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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无形资产评估;价值评估
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推算和汇总。近年来各种原因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数字惊人。如何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成了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对于需要进行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而言,只有在准确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才能体现公平、公正,才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当前确定国有企业资产价值普遍使用的方法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我国对资产评估的方法大致有这样四种: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建立在资产具有独立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量、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能够用货币衡量等前提条件下。收益现值法适用范围较小,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方法要满足继续使用假设。而且待评估的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和复制、可以随时间推移、可重建和重构的具有有形或无形损耗的单项资产,或者是可重置和重构的整体资产。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转让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使用该方法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的、活跃的资产市场,同时参照物以及与被评估资产可以比较的有关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随着我国资产转让市场不断发展,会非常广泛地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自查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清算价格法与现行市价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停业或者破产时。企业将资产拍卖、出售,清算价格往往大大低于现行市场价格。在国外,清算价格法并不独立使用。一般将清算价格法和现行市价法共同使用,称为市场法。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企业抵押、企业清理等几种情况。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价值评估难点分析
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而这其中土地处置问题、无形资产评估问题,以及评估委托人问题又是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一)土地处置问题
对待产权转让中,国有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因其使用权来源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解决途径和办法。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方式。则在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土地处置问题,仅需根据该地块的客观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而在这几种处置方式下,评估时所采用的方式及途径也不尽相同,具体叙述如下:
1 对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的,无需对原账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但为了合理体现改革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范围,仍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原账面金额按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核实,并以核实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列示,纳入改革资产范围。
2 对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处置的,应首先将国有企业原账面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剥离,然后另行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并将该租金水平评估结果一并运用于改革方案当中。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 对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又存在两种程序和途径:第一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资产范围,也应纳入评估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定义,以土地使用权来源属出让性质为假设,并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和规划条件对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方式下的用途及使用期限进行假设;然后,以这些假设作为估价提前,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合适的土地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值直接列示于资产负债中无形资产项下;最后,对土地使用者(国有企业)应补交的地价进行反映或列示。第二种不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也即不纳入评估范围。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改革范围(评估范围)时,还应满足一个前提:即房地产市价中大于建筑物实体价格的那部分,均是由土地使用权贡献或创造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分开评估(即土地使用权不纳入改革评估,而另行评估后形成土地处置方案报批)才不会出现价值遗漏情形,才不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无形资产评估问题
无形资产具有非实体性、垄断性、效益性和不确定性、完整性等特点。无形资产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无形资产取得的成本;2、机会成本,即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出售后失去市场的损失收益的大小;3、效益因素成本,即从无形资产补偿角度考虑的,但无形资产更重要的是其创造收益;4、使用期限;5、技术成熟程度;6、转让内容因素;7、内外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8、市场供需状况;9、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价格水平。无形资产评估值的高低,还取决于无形资产转让、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提成基数、提成比例等,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综合考虑。
(三)价值评估委托人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价格总体上决定于企业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政府作为股权的出让者,越高的买价意味着越多的利益。而对于股权的购买者或者拟进入的私人投资者而言,情况恰好相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使得转让双
