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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风险种类规避
目前,税收风险已经构成我国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风险中的重要部分,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税收风险的种类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大家所熟知的,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够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如某些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减少成本,而在税收上动脑筋,要求纳税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使企业在将来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惩处。
一般来说,很多企业并不想在税收上出问题,以致被追究法律责任,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但无论企业怎么做,企业在税收上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为什么企业不想偷税漏税,但却总是在税收上出问题呢?这是第二类风险,企业虽遵守税法规定,但是由于企业忽略税收与企业其他方面的联系等原因,而造成企业未来利益的损失。
如何规避企业将要面临的税收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建立重视税收风险的意识
笔者认为,企业如果要规避税收风险,必须首先重视税收风险。上至企业管理层,下至企业当中的每一个小员工,都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规避,并将这种意识深入到企业的各项活动当中。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存在认为,税务人员登门一定没有好事,这种观念需要转变。对于税务问题,税务机关作为专业部门,可以成为企业的老师。如在遇到不明确的涉税事项时,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
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涉税人员
涉税人员不仅仅是企业内部主管税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营销人员、采购人员以及审计人员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不论采取什么措施,税收风险的降低都离不开涉税人员的实际工作。他们是规避税收风险的重要人员,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税务风险规避水平的高低。国家法律不断更新更新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涉税人员,应通过有关涉税的报刊、杂志、法规汇编、税务、上网查询等多种信息渠道主动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收风险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同时,企业涉税人员应注意同机关税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构建税收风险的管理机制
如何规避税收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长期的活动,因此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而这一机制的关键在于协助各部门责任人来识别、量化并管理税收风险,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评估税收风险
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需要识别必须管理的税收风险以确保企业经营模式的成功,对这些必须进行管理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如为什么会出现、如何出现、来自于何处等。评估税务风险的重点是依据企业所要的精度来选择多种分析方法测定税收风险的严重性、可能性以及产生的财务影响求的精度来选择多种分析方法。
(二)制定税收风险规避策略
不同的税收风险可以用不同的策略予以规避,例如有些风险的存在是合乎需要的,合乎需要的税务风险是那种在今后企业经营模式正常运做中所固有的那种税务风险。那么企业在制定风险规避策略时,必须侧重于降低税收风险,而不是使其消失。对于那些不合乎需要的税收风险如无法对承担的相关风险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或企业没有能力控制类似风险,那么采取的规避策略应当是使其消失。
(三)通过处理各种因素,保证税收风险规避策略的实施
这些因素包括:(1)能够支持过程改进的因素,如负责引导、组织与督促企业各级员工不断学习新的税法知识,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手段与政策的不断更新。(2)高级管理人员因素,如行政领导必须保证税务风险管理的优先度,具有很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素质。(3)支持机制运转的因素,如保证不同级别的风险管理人员都可以依据相同的步骤、规范与程序开展税务风险控制工作。(4)确定相关人员责任与义务的因素,如建立的对风险控制后果的责任承担制度和风险管理授权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的涉税制度
把如何规避税收风险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日程当中,将税收风险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不隐瞒收入,不报假账,诚信纳税,合理避险。注重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而事前更侧重于筹划,如可进行纳税筹划,协调企业涉税部门,合理安排各种活动,事中侧重于控制,以降低各业务环节的风险,以较低或者为零的税收风险进入企业的财务部门,从而达到税收风险最小化的目标。这也是在实践中学习的一个过程。事后则侧重于总结,企业通过事后审阅可以总结规避税收风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是规避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个主要方面,企业还可以选择其他方面进行规避税收风险,如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规避税收风险活动。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准确计算税费,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重视在税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并予以合理规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高翔.最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J].《河北企业》,2009(12)
[2]岳海龙.谈如何避免企业税收风险[J],《现代商业》.2009(23)
关键词:大企业;企业风险控制;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28日
近年来,企业风险管理的意识在一系列事件的刺激下逐渐深入人心。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大企业税收风险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大企业的税收问题,对大企业与国家之间,大企业的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大企业整体发展目标与企业发展的具体、细化目标之间的关系以及大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措施与外部系统的监督者之间等各方面相互关系的和谐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今天,需要切实做好大企业税收的风险管理工作。
一、什么是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以及种种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
二、大企业税收风险来源
(一)税收政策的多变性。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了解和掌握难免会存在税收风险,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地受到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干扰,造成某些业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发生偏差,形成风险源。这些风险源是企业的一种静态风险,当企业在处理某件具体的事件时,该静态风险极有可能转化为动态风险。如果企业的实际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并且造成少缴税或者多缴税时,税务风险发生量变到质变的演变,成为企业实际的损失,即受到法律的制裁、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害。例如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是刑罚处罚。
(二)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局限性。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及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上、局部上符合规定,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逃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税务优惠政策的时效性。由于每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和政策,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照顾,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在一定的时效内,按照一定的程序申报和批准,才能享受。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而享受了有关税收优惠。
(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大企业税务风险则主要是来源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缺乏正确的纳税理念和纳税态度,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经营目标压力、经营环境异常等导致的风险。大企业税务风险的诱因比较复杂,是深层次和多方面的。税务风险是大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控制风险,否则将会使企业成本增加,侵蚀企业利润,严重影响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认识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及评估可以使企业税收管理更有效率。税收风险管理即是通过对税收风险因素的识别、分析税收风险的成因、确立风险等级、估测可能造成的税收流失、形成税收管理责任等后果,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实施监督控制,防范并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实践表明,通过税收风险管理对税收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进而完善管理,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的效率。
