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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卫监督秘〔2014〕88号)精神,我市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于2004年成立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方案。各县区根据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免试条件及考试条件的逐一对号入座,严把准入关,统一规范发证。截至2013年底我市有3885人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885人完成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14年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农秘[2014]149号)文件要求,在全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目前这项工作正在顺利开展中。
(二)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工作
近几年,我市不断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市及县利用每年的中央财政支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对村医进行轮训或集中连片学习或下乡分批指导,近年由于推行网络教育,一部分乡村医生开始进行网络在线学习。条例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约有13238人次接受培训或继续教育。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对不依法执业、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者,考核不予通过,并依此核发公卫等经费。
(三)加强督查力度,规范执业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村卫生室监督执法,对违法违规人员主要采取吊销、暂扣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活动、罚款等。截止2013年底我市对乡村医生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共计3件,2011-2013年3年间共计2件。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我市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成立了“***市卫生局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市卫生局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与任务,扎实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市在日常监管中注重加强对《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村卫生室人员的法律意识,每年定期召开培训会,发放法律法规资料,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卫生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阳光、透明。
(三)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卫生违法行为
为规范村卫生室管理,保持农村医疗市场的相对稳定,各县(市)卫生监督所结合年度校验每年初下乡督导,县农合中心结合农合报销亦定期下乡督查,县(市)卫生局每月工作检查也对村卫生室进行检查(特别是药品零差价),如此多的“跟进”,大多数村卫生室都能遵纪守法,依规执业。今年,根据省卫计委要求,以县为单位,开展村卫生室有关工作地毯式检查与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清理整顿乡村医生队伍。
三、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医生队伍逐年减小、年龄结构偏大
由于目前村医政策待遇、社会地位、收入等原因,致使许多医学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不愿从事村级医疗卫生工作。还有些年龄较轻,具有一定医疗技术的村医生,也弃医从商或弃医务工,不安心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据统计,我市乡村医生60岁以上就有1110人,30岁以下仅69人。村医生队伍出现明显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乡村医生素质较低,服务能力有限
据统计,我市3000多村卫生室人员中,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村医不足500人,知识的老化,学历和医疗技术水平较低,已不能满足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乡村医生待遇较低,缺乏社会保障机制
目前,由于在岗乡村医生的医疗和养老保障机制缺失,其性质定位处于半农半医。很多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投身村卫生室,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了几十年。当他们从这个岗位“退休”后,将面临没有工资,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无力从事其他劳动,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境。
四、工作建议和意见
(一)完善保障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积极建立村医养老补偿机制,医疗风险保障机制,提高乡村医生工作待遇,解决后顾之忧,增加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吸引力。
(二)强化在职培训,提高乡医从业素质
进一步加强村医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的方法要多样性、灵活性,使乡村医生学得进,用得上。通过函授学习、临床进修、参加专题讲座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用政策和制度进行激励和制约,促进乡村医生培训。
本文作者:毛良工作单位: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需要的继续教育形式由表1、表2可知,认为临床进修学习对提高业务水平更有帮助的占39.5%,认为短期培训更有帮助的占34.3%;98.4%、93.8%的学员非常愿意和愿意参加临床进修学习和短期培训。学习时间合理性的调查情况由表3可知,66.9%的学员认为每次集中学习10~15天最合理。
工学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在强烈需要学习的背景下,学员认为每次集中学习10~15天最合理。据了解,乡村医生由于经济收入不高,长时间脱产学习有实际困难,因此,解决工学矛盾需要从组织形式、教学技术改革等方面入手。获取进修和短期学习信息不畅通调查表明乡村医生对临床进修学习、短期培训有强烈的需求。但是,参与进修和短期学习的乡村医生并不多。我们调查的情况是,很多医院可以免费进修学习;国家财政投入举办的短期培训也存在选派学员困难的现象。这说明获取信息不畅或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模式,造成其得不到培训进修学习的信息和机会。要切实落实国家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2],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3]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积极推进乡村医生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关于请报送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的函》中指出,准备在“十二五”期间,开展农村在职在岗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项目,拟在全国遴选5万名农村在职在岗、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和执业医师(助理)或乡村医生资格的中医人员实施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4]。