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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自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相安无事。因此产生纠纷的微乎其微,近年来,我街由于修公路、动迁项目的建设征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日增,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流转纠纷。流转纠纷是指流转当事人之间基于流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产生的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以下纠纷、事件。
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这种因流转纠纷引发的财产、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加,如三八里村民高某和刘某之间为了一小块耕地的经营权发生纠纷,刘某有一小块耕地,与高某的耕地相邻,两块耕地之间有一乡间作业路,高某在紧邻作业路的边上栽了几颗樱桃树,刘某说这几颗樱桃树长大会挡了乡间作业路,双方发生矛盾,大打出手,刘某将高某种植的樱桃树欲砍了,村里多次调解,双方各不让步,刘某于2013年4月至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因未登记确权而没立案,但至今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二是土地确权纠纷,如大王村张某诉王某土地纠纷一案,张某1983年承包村里土地,获得了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因张某欲将户口迁到岳母家,便将土地放弃耕种交到村委会,1997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对此,张某没有提出异议放弃承包土地并认可村委会调整发包土地,村委会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后,派村领导找到王某让王某耕种,王某耕种至今。张某于2013年1月至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类似这种情况村里还有十几户。
三是上访事件,如三八里村建设征地时,由于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的补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不理解,曾上访到街道、区局,又如前夹山村吕某、王某、陈某等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一审、二审判决不服,上访到了人大常委会。类似事件、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街、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二、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1、坚持国家与地方土地承包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在贯彻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二轮土地延包政策规定,切实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既符合土地延包政策又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
2、按照《土地承包法》,结合旅顺口区土地延包方式及延包办法,实行土地股份合同制,对于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以“确权确利不确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折股量化给已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将截至1997年初实有的集体土地,通过土地折股量化和农民按股分红的形式,使得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较为稳定的土地收益,从而推进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长足发展和农村稳定。
3、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农民的股份收入。无需收回的现承包者的土地,但现承包者需要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辽宁省农村土地专业承包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承包金。村里承包户之间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承包户给村里交纳土地承包金,与村里继续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
至200年底,全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46119份,签订家庭承包合同452788份,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155份,流转面积17.7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8%。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1、有偿流转租金不高。尤溪县调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物支付或以实物折价支付租金为主,以实物或实物折价支付的占75%,以现金支付租金的占22%,不付租金的占3%。租金支付差距大,每亩租金最低为10元,最高为980元,多数在100元以内。
2、流转以短期为主。据调查,全市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58%,1-5年的占37%,5-10年的占3%,10年以上的占2%。说明经营权流转的短期及非稳定性。
3、转包和出租居多。全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为6.91万亩、1.28万亩、1.34万亩、7.53万亩,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38.9%、7.2%、7.5%、42.4%,其中转包和出租的占81.3%。说明农民流转的大多数是有偿的。
4、农民自发流转为主。从承包地流转的过程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在农户之间进行,但农户与企业连片出租、规模经营的比重正在提高。从尤溪县调查来看,农村中有90%土地流转操作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土地数量小,只有10%是成规模的土地流转,操作发生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与主要做法
去年我市在、将乐县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试点工作。至200年底,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公司、基金担保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各类形式共发放15.6万元贷款支持红豆杉规模种植户,涉及土地流转187亩。将乐县已发放以1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贷款20万元。其主要做法是:
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流转取得或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合法,村委会或发包方对土地未做“禁止抵押和再流转”限制。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三是抵押期限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以内,同时抵押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应为3年以上,截止信贷抵押之日起,剩余期限不短于2年。
2、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由贷款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同时明确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后,还要将情况抄报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以方便农村土地管理。
3、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
三是建立担保机制,创新贷款模式。
①“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承贷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
