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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经济;收益分配体系;完善措施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革工作,能够有效的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长促发展,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机械化生产,必须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党和政府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必须针对实际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促进收益分配体系不断的完善,实现各利益分配主体之间的均衡。这样既能够保障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现代化农业的生产发展。
一、完善农村收益分配体系的重要性
(一)影响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
土地收益分配体系是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现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能够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同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又可以促进生产关系的完善,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若收益分配体系不能与生产力发展的现状相适应,不仅会导致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个人与集体之间利益的均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理的分配体系通过制度的变革和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能够有效的均衡各方的利益,缓解利益分配矛盾,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宏观利用
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农村土地收益分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加强完善农村土地收入分配体系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宏观利用。土地属于很难再生的自然资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加强宏观利用手段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生产发展,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进分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政府必须制定战略性计划,加强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宏观利用。
(四)保障粮食安全
从宏观角度来说,完善农村收益分配体系,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农村土地闲置的问题,对耕地进行有效的保护,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进而提高粮食产量,保障我国粮食的安全。
二、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现状
政府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比如水利灌溉和道路交通建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通过政策、财政等多方面的扶持,来不断的降低农业生产发展的负担。但是在农村土地征收的增值收益方面,却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现象,农民无权获得此部分的利益分配,《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的利益损失较大。随着经济发展程度不断加深,农村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在分配体系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此部分的增值收益基本上由政府进行垄断,通过相关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土地出让金中征收补偿款仅占10%,除去土地开发管理的费用,政府基本上获取了土地出让金的75%。而随着农村土地征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会更加严重。此外,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中,政府是土地的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计划性还很强,在二级市场机制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土地征收和使用的过程中,价格机制的缺乏现象还很严重,很难在其中发挥价格的机制作用,导致土地的价值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在农业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目前的分配体系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且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问题和矛盾也日益突出。例如,在土地进行流转之后,对农民的补偿不足,导致出现上访现象,影响当地的党群关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阻碍土地流转的现象,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开展。在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之下,存在盲目开发利用土地的现象,即使在城市存量土地明显能够满足发展需求时,仍然征收大量的耕地,并将其转化成为非农用地,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作为非可再生资源,它的浪费严重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收益的配套工作还不到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系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会各项活动息息相关,在目前的分配体系中,土地资源的信息系统以及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等相关的配套工作缺失也是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完善农村土地利益分配体系的措施
(一)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是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的根本。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工作,明确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力,政府通过建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充分考虑农民的真实意愿,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发挥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作用,促进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能够得到均衡的分配。在农村土地征收和流转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推行土地股份制,将农民纳入增值收益的系统中来,缓解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的失衡问题。
(二)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1.建立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系统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各方面的信息系统也在不断的完善,建立农村土地资源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全面掌控,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使用和流转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尽量减少在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盲目性。对于土地的经营者来说,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的建立,使得他们能够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利用,并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大幅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收益分配格局的优化。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于农村土地的征用,使得一部分的农村耕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这就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产生,如何有效的保障这类人群的利益也是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地政府应加强对于失业农民的技术培训,将这一部分劳动力从农业生产转移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中,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保障失地农民的收益以及社会稳定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是一个长期有效的社会机制。
(三)规范政府土地管理行为
在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出于利益或者政绩方面的考虑,还存在着管理操作不规范的行为。政府作为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地方政府自身也需不断的加强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的能力,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建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对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制约,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禁止存在非法征用耕地现象的出现。其次,可在管理系统内部实行问责制度,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或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使各个主体的利益得以均衡分配。
(四)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为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充分了解在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中的需求。首先应不断的加强农村文化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知识素养,有利于在农村形成利益表达的价值观念和文化环境,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主动性。其次,政府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给予农民群众发言和表达的权利。从农民群众自身的角度而言,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农会组织,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这样能够充分发挥组织在利益表达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使农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保证。综上所述,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的现状来说,传统的分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生产发展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地探求相关措施,促进农村收益分配体系的完善,这需要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努力。对于政府来说,应不断地规范土地管理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的土地方针政策,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发展机械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创造条件。不断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收益分配的均衡。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应具有表达利益需求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通过多种渠道保证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促进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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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建议
