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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壤改良 措施
中图分类号: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6-01-01
1.土壤改良的阶段
土壤改良工作一般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逐步实施,以达到有效地改善土壤生产性状和环境条件的目的。土壤改良过程共分两个阶段:
①保土阶段,采取工程或生物措施,使土壤流失量控制在容许流失量范围内。如果土壤流失量得不到控制,土壤改良亦无法进行。对于耕作土壤,首先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
②改土阶段。其目的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改良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改土措施主要是种植豆科绿肥或多施农家肥。当土壤过砂或过黏时,可采用砂黏互掺的办法。。
2.土壤改良的意义
(1)苗木培育周期长,而且是全株利用,土壤养分消耗大,需要通过土壤改良来补充。
(2)育苗活动及土壤天然缺陷产生的土壤养分不足和结构不良,需要通过土壤改良来调节。
(3)树木正常生长所需要的有益生物,苗圃中常缺乏,需要人工添加。
(4)合理施肥可以有效调节土壤肥力,有效促进苗木产量和质量的提高。
3.土壤改良的几点措施
3.1合理使用化肥
根据农作物的目标产量和土壤养分的测定值,确定施肥量、施肥种类、施肥时期等,这样有利于土壤养分的平衡供应,以避免盲目施肥,减少浪费,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化肥应与有机肥合理混用,在肥效上达到互补,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土壤结构,防止土壤板结;由于微生物肥料具有无污染、提高作物品质、改良土壤、增加土壤肥力等优点,应大力推广和施用,从而减少对化肥的需用量;施用长效氮肥和氮抑制剂。长效氮肥由于供氮比较缓慢,不会造成土壤中无机氮素的快速升高,使施氮周期符合作物需肥规律,尤其在蔬菜作物上可大大降低硝酸盐的累积和施用次数,经济效益显著。氮抑制剂是一种可使有效氮缓慢释放的化学品,如氮吡啉、双氢胺等,可显著减少蔬菜中硝酸盐含量,从而改善其品质。
3.2施用土壤调理剂和新型植物生长素
农药在作物体内残留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减少农药用量,首先选择施用免深耕土壤调理剂。该剂是一种生物化学制剂,对作物无毒、无副作用,可打破土壤板结、疏松土壤、提高土壤透气性、促进土壤微生物活性、增强土壤肥水渗透力、减少病虫害发生,从而减少农药的用量。在保护地蔬菜生产的中、后期,由于大水漫灌、人工踩踏等原因而发生土壤板结,极不利于根系对水分、营养的吸收。因此,该调理剂尤其适用于保护地蔬菜生产。其次施用一些新型植物生长素来增加作物的抗逆、抗病性能,从而减少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以达到改善作物品质的目的。
3.3推广应用可降解农用地膜
自觉清除农田残膜,把收集到的废膜统一进行合理的回收利用,同时减少有毒农膜的购买使用,可用黑色药膜或黑色可降解膜。
3.4采用微灌工程合理灌溉
目前微灌形式有滴灌、渗灌、微喷和涌泉灌4种。在保护地生产中,应根据不同作物选择与之适应的微灌方式。
3.5施用充分腐熟的有机肥
未腐熟或腐熟不够的有机肥,由于碳氮比(C/N)过高,土壤微生物难以分解,作物很难利用,而且新鲜的禽畜粪含盐较高,作物不但不吸收,还容易加剧地下害虫的为害。腐熟的有机肥是一种养分较齐全的肥料,大量施用可改善土壤的理化性状,具有改良土壤、培肥地力的作用,有益保护地蔬菜生产。
4.土壤改良的具体方法
4.1酸性土壤改良方法
使用石灰中和酸性,每亩每次施40~50千克石灰,以后每次施用量减少1/2,直至改造为中性或微酸性土壤。施绿肥,增加土中有机质,达到改善土壤酸性的效果。增加灌溉次数(水田可串灌),冲淡酸性对作物的危害。种植耐酸作物,如油菜、水稻、茶、桑、红苕、果树等,边利用边改造。增施碱性肥料,如碳酸氢铵、氨水、石灰氮、钙镁磷肥、磷矿石粉、草木灰等,对提高作物产量有好处。
4.2碱性土壤改良方法
所谓盐碱土也叫盐渍土,是指土壤中含有过量可溶性盐类的土地,包括盐土和碱土两种性质不同的土壤。所谓盐土,主要是指土壤内含有过量水溶性盐分的土壤,多属中性盐,呈碱性反应,pH值在7―8之间。因此,我们应使用酸性肥料,如硫酸铵、硝酸铵、氯化铵、过磷酸钙、磷酸二氢钾、硫酸钾等,定向中和碱性。种植耐碱作物,如棉花、豆科作物、麻类、地下结实作物、麦类等,边利用边改造。加深耕层,三沟配套,降低水位,逐年洗碱(盐)。多施农家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增强土壤的亲和性能。
4.3黏性土壤改良方法
掺沙质土,改善土壤耕作性。经常清理三沟,增加土壤通透性,协调水、肥、气、热、菌的矛盾。多施有机肥料,促进土壤团粒结构形成。勤中耕松土,加速肥料的分解释放能力,为作物幼苗及时供给有效养分。
4.4沙质土壤改良方法
