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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赔偿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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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赔偿标准

第1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第2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土地 和谐 制约

中图分类号:TE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145-01

油田土地补偿工作,是油田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县、乡等土地法律、法规、政策,需要地方党委、政府配合协调进行的土地征、管、用工作。笔者根据采油八厂土地补偿工作的实际,就如何开展好油田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工作谈以下几点思考。

一、开展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工作的内容和意义

(一)土地补偿费定义。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及人口利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自然人和法人)。

(二)开展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工作的内容。采油八厂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工作:一是土地补偿费管理有关制度建设情况;二是土地补偿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是土地补偿费使用程序即现场管理及补偿费标准执行情况;四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开展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工作的意义。坚持以油田建设为中心,认真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探索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力度,克服征地规定周期与实际操作周期矛盾大、征地地域跨度大的困难,积极推进土地征、管、用工作,做到征地及时到位,保证了油田生产建设用地需要,为完成全年原油生产任务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及内控体系。区分了管理责任,规范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土地补偿费更加科学、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土地补偿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用。

二、采油八厂油田用地特点

采油八厂生产建设用地由于它的区位因素决定,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涉农性突出。采油八厂地处油田,征用的土地全部是农村集体土地。从实际情况看,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全部涉及黑龙江省安达市、大同区、肇州县和肇源县等四个市区县的三十七个乡镇一百多个村屯的农村、农业、农民的集体土地。

(二)主体性突出。油田征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目前,油田生产建设用地需要地方政府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和永久征地报批文件等六方面资料。因此征地工作的70%工作量在地方政府。

(三)特定性突出。油田生产建设用地项目,当年下计划,当年出设计,当年征地,当年钻井,当年基建投产见效益,当年结算。征地工作被压缩到极短的时间内。此外,如遇到大面积高价经济作物、林地等无法避让的施工环境,同样给征地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开展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工作中坚持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与为生产服务相结合,把发现问题作为入口,把解决问题、预防出现问题作为工作归宿点;在完善管理机制上下功夫,“补缺”、“完善”机制漏洞;在多创产能、效能上添动力。具体做法:

(一)根据土地补偿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监察。采油八厂的土地赔偿工作分为两个方面:生产用地(各单位临时用地)补偿和计划用地(产能、压裂大修等)补偿。其中,对生产用地补偿检查采取普查办法,检查率100%;对计划用地补偿检查采取抽查办法,检查率20%。

(二)认真检查各项资料,不放过每个赔偿“节点”。首先从报备入手,调查了解土地赔偿面积、地类、青苗等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标准,检查所属单位发生大宗占地上报厂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存档备案情况。然后按照土地赔偿标准,对每份“土地费、税补偿(助)书”及“占地认定书”中的每个项目的每个赔偿标准进行逐个计算、累计相加与“生产用地汇总表”进行比对。最后与“生产用地赔偿书”、“付款委托书”和财务凭证进行逐个对照,检查是否相符。

(三)深入现场,实地检查赔偿占地情况。重点检查赔偿面积大、现场位置特殊、地面附着物特殊(如种植烟,瓜地、树木等)等项目。通过与土地管理人员、用地单位人员、被占地方人员描述,指认现场,核实土地赔偿面积,当场比对“土地赔偿认定书”。对存在疑议的,听取现场各方人员意见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土地补偿费管理需要完善的方面

笔者通过开展土地补偿费监督监察认为,要做好土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应从以下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需要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加强横向沟通配合。计划部门提供施工计划并落实土地费概算;规划设计所提供图纸;土地部门组织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部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处理泥浆坑、震动、粉尘污染等问题。各单位在各自的环节完成相应的工作,形成整体联动,使管理更加流畅。同时要形成配合管理制度,使管理更加规范。

(二)积极谋求地方政府支持。征地工作是需要地方政府部门配合完成的,要加强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促使他们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征地工作中,做到疑难问题的快速、及时解决,缩短征地工作的手续办理时间。

第3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治

一、我国房屋拆迁现状

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在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关土地上房屋与附属物的拆迁行为,包括对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做出的补偿与安置。当前,房屋拆迁逐渐转变为商业拆迁,外部矛盾不断激化,由内部矛盾转变为拆迁户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虽然,国家对策出台了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进行了大力整治,从拆迁纠纷整体形式上看已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房屋拆迁纠纷特点

拆迁涉及地区广泛,拆迁纠纷数目庞大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速,从我国沿海地区至中西部,许多城市都着力于进行城市建设,致使土地资源增值,让所在地房产开发在利益的驱使下,加大了开发力度,使拆迁的范围不断扩大,而随之出现的拆迁纠纷事件也不断增多,数目庞大。

拆迁户多

由于拆迁范围的扩大,拆迁所涉及人数也迅速增长,集团诉讼与群体上访事件出现越来越多,拆迁户中所存在的钉子户现象增多。

拆迁纠纷复杂程度高

房屋作为人们赖以生活的物质空间,是其作为宝贵的财产之一。而拆迁通常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一些经济来源不稳定或老弱病群体,可能因为房屋拆迁的原因,而导致其经济来源被阻断,生活无着落,这类纠纷复杂程度较高。

违法、野蛮拆迁造成纠纷怨大、易激化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节省拆迁时间,尽快开工,在没有进行证据保全办理公证的情况下,以停水断电、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活动,这一类违法拆迁、暴力拆迁的事件出现越来越多,并且由于拆迁所引发极端事件的增多,社会群体对拆迁制度的不满越来越深,拆迁制度饱受质疑。

三、房屋拆迁纠纷产生原因

拆迁立法不完备

关于拆迁的法律依据不充足,在2008年以前,只有国务院所颁发的《拆迁条列》作为拆迁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宪法》、《物权法》、《立法法》等规定,在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方面,其无权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在2008年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的修改中,提到在拆迁中需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由国务院规定其具体办法。现阶段,关于《拆迁条例》的调整与修改还在进行中,拆迁缺乏有效而完整的操作依据。

拆迁性质错位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而城郊与农村土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是将农村土地转变为国有,城市房屋拆迁是对私人房屋的征收,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是取得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而非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与其它地上附属物,拆迁的核心是确保政府能对城乡土地与空间资源进行再次分配与利用,拆迁制度的设计从性质上看,与正确方向存在较大偏差。

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现阶段,由政府统一进行土地供应,以委托的形式,让有关单位开展前期的拆迁、土地平整工作,并以招标、拍卖方式将净地出让给开发商,即使是非公益拆迁,开发商虽然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并需要支付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金,但从实质上讲,政府才是真正的拆迁人,使得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为一谈。

补偿不公正

目前,对于我国拆迁的补偿原则,还存在较多争议。在现有拆迁补偿中,只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出了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规定,而未提及土地的使用价值,致使房屋补偿不公正现象产生,进而引发拆迁纠纷。虽然在《拆迁条例》中,作出了相关的市场评估价格机制规定,但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贯彻于实际中,拆迁评估价格过低,被拆迁人较难购置满意的新房屋,而调换也存在各方面问题,对被拆迁人的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

拆迁程序不完备,被拆迁人参与不够

房屋拆迁涉及到不同主体,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相互协调。但是,管理是政府服务民众的方式,而不是立法的目的。再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中,许多制度的设计是以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而制定的,缺乏拆迁程序,忽略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被拆迁人也无法进行申辩与提出质疑。

强制拆迁设计不合理

现阶段,对于房屋的强制拆迁未作出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区别,而被拆迁人也没有权利反驳拆迁。在诉讼期间,关于补偿协议,如双方达成一致,拆迁人便可申请进行房屋拆除活动的先予执行,而双方未达成协议时,也不停止房屋拆除活动的执行。

拆迁救济渠道失效

行政裁决机构缺乏独立性,政府既是拆迁人,也是拆迁行政裁决机构,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有效的合法权利保障;行政附带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还有待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内部监督与救济程序,并不能完全解决拆迁纠纷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四、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非公益拆迁

首先,在立法上将两类拆迁区别开来,明确政府作为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而开发商则为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人。其次,在程序上对公益拆迁进行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的听证会论证,在对其公益目的与补偿方案获得一致认可后,再颁发拆迁许可证。而对于非公益拆迁,先进行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协议,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第三,在拆迁补偿方面,公益拆迁的补偿标准必须在完善的法规下,由政府制定出合理、科学的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的赔偿标准,必须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人共同商定,并且保证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第四,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作为公益拆迁的拆迁人,政府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自主执行,作为非公益拆迁的拆迁人,开发商需通过诉讼申请,让法院进行判决,并避免政府参与其中。

完善拆迁补偿制度

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在拆迁补偿方面都应做到公正补偿,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且,在完善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补偿范围应包含拆迁房屋、房屋附属物、临时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拆迁人的其他费用与利益损失等。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应特别关注补偿安置款的发放问题,拆迁人必须建立拆迁专用账户,委托银行进行监管,确保在拆迁工作完成后,补偿款能及时、完整转入被拆迁人账户。