Abstract: In this stage the core of China's rural problems is still land issues, the core of land issues i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system determine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and related to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China's rural, related to our national economy as a whole macro ru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management, and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 rural land system; rural land manageme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301.2
1、当下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也在逐渐加快,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关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却成为当前农村土地工作中的障碍。通过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法,领会文件的精神并认真地总结本地土地管理制度,发现我们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需要改进的问题。当下农村的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不明晰: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经营管理者首先是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是这种所有制在具体实践中却难以操作。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时下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速度逐渐加快,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为解放农村劳动力,实现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条件。但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却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小农经济的劣势明显,生产效益低下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笔者认为,以上情况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处在一种矛盾的状态中,其优势和弊端都明显的存在着。当然不能单纯的取消家庭联产承包制,笔者认为,当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
2、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议
2.1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实践中,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平等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机制,从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确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2 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全面完成确权的基础上,保证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财产权利,稳步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体系。配套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配和取得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交易平台,为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城镇国有划拔土地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提供市场中介服务,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2.3 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重要的是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合理规范的土地征占补偿保障机制。一是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明确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严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权限和征收范围, 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和土地征收纠纷仲裁制度,尊重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征收农民土地,一定要在农民自愿基础上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协商。涉及群体利益的要征求群体意见,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建设项目要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四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监管。全面落实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侵占征地补偿费行为。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五是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 努力把完全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征地批准后的反馈实施制度。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做好征地中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2.4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它个人或者单位的行为,在转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笔者认为,要处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应当从处理以下三对关系入手。第一,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系。在行使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产权关系不变、土地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政策不变。第二,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的关系。实现农业集约经营最重要的是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第三,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搞清楚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
2.5 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是土地流转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笔者认为,在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应当适度地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区域化种植和社会化服务的方法来扩大土地的外部经营规模,第二种方式是从农户的入手,通过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适度地土地规模经营关键在于“适度”,经营的规模不能太小,否则就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无法获得现实的规模效益,又不能太大,太大会提高组织成本,增加经营的困难。最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要和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相结合,在工作中要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作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另外,要将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小城镇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得那些种田大户向小城镇集中,促进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结语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拥有越来越多的农地产权,因此,完全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农地产权结构,赋予农民更多的农地产权,实现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增长,这应该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下一步改革应该坚持的方向。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心之一是农村土地管理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管理制度。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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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必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历程与创新意义[J].南方经济,2008。(11).
关键词:土地管理;农村土地;问题;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1.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执行,对于土地信息进行确定,并予以科学评价,对土地进行登记和颁证工作,确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关关系人,统计土地相关信息,并予以及时整理和上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事件,调节土地权属和使用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1.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这是由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所规定和保证的,从宪法上看,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我国奉行环境保护和粮食自给自足政策,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表述和重点体现。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非常广泛,新时期要在扩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尊重基础的实际要求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实践。
