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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中粮地产与中化国际同时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两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经历了短暂停牌后双双涨停,投资者踊跃竞购的热情透视出市场对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期待。
随着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结束,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陆续展开,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有17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股权激励草案。股权激励,无疑将成为2008年中国企业界的关键词。
十年一剑,道不尽曲折辛酸
中国的股权激励之路历尽艰辛。
1999年8月,十五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提出“股权激励”,开启了国内探索现代公司薪酬管理之门。
2000年初,随着央企大举奔赴海外上市,如何提升投资者信心、保障国有股权增值,成为国有资产管理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与此同时,A股上市公司也展开了对管理层激励的探索。虽然国家经贸委、劳动社会保障部及中国证监会先后都作了一定努力,但是基础建设的不完善从根本上制约了股权激励进一步发展,股权激励在资本市场的第一次探索最终无疾而终。
2003年,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管理办法》,决定对央企高管实行年薪制,在股权激励上则确立了“先境外、后境内”的方针。
2006年1月,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是管理层第一次正式出台的纲领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探索指引了方向。而后,证监会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相继出台。至此,A股市场的股权激励正式纳入轨道。
在《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两年间,先后有54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各自的激励方案,欲在适当时机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更是多达191家。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对该“办法”的深刻理解,其激励方案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激励计划难以顺利实施。
管理层不得不再次祭起尚方宝剑,紧急叫停了一切尝试。自2007年3月至12月中旬,两市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试水激励。其间,证监会集中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将股权激励方案与公司治理挂钩。
东风渐起,万事俱一马平川
股改奠定了激励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收官,困扰资本市场发展多年的难题终于迎刃而解,市场各方利益达到了完美统一。由于激励股票最终将进入流通市场获得较高的资本溢价,而这一过程正是管理层激励的动力所在。上市公司市值的起落直接联系着激励股票的溢价水平,这将驱使激励对象主动去进行市值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说股权分置改革为激励计划的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制度完善为激励保驾护航。股权激励是成熟资本市场捆绑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的常用手段,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监管部门不遗余力地推进制度建设,为激励模式的推广提供了良好氛围。 1999年至今,在各方努力下,激励制度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信心倍增,相应的激励方案也逐步走向成熟。
治理规范化将推进激励的有效性。2007年初推进的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整改获得明显效果,经过10个月梳理,上市公司的治理框架已基本确立,独立董事制度效果不断增强,非受限流通股东的话语权明显改善,控股股东违规现象逐渐消除,上市公司回报意识不断增强。逐渐规范的公司治理将为制定有效的激励方案起到促进作用。
市场调整带来激励试水良机。2007年初,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因公司股价高高在上而陷入两难境地。过高的股价抬高了激励对象的介入成本,也压榨了激励股票的赢利预期,部分上市公司无奈地陷入长期观望之中。自《管理办法》出台后,100 多家公司均表示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真正提出具体方案的仅有40多家,而真正实施的不足半数。可以说,推行股权激励的时机十分关键。近期,二级市场股价大幅缩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日益显现,此时若推出相应的激励措施,无疑能迅速恢复市场信心,并降低激励对象的参与风险,可谓一举两得。
监管层再度推进股权激励。2008年1月24日,尚福林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规章制度,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文中高度评价了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的《管理办法》,称其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举无疑是对监管层两年以来不懈努力的肯定,同时也为上市公司继续有条不紊推进激励措施指明了方向。随着各方准备逐渐成熟,股权激励机制在中国资本市场将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各有千秋,百花园春意盎然
股改以来,两市共有7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具体方案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股票期权形式颇受市场欢迎。据统计,73家上市公司中有18家选择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而占已公布方案76%的上市公司不约而同选择了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标的。由于期权不涉及原有投资者的股份变动,不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变化,对于涉及到国有股权转移等敏感问题的国企来说无疑省去了诸多麻烦。据统计,目前,80%的美国500强企业采取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这与我国当前的激励形式比例较为类似。
激励比例相差悬殊。《管理办法》对于国有企业首次推行股权激励有明确规定,激励比例不得高于股本总额的1%,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较为宽松,激励部分不超过10%即可。我们从股改后激励公司的方案中看到,有3家上市公司用满了10%的额度,另有11家激励比例在8%以上,而3%激励额度之下的也达到了17家,总体看,两极分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激励有效期较为集中。73家样本公司中,有29家选择了5年有效期,占总量的40%,60%的上市公司将有效期计划在4-6年之内,而选择1年有效期和10年有效期的分别为1家和4家。由此看来,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周期应该多数集中在5年左右,对于过短或过长的激励有效期,其效果也会因其短视行为或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变得难以预料。
定向增发成为标的股票来源的首选。59家上市公司选择了定向增发来确定股票来源,占总数的80%,另有5家选择回购,7家选择股东内部转让。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较为青睐的方式,原因之一是它可以带来现金流;选择内部转让意味着激励成本将由部分股东承担,则更体现出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预期尤为强烈。
业绩指标仍是考核的主要方式。从目前已推出的激励方案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仍沿袭了原有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部分公司尝试引入了市值考核,包括宝钢股份、鹏博士、万科等。
与早期的激励方案相比,在上市公司专项治理结束后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出现了三个新特点。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的节奏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励方案中激励比重明显下降;激励方案中股权的授予和行使的条件更加严格。
新变化折射出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理解的进一步深化,相应的成效将会在未来的市场中表现出来。
