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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 150040)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管理层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实现盈余管理。股权激励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公司管理人员积极性作用,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产生。本文主要阐述了股权激励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7-0074-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简介:孔维薇(1989)女,汉族,黑龙江密人,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一、引言
管理者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可以使管理者更好的管理公司,是上市公司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将股票作为激励物可以加大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一定的风险,来实现公司的长远目标。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Healy发现基于的收入和盈余管理的合同有关,Balsam发现可操控应计利润财政盈余和显著的相关关系经理薪酬;这种关系与该公司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Chen程和沃发现高股权激励与管理,它们更有可能报告收入符合、略高于分析师的预测数,报告金额大于预期的盈余目标,未来的股票的管理可能会对目前的收入更加敏感储备影响,从而可以增加未来盈余收益。
(二)国内文献 张必武、石金涛发现在薪酬和绩效管理上,董事会对报酬业绩的敏感性有明显影响;王克敏、王志超在我国企业在缺乏控制、监管的打环境下,制衡机制导致实施股权激励约束制失败,从而降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来引起盈余管理收益。
三、盈余管理与股权激励关系分析
(一)盈余管理与股权激励的关系
1、虽然股权激励具有良好的目的,但容易导致盈余管理动机、股权激励的方式我们会发现企业往往基于财务指标实现股权激励期权条件下,性能评估标准提前设置,激励员工能够如期锻炼,然后得到行权条件,这将产生盈余管理的动机。
2、股权激励其实就是盈余管理收益目的的最大化,通过束缚管理者的行为,在委托和关系中,经营者行使权利从中获得益处和企业的财务指标息息相关,关于盈余管理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企业会计信息不全面性。
(二)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机制下实现盈余管理的方式
1、变更会计政策。股票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比较复杂多样,其中,有许多种可以选择的经济业务的会计政策的一部分,企业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改变来实现股权激励机制的改变,实现了公司盈余。
2、变更会计估计。会计变更是指企业有效利用信息或事务处理不确定性评价的结果,会计经济业务的一部分本身是不稳定的,这就需要管理者做出的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使得会计评估有效地根据公司的实际状况。
3、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在企业的实际运作,将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变化来调节利润,当企业需要提高利润的企业将不在销售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的实现将未来收入转移到这一段。
4、非经常性损益
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非经常性损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常常使用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时间有效性,对企业内部的亏损进行适当调整,因为它不需要指数计算ST,P公司盈余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因此许多公司使用收益管理的项目,为了避免连续亏损造成的特殊待遇,暂停上市,甚至退市的风险。 ?
5关联交易。企业采用调整脱机模式实施项目的盈余管理,但这种方式很容易检测,因此公司开始采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并按照协商定价原则,价格取决于需求的变化。
四、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机制下实现盈余的策略
(一)对管理层激励机制设计的策略。虽然会计信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激励合同,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并非完美无缺。所以结合经营者绩效评估和其他指标的充分考虑委托人一旦性能指标和市场价值等。
(二)对证券市场运行严口监管的策略。市场价值指数是反应性能的主要途径,提高股票市场的效率,可以创建激励制度,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我们将严格控制上市接近确保质量的同时加强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同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规范化。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策略。做的顺利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加强控股股东的监督,除了采取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建设,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最后积极构建公司治理文化促进诚信的发展文化。
(四)对管理者市场层面的策略。专业素质的人员、管理者是企业走向健康发展道路的关键之一,股权激励制度有效的建立需要高层管理人员的优化配置,选择一个高水平的经理,其次,通过市场手段扮演经理的激励和约束的角色建立一个完美的人才竞争机制。
五、总结
采用股权激励机制不仅仅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而且还能提高其竞争能力,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是很成熟,这就要求在股权激励机制下,对盈余管理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振华;应计,实际收益管理和股权激励计划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领域[J].会计之友,2012(10).
[2] 雷霆,李彤;盈余管理、高管薪酬有效性实证分析[J].财会通讯,2012.
[3] 耿照源、高晓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9.
关键词:股权激励;激励效应
一、引言
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规范和指导,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试行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已逐渐成长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激励制度。《财富》500强90%以上的公司都对其高级经理人员采取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到1998年,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报酬占其总报酬的比重为35%。毫无疑问,股权激励制度对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股市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办法》出台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说已经步入正轨,但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还比较少,尤其是在《办法》出台以后,针对已经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激励效应的研究还不多见。因此,对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研究很有意义。本文选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作为公司的业绩指标,采用剔除行业因素后指标的算术平均值来考察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后的业绩变化,通过纵向考察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方案前后的业绩变化,横向对比披露与未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的业绩变化,进而来考察股权激励的效果。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办法》实施后2006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观察样本。为了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剔除以下几类公司:激励标的股票为H股的公司;数据不全的公司。根据以上标准,共有43家上市公司符合条件。
参照前人的研究,在选取对照样本时,以行业相同、公司规模相近作为确定的依据。具体条件如下:(1)公司两位数行业代码相同,且在观察窗口没有发生行业变更;(2)规模相近,将对照样本规模控制在观察组样本总资产规模70%-130%区间内。详见附录A。
2.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的业绩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研究假设除了行业因素、公司规模对业绩的影响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同时,由于《办法》颁布后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仍为数较少,大部分公司只是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并准备实施,因此本文只能够把股权激励方案披露后的业绩变化看成是股权激励的效应。
3.省略info.省略)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由于截至研究开始时,上市公司07年年报还未披露,因此本文选择2005和2006两年的数据来研究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前后的业绩变化。
三、数据分析
1.总体分析
由表1可知,观察样本公司剔除行业因素后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对照样本公司的下降幅度更大,这说明股权激励是存在一定成效的,这点从平均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中得到了佐证。由此可以说明,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方案后的业绩要好于其披露前的业绩,其业绩在总体上来说好于未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
2.不同行业股权激励效应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43家公司涉及到上市公司10大行业,其中制造业、信息技术业和房地产业的公司最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后,与对照样本公司相比较,大部分公司剔除行业因素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都有了相对的提升,这说明股权激励是存在一定成效的。其中业绩改善最显著的是批发零售贸易;其次是房地产业;再次是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虽然这两个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对照样本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更多,说明这两个行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后业绩也相对得到了提升;社会服务业、金融保险、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传播与文化产业和综合类分别仅有一家公司,不具代表性。
3.不同激励模式股权激励效应分析
由表3可知,采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剔除行业因素后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出现了小幅的下降,但同时对照样本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了更大幅度的下降,这说明股权激励还是有一定的效果的。采用股票期权模式公司的剔除行业因素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降幅度略小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公司,并且其剔除行业因素后的每股收益的增长率大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公司,由此可以看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略好于限制性股票。采用股票期权结合限制性股票模式及股票期权结合股票增值权模式分别仅有一家样本公司,不具代表性。
四、研究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可以得到如下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相关结论:
第一,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后的业绩好于其披露前的业绩,其业绩在总体上来说好于未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说明股权激励对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二,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激励效果。其中,批发零售贸易行业的股权激励效果最好。
第三,目前,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比限制性股票显著。采取股票期权公司业绩的提升超过了限制性股票。说明股票期权可能比限制性股票更加适合我国的上市公司。
然而,由于本研究时间窗口短、样本数量少,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下去。
参考文献:
[1]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2007(2),会计研究.