方都试图确保价值评估有利于自身。并且当所有的参与者都相信道德风险会不可避免的影响评估人对资产的评估时,认定评估人便成为所有资产转让过程的关注焦点。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调查研究报告》的展示,在中央控股改革企业中,由企业母公司代表企业最终所有者利益,执行评估机构委任权的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这样的企业占中央控股改革企业样本总数的35%。而在地方控股改革企业中,母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委托人的比例可以达到43%,同时还有37%的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亲自选择委任评估机构。资产转让机构也是企业价值评估委托人中的重要部分,而企业管理者代表自身利益委任价值评估机构的情况最为少见。《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通过产权转让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改革企业资产所得到的评估价值相对最高,净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比值的平均水平可以达到83%,而依据其他委托人聘请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的该比值却只有68%。这一统计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在中国的产权改革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资产都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产权转让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低估资产的动机最小。改革企业价值低估行为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企业收购者甚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中央政府鼓励和要求在产权转让中心实施资产转让过程,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或公司私自组织实施。
本文认为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关应该都是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独立主体,然后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邀请这些单位,同时将审计单位、评估单位要分开。最后要将资产评估、审计不良资产的报审公开化。让资产评估成为一种“阳光”工程。
三、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价值评估的几点建议
产权转让工作是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经济行为。其影响因素众多,要想使产权转让取得彻底的成功,不留下任何的隐患,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支持。笔者对今后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为促进我国今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及其价值评估的健康发展。
(一)树立正确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价值实现的观点
突破对国有企业“有进有退”的狭隘理解。实现以退为进,退中求进,即在国有股权和比重上退,在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进。突破“产权转让和企业重组是市场行为,政府无所作为”的认识误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理应按市场规律组织推进其产权转让和重组;并且只有政府才能解决转让重组中的条块分割、债务处理、人员安置、分离办社会职能等诸多难题,才能协调多个部门参与改革的行动、审批权限的行使和各自利益的调整。突破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片面理解。固化、呆滞、亏损、潜亏是最大的流失,只有流动、重组、盘活才能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存在于企业并有效利用是保值增值,存在于能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政策性安排(如安置就业、补偿职工)等其他形式也是保值增值。
(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外部环境和国有资产的评估机制
从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条文来看,还缺乏有关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面的系统规定,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且存在各地区规定不尽相同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改革有法可依。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来接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分流出来的员工,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针对在国有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道德风险”等问题,一定要加大力度强化对产权转让过程的监督,以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健全国有资产评估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立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机制,是当前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因此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确立公平合理的价格,尤其需要健全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评估机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产评估中往往强调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这样使得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所以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为无形资产的评估建立一套系统的程序。
关键词:土地划拨;建设用地;财政预算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土地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保障层面,作为土地有一个基本保障的计费基数,当住房面积达不到保障基数时,需要社会提供某种形式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偿性支出。但作为土地的有偿使用问题,其来源与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在单位面积的计费标准基础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关于土地使用金的附加条件。而具体到房屋,其使用的期限与价格的走向等直接与土地相关,在土地使用费提高后,会相关到房价的走高。关于场地的使用和建设性土地的使用,涉及到不同性质企业的租用和买卖等问题,引起复杂的社会管理,导致政府的管理出现难点。
一、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包括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各项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妥善安置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上缴市财政局,其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该企业未能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其中对破产企业中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从出让收入中拨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土地开发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后,根据土地的生熟程度进行土地开发的费用;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非耕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支出。
土地出让业务费。市财政局按照缴入国库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场地使用费
根据物权法,外资企业使用我国国有划拨的土地可以提交场地使用费,其权利为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两项内容: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对土地的开发包括对现有建筑物的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土地开发费,外资企业须一次性支付,上述内容指出土地开发费。而土地使用费是外资企业在使用土地资源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费用,根据地方土地使用情况的不同,费用的使用明细不同。一次性缴纳土地开发费之后,须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凡是属于划拨的土地,其费用都须纳入财政预算,作为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外资企业投资补偿,在相应的建设拆迁和涉及公共设施的建设上作为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土地使用费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管理,经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和管理。对于同级土地行政部门代征代缴,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划拨为城市建设费和土地开发费。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金的40%由国家进行征收,而年付的租金和土地收益金,则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自觉缴纳土地使用费,国家对土地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土地资源性收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对于土地权益的收益体现在土地有偿使用上。
