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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拟对公司原有的员工奖励办法进行调整,以改变模式化的奖项设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按公司价值观为导向,尝试设立新的员工奖励办法并在实际运作中逐步调整完善,形成具有鲜明特征、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员工奖励办法,作为公司考核激励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总体要求
奖励办法要能够激发员工奋发向上,体现公司理念,明确价值导向,认同员工价值,提升公司凝聚力。
3.0设置原则
3.1细化原则。奖项设置各有侧重,取向明确,既提倡德才兼备,也鼓励学有专长,避免“贪大求全”。
3.2绩效原则。讲求结果导向,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兼顾社会效益。
3.3量化原则。增加量化指标的比重,尽可能减少非量化、模糊性评价指标。
3.4榜样原则。奖项的设置及评选要突出优异,名实相符,要有明确的激励和榜样作用。在评选中不设硬性的名额指标。
4.0奖项设置
奖项的设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4.1综合类是对员工认同公司理念、服务公司、爱岗敬业、与公司荣辱与共的褒奖;体现公司对员工个人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在年度工作中,完成任务优异的团队和员工的奖励。设:荣誉员工奖,总经理奖,优秀员工奖,年度杰出团队奖,年度杰出经理奖。(其中,荣誉员工奖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4.2专项荣誉类主要是为对公司发展做鎏厥夤毕椎脑惫さ慕崩I瑁禾厥夤毕捉保窆ち浣薄?/P>
5.0奖项说明
5.1荣誉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此奖项为终身奖,是公司最高奖项。
5.1.1入司工作年满四年以上(含四年)。
5.1.2连续三年(或累计四年)获得年度单项奖的。
5.1.3认同公司理念,在维护公司利益与声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5.1.4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对公司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1.5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品德高尚,团结同志。
5.2总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中五项的公司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2.1坚持原则,执行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工作优异,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评优秀的。
5.2.2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有高度的整体意识和团队精神,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业务娴熟。
5.2.3认同公司理念,模范执行员工守则,品德高尚,廉洁奉公。
5.2.4全年出满勤。
5.2.5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荣誉或奖励的。
5.2.6以公司利益为己任,通过各种措施,为公司创造效益20万元(含)以上者。
5.2.7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及经验,善于思考,强化管理,有创新意识,对原有的制度、流程提出重大改进意见,提高效率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5.2.8除以上6条外,如有出色完成公司重大或特殊任务有功绩者,评选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总经理特许并报董事会批准,参加此奖项的评选。
5.3特殊贡献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3.1敬业爱岗,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在本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区、市级政府以上荣誉或奖励的。
5.3.2有创新意识,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提供有效信息,并为公司采纳且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为公司防止或减少了重大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5.3.3以司为家,厉行节约,在工作中想方设法为公司节约开支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者。
5.3.4业务娴熟,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公司增创效益在2万元(含)以上者。
5.3.5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奖励的。
5.3.6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服务工龄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4.1在公司工作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
5.4.2尽心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4.3有良好的工作业绩,获得过公司奖励的。
5.4.4关心集体,爱护团队,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并做出成绩的。
5.5年度杰出团队奖:参加此奖项评比必须具备的条件
5.5.1超额完成部门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业绩显著。
5.5.2有高度的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强,能团结协作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注重工作效率,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各项活动。
5.5.3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团队有良好职业素质的。
5.5.4团队学习气氛浓厚,创新意识强,注意吸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并融会应用于工作中,有过硬业务水平的。
5.5.5消防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公司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
5.6年度杰出经理奖:具备以下条件四项者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
5.6.1工作认真积极,卓有成效,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含)以上的。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计划任务指标
5.6.2在工作中,锐意改革,积极创新,为公司创造明显效益的。
5.6.3部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制度一丝不苟,部门员工认同度高,团队凝聚力强。
5.6.4有高度的全局观念,与其他部门配合协调好。
5.6.5严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廉洁奉公。
5.7优秀员工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员工,可参加此奖项的评比。(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参加此奖项评比)
5.7.1完成工作指标,业务水平高,获得公司上下一致认同的。
5.7.2遵守职业道德和员工守则,目标考评优秀。
5.7.3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5.7.4团结同志,相互协作,且有团队精神和全局观念。
5.7.5厉行节约,维护公司利益。