[2]童晶骏.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2003(5),理论探讨.
[3]周建波,孙菊生.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2003(5),经济研究.
[4]于东智,谷立日.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用及影响因素.2001(9),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关键词】股权激励;现状
一、股权激励效应的传导机理
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两权分离,所以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契约,规范管理者的经营活动,使管理者能向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前进。但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管理者与公司股东的目标利益并不总是一致。因此,公司股东必须设计出一个既能促进管理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巧妙契约。
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能促使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从激励理论来看,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管理层拥有公司价值的剩余索取权,拥有的这种权利是对管理者工作价值的一种肯定。
具体而言,企业管理者在接受股权激励合约后,他们在任职前后公司绩效的变化就决定了他们大部分的收益。如果公司股价的上涨,公司管理者可以通过行权获得股票波动的价差,从中取得收益;如果公司的股价下跌则无法给公司管理者带来收益。这样,企业管理层就必须利用一切资源、权衡各种投资方案,提高企业绩效。即使是企业在面临巨大风险时,管理者也会努力工作,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总之,管理层受到股权激励合约的诱导能从公司长期发展出发,努力追求公司绩效的增加。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随着股改的结束,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有了更好的政策环境,避免了很多尴尬,因此,近年来,上市公司纷纷采取股权激励措施。以下是各年度深沪两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布股权激励方案情况。
根据Wind统计数据,截至到2013年,股权激励预案的上市公司有567家,由上述图表和数据可知,我国公司在2009年之前,公布实施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数不稳定,且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数量明显下降。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按年份统计发现,2007年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有13家,较2006年减少了30家,原因是股票大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成本太高,减缓了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中的进程。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股权激励预案的上市公司比2008年股权激励预案的上市公司少了40多家。
同时我们发现,2009年之后,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呈直线上升趋势,2010年发预案的公司有70家,2011年发预案的公司有100家,2012年预案的上市公司有118家,2013年预案的上市公司有153家。年均增长幅度超过34%。这种发展趋势足可以证明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大比例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这两类激励方式。
同时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因为市场股价阶段性大幅下跌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实施的上市公司也很多。通过预案的公司较比预案的少了很多,截止到2013年,通过预案的上市公司有447家,与预案的上市公司相比少了123家。另外,部分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预案行权价格较市场价格严重偏高,持有者一旦行权,公司就会立刻面临严重亏损,因此,这样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措施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分布
股权激励有效期的长短对激励对象而言有着不同的意义。有效期过短,激励对象只要集中短时间的精力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或者通过控制内部交易,达到看似改善公司绩效的效果,达到行权的条件,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激励时间过长,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激励对象不能行权,或者失去激励的兴趣等等。有效期过长或过短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都无利。
根据Wind统计数据,发现,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期限主要集中在4-5年,股权激励有效期间为5年的占35%,有效期4年期限占19%。选择有效期限为1年的公司只有1家,另外选择较长有效期的上市公司也较少,设定有效期为10年的上市公司占4%,有效期为8年的占10%。
据统计,国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大部分都为10年左右,这也与国外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和股权激励在国外发展的早有密切关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 的逐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期也应延长。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行权方式
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采用最多的是“授予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采取这种行权方式的公司占65%。采取“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模式的公司最少,只占6%。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这种行权方式所占的比例也较少,占10%。公司采用这种行权方式,优势在于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以增加公司的总资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且能将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其利益趋于一致,从这个方面来说,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方式,能改善公司的业绩。另一方面,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减少了股东的利益,股东的利益被摊薄。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风险规避的管理者和风险中性的股东由于在目标效用函数上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问题会对公司价值带来严重的损害[1][2],但是设计良好的股权激励契约能够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冲突。[3]为此,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截至2011年底,共有315家A股上市公司了359份股权激励草案。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中有114份草案因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而提前公告停止股权激励。根据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激励停止的挫折情绪可能使管理者对工作采取消极态度,甚至出现人才流失。那么,股权激励停止受到哪些因素影响便成为亟待探讨的现实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同时又根植于中国转型经济之中,因此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必须对其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4]国内学者已有大量文献利用管理层持股比例来研究股权激励和公司价值的协同效应假说及沟壑效应假说。[5-8]以此同时,从内生性视角研究激励契约合理性特征及其与公司财务决策的关系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9-13]但是,这些研究都局限于股权激励顺利完成这一前提条件,而中国近1/3激励草案停止实施的事实对研究成果的应用提出了质疑。
在2006~2011年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逐步规范,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经历了探索、发展到成熟、完善的四个成长阶段。同时,股票市场整体价值的显著波动及股票价格“齐涨同跌”的联动效应都为研究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与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协同效应提供了一个控制良好的实验平台。[14]
因此,本文基于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背景,以2006~2011年公告实施股权激励和停止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公司价值、治理水平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是克服了股权激励和公司价值的关系在研究视角上的局限,首次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作为研究对象,扩展了股权激励理论的研究范围;二是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告停止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同时比较了激励停止和激励完成两类上市公司公告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差异;三是对由于上市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导致的股权激励停止的选择性偏见,提供了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为政府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根据理论,在管理者与股东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差距和契约的不完备,管理者并不总是根据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然而股东可以通过给管理者以适当激励来约束利益偏离,从而实现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趋同,并且通过支出监控成本限制管理者对股东价值的伤害。[1]15-16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选择适当的治理结构以监督和控制管理者,确保股东的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17]因此,激励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他们从激励和监督两个方面解决委托问题,从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不同于现金薪酬之处在于激励对象必须通过公开的股票市场行权交易以获得激励标的物,因而激励程度直接取决于股票的回报水平。然而在实际的激励草案中,限制激励对象行权的约束条件必须依据会计回报制定。两者的区别在于,股票回报尽管能够使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化,但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相反,会计回报受到的外部冲击较小,但却容易被委托人所操纵。[18]同时,会计回报只代表了会计准则允许公司确认的价值增加,而股票回报代表了总的价值创造。[19]两种回报属性和计量的不同使他们的目标业绩函数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由于外界噪声的影响导致彼此的相关性“失真”。会计指标的显性约束和行权价格的隐性约束要求管理人员既要实现公司财务的稳健增长又要确保公司在股票市场的价值增加。尽管激励的本质是缘于上市公司完成超额利润而对管理人员的奖励,但是这种对超额利润的双重认定标准很容易导致股权激励的停止实施而出现“激励落空”现象。因此,不但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存在选择性偏见[20],而且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也存在选择性偏见。