因此要积极推进专科学历教育项目的实施,切实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创新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加强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培训体系[3]。实施政、校、企联合培养模式,从宏观层面上对校企合作进行规划、调控和引导[5],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优势,实施“送教上门”。加强专科课程建设,注重培养符合实际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和全科医生方向的人才[3]。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2],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用技能。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政策政府要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完善村级卫生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政策[3],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2];采取积极的激励机制,对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给予补偿和奖励;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对乡村医生进修和短期学习进行统一安排。
基层医院人才流失要“对症下药”
在省城三甲医院工作的张忠民,却格外关心基层医院的话题。
张忠民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希望实行定向的规范培训生的制度。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工资待遇较低,缺乏保障机制。”张忠民解释说,这种培训一般时间为3年,3年中培训医生每个月只能拿到2千多元的工资。培训并非正式的工作,培训期也不计入工龄,培训结束后毕业生还得自己找工作。
张忠民建议,在实行定向的规范培训生制度的同时,能相应地提高培训生的待遇,把他们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加入到工龄计算中,毕业生下基层后,能够补齐相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
赵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原院长)
医改重点是资源向基层下沉
他所谓的下沉,即是指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让病人能够放心地留在基层看病。
自从2009年新医改启动至今已经6年。截至2014年底,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中国在不是很长的时间内迅速实现了13亿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开创了全民享有医保的崭新时代。
但分级诊疗体系的建立、三甲医院仍处在“战时状态”、“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仍然待解。处于深水区的医改如何向纵深推进?
“下一步的医改要下沉,但是如何下沉,是当前要考虑的。13亿人的保障水平解决了,全民医改实现了医疗的基本公平,但面临巨大的挑战。”赵平说,广泛覆盖需要低水平才能实现,因为国力有限。
“国家应该尽快制定一个长远的、切实可行的乡村医生培养规划,保证乡村医生合理的待遇,同时为乡村医生购买"五险一金",起码要上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留得下、用得上、用得好。加强基层才是协调各种矛盾的关键。”赵平说。
赵平认为,现在让大城市医生支援地方,是正确的,必要的,但不能解决基层的根本问题,留下一支能够长期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队伍,是本轮医改稳步推进的关键性措施。
赵平建议,首先解决目前乡村医生的培养定位、待遇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要力求从乡村选拔,用特殊的方式、特殊的待遇、招聘乡村志愿者做乡村卫生工作的高中毕业生,进行中专式专业培训,以顶替日益老化的乡村医生队伍。这批人员可以以免费培训的方式,以宽进严出的标准定向培训。
其次是要认真研究乡村医生的定位,乡村医生以处理60%以上的轻微疾病为主,要做到能够具备及时准确分诊病人的能力。另外,乡村医生还要负责公共卫生工作,以及健康的宣教工作,对于已经老化的乡村医生应该优先考虑培训该村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资格,也可以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指导下工作,建议乡村医生每周或每月都抽一定的时间到乡镇卫生院进行学习。
另外,乡村医生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村主任的收入,并且按照编制内人员的标准,国家给购买五险一金,乡村医生采取村来村去的方法,可以使乡村医生安心长期留在乡村工作,减少流失率。
关键词:乡村医生;收入来源;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承担着9亿多农民的卫生服务工作。村级卫生所是农村三级卫生网最基本的单位,而乡医则是农村卫生队伍的主要力量,处在卫生战线的最前沿,主要担负着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还担负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知识宣传等公共卫生工作,后来的防治非典、禽流感等,最基层的乡村医生也承担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乡村医生队伍由于缺乏完善的报酬机制而处于不稳定状态,部分地区乡村医生流失现象严重。了解乡村医生医疗收入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现行乡村医生报酬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乡村医生的收入来源
几十年来,广大乡村医生扎根基层,履行人道主义职责,默默无闻地为村民解除病痛,抢救了无数的生命。同时,还积极参与各项公共卫生及预防保健任务,中国的卫生事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就有乡医的一份功劳。
乡医的收入来源主要指的是从事医疗活动所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保健收入、上级和村委会的补助、药品收入、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预防保健收入。乡村医生的年防保收入占到全年从医收入的10%左右,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占全年业务工作时间的11%左右,防保工作时间占全年业务工作时间的10%~20%的人最多,占40%左右,防保工作时间在全年业务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数占到35%,有25%的人防保工作时间占全年业务工作时间的20%以上。
(二)上级和村委会的补助。乡村医生获得上级补助占全国医疗收入的比例平均为0.5%,村民委员会补助平均占6%,半数以上的乡村医生未获得村民委员会的补助。
(三)药品收入。乡村医生的药品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比例平均是60%,30%的人药品收入低于全年医疗收入的30%,药品收入占全年医疗收入50%~90%的居多。
(四)医疗服务收入。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28.5%,25%的人医疗服务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10%以下,一半以上的服务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的10%~40%之间。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占全年从医收入1%~2%,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没有其他收入,比例占到总人数的78%左右。
据调查,乡村医生的收入在农村排序位次还是比较靠前的,50%以上的家庭处于同村前20%,75%的家庭位于本村前40%。
二、乡村医生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调查发现,影响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收入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有无职称、是否接受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有无其他收入、有无土地、有无养老保险、是否享有补助等。东部和中部地区、男性、文化程度高、有职称、有养老保险、享有补助的乡村医生的医疗收入较高。
