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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审核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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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审核意见

第1篇:思想政治审核意见范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二、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平台。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探索建立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公开的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强化事前公开。积极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等信息。按照要求于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行政权力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加强事后公开。严格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1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字记录。严格按照国家部委、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根据医疗保障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不断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存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机构。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通过业务提升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积极探索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由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基金监管股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篇:思想政治审核意见范文

摘 要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为了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对成本进行控制是比较直接、比较可行的途径。本文简要阐述价格控制、材料成本控制、定额成本控制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对企业产品成本实施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 产品 成本 控制

一、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

采购成本下降不仅体现在企业现金流出的减少,而且直接体现在产品成本的下降、利润的增加以及企业竞争力的增强。采购批量的控制和采购价格的控制是降低采购成本的重要方法。

(一)采购价格的控制。采购价格的下降直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1、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做好采购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和价格档案。

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杜绝部门之间扯皮,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采购制度规定了物料采购的申请、授权人的批准权限、物料采购的流程、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关系、各种物品采购的规定和方式、报价和价格审批等,并对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批、采购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进行明确规定。

建立价格档案,指企业采购部门对所采购物品建立价格档案,对每一批采购物品的报价,首先与归档的物品价格进行比较,分析价格差异的原因。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采购的价格不能超过档案中的价格水平,否则要做出详细的说明。 价格档案除了用来价格控制外,对采购部门价格分析、价格预测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2、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更好地控制采购价格

①设立专职的价格管理部门或价格管理岗位。由于价格杠杆对企业非常重要,设立专职的价格部门或价格岗位来收集价格信息、制定价格政策、制定标准价格、价格分析、价格控制,对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有积极的作用,价格管理人员应由熟悉技术、生产、采购、营销、财务等专业人员担任。

②组建跨部门价格小组。为了弥补价格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的不足,为了给企业领导提供更充分的决策依据,企业可以考虑成立跨部门价格小组,跨部门价格小组为非常设部门,其成员每次从企业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出,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由于价格小组成员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而且是随机抽取的,价格小组意见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③建立采购成本考核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奖惩。价格部门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产品成本定期定出计划价格,促使采购人员积极寻找货源,货比三家,不断地降低采购价格。计划采购价格亦可与价格评价体系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材料差异,并提出奖惩措施,对完成降低企业采购成本任务的采购人员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降低企业采购成本任务的采购人员,分析原因,确定对其惩罚的措施。

3、严格而又合理的采购价格审批程序

①采购部门拟定价的制定程序。

采购部门根据物资采购计划,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等渠道进行询价。采购部门应认真研究技术资料,掌握计划采购物资的技术指标,并将计划采购物资的技术指标,详细传递给询价对象,避免因信息歧义而产生无效报价。采购部门应认真整理计划采购物资的技术资料及询价资料,尽可能为筛选目标供应商提供充分、适当的资料。

采购部门根据各种渠道的询价结果,按照“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的原则,选择目标供应商。采购部门应索要目标供应商的价格计算表。采购部门根据目标供应商的价格计算表、市场行情、技术资料及行业特点测算采购物资成本或成本增长情况。必要时,采购部门应向技术、财务部门寻求支持。

采购部门业务员根据询价、测算情况,与目标供应商业务员进行洽谈,根据洽谈结果,确定计划采购物资拟定价,并填写《物资采购价格审批表》。

②价格审批程序。

一般物资的采购价格,由价格部门根据技术资料、市场行情、公司标准价格,认真审核成本测算、询价记录、采购部门拟定价,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对于争议大或价值高物资的价格,价格部门初审后,由价格小组对市场行情、技术资料进行讨论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对于大宗、价值高的等符合招标条件的物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招标书应对拟采购物资特征进行详细描述,使符合该特征的物资即能满足企业需要。开标主要是审核标书是否符合招标书要求,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选择价格低的供方。招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能充分发挥降本增效的功能。