表面而言,一方面是会计指标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而出现的“激励过妄”,另一方面是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而出现的“激励虚设”,两者是致使股权激励停止的直接原因。但本质上,股权激励停止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盈利能力低于预期水平和市场价值显著下跌。此外,股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职能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效力以及股票市场的价值波动也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产生了间接影响。本文认为,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是公司价值的两个视角,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是公司治理的两个方面,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受到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的交叉影响。
(一) 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
大股东控制的集中式股权治理结构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基本特征,大股东对管理层的作用显著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21]Stulz发现由于存在大股东的监督效应,公司绩效与所有权集中度呈正向相关关系。[22]大股东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公司的成本,解决了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和“搭便车”的问题。[23]徐莉萍等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更多地是正向的激励效应, 而不是负向的侵害效应。[24]
然而,大股东的控制权溢价效应却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5]Shleifer和Vishny认为大股东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追求是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的。[17]张祥建和郭岚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资源转移的“隧道行为”和虚增注入资产价值的“支持行为”可以获得中小股东无法得到的私人收益。[26]-[27]潘泽清和张维、Burkart等认为大股东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与经营者合谋来实现其目的。[28]-[29]
综上所述,大股东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效应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会计回报,所以降低了“激励过妄”的风险,减少了股权激励停止的可能性。此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和“支持行为”必须是与管理者串谋后的结果,按照激励相容原理,这种串谋行为必然发生在他们利益协同的基础上,因此就股权激励对管理者的福利效应而言[9],大股东和管理者都有动机齐力推进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第一个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股权激励停止显著负相关,也就是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其股权激励更可能顺利实施。
(二) 监管治理、盈利能力对股权激励停止的交互影响
股权激励契约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公司治理环境的制度保障。La Porta等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有显著影响。[30]2006~2008年间,中国股权激励的政策管制历经了从探索、发展到成熟的三个阶段。从2006年证监会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和国资委联合财政部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开始了破冰之旅。2007年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治理专项活动》)、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上市公司治理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约束。2008年证监会先后三次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3号》),国资委和财政部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此,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开始了严厉的监管,对激励草案中约定的激励对象和行权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解决了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本文以2008年为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分水岭。认定2008年及之前为公司外部治理环境对股权激励监管的相对规范时期,此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激励草案审核相对宽松;而认定2008年以后为股权激励监管的严格规范时期,这个阶段对激励草案的审核更加严厉,增强了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持续的价值增加,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由于会计指标的行权条件既是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显性约束和先决条件,也是股权激励的事实依据,因此会计盈余信息的真实性和稳健性成为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是意图为管理者或股东获得私人利益而对外部报告进行有目的的干涉[31],公司治理水平低的公司更有条件进行盈余管理[32]。但是,Bushman认为法律会影响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33]因此,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专项活动和股权激励监管,减少了由于盈余管理而出现的会计信息舞弊行为。所以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其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更加真实透明,盈余管理水平显著降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使上市公司表现出更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盈余管理水平的降低使其更有可能兑现激励契约所约定的承诺。因此,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和改进的盈利能力水平都有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但是政策变迁对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却随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而显著下降。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强都能显著降低股权激励停止的风险,并且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后对之前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其激励结果的改善状况越显著。
(三) 监管治理、市场价值对股权激励停止的交互影响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股票价格始终完全反应了可获得的信息,并且根据信息的种类将市场划分为弱势有效、半强势有效和强势有效。[34-35]然而,张兵和李晓明利用Box-Pierce检验、游程检验和方差比检验研究均表明中国股票市场处于弱势有效。[36]因此,市场价值不能及时反映公司价值,上市公司股价存在被高估或低估的现象。
股票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激励股权作为一种期权,其隐性约束是行权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只有这样管理者才有利可图。然而对于显著高估的股票价格,即使管理者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努力提高了公司的价值和会计的盈余,聪明的投资者仍会通过套利的市场行为修正股价的市值偏差,进而抵消公司的价值增加,致使“激励虚设”。反之对于显著低估的股票价格,股票市场对股价的修正行为减轻了管理者的压力,他们只要使会计指标能够达到行权条件就可以从股票的市场交易中获利。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福利效应”[9]和管理者在激励草案制定过程中的“自利行为”[37],缺乏市场价值的隐形约束将降低股权激励的纠偏行为,使股东利益易受到管理者的侵害。
投资者往往愿意为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38],因此上市公司治理对企业的市场价值有显著的影响。通过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和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能使股票价格更趋近于公司价值,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市场预期,从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也更加切实可行,有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财务理论,股票价格是公司未来所有股利的贴现(Ross等, 2008)。对于同样高估的股票价格,如果出现在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之后,其更有可能切实体现了公司显著的成长性,而反之如果出现在政策变迁之前,其或许仅仅是资本市场的一种“异象”,此时高估的市场价值犹如海市蜃楼,使股权激励变成一种“虚设”。因此,尽管上市公司市场价值越高越有可能使股权激励停止,但是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对实施结果的影响程度却随公司市场价值的提高而显著上升,使市场价值高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越有可能达到行权价格的隐性约束。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越高会显著增加股权激励停止的风险,但是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后对之前市场价值越高的公司其激励结果的改善状况却越显著。
三、股权激励实施变更的市场反应
(一) 事件研究方法设计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方法评价股权激励实施变更对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事件研究方法是利用事件窗内异常收益率(AR, abnormal return)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 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来度量股价对信息披露的反应程度。一般而言,当股票的历史信息在价格波动中被赋予了较大权重时采用均值调整模型,而当特定股票与市场组合的反应模型具有很高相关性时采用市场调整模型。[39]为消除方法设计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差异性,本文对两种模型下的数据结果分别进行了分析。
均值调整模型的异常收益率计算方法:AR=Ri,t-Ri,其中Ri,t为股票i在t日的收益率,Ri=1T1-T0∑t=T1-1t=T0Ri,t为估计窗内股票i的收益率均值。市场调整模型的异常收益率的计算方法:AR=Ri,t-Rm,t,其中Rm,t为证券组合在t日的收益率,本文选取沪深300指数作为证券组合的替代变量。累计异常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统一为:CAR=∑t=T2t=T1ARi,t。
(二) 股权激励草案公布与停止公告的市场反应
董事会审议并公布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向市场传递了上市公司实施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信息。采用文献中通用方法(吕长江等, 2009; 谢德仁等, 2010),本文选用草案公布日作为实施股权激励事件窗内的时期0,并且将停止公告日作为停止股权激励事件窗内的时期0。从2006年1月1日证监会实施《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有112家上市公司114次在遵照《管理办法》披露其股权激励草案后未能按计划完成对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剔除估计窗内收益率数据不完整的股票信息,本文选取了101家上市公司102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公告作为分析样本。
图1常均值收益模型AR均值图2市场调整模型AR均值从图1和图2的超额收益率均值波动可以发现,草案公布对股票市场价值具有积极的影响,确认了实施管理人员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增加效用。同样,从图3和图4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走势与表1中草案公布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单样本t检验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在草案公布日及后6天的事件窗内,股价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的市场反应。