三、建设用地土地
(一)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在土地使用权上存在着区别:
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后是否续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系到住宅七十年产权到期的问题,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目前还看不到一些依据。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的规则已经制定,这一个规定可以保护建筑物的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土地使用金的问题,作为物权法考虑的续费问题没有做规定反映出目前问题难以解决,矛盾突出。但考虑到实际操作,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以不规定是否续费为宜,这关系到广大的民生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实际发展。
(二)关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及法律后果
物权法未出台之前,一般情况下,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规定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而有特别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出台后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旧有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不过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继续维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使得物权法的法律效应的实际操作有较大的难度。
(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期满使用的土地进行有权收回,并且进行有效注销登记,同时收回登记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关于后续的工作,对土地继续使用的费用问题,续期的问题,土地使用费如何支付及如何报财政审批等问题。还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问题,对价支付的问题都需要继续探讨和深化改革方案。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问题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部分农用地和没有利用过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根据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实际勘测和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与相应的等别之间存在费用上的相关,对于有偿使用建设用地须在土地利用的总体城镇规划范围进行申报,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的项目工程涵盖了水利水电建设、移民搬迁占用土地城市土地以及房地产企业建设用地,包括在城镇化过程中的村庄和集镇的重新单独选址,依法有偿使用土地都属于新增的建设用地,其费用需要按照不同规定来执行。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自2007年开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的已经提高了一倍。针对各别地区行政区划的重新区划,出台的细化的土地使用费存在等别,具体细化后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地方的发展而形成的。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三)调整地方分成管理方式
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延续中央与地方的7:3的使用分成体制,对土地的总体调控能够有利于控制房价总体的走高的趋势,土地使用费的地方部分一律纳入省级管理级别的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五、完善土地使用的有关管理制度
针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查漏补缺,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重点要加强地价、土地供应和土地储备的法律制度建设。(一)建立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制度依规定定期更新基准地价,建立并完善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制度。基准地价、工业用地最低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基本依据。为保证基准地价水平符合实际,投入资金。(二)规范土地供应制度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制度。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可划拨供地的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土地,要依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三)加强土地储备的制度建设 土地收购储备的制度建设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土地储备的内涵、范围;二是要规范土地收储机构征地、收地、储地、供地等方面的操作方法与管理制度,包括征地补偿、开发支出、收储机构工作经费等土地收储成本标准、范围的规定;三是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准备金制度,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办法防范金融风险;四是要建立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五是要建立起土地储备工作的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丽君.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性质辨析[J]. 财政监督. 2010(20).
关键词:城郊结合部;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及负面作用。受到土地资源察赋的制约,一种精细的、合理的城市边缘区土地开发、利用模式对于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来说是必需的。然而,现阶段城市边缘区土地利用除了出现经济效益不高的情况,同时能够造成城市无序发展等现象,另外由于土地利用法存在明显的问题,给营造和谐社会造成明显的阻碍。所以分析城郊结合部土地管理机制能够产生非常关键的影响。本文在这种情况下,对如何优化城郊结合部土地管理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城郊结合部土地管理的策略建议
(一)强化对于土地的改革制度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一定要根据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首先用地单位能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费用开支;其次,能够给土地开发利用筹集相应的资金,推动城郊结合部用地计划及土地开发工作顺利进行。
(二)构建城郊结合部土地审批体系
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土地用途、规模等上严格控制。结合部土地利用方案能够在当前现有土地资源开展合理的调派,呈现了非常明显的整体性,应当借助实际的微观管理贯彻落实,因此规定结合部土地控制机构不断健全土地审批步骤,制定相应的标准。在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充分考虑土地的供应量;在用地选址时,考虑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在审批用地项目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三)规范对于城郊结合部土地的管理
