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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树木补偿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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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树木补偿标准

第1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段征地拆迁暨建设环境保障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及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西康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建设经济强县”为目标,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促进我县尽早实现“率先突破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市西康铁路二线工程建设动员会议精神,广泛宣传动员,坚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全大局创和谐的思想作风,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确保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在县境内顺利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省市有关法规。要依据批准的设计用地范围一次性征收,保障用地的原则。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段需要征占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使用。凡铁路建设用地。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给。临时用地要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土地或非耕地。要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置拆迁户建房用地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每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规定,合理安排,集约高效用地。

二)坚持服务大局与兼顾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铁路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动员广大干部和群众全力支持铁路建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服从铁路建设需要。着力为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相关责任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与当地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依法征迁,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三)坚持依法办事与特事特办相结合的原则。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铁路建设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简化办事程序。

四)拆迁安置与县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乾佑河流域旅游产业开发相结合。相互发展。具有特色。相互促进。

五)坚持政治思想领先与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阻碍铁路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强宣传动员。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铁路建设。对无理取闹。

三、征迁范围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段征迁范围北起营盘镇小峪口秦岭隧道口。铁路二线勘测定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南至石瓮镇长腿湾(镇柞交界处)全长30公里。

四、征迁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面积以铁路设计部门勘测定界测绘数据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面积和折迁物数量、质量。由建设单位、县国土局及相关部门与产权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商议解决。确因补偿标准不明确,不因实际丈量面积增减而增减补偿安置费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以有关各方共同实地勘丈的数量、质量为依据。依照相关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沿途厂矿企业和养殖场等特殊拆迁物的补偿。处理难度较大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解决。

一)用地分类

1永久用地:铁路线路、车站、隧道进出口用地等。

2大临用地:铁路建设施工弃碴、取土场用地。属偿还用地。

3临时用地:堆料场、拌合场、施工便道、炸药库、工棚用地等。

铁路建设用地的申请报批工作。逐级上报。按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

二)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退耕还林地被征用后不再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2大临用地:该项目建设工期内一次性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临时用地范围内耕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依照陕政办发〔〕146号文件规定。统筹安排。旱地8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水浇地10元/平方米。

四)砍移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含5%林木管理费)乔木林4000元/亩;经济林6000元/亩。

按省财政厅、林业厅《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耕地内成片果园、经济林补偿标准:

六)房前屋后、耕地内零星树木。果园。达不到栽植密度标准的以零星树木标准补偿)苗圃。竹园补偿标准(树木栽植密度超过标准的以苗圃地补偿。

七)药材补偿标准:

黄姜2000元/亩;

板兰根、丹参、黄芪、桔根、黄芩2500元/亩;

金银花、五味子3000元/亩;

天麻、猪苓30元/平方米。

八)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含根基和回填补偿费)

丈量建筑物以房屋四周滴水为基准。拆迁房屋补偿费含房屋内的一切生活设施。

九)拆迁正房过渡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

十)拆迁协议达成后。商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按户以拆迁房屋数量、质量奖励3000元—5000元。经验收合格的拆迁户。

十一)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

2拆迁户未按时限拆迁的不得领取拆迁过渡费。因漫天要价、拒不拆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需费用从该户拆迁费中扣减。由司法机关依法。

3荒坡、荒滩、河滩(除已拍卖或开发的荒坡、荒滩、河滩)不予补偿。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

县两路办、国土局组织宣传车巡回铁路沿线宣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县政府召开征迁动员大会。落实责任,张贴公告。明确职责。同县直有关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组织征迁阶段

1申请用地:铁路建设单位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提供相应文件、图件资料等。注明公路桩号、土地类别及面积。

2勘测定界:会同镇、村、组以村民小组为界实地勘测。登记造册。由县国土局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确定地类;县两路办会同镇、村、组和建设单位共同丈量建筑物及构筑物。

3签订协议:通知村组限期铲青让地。县国土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统征协议。

4分户勘丈:相关镇人民政府牵头。以勘测定界面积、地类。登记造册,村、组积极实施。分户勘丈土地面积。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料。

5拆迁让地:被征地村组、拆迁户在商定时限内拆迁让地。拆迁让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建局、国土局、两路办、交通局、公路段会同村组为拆迁户建房定点、放线。

六、安置办法

坚持先安置后拆迁与边安置边拆迁相结合的原则。原则实行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的宅基地进行安置。安置用地由县国土局统一征收。安置工作要提前选点,以各户原正房以外墙体丈量的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安置新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占地面积;突击分户的滥建抢建的一律不予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土地不予补偿。尽早改造,实行先安置,后拆迁或边安置拆迁,不得顾此失彼,支持铁路建设与安置拆迁户建房工作要积极稳妥,同步进行。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既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与我县乾佑河旅游开发相结合,设计风格要适度超前,充分体现山城的特色。要把拆迁户的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家乐、度假村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群众得到实惠的目的安置拆迁户建房,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拆迁验收顺序,先拆者优先选择,从前至后,由各户以序号选择建房地点。

七、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坚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原则,一条线管理。帐户设在县国土局。专户储存。实行分期拨款,逐级兑付。拨付征地资金时,由县国土局填写资金审批表,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县财政局填注意见,主管县长审核、县长签字后将资金拨付到国土局,再由县国土局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拨付拆迁安置资金时,由县两路办填写资金审批表报县国土局、财政局填注意见,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后,资金由县国土局拨付到县两路办,县两路办向有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由所在镇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不得截留或拖延,不得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八、工作职责

至安康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段征迁暨环境保障工作由县两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县计划局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县国土局负责征地及地上树木、药材、农作物的补偿迁移及其环境保障工作;县两路办负责拆迁安置及其环境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实施。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一)县计划局职责

负责西康铁路二线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并向上级项目管理协调部门汇报工作。做好上下对口部门的业务衔接。

二)县两路办职责

1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2协调、督促、解决涉及铁路建设的有关事项。负责与建设单位、沿线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做好县级各职能部门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3负责征占土地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勘丈、登记、结算、拆迁、补偿等组织工作。

4负责拆迁资金的管理、兑付、使用。

5负责铁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6协调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做好折迁户的安置工作。

7负责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县国土局职责

1负责永久性用地统征及青苗、附着物清点、勘丈、登记工作。

2负责组织征地前的听证会工作。

3负责永久性用地勘测定界及报批工作。

4负责施工单位临时用地的选址。临时用地协议的签订工作。

5负责永久性用地征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等款项的兑付工作。

6配合县两路办、镇、村、组完成拆迁安置用地的选址工作。负责拆迁安置用地征用及审批工作。

7负责做好征地及“一事一议”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铁路沿线镇人民政府职责

1搞好宣传动员。开好村组干部会、群众动员会。统一思想,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宣传政策。达成共识,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展。

