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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地程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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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地程序

第1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一、房屋征收搬迁类型与协议搬迁的定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属于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从实践来看,房屋征收搬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条例》出台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在对房地产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后实施房屋拆迁。2011年《征收条例》施行后,拆迁为征收所取代,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是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房地产实施评估补偿。三是国有土地上非征收项目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搬迁。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种情形。因此,协议搬迁方式可定义为: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项目的房屋和办理征地手续前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民事自治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地产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和安置,实现房屋搬迁的方式。协议搬迁方式所涉及土地权属转移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当前房屋征收搬迁现状与原因分析

我国的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经历了政府拆迁-市场化拆迁-政府征收的转变过程。由于拆迁制度目的是为项目建设需要,与《宪法》和《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精神相悖,所以出台了《征收条例》。《征收条例》已经施行4年多时间,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作了许多程序性规定,其实施要比拆迁规范严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条例》限定征收的范围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过去缩小很多,而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包括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对土地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而出现了以民事的方式解决困局而打“球”的现象。

据笔者调查,《征收条例》实施后征收拆迁的主要特点呈现为:房屋征收项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县城城区甚至没有征收项目。以盐城市区为例,今年以来实施征收项目(含上年结转)30个,占征收搬迁项目总数的26%。11个县(市、区)有7个没有新的征收项目。协商搬迁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迁和协商搬迁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盐城市区今年前三个季度实施114个征收搬迁项目,其中协商搬迁项目84个、占74%,完成面积占58.6%。搬迁项目矛盾多。《征收条例》实施后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因过去拆迁遗留问题和协议搬迁纠纷引发的呈上升势头。有些已经拆迁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遗留问题,仍在不断和诉讼之中。协议搬迁项目一般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信息公开不够,尺度把握上区域之间差异较大,导致被搬迁人诉讼和比较多。分析出现当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的需求与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扩张、项目要实施,受制于老城区存量国有土地开发成本高,新征集体土地指标紧、难度大、周期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等“边用边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性质所限无法实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续难到位难以实施征地拆迁,只能采取协议搬迁的方法解决问题。

二是城市扩张的需求与法定征收程序要求严、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扩张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历史原因形成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杂交错的状况,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难以进行,采用协议搬迁方法处理比较简单。城乡结合部、各类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土地性质一般仍为集体,国家层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尚未出台,现行征地过程中对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补偿没有顶层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一般也不作处理,而是留给用地过程中参照征收处理。最高法2005年曾经有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也是造成协议搬迁比例大的原因。

三、协议搬迁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协议搬迁方式从法理上分析应当属于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协议只要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法律上就应当予以支持。协议搬迁房屋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层组织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的角色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协议搬迁方式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推进,项目建设同样为政府行为,这就导致被搬迁人对将协议搬迁定义为民事行为的不认可。笔者认为,协议搬迁方案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民事的性质。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可以作为组织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样可以规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第2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征地拆迁拒绝签字行为意味着没有得到民众的同意,民众有意见表明及征地方和民众还没有就利益和赔偿等事项达成一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一、三种基本流转模式

1、规划区内外同等对待,实行“转权让利”的模式。“转权让利”是指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时,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并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分返还集体经济组织。这里的“转权”是指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然后统一出让。这里的“让利”是指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权的同时,依据“谁投资,谁受益”和公平分配的原则,将地租收益按一定的比例让于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乡镇基础设施投资者。浙江宁波市、温州市、山东威海市、江苏常州市等均采取这种模式。

“转权让利”是一种间接入市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同种产权,同一市场”。无论是规划区内还是规划区外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都要求不再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征收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统一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入市场。该模式强调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地位,严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经过征收环节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以保证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高度控制。即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实施“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但在福建晋江、广东顺德、浙江湖州等新兴中心城镇实践中,形成了“准国有化模式”的特殊情况。该模式下,当地政府首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按国家征收方式向集体和农民进行了补偿,并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但大部分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其流转也纳入了城镇国有土地流转市场,集体已不能自行决定其土地使用权是否流转、怎样流转,而必须在土地局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流转收益主要由当地政府所得。

2、规划区内外同等对待,实行“保权让利”的模式。“保权让利”是指在保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仿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方式,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按一定年限通过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直接流转,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模式。上海嘉定、江苏无锡等均采用这种模式。

