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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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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第1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一、年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中心推进HSE管理体系,深入落实各级HSE责任制,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管理理念,使健康、安全与环保工作成为中心全体员工的一种内在的自觉行动。我们做到重大伤亡事故为0,活动责任事故为0,安保责任事故为0,火灾责任事故为0,车辆责任事故为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0; 员工健康体检率100%、建档覆盖率100%;领导现场安全检查审核执行率100%;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整改率100%等。

二、年度行为观察卡统计:

发放各单位数量**张,回收**张有效卡,录入公司系统**张,完成率为100%。各单位按照责任书下达的指标**张/人,完成情况如下表:

三、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年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服务基层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中心安全服务稳定局面。全年做到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完成隐患排查的分析和跟踪,达到根源治理隐患的要求;

全年排查隐患**个,治理隐患**个,整改率100%。**年主要隐患整改费用投入**万元。主要包括*****等。

四、进一步完善HSE管理体系,推行持续改进工作。针对中心管理特点,开展企业达标、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工作;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而提高服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全面做好安全管理、班组建设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五、节能减排情况

******公司**年总用电量为**度,比去年节约**度,**年用水量**吨,比去年节约**吨。

六、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

结合中心“**年度HSE管理目标和控制指标”的内容,深入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活动场所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电器安全、设备安全的专项整治,**年我们针对中心所辖的各类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等各个环节,突出重点,对主要设备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及时整改。

**年中心组织大型活动** 次;共计**人次。在每次的大型活动时安全主管人员要提前对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对存在的问题与承办单位及时沟通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了活动的顺利进行。

3、编写各类大小活动应急预案**份,其中大型预案** 份。通过应急演练、管理培训等方式,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以及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全年安全无事故;

4、设备管理

截止到**底,我中心共有设备**台/套,资产原值**万元(含房产)其中主要设备**台/套。针对一些任务量不饱满的闲置设备,进行合理分配,尽全力降低设备的闲置率。

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运行。

为切实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技能素质,培养和造就骨干人才。

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定人、定岗”的原则,针对性的建立设备管理档案,设备的完好率达到95%以上,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年事故为零。

七、合同采办管理

1、合同采办情况

全年采办共***份。采办金额 ***万元,预算金额*** 万元,节约*** 万元,采办节约率为***%。采办项目费用全部控制在预算费用之内,且实现了采办费用的有效控制,节约了采办费用。

工程类采办合同***份,金额为***万元,占采办合同总金额的***%;服务类采办合同**份,金额为**万元,占采办合同总金额的**%;物资类采办合同**份,金额为 **万元,占采办合同总金额的**%;

2、供应商管理

签订的**份合同共涉及工程、服务、物资类供应商**家,均为******公司合格供应商库中的合格供应商。目前在管供应商**家。***年底按照合同内容和使用部门对供应商进行了年度评价,并根据打分情况进行了排名,所有参加测评的供应商均良好,没有不合格。

八、班组建设

***年*个五好标杆班组,*个五好班组,全年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班组建设工作,以创“五好”班组为抓手,实现班组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提高中心班组建设达标率和评优率。

九、**年工作计划

1、生产建设计划

严格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年上报投资计划共**项,目前已批示**项,为***改造、***改造。

第2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通信工程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是通信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人们在通信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目前,在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要求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要求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企业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全面做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通信领域正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时期,通信工程建设全面开花,在一些从事通信建设的企业中,只重效益不顾安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安全生产上投入远远不够,经常发生电路阻断、人员伤亡的事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也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带来伤害。铁的事实告诫和警示我们,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设各方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所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含义

所谓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对通信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等。

2 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意义

2.1 有利于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 通过实施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够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形成了施工企业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督和政府对安全监管,从而保证通信建设市场领域的安全生产。

2.2 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通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监理单位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从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2.3 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发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监理单位的参与,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

2.4 有利于实现通信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了通信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和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

3.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包括《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3.2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3 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包括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建设合同。