②“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行业设立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权抵押”,即两个以上经营户以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成立联营公司,把股权作抵押申请贷款;
④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取得贷款;⑤其他符合法规的贷款模式。
4、政府支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组织保障。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在试点区域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以协助抵押权人对经营权抵押的土地进行管理和流转,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弊分析
(一)有利因素
1、增加农村融资渠道,突破农业融资的“瓶颈”制约。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突破了农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瓶颈制约,使经营户认识到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生存的资源,还可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融资,既可提高农户保护土地的意识,也可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2、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金融等各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通过流转,改变了传统简单生产模式,农村土地逐步向集约和规模方向发展,有效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同时,一旦抵押人出现贷款违约,银行可以将经营权及附着物一起进入土地流转市场拍卖转让,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更加合理。
3、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实现了双方互利多赢。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业务的开办,一方面促进了土地的合理流转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另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改变了过去以小额信贷为主的单一信贷模式,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中去,从而推动了集约化金融模式与小额信贷等农村金融发展多元模式的形成。
4、解决了农民特别是种养大户担保难的问题。由于经营大户生产成本投入大,资金缺口较大,对信贷资金需求迫切,通过设定土地经营权抵押信贷,可以支持其开展生产种植,从而方便土地集中使用,使抛荒的耕地重新得到利用和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不利因素
1、金融风险加大。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如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影响,将给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影响了金融部门对这项业务的全面开展。
2、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手续繁杂。金融部门为了保障其既得利益,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设立了防范信贷风险的有关措施,手续繁杂。加上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农户要实现以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困难很多,部分农户宁愿以更高的利息通过商业贷款或民间融资的方式更为便捷,影响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
四、土地流转和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比较单一,且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村民之间内部、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且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向发包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登记备案,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条款的公平、完整、规范等也较欠缺。即使个别签订了书面合同,也都是农户间的不规范合同,极易产生土地纠纷。
2、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由于农民思想观念守旧,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及流转市场的发育。如县沙溪乡于2001年组织到浙江等发达地区考察土地流转工作后,成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站,但至今都没有正常运作。尤溪县反映,目前全县15个乡镇都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导致全县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自发性无序流转。
3、乡村组织越俎代疱。一些乡村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乡村集体收入,损害了农民和集体利益。三元区反映,尽管国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个别地方依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每3-5年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以产业化规模经营为由强行流转,严重侵害了农户利益。
4、农村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农村土地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他们不愿将所承包的耕地的经营使用权长期地转出去,而是把耕地转包给兄弟姐妹和亲戚;在转包给“非自家人”时,一般宁愿把耕地转包给外村人或同村不同组的人,也不愿给同村同组的农户。同时也造成想种地的没地种,有地的不想种的粗放式经营,降低耕地的利用率。
5、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农村价值评估权威机构尚未建立,对农村土地抵押价值认定不够科学,贷款人主观意愿成份比较大,抵押权人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个抵押物的价值也相对比较困难。
五、对策与建议
1、稳妥推进,保障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明确和做到:在30年承包期内,除非农民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国家需要征用除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同时,要采取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筹集保险费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换保障”的办法,逐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全部流转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参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等福利待遇,并在进城镇经商或办企业或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方便。对受让经营土地的外地经营主体,在农业技术培训、户口、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议及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范围及操作程序,构建适应市场化及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体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自愿原则。流转时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流转合同,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流转的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应签订流转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流转合同应标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处有据。