“保权让利”是一种直接入市模式,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国有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所谓“两种产权”,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两种土地所有权同时并存,并对其一视同仁,即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所谓“同一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同一市场上流转。所谓“统一管理”,是指政府把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纳入一体化管理之中。采用“保权让利”模式,无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位于规划区内还是规划区外,无论土地使用者的性质如何,无论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还是利用增量建设用地,均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使用符合规划范围内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3、规划区内外分别对待的模式。该模式对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对于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采用“转权让利”的方式;对于规划区外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采用“保权让利”的方式。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等地区采用这种模式。

二、基本模式比较分析

1、从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很显然,“转权让利”的模式能够和现行法律相协调,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保权让利”的模式和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冲突,很难保护流转关系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2、从土地产权的实现看。如果采用“转权让利”的模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只能“先国有后出让”。那么?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独立性和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性就无法体现,最终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弱化”、甚至丧失。同样,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不能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一样,通过独立处分自己的权利满足其经营和消费需要,以体现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而“保权让利”的模式明确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享有土地交易的主体地位,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让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市场规律合理流转,能很好的体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特性,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实现。

3、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看。由于土地产权具有商品属性,因此,土地产权的配置应该市场化,市场化要求土地产权可以“借助于商品的各小部分的所有权证书,商品能够一部分一部分地投入流通。”,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可见,“转权让利”的模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而“转权让利”的模式与土地资源的资产属性和市场规则不符合,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土地流转必将受到限制。

4、从与城市化进程的关系看。根据国际城市化进程的历史经验,当城市化水平达到30%时,城市化进程将呈现加速之势,而我国目前城市化水平正处在30%这一加速点,这表明我国在未来若干年城市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城市化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二是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因此,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关系的变化,要求农村土地逐步城市(国有)化,许多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是必然的。因此,“转权让利”的模式符合城市化发展的要求。但“保权让利”的模式在利益分配和管理机制上更加灵活,让农民充分享受到了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降低了在城市化过程中一次性土地使用成本,缓解了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必须“先征后用”的资金压力,最终可以推进城市化进程。

5、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山东省威海、广东省深圳、江苏省昆山等市的实践证明,通过转权让利,有利于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宏观调控,并保证国有土地的纯洁性;有利于落实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有利于处理土地的依法管理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等。而采用“保权让利”的模式,打破了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必然对国有土地市场有较大的冲击,可能影响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并且增加了国家土地计划、规划的难度,不利于政府对土地的管理。

6、从可操作性上看。“转权让利”的模式要求在流转之前先通过征地程序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征地计划必须以规划为前提,但现实中,国家征用土地与土地规划很难同步进行。同时,如果每小宗土地都转为国有,必然造成农村集体土地中夹杂着一批零星的国有土地。由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承载的社会功能不同,法律对其规制的思路有差异,这样会给土地管理带来困难。另外,征地是动用国家强制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处分,这一操作容易积累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矛盾,加上征地环节多,程序复杂,法律要求严格,采用此模式必然成本较高,难度较大。而“保权让利”的模式下土地所有权不转移,不需要经过征地复杂、严格的程序,能方便流转主体进行交易。因此,可以加快土地流转的频率,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7、从规划区内外分别对待的模式看。规划区内外分别对待的模式,吸收了“转权让利”模式和“保权让利”模式的不同优点。一方面着眼于全局考虑问题,既考虑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规划,又考虑了农村特殊的经济关系,比“转权让利”的模式有优越性。另一方面该模式在和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避免对国有土地市场的冲击以及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上,比“保权让利”模式效果更好。但该模式实际上在建成区内还是强调一种产权,即强调在建设规划区内保持国有土地的垄断性,所以存在“转权让利”同样的弊病。

三、启示

1、目前流转模式呈现多元化特点。通过上述城市化过程中流转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在实践中寻求“买卖之道”。而在创新的过程中,除了源自民间的自发改革之外,地方政府的松动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试点城市在探索的基础上,形成的“转权让利”、“保权让利”和规划区内外分别对待的三种基本模式,利弊共存(表1),在现实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2、创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势在必行。之所以各地在政府的推动下探索出多种流转模式,是因为传统的供给模式已不适应城市化的发展需要,目前无序流转中出现的问题靠现有法律“堵”,靠行政压制,不仅成本较高,且收效不大。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遵循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经济本质规律,从法律上承认其合法地位并加以规范,使其由“幕后”走向“前台”。因此,通过创新模式,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构建完善、高效、统一的城乡土地大市场,让集体、个人、法人、国家四者都可以进入,并自由参与竞争,既可以优化土地配置,又能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3、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应采取“保权让利”的模式。确立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权”和“利”两个问题。