相反,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经济条件落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偏低以及各级政府财政在医疗事业上拨付明显不足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西部地区乡村医生的收入普遍偏低,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乡村医生的收入只能维持个人日常生活的情况,对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为了解决乡村医生收入偏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保障和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完善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相关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合理的报酬模式。卫生经济学研究表明:一旦医务人员的收入是基于按服务收费,那么会刺激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和采取更多的治疗手段,这就会产生一种现象:诱导需求。在乡村医生失去集体的补贴后,就会在服务收费和药品的批零差价上寻求补偿,当这些成为报酬的主要渠道时,不可能不对乡村医生的行医行为产生影响。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合作医疗制度、乡村医生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三大支柱,也是我国农村卫生低投入、高效益的基本模式。乡村医生承担着农村人口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多方面的任务,他们的行医行为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健康水平,而影响乡村医生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报酬。合理的报酬结构是提高乡村医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建议对乡村医生实行“工资+奖金”的报酬模式,即按乡村医生的技术职务、医龄、岗位工作效益等实行有层次的结构工资制;另外,以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如合理的处方用药、医疗服务业务量、从事防保工作数量和质量等)作为分发奖金的依据。同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加强门诊登记、处方用药、就诊转诊等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最终建立以调整乡村医生报酬结构、保证基本报酬和调控激励机制的干预措施,使乡村医生的行医行为由单纯医疗型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型转变。
(二)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收入。进行医疗机构整顿和改革,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缔或进行培训,以保证在岗乡村医生的质量及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保证收入;提高预防保健补助,以提高乡村医生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实行乡村医生责任制,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医疗保健技能,严格要求乡村医生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完成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在上级和村集体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增加对村卫生室的投入和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以加强村卫生室的硬件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适当调整乡村医生报酬中各项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劳务收入,降低药品收入,以阻止乡村医生“重药、轻医”现象的继续发展,同时必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理顺药品购销渠道,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质量,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三)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对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在建立健全对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比较滞后和薄弱。只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才能真正解除广大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让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中。考虑到卫生事业特别是基层卫生事业的特殊性,可由各级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按比例出资为乡村医生购置较高的社会保险。
(四)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促进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医生这个职业关乎无数百姓的幸福,要不断推进和谐社会向前发展就必须首先保证国民有一个强健的身体,就从客观上要求医生要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目前的现状是,城市大型医院医生的继续教育制度比较完善,但是一些基层医疗单位尤其是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明显不足,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方,对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甚至是空白。要实行对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必须首先壮大乡村医生队伍,只有当基数达到足够大以后,才能在保证基层卫生事业顺利进行的同时,对乡村医生进行分时、分批的继续教育。对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可采用党校教育的模式,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让乡村医生脱产学习相关的技术及理论知识。在培训前还可以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资格进行一定的选拔。这样,既能在乡村医生中形成竞争,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能不断提高其技术即理论水平。对提高基层的医疗水平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培训后的乡村医生必须继续从事乡村医疗卫生事业,避免部分乡村医生以继续教育为跳板,在完成相关教育后离开其原来的工作岗位到福利待遇更高、环境更好的医疗单位工作,造成优秀基层医疗人员的流失,与开设继续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五)当地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照顾政策。只有政府把解决乡村医生转职、生活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项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解除其后顾之忧,吸引和鼓励年轻乡医扎根基层,为人民群众服务,避免出现由于收入低,乡医弃医改行,部分村级卫生所关门停办的局面;只有政府加大对村级卫生所建设的投入,将村级卫生所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才能改变目前村级卫生所房屋破旧、设备简陋、缺医少药的情况。
四、结论
