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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财政支持政策 贴息
内容提要: 现行各地知识产权融资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支持政策的设置和实施呈现出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资金保障和政策可持久性不足,法律效力不足、政策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政府应以政策性融资为主,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在省一级层次上实现政策支持的统一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支持政策的必要性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的形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早在1995年《担保法》中就被确立,但此后十多年中,知识产权质押在企业与银行的融资担保活动中并未被重视。[1]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创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有活力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时面临着发展不稳定和融资难的瓶颈:一方面,企业急切需要融资但缺少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有形财产作担保品,另一方面,企业拥有具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一直被闲置。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同时,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利用,可切实了解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殊属性及巨大价值所在,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产业化中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生成和溢发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从而促进企业主动地加强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管理。而对银行等融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融资价值的利用也是其进行金融创新、拓展新业务和发展潜在优质客户的一个很好途径。企业和银行之间双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形成了内在需求和客观条件。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手段
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主动引导和推动,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环境的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和价值实现等,这在我国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具有特殊的政策价值和实践意义。2007年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明确要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已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著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是被利用为实施“知识产权创新、运用、管理和保护”四大战略目标内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政府产业政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以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等的政策工具和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举措,先后于2008年底、2009年9月和2010年7月在全国确定了三批共16个城市或地区知识产权局为试点单位,[2]同时,许多地方也积极参与探索知识产权融资实践。根据国家专利质押登记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2009年专利权质押登记168份,质押金额74.59亿元,相比2008年的13.84亿元,增长了近60.8亿元。[3]2010年专利质押登记362件,质押金额65.9696亿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77件。[4]截至2010年7月,全国已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相比之前有相当大的发展。
(三)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及实施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基点来落实政策目标的内容。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评估风险、质权处置风险、经营风险等诸多风险。质押融资实践操作的难度很大,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本身大量风险防范措施的跟进,而且需要第三方的担保支持、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甚至保险及再担保(保证保险)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程序环节复杂、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据专家推算,以200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基准利率5.31,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相关财务费用约为8‰,评估费用1%,登记手续等费用约2.5‰,担保费用约2%,合计融资成本将达10%-12%。而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约为银行的2.66倍,按基准利率5.31计,融资成本约为14.12%。[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接近于民间融资成本。高风险、高成本构成银行、企业双方参与融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形成了政府热情高涨而质押融资当事人积极性不高的反差现象。故此,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散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融资风险为目标,发挥政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为此,制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贴息政策、专项资金政策和金融风险分散补偿政策具有十分紧迫的必要性,也是国家政策目标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要求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2006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90号)提出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126号),明确要求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始就将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确定为试点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和任务之一。
二、各地政府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政策的情况
笔者收集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除黑龙江、山西、广西、新疆、[7]西藏等省(自治区)外,大部分省区都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等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颁发的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政府文件有70多个。我们将主要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府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列表如下:
分析这些资料可见,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发达地区出台的政策比较完善,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与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广州市及黄浦区、番禺区、佛山市南海区和东莞市。政策探索较为进步的地区有武汉市、南昌市、重庆市、天津市等。其他试点单位或地区也初步实施了一些举措。其中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政策主要有贴息、风险补助、评估费补助、专项风险准备金补助、担保费补助、项目优先支持、贷款损失补贴、交易费补助等方式,中其28个省的市、县出台了贴息政策;政策扶持对象覆盖了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在扶持知识产权融资类型上覆盖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探索工作在全国比较前列。2009年1月和3月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共有29个地区市或下属县(市)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具体政策,其中,出台了财政支持政策的有温州和湖州,[8]余姚、桐乡、海盐、[9]安吉和长兴县、[10]金华市[11]等地将科技信用担保支持政策扩大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12]有六个县市规定了贴息政策。这些支持政策有效地推动了浙江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的发展。
三、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具体政策设置和实施的状态
分析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政策设置和实施状态,可见以下特点:
1.出台政策的层级及部门。相关政策的层级一般是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区或市级,但开始逐步走向地区市、省(直辖市)级。出台政策的部门主要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如知识产权局或工商局、科委或科技厅。另外,部分地区以一级政府的名义出台,部分地区由几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和版权(文化)局以及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等联合出台,或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的联合工作组共同出台政策。
2.资金来源。一般来自于各地政府财政的科技支持专项基金,也有政府预算另设定专项基金。
3.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根据出台政策的部门不同而有不同。单独由知识产权局或科技厅出台的政策,一般仅适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由一级政府或科委几个主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出台的政策,适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质押贷款。2010年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朝阳区,上海闵行区等地出台的政策全面资助各类型知识产权质押或组合担保融资。浙江省余姚市科技局出台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政策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
4.政策支持方式及适用的主体。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适用政策的主体主要是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参与融资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等。
分析具体的政策支持类型及其主要内容,可见:
其一,对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贷款利息的补贴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
(1)对企业的贴息政策:包括贴息率、贴息最高限额、贴息期限等。贴息率: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给予所付利息30%至50%的补贴,更高的有60%甚至70%;[13]北京海淀区按企业信用等级实行20-40%的差别贴息政策。最高限额:一般在20至50万元,[14]有的则直接规定受贴息的贷款额度。[15]贴息期间:一般为1年。