1.3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给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带来指导,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执行是繁荣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根本。
2.目前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1)没有落实健全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来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所以该项政策的落实一直没有具体付诸行动。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大,且可利用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加上各地区土地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的需要情况有不相同,所以国家关于统一的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较复杂。
(2)相关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员对我国土地现状缺乏全面的认识,对土地的评估不能充分考虑到全方面,所以导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制度也是比较片面,没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实际性,实际管理工作落实中也不能做到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落实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反应,找出解决对策,也导致了土地的可持续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土地的可持续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目前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和分布不均匀,所以对其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就比较麻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来完善各级管理工作,少了财政支持,对于土地可持续发展来说就没了力量源泉。
3.改变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3.5管理中应该做到将土地信息系统和土地开发利用系统统一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现状统一到比较直接感受到的层面,便于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做统一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对所涉及的各个事项的分析,对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时纠正,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具有借鉴作用。并且通过数据智能留档,掌握最近几年土地使用的演变,为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做好可持续土地长远管理规划。
3.6肯定可持续土地管理对我国土地发展的积极作用,财政部门为此应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财政支持下才能有效开展,所以可持续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标准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费用,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递交财政支出申请,财政支出也应该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项工作的经费的审核,给予财政支持,并做好财政费用支出监督,为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结束语: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基础管理体系,土地作为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都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来讲,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确立和有关部门的认真落实管理工作就成为当前对土地可持续管理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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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增值 问题与原因 措施与对策
一、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转的。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有了新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3个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担3个方面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归农”论;第二种观点是“增值归公”论;第三种观点是“公私兼顾”论。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三是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价的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应,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没有被真正“用之于民”),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在农地转非中,农民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补偿也不彻底,无异于“二次被害”。有一点必须明确,弱者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如果弱者总是成为输家,政府就必须检讨。当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导致的不公正、焦虑恐惧正在酝酿和累积,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释放,就会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缺陷
(一)非农建设用地呈逐年上升状态,农用土地流失严重,失地农民数量上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各级种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少地或失地的农民群体数量不断增加。
(二)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太低
根据有关资料,世界许多国家的补偿标准均以被征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而我国实际采用的补偿标准只有土地年产值的几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仅考虑了现有农业用途的收益权,而无视土地发展权。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完全排斥了农民对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变更所产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补偿范围之外。对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近几年,个别地区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达到了国家法律的标准,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即使统一了补偿标准,足额及时发放补偿费,农民对补偿还是不满意。
2、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补偿费一部分给农民,另一部分留归村集体使用。由于村民的补偿费和村集体的补偿费的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部分地区大大增加了集体留用费的比例,而村集体的补偿费掌握在少数的基层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设较差的乡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便司空见惯。实践中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成为村民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之间发生矛盾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3、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三)农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剥夺的原因分析
1、现行的法律制度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问题
在法律规定中,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法律规定的标准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失地农民而言,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发展功能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从立法层面分析,《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土地中蕴含的农民社会保障权、发展权方面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制,土地对于中国农民而言除了生存功能以外,还承载着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而现行法对这两种功能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如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考虑土地用途改变后其收益的变化,更没有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的发展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而仅就土地“原用途”作为参照物确定标准。
2、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就会变成无地、无职业、无收入的“三无”农民,成为矛盾纠纷多发的群体。因此,国家一直重视这一群体的就业保障,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力求做到“失地有保险,老来有保障”,各地都做过有益的探索,但还不够规范、系统。要通过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积极的保障措施,三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前面已论及土地本身就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就会导致高额的级差地租被各级政府获取。因此,政府有义务从级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再为失地农民提供发展基金。
二是实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而言,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就业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因此,要力争把城乡统筹就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盘考虑,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机制。如城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可以走转换农民身份,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远地方、仅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时增加贷款方面的资金扶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二)以体制创新为推动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说明现行框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创新思路,探索新的解决路径。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战略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考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允许土地入股,将农民纳入征地开发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征地时的摩擦和冲突,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农民而言,允许农民土地入股,使长期受到忽视的土地中承载的农民发展权得以实现,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
