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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央《决定》关于“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少生快富”为指导,以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活困难,鼓励创业、就业、致富为目标,以政策优惠、资金扶持、项目培训等为手段,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部门优势,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摆脱贫困并逐步走向富裕道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群体的支持和关怀,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全社会更加深入人心。
二、目的和意义
通过牵手行动的实施,使计划生育人群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优先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真正实现少生快富。积极营造实行计划生育不仅光荣、更能得到政府关怀和支持的社会氛围,加快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三、行动目标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各类技术培训3000户,受益面1.5万人次;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100户;资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学,入学率达100%;各类补助、减免金额约30万元;逐步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上学难、就医难、就业难等问题,推进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基本内容
(一)优惠政策
1、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女生,通过勤工俭学、春蕾计划、中寿保险、希望工程、残联公益等方式资助入学;
2、接受社会其他资助时,全部用于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
3、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实际补差额的基础上上浮10%;
4、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测算,同时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女结扎户的救助标准可上浮10%(*政〔20*〕54号);
5、对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超过1000元部分按20%进行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额300元;
6、参加新农合的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给予定额补助;
(二)减免政策
1、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法律咨询;
2、免费为计划生育困难户提供法律援助;
3、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农业技术推广资料。
4、逐步推行“三免四减半”政策。即在县人民医院就医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对象(见*人口委[2008]40号文件)可以享受免门诊挂号费、注射费、换药费,减半收取床位费、X光拍片费、三大常规化验费和三级护理费。
(三)扶持政策
1、每年举办阳光培训、农业科技培训4期,培训计划生育户1000人次,对重点计生贫困户实行科技技术一对一帮扶;
2、县信用联社对独生子女和二女户提供小额贷款扶持,放宽额度,给予优惠利率,实行快速通道审批(见*人口委[2008]31号文件);
3、通过生育关怀行动,县级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100户,乡镇扶持100户;
4、县人口计生委为当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提供手术保险;为0-6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办理独生子女险。
(四)优先政策
1、对双农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在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凭独生子女证或乡镇村证明,优先享受贫困生寄宿生生活补助;
2、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业技术推广上,优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在优势产业(茶、桑、粮油、蔬菜、果品)发展上,优先享受项目支持,特色养殖业优先安排、扶持;在户用能源沼气建设、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等农业项目发展上优先安排;
3、在实施送温暖、金秋助学(育才关怀)、爱心圆梦大学助学金(每人2000元)、希望工程(每人100—400元)、春蕾计划、妇女致富培训、千人复明工程、危房改造、千元就业工程、精神病救助等行动中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符合政策的二女户。
4、在降消项目中对住院分娩的贫困救助对象,本人为独生女或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生育第二个女孩户优先。
计划生育家庭以及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户的界定由各乡镇负责,县人口计生委最终解释。
五、组织领导
成立*县牵手计划生育家庭行动领导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教育、民政、司法、劳动、农业、卫生、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用联社、计划生育协会等参与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计生委,负责日常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大力宣传牵手计划生育家庭行动的意义,努力做到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人心、妇孺皆知。
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对市人大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县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情况汇报如下:
怀安县辖4镇7乡、273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24.5万,其中农业人口17.8万,育龄妇女57305人,已婚育龄妇女45381人。县乡两级共有计生工作人员194人,村级配备计生专干273人,育龄妇女小组长476人。20__年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足额兑现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努力实现计生工作的“两个转变”,建立了较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初步形成了以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救助为主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们重点抓了五方面工作。
1、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县委、县政府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作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和事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的政策能否取信于民的重大问题来对待,切实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奖励扶助工作。20__年9月,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的指导思想,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分类指导,定期督查。同时,县委、县政府将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的情况纳入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年终重点考核,兑现奖惩。为了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保证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组长,宣传部、计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广电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怀安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全面落实。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强大辐射功能,加大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社会舆论宣传。县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安排意见》,认真总结推广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奖励扶助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同时,举办了大型的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现场为全县55名奖励扶助代表发放了奖扶金存折。在主要街道制作了大型奖扶公益广告牌23块,张挂宣传条幅324条,书写标语500余条,举办文艺演出5场,发放明白纸3万余张,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县计生局还抽调专职人员先后深入到各乡镇举办培训班11期,培训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部分育龄群众1200多人次。