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安全、稳定,降低纳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文所讨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是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方面,是指税务机关要对大企业征税过程中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判,对存在的风险实施有效的事前控制,也包括处理风险后果等一系列的活动。实行税收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实际操作来看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安全、稳定。
四、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
(一)树立全面且正确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应当以正确、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作指导,从国家宏观战略的角度实施风险管理,把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始终贯穿于大企业税收征管的全过程。通过对大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提高大企业征收管理效率。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需要税务机关从传统的管理理念中解放出来,将现代的管理理念融入其中。对大企业的管理理念需要转变管理方式,从原来的重视管理转变到重视服务,将为大企业服务的理念放在第一位,对大企业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进而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大企业得到了税务机关高质量的纳税服务,纳税遵从度自然会提升,风险也会随之减少。
(二)帮助大企业建立合理的涉税内控机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家执法机关以及社会税务风险管理中介都对大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技术框架,总结出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涉税内部控制测评体系提供经验借鉴。我国应该结合大企业的实际情况,形成符合国情的税收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构建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机制。
(三)税务机关应结合行业管理,建立税收风险等级评定制度,确定税收等级风险评定标准。根据风险等级将大企业划分等级风险,并且应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大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大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例如,对风险级别较低的纳税人主要进行政策辅导、提醒服务等。而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应该实施约谈举证、实地核查、重点关注等立定期税收风险评估制度。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大企业,税务机关要定期评估风险,做到定时监控、提前预防,将风险控制在发生之初。此外,还要引导企业建立自查制度,定期检查经营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
五、小结
事实上,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的实施是长期性的、系统性的工程,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协同努力。我国也只是刚刚开始这方面的研究和尝试,还需要在不断地探索中发现其规律,建立起符合我国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徐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研究[D].燕山大学,2015.12.
关键词:风险管理;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分类管理
现阶段税收风险管理理论及其相关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了税务部门的重点研究方向。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有助于规避税收执法风险,降低征管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现状
一般意义上的税收风险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管理、申报、协助义务的主体
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受主客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潜在损失,是税法遵从的潜在危险。(一)国外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现代意义上的税收风险管理理论最早源于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1983年,美国联邦税务局(简称IRS)对全国“灰色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开展调研。据统计,因纳税人对联邦所得税法的不遵从行为,导致1981年全美有900多亿美元的税款流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将现代管理科学中的风险管理理论引入到税收管理领域,逐步形成了成型的理论体系。1997年7月,OECD下属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简称CFA)了名为“风险管理”的应用指引,提出了在税收管理领域中应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理念;2002年5月,CFA税收管理遵从小组论坛在伦敦召开,深入探讨了中小企业国内税收遵从问题;2004年10月,CFA批准通过了题为《遵从风险管理:管理和改进税收遵从》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指引,将税收风险管理划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确定优先次序、处理和评价等步骤;2008年3月,OECD税收管理论坛第四次会议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将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纳入研讨范围。
(二)税收风险管理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专家指导下,制定《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税收征管中引入“风险管理”理念,首次正式提出“防范税收风险”的战略目标[1]。2004年,江苏省淮安市国税局首次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到税源管理中,逐渐建立健全了成型的税收风险管理框架。这一创新举措先后得到了江苏省局、总局的认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青岛组织召开税收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研究探讨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如何引进和应用风险管理知识,与会单位就如何有效规避税收风险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2011年《“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将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三)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税收征管力量弱化与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激增的矛盾日渐凸显,税收风险压力空前加大。随着现代税务管理的不断深入,对执法精细化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风险也会加大。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是主动适应税收发展新常态,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菏泽市税收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菏泽市税收风险管理开展情况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设置风险防控机构以来,始终坚持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挖掘应用为重点,努力构建税收管理大风控格局。市局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全市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下一步的战略目标为:大力构建涵盖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及风险处理四个阶段的闭环式管理机制。1.组织专业评估团队。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管辖的格局,面向菏泽市石油加工业、采矿业、货币银行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纺织业等重点税源和高税收风险行业,针对征管工作中所发现的税收风险点,从全系统内抽调精干人员构建专业化风险管理团队,推广运用行业风险管理模板,实现专业化风险应对。2.落实信息化治税。重点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针对涉税信息大量游离于税收管辖外的突出问题,菏泽市国税系统与全市50个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16年采集整理并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推送涉税信息逾11万条,极大地缓解了基层税源监管力度不足的困境。3.实现差异化管理。改变传统的以人海战术、均衡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将风险较大的纳税人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有限税收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2016年,全市共完成纳税评估1405户次,通过风险提醒、纳税评估共组织入库税收2.42亿元,占全市国税收入的1.42%。