(三)通过立法明确和完善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通过程序设计加以保障
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并在《物权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并有所突破。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农民的土地权益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层面的保障。但物权法毕竟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对有些具体问题还没有给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权限和程序的明确、对政府征用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的细化、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界定等。农民土地权益真正得到保护还有赖于这部法的有效落实和后续相关实施细则。
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就任意处置集体土地的现象。其次,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进行较重大的改革,构建建设用地流通市场,即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征收转化,这一途径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径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途径主要用于商业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四)尽快修改土地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对于农民,土地的意义不仅是一种不动产,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为贫穷的农民提供食品、住房、就业、养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农地,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保障来置换农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备提供社会保障机制条件,政府就不应该征地。
(五)修改土地法时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与商业用途
关键词:土地;土地纠纷;土地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2-0064-2
0 引言
近些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土地问题暴露出来,引起大批的土地纠纷事件。若这些土地问题没有稳妥的解决办法,势必引起上访、争斗事件的增加,不仅影响政府的正常工作,更是危及社会的稳定。如何解决好土地的纠纷问题,就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
1 土地管理不善,土地纠纷事件频发的原因
1.1 宅基地问题
我国的《宪法》等法律对于农民对其私有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私有,土地只能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形式存在,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房子下面的土地从根本上说是属于集体的,因此农民对其房屋的处置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国人历来就有安土重迁的思想,房子可能是大部分中国老百姓最主要的财产,但由于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使得农民无法将房屋出售给能够支付更多金钱的城镇人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眼前利益,自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
1.2法律与政策原因
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不断的探讨和出台新的土地法规与政策,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相互间的衔接性却往往不够好,政策与土地的变动在时间上也得不到有效的统一。在土地制度的变动过程中,旧的政策还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新的政策就出台了,新旧政策间如果没有良好的衔接,就容易给本已纠纷频发的土地管理带来更多的混乱因素。法律和政策与实际情况的脱节,是造成我国土地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二。
1.3利益原因
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自封建社会以来,“耕者有其田”一直是农民的最高理想,而这个理想实际上就是农民希望得到应有利益,从而过上更好的生活的真实写照。在我国土地政策不断变动的同时,城镇化也在不断的深入进行当中,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政策开始向农民和农业倾斜,土地的升值成为一个必然,农民如果拥有更多的土地,就意味着能过上更为富足的生活。利益的驱动,使得土地纠纷事件日益增多。
1.4政府原因
在社会的转型与政策的变更期间,政府职能错位,行为不规范的现象频频发生。有些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对农民自主经营的土地横加干涉,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有些政府工作失职,政府机关人员素质低下,对有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透彻,在土地的管理工作当中失误频出,导致了土地纠纷事件频发。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办理公务不够积极,但在牟取私利上却是妙计连连,强占个人和集体的土地来满足私利,最终导致土地纠纷事件的发生。
1.5 农民自身原因
在我国农民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农民自身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在一时间也难以转变。由于各级政府疏于对贫瘠土地的管理,有些农民就自行开荒、种植,开荒地有的被外村村民种植、有的被他人占用,有的土地还界限不明,导致对土地的承包和使用变得十分混乱。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普及,农民自身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对我国土地政策理解也更为透彻。在充分提高自身认识的基础上,农民对土地的保护意识大大增强,那些隐藏在阴暗角落的非法用地现象得到了及时的检举和处理,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纠纷事件的发生。
2 处理土地纠纷与管理问题的建议
2.1 宏观调控与微观调解相结合
只要是涉及到土地的问题,影响面往往极大,牵扯的人数也相对较多,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很好的处理,极易造成公共事件,引起群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宏观上,对于已经诉诸于法律的土地纠纷案件,必须秉公处理,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执行,从而使集体或个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使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处理必须要顾全大局,尽力避免极端事件的出现,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微观上,在处理土地纠纷以及管理问题时,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深入到人民群众中进行积极的调研,同时注意工作方式,及时解决一些小纠纷、小事件,从而防微杜渐,避免矛盾的激化。另外,要准确的把握住地域性土地事件的特点和缘由,以便为更好的处理土地纠纷事件打下基础。
2.2 完善法律法规
各级人大、政府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深入细致的研究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对于某些突出的问题,应该明确、及时、合理的进行处理。有针对性的对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正,从而使各级政府机关在处理相应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3 加强政府工作力度
(1)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彻查集体土地,确定具体的土地归属;(2)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保护合法合同,裁撤非法合同。并严格按照新法律,发放土地承包凭证,确定承包权限的几十年不更变;(3)控制招商引资规模,加大对土地的管理力度,对于某些打着“招商引资”旗号进行囤地渔利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并依法对土地进行收回;(4)主管部门认真研究相应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同模板,并确保模板的贯彻执行;(5)制定严格的土地征地政策,对于土地的征用必须得到土地所有集体或农户的同意,从而使征地过程变得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6)加大力度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创建和谐社会;(7)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能,在解决和处理土地纠纷使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注意从实际出发,充分取得原有证人证据等材料,以便尽最大可能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8)建立仲裁机构,在订立相应合同以及办理相应手续时,要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避免不必要的土地纠纷。
2.4 提升各阶层法律观念,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加大力度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将相关法律、政策及处理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等内容编印专刊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并通过土地日、培训班、座谈会等各种途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农民明确自身应有的责任与权益。
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让他们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3 结束语
中国拥有近9亿的农民,而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所以说土地问题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土地问题处理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会不断深入进行下去,相信届时会出现更多的土地纠纷和土地管理不力的问题。
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能否妥善处理土地问题对于我国政府的执政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想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要各级管理部门同心协力,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以便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从而为促进我国的经济进一步繁荣和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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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长明.征地纠纷解决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148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03.
[3] 中国法制出版社.最新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全书(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07.