图3常均值收益模型CAR均值图4市场调整模型CAR均值但是草案公布相比,停止公告的股票市场反应并没有显著异常,图1和图2显示,仅在事件窗内的时期0超额收益率明显下降,但在表1停止公告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单样本t检验分析中,常均值收益模型和市场调整模型在事件窗内都没有均值显著小于0。这主要是由于停止公告向市场传递的是一种被动信息,影响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政策变更、市场异动和会计指标等主动信息已经在停止公告事件之前向市场释放了相关的信息能量,削弱了停止公告的信息含量。因此,利用股权激励停止公告日的市场信息和会计信息难以发现影响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主要因素。
(三) 股权激励成功实施与停止实施两类草案公告的市场反应
在上述101家上市公司的102份股权激励停止实施草案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比分析了290家上市公司的308份股权激励成功实施草案,其中包括了32家首期股权激励停止实施后,再次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布的35份草案。
从图5和图6的超额收益率均值波动与表2的成功草案公布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分析可以发现,公布股权激励成功实施草案同样对股票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其在公布前三天开始的事件窗内,市场已经显现出股价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的反应。尽管在图5和图6中,成功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实施草案公布在事件窗内的超额收益率均值并没有明显差异,但在图7和图8中发现两者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在图7中,这种差异性随着实施草案的公布在事件窗内呈放大趋势。通过表2中成功实施草案公布与停止实施草案公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均值差t检验结果发现,对于常均值收益模型,在公布前三天开始的事件窗内两者收益率均值之差在1%的水平上显著大于0。
这一研究表明,股权激励的停止实施除了受制于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和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还与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草案期间的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水平、会计信息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存在相关关系,这一发现为本文利用股权激励草案公布日的上市公司信息实证分析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影响因素提供了依据。
四、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所认定的股权激励实施与停止是以上市公司董事会所的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和股权激励停止公告为依据。自证监会2006年实施《管理办法》以来,截至2011年底,通过中证网上市公司公告查询系统,经手工检索整理,本文共采集到315家上市公司的359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其中有112家上市公司因无法完成股权激励而了114次股权激励停止公告。在剔除数据不完整样本后,本文选取了304家上市公司的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其中包含了108家上市公司的109份被停止实施草案)作为分析样本,其他公司治理与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
(二)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二值变量。对于董事会没有公告停止(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股权激励草案取值为1,否则对于已经正式公告停止实施的股权激励草案取值为0。表3变量定义
分类影响因素变量定义预期符号被解释变量激励实施Incent哑变量,公告股权激励停止取值为0,其它已经结束或正在实施取值为1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H10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盈利能力ROA净利润/总资产余额+市场价值TQ(股权市值+净债务市值)/期末总资产-监管治理Gov哑变量,2006~2008年公布的草案取值为0,2009~2011年公布的草案取值为1+市场价值敏感性TQ×Gov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市场价值的影响+盈利能力敏感性ROA×Gov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控制变量债权能力Level资产负债率公司性质State哑变量,国有控股企业取值为1,其它为0行业Industry哑变量,C类行业取值为1,其它为0(三)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采用文献中的通用方法,本文选取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赫芬达尔指数作为股权集中度的解释变量,选用了资产收益率(ROA)和Tobin’sQ分别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对于股权激励的监管治理,从2006年的《管理办法》、2007年的《治理专项活动》到2008年的《备忘录1-3号》,证监会对股权激励的监管日趋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也日益完善,因此我们选取2008年作为监管治理水平的哑变量,同时引入盈利能力和监管治理的交叉项及市场价值和监管治理的交叉项分析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对于控制变量,风险规避的债权人为了最大化公司破产后的剩余索取权而监督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和投融资行为,因此负债可以约束管理人员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事(Jain,2006),反映债权能力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影响了公司活动中股权激励的实施。除了资产负债率外,Logit模型还通过控制公司性质和行业来消除在回归分析中异质性的影响。
(四) 回归模型
本文将采用Logit模型对影响股权激励停止的因素进行计量分析:
LogitIncenti=β0+β1H10i+β2ROAi+β3TQi+β4Govi+β5TQi×Govi+β6ROAi×Govi+β7Leveli+β8Statei+β9Industryi
五、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4股权激励停止实施影响因素的统计结果来看,在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样本中,有109份(占3169%)被公告停止实施,因此激励实施的均值为0683。其中,ROA的最大值和均值分别为0175和0042,而最小值仅为-0036,说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着明显差异。Tobin’sQ最大值达到8487,尽管最小值为0709,但是均值1949显著大于1,一方面表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水平存在着显著差异,另一方面说明从总体而言,在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公布期间上市公司具有价值增加的特征。
同时发现,在2006~2008年间草案总数为120份,其中66份(占55%)被公告停止实施,而在2009~2011年间草案总数为224份,同比增长8667%,但其中仅43份(占1920%)被公告停止实施,同比下降3485%。尽管不能排除部分公司后期可能停止实施股权激励,但是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2006~2008年间政府部门下发的一系列股权激励和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以及2008年以来中国A股市值的巨幅下跌促进了股权激励草案的实施。
由第(5)组、第(6)组和第(7)组回归模型的结果可知,ROA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更易于实施股权激励,与假设2一致。尽管在第(5)组和第(6)组中,不考虑Tobin’sQ的情况下,Gov的系数也显著为正,说明严格规范的监管有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但是在第(7)组回归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Gov的系数不再显著,相反ROA×Gov却显著。其中ROA的对数几率比为14627,而ROA×Gov的对数几率比为-15716,这表明如果考虑股权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政策变迁,ROA的对数几率比为-1089,因此与盈利能力越强的公司相比,盈利能力越差的上市公司更能有效地发挥激励监管严格规范的治理效应,与假设2论述一致。
从第(1)组和第(7)组回归模型的结果可知,股权集中度H10与激励实施结果正相关,说明股权集中能够有助于激励的顺利实施。但在第(7)组回归中,由于引入了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的影响因素,削弱了委托人与人的操控行为,H10的系数不再显著。因此,股权集中度对股权激励停止实施没有显著影响。
六、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变迁的背景,着眼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停止,探讨了公司价值和治理水平与股权激励实施结果的协同效应。利用中国A股市场2006~2011年间344份股权激励实施草案和114份股权激励停止公告,本文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能否顺利实施具有显著的选择性偏见,使得股权激励实施结果有赖于公司过去的业绩水平和过去的市场价值,而且这种历史信息的影响程度随着政策变迁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在治理水平方面,集中式的股权结构增强了公司内部治理对管理者的监督,而股权激励政策从公司外部环境规范了对激励实施的监管,因此公司治理水平显著影响了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就价值水平而言,公司内在价值的盈利能力是股权激励实施的事实依据,而外在的市场价值则是实施激励的结果依据,两者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此外,通过研究股权激励政策变迁对股权激励停止的影响,本文发现对于盈利能力水平越高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对政策环境变化)的敏感性越小,反之对于盈利能力水平越低的公司则敏感性越大;对于市场价值越高的公司,其股权激励实施结果(对政策环境变化)的敏感性越大,反之对于市场价值越低的公司则敏感性越小。因而股权激励政策变迁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和市场价值高的公司,与政策变迁前相比,更有可能兑现激励契约中所约定的承诺。
通过事件研究本文还发现了两个有趣的现象:一是尽管股票市场对公布股权激励的实施草案具有显著的市场反应,但是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停止作为被动信息,股票市场对其没有显著反应。所以,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权激励停止期间的会计信息价值不及公布股权激励草案当期的会计信息价值。二是在股权激励草案公布的事件窗内,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上市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均值显著高于股权激励停止的上市公司的均值。
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职能部门规范股权激励政策具有借鉴意义。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不但受到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且又有会计指标和行权价格等双重条件的制约,所以上市公司应依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现状,在股权激励政策的引导下,量体裁衣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激励草案。在激励草案制定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环境影响高于公司的实际价值,那么,激励草案中的行权价格就应参照公司价值向下调整,反之亦然。然而对于治理水平高和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其所设定的行权价格应考虑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的溢价效应,以便股权激励更好地发挥激励效应。
尽管制度环境设置与股权激励草案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准则和依据,他们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股权激励停止实施的可能性,但是本文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这两个方面研究的不足之处构成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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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板 股权激励 前置条件后置条件
一、股权激励实施比例高
截至2009年3月31日,A股市场共有60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60家公司中,有30家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实现了股权激励(部分公司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但其以优惠的价格向管理层或骨干成员转让股份或增资,已经体现了股权激励的本质),比例高达50%。这样的实施比例是主板和中小板难以比拟的,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创业板公司以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占绝大多数,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存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诸多障碍。统计结果显示,上述30家公司中,仅有机器人一家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