双刃高悬,分轻重利害攸关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能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而水土不服则有可能大病一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制定与自己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激励计划才是关键。
激励对象如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公司运作,对公司的行为代表公司发表独立的意见;独立董事的职责是客观、公正、独立地对公司的决策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外部董事是由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多数为延伸产业链中的关联企业代表。很明显,这些角色均会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如果不将其纳入激励对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激励计划的效果。
但是若将他们都纳入激励范畴,独立董事可能会由于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决策密切相关,从而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影响其独立性;监事不得不回避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监督事项;外部董事的加入则与监管层倡导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是公司高管人员这一原则相违背。
激励成本如何分担?《公司法》规定股权激励的成本可由公司税后利润负担,但是《管理办法》却明文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对于要努力实现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来说,怎样解决庞大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难题。如果将成本均摊到所有股东身上,则意味着全体股东承担着所有的风险,权益会被摊薄;而对于激励对象来说是额外的蛋糕是否能吃到的问题,并不影响其现有的收入。这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原则存在差距。
但是若全部由激励对象自己承担,这对现有薪酬体系下高管的支付能力将是个严峻的考验。从某种程度上讲犹如画饼充饥,很难起到激励效果。
激励强度如何设定?以美国高科技行业的平均水平为例,高管的期权为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七倍,核心员工的期权也高达工资和奖金之和的两倍。实践证明,全球38家最大的企业在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后,销售、利润都有大幅度提升。
相比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然而,当前国企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因地域和行业的不同差距很大,并且福利与收入比例倒挂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统一使用年收益30%这个最高额度,恐怕也会因为预期收益过低、且存在一定风险,从而使得不少国企老总不感兴趣。
民营企业面临的束缚要少一些。2007年初苏宁电器抛出2200万股的激励计划,按照2008年2月15日的收盘价来算,34位高管的预期总收益已达到了13.71亿,短短一年时间,人均获利4032万。
激励不足起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激励过强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为了顺利兑现巨额收益,极端的情况是,激励受益人会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给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激励收益如何实现?从已推出的激励方案看,无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期权,其最终兑现都要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换句话说就是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收益,必须要在二级市场上抛出股票才能实现。
设计激励方案,其中有一个目的是增加高管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但我国的高管要兑现收益别无他法,这很可能会上演一轮又一轮的减持热潮。由于公司的发展会经历不同的周期,高管减持可能会向市场传递出公司发展将减缓的信号,这将影响其他股东的持股信心,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以权益增值的方式实现激励收益,能够促进高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但在发育尚未健全的中国证券市场,设计激励方案时必须要考虑,由于影响股价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多,未来市场对公司的估值很难测算,所以一旦高管的权益被允许流通后,减持冲动几乎不可避免。
考核指标如何设计?每家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资产质量不同、股权结构不同,因此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应尽量选取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
业绩指标、增长率指标与公司发展紧密联系,而且最为直观,为当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但是单纯用业绩考核上市公司却没有考虑到股东权益的增值,股东权益更多的体现在公司的股价上,市值是股东权益的集中体现。并且,可能会出现企业业绩增长,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收益,但同期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既承担激励成本又在二级市场遭遇损失的尴尬境地。
但是加入市值考核指标后,也会有新的难题出现。即公司业绩提升了,但市值由于种种原因缩水,激励对象推升了公司业绩却得不到相应的回报。
综合考虑,考核指标的设计应以相对灵活的方式结合多种指标,可以设计不同的考核方案,能兼顾公司与股东共同收益为好。
激励计划如何监控?现有的激励计划均由上市公司自行拟定,而考核与激励的对象正是企业高管,对于这种自己考核自己,自己激励自己的模式恐难以保证公允。
企业高管对企业未来的规划思路和增长潜力了解之深非他人能比,此时设计的激励方案自然不会将未来的利好预期包含在内,事实上,这正是某些高管实现授予权益的秘密武器,而普通投资者只能寄望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激励的效率,也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原则。
上市公司可聘请独立的咨询机构对公司状况长期跟踪,尽可能地贴切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设计激励方案,这或许是一种在高管信息优势与道德风险之间折中的解决方式。
在央企限薪背景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似乎变得敏感起来。其实,在基于去行政化、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国企改革中,如何让激励更合理、科学,才是问题的关键。作为上市公司,中国海诚率先进行第二次股权激励,无疑在对科学激励的探索中,又迈出了一步。
率先突破
中国海诚由原轻工业部下属的设计院经整体改制后于2002年设立,是国内第一家专业设计服务业上市公司。其基本特征是: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总承包、设计、咨询和监理,属完全竞争性行业、知识密集型企业;国资高度控股,截至2014年6月底,国务院国资委旗下央企中国轻工集团持股53%。
中国海诚对股权激励可谓非常看重、执著。据中国海诚董办主任马志伟称,公司时任总裁(现董事长)严晓俭在发审会上,打动各位委员很重要的一条是,说中国海诚其实不缺钱,上市的目的是为了做股权激励,利用市场手段激励骨干。
2007年上市后,中国海诚一直和相关方沟通,马志伟称,这期间确实像总裁所说,国企搞股权激励真不是那么容易。公司首个股权激励方案2012年3月获股东大会通过。行权条件为:行权当年前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行权前一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激励对象为总部及子公司部分高管154人,额度是399万股,占股本的3.5%。
按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境外)首次股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境内)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马志伟称,“我们跟国资委沟通后,国资委愿意给我们突破”。
近年来中国海诚业绩不错,2013年度营业收入57.58亿元,同比增长10%;净利润1.5947亿元,同比增长32.26%。2011-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7.76%、20.98%、24.73%。