(2)对企业的融资费用补贴政策。担保费补贴政策:一般全额补贴(如北京海淀区、上海闵行区),最高20万(广州);有的规定比例:担保责任余额的1%(江苏苏州)。评估费补贴政策:一般是补贴一半,如上海闵行区、浙江省海盐县;有些规定了最高限额,如广州市3万元,浙江省海盐为5万元。其他费用补贴政策:如上海闵行区补贴包括保险费、登记费用、律师费用等。
其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
(1)奖励或补助政策。如上海闵行区对银行等融资机构给予贷款额度的2.5%奖励;浙江省安吉县每年给予银行年贷款额度1.5%的补助。海南对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的0.5-1%奖励。
(2)对银行的损失补偿政策。如浙江省安吉县、长兴县等,对贷款人的贷款损失给予10%的补偿。陕西省规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损失,由省政府专项基金垫付式风险补偿。
(3)风险准备金政策。广东省东莞市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从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本金损失额达到70%的,在该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内给予补偿。上海浦东区建立了反担保风险分摊机制:贷款逾期不获清偿,生产力中心承担95-99%的风险损失,银行自担1-5%。四川省成都市的分担保风险分摊机制:生产力中心和银行按9:1的比例分摊贷款损失。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采用的反担保融资机制主要借鉴了上海浦东区的模式。重庆银行风险准备金补贴:给予贷款额不超过2%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4)对金融机构的利息补贴政策。浙江省金华市对于那些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银行,按年利率1%—3%的标准给予补息。长兴县对贷款人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含20%)的贷款,按新增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助。
其三,对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奖励和补助
(1)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给予社会服务担保公司(非政策性担保公司)奖励贷款额度的3.5%;给予评估公司奖励评估费的25%(如,上海市闵行区)。
(2)对融资中介机构的补贴政策:佛山市南海区:对中介机构按实际贷款额度的3.25%对融资中介费补贴,按此比例计不足4万元的,给以基础补助4万元。
(二)各地支持政策和实施状态发展趋势的分析
1.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设置从单一政策目标向多重政策目标发展。大部分地区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单一政策目标,政策设置比较完善的地方则确立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分摊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融资风险的双重政策目标。
2.政府支持政策随着知识产权融资实践的推进而明显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与各地经济发展状态相对应。早期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弱,支持政策类型少;新出台的财政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则更大,支持政策类型也越多,政策也相对周全。北京、广州、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出台的支持政策有力,政策严密性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和创新模式多,支持政策的规则更细化。而经济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开展的状态则相对较弱,支持政策也较差。
与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相比,除北京、上海和广东三个地区外,大部分地区呈现出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规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政策支持目标主要针对企业,较少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支持主要考虑了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较少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再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为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组合担保融资的支持政策不明确。县区级支持政策则存在可持久性、资金来源保障性以及政策的法律效力等不足。财政支持政策的状态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发展不相一致。
四、完善政策的建议和思路
应该清晰的认识到,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非仅仅是一种私主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机构之间的市场担保融资交易活动,而是以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为宏观与微观目标相结合的政策手段和金融工具,政府应采取政策性融资为主的思路,建立长期稳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机制。另外,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因而在全国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政策存有困难且也无必要,但在省一级实现政策上的统一是必要和可行的。为此,我们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偿政策的具体思路如下:
(一)出台省级层次统一的融资财政支持政策,作为整个政策的基点。并且应考虑,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联合在国家层面上出台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部门规章。
(二)划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和职责,理顺知识产权融资的管理体系和权限。应确定长期稳定的知识产权融资政策支持专项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创新,扩大新型知识产权融资和政策性支持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知识产权融资品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和融资企业的适用范围。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制创新,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组合担保等给予政策支持。
(四)支持政策应具有全面性,既包括对企业的政策支持,也包括对银行等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对企业的政策支持,除了采取贷款利息补贴外,还应考虑对企业融资的中介担保、评估等其他费用的补贴,以减轻融资负担。机会优先政策也有必要继续维持。建立金融机构的财政支持政策,激励银行等多种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有效分散融资风险。
(五)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应仅限于担保机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应培育具有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当地评估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和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六)推动和鼓励保险机构、再担保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发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给予保险公司以经营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七)推动知识产权投资型融资的探索,促进证券、信托、风险投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的开展,对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支持。
注释:
[1]自1996年10月1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至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共计324件,参见卢志英:《专利权质押融资现状分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6期,第45-47页。
[2]16个试点单位包括:第一批(2008年底确立):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湘潭、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和南昌;第二批(2009年9月确定):成都、无锡、温州、宜昌、广州和东莞;第三批(2010年7月确定):上海浦东、天津、镇江、武汉。
[3]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中对2009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的统计分析。
[4]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5]参见北京博景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简报》,2010年6、7月合刊第1期,第2页。
[6]参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实践及对策分析》,www.kejicy.com/cmsreleasesys/zgkjcy/infodetailed.aspx?id=7023,访问日期:2010年3月31日。
[7]网上搜索:2009年,乌鲁木齐商业银行向新疆北元—泰瑞和新疆旭日发放了两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但未搜索到新疆的相关支持政策文件。
[8]2009年5月25日的《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2009年8月28日出台的《湖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9]《桐乡市专利奖励管理办法》(桐科〔2010〕17号)、2010年12月16日《海盐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姚市2010年3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科技政策的实施细则。
[10]2009年7月6日安吉县科技局、人民银行颁发的《安吉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长兴县科技局、人民银行颁布的《长兴县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1]2010年8月10日的《金华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2]2008年3月1日《德清县科技企业创业投资(担保)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实行风险补偿、奖励限额的支持政策,涵盖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3]贴息率50%的有北京市海淀区、广州市、南昌等,30%的有闵行区、番禺区,佛山南海区35%;湖北黄石市20%至60%的补贴。
关键词:高职院校 知识产权 管理 保护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38-02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突飞猛进,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具有专业知识、多种能力、多种技能、能适应多岗位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应运而生。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开展科研工作是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自身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同时高职院校在开展科研工作中同样要注意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我国高职院校具有丰富的智力和技术资源,拥有丰富潜在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领域。由于高职院校是培养具有潜在创造知识产权人才的地方,这些人才具有未来工作的扩散性,因此,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意义;而高职院校目前约占我国高校总数的70%左右,在校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50%左右,所以,做好高职院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潜在的前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及其管理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高职院校作为一个教学和科研的地方,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中都会产生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高职院校依法拥有这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高职院校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但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较为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流失,以及较低下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抑制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著作权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主要的内容,范围包括科技论文、专著、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使用和出版发行权等等。
