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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款;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39-02
经济发展要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这是一个不可挡的过程。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各种行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必然会加重城市的空间压力,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家大面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几年来,土地征收速度越来越快,征收面积数额相对较大,做好土地征收后农村土地补偿分配工作,尤其是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款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地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乃至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大局。
一、农民征地补偿费发放的现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县域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出现土地征收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尽管中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给予补偿做了明文规定,但补偿标准不够合理,补偿方法相对单一,补偿安置责任不够明确具体,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补偿费发放环节落实不到位。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对征地的补偿采取一次性安置补偿,给失地农民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将失地农民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完全推向社会和市场。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体制等原因,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在执行环节遭遇棚架,失地农民无法真正得到应有的补偿款项。他们只能拿到补偿标准很低的征地补偿款,有些甚至连法律所规定的较低标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往往不能兑现,许多地方政府还进一步压低土地补偿费用,真正发放到失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却寥寥无几。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更无法应对现在社会的通胀压力,逐渐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边缘群体。利益受损的同时,不满情绪也在上升,农民抵制征地,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在不断加剧。这些基层矛盾逐渐演变发展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工作的开展,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阻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发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中造成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因素,也与中国现在的政策体制相关,还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与自律不足的因素。
1.补偿程序不完善,缺乏农民的参与协商机制。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被征地农民难以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此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补偿款项时救济无门,极易造成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
2.现行的政策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国的征地安置补偿款项都是按照现行行政管理级别层层划拨的,市县确定安置费用后,将款项拨付到乡村一级,再由乡村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尽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但现行这种体制弊端是中间环节多,利益多头,容易造成土地征用费被地方财政、乡镇村截留甚至乡领导、村干部私下里瓜分,被征地农民拿不到足额的应得的安置补偿费用,正常的权益受到侵害。容易激化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谐。
3.地方利益的驱动。全国经济利好的大体局势带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信心和决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和政绩至上的观念,盲目招商引资,为上大项目,出政绩,不惜牺牲农民利益,以零价格出让土地,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或者是先征再补,甚至是征而不补。投资者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被征地的农民却得不到合理妥善的安置。地方财政没有土地收益,拿不出征地安置补偿费,只好牺牲被征地农民利益。在这种不良利益驱动下征收土地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地方政府赢得了政绩,外来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但损失最大的还是土地被征收的农民。
关键词:基本农田;基准农田;耕地保护规模
中图分类号:S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7-2
1 基准农田的概念和作用
1.1 耕地保护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耕地保护包含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在数量方面要做到不减少,在质量方面要达到不降低,以此保障耕地的生产能力不减退。为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根本上实现总量上和质量上的综合平衡指标,可以通过“基准农田”指标的落实和保护措施运用,最大限度实现耕地生产能力的保障,为经济的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方法。
1.2 基准农田的概念
耕地总量,主要包括耕地的数量、耕地的质量和耕地产出水平等,为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实现对耕地的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以最终的粮食产出水平补充反映其产出的质量水平,我们采用了“基准农田”这一测算和计量方法,用公式形式表示:“基准农田”数=该地块实际产出水平×该地块面积/标准产量水平。因此,若将农田的粮食产出数量予以计算和确定,就可以倒推出基准农田的数量,也就等于是以确定粮食的预估产出量。以“基准农田”方式测算和计量的结果,可参考用于预测和推算补充耕地的数量,即根据基准农田的产能与补充耕地的比例,确定补充耕地应增加或应减少的数量。
2 保护规模预测
2.1 基准农田测算
在确定“基准农田”的概念基础上,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基准农田保护规模的预测方法,进而明确以“基准农田”为预测和计量方法推算出的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基准农田的预测和计量,是根据规划期间的人口数以及人均粮食消费量和粮食自给率等为基数,综合推算出对于粮食的需求量,并以此为基数结合粮食实播单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比重以及粮食作物复种指数等条件,最后推算出“基准农田”面积。该测算方法可以用公式表示为:粮食种植面积=(人均粮食消费水平×人口×粮食自给率)/预测期粮食作物标准单产水平;基准农田面积=粮食耕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农作物复种指数)
2.2 有关预测指标
在以基准农田为预测和计算的方法中,涉及有关指标的确定及其计算。
2.2.1 粮食作物标准单产水平的确定 根据1996-2005年间的粮食生产数据进行平均计算和确定,经过计算其每公顷产量平均约为8223kg,因此,确定取值8220kg/hm2。