3、创新机制,培育市场。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业主每年应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如合同到期无纠纷发生,风险保证金如数退还。
二是要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村组组建生产企业,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方式,组织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市场的培育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的地位。乡村组织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件和自愿、有偿原则,不应强行集中土地。政府部门应着重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制定流转规则、流转耕地供求及价格信息、监督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保护正当交易,不要轻易干预农民的市场选择行为。要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4、宏观调控,严禁包办。
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管理。
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
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及省、市、县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成立土地流转中心;进一步落实惠农减负政策,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巩固村账站代管,加强农村审计,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进我乡经济的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在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土地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
2.不折不扣落实惠农减负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和惠农减负政策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负担的全程监控,确保减负不反弹,杜绝上访案(事)件发生,确保全乡大局稳定,群众得到实惠。
3.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制止和排除农村财务纠纷隐患,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的审计工作,完成好离任村干部的审计工作。
4.围绕我乡种、养殖特色产业,组建一个养鸽协会、林业协会,以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效应。
三、工作方法
(一)以农村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手段,全面优化村帐乡代管工作,强化村级财务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1.协助村级建立并完善民主理财小组,力争村报账条据先由理财小组审核,加盖民主理财审核专用章后再入帐,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监督好村财的收取和使用,确保村财公开、及时、全面。
2.进一步加强全乡村帐代管的规范化水平,全面实施村账乡代管和账务电算化管理,代管中心内部将实行严密分工,以强化带官员职责,有一人负责内务,具体负责各村往来明细帐的电脑录入和报账条据的录入,四人负责外勤,具体负责各村的财务理顺及往来明细账整理和核对,做到记账规范、账账相符。
3.加强村级转移支付、上级补助资金及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管理、审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组织好人员开展村级审计,一是继续开展专项审计,记账员对各自负责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二是围绕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审计,三是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审计工作。
(二)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继续抓好惠农减负政策工作。
1.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部门收费,实行源头治负。
2.力争“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名额,严格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范围,加强审批监督权,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为农村公益建设排忧解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继续巩固落实惠农补贴政策成果,进一步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分别与村及相关部门签订强农惠农政策责任状,坚持做好“四项监督”,落实好“四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村及部门行为,确保惠农资金落实到位。
4.强化农民负担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渠道,建立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5.制订、汇编乡村级财经制度,把村级财务管理、一事一议、村级事务、村干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土地补偿使用和管理、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职责、涉农收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及追究、村级报刊杂志限额等事项,通过细化、亮化形成制度,发放到村,用制度规范村级行为,考核村级减负工作水平。
(三)以推进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围绕我乡养殖业、种植业等特色产业,在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的前提下,组建养鸽协会和林业协会,增加人平纯收入。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经管站人员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延包及村账站代管等业务性方面,经管人员能独当一面,协助乡村干部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清除群众思想顾虑,从而杜绝案件发生。
2.加强经管系统制度建设,亮化工作责任,在经管四大工作中,制定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及一些中心工作责任状,分别加强经管站内部人员及村会计的考核。
(一)烟草农业技术规模服务的内涵
所谓烟草农业技术规模服务,就是指烟叶生产通过规模推广实用技术的服务活动,为烟农提供便于接受的适用技术,促使科技兴烟落到实处。它是在烟叶生产过程中,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合作,连片种植,统一服务,分户经营,利用技术规模服务,为烟农家庭经营提供各种相应的社会化服务,较好的把家庭劳动的积极性和统一服务的优越性结合起来,既符合农村基本政策稳定不变的要求,又能促进烟草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烟叶生产整体水平,实现烟农轻松种植,提高烟叶生产经济效益。这是民族山区烟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民族山区烟草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措施。
(二)少数民族山区烟草农业技术规模服务的重要意义