4 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

4.1 设计单位要在预算中列支安全生产费,建设单位要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费及时划拨给施工单位。

4.2 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监理单位要认真编写《安全监理细则》。

4.4 工程管理各方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安全重点部位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4.5 通信建设工程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即通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6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5 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内容

5.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常抓不懈,形成责任制,层层落实,并且每年都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交纳一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生产部门经理作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全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控,每个工程项目都要设立专职安全员,对工程安全重要部位要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5.2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辨识潜在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目标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做到有奖有罚。

施工项目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编写《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查找事故隐患,确定安全生产具体目标,指派专职安全员,要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进行检查,尤其是安全关键部位的防护措施。

5.3 重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技术水平 对员工进行定期教育考核,将通信工程建设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员工培训、考核内容之一,保证所用员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因此,培训工作不能走过场,一定要强化细节,坚持不懈。尤其是新员工的岗前培训,一定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放在第一位。

5.4 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设施重视不够,通信工程建设安全资金投入不足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安全设施、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是安全控制的基础。无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有无单独列支安全生产费,施工单位都不能在施工中减少或不投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齐全,而且必须要投入使用。

5.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防范,重点落实 通信施工企业各级安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现场安全员要经常性检查工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部门的安全负责人要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当天工作中的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重点部位,要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随机对各个施工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对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要专项检查,并跟踪监控,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转贴于

5.6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各种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人身伤亡、通信阻断、交通事故、消防等,并定期进行演练,储备各种应急救援物资、机具、仪表、人员、车辆等,并及时检查更新,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向有关各方报告事故情况,切不可瞒报不报。

综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企业应大力提倡和弘扬安全生产的决心和信心,有完善细致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措施,切实实施安全生产的奖励,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第3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一、新的〈监理规范〉有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一加一减一升一缩。

具体的内容就是把安全管理的职责加到了监理人员的头上,减少了对监理部注册监理工程师个数的要求,提升了总监负责的地位,把监理工作的范围缩减小到仅仅是施工阶段。

第二个特点,那就是在减轻监理的法律责任方面妙有伏笔。

比如,在原材料进场的环节上,老规范写的是"监理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关材料",现在改为"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报送相关材料"。这些伏笔埋得很巧妙,如果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监理就不是第一负责人。

老规范原来写的是监理要“对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现在改为“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理的额外工作量,以便集中精力更好地把工程质量关。

老规范规定,监理部要对施工单位"检查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现在改为"检查计量设备的检定报告 "。按老规范监理要做的事很多,并且是力所不能及的。比如对全站仪的检查,监理有这个手段吗?即使有手段,你有法定的资格吗?

现在的规定很实事求是,这些设备要拿到有资质的单位那里去检查。作为现场监理,只是对施工单位的这个工作进行督促,并从他们那里索取检查合格的复印件就行了。

类似这样的修改还有多处,新的监理规范真是改得好。

二、监理的准确定位

《监理规范》的修改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2003年住建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第14条就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到了监理的头上。而原来的《监理规定》和《监理规范》都没有说及这个事,安全工作到底该如何具体搞?需要说清楚。所以,从2004年就开始对老的《监理规范》进行修改,经过漫长的8年的不断修改,现在才算是把监理的这个新的工作内容说清楚了。

监理的定位写在《术语》这一节。它的原文是: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只是一种服务活动,监理单位不直接参与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监理工作的前提是签订监理合同,监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监理的工作范围还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另外加了一条,就是要履行安全的法定职责。

这样看来,说监理的工作内容是四控两管一协调或三控三管一协调,都是不对的。

三、关于安全工作

我们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挑起安全这个担子。如何挑?《监理规范》就说了四点:

1)监理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查他们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的运行,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查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

3)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施工单位不服就递交监理报告。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一处授予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权。监理要履行安全职责仅仅来自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它的规定,我认为监理做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这一步,就算尽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对施工单位的各种处罚,那是政府的事。监理只有在没有制止施工单位违作业,又不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才能被追责。以前出现的已经向政府报告了还被追责的事,是非常不公平的。

