施。火情继续扩大的,迅速拨打119报警,出现人员受伤的,拨打120救助。
⑶火情发展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及时组织楼内人员撤离,切断办公楼总电源,关闭防火卷帘门,并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维护现场秩序。
⑷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及时组织疏散车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指定专人到路口引导消防车进入现场。
⑸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组织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起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处置过程及结果等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3配送车辆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⑴发生机动车辆事故(事件),驾驶人员或随车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送货部应急小组及车队长,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警,通知保险公司。送货部应急小组按照《市局(分公司)机动车辆事件(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⑵情况严重的,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出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按规定报告省局(分公司)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3.4雷击灾害应急预案
⑴接到雷击天气预警,送货部应急小组应通过oa、电话等方式及时预警,通
知各部门切断电源和网线,并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员工撤离到安全区域。⑵送货部大楼发生雷击灾害,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立即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并迅速安排切断大楼电源,断开网线,组织楼内人员安全、有序撤离到安全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
⑶送货部应急小组应保护灾害现场,并随时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处置进展。灾害严重的,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报告省局(公司)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
⑷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组织善后处理及相关调查工作,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灾害情况、处置过程及结果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灾害严重的,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将灾害情况及处置结果报告省局(公司)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
3.5台风、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当接到气象部门较大汛情、台风(热带风暴)警报通知后,送货部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汛情、台风(热带风暴)趋势,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并及时向送货部应急小组提供汛情、台风(热带风暴)动向和对我市烟草系统影响的有关情况。
(2)当接到市政府或气象部门重大汛情、台风(强热带风暴)预计未来24小时在我市登陆紧急警报通知后,送货部应急小组领导进岗工作,听取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汛情、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台风等级、降雨量及各项抗台防汛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各项抗台防汛准备工作和措施。
(3)送货部应急小组听取汇报后立即组织、指挥各部门人员,对送货部大楼各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迅速召回一线工作员工,停止一切经营、市场管理活动,确保人员、车辆及物资安全。
(4)时刻关注台风信息的,动员全体配送职工全力以赴做好抗台防汛抢险工作。保持通讯、网络信息系统畅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5)由送货部综合部具体负责落实有关防台防汛物资,如雨具、电筒、应急灯或蜡烛、沙包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由公司安保部门、送货部应急小组在汛来临之前,专门组织人员对送货部大楼、送货部仓库一些易倒灌、易漏水、易漏电的危险部位作认真检查,采取加固、修理、防漏等有效措施。
送货部防台防汛重点部位见附录2。
(6)在台风频发的7-10月期间,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公司送货部要做好防汛防潮防漏水的准备工作,把卷烟堆放在安全位置。因台风造成电源或线路中断,应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启用应急灯、电筒或蜡烛照明,在使用蜡烛照明时应注意防火安全,应放在铁盒或碗内,不能直接放在木板上或与易燃物过近的地方,不准在卷烟仓库内使用蜡烛照明;因台风造成停电或信息网络中断,信息中心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计算机房里的设备、设施安全,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各部门必须在洪水来临前确定本部门电源拉闸的最低警戒线;因台风造成道路中断,支援人员无法到达指定地点,应立即向指挥中心或当地政府汇报汛情,争取得到当地政府部门支援。
(7)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处置过程及结果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情况严重的,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将事故情况及处置结果报告省局(公司)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
3.6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1)食物中毒的临床表现。食物中毒通常会引起腹痛、恶心、呕吐、腹泻等,一般餐后少则半小时、多则48小时就可发病。患者除有上述急性胃肠炎症状外,还有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怕冷、发热、乏力、瞠孔散大、视力模糊、吞咽及呼吸困难等,中毒严重者可因腹泻造成脱水性休克或因衰竭而死亡。我国对食物中毒制定了详细诊断标准,主要是以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最明显的特征有: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在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2)发现大规模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发现人员立即向综合部主任汇报,确认核实后向送货部应急小组和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市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3)食堂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4)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人员奔赴事发现场救助食物中毒人员,并及时听取现场处理人员关于事故性质、发生地点、时间及各项救援工作安排情况汇报。同时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5)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在场人员报警后,要立即进行自救或互救,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同时制止在场所有人员就餐。
