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单位审核评价意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单位审核评价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单位审核评价意见

第1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性规范,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规定。

第2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

基审[2×x×] x x号

——————————————————————————————————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x 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x x建筑安装公司2x××年×月x日编制的x x单位工程(土建、安装等)竣工结算书,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x建筑安装公司的责任,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x委托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工程结算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核对项目与图纸及有关变更情况,会同施工、建设单位现场查勘、会审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核,上述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金额为x x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x x元核减金额x x元,核减x x%,业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鉴证确认,在重大方面足以公允地反映了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如果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不同意见对应在此增加解释性说明)

附件:(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审核说明

(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x 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注册造价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查询 *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与委托方(一般多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审计委托合同。

2、听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总体建设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现场工程情况。

3、具体操作阶段:

(1)审计人员熟悉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2)根据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由专人负责复核(审计最关键阶段);

(3)套用各种专业定额,需要组价的同时按规定进行组价;

(4)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类别,套取相应费率

4、对帐阶段:

具体操作阶段结束后与送审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对比、分析,汇总所有问题,一般先向建设单位汇报审核情况,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然后与施工单位对帐,交换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一般时间较长)。

5、对帐结束意见一致后,审计人员汇总审计结果,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各单位公章,最后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需提供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市政、园林、房修等相应各专业图纸一套;

2、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书,各专业至少一份;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书;

4、工程项目会议纪要、技术联系单、甲方签证单;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竣工报告;

6、提供工程量计算书、钢筋配料单;

第3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4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Supervisio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gram and the main content

Ni ya shan mu•ta xi

(xinjiang kuqa water bureau, xinjiang , kuqa 842000)

Abstract: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work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 must have to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s the total target desig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engineering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to engineering contractors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project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targe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soil erosion caused by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Keywords: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work; The main content.

1.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程序

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质量控制、建设各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有关水土保持的合同与信息管理。根据隐蔽 工程建设的实标情况和水土保持监理的特点,其工作程序如图所示。

2.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

2.1施工准备监理

2.1.1组织水土保持监理交底会,向施工单位提出应特别注意的水土保持敏感因子和有关水土保持要求及监理的工作程序。

2.1.2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内容进行审核,从水土保持的角度提出优化施工方案与方法的建议并答署意见,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审核意见的一部分。

2.1.3检查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准备工作落实的情况。

2.2施工过程监理

2.2.1检查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有关的审核意见进行文明施工,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做好施工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原始资料收集、记录、整理和总结工作。

2.2.2检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承包合同中水土保持条款执行与措施落实等情况。

2.2.3现场水土保持监理主要采取巡视检查方式,并辅之一定的检测手段,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控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2.2.4主持召开工程区域范围内与殊途保持有关的会议,对水土保持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措施。

2.2.5协调建设各方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和有关水土保持问题的争议。

2.2.6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实施情况,以水土保持监理月报方式定期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建设代表处和监理中心等有关单位。

2.2.7对施工单位的进度支付,水土保持监理答署对施工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意见,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之一。

2.2.8编写水土保持月报和工程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2.3工程验收监理

2.3.1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有关工程验收的水土保持资料。

2.3.2对工程区水土保持质量状况进行预见,主要通过感观和利用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资料与数据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水土保持检测。

2.3.3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水土保持遗留问题的处理。

2.3.4对施工单位执行合同水土保持条款和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2.3.5整理验收所需要的水土保持监理资料。

2.3.6参加工程验收,并答署水土保持监理意见。

3.水土保持监理范围和工作重点

3.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有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水土保持组织机构专职人员、水土保持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3.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水土保持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3.4施工过程中建立工作时对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第5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内部控制鉴证应当界定为何种性质的业务,是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核),一直是学术界和职业界争议的话题。张龙平、刘光忠(2010)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美国经历了三个阶段: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阶段、内部控制审核阶段和内部控制审计阶段。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AS No.2及其后的AS No.5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而之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SSAE No.2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认为,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显然,指导意见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定位于有限保证,而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却把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界定为合理保证。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也是把内部控制鉴证作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这表明职业界和监管层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有限保证到合理保证的演变。