(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菏泽市国税系统在风险防控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今后工作中还将面对更大的困难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办纳税人税收风险大。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在刺激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增长的同时,由于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新办纳税人大量存在登记信息失真的问题,给征管工作带了诸多困难。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发现,大量按照改革之前的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较差的民事主体也获得了市场主体的资格,这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普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经营范围信息模糊,税务人员仅通过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主业,给纳税人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带来难题,直接增加了后续税务管理工作难度。2.开展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作为实施风险应对的重要方法,纳税评估是在“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其作为加强税源管理有效方法予以强调,并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纳税评估操作流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但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涉及有关纳税评估的内容,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从其法律地位来看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对税务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法律约束力较低,致使纳税评估工作始终处于法律边缘,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3.信息应用水平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是全面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然而,虽然目前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预警分析指标已相对完善,但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应对能力上还存在不足,信息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亟待提高。一是对现有系统数据信息利用不到位,不能主动整合金税三期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等平台的有关信息;二是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不充分,仅仅将其作为校对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真实性的工具,而不能有计划性地进行整合分析;三是数据信息分析深度不够,对“指标元-指标-风险管理模板-防控方案”的风险管理系统运行机制掌握不到位,工作中仅局限于单项数据的校对与鉴别,缺少关联分析和综合运用。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公民纳税遵从意识有待提高。纳税遵从意识是实现纳税遵从的必要前提,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根据陈金保2016年的调查结果,我国公民大多数理性上认同依法纳税的理念,但自觉自愿遵从的态度并不积极,往往是迫于严厉的税收征管措施和偷漏税的惩戒才照章纳税[2]。在许多人看来,偷逃税款似乎算不上违背道德的事,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能力体现。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与道德约束,部分纳税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容易出于侥幸心理偷逃税款。即便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严厉查处,纳税人依然有可能会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被“抓了典型”。如果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公民的纳税遵从意识,不能实现对偷逃税款行为的零容忍,单靠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难以完全防范纳税人恶意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2.税收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完善规范的税法体系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更是实现纳税遵从的根本性保障。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现行税法体系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方面,税收立法进程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税收领域长期存在部门规章代替法律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有效法律依据支持。例如,2011年新疆瑞成房地产公司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税局一案中,地税局依照《征管法》第35条规定,认定纳税人销售价格偏低,应补缴增值税。然而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最终判决税务机关败诉。另一方面,正因为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税法执法也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后续管理措施较少,因责任界定不清,一线执法人员倍感税收执法风险高,时常有如履薄冰之感,致使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3.税务机关自身存在的不足。去除种种外部因素,菏泽市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时间短、自身管理经验不足、风控理念和工作机制都还不够完善,也是今后工作中亟待改进的方面。一方面,风控思维尚未建立,部分税务机关负责人,对税收风险管理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片面地将评估入库税款作为衡量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的唯一重要性指标,未充分发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职能效应;有的单位未能将税收风险管理与其他征管工作有序衔接,实际工作中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切实开展整体效应分析,不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还有人认为税收风险管理只是针对纳税人,未将纳税遵从风险、税收执法风险与岗位廉政风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另一方面,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有的单位机构设置不到位,受行政编制制约,风险防控机构只是挂靠在其他部门,严重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质效;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科室之间还没有形成整体效应,自主查找、集合风险点时仍然是各自为战,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协同分析。
三、国外税收风险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税务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西方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对于解决我国税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本章将以英国、美国的税务风险管理为例,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风险管理经验。
(一)英国:完善的大企业税收风险信息系统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evenue&Cus-toms,HMRC)自2005年重组后,一直把大企业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成立了大企业服务司(LBS),并成立13个特别调查组防范税务欺诈行为。英国的税务风险评估系统在有效数据基础上,真正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体化规范管理。1.配备专门人员,实行对口管理。HMRC针对每一户大型企业,委任一名高级税务官员担任客户经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r,CRM),实行对口管理。CRM负责掌握大企业的营运信息,化解双方的认知差异和误解,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同时为强化企业风险责任意识,英国税法同时也规定,大企业必须指定一名高级人员,全权负责企业的税务会计安排。如有失职,将对该人员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2.整合纳税人信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HRMC在逐步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于20世纪末建立起由风险情报识别系统(IRIS)、数据分析处理系统(DAPA)和身份认证系统(IDA)等三个子系统组成的风险评估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可以收集到居民企业甚至部分个人的收支信息,然后再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进行加工、整理,发现其中数据不匹配的项目则交由风险情报系统进行识别。得益于完善的评估系统,HMRC一旦发现存在税收风险,就可以启动针对性的调查。3.评定风险等级,开展分类管理。HMRC通过开发数理统计模型,对对纳税人收入、资产、负债等信息归类整理,推算出纳税人的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分别交由地方办事机构、一般调查组和特别调查组核查处理。地方办事机构对于纳税遵从度高、风险低的企业,一般不采取干预措施,对于涉及个人的疑点信息,尽量采取电话沟通、邮件提醒等“温和”方式处理;对于中高风险的企业,则由调查组深入开展实地核查,采取纳税评估、风险干预等措施,规避税款流失的风险。
(二)美国:具有强大威慑力的税务审计
美国有句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偷逃税款一旦被审计人员发现,严重的要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唯有纳税和死亡无法避免”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在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审计工作具有极强的震慑力:全美50%以上的税务人员从事审计(稽查)工作,配备了经济师、金融产品专家、电脑稽核人员、数据分析师、信息技术员等专业人才;每年自然人约0.65%被审计(其中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自然人约0.98%被审计),C类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约0.87%、S类型企业(类似于国内的个体工商户)约0.3%被确定为审计对象;查补的偷逃税数额每年约有570亿美元,每年提请税收犯罪调查约1300件,平均90.2%证明有罪,人均判刑22.7个月。美国税务系统能够进行卓有成效的税务审计,得益于高质量的涉税信息管理和信用管理[3]。1.审计人员专业化。美国对税务审计人员实行等级制,查帐人员分为普通查帐人员和国际查帐人员。对大企业和跨国集团开展审计时,由法务、国际税收、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工作小组,如有必要,还将引入计算机、石化、经管等领域的第三方专家。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报告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如有违反将严惩或被开除公职。审计案卷由法务部进行复审,法务部有权调整审计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退回重查。2.审计选案针对性强。美国税务机关拥有庞大的税收信息资料库和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每年都运用网络数据库系统和“应收税款预测”等模型,对要对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开展重点审计的范围。然后,通过对大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大额现金交易、自雇业主、扣除额超过合理范围和修正申报等方面开展综合排查,鉴别纳税人有税收欺诈或逃税的嫌疑。由于美国的税收来源以直接税为主,所以发现申报所得数额与其收入来源不相符、收入数额庞大且无预扣所得税等情况,相关纳税人就将被列为税务部门审计的对象。3.审计工作效率高。计算机联网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美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借助与支付终端联网的检查系统,每当有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税务人员就可以获得消费者、经营者的流动信息,并核实该笔支付是否实现了税款扣除。同时,银行和营业机构在进行巨额现金交易时,必须核对客户的社会保险号和信用卡,纳税人想要利用假名逃避税款将十分困难。州税务署每年至少会对1300-2000万人次的交易信息开展核查。税务人员在审计中,高度重视对现代统计方法和第三方信息的运用,定期对销售发票的相关信息开展抽样检查,从而对交易、收入和支出实现全方位无死角的监控。