众所周知,赤脚医生、合作医疗和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络体系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举,他们在改变农村缺医少药和贫困落后的面貌、改善亿万农民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状况、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赤脚医生”的名称转变为“乡村医生”,另一方面乡村医生的从业环境、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都发生重大结构性转变,而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严重滞后,致使乡村医生队伍和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卫生政策研究和卫生体制改革的薄弱环节,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相关机制,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2.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分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熊太茂,王礼就.村级卫生人员报酬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4.
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申请再注册。
条例还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执业实行注册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这一条例规定,在条例公布之日起凡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未经注册执业将受处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
按照这一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乡村医生的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须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用药须在基本用药目录内
新公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有此类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相关链接
我国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按照这一条例规定,在条例公布之日起凡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公布前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条例还规定,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持执业证书方可上岗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申请再注册。
条例还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均不予注册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按照条例,符合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非法行医将面临法律处罚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医生合格与否村民拥有发言权
乡村医生合格与否,村民拥有发言权。新出台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考核,应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条例还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须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条例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按照这一条例,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须每两年培训、考核一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
按照这一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据此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回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乡村医生须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内用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关键词乡村医生 培训 职业愿景
中图分类号:R19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5-0241-03
1乡村医生基本概况
1.1我国乡村医生的特色
我国乡村医生有着明显的历史痕迹,其前身称为赤脚医生,指未经正式医疗训练、仍持农业户口、“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人员。1985年更名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乡村医生的资格。没有通过考试的,可成为卫生员,在村医的指导下工作。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90万人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有10多万人具有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数量总共100多万,却承担了保护9亿农民健康的重担。他们工作在农村第一线,除了初级诊疗还担负辖区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初级诊疗指用简单医疗技术解决老百姓的头疼脑热问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甚至有时他们也要调解邻里纠纷、婚姻问题,在农村他们充当了一个混合型的角色。
乡村医生服务功能广泛,服务方式简捷,职业作风朴素。农村没有很多医疗设备,除了个别地方有心电图机,最常见的就是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因为都是乡里乡亲,看病也不存在挂号、排队,或是先交钱后看病。他们用最简单的医疗设备和自己的责任心,发挥了农民健康卫士的重要作用,把初级合作医疗建成了较为规范的农村卫生网络。但是他们的现况不容乐观,医生数量不足、年龄老化、学历偏低,这些都阻碍了乡村医生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 。
1.2乡村医生面对的困难
1)养老问题。乡村医生养老困难的最根本原因是乡村医生是农民,国家没有为乡村医生建立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待遇和民办教师相比差距还不少。在我国农村有文化的人主要是民办教师和乡村医生,前者因为国家重视教育转成了公办教师,但乡村医生没有相应的政策,因而基层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
2)收入问题。乡村医生的收入偏低。从国家层面上说,尚无规定量化的固定收入(比如每个月最低拿多少钱),政策由地方制定,或好或坏、或多或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偿制度。其中提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方式解决;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依靠均等化的收入解决,2010年国家财政对每个农民投入15元,2011年增加到25元;养老保险问题主要通过新农保的方式解决,国家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乡村医生的养老收入大概是普通农民的2倍左右,但是城乡仍然存在差别:在农村60岁以后,每人每月补助55元,每年只有660多元。在北京,2010年每人每月补助280元,2011年将上升到310元。
3)后继乏人的问题。政府尚无形成完备的外部制度环境来吸引农村有文化的青年投入到乡村医生行列。限于各种利益纠葛和职业发展有限的问题,大多数乡村医生的子女或者有文化的农村青年不愿做乡村医生。
4)服务能力的问题。相对大医院的医生,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有限的,他们的优势是掌握多方面的本土知识,人文、地理、社会、心理及内科、外科都懂一点,但是每一种知识深度都不够。