重新设计拆迁程序

对公益拆迁的程序进行重新设计,具体为:先进行城市拆迁规划与拆迁立项,再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对拆迁补偿价格的评估、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拆迁专业资金、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进行拆迁行为。对非公益拆迁的程序,则调整为:审核开发项目、沟通协调、确定评估机构与评估价格、签订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使用权、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

改革强制拆迁

进行制度的改革,只有公益拆迁才能申请强制拆迁,而政府作为拆迁人,不得行使强制拆迁权。作为非公益拆迁,拆迁人只能以诉讼申请方式,让法院进行判决,通过判决执行完成拆迁。

完善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制度

发挥行政行政裁决的作用,需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完善裁决程序。按照拆迁纠纷的不同属性,进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解决。同时,对纠纷事件开展一定程度的类型化研究,在便于法益衡量的同时,重视对适法者法律适用性论证过程的监督与审核。

参考文献

[1] 刘杰. 我国多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4)

第4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论文关键词 土地征用制度 征地补偿 公益目的

2000年我国城市化率为36%,到2012年我国城市化率为52.27%,年均增长率为1.36%,快速的城市化必然伴随着大量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土地是农民的劳动对象,也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保护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依然延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制度环境早已改变,其不适用性和滞后性日益突出,由此造成了现今土地征用过程中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土地征用问题将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大公共问题,其制度改革是深化政治改革的客观要求。日本、韩国两国虽然社会制度和基本土地制度和我国不同,但是三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不足的国情是十分相似的。通过研究日本和韩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借鉴外国,有利于健全我国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韩两国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公共事业需要。日本《土地征用法》第3条中确定35种公益事业是属于可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建设公园、修建公路铁路、港湾河道建设、修建学校社会福利设施等。(2)征地程序。日本的征用土地程序包括六个步骤:一是申请征地,二是登记土地以及建筑物,三是达成征购协议,四是由征用委员会进行裁定,五是让地裁定,六是征用终结。(3)土地市场价赔偿以及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日本《土地征用法》第69条规定,“赔偿损失时,必须对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分别进行赔偿”,第70条规定,“损失要用货币进行赔偿”,“对于提供代替土地等其他的赔偿方法,不在此限”。日本土地征用补偿主要分为五种:一是征用损失补偿,即为按照因公共事业需要而被征用的私有财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二是通损补偿,即为赔偿所有者因为被征地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对土地附属物的赔偿。三是残地补偿,指由于征用或者使用属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整片地中的一部分,造成残地的价格下跌,以及其它残地的损失时,必须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四是离职者赔偿,如果因为土地征用而使土地权力者的雇佣人员失业,因此也应该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五,事业损失赔偿。事业损失补偿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导致噪音、污水等而造成损失,进而进行相应的补偿。同时,日本政府为使失地农民获得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技能在农村推行了一套职业训练制度,提供学习机会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

(二)韩国土地征收制度

韩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公益事业的范围。韩国《土地征收补偿法》第4条将公益事业分为八类并详细列举了公益事业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防事务、学校、道路等。(2)补偿范围。韩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地价补偿,这是征地时最主要的补偿,按照《土地公概念法案》规定,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标准。二是残余补偿,其包括残余地征收补偿、残余地价格下降补偿和残余地工程费补偿。三是迁移补偿。即为公共需要而收用或使用土地,而又不是进行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则令其迁移,迁移所需费用由起业人予以补偿。四是其他补偿,韩国土地收用法规定,对于被收用人因收用或使用其土地,致使土地所有权人或关系人蒙受营业上的损失时,也应予以补偿。(3)补偿标准。对土地的补偿是以协议成立或征收裁决当时的价格为标准,即所谓时价补偿。其标准是以事业认定公告当时的公示地价为基准。对物件征收的补偿应当考虑与同种物件附近的交易价格等的合理的价格。(4)征收程序。韩国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一是公益事业认定程序,二是协议程序,三是裁决程序,四是异议申请程序和诉讼程序。

(三)日韩两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特点

第一,公益性。日、韩三国都是私有制国家,土地属于私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土地征用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手段,私人无权征用土地。只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且必须正当程序和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国家才能使用征地权。这样才能避免征用权的滥用。第二,法制性。两国法律对于土地征用的程序、补偿、条件和解决纠纷等各个方面做了严格规定。政府使用征地权,必须尊重司法,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采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纠纷。第三,市场性。征地补偿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由市场决定补偿的标准。政府给定的补偿标准需要依据市场价格制定,公民对于政府补偿价格也可提出质疑,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第四,广泛性。两国法律均对征地补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补偿的内容不只包括土地市场价,还包括附属物损失、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损失以及失地人员的就业培训与保障等,充分维护了土地所有者和利害相关人的利益。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问题

城镇化的高速进展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数亿即将“进城”的农民的利益,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健全的土地产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表面上产权清晰,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缺位”。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不完整的使用权。征地的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再转变其他用地的过程。农民对于土地没有控制权,同时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在征收过程中其利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土地征用制度缺乏规范性。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征地的相关规定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时不管是商业用地还是公益用地都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再使用,这也违背了宪法中有关公益事业为目的征地的精神。政府常常为商业用地滥用征地权。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征地人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质疑权,只能被动地接受征地实施,或者采用上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表示抗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权也流于形式。同时,政府作为征地过程中的收益者,其对于征地争议的裁决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有失公平和公正。

第三,补偿标准的不公平性。《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现有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可以说只是对原有土地部分使用权的补偿。对于安置补助费,大多数地方政府在征地时则会选择性的忽略,尽量只征地不拆迁。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就业保障方面基本上无所作为。另外,在商业用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以较低的赔偿金额获得土地,然后以远远高于赔偿金额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的高回报率和政府的高额土地出让价格让农民感到不公平。

三、日韩两国土地征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与日韩等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相比,我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中国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尽快改进和完善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第一,明确产权。要保护农民权利,要实现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包括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身份应有明确界定,政府关于承包期延长的政策明确用法律条文规定。只有产权明确,才能确定土地赔偿的标准,确定补偿对象,防止侵权行为的产生。

第二,规范公益事业征地和其他用途征地。应该立法确定公益事业征地的类型,政府只能为公共事业行使土地征用权。对于商业用地征用,由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依法协商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政府应该作为监督者维护农民的利益,而不是作为参与者在其中谋利。同时,为公益事业征用土地时,政府不能以大多数的利益为由让被征地人的利益受损,以应独立第三方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制定相关的赔偿标准。

第5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一、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成效明显

镇为我县政治、经济和文明中心,从年起,随着“工业立县”、“矿山企业二次创业”的强力推进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大规划征地拆迁工作接踵启动。三年来,城区共有征地拆迁项目100多个,征地上积3070.5亩,拆迁面积4300平方米,触及农户3090户,征地拆迁工作获得了明显成果,有用地保证了城区工业企业、基本设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标顺利施行,对城区情况的改善,城市功能的完善,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应有的奉献,有力保证和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

征地拆迁工作气氛不断浓厚。征地拆迁工作面临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需求上下联动,左右共同,需求各部分的通力合作和全社会的积极参加。一是县委县县政府高度注重,屡次召开专题大会研讨征地拆迁工作,专门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统一指导和部署征地拆迁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征地拆迁的先进经历,制订和出台了《县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施行意见》等一系列标准性政策文件,为征地拆迁工作供应了组织保证和政策根据。二是国土、住建、社保、民政等相关部分认真实行职责,发扬本能机能优势,积极参加,为征地拆迁工作发明前提,构成了“县政府统一指导、部分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普遍参加”的浓厚气氛。

征地拆迁工作队伍力量不断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是重中之重。因而,组建一支懂政策、调查基层、熟习群众、会做群众工作的征地拆迁队伍非常关键。一是精选人员,强大队伍。因为城区征地拆迁的任务逐步增多,为知足工作需求,经县委县县政府统一协调,先后从全县局部乡镇和部分抽调了二十多名政治醒悟高、群众基本好、熟习基层状况并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构成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二是抓好培训,加强才能。因为所抽调的干部来自分歧的单位,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把握的水平各不一样,为统一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政策的了解,采取培训、座谈、经历交流等方式,狠抓营业培训,把增强工作人员的营业学习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本质和专业程度。三是标准治理,增强责任。制订了征地拆迁专班工作人员的治理方法,严正工作队伍的组织规律和工作规律,加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自动性和责任感。