四、完善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策略
面对日趋复杂的经济发展形势,要深刻认识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的税收工作形势,做好规划统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一)创新综合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当前机构人员编制和总体征管力量受限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征管方式,最大限度盘活用好现有征管资源。今后应改变当前税收风险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态,建立各级税务机关联动的风险管理流程。一是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以地域管辖为特征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转而根据规模、行业、存续时间、经营特点、信用等级等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分类,设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借助税收风险分析工具,建立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应对模板,形成分行业、分类型的纵向、横向分析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改变传统的以人海战术、均衡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风险大小对纳税人实行区别管理,将风险较大的纳税人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实现有限税收管理资源的最优配置。三是推进征管机构扁平化。推进机关实体化,精简机关行政管理职能,从行政、税政职能为主的职能体制,向直接履行税源监控等实体职能体制为主转变。
(二)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信息管税
税收风险管理的起点在风险的识别,而风险的识别基础就在于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如果情报信息缺乏利用价值,税收风险管理将成为空谈。今后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加强数据分析应用,提高信息利用水平[4]。一是加强系统信息比对。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等税务软件,整合系统信息,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二是加强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加大与关联单位的信息合作力度,理顺信息传输渠道,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实现各类涉税信息即时集中、共享,解决地方财税建设要求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三是完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平台、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和业务科室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使各部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三)构建专业组织机构,打造专业团队
为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精准制导能力,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规模、行业分布特点等因素,着力打造风险防控、纳税评估和监督评价三个跨部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共同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一是成立风险防控团队,配备专职人员,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开展税收分析、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结果评价,落实完善闭环式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等。二是成立纳税评估团队,按照“集中管理+团队作业”的形式,根据评估对象所属行业规模、风险等级和预警指标,统一调配团队成员,组成个案评估组,实施统一管理,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涉税服务和更直接有效监控纳税遵从风险。三是成立风险监督评价团队,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全过程和成效实施复审复核、执法督察、内控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做到把有限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中,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作者:吴亚辉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方振华.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2]陈金保.公民纳税遵从意识的内涵、测量及特征[J].税收经济研究,2016(2):16-21.
税收风险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日管工作中,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及时、不依法、不足额缴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合理预估和有效控制,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挽回。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可以使征管行为更有效率。通过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条件,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适度关注;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红色预警,及时纠正;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联合管制,强力打击。二是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税收风险管理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预警提示、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结果预测等环节实施监控,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主观认知,防范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减少税收成本。
二、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强化风险管理
(一)稽查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效
1.注重驾驶培训机构辅导检查,促进基层所规范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掌握基础数据、辅导企业自查、重点筛选检查,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自查申报表与我们掌握的第三方信息进行比较核对,确定重点检查户。分析问题根源,统一征管政策,降低执法风险。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征管部门加强管理起到了有效的促进。
2.开展事业单位发票专项抽查,促进基层所加强管理。抽查发现某事业单位取得的交易服务费未全额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片面的认为: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收据”和直接缴纳财政专户的款项不存在营利行为,就可以不交税,而在日常管理中,也没有对事业单位的此类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对本案产生的原因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征管建议:一是要对辖区内行政事业有收费项目的单位集中进行清理辅导,达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应纳税收费项目管理,切实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的目的;二是要以此为鉴,集中税务干部加强税收政策的更新知识培训。
3.加强园区企业税务稽查,啃下“硬骨头”协助征管。针对难办案例,启动多项程序,规范步骤处置。面临经济下行大环境,小部分企业经营不散,没有效益可以没有增值税以及相应的附加,但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却不是以企业经营好坏为前提的,对于一部分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较大,常有拖欠习惯,税务所管理起来有难度,逐渐变成征管中的“硬骨头”。该局稽查局就税务所提交的几户企业征地后土地长期闲置或经营不正常而导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难的企业进行了进户稽查。由于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通过到国土房管部门提取土地信息资料核定应补税款,经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进行定性,在向该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果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最后,通过税收约谈,讲清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已将拖欠的税款解缴入库。加强管查沟通,理顺协作机制,发挥稽查最后屏障作用。
(二)如何更好地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作用,防止税收风险
1.完善征管建议制度。稽查部门的征管建议尽管能就某案、某事进行规范,少数也能积极影响到行业的征管,但是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离“查一个案件、震慑类似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应进一步完善征管建议制度,针对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改进。
2.进一步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完善“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进一步沟通案件查处情况和存在的税收问题、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以便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征管单位对征管建议及时回送《征管建议回复书》,实行建议回访制,到税务所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一线征管人员对征管建议的办理情况及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编写出《行业管理、检查指南》,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信息管理
