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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一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钻研业务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形式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新方法。认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监察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政策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全面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一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地进行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有违法用地苗头1起,通过巡查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严肃批评教育后,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片包干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四个片区,责任明确到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对违法行为事前预防的高度重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在土地批准、使用、转让,探矿、采矿等行为方面层层把关,大大降低了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年内我县未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认真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年内共调处纠纷5起,其中土地权属纠纷4起,矿业权纠纷1起,使当事人化解了矛盾,达成了共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增进了邻里团结和睦。
四、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宣传
我局结合6.25土地日、“4•22”世界地球日和县、乡镇、村级干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上我们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给予制止和查处,有效地推进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全县的贯彻实施。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的意识。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20*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市委调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新型农民学校,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群众素质的意见要求,区委组织部、司法局、普法办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活动,这个活动非常好,意义重大。通过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治理、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观念,为全面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和建设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条件。很高兴参加今天这个启动仪式,下面,我就开展好宣讲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主要任务,提高宣讲活动的针对性
一要围绕增强农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能力。二要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黄蓝”经济区战略措施和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劳动法、合同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的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要围绕平安建设,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围绕保障农民权益,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强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科学安排计划,增强宣讲活动的时效性
根据农村群众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内容,选择适合农民群众学习特点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本着因人施教、注重实效原则,区分不同群体,突出从业特点,科学制定培训计划。一要力求实用。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了解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需要和愿望,根据农民群众需求“对症下药”,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实现培训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二要力求实效。根据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时令变化,围绕农民群众正在干的事情,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让农民群众能够“用得着、学得会、用得上”,增强培训的时效性。三要力求前瞻。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资源节约管理、金融税收、环境保护、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在致富创业,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产业品牌等方面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广泛开展“菜单式”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要力求特色。紧跟区新型农民学校惠民使者工程建设步伐,坚持以“送法于民,送智于民”为导向,结合区实际,开展地域特色浓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关键词】农村 拆迁 成因 解决
一、案例介绍及其争议焦点
被拆迁人刘鹏鹏是某村一农民,由于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计划,刘鹏鹏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随后政府拆迁小组就刘鹏鹏家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刘鹏鹏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刘鹏鹏认为其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至少应得到300万元的补偿费,而政府提出的补偿费用尽然只有150万元,故刘鹏鹏一直居住在其房屋,当起了专业的“钉子户”。后经过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刘鹏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价值200万元,遂政府将对其补偿费用提高到21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刘鹏鹏的房屋价值,10万元作为对其搬迁的奖励),但刘鹏鹏一口咬定,那个补偿文件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给300万坚决不同意拆迁。因为不能拆除刘鹏鹏的房屋,政府的旧城改造计划不能顺利进行。
本案中的争议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被拆迁人当起了“钉子户”,导致拆迁难以进行。
二、本案中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虽然近年来进行了许许多多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而且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从未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规定参考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直接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实属不妥:首先农村房屋拆迁是一个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较高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土地管理法》侧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规定,而并不将农村房屋拆迁作为其规制对象,显得不够专业;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只是针对城市的房屋拆迁进行规制,在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因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很难适用到农村房屋拆迁中来。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拆迁补偿标准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法律文件,其规定的补偿标准都比较低。这种补偿标准低不仅体现在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较低,而且还表现在补偿的项目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处境。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件,仍未发现有任何一部拆迁法律法规或者地方规章有关注到被拆迁农民的日后生活和就业问题,农民本来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让他们住进了高楼大厦,给他们的农业耕作带来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迁的时候也同时将农民的土地征收,使得农民更是无业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虚之中。若是在此种情况下,还不对农民进行较好的一个物质补偿,农民当然不乐意,纠纷也因此产生。
政府服务意识差。政府服务意识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对政府的行为缺乏认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在百姓看来就是政府官员贪赃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实上,在拆迁中政府部门枉法行政的行为也确实屡见不鲜,有时候往往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却相差悬殊。而只要被拆迁人闹腾的比较厉害,政府就会大额增加其补偿的标准。在这种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迁补偿,哪怕政府给出的补偿非常合理,拆迁户都会想当然地认为给出的标准低,必须闹,只要闹就会多给钱,因而各种纠纷就不断了。