2协助县两路办、国土局搞好征地拆迁的勘丈、登记工作。

3负责本镇征迁资金的管理、分配、兑付及监督工作。

4负责村组群众让地、砍树、建筑物迁移工作。

5负责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工作。按期完成安置任务。

6负责村组土地调整方案的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7做好群众与施工单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2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司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

(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项目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第十一条被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省、地(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三、二、五比例分配,并按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第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部门,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五条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未缴纳和支付林地补偿费用,少批多占,化整为零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理。

第3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进人与自然和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六类。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区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

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的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市园林局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凡在本市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每人每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不少于四株,或者参加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劳动。

由各单位制定,义务植树计划。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督促、组织、实施。

应交纳绿化费,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绿化劳动的公民。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代行组织完成。绿化费的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公民每人每年三十元;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不缴纳绿化费,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费的收缴部门。作为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管理水平。

第八条对于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规划和指标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规划要突出我市特点。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要点、线、面结合,合理布局,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规划要因地制宜规划出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负责本单位或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城市内河、海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国家规定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年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十二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年,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十三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七,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一般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学校、科研机构、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工业企业、仓储不高于百分之十五。交通部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市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八)应安排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为生产绿地面积,为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九)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第二至六项的规定指标各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低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的地形、地貌、水体、植物。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地总量。

第十八条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易地绿化。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内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外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各县缴纳一百五十元。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揽绿化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登记。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更要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要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地适树的原则,适当配置小品作为点缀。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许可要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签发。

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城市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工程投资。投资数额要保证绿化达到基本生态和景观要求。

第二十三条居住区公园、小区公园是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其标准是每平方米绿地二十五至三十元(不含每平方米六元的住宅建设的绿化工程投资)居住区或小区公园的建设费一并纳入住宅建设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揽绿化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进行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并清理现场。绿化工程施工要符合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八条已征用的土地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获得土地使用证后一年内进行临时绿化。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绿化土地上建设项目开工时,土地使用人应当持施工许可证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章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所在区的绿化管理部门管理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各单位自己管理;居住区绿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不同的管理单位;城市的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或个人管理;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海岸线、河岸两侧、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安排所属绿地的养护经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的绿地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责任单位每年应当按照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永久性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调整补偿同等面积、同等性质的规划绿地。

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和绿化补偿费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贰元临时占地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已征城市预留绿化用地的每平方米每天收取零点五元临时占地费。并按《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及损坏树木花草补偿标准》及《城市绿地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它活动确需移植、修剪、砍伐树木。应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逐株办理手续,并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则,申请时必须提交补植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结案手续。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城市区内现有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肇事者需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赔偿费。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三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确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需要修剪树木时,为保证架空管线的安全使用。经绿化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绿化管理部门技术指导下由申请修剪部门修剪。由绿化管理部门剪修的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由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为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特殊情况下砍伐,但要留有现场影像资料,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绿化时,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符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距离的植物。

第三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及具有历史坐标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权为国有,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保护管理。单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业务技术指导。

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需要引进、外购调入苗木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办理苗木检疫及复检证明。

以保证生产、引种的树木、花草等无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化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其经营管理的园林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配合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督导检查,并接受技术指导。发现严重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辖区绿化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除治。因设备或技术原因无力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可向所在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未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并处应缴纳易地绿化补偿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重新委托设计。工程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相应给予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给予建设单位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无证承揽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并处所占绿地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的附属绿化用地未达到规划确定指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除交纳易地绿化补偿外,并处以所缺少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代为绿化的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恢复绿地原状,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和绿地补偿费,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并处以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造成绿地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作它用,按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除缴纳绿化损失费外,还要处以一千至一万的罚款;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植物检疫部门全部没收苗木及非法收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辖区绿化主管部门代为除治,费用由其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县城关镇、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4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在的森林系统中,种类繁多的林木有云杉、冷杉、华山松、落叶松、白桦、青冈等数百种,其中,喜马拉雅冷杉等为独有。此外,藏东南部林区树木生产非常快,如波密地区树龄200年的云杉,平均直径可达92厘米左右,树高50多米,每公顷木材蓄积量可达2000立方米以上,年平均生产量每公顷为10立方米,其中个别树木直径达2.5米,树高达80米,单株木材蓄积量可达60立方米,为世界罕见。从用途上划分,的植物中,有油料类植物资源百余种,芳香油类植物约有180余种,鞣酸植物约有80余种,药类植物约有1000余种。

由以上情况可知,的林地,特别是原始森林大面积、完整地保存到今天,足以形成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重要自然资源因素。在此,仅援引有关人士对雅鲁藏布江大峡谷一带森林地区的资源特点描述便可见一斑:“你看,1100米以下的谷地,长满了千果榄仁、阿丁枫等热带树种组成的常绿季风雨林,林中芭蕉滴翠、藤蔓摇曳、老茎生花应有尽有,桄榔、树蕨、树蛙、蟒蛇盘踞,还不时窜出长尾猴、赤鹿等动物;1100米至2400米间,参差不齐的雨林冠,渐渐被如波涛起伏的整齐林冠所取代,这就是由青冈、瓦山栲、刺栲等组成的常绿、半常绿阔叶林,重枝叠叶的树冠,织成了不绝的天幕,林间弥漫着瑞香、春兰的香气,栖息着山熊猫、豹猫、苏门羚等哺乳类动物和多种鸟类;2400米至3800米间,是大峡谷最高大雄伟的森林———亚高山常绿阔叶林,它们由铁杉、冷杉组成,林高达40-60米,最高达70多米,林冠直插云霄,群山似乎也被它墨绿色浸染了。当林间积雪消融时,火红的杜鹃便会缀满曲地盘卧的枝头,这里是大峡谷最大动物———羚牛的越冬处;3800米以上,森林渐渐稀落,到4000米,郁郁的森林完全消失,出现了美丽明爽的高山灌丛草甸,春天到来时,山坡上鲜花盛开,如同一幅五彩斑斓的锦缎,美丽夺目。这里的高山动物有林麝、旱獭、灰尾兔;从高山灌丛草甸向上,越过生长着稀疏植物的冰缘地带,就是酷似极地冰原的永久冰雪带了。”

类似这样的原始森林地区在绝不仅为这一处。除了这些绝美的自然风景外,林区还蕴藏着巨大的生物生产力、科技生产力和旅游生产力。面对森林资源的情况,虽然国家和已划出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对其进行保护,但这只是综合开发利用的一种常规手段。据统计,到2009年初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41.26万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38%,居全国之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45个,其中国家级9个、自治区级11个、地县级25个。此外,还建立了21个生态功能保护区、7个国家森林公园、3个地质公园和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了重要的生态区域。