制定城郊结合部土地流转的地方法规,在法律上对土地流转的形成和程序、土地评等定级、地籍管理、土地市场管理、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责、权、利以及纠纷、仲裁处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流转过程中一定要根据相应的步骤开展。应当营造产生结合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推动流转活动标准化水平持续提高。在土地流转形式方面,应当贯彻落实多样化原则,不过要特别关注租赁制。土地租赁制从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广普及,能够和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土地流转应当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避免耽误时间,给结合部群众正当权益造成明显的破坏。
(四)合理对城郊结合部土地的评级
要科学地评估与定级结合部土地,就要求把结合部(包括结合部城镇)的土地级别纳入全市统一的土地分级体系,按全市土地差异,以统一标准划分级别,使定级因素体系、定级方法与中心区基本一致,不能因为结合部的规模小,集聚效益低,重要程度小,内部土地利用结构简单,而人为地区分中心区与结合部的土地定级与评估方法。正像之前城市中心区工业用地关键通过工业企业级差效益测算法开展,但是结合部工业用地往往通过联营入股价推算法进行评估。未来应当调整此类测算法,从城郊结合部实际评估环节之内,应当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手段进行评估,同时应当特别强调保护用地范围。同时,因为土地有偿使用时间比较短,造成了这一领域工作人员非常的匮乏,但是当前工作人员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无法保持一致,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经验,无法和市场自身标准保持一致,因此,一定要最大限度培育高素质的工作人员,给开展城市土地评估储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完善土地储备与信息制度
通过土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促使政府垄断结合部土地一级市场,有效地控制结合部土地供应总量,达到以土地供应引到土地需求的目的。在结合部土地收购储备中,把存量划拨土地的入市总量纳入政府的土地供应总量。政府应当把结合部土地科学合理的流入到土地市场之内开展合理的管理。在交易价格存在明显问题的土地资源中,政府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控,避免各种违规操作活动出现。
另外,将结合部土地出让、转让信息、地价信息、土地交易信息等等,借助不同的媒体进行公示,推动开发商可以清楚的了解特定阶段土地交易相关资料。
(六)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属于非农业用途的土地,主要是城市、村镇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城市村镇是由工业、商业、城市生态等多个经济系统组成的多层次的经济大系统。所以结合部建设用地应当科学合理的调配,推动其能够和当前实际用地标准保持一致,另外能够和城镇未来的发展目标及要求保持一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能够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同时,土地能够影响城市、村镇布局等等,通过土地自身功能及影响能够了解到,土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建设用地可持续利用既能确保当代人能享受良好生活、生产空间带来的舒适,也能为后代人的生存生活空间不受破坏而打下基础。
三、结论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和生态要素,是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存的物质基础和来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城郊结合部特殊区位,应积极发展城市型生态农业,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发展集休闲、观光、旅游、生态为一体的综合都市化农业。
参考文献
[1]张晓军.国外城市边缘区研究发展的回顾及启示[J].国外城市规划,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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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殷洁,张京祥,罗小龙.基于制度转型的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研究初探[J].人文地理,2009,(03).
[4]钟京涛.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分析[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06).
关键词:资产评估 执业质量 内部控制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提高,不仅可以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还可以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2010年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为核心的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查了10家广西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分别对于其内部管理制度、设立条件持续情况与合伙人及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方面、对资产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和独立执业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本文以这次检查结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对策。
一、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现状分析
(一)事务所执业缺乏内部控制 (1)缺乏必要的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大多数的事务所都已经按照财政部和中评协要求,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执业质量、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但仍存在少数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制度建设,没有对执业质量等进行控制的制度。(2)对工作底稿的复核不够完整。在检查中发现,在部分的工作底稿中没有反映出复核的痕迹,没有体现出三级复核的要求;在个别复核人签名存在重复签名现象;在部分工作底稿中体现了复核的程序,可仅有签名而无复核意见,使得复核流于形式。(3)对于报告签发和报告签章方面缺乏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事务所缺乏对报告签发的管理,在底稿中没有报告签发过程的记录,无法表明报告签发是否经过相关人员的授权。在对于报告签章方面,个别事务所的部分工作底稿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盖章而缺乏签名,甚至个别的报告没有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签章。(4)缺乏相应的收费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每个事务所都将《资产行业收费管理办法》粘贴在办公地点。但只有广西正德评估有限公司专门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机构都是使用评估行业收费管理办法;并且极大多数事务所都没有针对评估费的债权催收制度和索赔制度。
(二)基础规范不完备 (1)工作底稿不规范和不完备。检查的报告中,评估报告的底稿基本符合规范,能够支撑评估结果,但是工作底稿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够完备。如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计划没有按评估准则要求的内容书写完整,缺少法人或授权人签字,部分缺少委托方公章;企业整体评估中对被评估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和发展前景,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等资料收集不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对评估方法没有进行适用性分析,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说明原因;对企业整体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评估,以及没有说明不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理由及收集相关支持资料;缺少流动资产的往来询证函,存货盘点表,应收、应付票据复印件等资料;重要资产缺少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清查明细表,除一个评估举例外没有其他重要资产的计算底稿及询价依据;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购货发票、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收集不齐全,甚至没有以上资料;机器设备评估举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价值量过小。