2.2.2 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粮食自给率的确定 梅河口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粮食年产量在50万t以上,根据历年粮食总产量与人口的比值,可以得到人均粮食消费水平约为797kg/人•年。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我国粮食消费标准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研究,2010年我国全面达到小康水平的人均粮食需求量为每人每年420kg,2030年人均粮食需求量为440kg/人•年。2020年采用430kg/人•年的标准。根据该市历年实际的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确定的2010年43kg/人•年的比值计算,该市的粮食自给率较高,皆达到100%以上,对2020年全市粮食自给率取值确定为1.29。
2.2.3 粮食作物播种 面积比重和复种指数预测复种指数设定为1,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根据历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比重,确定平均值为0.923。
2.3 基准农田保护目标预测
将上述各项指标代入公式后,可预测出粮食耕种面积和基准农田保护面积。计算得出,粮食耕种面积约为80892hm2,基准农田保护面积约为87640hm2。
3 基准农田保护目标的确定
3.1 基准农田需求面积的确定
按照基准农田的定义和上述计算方法,在标准产量确定为8220kg/hm2时,测算出2020年基准农田需求面积约为87640hm2,即只有保持这样数量的的基准农田,才会保障该地区的粮食供给,也会确保该地区的粮食安全。
3.2 法律规定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市、区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该区域现有耕地面积的80%”,因此,以梅河口市2005年耕地面积总数为基数,来计算出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下限,即耕地面积总数99622.85hm2×80%=79698.28hm2。
3.3 基准农田保护面积的确定
通过以上计算和预测,将2020年基准农田规划指标确定为约87640hm2。该指标大大高于了依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数量79698.28hm2下限,达到了法定要求,同时,从基准农田的数量上又比照2005年的基本农田有所减少,为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伸缩空间,还能保障粮食产出的数量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另外,结合国家在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上越来越重视、越来越严格,以“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有力和有效的措施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尽管随着梅河口市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中会出现一定情况的占用基本农田情况,但从总体上不会产生根本影响。因此将2020年基准农田规划指标确定为约87640hm2,既切合实际,又符合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
4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测算,以梅河口现有和历史基本农田状况和数据为基础,特别是运用了“基准农田”测算和计量方法,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规模进行了预测,为梅河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基本数据,对梅河口市未来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确保该地区内耕地总量实现动态平衡,以及粮食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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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S].2009,1.
[5] 通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S].2006-2020.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强化各部门、各居村责任,积极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建设,努力为大良街道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力度,对全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在我区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实现立案率1*%、查处率1*%、结案率90%以上,确保*利通过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市、区政府的检查验收,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不高于15%,确保2*9年全省第四次“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违规用地比第三次检查下降80%以上(国家、省、市、区立项的重点项目不列入统计),有效遏止违法违规用地量大面广的态势;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有效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居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责任,进一步探索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土地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行动的有效开展,成立大良街道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领导组下设“*德区大良街道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潘瑞民担任,副主任由*担任。其职责包括:一是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二是协调、监督、验收违法违规用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和土地复耕复绿工作,三是协调有关单位、各居村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查处工作,并对需要追究违法违规用地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各居村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根据共同责任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居村配合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工作,对未按规定配合工作的部门、居村和个人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五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政策措施。
四、查处整治范围
凡属2*6年11月以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均列入此次集中查处整治范围,尤其是重点查处整治2**年10月以来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另外,对各执法单位历年已结案但尚未组织拆除的、影响恶劣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在本次整治行动中一并予以执行。
五、查处整治原则
(一)违法违规用地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限定时间内自行纠正的,不另作出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对于填土未建设的违法用地,一律由土地所在地居村组织复绿或恢复耕种。所需资金统一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且已经建有建筑物的违法用地,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区违法用地整治办提供明细项目表并报区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组织专门队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进行复绿和恢复耕种条件。
(四)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原则,对于违法违规用地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9月25日~10月6日)。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德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百日行动”和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以来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认真核查。