《监理规范》是对监理人员行为进行规范,该做什么事?做到程度?我们要百分之百的遵守。不作为和过作为都是违规行为。

有的主管部门把他们自己的职责推给监理是不对的。《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员要“查施工机械的验收手续”,而有的主管部门却叫监理去验收施工机械,这就是不合理的要求。他们这样做是没有法规依据的,监理人员应该坚决抵制。

四、关于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监理规范》再次重申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是现场的监理的三种方法。

对旁站《术语》一节是这样定义的:“旁站: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也就是说,旁站是施工质量监督的一种方法,旁站的地方只有两个,一个是关键部位,一个关键工序。至于哪些是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住建部的《旁站监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旁站适于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能无限的扩大。

对于平行检验内容,《监理规范》也规定了这些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能去搞。非要搞的话,也属于违规行为。

《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在巡视中该做什么事也是规定得很具体,那就是四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有些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监理人员对安全进行旁站,并且还要记旁站记录,那没有法规依据的。《监理规范》对《监理日志》很重视,要求记录者必须是监理工程师,对记录的具体内容也有详细的要求,安全巡视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我们要讲法治,长官意志不能取代《监理规范》!

五、关于安全工作的份量

第4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项目 监理 安全管理

1、监理单位与监理的安全责任与目标

1.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般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根据《安全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2监理人员的安全目标

为达到确保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工程竣工后的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结构、功能使用安全之目标,监理从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包括:(1)按《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审阅工程设计图纸、文件,检查技术措施。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功能使用安全、施工操作安全;(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3)对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运作方法的落实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达到处处落实、件件可靠;(4)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2、工程项目监理中安全管理的内容

加强安全管理是做好整体的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时,应认真贯彻、深入领会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并将安全管理付之实施。全面做好各专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包括:脚手架安全监理、基坑支护安全监理、模板工程安全监理、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全监理、外用电梯安全监理等工作。

3、工程项目监理中的安全管理的措施

3.1搞好施工安全技术操作核查

施工现场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核查:(1)施工现场在执行中,是否按监理审批过的“总平面布置图”上各临设的安全间距与隔离措施等;(2)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与“围挡作业”和“六防”(防火、防水、防雷、防震、防洪、防风)与卫生设施达标与否;(3)作业区、施工区、库料区和脚手架是否已按规定远离了高低压电力网路和危害作业场所,并满足规定的最小间距;(4)对一切施工安全设施,必须按审批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检查和验收,达标方可使用;(5)现场的洞、坑、沟、高处临边和高危作业区等,要求必须有安全设防、安全标志、闪红灯警示等,安全通道应畅通明亮;(6)要求坑、槽施工应有全面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规章,其料堆、机械与坑、槽边须按各种参数进行计算确定,保持可靠距离;

3.2积极检查施工设施与设备的安全措施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施工设施与设备的安全措施:(1)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内容;(2)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3)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4)对“三宝”(安全帽、安定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5)检查施工用电: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工作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零保护;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6)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 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7)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8)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9)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3.3认清和落实好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财政开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客观、公平地执行监理任务。

4、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安全生产是体现人本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建议:(1)认真研究国际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2)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3)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4)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5) “四控制”的提法是错误的;(6)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项目中胡各个参与方应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既不能无视《安全条例》的规定,也不应曲解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第5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 土木工程、监理、安全、控制。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of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progress and investment.Safety supervision was included in the supervision of control range.Supervision in the success of the "control" at the same time, it is important to proper safety supervision.I combine the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experience, to talk about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points,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 Words: civil engineering; The supervision; Security; The gripe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14(2012)08(中旬)

工程概况:

同科.汇丰国际二期D区由D1#、D2#、D16#~D18#楼及2#商业组成,其中D1#、D2#楼均为26F+1层,D16#~D18#楼均为28+1层,总建筑面积为139573m2,外架使用悬挑式脚手架。

