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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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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

第1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三)

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2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期,划定林木防火区。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在发生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立林木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植树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农村、学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六条宜林地范围包括:散闲地及废弃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窑厂废弃地、坑塘、墓地、乡级两侧的路间路沟,农田林网等。要坚决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社会资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企业主、境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赁、购买、股份合作、联营等形式,在县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树造林,并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条参与国家、省级项目工程植树造林的营林者,应当严格按项目工程的标准造林、管林、护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补植。拒绝补植或补植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包括下列林木:

1、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林木;

2、个人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农田林网和河渠道路两侧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经济林,以及闲散废弃地、坑塘、场院、墓地、村庄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个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可不申请采伐证。

县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需采伐所辖林木时,要与县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按有关法规办理。采伐林木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包括个人和法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进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对所辖村庄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规划,进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庄绿化。

第六章林木经营、加工、运输

第二十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必须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擅自营业。

第二十四条我省列入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的有原木、锯木、竹木、小杆、木片;半成品有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和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家具等。

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经营、加工者作出的承诺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逐级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者应依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不得收购、经营、加工非法采伐和来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条运输木材必须依法申办木材运输证。起运地在本县区域内的,必须向本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对出入县域未办理运输证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列入木材运输证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小杆、木片;半成品是指门窗口料、床板、包装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细木板、贴面板及各种装饰材料和各种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符合前款条件的,县林业部门应当当场发给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向外省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必须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运输证由起运地的省级林业部门委托单位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一车一证,证货相符,全程有效;不准涂改、买卖、转让或重复、过期使用。

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不得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1、集体组织未办采伐证或虽办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2、农民个人应办采伐证而未办采伐证或虽办理采伐证但未按采伐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权属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体、个人未办理采伐证而将林木出售,购买方又未办采伐证而砍伐林木的,买卖双方均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证的林木按滥伐林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按盗伐林木追究责任:

1、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据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证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国家和集体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参于盗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条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到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和故意毁坏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对不经县林业部门审批,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组织、策划、煽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非法收购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为非法运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林业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3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1、生态优先的原则。要严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内,严禁借机采伐天然林或生态公益林,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坚持按计划采伐的原则。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超蓄积、超出材量采伐。

3、坚持重点的原则。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森林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重点保障人工中幼龄林抚育和我县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户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试点的对象

采伐对象为人工林抚育间伐,成过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过熟林采伐更新。采伐树种为刺槐、华山松、油松、泡桐、杨树类等。

各采伐树种的主伐年龄为:刺槐、泡桐、杨树21年以上,松类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

已达到成过熟年龄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除过成、过熟刺槐林外,其余树种小面积皆伐伐块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伐块间至少要留30—50m宽的保留带。成、过熟刺槐林严禁采用择伐方式进行采伐。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幼林的透光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9,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40%或蓄积的30%,生长抚育要求郁闭度不低于0.8,采伐强度低于株数的30%或蓄积的20%。

四、采伐申请

国有、集体、个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据下达的采伐计划,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体采伐者的申请书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加注意见盖章后,连同林木权属证明一并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将国有、集体、个体采伐申请审查合格后,安排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五、采伐作业设计

国有、集体、个体采伐作业面积在两公顷以上的,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集体、个体采伐面积在两公顷以下的,由丁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六、作业设计依据

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原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并在本方案确定的采伐对象范围内进行设计。中幼林抚育间伐要坚持留优伐劣的原则,在进行采伐设计之前,应先行现地调查,应实行打号伐木,坚决杜绝“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为。

七、采伐作业设计的审查

国有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面积50公顷或采伐蓄积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核批准;50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由省林业厅审核批准。集体和个体的采伐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审核批准。

八、采伐公示

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采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要按拟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块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向社会公示。

采伐国有林场的林木在林场场部和林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示;采伐集体、个体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方可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结束后,要将采伐执行情况,再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材料:采伐申请书、采伐作业设计批复、林木权属证明、承包经营者还需提交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发放;集体、个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审核发放。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发证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者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前,除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育林基金之外,还需向县林业局按20元/立方米出材量交纳采伐迹地更新保证金。

十、伐区拨交

组织采伐之前,由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机关负责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或承包者)、作业设计者、采伐者、县林业局林政及业务主管人员四到场,明确四址界线,填写伐区拨交单,经四方签字认定后方可实施采伐。