一、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难度及压力
(一)企业的压力
安全、生产、效益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三个基本目标,这三个基本目标都与采煤塌陷补偿紧密相关。第一,保持矿区秩序的稳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前提;第二,压煤村庄不搬迁,煤矿企业的生产不能进行,出不了煤,对企业来讲是致命的;第三,补偿标准过高,会给煤炭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因为补偿过高而使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那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会接受的。
(二)农民的要求
煤矿企业开采确实已经影响到农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们必须搬迁,否者不仅是影响煤矿企业的开采,他们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在经济上要求补偿,实践中他们经常在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之外,漫天要价,提出非常苛刻的补偿条件。
二、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相关法律的缺失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二)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收益主体不明确主要是源于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各方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各方权利
1、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一,要知法懂法。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农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维。在处理土地塌补问题上首先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与政府、村庄或农民之间的补偿问题上,该有的法律形式必须要有,而且要细致完善,一切事情以书面证据为准,切忌不能搞“君子协定”;第四,要主动法律维权。如果一旦出现企业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无原则地退让妥协。
2、公平、公正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农民土地被征,煤矿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征地搬迁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他们的思想感情,带着感情去工作,争取在感情上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赞同。
二是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定的标准又必须成为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补偿问题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三是政府要强化对补偿的监督。要从制度机制创新入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约束机制,实现双方共赢
1、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减少损害
第一,要科学规划,关键是对煤矿企业的开采活动实施动态规划;第二,要规范开采,就是要严格按照开采区域、安全规程实施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第三,要提高开采技术和加强土地复垦。要加大减沉开采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2、补偿要求要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讲,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补偿问题,对土地补偿不要期望值过高。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主张权利,切忌单方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利用政府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条件,及时有效自我解决搬迁或失地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强化立法,使煤矿生产塌陷补偿有法可依
1、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塌陷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土地法、物权法、煤炭法等法律当中,大部分操作层面的规定都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将煤矿企业的塌陷补偿进行专门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2、要及时修订法律。
及时修订法律主要是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终实现提高补偿费用的目的,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2015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新增设一批部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80余期示范培训班,培训1.8万多名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和大学生村官,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全年计划完成7万人以上的招生规模,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研究出台指导性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框架,加强认定信息管理,构建科学规范的认定体系。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2015年度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新型农民代表,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7.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障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8.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年,国家继续支持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9.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与集约化经营政策
去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了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信贷投入。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提高授信额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合理运用银团贷款方式,满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大额资金需求。围绕地方特色农业,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捆绑上下游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开发推广订单融资、动产质押、应收账款保理和产商银等多种供应链融资产品。探索以厂商、供销商担保或回购等方式,推进农用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稳妥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新产品,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重点领域的支持。在产业项目方面,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在农业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支持耕地整理、农田水利、商品粮棉生产基地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重点支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40.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2015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41.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政府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奖励或补助的政策,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28亿元,各级财政奖补资金超过500亿元,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2015年,国家继续提高政府对农民筹资筹劳的奖补力度和中央财政占政府奖补资金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深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均衡有序发展。
42.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引导支持家庭农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包括: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43.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国家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2014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达到了20亿元,并在北京、吉林、浙江、湖北、重庆五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2015年,除继续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外,将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启动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引导督促合作社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及时准确报送和公示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信息;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依托产业发展,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44.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政策
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主要是鼓励其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现代农业增值收益。
45.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不能强制推动。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要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确保流转有序规范,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46.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2014年,中央选择山东、四川、安徽3个整省和其他省共27个整县开展试点,其他省份结合实际,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安排部署,2015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加大宣传指导力度,不断健全完善政策制度,抓紧抓实抓好此项工作。