一、安全监理工作特点:

安全监理推广时间不长,总体上来说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过程中,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也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深化。

要对安全监理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可以从其特点上来分析,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

(一)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特点之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监理的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上,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 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一般包括项目的环境、规模、承包方式、管理模式、危害性较大工程情况等),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不光是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员,而是所有的监理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和工作)。

2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

2、专业工程师的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得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方案组织施工,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违规施工。

3指导监理员做好关键部位的检查。

3、安全员的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

2关注所管专业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2核查安全设施、起重机械验收手续。

3参加和组织各种安全检查。

4负责安全监理资料。

综上所述,可以粗略地反映出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从监理单位到项目监理机构,从总监理工程师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由于从业人员资历、能力不同,承担什么职责,承担多少职责,要设几个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这都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条例》规定的监理职责,结合工程及项目监理机构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是项目监理机构正常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有一健全的责任体系是安全监理的第一个特点。

(二)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特点二)

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实质上与监理的三方面责任有关,即法律责任,合同责任和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责任。目前,规定监理安全责任的最高法规是《条例》,在《条例》第十四条中监理工作内容也是很明确的,至少可以反映出不是涉及全部施工安全工作。这一点上,各方面的认识差异是很大的,有的监督部门认为,安全监理什么都要管,那显然是不对的。施工单位有施工单位的责任,有其必要要做好的工作。监理有监理的责任,有其必须要做好的工作。从《条例》要求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抓住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就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就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建设部248号文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中,尽管涉及的面比《条例》广,但工作深度要求不一样,比如对施工起重机械的核查,强调的是验收手续,而不是机械性能。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还涉及合同责任。如果在业主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写上了法规和建设部248号文中未明确的工作内容,监理又不据理力争,认可了这个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这也是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的。

总之,安全监理特点之二,就在于工作内容有特指,有依据,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安全监理对所有施工安全工作都要管理。

(三)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特点之三)

《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要求监理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需提出、停工、报告,在施工方案审核和实施过程中,强调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例》没有要求监理单位去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去主动排除隐患。因为已经非常明确了这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所以,安全监理的特点也应在安全监理方法和手段上得到体现。

第6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7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变化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技术的不断应用,在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理时原来的规范由于不能满足现如今的需求已经发生了改变。为了刚好的进行工程监理我们需要对其变化进行学习。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定位不能宥于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脱离客观实际,应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前瞻性的观点。在充分总结和检讨工程监理16 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给予准确定位。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部分工程监理拓展到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具体体现在:进场审查合同计划。依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场后必须首先向工程师递交合同执行计划即合同基线计划,报工程师审批。该计划经过工程师批准后就是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施工过程修改计划。一般是在施工后3 个月左右,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出现的提前或延误,利用国际通用的P3 软件对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现场监督跟踪计划。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都随时协商,落实当日的计划进度;每l~2周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召开一次例会,对现场每天的资源配备和工程完成情况作相应的检查和记录,由承包商和工程师现场会签,再及时输入计算机内,建立数据库进行汇总分析;并对进度进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

2.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工程师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监理,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验-狠抓关键部位,确保重点质量;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严格工程验收,确保缺陷处理质量。小浪底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小浪底咨询公司是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承包商进场、车间图审查、施工措施、施工过程监控、原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处理与分析是指导施工监理和处理合同索赔的必需资料。在信息搜集方面,有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认的进场资源记录,材料检查、检验记录,现场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工程师指示,质量缺陷记录等;工程师方面的现场值班记录,工程师周报、月报等。

三、新、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变化

1.规范中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将术语从原来的19 个增加到24 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 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增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和要求。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3.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新修定的规范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 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内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整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4.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5.修改了一些不够协调一致的内容,例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变化