2014年3月,中国海诚开展第二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成为A股最早推出多期股权激励方案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本次额度799万股,占比3.89%,对象为269人。两次股权激励合计占总股本的7.39%,接近国务院国资委10%的红线。公司董秘胡小平称,“无论是授予份数还是授予人数的比例都大大突破了国资委原则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中国海诚的特点,公司既是一家工程型企业,也是一个设计型企业,所以人的因素颇为重要。”
两点启示
以往,政策层面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审批较严格。随着国企改革进入新阶段,相关政策有放宽迹象,一些公司热情很高。例如,宝钢股份今年3月推出股权激励,鄂武商今年9月停牌规划股权激励事宜。在业内人士看来,现阶段整体看,国企股权激励会迎来一些新机遇。而像中国海诚这样的实例,将给相关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带来不少启示。
首先是科学激励,市场化运作。2013年,153家A股公司公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国企占比9%。截至今年8月底,先后有56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占境内外上市央企近15%,其中A股21家,占A股上市央企数不足10%。截至2014年4月底,41家A股公司实施了2轮或以上的股权激励授予,而国资公司仅中国海诚1家。其实,上市公司理应市场化运作,实施股权激励不应分国资、民资控股。A股央企中首个实施股权激励的安泰科技副总裁、董秘张晋华表示,国资做股权激励和民营、外资等不太一样,一出发就是被歧视的对象,在这个环节没有同股同权。在深圳燃气副总郭加京看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力度要放开,跟其他上市公司一样。外资企业到中国都享受国民待遇,为什么国企不能享受?”当然,完善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需包括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来做支撑。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中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与特变电工相比,很多上市公司则没有那么幸运。不断高企的股价吞噬着激励对象的受益空间,让许多本来打算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左右为难,因为在目前的股权激励方案中,股价预期是最重要因素,如果未来股价没有太大上涨空间,那么一些股权激励方案等同虚设。同样因讨论股权激励事宜,几乎与特变电工同时开始停牌的长电科技1个多月后宣布,因条件尚不成熟,决定暂缓实施股权激励。
事实上,自今年2月开始,基本上没有上市公司提出股权激励计划。相反,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公布暂缓或者放弃股权激励。
牛市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陷入僵局
牛市的副产品股权激励却因为牛市而陷入僵局的确耐人寻味。
06年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风起云涌之年,而07年股权激励骤然降温确实是出乎预料,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股权激励降温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牛市本身。无论激励标的是股票期权或者是股票都存在这个初始的价格,而管理层受益的空间就来自于此后公司经营业绩支撑的股价与初始价格的差额。初始价格的确定不能过分偏离股价,股价不断攀升意味着激励对象的受益空间不断地萎缩,不少公司因此对股权激励望而却步或者宣布暂缓计划。另一方面是证监会批复的速度减慢,不少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失去了最好的时机。3月份以来,证监会基本停止了对股权激励的批复,转而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并把公司治理水平作为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或重点关注条件,股权激励的获批估计在10月份以后即“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之后。正是在3月到8月间,上证、深证指数都实现了惊人的涨幅,不少公司却因此而失去了股权激励的最好时机。
从和君咨询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高管对股权激励反应冷淡。最近某省国资委领导召集省内大型国企召开股权激励动员会,鼓励省内国有上市公司尽快实施股权激励,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与国资委的热情相比,高管的态度则显得有些冷淡:一位高管表示,现今过高的估值水平已经严重透支着企业的业绩,股权激励的受益空间很有限,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很可能只相当于稍稍涨了一点工资,弄不好还成了一纸空文。
股价持续上涨使一些已经公布方案的公司股权激励被迫暂缓
轻纺城是一家已经公布方案的公司,但3月底公告,由于股价持续上涨,致使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在去年末轻纺城的股改说明书中,公司管理层计划以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不低于600万股公司流通股股票,而且在股改说明书公告后60个交易日内的每股购买价格不高于6.5元。过了60个交易日,公司的股价已经涨至每股8元。因为购买时价格超过所限价格,公司决定另行选择购买时机。但是牛市的步伐没有停止,公告一个月后该公司的价格已经超过每股12元。
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加入这个观望与暂缓的阵营。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度风起云涌,随即有100 多家公司表示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40多家提出具体方案。但是由于股票市场的高估值,至今为止,真正实施股权激励的只有寥寥20多家。
敢于“吃螃蟹”的高管在股权激励中实现了足额的激励,但想实施却未能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是否已经无计可施,高估值水平下股权激励究竟路在何方?
上市前股权激励需求高涨
和君咨询合伙人孙孝立说,受到股票市场估值过高的影响,今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咨询需求有所下降,但是上市前股权激励咨询需求却较以前有了惊人的增长,甚至有些三五年后才上市的公司都纷纷提前实施股权激励。
事实上,上市前股权激励恰恰很好地利用了股票市场高估值的放大作用,实现了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三方共赢。通过资本市场的放大作用使得上市前股权在上市后有大幅溢价,这意味着股东可以较低比例地稀释自己的股权,公司只要付出较低的激励成本,就能对激励对象实现足额的激励,达到三方共赢。
据统计,今年在沪、深两地上市的所有新股公司当中,非国有性质的公司高管层或员工都不同程度地持有了公司股权,并且通过上市实现了巨额的股权增值。以中国平安为例,截至上市前,中国平安的18969名员工,共通过员工投资集合资金,间接持有平安的股份占总股本的将近10%,以总股本折算约为7.2亿股,如果按照中国平安90元现价计算,平安员工持股的总市值约为648亿元,人均市值约340万元。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工作步履维艰
事实上,国企比民企更需要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但受到双重约束的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根本无法实施。一方面的约束是股票市场的高估值水平加大了公司与股东的激励成本又压缩了激励对象的受益空间;另一方面的约束是国有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额度受到了严格限制。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每年通过股权激励实现的收益不得超过年薪总额的30%,本身年薪总额并不高的国有企业根本就没法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以安徽省一家国有企业安纳达为例,地处安徽省的安纳达高管年薪本来就很低,受“30%”的限制在上市后很难实施股权激励。可喜的是,经过与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最后安纳达还是实现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成功绕过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于激励额度的限制。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公司以净资产价格购买并赠送给高管的股权有了8倍以上的溢价,既实现了激励对象的足额激励,同时又降低了股东与公司的激励成本。
股权激励成为股价稳定器
高估值下股权激励似乎已成鸡肋,但却可以成为股价的稳定器。在股票市场高估值来临之前,个别公司倾向于在增发再融资之前推出股权激励,借助股权激励概念带来的股价增长为再融资助力。现在高估值时期已经来临,股权激励概念短期已经很难推动股价增长了,但是股权激励最起码能够成为股价的稳定器。其背后一个简单的逻辑是,股价虽高,但是信息最充分的高管仍然有信心通过股权激励在这个高价位持股,足以证明股价在中长期仍有上涨的空间。
最近,在天音控股的增发预演中,当投资者质疑天音控股的市盈率是否过高的时候,公司高管为了增强投资者信心,重点强调了公司要在当前高市盈率的情况下实施高管的股权激励,这无疑为投资者打了一剂强心针。
如何破解股权激励僵局?