47.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15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一是按照中央审议通过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指导试点地区重点围绕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二是按照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导试点地区重点围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和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交易服务,实行公开交易,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顺利进行。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改革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研究出台有关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多方面扶持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
4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基建投资、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协同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合力。一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扩大奖补范围,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示范区安排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支持鼓励示范区加快推进农业体制机制创新。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6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每亩建设投资不低于1500元,其中中央定额补助1200元。三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示范区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4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围绕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启动实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任务、深化第一批试验区改革探索、加强农村改革试验成果转化推广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改进管理服务,着力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试验,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农村危房改造2008年开始试点,2012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全覆盖,补助对象重点是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在任务安排上,对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
摘要: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宅基地退出是解决困境的有效手段。对研究区域农户的退出意愿进行问卷调查,并对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农民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及对国家政策认知情况对退出意愿有正向作用。并提出提高农民退出补偿标准、加强农民就业指导、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退出;因素
1.研究背景
作为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宅基地制度存在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基于宅基地无偿获取和无偿占有的福利属性,农民会因为种种目的而超出需求地去申请其所能申请到的最大的面积,从而造成土地的浪费;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零成本的占有也并不会有农民会放弃自己已经拥有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作住宅,不能用作商业等其他用途,并且只能在同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使得宅基地无法实现经济价值,往往“无价无市”或者“有价无市”,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成为一块留在故土的“鸡肋”。因此,宅基地的有序退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近两年来宅基地退出开始被大力倡导,农户也存在一定的退出意愿,各地也纷纷进行了探索与尝试,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产权不明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意愿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参与度不高;补偿标准偏低,社保和就业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都是我国宅基地退出存在的问题。
2.研究区概况
2.1实例概况
冠英镇位于四川盆地向西南山地过渡地带(103°43′E~103°47′E,29°24′N~29°29′N),海拔330至430米,隶属四川省乐山市。2007年开始,冠英镇作为省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开始进行土地整理,积极完成乐宜高速征地项目。冠英镇下辖村有18个村涉及土地征收,宅基地的整理和退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工业项目的引进大大改善了研究区内农民的经济生活,土地征收和整理也为农民普及了政策知识,由于征收项目并未覆盖所有涉及村,余下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已有了解,存在退出意愿可能。
2.2问卷设计
为研究农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对象为征地项目点附近的村民,本次问卷调查在2014年7月-10月对冠英镇16个村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以户为单位,共发放问卷180份,收回167份,无效问卷6份,问卷有效率为89.44%。
鉴于此次主要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搜集数据,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较多,对问卷涉及的要求较高,笔者查阅了大量有关宅基地流转和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不同区域在经济、生活习性、区位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问卷选项的针对性有所不同。笔者在综合研究文献和相关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研究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政府人员和部分研究区域农民进行了咨询,对此次调查问卷进行了设计。问卷调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农户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农民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人数、家庭成分、家庭耕地面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一年外出务工时长、非农收入比例、家庭三年内年均总收入等情况。
(2) 农户宅基地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宅基地拥有量、面积、层数、主要用途、距离乡镇和城市距离、修建年份和取得方式等情况。
(3) 农户对宅基地相关国家政策的认知情况。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宅基地相关政策包含宅基地权属、“一户一宅”、四川省宅基地规定标准面积等认知情况和对现行土地政策是否支持的情况。
(4) 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意愿。主要包括所在村庄是否被征地、同村征地标准、是否愿意退出、何种情况下愿意退出、不愿退出的原因、期望得到的补偿标准,期望退出的补偿方式等相关方面的情况。
2.3调查结果统计描述
(1) 农户个体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主要为初中和小学及以下水平。初中文化所占比例为45.34%,在受访者中比例最高。小学及以下文化比例为30.44%,高中或者中专文化为13.66%,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者所占比例最少,仅为17人,占样本总量的10.56%,其中15人分布在20-30岁年龄段,也与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情况相符。
(2) 农户宅基地基本情况
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研究区内农户虽然基本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68.32%的宅基地为一层建筑,但是宅基地占地面积普遍偏大,200O以上的房屋比例高达32.30%。
(3) 农户对宅基地相关国家政策的认知情况
在调查中发现,样本区域农户对国家有关宅基地的相关土地政策并不了解,尤其是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的农民甚至无法明白问卷上面陈列的规定的含义。
(4) 农户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意愿
据样本数据统计分析,在该研究区域明确表示愿意对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仅占总量的33.54%,较不愿意退出的农户少。导致他们有强烈退出意愿的愿意主要是有多处住房和新建房屋后旧房闲置,一部分农户已经进城居住也是愿意退出的原因之一,只有3名农户表示是因为生活困难希望换取经济价值。但是,另外33.54%的农户表示如果补偿条件合理愿意响应宅基地有偿退出。
2.4调查结果分析
(1)农民年龄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负相关。与假设一致,年龄越大的农户退出意愿越弱。年龄大的农户劳动技能弱,身体状况不好,难以在城市就业,长期的农村生活也使之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并且年老一辈都有守着“祖屋”的情结,因此年龄对退出意愿具有反向作用。
(2)受教育程度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正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思想越先进,专业技能越强,也向往城市生活。因此,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户退出宅基地的意愿越强。
(3)家庭年均收入对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正向作用。家庭年均收入越高,其生活压力小,对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追求就会越高。
(4)农户对宅基地相关政策态度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呈正相关。支持国家政策实施的农户一般较为通情达理,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度也高,因此愿意退出的可能性也较大。
3.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文对问卷调分析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农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年均收入和对相关政策的态度都会影响农民对于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意愿,而补偿条件是否合理满意是农民是否愿意退出的根本原因。基于以上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农民退出补偿标准,补偿条件应多样化。不同家庭特征的农户有不同的需求,多样化的补偿条件更能产生激励效果。
(2) 加强农民就业指导,提高农民政治文化素质。政府应该通过在农村设技能培训点、结合职业技能学校普及科学知识、提供就业信息等方式来提高农民工作技能、拓宽就业信息来源,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就大大解除了农户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宅基地的退出。
(3)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根据分析结果我们得出家庭年均收入对宅基地退出意愿有着非常显著的正向作用,因此政府通过扶持农村经济,促进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提高家庭经济收入,不仅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而且能有效的推动宅基地有偿退出顺利实施。(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J].中国土地科学,2007.