砂性重的土壤一般表现为过分疏松,漏水漏肥,有机质缺乏,蒸发量大,保温性能低,肥劲短,后期易脱肥。一是大量施用有机肥料。这是改良砂质土壤的最有效方法即把各种厩肥,堆肥在春耕或秋耕时翻入土中,由于有机质的缓冲作用,可以适当多施可溶性化学肥料,尤其是铵态氮肥和磷肥能够保存在土中不流失。二是大量施用河泥、塘泥,这也是改良砂土的好方法。如果每年能每亩施河泥4~10吨。结合耕作,增施有机肥,使肥土相融:由于在日光温室新建过程中富含有机质的表层土大多被取走,故此新建温室首要的问题是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土壤有机质具有提供作物所需要的养分和提高养分的有效性,改善土壤的理化性状,增强土壤的保肥性能和缓冲性能的作用。几年后土壤肥力必然能大幅度提高,过度疏松漏水,漏肥的情况将有改善。三是在两季作物间隔的空余季节,种植豆类科蔬菜,间作、轮作,以增加土壤中的腐殖质和氮素肥料。四是对砂层较薄的土壤可以深秋压砂,使底层的粘土与砂土掺合,以降低其砂性。
4.5冷凉土壤改良方法
增施农家肥,改善土壤结构。三沟配套,降低水位,排明水、滤暗渍,经常中耕破板(水田则泥脚薅草),提高土温。.多施磷钾肥(因冷浸田多缺有效磷肥)和暖性肥(如牛马骡粪、渣肥、火粪土、稻草及作物茎叶等),促根壮秆夺高产。水旱轮作(3~5年轮换1次),减少病、虫、草害。
4.6瘦土壤改良方法
种植豆科或绿肥作物,提高土壤含氮量,如红花草子、箭舌豌豆、草木樨、黄花苜蓿、柽麻、蚕豆、油菜等。增施氮素含量高的肥料,如尿素、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等,提高土壤肥力。逐年加深耕层,促进土壤熟化,同时施足农家肥料作底肥,则改造力度更大,效果更好。清除土中的砂砾石块,减少“吊气”死苗,确保密度和稳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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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日本;农业;工商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对小规模农户进行改造,提高其作为市场主体的综合竞争力,是日本农业政策的长期目标。完成此目标需要实施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深化,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等。工商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是农业生产实现组织化、规模化和高效化的有效载体。因此日本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助推工商企业以各种形式进入农业领域。
一、企业参与农业的背景
(一)农业农村问题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
经过二战后的,日本确立了土地私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增长,日本很快出现了农村人口减少,农业人口老龄化,农业后继乏人,抛荒地增加,粮食自给率下降的问题。这些严重问题直接拷问的是,家庭型农业经营面临诸多瓶颈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靠谁来保证农业农村的长久发展。即日本农业面临如何培育微观经营主体的问题。自二战后,农户被政策定位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主体,随着农业结构改革的推进,日本逐渐转变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范畴界定,政策上微观经营主体的定位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中核农户”,90年代以后的“认证农业人”(包括家庭和法人组织),2007年以后的以村落营农为代表的组织经营体这一变化轨迹。随着政策要求村落营农采取“法人”经营的形式,“法人”成为政策重点培育的农业经营体。在日本2005年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将认证农户、村落营农、法人组织视为三大农业生产主体,计划至2015年培育30至33万的认证农户、1万个左右的法人经营体、2万至4万个以村落营农为主的任意性组织经营体,而现状是至2010年,认证农户数量达23万多,法人经营体约为1万7千个,村落营农约为1万4千个。从结果看政策诱导取得一定的成功,其中法人经营体的实际数量大幅超过计划数量。法人中即包括以自建或出资等形式参与农业的工商企业。
(二)农地制度和农业政策改革