1.提高获取信息的质量。要求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变更环节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应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此外,税务登记环节应做好纳税人填写资料的审核,并准确、完整的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2.扩大信息获取的渠道。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导入到税收征管系统,对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做有效的补充。
3.加强税务系统内部信息的纵向比对和与相关部门信息的横向比对,设置预警指标,落实分析制度,为征管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和技术支持,避免国家税收流失,降低执法风险。
(二)强化税收分析
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如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管,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做到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监控目标和监控措施,实施动态跟踪、重点核查、行业评估。
三是不断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实现由排除风险点到治理风险面、控制风险源的转化,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最大作用,实现对税源的长效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督
关键词:企业纳税 风险控制 研究
建立税收风险控制系统是企业有效减少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在现代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企业需要有极强的纳税风险控制意识和有效的纳税风险控制机制,才能真正将这种涉税活动中不确定性降至最低,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对企业纳税风险控制问题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性意义。
一、企业纳税风险的效应分析
所谓企业纳税风险是指企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因素而未能严格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行为,最终表现为企业实际超额纳税或者纳税税款不足而给企业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结果。一般来说,企业纳税风险的存在不仅会对其自身产生不良影响,也会给企业外部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简单来看,企业纳税风险效应主要分为两个大的方面:
(一)纳税风险的内部效应
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效应是指企业纳税风险给企业内部所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企业纳税成本
企业纳税成本是指企业缴纳的税款及与之相关的各种人力物力成本的总称,一般来说,由于企业纳税风险而致使企业纳税成本增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企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税款而遭到税务征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从而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例如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纳税人可以依相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如果企业未能及时了解相关税法征管政策,对本可以减税、免税的项目仍缴纳税款,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2、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选择
纳税风险也会对企业正常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纳税,而企业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的,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经营项目、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以及税收等因素,在其他条件类似的情况下选择税收征收最低的投资方式,而纳税风险的存在则会极大地影响到企业经营决策的选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诸如选择合作伙伴、投资方式、数额等等之前,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税收风险,尽量避免过大的税收风险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亏损。
3、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局面不断利好的当下,企业纳税信用已经成为了代表企业实力的新名片,良好的纳税信用有助于减小纳税纠纷,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获得合作方的信任和认可,因而对现代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如果企业经常发生违法税收征管规定,就会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形象和社会口碑,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纳税风险的外部效应
纳税风险的外部效应,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纳税风险对企业外部环境例如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企业合作方等其他各方造成的影响的总称。
1、企业纳税风险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企业纳税风险的存在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对现有的正常的纳税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潜在地增加了税务部门尤其是稽查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成本,进而直接降低税收征管工作整体效率。
2、企业纳税风险对企业合作方的影响
企业纳税风险的存在不仅会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会直接影响企业合作方的经济利益,例如针对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为例,即使企业合作方善意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已经作废的或者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即会给发票取得一方造成潜在的纳税风险,直接损害合作方的经济利益。
二、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析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企业进行纳税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之一,从企业纳税风险的效应分析来看,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
(一)内部原因
1、企业依法纳税观念不强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不少企业存在纳税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依法纳税观念依然较为薄弱,尤其是依法履行企业纳税义务观念不足而最终导致了企业产生了纳税风险。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主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可谓“煞费苦心”,想方设法钻制度空子来逃避纳税义务,例如重庆市201年试点房地产税以来,当地房地产开发商为逃避纳税义务而想出了各种规避手段,例如政府明确规定别墅跃层高6米,开发商就主动降低跃高二建成5.5米;原来别墅花园是单卖的,房地产商就把花园当成赠送,并不纳入房产里等等,通过这种变相手段来逃避纳税责任,由此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纳税风险。
2、企业纳税风险控制意识不足
企业纳税风险的存在,随时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损失,因此现代企业需要不断强化其对纳税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对其进行及时的控制、化解。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往往对于经营业务和财务结果都非常重视,却对经营过程中的纳税风险缺乏评估和控制的意识,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严重。由于企业大都缺乏纳税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造成思想认识上的“忽视”,行动上的“小视”,给企业造成了实际的涉税风险。
3、对企业纳税政策掌握不透
客观地说,我国的税收政策确实具有多层、多样的复杂特点,例如有的税收政策只面对特殊地区或者特殊行业;或者有的税收只在特定时间段内有效等等,一旦吃不准具体税收政策,就极有可能在纳税行为上出现偏差,违反税收征管政策,给企业造成现实的纳税风险。
4、缺乏科学完善的纳税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内部科学完善的纳税风险控制机制是企业有效避免和应对纳税风险的重要载体,在当前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企业由于经营范围的扩大、经营项目的逐渐复杂等因素的影响而无暇顾及或忽视了对其内部纳税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缺乏有效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纳税风险,因此一旦出现纳税风险往往束手无策,结果无形中增大了企业由于纳税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二)外部原因
1、现行税法复杂、多变
现实条件下,我国企业所面临的纳税风险确实存在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纳税风险防控难度大、可控性差确是我国企业纳税风险的基本特点,这不能不承认和我国当前复杂、多变的现行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企业进行纳税活动的直接依据,税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我国企业的纳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共有多大19个税种,同时新法规出现的频率极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每年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和征管规定往往多达100多个,这些都给企业的纳税活动带来了直接的难度,增大了企业的纳税风险。
2、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良莠不齐
