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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7.01.003
中图分类号:TS218;R2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7)01-0008-04
Discussion on Management of Vinum Health Food ZHAO Hong-jing1, WAN Chao1, ZHANG Li-wei1, ZHANG Xiao-na1, CHEN Mu2 (1. Center for Health Food Evaluation, CFDA, Beijing 100070, China; 2. Yangzhou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Yangzhou 225009,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basic information of production composition, health preservation functions and main raw materials of authorized vinum health food. It also mad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among vinum health food, medicinal liquor and compound wine on the basis of product orientation, raw materials, and evaluation system. It conducted analysis on turmoil and main problems in health preservation wine market. Combined with the problems in the supervision of health preservation, it proposed the policy suggestions of strehgthening administration of vinum health food and identify the production orientation of vinum health food, medicinal liquor and compound wine from the aspects of raw materials, function claimation and management. It also put forward rational consumption suggestions, with a purpose to offer references to related authorities, researchers, and consumers.
Key words: vinum; health preservation food; compound win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中医认为,酒,其气悍,质清,味苦、甘、辛,性热,具有散塞滞、开瘀结、消饮食、通经络、行血脉、温脾胃、养肌肤的功效。与中药合用,药借酒势,酒助药力,治疗保健作用更为明显。保健酒、药酒是以药食同源的动植物物品与酒配制而成的酒剂,在我国有悠久的使用历史,尤其到唐宋时期更为盛行,许多医药巨著如《备急千金要方》《外台秘要》《太平圣惠方》等收录了大量药酒配方和制法。明清两代则在前人经验基础上对配方、制法等进行了改良,奠定了现代保健酒、药酒产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民保健意识的增强,保健酒消费量激增。由于目前广义上的保健酒包括保健食品、药酒、配制酒及民间自制药酒等,种类繁多,概念模糊,导致监管依据不明;另外,许多产品非法宣称具有保健及治疗功效,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消费,导致不良反应事件不断增多。2015
通讯作者:宛超,E-mail:
年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了《关于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行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135号),要求严厉查处保健酒、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使保健酒监管问题成为媒体及大众关注焦点。为此,笔者以酒剂保健食品为研究对象,对酒剂保健食品、药品的管理概况进行梳理,就相关监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为管理者和研究者提供借鉴与参考。
1 酒剂保健食品注册基本情况
1.1 数量及构成
酒剂保健食品是指以酒剂为载体,依照注册审批程序、条件和要求,通过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评价和审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酒类产品。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酒剂产品酒精度不得超过38度,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100 mL,不得申报辅助降血脂和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自1996年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度以来,截至2015年,共批准注册酒剂保健食品485个,占同期注册产品总量的3.08%(共批准注册保健食品15 747个),多数为原卫生部批准注册产品,见表1。
1.2 功能分布
由于部分产品声称具有2个及以上的功能,使功能频次总和(605次)大于注册产品总量(485个)。酒剂保健食品功能声称主要集中在增强免疫力(免疫调节)及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两方面,所占比例超过80%,见表2。
注:*表示占全部产品数量总和(485个)的比例;**表示占全部产品
功能声称频次总和(605次)的比例
1.3 原料分布
注册酒剂保健食品所用原辅料共计486种,全部原料使用频次总和为3608次。常用原料为枸杞子、蜂蜜、茯苓等药食两用及人参、黄芪等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物和食品,见表3。
1.4 功效/标志性成分分布
注册酒剂保健食品功效/标志性成分主要为总皂苷、粗多糖及总黄酮,见表4。
2 药品酒剂管理概况
药品酒剂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有关规定,即指饮片用蒸馏酒提取制成的澄清液体制剂。酒剂应以谷类酒为原料,可用浸渍法、渗漉法或其他方法制备。产品总固体、甲醇含量、微生物等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药典》规定。
一直以来,药品酒剂产品管理较为复杂。目前,共批准药品酒剂产品558个,其中非处方药类药品165个,其余为处方药类。使用方式包括口服与外用。绝大多数产品于2002年SFDA组织开展药品换发批准文号及药品地方标准转为国家标准时产生。与此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原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48个保健药品酒剂类产品转为药品;少数产品为2002年以后批准的仿制品种及补充品种。药品酒剂的功能主治主要为活血化瘀、抗风湿及补肾壮阳。由于药品酒剂的生产工艺较为简单,成分复杂,临床试验及药理评价较难开展,企业申报量小,因此,近年CFDA未再批准新药酒剂。
3 酒剂保健食品、药酒、配制酒的区别
广义的保健酒,包括配制酒、酒剂保健食品、药酒,由于三者在原料上存在一定交叉,产品形态相近,易导致消费者混淆。配制酒与酒剂保健食品属于大食品范畴,药酒属于药品。其中,保健食品酒剂与药酒存在许多共同点和相似点,如均以中药材、中药饮片为原料,多采用浸提法生产,产品形态相同,具有功效声称,需获得主管部门注册许可等。但由于三者在产品定位、原料管理、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差别,故产品的功效及预期也不同,见表5。
4 讨论与建议
目前市场上所谓保健酒的组成复杂,概念模糊。按照产品属性,可分为保健食品、药品、普通食品、无批号民间自制产品;按照功效作用,可分为滋补类、活血化瘀类、抗风湿类、壮阳类等;按照产品标准,分为药典标准、配制酒标准(按照酒基,可分为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按照原料,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其他类配制酒)[2-4]。另外,市场上部分边界产品未获得相关注册,宣称功能或疗效,产品属性不清,易误导消费,给监管造成困难。2015年,CFDA《关于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74号)披露了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均属非保健食品。其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保健食品自身监管问题,也有其他食品、药品等监管方面的原因。
对于酒剂保健食品,在市场和监管中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混淆:一是在原料使用上,保健食品原料无法与配制酒、药酒原料完全区别开来,存在交叉,如人参、黄芪、枸杞子、羊藿、西洋参等。对此只能从管理角度予以相对划分。二是在功能声称上,部分保健功能涉及疾病名称,这对保健食品认知度较低的消费者而言,易与药品混淆。三是现行法律对于普通食品是否可声称功效尚无明确规定,民众的认识也是模糊不清,而合法的特定保健功能,包括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等27项保健功能声称,没有传统声称,如清热、降火、养胃等。这为普通配制酒宣传功效提供了空间。为此,建议管理部门应多措并举,规范和引导“保健酒”市场理性发展。