虽然关于森林方面的保护区不占多数,但是,的一些珍稀树种都受到了保护,主要有云杉、冷杉、华山松、落叶松、白桦、青冈等几百种。例如,察隅自然保护区,它以保护亚热带综合生态系统和珍贵物种为目的,其范围包括慈巴沟自然保护区、天朱云松高产林保护区、拉木弄巴沟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保护点,它充分反映了的景色和特点;波密县岗乡自然保护区,它以保护云杉高产林为主体的高产林为目的;林芝县巴结巨柏林保护区(中国的柏科之最);吉隆县以长叶云杉和长叶松等珍稀树木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江村自然保护区、聂拉木为开辟森林公园而划出的樟木沟风景林保护区等。面对这些具有世界影响的独特天然林区的多样性资源,必须要有全新的思维并运用人类到目前所形成的最新智慧和科技成果,绘制出林区资源保护盒综合开发利用的规划方案,开发以林地为依托的若干个特色产业(如利用特殊的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和旅游业等),形成经济发展的强大增长点和人与自然高度协调、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和谐关系,努力探索出一条在新世纪里人类活动的新方式。如上所述,的森林资源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以下我们仅仅就有关学者关于本区域内工布自然保护区森林系统的经济价值作一点介绍。由表1可看出,的自然保护区中森林的生态价值相当高,而且这里介绍的仅仅是众多自然保护中的一个,其聚合的经济价值就可想而知了。总之,面积巨大、资源丰富、价值含量高的林业生态资源,为的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极其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由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所以当人们思考经济发展问题时,必然要站在新的历史坐标点上拿出新的发展措施。由于森林的生态屏障地位尤为重要,因此森林资源对整个国家甚至全球的生态平衡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起步晚,传统消耗型的林业经营方式已引发了一系列生态问题,迫切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科学的、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新思维,进而推动林业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保护天然林的基础上兼以合理、科学、环保、高效的综合发展手段,坚决摒弃原有以砍伐木材为主的经营方式。同时将现有的经营模式进行变革,使其不仅在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一切经济发展手段必须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这里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实行林业分类经营

林业的分类经营,可以较好地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多样性需求,同时也能很好的解决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矛盾。根据相关理论,学者们将林业生态资源以及以此为依托而衍生的社会需求、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问题对森林系统进行了功能划分。从表2可以看出,人类对森林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经济需求、社会需求和生态需求三种类型。所以,应当按森林资源效益的不同进行分类经营,这样才会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人类对于森林资源的需求量非常大,然而森林资源的三大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或对抗性问题,尤其是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之间的矛盾。从经济学原理上讲,要保持森林生态的平衡、三大需求的协调发展与相互促进,需要人类的总需求小于森林的总供给。面对怎样兼顾林业资源三大需求这个难题,一个别无选择的思路为:根据经济社会对森林的需求与林木功能的不同划分出主要需求,以此进行不同方式的经营。属于商品林型的直接进入市场,提供社会所需,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而划分为公益林的主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等,这一部分林业资源需要国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效投入。林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调整和制定相关经营方案,使规章制度(例如采伐制度等)与分类经营方案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监督,严格管住公益林,保证林业资源的生态效益能够持续释放,同时让商品林规范地进入市场,充分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调整森林资源

1、保护好现有自然保护区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凡是被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必然是天然的物种宝库。所以,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可以在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鼓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到保护区内进行科研考察,其研究成果必然会为更好地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等。

2、人工调整护育森林资源人工护育林业资源具体可从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与科学砍伐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性,使不同林种在宜林地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在进行人工调整护育森林时要注意不同地区林种的分布,进而根据不同功能的林区使用不同的方法。具体方式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耕还林。退耕还林主要针对周边农业发展较早的林区,这些地区往往由于大量开垦土地作为农田而砍伐树木,造成森林减少,环境恶化。例如,2002年,首先在昌都地区试行退耕还林,随后推广到拉萨、山南、日喀则、林芝等地区。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防止当地群众对退耕还林是否影响原有生活存有疑虑和不理解;是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地方,补偿需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以此来调动当地农牧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在退耕还林区域,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以及原有农田的建设投入,以此来提高粮食生产率,解决当地人退耕的后顾之忧,防止农户因为客观因素导致退耕后造成损失。(2)封山育林。很多偏远林区由于当地群众长久以来靠山吃山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需要以封山育林的手法进行强制管理,目的是促使林区植物自然繁殖与生长,使森林进行自我恢复和更新。(3)通过采伐现实森林的调整。采伐调整森林的手法多用于林区资源参差不齐、过熟林比例较大的情况,有很多天然林区都存在这种情况。在具体操作方法上需要按同、异林加以区分:首先,现实同龄林的调整需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现实同龄林时间秩序的调整。根据轮伐期结合树种成长的特点确定龄级序列,通过一个轮伐期的各过程以后,可实现各个龄级林分基本同龄;第二,现实同龄林的空间秩序调整。传统的做法是最先采伐最老林分,然后再从面积较大的次老林分开始,逐步进行下去,经一个轮伐期后即可在经营区内形成各龄级林分所占面积大体相等。其次,对于异龄林的调整,可以落实到不同层级的林分本身,对此可采用择伐作业法。择伐是指定时期在林区中砍伐成熟林木,择伐一般会辅以抚育间伐的手法,主要是指在林区分次采伐林木。因此,通过间伐可以生产出大、中、小径材。对于森林调整而言,如何进行间伐应以需要达到的理想异龄林水平以及林地的实际为依据。

(三)提高林业发展的科技与管理水平

1、激发和引导农牧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目前的人工造林和管理,基本上都由政府机构如林业厅(局)、林业站等组织实施的,在管理上很少考虑当地农牧民组织及相应机制的培育问题,当地的农牧民成了责任的旁观者和利益的享受者。针对这种情况,要尽可能地鼓励农牧民参与管理,并保障其利益,建立一种让当地群众责任有担当、利益有享受和决策能参与的新机制,以此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2、提高林业发展科技水平政府应注意加强科研机构与技术应用机构的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同时还要高度重视林业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积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民间林农合作组织开展林业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理顺林场管理体制林场管理过程中需要赋予相关管理部门人、财、物的管理权限,建立严格的考核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需要充分发挥林场在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证林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层林场建设过程中需要给予人事聘用、生产经营、行政执法、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自,为林场科学化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4、规范林业人才体系与制度建设第一,在国家大力的政策背景下,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林业部门和林业发展较为先进的省市相关科研、管理人才,重视林业科技水平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建立多方面的激励机制,包括合理的工资待遇机制与有效的精神激励机制,努力吸引相关专业的人才到创业发展;第三,建立健全引导流动机制。开展林业系统内部人力资源流动机制,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其自主选择,到工作环境更适宜、能力得到更大发挥的单位工作;第四,提高基层和其他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待遇,为高素质人才到基层、到适合的岗位发挥作用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林业管理体制