重置成本构成要素有误,如未将需安装设备的安装费用等计入重置成本,对成新率形成过程披露不够充分,成新率的贬值因素(或修正系数)的形成过程披露不充分;出现计算错误、明细表评估值与案例不一致等低级错误;采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未收集被评估企业前三年的会计报表及相应的资料,无企业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资料,缺乏必要的计算底稿。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对永续经营的资本性支出计算错误(对固定资产等的更新支出没有按评估值或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折现率的取值与收益口径不一致,计算及取值过程过于简单。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取值过程过于简单,取价依据不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底稿中未体现市场法所需的3个交易案例的信息,如价格来源,现场勘察照片等;土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上有交易案例,且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但却只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且成本逼近法中年期修正计算有误;没有披露划拨土地的评估价值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长期投资评估工作底稿及资料过于简单,没有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没有按整体评估的要求收集相关资料;评估明细表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评估申报明细表没有每页盖单位公章,甚至没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底稿中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没有盖审计单位公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评估明细表的账面价值与审计报告的账面价值不相符,没有在审计的基础上评估;对评估增减值没有进行原因分析和说明;企业改制评估或国有资产评估缺少经济行为文件;三级复核签字不齐全,部分缺少签字评估师在复核表上签字,三级复核的内容记录不齐全,部分复核流于形式。(2)评估报告内容不规范不完备。在检查中发现评估报告内容没有按准则规范或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要求书写完整,如缺少报告标题、缺少评估报告使用者,缺少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之间关系的说明,评估目的表述层次不完整、不清晰,评估依据不完整,缺少具体的经济行为文件;评估对象及范围没有列出账面值或者说明账面值的情况;评估假设及特别事项说明的内容与评估对象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无关系,或者说明不够充分,往往流于形式;对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说明不充分;在国企改制评估报告中,正文没有企业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介绍;报告中对采用何评估方法,不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没有进行分析及说明原因,评估计算公式与评估说明中的不一致;评估明细表与企业申报评估明细表不一致;评估明细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完备,如缺汇总表、页码和企业填表人、评估人员等;缺少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或被评估单位共同撰写并盖章签字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没有披露长期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协议、持股比例等内容),对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的状况说明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对长期投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计算过程描述过于简单或没有说明;评估计算举例不具有代表性,举例价值量过小或资产类型不齐全;没有说明存货(房地产)为何要引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结果,委托方是否同意引用,没有说明引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进行合理性分析;整体企业成本法评估时未分析企业是否拥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若有,应对其单独评估;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应在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中列示,而不是在成本法的结论中列示;整体企业收益法评估计算过程过于简单,因素考虑不全,分析测算的逻辑性差,对各预测科目的分析不够完整详细,无法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存在少数机构在归档的报告书没有法人签字或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现象。
(三)地方执业收费标准未建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广西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使得机构对参照收费标准存在困惑,实际收费情况出现混乱,有的评估机构按旧标准执行,有的按中评协的新标准执行,有的按未经物价局批准的广西评协新标准执行,并且还随意打折,造成社会上对评估收费的公信力、权威性大打折扣,已经严重影响到评估机构的发展。
(四)森林资源评估不规范 (1)工作底稿存在的问题:如林权证不齐全或无林权证,无专业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勘察调查报告、无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无现场照片;没有企业提供的森林存量资料及评估申报明细表,无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在评估计算过程中,无收入、成本等取价依据来源说明,对经营成本的取价依据不充分。对企业经营的数量巨大的森林资源,没有考虑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中龄林经营成本计算应该每年投入并折现。折现率的取值缺乏计算过程。评估举例范围过小,对被评估资产不具有代表性,除评估举例外无其他森林资源的计算过程。(2)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评估报告没有说明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的关系,并且报告具有多个不同的产权持有人;林权证不齐全或缺少林权证,部分林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与报告中所提到的产权持有方不一致,报告中也没有做出说明;委估森林资源面积巨大,缺少专业性的现场资产核实以及现场勘察说明;没有不同产权人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结论;缺少资产评估准则依据;评估范围与企业申报明细表内容不一致,报告没有说明原因;缺少评估协会认可的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不符合出具报告的条件(大部分被检查机构存在以上问题,有的机构对需要两名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签字持保留意见,认为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已符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条件);缺少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无签字森林资源评估专家资格证书;无委托方及产权持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一)评估人员执业能力不足 (1)资产评估专业的高等教育发展不足。目前在广西省唯有广西财经学院设置了资产评估本科和专科专业,是广西唯一一所拥有资产评估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从2012年起每年毕业本科专业人才只有50人左右,专科专业人才只有110人。由于广西财经学院在2012年调整了专业培养方案,已经取消了高职高专的资产评估专业,所以目前只有一个资产评估本科专业,规模为每年50人左右。人才培养的滞后非常不利于评估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建设合格评估专业队伍。(2)专业人才紧缺。