税收机关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风险。现实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果控制不严极有可能使执法人员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给企业造成潜在的纳税风险;同时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监督意识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也会降低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加大企业纳税风险。
三、加强企业纳税风险控制的对策分析
企业纳税风险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境,一旦从潜在状态变为现实状态就会给企业经济利益造成直接损失,因此作为企业自身,应不断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加强纳税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不断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一)在企业内部强化纳税风险管理意识
企业加强纳税风险控制的前提是要切实在企业内部强化纳税风险管理意识,并且需要将这种纳税风险控制意识贯穿到企业专业化管理的全过程中去,不断提高企业进行纳税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在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新一轮改革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针对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流程和审批工作也在不断精简,这就更需要企业不断加强其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新常态,为企业纳税工作安全进行保驾护航。
(二)健全企业内部纳税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以往由于纳税风险控制机制缺失而给企业造成的纳税风险和经济利益损失的情况,企业应在新时期不断强化和健全企业内部纳税风险控制机制,例如出台新的企业内部纳税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等,进一步理顺企业内部纳税风险控制工作机制,强化以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认定、风险应对处理、风险处理评定和总结以及反馈等为工作流程的管理流程,明确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基本流程,以此为契机不断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健全内部纳税风险控制有效机制,有效降低企业内部纳税风险。
(三)建立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专业团队
高素质的税收风险管理人才的匮乏是企业时常面临纳税风险的客观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应积极在企业内部选拔优秀的业务骨干,或者通过专门招聘,组建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专业团队,通过阶段式的集中和网络在线、项目化管理等方式,认真做好企业内部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工作,及时应对处理企业出现的各种纳税风险问题,保证企业纳税风险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内,维护企业发展稳定。
(四)强化信息支撑,研发现代企业纳税信息管理模式
现代信息社会中,企业内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也应做到“专业化”和“信息化”,因此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企业税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纳税风险控制管理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精准预测、及时处理企业纳税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积极组织相关力量研发现代大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模块,从企业内部经营的税源分布、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几个方面开展实时监控和分析,努力实现对企业内部纳税风险控制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科学化,从而为企业经营管理全局提供科学的信息参考。
(五)税收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
税收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效率是影响企业纳税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税务部门也应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责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明确追责形式,严格确保执法效率和质量,坚决杜绝因执法人员执法漏洞而导致企业纳税风险增加,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损失的情况。
四、结束语
总之,加强企业内部纳税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纳税风险控制水平是企业纳税工作中面临的重要任务,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错中,因为纳税风险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直接及间接的经济利益损失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因此企业应积极通过完善机制,抓重点、抓协调、抓统筹,从各个方面例如风险意识宣传、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专业团队建立、加强信息支持等多方入手,不断提高企业应对纳税风险的能力,为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王铎桦.企业纳税风险的控制与管理[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吴春璇.控制企业纳税风险要点分析[J].会计之友,2011,16:52-54
[3]武向辉.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控制[J].企业研究,2010,16:50-51
关键词:税收 征管改革 国际借鉴
一、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综述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专管员管户制”到“征管查三分离”,经历了不断的变革过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征管模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2004年提出了“34字征管模式”,在原来的“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的内容,并提出了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规律的总体要求和设想。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总局提出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有力促进了税收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是,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发展,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税收征管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不断开创税收征管改革新局面。本文着力从借鉴国际税收征管的成功改革经验出发,进一步开拓视野,以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二、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
(一)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共同理念和目标
OECD成员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提出“视公众为顾客,把管理当服务的”新公共服务理念。美国国内收人局也在其五年规划中提出“服务+执法=纳税遵从”战略目标。
为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经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对美、澳、法、德、日、韩六国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进行了翻译,了解到发达国家的征管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首先确定和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通过纳税服务和公正执法帮助和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这个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规定了关于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主体地位,设置了关于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服务服务和税收征管程序,包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条款,通过税收立法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促进征纳之间紧密合作,实现服务和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纳税遵从度。
(二)税收征管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征管全过程的五大基本程序,包括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的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违法行为调查,税款强制征收和纳税人的法律救济。其中纳税遵从风险评定管理是我国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但却是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程序中核心和重要环节,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OECD成员国家,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之前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我税收评定的自我遵从管理,在纳税人登记申报之后甚至在登记申报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定管理,通过有效的及时提示、提醒、辅导等服务,帮助其纠正错误,促进纳税遵从,从而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如果纳税人仍不遵从合作,则采取较严厉的法律措施和手段,开展税务调查,更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开展深度调查和全面税务审计,偷逃税审计,实施违法处罚,最后是开展刑事侦查,对涉税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等。
(三)普遍实行税源分类的专业化管理