一般的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曾被视为禁忌,严格受到1952年出台的《农地法》的限制。该法是战后日本第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所有和利用的法律。农地法严格限制工商企业以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农地。而自1990年后,面对农业农村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法律上逐渐出现了放宽限制的动向。首先1993年解除了企业对“农业生产法人”(不允许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不能出资的限制,允许公司以出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法人的经营。自2001年允许农业生产法人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参与农业,但对公司股票转让加以限制。2003年创设“农地租赁特区”制度,也称“农业特区”制度。该制度的创始初衷是解决农村地区的弃耕地和抛荒地问题,具体做法是经国家政府部门认定后,在弃耕地问题较严重的市町村设定“结构改革特别区域”,市町村或进行农地斡旋的行政机构可以向一般企业或者NPO法人出租该区域的土地。正如制度的名称所示,虽然政策上解除了对企业直接获取农地的限制,但企业获得农地的方式只限定为租赁形式。此后依据2005年9月修改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实施“特定法人租借事业”。该事业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和NPO法人等以租借的方式,尤其是鼓励租借抛荒地或弃耕地,参与到农业生产。该事业将仅限于结构改革特区的企业租赁农地行为扩展到了全国,不问法人采取何种组织模式或从事何种行业,一般企业均有资格以租赁土地方式参与到农业,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
2009年日本大幅修改了《农地法》,彻底解除了对企业租赁土地的形式限制,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租赁抛荒地、弃耕地或普通农地,土地的租赁期限也由原来的20年延长至50年。日本先后用10多年的时间,不断修改农地相关法律,制定优惠政策,为企业进入农业扫清制度上的障碍。尤其是农地法经修改后,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步伐加快,形成了企业参与农业的热潮。
二、企业参与农业的现状
(一)企业参与农业的方式
以是否利用土地为分类标准,企业参与农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畜产和设施农业等非土地利用型的农业生产活动。进入这些领域不受土地法的限制,所以一般的工商企业均有机会进入,这是广义上的企业参与农业。而土地利用型的农业生产严格受到《农地法》的限制,因此以企业是否可以获取农地、及实际是否参与到农业生产,现实中又可看到四种形式。
1.企业成立农业生产法人的形式。根据现行的《农地法》,农业生产法人有资格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法,参与到土地利用型农业。实际操作方法通常是企业经营者或者员工以个人身份出资设立法人,获得土地后成为农业从业人员。该法人一般以分公司的形式,组织实施农业生产。
2.企业向农业生产法人出资的形式。与农业生产法人有交易关系的企业采取部分出资的形式,参与到法人的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在2009年的《农地法》修改之前,每个企业的出资比率被限定为法人资本金的10%以内,《农地法》修改后,出资上限提高到25%以内,如果农业生产法人与工商企业有业务合作,企业的出资比率允许在50%以下。
3.企业单独租赁农地的形式。如上述的农地租赁特区内的企业参与,特定法人租赁农地等。2009年《农地法》修改后,农户间采取的农地租赁的方式应用到企业与农户之间,以租赁方式进入农业的企业既包括一般的工商企业,也包括NPO法人和社会福祉法人等。
4.企业单纯接受农户作业委托的形式。企业不购买也不租赁土地,只是承接部分农户的作业委托,单纯地从事土地利用型的农业生产,其活动也不受《农地法》的约束。参与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运输业和农机具租赁业,参与领域主要是水稻栽培的耕地、收割等机械作业环节,或者畜牧业的饲料种植环节。
(二)参与企业的数量动向
日本目前只存在对农地租赁形式的企业数量的统计,其中也包括一般企业之外的法人组
织。从2003年引入“农地租赁特区”至2009年的6年间,共有414个法人组织进入农业领域(第一期)。在2009年12月《农地法》修改后,至2012年2月,共有763个法人组织进入农业领域(第二期),从数量看,《农地法》修改后的企业数量增加迅速。截止到2012年末,参与农业的法人数量达1071个,其中股份公司为671个,NPO法人等255个,特殊有限公司145个,股份公司占半数以上。
(三)参与企业的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类看,第一期中近三分之一的参与企业是建筑企业,其次是食品相关企业。而
第二期中食品相关企业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建筑企业。两个时期参与企业的经营形态出现了逆转。两个时期中,企业的重点栽种作物均是蔬菜,但与第一期相比,第二期中蔬菜的栽培比率在增大,复合经营与果树栽培的比率与第一期相比有所下降。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的统计调查,从企业收支情况看,第一期中实现盈利的企业约占调查企业的10%左右,而2011年实施的针对第二期参与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实现盈利的企业数量大幅上升。企业预计盈利所需年数在两个时期有所不同。第一期中企业实现盈利预期所需年数为5.4年,实际是7.6年。而第二期企业实现盈利预期所需年数为4年,实际是4.9年,可见第二期参与企业的盈利所需时间更短,凸显了参与企业较强的盈利能力。