首先,“权”的定位和确定是确立模式的前提。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是基于土地产权,加之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所以我们应该采用“保权”而不是“转权”的做法。通过“保权”,既能发挥市场的作用有效配置农村土地资源,又能实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三种土地使用权内在的统一,体现出三种土地使用权共同的用益物权特性。

第4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关键词:国有农场;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浦口校区国有实验农场拆迁了80户职工宿舍,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对房屋进行了补偿,对人员进行了安置,当时对于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并未有异议。2016年3月,校区进行第二次搬迁补偿,由于要把整个校区全部搬迁,涉及国有农场试验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总面积约6 200亩。此时,对于国有农场的拆迁补偿政策到底是适用国有还是集体,出现了争议。因此,本文对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中补偿政策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划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照利用现状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显然,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现状里可能是包含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体土地才需要进行征收报批,但是,对于国有农用地有这样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精神,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相关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所以,从土地的性质上,虽然决定了国有农场是国有土地,但是进行了农转用报批程序,并且征收补偿政策也适用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这种既按照土地性质又按照土地现状的双重划分标准,使得国有农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比较混乱。

二、国有农场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政策执行中的法律障碍

(一)土地补偿政策的法律障碍

对于国有农场农用地土地收回的补偿,《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

那么实际操作中,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来实施?在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国有实验农场拆迁中,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对于国有农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都建议采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是征地补偿的一个原则,那么,看起来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是相违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是适用本条例的。因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集体还是国有政策,这是土地补偿方面的法律障碍。

(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法律障碍

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同性质上盖的房屋,造成了补偿安置的高低不一。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通常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非农业人口的认定、房屋产权面积的认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质和面积等,同国有土地上标准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比国有的要低。

以南京为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在“拆一补一”的原则下进行,即拆迁1平方米的农民房屋补偿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农民原有住房条件不降低。最终,拆迁房屋的单价通常跟安置房价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价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价格,相对比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奖励费、安置过渡费等现金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去市场上购买商品房,通常商品房价格较高,与安置房价格相比差价较大,所以不会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保障房的居多。

国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是根据国有房屋权证面积计算,相比集体土地房屋更加简单透明。所以,评估的价格也是参考周边的国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够达到周围商品房的补偿价格,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导致了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国有农场的房屋拆迁,涉及的宿舍、实验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临一个选择集体政策还是国有政策更划算的问题。由于补偿切实关系到国有农场每一个职工的利益,选择何种政策也是房屋拆迁补偿上的法律障碍。

(三)人员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碍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但是,在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农场的编制一般都是国有企业工人性质,不是农业户口,但又是从事农业生产,属于“事业单位,农业管理,人员复杂”。到底社会保障费用有还是无,国有农场的人员性质如何界定,最终导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碍。

三、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建议

国有农场所在土地性质上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归农场使用。但是依据现状,属于农业生产用地,如果参考部里的文件,对于国有农场的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补偿。对于人员身份,农场人员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农民身份,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导致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有差别,由此带来补偿安置的差异。因此,对于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中的补偿安置政策有几点想法:

第一,理顺政策,做好衔接。由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不同而导致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条件,对于基层执行政策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非常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不但关系到国有农场全体职工的利益,更是对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应当对于国有农场政策的适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权和现状为基础,以不损害农场权益为前提,做好政策的衔接。

第二,保障农场权益,做好长期规划。对于国有农场转用后,没有其他劳动技能,需要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人员,征收单位应当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生产安置留地,用于解决就业人员生活、生产用地,或作为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专款专用,补助救助。对于安置费用,应当予以列支,专款专用。对于未满16周岁的应当发放一定数额补助,对于满60岁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他人员尚未进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选择,进入社会保障。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一定的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