4、其他降低采购成本的方法

①把握价格变动的时机。价格会经常随着季节、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因此,采购人员应注意价格变动的规律,把握好采购时机。

②向制造商直接采购或结成同盟联合订购。向制造商直接订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会更好。另外,有条件的几个同类厂家可结成同盟联合订购,以克服单个厂家订购数量小而得不到优惠的矛盾。

③选择信誉佳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长期合同。与诚实、讲信誉的供应商合作不仅能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的交货期,还可得到付款及价格的关照,特别是与其签订长期的合同,往往能得到更多的优惠。

④尽可能选定两个以上的合格供方。对同一物资,选择两个以上的合格供方,与其签订合同,一方面可以保证价格透明,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因供方变故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加工环节的成本控制

(一)材料成本的控制。材料成本的控制主要是加强消耗定额管理与材料的回收复用、套用 。

消耗定额管理是材料消耗管理最主要的管理方法。材料消耗定额是指针对一定条件所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合理消耗材料的标准数量。它的执行不仅能降低材料消耗,提高材料利用率,而且能够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某些生产中所消耗的材料并不构成产品实体,并且很多材料并不是在生产中一次消耗掉,很多材料的边角料可以套用做小零件,因此还存在部分材料可以回收复用、套用。

(二)加工成本的控制。加工成本的控制包括人工成本的控制以及折旧、燃动等其他制造成本的控制。

1、企业人工成本的下降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企业把关心员工生活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各个管理部门把关心员工的物质生活延伸到节假日,渗透到八小时以外。员工们气顺心畅,时刻感到家庭般的温暖,并以干家里事情的态度来干工作,工作效率自然而然的也就上来了,人工成本等加工成本必然随之降低。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不仅增强职工责任感、归属感,而且能激进职工奋发向上,把国家、企业、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推动企业发展。

2、编制加工成本定额是控制加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工序加工成本控制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衡量每道工序发生的费用,必须要建立明确的计算标准。按一般情况分析,构成工序加工成本内容的主要元素有两项:一是工序发生的劳动量,即完成工序加工内容所需劳动时间,应由技术、人事部门共同制定劳动时间定额;二是工序完成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如辅助材料、能源动力、折旧费用等。劳动量是通过工艺定额工时体现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主要是由设备的小时费用率来反映。

设备小时费用率实际上就是该设备上述四项费用的计算之和,要实现上述的计算就要明确几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是对设备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因为各种设备结构复杂程度、操作难易程度、技术含量等有较大差异,体现出所消耗的价值也不一样,所以按照一定指标体系把设备分类,以确定不同的费用系数。划分类别的指标主要依据有:设备原值、规格型号、操作方式、机械电器复杂程度等。

二是合理确立工人工资。不同类别的设备对操作者有不同的技能要求,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平均工资以设备的不同类别加以区分。

三是制订设备折旧额的转移方法,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实际运行中的有形资产价值转移情况。

四是制造费用中一些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责任体的分摊费用,分摊的标准仍然以设备的不同类别,分摊不同额度的费用。

设备小时费用率是一个动态的指标,它不能固定在某一时点上,所以在制订小时费用率时,要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予以修正,以保证其能符合实际。

计算工序定额加工成本,并用工序定额加工成本对生产单位加工成本进行控制、考核。

工序定额加工成本(元)=工序定额工时(小时)×工艺规定所需设备的标准小时费用(元/小时)

工序定额加工成本是操作者认知工件工序成本的标准,只有知道了工序应该发生多少成本为正常值后,才能有目标地去控制它的发生,是控制、考核、评价、奖惩的依据。

三、结束语

制造企业成本控制有力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各种控制手段在竞争中得到不断地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ERP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事前、事中、事后成本控制得到更广泛地运用,使成本控制在企业管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3篇:思想政治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高等学校聘请专家、外教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聘请专家、外教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培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聘请专家、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专家、外教担任。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专家、外教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对不同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应根据需要,掌握不同原则。