(二)查处整治阶段(10月*日~12月10日)。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全面展开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行动,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有计划地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选取典型案件在10月进行强拆,典型案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的;严重影响规划的;妨碍国家、省、市、区重点工程施工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转办的。其余案件根据各自的实际进行查处整治,并务必在12月中旬前完成整治任务。
2.成立巡查队伍,充实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每日一查,每月通报,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对情节严重的,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立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将违法用地遏止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1日~12月15日)。
1.按照*德区及街道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检查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查处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居村领导考核内容。
2.推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问责制。根据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会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将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与绩效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挂钩,增强有关部门、村(居)委会打击违法用地的紧迫性、自觉性。
3.建立和落实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共同责任制。完善共同责任体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府发〔2**〕32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配合共同执法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各居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有关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工作标准,落实职责分工,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确保机构、职责、人员、措施的四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从而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落实到位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强协调,联合执法。要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协
作机制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府发〔2**〕
[摘 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管理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影响广泛,意义重大。各地由于对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相对滞后,现已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本文对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制约因素及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从规划、指标、制度等方面,多措并举化解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规划;指标;制度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130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673-0194(2017)10-0-01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本村集体所有土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宅基地需求达到了一个高峰时期,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日趋弱化。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构想的提出,使农村宅基地管理再次成为一个热点。笔者结合自身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
1 农村宅基地现状
一是老村庄缺乏统一规划,宅基地布局散乱,村容村貌差。
二是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滞后。一方面,历年来因继承、新建、买卖等原因,造成了一户多宅的现象;另一方面,一些因结婚分家等原因确实存在宅基地刚性需求的农户,却因土地规划、用地指标等方面的限制无法申请到宅基地。
三是城市化的推进,致使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许多民房处于闲置状态,“空心村”现象严重。
四是设施农业的兴起,让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发生了新的变化,集种(养)植、经营、加工、居住于一体的设施农用地独立于农村居民点之外,大行其道。
五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2 农村宅基地的制约因素
一是规划方面的制约。以前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发展的需要,并成为了主要限制因素。加上规划修编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需求的忽视,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被动局面。
二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制约。随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控手段的不断加强,加之宅基地审批过程有的申请人零散、难以集中报批的特点,导致宅基地审批难度加大,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难以落实。
三是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我国现行的法律仅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对农村宅基地有部分简单、粗略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以实现宅基地正常流转。
四是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重审批轻管理现象严重,且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较多,周期过长,对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
3 做好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途径
一是要做好农村宅基地涉及的相关规划布局、调整工作。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使用土地,并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不得超用地面积标准。同时,对农民建房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调整的,应尽快按规定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工作。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优先调整、安排农民建房所需的规划预留指标。
二是实行农村宅基地指标专项管理。可采取浙江、江西等省份的成功经验,将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实行“省管总量、计划单列、专项管理”的方式,由省级单列下达给各区市,然后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管理。对县区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专项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对各市未使用的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三是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我国现行的法律仅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通则》,对农村宅基地有部分简单、粗略的规定,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以实现宅基地的正常流转。