第四,尊重历史,差别化管理。各个地方的农场有其历史原因,通常涉及到农场转型发展和体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调查和完善基础上,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的权属管理和职工安置。根据地方国有农场的发展,尊重历史,切实地制定出补偿安置政策。

第5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从近年河南省部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实际操作来看,留地安置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

一是留用国有土地。即根据城市规划的用途划出一部分土地,在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划拨或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用于开发经营和发展生产。例如,洛阳市在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征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一定比例将一部分土地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具体留地比例为: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20%留用;人均耕地0.21亩~0.4亩的,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留用;人均耕地0.4亩以上的,按被征收土地的10%留用。

二是留用集体土地。在土地征收时划出一部分土地,只办理农地转用手续,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然后交与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由被征地单位和失地农民使用。例如,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按人均0.1亩地的标准为农民留用一部分土地,用于农民居住或出租、入股、办企业,解决了农民的长期生活来源问题。

留用土地的具体用途

留用的土地落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后,具体用途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对于经批准留用的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可以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例如,洛阳市廛东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时征收史家湾村集体土地447亩,共返还给该村国有土地80亩,由村委会按城市规划要求开发使用。洛浦公园建设时征收东下池村土地,为妥善安置该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为该村留用土地60亩,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返还了土地出让金,由该村充分发挥本村区域优势进行开发经营。

二是建设门面房出租。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规定区域按照规定用途划出一部分土地建设门面房出租,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失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收入来源。例如,林州市国土局在征收桂园办事处大菜园村土地97亩用于桂园东区开发建设的同时,在桂同东区对面为被征地村组征收土地20亩,建设门面房30多间,被征地村组平均每4人~5人拥有一问,每间年租金6000多元,每人每年可增加收入1000多元。

三是建设标准厂房。利用返还的土地和征地补偿费用,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又为村集体和个人开辟了固定的租金收入来源。例如,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吴村自2001年以来,先后在留用的土地上投资4200多万元,建设标准厂房35000平方米,出租给台湾旺旺集团等企业,农民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由2000年的763元增加到2005年的4300元,增长了近五倍。

四是建设大学生公寓。利用紧邻大学校园的区位优势,进行定向开发,建设学生公寓出租,既解决了高校建设资金缺乏的问题,又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取长远的固定收入。例如,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里屯村利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资金投资2000万元,建设四栋总面积为2800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楼,租给安阳大学使用,每年增加收入170多万元,平均每人增加3000多元,不仅增加了集体固定资产,还使集体和个人收入显著增长。

五是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按照城市规划和经济功能分区布局要求,结合被征地村的优势,建设一些农产品交易市场,由被征地单位进行自主经营。如洛阳市在征收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工农村土地时,结合该村特点,为该村留用土地300亩,建设中原蔬菜交易中心,安置村里劳动力350人。

六是建设农民住宅。对于在土地征收时需要整村搬迁和安置的,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建设住宅,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例如,洛阳市在新区建设中,需要拆迁村庄18个,动迁农民9000余户40000余人。为了改善搬迁村民的居住条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洛阳市专门留出一部分土地先后建设了六个农民安置小区。

两种留地安置模式的利弊分析

两种留地安置基本模式各有利弊,归纳起来,各有“三利三弊”。

“留用国有土地”有三大好处:第一,依法办理了土地征收手续,留用的土地用途广泛,既可以搞房地产开发,又可以根据特点自己使用,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即可;第二,土地权属是国有土地,不管城市怎么发展,不担心权属问题,没有后遗症;第三,随城市批次用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土地规划用途更能和城市规划协调,二者更容易融为一体。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明显的弊端。第一,根据国家规定,批次征地中必须有项目,对于用于安置的土地,有时项目难以确定,影响整体报批;第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需要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成本较高;第三,在留用比例上比集体土地留用比例小。

第6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问题 对策

土地征收工作几乎是每个省市建设过程中都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也是社会矛盾最为集中的部分。土地征收是城市建设的开始,是实现城镇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表面上来看,土地征收亦是一个博弈并获得双赢、多赢的过程,事实上,土地征收也是干部群众思想上的交流、情感上的互动、认识上的共识、利益上的碰撞,最终实现共赢的过程。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如何因地制宜,找到适合当地土地征收的有效模式,已经成为摆在各地政府工作面前的重要课题。所以,土地征收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总体需求。