第一,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政策的重要保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克服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使整个农村经济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合乎广大农民的心愿,这是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主要内容。目前农民恋地观念根深蒂固,最害怕收归土地,变动承包办法。而推行土地规模经营,集中土地于少数人手里,势必变动土地承包关系,引起农民政策变的错觉,挫伤生产积极性,而推行技术规模服务,正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农户的土地合作,把分散经营的耕地连结起来,实行统一服务,分户经营,这样,既能解决土地规模经营所要解决的问题———发展生产力,又能解决土地规模经营不能解决的问题———农民思想顾虑。既符合农村基本政策稳定不变的要求,又能实现土地经营方式的优化,促进安定团结,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这种管理形式可以说是当前少数民族山区一种较好的经营形式。
第二,它是加快科技兴烟的重要途径。封闭式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土地划分又过于零碎,加上技、物服务的脱节,这就成少数民族山区普及科技兴烟滞缓的症结,推行连片种植,统一服务的技术规模服务后,一方面,突破了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局限,增加推广先进技术的辐射面;另一方面,推行以政、技、物结合的技术规模服务体系,有行政推动、技术先行、物资配套,形成兵团作战,社会化服务日趋完善与配合,为烟农提供多功能高效益的服务,使推广先进技术顺利开展,加快了技术扩散和速度,为加快科技兴烟找到了最适合的组织形式。
第三,它是让烟农轻松种烟的有效办法。烟叶生产具有技术性严密、工种烦杂的特点,与少数民族山区烟农素质较低,思想保守,习惯于粗放经营简单生产方式形成鲜明的反差,这是少数民族山区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出路在于让烟农轻松种烟,推行便于接受、采纳的先进技术。推行统一的技术规模服务,就可以把一部分技术烦杂的操作在服务过程中得到替代和简化,适于烟农接收和应用,实现轻松种烟,解决了低素质烟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难题,这不失为少数民族山区让烟农轻松种烟的有效措施。
第四,它有利于改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开展技术规模服务,县乡机关干部和烟草科技人员走出机关到服务点上蹲点搞示范,通过参加技术规模服务,密切了与群众的联系,强化服务观念,促进了由行政型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变,改变机构膨胀,人浮于事的现象。并通过参加技术服务实践,积累了优质服务的经验。
二、切合实际的烟草农业技术规模服务的几种形式
少数民族山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农民素质较低,接受新事物迟缓,吸收、消化新技术能力弱,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推行技术规模服务必须采取直观教育为主的方法,通过启蒙与引导,充分发挥能人的示范效应,启动、利用农民之间相互影响刺激的这一心理,产生新的追求、新的欲望,然后经过攀比、仿效,使先进技术得到普及推广,根据多年的实践看,以下四种服务形式是值得总结提高加以推广的。
(一)开展专业化生产经营保本服务。由烟草部门出技术、资金和管理办法,开展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便于统一规划经营的科技项目,建立专业化生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为少数民族烟农提供保本服务,解决少数民族山区烟农缺技术、资金和管理的困难。目前便于开展服务项目的有:机耕整地专业化服务、漂浮和湿润育苗专业化服务和烟叶烘烤专业化服务。如今年初,靖西县烟叶中心站在百色市烟草公司的扶持下,先后购进48台中小型机耕拖拉机,配套50名拖拉机手,组成机耕预整地专业服务队,为少数民族山区10个乡镇2600户烟农机耕预整地2.46万亩。不仅减少了烟农劳动强度,解决烟农缺牛力、劳力的实际困难,而且加快了整地速度和预整地质量,促进了全县烟叶生产既快又好的发展。社会上机耕收取经费每亩70元,而烟草机耕服务队执行保本服务,只收取成本每亩为30元,受到了广大烟农的好评。
(二)组织集约化生产统一指导服务。在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生产环节,实行统一规划,集约化生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驻点统一技术指导服务。使关键技术有效地贯彻落实到实处,提高生产整体水平。今年初,靖西县烟叶中心站对边远少数民族村屯推行漂浮和湿润集约化育苗,派烟技员驻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品种、统一育苗时间、统一规模质量、统一管理、统一防治病虫害等“六个统一”系列化配套服务,取得了明显效果,推行的65个屯92300个苗盘全部达到苗齐苗壮的目标,为1.5万亩烟田按时移栽提供优质鲜苗。凌云县烟草营销部与乡镇政府配合,在4个瑶族山乡的12个山寨统一建标准化烤房群,实行集约化烟叶烘烤。由烟技员和聘请的烘烤技术能手进行统一技术指导服务。实行统一采收成熟度、统一编烟装炉规格、统一烘烤工艺、统一回潮保管,取得了“三有利”,“三提高”的效果。即有利集中培训,有利及时解决难题,有利指导服务;提高烤房利用率,提高烟农烘烤技术水平,提高烟叶烘烤质量。
(三)推行物资“套餐式”供应技物结合服务。一些关键性技术环节,通过技物结合,量化分解,将技术措施融于物资供应之中,“套餐式”供应烟农。烟农只要按照提供的物资,在生产中“照搬照套”的进行操作,就可以贯彻落实技术规范,把比较复杂的技术措施转变成比较简单的技术操作,有效的解决技术措施落实难的问题。近几年来,百色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技术部,根据植烟土壤化验分析结果,结合土壤质地、前作长势,以往施肥经验,制定了各县各类烟田测土配方施肥方案,推行“适氮、稳磷、增钾,补充硼镁肥”的施肥技术,并与有关肥料厂家商定,生产适合百色烟区施用的专用复合肥。肥料物资采购回来后,按各地各类烟田的配方施肥量“,套餐式”的先赊销给烟农,烟农按配给的肥料,分基肥与追肥,实行技术操作,方法简便易行,受到烟农的信赖,大大提高了施肥水平,推动了全市烟叶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兴办科技示范样板片。采取行政干部、科技人员、烟农三结合的办法,建设科技示范垌、样板片。通过点上科技服务网络的高产、示范实践,树立样板。每一个生产关键环节,组织烟农观摩参观,向周围烟农传授、辐射先进技术。示范点在农民中间,他们看得见,模得着,办得到,容易接受,烟叶生产先进技术将成为燎原之势推开。
三、技术规模服务当前需要解决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要教育各级干部和各族烟农,充分认识推行烟草农业技术规模服务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排除思想障碍,排除等待观望、无所作为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统一思想,把技术规模服务当作烟草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烟叶生产一系列规范化生产技术贯彻落实,促进烟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还要教育各族烟农懂得,要使烟叶生产实现优质高产,增加烟叶经济效益,靠传统思想观念,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方式,靠拼体力,拼资源消耗,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充分运用,才能提高烟叶生产水平,实现增加收入的愿望。引导各族烟农增强科技意识,改变粗放经营陋习,积极主动的接受技术服务,不折不扣的全面贯彻落实规范化生产。
(二)建立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松宽环境,激发技术、资金、物资、人才、劳力向技术规模服务流动。(1)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各族烟农改变粗放生产方式,吸收、采用先进技术,如对积极响应采用先进技术,优先提供先进技术、优惠种子、种苗、物资价格,加大扶持烤房建设和改造。(2)制定奖励政策,鼓励更多的技术人员和管烟干部积极参与技术规模服务活动,到烟区社会化服务第一线显身手。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目前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企业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社会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研究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中国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影响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自然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参见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4244958.html