2.专利权。能取得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学院拥有并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管理包括从发明创造立项、可行性论证、专利申请、专利文献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管理等。
3.商标权。就像企业的商标权、网络环境下的域名权一样,高职院校及其校办企业也拥有校名、校号、校训、校志以及企业商标等商标、商号权,如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名、校训就只专属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商业秘密。即非专有技术,主要是指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中不申请专利或无法通过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的那一部分,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高校在运营、管理方面自身所拥有的经营发展方法、管理诀窍属商业秘密范畴。
在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上,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学校、研究者即教职员工以及产业界等方面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显得更为迫切和关键。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院办学主体是昆钢集团公司。昆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昆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的拥有量逐年提升,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2010年昆钢成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依托企业优势,推进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
二、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于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保护高校知识产权,激发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足,知识产权的流失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高职院校的管理层和教职员工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是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相当部分对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国家三大知识产权法的了解和掌握,高职院校管理层和教职员工总体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足。“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在高职院校普遍存在,诸如科研中忽略了专利的申请,又或者在未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前就匆忙将其成果论文予于发表,前者直接丧失了专利权的保护,而后者则因丧失了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很多论文或者研究结果在发表后就被束之高阁,对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作品缺乏评价并进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现象意昧着高职院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科研的同时,因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从而失去了科研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化并最终产业化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最终导致高职院校相应的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有些高职院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在高职院较为普遍。
3.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专用经费不足。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的,而高校包括职称评定在内的评价体系,往往偏重于论文数量、成果鉴定和获奖情况等,而忽略了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如何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实施、推广使用的有效机制是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而形成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整体氛围应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核心,具体有如下措施:
1.更新观念,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高职院校科研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要真正提高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观念上创新,把知识产权保护摆在高职院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抓三个层次:一是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推动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领导的认识提高了,才能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宏观规划。二是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层的意识是保证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科研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关键。三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的意识是影响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的因素,这个层次意识的提高,对分清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以及促进专利申请和成果转让都有重要的意义。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昆钢企业所办的一所高职学院,依托企业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托昆钢科技创新部、技术中心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优势,已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其影响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报、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等手段宣传我国建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全校教职员工清楚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真正掌握法律武器;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给学院职工作辅导报告;编印知识产权常识小册子,供大家学习参考;不定期地就师生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部分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举办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专题研讨会。认识提高了,思想重视了,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长期、复杂、层次多、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才能逐步落到实处。在昆钢的支持下,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昆钢科技创新部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在学生的课程以及企业培训的课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学习的内容,聘请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家授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学科课程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职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4.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是高职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昆钢相继修订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持和加强,形成了较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得到健全完善。针对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学院制定了《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使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实处。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调整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
5.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措施,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对高校科研立项,专利申请及成果转让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成绩突出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法》,其中就有对教师进行科研工作进行奖励的条例,主要涉及对一般科研论文或著作的奖励,对科技成果的奖励。采取这样一些激励机制,从而推动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并使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今后,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还将继续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经济效益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引入激励机制,以激发科研人员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和切实推动。
作为高职院校,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基础研究工作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少的情况,但在应用研究方面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然大量存在而不应被忽视。而且,作为学校,除了科研成果外,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和减少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是高职院校应该面对的自身抗风险能力问题之一。加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对拓展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提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申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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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题