一、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收者的情绪抵触问题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征收基本上都是变农村用地为城市用地,需要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此进行城镇化建设。但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的抵触情绪非常严重。一方面,征地补偿涉及的项目较多,现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很多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征地补偿,这就导致征地补偿难以操作。尤其是一些没有明确标准的补偿项目,大部分由征收者与被征收者讨价还价决定,即使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如果现行附着物补偿标准明显滞后,遇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原料价格上升,被征收者就会普遍觉得补偿偏低,要求增加征地补偿的呼声越来越高,造成征地陷入困境;另一方面,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还有一部分人私下调地,造成被征地人员名单无法确认,同时个人与集体部分的资金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这就造成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制度无法落实到具体,被征地后农民失去生活依靠,子女教育、养老、就业、最低生活保障都成为问题。此外,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要依靠其他生活方式生存,必须改变生活轨道,然而这对农民来说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因此,农民对征地的抵触情绪非常强烈。

(二)土地征收资金筹措困难

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银行贷款,目前我国土地征收仍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土地征收资金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筹资、融资渠道单一。长时间以来,融资、筹资都是困扰我国土地征收、开发工作中的主要因素。由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指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必须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所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必须交由当地财政部统一管理核算,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没有按时返还成本,必定给下一步的土地征收资金拨付造成严重的资金压力。

(三)补偿标准存在偏差,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征地补偿存在偏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地区现行房屋与征地标准之间的差异较大,甚至相邻地段之间都可能存在很大的补偿差异;另一方面,在征地工作中,受到人为因素影响,普遍存在“先走先吃,晚走得益”的不正确思想,造成部分人在征地过程中保持观望等待的态度,影响征地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外,因为征地工作存在种种问题,缺乏明确的征地标准,在征地工作过程中,被征收者处于被动地位,从确定征地、得到补偿、回迁房安置建设等,都只能坐等通知,根本无法参与到征地工作当中,同样会影响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国有土地征收工作对策分析

(一)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稳定抵触情绪

被征地居民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农民被征地后失去土地和基本生活保障,为今后的生活与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货币安置则是给农民一定的经济作为失地补偿,一般需要经过乡政府、村委会,最后到达农民手中,事实上,农民最终获得的征地补偿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农民获得补偿以后就无法继续享受土地收益,补偿安置只能是农民开始另一种生活的过度,但是基本生活保障仍然十分欠缺。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就业的立体化补偿安置方式,使被征地农民实现“无地、有业、有保障”。一方面,积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建立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为今后的生活打下基础。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其对征地的抵触情绪就会大幅缓解,征地工作也会更加顺利地开展。

(二)保证征收资金需求,建立多元资金筹措渠道

征地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可以加强与社会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获得更多金融机构的支持。第二,争取得到国家税收的支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第三,积极探索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股票与债券的可能性。此外,征地相关部门需要对补偿资金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落实。

(三)规范补偿政策,营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

相关部门需要汇总梳理现行各类征收政策,对各项政策差异情况进行比较,统筹考虑制定能被各地方普遍接受并认同的统一政策,纠正现行不合理政策。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做好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审批,杜绝政策突破,加强对征收实施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私自突破现行政策的执法人员。

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切实加大对征收工作的正面宣传,让群众了解征收政策的合理性、优越性,真正让这些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得他们能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同时,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举报事项,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总结

征地工作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正因为征地工作与人们的关系紧密,问题矛盾突出,所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更应该做好征地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安排,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征地措施、相关补偿及被征地者后续生活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为台州市黄岩区永宁江管理局)

[作者简介:吴云星(1965―),女,浙江台州人,本科,经济(财政税收)中级。]

参考文献

[1] 黎广,甄宏戈.乌坎事件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2012(01).

[2] 李增刚.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J].学术月刊,2011(12).

