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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在社会中是一项常见问题,目前根据国家近几年出台一些法律法规针对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在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过程中,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为农村宅基地纠纷使用,减少问题发生进行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提高农村土地使用发展。
2农村宅基地内涵及基本类型
通过合法批准和使用建设住宅农村集体土地叫做农村宅基地,该宅基地使用人员依法享有使用权益及占有权利.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员可以对其利用住宅及附属设施,从整个权属性来看,农民集体性宅基地所有权与农民单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还是有很大区别,但是也存在很大连续,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赋予法律特征。所以将宅基地使用权益作为一项新型权益,正因为在这种特殊性存在,很多农民将宅基地在符合国家规定下,并且在不违背村集体所有权人员意愿下,才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所以宅基地在进行流转过程中受到限制,一般概况为:面积、无偿使用、限制流转和低压、一户一宅;对于宅基地进行流转过程中,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按照宅基地来源划分可以分为村民获得宅基地或第三人进行流转;按照流转主体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组织回收、农民自发流转。
3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3.1从纠纷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传统和新类型两大类
以往的宅基地产生主要纠纷为以下几种状况,分别是:买卖、交换、继承、收押、出租等;这些都会涉及到农地之间关系,使得双方利益受到冲突、纠葛,所以在进行处理宅基地问题就会产生比较大难度,而通过以往经验来看,新型宅基地问题主要包含入股、信托开发等,这些都会使整个问题更加复杂。
3.2从纠纷的起因来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
宅基地纠纷问题多半来源于农村土地增值,随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口头协议、不公平流转债集体引发纠纷;还有一些宅基地进行纠纷后进行抵押但是无法进行处置;村集体为公益进行宅基地回收产生纠纷问题。
3.3从纠纷内容看,涉及的争议内容相当广泛
其中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归属权;宅基地流转合同认定、流转后财产归还、相关人员身份确认、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流转后宅基地归属办理、产生收益分配等。
4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缺乏确切的指导规范
对于宅基地进行流转过程中需要建立较深的保障制度,这些内容需要在传统立法观念中,在传统观念中,宅基地制度就是保障弱势群体农民居住权利,在目前保障体制不健全情况下,暂时禁止宅基地进行自由流转,同时也将农村房屋买卖从大市场中分离出来。限制交易主体,防止出现占地、一户多废弃等现象。而目前对于宅基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进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导致宅基地流转出现很多问题,在进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仅仅只能靠《民法》、《土地管理法》进行解决宅基地问题,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稀缺,导致宅基地问题层出不穷。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受到集体所有主体的多级型规定被阻碍了。针对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我国法律规定其为主体,并在《宪法》中定为集体所有,而在《民法》中定为二级所有,这种模糊不清概念,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
4.2司法救济效率相对较低,司法权的有限性无法解决夹杂在宅基地流转纠纷中的其他社会矛盾
而宅基地在进行纠纷处理过程中,表面都是民事利益,其中都是对于房屋归属进行诉讼,通过向集体退出原有宅基地形式,重新获取安置指标,导致法院很难进行判断,从判断程序上来看,整个诉讼条件很难解决目前问题,给法院也带来很大压力,而且诉讼条件与非诉讼调解很难进行连接,导致问题很难解决。
4.3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强制登记制度尚未建立,行政部门不配合加剧纠纷处理难度
在进行宅基地所有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一些制度缺失,导致造成纠纷,加大了案件处理暗度,很多案例显示出农村宅基地纠纷最多为房屋买卖转让出现纠纷,一些转让方及买方双方权利并不是明显,缺乏房屋登记表、审批文件,进行申请征地补偿,很多买卖双方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导致法院判决时不能做出正确判断。
5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5.1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需要建立完善宅基地流转办法,增强办法可操作性,并对农村委员会进行修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该办法重视农村土地归属状况,并同时对规范及宅基地比较完全人民进行证件发放,同时将宅基地统一到相关部门中,将所有工作进行集中化处理,方便后期管理和规范。明确行政部门、村集体角色,需要他们为弱势群体进行提高良好服务,科学合理安排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增加宅基地自由处分权利,将这些问题进行监督,时刻纠正宅基地流转过程中违法行为。也要提供流程、合同、服务。
5.2注重宅基地流转纠纷源头化解
由于宅基地流转产生问题较为常见,在法律出台之前进行宅基地开放,同一在此定居人员进行出租买卖,也可以增加入股方式将实物转换成价值状态,满足农民需求,同时需要对于利益分享机制上进行创新,充分了解村民民意,努力实现宅基地最终目标。随着宅基地流转产生收益进行分配,将流转税提交给国家,让政策出台收益分配标准,加强集体对利益监管,将所得利益进行规划使用。
6结束语
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的最终目标。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是一种具体举措,为了使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进行解决,需要在人力、物、环境、管理几个方面,快速从每个方面进行研究,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正常运行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为了减少整体农村宅基地纠纷并正常使用,需要按照国家制定进行处理,将每个专业人全部技能发挥出来,减少问题发生,这样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的发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村土地使用也是需要不断加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农村宅基地纠纷许多问题面临巨大困扰,加强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常运行更显的尤为重要。
作者:陆艳明 单位:田阳县田州镇人民政府建设站
参考文献
[1]杨晓敏.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及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7.