目前,各国倾向于把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界定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我们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鉴证业务环境决定了鉴证业务的需求和供给。首先,本世纪初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发生后,人们逐步认识到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对于预防财务舞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甚至社会公众要求企业对外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并要求注册会计师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保证程度以增强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度。注册会计师职业作为一种依附型职业,要想继续生存和获得长远发展,必须满足预期使用者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需求。再者,尽管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界定为合理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鉴证业务的风险相对更大些,但是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却更为充分和适当,可以为内部控制鉴证提供更高程度的保证。这样,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地要提高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促使内部控制审核向内部控制审计转变。第二,内部控制鉴证的保证程度要与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相一致。目前,各国允许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可以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的审计证据使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也可以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证据使用。这样,在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进行中,注册会计师为财务报表审计提供合理保证,相应地也要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合理保证;否则,分别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适当性会存在差异,导致审计证据的交叉运用价值降低。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性质定位于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实施更为详尽的审计程序,获取更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为财务报表审计提供更为可靠的依赖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这样有助于督促企业更加重视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类别

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应当划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还是直接报告业务,也是学术界和职业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美国AS No.5认为,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是其又指出本准则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管理层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评估设立要求和提供指导。可见,PCAOB虽然倾向于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划分为直接报告业务,但在AS No.5中却未作出清晰、明确的界定,仍然留有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归类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的“痕迹”。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规定,承担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人员,对管理层进行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否依据一般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在所有要点上是否适当表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将基于审计人员自身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判断的结果作为意见,予以表明。显然,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类别归属采用了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的观点。在我国,从《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到《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类别归属经历了由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向直接报告业务演变的过程。

我们倾向于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划分为直接报告业务,主要是基于以下缘由:第一,降低审计成本的考虑。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的逻辑顺序是: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然后,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而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责任方认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能否获取该认定,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都将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可以看出,如果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定位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需要实施更为复杂的审计程序,需要消耗更多的审计资源,审计成本相应增加。第二,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归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可能会引起预期使用者的误解。如果企业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存在缺陷,而责任方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其内部控制的缺陷进行了如实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就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非所有的预期使用者都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知识结构,而且预期使用者更倾向于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而不是企业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这样就有可能引起少数预期使用者的误解,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则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就不会存在缺陷,而事实上却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鉴证的时间范围

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时间范围主要有时点观和时期观两种。美国AS No.5在附录B中指出,为了对截至某一时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一段足够长期间内有效运行的证据,这个期间可能短于公司财务报告涵盖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一年)。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对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报告是否依据一般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准则,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在所有的要点上是否合理列示,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明意见。这一意见,是对期末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表明的意见。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采用了时点观,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采用了相同的观点,但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在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时指出,注册会计师基于基准日(如年末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如一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关注企业基准日当天的内部控制,而是要考察企业一个时期内(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注册会计师所采用的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也体现了这种延续性。在学术界,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认为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李爽、吴溪(2003)认为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作出评价,其成本是极其高昂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特定时点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要对合理期间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刘明辉、何敬(2009)运用管理学中的“有限理性”对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行为进行分析,并从法的合理性角度探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相关制度安排,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特定期间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有限测试,并对特定时点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6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2010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正式,这标志我国内部控制已转为过程内控、由会计控制转为全面风险管理型内控,我国企业已进入全面建设内部控制的新时期。2011年10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为注册会计师更有效地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指引。这是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渐重视。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史最为悠久、最具有代表性,最值得我们借鉴。故本文在对美国、中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梳理基础上,从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历程、目标、构成要素等几方面对两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更好地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建设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历程比较

(一)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程

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萨班斯-奥克利法案》,首次提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的要求。该法案的显著特征就是强制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除了定期的向公众提供财务报告以及相关的公司资料外,同时还要提供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的经营者还要对其财务报告信息的真伪及其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要分别对经营者评价后所报告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随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在当今美国,内部控制审计成为与财务报表审计并行的一种新审计业务,其发展大体经历三个阶段: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测试阶段;内部控制审核及报告阶段;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与发展阶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个阶段的划分是为理清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发展脉络,并不意味着到了内部控制审计阶段,再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就不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了。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历程