经济运行、纳税行为的复杂性和征管资源的有限性,是国际上推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主要原因,机构设置专业化,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则趋于集约化。通常的做法是对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纳税人设置分类管理标准,设置相应的专业的征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征管资源,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如美国国内收入署(IRS)在1998的《联邦税务重构与改革法》(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of1998)确定了美国联邦税务局的新的组织结构形式,改变过去“一刀切”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首先,按纳税人的规模类型、性质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在全国设置四个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部门,大企业与国际税收管理局、小企业和自谋职业者税收管理局、工薪和投资者税收管理局、非税和政府实体税收管理局。实施针对性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其次,突出和加强对大企业与国际税收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加大管理资源的配置力度,除优先配置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经济学家、行业管理专家及高级技术顾问等,为纳税人提供针对性、专业纳税服务,采用专门的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管理人员更富有经验,管理和服务效率更高,充分体现了把有限的优质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规模大、风险大的区域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理念,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强化信息管税的依托和支撑作用
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征管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创新,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管税的进程,以信息技术和征管业务的融合促进了征管质效的提高。
1、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促进税收征管高效运行。第一,发达国家通常都建立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并由国家层面主导,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将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延伸到了国家机器的各个领域,实时传输、共享、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建立了较为广泛、严密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交互平台。第二,各国税务部门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撑的征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都制定了富有前瞻性、科学性的规划方案,可以适应一定时期内技术变革的要求,以不断优化信息技术和运行效率,为税收征管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如美国研发多年的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于2012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纳税人将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这在联邦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科学技术将成为构建新型税收征纳关系和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推动力,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纳税人和税务从业者的纳税申报方式。此外,税务部门利用纳税人账户实时数据库,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纳税申报差错并予以纠正,而不是二、三年后再去进行评估和稽查。
2、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各国税务部门普遍形成一个共识是: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征纳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强有力工具。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美国国内收入法 “信息与纳税申报” 这一章中,共用65个条款6.2万字详细规定了包括任何政府单位及其机构或部门在内的几乎所有主体应向财政部长(税务机关)报送五大类源头信息。《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通过涉税信息的法制化管理,使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它相关部门交换、共享信息数据,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为有效实施税收征管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基础涉税信息数据资源。
(五)普遍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OECD成员国家把促进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积极推行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并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OECD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纳税人对税法不遵从带来的税收流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管理对象,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具效率地防范和控制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为了有效实施遵从风险管理,OECD国家普遍建立了遵从风险分析研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分析不同的税收流失风险成因和遵从行为类型、特点规律,把纳税遵从风险类型分为自愿遵从型、尝试遵从型、不想遵从型和强制遵从型,并致力于纳税遵从行为及风险特征规律的分析和量化管理,通过构建纳税遵从风险评估测度模型,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遵从风险识别和等级排序,科学地量化和预警监测税收流失风险,并及时提出有效应对策略选择进行风险控制和排除。
澳大利亚等IMF成员国家建立的“金字塔”式的纳税遵从风险应对处置管理模型,对主动申报、自愿遵从的纳税人通过简化办税流程、减少资料报送、给予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等应对策略实施遵从激励;对过错性或尝试性不遵从行为,风险较低的纳税人通过及时提示提醒,提供人性化的教育、辅导帮助等管理手段纠正其错误,帮助其遵从;对不想遵从,中等及偏高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约谈、调查核实、税务审计、评定等管理方式促进其遵从;对拒不申报、恶意不遵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充分运用法律的效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打击震慑,强制其遵从,即随着纳税遵从度的降低,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风险等级的提高,风险应对控制逐渐由优化服务到辅导,由柔性管理到刚性管理最后到严厉执法,执法的刚性和力度逐渐加大,由此建立了差别化、递进式遵从风险分类应对控制体系,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服务和执法的有机结合,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共同提高,实现税收流失风险得到及时、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税收风险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林军.信息管税 促进税收事业发展[J].中国税务, 2009,(11):20-23
关键词:海外工程财务管理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论文结合笔者自身近些年来在公司海外石油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阐述了海外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分析了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最后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财务管理重点环节
(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在海外石油工程项目中,对于财务管理一定要对资金管理高度重视,并以资金管理为核心。当前在海外项目中,通常会出现流动资金非常紧张、资金较为分散以及管理人员缺乏对资金成本的意识。要想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同时做好资金管理集中化和资金使用高效化两个方面。
(二)加强项目成本费用控制
通过加大项目成本的控制力度,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关于项目成本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设备、材料采购成本控制;油、材料消耗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控制以及其他成本控制。
(三)加强外账和税收管理
1、做好外账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为较好应对所在国不定期的财税检查,企业会选择招聘一些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有良好的英文水平当地会计师专门处理外帐。同时还要与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必要的服务协议,在保证做好外帐审计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绝对不能因为财务人员自身的低级工作失误而给企业带来高额的罚款。另外,中方的财务人员首先要对当地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有较深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具备良好的外文沟通表达能力,做到与外方财务人员及时有效沟通,实现外帐工作高效可控管理。
2、充分研究税收政策
海外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收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熟悉该国的税种、税率大小、征税的方式以及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选择各种合法避税和抵免税收的途径和措施,正确解读合同中的纳税条款,可以聘请当地具有雄厚实力的税务咨询机构。以笔者所在公司的某一海外项目为例,当地税法规定,从国外永久性进口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进口增值税能够直接抵减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当地直接购买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以抵减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政策为本海外项目带来了近10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