[2]李文谦;董祚继.“质疑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兼论宅基地流转试验的初步构想”[J].中国土地科学,2009.
[3]杨一介.“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的问题”[J].中国农村观察,2007.
进入2008年,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骤然提速。
4月9日,来自安徽省建设厅的消息称,安徽省将建立并实施农民住房产权登记制度,农户获得建设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有望以农村住房作抵押获银行贷款。4月15日,在抵押担保问题上,浙江省表示计划根据农民住房特点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试点农房抵押贷款。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地方政府的改革,从某种程度上也促使中央的态度变得更为积极。6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到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改时指出,最核心的改革可能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7月,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应“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但是,按照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外村人购买,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和土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也没有获得抵押贷款的资质。同时,相应的房屋权属登记系统也极为滞后,缺乏进入市场的技术支撑。
在中央的法律环境还没有提供保障的背景下,如何解释地方政府如此密集的土地制度“创新”行为?如果我们把视野拉宽,放在中国整体的经济和分税制背景中,就不难理解地方政府的良苦用心了。
土地、房市与政府
当前,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很大。随着房地产市场泡沫开始暴露、土地流拍的事件频频发生,在土地收入预期不明朗的背景下'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开始试图激活压抑多年的农村土地“死产”这个“价值洼地”,就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过去房地产行业屯地现象严重,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执行;而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尤其是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8月6日,国家统计局经济述评称,目前无论从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层面还是需求层面,都不支持房价持续高涨,“房地产的暴利时代已经终结,在长达10年的房价上涨之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向理性回归”。国家统计局还认为,国内楼市上涨至远离其基本价值,远超国民的消费能力,其价格最终回落将成为必然。
8月26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金融机构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正是对《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在金融政策方面的具体化。
但是严重依赖土地财政来满足本级政府开支运营的地方政府,尽管没有旗帜鲜明跟中央唱反调,不少地方却已经默默开启了“救市”之旅。
5月6日,河北省建设厅宣布,河北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的贷款合作机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加万元;开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异地买房业务。此举不但会刺激当地购房需求,在信贷收紧的情况下,开发商还可以转向住房公积金处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7月中旬,江苏国土厅网站刊登了一则由南京市国土局提供的“新闻播报”:市国土局“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发展”,将出让的土地规模从原先的200亩左右降低到100亩以下,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被延长到一年。
同月,长沙市人民政府近期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细化到将交易税调整为1.1%;多项房地产税费减免或延迟收取;以及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为20%。这些从土地、金融、税收以及开发报建等各方面提出的优惠政策,被长沙业界看为旨在增强楼市消费信心。
7月下旬,在听取了《上半年芜湖房地产市场运行报告》,以及多家房地产商的“感言”之后,芜湖市副市长洪建平明确表态,“政府将积极听取各家开发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近期被列入芜湖市政府调整范围内的,就有“调整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中的相关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激活银行现有资金,同时鼓励二手房上市交易”等等。
这种暧昧的调整说明,土地政策已经出现了实质上的松动。而支撑地方政府这么做的最大动力,则是地方财政高度依赖土地财政这一事实。土地财政绑架地方政府
与2007年“地王”频出的喧嚣相比,2008年的土地交易市场多多少少显得冷清。来自国土资源部的全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有接近50%都是以底价成交收场,更有10%左右的土地遭遇流拍流标。以北京市为例,6月份北京住宅用地仅成交了1宗地,整个二季度共成交土地11宗,即使和一季度的35宗相比也下降了300%。
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08年一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1%,土地交易价格上涨16.5%。二季度房价同比上涨9.2%,涨幅比一季度下降近两个百分点,土地价格涨幅回调则更加明显,虽然土地交易价格同比上涨10.8%,但相比第一季度涨幅下降了5.7个百分点。
这种局面不得不让地方政府大幅下调2008年的土地出让收入预期。深圳市政府将今年的国土资金收入预期大幅降低到154.33亿元,比去年215.6亿元的实际收入下降超过60亿元。而土地出让金,基本上已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一块财政收入。