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进而发表审核意见制定规范,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它是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而制定的。基于COSO框架的评价方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监督五个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2005年10月,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门分别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确立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要求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其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2011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先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规范》’)的A+H公司和内控试点企业(见附件1),应按《规范》的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由此可见,美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起步较早,发展已趋于成熟,拥有了一套相对独立,相对完善的准则指导体系。与之相比较,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起步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在我国仍然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制度体系建设较为松散,仍然需要一个逐步适应、不断完善的过程。比如,美国PCAOB颁布的AS5指出的审计对象为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而我国颁布的《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则是以企业内部控制为审计对象。

二、内部控制审计定义比较

(一)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

2002年6月,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一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以及一份由审计人员对此评估出具的审核报告。2004年美国PCAOB后续出台了AS2审计准则,这时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变为:公众公司的审计人员需要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具体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定义在这两年中: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从审核到审计在两年之间提高一个档次;评价内容由对评估报告转变为内部控制有效性。

(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在特定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指引提出的内部控制审计的涵义定基准日的概念。这里所指的内部控制审计只是注册会计师基于特定基准日,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财务报表涵盖期间内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不是时点性的,而是时段性的概念,因此注册会计师不是只需要对该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而是要考察以该基准日为时点的一段时期内被审一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以及运行的情况。其次,《指引》中还指出,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这是企业的内控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实施审计程序,并对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也就是说,是否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审计对象是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即设计有效且运行有效。

三、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比较

众所周知,国际上通常认为内部控制应实现三大目标即合理保证:一是财务报告(含相关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

(一)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2004年美国PCAOB颁布的AS2指出,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以下简称ICFR)的有效性评估报告发表意见,指出审计人员要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ICFR,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COSO报告或类似标准。由于PCAOB审计准则要求实行“整合审计”,通过整合审计,可以同时实现两种审计目标,审计人员既可以通过财务报表审计的发现来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也可通过ICFR审计得到的发现和结论,帮助审计人员更好地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这样,整合审计能改进两种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有效节约成本。美国PCAOB颁布的AS5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内控审计目标,在对财务报告内控和财务报表的综合审计中,审计师应该设计他的控制测试,以同时完成两项审计的目标:一是获取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审计师对截至年末财务报告内控的意见;二是获取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审计师为审计财务报表开展的控制风险评估。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目标

根据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的定义,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就特定基准日内控的有效性获取合理保证。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同时实现两个目的: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由此可见,美国强制必须实行整合审计,也必须同时实现两个目标,而中国可以在整合审计时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在分开审计时各自的目标也非常明确。

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不仅仅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对会员组织的要求,也是其他国际组织的要求。围绕着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艰苦而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在我国职业界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

参考文献

[1]李金栋,王建中.中美内部控制审计比较研究[J].财会研究,2010(21):65-67.

第7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关键词】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IT内部控制; 评价与审计

一、引言

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并最终铤而走险、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原因。为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日本在2006年6月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而我国也在2008年6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标志着强化内部控制在全球范围内将达到新的。这些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必须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编制和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审计人员对管理层评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后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目前企业的业务内容对IT的依赖越来越大,组织的信息系统与IT高度结合,使得在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对企业内外IT采取适当的应对成为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必不可少的内容。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内部控制的具体操作指南,2007年2月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了《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及其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简称意见书)。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准则)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实施准则(实施准则)三部分内容。其核心是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会计年度必须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编制和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并由审计人员进行审核。意见书中,将IT的对应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要素,要求对组织内外IT环境和IT的使用和控制与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这是日本评估和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文在阐述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基础上,介绍内部控制框架中的IT内部控制,管理层评价和审计人员审计内部控制中对IT内部控制的处理方法。