首先,明确酒剂保健食品定位。对酒剂保健食品的定位,应从食用目的、食用方式、原料、功能声称、评价体系等方面综合判定,厘清保健酒、配制酒和药酒边界。①明确保健食品的特殊性是一种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特殊食品。酒剂保健食品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②严格原料管理。重新梳理并缩小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范围,删除长期食用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和偏药性的原料,从而在原料使用上进一步厘清与药酒的界限。③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进一步明确普通配制酒不得使用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内的原料。此外,还应明确配制酒不得声称功效,从而厘清与配制酒的边界。④进一步规范保健功能声称管理,避免与疾病治疗相关的表述;禁止以功能名称命名产品,限制企业自行对保健功能含义进行解读发挥。同时,应尽快以中医药养生理论为依据,探索建立基于原料的传统声称,满足市场需求。
其次,强化配制酒及非法生产酒类的监管。目前市售的配制酒均添加有动植物物品,多数为药食同源物品,部分非法产品还含有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这些产品往往宣称功效,但未经过保健食品注册,缺乏对安全、功能的系统性评估,因此存在安全隐患。这类产品属于边界产品,界于食品与保健食品之间,难以区分与定位。在我国,由于具有药食同源的养生传统,使边界保健酒存在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加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在监管上明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边界。规定食用量,宣传保健功能的产品应纳入保健食品管理。其他使用食品原料,无限量规定及不宣称功能的,应按照配制酒管理。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稿中增加对普通食品的限制性条款,明确禁止普通食品声称功效,限制有限量要求的功效原料的使用。二是加强部门间协调,尽量减少保健食品原料与普通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间的重合,尽量减少功效原料列入新食品原料;杜绝如人参、当归、西红花等列入新食品原料后以普通食品原料身份加入配制酒中而规避审核。这类原料在保健食品中使用时,也应经过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估。三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罚则,统一执法尺度,有效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对宣称功效的非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同样予以严厉查处,不留监管的灰色地带。①对配制酒宣传功效的,一律按照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或药品查处;②对配制酒使用保健食品原料、扩大原料使用范围的,一律按照非法添加予以查处;③对非法生产的酒类,按照未经许可生产普通食品查处等。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度。目前,多数消费者不能正确辨识保健食品,无法判断哪些保健功能声称是国家允许的。另外,部分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生活用品等宣称功效,这些所谓的“保健品”,因没有清晰的法律定位及主管部门,相关监管措施无法出台。而由于管理不对症,将增加合法企业的成本负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协调,系统解决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保健用品等边界管理问题,同时做好保健食品基本常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媒体做好国内外同类产品监管情况和信息的披露,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辨识力,引导理性消费观念和习惯,不断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防范和抵制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销售中的虚假宣传、聚众营销等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4]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饮料酒分类:GB/T 17204-200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剂型或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四)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场实地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市药品监督局分局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九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营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发给不予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未发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新证的程序办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请依据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京药)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JS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产,JX代表销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展销会、庙会等活动中设摊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三)法定代表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按核准的负责人填写,并在名称后填写负责人三字加括号;
(四)许可项目栏:按规定方式填写;
生产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许可项目为:委托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3.受委托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受委托生产经国家批准的(剂型)保健食品***。
经营保健食品的:
许可项目为:经营保健食品***。
第二十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延续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其他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人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变更审查和制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第十五条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保健食品的评价和检验方法以及审评技术规定等,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产品注册申请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
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
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后,申请人方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二十三条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二十六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第三节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三十六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
第三十八条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改变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申请变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五条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六条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中国境内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变更后的20日内,按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八条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节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九条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条接受转让的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