无论是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还是把股权激励作为股价的稳定器都不能根本地破解股权激励的僵局,真正打破僵局还是在于股权激励能否带来合理的收益空间。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112-02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股权激励方式使企业高管和核心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使激励对象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达到吸引并激励核心人才为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努力的目的。从国内外已发表的研究文献来看,大部分的研究认为股权激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倾向,能够降低成本,有助于控制经营者的偷懒动机,对公司的长期绩效起到积极作用。
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设方面,以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股权激励的制度框架,2008年,证监会相继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股权激励中的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层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于2008年《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三个文件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规范;在个人所得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2009年《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于2009年《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上四个文件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征税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的上述文件构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制度环境,该制度框架于2008年底基本形成。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看,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占总方案的比例在95%以上,对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问题,李曜(2009)、刘浩(2009)等均有较为详细的论述,笔者结合我国的制度框架环境,对这两种方式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以期更为鲜明地呈现两种方式的特征,另外,通过实证分析,探讨了证券市场对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不同反应。
二、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区别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在获授时,这些股票为限售股,并不能出售,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禁条件时,这些股票才真正归属于激励对象所有并可按规定出售获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方式本质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表1设计的为授予日后等待期为一年,分四期均匀行权(解禁)的股权激励方案,假设两种方式下都能够满足授予条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条件相同,在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两种方式可使得激励对象获得相同的收益(见表1)。
虽然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价值评估、个人纳税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
1.行权价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若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则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由上可见,在价格的确定方式上,限制性股票的底价要低得多,这意味着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价格的确定上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脱离其真实价值太远的情况下,由于限制性股票方式可确定低于市价的授予价格,从而可以降低管理者的风险,提高股权激励实施的成功性。
2.对激励对象资金要求的程度不同。限制性股票方式下,在授予时就需要激励对象付清购买股票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在股票期权情况下,激励对象分期行权,分期付清购买股票所需资金。因此,限制性股票方式下,激励对象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3.价值评估的区别。股票期权价值的确定依赖于金融工具的定量模型,十分复杂且受参数选择的影响,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容易确定,其价值为其内在价值,即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值。两者的差异可理解为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需将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化,成本费用化的数额等于授予时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在同一授予时点,所对应的股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与授予价格相同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方案,因股票期权具有时间价值,该方案下所确认的成本更大,对净利润的影响也较大。
4.个人税收负担的不同。假设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为P0,对应的股票数量为N,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为P1,行权日(解禁日)的市场价格为P2,按目前的税收制度,两种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P2-P0)*N
当P2>P1,即在公司股票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中,股票期权方式下个人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反之,当P2
三、样本
目前国内研究文献所选择的样本基本集中于2005-2008年之间,在此阶段,我国股权激励尚处于引入后的完善阶段,制度不健全,市场对股权激励也处在一个学习和认识的过程当中,因此,以此为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可能会有偏颇之处。笔者选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国内A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两方面的研究:(1)证券市场对股权激励的反应如何;(2)证券市场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方式的反应是否相同。在选取的时间段内,国内A股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有56家,主要特征如下:
1.股权激励依然以股票期权为主。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由于管理层主导着股权激励方案的制订过程,而限制性股票方式对管理层较为有利,因此在股权激励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式占多数是合理的结果,但在56家样本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仅有13家,占23.21%,选择股票期权方式的有40家,占71.43%,3家选择了其他的激励方式,这可能是由于股权激励方案最终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方案的制定考虑了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之间的权衡。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为偏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56家样本公司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仅有5家,这主要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规定的影响,在这一规定下,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大为减弱,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的动力不足,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较少。在5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2家选择了限制性股票方式,占比为40.00%,但由于样本数量过少,受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为了准确呈现企业控股股东性质不同对股权激励方式的影响,回溯了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对激励方式的选择情况,结果为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为29.17%,而在民营上市公司中,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为17.80%。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现有的股权激励制度框架下,管理层对公司控制强或股东控制弱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表现出倾向限制性股票的偏好。
四、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
笔者应用事件研究法对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进行考察,事件窗口为股权激励方案公告日为中心的前后各10个交易日,模型如下:
式中:A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异常收益率;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实际收益率;R'it是基于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选择上证综合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选择深证综合指数,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选择中小企业板综合指数)计算的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正常收益率;AARt是样本公司在第t日的平均异常收益率;CARt1-t2为样本公司在[t1,t2]区间的累计异常收益率。
(二)研究假设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向市场传递两方面的信号:(1)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说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较为规范;(2)管理层对未来公司业绩成长的信心或承诺。因此,可以预期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该事项时会受到市场的欢迎,由此有:
假设1: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效应为正。
在确定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方式上,股票期权是一种市价定价机制,而限制性股票为一种折价定价机制。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由于管理层能以比市价低得多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投资者会有不公平感,而且会产生管理层对现有股票价格缺乏信心的印象,因此,投资者对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反应会较为温和,由此有:
假设2:市场对股票期权的反应比对限制性股票的反应更大,更积极。
将实证分析的结果总结于表2和表3,其中表2为事件窗口期的异常收益率AAR值,表3为子事件窗的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值。
从表2和表3(表略)的实证数据可以看出,在公告当日和前一日,样本整体的AAR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公告当日的AAR最大,达到2.35%,占整个窗口期内累计异常收益率的比例为43.12%,而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个子事件窗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以上分析说明,市场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了积极反应,由此验证了假设1。
通过表2和表3(表略)关于股票期权组和限制性股票组的数据对比,发现市场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反应平淡,在公告当日和公告前后各一天均不存在显著的正收益,在整个窗口期内,只有-9日存在显著的正收益,而+2日存在显著的负收益。对累计异常收益率CAR的考察结果显示,公告日后事件窗[0,1]、[0,2]、[0,3]、[0,5]、[0,10]均不存在显著的异常收益。而对于股票期权,在公告当日和前一日,AAR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除[-10,-1]、[-3,-1]事件窗外,累计异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个子事件窗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这说明市场对股票期权方式作出了积极反应。以上分析表明,市场对股票期权方式作出了正面反应,而对限制性股票方式几乎未发现市场反应的显著证据,由此验证了假设2。
五、结论
1.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最为主要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本质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在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相同,行权条件和解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可使得激励对象获得相同的收益,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虽然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价格的确定方式、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价值评估、个人纳税方面均有明显的差别。限制性股票需激励对象一次性将购股资金付清,对激励对象的资金要求较高;其定价机制灵活,类似于折价定价模式,因底价低,可供选择的价格空间比股票期权要大;在确认成本费用时,只需考虑内在价值,不需考虑时间价值;在个人纳税方面也相对较具优势。
2.综合来看,限制性股票方式对管理层较为有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权衡,受双方对企业控制力强弱的影响,相较而言,内部人控制强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限制性股票方式。
3.证券市场对股权激励持正面反应,但对两种方式的反应程度不同,股票期权更为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而对限制性股票几乎未有积极反应,这主要是因为限制性股票对市场传递的信息不如股票期权强烈和积极。
参考文献:
1.李曜.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特征、应用与证券市场反应的比较研究[J].财贸经济,2009(2)
2.刘浩,孙铮.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J].经济管理,2009(4)
3.徐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及其倾向性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3)
4.邢俊英.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理论和现实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助达成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首先,激励方案的实施能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使其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如果引入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设置并不单单只是注重当年的财务性指标,还注重企业未来的价值,而且长期股权激励方案还设定部分奖励卸任后延期发放等条件,使得经营者不仅关心任期内的业绩,并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
其次,激励方案的实施能够创造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一般而言,企业的所有者较为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企业的其他人员则较为注重各自在任期内的收益,其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致。引入股权激励方案可以让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企业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弱化两者之司的矛盾。
第二,业绩激励。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企业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利润的权力。此时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具有一种强烈的导向作用,会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益驱动有利于刺激员工潜力的发挥,促使其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不仅可以让其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还能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四种激励方案及实施障碍
在企业发展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各类型的企业均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但由于非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场上的局限性,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分摊股权激励的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确定单位价格,因此非上市公司无法采用股票期权,期股等常用的股权激励工具,非上市公司能使用的激励方案主要有:
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指企业将净资产分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增值收益,但这部分虚拟股票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然而,虚拟股票的激励方案有其自身的问题与障碍。
首先,价格制定需要一定的依据。对于该问题,企业一般会通过聘请薪酬方面的咨询专家,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选择定的标准(一般是财务标准)对虚拟股票予以定价。企业采取该方法不仅通过专业化的公司获取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真实数据,也可体现激励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引发现金支出风险。虽然该激励方式不会影响企业的资产和所有权结构,但企业会因此发生较大的资金支出,该障碍一般会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予以解决。
再次,潜伏“道德风险”。由于非上市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公开性,缺乏有效的市场和社会监督,而虚拟股票激励方式又将激励对象收益与未来业绩的增值水平挂钩,这时作为“内部人”的激励对象则可利用信息不对称人为地提高企业业绩,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却不一定使得公司和原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这种“道德风险”需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弥补。
业绩单位
