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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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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细则

第1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一、界定两个教学原则,确保初中历史教学有章可循

有人说历史教学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倒不是别的意思,而是想对历史事件形成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解读,就必须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实施教学,而不是随心所欲。因此,要想培养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学生,我们在教学时就必须掌握好如下一些原则,才能让历史成为照亮未来的明镜。

一是客观开放性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研究历史事件不能囿于别人的认知,而应该看对某一历史事件的解读是否符合当下的价值体系,是否能让学生在对此历史事件的学习中获得的认知,能够迁移到对其它类似的历史事件的认识当中去。

二是长远发展原则。这与新课程标准提出的“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不谋而合——以生为本正是以学生的身心发展为本,对于初中历史教学而言,我们更多的就是要关注学生的认识基础,关注学生的认知水平,以适合学生接受的方式向学生传达科学、客观的历史知识和历史观点。

二、注重两个教学策略,确保初中历史教学切实有效

教学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任何一种教学理念的实现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依靠教师的教学策略才能实现的。对于初中历史教学而言,笔者以为在注重以上两个重要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注意如下一些实施策略:

首先是要平衡好考试评价与科学历史观形成的关系。客观地讲,作为今天的学校学习,不可能绕开考试评价这一关,用有些专家的话说“不注重应试,学生就过不了当下这一关”,但这位专家还提醒我们“不注意素质,学生将过不了未来的那一关”。显然,这里所说的“素质”在初中历史教学背景下,指的就是学生的科学历史观。

其次是要基于科学系统的历史观实施教学。历史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因而也就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历史教学因而也就不能不考虑知识传授过程中的系统性。根据我们的教学经验和自身对教学研究的经验,我们发现纷繁复杂的历史知识中,无论是从政治、经济、军事的角度进行分类,还是从民俗、文化的角度进行研究,我们都会发现任何一个领域中的历史事件之间都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历史发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系统性。但在教学中有时由于教材编排等需要,历史知识之间往往会被人为地分开,造成了我们在教学时容易犯只顾一点、不及其余的错误,从而使得学生无法在类似的历史之间形成一以贯之的认识,也就造成了历史教学的一些不足。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提出教学中要注意无论是从政治发展,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都要以相同的历史观看待类似的历史事件。

在考虑这一教学策略时,一个很重要的注意点就是历史教学担负着帮学生获得正确历史知识,获得正确历史观的任务,而这往往意味着历史教学要更正学生头脑中原有的来自于小说或故事中的经过艺术加工的历史形象,从这个角度看,上一原则中引用的东汉末年曹操例子中也具有这样的思维。而且,遵循这一原则的有效教学策略之一在于尊重学生原有的认知,利用巧妙的问题在教学目标与学生之间产生一种认知失衡,让学生产生探究历史规律的内驱力。

三、反思两个教学关系,确保初中历史教学向前发展

在初中历史教学中有两个教学关系需要反思,这样才能促进初中历史教学更好地向前发展。一是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关系,历史教学必须是基于历史寻找未来社会发展规律的;二是学生与教材之间的关系,教材是初中学生学习历史知识的载体。理顺前一关系,历史与未来才能更好地联结,理顺后一关系,学生才能与历史之间更好地联结。这两个关系亦是历史教学中需要思考的重大问题,限于篇幅,拙作不再赘述。

第2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直接/间接言语 礼貌原则 交际

1. 直接/间接言语与交际

Searle认为间接言语行为是“通过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言语行为”(1975:60)。也就是说,在交际中说话人并不是直截了当地说出自己的意图,而是换一种说法拐弯抹角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只要稍加留意,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经常碰到。为什么人们要如此颇费周折地多费口舌呢?

要回答人们在交际时为何时而直截了当、时而声东击西的问题,首先就要弄清楚交际的本质。交际是一种人类活动,与其它活动不同的只是它总是涉及说话人和听话人两方或多方。它主要是以语言的(口语或书面语)形式出现,其根本目的是要将思想或意图传递给对方。交际“就是要在听话人身上取得你意欲取得的效果”(Green,1995:1)。也就是说交际时说话人总是努力用语言或非语言的方式向听话人传递她/他旨在传递的意图。虽然启动交际过程的总是说话人,但听话人也并非只是被动接收,成功的交际离不开听话人对说话人意图的正确识别和领会。总之,就如Clark(1996)所说,交际的成功有赖于双方的互动、参与和合作。说话人在传达自己的意图时,有时是直截了当的,有时是拐弯抹角的,只要目的顺利实现,交际就取得了成功。(冯:2002)