接受转让的境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十一条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将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样品。
第五十二条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当联合署名签定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已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五十五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五十七条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受让方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章原料与辅料
第五十九条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
第六十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第六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第六十四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第六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
第六十六条进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使用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第七十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第七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章试验与检验
第七十二条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功能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卫生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进行的检测。
稳定性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样品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复核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
第七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出具试验和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
第七十五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
第七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再注册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八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第八十一条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三条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八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三)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第七章复审
第九十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第九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注册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但申请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二条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在核实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申请注销的;
(二)确认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保健食品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保健食品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九十六条在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九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第九十八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注销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该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第九十九条确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
第一百条确定的检验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试验或检验或者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收回《保健食品检验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或者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三条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用或药用的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年以来,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局一班人坚持以“*”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积极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按照市局提出的“围绕一个中心,实施两大工程,实现三个突破,搞好四个结合,突出五个重点,实现六大变化”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指示精神,大力加强机关建设,积极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全面发展,基本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并不断取得了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创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创学习型干部的要求,以学习“*”重要思想、党的*精神和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为主线,不断强化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充分利用党团活动日和星期六课堂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积极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同时,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向“药监卫士”高志全同志的学习活动,以“学、比、查、改”、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不断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促进了队伍政治理论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全局上下努力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收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针对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经验相对不足的现状,组织执法人员对涉药法律法规及药学专业知识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采取自学、案例分析讨论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聘请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为规范执法行为,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大力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不断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1、根据市局和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大力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以药品监管知识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日和“*”全国普法宣传活动日期间,出动宣传车8台次,在县城繁华路段设立咨询服务点5处,发放宣传材料1.5万余份,现场销毁货值5.6万元的假劣药品,原创: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参加了现场销假活动。