二、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

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框架是美国的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委员会于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COSO框架)。COSO认为内部控制是由董事、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公司内进行的,旨在为经营的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五个要素组成。近年来,以安然、世通为代表的一系列特大财务舞弊事件在全球范围内蔓延,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表明以确保信息披露制度可靠性为目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美国Treadway委员会(1985年成立的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内部控制的缺失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产生财务报告舞弊的重要原因,而且将近50%的财务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咎于公司内部控制失败。因此,内部控制对于降低舞弊行为,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日本的意见书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为实现四个目标(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遵守;资产的保全),由组织内部所有人员执行的程序。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的评价与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以及IT的应对六项基本要素构成。其中,将为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定义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定义为某一内部控制根据合理的内部控制框架予以构建和运行,且该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与COSO框架相比,日本的内部控制定义在内部控制的目的中加上了“资产的保全”,在基本要素中加入了“IT的应对”。将资产的保全列为企业的目标之一,重在强调资产的取得、使用和处置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和授权,这将大大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考虑到自从COSO框架以后,随着IT环境的迅速发展,IT已经广泛和深入地渗透到企业的组织中的实际情况,日本将IT的对应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要素。相对于COSO框架,日本内部控制框架表述更加严密,更能适应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日本企业的实际。在信息系统中使用IT的情况下,信息通常由各种业务系统进行处理和提供,这些信息反映于会计系统之中。因此,管理层有必要对确保这些业务系统和会计系统所生成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审计人员也有必要对管理层评价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

三、内部控制框架中与IT相关的内部控制

在前述意见书中,IT的应对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要素而出现。意见书中将IT的应对定义为为实现组织的目标事先规定合理的政策及程序,根据这些政策和程序,在业务实施中对组织内外的信息技术进行合理的应对。IT的应对,由IT环境的应对和IT的使用与控制组成。所谓IT环境的应对,是指组织活动中必然相关的组织内外的信息技术利用状况,社会和市场中信息技术使用情况、组织进行交易中信息技术使用情况,以及组织选择依存的一系列信息技术的状况等。这主要是强调为实现目标,组织有必要对其所处的IT环境进行了解,在组织范围内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手续,并为落实这些规定和手续进行合理的应对。而IT的使用与控制是指在组织内部,对为确保内部控制的其他基本要素的有效性且高效地利用信息技术,以及在组织内系统地包含于业务之中的以各种形式利用的信息技术,事先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手续,使内部控制的其他基本要素更有效地发挥功能。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要素,意见书指出,IT的应对不是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而存在的,但组织的业务内容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情况或在组织的信息系统高度运用信息技术等情况下,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来说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它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判断标尺。但无论是IT环境的应对还是IT的使用与控制,都与内部控制的其他基本要素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都应将它们与内部控制的其他基本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因此,IT的应对在内部控制框架中的体现是日本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对组织产生深刻影响的产物,IT内部控制是日本内部控制框架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管理层对IT内部控制的评价

在管理层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时,与美国相似,日本也采用自上而下的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即首先评估对财务报告可信性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层内部控制,同时充分评估企业内外的风险并考虑整体上可能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事件。在此基础上再评估业务层的控制,主要侧重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中重大错报的风险的评估。与美国不同的是,意见书的实施准则部分明确规定由管理层评估使用IT的控制是评估业务水平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准则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使用IT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一是使用IT的内部控制的评价。在这一内部控制中,既包括计算机程序之中的自动化的内部控制,也包括手工操作与计算机处理为一体发挥职能的内部控制。二是评价范围的决定。三是评价单位的认定。四是使用IT的内部控制的构建状况和运行状况有效性的评价。具体地说,IT的控制评价分为IT总体控制的评价和IT业务处理控制的评价。其中,IT总体控制是为确保业务处理控制有效地发挥职能的环境而进行的控制活动,通常是指与多数业务过程控制有关的政策和程序。IT业务处理控制是指为确保所有经过授权的经济活动在企业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的处理、记录的控制活动。实施准则列举了评估IT总体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具体实例,如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系统的运用和管理、系统安全性的确保、委托加工物资的契约管理等。关于评估IT业务处理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实施准则也列示了考虑的要点,包括关于录入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正当性等确保的控制,错误的修正和再处理,主要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等。

在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中,实施准则对IT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专门作出规定。在IT相关的总体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检查采用替代的或补充的其他内部控制是否能达到财务报告可靠性的目的。而且IT相关的总体控制的缺陷,由于并不是与财务报告重要事项发生虚假记载风险直接相联系的,不能立即被评价为重大缺陷。但如果IT相关的总体控制存在缺陷,即使IT相关的业务处理控制的构建能有效地发挥功能,也存在不能连续维持其有效运行的可能性,虚假记载发生的风险很高。在IT相关的业务处理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与业务层的内部控制存在的情况相同,应当对其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当手工操作与信息技术成为一体发挥功能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管理层应具体认定缺陷是由手工操作部分产生的还是由IT相关部分产生的。应当注意,在由IT相关的部分产生缺陷的情况下存在着相同种类错误重复发生的可能性。