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说法,上述30家公司股权激励的原因大体可以分为“吸引人才”(比如立思辰的股东对唐华、林开涛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因为唐华、林开涛为公司拟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激励人才”两种,“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并激励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为最为普遍的官方说辞。其实,股权激励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募集资金”,这一功能在上述30家公司的官方说辞中几乎没有提及。
事实上,企业在创业或发展阶段初期,由于现金流并不充裕或为后续发展积累资金的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办法。在上述30家创业板公司中,部分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实行了股权激励。比如神州泰岳,公司2001年5月18日设立以来,于2001年10月10日进行了首次股权激励;安科生物于1994年3月22日设立,并于1995年8月10日实施股权激励。同样的案例还有鼎汉技术、北陆药业等公司。
但是,绝大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上市前夕(或是改制前夕),其中,有25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2007年(含)之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改制(或上市)前的“抢关”现象。
改制前的“抢关”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上市前的“抢关”现象,则是由于上市后股权激励的难度更大:其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和证监会的多级审批;其二,上市后的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将使股票价格充分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对于激励的对象而言,显然上市前的原始股激励作用更大。
客观来讲,这种“抢关”现象实际上造成了股市财富的隐形转移。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股权激励中的分配,是增量资产的预期激励性分配,不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如果公司来说错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而利益均沾的话,这一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的信息可能是造富而不是激励,这将影响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而如果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的本质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的话,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也就无从谈起。
三、模式单一
股权激励有多种方式,市场所熟知的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股票期权、现股激励等。不过,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却都采取了现股激励的方式。现股激励是一种最直接的股权激励方式,这一方面体现了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更密切的利益关联度,但另一方面,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股权激励费用对创新型企业的盈利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等虽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一类方案的特点是激励对象在达到公司约定的条件后,公司直接以现金与激励对象结算,虽然股本结构不发生变更,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但公司要承担现金形式的成本支出给激励对象。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股权稀释似乎更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存在一些技术难点,比如企业估值;同时,由于并不售于真正的股票,其激励效果有限,难以培养员工的所有权文化。
至于如何实现员工直接持股,其方式则有多种。按照股票来源划分,可分为股东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按照授予价格划分,则可分为无偿、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注册资本)的平价、折价和溢价等形式。
不同的时点,授予价格差异很大。从上述30家公司来看,公司早期的股票授予却价格较低,甚至以股东无偿赠予的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早期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大,但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大。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通常是以股本面值、每股净资产、私募价格等多种价格作为参照。一旦公司上市的计划明确,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小,因此价格相对较高,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小。
多数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激励只实行了一次,另有9家公司实施了两次(含)以上的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自2001年10月10日以来至上市前,先后实施了6次股权激励。吉峰农机则更是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常态,建立了一年一次的常规授予机制――公司每年均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动员管理人员和中、基层骨干人员对公司增资扩股。
四、后置条件缺失
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人才,调动其积极性,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股权激励不应该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而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最妥善的办法是有条件的获得股权,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达到相应绩效指标时,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从约束条件来看,上述30家公司多表现为前置条件,即激励对象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业绩条件即可获得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但是却忽略了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的约束条件。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普遍以上市为节点,承诺上市后若干时间段内不抛售,之后即可获得自由交易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如前文所述,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错误地理解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满后,可能导致激励对象的集中抛售,甚至套现离职,这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样有害无益。
因此,对后置约束条件进行详细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即未来上市之后,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分批逐步允许其抛售获益。可喜的是,在上述30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实施了后置约束。莱美药业的股权激励对象承诺,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机器人的核心管理人员则承诺,只有在满足以2007 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截至2008 年度、2009 年度及2010 年度各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的条件下,上述人员可在以上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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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法》,2005;
[3]谢德仁:《经理人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中粮地产股权激励方案的通过至少说明国家已经发出一个信号,即管理层对已沉寂半年的股权激励开放的信号
日前,中粮地产(000031SZ)公告称,该公司首份股权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将向高管团队以及核心骨干授予308.64万份股票期权。
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表明中粮地产对未来三年公司业绩是有信心的。
另外,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方案的通过至少说明国家已经发出一个信号,就是管理层对已沉寂半年的股权激励开放的信号。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会刺激其它地产公司效仿。
中粮方案出炉
受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这个利好消息的刺激,12月20日,中粮地产在10:30复牌后不到10分钟就被拉升至涨停。
据悉,中粮的激励方案为:在满足授予条件时,公司将无偿授予部分高管308.64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起五年的行权有效期内,在满足一定业绩条件下,以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草案显示,在该计划实施前一年业绩需要达到两个条件:条件一是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20%且不低于近3年平均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条件二是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10%且不低于近3年平均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中粮地产的首期激励幅度只占总股本的0.34%,而之前很多上市公司的幅度都达到了总股本的10%。对此,中粮集团相关人士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业内普遍认为,中粮地产股权激励的实施业绩条件并不高,未来实现激励的业绩条件不难。
这次股权激励创造性地提出了激励收益限额制度――三批行权股份中,如果某一批股权激励累计账面收益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50%,该批剩余的期权将不再行使。
某上市地产公司的内部人员说:“股权激励的实施表明中粮地产至少对未来三年的业绩是有信心的。”
股权激励再开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于2006年开始。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资委也为国企管理层增量持股解禁。
因此,今年上半年之前,先后有40多家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但是,2007年3月,证监会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公司治理整改报告后才能报送股权激励材料。
股权激励因此沉寂了长达半年的时间。2007年,只有5、6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次中粮地产推出的股权激励是下半年来的首度开闸。
上述上市地产公司的内部人员对记者说:“中粮地产股权激励的推出至少说明国家已经发出一个信号,就是管理层对股权激励开放的信号。”
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随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接近尾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将会再度开闸。
业界传闻招商地产早有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
记者从招商地产的内部人员了解到:“招商地产明年也要争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至于最终采用何种方式,正在与国资委的沟通中。招商地产原打算借股改的机会,行使股权激励,但是由于怕影响股改的进度,所以一直没有启动。”