宣传活动收到良好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群众的普遍好评。同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药品和违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今年3月份,我们采取三个“集中”、三个“统一”的工作方法,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行动,开展了以农村用药、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医疗机构用药和打击非法药品经营行为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4月份又开展了以打击药品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劣藏药、疫苗、邮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治理工作。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92人次,车辆312台次,检查经营使用单位851家,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34起,警示157起,查获假劣药品99个品规,货值0.91万元,没收非正规渠道购药0.813万元,取缔无证经营户46家,涉案金额2.83万元,累计罚款11.2万余元。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根据信息员举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破获了*县原古龙岗乡和石门镇邮政支局职工利用邮政渠道,从河南台前县邮寄假药,并在邮政支局营业厅公开销售的案件,受到当地群众的欢迎。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册和备案的含义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管理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监管工作有哪些重要调整
与以往的注册管理制度相比,《办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首次进口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总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新的规定开展审评工作,对现有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采取分期分批、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清理换证工作。
注册程序的重要调整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机构承担。以受理为注册审批起点,将生产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调整至技术审评环节,并对审评内容、审评程序、总体时限和判定依据等提出具体严格的限定和要求。
技术审评按申请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动态抽样、复核检验等程序开展,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审评机构均可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
注册申请人的资质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并提供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等。
备案管理的重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发放备案号。
对备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保健食品的命名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等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15年已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并要求已批准注册的相关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产品名称。
新任CEO雷富礼上台以后演绎了最新版的宝洁。自执掌这家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日化企业的权柄之后,雷富礼即在品牌经营方面大动干戈,先后以天文数字级的代价将伊卡璐、威娜、吉列三大超级品牌揽入怀中。品牌并购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公司业务重点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从此宝洁一半的产品系列由保健、个人护理和美容产品组成,全都在高增长领域。这是一个具备了敏锐的战略头脑和雄心壮志的宝洁,以大手笔的品牌并购对其传统的日化市场格局进行革新。
第二个版本的宝洁让人感到有点沮丧,看看其在中国的浓缩版即可见一斑。2002年,宝洁经3年精心准备推出的第一个针对中国市场的本土品牌润妍洗发水一败涂地,不到一年时间即告退出市场。2005年,宝洁用了3年时间、投入10亿广告费培育的第一个专门针对中国市场的本土沐浴品牌激爽也遭遇同样的厄运。短短三年之内,两个专门针对中国市场的自创品牌居然先后遭遇“滑铁卢”,向来笑傲江湖的宝洁不得不暂停其开发新品牌的传统做法,将蜜丝佛陀和封面女郎两大知名彩妆品牌引入中国,强攻中高端市场。由此,宝洁在其传统中国重点市场——洗发水和沐浴领域用力渐弱,战略重心开始向增长空间巨大且利润更为丰厚的彩妆市场倾斜。这个版本的宝洁虽然有点灰头土脸,但并未一味偏执于其向来擅长的品牌战术,而是更多地转向策略性思维——放弃部分前景晦暗的业务领域以换取全局性的大收获,体现出了通过全局性的战略调整来扭转局部市场不利局面的大家风范。
第三个版本由来已久,是人们所熟知的品牌传奇与神话。1931年,基于尼尔·麦凯瑞提出的“一个人负责一个品牌”的构想,宝洁公司引入品牌管理系统:让品牌经理像管理不同的公司一样来管理不同的品牌,而且公司内部不同品牌相互之间可展开竞争。这一管理理念构成了宝洁公司品牌经营运作的基石,也被视为品牌管理之发轫。在过去数十年中,在宝洁公司与许多效法厂商之间,这一有着悠久传统的品牌管理体系实行的成效也十分良好。
回溯以上三个版本的变化,一个全新的问题清晰地呈现出来:宝洁传统品牌管理模式已经逐渐为品牌并购这一新的游戏规则所取代。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早期,当宝洁开始进入品牌形象最初的开发阶段时,白手起家创立品牌要比现在容易得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激增,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分销系统发生彻底改变,消费者可自由支配的收入日渐增多。当然,最重要的是,电视机这种能够在广大范围内同时吸引观众注意力的宣传工具的大发展,这是史无前例的麻醉剂,它的出现使得大规模的 “广告销售促进”模式十分管用。当时出售的产品主要是大规模、大批量生产出来的家用产品。一般来说,顾客仅仅是梦见过那些产品,却从来不曾有过消费经验。这些都是一个企业可以用多个相互竞争的品牌来占领市场的基本前提。
如今,这些前提都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弱化。在竞争白热化的市场中,创造一个新品牌需要的成本越来越高。显然,在大品牌已居于市场领导地位的时代,创造一个新品牌要冒极大的风险,一旦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无法提高其知名度,那么投入在品牌上的设计、广告宣传、促销等方面的巨额资金将付诸东流。消费者话语权力高张、传媒分化、互联网兴起、通路形态日益多元、全球化竞争加剧,面对不断裂变的新市场,传统的品牌经理制显得有点捉襟见肘。相比起来,购买一个成熟品牌比重新创造一个品牌更为合算;买了一个好品牌,也就等于买了一个市场,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可谓一举两得。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46-2
农产品质量是新时期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几年,我市积极探索实践,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总体看,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相关体系,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重大任务。