三、关于本案争议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争议: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得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更严重者可能闹出人命。故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被拆迁农民在解决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文件,故考虑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也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以解决各地此起彼伏的拆迁纠纷,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适当提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许多农民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高的补偿额才去当钉子户,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与政府对抗。因此,适当提高拆迁补偿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应高于城市,尤其不应该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参考进行补偿。因为一方面农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为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社会保障就是那块地,且农民在精神上也依赖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对农民的补偿应该适当地提高,必要时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务意识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职能的沦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过公共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政府集权力于自身,其承担着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若其不能积极行使权力,定分止争,使百姓安居乐业,其首先已经违反了公共契约,则社会公民有权利解散共同体,那么政府将面临的危险。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同时也承担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职能。所以应积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积极为百姓服务,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对政府产生信任,百姓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才能减少拆迁纠纷。
[关键词]环境会计;审计;披露
一、国内外环境会计的现状分析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的成本费用,同时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
(一)我国环境会计的现状分析
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我国已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且长久的国策。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上百部的环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开始将目光关注到环境会计的研究和应用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葛家澍教授在《会计研究》上发表题为《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的论文,揭开了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序幕。而后,相继有很多学者开始涉足并研究环境会计这一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对环境会计的相关问题研究起步较晚,关于环境会计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会计的要素、核算方法、计量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二)国外环境会计的现状分析
一些发达国家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早,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很多发达国家拥有一套针对于本国的环境问题而形成的完整的环境会计体系。
1.美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美国环境会计体系是采用补偿成本会计和控制预防成本会计的相关标准和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三大类:自然资源储备会计、物质能量流动会计和环境保护会计。自然资源储备会计计量美国大量自然资源储备物及其变化量;物质能量流动会计记录美国自然资源及其废物转化在经济和环境之间的流动情况;环境保护支出会计确认企业、政府和家庭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发生的支出。
2.德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德国的环境会计体系主要包含五方面的内容:物质能量流动会计、土地会计、环境评估会计、环境保护支出会计和可持续发展成本会计。目前,德国对环境会计体系是对环境自身的评估以及环境对经济的影响,而且扩展到土地方面的问题在环境会计中的影响。
3.日本的环境会计体系:
日本的环境会计体系研究起步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较晚,但是日本对环境会计的研究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却较多。日本于2002年出台《环境会计手册》,使得环境会计在日本的相关准则形成正式文件。
二、我国环境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会计在法律法规方面出台文件也有很多,但是企业在建立和推行环境会计时,仍然缺乏环境会计的具体准则,并没有一部关于环境会计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大多制造型企业存在着环境污染隐患。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的前提下,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环境会计的核算和披露。
(二)环境审计机制不完善
环境审计主要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展开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促进企业环境保护的常态发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环境审计存在在审计类型单一、投入不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环境审计无法出具一份完整的环境审计报告,使得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甚至是社会公众无法客观评价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问题。
(三)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一些企业注重自己的经济利益大于一切,甚至不惜以环境污染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企业作为环境会计的主体,不重视环境方面的问题就意味着简化处理环境会计,甚至是不进行环境会计的核算。这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阻碍了环境会计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小,但是环境保护并未深入每个人的内心,这必然会阻碍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
(四)社会监督力量不够
社会对于企业环境方面的具体工作对外信息不完善,社会力量不能很好地进入参与监督,使得企业一般不能做到持续的在环境保护方面费用的支出。同时,由于人们本身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使得对于监督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作为和不作为不能做出及时的反馈。社会监督作为外部监督,是整个环境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必不可少的。
三、国外环境会计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发达国家的环境会计的发展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密不可分。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组织、支持本国环境会计的研究,对于环境会计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会计的具体要求和统一的衡量标准,为环境会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使得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能够采取积极的措施,而不是逃避和忽视环境问题。因此,我国首先要完善环境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其次,各国的会计职业团体也对环境会计的研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各国的会计职业团体积极地同本国政府、企业合作,研究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从技术上支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模式。我国也应该加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于企业环境方面审计的研究,逐步完善企业环境会计的审计制度。
再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强调与企业的密切关系,使得企业自身注重环境问题。公开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为环境保护尽到企业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合理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环境保护重要性宣传的到位,也会引起社会力量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的监督,只有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会计的监督,企业才会足够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我们的环境才会达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孟爱丽. 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应用研究
[J].华人时刊.2012(05).
[2]林菲.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J].经济生活文摘.2011(11).