6.0评选程序
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部门推荐评审组初评张榜公示群众评议
评审组审定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核准公布结果
7.0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除特殊贡献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评比:
7.1入司时间未满一年的。
7.2未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
7.3病事假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
7.4出现重大工作失误。
7.5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的。
8.0奖励标准
8.1荣誉员工奖:
8.1.1授予公司终生员工。
8.1.2公司为其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累计保费1万元)。
8.1.3受奖当年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外旅游一次(地点公司确定)。
8.1.4受奖当年晋升一级工资。
8.2总经理奖:
8.2.1奖金3000元。
8.2.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3特殊贡献奖:
8.3.1根据贡献额,酌情给予提成奖励。
8.3.2安排本人及配偶境内旅游(地点由公司确定)。
8.4服务工龄奖:
8.4.1晋升一级工资。
8.5年度杰出团队奖:
8.5.1每人奖励300元。
8.5.2带薪休假一周(5个工作日)。
8.6年度杰出经理奖:
8.6.1安排境内旅游一次(地点由公司确定)。
8.6.2安排与工作相关的带薪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内)
8.7优秀员工奖:
8.7.1奖金600元。此外,对自费参加物业相关专业培训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8.7.2获奖的员工和集体,除以上奖励之外,公司可根据事迹推荐其参加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红旗手,青年标兵,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9.0表彰形式
9.1在全年总结表彰会上授奖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9.2对于获得“荣誉员工奖”和“董事长奖”的员工,其事迹和照片将陈列于公司荣誉室。
9.3以“银河精英荣誉榜”的形式给予公开表彰。
10.0荣誉员工的解除
10.1荣誉员工是公司的终生员工,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解除其荣誉员工称号。
10.1.1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10.1.2贪污受贿,被举报查实的。
10.1.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导致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10.1.4纪律散漫,屡次违反员工守则被处罚,经教育仍无改进的。
10.2解除程序。
董事长办公室提出动议评审委员会复查张榜公示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持续蔓延,给工业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为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渡过难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跨越经济寒冬,转危为安,更需要企业坚持自身努力。省政府设立“企业管理创新奖”,就是对在企业管理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成效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这在*的企业管理史上是一个创举。首届“管理创新奖”的申报评选工作非常顺利,企业踊跃参选,最后从众多企业中鳞选出19户作为候选企业,参加专家答辩会,经过综合评审,确定3户企业获得“*企业管理创新金奖”,分别奖励奖金30万元;10户企业获得“*企业管理创新奖”,分别奖励奖金20万元。
获奖企业共涉及汽车、信息产业、机械加工制造、农产品加工、冶金、医药、轻工建材7个领域。会上宣读了表彰决定:获得本次企业管理创新奖金奖的企业是: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企业管理创新奖的企业是: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阿满食品有限公司、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
为了使管理创新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今年*将适时在“*企业管理创新金奖”获奖企业中召开现场会,让全省企业“树标找方向,对标看差距,达标上水平”,同时还要总结20个管理创新案例在全省进行推广,选择30户企业进行法人治理结构升级试点,使全省企业的管理水平逐步达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树立“百年老店”夯实地基。
*在贺辞中说,管理和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在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家要多听专家意见,反思管理模式,使企业的管理、治理有一个提高。省政府将坚持把这项活动举办下去,给企业搭建一个平台,让企业去学习、去探讨、去创新,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向更高层次推进。第一要树立新的管理理念。重点要树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观念,包括市场竞争、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观念;以人为本、以质取胜、开拓创新的观念;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争取最佳效益的观念;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依法经营的观念等等。第二要加快改革与管理的有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用工制度改革、管理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三项改革。企业改革的本质目的是探求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式。任何改革措施如果不能辅之以科学管理就无法取得应有的成效,改制只是搞活企业的前提条件,管理才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要把管理贯穿于改革、改制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第三要顺应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既要掌握传统有效的管理方式,又要掌握现代的管理方式,同时要顺应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企业要研究并掌握从科学管理到文化管理,从“硬件”管理到“软件”管理,从技术导向到顾客导向,实现企业管理的深刻变革。第四要练好内功,从严管理。要在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提高队伍素质等基础工作上下更大的功夫。科学设置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特点、高效运转的组织构架;创建以人为本、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管理综合效能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扎扎实实加强内部管理;大力推进管理现代化,把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企业管理方法运用到企业管理之中,不断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第五要加强对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省工信厅要在加强对全省企业管理创新的指导,省国资委要对国有出资企业进行指导,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企业管理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推进各类企业管理方式的创新,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特别是改制重组后的国有企业,企业经营层和广大员工都要把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快发展问题,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