1、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的经营模式区情、林情特殊而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不能照抄照搬内地的经验和做法,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各种深层次矛盾。所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必须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林权确权模式,具体如下:(1)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确权模式。对条件较好,地块集中连片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以及义务植树形成的林地,可按谁造林谁享有土地权属,合造林便共同享有的方式确定所有和使用权属。例如:拉萨、山南、林芝等地区某些公益林生长较好且较集中,便可以应用家庭联产承包的确权模式。(2)农户联合承包经营。若是多个农户共同义务植树造林形成的林地,可让其内部协商,实行联户承包经营。而有些地块面积过小难以承包到户,也可以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方式,使其进行村民联户承包。例如林芝察隅镇部分油茶地块进行每户承包的话则每户不足一亩,规模效益则体现不出来,联户承包经营的效益就比较好。(3)股份制合作经营。对于部分面积较小、难以划分到村民户、适宜集体经营管理的林地,可采取股份制,林地集体经营,林地收益和公益林资金补偿按持证情况分配红利股份的方式。

2、建立合理的林业投融资体系。(1)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首先,根据的实际情况,政府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公益林受益的是全社会,理应由财政支付公益林的价值补偿。在方式上,可应用税收优惠等的必要财政政策支持,包括调整税种、给予征收数额优惠等等。其次,林业保险体系需有政策性扶持。政府应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障体系,完善资金补贴,完善双重保险,即以初保为基础,辅以再保险机制,体系要与国家林改制度相配合。同时注意地域差异性,不同的地区补贴政策要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并建立林业风险巨灾的应急补贴基金。(2)完善商品林信贷制度。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基本要求,大部分商品林经营也应积极融入市场,应通过各种创新方式加强林业的投融资体系,吸引各种不同层次的社会资本进行林业投融资活动,例如林业信托、投资基金,TOT模式等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而且,现今全国实行的是统一的林业信贷还款期限,这个标准相对不符合实际,因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全区各地区气候差异度较大,即使在同一气候区,由于海拔原因,不同种类林木的生长期和成熟期差异均比较大。因此还款期限在需综合考虑当地实际,区分长、中、短期。最后,农户或家庭合营在林业产业化的融资体系建设中是小额信贷的承贷主体,其大多是资金实力较为单薄的个体。因此在发展林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可以推行“公司+基地+林农”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生产模式,同时也可以积极探索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的方式,推出相应的“公司+基地+林农”小额贷款模式。

(五)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由于人类长久以来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资源匮乏成为全球的基本现状。很多国家也对生态工程相关项目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做法对林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结合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政策和几十年来积累的经验教训,我们以为在运用生态补偿政策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提高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海拔高,生产与生活环境恶劣。据统计,在要达到与内地相同的生产生活标准和质量,工资水平起码是内地的2.4倍。而生态补偿水平也是一样的,再加之生态屏障地位的特殊性,导致在很多方面要以减缓经济发展来维护生态环境,而现今全国实行统一的生态补偿基金额度(实际上对是有一定倾斜的,但是倾斜的力度还不够大),每亩公益林补偿标准对来说太低,从其生态战略地位来看,应加大补偿额度。

2、需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性补偿机制。很多生态补偿工程或计划设定的期限均较短,这样的政策措施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例如过去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为10年(2001-2010年),退耕还林中营造公益林的“暂定补助8年”等等。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不确定因素较多,无法使群众积极配合,所以急需保持补偿机制的战略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3、以价值标准衡量补偿体系。影响生态补偿标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稀缺度以及地域性因素等。例如1h㎡的林业资源在不同地域的稀缺程度不同,其水土保持的价值也不同,所以也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具有本地域特色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4、以法律效力推动和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由于发展相对落后,管理机制在效率、规范化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生态补偿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补偿机制,包括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等,使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科学轨道。现今各项研究表明,缺少法制化的规范已经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经过多年来的统计资料显示,林业工程的生态补偿投入相较全国平均水平较低,政府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具体投入水平应根据面积占全国的比例与生态屏障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进行调整,全面核算林业三大效益产生的综合价值,制定生态补偿标准要更为科学、合理化,相关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体现这个特殊区域的具体情况。

(六)加强教育和引导,积极培育全民的生态文明理念

相比较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使这一区域的社会发展步伐较为缓慢,再加之改革开放后受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使符合“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制度还在探索与构建之中,与此相适应的民众需要具备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还处在极其艰难的培育过程中。所以,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所要求的新的生态文明观念也必然处在探索和构建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以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强环保宣传,逐步树立人们的危机意识。各级政府应设立绿化专管人员,营造爱护生态环境、保护林木的整体氛围。以多种手法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强制力量保护生态,促使人们逐步树立危机意识。

2、牢固树立生态财富观。由于生态环境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其效益也具有外部性和传递性。因而,产生的生态屏障效益是由我们全国甚至是全亚洲人民无偿共享的,这是生态效益的无偿付出。因此我们需将生态效益计入生产和资本,赋予其价值,在衡量财富价值水平时不能和别的地区用一样的标准,需要加入生态财富产出,这种产出需要得到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认可与尊重。因此,全国人民要树立科学的生态财富观,特别是要明白在实行保护生态环境时所创造出的生态价值和生态财富,这种生态效益的奉献,应得到全国人民的舆论支持与认同。

3、结合藏族传统文化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一方面,传统文化中的佛教理念本身就有对生态自发性保护的功能,我们应以此为基础,把这种认识提升为思想上的现代生态环保理念。例如我们可以把藏文化中本来就有的对山川海湖、动植物等的自发性保护,引入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中来。另一方面,要在进行生态环保知识、可持续发展思想理念的教育,使当地农牧民使用更加科学的方法指导生产,用科学知识浸润和改造传统经验与习俗,持之以恒地进行新一代农牧民的教育。

4、创新生态理念教育方式。在这方面芬兰国家的林业管理理念与宣传手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芬兰政府建有专门的森林博物馆,以大量的实物、原景造型、计算机模拟操作、影像和图片等媒介载体,向国民和游客栩栩如生地讲述在过去的百万年中人类与森林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故事,生动地再现了森林工业原始阶段的艰辛历程,全面地展示了森林在芬兰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因此可以模仿国内外先进的宣传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创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宣传媒体,为人们了解、学习林业生态知识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便捷和多样化的途径。

第5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建设;措施;森林;质量;丽水市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6-0046-02

1 引言

丽水市林业资源丰厚,海拔1 000m以上的山峰有3 573座,其中1 500m以上的山峰244座,龙泉市凤阳山黄茅尖海拔1 929m,庆元县百山祖海拔1 856.7m,分别为浙江省第一、第二高峰。遍地耸立的山峰为丽水市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据统计,丽水市有林业用地面积146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84.35%,其中有林地面积134 万hm2。全市森林覆盖率为80.79%,比全省高出20%。活立木蓄积量5 900万m3,占全省25.8%。森林、湿地生态效益总和为2 229亿元,占全省1/5。通过积极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至2011年全市重点公益林优质林分面积累计达53万hm2。