四是多措并举化解农村宅基地积压问题。要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妥善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等历史问题,整合各项财政补贴和社会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将农村宅基地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4 结 语
农村宅基地作为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它的使用权及对其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了农民的主要财产权利,事关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强劲助推力。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份,被告方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根基20厘米建到原告的宅基上,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的根基在地下,且被告并未干涉原告对该宅基地地表面的正常使用,故被告并非侵权。
[法理评析]
此案提出了这样一个值得探究的理论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势范围能否及于地下。
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在依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及于地表而不及于地下;第二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不仅及于地表而且及于地下。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指我国自然人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的村民。自然人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那么,权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若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使 用权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法律概念。
第二条各村场、部门单位必须把国土资源管理、耕地保护纳入日常工作,明确支部书记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村级国土资源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申报的具体工作,乡政府将其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各农业村场必须跟乡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并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组、到户、到丘块。土地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必须经村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村委会研究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村委会必须及时协调好承包地的权属纠纷。积极主动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国家建设征地的拆迁安置工作和补偿协调工作。严禁村级组织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因国家建设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第四条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的申报工作
㈠所有村民居民建房都必须向集镇、村庄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符合规划的住宅拆除后不允许再在原地重建。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组织申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所具体调查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个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占用农用地130平方米以下,占用原宅基地21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180平方米以下。
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只能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建住宅。
第五条集体和个人办企业,原则上要向建乡和规划的小集镇集中,但因特殊情况要在其他地方兴办的,必须优先使用村内闲置的建设用地和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严禁在沟渠、防汛大堤控制区、公路控制区修建示久性建筑物。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搭工棚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不影响水利、交通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对历年来已经修建的建筑物,因故拆除了,不允许再原地重建。公路旁建房的间距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公路5米。防汛大堤禁脚50米内不允许建房。
第七条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坟、建窑、挖沙、取土、栽树、挖塘养渔、建畜禽养殖的建筑物。否则,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村民和居民依法批准建房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
关键词:农村 土地流转 土地债券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037-02
城乡统筹和工业化是中国的两大经济热点,这两个热点都和农村土地流转相联系。如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然成为焦点。已有的探讨大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如何以信贷形式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本文试图另辟蹊径,集中探讨农村土地流转中风险分摊的证券化途径。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分摊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根据政策,农村土地流转包含两点:一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流转时所有权属性不变,流转的内容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二是流转土地不得更改土地的使用规划。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通过专业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的高效经营。同时将分散的所有者即农民从低效率的农业活动中分离出来,鼓励这部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风险及分摊必要性
1.主要风险。(1)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风险。农业生产的自然因素突出,一般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都在一年左右,部分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需要五年左右,如苗木、果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中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需求变动都有可能发生,并且这种波动还没有明确的分布形态特点。(2)农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2008年以来,中国农产品经历了大蒜价格暴涨、绿豆价格暴涨、猪肉价格暴涨等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事件。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没有农产品交易价格稳定机制。短期内,农产品价格在题材炒作和游资的攻击下容易出现大起大落。(3)农村土地流转的违约风险。当前中国并没有明确统一签订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也由于流转中抵押物的缺失,合同签订后容易出现违约现象。如流转中多次转包,造成主体不明;多方签订流转合同,造成经营权不明等。