征地拆迁工作程度不断提高。一是政策执行做到“五个一”,即赔偿一个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征地拆迁文件规则的赔偿标准;测量一把尺子,依照脚踏实地的准则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地、物进行精确测量;宣传一个口径,精确掌握现行政策进行宣传发动,做到政策统一、宣传统一;回答一个声响,专班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和详细操作上高度统一,对群众的疑问按政策进行解答,不呈现杂音;工作一个结果,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称心,各级党委县政府称心。二是服务群众坚持“三到位”,即政策执行到位,严格依照政策标准,做到依法足额赔偿。群众合理要求处理到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提出的道路通行、就业引荐、家庭坚苦等合理诉求,做到“能办的事立时办,坚苦的事想方设法办”。督办检查到位,采取一周一汇报,一月一督办的办法,实时发现宽和决征地拆迁进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加速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三是结实坚持三种认识,即大局认识,高度认识征地拆迁对服务全县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所起的主要效果,把征地拆迁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协作认识,增强与各相关单位、社区的协调,发扬协作认识,构成征地拆迁工作合力。贡献认识,发扬“钉子”精神和延续作战的精神,克制畏难、耐心心情,不分时间,不分难易,以真诚的工作博取群众的了解,做到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二、影响征地拆迁进度的制约要素

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获得了可喜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系统不完善,掉地农民保险、就业等问题亟待处理。农民落空土地就从基本上损失了生活的保证,成为“下岗农民”。当前,对农民征地赔偿采取的是传统的钱币赔偿方法,一次性将土地赔偿费、安顿赔偿费、青苗赔偿费发放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手中。这种“一次性”的钱币赔偿方法看起来简略易行,虽然处理了农民“目前得几多”的问题,但没有完善的掉地农民保险、就业等保证系统,“今后怎样办”依旧是掉地农民最为担忧的问题。

二是农民安顿房建设滞后,征地拆迁工作被动。房屋是立家之本,随着城区建设用地的日益严重,县政府对城区个人建房进行了严格节制,农民建房与征地拆迁的矛盾凸显。因为农民建房政策的转变以及安顿房建设的滞后,招致被征地农民张望心思严格,征地拆迁工作被动。

三是言论指导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被征地农民思想上有顾忌、有曲解,观念有待改变。一是言论不足准确指导,电视、报纸、收集等宣传媒体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负面报道过多,有的甚至不切实际的夸张宣传,招致群众对征地拆迁有冲突心情。二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当前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首要采取召开发动会等方式,宣传方式单一,范围小,结果不分明,在群众中还遍及存在着赔偿标准纷歧致、征地就安顿宅基地、抢种抢建有赔偿等错误认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四是征地拆迁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合力有待增强。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平常埋没的矛盾都邑表露出来,比方土地房屋权属纠纷、住房坚苦、家庭纠纷、户口迁徙等矛盾和问题需求绑缚处理,触及多个部分,工作量增大,难度加强。仅依托镇单打独斗,工作效率不高,急需坚持完善各相关部分分工协作、联动共同、定责奖惩等工作机制,提高各部分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思想认识,以及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征地拆迁合力。

五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力量需进一步充分,局部村组班子力量有待加强。一是征地专班工作人员力量不够,年镇共承接征地拆迁项目38个,而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共36人,基本上是人平1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运用捉衿见肘。。虽然已抽调了一些工作人员,依然无法知足逐年增多的征地拆迁项目标需求。二是村组干部作为征地拆迁的主力军,局部村组班子力量不足。以南门村为例,南门村村委班子共4人,年共有15个征地拆迁项目触及南门村,村干部一方面要协调处置村级日常事务,还也要抽出局部时间和精神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招致征地拆迁工作发展迟缓。

三、进一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办法和建议

征地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及可继续发展的一项主要基本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了切实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全力推进征地拆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统筹统筹,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支持系统。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久生计思索,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支持系统,切实处理好掉地农民的社会保证和就业等问题,使他们“掉地不赋闲,掉地不掉利”,显得至关主要。一是积极完善社会保证系统,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证的参加度,切实处理他们的后顾之忧,做到“老有所养”。二是拓宽就业渠道,添加就业时机。多条理全方位地对掉地农民举行送培训、送岗位活动,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与就业培训,协助他们坚持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明本质和职业技艺,添加他们的就业时机。三是积极指导和鼓舞掉地农民自立创业。要针对掉地农民自立创业制订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处理掉地农民在自立创业中面对的不足资金、不足政策指导、市场信息闭塞、不足技能和治理常识等问题,提高农民本身“造血功能”,为农民供应自我发展的空间,让农民经过自我发展,从基本上处理久生计。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一是坚持和完善分工协作部分联念头制。充分发扬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效果,将服务征地拆迁工作作为部分责任制审核的一项主要内容,采取召开按期大会、通报等方式协调处置征地拆迁进程中的各类问题和矛盾,构成各本能机能部分分工协作、共同严密、齐心联动、一起保证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优越场面。二是坚持奖惩准则。制订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工作奖惩罚法,明确奖惩机制,采取定目的、准时间、定奖惩的方式,执行分片、分段、分村组、分户包干负责制,以拆迁实绩评干部,以拆迁成效论英雄,以拆迁后果兑奖惩,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自动性和责任感,让他们压力在肩、责任在身、工作在心。三是充分工作队伍力量。抽调一批营业精、协调才能强、擅长做一线群众思想工作的干部充分到拆迁队伍中来,在征拆一线运用干部、在征拆一线磨炼干部、在征拆一线培育干部。还要结合实践添加局部村(居)委会干部的数目,充分发扬村组干部的宣传、协谐和榜样带头效果,稳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三、增强宣传力度,指导群众观念改变。一是采取了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借助电视、播送和报纸等媒体进行正面的报道,客观、公平报道征地拆迁工作,使全社会对征地拆迁状况有客观公平的认识。还,注重营建准确的言论导向,实时宣传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先进典型对积极共同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赐与表扬。经过增强宣传教育,指导群众顾全项目建设需求,争夺群众的普遍支持,营建依法征地、文明征地、和谐征地的社会气氛。二是以开好群众代表会、群众大会、征地拆迁发动会等大会为切入点,普遍宣传赔偿安顿政策和项目建设的意义,以及给拆迁户带来的实际好处和久好处,使群众对征地拆迁后的生活构成优越的心思预期。三是组织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对有关安顿赔偿司法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应用他们的辐射效果,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政策司法本质。对能够呈现和曾经呈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分析和阐明,提前预防和实时处理。

第6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一、家庭结构、养老与计划生育

安靖的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如果一家有几个儿子的话,一般结婚一个就分家一个,但老年夫妇不与最小的儿子分家。如果老人跟随小儿子生活,其他的兄弟则根据他们之间的商议,按时给父母口粮、食用油和零花钱,遇到老人生大病,则医疗费用由所有儿女均摊。也有父母分别跟两个子女生活的,这种情况以家中只有两个子女,且他们组成的新家庭都在本地生活的情况居多[1]。也有极少数老人不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情况。

例如在土地村四社,有一个姓何的老人,就不愿意继续与儿子生活在一起。何老大爷今年已经71岁,老伴已经去世多年,膝下四个儿子都已经成婚。按照四个儿子原先的养老协议,老人每家生活一年,四个儿子轮流供养。今年正好要完成一个循环了,老人提出以后要单独生活,理由是,在儿子家吃饭了时候,要看儿媳妇的脸色。目前关于何老大爷今后的养老办法,四个儿子还没有达成具体的协议,“等今年吃完了再说,如果他们不同意(指四个儿子不同意老人单独生活),我要找大队和社的干部”。

在安靖,因养老问题发生家庭矛盾的很少见,我们还没有听说过有老人自杀的现象。虽然,与传统社会相比,老人在家庭中地位有所下降,老人的劳动收入并不构成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时“媳妇一般比婆婆厉害”,家中重大决策由儿子拍板,老人“退居二线”,但老人在家中仍然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由于没有了土地,中青年人一般就近打工,因此老人承担了大部分带小孩的工作;另外,自家的新房一般都部分用于出租,子女白天不在家,所以看家的责任也自然落到了老人们的肩上。生活无忧和有事情做,老人就不会感到空虚。

例如,方碑村二社的徐老太太老两口的生活就比较典型。徐老太太已75岁,两个儿子在本社居住,儿子们的门面紧挨着,平常老人分别帮两个儿子看管门面,分别在两家吃饭,但住在一起。土地被征用以后,根据政策,两个儿子分别为两位老人买了养老保险,现在每人每月能领到280元的保险金。除此以外,徐老太太还常接些零活,主要是从服装加工老板那里领来衣服,然后往上串花纹纽扣,每天可以完成20多件,每件能赚0.4元。缝年过节,女儿会回娘家看望老人,并给老人买些礼物和给些零用钱。老伴自然做不来这些针线活,儿子在家的时候,他就有空去茶馆,茶水0.5元/人,有时候打点牌。

