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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审核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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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第1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实际,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以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小编为大家分享相关的关于执法总结报告资料,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xx〕1xx号)精神,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xx〕52号)要求,现将市体育局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事前公开各类制度清单

1.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调整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善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完成了《xx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明确了以市体育局为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职责、权限和依据。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完成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3.根据《体育法》、《全面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xx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护自身权益。

4.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上述各类制度和清单,已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公示于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二)事中规范行政执法管理

1.在日常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耐心细致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权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3.市体育局进驻是营商环境建设管理局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已按要求设置了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了《xx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明确了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规定,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要求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2.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xx〕5号)及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和省体育局。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推动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一网通办”,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制定《xx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二)规范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和流程等实际,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以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明确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责任。

(三)规范音像记录

结合体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完成了《xx市体育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了本部门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保管好音像资料。

(四)强化记录实效

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重视统计分析获取的全过程记录数据,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全纪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建立审核制度

根据《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了《xx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为组织做好体育部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前法制审核的制度依据。建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为审核主体,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为审核决定机构,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的审核工作机制。

(二)明确审核范围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决策事项,都要列入《xx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启动审核程序。

(三)明确审核内容

凡提交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了本部门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审核机构要根据实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转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四)细化审核程序

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编制了《xx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流程图》,明确了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五)明确审核责任

第2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操作性和相互之间衔接,切实将规划管理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级专项规划,是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门领域(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项规划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及安排政府投资、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应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并按事权和管理分工组织编制。

第四条市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专项规划是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

除重点专项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外的专项规划为其他专项规划。

第五条专项规划管理程序包括规划立项、衔接审核、咨询论证、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市发展改革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专项规划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立项

第六条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立项申请;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

(二)规划组织单位、编制单位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三)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

(四)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市级专项规划在每年年初编制计划下达后,规划立项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

第九条在市级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下达后,市级有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市政府通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增补立项申请,并附上相关通知复印件。

第三章衔接审核

第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在编制完成形成送审稿后,必须根据规划管理层次组织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审核,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为主衔接审核,其他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为主衔接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衔接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第十二条各衔接审核牵头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专项规划经过衔接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衔接审核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第四章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市级专项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对市级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60%,且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

第十五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主持论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其他专项规划的咨询论证由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第十六条市级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草案。

第五章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规划和主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专项规划草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

(四)衔接审核意见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包括必要的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应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让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市级专项规划后,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切实落实专项规划规定的各类约束性指标和限制性、禁止。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坚持“以规划带项目”原则,逐步实现投资管理和调控由项目审批向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资金转变;在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对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市级专项规划实施的中后期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重要专项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3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审一核",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审查员受理、审查,核准员核准、签发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审查员、核准员应是行政许可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要求配备。

第四条审查员的职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复杂行政许可会审。

核准员的职责: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授权签发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签署审核意见;参加复杂行政许可会审;参加涉及本部门联合审批的联审会议。

第五条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岗位授权期限一般为二年。

审查员、核准员由各行政许可机关发文公布,并报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单独窗口的部门(单位),窗口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应明确为核准员,符合条件的其他窗口工作人员明确为审查员;其他部门(单位)的核准员由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审查员、核准员的数量按照工作量及A、B岗要求由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按"一审一核"办法办理。对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县法制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不实行"一审一核"制度。

行政许可机关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时,应明确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实行"一审一核"办理。

对各类受理后可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场办结。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一地办结"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实行"一审一核"的许可申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

第九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机关,现场检查、勘验原则上由窗口牵头并派员办理,因窗口人员不足或业务需要需部门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办理的,由窗口通知有关科室或单位派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检查、勘验,并将意见送交窗口。未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机关(包括综合窗口成员单位),现场检查、勘验由主办的业务科室负责,对于联办事项,在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牵头部门(单位)的通知后,应按时派员参加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条核准员认为在职责范围内难以把握的复杂行政许可申请,应提出会审意见。会审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经集体讨论后决定相关事项,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签署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于行政许可案卷。

第十一条县监察局、法制办对行政许可实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机关应加强对审查员、核准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不定期检查行政许可材料,发现错误,责令审查员、核准员及时补正。