十一、实施采伐

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及作业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经营户持证上山组织采伐。在采伐中,凭证采伐率必须达到100%,严禁超限额、超计划、超时限采伐。年12月10日全部完成采伐试点作业。

十二、青山检尺

县林业局要组织检尺人员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检尺人员负责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检尺登记汇总,并建立青山检尺台帐。当采伐面积达到伐块面积的80%时,暂停采伐,计算蓄积量、出材量,如果两项指标之一达到采伐证规定的数量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为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梢头、枝丫等剩余物,应及时运出伐区销售利用,运往县外的,应到县林业局办理运输证件。

十三、伐区验收

国有林场采伐结束后,由市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集体和个体林木采伐结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主要验收实际采伐地点、面积、出材量、采伐方式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相符,并由验收人员签名负责。木材经营者凭验收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十四、迹地更新

采伐迹地更新必须贯彻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的原则,确保采伐迹地的树种结构得到改善和造林质量得到提高。在采伐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采伐迹地更新任务。

十五、迹地验收

对采伐迹地,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林权所有者及时更新,并负责对其验收。验收标准为: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后的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刺槐林采伐迹地一定要加强管护,及时进行抚育,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其他皆伐林木采取人工造林更新。保证达到验收标准。对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更新保证金。

十六、木材经营许可

木材经营者必须具备场地和一定数量的资金,方可向县林业局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场地的地址和面积,既要符合创卫的要求,又要符合消防的条件。资金要有银行验资的证明。根据木材经营者的申请,县林业局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通过议标、竟标确定木材经营者。木材经营者与县林业局签订守法经营保证书,交2000元以上保证金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经营许可证》,方可进入林区,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数量和时间组织收购木材。如一旦违规收购木材,县林业局有权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并取消其木材经营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在县林业局开介绍信和查验单,由市林业局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县林业局核发。办理运输证件时,必须提供《木材经营许可证》、采伐证和伐区验收单。

十八、加强领导

为了认真组织好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工作,县上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局长、公安局长、监察局局长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县采伐试点管理工作。

十九、搞好政策宣传

县林业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张贴告示等方法,搞好政策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知晓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采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采伐管理试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明确责任

要建立建全采伐管理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县长和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和分管乡镇长以及林业局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采伐管理目标责任书,县林业局与各实施采伐的国有林场或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集体或个体承包经营户签订责任书,国有林场、村集体、个体承包经营户与实施采伐的工队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确保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

1、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县林业局成立采伐监管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业务股、森林公安分局、林政股,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为成员。各乡镇集体林管护站参与监督与管理,全面负责对采伐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重点监督采伐证的核发、采伐实施、木材运输、伐后更新验收四个环节。对借机进行乱砍滥伐林木,特别是乱砍滥伐天然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监督不严造成超限额采伐、弄虚作假违规采伐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一并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监管人员要对采伐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做到每天监控采伐实施情况,建立工作台帐,确保不超面积、蓄积和出材。

第5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119号)和大理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水平,为我县生态建设、林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年,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显著增加,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覆盖率达到60%,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年,全面消灭宜林荒山,森林覆盖率达到65%。重点林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改善,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初步建成,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做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兼顾,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护林防火宣传牌进行宣传。在每年的植树节、爱鸟周、“朝山”等民俗活动和森林防火期间,采取发放宣传图册、护林防火通知书,派出护林防火宣传车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林政执法能力

1.完善护林员聘用制度。各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护林员指标,公开招聘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巡山管护监督机制,完善管护考核办法,加强对护林员的考核管理,实现管护效益的最大化。

2.强化执法培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工作水平。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理论基础、法律、法规、程序以及行政办案等涉林知识培训,提升林政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3.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一是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制度,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二是实行文书登记制度,规范执法文书的管理。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由县林业局统一管理,实行严格审核文书发放和核销制度。要对正常使用文书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查,规范执法文书,确保办案质量,杜绝“以罚代批”现象发生。三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通过沟通交流,协调好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共同执法、合力打击创造良好的条件。四是对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五是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各类盗伐滥伐、乱挖滥采、滥捕乱猎、乱垦滥占、无证经营、非法收购、非法移植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案一起,查处一起。六是对工作积极、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执法成效显著的执法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不力、查处率低下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进行调整;对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森林资源监测机构建设和管理