土地四社的黎老太太,今年62岁,是本地土生土长的村民,老伴李大爷是上门女婿,来自河北。老两口膝下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是部队上的团级军官,二儿子在成都一家公司当会计,小儿子现在是本村的村主任。黎老太太本人担任本队的妇女队长已经有三十多年了,老两口现在和小儿子一起生活,家里还有三亩多地,一亩多地种了李树,其余的租给了外地人种蘑菇,土地收入一年接近4000元;老两口都买了养老保险,现在每人每月能领到280元的养老金;她们还在家从事杂货经营,每年可以赚6000多元;大儿子每工作四个月,就会回成都疗养四个月,每次回家总会给老人一些钱,一年下来也要给6000多元;2004年大儿子还出资10万元,重建了老家的房子。老人打算将房子部分出租,收回资金将10万元退给大儿子。老两口的主要支出:吃和穿大约花费5000元/年,而且已经过得相当宽裕;医疗费用大约500多元/年;赶人情大约1500元/年。这样,老两口每年还能节余15000多元。除了物质上的充足外,她们精神上也比较愉悦。首先儿孙比较孝顺,其次她们自己比较友善,附近的本地人和稍微熟一点的外地人经常来她们的杂货铺闲坐。她们待人也十分客气大方。我们在访问黎老太太的过程中,就有一位老者来次买了一瓶啤酒,坐在这里喝了起来,李大爷则随手抓了一把花生送上,两人就聊了起来。她们的杂货铺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准公共场所”。

如果说方碑村二社徐老太太老两口的生活比较典型、土地四社黎老太太的生活代表了本地上等水平的老年生活的话,那么方桥村二社付老太太的艰难生活就是特例。付老太太今年72岁,老伴已经去世多年,有两儿一女。大儿子在本社生活得比较富裕,拥有一辆低档的私人小汽车,但是拒绝供养老人,甚至已经有好几年没有与老人说过话了,也不与弟弟和姐姐来往;二儿子因抢劫罪判刑三年,今年将刑满释放;女儿嫁到了另外一个村,每年能来看望老人两三次,买些礼物和给点零花钱。付老太太现在单独住在破旧的小瓦房里,生活自理,其主要生活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0.5亩土地出租,每年大约有650元的收入;二是做“扯纱线”[2]之类的零工,每天大约有7元钱的收入。老人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都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遇到亲戚和同社人的红白喜事,老人一般要上20元的礼金。在物质生活上,老人现在还能勉强维持,但与众多的老人相比,她在精神上过得孤苦伶仃,既没有孝顺儿子儿媳的问寒问暖,也享受不到生活的闲适安逸。据旁人所说,大儿子之所以拒绝供养老人,是有理由的。几年前,60多岁付老太太改嫁到邻镇,但实际上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老人在那里大概生活了四年,可能与老伴的儿女不太和睦,过不下去了,于是又回到本村居住。大儿子觉得老人已经几十岁了,还改嫁,现在又被迫回村,脸上很无光,在别人面前抬不起头来,不愿意再认这个母亲,拒绝承担任何养老责任。虽然经过村干部多次调解,但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据说大儿子长的五大三粗的,比较蛮横,周围的人也都不敢惹他。

目前安靖以三口、四口和五口之家居多。家中没有老人同吃同住的,一般为三口之家;有一个老人的,就为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老人同吃同住,则一般为五口之家。这种家庭人口数目除了与前述本地的养老习俗有关以外,更重要的是与本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安靖的计划生育实行比较早,相较全国的其他地区而言,难度也较小。自1960年代,安靖就开始宣传和提倡计划生育,一般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小孩的夫妇,都容易被动员去采取节育措施。70年代最后两年,这里开始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准生两胎的政策,强制二孩夫妇结扎。这一政策的执行难度并不大,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一孩夫妇都自愿结扎了,所以在后来执行一对夫妇只准生一胎的政策时(只有头胎是女儿,且几代单传或弟兄之间有不能生育的,可生第二胎),也比较容易。1987年,四川省放宽了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准许生第二胎:县以上医院证明头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初婚初育的;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三代单传的,或者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男女平等的观念、少生优生的好处、农民负担的增加以及子女教育抚养费用的大幅度增加,使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极少见。

二、家庭收支

目前农民的主要收入渠道有三种:房屋出租、土地出租和打工。老人的收入来源则主要有两种,一是养老保险金,二是做零活或经营小生意。农民的其它收入来源则可以细分为养老保险金、当村社干部、养殖、开幼儿园、开杂货铺、跑运输、开茶馆等多种方式。农民的主要常规支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吃、穿及零用;医疗;赶人情;教育等。下表是几个农户每年典型的大致收支状况表。

表中除林某认为收入比征地前降低、生活压力增大外,多数农民都认为,土地被征用之后,他们的收入和支出(尤其是生活开支)都有所提高,年节余有所增加。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大面积的土地被征用之后,许多失地的农民并没有实现再就业,尤其是那些没有任何手艺的农民,只能靠收租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房屋没有出租出去或者租金收入微薄,即便是没有手艺的农民,迫于养家的压力,也必须想办法出去打工或做小生意。以房屋出租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房子能租出去呢,就有饭吃,租不去呢,连饭都吃不起!”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确实有些房屋无法租出去,特别是那些用作居住的出租房。还需要说明的是,征地补偿款和旧房拆迁赔偿款,往往不够建新房之用,需要另外自筹资金,不少农民因而陷入债务之中,这也是该表没有反映出来的。

三、家庭纠纷、上门女婿与离婚现象

“家家都有难念的经”,“自古只有乖乖女,哪有十全十美媳”,一家人难免有些“磕磕碰碰”,但因家庭纠纷而导致喝农药、吃老鼠药或者上吊自杀的现象在本地很少,至少我们的访问中还没有收集到这类案例。家庭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夫妻之间矛盾,主要原因为(1)夫妻异地,相互怀疑对方的不忠,(2)妻子讨厌丈夫的不良习气,或者埋怨丈夫没有本事;二是子辈与老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子辈责怪对各个子女的照顾和分配不公平,或者是由于养老问题而引发纠纷,上文提到的何老大爷和付老太太的境况就是典型。影响比较小的纠纷,有时候就在家庭内部自动消融了,“一家人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更何况,“家丑不外扬”还是村民们坚持的基本面子观。影响突破家庭范围的纠纷,妇女社长往往都会过问并调解。妇女社长一般都上了一定的年纪,读过书,见过世面,在本地生活了几十年,说话比较有分量,能够化解不少矛盾。当然,更大的矛盾冲突就需要求助村干部、司法所甚至法院来解决了,但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村民们都知道,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往往还需要承受经济损失,“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老熟人之间日后还可能会积怨更深。成都平原人的包容和大度似乎自古以来就有助于阻止事态发展到“不争馒头争口气”的程度。

上门女婿比较多,这与多数城郊农村的情况相似。在安靖,基本上每个社都有好几户是男方落户到女方,多的甚至达到十几、二十多户。上门女婿一般都来自山区,相较而言,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高,生活条件要好;距大城市近便,拥有较多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和宽阔的收入渠道,在本地打工或者经人介绍结识了本地女孩,不少人就愿意在此地落户安家。另外,本镇的各个村,都可以归类为“资源分配型”村庄[3],有较多的集体收益可供在籍村民分享,凡符合本地“土政策”的女孩一般不愿意外嫁。这里有必要对“土政策”作一下解释说明。一般而言,如果是独生子女,外嫁或在家迎娶都不受限制;不论个数的多少,儿子都可以在家迎娶;有儿子在家迎娶的,则女儿必须外嫁;只有女儿的,则只能留一个在家招婿;外嫁的,自动从本村迁出户籍,也不再参与村社集体收益的分配。也有些外嫁的,虽然按“土政策”把户口迁出了本村,也不再参与村社集体经济的分配,但还是在本地安家落户。凭借着“土政策”,当地人控制着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人口规模。

上门女婿现象的增多是否导致离婚现象的增加有待进一步求证。不过,近些年,离婚的案例确实增多。在方桥村二社调查时,有一次恰好有三个十来岁的小女孩来凑热闹,其中两个的父母就离异了。有个女孩的父亲有三兄妹,父亲离了婚,叔叔离了婚,外嫁的姑姑也离了婚。下面介绍两个典型的离婚案例。

方桥村二社有一户,男的在外打工,经常不在家,女的在家务农。男的怀疑女的在家另外有相好的人,女的怀疑男的有外遇。有一次,男的打工回家后,发现妻子已经有几天不在家了。于是,男的找了几个人在镇上找到了妻子的“男朋友”,几个人把“男朋友”弄到了方桥村的家中,暴打了一顿,理由是:“即便他们两个关系不和,矛盾很深,但还没有正式离婚,这是给人家戴‘绿帽子’。”把这个“男朋友”教训了一顿后,夫妻二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男的至今没有再婚,女的据说与“男朋友”结了婚。