第7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2006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市政府提出“一手抓空间,一手抓项目”的经济发展战略,认真研究和落实市政府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把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做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一手抓国有存量用地出让,一手抓增量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工作中认真消化理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一个理念、七个意识”,通过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破解工作中的难题,深度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通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超目标、超历史的完成了任务,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供了大量的用地,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通过对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筹措了大量的资金,解决了国企改革遗留的问题和建成区工业企业的搬迁,进而改善了城市环境。加大了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强化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做到“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提出了土地谈迁收购储备要四个结合:一是与国企改革相结合,二是与清欠闲置土地相结合,三是与腾出城市发展空间相结合,四是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11号令,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国有土地全部实行净地出让,不断提高土地收益;二是扩大信息面,广而告知;三是对外招商,吸纳有实力的外商来鞍投资;四是简化了办事程序,加强售后服务,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从2006年初到现在,国有土地出让共公告7期,公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80宗,191.2万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3.9亿元,其中,2007年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为23亿元。土地出让金收益是2005年以前年收益的10倍。

通过加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在国家从严从紧管理土地的情况下,抢抓机遇,跑省跑部,争取用地指标、争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争取基本农田补划审批、争取征地报件费执行涨价以前的价格,全地区80%以上的征地卷于2007年上半年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很好地实施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了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解决了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特别是建成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承接地和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五项措施不断破解征地工作中的难题:一是市本级征地,从征地测图、地类认定、组卷公告、农民补偿、起草各种文件等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征地“五统一”,即:统一征地、统一付费、统一供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二是强力推进征地进度。市政府通过规委会建立了征地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征地前期需要协调的问题,实现了举全市之力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征地工作带来了加速度。三是各部门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地推进征地工作。在工作中千山区政府、立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委、城建局、交通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同唱一首歌,同下一盘棋,为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四是积极跑省跑部,争取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案、征地预审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从2006年初到现在共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47公顷,用地指标量仅次于沈阳市。2007年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配到市制度,我市得到540公顷的用地指标,在这方面我们抓住了机遇,缓解了我市用地紧张的矛盾,基本解决了今后新增建设用地的瓶颈问题。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支持下,通过大量的工作,2007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对我市五个批次用地的征地报件费价格全部按原标准执行(原标准32元/平方米,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是64元/平方米),为我市征收土地节省了大量资金。五是全力做好征地占补平衡工作,在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没有的情况下,对全地区耕地后备资源进行了全面普查,及时做好耕地补充,确保先补后占、占补平衡。2006年以来共投资3600余万元,专项用于补充耕地,解决征地报批的要件问题。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全市共获得国家和省批准的征地面积1164公顷,已报卷待批的征地面积558公顷,为市政府节省报件费1.9亿元,征收土地面积是2005年以前年度征收土地面积的6倍。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完成国有土地出让和集体土地征收任务,我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向大会表决心: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做到依法报批土地、依法供应土地、依法监督利用土地、依法依规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在我市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分别是24万公顷和21万公顷。按照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责任状,认真检查落实,形成验收报告。

三、认真做好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年末前再投资20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补充耕地,达到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征地需要补充耕地入库数量的要求,满足本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需要。

四、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工作,为拓展城市空间扩大建设用地范围,满足城市建设对用地的需求,提供规划保障。推进达道湾地区污染地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落实达道湾地区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和上报工作。

五、鉴于本年度国家对征地制度实施了改革,用地指标从严管理、指标到我市数量少的实际情况,加大力度争取省再给我市部分指标,解决征收土地的瓶颈问题。

六、年末前再谈迁、收购、储备一部分土地,适时挂牌出让,力争本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达到30亿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和最低限价标准,对新增工业建设用地要加快速度挂牌出让,挂牌出让率不低于80%。

七、本年度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在国家方案批准后,立即组卷报批,并做好供地工作。

第8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一、关于执行时间与存本付息标准

按照《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村(居)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决定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选择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给全体村(居)民。具体执行时间和存本付息指导标准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Ⅲ级区片3.6—4.4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6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级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关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补偿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镇(街道)指导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委托银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办法,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层层提报补偿对象(户)名单、补偿金额。

(二)设置本金存放账户。根据《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按被征地村(居)设立明细账,由被征地村(居)所属镇(街道)与招标银行签订《存本付息协议》。

(三)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征地预存款——土地挂牌后转为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转为土地价款——上缴县国库——县财政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镇(街道)专户——镇(街道)通过银行每年(存款年度)将利息按标准、分比例分别拨入村(居)账户和被补偿户一卡通。

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或者由县(镇、街道)财政负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其他流程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

三、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县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县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镇(街道)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镇(街道)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已确定用地意向单位的,由意向用地单位预存征地预存款。不按时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予上报征地手续。