2.风险分摊的必要性。从以上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描述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土地流转的合同约束无法在现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下成交。以兴化市竹泓镇为例,曾经引入果蔬合作社项目。该项目一期工程在该镇北张村流转土地200亩,为扩大生产规模,出资人2009年打算再流转土地400亩,流转价格是每年每亩600元。由于和直接种植收益比较,这一价格明显偏低,所以当地农民普遍不愿签订流转合同。如果要满足农民的价格要求,投资方就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即改变农业用地规划,向着土地投机或是农产品经营投机方向发展,这和中国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目标相违背。因此,进行风险分摊是有必要的。
二、农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可行性
1.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含义。如前所述,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流转的不是所有权而是承包到户的经营权。因此土地流转证券化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带来收益的证券化。证券化的本质是对土地这一资产未来收益所形成的现金流进行交易,把缺乏流动性的土地变为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这一名词的全称应该是农村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流转的证券化。
2.农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可行性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地和发展地都在美国,这一金融技术的核心是提高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通过证券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到众多投资者,从而提高资产的安全性,活跃资产交易,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和投资者理性,防范和控制金融杠杆的风险。证券化成功的要点可以描述为两点:标的资产或融资项目收益的稳定性;证券的良好信用评级。我们将从这两点来探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可行性。
3.农村土地价值及其投资收益的稳定性。中国将农村土地分为耕地、宅基地、林地、山地、四荒地和其他,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类型其收益区别较大。中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并且实行农业补贴政策,农村土地收益有一定的基数。符合市场要求的农产品单位价格上升快,如水果等。
4.农村土地债券信用评级的基础较好。中国的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市场发展了一段时间,培育了一定的信誉评级的市场环境和中介机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加大了债券评级的外部要求和动力。另外,邻近的经济区域台湾早已出台关于土地债券交易和评级的相关法规,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这方面专门立法和操作的有益借鉴。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下风险分摊的方案建议
1.农村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的法律化,降低违约风险。证券的标的资产内容是证券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的来源。农村土地流转证券的标的内容应明确为有一定土地用途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农村土地的这些权利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和规定,保证证券内容的稳定性及合法性。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承包到户。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土地的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即农民没有具体地块的经营权,而是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等级的地块经营权凭据。当市场交易价格有利于农民直接经营时,农民选择卖出凭据收回地块经营权。反之,农民则持有凭证,获取相应的分红收益。较之于现状,农民没有了具体资产的直接占有,农民的利益也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中国已有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采取债券形式实现信用增级,降低系统风险。农村土地流转内容仅限于土地经营权,因此,债券形式是较好选择。在债券形式下,投资者对标的资产形成收益的索取权,而没有对资产的所有权,不会影响中国土地国有的基本制度安排。同时,债券的保本性质能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增强市场投资者信心。
3.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分摊风险。当前投资农村土地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和政府。农民直接经营土地,国家给予一定的农业补贴。证券化后的农村土地流转中,目标是吸引大量的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项目投资者、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和项目投资者是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者。这类型投资者将打破中国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把零碎的地块统筹经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在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下,这些专业化经营者促使土地产出明显提高。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是资金的供给者,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城镇化提供合理利率水平的资金支持,改变农业发展依靠农户自身资金积累的模式,突破农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计出适合农业发展和城镇化项目的保险产品,进一步市场化转移风险,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4.土地流转证券化框架描述。图示涵盖了前文所述的三个要点,即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形式下的分离和确认;SPV主导建立以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资产池,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作为交易履约的担保机构;证券公司作为承销机构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化的流转权。
四、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可能障碍与对策建议
1.证券化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利和义务难以规范。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其中没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原则安排。这使得在土地流转中经营权的价值规范空白,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
2.农民土地流转证券化的概念接受困难。中国城乡差异大,农民的保障少,因此,农民占有土地成为传统思维。根据媒体报道,各地都出现了农民抵触土地流转的现象。如果要土地流转证券化,农民还不能一次性的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这对于缺乏投资认识和投资信心的农民而言更难接受。在这一问题上,加强宣传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缓解农民的投资焦虑,树立投资信心,即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程度,实现保障制度上的城乡统筹。
3.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评估和风险估计专业化程度质疑。农村的土地地质、地貌、区位区别巨大。要进行估值,一方面,中介机构要有专业化的评估人员,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和当地的金融机构应有密切关系,能准确的知晓地块的历年收益情况与债务负担情况等。