1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按照省农委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要求,丹东市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大力推进数量农业向质量农业的转变,围绕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断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对1850万亩食用农产品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科学划定了无公害农业生产区和污染整治区,制定了产地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质量标准要求,围绕我市粮果菜、肉蛋奶等大宗食用农产品生产,制定并下发了89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市粮果菜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150万亩,占种植业生产总面积的50%。全市种植业安全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达到132万亩,占生产总面积的40%,安全农产品质量认证99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认证38个、绿色食品认证51个、有机食品认证10个。加强质检体系建设,对全市蔬菜生产基地和部分农贸市场蔬菜质量开展了例行检测。开展了农业投入品市场专项整治,由农业、公安、工商、质监和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农资打假专项行动,进一步净化了农资市场环境。建立了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下发了《丹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一是生产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农产品没有实施标准化生产,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二是全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速度慢、规模小,无公害农产品、特别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品种少;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IS09000和HACCP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少,只占注册登记企业的9%;四是全市农业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强,监控范围小;五是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尚未建立。
3 解决思路与对策
3.1建立健全标准化实施保障体系
3.1.1建立农业标准体系强化农业质量标准意识,加快农业质量标准的修订速度,在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建立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方面的技术规范,使全市农产品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都有相应标准可依。同时要加大宣传和技能培训力度,形成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到位、农户生产技能过硬的良好势头。
3.1.2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要加速建设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点,从而形成市级检测中心与县级监测站和产地、市场监测点配套的检测体系,实现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3.1.3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以市、县、乡现有的农业科研部门和技术推广部门为依托,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这个核心,制定农业科研计划和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技术的研究力度,以及对相关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推广力度,推动农业标准化的发展。
3.1.4建立农产品认证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也是实施农业标准化的有效载体。要大力推行农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包括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并对认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2加强农产品生产及流通全过程监督管理
3.2.1加强产地环境监测丹东市完成了农产品产地环评任务,为今后发展安全农产品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还应加强以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大气为重点的农业资源管理,保证可持续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3.2.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加大了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经营剧毒、高残留农药和禁用肥料等行为。农资经营者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销售者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2.3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严抓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落实。科技服务队伍应把粮果菜、肉蛋奶等大宗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作业历的形式下发到农民手中,同时加大指导力度。各基地要建立详细的土壤、大气、肥料、农药、品种、灌溉、农产品生长时期、加工包装环节、产品销售流向和市场信息反馈等档案记录,逐步推行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制度,在产品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时,能够方便地查明原因,确保系统的溯源性。
3.2.4加强农产品认证与管理要积极组织认证培训,深入企业和农户了解情况,宣传认证的意义和所带来的效益,提供全方位服务,协助企业和农户解决认证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指导其完备认证材料,履行认证手续和认证程序。
3.2.5加强市场流通管理为适应农产品质量监管需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农贸市场应定期自检,确保上架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亦需对蔬菜生产基地和农贸市场蔬菜开展例行检测,规范生产者,约束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同时,各县(市)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设备,定期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监测,指导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的安全生产。
3.3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标准化是一项量大、面广且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府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经费的投入,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来制定发展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标准体系的建设、标准制订修订与标准的推广示范。要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当中,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规划任务的顺利实现。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机构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农业标准化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食品包装 检验方法 安全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8-0029-02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包装工业得到了重视,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是人们对于食品的基本要求。现在的食品包装在选用的材料、设计、工艺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并且伴随着食品包装新材料、新工艺的涌现,广大的消费者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安全性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这就突出了食品包装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的按照国家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进行检验与监管,从而有效的提高食品包装质量,防止因食品包装质量而影响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杜绝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危害广大消费者。
1 从欧美食品包装材料来看我国现状