根据侯国金(2002:11)对间接言语的对比观察发现:1)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长;2)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曲折;3)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礼貌;4)间接言语不都礼貌;5)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更倾向于使用修辞;6)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更倾向于使用语用策略;7)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要求更高的认知能力;8)间接言语一般比直接言语要求更高的语用能力;9)修辞格的使用不能确保言语的间接性;10)修辞格的使用不能确保言语的礼貌性;11)同样的间接言语在不同的语境里间接程度不同;12)同样的间接言语对不同的受话人效果不同;13)间接言语的间接性是相对的;14)间接言语的间接性是模糊的;15)间接言语的间接性是个变量;16)间接言语的间接性具有样度性;17)间接言语表达式理论上是不可穷尽的;18)间接言语的间接性有文俗优劣之分;19)间接言语可以内包间接言语;20)多重间接比单一间接更间接;21)直接言语不一定比间接言语低效;22)直接言语和间接言语可以合而用之。

2. 礼貌原则与交际

语言学家们对间接言语进行阐述,对大量的言语材料进行研究,试图对人们为什么舍弃直接言语而采用间接言语的动机进行解释。言语行为理论家Searle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来解释语言的间接性。他认为间接语言现象实际上是“通过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言语行为”。Grice则通过“会话含义”解释间接言语现象。人们通过说话所传递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截了当说出的内容和含蓄婉转表达的内容,即前一种表达的是“字意”,后一种则是蕴藏于字里行间的“含义”。“字意”是字面的意思,是直截了当说出的内容,而“含义”是话语里蕴涵的深层意思,是间接言语的重要表现。Grice还指出:人们在会话时通常要遵守“合作原则”,即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违反任何一种准则,这些话语就变成间接言语。然而Leech指出,Grice的合作原则并不能充分解释为什么人们经常违反这种原则而采用间接言语,于是在其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礼貌原则”。他认为只有通过“礼貌原则”才能解释为什么人们采用间接言语表达其真正意图。

不管是间接言语还是直接言语,其目的是为了交际。Leech(1983:80)指出人们之所以违反“合作原则”通常是为了礼貌。他举了下面的例子:

(1a)A:We’ll miss Bill and Agatha,won’t we?

(1b)B:Well,we’ll all miss Bill.

根据Leech,B之所以不提“不会想念”Agatha,是因为说“会想念她”在会话时就违反“质量准则”,而说“不会想念她”又过于直率,因此间接地只说“会想Bill”,违反“数量原则”,但是是出于礼貌的考虑。

大多数有关间接言语行为的讨论是和礼貌联系起来的。这些讨论中,Brown和Levinson(1987)的面子理论最具影响。他们认为间接言语行为是一种礼貌策略。影响礼貌策略的因素有:(1)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的社会距离;(2)双方之间的相对权力:(3)说话人对听话人的强加程度。他们的一系列礼貌策略表明礼貌可以和间接言语行为等同起来,也就是说,间接的程度越高,该言语行为就越有礼貌;面子威胁的程度越高,间接的程度就应该越强。换句话说,是礼貌的需要决定着间接言语行为的选择。Leech(1985)也认为间接言语行为和礼貌有关,其著名的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的中心思想就是交际时应尽量选择那些不会贬损对方的语言。虽然礼貌原则未集中讨论间接言语行为,但Leech认为礼貌是解释间接言语行为的关键。他的许多例子表明人们在请求时,语言越间接,礼貌程度就越高,间接言语行为之所以礼貌是因为能给听话人留下选择的空间。

我们再看Leech的另一个例了(同上引)。

(2a) “Someone’s eaten the icing off the cake.”

(2b) “It wasn’t ME.”

Leech认为,说someone而不直接说you是违反“数量准则”以求委婉的礼貌。其实,这只是(a)间接性的一个方面。以下(a1-6)的差异体现在措辞句式策略等多个方面上。

( 2a1) Your mother’s eaten the icing off the cake.(父亲对儿子Tom说,暗指他)

(2a2) Silly Ass has eaten the icing off the cake.(对Tom说,骂他是蠢驴;家里没驴)

(2a3)You have not eaten the icing off the cake,I hope.(明里是否定和轻微的疑问,暗里是肯定和指责)

( 2a4) Where’s the icing off the cake?(问Tom,或自言自语,实际是让他听的)

( 2a5) Where’s the icing off the cake,Tom?(点了Tom的名,责难多于疑问)

(2a6) Helen,did you eat the icing off the cake?(Helen是Tom的母亲,父亲假装跟她讲话,实际针对他,这是“多重语用模糊”(pragmatic multivalence)的策略,如果把间接等同于礼貌程度的话,除(2a2)外,(2a1,2a3-6)都是礼貌(至少不亚于2a)的表达式,按大概的礼貌程度排列(却)是这样的:(2a1

有趣的是,(2a2)明明是间接的表达式,却沦为不礼貌的话语。以下同等或更加间接表达式都不见得礼貌:

(2a7) ff I find out who did this abominable business I would beat every drop of bloody blood out of his body.