第六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划预征土地或预留土地。在预留土地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预征、预留土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批准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方企业可以以其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营、合作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有关文书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支付出让金。
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其具体数额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开发程度、周围环境等条件以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尽量优惠的原则自行确定,但一般不低于征地、拆迁安置费以及为企业配套的公用设施费之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地下资源及埋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的年限,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续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到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还应按每年每平方米0.1?12元的标准向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计收,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建期间的期限,以施工执照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但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合营、合作者缴纳;租赁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者缴纳或由合同约定方缴纳。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供需变化加以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突破基数的30%。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途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方可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需要延期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外商投资企业获准临时用地,应当从获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与非临时用地相同。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预约用地。预约用地,须持依法取得的法人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约用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地块,并按该地块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预约金后,发给其土地使用预约证书。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预约期内正式使用土地后,预约金可以抵充出让金;因特殊原因没有批准立项的退还预约金;项目批准后,逾期不使用土地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用地,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外,还给予特别优惠:
(一)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按当地征地费标准的下限支付征地费用;其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还可给予征地费标准下限的20%的优惠,且可缓交,待有盈利时逐年偿还;
(二)治理荒山、荒坡、荒地和荒水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免缴征地费用和土地使用费;
(三)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后按标准的下限缴纳土地使用费;
(四)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的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交通、能源企业的,每年每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费不超过二元,并自投产之日起第一、二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至五年按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
(六)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其中外商投资额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开发当地政府规划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标、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决标、拍卖过程和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均应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预约用地、过户登记以及其他有关用地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在收文后十五日以内办理完毕或作出不能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预约用地申请的批准手续前,应当征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不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破坏土地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四)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连续2年不使用土地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合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法定方式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违者,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补办用地手续后,土地使用费标准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的上交办法和业务费的提取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省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举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除《江西省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走廊的规定》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1年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五、《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