要加强各级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监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作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服务;在各类调查和核查工作中,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提供的各类技术数据负全责。林业部门要查清森林资源家底,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提高综合监测水平,实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四)加强林权和树木采伐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市场

1.要严格管理林地。执行征占用林地定额制度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乱占林地行为,规范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农民建房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凡是未经审核的,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因工程建设、采矿、采石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林地征(占)用手续。

2.规范商品材、工程建设用材和农民自用材审批程序。商品材采伐必须根据实际,达到采伐标准的必须先报批采伐指标,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核准范围进行采伐;在农民自用材审批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批。

3.强化林木采伐监管。一是各乡镇不得突破县下达的采伐指标。二是禁止给山林内无可采伐林木的申请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禁止农民自用材当作商品材采伐。四是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漫害山国有林区内审批林木。五是林业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采伐,采伐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

4.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核。禁止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没有木材检尺资格的人员在县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林业、森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木材市场的巡查力度,对无证经营、收购非法木材的,特别是收购偷砍、盗伐林木的,要给予严厉打击,并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促进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的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着力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变管理水平不高和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商品林生产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约经营,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编制实施森林经营试点方案,探索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建立起既能保证资源的消长平衡,又能适应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促进林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第6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调查;工作;要点

0.引言

森林资源调查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和公益性工作,是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正确制定林业措施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林业生产发展迅速,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都有了大幅变化,现有的档案数据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因此,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十分必要。本文就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要点进行初步探讨。

1.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目标

全面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及其分布,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现状特征与森林经营管理绩效,提出对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利用现有行政区域界限,现场对县、镇、村、社界进行核实或者调绘;完成森林资源小班区划,明确林地权属关系;查清四旁资源、散生资源、下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包括用材乔木树种、经济林木等。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就是摸清森林资源家底,为科学经营和管理森林、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提供基础资源数据,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基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科学森林经营的重要依据。

2.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要点

2.1提高思想认识

森林资源调查目的是查清、查实森林资源的本底,掌握人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其成果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落实林业生产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等的客观依据,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培育和建立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调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科学经营、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领导上切实加强,措施上保障有力,森林资源调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推进林业快速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当力争将森林资源调查纳入地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其制度化、规范化。当前,要将其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部署,加快步伐。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理顺资金渠道,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加快推进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凡近十年尚未开展调查的地方和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已经开展过的地方和单位,要对调查成果的质量和适应性进行验证,凡存在质量等问题、不能全面反映森林资源状况的,应在两年内重新进行调查。

2.2多渠道筹集资金

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不仅为林业经营单位提供服务,而且也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服务,是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多方筹集资金,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本级政府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将调查纳入到财政预算。当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弥补。将按照扶强、扶优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2.3推广新技术

积极应用新技术,是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基本途径和有力保障。森林资源调查要利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进行,以切实提高区划和调查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广泛应用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一步改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扩充调查内容,特别是要丰富调查成果。在新技术应用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新技术在森林资源调查中的贡献率。

2.4强化质量监督

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对林业和生态建设影响重大而又长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并明确由符合资质规定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具体任务,相关单位配合完成。同时,要加强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质量教育,严格考核,对调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中,要认真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调查质量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要规范和坚持成果审批程序,林业主管部门和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住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审查审批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森林资源调查外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其调查成果不得予以承认和审批。

2.5科学经营管理

我们应在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森林资源经营方案,依法进行科学经营管理。高度重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准确、翔实地进行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客观、全面地记载森林资源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要高度重视,广集资金,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研制开发、分级建设的原则,以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通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积极加快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共同推进国家、省、地、县相互依托、相互兼容的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与林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重视不够、欠帐太多、投入不足、手段落后,以致许多地方长期存在森林资源家底不清的问题,其对林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日益凸现。因此,我们每位调查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领会贯通技术要点,严肃对待每一个操作程序和调查数据,熟练掌握外业调查操作技术、调查项目内容。调查人员要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每天外业调查数据详细核实,做到环环相扣、紧紧相连、不缺不漏,确保调查质量。 [科]

【参考文献】

[1]刘军.浅谈森林资源调查[J].河北林业科技,2012,01.