食品包装材料本身并不是食品,但是食用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接触食品,加上在包装中使用的化学成分复杂多样,因此,在食品运输、贮藏过程中容易引起食品污染。为此,我们必须对食品包装进行严格的检验。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很多对食品包装材料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以及产品回收等各方面都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我国作为食品加工大国,使用的包装材料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数量巨大。因此,通过研究和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先进的技术以及食品包装相关的法规与标准,结合我国食品包装现状,对完善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保障我国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欧美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重视安全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连续管理。对食品包装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则进行规定,其要求包括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美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采用法律形式进行规定并且进行分类管理。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通过符合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标准的严格测试。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现有的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存在很多不足。(1)目前相当一部分法规、标准滞后和缺失,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法规对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进行了科学分类和统一管理;但是有很多包装材料存在有害物质,而我国尚未制定相应的的有害物质迁移检测标准,只能参考欧美等国家的标准检测。(2)我国对新型的食品包装材料及其加工助剂尚未制定可行的准入和管理机制,不能对新的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3)我国现有的部分指标规定不够细致和明确。欧美等国家对一些潜在影响身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只对允许用于食品包装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对不能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却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有些食品包装检测合格,实际却存在隐含有害物质。以上不安全因素,提示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相关安全标准亟需完善。
2 我国食品包装检验现状分析
现今在各种食品包装中,塑料包装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塑料包装具有重量轻、化学稳定性好、运输方便、易加工的优点。但是,塑料食品包装材料也是出现安全问题最多的一种材料,因此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尤为重要。现以食品塑料包装膜袋为例,具体分析:(1)材质分析:通常我们使用的塑料不是单纯的一种物质,而是由很多材料合成的。其中高分子聚合物是其主要的成分,为了优化塑料的性能,需要在聚合物中添加各种辅助材料,如增塑剂、稳定剂、剂、着色剂等等。(2)外观检验:观察塑料包装膜袋表面是否光滑平整、有无褶皱、气泡等。(3)尺寸检测:检验塑料包装膜袋的长度、厚度是否符合标准,塑料包装的厚度是其各项性能的基本保障,其厚度是否达标直接影响其阻隔性,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考虑成本的重要标准。(4)物理性能:塑料膜袋的物理性能主要包括,拉伸强度与伸长率、剥离强度,耐撕裂性能、热封强度、耐冲击性能、抗穿刺性能,水蒸气及氧气透过性能。上述指标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来确定与其相适宜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塑料包装具有性能佳、用途广泛、制造简单的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包装。其安全性直接关于人们的健康,同时也对人类生存环境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其质量及安全性一定要严格把关,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
3 我国食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展望
当前,我国已开始逐步加强食品包装的监管工作,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1)很多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缺少相关质量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其部分食品包装产品如吹塑包装、饮料瓶、镀铝膜等处于无标生产状态,企业负责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不够重视。(2)食品包装生产过程、印刷过程、流通过程对于食品包装的二次污染及原辅材料对其的污染。(3)市面上的食品包装种类繁多,我国当前对食品包装研究不够深入,对哪些食品包装材料可用哪些不可用没有明确的界定,对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与所容装食品之间是否存在迁移,具体如塑化剂,双酚A,溶剂残留等,更没有相关研究。
通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对比,体会到欧美等国家食品包装标准十分完善,相关监管也比较严格,发现我国食品包装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唯有积极应对,借鉴欧美经验,不断充实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技术、标准,形成完善、严谨的检验流程。加强行业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包装产品质量。
食品包装产品的质量直接关乎人们的身心健康,为此,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加强食品包装产品质量势在必行。通过引导和规范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杜绝不合格食品包装产品。为人们提供安全的食品包装。
参考文献
[1]陆艳艳.关于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05:384-386.
[2]王凤凤.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J].青年与社会,2013,05:55.
各镇、各帮扶单位:
为提升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绩效,宣传扶贫开发工作经验与做法,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国家第三方评估组)要求,现就推荐报送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八个一”典型事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典型事例内容
1.一名好干部(村干部或驻村干部)
从事扶贫(驻村)工作时间长、下村入户频率高,对扶贫户情况熟悉、有明晰脱贫方案,有与众不同的脱贫思路,创新扶贫方式,与上下级间工作配合默契,典型做法受到政府或群众好评。
2.一位带头人
合作社带头人、能人、技术员,实施种养加的企业家或者农场主,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其典型事迹和贡献受到政府或群众的好评。
3.一家好企业
外地(当地)实施第一产业(种养等)、第二产业(农副产品加工或者制造业)、第三产业,通过土地流转或者充分利用扶贫资金与政策,发展规模经营、地方特色经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来帮扶当地贫困户、吸纳困难户就业、给困难户分红、盈利不忘回报贫困户。
4.一条脱贫路
采用合适方式或策略,因地制宜地利用当地或者自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扶持项目、发展产业,帮助地方拔穷根,帮助农户摘穷帽。
5.一种好模式
由扶贫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而成的模式,得到相关部门或者群众认可,或者得到相关媒体或网络的报道。
6.一项好政策
结合上级重大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配套政策或措施,例如,鼓励帮扶资金整合、技术创新、PPP管理模式等,出台帮扶效果好的奖惩办法、激励机制等。
7.一个新视点
制定好顶层设计,规划好脱贫蓝图,协调好帮扶主体措施,统筹好扶贫产业发展等创新性谋局、敏锐性观点,针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面临的具体问题提出不同寻常的看法和建议。
8.一件难忘事
调查所见所闻,团结友爱、人间大爱、难以忘怀的事例;利益相关者(扶贫工作人员、扶贫企事业、脱贫对象或者非贫困户)在帮助扶贫对象(贫困户)脱贫致富过程中令人记忆最深、最难忘、最有意义的事情。
二、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各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专项布置,明确专人紧紧围绕“八个一”精心收集、认真整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事例,并形成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