第十二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县监察局、法制办对"一审一核"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审查员、核准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省“到2010年底,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制度,基本建立责权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的总体目标要求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梳理、审核、确定和公开行政权力项目,编制、固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划建设全区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实现政务公开、协同办公、监察监控三大功能,到2009年上半年初步形成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力争整体建设水平走在全市前列。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权力项目的梳理、公开、运行和监督。

(二)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非信息都要实行公开。

(三)全面监督原则。对所有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进行全过程网上实时监察监控,确保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四)便民高效原则。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畅通沟通渠道,降低办理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五)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促进信息共享,节约建设成本,统筹推进全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各职权行使机关要从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依法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权力的类别编制职权目录,逐项列明权力名称、行使依据、办理流程、承办部门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汇总后的信息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确认。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各职权行使机关要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项目编制流程图,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全程固化。个别不能进行电子化运行的项目或自建业务系统的,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在网上反映办理人员、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

(三)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经区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区级行政权力管理数据库,数据库中行政权力目录下的静态信息,除集中清理审核的内容外,其他信息由各职能部门通过网上远程维护的方式,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时间要求自行补充完整。行政权力的调整应当在法规、规章公布或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区法制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的回复和行政权力数据库的调整。

(四)建设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信息系统。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按照全省统一规范标准和确定固化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建立“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业务系统和行政权力电子监察、法制监督系统。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审核阶段。各街道办事处、各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在前一段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加快编制行政权力公开目录,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规则。

(二)建设实施阶段。在全区范围内对各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深入开展调研,摸清我区整体情况,确定我区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进度和具体措施,制订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和技术实现框架方案。按照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先粗后细逐步完善、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业务系统和行政权力网上监察、法制监督系统相互协调、齐头并进,确保到2009年6月底前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按照市政府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行。

(三)完善提高阶段。2009年下半年,我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在做好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增加接入单位覆盖面、丰富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区实际,开发具有我区自身特点的应用服务项目,迎接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的正式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明确领导责任,形成工作机制,实现专人专管,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5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

三、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具有法定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利用政府统一建设或政府批准自建的行政权力网上信息系统(或平台),实行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过程接受监督,全程留痕。

五、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要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要遵循“以网上运行为原则,不上网运行为例外,优化运行流程,创新运行方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非政务信息应予公开”的运行原则。

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七、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监察和法制机关监督检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八、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范办)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适当分工。市规范办挂靠市政府办公室,下设效能监察、法律督导、技术保障三个工作组,分别由市监察局、法制办、信息化局负责。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规划指导、检查考核和监督监控工作,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变更、流程变动的审核进行动态管理以及法制监督工作;市公务员局负责将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工作纳入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市信息化局负责信息平台开发、升级的技术把关,协调做好资源共享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事项纳入市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管理,以及市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同时做好中心网上运行平台与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的技术保障、功能完善、创新开发和日常维护工作。

各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建立相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运行机制。

九、行政权力事项的审核和公布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核。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核时,需提供所报送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权力事项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市行政职权数据库。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提供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相应调整的法律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后调整。

(四)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享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准:

(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2)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3)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4)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基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执行。

(五)行政权力事项的确认和调整,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设立、修改(含调整裁量基准)、废止生效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市政府法制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并回复。申报回复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审核意见,重新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并对行政职权数据库进行调整。

(六)行政权力事项运行一律绘制流程图

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七)行政权力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

1、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行政权力事项的目录,以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

2、行政权力事项应公开的内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外部流程、裁量基准、法定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图,经本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3、行政权力事项的静态信息在“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网站集中公开。“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开设“行政权力公开”栏目,并与“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网站进行链接。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行政权力信息网上机制。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行政权力事项静态信息的更新维护。

十、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监察

(一)网上行政监察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综合分析和数据的筛选应用。市级各部门和县级监察、法制等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监察、流程监察、行为监察、异常报警、异常处理等监督处理工作。

(二)网上行政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监察。行政执法事项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按要求全面公开,并做到公开形式规范,便于行政相对人查阅;

2、办理监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运行;行政处罚事项均应在现场执法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受理,并在“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办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所有数据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报送。

3、流程监察。所有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流程是否优化、简化、固化,办理信息是否完整;