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专题讨论,2004,(6).
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9).
关键词:侗族;婚姻习俗;现行婚姻法;冲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处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闭塞,文化教育落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以致这些传统的、落后的,甚至与现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规具有明显冲突的婚姻习俗至今仍旧不衰,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抵触的主要方面有:
一、结婚年龄大大提前
我国现行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考虑结婚者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健康状况,婚后能否承担家庭责任,以及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等综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因此,是具有科学性的。这里所说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并非说男子年龄届满22周岁,女子年龄届满20周岁必须结婚,而是具备此条件才可以结婚。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只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另外,国家从控制人口增长,为使社会各方面和谐稳步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从长远和大局来看,这于国于民均是有利无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农村)一般结婚年龄都大大超前,不仅“意识超前”,且“行动也超前”。“意识超前”指订婚、指腹婚等(下文将另论)。“行动超前”指男青年十七、八岁,女青年十六、七岁(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谓“年轻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山区)年满二十二、三岁尚未完婚者,便被人们视为大龄青年而歧视之,分别称这种人为“汉行”(男光棍、单身汉)、“棉行”(老处女),充满着歧视味。
近些年来由于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在全国贯彻实施,原先相对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计划生育的力度。由于计划生育工作抓得紧,相应地结婚登记手续也严了一些,强调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人们为了早结婚,又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手段:一是以虚岁充实岁,用这种方法可以把实际年龄多报一两岁。侗族传统只讲虚岁,不讲实岁;另外,在农村只用农历(即阴历),不用阳历。因此,侗族人家所报的岁数比实际周岁大一两岁是很常见的。二是虚报岁数,侗族农村户口登记观念十分淡薄,基层乡、镇政府对户口登记也抓得不紧。婴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时上户,而是不定期得隔几年才统一进行上户。这样,为了达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妇、早嫁女儿、早抱孙子的目的,父母们给孩子上户口时往往多报年龄。此外,为了达到早结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财物贿赂拉拢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员。加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也助长了侗家人的早婚风。
侗族崇尚早婚早育,一方面是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其深层次的经济生活原因。侗族大都地处偏僻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信息闭塞,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生产力极其低下。至今很多地方的侗族同胞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更不要说受教育了,整体文化素质低下。为了生存,养家糊口,人们不得不从事全部是体力消耗巨大的简单体力劳动。刀耕火种,肩挑背扛,加上营养不足,医疗卫生条件极差,人们是未老先衰。四、五十岁的人往往就如夕阳西下,体衰多病,平均寿命也短,无法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养家糊口的重任。特别是农村实行后,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民迫切希望增加家庭劳动力,再加上“多子多福”、“早生儿子早享福”的思想的影响,所以都希望早点生子,在父亲还健壮时培养出“接班人”,希望“接班人”尽快“子承父业”,接过养家的重担。
二、近亲结婚
关键词:侗族;婚姻习俗;现行婚姻法;冲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处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闭塞,文化教育落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以致这些传统的、落后的,甚至与现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规具有明显冲突的婚姻习俗至今仍旧不衰,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抵触的主要方面有:
一、结婚年龄大大提前
我国现行婚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考虑结婚者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健康状况,婚后能否承担家庭责任,以及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等综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因此,是具有科学性的。这里所说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并非说男子年龄届满22周岁,女子年龄届满20周岁必须结婚,而是具备此条件才可以结婚。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只是结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另外,国家从控制人口增长,为使社会各方面和谐稳步发展的角度出发,还大力提倡晚婚晚育,从长远和大局来看,这于国于民均是有利无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别是在偏僻落后的农村)一般结婚年龄都大大超前,不仅“意识超前”,且“行动也超前”。“意识超前”指订婚、指腹婚等(下文将另论)。“行动超前”指男青年十七、八岁,女青年十六、七岁(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谓“年轻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山区)年满二十二、三岁尚未完婚者,便被人们视为大龄青年而歧视之,分别称这种人为“汉行”(男光棍、单身汉)、“棉行”(老处女),充满着歧视味。
近些年来由于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在全国贯彻实施,原先相对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计划生育的力度。由于计划生育工作抓得紧,相应地结婚登记手续也严了一些,强调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但是人们为了早结婚,又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手段:一是以虚岁充实岁,用这种方法可以把实际年龄多报一两岁。侗族传统只讲虚岁,不讲实岁;另外,在农村只用农历(即阴历),不用阳历。因此,侗族人家所报的岁数比实际周岁大一两岁是很常见的。二是虚报岁数,侗族农村户口登记观念十分淡薄,基层乡、镇政府对户口登记也抓得不紧。婴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时上户,而是不定期得隔几年才统一进行上户。这样,为了达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妇、早嫁女儿、早抱孙子的目的,父母们给孩子上户口时往往多报年龄。此外,为了达到早结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财物贿赂拉拢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员。加上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也助长了侗家人的早婚风。