为深入贯彻“强工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府下达我局2009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经局党委研究,特制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年引进内资100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50万美元。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各下属企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目标任务:各完成一个招商项目。
三、额度认定
以市认定的招商引资金额为准。
四、评定办法
1、分值评定。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科室和各企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值为10分。完成任务数的得10分,每超过任务数1倍的加2分。
2、单个项目由多个科室、企业、单位共同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2个;1000万元—1500万元引荐单位不超过3个;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荐单位不超过4个。
五、认定标准
1、工业项目属新增工业用地的,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并经项目预审,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含100元)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评定,利用闲置厂房、土地和原有企业引进市外资增资扩股的项目(必须有市外的新增股东)当年度完成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2、农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
3、第三产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列入评定,其中房地产项目外资部分列入评定。
4、对原有企业进行转让的,所转让的固定资产按50%折算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00%计算。
六、奖励办法
1、完成任务奖。完成任务的科室、企业,全体科室人员、企业班子成员年终各奖励800元。
2、招商引资奖。对引进内资的个人,按引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外资以1:10比例折算成内资计奖)。
本办法由局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一)扶持奖励重点:
(1)药材产业;(2)畜禽水产养殖;(3)马铃薯产业;(4)瓜菜产业;(5)林果产业;(6)蚕豆产业;(7)产品加工营销;(8)农产品物流业;(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品牌农业。
(二)扶持奖励对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营销经纪人、乡、村和个人。
二、扶持奖励办法
(一)药材产业
1、以乡为单位,大力发展中药材产业,当年中药材种植面积占全乡面积的65%以上,人均中药材种植达1亩以上且科技运用水平高、各类组织健全的乡镇,奖励乡镇1万元,并授予“中药材种植基地乡”荣誉称号。
2、以村或数村为单位,对于集中连片新建500亩以上中药材规范化无公害种植丰产栽培基地的,奖励村社2000元,奖励乡镇1000元,并授予“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先进村”荣誉称号,对帮扶部门授予“先进帮扶单位”荣誉称号。
3、以村或数村为单位,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地膜覆盖等),集中连片新建200亩以上中药材规范化无公害种植基地的,一次性奖励村社3000元,奖励乡镇2000元。
4、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50亩以上,集中发展中药材种植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奖励3000元;在1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
5、对于引进试验、成功推广10亩以上药材新品种种植的农户,奖励个人1000元,村社2000元,乡镇3000元。
(二)畜禽水产养殖
1、对集中连片种草在20亩以上的农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以村为单位,对集中连片种草在500亩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或村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乡镇1000元。
2、对规模养殖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存栏基础母牛在10头以上(标准化圈舍40㎡以上)。②基础母羊在50只以上(完成标准化圈舍建设的)。③基础母猪在30头以上(完成规范化圈舍建设)。④池塘养鱼水面10亩(坑底、坑侧面、坑边围堰整治、全面硬化处理、并投入鱼苗)以上。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授予“养殖大户”荣誉称号。
3、对年存栏蛋鸡1万只以上或年产蛋200吨以上;年出栏肉鸡3万只以上;年饲养奶牛30头以上;年饲养(繁殖)良种仔猪1000头以上;孵化推广商品鸡苗10万羽以上或商品鸭(鹅)5万羽以上的种畜禽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授予个人“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4、以村为单位,鼓励支持发展规模养殖村或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养殖户或建设标准化圈舍的养殖农户占总农户比例达60%以上的,除给村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外,乡镇一次性奖励8000元,给养殖户每户补助建圈材料费500元,并对帮扶部门授予“先进帮扶单位”荣誉称号。
5、以村为单位,养蜂在10箱以上的农户占总农户的60%以上并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视为养蜂专业村,一次性奖励合作经济组织3000元,乡镇1000元,并授予“养蜂专业村”荣誉称号;对当年新发展养蜂在50箱以上的规模养殖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授予“养殖大户”荣誉称号。
6、对成功引进、示范、推广名优特养殖品种的企业或养殖户,经考核验收形成规模的可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的引种补助。
7、鼓励农户大力养猪,凡从事母猪饲养的,每头财政补贴100元,并对能繁母猪实行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48元(农户承担12元),母猪因非人为因素死亡的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1000元。
8、积极探索建立耕牛(肉牛、奶牛)保险机制。对追回盗牛在10头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奖励2000元;对成功侦破偷牛盗牛(5头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马铃薯产业
1、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50亩以上,集中发展马铃薯种植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奖励3000元,在1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
2、以村为单位,当年新建200亩以上良繁基地的,奖励村社或合作经济组织500元,乡镇1000元。
3、以村或数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新建500亩以上马铃薯规范化种植丰产栽培基地的,奖励村社或合作经济组织500元,乡镇1000元;对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地面覆盖、坑种垄作等),集中连片发展马铃薯种植在200亩以上的村社,一次性奖励村社1000元,乡镇2000元。