2 建设目标

为了巩固丽水市“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通过实施市城区大森林绿化工程、森林抚育工程、阔叶林改造工程,优化森林结构,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将丽水市建成华东地区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通过生态公益林、“三沿地区”风景林改造、林区道路建设、珍贵树种与大径材基地建设,营造竹海碧波,松涛鸟语,茶果飘香的森林景观意境,为市民休闲养生提供场所和环境;同时继续开展更深层次的村庄绿化,形成农村“白天见不到村庄,晚上见不到灯光”的绿化效果,基本实现“聚宝于山,藏富于民”的林业建设目标。

3 提升森林质量的措施

3.1 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森林质量

生态公益林能有效地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对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规划期限内,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加大对公益林补偿投入力度,积极筹措公益林工作经费,加强管理工作的力度,同时完善公益林管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建立管护制度,做到每个山头地块都有专业的护林员管护,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同时加强公益林方面的生态保护意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公益林保护意识和觉悟。在增加生态公益林面积的同时,将适生的珍贵树种(如红豆杉、浙江楠、紫楠、光皮桦、浙江樟等)补植于公益林区,逐步提高阔叶树比例,以改善公益林地的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附加值。

3.2 加强三沿生态景观林改造工作,定向提高林分质量

通过人工营造、补植改造等定向培育措施,对沿路、沿江、沿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荒芜低效经济林、疏林地、荒山荒地、火烧地、开垦地、公路劈山后形成的地以及公路建设临时占用的废弃地进行景观林建设。坚持以自然演替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在全面保护现有阔叶林的基础上,采用“新造、补植、改造、封育”等定向培育措施,逐步形成多林种、多树种、多色彩、多层次的林相结构,达到优化、美化、彩化的森林景观效果。完成三沿生态景观林改造建设,确保已改造区域生态景观林生态结构合理稳定。逐步加大改造面积的同时将重点区段的森林景观营造作为工作的重点,对生态景观林进行景观改造,使三沿的生态景观林达到珠海碧波、松涛鸟语、茶果飘香的整体景观效果。

3.3 做好森林间伐、抚育等工作,促进森林生态结构优化

坚持以森林抚育改造作为森林生态化改造的工作重点,对土壤环境受天气等自然及人为因素影响较大,需要松土翻土的林分以及石头及沙粒较多的区域,在尽量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的情况下进行松土抚育;森林的间伐抚育工作应遵循“砍密留疏,砍小留大,砍针留阔,砍差留好”的基本原则,合理疏伐部分针叶树或非目的落叶阔叶树。带状间伐一般沿等高线设置水平改造带,带宽6m,间隔2m。改造带设置时注意保留山脊附近、山麓地带和立地条件不适宜间伐地段的林木,其中山麓、山脊地带保留带宽10~15m。间伐的同时,劈除林下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保留目的树种幼树、幼苗。间伐后当年保留的阔叶目的树种每亩不低于合理造林密度的80%,并力求分布均匀,以利立地生态环境保持和改造恢复,第3年再劈抚一次.对于林分结构不稳定,树木老幼结构不合理的林区,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更新抚育,确保森林种群结构的可持续发展。初步完成针叶林、疏林地及其他宜林地等生态化改造,森林结构得到明显优化,生态化程度得到有力加大。

3.4 开展生态敏感和脆弱森林区域的生态治理工作,提升系统抗干扰能力

生态敏感和脆弱森林区域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系统抗干扰能力弱,受外界影响的几率大,一旦产生影响将是极其严重的。对于该类型区域的生态治理首先要通过立法从源头上杜绝对该类型区域的人为开发,一切工作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其次要依托生态敏感和脆弱区域的实时监控制定合理的生态治理方案,通过合理的生态治理措施增强该类型区域的抗干扰能力。

3.5 加快村镇绿化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条件

在村镇绿化中采用分类型绿化模式,村口绿化一般采用自然式配置,在村口的显著位置树立适当材料的村牌,空地边缘种植低矮花灌木,村牌的两侧种植红枫和栀子花等姿态优美的树种,后侧种植山茶花和四季桂,宜选用香樟为背景,周边可零散种植四季桂和栀子花等香花植物或当地特色树种。对于村庄绿化更重要的是对农村房前屋后的闲置地的利用,可以布置少量高大阔叶乔木和花灌木,辅以选择一些经济类干鲜果树栽植,也可按照农民个人喜好,栽植各类观赏树木、花灌木等,达到绿化美化、遮阳降温、减少尘埃、吸收噪音、保护环境的功能。在乡村绿化设计的树种选择上,以乡土树种和抗性强的绿化树种为宜。绿地植被营造以灌木为底色,以乔木为绿化主体,使绿地环境具有良好的生态效应,以花灌木为补充,增强绿地的景观效果。

3.6 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通过针叶林阔叶化改造,调整树种的组成结构、可燃物的空间分布,改善林地环境,以森林的片状控制代替林带控制,全方位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结合森林生态防火,在林相改造工作中选用浙江红山茶、油茶、木荷、青冈、苦槠、石栎等优良防火树种,从整个森林生态系统着手对森林进行防火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原则,加强植物检疫的预防性措施,以林业防治为基础,结合生态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有效降低森林病虫害的发病率,将病虫害对森林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

第6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第7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林业环境;生态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分类号】F326.2

森林是自然界中的一个重要的生态系统。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林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林业投入,实施一系列的林业工程建没,极大地促进了林业发展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但在林业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采取应对的保障措施。

1 我国发展林业生态工程的意义

1.1林业不仅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又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更是生态文明的标志,担负着改善生态和林产品供给的双重使命,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绿色纽带,在可持续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

1.2在生态建设中处于首要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处于基础地位。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存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 我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发展的现状

2.1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淡薄。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林业只当作产业或一般的经济来看待,忽视了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过度地采伐森林,使我国本来就很少的森林越采越少,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政府部门对林业生态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工程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思想准备,没能将林业生态建设的深远意义贯彻到群众中去,从而导致建设工作进展慢,对建设成果保护不力等现象发生。

2.2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资金投入欠缺。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的情况突出,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森林覆盖率比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差很多。而且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面比较广,任务比较繁重,而国家投资总量严重不足,资金缺口较大,生态建设整体进度缓慢,生态治理的规模受限,导致局部治理、总体恶化的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西部“老、少、边、穷”地区配套资金很难落实,使得国家补助投资使用效果不佳。