业绩单位是指企业每年预先给激励对象制定考核与奖励指标,绩效考核方法、奖金分配比例、奖金发放方法等,若激励对象完成考核指标,则实施业绩单位激励计划。企业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将奖励基金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在考核结束之后直接发放;另一部分则以风险基金的形式由企业代为保管,当激励对象合同期结束之后再以现金形式发放。但是,如果激励对象在工作中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风险基金中扣除部分奖励。在业绩单位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只拥有企业收益的分配权,没有企业增值收益,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
相对其它激励模式,业绩单位主要是缺少了企业增值的附加收益,较大的可能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但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一般会与风险基金予以配合使用,进而强化激励效果。通过风险基金,在现金奖励中增加股份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用没有发放给激励对象的风险基金购买公司股份,将股份的分红收益和兑现后的增值收益,计入风险基金中。而当激励计划结束时,企业可以将风险基金全额发放给激励对象。由此可见,风险基金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施以激励;激励对象也会为了提高风险基金的收入,努力提高公司业绩,一定程度上增强业绩单元的长期激励性。
“账面”增值权
“账面”增值权是指具有企业增值收益权利的“账面”性股票的激励方式,其没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其具体又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其中,购买型是指在激励计划期初,需按照每股净资产购买一定数量的“账面”股份,期末再由企业回购。而虚拟型则是指在期初不需通过购买,而是由企业无偿授予“账面”股份,在期末根据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增值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这种方案中,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由于账面”增值权没有虚拟股权的当期的分红权收益,经营者的收益更大程度上的与企业的未来业绩挂钩,因而更易导致为了个人利益而人为的增加企业业绩水平。
限制性股票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事件研究法; 短期效应
一、引言
近几年来,股权激励作为薪酬激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和企业家的普遍关注,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2006年9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颁布,并于当天起正式施行。随着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我国上市公司也随之根据公司自身的条件公布了各种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股权激励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公司质量。学术界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基本认同这一点。所以研究的重点应该从要不要实行股权激励制度转移到研究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如何,股权激励效果如何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加深对股权激励的认识,从而找到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果的方法,更好地指导我们开展的股权激励计划,这样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二、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在公告和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短期和长期股东财富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除了Brickley(1985)和Defusco(1990)早期研究外,最近几年也有几个学者对股权激励的市场反应做了研究。Ikaheimo等(2004)研究了芬兰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对股票期权计划公告的反映。作者以公开发行的报告和赫尔辛金股票市场网站为基础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发现首次次股权激励公告的样本存在显著的超额收益率。Kato等(2005)对来自344家的日本公司的562起股权激励计划公告进行了研究(作者以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日为事件日)。研究发现,在事件窗口期(-2,+2)内有显著的正的累积超额收益率,约为2%。不管是通过股票回购,还是认股权证来为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资金,该结果都适用。另外,不管事件窗口期如何变化,研究总能得到正的统计上显著的累积超额收益率。“美国资本战略”(American Capital Strategies)研究跟踪了员工持有股份10%以上的公开交易公司的股价,结果表明这些公司的市场表现要好于大盘指数,但是美国国家员工持股中心(NCEO)的Rosen,Klein和Young(1986)的研究结果表明,员工持有股份的比例与公司绩效的提高无关。我国学者王斌(2000)曾经对员工持股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上市公司中发行内部员工股的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随着持股比例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且这种正相关关系具有显著性。然而,我国学者陈征宇等(2000)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职工持股的绩效进行研究的结果却表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的相关关系不显著,员工持股是否对企业业绩有正面作用还很难判定。
三、研究样本及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在我国证券市场上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之间公告股权激励预案的91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沪市35个,深市56个(根据数据分析的需要,剔除估计期少于200个交易日的样本8家),最后得到有效样本83家,选取上证指数收益率作为市场参考收益率。公告日的选择条件为:1.以股权激励预案公告日为基准;2.若存在多次公告的情况,选择第一次公告日。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原始数据包括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公告日期、股价、日收益率以及上证指数收益率信息等,这些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以及和君咨询。本研究借助了Excel2003和SPSS统计软件。
(二)描述性统计
从行业分布上看,在有效的83家上市公司样本中,属于工业企业的上市公司46家,占比高达55.42%;综合类的24家,占比28.92%;房地产业8家,占比9.64%;其他占6.02%。工业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最多,这是因为工业企业竞争较为充分,管理层的经营水平与公司业绩联系密切,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激发经理人更加努力地为公司创造价值。综合类和房地产业居次,现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态势迅猛,急速的发展要求公司拥有掌舵能力高超的管理层,只有这样才能在众多的公司中脱颖而出,占据未来行业竞争格局的有力位置。
从股权激励计划类别分布上看,现阶段我国股权激励计划类型主要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其中,激励标的物为股票期权类型的共有65家上市公司,占实施和公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总数的75.58%;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家,占比20.93%;股票增值权类型的有3家,占总数的3.49%。其中有3家同时采用两种方式,从上面的比例反映出股票期权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激励模式。这是由于股票期权的操作简便、激励成本低等优点,受到诸多上市公司的青睐。
从股票来源上看,一般来说,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定向发行新股,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是预留股份。本文样本中的股票来源主要是定向发行股份。有71家由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8家由上市公司回购,5家由大股东直接转让股票。
从股权激励计划占股本数量、有效期限上看,样本公司中股权激励股本数占总股本比例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06%,平均值为4.07%。有效期最大值10年,最小值3年,平均值为5.23年。5年以上(含5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占总数的67.47%。
四、股权激励与短期股价的关系研究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短期股价效应进行分析并运用累计超常收益率CAR(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进行检验。运用事件研究法来分析股权激励公告的市场反应时,选取最初的200个交易日(-210,-11)为“估计窗口期”,随后的21个交易日(-10,+10)为“事件窗口期”。
正常收益率多用市场模型对事件窗口的前一段时间的股票日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进行回归估计,而对于任意一个上市公司,其股票收益市场模型为:
Rit=αi+βiRm t+ξit(1)
其中Rm t为市场在t时期的收益率(本文选取的是上证综合指数t时期的收益率),Rit为上市公司在t时期的收益率,ξit为残差。用α、β最小二乘法和事件估计期的数据来估计。
在计算出正常收益率后即可计算出超额收益率(ARit)和累计超额收益率(CARi)及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AARt)。其中超额收益是证券在事件窗口期间的实际收益率减去该证券在事件窗口期间的正常收益率,即非正常收益率AR。累计超额收益率和平均超额收益率可通过公式来计算:
假设事件对股票的收益率不产生影响,证券在事件窗口期中的标准化超额收益率应服从标准正态分布,即AARt和CAARt均应为零。由于总体均值和总体标准差未知,根据数理统计学的有关定理,AARt和CAARt均适用t检验。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通过上述实证方法,研究发现样本公司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ARt)在(-2,2)大于0,在接近事件日(-2,0)时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在事件日即股权激励计划预案公告日达到最大,约为2%,且显著为正,事件日后(0,2)便逐渐下降并趋于稳定。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CAARt)在事件日前的10个交易日期间(-10,0)逐渐上升,在事件日后的+5天达到一个比较稳定的高峰,约为7.50%。从结果可以看出,市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总体上反应是积极的,即认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能够有强于市场的表现,公司的股价能够上涨得更快,投资于该类公司可以获得一定的超额收益。但该超额收益率幅度不是特别大,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市场并不是非常追捧股权激励计划,或者说并不认为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的资质和投资的潜力会有实质性的变化,股权激励计划的效应还有待进一步的检验和判断。
为了更全面地分析样本公司股权激励的超额收益率的分布情况,笔者以不同的标准把这83家样本公司分别分成不同的组,对各组之间的平均超额收益率及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进行了比较以探求各组间的差异。
将样本按照行业分类,工业企业的有46家,属于综合类的企业有24家,房地产业类的有8家。其他行业由于样本太少,不具有代表性。在事件日,工业企业平均超额收益率为1.68%,具有显著的正效应,略低于总体的超额收益率;综合类的平均超额收益率为2.38%,显著为正,略高于总体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房地产业的超额收益率并不显著,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房地产业的样本数仅有8家,缺乏统计规律,不具有统计意义。
按照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比较,样本中股权激励计划类型主要有三种: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根据以上的分类,笔者选择了最受企业喜欢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进行比较。在事件日,实行股票期权方式能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为正,超额收益率约为2.26%,比全样本公司在事件日的超额收益率略高,实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事件日并无显著的正的平均超额收益率。造成以上结果可能是由于除股票期权方式外采取其他激励方式的样本公司数目太少,在统计上缺乏规律,也可能是股票期权作为现阶段最受欢迎的激励方式有关。
按照不同企业性质股权激励的比较,在事件日,国企的平均超额收益率为3%,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且显著为正,略高于总体样本平均超额收益率。非国企的平均超额收益率为1.66%,也显著为正,略低于总体样本的平均超额收益率。但是在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上,国有企业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却低于非国有企业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且国企和非国企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都显著为正。造成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股价效应比非国有控股企业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企业的委托成本更高。国有控股企业委托成本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企业经营中人采取种种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人的“职位消费”费用远高于其货币报酬。二是利用委托人与人信息的不对称,向委托人隐瞒事实,包括向委托人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环境等信息谋求委托人对自己经营成果的较低的期望值,以减少经营压力,并为牟取私利创造条件,鼓吹自己的经营能力以骗取委托人的继续任命。
本文对事件日之前(-10,-1)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t检验,检查累计超额收益率是否显著。其目的在于检验预案公告前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对事件窗口期(-10,+10)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t检验,检查累计超额收益率是否显著。其目的在于检验在窗口期是否能获得超额收益率。
由表1可以看到,在预案公告前(-10,-1)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为正。均值为3.5%。说明在预案公告前信息就已经走漏,投资者出现超额收益。对事件提前反应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往往在正式公布之前就被一些内部人得知而进行操作,而使股票价格在信息公布之前就开始对此信息进行反应。在整个窗口期(-10,+10)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且显著为正,均值为8.12%。这说明如果投资者投资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短期内能获得超额回报。
六、结论及建议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股权激励预案公告的短期股价效应,发现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具有显著为正的市场反应。市场预期股权激励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同时发现存在事件提前泄露的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公司的信息披露仍存在问题。本文进一步对引起股价正面效应的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实施股票期权类上市公司在事件日有显著的超额收益;国企的超额收益率要略高于非国有企业的超额收益率。
第一,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股权激励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离不开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特别是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
第二,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股权激励制度的推行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等共同构成一个规范股票期权相关行为的完备法律体系。
第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的微观基础,而我国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最终都指向了公司治理这个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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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契约要素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41
1引言
股权激励发端于上世纪50年代、兴起于80年代,如今被全球各大知名企业广泛采用。以美国标准普尔500家为例,2000年股权激励方式的薪酬占高管薪酬的50%以上,90%以上的美国排名1000的上市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权(卢馨,2013)。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首次引入股权激励制度,随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经历尝试、探索并不断发展的阶段。根据WIND数据库的统计,截止到2015年6月,我国已有724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提出了995份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制度因其能够成功解决公司治理两权分离的困局、提升公司价值、有效招徕和留住优秀管理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最小量化总体薪酬成本支出而得到国内外各大公司的青睐并发展壮大。然而正如古语所云:“福兮,祸焉;祸兮,福焉”,股权激励并非万能,其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会对管理者的道德施加严格的考验。从美国的安然事件到国内的雪莱特股权纠纷事件以及2007年伊利股份确认股权激励费用营业利润亏损事件,可以看出一旦运用不当,薪酬激励总是利弊相生。鉴于此企业必须仔细考虑内外部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计股权激励计划以防期望落空。
2文献回顾
在当今知识竞争激烈的时代,人力资本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随之而来的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即所谓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从“人才”),对于企业利益分配的话语权也随之提高。从理论上来看,由于股权激励将其利益与企业的“绑定”,使得高管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与传统形式的薪酬相比,更能留住企业高管。宗文龙(2013)以我国2006年至2012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股权激励对高管更换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经营业绩等因素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的确减少了公司高管更换的概率;谢德仁(2010)利用经验数据研究发现,经理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的累计超额回报(CAR)显著为正,股权激励计划能给投资者带来正的财富效应。因此,股权激励被称为留住核心人才的“金手铐”。