(四)大企业的参与
自2009年后,参与农业的大企业数量增加明显,涉及到的行业领域较广,包含了制造业、零售业、商社、化工企业和铁道运输业等。大企业参与农业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保证原材料或商品供应,而是从公司中长期的经营战略考虑,将农业视为新的业务领域,并有意培育农业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日本农林水产业的年生产总额只有9兆日元左右,但可以带动农业资材、机械、设施、食品加工和流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相关产业的大发展,而且住宅建设等房地产业对土地需求巨大,加上农业的教育和休闲娱乐功能、医疗福利功能等,关联产业前景广阔。大企业进入农业的产前、产中或产后领域,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果,这也是大企业进入农业的动力之一。
三、企业参与农业的支持措施
(一)国家层面的支持措施
1.如何确保耕地与农业人才。具体包括为企业租赁土地提供斡旋,负责协调企业与土地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协助企业将分散的耕地通过交换等形式汇聚连片。支援企业平整利用荒废农地及周边基础设施。支持企业为培养农业经营型人才而参加各种形式的研修和学习。
2.确保企业农业生产的稳定。具体内容是按种植作物分类,出台保证大米、麦类和大豆三种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稳定的措施,措施集中在对机械租赁、引进新品种和土壤改良方面。为确保蔬菜生产的稳定,当蔬菜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价格大幅下跌时,政府支付损失补贴。如果企业参入到订单栽培,有助于实现蔬菜的周年上市,可享受到一定的资金补贴。如果参与到甜菜、甘蔗等的恢复性生产和增产中,将对农业机械租赁、土地整理、病虫害防除等生产行为给予资金补贴。如果参与到饲料作物的生产和扩大生产中,对牧场再生、提高放牧设施功能,及对饲料储藏设施的改造等将予以支持。对地区内共同致力于农地和农业用水等农业生产资源的管理、对延长农业设施寿命的保护,将给予资金补贴。甚至对为防止鸟兽害而采取的自救行为也提供支持。
3.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支持。包括对充分挖掘地区内资源,进行新商品开发、加工和开拓销路的行为,及为进行产品加工和销售所需机械设备的整备,对进行农工商合作,实施大规模农业项目开发的行为等实施资金支持;对产地自主进行的,以提高农业生产技能为目的的行为予以资助。支持内容还包括对生产者积极促进农林水产品出口,以及致力于环境保护型农业的行为。
4.对建设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资助内容包括农地和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的完善;土地改良行为;果树产地改种优良品种和园地整理;以贷款形式购买农用机械,农户或企业自己负担部分的补助;对育苗、农产品加工、储藏等共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等行为。
5.资金保证。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农业机械和设施的完善;生产者扩大生产规模、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为将来扩大规模而进行的农地储备和购买设备的预留资金可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专项资金,拓展企业融资途径;以第一、二、三产业合作的方式,致力于提高农林水产品附加价值的生产性活动、发展农业旅游观光等休闲产业、开辟销路和开拓市场的行为。
以上的支援措施中,多是针对大小规模农户或村落营农的措施、而后支持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法人,或参与到农业的企业。支持手段主要是政府提供信息、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利率优惠,政府相关机构直接出资或者提供贷款。目的是支持企业利用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的高附加价值化、规模化和高效化。
(二)地方的支持措施
企业深入地方参与到农业中,国家政策扶持是强大的助推剂,而地方政府的支持决定企业是否能成功进入,以及后续经营的持续,因此现实中企业要更多依靠地方政府。企业进入农业存在企业主动型,和地方政府主动型。无论何种类型,地方政府为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均提供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引导和扶持措施。