通过广泛宣传,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公开透明,严格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是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全县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和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到了“两个严格”:一是严格把握政策。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四条”和省补充规定,对目标人群进行调查、登记、审查、确认。坚持“三个不纳入”,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纳入,有疑点的暂不纳入,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暂不纳入,保证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一个不多,一个不少,准确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执行程序。始终按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要求,坚持“三不三公开”原则,即不多登、不错登、不漏登,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名单公开。坚持“三级三审批,村级三公示”制度,即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乡级审核,村级公示;县级确认,村级公示。同时我们要求在村级初审时就把握好调查摸底、个人申报、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村级干部会签、准确上报等六个环节;在乡级审核时把握好对村级上报资料初审、组织人员到村核实、乡级张榜公示、对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乡级干部会签等五个环节;在县级确认时把握好个人资料全部审核、县级张榜公布、领导签字、汇总上报和录入四个环节。而且对每一个环节我们都要进行质量核查,从而确保了资格确认工作的高质量。20__年确认奖励扶助对象354人,20__年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05人,经省、市计生委抽查,无一例错报,准确率均达到了100。
4、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为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对象确认无误,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确认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二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县、乡设立了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奖励,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县、乡、村对奖励对象的信息及时通报和反馈,对审核中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的对象,耐心宣传解释,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5、落实资金,保证发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奖励扶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严格管理,确保奖扶金及时发放。按照规定,奖扶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分担50,地方财政的50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县政府及时将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按照“委托发放、加强监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开通了“奖扶金直通车”,由农业银行发放。计生部门派专人将存折和《奖励扶助光荣证》送到每个奖励对象手中,群众及时、安全、足额地领取了奖励扶助金。两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共落实奖励扶助资金48.6万元,其中县财政落实2.43万元。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情况
近年来,虽然我县全县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但各级财政仍比较困难,要兑现《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难度仍然很大。县委、县政府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诚信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作为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市人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对奖励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行了认真谋划部署和组织推动。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典型引路,逐步推开。为了全面推进这项工作,20__年我县以经济条件较好的左卫镇、头百户镇、第六屯乡、王虎屯乡为试点,积极探索我县独生子女奖励兑现的新思路。为抓好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兑现任务,县委、县政府曾多次深入到四个乡镇进行专题调研,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的建立给予了具体指导和支持,使全县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同时也得到了市计生委的充分肯定。同年9月,市委、市政府在我县左卫镇隆重举行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仪式。杨玉成副市长、市计生委领导和各县区计生局长均莅会观摩指导,极大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真正使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都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温暖,使身边的群众和全社会都认识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给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的好处。二是规范操作,摸清底数。以乡镇为基础,以村为单位,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通过入户登记,查阅户口、身份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村级分户底册、育龄妇女卡和相关帐卡表册以及走访群众等方式,澄清了底数。20__年底,全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1201人,兑现奖金144120元;20__年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3266人,兑现奖金391920元,兑现率达100。三是因地制宜,保障经费。落实奖励政策,保障经费是前提。由于县、乡两级财政拮据,我们立足于县情、乡情,因地制宜,采取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县、乡两级各承担50的办法,顺利地完成了全县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兑现工作。两年来,县财政和11个乡镇财政分别落实保障经费268020元,有力地保证了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的足额发放。
三、计划生育救助情况
1、严格条件,明确标准。
按照《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我县设立了计划生育救助专项公益金15万元。从20__年开始,启动了救助工作,同时对救助公益金的使用标准、救助条件、发放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都可以享受到救助专项资金。(一)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其伤(病)残等级经鉴定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病)残标准或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且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当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20__—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当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3000—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三)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给予3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严格实施,规范运作。
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后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子女(或父母)死亡证明、市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或伤残人鉴定证明材料。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自收到《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救助条件,已经申领了一次性补助后又收养子女或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要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所领取的计划生育救助金,方可批准再生育。