4、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向瑞丰洋芋淀粉厂缴售洋芋在5万斤以上的单位或合作经济组织,奖励2000元,20万斤以上奖励5000元。
5、对新建良种贮藏窑在50万斤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领办人1万元。
6、对自筹资金进行马铃薯新品种培育并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优先评定职称。
(四)瓜菜产业(包括食用菌)
1、对于集中连片新建蔬菜塑料大棚20座以上的村(0.3亩以上算1座,不足0.3亩的可折合计算),由科技人员进行全面技术指导,一次性奖励村社1000元,乡镇2000元,每座棚奖励农户500元;每建一座日光温室(0.5亩算一座)奖励农户3000元;集中连片新建30座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村社3000元,乡镇5000元,对帮扶部门可授予“先进帮扶单位”荣誉称号。
2、对在易地搬迁、灾后重建点引导组织农民集中连片发展蔬菜在100亩以上的乡村,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3000元;组织发展食用菌大棚(没棚按0.5亩计)在3座以上的乡村,可一次性奖励乡镇5000元。
3、对于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流转在50亩以上,集中连片发展无公害蔬菜栽培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奖励3000元;在100亩以上的奖励5000元;对于引导群众集中连片新发展无公害蔬菜(包括复种)栽培在200亩以上的,奖励村社或合作经济组织1000元,乡镇2000元,并授予“蔬菜专业村”荣誉称号。
4、对当年新发展食用菌大棚(每棚按0.5亩计)且推广科学种植模式的种植户,每座棚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集中连片新建5座以上的食用菌种植户,可授予“食用菌种植大户”荣誉称号。
5、对自建果蔬专业冷库(250吨以上),推进特色农产品反季节销售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对自建温室实验并成功驯化山野菜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林果产业
1、在荒山荒坡、河滩地、闲散地连片开发种植花椒、核桃、苹果、石榴、柿子等林果产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经营权可以继承转让。
2、在易地搬迁、灾后重建点组织农民集中连片发展经济林果(花椒、核桃、油橄榄等)在100亩以上且成活率达85%以上的个人或乡村,一次性奖励个人或乡村5000元。
3、对当年新发展5500—11000株、11000株以上的花椒种植大户,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对于集中连片栽植规模达33000株以上、80%的农户栽植花椒的专业村,可一次性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8000元,并授予“花椒大户”和“花椒专业村”荣誉称号。
4、对当年集中连片新发展55万株以上花椒种植基地的村社,可一次性奖励村社1万元,乡镇2万元。
5、对于集中连片新发展花椒、核桃产业的,由林业局负责提供苗木,形成规模的由林业局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在适宜区集中栽植优质核桃嫁接苗1000亩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村社1000元,乡镇3000元。
6、对当年集中连片新栽植优质核桃5000亩以上的村社,可一次性奖励村社5000元,乡镇1万元。
7、对于集中连片栽植油橄榄在1000—2000亩、2000亩以上或其它优质林果200亩以上,成活率在85%以上的村社或企业,可一次性分别奖励村社或企业2000元、5000元。
(六)蚕豆产业
1、以村或数村为单位,对于集中连片新建500亩以上蚕豆规模化种植丰产栽培基地的,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1000元。
2、对组织引进优良品种且成功推广在200亩以上蚕豆示范基地的乡村,奖励村社2000元,乡镇1000元。
(七)农产品加工营销
1、城关镇、镇当年新办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其他乡镇新办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乡镇5000元。
2、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
3、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获得高新技术专利证书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全县评出的中药材加工大户(成品在50万公斤以上)、销售大户(成品在100万公斤以上),分别奖励5000元(以实际纳税为准)。
5、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土地税收等政策按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执行。
6、对年加工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会计制度完善、帐目健全、会计人员有资格证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副产品(原材料)可按10%抵扣进项税。
7、年度评为市级重点农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的,奖励3万元;评为省级的奖励5万元;评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
8、对县内超市设柜位或市内超市设柜位年度销售本县特色农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的营销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年销售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以实际纳税为准)
9、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贷款,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融部门对于加工企业要积极开展评级授信,对种植户或养殖户和特色产业开发给予贷款支持,县政府视其规模给予贷款贴息。
10、在县境内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县政府确认后,除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凡与农户落实订单农业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对企业取得自营出口权,年度内实现出口本县农产品达20万美元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3万元;出口达50万美元以上的,可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国家海关统计为准)
12、鼓励县内外企业,投资开发我县的蜂蜜产品,每开发一样产品奖励2000元。
(八)农产品物流业
1、自筹资金在县境新建功能齐全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授予“市场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在市场内建设农产品节能保鲜库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业主1万元。
3、对在市场内安装农业信息设施、实行电子商务的单位(营销组织或个人,视其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的,一律免收登记费,要引导种植、养殖和购销加工农副产品的专业大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发展“执照农民”,使农民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2、对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新成立经考核运行正常,成效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2000元,并授予“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
4、对引导组织农民当年新发展县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8个以上且成效明显的职能部门,奖励3000元,每组织认定1个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2000元。