5)身份的问题。乡村医生是“亦医亦农”的农民,他们希望转成国家公办的医生,由国家发工资,纳入国家单位的系列。国家目前对机构编制限定严格,另外国家财政支出紧张,财政支出预算比较严格,所以现行政策还不能一揽子解决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
2上海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及培养工作
2.1上海市乡村医生基本情况
本市有9个郊区县,1 805个行政村,1 642所卫生室,乡村医生3 520人,服务人口200余万。平均每村卫生室仅有乡村医生2.1人,现有乡村医生队伍中45岁及以上人员占67.5%(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只占4.4%。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直为各级政府所关注,近年来本市围绕国家医改方案,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乡村医生本土化规范培养,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提高在岗人员待遇等,力求打造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熟悉农村,掌握一定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素质的新型乡村医生队伍。
2.2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2.1在岗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对乡村医生严格执业准入。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卫生局于2004年动员组织已获得乡村医师或乡村医士职称的在岗人员参加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全市共有2 939名乡村医生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余下的长期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采取了“先培训后考试”的方式,对其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颁发乡村医生证书。通过分类执业管理,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同时,避免了存量乡村医生因政策因素而流失,有效稳定了现有的乡村医生队伍。
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业务水平。比如开展在职大专学历教育,自2005年起,依托医学院校,通过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进入医学院校接受为期4年的大专学历临床医学专业学习等手段,逐步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截至2008年底,全市已累计招收258名学员。
开展定期的岗位培训。通过上海郊区农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实施每两年1次的远程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以及计算机操作等。培训结束,对受训乡村医生进行统一考试,颁发合格证书,保证培训效果。
注重现场带教。通过一体化管理,促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生团队下沉到村卫生室,实地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各项安全、适宜的“小伤小病”诊治以及基本的预防保健工作。通过现场带教,带动乡村医生业务技能水平的提高。
解决社会保障问题。2007年上海市卫生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过分类施保的方式,将本市郊区村卫生室所有在岗、退休和因特殊原因离岗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区县及乡镇政府予以落实,解除了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提高收入水平。贯彻国家医改方案关于“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的精神,2010年7月,我局对全市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上海市郊区乡村医生基本收入和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意见》。通过市、区、镇三级财政对在岗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明确并落实到位,使乡村医生年收入能从目前的2.28万元提高到3.2~3.5万元(中位数)。目前,部分乡村医生年收入可达到6~7万元。
2.2.2新一代乡村医生的创新培养机制
2006年,上海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乡村医生培养的通知》。在全市郊区面向应届高中毕业生,采取定点招生、定向培养的方式培养新一代具有临床医学大专学历的乡村医生。郊区县均出台了鼓励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本区县乡村医生定向培养的激励政策,为他们减免学费、书杂费和住宿费,并每月给予生活补助。2007-2010年全市分别招录了72名、58名、150名 和142名新生入校就读,总数达到了422人。新的乡村医生培养体制首次通过市级层面制定统一标准,明确要求,确保培养工作的长效、有序,有利于保证学员的质量,满足日后岗位工作的需要,实现对现有乡村医生的逐步替代。
目前,2007级学生除1名应征入伍外,其余71人均到全市8个郊区县正式上岗,成为服务农村基层的新一代乡医。新“春苗”的工作包括方便农民,有急病能及时得到救助;督促指导农民提早做好疾病预防服务工作;承担全科医生职责,负责计划生育、常见多发病的治疗、小药房管理、食品安全公共服务等,使其成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乡村医生。
2.3上海市乡村医生培养工作前瞻
1)工作设想一――
当前形势下,乡村医生的定位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乡村医生更符合实际需要?本市城镇化进程进展迅速,但要为各郊区县的200多万农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乡村医生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是需要的。现阶段培养大专学历的乡村医生较符合上海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重点做好乡村医生大专学历教育。大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工作若干年后,可推荐其在职就读专升本,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乡村医生的理想人选是本村村民,可以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乡村医生。学生到医高专报到时,须有乡镇政府或区县卫生局的委托培养协议,毕业后统一安排至乡村医生岗位。
2 )工作设想二――
根据需求,确定培养计划,明确未来3年需要培养的既具备大专学历又适应农村工作的乡村医生数量。本市村卫生所共1 642所,其中中心村卫生室787所,一般村卫生室855所。《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300所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单位名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6]5号)的文件中规定:“每个中心村卫生室配备3~5名、每个一般村卫生室配备1~2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按中心村4名,一般村2名计算,全市应配备乡村医生4 858名,与现有3 520名相比,缺口为1 338人。考虑未来三年将有1 123人到龄退休,2010-2013年累计需要补充2 461名乡村医生才能基本达到规定的配备要求。
根据最近一次调查摸底,各区县上报未来3年对定向培养生的实际需求约为1 000人,每年平均需要培养约330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都在招聘引进新人,建议实行一体化管理,将农村卫生与社区卫生逐步实行工作并轨,人员逐步统一,这样就不再需要单独培养乡村医生。由于各区县对乡村医生需求不同,全部通过高考一把尺子,不能保证每个区县都能招到足够的乡村医生,所以建议扩大自主招生人数,使区县卫生局有更大的自。其次考虑拓宽培养渠道,招收优秀的医学相关类中职生,然后继续两年医学专业的高职教育,可以加快本市新一代乡村医生的培养步伐。
3) 工作设想三――