第六条理、工、农、医专业类的专家、外教以来华短期讲学、合作科研为主。应逐步扩大此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语言专业类(含外语短训班)的专家、外教,除语言实践课(包括听说读写等)可以面对学生授课外,应主要用于培养师资和编写教材。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部外,原则上不聘请专家、外教承担我有关人员以出国为目的的语言培训任务。

第八条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专家、外教,应主要为我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讲授课程的部分内容或举行讲座和研讨。院校应安排教师就专家外教讲授内容在指导下,作出科学的分析,加强对听课人员的引导。此类专业专家一般不面对本科生授课。

第九条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学科的专家,应安排我方教师,在指导下,与其就有关学术问题进行共同研讨,一般不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统讲学。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组织、民间团体、院校签订的协议,其教学任务,均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三章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聘请对象为专家者,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其中长期文教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短期邀请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第十三条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籍教师者,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四章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设有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职能机构并配有经过政治和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具有专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食宿、卫生、工作、安全等条件)。院校所在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第五章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聘请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对首次拟聘请专家、外教的学校,应按院校隶属关系,由院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委)属院校,由部门(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地方属院校,地方属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按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考核,经考核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由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院校方可编报聘请专家计划和办理聘请手续。

第二十条聘请专家、外教的院校,应于每年九月初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聘请专家、外教计划,并说明各专业聘请专家、外教的目的、来华工作性质、来华人数、在华工作期限等。主管部门对院校的学年聘请计划应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院校应对拟聘专家、外教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拟聘的专家、外教,按院校隶属关系,将聘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其所属院校的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专家、外教工作的特点,加强计划性,进行业务指导和效益评估。

在京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别负责。在其它地区的高等院校专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与当地外办密切配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抄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在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地方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院校专家、外教的管理,实行分管校(院)长领导下的学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来我院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专家、外教,必须与院校签订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专家、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并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和进行传教,对受聘方在华期间的要求及受聘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等。学校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校负责专家、外教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向专家、外教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对专家、外教的宣传工作,目的在于加强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灵活。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专家、外教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院校教务部门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1)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专家、外教开展教学,并协助学校做好专家、外教的工作;

(2)审定专家、外教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要避免选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民主社会主义以及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3)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要定期检查,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条院校各级领导要主动做好专家、外教工作,鼓励有关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主动关心和解决专家、外教在教学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中国师生与专家、外教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对专家、外教教学中的意见,应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三十一条专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利用我院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院校可以接受专家、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校应认真加强对专家、外教赠书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家、外教与我进行合作科研,应以我重点科研项目为主。在合作科研中,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第三十三条对在华工作成绩显著的专家、外教应给予奖励;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解聘专家、外教,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定期通报各有关单位,不得再录用。

第三十四条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专家、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4篇:思想政治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国家助学金 民族院校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8-0140-03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有效实施,目的在于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让每一个大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教育的机会,是政府实施的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有助于推咏逃公平。而目前高校国家助学金制度进入了新阶段, 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全覆盖,因此,通过对G民族大学的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探究,从而为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所面临的困境和对策提供具体实例,对完善我国高校助学金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具体做法:以G民族大学为例

(一)G民族大学贫困档次的划分及认定标准

G民族大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突然事件特殊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

一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标准:主要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特困家庭的学生;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G民族大学所在地当年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但有一些突发事件,如因病因灾致穷的,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二是认定为家庭经济突然事件的特殊困难的标准:有特殊情况如家庭遭遇重大疾病,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如遇到重大事故与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事件,致使贫困家庭学生因病因灾致贫,或丧失了工作能力或筹措资金的能力,不能承担起在高校就读的学习和生活等日程费用开支。三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G民族大学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G民族大学所在地城市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G民族大学所在地城市为参考)的学生,或者收入虽然高于G民族大学所在地城市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G民族大学所在地城市为参考),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G民族大学贫困生认定流程