知识产权重新划定各国陆海疆界之外的利益版图之后,中国损失巨大。永煤公司迅速崛起过程中,零专利问题影响企业形象,影响对外合作发展。在与巴西淡水河谷集团、香港华润集团、上海宝钢集团合作之初,这些国际性的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谈判内容之一。为了弥补企业这一短板,永煤公司责成技术信息中心全面负责此项工作,从此开始了永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持续创新。
1.2论据
欲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必须要搞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内涵有哪些。研究后得知:知识产权除了本身概念之外,还有传统和延伸之分。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等,以及相关联的邻接权如:文化、音乐、艺术、摄影等。延伸知识产权则包括一些新领域、新范畴。中国入世后,深感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障碍。怎样掌握其游戏规则,为我所用,变制约障碍为助推发展、安全屏障,成了科研以及制造业的攻关方向。资源企业一度认为知识产权属于软约束,离自己很远,不需紧张。但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跃升,知识产权同样挤压资源企业发展空间、效益空间。特别是永煤公司迅速扩张后,成为融资源、煤化工、盐化工、机加工为一体的大型资源型企业,迫切感受到知识产权不可小视。2005年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以来,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推力,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管理不创新,在资源企业中存在价值危机;没有知识产权,企业存在生存危机。为此,永煤公司提出了“资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和效益最大化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课题。
1.3目标
永煤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两年后,人们对专利发明申报提出了质疑:专利转化困难、实际效益差等言论四起,严重打击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发明人员的积极性。怎样实事求是地面对专利转化率低、现场应用量少、专利质量不高、专利效益不明显的现实,发挥出知识产权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专利效益,成了知识产权管理的难题,也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目标。
2第一次方案设计与实施
任何工作必须做到计划先行、实效开展,才能收到最好的预期效果。永煤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决定从宣传培训、组织管理、制度激励等方面着手开展工作。(1)宣传培训。邀请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到公司给管理者、机关部室负责人办讲座,让企业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建立起具体认识,并对其在国家发展、企业生存过程中的巨大意义进行了解;邀请知识产权专家为一线、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热爱发明创造的员工进行专利知识普及,打消专利神秘感,改变专利是专家学者所专有的错误认识。最终实现员工大胆创新,专利发明成为“新常态”。(2)组织管理。建立了精干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公司成立领导小组,技术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公司大小单位均照此建立体系,制订体系运作规则,形成管理闭环。组织通过年季会议,网络知识产权管理要点、专利主攻方向。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不留漏洞,常态化。专利申报层层把关,确保质量,使得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企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3)制度激励。企业适时出台《永城煤电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对知识产权范围、权利归属、管理体系、管理与保护、申请与实施以及奖惩事宜作了明确规定。下发《关于规范和加强永煤公司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宣传普及、内部交易、工作目标,如:消除“零专利”,企业年专利申报数达10件以上,年申报成功率在50%以上等作了制度规定。
3第二次方案设计与实施
3.1管理新瓶颈
企业专利申报数量连年递增,专利申报费,维护费大幅提高。支出额从每年5万元递增到20多万元,每年专利总量20%放弃维护权,这给企业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企业管理者不免产生疑问,资源企业是否有必要继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对专利申报激励政策,专利申报工作产生保留态度。给知识产权工作蒙上了阴影,知识产权管理出现了瓶颈。
3.2管理新措施
面对知识产权管理瓶颈,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省市知识产权活动,深刻广泛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了解其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实例。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了专利申报,质量提升、专利效益最大化的工作计划。(1)市场化。①基层单位调整原来申报专利的激励倾向,将原来不论发明还是外观、新型专利均奖励2000元,均作为晋升职称、分房、评先要件,改为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仍为晋技术职称的要件,其他不做要件。②鼓励企业内部、外部专利转化,转化分成比例远高于省政府的专利管理办法规定。③申报成功的专利挂在公司内部科技创新网上,供企业内部单位随时查询使用。这样企业专利申报工作出现了戏剧性变化,好的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很快走红,没有市场价值的专利,专利发明人不再申报或不以职务发明名义申报,提高了企业专利申报质量。(2)效益最大化。笔者经过对专利质量和效益关系的状况调研后认为,永煤的专利质量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这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凡事都有个渐进过程,没有最初的“水货”专利,就没有大家对专利“正品”的深刻认识,更没有高水平专利的产生。其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也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技术效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例如:“钢丝绳全自动除尘环”、“矿井防弹防坠物罐笼”、“掏槽式截割高块煤率的采煤方法及专用大截深采煤滚筒”,前者为安全效率作出了巨大贡献,后者创出了年增产值3亿元效益。为此,永煤公司提高了专利申报门槛,创新了专利申报程序、奖励政策、激励办法、市场转化、效益分成等管理手段。由原来的专利发明人直接申报,改为单位审查、公司分管部门审查,有市场前途,有实际应用价值者方可按规定申报;调整奖励政策,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采取不同奖励标准;专利申报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对所属单位下达最低专利申报指标,用双向激励制约来提高专利质量,保证数量;纳入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凡有内部单位使用的专利,外部转化的专利均给予发明者优厚的利益分成。大大刺激了员工的创造发明积极性,专利效益也大幅提升。
4效果
(1)改变了资源型企业认为效益与技术创新拥有专利多少关系不大、利益的增长点仅在资源市场的观点;改变了企业员工认为专利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事、是专家学者的事的固有观念;改变了企业认为专利对个人发展、对企业生存无关紧要的认识。2005年以来永煤公司一改零专利现象,由当年申报量46项跃升到2012年212项,企业对专利申报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后,仍然保持着年申报200项以上,并且发明专利数量、质量均明显提升。(2)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永煤精煤“永龙一号”完成了商标注册,汇龙水泥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永煤连续3年获得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表扬,获得2006年省工业企业专利申请前20强,2007年省第二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09年省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2012年荣获知识产权保护先进企业。对永煤与上海宝钢集团、香港华润集团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3)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技术效益。据不完全统计,永煤公司开展专利工作以来,共申报成功各类专利1005件,专利转化7件7家企业,总收入达 50多万元,现在转化到徐州祥云电器、山西长治防爆电器厂,鹤壁煤质监测仪器厂、黑龙江佳木斯煤机厂等7家企业的专利,转让效益良好。(4)间接效益明显。专利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安全系数。“遥控式气动自动复位阻车器”、“可控制信号同步启动真空磁力启动器开关”、“综采机组提高块煤率技术”,既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技术效益,又为企业提升了安全管理能力。
5结语
【关键词】高校 知识产权管理 问题 对策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有效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价值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形式,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可以被他人任意使用或仿制;放弃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于放弃对创新成果的法律权益,也放弃了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应该切实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1.高校是创造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五大特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知识产权的双重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高校是高级人才密集、知识集中、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场所,具有其他研发机构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源头,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基地。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同时,严格掌控知识产权,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强有力的技术权利支撑,也是新时期国家科技项目的重要命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激励下,高校科技成果已达到每年2万多项。高校是知识创新、教育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思想文化创新的源头,肩负创新型国家的主力军的作用,重点承担国家、省部和地方科技项目,作为引领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科技项目,集中了我国重要的科技力量和科技资源,是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在关键技术领域尽快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重要技术与产品,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又一项新的任务和目标。
2.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不容乐观