4、行为监察。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包括自由裁量权应用、行政执法事项网上运行、权责明晰、行政相对人投诉处理等方面;

5、异常情况督办的跟踪监察。

电子监察系统采取自动发现、处理和人工辅助功能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行政权力的运行监控。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上网信息的完整性等监察监控内容均应采取系统自动发现、提醒、督办、考核的方式。利用辅助功能,采取定期统计分析、随机抽查、重点项目跟踪等方式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辅助监控。

6、咨询投诉办理监察。重点对通过“市网上行政执法大厅”受理的各类咨询件和投诉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时效性和有效性监察。网上咨询件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市效能办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回复内容要详实;投诉件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一、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市公务员局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绩效考核。

(二)责任追究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规范管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1)由市效能办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的执法人员,给予暂扣或吊销执法证;(2)违纪政纪条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公开而不公开,或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的;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2)没有全部公开权力目录的,或只公开权力目录,而未公开权力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职能发生调整或改变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5)其它应公开未公开事项。

2、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不规范的:

(1)擅自行使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的;

(2)未按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未执行已细化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的;

(4)未按规定在网上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

(5)未按规定数据报送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6)在行政执法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7)其它不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行为的。

3、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1)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投诉不及时,未向群众答复或反馈处理结果的;

(2)未按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3)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

十二、其他事项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可按此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6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第二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评估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厅制定并以本厅名义(包括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本厅)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厅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厅各处室、各直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上述处室、单位和机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厅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审查、报请公布以及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含有关直属、直管单位,下同)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或者组织起草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或者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

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政策法规处沟通,政策法规处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规范性方面给予支持、进行指导。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确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和操作性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者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六)不得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

(七)不得超越本厅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二)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概念统一,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三)原则上不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作重复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应当规定施行日期,除应急需要外,原则上印发日期与施行日期之间不少于30日;

(五)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制订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依法设立或者实施的有关工作制度、事项、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起草人员完成起草工作后,起草处室应当在本处室范围内组织讨论、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按如下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一)征求本厅有关处室和直属、直管单位意见;

(二)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涉及中央直属单位、地级以上市政府或顺德区政府、省直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以本厅名义征求其意见;

(四)拟报请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以本厅名义的,以本厅名义征求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及顺德区政府的意见;

(五)通过在厅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集中刊载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六)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取意见。

第十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有关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协调,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简要说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内容,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三)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说明;

(四)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五)有关听证材料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对各处室提交审核的文件,经审核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应重点围绕立法保留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限制权利以及是否超越权限等七个方面开展。

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问题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结构、文字表述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处室决定是否修改。

对草案主要内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召集起草处室和有关处室进行协调、修改,必要时提请厅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厅务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处会起草处室拟文,经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签发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经审查同意的,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二)经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修改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三)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提请省人民政府复核;

(四)经审查认为不能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取消该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条 拟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以本厅名义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起草处室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起草处室拟文会签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单位后呈报厅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后,由政务中心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有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于规范性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一式一份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并将一份纸质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前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订建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新出台、废止、宣布失效、修订或调整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应当于3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于6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暂行或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处室应当自暂行或试行期满3个月前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于暂行或试行期满1个月前提出废止或制定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负责实施的处室在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修订或停止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厅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处室进行解释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7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论文关键词: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发展路径

 

在世界经济频繁波动的现代经济当中,教育培训,特别是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却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甚至在经济衰退侵袭很多行业的时候,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却出现了勃勃的成长生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的教育行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与经济波动的周期有错时效应,各层人士对教育的需要是刚性需求。而且教育投资还是一项终身投资。二是因为教育培训业的反经济周期性。金融危机带来产业结构大调整,新兴产业以及新技术需要新的知识技能,危机还使得一些行业发展速度减缓,劳动力市场上求人倍率继续下降,失去工作和准备就业的人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增加就业筹码,以便经济复苏后,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因此人们参加教育培训就变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三是教育培训行业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社会和育人功能,政府在严峻的经济和就业危机形势下教育管理论文,对教育培训只能重视、不可轻视,必然通过加大投入和颁布各项支持性措施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但是,面对巨大市场,中国的教育培训行业迅速膨胀和发展的同时,信誉、质量等问题也都暴露无余。为了对教育培训行业更好的实施监管,在赋予教育培训市场以足够的自主发展的空间的同时,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就成为了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和保障。