4.参与者动力不足。土地流转的参与者主要有农户、金融机构、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等。其中,政府有推动工业化的征集要求,动力充分。但农户、金融机构和农业企业行为动力缺乏。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动力是收益增加并获得与土地占有类似的保障。如果土地流转只实现了农户和土地的分离,农户就没有行为动力。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来源于资本的逐利性,即土地流转过程中提供可靠的抵押物并取得经营效益,否则,金融机构没有行为动力。农业企业的参与动力与之类似。要提高参与者的热情,核心还是稳定土地的经营权。其次是建立中国土地金融制度,以国家财政为支撑,保证土地证券的价值。农村土地流转有了权利和收益的双重稳定,参与者的动力必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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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西大石山区;土地整理;措施;
Abstract: in the guangxi DaShiShanOu, because the land resources are limited, must use engineering and biotechnology means, in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roads, forests and comprehensive rearrangement village, increase effective cultivated land area, improve the land farming quality and efficiency,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void geological disasters, and improving the rural population production, life and living condition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land consolidation DaShiShanOu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guangxi DaShiShanOu; Land consolidation; The measure;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整理并不是由中国诞生的概念,而是已经在不同国家取得成效的一种土地治理措施。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土地整理也赋予了不同的内涵。由于每个地区的土地性质及地质情况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只能因循当地的地质情况提出相应的土地整理方案。例如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将土地整理的重点定为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关系以实现土地规划的目标。而日本则更注重土地的整备和复垦,韩国则更注重土地的调整应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后,土地整理在我国的实施变得有法可依、发展迅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土地整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土地整理是指为了改变地块零散、穿插的自然状态,改良土地性质,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改善周边生态环境,而采取的一整套调整土地权属、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整治措施。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以及工程技术、生物活化等手段来进行。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归并土地零散的自然状态,调整农地结构;②平整不规则的土地,改良种植土壤;③对区域内的道路、林网、沟渠等配合设施进行综合规划及建设;④归并自然村及农村居民点、合理第三产业及乡镇企业用地;⑤退耕还林及复垦荒废土地;⑥重新划定地界,确定土地权属;⑦利用生物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⑧治理荒漠化、干旱化、盐碱化等不良地质情况,开发可用耕地。
二、近年来广西土地整理的实施情况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决定在天等、大化、都安、马山、隆安等五个以大石山区地质为特征的县份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建设总规模14310公顷63个(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371公顷。至2010年项目结束,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08至2009年,大石山区五县认真落实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方针政策,及时制定了大石山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有关项目实施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把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严格执行依法管地、集约用地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广西大石山区的土地整理项目还是存在以下不足:①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有1个县将历年暂未拨付的项目资金分批定期存入银行,并将定期存款所得利息110万元缴入县级国库,属专项资金违规操作。②有4个县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竣工验收。③部分项目设计招标混乱、完工项目未达到原设计要求,其中不达标项目有179个。④有17个完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必须整改才能满足竣工验收要求。⑤虚报项目列支费用,例如个别项目将原先集资修建的水渠和水利设施虚报为新建农渠列支。⑥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向当地群众收取费用。
三、大石山区土地整理措施要点
针对已经完成的大石山区土地整理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及总结后,我提出一下控制措施及实施要点。
1、因地制宜进行土地整理项目建设,不能一味贪多求快。
各县及地区均应针对自身的土地建设情况进行土地整改项目的安排,将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进行优化排序,以最有效的人力、物力及各项资源投放到项目建设中,不能一味贪多求快集中建设项目,也不能一味拖延缓建慢建造成资源浪费。
2、重视土地整理的设计及优化,加强土地复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主要目标。
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把土地整理与新农村的规划发展结合起来,先摸清当地土地的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对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合理的协调统一和效率最大化,其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整个土地整理的最重要目标。但是实际上,很多政府部门、设计及施工单位重数量轻质量,导致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存在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等情况,甚至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二次破坏。因此,土地整理工作应该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才能让土地整理的综合效益得到体现与发挥。
3、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权益。
土地整理必然同步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都和当地农民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但是有些土地整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为了改变田地地块凌乱分散、水利设施老化等情况,进行强行规划建设,强制农户拆迁防护、填埋鱼塘、搬迁坟地。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造成了当地农民的反抗情绪,也使得本来一件有利于民的事情变得怨声载道,导致项目规划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保证,也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土地整理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实施过程中一直明确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在保证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劣质更低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达到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的要求。