第7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问题有效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林地面积就相对很少。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面对森林严重不足,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就日益重要。从总体上看,森林资源的增长依然不能满足社会对林业多样化需求的不断增加,生态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差距依然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最主要差距之一。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巩固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好形势,本文针对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性的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森林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森林资源总量不足

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排在世界第139位。人均森林面积0.145公顷,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10.151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

2.森林资源质量不高

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85.88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8%,平均胸径仅13.3厘米,人工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仅49.01立方米。

3.林地保护管理压力增加

第七次清查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面积虽比第六次清查有所减少,但依然有831.7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377.00万公顷,征占用林地有所增加,个别地方毁林开垦现象依然存在。

4.营造林难度越来越大

我国现有宜林地质量好的仅占13%,质量差的占52%;全国宜林地60%分布在内蒙古和西北地区。今后全国森林覆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5.森林资源增长缓慢

我们知道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须是“三分造,七分管”,可在有些地方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没有管”,片面追求造林数量增加,忽视造林质量提高,加之经营不合理,致使造林成效难以巩固。虽然造林绿化面积看似很大,但森林覆盖率却增长甚微。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资源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主伐和抚育采伐中普遍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致使珍贵树种、大径级林木日益减少,森林质量不断下降,生态功能日趋减弱。

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有效对策

1.充分认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森林资源是林业和生态建设的根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当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总体形势虽然日趋好转,但是,也确有个别地方的政府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在推进林业各项改革之前,首先要研究落实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的措施;在部署各项工作时,首先要考虑森林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要树立牢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森林资源利用行为,严禁以改革和发展为名,行违法破坏森林资源之实。绝不能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只有这样,林业改革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环境,林业发展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各项林业事业才能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单位的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资源破坏案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一有情况就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严格执行违反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对森林资源管理混乱,破坏严重的地区,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打击活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不管涉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该行政处分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不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处理结果,在报纸、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意识。

3.切实加强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努力提升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双增长

第一,着力加强造林绿化,努力增加森林面积。按照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造林绿化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优化任务布局,突出规模治理,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同时,要加快经济林、速丰林、碳汇林、能源林、珍贵用材林、木本油料林等基地建设,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广泛应用造林实用技术,确保种一棵、活一棵、成材一棵。

第二,着力加强森林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把森林经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布局,明确建设重点,突出规模经营。建立森林经营年度计划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建设质量。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总结先进模式,完善技术规程,扩大试点范围。加强森林经营政策研究,坚持森林经营与产业开发相结合,出台关于加强森林经营工作的指导意见。

4.坚决制止林地非法流转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审批,加强监管,坚决克服审批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要强化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和使用,一定要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完成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凡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进一步抓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退耕还林地确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四荒拍卖、租赁、承包等流转必须依法进行。要认真做好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工作,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争议地区采伐林木和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准发放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5.合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加快森林资源增长

要进一步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对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涉及领导责任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采伐者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伐区作业。 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和生态公益林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采伐方式和强度。要强化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大森林采伐检查力度,严把伐区调查设计、拨交和验收关,坚决制止超范围、超强度采伐林木。林业执法机关要强化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和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木材运输总量核发木材运输证,并做好运输证与采伐证的衔接。要加大对无证运输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行为,堵住非法采伐木材流入市场的渠道。重点检查各经营加工单位的原料来源情况,对违法收购没有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证明的木材的经营加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要坚决取缔和关闭非法经营加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本地区林木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方面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清理本地区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与《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立即纠正、废止。

综上所述,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兴林富民为宗旨,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着力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功能,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第8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论文摘要 分析了麻城市森林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的建议。

森林资源是发展林业的物质基础,是衡量一切林业工作的核心,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提高森林生产力,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1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麻城市林业有了较大发展,森林蓄积量由20世纪70年代的190万立方米,到80年代的220万立方米,再到90年代的370万立方米,形成了跨越式发展;但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林业发展的脚步还不相适应,尚存在一些问题。

1.1森林资源分布不均

麻城市东部和东北部为山区,西部和西北部为丘陵,中南部为平原,且与长江中游平原相衔接,整个地势东北部高,西南部低,由东北向西南倾斜敞开,形成中山—低山—丘陵—平原的地形。山地面积6.1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6.8%,森林蓄积量占全市总量的61.4%;丘陵面积17.2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47.6%,森林蓄积量占全市总量的34.4%;平原面积12.8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35.6%,森林蓄积量仅占全市总量的4.2%。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东北部的山区。