侗族崇尚早婚早育,一方面是受传统婚姻习俗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在其深层次的经济生活原因。侗族大都地处偏僻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信息闭塞,生产方式十分落后,生产力极其低下。至今很多地方的侗族同胞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更不要说受教育了,整体文化素质低下。为了生存,养家糊口,人们不得不从事全部是体力消耗巨大的简单体力劳动。刀耕火种,肩挑背扛,加上营养不足,医疗卫生条件极差,人们是未老先衰。四、五十岁的人往往就如夕阳西下,体衰多病,平均寿命也短,无法胜任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养家糊口的重任。特别是农村实行后,土地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民迫切希望增加家庭劳动力,再加上“多子多福”、“早生儿子早享福”的思想的影响,所以都希望早点生子,在父亲还健壮时培养出“接班人”,希望“接班人”尽快“子承父业”,接过养家的重担。
二、近亲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侗族地区,直系血亲结婚几乎是绝迹的,是为侗家人所不齿的。但侗族历史上崇尚姑舅表婚。认为姑妈的女儿嫁给舅舅的儿子是天经地义的,既是对姑妈的娘家(即舅舅家)的回报,又是亲上加亲的好事。侗家人称这种往复循环的近亲通婚为“踩不断的铁板桥”他们认为这样的亲戚将世代友好下去,其实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危害性是极大的。侗族地区许多活生生的事实已说明了这一点。
现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一是从医学、科学出发,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偏僻的侗族聚居地,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婴儿中,痴呆、哑巴、甚至怪胎、畸形婴儿屡见不鲜,但近亲结婚却禁而不止。虽有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但人们仍以为数不多的近亲结婚所生子女依然健康为证,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一胎痴、二胎哑、三胎残……拖累、痛悔终生。按医学、科学观点看,近亲结婚生出的婴儿即使其成人后仍有健康、健全者,但也潜伏着某些有害隐形基因的几率是极高的,它可能隔代遗传,时时潜伏着危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善良的侗家人至今仍未意识到这一点,即使有些人知道近亲结婚的危害,仍一意孤行,对此说可悲可叹也不为过。看来侗家人要将祖祖辈辈传下的“铁扳桥”踩断,其路仍漫长。
侗族的姑舅表婚历史悠久,其内容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买标”(号定的妻子)和“草标”(号定的丈夫)。作为姑舅表兄(弟)的“草标只要看上姑舅表姐(妹)的“买标”,无论是否愿意只要年龄相当,那是“娶你没商量”,不管你愿不愿意,都非嫁我不可,真是前世“情未了”。由于这种原因,侗族近亲结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这种姑舅表婚也是属包办婚姻范畴。直至今天,如果你走到南侗地区的黎平、从江、榕江等地的农村侗族地区,你会发现各种年龄层次的夫妇中都可能有这种由“草标”和“买标”结合而成的夫妻。
三、包办婚姻
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是每一个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规定特别强调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既不能勉强,更不能掺杂其它任何强制干涉因素。用《民法》上观点说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即男方愿娶女方为妻,女方愿嫁给男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任何第三者(包括男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都不能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大事,是否完全自愿结婚对婚后生活是否幸福,对家庭的稳定,甚至对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的这一规定,正是基于此宗旨而作出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侗族传统上盛行包办婚姻,并不同程度地沿袭至今,在侗族聚居的偏僻农村尤为突出。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姑舅表婚
在姑舅表婚习俗的重压下,姑表姐(妹)其实就是为了给舅表兄(弟)充当妻子而存在的。只要年龄相当,姑表姐(妹)自出生之日起就以“买标”的形式作为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而存在。姑表姐(妹)要想嫁给舅表兄(弟)以外的人,必须征得舅父和舅表兄(弟)的同意,并且欲娶姑表姐(妹)为妻的人必须送给舅父家一份相当的彩礼。不难看出,姑表姐(妹)被姑舅表婚习俗这条无形绳子束缚着,姑舅表婚习俗犹如一张卖身契,它使姑表姐(妹)自出
生之日起(甚至还在其母体内)就基本决定了她的婚姻走向——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舅父的媳妇。也就是说,在姑舅表婚习俗下,姑表姐(妹)作为舅表兄(弟)“号定的妻子”,就像一件有形财产一样,在决定其归属时舅表兄(弟)享有当然的优先权,若舅表兄(弟)放弃时,还要姑表姐(妹)未来的夫家给予补偿,这与我国法律显然是格格不入的。但在侗族地区(特别是偏僻落后的农村),由于姑舅表婚习俗的存在而盛行,也为人们所接受,甚至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真不可思议。
2、打儿女亲家
“打儿女亲家”这种包办婚姻的方式同样在侗族农村盛行。相处得好的邻里乡间,膝下有年龄相当的儿女的,就打儿女亲家,但前提必须是不受姑舅表婚所限制。不管儿女之间是否愿意,只等他们长大成人即予完婚。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婚姻组合完全是“亲家们”强制包办的。当然,也不排除那种打儿女亲家时双方儿女年龄尚小,在后来两家的密切交往中,逐步了解,建立了感情,最后两人的结合完全是自愿的,建立了美满的婚姻家庭,这当然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这毕竟为数不多,因为早有人先人为主了,少了选择的余地,有且仅有一个对象,根本无选择的余地。有许多侗家姑娘以死相拼,拒不上她本不该上的大花轿,但大都认命了。
3、“指腹婚”
这种包办婚姻方式与第二种“打儿女亲家”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但在程度上更胜一筹了。早在双方妻子还在怀孕的时候,友好的邻里乡间就互认儿女亲家,日后孕中婴儿果真成为一男一女,那么这对婴儿长大成人后就成为当然的夫妻。有的儿女亲家担心“夜长梦多”,甚至在儿女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就为这对有“前世缘”的男女操办婚事,让他们结为夫妻。当然,这又构成前面所说的早婚了。婚姻的方式与第二种包办方式一样,不排除最终两人完全自愿结合,成为恩爱夫妻。因为这两种方式有相同之处,两家关系十分密切才出现“打儿女亲家”或“指腹婚”,且两种方式的初衷都是为使两家关系更进一步发展,并有希望“世代友好”的愿望,于是都将儿女作为联系两家关系的纽带,我姑且喻他们为基辛格博士。两家关系本来就不错,再认为地加上“儿女亲家”或“指腹婚”这支催化剂,正常情况下两家来往只有更加密切的。在此过程中,不论是“打儿女亲家”中的儿女,还是“指腹婚”中的儿女,也同样会相互往来,互相接触,常言道:“日久生情”嘛,特别是后一种,如果一切按父母的初衷发展,可谓青梅竹马,时到便水到渠成,最后很顺利地成为恩爱夫妻。白头偕老。
四、结婚不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按此规定,婚姻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夫妻关系成立的标志是取得结婚证。不进行结婚登记、不领取结婚证,就是举行了婚礼也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认的,也不为社会所接受,这就是构成非法同居。在侗族地区很多人自认为夫妻关系的,其实是非法同居,因为未履行法定的手续——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同样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殊不知这种“婚姻”是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在南侗地区,直到前几年结婚不进行登记和领取结婚证的比比皆是。人们婚姻嫁娶,只要按当地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就会得到当地人的认可,成为“合法夫妻”。他们认为请了客就算夫妻,办了酒席就算夫妻,还有什么拜堂夫妻、鞭炮夫妻等。他们认为结婚是两人之间的事,登不登记无所谓,领取结婚证是可有可无的,根本不在乎,甚至根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这一概念。当然,这样“夫妻”就是“黑夫妻”了,这对计划生育工作又埋下了隐患,这样的“夫妻”所生的孩子又将成为“黑孩子”。