2.3林业生态工程质量偏低,林业生态项目效益低下。一些地区短期内退耕面积过大、退耕速度过快,带来不少问题。由于良种生产供应不足,导致劣质种苗被栽种,进而使得补植任务过大,既加大造林成本,又使造林质量不高。许多地区在造林上仍然是散乱作业的施工方式,“粗植滥造”问题严重,施工质量无法保证。在当前林业项目中还存在造林成活率低、保存率不高:树种结构不合理,林地生产力得不到有效发挥;林分质量不高、抵御病虫害能力差等问题。林业生态工程质量偏低,不能稳定地发挥预期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4林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不够管护费,更不用说补偿林木所有者对重点公益林的营林投入和禁止商业性采伐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不能独立支配补偿资金。缺乏收入的支配权。林业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机构资金严重不足,严重地影响了林业站和林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

3 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的保障措施

3.1加大多渠道资金投入。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地吸引社会力量筹措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投资、共同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在税收、信贷、服务等方面实行倾斜,对一些重大项目应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或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进一步提高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扩大公益林补偿面积,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向林业生态建设投资。

3.2建立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推进机制,省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搞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各级财政预算要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倾斜。进一步放宽和完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适度减免相关税费,适当延长贷款还贷时间。进一步用好同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林业政策,并保证落实到位。

3.3要注重引导应用实用科技成果。要充分发挥林业部门作用,积极与水利、农场和乡镇等单位协调,加快造林速度,提高防护林工程建设质量。宣传防护林工程的多功能和效应,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同时,要在群众中结合《森林法》的宣传,开展爱林护林、建设美好家园的爱国主义教育,使保护森林、爱护树木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3.4制定出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规划。用于指导生产,在造林生产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确保规划落到实处。要规范造林技术,完善造林机制,提高造林质量,充分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做好资源培育、资源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严格林地和森林采伐利用管理,真正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3.5重视林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和高新技术开发,提高林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围绕林业良种壮茁选育、速生丰产林建设、中幼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以及提高造林成活率、森林覆盖率、立体开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以现代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主导,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及其研究成果。

3.6强化工程的技术含量。开展困难立地造林技术、植被恢复技术,并加快低质低效林改造,做好国家森林抚育试点;围绕林业良种壮苗选育、中幼林抚育、速生丰产林建设、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侧重种群选择及种群匹配工程,并考虑种群之间在生长时间、节律上的搭配,生态工程的工程措施应侧重生态环境重建中必须采取的技术。

4 当前林业工程发展趋势探讨

4.1林产化学加工已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学科,主要包括树木提取物、木材热解、植物纤维原料水解、木材制浆等专业研究领域。从树木的根、枝、叶、果实、果壳中用提取法得到的产物称为树木提取物。

4.2木材的气化、液化及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将木屑、树皮、稻壳、棉籽壳及作物秸秆的粉碎产物用特制的机械挤压成棒状或颗粒状成型燃料,可以大大改善燃烧性能,提高它们的利用价值;还可以再进一步进行炭化处理,获得成型炭化燃料,是木质能源的一种新的利用形态,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4.3开发单细胞蛋白生产技术。植物纤维原料水解是将原料和催化剂一起加热,使其中的纤维素和半纤维素加水分解生成单糖的过程。单糖经过化学或生物化学加工可制得酒精、饲料酵母、糖醛和木糖醇等产品,水解后剩下的残渣,可制成活性炭和木素衍生物,用作塑料工业和橡胶工业的填料,也可直接用作燃料和肥料采用多种原料,充分利用生物技术,大力开发单细胞蛋白生产技术,同时开发糖质饲料生产技术。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何尽快转变观念、提高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成效,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成为当前林业生态建设的紧迫问题。因此,做好国林业生态建设理念研究,为我国林业生态建设提出一套建设理念,对于迅速地、整体地提高我国林业生态建设质量,又好又快地搞好我国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龙跃光,郝忠勋.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及发展对策[J].林业科技情报.2010,42

[2]杜永安.林业生态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安徽农学通报,2009.15

[3]张建勇,申宝卿.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的探讨.河北林业科技.2009

第8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征用土地,系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系指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处理、公共绿地和广场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可适用本办法,也可适用另行制订的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地铁)、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并组织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辖区内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办理的具体规定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由市、县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六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等费用。

前款费用标准按地理位置分三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内的区域。主城范围系指:长江南岸线、长江二桥南接线、线城公路、小行——马东——长江边所包围的地区;

(二)第二层次为主城范围以外,市区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第三层次为五县范围。

第七条  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八条  建设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手续。

第九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一条  非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片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下同)的10倍计算;

(二)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产年值的8倍计算;

(三)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乡镇企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60%计算;拆迁房屋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给予土地补偿;

(五)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邻近有收益的非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征地公告后突出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需迁称坟墓的,应当公告坟主。公告费、移坟补偿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市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12万元/公顷。该费用须优先支付属农民个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二)使用国有农用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地,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着物等补偿费标准为:第一、二层次2万元/公顷;

(三)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市、县国地管理局组织复垦,建设单位支付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着物补偿、耕作土覆盖及恢复农田水利设施补助、减产补助等,补助标准为:第一、二层水田3.6万元/公顷,旱田、山地3万元/公顷;

(四)施工临时用地应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按1.2万元/公顷支付;第二年继续占用的按2.2万元/公顷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他水面补偿0.8万元/公顷;

(六)用地范围内涉及的电力、电讯、广播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置,原则上应统一安置。用地位于第一层次的,必须统一安置;位于第二层次的征地撤组的,必须统一安置;不撤组且没有条件统一安置的,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位于第三层次没有条件统一安置的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位于第一层次统一安置的,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用地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控制标准为:第二层次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第三层次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征地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经核准的征(拨)地范围图、拆迁申请报告及拆迁情况说明向市、县国土管理局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4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应地期满前10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续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

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拆迁的,须在进行用地现奖调查之前办理户口冻结。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九条  拆迁本办法所规定的居住房屋及附属物,应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拆除个人私有房屋及乡(镇)、村、组集体房屋,按房屋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自拆自建的房屋,按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0%给予补偿;建设单位还应在此基础上,增加20%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乡(镇)政府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的房屋,在计算补偿与安置房屋面积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房屋覆盖率不得超过70%;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暂住户口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用房屋居住的,不计入安置人口。有下列情况之一,计入安置人口:

(一)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的;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四)按规定户口迁征所在单位,在单位无房并经常回家住宿的;

(五)本人系常住户口,其不在本市居住的配偶;

(六)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服刑期间的。

第二十二条  统一安置的,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面积和人口,安置标准:(均指建筑面积)为:对原住房人均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19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上(含28平方米)、42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1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拆除的房屋旧料原住房不再回收,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安置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得超标准安置。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人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房产权,按下列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

(一)按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不超过原房面积的部分,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