土地村四社有一户,男的41岁,爱喝酒。女的是乐至县人,离过婚,听了介绍人的话,嫁了过来。生活一段时间后,生了一个女儿,才几个月大。夫妻两人一直过得不怎么和睦,女的嫌弃男的没本事,养不起家,还爱喝酒,反而女的自己比较有能耐,能赚到钱。二人因此经常吵架,村社干部调解无效,二人到法院离了婚,才几个月的女儿判给了男方。

近几年,媒人介绍的婚姻和跨地区的婚姻增多,夫妇双方在婚前了解较少,双方父母婚后也不经常来往,夫妇的矛盾得不到双方父母的及时调解;新婚姻法简化了离婚的手续,离婚不需基层组织同意并出示证明,只需双方到民政部门或一方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就行了;随着法制观念的加强,夫妇双方的权利意识更强了。因此,离婚明显增加,几乎各社都有离婚的。

四、红白喜事:市场化取代互助

红白喜事对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姓氏而言往往是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事件。对于结婚而言,虽然办理了结婚证的婚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一对新人要被认可和接纳,是必须经过举办婚礼、宴请亲戚朋友及同社成员这一道程序的,这里人以此作为成就一对新人的标志。当然,同社成员一般不需要主人家主动邀请,也不是所有成员都一定前来祝贺。同社成员来的多少,往往包含了主人家的面子因素。“礼尚往来”是大家遵行的基本原则,在平日的生活中,为人比较友善又乐于人情往来的主人家在办喜事的时候,同社的村民也愿意“报之以李”,而收到的“李”越多,也表示主人家越有面子,这里面子是流向主人家的。如果是办丧事,则同社成员都会前去吊唁,而不论死者生前的面子积累的如何。“和他在这里地方生活了一辈子,走的时候也该送送他(她)了”。替老人“做生”,也是安靖农民要办的喜事,相较结婚和办丧事而言,来上人情的同社成员要少一些。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办酒席,收的礼金是不够开支的。尽管同社村民现在一般都要上100元的人情,但是要带上全家人吃两三顿饭,有白酒、啤酒,有好烟,还有可乐、豆奶等饮料,随着现在物价的高涨,一桌酒席要花费200多元,再稍微丰盛一点的就要超过300元了。所以,办酒席也是对家庭经济能力的一个不大不小的考验。如果子女的经济状况都不怎么好的话,像为老人“做生”这类并不一定要办的事,就能免则免了,同社的人一般也会抱以“体谅”的心态。但是只要子女在经济上还过得去,一般都要为老人办寿宴,这不是因为迫于舆论压力而争面子,倒是因为这是子女对老人表孝心的重要方式之一。这里的农民办红白喜事,较少地考虑到经济利益的得失,这与笔者的家乡湖北洪湖农村的现状有很大的不同。在洪湖农村,1990年代中期以前,农民“办事”,也同样是收不抵支,于是,除了像结婚和办丧事这些必须办的“大事”以外,可办可不办的“小事”就基本上能免则免了;而到了19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近几年,“办事”往往有“赚头”,于是人们竞相办诸如新房落成(有的只是在旧房上加了一层,原先旧房落成时已经办过一次),小孩满周岁、五岁、十岁或二十岁,孩子上大学、上研究生,老人过五十、六十、七十和八十大寿等等之类的“小事”。

红白喜事摆宴席,涉及到的事情多而琐碎,往往不是几个人就能忙得过来的。在以往,办这些事情往往是通过互助来完成的。互助一般发生在兄弟、堂兄弟之间,同住一个“院子”的,有时候也会搭把手。小伙子们忙前忙后,搬桌椅板凳、买烟买酒买饮料、端菜之类的活都是他们干的;妇女们则负责洗菜、切菜配菜、做饭、收拾饭桌和刷洗碗筷。“办事”所用的桌椅板凳、盘子、碟子和碗筷以及一些炊具,一般就在同一“院子”里凑齐。从某种意义上说,办红白喜事并不是单个家庭的事情,它是兄弟、堂兄弟之间还有同一“院子”人的集体事件。虽然同“院子”里的人未必都要帮忙或者说都能帮得上忙,但是喜庆的事情总是需要热闹的人群来分享,悲伤的心总是需要温暖的问候来安慰,同一“院子”的人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兄弟、堂兄弟来帮忙与同一“院子”的人来帮忙所遵循的逻辑是不同的。兄弟、堂兄弟帮忙,是基于一种亲情上的责任和义务,“你是他的兄弟的嘛,你都不去帮他,哪个帮他呢?”而同一“院子”的人来帮忙,是基于一种稳定的预期,“家家都要的办事的嘛,今天我帮了他们,以后我办事的时候,他们也要帮我的嘛”。红白喜事中,同一“院子”的人相互帮忙,无论“帮”与“被帮”都不包涵面子机制的作用,他们的互助是一种“集体的无意识”。

市场的穿透力是强大的,它甚至渗透到诸如红白喜事之类的村民的“私人”生活领域,它逐渐蚕食着人们之间的互助机制。最早的变化从“请厨子”开始,早先的厨子一般就在本社请,紧接着,本社的厨子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口味”和对色、香、味的要求(主要是基于在外吃宴席的经历对比),于是只有少数本社厨子能不断“与时俱进”,成为比较专业的人士,而多数则只能被淘汰(其中不少是自认能力不够而委婉拒绝主人家的邀请)。随着“与时俱进”的厨子的“专业化”,他们在炊具上也有所引进,同时他们获得的报酬也不断增加,主人家办事不得不在“打杂货”——准备材料的时候,租用家里不常用的炊具,这时盘子、碟子和碗筷也就顺便一道租用。厨子的“专业化”同时也要求切菜配菜的“下手”提高相应的“专业化”水平,而互助机制中的妇女也越来越达不到要求。真正比较成熟的厨子也逐渐发展了自己的一帮下手,而这样的职业化的厨子往往在农家乐和餐馆谋生。市场总是在人们有需求的时候就为此作好了准备。于是要办事的主人家就连带厨子及其下手一并请到家中办酒席,按照市场化的价格给付报酬。在家中办,不如在农家乐和餐馆办,那里有现成的“大锅大灶”、炊具和桌椅板凳,还有比较宽敞的场地厅室供客人娱乐消遣,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主人家为少图麻烦,因而往往选择农家乐或餐馆,这时办招待的场所也逐渐市场化了。需要说明的是,在家中办往往要节省一些,于是现在办酒席的场所就有了两种:在家中或在农家乐、餐馆。

把厨子请到家中办酒席,一般分为“小包”和“大包”两种形式。所谓“小包”,就是把厨子及其下手请到家中,厨子还带来了桌椅板凳、杯筷碗碟和需要用到的炊具,洗菜、切菜配菜、收拾饭桌、刷洗杯筷碗碟甚至打扫清洁都由厨子的一帮人搞定,主人家只需要备好做菜所用的材料以及香烟、酒水就够了,这种方式目前给付报酬的标准一般为40—50元/桌。如果按照主人家和厨子的协商,做相应的菜品的材料也由厨子及其下手准备的话,就是所谓的“大包”,这种方式目前给付报酬的标准一般为280—320元/桌。而如果在农家乐和餐馆办的话,则一般只采用“大包”的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市场化的办酒席方式都不再需要以往的那种互助机制,所需要的只是人们更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更为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那种通过互助增进感情和培育共同体意识的功能也随着互助机制的被侵蚀而逐渐消逝了。

五、征地、农民闲暇与人生价值

关于征地中涉及的赔偿和安置问题,市级和县级下发了统一具体的执行文件,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遗留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征地及其相关问题

1.征地补偿、拆迁赔偿

征地一次性的土地补偿费为28000/亩,青苗补偿费为700元/亩,只补一年,另外还有房屋拆迁的赔偿费用等,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拆迁赔偿标准可参见《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青苗补偿费都按时发到了农民的手中,但是不少农民对土地补偿费发放的意见很多,主要是有两个原因:一是嫌地“卖”的不合理,太便宜了;二是有的村社没有将所有的补偿费用一次性全部发到农民手中,有诸如代缴社保费、留作村社集体公共建设之类的说法。房屋拆迁的赔偿费,尽管都直接全额发放到了农民手中,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还是遇到矛盾,主要原因就是有村民认为赔偿标准不合理、太低。极少数村民要坚持闹下去,这些人往往被村民们认为是“说得起话的人”或者称他们为“叫鸡公”,这些人往往会被叫到镇政府去,“在多给点好处的情况下,就不闹了”。多数村民抱着一种从众心态,“大家都一样,人家都过得起走,你为啥过不起走呐!”还有一种原因,就是这多数人认为自己是“说不起话”的人,不愿做无谓的抗争。