五、审计人员对IT内部控制的审计

在对内部控制审计时,美国采用直接报告的方式,即由审计人员直接审计和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这种方式下,为审计管理层评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必须计划和实施特定审计程序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因此,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都要承受过度的负担。然而日本采用只审计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结果的间接报告方式,从而解决了直接审计被审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过度负担的难题。这是日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特点之一。审计人员对管理层进行的内部控制评价的审核也是先审核公司层内部控制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再对管理层进行的业务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实施准则详细规定了对使用IT的内部控制的评价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对IT的内部控制的把握。审计人员对于使用手工操作进行控制的部分实施业务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的审核;对于使用IT进行控制的部分,通过以下对IT相关的总体控制和业务处理控制评价的审核进行验证。二是IT相关的总体控制评价的审核。实施准则详细规定了对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系统的运用和管理,系统安全性的确保、委托加工物资的契约管理等各方面审核时应当关注的要点。三是IT相关的业务处理控制评价的审核。实施准则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手续进行审核:首先通过阅读系统设计书等对企业所期望的会计处理系统的设计进行确认;同时列示了具体的评价项目,包括是否采取为确保录入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正当性等的措施;是否对错误数据进行合理修订和再修订等。四是利用IT专家。利用专家时,审计人员不仅要对专家是否拥有IT方面的知识进行考虑,而且要对其是否拥有信息系统相关的财务报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评估所必需的知识等进行考虑,同时对该专家的业务是否具有充分的客观性也应进行考虑。在发现使用IT的内部控制相关的IT总体控制的缺陷时,要求立即对其进行完善。因为IT的总体控制是为了保证IT相关的业务处理控制有效地发挥功能的环境而进行的控制活动,如果总体控制存在缺陷,即使为使业务处理控制有效的发挥功能而进行构建,也存在着不能连续维持其有效运行的可能性。但是,由于IT总体控制的缺陷本身并不一定是直接与财务报告重要事项虚假记载发生风险相联系的,如果能够验证业务处理控制现在能有效地发挥功能,就不能因总体控制的缺陷而立即将其评价为重大缺陷。这与管理层评价IT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原则相同。

六、结论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财务欺诈事件愈演愈烈,这使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问题得到空前的重视。1997年1月开始实行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准则》、1999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2年中注协颁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等,无不证明了我国在评估和审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特别是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版的“萨奥法案”已正式启动。在基本规范中提出我国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项,并没有包括IT内部控制要素。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组织的业务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技术,组织的信息系统与IT高度结合,使很多组织离开信息技术就不能进行业务活动。因此,在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对企业内外IT采取适当的应对理应成为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必不可少的内容。而日本率先顺应了这种趋势,以准则的形式将IT的应对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要素,并制订了与IT内部控制相关的管理层评估和审计人员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可供我国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 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与审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与审计实施准则的制定(意见书)[D].2007.(日语).

[2]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D].2008.

第8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第一条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是县政府设立的对城市建设项目相关评估报告的审核机构,负责对有关城建项目的评估、评审情况进行决策。

第二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土地价格、规划区片投资效益、政府投资性项目、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等评估、评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决策。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相关部门按审核结果依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领导小组决策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评审机构评估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为基础,据实决策,按理论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县城市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认定具有评估能力的若干专家评估机构,并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多种形式,从中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专业化咨询和评估。

(二)专家人员的确定及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原则上评审组专家不少于三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评审纪律。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如在评估或评审中,故意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影响公正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的评估、评审资格。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城中村、危旧房、旧城区改造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规划区片投资效益评估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随时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根据各项会议审定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

第八条审议的项目与决策领导小组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会议决策程序:

(一)相关部门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会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报议题进行审核,如需经专家评审组评审的,专家评审组在接到申报议题后三日内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如不需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上会进行评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上会议题、确定开会时间,并具体承办会议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程:

1、申报单位及评估机构汇报评估报告;

2、专家评审组汇报专家评审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和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会议明确审议意见或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或表决结果起草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签发。

第十一条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议定事项,各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予以落实。

第9篇: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范文

关键字:道路工程;审批;征用土地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road construction are increasing. The road construction project will inevitably involves requisition land,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road engineering for land process, with reference to do.