一、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是近二十年里面才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的。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管理的法律基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配套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出台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机构变更审批、机构终止审批、招生简章审批、招生收费审批、年度审核。整套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相似,且审批的比重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告中所规定,各省、自辖市、自治区均出台了《关于换发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2010正式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未取得新版办学许可证者,一律视为无证办学。无证办学均视为市场不准入。

教育培训机构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行政审批通过后颁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前招生简章和其宣传广告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备案。审批备案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审核,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审核意见不能通过的机构,在整改后如果审核意见再次不能通过,取消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即市场不准入。

二、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

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培训机构从业范围重叠,培训行业机构过度饱和,形成恶性竞争。培训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得不进行价格战争,价格过低导致教育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就是培训市场混乱的根源。而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那些不符合办学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学校难以引资改善办学条件,也无力吸引优秀教师执教,进而造成教学质量无法保证。而随着公办教育机构的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将更高,更难拿到许可证。如果设的门槛过高,多数学校都达不到要求时,门槛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

(二)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类别管理缺位

教育培训市场不仅完成了数量上的飞跃,而且还渐渐由点及面形成了涵盖各类教育培训方向的网络,如今教育培训不仅仅是我们熟悉的IT、语言、基础课程等几大类,艺术、职业技能、学位资格、婴儿教育、亲子教育等一些新奇的课程变得随处可见,几乎所有消费者能想到的培训项目都已经成为了现实,而传统的几大培训项目的课程针对性也越来越强,划分的越来越细。而我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准入资质标准是针对学校特点设置的教育管理论文,并没有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的教学期短和授课灵活和教学内容市场化以及学生少、对场地要求不高,这些特点并没有被资质设置所体现。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真空的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因为没有具体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中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遭到了挑战。

(三)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程序过于复杂

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投诉者首先会找到资质审批单位。资质审批单位为了躲避相应责任,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资质标准和极其繁杂的审批程序。教育培训机构为申请资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负担,忽视了培训市场培育的过程,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限制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四)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目前,国内不同城市的培训机构,审批部门都有所差异,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擦边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

三、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

(一)市场容量总量设计与控制

市场容量主要是指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量,市场预测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营销管理者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掌握新知识、教育产品、增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能力,同时市场容量的测定也是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科学计划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的市场容量是控制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的重要依据。各个地区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教育培训需求总量,综合考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量,来确定一定时期之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总量规模和准入的进度安排。

(二)市场资质标准科学设定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教育培训机构本身有着很多自己的特点,这些独有的特点是其生存之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对于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不同的资质标准。第一资质必须有详细的分类主要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培训内容、培训层次、培训规模。第二资质必须由教育部门统一发证,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统一制定资质标准。第三资质必须是动态的必须和市场接轨做到与时俱进。

(三)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合理简化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联席审核制度,联席审核应该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制度建设。

(四)完善、明晰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规定,经营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国家应尽快出台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论文,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政府应明确教育培训市场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改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从严规范借教育咨询公司名义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而对于私人性质的社会教育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只在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上发挥作用,严格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及公立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培训应与政府、学校脱钩,可以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培训服务,应由市场和政府双边提供,培训服务消费者部分付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委托部分机构实施,由“政府调控价格”,按市场需求杠杆和公平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同时为吸引更多更好机构加入培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同时附以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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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可文,李英.国有教育培训机构走出困境的思考[J]. 现代企业教育. 2005 (1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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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永强.论公平视域下的教育垄断及其规制[J]. 教育与经济. 2008(2):12-15.