(6)救援组赶到现场后,负责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救援组人员应冷静分析中毒原因,针对引起中毒的食物以及吃下去的时间长短,及时采取如下三点应急措施:
a、催吐。如果进食的时间在1至2小时前,可使用催吐的方法。立即取食盐20克,加开水200毫升,冷却后一次喝下。如果无效,可多喝几次,迅速促使呕吐。亦可用鲜生姜100克,捣碎取汁用200毫升温水冲服。如果吃下去的是变质的食物,则可服用十滴水来促使迅速呕吐。
b、导泻。如果病人进食受污染的食物时间己超过2至3小时,但精神仍较好,则可服用泻药,促使受污染的食物尽快排出体外。一般用大黄30克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元明粉20克,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体质较好的老年人,也可采用番泻叶15克,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也能达到导泻的目的。
c、解毒。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食醋100毫升,加水200毫升,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采用紫苏30克、生甘草10克一次煎服。若是误食了变质的防腐剂或饮料,最好的急救方法是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救援过程中要给病人以良好的护理,尽量使其安静,避免精神紧张:注意休息,防止受凉,同时补充足量的淡盐开水。
(7)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请求、接待社会救援部门帮助,负责救援车辆调度,准备好急救药品等物资。拨打120急救电话,应讲清楚单位街道、门牌号等详细地址;事故性质(最好能讲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涉及范围;伤亡人数;目前救援情况;拨打电话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电话号码;然后派专人在路口等候急救车的到来,指引急救车到现场的道路,以便迅速、准确到达事发现场。
(8)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对食品、餐具及食品用工具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以免扩大中毒范围。
(9)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组织事故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7配送车辆故障应急服务预案
(1)配送员一旦发现车辆故障后,送货员或驾驶员应及时向所属部门负责报告,并及时向送货部应急小组报告。
(2)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确保送货部储备一辆以上配送车辆,及两名以上驾驶员。及时安排增援车辆、装卸人员和相应救援设备,立即赶往故障地点。
(3)调度员在送货车调用时,要确保整个配送体系的顺畅运作。待增援车到达故障现场后,应做好与故障车进行货物的车与车对接工作,货物对接时应保持高度警惕确
保安全。(4)若造成送货时间推迟的,送货部应急小组必须及时告知营销中心应急小组,并由营销中心应急小组安排客户经理向零售客户做好延迟送货的解释工作。
(5)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将配送车辆故障发生的经过、处置措施、相关故障处理记录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8遭遇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交通中断应急服务预案
(1)一旦发生交通中断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及时与气象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情况,估计送货时间。配合营销中心根据具体的天气、道路情况协商解决零售户的订货时间。
(2)同时,送货部应急小组通知客户经理向零售客户做好解释工作,请求谅解并告知大致送货时间。
(3)若在中转站无法将卷烟送达零售客户时,卷烟暂存于中转站仓库,由专人保管。
(4)送货员和驾驶员随时待命,一旦交通恢复,立即送货。
(5)卷烟配送车辆在送货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当天无法送达指定地点的,驾驶员向储配部负责人报告,同时储配部负责人应及时送货部应急小组报告,等候指令。
(6)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经请示同意后可指令配送车辆原路返回,或指令车辆在途中过夜,等待救援。车辆在等待救援时,配送车组负责人应组织做好防盗防抢工作。
(7)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处置措施、相关中断处理记录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9卷烟配送途中盗抢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⑴发生在送货途中的抢劫案,歹徒往往会先袭击再抢劫,此时重要的是驾驶员和送货员遇到抢劫时,做到处惊不乱,互相配合,记住犯罪分子的作案人数、体貌特征、穿戴衣服、口音习惯等线索供公安部门破案。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报警。在自己无法报警时,要不失时机地“呼喊”以求得附近群众的帮助报警,取得公安部门的迅速出警。
(2)如果被抢,驾驶员和送货员要坚守岗位,尽力保护好现场,共同看好车辆、货物,防止人多杂乱,现场被破坏和财物再受损失。
⑶条件许可时,送货部应急小组应请求就近县局(公司)支援。
⑷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将事件发生经过、处置结果等在一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0携款潜逃事件应急预案
⑴发生携款潜逃事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送货部应急小组报告。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及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联系,核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送货部应急小组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协助做好追款和携款潜逃人家属的工作。
⑶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将事件发生经过、处置结果和改进措施,在一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1仓库被盗事件应急预案
⑴发生盗窃事件时,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向仓库负责人报告,仓库负责人应立即向送货部应急小组报告,注意保护好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⑵发现正在行窃时,仓库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仓库负责人报告,并拨打110报警,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盗窃行为,控制行窃人员;行窃人员脱逃的,值班人员应记住其体貌特征,及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协助破案。仓库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送货部应急小组报告,并视情况组织追抓行窃人员,挽回损失。
⑶发生盗窃事件后,送货部应对现场实行警戒,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
⑷送货部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⑸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事件调查,并将事件经过、损失情况、处置措施在调查结束后一日内书面报告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相关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事发10分钟内向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做好事故调查、核实损失、现场清理、恢复生产,并按市局(分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保障措施
6.1应急通讯
送货部应急小组应在仓库等重要部位醒目位置公布报警电话。送货部应急小组有关人员24小时开通移动电话,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一律开通移动电话。