关键词:粮食安全;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1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3-0075-03 粮食安全不仅是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研究粮食安全问题意义重大。
一、我国粮食安全现状的实证分析
对于粮食安全这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研究者采取了不同的评价体系。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本文将从粮食产量波动系数、人均粮食占有量、粮食自给率、粮食储备、低收入居民粮食保障水平五个方面,具体分析我国粮食安全状况。
(一)粮食产量波动系数
粮食产量波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粮食供给状况。通常认为,波动系数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是比较理想的。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生产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粮食产量波动系数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波动系数仍然很高(见表1)。总体来看,我国粮食产量波动系数平均保持在98%的水平。这个数据距离国际规定的2%的水平有差距,其中仍难免会隐藏着种种问题。相关部门仍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人均粮食占有量
人均粮食占有量能够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粮食生产水平,是评价粮食安全最直接的指标。我国历年人均粮食占有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见表2)。1978年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仅为319公斤,1990年达到393公斤,之后的几年一直在350公斤水平徘徊。2009年再创新高,人均粮食占有量为399公斤,首次接近人均占有量400公斤的水平,但比改革开放初只增加了80公斤,增幅较小,与我国人口的增速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根据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人们食物消费结构要达到改善,人均粮食占有量至少要达到500公斤;食物消费结构要达到根本改善,人均粮食占有量则应不低于700公斤。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才达到400公斤的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和国际人均粮食占有量的水平还是有很大差距的,低于英国、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但高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综合考虑我国人口未来的增长趋势和粮食种植面积的有限性等因素,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水平的提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也将成为制约我国粮食安全的一个瓶颈。
(三)粮食自给率
一国(或地区)粮食自给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或地区)土地、水资源等方面的自然禀赋条件。此外,交通运输条件、贸易环境、国际工业化水平等也都会对一国(或地区)的粮食自给率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粮食自给率与粮食安全水平的高低成正比。
我国是传统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在世界粮食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每年都有较大量的粮食进出口。尤其是我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粮食贸易总量明显增加(见表3)。粮食进口量从2001年的1738万吨上升到了2009年的5223万吨,增长了近2倍。从粮食自给率水平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自给率水平很高,超过了95%的水平。从目前来看,我国粮食是安全的,但未来粮食生产、消费等环节将面临人口增加、自然灾害以及更多的未知因素。全球粮食供给情况也不稳定,再加上我国消费结构的升级以及粮食进口量的增加,我国的长期粮食安全仍存在一些隐患。
(四)粮食储备水平
粮食储备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保证粮食宏观调控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粮食储备水平也是反映粮食安全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按照FAO的最低安全储备标准,认为世界谷物的粮食储备量最低要达到谷物需求量的17%-18%。其中,周转储备占12%,后备储备占5%-6%。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20世纪70年代年均储备水平为14.7%,80年代年均储备水平为20.2%,90年代年均储备水平为34.8%。近年来,我国粮食储备水平均在40%以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现有15000万-20000万吨的储备粮,库存水平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倍,远高于FAO的标准。现阶段,我国粮食安全储备规模确定为500亿公斤-700亿公斤,市场调节储备为300亿公斤-500亿公斤。据此,我国总的粮食储备规模应为1000亿到1200亿公斤。
(五)低收入居民粮食保障水平
低收入居民粮食需求满意程度也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粮食安全程度的重要指标。在粮食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增加低收入阶层的粮食供给,可以显著地提高一国(或地区)的粮食安全水平,是确保国家政治、经济稳定的重要保障。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粮食定,天下定。我国粮食总供给量是充足的,但还有一些低收入群体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我们要着力解决低收入居民的粮食获取这一突出问题。农村居民和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作为我国的弱势群体,其粮食消费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我国的粮食安全状况。近年来,农村居民的粮食消费受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价下跌等因素影响,种粮比较效益较低。虽然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但补贴增长速度却赶不上化肥、良种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速度。
二、我国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粮食耕种面积减少的情况下,粮食产量实现了7年持续稳定增产,粮食生产和供给出现了较好的局面,粮食自给率基本保持在95%以上。从短期来看,我国粮食是安全的。但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粮食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
首先,粮食需求总量将继续增长。根据《国家粮食安全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的统计数据,随着人口的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人均粮食消费量为395公斤,粮食需求总量约为5725亿公斤。其次,粮食消费结构日益多元化。据预测,到2020年,口粮消费总量约为2585亿公斤,将占粮食消费需求总量的49%;饲料用粮将达到2355亿公斤。再次,我国食用油消费将继续增加。我国油料作物出油率低,且油料作物播种面积在不断减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用油消费增长趋势将势不可挡。据预测,到2020年,按人均消费20公斤计算,食用油消费需求总量将达到2900万吨。
(二)耕地数量减少
受自然灾害、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呈下降趋势。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从1978年的120587千公顷下降到了2009年的108986千公顷,减少了11601千公顷,下降9.6%。我国土地多陡坡,盐碱情况较严重,深受土地沙化、三废污染等影响。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背景下,宜耕土地也会继续减少,今后扩大粮食播种面积的空间非常有限。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三)水资源短缺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200立方米,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水土资源不匹配,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每年农业生产缺水200多亿立方米。我国的粮食主产区往往是水资源最匮乏的地区。据统计,我国目前70%的粮食来自需要灌溉的耕地。我国北方水资源矛盾更加突出,黑龙江三江平原和华北平原的许多地区由于超采地下水,近几年来三江平原部分区域地下水位下降3-5厘米,华北平原也已经出现了大约9万多平方公里的世界最大“漏斗区”。其次,我国水资源利用率也比较低,仅相当于世界先进水平的50%左右,浪费现象严重。全国地表水的开发利用率仅为总水量的15.9%,灌溉水有效利用率不足40%,平均每年生产1斤粮食耗水1吨,是先进国家的4倍[1]。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频发,北方地区降水也在持续减少,干旱缺水状况呈加重趋势。再次,我国水污染现象也比较严重。每年因水污染损失粮食达200亿公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因污致贫”、“因污返贫”的现象。这些都对我国的粮食生产不利,影响我国中长期的粮食安全。