还有一种叫做“集体土地出租”,就是农民将自己分得的责任田重新交给集体出租,农民按责任田的多少获得租金收入,租金一般按照“双七百”标准给付,即按照“700斤大米/亩和700斤小麦/亩”的市场价格给付,这一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浮动。给付由租地法人和村会计(文书)按市场价格核算,一年两次核算两次发放,第一次在每年5月底核算,6月初发放,第二次在9月底核算,10月中旬发放。据某些村干部解释,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不少人的日常生活来源主要就是靠租金收入,如果一次性发了,有的人就拿去乱花了,或者拿去‘赌’了。这会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

2.新居建造

失地的农民利用征地补偿款、旧房拆迁赔偿款和家中的积蓄,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内按规划的要求建起外观统一的安置房。新房一般按“上层住屋下层商铺模式”建造,有四层或五层,每户之间没有间隔,以“一”字排开,一般第一层为门面(拆迁和新居安置协议上,一般按家庭人口数,一人一间门面,每间门面45m2),第二层有的建成一个通厅(主要考虑到出租给服装加工老板),有的建成居室,更上面的几层一般都建成居室,用来自住或出租。有些村社的安置房是以集体的形式发包出去的,这就出现几个问题:一是每个门面并没有按45m2/间的标准建,出现了另外两种标准——41.4m2/间和36m2/间,引起了有些村社村民的不满。下文将介绍一起因此而引发的越级上访事件;二是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我们在土地四社看到的和村民反映的,墙上的水泥用手一抠,就成块地往地上掉,农民也因此怨声载道;三是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问题,因为要建成统一的房子,旧房拆迁赔偿款一般不够建新房之用,农民需要另外自筹资金,不少农民因而陷入债务之中,增加了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

在新房建成之前,失地农民有的租房,有的投亲靠友,按照80元/月的标准获得过渡费补偿,发放10个月[5],但80元根本不够支付租金,10月之内多数不可能住进自己的新房,而这超出的部分都由农民自行负担。这也是农民的抱怨原因之一。

3.社会保障安置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善解决。失地的农民得到了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和安置费,政府只是鼓励并劝说买社保,实际上买了社保的多数只是上了年龄且有一定积蓄的老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因为从他们缴纳社保费用的次月起,就可以每人每月领取280元的保险金。未到这一年龄的大多没有买社保,因为建新房子不仅用完了他们原本不多积蓄,而且还背上了债务,他们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筹措到买社保的资金。[6]其次,农民对政策的说法和理解不一,有人觉得市、县政府(征地单位)替失地农民买了社保,有人觉得市、县政府把钱拨给了镇,镇应该替农民买,还有的认为政府把企业或开发商为农民买社保的钱的截留了。也就是说,农民并不是十分清楚具体的政策安排,不清楚失地农民社保费用的分摊机制。再者,政策的多变性,也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比如已到社保年龄的缴纳标准在2007年前就有几个:有缴22000多元的,有缴18000多元和15000多元的,还有的只缴纳9100元的;2007年7月1日后,新发生征地的失地农民(含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参保,由征地部门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在其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60%作为个人缴纳部分,并一次性划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40%由征地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做到应保尽保。这就给农民缴得越早越吃亏的印象,产生了观望等待。

第7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一)在征地和补偿问题上矛盾突出

一是宣传不到位。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土地征收前,要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要切实落实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农户,告知被征地村委会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及相关规定。目前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一是公告告知,公告告知虽然张贴于显要位置,但是有部分农民并不留意,由于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公告会被损坏或者毁灭,致使很多村民不能及时知悉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及政策;二是召开修文县工程征地宣传动员会,将村干部、村民召集起来开会宣传政策,但由于时间短暂、工作人员少农民多,对于农民的困惑不能做到――解答,使很多农民未能对征地信息充分了解,所以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以桃源河水库工程来说,由于宣传不到位,当地村民对相关政策和规定没有充分了解,致使在征地实物调查结果一榜公布后158户农民上访。另外,征地工作组在一些时候主要是依靠村干部来传达政策信息,由于村干部工作的随意性,未必能及时有效地把信息全面地传达到涉及征地的农户家。由于信息或者信息片段缺失,农民没有充分知悉征地拆迁政策,容易误解。

二是工作欠严谨。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流程,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时间并通知村组干部和被征地农户到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村委会、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在征地调查的时候,需要三方人在场(项目征地组成员、村干部、农户需在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项目征地组成员在场调查。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农民对调查公示的内容不认可。例如在修文县桃源水库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一榜公示后,群众来访的158件案件中,90%以上的都是错记土地面积、漏数林木棵树等问题。现实中也存在个别村民为了多领取赔偿款,自己在征地组调查后偷栽果树到土地中,但如果征地工作人员在调查测量时把农户叫到现场确认,这种现象就极少出现。

三是信息公开不透明。部分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过程中意识上对农民存在偏见,害怕在征地时农民漫天要价,所以在与农民沟通赔偿款时藏着掖着。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担心赔偿款不够公平,又没有得到详细真实的公开信息,容易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从而会与征地人员反复地谈价格和条件。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是养老保障方面问题突出。由于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养老保险方面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由于需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部分农民由于征地款数额有限,补缴养老保险后手中的钱所剩无几,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另外,有一部分交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在四五十岁左右,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够充分,认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需要等到60岁以后才能领养老金不能马上得到收益不合算,使村民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弱。

二是失地农民就业难。目前修文县的失地农民中,年轻人员大多已在外地或者本地的厂矿企业打工。就业困难失地农民主要是年龄45岁以上的农民,由于受教育较少、基本没有一技之长,长期靠在土地上劳作生存,年龄较大等原因不受用人单位欢迎,多数人不能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以后的生活极不稳定。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对工资和工作环境不满意,认为工资低,不习惯被约束,于是从事简单的零工或者走自主创业之路。根据抽样调查,从事简单零工的人员虽然计件工资较多,但是不能保证长期有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大多是独立工作无法融入群体;自主创业人员大多从事食品加工零售、运输、服装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餐饮等,无独立门面承担租金较少者的收入相对稳定,有独立门面租金承担较多者在营业一年左右60%以上难以为继,究其原因是对市场的认识不足,对所从事行业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创业全凭一腔热情。综合看来,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应该分类分析,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促进就业。

二、对策

(一)统筹兼顾做好群众工作

一是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宣传。宣传教育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要尊重民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为征地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除了做动员会,在媒体、宣传栏、动员会议上宣传外,为了更好地了解被征地村民的诉求,要挨家挨户地进行走访,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范围、征收的赔偿标准、安置补偿等政策给农民讲清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把补偿问题无弹性地说全、说细,对遇到的难题归纳后交上级部门研讨解决。要及时公开工作进度、拆迁补偿标准,消除村民的疑虑。在阳明文化园区拆迁中,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编印了《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宣传手册》,将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意见、征地后的生存问题的保障措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方面的规定都写入宣传册,这些资料内容齐全,涉及面较广,规定细致,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的信息需求,及时准确地传达了政府的信息。

二是科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对涉及征地拆迁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国家、省、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土地房屋的丈量、登记、勘验等具体方法;聘请富有征地经验的同志与培训人员分享交流体会,分析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习国家、省、市各大会议的精神理念,充分树立“服务为民”思想意识,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换位思考,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改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在拆迁工作中搭建能被村们充分认可的工作组队伍。因为在城市周边大多数土地属于不规则的图形,而每一分一厘都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地调查、丈量的数据关系到赔偿补偿,极为重要。由于修文县的房屋土地丈量等工作,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完成,而是请拆迁公司介入测量的,当地村民对此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组织征地测量队伍时,配备了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用地单位的人员、农民信任的村干部以及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这样既可及时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又可避免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各项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

二是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质量。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其次,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再次,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推行就业优惠政策,创新再就业机制,帮助失地农民创业发展。还可与征地项目上的工程进行协商,企业招工岗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扎佐工业园区的贵钢、黔轮胎厂等,可将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优先考虑给失地农民,确保其能有经济来源。

(三)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8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常住人口呈现老龄化发展趋势,城市对外来劳动力需求亦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在大城市部分郊区城镇或农村,外来人口总数已远超过本地常住人口数,有形成小范围内聚居趋势。以上海2011年12月人口统计数据为例:奉贤区有常住人口52.2万余人,外来人口有85万余人;松江区有常住人口57万余人,外来人口有153万余人;青浦区有常住人口46万余人,外来人口有81万余人;金山区有常住人口42万余人,外来人口有51万余人。而同期市中心城区情况是:黄浦区常住人口60万余人,外来人口24万余人;卢湾区常住人口30万余人,外来人口11万余人;长宁区常住人口61万余人,外来人口24万余人。以上外来人口数据仅是截至目前对在上海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统计数据,还不包含大量短期来沪、流动性更强的外来人口。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外来人口与本市常住人口比例,郊区远高于市区,大量外来人口在城市郊区形成聚居生活趋势明显。