1.行业管理模式变化。试行办法对企业采取部门、地方双重管理:新规定对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即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企业与政府部门彻底分离已成必然,以往的直属企业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定使行业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新企业等级变化。试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监理企业两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申请核定等级;新规定要求,新设立的监理企业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显然,两年内不核定等级,使l临时级的企业可干各类工程,这样容易造成监理市场混乱,增加管理的难度。新规定要求企业从最低等级做起避免了上述问题,加强了管理的渐进性。

3.企业等级晋升时限变化。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核定时可申请升级;新规定实行年检制度,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力度,明确了企业晋级的条件,缩短了企业晋级的时间。

4.企业人员要求变化。以甲级企业为例,试行办法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少于50人,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新规定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者不少于25人,企业领导应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新规定注重对人员的注册和经历的要求,淡化对人员职称的要求。这一变化将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监理业务范围变化。试行办法把工程类别分为1 7类;新规定分为14类。新规定的工程分类保证了与设计、施工行业的分类基本一致。

6.资质审查内容变化。试行办法中主要审查企业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监理业绩等;新规定不仅审查前述的硬指标,还增加了8条市场行为指标作为审查标准。新规定通过年审时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不仅加强了对企业的全面监督管理,而且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理市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个变化,将促进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早日诞生。

7.资质审查时限变化。试行办法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无明确的时间限制;新规定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新规定不仅对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具体。从而保证了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8.资质年检结论变化。试行办法的年检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新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规定增大了管理的弹性,使企业有了较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9.资质审批责任变化。试行办法没有明确指出行政审批部门要承担审批责任;新规定明确指出行政审批要承担相关的审批责任。新规定提高了对管理部门工作质量的要求,强化了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责任。

10.违规处罚的变化。试行办法对违规处罚缺少定量的标准;新规定对违规处罚均有准确的定量标准。现行的不少规范、标准,由于缺少定量的违规处罚尺度,造成处罚困难,管理随意,市场无序。新规定中,明确了处罚尺度,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具体地解决了前述问题。

五、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不变的事情,任何事物都在进行变化,只有适应变化才能够更好地生存。通过对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学习,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适应规范的变化,更好地进行生存。

参考文献

[1]吕君萍,于祥海,缪玉国 浅析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5期-

第8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建设项目 责任

1.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例如: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方案存在错误,监理也进行了审核,但未发现问题,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在检查和巡视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此隐患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或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违反监理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例如: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进行审查,就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又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科学监理,做事周到,该阻止的要阻止,该报告的要报告。

(5 )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承担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行为仍不能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2.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误区

一方面是针对目前工程项目中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过分强调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有的承包商认为监理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甚至是自己的对立面,使监理人员具有成为安全员的倾向。只要出现安全事故,首先找监理单位,甚至于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就得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显然夸大了监理的安全责任。

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出现了将“ 安全监理制度”引入工程建设监理目标控制的观点,即将建设监理目标管理的“ 三控制”改为“ 四控制”,在原“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加上“ 安全控制”。首先我们肯定的是行业内重视并明确监理安全责任是一件好事,但绝不能乱加责任给监理。《建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实施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投资、质量及进度。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既不能任意缩小监理的工作内容,也不能随意夸大。

3.法律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3.1 建筑施工企业是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

我们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是工程建设各方中,谁是承担安全责任的主体。《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得出,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符合“ 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3.2 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4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中的五个“ 应当”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职责,我们从十四条第一款中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另外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当监理违反上述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在《条例》中亦有说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本条从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行政,刑事及民事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四个“ 未”字充分说明了由于监理工作未尽职、不作为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⑴《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那么是否说只要监理人员审核了项目,就不应承担责任?若监理人员审核了项目而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深度应达到怎样的深度才可以免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际上,对监理人员的专业审查深度界定有较大难度,在这里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监理人员可能认真负责地审核了项目,但由于受到自身能力水平,知识经验所限并未发现全部或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而此安全隐患最终引发了安全事故,那么是否该追究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呢;若监理人员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对本该发现的安全隐患借口说没发现,如果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就不承担责任的话,那就会让某些责任心差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但反过来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又该如何界定呢?是否可以说只要监理人员没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就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呢?可以说监理人员应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发现时才承担责任,但这个“ 应当”的限度该怎样界定?法律条文中并无确切说明,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可以明确的是,若监理人员没有发现明显的安全事故隐患,而这些隐患最终酿成安全事故的话,应当承担安全责任。