5、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建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可视其规模,县财政部分或全额贴息扶持。
6、对当年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村社,可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开展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或村社,可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品牌农业
1、鼓励引导企业或营销组织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评选活动,对在国家、省级组织开展的综合型农博会评选中获得金奖的参评单位或营销组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银奖的奖励2万元、1万元;获优质奖的奖励1万元、0.5万元;对在国家、省级、地级政府或部门组织开展的单项农产品评比中获得金奖的参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优质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分别给予创牌者1万元、1万元、0.8万元、1万元奖励。
3、对获得GAP认证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乡镇1万元;对获得GMP认证、QS质量认证的龙头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
4、对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每申请获得一件农产品注册商标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凡龙头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每个奖励5万元;获省级著名商标,每个奖励3万元;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3万元。
三、扶持奖励对象的考核与评定
1、要求:根据本扶持奖励办法由农办切实抓好各产业开发的督查和协调工作,相关单位制订出台本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农牧局制定药材产业、畜禽水产养殖、马铃薯产业、蔬菜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科技局制定食用菌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林业局制定林果产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经委制定农产品加工营销、物流业和品牌农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乡企局制定分管企业的加工营销和品牌农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考核细则。有关单位要根据扶持奖励办法考核细则和农业特色产业的年度实施规模,提前谋划,为表彰奖励做好准备。
2、申报:各乡镇或企业根据本扶持奖励办法,对本乡镇当年拟发展各类产业且能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于当年3月30日前进行申报备案,认真填写农业特色产业开发申报备案表,向农牧局申报药材产业、畜禽水产养殖、马铃薯产业、蔬菜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奖励对象,向科技局申报食用菌产业奖励对象,向经委或乡企局申报农产品加工营销、物流业或品牌农业奖励对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考核细则和申报备案表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企业、田间地头实地查验,严格把关,各负其责,反复调查核实,以正式文件将奖励的初步意见按时上报县农业办公室。
3、审核:由农办负责牵头,组织财政、农牧、扶贫、林业、科技、经委、乡企等有关部门适时复查验收,根据实际复查情况确定扶持奖励对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条设工业招商奖、项目建设奖、企业技术改造奖、目标奖、税收贡献奖、上市奖、新进规模企业奖、企业技术创新奖、节能降耗奖等9个奖项。
工业招商奖: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水电站、矿产开采)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引资个人进行奖励。其中: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0.5%奖励;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4%奖励。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工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20%奖励给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企业,奖金最高不超过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建设奖: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1亿元以上且按期按质竣工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分别奖励项目业主3万元、5万元、10万元。
企业技术改造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的部分,按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80%对企业进行补助或贴息。贴息期以实际贷款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限额30万元。
目标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万元(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上不予奖励)。
税收贡献奖:年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按增长数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
上市奖: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总部在芷江注册、由在芷江注册的公司控股的新上市工业企业奖励200万元。
新进规模企业奖:每净增1户规模企业奖励1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对新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企业节能降耗奖:对企业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25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对企业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分别申报省、国家节能奖励)。
第三条申报和奖励。拟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属县级奖励的部分,由县财政列支。对符合《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规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奖励。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范围为全县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对象为企业法人。
一、奖励对象
(一)全市各类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及其外经贸部门。
(三)为外贸出口提供服务的市级各涉外管理部门。
二、奖励项目
(一)出口增量奖
1、企业当年出口(海关统计,下同)比上年增长,视其贡献率大小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奖励。
2、企业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增量在前五名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各2万元人民币奖励。