(四)粮食品种结构性矛盾
小麦、大米、水稻、大豆以及其他经济作物之间的品种结构性矛盾突出。小麦作为居民最主要的消费谷物,总体上来看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每年都有盈余,但品种优质率还有待提高。大米在居民的口粮消费中约占60%,且比重还在逐渐提高。南方水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水稻种植面积大幅下降,恢复和稳定生产的难度较大,大米需求总量长期偏紧。油料作物尤其是大豆生产徘徊不前,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消费需求,国内消费多数靠进口,贸易依存度逐年提高。再加上比较效益低下,大豆的生产逐年减少。粮食品种间争地及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之间的争地矛盾将长期存在[2]。
(五)区域性矛盾加剧
近年来,粮食供需产区域性矛盾突出,主要表现为粮食生产重心北移,粮食格局由“南粮北调”变为“北粮南运”。随着东南沿海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粮食播种面积在逐年下降,北方地区粮食生产占全国比重不断上升。至2007年,7个北方粮食主产区粮食播种面积占全国的55%,粮食产量占全国比重的43.5%,比1991年增加了大约7.3个百分点;稻谷产量占全国总量的17.7%。其中,仅黑龙江地区就占全国比重的7.6%。南方粮食产区的粮食生产总量下降。至2007年,南方粮食产量占全国比重下降到了31.6%,比1991年低4.4个百分点。据《纲要》统计,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7个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由1991年的12.2%下降到了2007年的6.3%;产需缺口也在不断扩大,由2003年的485亿公斤扩大到2007年的550亿公斤左右。尤其是西部地区,多数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土壤贫瘠,粮食生产水平较低,产需缺口较大。
(六)种粮比较效益低下
近年来,随着粮种、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人工成本上升,农民种粮成本也大幅增加,种粮比较效益长期偏低,不利于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按照《中国农村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4-2009年期间,小麦、玉米、大豆三种粮食每亩平均成本从454.64元增加到600.41元,增加了32%;人工成本从141.26元增加到188.39元,增加了33%,净利润从285.09元下降到192.35元,下降了32%。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发展,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从事其他行业,农业劳动力呈现出结构性紧缺,一些地区出现粮食生产口粮化、“兼业化”趋势。跟进城务工相比,种粮的比较效益明显偏低,致使农民投入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抑制,稳定粮食生产的难度加大,影响未来粮食增产潜力的发挥。
(七)全球粮食供求偏紧
首先,全球粮食供求格局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石油价格的高涨,推动了发达国家生物能源的快速发展,大幅度地增加了对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原料的需求,国际粮价也随之大幅上涨,加剧了全球粮食供求不平衡的局面。其次,全球粮食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推动粮食需求持续增长,致使全球粮食产量增长难以满足消费需求增长的需要。据统计,近10年来全球谷物消费需求增长2200亿公斤左右,而产量仅增加1000亿公斤。世界谷物库存已下降到了30年来的最低水平。再次,未来全球气候变化、人口增长、耕地和水资源的约束等因素,也将直接影响到全球粮食的有效供给,全球粮食供求也将长期趋紧。尤其是任何灾害性天气的变化都会导致国家粮食的大幅度波动,既会对全球粮食市场产生不利,也会直接影响缺粮国的粮食安全。
三、实现我国粮食安全的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安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目前来看,我国粮食供需是平衡的,粮食短期是安全的。但从中长期来看,受人口、资源、气候、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影响,我国粮食安全也将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对粮食安全状况不能太乐观。
(一)加强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坚守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15.6亿亩,其中水田要保持在4.75亿亩。认真贯彻和执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土地用途划分,明确土地用途,用法律手段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尤其是水利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灌排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和发展先进的农业节水技术,加强滴灌等节水设施建设。加强惠农、支农力度,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减少资源耗费,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优化品质,提高粮食生产效率,提高我国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完善粮食补贴和价格支持政策,调动和提高地方政府、农民的积极性,建立符合市场要求、适合国情的新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完善粮食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并公布独立的《粮食法》、《粮食安全法》,修订、完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突发粮食紧急事件应急条例》、《粮食安全储备法》等现有粮食管理条例,完善粮食统计、检测、调查制度,积极倡导科学、节约用粮,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三)逐步优化中央储备粮地区的粮食储备布局,按照“优先保证口粮安全,同时兼顾其他用粮”的原则,优化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结构。健全粮食储备管理机制,继续加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仓储设施和粮储技术水平,充分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适度减小我国目前的粮食储备规模、调整储备品种和储备布局。
(四)积极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方式的变革。建立大型的粮食物流园区,积极培育、改造大型跨区域粮食物流通道,重点改造和建设东北地区粮食流出、流入通道。积极培育大型跨区域粮食物流体系,推广散粮运输方式,加强散粮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粮食运输中转、接收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完善粮食集疏运网络,提高粮食物流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兼并与重组,重点扶持承担粮食收购、仓储或加工的国有粮食骨干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五)加强粮食信息的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定各种灾害的防范和救助预案,确保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反应和有效救助,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警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救助保障系统。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建立健全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人才、高端技术等的资金投入,确保粮食安全信息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