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中国学者的研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路。在公司特征方面,周建波(2003)认为成长性较高的公司采用股权激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显著提升公司经营业绩;股权结构方面,潘颖(2009)指出股权制衡度与股权激励实施效果正相关;治理结构方面,吕长江(2011)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管理者进度制约机制的缺乏回事管理层处于福利目的而选择股权激励,从而影响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这佐证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对股权激励具有正面作用这一观点。
3恒康医疗股票激励计划分析
恒康医疗(原名独一味)是深交所中小板A股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各种类型药剂,中、藏药材种植、研究、高原生物开发、收购以及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及技术咨询。受医药业大环境影响,再加上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机构和董事会结构、业绩增长乏力需要寻找新的突破点以及急需招纳留住技术及服务型人才等适合进行股权激励的内部因素影响,恒康医疗于2012年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但是在方案推出伊始就有逾20人放弃认购或者减少认购数量,更有财务总监、生产副总等核心激励对象陆陆续续离职,导致股权激励效果受到很大影响,这说明其股权激励计划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3.1恒康医疗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2013年2月,恒康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如表1。
恒康医疗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属于基于业绩考核的股票激励模式,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解锁业绩考核采取的也是行业内其他企业所普遍接受的会计指标,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增长率。
恒康医疗股权激励契约主要内容
主要契约要素内容激励模式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长董事、财、营总监、总经理、研发生产副总、董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95人),共103人激励期限48个月,其中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分三次申请解锁,即12个月后30%、24个月后50%、36个月后20%激励条件授予条件为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
第一次解锁条件:2013年度比2011年度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3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
第二次解锁条件:2014年度比2011年度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59%,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
第三次解锁条件:2015年度比2011年度净利润增长不低于589%,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资金来源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股票来源定向增发3.2恒康医疗股权激励计划效果分析
首先,恒康医疗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确实带来了一些成效,那就是企业短期业绩的提升。股权激励最主要的作用是激励高管,减少成本,提升企业价值。2012年提出股权激励计划预案并实施后,恒康医疗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企业资产总规模也在2012年以后不断壮大。这主要与恒康医疗实施股权激励后员工生产管理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从原料采购的价格控制、质量管理、仓储管理、生产工艺的优化、操作流程的严格执行等方面加强了管理,提高原料提取率,单位生产成本降低,产品获利能力增强。在节流的同时,恒康医疗2013年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分类主要为药品收入、中药饮品、医疗收入和其他产品(主要是牙膏和保健品),其中后三类都是2013年新业务的产品。
其次,恒康医疗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更多的是弊大于利,这集中体现为激励效果大打折扣,并对2015年的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不利于长远发展。而弊端的产生主要在于以下三大原因。
3.2.1激励条件过于严苛
理论上而言,董事会规模大、独董比例高,股权集中、债务融资水平高的企业会制定更为严格的业绩条件和激励期限。从上述对恒康医疗公司特征的研究发现,公司应倾向于制定严格的业绩条件和期限。虽然其股权激励的有效期为4年,并未达到严格程度,但是其激励条件确实相当严格。根据恒康医疗的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2013年度共计只有78名激励对象考核合格,满足解锁条件。此后2014年虽然净利润快速增长,但是增长率283%并未达到解锁条件要求的359%。
3.2.2过分高估企业预期业绩
由于恒康医疗在2011年以前的主要营业收入均来自于传统中成制药业,因此传统业务对2012年以后企业净利润增长的贡献将有缩小的可能性,故恒康医疗在2012年也正式开始转型,扩展新业务。总体来说,恒康医疗在2012年之后企业盈利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是在2014年之后增速放缓,一方面,恒康医疗进军医药日化品领域,但市场份额扩张速度较慢,虽然2013年加强新药开发,培育新品种,拓展营销渠道的策略,使得业绩表现确实很突出,但2014年后产品的获利能力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另一方面,在恒康医疗“阔步迈进”的同时,却债台高筑,猛烈地并购扩张医疗服务单位,似有配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可能性,从而为公司的业绩承诺护航。鉴于恒康医疗对于公司本身业绩以及新业务盈利空间的预期过高,导致其对激励条件的设计也随之升高。
此外,民营资本投资的医疗服务业其实存在较大的风险,由于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但投资的目的最终是获利,所以公益性质的医疗服务业和逐利的民营资本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同时,投资医疗服务业,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见效慢,这也就意味着该业务的成本占营业总成的比重较大,但占营收的比例却不及前者。加上恒康医疗用于投资兼并的资金大多来自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快速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净利润。故在将解锁期定为36个月的情况下,设计如此职高的激励条件显然是不合适的。
3.2.3考核指标单一
恒康医疗解锁指标仅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来进行考核。虽然医药制造业大多数企业采用净利润或者搭配其他几个指标作为业绩条件,但是考虑到2012年开始战略转型拓展新业务,这两个指标过于片面化,远远不能够反映企业实际,企业应该考虑多维度指标考核。
4结论与启示
恒康医疗在企业经营陷入瓶颈期时,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事实证明这对企业业绩提升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设计方案不合理,使得激励方案推出伊始就有部分激励对象放弃或者减少认购数量,财务总监、生产副总等高层陆陆续续离职,这表明该方案对于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存在明显不足。此外,激励基期选择为2011年这一固定年限,而这一年正式恒康医疗盈利状况在低水平,加上企业2013年业绩突飞猛涨,而2014年后出现下滑,也表明高管存在一定的短视行为;再加上公司前期产业快速扩张、项目投资过快导致贷款增加,融资成本增加等管理层并未全面考虑到的各项风险,以及除此之外的行业和政府新动态,如2015年因政府对及控制“药占比”政策的执行推进致使公司药品销售总量不达预期,这些都要影响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通过恒康医疗股权激励计划的案例,本文总结出如下启示。
4.1注重激励模式创新
股权激励契约设计的关键是要符合公司的特定情况,避免“南橘北枳”的现象。我国医药制造行业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取的都是限制性股票模式,因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其本身是一种对管理
层的业绩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肯定,能够巧妙的向市场投资者传递积极的信号。同时也能够将企业个人与公司的利益联系起来,减少成本,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但是激励模式的设计和创新要体现在如何激发激励对象努力工作的新动力的创新上,要注重的是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把激励计划变成激励对象机械性必须完成的数字任务。只有具备了异质性、协调性(即激励对象之间以及激励与未被激励对象之间的协调)、持续性以及制约性(体现在激励条件、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这四个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才能成功。
4.2完善公司制度,避免道德风险
完善的制度基础是公司高效长久发展的前提和基石,也是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一方面,股权激励的实施易依托于公司制度,才能更好地实施,另一方面,物质的刺激往往会与道德风险相伴而生,作为对激励对象的一种奖励,股权激励监管不当便会引发对象铤而走险,产生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这也需要完善的公司制度来约束逆向选择行为。因此公司在实施激励计划期间,应逐步完善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的流程机制,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股权激励计划的成功不仅仅体现在其对公司业绩提升的刺激上,更在于其对公司治理(正式制度)、企业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促进的作用上,激励计划好坏与否的关键在于其与公司各项正式以及非正式制度的融合程度,因此,企业在股权激励设计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公司激励计划与两大制度的契合度,只有这样才能将股权激励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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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