(二)实际安置面积在规定安置面积内、但超过原房面积的部分,以建筑成本价计价;

(三)实际安置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以该地区规定的商品房价计价;其中超过规定安置面积在一个不可分割的自然间以内且不到10平方米的,以建筑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超过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其房屋补偿价标准准予奖励;被拆迁人放弃或减少安置标准的部分,按拆迁当时的房改价基价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统一安置或复建的,由建设单位支付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学生交通费。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但复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复建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超过规定最高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自行过渡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对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区域功能的单位,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安置;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拆迁企业房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补偿价收购。因搬家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企业实有职工总数,以本市上年度社会人均月工资总额的110%为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用中包括工资、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期限以实际停产停业时间为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在拆迁公告公布前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被拆迁企业职工系农业人口,且因征地已得到安置的,不计入企业实有职工总数。

(二)拆迁企业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5%补偿;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企业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三)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该房屋的经营用房建筑许可证,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20%补偿,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话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集体房屋的补偿标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70%执行。

第四章  农业人口安置、保养与户口农转非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耕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应当给予户口农转非并安置。安置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置人数=征用该组耕地面积/该组土人比×70%

土人比=该组在册耕地面积/该组农业人口数前款所称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等四类地;征用鱼塘、藕塘、专业性林地的,减半算计为耕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耕地全部被征用或征地后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1/150公顷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被征地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市国土管理局在全市户口农转非年度计划之内,审核签发《南京市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公安、粮食部门审核办理户口及粮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征用县范围内的土地,征地后平均每人实际占有耕在7/150公顷以上的村民小组,不安置多余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1/15公顷的,征用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以6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1/150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1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或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宅基地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地后人均耕地在7/150公顷以下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安置多余农业人口。

第三十三条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在在5/150公顷(0.5亩)以下的,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安置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外,还应当支付撤组预备费。按实际征用土地面积,撤组预备费以4.5万元/公顷(3000元/亩)标准收取。

撤组预备费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撤组人员安置调剂金,由市、县国土管理局代为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口和征地撤组的户口农转非人口,必须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指市、县核发,下同)之日前满三年的本村民小组常住农业户口;不满三年,具备下情况之一的农业人口,也可以户口农转非:

(一)婚入人员、随父随母的新生儿及未成年人;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伍、退学、退职、退休回乡,落实政策回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确已居当地村组落户的;

(三)人口普查时因外流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漏查、漏登,后经批准又重新返回原地村民小组落户的;

(四)确属孤寡老人、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投靠亲友已落户的。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户口农转非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性别、年龄不同,应分别予以安置或保养,并实行自谋职业、自行保养的原则。以市或县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作为计算年龄时点,实行安置或保养的具体年龄条件为:

(一)男性年龄16-60周岁、女性年龄16-50周岁的人员实行安置(含16周岁以上的初、高中在校生);

(二)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含60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实行保养;

(三)16周岁以下的,不予安置和保养。

第三十六条  撤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办理户口农转非,不予安置、保养: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二)户口迁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满三年,但不满十年,且在该组不具有生产与生活资料,其主要劳动力不从事农业生产、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撤组的原农业人口现系现役战士或服刑、劳教人员,且符合安置或保养条件的,其安置、保养费用由建设单位一并支付,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

户口待退伍或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谋职业、自行保养费用标准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执行。建设单位须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户口农转非及有关安置或保养手续。市区非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保养人员,由建设单位按2万元/人标准支付,实发个人数额按《农业人口安置保养标准》执行,余额部分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统一管理,并作为以前老保养人员的生活调剂基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征用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执行的,由具体实施征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不按拆迁许可证规定擅自拆迁的,由市国土管理局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撤销村民小组后的集体财产由乡(镇)、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商定处理,不得实行破坏性分配。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到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劳动力安置、户口农转非、粮油关系、保养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规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土地、物价及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类别、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域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县域范围的土地,统一执行县级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土地、青苗和附着物等的补偿已签订协议的,继续有效;

(二)农业人口安置保养已签订协议的,继续有效;同一征地项目仍有未签订安置保养协议的,应按同一标准补签协议;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安置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现工作单位承担;

(三)房屋拆迁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补偿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录:各项补偿标准表

   表1

                                                      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第9篇: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

关健词:生态林,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 [S71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只有留住人,才能干好事。稳定好生态林管护人员,完善其保障体系,是做好生态林工作的基础。

一、打造生态林管护人员统一管理机制。

海淀区有七个乡镇,有七个生态林管护分中心,有七套管护机制。

(一)管护分中心的划分范畴也不一样。

有的管护分中心镇政府占主导地位,例如四季青镇,他们的集体土地管理全部由镇农工商总公司负责,生态林管护人员也来自其公司的绿化队。

有的是由农服和镇林业站平分秋色,例如温泉镇,平原生态林由温泉农服负责,山区生态林由温泉林业站负责,他们是各付其职,各担其责。他们分别直接向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和区林业总站汇报。

有的是镇林业站或者农服全力负责,如果是农服一力承担的情况下,那是因为其乡镇农服的日常工作包含了当地林业工作。诸如苏家坨镇、上庄镇、海淀乡、西北旺镇等。

(二)管护分中心的管理模式不一样。有的管护分中心直接统一管理生态林队伍,脱离了村委会的协助;有的管护分中心和村委会合作管理生态林。

(三)生态林管护队的管理模式不一样。根据平原景观林是根据海淀区规定景观林6亩地一人负责,一般生态林15亩地一人负责,山区生态林50亩地一人负责的。山区生态无论是看还是管都是集体出动。可是平原就不一样了,有的是单打独斗,自己负责自己那摊事;有的是集体出动,今天突击这个地块,明天突击那个地块,只要按照生态林管护分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即可。

(四)每个护林员具体负责的工作不同。有的护林员按照规定负责自己所属的生态林,而有的护林员不只是单一负责平原生态林或者是山区生态林,只要有活就干,在森林防火期还要到岗值班。有的护林员负责养护林地的动态工作,诸如修剪树木和草地等强度稍大一点的工作,有的护林员负责看护林地,主要是静态工作,诸如巡查火情,林地乱砍乱伐,清理林地的垃圾,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是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期。

诸如,苏家坨镇的周家巷村委会的管护人员分两种,一种是养护生态林的人员,不光负责生态林的修剪打药等工作,还负责村委会蔬菜基地的基本工作以及村委会交待的其他工作,可以说是村委会的游击队,哪里需要哪里干;第二种是一些年龄偏大的,身体条件不允许强度高的体力工作,就负责林地卫生以及看管林地等工作只负责从11月1日至5月31日的防火期工作,一年工作7个月,挣12个月的钱。由于劳动的强度,当然薪资不一样。农村游击队式护林员挣钱是看护林地的两倍,年底还有奖金。