大量外来人员在城市郊区逐渐形成聚居生活的成因包括:一是生活成本因素。由于市中心房价及其它生活成本远高于郊区,而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后主要从事一些基础性建设工作,来沪之前许多人都有在农村生活经历,相对高昂的生活成本更容易使大量外来人口首先选择在城市郊区生活,较为相似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外地来沪人员在郊区形成聚居趋势。二是人口流动因素。城市郊区本地人口因工作就业、子女上学、房屋拆迁等诸多原因逐渐向市中心及其他就业、就医、就学等经济及生活条件更为优越的地区迁移,这就造成郊区劳动力缺口及大量房屋空置,大量外来人口到来有利于填补郊区城镇及农村的劳动力空缺,大量廉价、空置房屋出租也有利于外来人员临时安置。三是经济发展因素。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建设,城市经济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市中心逐渐以商业、金融业及其它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而过去的一些工厂由于土地及劳动力成本因素逐渐向郊区迁移,而市中心建设相对于郊区而言呈饱和状态,郊区新农村及新城建设则有蓬勃发展趋势。因此,大量外来人员随着郊区经济建设需要而迁入郊区工厂、工地及其它新兴产业周边城镇及农村形成聚居。四是历史习惯因素。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人口因经济发展需要而发生大迁移,在这过程中同村、同乡甚至大量同县人员迁往某一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现象较为普遍,这与我国几千年来的重视家庭、家族、同乡观念的文化传统戚戚相关。在现实生活中先行迁移入城市的外来人口为家人、朋友及同乡介绍谋生方式或暂住地的情况较为普遍,大量同籍贯外来人员有在城市郊区形成小聚居的特征趋势。

二、郊区派出所在开展外来人口聚居区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郊区城镇规模不断扩大,交通日趋便利,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种矛盾纠纷类型繁多,特别是城市郊区派出所工作量不断加大,外来人口管理已成为基层派出所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的巨大差异导致在各类基层警务工作中时常遭遇误解

大量在城市郊区生活的外来人口由于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生活习俗与新的生活环境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磨合融入新的社会环境又非一朝一夕之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各类纠纷。基层民警每天面对大量的涉及外来人口的“110”接处警,其中纠纷类报警占了大部分,不仅包括治安纠纷,而且包含了劳资纠纷、债务纠纷、消费纠纷等大量的非警务纠纷,在处置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的不熟悉,对解决问题途径的陌生,以及对解决问题的迫切心情等状况,都容易对基层警务工作造成误解。“110”既是这些外来人员所知悉的少数几个求助途径之一,但其对“110”的权限及职责理解上的扩大化导致的信任危机,已成为困扰基层工作的一大难题。

(二)在全球经济低迷,我国政府调整经济增速的宏观大背景下,企业的生存环境直接影响到外来人员聚居区的稳定

市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工厂及生产企业用工均需要大量外来劳动力。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低迷、我国经济发展减速的大背景下,许多建设、开发项目不得不减少投入或放缓速度,部分工厂及企业自身面临生存困难,对目前及下阶段用工人数有所限制或者缩减规模。而外来人员聚居区又缺乏像城市常住人口同等的社会保障,一旦失去工作或者减少收入则对其环境产生较常住人口更大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外来人口聚居区的整体稳定。

(三)对外来人员管理存在“重登记、轻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对聚居区外来人员动态、舆情掌握不全

面导致工作被动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剧,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城市外来人口的管理力度。但在基层派出所的实际工作中,对外来人口管理“重登记、轻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外来人口在办理居住证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政府部门对外来人口缺乏有效的后继服务及管理,外来人口与所在居住地社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导致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在开展外来人口工作时缺乏抓手,难以有效掌握动态及舆情,一旦发生纠纷或,缺乏事前预警能力,后继调查、化解等工作又会因此变得被动,难以深入开展有效说服工作。

(四)外来人口聚居区的综合治理工作难度呈逐年递增态势

社区管理作为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环节和关键因素,在第一时间往往能收集各种涉稳信息,组织开展大量调解、化解工作。目前我国社区管理模式基本是建立在常住人口登记制度之上,依托就医、就学、就业等社会保障开展工作,对社区常住人口而言具有较好服务、保障功能。但对于外来人口而言,社会保障目前在我国主要还是与户籍连在一起,虽然近年来在外来人口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有所调整,但总体而言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仍无法享受到与常住人口一样的社会保障服务。而派出所社区民警及其他社区工作人员由于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工作抓手,再加之语言、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外来人口聚居区开展工作时往往力不从心,甚至还存在畏难心理。久而久之外来人口聚居区工作成为一项大家都畏难的社区工作,综合治理难度逐年增加。

(五)外来人口犯罪率高于城市平均水平现象较为普遍,外来人员聚居区治安防范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以上海各郊区看守所羁押统计数据为例,全部被羁押人员中外来人员所占的比例均超过70%以上,刑事犯罪比例有不断攀升趋势。二是以地缘、亲属为纽带的团伙犯罪形式较为显著,团伙内部关系较为密切,攻守同盟较为牢固,此类团伙犯罪形式较之一般犯罪也易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三是外来人口子女犯罪比例较为突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绝对多数。部分郊区民办学校的管理松散,父母忙于生计而疏于对其子女关心,一些人因年龄较小无法找到合适工作而造成心理空虚等,这些因素均是外来人口子女违法犯罪率上升的成因。

三、维护外来人口聚居区社区稳定工作的重要性

(一)维护城市外来人口聚居区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需要

近几年,法国巴黎、英国伦敦、意大利罗马均发生过大规模骚乱,骚乱参与的主体是城市外来移民。发生骚乱的这些国家的移民政策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移民引入社会以后,在城市郊区建立大量的移民居住聚集区,移民被统一安排住在那些地方,虽然移民为社会发展建设做出很多贡献,移民与国家主流社会其实是分裂的,新移民聚居区的高犯罪率和文化隔离现象突出,犯罪率高出平均水平2倍以上,甚至3倍之多。当地警方在对待移民聚居区问题上又出现两种极端:一是高犯罪率使得警方对此给予了更多的注意力,警方在巡查、安检等领域区别对待的做法让很多移民聚居区感到了压力;二是警方对待移民族群慎之又慎,为了避嫌,警察有意避免“截停搜查”,反而又滋生治安隐患。骚乱的导火索往往看起来微不足道,但是骚乱造成的经济损失、族群隔阂以及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却是超乎寻常。因此,笔者认为维护城市外来人口聚居区稳定是促进社会融合,维护社会长远稳定的必然需要。

(二)维护城市外来人口聚居区稳定对于城市经济长远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未来大城市建设将不再倡导进行中心城区的外扩,而是通过打造郊区新城,以卫星城的形式来容纳城市未来的产业发展和人口导入,以解决目前城市发展中遇到的包括城市用地呈现“外延式增长”,城市空间结构亟待优化,人口空间分布不尽合理,产业经济转型压力大,第三产业没有明显提升等瓶颈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大城市已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城市常住人口出生比例偏低,为给社会注入新的活力,并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必将引进大量劳动力。维护外来人口聚居区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城市“年轻的活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带来足够多的劳动增长力与消费增长力,对于整个城市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维护城市郊区外来人口聚居区稳定是维护城市治安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国内一线大城市郊区外来人口数量正迅速接近或者超过本地常住人口数量,相关犯罪率远高于本地常住人口。再从郊区派出所居住证办理情况看,在郊区外来人员以地缘、亲属关系为纽带聚居的情况较为突出,而外来人口涉及到的盗窃、“两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高发类案件中以地缘、亲属为纽带的团伙犯罪往往又较为突出。因此,根据社区发案特点落实好郊区外来人口聚居区重点区域及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对于维护城市的治安稳定,减少城市发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对加强郊区外来人口聚居区社区工作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纠纷调解联动机制,紧密依托社区现有综合治理资源化解矛盾

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各种矛盾纠纷类型繁多,郊区派出所工作量近年来有成倍递增趋势,各类纠纷调解已成为基层派出所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有相当多的纠纷由于牵涉到债务、房产、租赁等非治安问题,有些纠纷还涉及到其他有关单位、部门,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解决的,调解的难度比较大。调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必须形成社会合力,才能产生良好效果。一是要充分发挥公安调解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先期介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其成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建议有关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调处纠纷的相关法规,特别是对赔偿标准等常见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赔偿机构及先行赔付标准,为基层单位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理顺公安、司法、综治等部门及法院、街道办事处对纠纷的管辖权限和职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全域覆盖的大调解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改进人口管理模式,登记与管理并重,充分发挥政策优势为外来人口聚居区做好服务工作