股权激励就是把管理层与公司利益捆绑到一起,在国外,如果一个公司没有股权激励,那么这个公司的制度就是不健全的。但是在国内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还占很小的部分。
但是,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不会刺激其它地产公司效仿。因为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上市公司中的国资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方案要报送国资委审批,服从国资委的要求。中粮地产的股权激励方案在国资委论证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再如招商地产就要由大股东招商局通盘考虑下属的上市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再与国资委沟通才能最终定下来。”
而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国资控股比例很小的地产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则比较灵活。比如率先实施股权激励的万科。
万科于2006年3月份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这是房地产行业,也是A股市场上最早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
当时,万科总经理郁亮表示,万科将借助这一中长期激励计划,在对公司内部的优秀人才进行奖励的同时,慧眼识英雄,把行业内的优秀人才也吸引到万科来。业内也认为三年后万科的管理层将出现一批千万富翁。
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国外股权激励制度始于大约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我国的股权激励随着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拉开了大幕。国资委和证监会先后多次了关于股权激励的管理法规和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营造高效、诚信、共赢团队的重要选择。股权激励是否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结论。然而公司自身对激励模式与对象的选择不合理、激励期限与考核指标疏于设计等契约层面因素也是制约着股权激励发展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契约结构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研究的现状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经营者激励的真正核心问题不在于给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给予,从而产生了经营者激励契约观[1]。Stephen (2008)[2]指出,相对于激励力度而言,激励契约结构是决定经营者薪酬激励有效性更为重要的因素。国内学者刘浩、孙铮(2009)[3]在对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给予了系统性的阐述。他们指出,直接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够的,还需从微观层面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即从股权激励契约本身入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契约的选择、条款设计、实际执行中的操纵、契约修改等关键环节及其经济后果,是了解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桥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如何选择契约要素,构建合理的契约结构,从而使股权激励达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核心,也是股权激励研究的趋势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激励对象( 如高层经营者、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不同并没有使股权激励效应发生本质变化,但股权激励效应会随激励人数的不同而迥异,激励对象少于10的激励效果更加显著。吕长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通过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
目前,对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研究侧重于各契约要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本文从契约要素设计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草案分析,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设计的现状和特点,并对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的特点
我国在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义上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为了客观地反映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情况,选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激励草案的境内上市公司为样本。考虑到极端值对数理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业绩过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时也不包含金融类公司,最后选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一)股权激励有效期偏短
相关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包括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根据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229家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选择激励有效期在4―5年之间的企业占最大比例,达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仅占2%。从总体分布情况来看,激励有效期偏短,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有效期统计
(二)股权激励模式以股票期权为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物是股权激励的载体,对于激励实施的效果影响很大。股权激励标的物主要可分为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根据统计结果,使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模式的有176家,占总样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选择其他几种方式的企业都比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样本公司中华菱管线的激励标的物是股票增值权,这与激励对象包括外籍高管有关,因目前的法规暂不允许外籍人员直接持有国内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他中国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润作为外籍高管的激励。
(三)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行权条件中指标选用的统计结果是,20.09%的样本公司行权条件中只有一个指标,63.32%的企业选用两个指标,14.85%的企业选用三个指标,而有四个和五个指标的公司只分别有1家和3家。并且对其中常用指标的统计显示,有158家企业选择的指标中包括净利润增长率,有145家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而净利润、净利润增幅、主营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的出现次数分别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行权条件中衡量公司业绩的主要参考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两者均为动态的财务指标。企业的业绩指标设定通常以财务指标为主,因为财务指标是量化指标,可以直观的进行考察,但这样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励效果的实现。
(四)高管授予比例适中
授予激励对象以合理的激励股权数量,即根据激励对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贡献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励股份。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但对于激励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可以选择只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两者分配相应的数量。样本数据显示,大部分公司选择两者兼顾,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说明大部分公司考虑到了对公司有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可以享有激励,这样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的公平状态,稳定人心,增加积极性。
三、股权激励契约要素设计的建议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机制,其原理是通过委托关系,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受一系列内外条件影响的,在条件或时机不适宜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公司应该在不违背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的阶段、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实际条件,统筹兼顾管理层、股东、员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细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方案应对会计风险与市场风险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证激励的长期效应,防止激励对象提前套现,保障激励效果的实现。
(二)设计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因为他们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会被显著地削弱。行权业绩目标短期内可能容易纵,但长期来看,这些指标总会反转,不可能一直纵。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使每期行权的数量大幅降低,这也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国大概有77%的公司将激励有效期设置在5 年及以下,这说明公司设置的激励有效期限的门槛相对较低,并呈现出羊群效应。而另有约29%公司的激励有效期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动机更加明显。作者认为,有效期越长,激励作用越明显,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应当是有更多的公司选择较长的有效期。
(三)确定适当的激励比例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予数量,针对我国目前激励比例不高的现状,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权激励比例。且我国规定的10%上限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不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对个人授予最多不超过1%的规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员工之间的财富差距加大导致分配不均匀的结果。所以,在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内,上市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比例,但应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权数量适当。偏重高管激励的企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可将激励目标群体逐渐扩展到核心技术人员。提高核心骨干员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稳发展,对加强公司凝聚力、员工归属感以及提高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摘 要 本文收集了近年来有关股权激励问题相关法规,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诸多规定,并对其补充规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做了解读。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现行适用的相关法规