第9篇:国有土地征地程序范文

【关键词】油田企业;报批;土地资产;管理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还是重要的环境资源要素。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剥夺,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所以,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

由于油田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用地方式的特殊性。油田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开放的工厂,独立的油水井工业用地与周围地方乡镇土地的相互交错,客观上导致了土地征收管理报批的困难。数万亩生产性用地的手续完善,为下一步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尽快确权登记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影响土地报批工作的问题分析

在完善用地报批手续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征地报批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和制约因素:

1、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对油田企业用地的影响。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以供给引导和制约市场需求。实行多种形式的土地有偿使用,使土地供给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实行划拨供地的项目外,一律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实行有偿使用。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拟将原来享受划拨用地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用地不再享受划拨用地政策,将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交足土地出让金。特别是中石化股份公司上市后,采油厂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部分国有土地现由多种经营单位使用均受该项政策影响。

2、地方城镇规划、土地开发对油田企业用地的影响。由于油气田资源勘探开发的独特性,用地比较分散,其中不少油气资源的富集区就位于地方城镇规划区。政府采取“五统一”政策后,这部分区块的土地利用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油气开发部署设计受到很大的制约和限制,从而对油气新区块的勘探开发和老区块的调整产生较大的影响。随着孤岛油田的发展建设,一些外来人口相继来此落户,最后形成了现在孤岛镇油区用地和地方土地相互交错的局面。

3、济军生产基地内用地项目不让办理用地手续。孤岛油田目前产量的约90%位于主开发区域济军生产基地范围内。而自2003年以来,油田单位在济军生产基地内新打井配套道路一直未能办理征地手续。虽经油田和地方土地部门共同努力,济军生产基地同意给办理手续,但还要签定项目废弃后土地交回的协议。

4、收费项目增多,国土资源部门在标准之外收取一定费用。目前办理征地需要交纳的费用较多,包括黄河河道管理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植被恢复费(保护区内)、登记确权费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费、社会保障费。

5、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不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整体规划未与实际现状结合,造成规划与现状图地类不同,使报批增加难度。如涉及某一行政区域的土地,现状图上是未利用而规划图上是基本农田。县区国土局提出按规划图上的地类收取耕地开垦费,而我们去市国土资源局开的用地指标就是按现状图开的未利用地的指标。在报件时势必会造成冲突,同时也给以后的各项检查留下了口实。

6、争议区域用地无法完善用地报批手续。由于孤岛采油厂所处的河口区建区较晚,辖区内有许多飞地和争议地,在这些飞地和争议地上打井时往往出现管辖权交叠情况,使得施工无法开展,即使打完井后手续报批也成问题。

二、对用地报批的几点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油田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须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弥补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缺陷

1、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2、对政府现行征地制度进行完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其主要思路是: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3、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并且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加以补贴”。

(二)完善内部机制、加强计划、财务、油地协调

1、在成本(投资)定额管理中,油田各级领导应结合实际,对于生产用地的征用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适时调整相关数据和额度,保证生产能及时有效的开展。将新增的社会保障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植被恢复费、黄河河道管理费、耕地占用税等等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增加。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及中石化的降低采油成本的要求,油田要从以往的用地思路中进一步拓宽,各采油厂在新增钻井征地办理过程中,针对所处外部环境的影响,采取尽量优化的方案保证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可采用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1)同样投资情况下尽量多打同台。打同台井既可节约部分征地费用又最大程度的节约了用地。

(2)优化进井道路,节约征地费用。在确认进井道路的方案时,要坚持最优化、最节约的原则确定了路线,在保证生产的同时将进井路取的最短。

(3)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和非耕地。如在济军生产基地的范围内,有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多个地类,在定井位时就坚持以能占未利用地不占耕地、能占耕地不占林地的原则。

(4)能利用已有项目土地的尽量用原有土地。油田各单位在较长的时间内,都有部分存量土地,在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进行了拆分重组,新建了许多基层单位,在选择办公地址时尽量选用原有地址,不足时选用报废的存量站场进行建设,从而可节约许多征地费用。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努力,可以使我们的征用土地工作更细致、科学和具有操作性,可有力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但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尚存在不少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以构建严格、周密的土地征收程序。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丰富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必将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