第8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2号)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8号)精神,为使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尽快实施,决定在全市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望认真抓好落实。

一、目标、基本原则及时间要求

(一)目标。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下一步制定新的十年扶贫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群众自愿、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时间要求。此项工作按上级要求在年12月底结束。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110元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新定扶贫标准15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二)科学设置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新确定的扶贫标准,测算识别规模,市确定我市今后十年内识别规模为0.5万贫困人口。参照省市扶贫办对贫困人口指标的确定方案及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将贫困人口分解到有扶贫任务的乡镇。具体人口数为:乡9个村1750人,乡5个村1750人,镇4个村1000人,镇2个村500人,

(三)规范识别程序。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上墙公示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两项制度涉及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市、乡(镇)残联组织要主动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扶持对象中涉及残疾人内容的识别和审核,协助民政部门落实残疾人的普惠、特惠政策。

(四)落实扶持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项目直接到户、实体带动到户、资金落实到户、帮扶措施到户,真正使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要提供重点帮扶。

(五)加强动态管理。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并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适时将其纳入扶贫对象。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为保证我市两项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法制局局长武建朝任组长、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孙桂林、副局长任建伟任副组长,由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的“两项制度衔接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扶贫办主任王辰宝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临时抽调,集中办公。

(二)积极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衔接中交叉对象、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的扶持措施,落实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的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第9篇:法制部门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财政投入科技项目;项目验收;评价机制;评价主体

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科研评价机制,是顺应我国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提高科技项目的管理质量和经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科技活动氛围,对于“合理配置我国科技资源”、“提高我国的整体科研质量”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世界各国的科研项目评价机制建设都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但从整体范围来看,科研项目评价依次经历了自由评价,自发式管理评价、法制和规范化评价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机制还没有达到法制化阶段的要求,在评价主体、评价制度等方面依然有待于完善。本文从验收评价主体之间关系人手,探寻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科技项目的验收评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验收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1 我国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的现状分析

1.1 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的现行框架体系

我国的科技项目评估工作已经在评价流程、验收办法和相关政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已逐步形成了由“评价委托方、受托方和被评价方”构成的、“貌似三方、实则两方”的评价机制,其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

1.2 验收评价主体及其职能

评价机制框架体系(见图1)反映出我国科技项目验收的评价主体由评价委托方(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受托方(即主管部门下属的评估机构)和被评价方(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三方构成。虽然形式上是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专业性评价,但实际上评估机构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只为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专业性的参考依据,而最终的验收结论仍是由主管部门判断给出。可见,受托方完全依附于委托方,不具有评价主体的独立性。所以,可以认为我国项目验收的评价主体只由委托方和被评价方这两方构成,而且这种“貌似三方、实则两方”的评价机制使得评价主体的组成结构呈直线式而非三角式(见图2)。其中,项目评价的委托方包括从国家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到地方科技局(或科委)的各相关主管部门,而这些政府部门不仅是成果的验收方,更是项目的出资方。这种实质上的两方验收机制,难免会导致权利失衡等验收问题。

从评价主体的职能分工角度讲,项目验收评价的主体可以分为内审方、外审方、验收方和支持方四个部分,各评价主体的职能详见表l。其中,内审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组成,负责完成科技项目预期的研究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为外审方的评价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外审方指中介评价机构,负责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内审方的自我评价结果进行客观审核,为验收方提供专业的审核意见。验收方由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全面整合各种审核资料,对从立项目的、研究成果等项目层面问题,到项目对整个科研计划的贡献程度等宏观层面问题进行综合验收,以判断项目的验收结论。支持方主要由验收方的相关下属机构组成,负责确保整个验收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1.3 验收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运作效率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从委托方的角度讲,主要影响因素有验收制度、监管体系、验收态度;从受托方的角度讲,主要有评审规定、权限范围、遴选机制;从被评价方的角度讲,主要有验收制度、团队素质、自评态度。

首先,验收态度和自评态度是影响验收评价机制运作效率的关键因素。委托方是否把科技项目的验收活动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同时被评价方是否真正意识到内审的重要性、是否认真完成自我评价活动,将直接影响到项目验收评价的成效。

其次,验收制度和评审规定是对评价主体行为的一种制度约束。专业评审意见是否客观公正,验收结论能否令公众信服,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制度的规范性、政策的透明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性。而且,这些因素将进一步影响到我国项目验收机制能否继续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最后,监管体系、遴选机制和权限范围是协调各主体间关系的一种制衡因素。虽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委托,甚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科学的专家遴选机制、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适当的权限规定能够弥补两方验收机制的一些缺陷。这些协调各评价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制衡因素对我国项目验收机制的完善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此外,团队素质是决定被评价方行为的内在因素。被评价方能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度下完成计划的各项研究任务,不仅要求项目团队具备足够的科研实力,更要具有踏踏实实搞研究的学术修养。这样才能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同时,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