但这一般解决办法是为孩子报户口时对这对夫妻罚点款,而后将这对“夫妻”追认为“合法夫妻”,孩子户口也一并解决,因为生米已经煮成熟饭,谁也奈何不了他们。近些年来,由于南侗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很多乡镇都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也顺带清理“黑夫妻”和“黑孩子”,以罚款了事。再加上要生育必须要有准生证,而要得到准生证又必须有结婚证,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在计划生育范围内领取准生证。所以,结婚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才在南侗地区逐渐推行起来,但大都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一、基本成效
(一)五大产业在农业农村中的地位更加巩固。一是畜禽水产业回升加快。去年来,由于猪肉市场价格上扬并保持相对稳定,我区生猪生产取得恢复性发展,全年实现生猪饲养量80万头,出栏54万头,同比分别增长5.2%、6.1%;母猪2.9万头;瘦肉型猪3.18万头,同比增长5.7%。全区水产放养面积8.85万亩,其中,特种水产养殖面积4.48万亩,水产品产量达2万吨,同比增长9.1%。家禽饲养量400万羽,同比增长8%;蛋产品产量3000吨,同比增长10%。二是蔬果产业呈现特色。全区实现蔬菜种植面积13万亩(含复种),增加9000亩,蔬菜总产量达18.5万吨,产值2.3亿元。其中马铃薯种植面积5.5万亩,增加1万亩。柑桔、黄花梨、枇杷等小水果种植面积3.3万亩,总产量达2.1万吨。三是茶叶产业有所突破。全区实现茶叶种植面积1.25万亩,采摘面积达1万亩,其中良种茶叶基地面积0.7万亩,新扩有机茶1000亩,完成了茶叶良种繁育扦插面积50亩。去年总产量达530吨,实现产值600万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三益茶业有限公司基地面积占全区茶叶总面积的70%以上。四是林竹产业规模壮大。全区已拥有林业用地29万亩,其中杨树1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29%。竹木加工业规模扩大,加工企业发展到150家,实现加工销售总产值1.31亿元。五是优质稻米业再攀新高。今年全区普及推广优质稻种植面积52.8万亩,占播种面积的74.5%,其中早稻21.3万亩,晚稻31.5万亩,主要推广品种为湘早灿31号、45号和早优143号等,实现优质稻早晚两季亩平产量750公斤以上。
(二)产业基地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示范作用更加明显。近几年来,我区大力开展产业基地建设,产业基地日趋规模化、效益化。如:茈湖口镇引进了湖南大有发展养殖公司,投资1000万元建成了一个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年获利500万元以上;均安村建设1000亩蔬菜基地,实现亩平纯收入4500元以上。沙头镇忠义村蔬菜基地扩至1023亩,长白丝瓜实现年利润500万元以上。张家塞乡以齐头村为重点,发展家鸽饲养量达8.6万羽,年获利6万元。*镇形成了六大特色产业基地:即以红旗垸为中心的3000亩特种水产品养殖、花卉苗木、蔬菜基地;以过*、*、*、*、*甲等村为中心的3000亩花卉苗木基地;以界碑小区、李家坪小区、荞麦园小区等村为中心的20万头生猪养殖基地;以流源桥、保安等村为中心的4万亩马铃薯生产基地;以丰堆仑、清水潭、小洲垸、南湖托等村为主的4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以李家坪、赤江咀、过*、麻竹山等村为中心的1.2万亩柑桔基地;以黄家湖、西施园、锦绣江南为主的旅游业基地。新桥河镇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实现了“三点两线”的区域布局。“三点”即杨林坳片区发展林竹、茶叶产业,新桥河片区发展水果种植及生猪养殖产业,李昌港片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两线”即杨新公路沿线发展优质商品粮基地,资水沿线发展有机蔬菜基地。迎风桥镇以香樟为主的花卉苗木种植基地面积已扩至10000多亩。
(三)农产品加工业在产业发展中带动作用更加有力。一是企业带动力日益增强。目前,全区已拥有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540多家,从业人员2.9万多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进一步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如:茈湖口镇乡里香去年实现蔬菜复种面积1万亩以上,实现产值3000万元,带动农户3000多户,解决就业岗位320个;沙头镇家乡味蛋厂实现产值520万元以上;张家塞乡付丰村的甜酒加工业不断壮大,已有120余农户专门从事甜酒加工,付丰村针织厂已拥有针织设备263台套,投入资金550万元,解决就业岗位1000多个,纺织厂已投入资金1150万元,招聘纺织工100多人,文化体育用品制造厂计划投入资金1000万元,生产球类产品;*镇共引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10多家,其中上规模的加工企业达7家。二是龙头企业培育工作不断加强。经反复论证和积极申报,去年新增市级龙头企业2家,即湖南省远益竹青砧板厂、湖南省益阳市新鲜花木有限公司,目前全区已有2家省级龙头企业和12家市级龙头企业。同时帮助益阳瑞亚高科纺织有限公司、益阳金城米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通过了运行监测。新上市益阳市百草农产品加工和老益阳酒产销两旺,三益茶业正在积极准备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是市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成绩显著。益阳市农产品加工基地作为益阳市唯一的农产品加工园区,成立一年多来,相继有唐人神集团等6家规模以上企业入园,合同引资4.5亿元,直接到位资金1.8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目前园区内已完成了基地主干道硬化、亮化和绿化工程的预算和招投标工作;投资35万元,完成了安置区道路硬化、排污管道安装;唐人神集团已建成投产;完成了*肉食77亩土地平整任务;湘妃食品正进行主体厂房及办公楼建设;双羊科技动工建设;广益水产已完成主体厂房及宿舍楼建设工程,300吨水塔建成并通过验收;泰和茶叶和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在建设之中。
(四)农民素质教育工程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去年以来,通过采取串村入户培训、集中培训和农业生产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全区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期,发放技术资料3万余份,完成新型农民培训10000多人次,农民综合素质和科学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龙头项目带动。一是积极培育龙头企业。扶持培育、壮大已有的龙头企业和一批初具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使龙头企业快速做大、做强、做出品牌,使小型企业尽快进入规模企业、龙头企业阵营。对本土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整合资源,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二是加大农业招商力度。重点围绕畜禽水产、茶叶、蔬果、林竹、优质稻米五大产业,按照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思路,精心包装、设计了一批农产品加工项目对外招商,计划在2-3年之内,使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建设有较快的发展。
(二)基地示范带动。围绕全区农业五个产业的发展,区委、区政府要求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着力打造1-2个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特色产业基地,努力实现从分散到集中,从小面积到较大规模、从粗放到集约、从特色到优势,逐步形成一村一业,几村一业,一镇一业,甚至一域一业的产业发展格局。如民主垸大做“水文章”,大力发展水产、水禽和水生作物,发展特种水产养殖业,主攻1-2个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优质高效特色品种,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民主垸打造成为益阳城郊的树林子、洞庭湖区的米袋子和重要的水产品基地。*垸城区近郊和公路沿线重点发展蔬菜、水果、苗木花卉等高效经济作物,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标准化生产,重点打造1-2个万元地、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业园区,并以此带动*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农业的发展。西部山区以现有茶叶基地为基础,继续做大做强茶叶产业。