如日本东海地区的三县自2009年后共有109个企业进入农业,其中爱知县数量为52个,数量在全国也处于前三的水平。东海各县在信息提供、农地斡旋和调整、农地耕种条件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等方面,着力对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具体内容是在前期准备阶段,召开研修会、收集资料、设置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进入到参与农业的准备阶段,企业则可享受到农地租赁、土地整治上的支持。在农业生产正式开始阶段,政府支持的重点是减轻企业初期投资负担,提供农业生产技术的指导等。各阶段支持重点不同,最终目的是辅助企业农业经营的成功。
在各种措施中,对土地利用关系调整的支持是重中之重。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引导下,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而采取有的放矢的措施。如在企业参与数量较多的琦玉县,2009年农地法修改后,县内的“农林公社”作为专门机构,以租借方式从地权人收集土地,并负责将土地出租给有意向的企业。采取政府主导调整农地权力关系,目的是靠行政力量消除企业在农地租赁问题上对地区和当事农户的不信任,同时行政提供从土地斡旋到租赁一整套的服务,也可以节省企业的生产成本,缓解企业与地方的摩擦,消除企业参与农业的不确定性。
四、企业参与农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企业参与对地区农业产生的效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农业补充型。即在农业人口高龄化、农业后继乏人、抛荒地较多的地区,企业能弥补分散农户生产上的诸多不利因素,成为维持该地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是农业合作型。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理念进行农业生产管理,销售上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和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通过企业和农户在生产及销售上的合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企业参与农业的效果已在各地区有所体现。如在大分县,企业参与对地区农业带来了多重效果,一是促进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进行的大规模且较先进的农业经营为年轻一代带来启发和刺激,促进部分农户也开始扩大生产规模。二是开辟和拓展销售渠道。企业一般拥有稳定的顾客群和销售渠道,将加工和流通网络引进当地,促进地方形成新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体系。部分农户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了销路的扩大。三是大规模产地的形成。大分县是西日本最大的白葱产地,白葱是大分县的特色农产品。由于企业参与到白葱生产,大分县白葱的生产面积和产量均有所增长。四是周年供给体制的确立。部分企业属于外县的农业生产企业,利用大分县的气候等优良条件,将生产基地扩大到了该县,实现冬夏季全年生产,也为大分县农产品周年供给提供了条件。五是吸纳人才进入农业。企业以法人等形式从事农业,通过雇佣劳动力,带动了更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从事农业,促进当地新务农人口的增加。六是企业成为当地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之一。企业进入农业,有效盘活了抛荒和弃耕地,合理利用了当地的农地资源,企业通过生产,增加了与地区居民的交流,为当地农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当地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一。
日本借助企业发展农业既是出于补充农业人口的不得已理由,也是培育新型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现实需求。为此日本通过多次修改《农地法》,从严格限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到目前积极鼓励。土地和政策基调的变化,促进企业大胆积极进入农业,形成了企业全面参与农业的热潮,出现了多种参与形式,也涌现了不少成功的案例。日本鼓励企业参与农业的本意是希望企业更多参与到土地利用型的农业中。消除了土地制度的限制,又辅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参与农业的热潮可能持续下去,对日本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消费会带来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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