(2a8) I don’t think you mind telling me whether it is your mother or our little puppy that has done this unspeakable matter.

(2a9) How many times have I warned you against touching what I save in the icebox?

间接言语不一定是为了礼貌,礼貌也不一定通过间接言语来实现,直接言语也可以表示礼貌,如:

(3a) Do have a cup of coffee.(喝的是说话人的咖啡)

(3b)Point out all my mistakes.(指出的是说话人的错误)

(3c) Drop dead.(对好友的玩笑,不是真叫他死)

3. 直接/间接言语的选择与转换

直接/间接言语行为的选择不是任何时候都是确定的,在家庭谈话中就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

让我们来看一个直接言语和间接言语在夫妻对话中转换的例子:

妻子:把音响关小声点儿。

(过了一会儿)

妻子:请把音响关小声点儿。

(再过一会儿)

妻子:我不知道你能不能把音响关小声点儿?

虽然在夫妻这种亲密关系里提要求通常都是直截了当以使请求简单清楚,可是当交际目的没有达到时妻子从直接转向了间接,这种转换是不能用礼貌原则解释的。这是为交际服务的一种直接到间接言语的转换。另外,让我们看一个间接言语转换到直接言语的例子:

妻子:你看这件衣服好漂亮。

丈夫:还行。你试试吧。

妻子:不用试了,我想买了算了,我真的好喜欢。

丈夫:你喜欢就买吧。

这个例子说明当一种言语行为(如间接)未能帮助说话人实现交际目的时他往往会转向另一种言语行为(如直接)。

这些对话说明并非完全是礼貌原则决定着直接/间接的选择,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交际的目的,选择直接的言语还是间接的言语都是为交际服务的。交际目的达到了,交际就结束,不管使用的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言语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礼貌原则是一个影响间接言语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解释为什么使用间接言语行为,但是交际中直接/间接言语的选择和转换呈不确定关系:使用间接言语不一定礼貌,礼貌原则交际的目的是否实现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参考文献:

[1]Leech,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M]. London:Longman,1983.

[2]Searle,John. Indirect speech acts,In Peter Cole and Jerry Morgan (eds.),Speech Acts (Syntax and Semantics 3). 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59-82.

[3]Searle,J R.Expression and Meaning[M].Cambridge:CUP 1979.

第3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中职历史;反馈推动原则

G633.51

反馈推动原则就是在教育教学中通过互动以此来获得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对其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和进一步的研究。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中要能够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结合教学内容给学生补充的新的教学内容,此外,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能够结合新的教学思想观念,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提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兴趣,以此提升中职历史的教学效果。在中职历史教学中利用反馈推动原则时要注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便更好的促进师生之间的互动,以此起到促进中职历史的教学的作用。

一、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一)尊重学生

从中职学生的生源来说,中职学生是在中考中失败的学生,在中考中的失败主要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学生经受了中考的失败在心理上会受到一定的挫伤,在学习过程中会缺乏一定的自信心, 甚至会出现自暴自弃的想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希望能够的到教师给予的重视,这样他们才能够有一定的自信心投入到学习中。为此,在中职历史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尊重学社并能够主动和学生之间进行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在课上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和学生之间互动,在课下时要与一些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的谈话,以便让学生重树自信心。

(二)注重学生的表达

中职学生在学习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状态还是能够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有自己的问题和想法。为此,在中职历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能够注重学生的表达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有需要学生进行思考的问题时要让学生主动的进行回答,不管学生回答的是对还是错,教师都要倾听学生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完整。如果学生回答的问题不是正确答案,教师要及时的进行纠正,同时也要给学生的一定的鼓励。如果学生的答案是正确的,教师要及时的表达学生,并同时告诫学生的切勿骄傲自满,以此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善于表达,在学习中获得一定的自信心,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完善反馈体系