(三)致富能人带动。一是发挥种养大户和科技示范户的作用。大户一般都经历过市场经济的多年摔打,他们连着生产与市场,熟悉产供销的每个环节,往往还是某个方面的专家,我区通过多方努力把他们组织起来,通过他们的示范和营销带动,促进农民调整结构,做大做强了优势产业。二是发挥农民经纪人的作用。重点是将供销系统大量具有营销经验的经纪人组织起来,成立了专门的协会,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与他们交朋友,虚心讨教,通过各种办法,千方百计激发他们的热情,引导、指导他们积极投身农业产业化建设。三是发挥回乡创业人员的作用。我区制定了相关政策,努力激发外出打工者回乡创业的热情,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到农业产业化建设中来,以实际行动“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
(四)科技创新带动。加强了与科研院所的联系,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加强了对农业战线干部、科技人员以及各类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等生产骨干的科技培训,选择了一批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种养水平较高、群众公认、能够对一般农户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的农户,通过政策扶持和专家入户指导,使其成为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载体,实现农业科技与农民需求紧密对接。创新了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打通农技推广的“最后一公里”。
(五)协会组织带动。目前我区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组织35个,参加农户达2.5万户以上。在协会建设方面,一是着力提升现有协会的组织引导能力。按照“扶持而不包办,指导而不干预”的原则,帮助指导各协会完善了章程、健全了制度,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增强了服务功能、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壮大了自身势力。二是根据产业发展的要求新组织了一批专业合作组织。支持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三是积极探索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合同契约型的订单农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使农户得到更多实惠。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协会或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六)政策扶持带动。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了一定的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化的专项资金,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以奖等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并出台了设施栽培奖补、名牌农产品奖补等办法。二是整合农村支农项目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要求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扶贫、公路、供销、经管、农机、农村能源等部门抢抓国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有利时机,下大力气跑项目、争资金,使项目资金向优势龙头企业和特色基地集中,集中力量、集中资金办大事。三是加强金融信贷扶持。积极推广银企洽谈,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帮助发展前景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用,全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联户”担保机制,果敢放贷。四是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多方宣传发动,引导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社会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聚集,壮大农业产业化基础。
(七)政府强力推动。一是成立了专门机构。区里成立了区农业产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农口各局负责人和相关区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强化了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加大了工作力度。二是制定了方案。科学制定出台了《*区农业产业化建设2006—2010年工作规划》,制定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办法》,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5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产业化建设。三是建立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调度,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形成了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合力。四是实行了责任目标管理。区人民政府通过签订农业产业化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农口各局和科技、供销、农村信用社都研究制定了本单位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着力加以推进。五是严格考核。区里把农业产业化作为年度三个文明考核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实行指标量化计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基本经验
(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区及时转变观念,提出从农业产业化的角度讲,农业(林业、畜牧)局长也是工业局长的观点,从而进一步强化抓农业产业化的意识,提高各级干部抓农业产业化的水平和能力。区委、区政府一直把农业产业化建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经常就农业产业开展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基层意见,现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走访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经营业主排忧解难,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建设。
(二)争取项目,着力推进。近年来,我区加大立项争资力度,加快推进全区农业产业化进程。如:20*年农口各局完成立项争资1.4亿元,有效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水平,为农业农村发展增强了后劲。
(三)培育典型,推介亮点。我区重点打造农业产业化新亮点,培育特色产业基地、主导产业龙头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并对发展来势好、群众受益大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进行推介,通过编印《农业产业化工作简报》,积极推介示范典型。组织农业产业化骨干企业参加省市农博会,为企业赢得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完善体系,优质服务。一是健全信息服务体系。在*网站开设了农产品信息网页,及时把全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信息传播出去,同时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广的信息服务。区农口系统的有关服务部门每年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信息达500条以上。二是健全科技服务体系。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以试验基地和科技户为示范,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普及的良好的运行机制。三是健全销售服务体系。加强了对农产品销售流通服务,动员有关单位或个人成立农产品销售公司,鼓励在长沙、深圳和广州等建立销售窗口,组建销售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