人口管理工作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重要工作,郊区基层派出所除在做好外来人口居住证办理工作前提下,应当提高对外来人口聚居区的服务意识及能力。一是派出所在居住证办理时可以结合当前城市外来人口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开展宣传,要重视外来人口聚居区的群众对政府关于当前子女就学、家庭就医及就业保障方面政策调整的知晓率,使办证群众了解居住证办理不仅是管理需要,更是一种服务需要。二是立足以辖区用工单位基础信息采集为抓手,及时掌握辖区各单位外来人口用工情况,并根据用工状况完善外来人口管理、登记情况变更,加强与辖区工会、司法所等部门沟通联系,完善外来人口用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使外来人口与辖区派出所警民关系更加和谐。三是利用现有警情回访机制,及时了解涉及外来人口的工作效果,针对部分矛盾纠纷“解而不和”的“假效果”现象,创新工作机制,由民警及时出面组织乡镇党员干部及一些在当地威望较高、知法明理的社会力量,让他们进一步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进行“二次调解”,确保实效。

(三)通过宣传引导取得外来人口聚居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依托社区建立稳定可靠的群众基础

一是社区治安打击应依托群众。建议重视加强与外来人员聚居区的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加强与聚居区居民的沟通与联系,以群众路线加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二是在外来人员中加强阵地及秘密力量建设,在前期宣传基础上取得外来人员聚居区居民对派出所治安防范的支持与理解,强化对违法犯罪信息的获取力度。三是社区治安要突出打防重点,对于民生危害较大的侵财类犯罪应当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加强对易于发生销赃、窝赃的地点及单位监控力度,做到对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形成威慑。四是对因纠纷引发的各类一般治安案件要加强调解及后继处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外来人员来沪后在社区内与人和谐相处的意识,减少因生活习惯或观念不同而产生寻衅滋事、斗殴类案件高发的现象。

(四)加强社区警情分类指导,在实践中探究打防结合模式

一是辖区派出所要根据情报信息平台中“110”报警及发案情况做好动态分析,改变以往控案的思维模式,及时掌握辖区内治安特点,从中排摸出重点防控区域,加强重点区域防控措施。二是派出所根据治安防范情况,从中寻找作案人员特点,利用居住证管理、宾旅馆住宿登记等社区警务工作为抓手加强重点区域及人群管理工作。三是与社区多部门协作加强对外来人口子女的关心,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引导他们就学、就业,提高外来人口整体文化程度及法制意识,尽可能降低此类人群犯罪率。

第9篇:土地纠纷赔偿标准范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省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矿、交通、国防、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用地,以及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 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的勘查、规划、保护和利用,都必须依照本条例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农业部门是土地的管理机关,负责掌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和办理征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包括建制镇,下同)规划区内的土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搞好自然资源调查,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国家所有的林业用地;

(三)国家依法没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国家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

(五)经批准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六)经批准划给农民(承包者)使用的国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下列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九条 为了确认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所有单位和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和土地使用证所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拨用。已征用和拨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禁止买卖、变相买卖土地或者以其它违法方式侵占土地。

地上附着物的买卖、租赁或转让,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按本条例第五条确定的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各方均须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

第三章 农业和牧业用地

第十三条 所有使用农业用地的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使用土地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搞好经营管理,保持水土,涵养土质,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得自行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另作他用。上述单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基本建设的和因特殊需要必须划拨的,均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村镇(包括乡村居民点、村庄、集镇,下同)的建设规划,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动。

制定村镇建设规划,要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农民(包括农村非农业户,下同)和村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服从村镇建设规划,不准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使用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经乡人民政府审批其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和标准,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用地面积,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八条 由于迁居等原因腾出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如仍作宅基地转他人使用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迁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而出卖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时,买方要重新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城乡国营、集体企业单位确需从耕地上取土生产砖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别按照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农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开矿和毁田打坯、烧砖瓦等,不得弃耕弃管。违反者,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草原管理,保护草原资源,搞好草原建设,积极治理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场,不断提高草地生产能力。严禁垦草开荒、破坏草原设施、草场资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区、疗养区范围内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保护区内占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的,须征得保护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围内现有生产、建设单位在土地及资源利用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条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国营渔场范围内的土地,由国营渔场使用。

经批准定期经营天然泡沼的生产单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权继续使用。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各类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土地规定执行。

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水利工程,须由主办单位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要用受益单位土地或未拨用的国有土地予以调剂。调剂不了的,由受益单位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非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予以调剂,或由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给予土地补偿费。

县与县之间联办水利工程用地,须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工矿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批准因工程建设和开发地下资源,妨碍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的资源和设施时,由建设或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或新建。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占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经铁路或公路部门同意;需要收回时,使用单位要无代价交还。

位于城市的铁路留用地的规划、利用,必须服从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关征拨用地规定执行。

筑路、养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解决。如需从公路用地外有收益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须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从城市规划区外的公路沿线附近的荒山、河滩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筑路材料,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付补偿费用。公路部门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得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办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办单位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使用该路的单位调剂补偿,或参照有关征地规定,付给补偿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进行农村道路建设,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铁路、公路绿化林或防护林,要在国家规定的用地内种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均为城市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由城市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征地规定统一办理征用事宜。

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和征用后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设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含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还要征得土地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扩建居民点和企业、事业单位,其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要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章 林业用地

第三十三条 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林间空地、宜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属国家的林业用地,一律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凡属集体的林业用地,林业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凡按政策规定划给非林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林业用地,不准改作他用或扩大占用面积。

划给个人使用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荒坡、沙丘等宜林地或其他林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严禁集体和个人在林地内开垦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作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退耕还林。

第三十六条 征用集体林地和拨用国有林地,必须征得林业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地手续。

第八章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被征、拨地单位和群众必须服从,不得妨碍、拖延和阻挠。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定额,禁止多征、早征,杜绝浪费土地的现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三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必须一次申请报批,可分期拨用。

凡有“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治理“三废”设施的规划,方能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临时抢险、防洪等紧急用地,可先占地施工,后补办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征、拨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或国有林地,须向被征、拨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交用地申请书。附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征、拨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耕地、园地三亩以下(含三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下(含十亩)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三亩以上、五亩以下(含五亩),林地、草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含二十亩),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下(含三十亩),县城、镇、工矿区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下(含三亩),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五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林地、草地二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其它土地三十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县城、镇、工矿规划区内菜田三亩以上至一千亩以下,各市规划区内的菜田一千亩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拨用省属林业局管辖的国有林地,面积一千亩以下(含一千亩),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耕地、园地、林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一万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

外省来我省征、拨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城市规划区内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征用城市远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

征用果园、精养渔塘、苇塘、条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集体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拨用国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林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拨用有收益的其它国有土地给原用地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对征、拨用土地上的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建设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在开始协商征、拨地方案后,违背农时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菜田),还需向被占地所在城市缴纳新菜田建设费,统一上缴地方财政,用于新菜田建设。

(二)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包括菜田),每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按上述规定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由建设单位按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面积比例人数予以安排,并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如安排有困难,可向当地有关部门交纳安置补助费。由当地有关部门安排。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并条件的,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处理,用于安置其他人员的就业(包括自谋职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

(三)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赔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除将地上个人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均应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置群众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第四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属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凡属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土地管理机关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临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积乘以该土地每亩平均年产值逐年付给原用地单位土地使用费。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按恢复工作量向原用地单位支付费用,及时归还。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土地,确需补偿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原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不准在临时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 在征、拨用土地范围内发现文物、古迹和无主财物时,施工和用地单位要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得破坏和窃藏。

第四十六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基本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管理机关要严格掌握土地的补偿、补助、赔偿标准。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条例,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者。

二、维护土地政策、法律,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有重要贡献者。

三、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者。

四、在农房建设上不占耕地,节约用地,成绩显著的乡、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规划、登记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城市建设部门和林业部门按其管理范围执行制裁:

一、买卖、变相买卖土地者,其土地交易无效,并没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对直接责任者、指使人处以罚款。

二、未经法定审批手续占用或多占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者,责令其退还土地;地上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没收,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占地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四、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自然资源,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责令其退耕还林、还草,赔偿经济损失,并对其单位、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罚款。

五、不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赔偿经济损失、治理恢复土地等规定者,责令其执行并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处以罚款,擅自提高补偿、补助或安置、赔偿费用者,对主管人处以罚款,并追究批准机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六、以无理要求阻挠征、拨地,或不按本规定如期交出被征、拨地,影响建设施工者,责令其按规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对被征、拨地单位主管人处以罚款。

上述各款中的赔偿金和罚款由企业单位支付的,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由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从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对非法占地建设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投资或造价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计算;对个人支付的,最低不少于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总收入。收缴的罚款上缴地方财政。

对不服从经济制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借土地纠纷,煽动群众闹事,破坏生产秩序,或造成人身伤亡,和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或控告。

对土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从重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过去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