⑵我们将第一点进一步深入,安全事故隐患不一定会造成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的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只有当监理单位的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⑶目前我国的监理取费问题值得关注,而安全措施费又不是竞标费用。监理在承担一定安全责任的同时又没有被赋予相应利益,使得监理的执业风险增大。因此建议把监理的安全措施费也包含在竞标费用中,按总投资计算或双方协商,将其作为专项费用。

5 结束语

第9篇:安全生产管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房屋施工;安全监理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背景

房屋施工的监理属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一部分,通常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目前较为通用的解释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房屋施工的安全监理涉及的主体多而复杂,工作量大、程序多,但是目标十分的明确 - - 即施工的安全。

2.当前房屋施工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制度层面来看,存在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现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些还有相互抵触的情况,不利于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其次从参与房屋施工的各主体来看,各方主体对安全监理的重视和认识还远远不够,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增加了不少困难;再次从监理队伍本身来看,也亟待优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人才的素质,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权责分配不平衡,具体表现在《安全条例》仅对监理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作了规定,而没有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这就导致了工地上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首当其冲,成了第一个被追责的单位,更有甚者,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被暂扣起来。这样做,首先将影响监理单位的经营生产,而更大的弊端在于把安全监理的责任极大地转嫁到监理公司,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肯定是安全监理的工作不到位导致的,而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反倒弱化了。这种错误的追责倾向及其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本身并无执行力、只有监督建议权利的限制,使他们的工作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不利于安全监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仍然存在,使当前的安全监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多年来,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普遍强调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与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重视还是不够的。许多的建设单位还不能认同目前实行的安全监理制度,而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对工程进度或造价等的影响对安全问题不积极落实整改,对安全隐患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频发的房屋施工安全事故很多都是可以提前杜绝的,可以使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时,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轻视,对安全监理的意见的忽视,再加上当前监理单位客观上缺乏执行能力,或者主观上缺乏职业道德,顾忌自己业务的发展,而对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十分宽容,倒向建设、施工单位,导致目前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在不少工程项目中流于形式,难以履行本职,真正起到促进和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作用。

监理人才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理市场秩序混乱。科学技术因为对建筑业各种现象的深入观察,对其规律的准确把握,能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各种技术的运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包括预先进行危险性分析、安全性评价、安全信息管理、人机工程及行为科学与心理学等。而目前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与认定只注重具备 " 二控、两管、一协调 " 的能力。因此大部分监理工程师往往具备质量控制能力,但安全管理知识的掌握相对较少,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难以胜任安全监理的工作。而一般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不足与运用能力缺乏则更加明显。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秩序混乱,存在恶性竞争、违规压价的情况,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低于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过低的监理取费,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质量,使工程监理单位无法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造成监理人才流失,企业缺乏发展后劲,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理效果将大受影响。

3.针对上述严重影响房屋施工安全监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政府应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进行调整与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建筑业发展实际与要求。明确建筑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权责,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三方主体,让三方在建筑过程中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共同提高房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确保居民能享受到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施工中建成的高质量住房,使得经济在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在安全的环境下保障民生,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第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从思想上重视房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加强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将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到与建设中的三个重要指标 - - 质量、进度、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树立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企业长远发展的忧患意识,重视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需求,配合安全监理在对工程质量的检测及其安全性评价时的各项工作,将安全监理对过程的质量、安全问题所做的建议、指示落到实处,大力整改。这样才能在房屋施工的全过程中将安全问题与隐患降到最低水平。此外对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也不容忽视,许多的安全事故并不是发生在建筑、施工与监理单位高度重视的环节,而是出现在并未引起重视的环节,如工人的操作不当、设备的老化等问题,因此,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落实从业工人的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