[2]崔燕.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及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25
[3]侯锐钢,芦天.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在农村土地使用分析下[A].中国通信、中国通讯学会,2002,4.
[4]陈宝智.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及解决对策动态评价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学,2008.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利益博弈 命运
随着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不断地繁荣,小产权房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壮大。小产权房满足了很多中低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但尴尬的是小产权房并非符合法律规范的产物,法律并不允许村集体有权修建并出售商品房,这些房屋就变成了现在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中国很多城市广泛存在,济南也有大量的小产权房。因为济南的地形特点及经济状况,早期并不被大型的房地产公司看中。很多地理位置优越、紧挨市区的村庄开始兴建小产权房。到2012年底,济南市已经出现大量的小产权房,并且仍有新的楼盘开盘。随着这几年地产市场的不断调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这些小产权房的存废及管理显得更加紧迫。
一、济南市小产权房的相关利益各方博弈分析
20世纪90年代,济南几乎没有小产权房的交易。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的需求量也在不断上升,各个村集体开始更多地提供小产权房。济南市能够形成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势必牵扯到众多群体的利益。比如村集体、小产权房购买者、房地产商及当地政府,他们之间的利益有增有损,相互博弈。通过分析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济南市小产权房的形成。
1、村集体争夺自身利益
农村的土地一般归村集体所有,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村集体并没有开发建设商品房的权利。村集体的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收,才能出售给房地产商,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开建商品房。这个过程中,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往往给很低的费用。相比而言,村集体自行开发建小产权房,既可以增加村集体的收入,又增加了本村的就业。不少村庄通过出售小产权房改善了村民的福利,促进了村庄的发展。而且小产权房售出后,外来人口增加,促进了村庄商品的销售和服务业的发展。很多村庄早点市场繁荣,商店、理发店、药店众多且生意兴隆,进一步促进了村民的就业和收入增加。
2、高房价压力下,中低收入人群的无奈选择
济南市的房价近几年一直在攀升,远超过收入增长速度。以往两千多元的房价早已不在,济南市周边也达到六千多一个平方,中心地区更是超过万元。对于很多中低收入的人而言,买一套正规产权的房子,可能连首付都支付不起。如果租房子,可能要经常更换位子,不敢添置太多的家具和电器,生活质量势必受到影响,心理上也没有家的感觉。小产权房价位低,但风险很大,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还会面临被拆迁的危险。但是,过高的房价已经逼得购房者明知小产权房有很多缺陷也要购买,且购买人数越来越多。法不责众的心理也促使了人们下赌注购买小产权房。
3、部分房地产商与村集体的利益合作
建房需要房地产商的合作,很多房地产商也看到了小产权房的收益。在早期的时候,甚至有很多正规的大型的房地产商主动找到村委表示愿意建商品房,并提出卖房前一切费用由他们承担。可见小产权房对房地产商来说也是非常诱人的商机。但是,随着政府打压力度的加强,很多大型的房地产商迫于政府压力只得退出,但还有很多小的甚至是私人的房地产商在承办建筑工作。承建小产权房是有很大风险的。2007年就有一部分还未出售的小产权房被拆除,造成投资人血本无归。
4、当地政府土地财政受损,为长期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在小产权房的兴起过程中,受损最严重的是当地政府,使得大量的潜在的土地出让金流失。在制定长期发展计划时,一栋栋的小产权房也会增大政府的拆迁难度和成本。受损的不仅仅是财政收入,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也受到怀疑,既然是违法的小产权房,就应该有所规制,而且政策要一致才能取信于民。但是政府在管理小产权房问题上确实有很大的难度。汹涌的民意、拆除或拆迁的难度都足以让政府三思,否则极易转化成民愤,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大来源。
二、济南市小产权房的影响
济南市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存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比如在收入差距方面、房地产市场方面、政府管理方面等等。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1、济南市小产权房的正面影响
(1)缩小了收入差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随着济南市房价的突飞猛进,有房产的人和无房产的人的收入差在迅速放大,收入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出售小产权房的一方是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村民的收入在增加,村民的福利也得到改善。购买小产权房的人,获得了安居之所,虽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但生活水平是明显提高的。大部分的村民和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都属于中低收入人群,他们收入的提高和福利的改善有助于减少社会中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有助于社会公平和缓解社会矛盾。但相反,如果小产权房遭受严格处置,甚至拆除,社会矛盾反而容易被激化。