1.2森林火灾频繁

“九五”期间,麻城市发生森林火灾187起、特大森林火灾6起,年均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00hm2,森林受害面积400hm2,年森林火灾受害率为2.85%;“十五”期间,麻城市发生特大森林火灾6起,过火面积400hm2,森林受害面积400hm2。

1.3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由于森林资源过度采伐、山地过度开垦,森林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造成麻城市大面积土地沙化,全市现有沙化土地面积6 000hm2,占全市总面积的1.7%,其中流动沙地200hm2,半固定沙地600hm2。水土流失面积达32.6万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90%,其中中度侵蚀以上面积10.1万公顷,占总面积的28%,每年泥沙流失量达1 300t。

1.4木材利用率低

立木出材率为50%,原木出材率为60%左右,山区低于60%,即1m3

立木蓄积量仅利用其1/3左右。

1.5森林资源监测技术和设备落后

麻城市监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一直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几十年来未有大的变化。目前尚未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撑体系和推广机制不够完善,森林资源监测效率低、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形成完备的森林资源预防监测服务网络,与林业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

1.6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麻城市林业局根据市内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和水资源状况以及森林资源发展现状,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了《麻城市森工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民警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制度》、《项目责任考核制度》。由于森林资源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动态变化快,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森林资源利用管理等基本制度。

2对策

2.1依法治林,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林权管理是林地管理的基础,加强林地权属管理,是消除林地权属紊乱、依法保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合理有效利用林地的强有力的措施。

一要增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大力营造森林,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三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做好林权证核发工作;四要切实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制度;五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2.2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

一要遵循森林资源合理经营、永续利用原则,根据森林资源数据、质量、结构和制度,合理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二要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发证人员的管理,严格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制止乱砍滥伐;三要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2.3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

一要形成具有高素质、高水准的监测队伍;二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提高森林资源监测效率、质量和水平,科学预防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三要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实行标准规范化管理,提升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四要实行市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制度,增强清查时效性,根据森林资源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等;五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

2.4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防火扑火知识,并组织群众进行实地操作演练;二要在森林火灾频发地区种植防火林,进行人工阻隔,并根据扑火经验,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遏制火灾;三要增强森林防火设施,提高安全科学扑火技能。

2.5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一要坚决取缔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大量破坏森林资源的企业;二要严厉打击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收购、私自贩卖木材的行为;三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和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认真做好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四要严格规范原材料加工销售台帐,实行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的政策,鼓励木材精深加工;五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转。

2.6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要保证基层林业站的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开支,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要普及计算机应用知识,实现站、乡、市之前的森林资源共享;三要提高业务水平,定期邀请技术专家进行培训指导学习,开展业务技能有奖竞赛活动,提高学习积极性;四要培养自学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发挥管理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以适应林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第9篇:林木出材率的有关规定范文

1.1规范采伐指标分配一直以来,采伐指标分配不仅是极为敏感的话题,而且对用材林资源的结构及布局有较大影响。为此,一些县市探索了如下做法。一是对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单位实行采伐指标单列,以经审批的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采伐量为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二是改变往年以蓄积、材积指标逐级分解的做法,将全县(市)采伐蓄积控制指标中人工商品林部分转化为采伐面积控制指标。三是各乡镇(街道)采伐指标,除编案单位外,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测算核定采伐限额量,遵循“份额分配、小班排序、三级公示”的规则进行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和使用管理。具体而言,以各乡镇可伐森林资源占全县(市)可伐森林资源份额比例测算得出采伐量,再分树种、起源,以小班为单位,按林木年龄大小排序,由计算机采伐指标分配系统直接分配给林权所有者,作为预定采伐量。其中,人工林采伐指标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分配情况在县、乡、村进行公示。1.2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人工商品林实行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后,对皆伐伐区,伐区调查设计重点是面积和伐区周界的确定。林权所有者依据林权证标注的位置图到现场标出伐区明显界线后,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主要包括调绘伐区图,标记伐区周界,测算伐区面积,必要时进行伐区蓄积调查。在伐区设计时,根据立地状况及林主要求规划造林、更新树种和更新方式。设计的伐区面积作为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对间伐地块,除调绘地块面积外,还要按不同培育目标设计伐后合理保留株数,从主要管林木转变为主要管保留的森林状态。1.3简化办证程序自留山、非规划林地种植的林木(珍贵树种除外)及抚育间伐的采伐审批与发证权限下放到所在乡镇林业站。其余类型的林木采伐由林权所有者凭提交的《商品林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权证及伐区图经所在辖区乡镇林业站审核(林地承包经营期内不再通过村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县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数量”因子栏按最新森林资源档案记载的树种及蓄积量,抚育间伐的采伐许可证备注栏填写伐后合理保留株数及抚育间伐要求。