根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资产评估师2011年度年检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504人,全区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52家, 平均每个评估机构合格资产评估师不到10名, 拥有超过10名及以上资产评估师的评估机构仅有21家。并且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签字资格的评估人员数量非常少,使得森利资源评估业务难以开展。据不完全调查,本科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60%,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占比重不到10%。专业人才的缺乏阻碍评估业务执业质量的提高。因此广西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存在着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和缺乏善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等问题。(3)缺乏对后续教育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中不断出现新的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不断进修,以便更好地履行评估工作。因此评估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必要的后续教育。但由于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对后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注册资产评估师消极应对、广西评协管理不到位、后续教育培训内容不合理和培训方式还不够灵活等原因,使得很多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能很好进行后续教育,后续教育培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 (1)缺乏战略管理意识。评估市场竞争激烈,部分评估机构只注重追逐利润,不惜采用“打折政策”来吸引客户,对于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不予重视。缺乏明确具体的战略规划等,都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2)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很多评估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限制了评估机构的发展。有些评估机构通过合并的方式扩大规模,但由于缺乏战略、企业文化、业务上的整合,很容易出现“合并快、分家也快”的现象,不利于实现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
(三)评估行业体制不顺 (1)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职能。目前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注册资产评估师由评估协会管理,房地产估价师由房地产估价协会管理,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协会管理。各个协会之间相对独立,受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协会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各自为政,对于同一个评估业务也有不同的评估要求与操作指南,使得评估人员无所适从。多头管理的现状限制了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与壮大。在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管理过程中,也缺乏制定违反评估准则、原则等事项的处罚规定,不利于评估质量的提高。(2)自我发展的力度不足。广西资产评估行业出现的时间短,起步晚,是在广西人民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使得资产评估机构过于依赖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定业务,缺乏对市场新业务的开拓能力,未能主动去满足市场业务需求。由于近年来评估事务所与从业人才的大量增加,对于法定业务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评估事务所迫于生存的压力,只能采用压价策略来争取业务
三、广西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提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规范 (1)制定《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办法要能体现中国广西特色,明确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界定法定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确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定执业范围,给予注册资产评估师一个公正良好的执业环境。(2)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相关评价体系。广西资产评估协会应根据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广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道德细则。对于执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通过细则确定相应的监督和惩戒措施。另外应结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建立每个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道德评价体系,以具体的评价指标来衡量,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结果予以公开化。(3)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内容过于单一简单,很难通过该网站获取专业的技术服务,应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改进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行业信息数据查询功能,为各个评估人员提供数据参考,把评估机构管理、注册管理、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人员个人信息、后续教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研究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完善,离不开对这个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入研究。广西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制定《关于促进广西评估行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促进资产评估的学术研究。广西资产评估师协会还应积极争取广西省政府所设立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结合这个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便促进整个行业的理论发展。广西评估师协会和评估师事务所应对资产评估学术研究建立一系列的激励机制,鼓励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结合评估实践经验,进行专业课题的申报和资金扶持。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还应充分发挥研究能力强的作用,把注册资产评估的经验与研究中心的师资力量结合起来,对于行业中出现的新业务与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以达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完善理论”的目标。
(三)加大拓展资产评估新业务力度 由于传统评估业务的不可连续性,资产评估行业要发展壮大的话,必须要开拓新市场,寻求新业务,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比如无形资产质押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业务。对于新业务,评估师事务所与评估人员要积极抓住机遇,结合本行业的优势,完善新业务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的相关事项。如近年来兴起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业务,尽管在很多地区已经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占得先机,但是评估协会、评估师事务所与广大评估人员并未放弃这块业务,积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评估方法与评估指标。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监管协调 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尤其是要与房地产估价协会和土地估价协会增强沟通协作,完善评估事项规范,尽量减少评估规定的矛盾,以实现评估行业的统一。同时利用行业处罚以及取消执业资格等手段,加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规成本,以提高执业质量,尤其是对于评估机构用低收费来进行恶性竞争进行打击。