高校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也有很多先进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成功地进行了有效的转化和付诸实施,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政治、科技和社会的建设发展。但是,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也面临的诸多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低、效益差是普遍存在的事实。由于科研与生产脱节,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到15%,专利实施率不到10%,而发达国家则高达70%—80%,由于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与实施力度不够.科技成果与产业转化之间仍存在较大的瓶颈,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2.2许多科技人员对技术转移法律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新的制度了解不透彻,激励机制尚未在科技人员中发挥作用。
2.3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工作经费不足,导致科技成果转让无法获得预期成效和收益。
2.4大学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的考核、晋升必备条件仍然是以科技项目、文章和科技奖励为主要依据,而轻视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成绩,这些因素造成科技人员技术转移和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不高。
2.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流失现象也很严重。由于科技人员流动,或者下海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合作过程中不经意将知识产权流失,或者在对外交往中不经意泄露了自己的研发成果,伤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等等现象。
2.6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和转化需要加强立法,加强政策引导,要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侵权发生后,难以调查取证,难以维护权利、执法不力等现象。
3.提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对策
人类的创造力是最伟大的力量,创造力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身处一个创新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激烈的时代,我国的科技工作已经由科技引进、科技跟踪向实现自主创新的转变;科技产品已经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国家发展战略已经由科教兴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向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转变,在提升创造能力和实现战略转变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了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强化政策引导和宣传、健全专兼职知识产权队伍、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树立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国家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知识产权七个方面的专项任务,就是要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殊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战略措施,全面落实《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才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早日实现富国强民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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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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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04-065-03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高校作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工作。2006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100所高职院校院校进行进行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院校,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上述100所示范性高职院校和100所骨干高职院校(以下简称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在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方面的现状基本反映了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政策的陆续出台和普通高校知识产权示范作用的影响逐渐加大,目前已经具备大力推进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
一、文献综述
李庆霞认为高校的科技投入与专利申请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称性,即专利申请数量与高校科技地位不对称,与科技经费投入不对称,也与承担的科技项目数不对称。王宗光和李婷通过对全国重点大学的调查和分析后认为高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混乱,权责不明。翁忻和刘宁认为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着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诸多的问题,大大阻碍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史文娟认为,西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西部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管理落后,有必要构建西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框架。上述研究都是针对我国本科院校和西部院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所作出的研究,而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至今无人作出研究。
二、高等职业建设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1.高等职业建设院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教育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笔者通过电话访问的方法对持有知识产权的99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进行了简单的调查访问,调查结果如下:29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6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对职务发明进行奖励。
2.高等职业建设院校专利权的创造
高职院校总体科研基础弱,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中有大批善于从事应用型研究的双师素质的教师,与研究型、学术型研究相比,并不追求理论上的高精尖,更注重研究领域的实用性,科研成果的转化性,能切实解决一些学校、企业、社会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实际问题,所以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更容易产生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技术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专有技术权等。
限于篇幅限制,此处仅对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持有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进行讨论。
通过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对全国200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持有的专利权(含发明再审专利)按申请年统计进行了检索。检索结果见图1,从中可以看出,2006年高等职业建设院校仅持有174个专利,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持有量相对于2006年的增长率分别为74.14%、184.48%、348.85%和418.97%,到2010年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持有的专利达903件。
3.高等职业建设院校软件著作权的创造
传播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对软件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尊重和法律意义方面的肯定,是减少产权纠纷,整体提高高校自我保护能力,进行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措施。鉴于篇幅限制及高职院校知识成果产出的特殊性,此处仅对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持有传播类知识产权中的软件著作权进行讨论。
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网数据库,笔者对全国200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登记日期进行了检索。统计结果见图2,从中可以看出,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在2006年持有9个软件著作权,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持有量相对于2006年的增长率分别为44.44%、166.67%、222.22%和466.67%,到2010年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持有软件专著权51件。
4.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商标权的创造
标志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厂商名称权、地利标志权和域名权利等。校名、校徽等商标是高校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商标战略是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鉴于篇幅限制及高职院校知识成果产出的特殊性,此处仅对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持有的标志类知识产权中的商
通过中国商标网数据库,笔者对全国200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所持有的商标权按申请日期进行了检索,统计结果见表1。从中可以看出,在十一五期间186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无任何商标权;11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持有的商标权数量为1-5个;只有3所高等职业建设院校获得6个以上的商标权。
5.高等职业建设院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分析
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十一五期间持有专利权见表2,从中可以得出:十一五期间51.5%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没有专利权;33%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平均每校每年持有不到2个专利;其中3.5%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平均每校每年持有的专利不足4个;12%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平均每校每年约持有24个专利。
统计时间段: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十一五”期间持有的软件著作权见表3,从中可以得出:“十一五’’期间。85.5%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无软件著作权;13%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数为1-10个;只有1.5%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获得10个以上软件著作权。
对上述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十一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现状分析后可以看出:
(1)仅两成以下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设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对职务发明奖励;半数以上的高等职业建设院校不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绝大部分高等职业建设院校目前处于无管理制度、无管理人员、无管理机构、无经费的状态。为逐步实现高等职业建设院校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必须及时制定相关的管理和奖酬激励制度,以激发教师的知识产权创造意识。以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归口在科研处,由一名科员专职管理,学院在2007年制定了《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并在《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核定及计分奖励办法》中增加了给予三种专利发明人不同奖励的规定。上述两制度经过4年的实施,专利数量以137%的年增长率增长,极大地激发教师的创新意识,很好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信托机制
[作者简介]李琴,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1-0123-0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同样的商品属性,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这样交易活动应是高效益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市场经济中资源(包括知识、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微观经济学那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制度选择与安排,其经济目标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一、知识产权的单一非市场报酬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建立
关于科学成果的非市场机制的报酬体系,在经济学家那里被称之为优先权报酬系统。这是一种与优先权有关的各类报酬奖励制度:首先是科学发现的命名权,即在某项科学成果上以完成该项科学发现的科学家来命名;其次是科学奖金的获得权,即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那里领取奖励科学发明的科学奖金。优先权报酬系统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发现者拿走的只是“命名”与奖金的报酬,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了对该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即颁发发明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关于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有三类情形:(1)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2)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3)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这里涉及制度的选择问题。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二、在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情况下,亟待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问题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知识产权利用制度应充分鼓励交易,保障各种权利为使用人充分使用,这不仅意味知识产品有更多的利用价值,而且使得更多的资源流向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从而带来更多的财产增值。
我国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大多是自然人和高校,而研究开发力量也大多集中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产学研脱钩导致的后果就是: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商标或知识产权却苦于找不到转化、流通途径;或者由于中介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的闲置,而企业有引进大量的专利推动技术创新以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却不知向何处寻找。
目前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另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知识生产源源不断地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三、促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
(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1、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要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2、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3、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趋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
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以卖方为主导使得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人,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互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与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介入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建立科技成果的检索、评价、推广机制。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具有累积的传统,在知识信息量呈几何指数增长的信息化时代,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着如何迅速获取对生产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实际问题。当科技成果的转让涉及知识产权时,买方除需要了解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之外,还需了解技术专利的时效性、地域性以及保护情况。特别涉及国际间技术贸易时,对国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检索更具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结合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战略来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这个系统不单纯是信息检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评价功能。对科技成果的适用领域、工业应用前景,要有专家评价。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广手段。除了某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如某些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由政府强制推广外,大部分技术成果应由技术市场来组织实施推广。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会、技术交易会、通讯式技术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成果拍卖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应用,技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四)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是在技术市场中进行的。技术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技术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和规定作为市场规范,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我国目前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而所有权的交易不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管理显得比较弱。随着工业产权保护的深化,技术市场如何管理产权交易便是一个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是个渐进过程,只有当市场规范逐渐完善起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买方和卖方进入市场交易,才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交易不仅是知识商品的交换,还涉及资金的注入和知识生产者的流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考虑包括技术市场、咨询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这样一个大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中国融入WTO的进程加快,可以预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强,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体结构,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迅速转化的重要条件。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方式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应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径,使知识产权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一)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需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为兼具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的功能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行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准备。2001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使得有关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和发展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工具,开始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新渠道。知识产权创造出来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那么便无法体现其价值,同时,因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发明人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得不到补偿,将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从2004年起,随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自身发展转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强化知识产权应用,大力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换言之,也就是要加速知识产权向国民经济现实生产力转化。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职能不仅能为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由于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中介公司,知识产权人可以放心地将其知识产权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载体,以信托关系为纽带,把知识产权权利人、信托投资公司、社会投资者和受让人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新机制,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利用的途径。
2、知识产权信托相比其他成果转化方式的优点。知识产权的转换模式,除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外,不外乎两种模式,即知识产权的转让(也称为转让模式)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也称为契约模式)。知识产权的转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其所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向受让方发出许可证,一般参与转让谈判的也只有买卖双方。这种方法往往能够直接带给权利人收益,所以看起来似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但它同时也会产生诸多问题。