二、生态林管护人员流失严重。

(一)老龄化现象严重需要。

2005年,海淀区实施生态林管护补偿机制,明确养山就业,反哺农村的政策,招收一批本地农民上岗工作,旨在解决农民就业,增加收入,安定社会。本地人具有农业户口,男士不超过55岁,女士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2005年在苏家坨镇生态林人员招收的人员中,80%在40岁至55岁之间,11%在18岁至39岁。88.2%是初中学历以下,12.5%是高中学历,0.3%是大专学历。

一晃也就据初期实施的2005年已经有七年了,大部分人已经到了年纪,在村里开始拿补助了。生态林管护人数却是一年比一年人少,有的根本达不到景观林6亩地一人负责,一般生态林15亩地 一人,山区生态林50亩地一人, 这是海淀区生态林实施政策规定的管护人员工作量。现在年龄大的管护人员退下来,年轻的管护人员招不进来,青黄不接。管护人员的后续力量亟待关注。

(二)缺少年轻血液融入。

本地年轻人并不局限于在家门口找工作,现在交通便利,到城里找工作十分容易。现在城乡一体化加速发展,即便是家门口也有好多科技园区。现在大学、中专、职高都在扩招,年轻人学历普遍高于上一代人,希望自己走出村门增长见识的愿望普遍强烈,再加上管护人员的工资没有竞争力,而且工作发展潜力不明朗,是造成青黄不接的主要原因。

(三)工资偏低导致部分在岗的生态林管护人员流失。

2005年海淀区生态林管护人员工资是每个月400元,虽然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差距不大。这几年,物价飞涨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

虽然海淀区对《关于建立海淀区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对辖区生态林的建设管理、补偿政策标准、资金管理做出了新规定。管护人员工资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30元。但是距离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还有一些距离。而且,发到态林管护人员的手中,大多数根本达不到730元。因为生态林管护工作经费要从其中扣除。

(1)村里具有竞争力的公益岗位增多。村里的清洁员、看管水利设施、巡逻员等村内公益性岗位层出不穷,而且薪资稍高,劳动强度小,劳动时间少,而且离家更近。像这些岗位相比生态林管护管护员来说更具有竞争力。诸如,村内清扫员每天工作两小时,上午一小时,下午一小时,时间相对固定,每月工资800-1000元不等。

(2)农村附近就业机会增多。当今,国家为带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逐步将科技园建设在乡镇附近,目前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相对成熟的有实创环保园和实创创新园等。还有一些科技园在规划中和筹备中。科技园区需要一些工勤人员,为周围农村地区提供一些工作岗位,而且还上三险。条件好一点单位还为职工上三险一金。这对于一些在生态林工作的同志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四)农村发展紧步进行,拆迁工作紧锣密鼓,造成生态林管护人员缺失。

生态林管护管护人员全部都是农民,随着城乡一体化,一旦成为拆迁户,不但有丰厚的拆迁费,而且可以转居民,大部分年龄偏大的护林员拿到了退休金,而年龄没到规定的护林员也存在着失业的问题。而且,拿到巨额拆迁费的农民,很少会重返护林员的岗位。

一旦拆迁工作结束,本村的生态林交由海淀区园林局绿化队负责,其管护人员替换成上述单位,脱离了本地的管理范畴。可是兼有山区管护的村委会,面临着平原有区园林局专人负责负责,而山区生态林工作就无人问津的情况局面。

三、完善生态林管护人员的保障体制。

(一)完善生态林管护财务保障体系。

(1)严格管理镇、村生态林财务。

目前,生态林管护人员工资是730元,根据规定,年底有20%的绩效工资。新的《意见》提高了区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占地补偿和管护人员工资的补助标准,即平原地区生态林占地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每年605元,山区生态林占地补偿标准提高至每亩每年363元。这对于生态林面积管护人员少的村委会来说,手头就富裕很多,其生态林管护人员的奖金也相对增多,甚至于本村村民年底分红都有所提高。而生态林面积少管护人数多的村委会,占用生态林工作经费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包括逢年过节给村民发福利,严重打击生态林管护人员的积极性。

(2)完善生态林管护人员工资制度。

现在由于其所在的乡镇、村委会管理的不同,得到的补助不同,所得的薪资也就不同,参差不齐。这极大地影响了管护人员的工作情绪,既不利于生态林管护人员的管理,也不利于生态林管护工作的进展。

本来挣得就不是很多,还不是月月都发工资,而是三个月不定时发工资,这让生态林管护人员在物价上涨的今天更是显得捉襟见肘。有条件的村委会每月自己垫资,让生态林管护人员每月定时开支。而在财力不充足村委会显得无可奈何,其生态林管护人员更是咬紧牙关自己克服困难。

(二)完善生态林管护人员的保险制度。

目前,生态林管护人员均有意外伤害险,用于在日常工作中受到伤害时,以解决其医疗费用,主要报销在一百元到一万五千元。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一旦发生大的伤害,也起不到燃眉之急。山东、河北等地均有例子指出,护林员在工作中摔残、摔瘫的事时有发生,巨额的治疗费让本来不富裕的家更是雪上加霜。虽然海淀区不曾有类似事情发生,但对此要加大重视,加大预防举措。

生态林管护人员还需要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各项保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他们才能全力以赴地工作。各种福利制度的完善,是留住人吸引人的基础。

(三)完善生态林管护工作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生态林管护人员流动性大,其管护队长也是如此。有区域的管护队长三年一换,甚至于一年一换。根本原因是队长是由村委会指定。村委会班子三年一选举,其流动性很大,导致队长人员的变换。新任的队长本来刚进入工作状况,第二年就又换人,或者对本区域生态林工作有着十分丰富经验的队长不能连任。这对于生态林工作是一项巨大的损失。

这就需要生态林管护分中心对生态林管护工作管理人员有直接任命、考核、替换的权利。

(四)确保生态林管护人员工作的发展空间,吸引新鲜血液。

生态林管护人员目前无论是从个人的职业发展,还是物质收入都没有一个科学系统的规划,这远远达不到对人才的吸引程度。工作质量标准的限定又不是很清楚,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没有工作动力,对工作没有激情,麻木机械地工作。这都严重遏制了生态林工作质量。

生态林管护人员可以承包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收益归个人所有。林业站出头负责经济作物回收,技术培训,出售种子,可以作为乡镇小型种子站。这样生态林管护人员既能管护林地,又能提高个人收入,提高工作积极性。只有经济提升了,生态林管护工作就能由冷板凳变为人人争抢的金元宝。本地一些有见识有技术的人就会被吸引,发展多元化林下经济将指日可待。只有越来越多人加入生态林管护工作,集思广益,这项工作才会就经久不衰。

(五)在艰难的形势下,调整策略,适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