2 基于评价主体的验收评价机制的问题诊断

2.1 评价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两方评价机制本身存在着权利分配失衡的缺陷,评价方与被评价方之间存在着悬殊的强弱势关系,造成了评价主体之间的根本性矛盾。委托方与受托方的隶属关系导致受托方丧失了评价主体的独立性,容易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专家评估机构因偶发性评价问题而面临外界质疑,也容易促使社会公众对项目验收的监管机制产生质疑。

2.2 验收评价制度的建设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各种关于科技评价的规定,如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但在科技评估的立法层面上依然处于空白,导致现有的评价主体及其评估行为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人为主观性的影响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的效率和公平。此外,虽然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中提到了项目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规定的内容大多停留在项目立项阶段,涉及到验收阶段的较少,比起合同的签订内容而言,委托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考核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2.3 验收评价的目标导向问题

在科技项目的实际验收评价中,存在三个比较突出的目标导向问题:①委托方与被评价方普遍存在“重立项轻验收”的现象。②验收评价过程中存在“重形式轻实效”,直接影响公共财政投入的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有效性。③科技项目的验收评价报告不仅可为以后的相关项目提供宝贵的资料和经验,还能为相关项目的评价作指导,而当前在同类项目的指导借鉴等方面处理地并不理想。

3 国外验收评价机制的经验借鉴

美国、英国和德国关于验收评价活动的实际做法刮(见表2),为我国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机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科技项目的评价活动,主要由社会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受到立法的保护,具有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等特征。美国政府只是出资方,不承担验收评价工作,但与受托方之间存在互相监督机制。这不仅提高了政府的监督效率,而且减少了验收评价中的和暗箱操作现象。

英国科技项目评价活动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政府只从事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评价,具体的项目评价活动主要由中介机构负责。中介机构往往采用合同委托的方式,聘请本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其评估结果决定项目能否得到经费支持、能否通过验收。此外,英国的科技评估机构非常重视评估方法的改进与创新;强调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的人员共同参与;注重大量的数据采集与调查活动。

德国的科技评估活动主要由科研教育资助组织等中介评估机构负责,政府部门在其中的影响力很小,以确保通过竞争让最有实力的科研团队获得资助。但这些中介机构属于相关政府部门内设的评估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组织的特性,所以德国的验收评价机制属于两方机制。但是,德国有严格的奖惩机制和明确的立法保障,弥补了两方机制的一些弊端。

4 完善我国验收评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评价的法律法规

要想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验收评价机制,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科技评估的政治和法治保障。这样不仅能进一步约束与规范评价主体的行为,而且能确保我国的科技评价活动顺利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阶段发展。同时,加强对项目合同的实施和监督,避免人情关怀,对违反合同规定的项目团队应按合同要求或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4.2 增强中介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并不是要求评估机构完全从科技项目主管部门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第三方组织,而只是在现有评价体制下,适当拓宽其自主评价的权限范围,适当提升其对最终验收结论的裁判权。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中介机构不仅能提供专业的评价意见,更能给出具有影响力的验收结论。这样可以减轻那些项目众多的科技主管部门的验收负担,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项目验收结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更能缓解各评价主体之间因为权利失衡所导致的各种矛盾。

4.3 建立健全项目验收评价的监管机制

虽然政府主管部门与中介评价机构之间由于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很难建立起项目监督机制,但是不同的主管部门之间,尤其是在验收项目成果和审核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之间可以建立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可以凭借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公众对科技项目,尤其是重点项目的关注程度,增强社会公众对项目验收评价的监督能力,从而促进相关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4.4 完善专家遴选与信用机制

在选择专家方面需要进行详细到位的调查工作,尽量选择与项目单位无关的相关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并且保证专家选择的广泛性和流动性,以保证项目绩效评估的质量与公正性。同时,在专家选择的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在研究领域、知识结构及专业背景上有互补性的,以避免评价结果受专家知识结构与偏好等方面的影响。此外,完善验收评价专家的信用机制,确保验收评审过程中落实同行评价原则,同时对“信用优秀”和“信用不合格”的专家进行网上公示,以规范专家的评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