(2)对现有的不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有力补充。随着住房政策的改革,房价的不断飙升,在中国想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成本不断攀升。对于很多普通人,即使买到一套房子,也可能成为房奴,长期背负还贷的压力。低收入人群更是难以奢望有一套住房。针对这些问题,政府也出台了很多政策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比如建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等。但是一方面各地政府并没有很好地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大部分中低收入的人都感到这项政策与己无关。这就使得很多中低收入人群面临严重的住房问题。由此,小产权实上承担了保障性住房的功能。而且相对于政府的保障房效率较高,覆盖人群广泛。
2、济南市小产权房的负面影响
(1)对政府而言,增加管理难度,拆迁时势必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小产权房的管理对于济南市政府而言是一个很大的难题。现在看这些违法的小产权房将来必将面临拆迁的可能性。因为小产权房的位置位于紧邻核心市区的周边地区,城市的规划发展很有可能要经过这些位置,未来的拆迁将牵涉众多人的利益。如果拆迁不令人满意的话,社会矛盾会加重,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小产权房本身的规划建设也是一个问题,由于是村集体自行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小产权房的质量和后续的管理都比较混乱,这就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到最后可能仍需要政府出面善后。
(2)对整个房地产市场造成一定的混乱。按照现行的法律,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不合法的产物。合法的商品房市场与不合法的小产权房市场共存势必存在很大的问题。这几年,房地产市场一直高速发展,小产权房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小产权房对房价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对购买正规商品房的人群有些不公平。而且,当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控制房价时,由于小产权房并不受控,容易成为投机的目标。在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后,很多不符合购买政策的人转而购买小产权房,这将会对限购政策的效果产生冲击。
(3)宪法与法律及社会执行之间的混乱,造成社会不稳定。政府对小产权房的管理是很矛盾的。早期政府曾下决心清除掉小产权房,但是遭受到很多学者和民众的批评。后来加强了对小产权房的管制,阻止小产权房的兴建,仍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高房价下,巨大的需求仍使小产权不断出现。拆迁小产权房时,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这都使得人们对小产权房产生很多预期,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小产权房市场越来越大。而且很多学者也认为,根据宪法的精神,村集体有权处置他们的土地。这使得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与宪法精神不符。这都使得依法治国遭到严重的挑战,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存在既有积极影响,也存在消极影响,如何在未来的发展中处理好小产权房的问题,是个艰巨的考验。
三、济南市小产权房的命运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小产权房的收益开始不断增加,小产权房的数量也在持续增加,小产权房的价格也在水涨船高。可以说,中国的房地产发展直接催生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如何处理好小产权房的问题成为考验政府的一道难题,这也直接关系着小产权房未来的命运。小产权房显然不能一拆了事,但如果完全按完全产权房同等对待,似乎又产生新的不公平。无论如何,关于未来小产权房的处置,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绝不可以一刀切地拆除,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权益
拆除小产权房会严重伤害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使其生活水平下降,影响其对社会的评价,不利于减少贫困差距和社会公平。处置小产权房要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意识到这些房子对他们的重要性,尽量减少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损害,减少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
2、当地政府要放下过于依赖土地财政的思维,不要一味地把小产权房视为对财政收入的侵蚀
近几年,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习惯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甚至主要来源。在这种思维下,小产权房的存在自然成为影响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原因。政府应当积极寻找其他的财政来源,而不是争夺村集体的“土地收入”。政府应当乐于见到农民发家致富,中低收入群体安居乐业,这也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地政府也要尽快发展其他财政收入。过度依靠土地财政也是不可取的,并且会催生更高的房地产泡沫。
总之,小产权房关系到中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处理小产权房绝对不能一刀切的拆除。要尊重客观事实和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要求,尊重村集体提高自身收入的意愿,正视我国住房改革存在的问题,正视小产权房存在的影响,及早制定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小产权房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爱娣:中国社科院经济蓝皮书:85%家庭买不起房[N].京华时报,20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