(五)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当从组织人事控制、财务控制、评估风险控制和评估质量控制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结合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由于内部控制提供的只能是一个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因此还需要对内部控制无法控制的领域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预警机制,制定相关预案,使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六)大力发展资产评估高等教育 (1)完善资产评估课程体系建设。由于广西的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建设的时间很短,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仍存在不足,尤其在实践课程方面,不能全方面地反映实务中的评估业务。因此应着重建设相关实践课程,包括机电设备评估课程实习、无形资产评估课程实习、房地产评估课程实习等专项评估课程。(2)加强对师资队伍培养。应通过在事务所实践和外出学习等方式来提高教师的专业知识。还可以通过组建评估培训师资库,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的,充实评估教育的师资力量。(3)提高培养层次。目前广西已将资产评估专业纳入本科教育的范畴,但是单纯的本科教育,是无法满足培养资产评估高端人才的需求。因此,应在已经建立资产评估本科的高等院校,通过师资培养和引进人才等方式,逐步设立资产评估学硕士点和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点,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建立资产评估学博士点。(4)进行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通过学校与评估机构结合办学,不仅可以结合评估机构的需求有针对性培养评估人才,还可以借助评估机构的优势,提高评估专业人才的就业率,吸引更多优秀的学子投身于评估行业,提高评估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西财经学院还在此基础上与广西多家大型评估师事务所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这些事务所输入优秀的人才。
*本文系2011年广西软科学项目“广西资产评估业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信息化研究”(课题编号:桂科软1121700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翠琳、蔺全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体系的构建及应用》,《商业时代》2009年第18期。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诱因防范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
想要弄清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风险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及其评估的基本概念。不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对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做出不同的界定。这些不同界定的基本出发点都离不开贷款的取得是以房地产抵押为前提,银行等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收取贷款利息和手续费获取收益,而贷款接收者借助贷款达到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经营和收益的目的。国际银行业对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做出了权威性的界定:商业房地产贷款指借助商业抵押贷款的工具把资金交付给资信良好的借款者,是一种长期融资形式,通常采取长期抵押贷款形式,贷款是通过附着在能够带来收益的房地产上面的抵押形式在法律上得到保证的,按照确定的利率,采取规则性的与期限相关的资本和利息形式,在25年到30年的时期里予以偿还。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时,商业银行确认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决定并贷款金额的一项商业行为,是通过银行所聘请的不直接涉及银行的贷款决定的外部或内部估价师,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方式,在考虑到评估房地产未来出售的可能性,顾及到房地产长期的和持续的特征、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情况,房地产的当前用途和可能性的用途改变等条件下,对房地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是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重要条件;抵押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物价值,商业银行对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的确认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关键;是商业银行决定提供贷款金额的行为,贷款是一种商业抵押贷款工具;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价值的评估,与市场价值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相关指标,共同服务于房地产经济的不同需要。
影响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因素
政府因素
政府追求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稳定经济,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估价带来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是经济稳定的基础,金融动荡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动荡和不安。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整个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对于活跃市场,推动投资和消费有着巨大的作用。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如果房地产估价价值过高,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银行放出大量长期过高估值抵押贷款后,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呆账坏账,影响金融机构的真实资产。一旦发生存款人的挤兑,银行将无力偿债而导致深重危机以致破产。政府既受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影响又是风险诱因。房地产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供求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政策变动也同样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重要影响。政策变动,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变动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作为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依据,一旦进行修改或其它变动,必然会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方法产生影响。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因素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活动中处于中介的位置,是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直接参与者,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直接诱因,尤其是技术诱因。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主要采用三大经典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市场法在比较案例充足的条件下自然是非常好的方法,但在实际应用上常常受到比较案例数量的限制。商业房地产主要指的是收益性房地产,其价值主要是由在评估基准日现有的和潜在的收益能力决定。因此,收益法是评估这类房地产最适合的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本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无用的。一个负责任的估价师在任何时候都会补充评估商业房地产的成本价值。当评估得出很低的成本价值与较高的收益价值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时,就必须非常小心对待通过收益价值最后得出的房地产贷款价值。