2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效

2.1推进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由于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单位执行采伐限制指标单列,一些县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各经营实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规定管理规范的林业企业(如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企业)编制详细的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量控制以材积控制法为主,有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组织或实体(如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或乡镇、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量控制以面积控制法为主。2.2促进了林地集约经营与林农增收材积控制法和面积控制法均是森林收获调整的经典方法。按面积控制采伐及以小班为采伐管理单元,保持了小班的完整性,方便了林农的经营管理,避免伐区过于分散、小班碎化等带来的采伐与营林成本增加等规模不经济问题。林主一方面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期望加强营林环节的投入,另一方面无须再担心因采伐指标不够而无法采伐一个完整小班,也可以放心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合理造材,充分利用伐区剩余物,提高单位面积收益。2.3进一步落实了森林经营单位及林农的经营自编案单位采伐指标单列以及“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有效地规范了林木指标分配。采伐指标根据明确规则落实到小班地块并予公示,较好地解决了采伐指标分配难、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有利于森林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林农依遴选条件,很容易预知自己何处山场何时可以采伐、采伐面积及采伐量为多少,并根据市场需求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自主决策。

3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诊断

3.1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问题从本质上来讲,若森林经营单位或林主能自愿地按照森林可持续性原则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政府部门无必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对商品林采伐实施管控。森林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计划进行主伐、间伐或补充主伐,不仅在于获取产品收益,也是建立理想森林结构的重要手段。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主偏离森林可持续经营实践,这特别体现在采伐、更新和抚育环节。因此,许多国家和地方建立相应的规章以加强对森林采伐的管理。当前的问题,关键在于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目标取向,是以控制采伐量为目标而不是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不能通过森林收获调整改进森林结构、布局,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林地生产力。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必须紧密结合森林经营计划体系的建立和运行。3.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执行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涌现了大量林业合作社,但规模偏小,地块分散,如福建省永安市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涉及编案单位近300个,加之对如何编制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缺乏经验和人才,以及一些编案单位对编案兴趣不大,在试点改革中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进展缓慢。其次,森林经营方案究竟应如何编制,如何与国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接,以及如何在全县(市)形成统一的森林经营计划体系等缺乏系统思考。再就是一些编案单位只是出于得到采伐指标单列等政策上的倾斜而编案,并未真正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3.3伐区设计及伐区管理问题为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只对伐区面积进行确定,以及对伐区进行准确定界,伐区设计未设计蓄积和出材,因而在填写和发放采伐证时,树种及蓄积等只能参考森林资源档案更新的数据,实施中出现:伐区实际采伐树种同森林资源档案记载不符;人工珍贵树种未能按审批权限报批;伐区实际出材数量难控制,伐区监管难,特别是相邻伐区或分布在同一条集材道上的伐区,容易串材混材;木材运输数量较难掌握;林业经费难于征收;对于林业企业,不进行伐区作业设计调查,难以开展成本核算等。伐区管理在一些改革试点中过于强调伐前、伐中和伐后全过程经营者自主管理,虽然可减少林业部门监督成本及为自身免除部分责任,但增加了本可在伐前避免的对森林产生不可逆转损害的风险。3.4天然商品林的采伐管理问题天然商品林一般仍按原森林采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即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林不得进行皆伐,不得将其转变为人工林,以针叶树种为优势的天然林除特殊地段(如坡度35°以上或有珍贵树种分布)的森林外则无此限制。鉴于天然林的重要性,当前的政策需进一步完善,需要更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护和维持日愈减少的天然林。

4进一步推进集体林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