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集中见于证监会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文。随后,证监会又于2008年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三份法规是我国股权激励的第一套文件。另外,国资委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另有一套法规性文件,分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两套法规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者主要适用于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后者更多的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约束,本文所解读的法规性文件主要集中于第一套的有关内容。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诸多规定的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底,于2006年正式启用。其核心内容涉及到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等问题。
我们认为,证监会出台的此项《管理办法》在以上一些内容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妥之处,以至于在外部监管的层面上,上市公司依据该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上市公司激励高管人员改善经营状况的效果并不明显。亦即从理论的角度上,由于这部法规所出现的一些缺陷和不妥,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很好的解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成本。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前提下,如果证监会等外部监管环境不严格,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负效应。以下我们将从《管理办法》中的诸多内容规定分别进行阐述,以指出该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具体缺陷或不妥之处。
(一)关于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在激励对象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值得商榷。监事是否应当纳入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范围。根据《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流程,上市公司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首先将该项计划报董事会决议,在这一过程中,监事应当勤勉尽职、独立地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核,监事尤其应注意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另外在程序、手续上核实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保证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质量。但如果董事和监事包括其他高管同时纳入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则董事和监事将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由于董事和监事同时能获得未来潜在的股权增值利得,则监事很可能会放松公司的内部质询,如此下来一个激励效果不明显或存在诸多违规操作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将可能会更轻易的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批准。
(二)关于激励对象的获授行权条件
本文认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问题是《管理办法》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所谓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是指激励对象在满足何种条件下(通常为达到多少程度的公司营业指标等)才能行使股票期权。由于股权激励机制是公司事先约定激励对象可以以较低价格购买一部分股票或者事先以确定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股票,在未来如果公司股价高于事先约定的购买价格或事先确定的授予价格,则激励对象可获得股票价差所带来的利得。因而,行权条件直接关乎着激励对象当前的潜在利益能否转化为未来的现实利益。从事前激励效果的角度来看,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应当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尤其是实施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因为如果上市公司设置的行权条件(例如实施后反映公司业绩的EPS、ROE等指标)较低,则激励对象将很容易达到业绩所规定的要求,所授予的股票或股票期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起不到激励董事及高管努力经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效果。然而在《管理办法》中,只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到了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并且内容相当粗略,没有考虑实施后公司业绩、激励对象努力工作程度与获授行权条件之间的关联,也没有具体指出应采用何种指标对激励对象获授行权条件进行规范。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上有着相当大的空间可以操作,这种缺乏严格的股权激励监督环境使得上市公司所实施的股权激励在效果上使人担忧。
(三)关于授予价格的确定和行权价格的变更
授予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对我国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而言,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也是拥有足够的自主操作空间。在《管理办法》中,证监会没有对授予价格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十八条中提到了“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然而以市价为基准到底可以低于市价还是高于市价或者最低能低于市价多少百分比,在《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做出具体限定。尤其考虑到,若用来激励的标的股票采用的是定向增发的方式授予,则授予价格是按照非公开发行定价的规则为参考(10%折扣)还是另行单独定价,在《管理办法》中都未做出说明。另外,当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是股票期权时,则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亦即允许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但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除权、除息)对股权激励的后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将后期行权价格的调整方式交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对于急于获得股票增值利得的上市公司董事而言,其可能通过首次行权以后,后期频繁除权、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手段降低行权价格,以追求行权价与现实市价之间价差的最大化。
三、《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核心内容
2008年证监会先后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的指标设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管理办法》的不足之处。下面是《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中针对《管理办法》补充的核心内容。
1.在激励对象问题上,《备忘录2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这一规定避免了董事和监事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不仅有助于上市公司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治理结构同时也能促进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性。
2.在行权指标的问题上,《备忘录1号》关于上市公司行权条件的处理做了指导性的规范:证监会明确提出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要考虑公司实施管激励后的业绩情况,例如EPS、加权ROE、净利润增长率等,并鼓励公司同时采取市值指标(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这一规定相对于《管理办法》做了较大的改进。从执行的效果来看,行权条件用财务指标和行业相对指标明确地加以规范,能够缩小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给高管实施股权福利的操作空间,有利于股权的激励有效性。但仍然要注意到,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并不具有严格强制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激励的有效性问题,在日后出台的相关法规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此项规定。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上,《备忘录1号》明确了若激励对象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获得股票,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50%(即有50%的折扣)。这相比于《上市公司证券放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10%折扣的定价原则,有了更多的折扣。从实务操作上看,由于定价发行价格有多达50%的折扣,因而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的解决激励对象购买激励股票的资金来源问题。另外《备忘录3号》在措词上也严格强调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从监管层的态度看,这一规定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操作行权价格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治理.2005.
[2]文宗瑜.薪酬体系构建与薪酬模型设计案例教程.2007.
【关键词】 政府干预; 市场化进程; 股权激励强度
一、导论
股权激励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80年代美国硅谷,时至今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已得到广泛应用。为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股权激励发展经历了一个特殊的过程。最早可追溯到80年代开始的股份制改造,然后到90年代的经营层激励试点,再到“MBO”盛行,国有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一直到2006年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可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中国经历了一个逐步试验、缓慢发展的过程,目前,仍然不能说是很成熟。
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其管理层并不是唯一追求企业效率单一任务,更多的还要承担起政府强制性摊派的政策性任务。此外,在财政包干制度下,许多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完成大量的社会职能,于是向上市公司施加大量的社会性负担。地方政府摊派社会性负担不仅可以获得相当的经济收益,还可以获得社会效益,这是一种“超额收益”。Lin et al.(1998)的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包括就业和财政在内的政府职能,沉重的政策性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陈冬华(2002)提供了我国地方政府干预企业、迫使企业超额雇员的经验证据。相对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控制力较弱,关系不紧密,政府向其摊派的社会性负担相对较少。民营企业由私人控制,如果政府想让私有企业承担社会性负担,就要同企业的所有者进行谈判(林毅夫、李志■,2004),或者给予某种优惠政策。Sappington、Stiglitz(1987)及Boycko et al.(1996)研究都表明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成本低于民营企业,其原因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具有更大的控制力度。此外,市场化程度也影响地方政府摊派社会性负担的高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完成,政府干预资源配置的能力有限,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该地区的社会福利和基础设施相对较完善,政府有能力提供公共产品,此时政府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性负担不高。Bai et al.(2000)分析了为什么所有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的改革速度都很慢,而且国有企业的业绩一直都较差。他们认为,在转轨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除承担盈利目标以外,还承担了许多社会性任务,如吸收就业、保障社会稳定等。如果给企业实施高强度的盈利激励措施,会导致企业高管忽视社会性任务。由于政府没有建立起独立于企业的社会保障系统,为了保证社会福利,只好对国有企业保持较低的激励强度,因此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需求强度小于民营企业,所在地区市场化水平高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大于市场化水平低的地区的上市公司。