房地产估价不是估价师的无中生有,有学者称其为“科学加艺术”,确切的反映了估价的本质。但是不管采用哪一种估价方法,都需要详实的基础资料来支撑,没有基础资料就不能称其为科学。因此,在利用具体的估价方法时,丰富的基础资料是估价结论能否准确的重要保障。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业以及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有些估价机构或人员接受一项新业务时,出于方便利用同样的方法和技术参数,省去实地勘探调查而带来风险。此外,估价报告的叙述不完善也会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估价报告作为估价的最后成果,有所遗漏或出错便直接导致了估价结果的偏差。估价人员素质水平偏低,对于房地产估价基本理论掌握不牢靠。在一些中小城市的评估机构中,很多估价员只有高中、中专学历,对于估价的基本理论了解甚少,还有一些仅仅通过估价师考试缺乏实际估价经验的估价师,在具体负责一项估价业务时在参数选择和方法运用上存在漏洞,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因素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包括提出贷款申请到评估到最后贷款偿还都会带来风险,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值。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有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银行)、担保人等。每一经济活动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诱因。如,房地产估价主要是对房地产权益的估价。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然在逐步规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不同产权人(抵押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尽相同,有通过出让方式获得,有通过政府征用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提供资料不全不实,在抵押评估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诱使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高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商业银行直接以估价机构提供的评估值乘以抵押贷款比率(一般为50%-70%)作为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发放贷款。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防范
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程序
目前,各地办理抵押评估的做法不一,评估的口径很不一致,影响了评估结果的有效性。而一个规范有效的估价程序显然是有助于估价的准确统一性的。首先,必须审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人提交的产权证明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资料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然后对权利状况、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确认。实体确认包括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所处的地段等;权利确认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状况,并与原来确定的权利状况进行资料对照和认证,检查与其内容是否有异;环境条件的确认包括抵押物所处区域的商业服务、市政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生态等状况。以上工作为价格评估提供基础材料。最后评估抵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建立健全估价制度
规范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实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建立初级、高级和资深等代表不同估价水平的房地产估价师等级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业绩报告制度;政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查和监督。
建立和完善估价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在估价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保证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要求该模式从获取估价业务,选择估价业务开始,一直到项目完成向用户提供估价产品—估价报告的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检验、核查、验证等措施或方法,保证估价的真实、可靠、科学、公正。这需要建立机构适宜的组织体系,并根据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职责划分,互相约束、互相促进,做到职责分明,利益明确。
建立房地产估价师职业保险制度。我国大陆截止2002年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已经达到15000余人,加上2003年通过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总数将超过21000人。这样庞大的队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发展市场。一旦建立房地产估价风险保险制度,对估价师会产生督促作用。如果某个估价师因为业务水平差经常出现疏忽被索赔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不再为这些人提供保险。这些估价师会因此失去估价市场,丢掉生存空间。因此,通过估价风险保险制度,可以不断提高估价人员的素质,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
提高估价人员素质和估价技术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香港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该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额定时间的职业培训、撰写估价工作心得和论文、提交自己完成的估价报告,如果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就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惩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我国也要求房地产估价师接受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相继举办了许多次房地产估价师后续教育培训。一个好的估价师必须参加过足够多的估价实践,并且对最新最近的估价理论知识有很好的掌握。因此,对估价师和估价人员的后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面对估价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唯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克服解决。
商业银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积极的风险规避应该重在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补救。目前,银行在决定对房地产商是否进行开放放贷时,主要评估的对象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业内专家认为,按照这种评估方式,一旦出现房地产商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时,银行规避风险的办法是没收房地产商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这种评估方式只是在风险出现之后对风险的一种补救措施,只能消极被动地坐等不良资产的产生。有鉴于此,商业银行应该将重心放在项目开发能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通过设定内部房地产评估部,适时踏勘房地产的宏观、微观收益影响因素是否发生变动,房地产的维护和运行情况如何,对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进行检核性评估,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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