20__年,我县启动救助公益金1.4万元,共救助符合条件的对象8户。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伤亡1例,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例,独生子女死亡1例,分别救助了3000元。 救助计生困难家庭5户,每户1000元。
四、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目标
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中,也存在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的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逐年递增,奖励兑现所需资金越来越多,仅由县乡负担确有困难,建议上级是否可以分担一点或给予一定支持。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形成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是完善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各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下简称“自愿放弃二胎生育”),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三)对2004年12月以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的途径和方式
(一)奖励对象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二)奖励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奖励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或在核定其经营管理费时,以减免相应金额的办法予以解决;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夫妻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第四条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指“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或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的,县级投入比例要在50%以上,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定期支付;单位在职职工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本单位负担。
第五条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即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负责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给奖励对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第六条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9月。两次发放期间新增奖励对象的奖励费,从批准之月起,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第二章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费(奖金)所需资金测算(测算时段:本年度1-6月份为一个时段,7-12月份为一个时段),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本年度的奖励对象总数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奖励对象总数及奖励费所需资金,并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省、市、县、乡投入的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该专户。
(二)确定一个金融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并与其签定奖励资金协议。
(三)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和《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向县(市、区)发放机构下达拨款和委托发放通知,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把奖励费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
第九条金融发放机构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
(三)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逐月发放。
(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资金采用以下办法:
工作单位都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双方单位加以落实。
双方工作单位不属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奖励对象(女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发出通知,并向男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计划生育奖励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光荣证》,并填写《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月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停止发放奖励费、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费专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奖励费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六条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一、推行规范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企业现状,出台了《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规范从指导思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职工权益与责任、服务程序、避孕节育、统计报表制度等八方面强化管理,细化工作。在制定推行中,始终立足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职工维护合法生育权益,有利于计划生育干部管理服务,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持续推进。通过“一档一册一证和两项制度”的跟踪管理服务,努力营造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结合规范内容,设计印制了《阳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此为链条贯彻整个服务流程。《阳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集证件性、知识性、政策宣导性“三位一体”。一是职工办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手续、再生育《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子女入户的有效凭证。二是不同时期避孕节育方法、怀孕和生育后保健等知识介绍。三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等政策性内容的宣导。
为将规范推行落实,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基层单位;在企业报刊登了规范全文;组织召开了推介交流会,进一步强化人口计生工作管理服务内涵,规范人口计生基础工作。经过日常管理和实施,计划生育干部共同认为规范的操作性、指导性强,是夯实企业人口计生基础工作的有力保障。
二、注重源头统计,实现动态管理
人口统计报表工作坚持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持的原则,强化基层统计基础和源头数据质量,通过月报、季报、年报,强化人口统计报表工作,实现动态统计,动态管理。
统计报表在上报环节中,充分利用企业OA协同办公助手,基层单位人口统计报表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OA系统上报,既节约又快捷。月报表从婚姻、迁移、流动、生育、避孕节育、死亡等六方面统计,充分体现动态管理;季报表阶段性的反应单位职工婚姻生育状况;年度报表按照婚姻状况和家庭子女数细化表格,分类统计,明确掌握每个职工的婚姻生育状况,为做好不同人群的管理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三、强化三种意识,锻造计生队伍
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量大面广、业务性强。企业重点强化三种意识,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团结协作的计生队伍,更好的服务职工、服务企业。
一是强化学习意识。对队伍中的新人,及时进行政策法律、办事程序、管理服务等相关知识、能力的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基本功;有计划的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计生干部进行培训,强化理论基础,观摩先进管理方式,不断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鼓励计生干部自我“充电”,提高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二是强化执行意识。以“创先争优”和企业“执行力文化建设年”两项活动为契机,查摆问题,整改提高。对办理《阳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婚育情况证明等日常工作,认真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切实提高计生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责任胜于能力,敬业胜于水平。在队伍中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怕苦、不怕累、乐于奉献、不计得失。工作中多站在职工的角度思考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快捷的解职工所难,帮职工所需,以真诚的服务赢得了职工的信任和好评。