见附录3紧急情况应急救援通信联系一览表。
见附录4送货部应急小组通信联系一览表
6.2应急物品保障
送货部应急小组负责配备安全帽、手套、防毒面具、防身工具等必要的应急救援物品,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送货部应急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救援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7.2技能培训
送货部应急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演习
送货部应急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活动,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8附则
8.1预案更新
本预案应由送货部应急小组结合实施和演练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8.2奖励与责任
送货部应急小组对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消除了重大险情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对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后实施。
附录1触电急救的步骤和方法
触电急救要贯彻“迅速、就地、正确、坚持”的
触电急救。急救的步骤和方法(一)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1、脱离低压电源的方法可用“拉、切、挑、垫”。
拉——就近切断电源开关,拨出插销或瓷插保险;
切——用带有绝缘手柄的利器切断电源线。
挑——如果导线拱落在触电者身上或压在身下,这时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等挑开导线或用干燥的绝缘绳套拉导线或触电者,使之脱离电源。
垫——如果触电者由于痉挛手指紧握导线缠绕在身上,救护人可先用干燥的板塞进触电者身下使其与地绝缘来隔断入地电流,然后再采取其它办法把电源切断。
2、在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时应注意的事项:
1)救护人不得采用金属和其它潮湿的物品作为救护工具。
2)未采用绝缘措施前,救护人不得直接触及触电者的皮肤和潮湿的衣服。
3)在拉拽触电者脱离电源的过程中,救护人宜用单手操作,这样对救护人比较安全。
4)当触电者位于高位时,应采取措施预防触电者在脱离电源后附地摔伤或摔死。
5)夜间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考虑切断电源后的临时照明问题,以利救护。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的处理
1、触电伤员的如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平躺,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2、触电伤员如神志不清者,应就地仰面平躺,且确保气道通畅,并用5秒时间,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部,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3、需要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正确抢救,并拨打120设法联系医疗部门接替救治,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及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汇报。
4、呼吸、心跳情况的判定:
5、触电伤员如意识丧失,应在10秒内,用看、听、试的方法(见图1),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况。
看——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图1 看、听、试
听——用耳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起伏声音。
试——试测口鼻有无呼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处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搏动,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三)心肺复苏法
触电伤员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a、通畅气道;
图2 仰头抬颏法
b、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接压(人工循环)。
1、通畅气道:触电伤员呼吸停止,重要的是始终确保气道通畅。如发现伤员口内有异物,可将其身体及头部同时侧转,迅速用一个手指或用两手指交叉从口角处插入,取出异物;操作中要注意防止将异物推到咽喉深部。
图3 气道状况
通畅气道可采用仰头抬颌法(见图2)。用一只手放在触电者前额,另一只手的手指将其下颌骨向上抬起,两手协同将头部推向后仰,舌根随之抬起,气道即可通畅(判断气道是否通畅可参见3)。严禁用枕头或其它物品垫在伤员头下,头部抬高前倾,会更加重气道阻塞,且使胸外按压时流向脑部的血流减少,甚至消失。
2、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见图4)
在保持伤员气道通畅的同时,救护人员用放在伤员额上的手的手指捏住伤员鼻翼,救护人员深吸气后,与伤员口对口紧合,在不漏气的情况下,先连续大口吹气两次,每次1~1.5秒。如两次吹气后试测颈动脉仍无搏动,可判断心跳已经停止,要立即同时进行胸外按压。
除开始时大口吹气两次外,正常口对口(鼻)呼吸的吹气量不需过大,以免引起胃膨胀。吹气和放松时要注意伤员胸部应有起伏的呼吸动作。吹气时如有较大阻力,可能是头部后仰不够,应及时纠正。
触电伤员如牙关紧闭,可口对鼻人工呼吸。口对鼻人工呼吸吹气时,要将伤员咀唇紧闭,防止漏气。
3、胸外按压
正确的按压位置是保证胸外按压效果的重要前提。
图4 口对口人工呼吸
确定正确按压位置的步骤;
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沿触电伤员的右侧肋弓下缘向上,找到肋骨和胸骨接合处的中点;两手指并齐,中指放在切迹中点(剑突底部),食指平放在胸骨下部;
另一只手的掌根紧挨食指上缘,置于胸骨上,即为正确按压位置。
正确的按压姿势是达到胸外按压效果的基本保证。正确的按压姿势;
使触电伤员仰面躺在平硬的地方,救护人员立或跪在伤员一
侧肩旁,救护人员的两肩位于伤员胸骨正上方,两臂伸直,
图5 按压姿势与用力方法
肘关节固定不屈,两手掌根相叠,手指翘起,不接触伤员胸壁;
以髋关节为支点,利用上身的重力,垂直将正常成人胸骨压陷3~6厘米(儿童和瘦弱者酌减);
压至要求程度后,立即全部放松,但放松时救护人员的掌根不得离开胸壁(见图5)。
按压必须有效,有效的标志的按压过程中可以触及颈动脉搏动。
4、操作频率:
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同时进行,其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15:2),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个人吹气1次(5:1),反复进行。
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按压吹气1分钟后,应用看、听、试方法在5~7秒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的再判定。
若判定颈动脉已有搏动但无呼吸,则暂停胸外按压,而再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接着每5秒吹气一次(即每分钟12次)。如脉搏和呼吸均未恢复,则继续坚持心肺复苏法抢救。
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秒。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5、抢救过程中伤员的移动与转院(见图6):
图6 伤员的移动
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有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
移动伤员或将伤员送医院时,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其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移动或送医院过程中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心肺复苏法抢救,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不能中止。
应创造条件,用塑料袋装入砸碎冰屑作成帽状包绕在伤员头部,露出眼睛,使脑部湿度降低,争取心肺脑完全复苏。
伤员好转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