将乡村医生逐步纳入社区卫生一体化管理,落实编制,留住人才,真正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水平。其中关键是妥善解决一体化管理中“人员如何统一”的瓶颈问题,鼓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乡村卫生工作。有效的办法是将定向培养本土化乡村医生逐步纳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凡通过规范化定向培养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后择优录用。例如上海嘉定、金山等区的做法:定向培养生毕业后,由区县卫生局统一分配,采取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再下派至村卫生室工作的方法,参照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使用管理,待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后,纳入区县卫生局当年度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
各区县可根据2008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中关于“编制配备”的有关要求,在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和岗位总额内,有条件地择优落实定向培养生的编制。
为更好地深化医改“建机制、强基层、保基本、降费用”的精神,夯实卫生人才基础工作,上海市卫生局计划在2011年举办三个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分别是对在岗社区护士9 200人进行社区护理公共卫生服务与监测培训;对乡村医生10 000人次进行在岗培训(4 000人×2.5次× 30学时),其中3年免费定点定向培训600人次;重点培训120急救员150人。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乡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乡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乡村卫生投入,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通过三年(2005-2007年)的建设,使全县村级卫生室均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其规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明显增强,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能够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送工作,村级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村卫生服务体系。
三、村卫生室的工作职责
(一)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按规定登记和上报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迅速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转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遣。
(二)儿童计划免疫
按疾病控制部门开展儿童计划免疫的具体要求及时做好联络、配合以及相应的登记和预防接种工作。按要求建好村级接种点。
(三)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
1、掌握本村妇幼保健基本情况,落实育龄妇女节育措施,并做好情况登记工作;
2、掌握本村早孕妇女情况,督促孕妇在孕12周以前到所在卫生院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定期进行早孕检查,认真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3、做好产后访视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避孕药具送上门并进行副反应处理的登记;
4、按要求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四)健康教育
1、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健康教育效果并作好记录和阶段小结;
2、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定期更换宣传教育主题;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民自我保健培训工作。
(五)基本医疗及应急处理负责本村村民常见病、多发病治疗,保证村民小病不出村,负责急危重病人转送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四、村卫生室设置及基本要求
(一)村卫生室的设置原则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室的设置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要求,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卫生室的地址,原则上设在村委会所在地,房屋由村委会提供。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甲级村卫生室”的标准进行建设。
(二)村卫生室的建设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对原卫生室采取合并一批、取消一批、改制一批的办法进行调整。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经过县卫生局统一组织的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按照德、能、绩进行百分制考核(标准由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制定),实行择优录取。考试、考核、录用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不能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只要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有关规定,可以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执业条件、且未被卫生室录用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原有待遇。对长期亏损且经营不善的卫生所可与当地村卫生室进行合并,卫生所的国有资产变卖后由卫生院收回。
(三)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
1、人员:1500人以下的村配备1—2名乡村医生,1500名以上的村配备2—3名乡村医生。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轻化、学历文凭等素质要求,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和具有国家正规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卫校进行了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的可以优先聘用,以便于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严禁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2、房屋: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设置科学,布局合理,其诊断室、处置室、注射室、药房必须独立,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设观察室。房屋要求砖混结构墙白(仿瓷)地平(铺设地面砖),光线充足,周围环境无污染。
3、设备:必须有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中药柜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
4、资金:流动资金(含药品及现金)应不少于5000元。资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筹措,可由村委会单独筹资或村、医生共同筹资,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
(四)村卫生室的管理要求