一是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填写高校贫困生申请表,申请表需附有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G民族大学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二是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各班级组织本班同学进行民主推荐,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填入学生申请表并报二级学院专门认定的工作机构。三是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机构审核、公示、录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机构对班级的认定情况进行核对、查验,通过走访、调查等对入选名单进行审核和评议,通过审核后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填入学生申请表并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贫困档次录入贫困生认定管理系统。四是学校审批。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对贫困生认定管理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和管理。

(三)G民族大学2015年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成效

根据该校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该校2015年贫困生人数为7134人,占在校生人数约为44%。其中2015年通过国家助学金资助的贫困生人数为4804人,占在校生的2901%,资助比例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其中占全校贫困生的67%,意味着大部分的贫困生都得到了资助。在受资助的贫困生中,获得国家一等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为1373人(一等助学金为3500元/年人),占资助总数的2858%,获得国家二等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为3431人(二等助学金为2800元/年人),占资助总数的7142%,总资助金额约1441万元。

从G民族大学最近一年度的实际资助成效看,我国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为解决民族院校贫困生生活和学习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资助范围广,学校的大部分贫困生都获得了资助,资助比例占到全校在校生近30%,超过全国平均23%的资助比例,体现了国家对民族院校家庭困难学生上学问题的高度重视;二是资助力度大,一等助学金资助金额达到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金额达到每生每年2800元,总资助金额超过千万元,为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效减轻了生活负担,解决了实实在在的问题。这些看得见、体验得到的实惠,使民族院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亲身感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和享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二、G民族大学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调查分析

国家助学金政策关键在于实施,研究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才能将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因此选取G民族大学作为民族院校的调查样本,通过选取文、理、体育及艺术等门类的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1000份问卷,共收回993份,回收率占993%,其中有效的问卷为984份,有效率达到984%。问卷设置重点是调查对象对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认识、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等方面,试图通过问卷掌握学生层面对G民族大学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一手资料。

第一,学校对国家助学金政策宣传不足,引导不够深入。调查表明, 绝大多学生认为国家助学金制度的设立能够有效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可以正面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起到了有效的导向作用,也可以有效促进广大学生成长成才,有效促进教育公平。但仍有553%的学生提出,对国家助学金的设置没有关注,不太清楚。如表1。在现阶段国家对助学金已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全覆盖,在不同的教育层次都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因此对助学金的认知程度的全面覆盖也是有必要的。

第二,在对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的合理性的调查中,如表2,有8961%以上的学生认为,学院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与所在班级的实际贫困人数的匹配还是比较合理的,但仍有超过10%的学生认为不合理,说明指令式下达助学金名额指标的做法还是有欠妥之处,可能会造成资助的不公平。在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和准确性的调查中,如表3。对于国家助学金认定标准,有近50%的学生认为,能够获得助学金标准更多依据家庭情况和学习成绩,有389%学生认为主要根据家庭情况确定,有955%学生认为取决于学习成绩,由此反映出,大部分学生认为,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更多考虑的是家庭困难情况以及学习成绩,大多数获得助学金的同学都是家庭贫困且学习成绩好的同学,学习成绩较差,即使家庭条件再贫困也未能拿到国家助学金。而对于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准确性,从问卷题目“您那有没有家庭不困难,却获得助学金的同学”和“您那有虽然家庭很困难,却未能获得助学金的同学”的回答结果看,总体上,民族院校学生对现行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准确性还是比较认同,当前的国家助学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能够有效将高校贫困大学生认定出来,能够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贫困大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同时也反映出,在政策执行和监督与认定的过程中,仍有认定不准确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三,参评资格审查工作应更透明。为了测试助学金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我们设置了“您认为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学生参评资格审查是否到位”,结果如表4。从调查结果看,仍有236%的学生认为对国家助学金的参评资格审查“不到位”。这说明还有不少学生对这一环节存在质疑,反映了资格审查工作存在的不足。