论文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她们家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会被单方终止,她们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强行回收。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丧偶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固定性与婚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妇女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个人力量难以与集体及家庭力量对抗,也注定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动的农村妇女始终属于弱势群体一方,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护。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单位,但对于农村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家庭承包方责任人或共有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这一立法缺失影响,农村妇女往往由于婚姻变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配套规定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对接不畅、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男女平等问题是特别引人注意,但这种规定仅仅体现在抽象层面上,在农村妇女如何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径和手段,并且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下,农村妇女能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当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非行政机关,所以,往往告状无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把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所以,现行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性,或存在对接不畅,亟待改进。
(三)以民主程序议定的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村民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的民主议事原则,且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多数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当经过民主议定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时,如何纠错,如何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在农村土地实施流转改革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与建议:
(一)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农村妇女在出现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法律工具的应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权及延伸权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作为一部对妇女权益专门性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细化其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补充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款的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农村妇女在现实生活环境下最切实的问题;(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配上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立法完善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以内部家庭为承包方的法律规范中,需要将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纳入保护范畴。虽然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单位,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规范中,应当将农村妇女占商议土地承包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议中让女性平等地参与,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诸如在承包、转让合同等文件上不仅仅需要承包方当事人即户主签字,同时,还必须承包方当事人的配偶签字;(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全家迁入市区的农户,可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回收。基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特别考虑,建议修改为:在娘家迁入城市,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予以保留,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收回等内容。
(三)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层面进行完善与规范为了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参与人加快对于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建立与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问题:(1)重视对农村妇女脆弱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农村出嫁、丧偶、离婚的妇女在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以及股份合作等过程中,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不会低于流转前的生活水平。(2)对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流转前,一方面,需要对承包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行确认;另一方面,需要对流转户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在承包经营状态下享有的份额以及财产权利进行确认。意在防止农村妇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受到损害,甚至丧失。(3)对村规民约进行规制。县、乡两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对现有已经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废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对今后以民主议定通过的村规民约,应进行提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报备。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一、学习内容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各级干部都要深入学习宪法,提高宪法意识,大力弘扬法制精神。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3、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
4、服务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安全生产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5、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禁毒法》、《条例》等。
6、卫生及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
1、各级领导干部。
2、各级公务人员。
3、青少年学生。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5、农村“两委”干部。
6、农民工及流动人口。
三、宣传教育的形式、方法和载体
1、各单位、各级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个人自学、集体辅导、集中培训、法制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保证学习时间、内容、人员、质量四落实,确保学习效果。
2、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职能,利用法制宣传黑板报、宣传栏、街头法制宣传等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充分《食品安全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周、艾滋病宣传日、结核病防治日等契机,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以发放宣传资料、解答咨询、义诊、设点宣传等形式,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农民了解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卫生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干部、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计划,抓好职工的学习教育并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一、注重业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镇国土所根据工作业务性较强,针对自身知识结构及履职能力方面的缺漏,每周二下午组织全所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和自学等不同形式的学习,在工作之余,挤出时间进一步学习《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阅读《国土资源报》,并且研究上一周工作的问题,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促进自己开展各项工作。做到针对用地户提出的国土业务问题给予满意回答。
二、严格执法监察、保护耕地,合理分配土地资源。
1、我所进一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对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开展卫片执法工作,对2017年度部级卫星遥感发现的违法用地,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进行整改查处。
2、严格土地管理,我所对本辖区准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动态巡查,出动巡查车70余次,主要对4个石场,1个砖厂,3个火山灰场及违章建筑和非法用地进行监管。对本辖区内不在规划区外非法建筑(林地、耕地)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每周动态巡查不少于三次,并且对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到县局执法监察科和大队,配合县局各科室完成执法,并对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第一时间向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三、加强规范不动产登记,完善档案。
上半年,我所始终坚持规范服务程序,实行阳光操作,不动产权产籍,涉及到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服务质量,理顺产权产籍手续,仔细调查产权来源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认真负责好资料的收集、填写、整理、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台帐,严把资料审核关,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核发不动产权证120本,房屋他项权证书抵押办理13本,协助法院及司法部门调档查询25余次,出具各项查档证明2000余份,注销他项权证书42本。在档案管理中认真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电子登记簿,办理所有登记前必须查阅登记簿,充分发挥登记簿公信力和公示力的作用。日常档案及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不堆积、不拖延,上半年共整理不动产籍档案80余份。
四、是立足本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在过去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认真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我所对所辖区内农村空闲房屋和闲置宅基地进行了初步调查,调查农村空闲房屋和闲置宅基地大约为428户左右,在结合危房改造项目中,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建房户及时受理申请,进行现场勘查、放线和用地审核,上报资料严格把关,在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局审批。
五、征费工作
积极开展工作,根据县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及时督促各企业和采矿点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年租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完成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安排和收费指标。
六、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产管理
在每年的地质灾害高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安排专人看守,遇到地质灾害及时启动地质灾害预案,发现灾情及时向县局,镇委,镇政府汇报。按时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审检验。
七、土地纠纷的解决和拆迁工作
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纠纷及时调解处理,做到细心讲解,热情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做到了零上访。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拆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拆迁各项任务指标。
八、加强自律,廉政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