1、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上接受乡镇卫生院及村委会的双重领导,以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县卫生局对村卫生室实行行业管理。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村卫生室室长,经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考核后由卫生院任命。室长全面负责卫生室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室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业务管理。村卫生室业务接受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湖北省乡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制度有:门诊诊疗制度(包括处方书写、门诊日志、门诊病历等)、医疗安全制度、安全注射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防疫工作制度、妇幼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值班考勤制度、劳务工资分配制度等。上述制度由卫生院统一印制,发放到村卫生室张贴。村卫生室要坚持24小时应诊,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就近就医。
3、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会计、出纳及审计人员,在卫生院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财务帐表,规范财务收支程序,每月向卫生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卫生局的检查指导。卫生室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卫生室发展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卫生室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和业务培训。
五、创建措施
为加强全县村级卫生室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成立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组长,卫生局局长、发改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药监局副局长、卫生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卫生局业务股、卫生监督局、医疗中心、防保中心及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村级卫生室建设领导小组。县卫生局业务股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局负责村卫生室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中心、防保中心负责村级卫生室人员培训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村级卫生室建设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创建工作专题会议,协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注重实效,对村卫生室建设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经验收符合甲级村卫生室标准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0元。
六、实施步骤
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县村级医疗机构建设动员会。各乡镇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调整及建设方案,送县卫生局审核批复。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和乡村医生宣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我县村卫生室调整及建设的有关要求,把工作做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创建阶段。各乡镇按照批复的调整建设方案,对村卫生室严格按照甲级卫生室标准开展村卫生室建设。县卫生局派出工作组开展指导,确保整建工作按期完成。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逐村逐室负责指导创建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村卫生室建设分三年完成,年月至月对当年创建甲级村卫生室的村进行验收。村卫生室建设结束后,各乡镇应组织专班按照《甲级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百分制自评验收(达到95分以上的为合格“甲级村卫生室”)。乡镇验收结束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县卫生局申报,卫生局组织专班对“甲级村卫生室进行复查”,通过复查达到《甲级村卫生室标准》的颁发卫生室标牌和扶持资金2000元。
4、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从年开始,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用三年时间对全县108个村卫生室的人员进行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保健学、卫生法规等十七个学科的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医生的诊疗水平。通过培训使乡村医生能够承担本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送工作。
第二条乡村医生执业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农村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医生执业期间的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四条乡村医生申请注册须参加综合理论、综合技能考试,成绩均合格方可注册。
第五条在《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有乡镇卫生院登记在册,经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取得*省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虽具有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经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基本知识培训,并参加*省统一规范考试不合格,又经再次培训和考试仍不合格的;或不参加再次培训的。
第七条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10年前,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的其他人员,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医疗机构执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具备执业注册要求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未经再注册,不得执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条乡村医生再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二)完成年度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如发生损坏,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并办理换领。
如有遗失《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作废广告,凭广告并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请领证后,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依法、廉政、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有关资料。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可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条件和考试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