有资料显示,2007年房地产商交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超过1万亿元,而当年地方财政总收入不过2.3万亿。再加上房企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已“退化”成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已经退化为“房地产商的附庸”。而地方政府是怎样走到今天这个困局,则必须要从分税制说起,因为分税制正是土地财政的根源。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央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几乎都被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如地方工业增值税的75%上交中央政府,另外的25%留给地方。但另一方面,中央在收缴财权的同时,却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把财政支出责任推给地方。在地方财政收入比例没有明显变化的前提下,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却逐步走高。
也就是说,在分税制改革中,中央政府一方面把财权上收,另一方面又把公共品供给的大部分责任作为政治任务“承包”给地方。当地方政府的本级财政收入不足以平衡财政支出的时候,为了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持庞大的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转,地方政府就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寻求中央的转移支付,即我们经常看到的“跑部钱进”,另一个则是谋求非税收入,把增加GDP、税源、土地出让金作为头等大事。
由于并没有承担与财权相对应的事权责任。中央也默认了地方的一些自收自支行为、甚至不规范的收入追求行为,由此导致了中国预算外收入迅速增加。这其中,土地出让收入变得越来越重要,有不少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占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地方政府都在打着土地的主意,并变出花样抬高地价的原因。
更糟糕的是,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最新取向也让地方财政收入雪上加霜。
根据有关媒体披露,财政部财科所的方案认为,为了加大中央平衡地区间贫富差距的能力,所得税最好改为中央税。现在所得税实行中央地方按64比例分成。2007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收人7723.7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3185亿元,合计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6.2%。同时,适当考虑加大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很多地方政府提出从目前的75:25,调整为50:50、60:40等分配比例。
发改委宏观院的方案则更为大胆――它建议把增值税全部改为中央税!增值税现为中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全国国内增值税收入高达15609.9亿元。增值税也是地方税收收入仅剩的最主要的来源,通常占地方税收收入一半以上。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最新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朝着“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方向演进,反而在“强干弱枝”的路途上越走越远,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发现农村“价值洼地”的意义
面临如此大的收入压力和资金缺口,对于地方经济,释放“冻结”的农村土地就成为一个值得尝试的办法。而从基本经济原理上看,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和交易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2007年,中国人口约13亿,城市化率约45%,根据政府相关规划,到2020年,中国总人口约14.6亿,城市化率将达到55%。按照上述数据测算,2007-2020年,大约有1-7亿的城市新增人口,按照通用的每个城市人口占用100平方米的土地计算,约需要170亿平方米的土地,即2550万亩土地。如此澎湃的城市化进程和庞大的新增用地需求,自然需要农村土地作支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在农村调研中发现,农村普遍存在一些倾向,如把整个农村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区,把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或者随意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拿土地换身份”、“拿土地换社保”。类似的情况,在近年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存在,其结果是房地产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农民则成为最大的输家。
从农民角度看,目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有大量的融资需求,却因为没有抵押物得不到信贷支持。
《IT经理世界》对陕西佳县的一份调研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5月末:佳县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是6.08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2.8亿元,农业银行是2.3亿元,邮政储蓄8828万元。分别占比47.84%、38%和14.52%。可是在3.7亿元的贷款总额中,信用社2.8亿元,占75.96%,农业银行是8433万元,占22.67%,邮政储蓄510万元,占1.37%。
也就是说,信用社用47%的存款放出了75%的贷款,占整个贷款市场的3/4。另外的1/4中有绝大部分已经像抽血一样被农行抽走,资金严重外流。
这是一个农业县的金融服务全貌:机构3家,信用社作用是正面的,但根本无法全面覆盖;农行现在基本上只存不贷,作用基本上为负面;邮储银行刚刚起步,还在探索阶段。而且邮储目前能提供的贷款也都是质押贷款,意义根本不大。
佳县样本典型地反映了当代中国农村金融困局:一面是可以再放大数倍的资金需求,一面是供给渠道的单一;一面是需求的多层次性,一面是金融机构政策的一刀切;一面是农民对于小额资金的需求,一面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嫌贫爱富”……
因此,激活压抑多年的农村土地“死产”这个“价值洼地”,无疑将释放出巨大能量,并随之带来信贷扩张、投资和就业增加、GDP增加等等一系列地方政府所乐见的现象。
而事实上,激活农村土地价值更大的意义在于,地方性的这种制度探索或许为全国性的农地改革提供了范本。目前中国农民最值钱的资产有两个:一是农地承包权,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依照《物权法》,这两个都被定义为“用益物权”,也就是说,事实上就是农民的财产。但是目前现行法律却规定两者都不能抵押,事实上等同于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从这个层面上讲,地方政府的积极实验,很可能成为难得的创新之举。
例如,为了解决房产拍卖后的“执行难”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难”,温州市法院和国土部门联合发出《协助人民法院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暂行规定》。该文规定:抵押的“农民房”经法院作为被执行物处置(拍卖)后,可直接办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这就从“终端”上解决了“农房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使之头尾打通,在实际上认可了“农房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