四、拓展服务内涵,提升计生品质
以满足职工需求为出发点,用真诚感动职工,用服务缩短距离。转变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涵,树立计生服务新形象。
服务理念由“小服务”向“大服务”转变,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与企业医院联合推行三级预防体系,具体开展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孕产妇免费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防范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送知识入户、关注健康、关爱女孩、扶助失独家庭等活动,将服务对象延伸至全体职工,将服务内容延伸至家庭健康,将随访内容延伸至优生、优育、节育的全过程。
加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法规知晓率,是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半年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政策法规宣传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政策法规宣传的参考内容、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参考内容
1.哪些法律法规对生育孩子的数量作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该接受什么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理。
4.违法生育应该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参考答案:
以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准。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证明。
6.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哪些主要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参考答案:
(1)安环;(2)皮埋;(3)男扎;(4)女扎。
7.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8.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1)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2)已婚流动育龄妇女要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9.**市对再婚人员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丧偶再婚夫妻,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0.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奖励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840元/年。
2、独生女:(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的)1080元/年。
11.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
(1)、农村:60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按国家奖扶条件认定,下同)死亡的对象,按26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1200元发放。
(2)、城镇:按基本额1200元/年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1)、农村: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280元/年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0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960元/年发放。
(2)、城镇:按960元/年的标准发放。
12.**市独生子女残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5、子女持有四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条件的转为申报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发放。
1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应该免费享受哪些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参考答案:
(1)免费领取避孕药具;(2)安环和取环;(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产。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随机抽问的方式进行,由调查员从14道题中任意抽取5题分别询问群众,调查员对每个调查对象询问的问题可以不同。
一、创新两种方式
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 该县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予以补贴。
一是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政策内双女户参保的家庭,其父母年龄在45~59周岁的,给予夫妇双方每年各50元的保险费补贴。全县共有此类人员2405户3756人,每年县财政需要补贴资金19万元。
二是对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政策内双女户夫妇,每人每月各增发90元的养老金。全县共有此类人员825户920人,每年县财政需要补贴资金99万元。
这些政策的推行,大幅度提高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扶标准。
二、突出五个重点
(一)突出广泛宣传、引导。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融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框架中,广泛进行宣传。人口计生部门发挥乡计生办人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组织网络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优势,有重点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保。
(二)突出澄清底子、搞好测算。鲁山县制定了严格的清查制度和环节责任制,利用人口数据库,配合社保部门搞好对象户的摸底工作,并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服务证“五对照”,县、乡、村“三榜公示”,确保准确率达到100%。
(三)突出建立机制、严格流程。鲁山县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规范运作模式和机制,即: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个人申请;村级进行资格调查、张榜公示等初审工作;乡级进行复核、公示工作;县人口计生委逐户审核,将确认对象名单报财政和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工作;社保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对象个人账户。
(四)突出加大投入、按时兑现。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直接打入受益家庭个人账户。人口计生、财政、人事劳动、监察、审计部门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发放进行全程监控。
(五)严格年审、及时退档。为确保参保对象的准确性,拟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动态管理,即每年5月10日~20日为固定年审时间,由县、乡、村三级对上年度的参保对象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及时予以退档注销,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补贴范围。
三、狠抓两个延伸
2009年12月17日,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单位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座谈会在鲁山县召开。会后,为鼓劲加压,该县借会议之东风,狠抓两个延伸。
作为一名群众代表,首先,我要向今天受到国家奖励扶助的老人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叫房文芝,是加北乡加北村的农民。家中只有一个女孩,我们家是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多年来,我家得到了计生部门的多方照顾,计划生育给我家带来了很大益处。
我在家务农种地,丈夫在外出劳务,收入不算多,但一家三口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有滋有味。可是,年,我丈夫在打工抬木头时因车祸,砸伤了双腿,为了保存生命,左腿进行了截肢手术。为给丈夫治病,花光了家中所有的存款,为了伺候丈夫,我也不能务农种地了,生活一落千丈,丈夫叹气,我犯愁,孩子也被迫放弃了学业。就在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乡计生办和计生协会的干部向我们伸出了援助之手,集资为我丈夫看病,帮助孩子恢复了学业。并把我们全家纳入了农村低保,村支书还为我担保,贷款3000元,扶持我养猪,区、乡、村领导经常到我家走访问慰,关心我们的生活、冷暖。在领导和许多计生协会姐妹的关怀下,我丈夫的病情也日渐好转,家里的生活也逐渐恢复了往日的样子,我们全家对计生干部万分感激。