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推出在中国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管理者多任务目标的存在影响了股权激励的强度,有必要对其依存的宏观环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国内已有研究相比,吕长江(2011)从制度背景、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为什么选择股权激励进行了研究,侧重于何种因素影响股权激励的选择,而本文重点考虑的是政府干预、地区市场化进程对公司股权激励强度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实施是在2005年以后,我们收集了2006—2010年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了因故中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以及数据披露不全者,共获得样本73个。从最终控制人分布看,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多集中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其中非国有控股56家,国有控股17家。从实施股权激励的地区分布来看,有13个省市参与实施,且各地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数目分布差异很大。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实施公司数目越多。其中实施股权激励的前三名地区分别是广东16家、浙江14家、北京10家,占全部实施样本数的55%。从所采取的具体激励方式上看,68家采取的是股票期权激励方式,有2家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有3家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主要是通过定向增发获取的,仅有3家是通过提取公司利润途径获得。可见,股票期权已成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愿意采用的最主要的股权激励方式。
研究样本的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均来源于北京大学CCER数据库,披露股权激励信息的样本数据来自深圳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利用SPSS18.0软件来完成。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计
结合本文的研究假设,我们提出的实证检验模型如下:
Ratio=α0+α1Gov+α2Owner+α3Size+α4DR
+α5CR1+α6ID+α7Dirsize+α8Duality+α9Cash
+α10Age+α11Down+α12Indu+ξ
1.被解释变量
其中,被解释变量Ratio代表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强度,分别用管理层股权激励总数的自然对数(若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激励总数为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总数量;若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总数为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和激励总数占当时总股本比例两个变量作为股权激励强度模型的因变量。
2.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是政府干预强度,包括市场化进程(Gov)和最终控制人(Owner)类型两个变量。本文选择樊纲等(2006)报告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市场化程度”两个指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根据各地区“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项基础指标来确定的,从较综合的方面反映了各地区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该指数越大说明政府干预努力越小。此外,政府干预程度的强弱与市场化程度高低是相对的,市场化水平越高意味着政府干预程度越低,所以,本文还运用各地区市场化程度总得分来作为对各地区政府干预指数的一个度量,一方面克服了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基础的单一指标影响因素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股权激励强度与市场化水平关系的稳健性检验。本文假设一,市场化水平与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正相关。
按照最终控制人类型,本文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控股两种类型。如果上市公司是由自然人、职工持股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最终控制的,则认定为非国有控股,取值为1;如果上市公司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最终控制,则认定为国有控股,取值为0。在我国,政府作为委托人将盈利目标和社会目标同时赋予作为人的国有企业经理,国有企业的经理面临着双重委托激励。本文假设二,相比较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前者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要小于后者。
3.控制变量
由于影响公司股权激励强度的因素很多,除了公司所处的制度背景之外,有研究表明公司规模、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公司所处行业等都可能影响公司股权激励强度,漏掉重要的影响因素容易导致有偏误的估计结果。为了更好地研究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控制其他因素对股权激励强度的影响,本文选取了多个控制变量,具体见表1。
三、实证结果的分析与讨论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描述性统计表2中可以看出,管理层股权激励的总数占公司总股本数的平均值为1.42%,极小值为0.01%,极大值为9.63%,75%的公司授予管理层股权激励比例在1.91%以下,可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强度不大。从董事长持股水平看,均值为5.6%,其中最小值为0,最大值40.36%,分布差异较大,董事长持股比例较大的往往是民营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法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1.27%,分布差异大,最大值为81%,可见,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偏大,“一股独大”现象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董事会规模平均为6.15,独立董事比重平均59.43%,最低38%,符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比重超过1/3的规定。资产负债率平均在43.38%,举债比重适中。管理层平均年龄在46岁,最小值40岁,从百分位统计看,我国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管理层倾向于年轻化,管理层年龄平均在48岁以下公司占到75%。
(二)基本检验结论
考虑到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对模型中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进行修正,本文选择SPSS提供的向后剔除法(backward)来建立多元统计回归模型,从理论的角度来选择一个最优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如表3所示,模型1是单独考察“最终控制人”变量的回归结果,模型2至模型5是分别加入“地区市场化水平”变量、“地区市场化水平”变量与“最终控制人”变量交互项以后的回归结果,模型4和模型5之所以没有加入“最终控制人”变量和“地区市场化水平”变量,是因为考虑到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从拟合效果看,模型1至模型5修正后R2都达到了33%以上,且经过向后剔除法之后的优化模型R2都有明显的提高,模型整体拟合性较好。从模型1至模型3的结果可以看出,“最终控制人”变量的系数符号为正,并在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这说明非国有控股企业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更大。模型2中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变量符号为正,并在10%的水平上统计显著,模型3中的“市场化水平”变量系数符号为正,并在5%的水平上统计显著。模型4和模型5中的“企业与政府关系”变量、“地区市场化水平”变量与“最终控制人”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统计显著。这一结果不仅说明国有控股公司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小,而且表明公司所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越弱,其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就越大,或者说,所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愈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就愈弱。这与我们的理论假设相符。
从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企业规模与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企业规模愈大,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就愈大;公司治理状况中,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比重变量的符号均为正,但显著性不强,只有董事长权力设置变量通过了检验。公司治理变量的不显著,表明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与公司治理状况相关性不强,公司治理结构仅仅是形式上的合理,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此外,董事长持股变量、公司现金流变量、管理层平均年龄变量和资产负债率变量系数的符号都为负,但缺乏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量系数符号为正,但显著性不强,这与我们的假设不相符。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公司多为非国有控股,非国有控股企业大股东倾向于实施股权激励,于是又按最终控制人类型分别作了检验,检验结果是在非国有控股样本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系数为正,在国有控股样本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量系数为负,但显著性均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笔者的假设。因为在国有控股企业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政府控制企业的能力就越强,企业承担的社会性任务就越多,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就越小,在非国有控股企业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政府控制企业能力就越弱,企业就越注重经济效率,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就越大。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以“激励总数占当时总股本比例”作为股权激励强度模型的因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的结果如表4,从模型的检验分析中可以看出,股权激励强度与“最终控制人”变量、“地区市场化水平”变量、“企业与市场关系”变量与“最终控制人”变量的交互项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地区市场化水平”变量、“企业与市场关系”变量正相关,但显著性不强。因此,这一结果说明,股权激励强度与政府干预、地区市场化水平有关,政府干预愈小,地区市场化水平愈高,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强度愈大。此外,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也与表3的结论基本一致。从模型的相关系数大小可以看出,以“激励总数占当时总股本比例”作为股权激励强度的回归模型中变量的系数大大降低了,这也说明10%水平上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规定降低了股权激励强度与影响因素之间的敏感性。
国有企业由于承担了盈利和社会性负担的双重任务,政府为了确保国企管理层社会性任务的顺利执行,必然降低对盈利性任务的激励强度,也就是说降低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强度。实证检验表明,与只承担单项盈利任务的民营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强度明显要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强度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越少,地方政府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来管理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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