二、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海外石油工程项目中,由于其客观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不可控制因素,企业的财务风险也是始终存在并处于连续变化状态中。
根据在海外项目多年的工作经历,现将财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总结列示如下:
(一)资金风险及防范
1、资金回收风险
大部分的海外石油工程项目,通常会出现资金结算延迟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一些业主由于资信不佳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成为坏账,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仍可能会陷入“赢了官司却要不回钱”的尴尬境地。
因此,公司在招投标环节应加强对业主的信誉、能力、资本等条件评估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损失发生的风险。
2、资金安全风险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所在国大多是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外汇政策等不稳定性增加了项目资金的安全风险。
因此,在海外施工过程中,在保证项目向前推进的原则下,尽可能的降低库存资金,选择将大部分的资金储存到信誉度高的外资银行中。通过安全的渠道,将多余的资金及时汇回国内,尽力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汇率风险及防范
在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结算时,通常以美元或者所在国家币种进行资金结算,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也增加了财务风险。
因此,企业应根据对美元和当地货币汇率走势的预测,适当调整美元在整个结算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在合同中适当加列保值条款,能更好地补偿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成本管理风险及防范
因为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其外部成本也会受所在国社会环境、材料价格、物流运输以及汇率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项目管理偏差,直接对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先收取分包商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要求分包商预先垫付一定比例资金等措施,降低成本管理风险。
(四)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执行时,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的欠缺、缺少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对项目所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够熟悉等,都会大大增加税收管理带来的风险。从项目最初招投标,到中期项目谈判,再到谈判成功后的启动运营,都始终伴随着税收管理的风险。
因此,海外项目人员应积极地分析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税率,对各种可能的融资模式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合理筹划,实现企业税负的最优化,同时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海外石油项目的开展对企业来说机遇与风险并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者的能力和智慧有着更高的要求。我们也相信,只要理解并运用好国际通用的基本模式,加上丰富的财务管理手段,最大程度发挥企业的优势,必定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走出一条快速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
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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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工作;影响分析
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一部分,就是依法为国家缴纳税款,而具体的税款缴纳额度和相关内容,则由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来决定。“营改增”,这项税收政策的施行,引起了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一些相应的变化。在新的仍然有待完善的税收政策下,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如何变被动为主动,成为了建筑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努力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出发,通过正确的财务管理方式方法实现企业的正常收益,才是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之路。
一、“营改增”内容概述
在1994年和2009年,我国都进行过税制改革,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可以说是前两次税制改革的又一次发展。此次“营改增”,目的是非常明确的,即深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企业减负,当然也为了我国税收在未来的长远发展做了一些必要的铺垫。为了增加建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也包含了建筑企业,具体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为销售额的11%。此次“营改增”首先在上海的部分行业试行,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后,从2013年8月份开始在整个国内推广施行。
二、“营改增”为建筑企业财务工作带来的影响
在新的税收制度下,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地转变财务工作策略,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必然会遭受较大的由于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而对于一些小的建筑企业来说,这样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1.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
国家制定“营改增”税制的初衷,是为了减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的税负,然而,在实际施行中,情况却并非如此。原因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可以降低企业税负的说法,仅仅是理论计算的结果,其前提是建筑企业的材料和设备等都能取得足够额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专家们的计算中,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只需要超过销售额的8%,就可以让企业的税负低于“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前的税负。从理论上来说,确实如此,但是实际建筑企业的税负情况却并不乐观,很多企业的实际情况显示,它们的税负相比“营改增”之前,反而增加了。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建筑企业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物资成本、维护成本等,造成了建筑企业无法得到足额的进项税额。
2.建筑企业的财务指标难以确定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由于制度的切换较为迅速,导致在建筑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一些重要的财务指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产生了不确定性。这些财务指标中,包含了项目报价、资产存量、资产债率、企业经营相关指标、企业资金流转情况等。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从而对建筑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产生了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方法,把各项财务指标确定下来,将会给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不利于建筑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
3.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
由于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涉及各种材料、设备、装置等,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市场中进行大量的购买工作。而我国的税务法规规定,增值税实行的扣税法是购进扣税法,因而建筑企业必须在购买中取得发票,而国家对于发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开具发票的单位也需要具有足够的资格,导致在实际购买中,很多企业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只是取得了一堆结算单或者出货单造成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增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对建筑企业的税收进行必要的规划
建筑企业对自身需要缴纳的税收进行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良好的规划,有效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具体来说,建筑企业可以请求国家财政扶持,通过国家对于企业的帮助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增加企业的财务管理建设;建筑企业同时也要做好投标事宜,通过正确的投标工作合理比价,洞察市场各种供货方的情况,选择正确的避税方案;建筑企业还应当合理确定单环节税改和全环节税改的标准,控制纳税时间,综合制定纳税方案。
2.做好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涵盖了建筑企业在盈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与盈利相关的风险因素,其中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主要是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发票管理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思路,认真细致,从发票的开具、保管、审查等方面,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避免风险。合同管理要注意对方的资格资质,同时也要注意合同备案后的后期管理。另外,在选择合作企业的时候,务必要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保证把风险降到最低。
四、总结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施行,无疑给我国税收的发展和企业税负的降低带来了良好的效果,也有利于我国税收政策的长远发展。但是,“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负面影响也应该得到相关人士的重视,采取妥善的方式解决,才能够让“营改增”政策的优势面体现出来,更好地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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