3、鼓励县(市)区、市开发区引进、兴办外向型或出口型企业。县(市)区、市开发区完成当年出口任务且增量在前三名
的,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1、优化出口贸易结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比上年增长,按其增长数每5美元另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0.01元人民币。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企业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上年增长,按其增长数每5美元另奖励主要负责人0.01元人民币。
(三)出口规模奖
企业完成当年出口任务,出口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至8000万美元(含8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支持出口奖
市级各涉外管理部门经常深入企业、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出口的良好环境、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为构建我市外贸出口“绿色通道”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全市出口企业评选五个部门为支持外贸出口先进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表彰,并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资金来源
促进出口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
一、2013年全镇经济发展目标
全年GDP完成62438万元,比上年增长17.24%;固定资产投资达60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8.2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142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21.35%;招商引资国内市外到位资金68354万元;比上年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9054万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达8682元。
二、具体任务分解
(一)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新建2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力争新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商贸、物流及其他企业保证个数和税收在上年基础上总额不减,物流企业新增吨位达500吨以上。
(四)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确保完成2000万元。
(五)招商引资市外到位资金超任务30%以上。
(六)全面完成南山温泉及配套项目本年度建设任务,达到计划形象进度。
(七)新引进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1个。
(八)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2个。
(九)全面启动旧城改造,新开工商品房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三、措施办法
(一)调整充实镇经济工作领导组及领导组办公室人员。(名单见附表1)
(二)继续实施领导和部门联系企业项目制度(联系企业人员名单见附表2)
(三)联系企业项目领导及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工作协调,每月不少于2~3次到所联系的企业,随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尽最大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企业预计目标完成。
(四)确保所需的工作经费。
(五)积极协调服务,确保企业发展的要素保障,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六)为提高村级组织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通过村级组织或个人引资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加30分;配合服务完成工业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加20分,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30分。
(七)根据不同的引资企业,“一事一议”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八)制定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市红十字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积极开展备灾、救灾、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卫生救护培训、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志愿服务等多项人道主义工作,市红十字会将长期接受社团和个人的捐赠。同时,为了表彰奖励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和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最近,台山红十字会制定《台山市红十字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以表彰有功之人士和社团。
该办法根据捐赠数量颁发台山市红十字勋章奖、红十字博爱金奖、银奖,红十字博爱金星、银星、铜星等奖项。其中,单位或企业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个人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授予“台山市红十字勋章奖”;单位或企业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授予“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金奖”;单位或企业捐款3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个人捐款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者,授予“台山市红十字博爱银奖”。以上奖项除举行捐赠仪式,获聘任荣誉会长外,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同时,对单位企业、个人捐款从2千元人民币至10万元以下的均设有红十字博爱金星、银星、铜星奖。对单位、企业、个人捐赠物资,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志愿者服务等等也设有相应的奖励办法。
台山市红十字会是专门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所募集的款项和物资将全部用于台山市的慈善事业上,救助需帮助的人。目前台山仍有921个因病或残疾至贫的特困户、415个孤儿、1041户五保户,平时还有许多患白血病、心脏病、各类癌症等重大病患者以及因各种突发事故致病致残而无钱医治的特困户到该会求助。为了救助台山非常有需要的特困人士,台山市红十字会专为有爱心、乐意做善事的各企业、单位、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搭建奉献爱心的平台,长期接受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捐赠。
为了便于热心社团和各界人士了解及捐赠,该会特设有捐赠、招募、救助、无偿献血热线电话和开户银行帐号。电话:0086-750-5523456,5517633;捐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台山支行,户名:广东省台山市红十字会,国外捐款帐号为891659421308093001。国内捐款帐号:户名:台山市红十字会,开户银行:台山市城区农村信用社桥湖分社,帐号:6858926610025855329012广东省台山市红十字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