第四, 应加强对受助者消费的管理与引导。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用途调查中,我们发现国家助学金对受资助群体生活状况的改变很大,因为国家助学金的使用大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但用在购置学习用品的只有1538%的学生,说明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方面的学生很少,反映出国家助学金更多地体现在“助困”,对“助学”的作用弱化。如表4。

三、完善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国家助学金实施的全过程中,要加强思想引导,特别是要加强诚信教育,高校相关实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学工部门的领导与老师,在宣传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注重从精神上和心理方面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正面引导,着重强调其在申报过程中的诚信,特别是家庭经济的困难的真实性,以及在班级评选过程中民意投票h节,杜绝拉票和贿选等行为的产生,杜绝虚假申报,明确其弄虚作假行为的惩罚措施和严重后果。让他们认识到助学金评定的严肃性,学校通过这些前期教育,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评定,使那些准备在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学生真正打消这个念头。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开展自立自强典型案例教育,增强困难学生面对贫困的自信心,引导他们在学校里努力学习,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通过努力提高学习成绩,掌握好本领将来回报社会。还有加强对获得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学生的感恩教育。感恩这个时代和国家的资助,感恩学校和老师的关怀和人性帮助,不要以为是自己应得的。同时要摒弃当前大学生的功利主义倾向,为了获得国家助学金,不择手段。各高校资助中心的老师与领导以及各高校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要加强心理辅导教育,正确疏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资助,则要好好利用这一机会努力学习,成长成才,未能如期获得,则要坦然面对,努力克服困难,更加自立自强,通过其他途径如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以及适当社会兼职或获得奖学金等完成学业,形成乐观向上和积极进取的心态,体现当代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正能量和新形象。

(二)建立健全民族院校贫困大学生诚信机制

由于贫困生的认定主要在高校进行,依据的材料基本都是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的证明,在证明内容真实性等方面存在很多的弊病和不足。建议在全国、省、市、县资助管理机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全国的贫困生数据库。按照国家的标准,由当地县民政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对每一位考入大学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甄别,确定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贫富层次。这些数据在一个管理权限内进行全国联网,以供需要调用材料的资助管理机构和高校在评定资助对象时进行参考,有助于提高资助的精准性,提升我国高校助学金的科学化水平,扩大我国高校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效益,减少对大学生贫困认定的“盲人摸象”现象,使学生的贫困认定更具科学化,同时也杜绝虚假材料盛行的现象,杜绝贫困评定靠投票、靠演讲等作秀活动的出现。要做好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记录,形成大学生个人诚信档案联网机制。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在校期间奖助学金、评奖评优等方面的参考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大学生诚信档案网上查询系统方便银行和用人单位查询,从而使守信者可获得社会认同,失信者要承担失信导致的责任。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通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他律性来塑造和固化大学生重信守诺的良好品行,褒奖守信者,惩罚失信者。因此,建立和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培育大学生诚信意识形成,确立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目标的过程,更是为了使恪守诚信内化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行为习惯和规范。

(三)加强对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一,加强对班级层面评选过程的监督。在班级评选时,由二级学院委派纪检监督小组全程负责参与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范班级搞平均主义、特殊化等现象的出现,确保班级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第二,加强对受助学生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首先,要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及时将学生受助的情况告知其家长,实行家校联合对其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次,要求受助学生与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对受助的资金务必合理使用于在校的学费和生活费等日常的正常开支。最后,以学生为主体,组建国家助学金使用监督小组,定期通过学费缴费情况、日常消费情况、食堂伙食情况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切实了解助学金使用情况。总之,通过监督全程跟踪,促进助学金评选规范操作、阳光运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助学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引导受助学生将资金合理使用好,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将来懂得感恩父母、感谢母校、回馈社会。

参考文献:

[1] 乔孟涛,高彦君,赵晶晶. 高等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督机制研究[J]. 中国成人教育,2011(10):38-40.

[2] 赵锐. 民族院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的实效性研究――基于N校的调查[J]. 民族高等教育研究, 2013, 1(3):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