知识产权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判断力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仅免去了管理之责,还能稳妥地享受其技术成果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具备传统知识产权转化方式的长处,还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信托方式能解决传统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信托方式下,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受托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推广和转化时,由于受托人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及信息量获取渠道的广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就要远远小于权利人实施转让模式或许可模式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最终委托人即权利人所承担的费用将显著减少。对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点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当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间内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转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时,知识产权能够立即返还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时寻找别的转化途径,而不至于耽误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时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问题变得清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信托不失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
知识产权能得到更为妥善和谨慎的管理。在信托制度设计下,受托人被要求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受托人会带给知识产权更合适的管理。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构想。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创新的课题。美国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第一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知识产权能否成功的证券化,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与资本证券化的特点和需求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与其他可证券化的资产相比,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了其无形性、不稳定性以及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需要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收益等特质之外,与证券化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差异性。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点关注每一项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价值,正确地进行选择。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力量薄弱,县(市)区科技局一般都只是配备了一个同志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五是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少,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六是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少,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小。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专利法宣传普及,帮助企业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才,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保护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今年举办一到三期共XXX人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重点由企事业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参加,三年共为企事业培训知识产权工作人才XXXX人。
六、今年抓XX个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研究和实施。三年内帮助指导XXX个企事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
七、鼓励技术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XXXX申请专利XXXX件,三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争取达到前XX年专利申请量的总和。
八、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净化专利技术市场,积极开展专利纠纷调处,提高案件结案率,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措施
九、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实年青的技术骨干力量,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增加、落实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执行扬州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
关键词:专利转化;利益分配;技术创新
在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一些权利人很容易因经济基础而强大、因强大而主导规则、通过制定规则而约束弱者,进而形成不合理的利益分配程式。法律上的解决之道是限制或管制部分权力,以实现利益平衡。专利转化即是一个动态的交易过程,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之中冲突和博弈交错。专利转化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主管部门与创新组织体①、创新组织体之间以及创新组织体与内部科研人员的利益关系。具体来说,即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专利权的转化利益如何在项目资助者和项目承担者之间分配、职务专利转化的利益如何在单位和单位职工(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分配以及共同发明专利转化的利益如何在共同发明人或合作开发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一、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专利转化中的利益分配
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专利权授予项目完成单位,但是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是否也一并赋予完成单位,这在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对利益的分配显然未随知识产权一并转移至项目承担单位,但这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规定,又留下了不同的解释空间。具体来说,该条款所规范的利益分配问题至少包括:项目承担者是否应将转化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给国家或者资助单以及项目承担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如何进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
(一)转化利益在项目资助者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分配
关于资助单位和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我国台湾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第9条"'经济部'及所属各机关科学技术委托或补助研究发展计划研发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 及第24条都规定了资助机构对研发成果所获得收人的分配权,即项目承担者应将管理或运用研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给资助机构。②我国《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20条也规定,对于具有商业化价值和产业化前景的863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方应当从实施或者转让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委托方,用于支持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但对收益返还的比例均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由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在合同中约定。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说,国家作为研发成果的投资人似乎也理应享有相应的收益权,但是收益分配权却可能削弱权利人开发和利用研发成果的积极性,而这与国家促进专利转化的政策宗旨不符③,因而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此项权利,而是完全授予项目承担者。
总体来说,《科技进步法》第20条第4款的规定,既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使得相关利益分配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合同未有约定而又因此产生纠纷时,笔者认为,转化利益应该以全部归属项目承担者为原则,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是政府的职责所在,那么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也是其应有之义,而且国家的资助是通过财政的分配来完成;其次,项目资助者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在进行合同约定中的话语权不并重,所以出于公平的角度考虑,如果合同中未有约定的利益应当归弱势一方所有;再次,智力活动是科技创新的关键环节,而资金资助虽然也不可或缺,但仅应作为科技创新完成的保障而已;最后,转化利益归属项目承担者,有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否则将专利权授予项目承担承担者的规定则有名无实。
(二)转化利益在项目承担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分配
在确定专利权转化收益全部归项目承担者所有之外,如何在项目承担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进行分配也需要进行考虑,这并非简单的单位与职工关于职务发明的关系,因为项目资助者为国家主管机关而非单位,而且还存在院系或实验室等其他利益主体。关于项目承担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在国家层面下放了知识产权,政府一般不介入具体的政策和实践,而是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自行规定,同时又规定发明人本人及团队有权分享收益。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发明人的利益分配可以参考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两酬"制度,而对于院系或实验室的利益分配则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这种空白不是指具体的分配比例缺失,而首先是应否对其予以分配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明确产生发明的院系(实验室)和发明人都应当分享一定比例。对于发明人进行利益分配不必多言。对于院系(实验室)进行分配,是因为院系或实验室是产生发明的基本组织单位,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有利于激励持续性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并为产生更多发明奠定基础。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科研单位制定的分享规则中,必须将收益的大部分转移到发明产生的实验室或院系,一方面可以为院系提供研究资源的积累;另一方面所在院系分享收入能够提升发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声望。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高校,美国的大学很多都制定了具体政策,明确成果收益在大学和发明人之间的分配。④在具体的分配比例问题上,应当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技术创新为原则,也即是将收益的主要部分分配给院系(实验室)和发明人,而科研单位作为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应该分配较小比例。同时,应对院系(实验室)和发明人的分配比例作出不低于的规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在收益分配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利益。在具体比例的问题上,法律层面也不宜一刀切,而事实上这一比例也是不能确定的,反观国外各科研单位的分配比例也不尽相同,这至少说明比例并不是一个确定和唯一的数值,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科研单位制定或由相关各方进行约定,但是确定或约定时可以考虑研发专利的类型、专利所属的领域、专利是否属于核心专利或基础专利以及对财政性资金和实验室条件的利用等因素。