Keyword: road engineering;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Requisition land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土地预审

项目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建设单位就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县、市国土局调整用地指标组卷初审后上报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用地的特点, 最新的用地政策, 工可研报告中土地利用的章节、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计列费用标准等情况进行预审, 并将项目用地列入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然后向国土资源部请示批复。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用地是否列入当地规划, 对是否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集约利用土地角度对用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对项目用地占用耕地是否保证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资金补偿标准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安排, 对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后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 全部审查通过后, 对项目用地预审进行批复。

2 相关行业审批

( 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确定工程概况、环境概况, 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和专题, 确定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调查沿线环境功能区划、规划, 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拟建公路选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确定沿线环境保护目标的数量和功能, 明确线位、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的占地选位, 施工和生态恢复措施, 污水排放去向和污染防治措施, 水环境、声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等。报国家环保部评审批复。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其中要专列一章水土保持方案论述, 在工可研审批前取得批复。

( 2)地质灾害评估的批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主要对路线所经区域地层岩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要素进行阐述, 对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进行分析研究, 对冰胀融陷、水土流失、河岸坍塌、土地沙化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提出防治措施, 指导工程设计和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进行专家评审, 通过评审后出具批复意见。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地灾评估结果要在工可研审批前取得批复。其他项目地灾评估批复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

( 3)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的函。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评估报告, 主要对线位处进行地质勘查储量, 形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进行专家评审, 取得评审意见书。根据评估报告明确的线位进行涉及采矿权、探矿权的协议签订工作。携带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再次进行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

省国土咨源厅根据评估结果及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 确定是否准予压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并出具批复文件。如果占地范围内压覆的是重要的矿产资源还需提交国土资源部进行复审。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非压覆重大矿产的项目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4)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通过项目概况简述, 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方案实施措施等进行研究形成报告并经审查后由省水利厅初审后报水利部进行批复。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前出具水土保持初步意见编入环评报告单独一章参与环保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5)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建设单位申请省文化厅基建考古办公室进行路线区域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委托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勘探, 取得省文化厅批复的证明书, 落实相关文物保护方案。此项工作应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6)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单位提出森调申请,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林地外业调查,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材料组卷, 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 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由国家林业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 由省林业厅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 由林业部审核。征用森工总局所属林业的,必须上报林业部审核。此项工作可在工可研完成后进行, 但根据规定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市、县出具征用集体土地数量、耕地数量, 涉及农业人口人数, 劳动力人数, 征用土地前后人均耕地情况说明, 说明失地农民下步生活和社会保障措施情况, 提出结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此项工作在土地组卷上报前取得批复。

3 土地报批

土地组卷以市、县为单位, 内容包括: ( 1)关于工程建设用地的初步审查意见; ( 2)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 3)“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 供地方案; ( 4) 人均耕地统计表;( 5)建设用地拟征(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6) 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措施说明的函; ( 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 8)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说明; (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面积表; (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 12)涉及市县国土局出具调整规划结果证明; ( 13)工程项目规划调整占用指标情况的说明; ( 14) 征占土地听证会记录及签字; ( 15)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证); ( 16)土地利用现状图。

上述所有材料准备完毕后, 和取得的工可研批复, 用地预审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证明的函,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等批文一同组卷, 进行上报工作。

4 土地初审

市或县国土资源局完成的土地组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耕地保护处统一接受并进行登记和初审, 在两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对材料齐全的, 耕地保护处分别送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局、规划处、计划财务审计处进行部门审查; 各会审单位接到送审的建设用地报件及《建设用地会审表》后, 按审查内容及分工, 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任务, 提出审查意见, 所有会审单位完成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并填好《建设用地会审表》返耕地保护处后, 由耕地保护处起草《建设用地审查意见汇总说明》。会审会议由主管副厅长主持, 各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对已通过会审的报件, 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报件县交纳有关费用。对不需要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报件, 由耕地保护处起草呈报文件, 待接到计划财务审计处出具的收款凭证后, 办理签批手续。办理完签批手续的组件和批文装订之后, 上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请批。

5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