为了报答他们,我非常想为计划生育做点什么。于是,我申请加入了计生协会。从那时起,我便对广播、电视、报纸上有关计划生育的事特别关心,并从中学到了许多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我在参加计生协会活动的同时,主动向身边的姐妹们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参加乡、村里组织的学习活动和生殖保健普查。今年,乡里在我村进行奖励扶助宣传和调查的时候,我也积极参与,还主动为他们当向导。期间,我也学到了很多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并把我所知道的情况及时提供给调查员,为我们乡顺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尽了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作为一个计生协会会员,我感到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过去相比,有很大变化。以前,就是只抓控制人口,对计生家庭没有过多的照顾,计生家庭和其它家庭差别不大。近几年,政府积极想办法,解决计生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群众对计生工作的认识逐渐发生了转变。今年实行的奖励扶助制度,在我们村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调查员成了村里的“焦点”,大家围着调查员问这问那,都想知道自己够不够条件。我们村的张大娘听说惠大爷每年能领到600块钱,后悔地说,当年要是少生两个就好了;许多和我一样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的姐妹们,都感到将来的老年生活有了保障,当年实行计划生育真就对了;村里一些原打算再生育的年轻人,在听说奖励扶助政策后,都纷纷表示,要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不再生育,把精力用在培养孩子和勤劳致富上。可以说,奖励扶助制度的实行,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了老百姓的心坎上,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感到光荣,生活上受到照顾,经济上得到实惠,有了政策性保证。奖励扶助制度,受到了农村群众的普遍欢迎。
山西省计生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出生证明办理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四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教育和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按照人口比例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应当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和育龄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或者限制措施,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四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调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十条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五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应当及时、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20xx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20xx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做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的再生育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审查或者不严格审查,批准其生育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生育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的;
(二)授意弄虚作假,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提拔任用违法生育限制期未满人员的;
(四)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虚假证明,或者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行为时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晋职、晋级;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上述指标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害其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者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山西计生的影响与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 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一是建立自治网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指导下,村委会专门设立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建立计生自治小组,形成了“村党支部为领导、村委会为主体、村计生委具体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实施、计生自治小组配合落实”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网络。
二是完善自治章程。古荥镇依法搞好建章立约,各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一法三规”、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依据《章程》完善《计划生育公约》,做到依法建章、依章立约、依约定规、依规理事。
三是明确自治途径。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的原则,把计划生育的“四项民利”交给了群众。一是选举权,由村民直接选举村计生委主任、村民小组长,做到“村里的官村民选”;二是决策权,村“两委”在研究计划生育工作时,让村民直接参与决策,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定”;三是管理权,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审议《章程》、《公约》的执行情况,讨论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做到“村里的事村民管”;四是监督权,各村建立村民议事会,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和连心箱,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强化自治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服务机制,从育龄群众的需要出发,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服务好。古荥镇强化了“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纯避孕节育服务向生育全过程服务转变,由盲目服务向按需服务转变,由单纯的生育服务向生育、生产、生活综合服务转变。
五是实现自治行动。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古荥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现代婚育观逐步代替传统婚育观,新的生育文化代替了旧的生育文化,村民更加主动地参与进来,计生国策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实现“五个自治”的过程中,控制政策外生育是关键,也是难题,为此,古荥镇把好了“三个关口”。
一是把好新生婴儿入户关。新生婴儿入户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一道重要关口,全镇建立了出生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凭《计生优先资格证》进行管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古荥镇党委、政府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把关,有效提升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派出所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时,必须核查新生婴儿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相关证件一律要求出示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派出所每季向镇计生服务中心反馈一次新生婴儿入户名册,为计生服务中心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二是把好生育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关。在古荥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镇村组在发放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款,调整责任田及办理相关业务,落实民生工程,兑现奖励和优待政策时,必须经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员资格审核把关。未经计生部门认定,凡发现拒不执行政策或私自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福利金、办理业务,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收回所发款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未经计生部门处理,政策外人员不得享受任何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