二、职务专利转化中的利益分配
我国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提高到了战略高度,提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从学理上来说,首先,职务发明创造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要素,其中包括单位物质和技术条件的支持和发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因而其收益也应当在各种要素中进行合理分配⑤;其次,发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是职务发明得以完成的关键性因素,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归属规定上过于强调单位利益已经有所失衡,如果在转化利益又未有合理分配,那么势必会挫伤发明人的创造热情。因而,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在给予职务发明者必要荣誉的同时,还应该让职务发明者分享到职务发明的收益。
如何合理分配职务发明所产生的收益是各国专利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原则性规定过多、操作性较差,以及奖励和报酬的分配标准不一致两个问题。虽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保障科技人员利益的相关规定,但是原则性规定过多,不少法律条文理论上可行,实际可操作性较差,而且缺乏对企业没有依法奖励发明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关专利权转化中利益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在实践中的操作也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在报酬的计算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大相径庭,我国虽然规定了科研人员作为职务发明人享有的权益,但由于对职务发明奖酬的计算标准和比例却不统一,最终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现行体制下,往往单位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对科技成果的创造及转化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
与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专利权相比,职务专利转化所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少,利益关系也相对简单,其本质在于如何在单位和发明人之间进行分配。按照我国目前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人为单位,相应转化利益的支配主体也应为单位,所以上述问题又转化为单位如何向发明人分配利益,也即是所谓的"一奖两酬","一奖"是针对发明创造或专利未实施的情形,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两酬"是指单位专利实施转化后,从营业利润中或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报酬给发明人。奖励易于落实,但是报酬却很难执行,这其中原因较为复杂。⑥让职务发明者分享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是要兑现国家的奖励和报酬,然后适当提高奖酬的比例,在利益分配方式上可以更灵活一些,比如股权激励政策,实现知识产权与股权的对价。
三、共有专利转化中的利益分配
专利权共有现象,在产学研结合和技术联盟⑦不断推进和深化的时期非常普遍,因而有关共有专利权转化利益分配问题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我国立法对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采取的是"约定+自行实施"的态度,即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合作研究的当事人均可以自行实施共有的知识产权。相比而言,《合同法》采用了"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自行实施"的原则,自行实施共有知识产权的制度成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用尽后的补充。而《专利法》则对自行实施共有专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限制:一是实施方式的限制,即共有人只能采用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两种方式,而不能采用独占许可或者是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二是取得收益分配的限制,即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三是前置程序的限制,即除约定与前述两种实施方式以外,共有人采用其它方式实施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四、完善转化利益分配的法律与政策建议
(一)对技术类无形资产单独管理
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将技术类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将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实行统一标准,但是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本质区别,技术类无形资产不能独立存在,如果不通过转化,绝大部分技术类无形资产就会失去价值;而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潜在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实际是在假定转化成功的前提下,对其转化后可能创造的价值进行测算,并通过一定的比例折算而来,一旦成果转化失败,其价值就不存在;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转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消失。因此,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不同于有形资产。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外,单独制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在收益归属、收益分享、审批程序、税收等方面予以明确引导。
(二)明确政府资助项目中的利益分配
我国虽然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专利权归属完成单位,但是又规定因实施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我们认为,应该坚持所有权与收益权一致,因实施所产生的利益应一并归于完成单位。也即是约定优先,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转化利益全部归于完成单位。同时,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有利益分配的自,通过制定规则或者合同安排的形式,对各相关主体利益进行分配。政府部门可以引导激励的大体方向,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果管理太细,一方面会抑制发明人及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单位会采取其他方式绕过政策,造成事实上的政策约束无效。
(三)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我国现行法虽对职务发明人的受奖励权作了规定,比如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以金钱奖励,但仍失之明确区分金钱奖励方式和职务发明人对发明成果转化后收益的分享权,导致实践中偏重给以精神上的奖励,物质上的奖励主要又是金钱奖励,这些方式不足以替明人的成果转化收益权。所以,首先在立法上厘清收益权与受奖励权各自的功能与区别,然后统一对报酬的计算方法、计算基准等标准问题。地方政府在制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时,应对如何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做出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单位应明确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与技术入股时所占股份比例的确定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应提高科研人员从实施中提取的报酬比例。《专利法实施细则》2%的最低要求对科研人员来说激励性不大,而适当提高提取比例符合法律的规定,它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科研人员在立项选题时注重与市场结合,而且也能促使科研人员积极寻求科研成果的转化途径。此外,还应明确单位未按照法律落实奖酬制度的责任问题。
(四)完善技术入股制度
近些年来,技术入股作为一种转化机制,在国内外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我国技术入股制度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在股权激励的分配比例方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可以用不低于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科技人员,目前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核时掌握的标准是奖励给个人的比例不超过30%,高校科研机构认为这一比例偏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⑧。此外,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持股权视为国家持股,可能会助长技术入股地下现象的滋生;技术入股的审批程序仍然沿用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程序,影响技术入股的进程,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权转化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分享。因此,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协调对无形资产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取消交易所得税,提高股权激励比例。
参考文献(含注释):
①创新组织体,主要指在创新过程中产学研各构成部分的结合。参见李恒:《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4期。
②乔永忠、朱雪忠:《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载《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6期。
③促进专利转化、资助科技创新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如果赋予其一定收益分配权,那么容易混淆政府资助行为究竟为履行职责还是进行投资,而且一旦赋予收益分配权,而又不确定具体比例,那么作为弱势一方的项目承担者在进行专利权转化时就会很有很多后顾之忧,以至于不去转化或私自转化。
④参见邸晓燕、赵捷、张杰军:《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分享中的政策改进》,载《科学学研究》2011年第9期。
⑤参见卢世刚:《决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几个原则》,载《知识产权》1996年第8期。
⑥当然存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以奖代酬现象,而且即使制定了奖酬制度,其奖酬的范围与多少也与法律有很大差距,而且法律也未规定相应的责任以惩处。
⑦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3条规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联盟。技术联盟各单位应该合理分工,约定知识产权分享原则,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却远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