(一)学生反馈

学生是教育教学的主体,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和学生之间要形成反馈体系,通过学生的反馈能够帮助教师更好的认识在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以便能够不断的完善的自身教学策略。为了得到学生反馈教师除恶啦可以采用问卷法、谈话法等,还可以利用一些比较新颖的方法例如利用白板进行教学、卡片进行教学等,以此得到学生的反馈信息,以此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此外,还可以通过学生QQ、微博等网络的形式获得学生的学习反馈,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反馈的效果,能够更加全面的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在对学生的反馈中教师要做到就是对学生进行相应的鼓励。有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有自己的想法,但是由于怕教师的批评不敢表达出来,这样就会影响反馈的效果。为此,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打消学生的这种顾虑,让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到教学的反馈评价中。

(二)通过其它老师的反馈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对教学活动都有自己的认识,相比于学生对教学的反馈,教师对教学做出的反馈更加准确和严谨。为此,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对教学活动的反馈,尤其是其它历史老师的反馈。在教学之余,中职历史老师可以经常在一起进行探讨教学活动的相关细节,通过对教学过程、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的实施等进行评价,通过教师之间的反馈来发现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并能够将其它教师的意见运用到教育教学中。此外,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中还要注重班主任对教学的反馈,班主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学生的学习状态。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中能够更好的接近学生,通过与学生的接触更好的了解学生的情况,这样班主任就可以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反应给历史教师。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中要能够重视班主任的反馈,也要积极主动的向班主任老师询问学生的学习情况,以此更好的改善教学状况。

三、丰富教学方法

(一)注重教学目标的多样化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注重对学生的知识基础的教学,还要注重对学生情感的培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果能够融入自己的情感,这样就会在无形中促进教学效率的提升。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最为基本的知R之外,还要能够培养学生的思想情感能力。在教师的反馈中反馈的内容不能仅仅限制在知识方面,还要在学生的能力培养上获得一定的反馈,将对学生的认知学习和情感培养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此,在中职历史教学中教师先要能够融入自身的情感,以此调动学生的情感投入,以此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二)积极主动参与到课堂中

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意识到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育教学中,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在中职历史教学中教师要能够不断丰富自身的教学方法,采用新的教学理念,在教学中可以尝试采用小组、讨论的方法进行教学,以此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此外,可以应用学生比较感兴趣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以此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育教学中,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四、结语

在中职历史教育教学中应用反馈推动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善教师的教学策略方法,以此提升教学效率。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注重师生关系之间的融洽、学生的主体地位,能够从学生、教师、班主任等方面了解其教学情况。在以后的教学中还要不断完善反馈的应用机制,以便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马荣村. 反馈推动原则在中职历史教学中的运用[J]. 职业教育研究,2011,10:103-104.

[2]张文凯. 简析反馈推动原则在中职历史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 教育教学论坛,2013,23:58-59.

第4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5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案号一审:(2010)黄民二(商)初字第72号二审:(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2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益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

华融公司系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股东。根据华融公司的委托,联交所于2009年8月28日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了将华融公司所拥有的银联公司450万股权挂牌转让项目的信息公告,挂牌期满日为2009年9月25日,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多次报价”。2009年9月22日,联交所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了上述股权交易信息的变更公告,其中将挂牌期限变更为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0月23日,交易方式则更改为“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2009年9月25日,原审原告周益民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泰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地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了保证金。2009年12月11日,联交所对华融公司挂牌出让的450万股银联公司的股权举行竞价交易,周益民亦参与了竞价过程,最终由案外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

【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联交所对于信息公告变更已尽到其合理的通知义务,而原告周益民作为系争产权的竞买人,产权信息的变更与其投资决策具有紧密联系,周益民对信息变更却未予以适当关注,有违常理。本案系争产权系经公告后,由各竞拍人提出举牌申请并实际参与竞拍后成交。整个竞拍过程经产管办监督及公证处公证,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焦点应在于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应遵守何种规则。一审法院对以上争议焦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上诉人就之前的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进行变更的行为,是否有违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产权交易的行业规则。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在我国相关法律及产权交易规则未对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情形及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适度保护产权转让人的交易自由,原则上可以尊重产权出让批准机构作出的合理解释。就本案而言,涉案股权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变更前并未有人递交举牌申请书,而且,权利人已就交易信息的变更作出决议并存在合理的理由。据此,二审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变更的效力及规则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则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对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变更的限制等问题引发了较多争议。

一、要约抑或要约邀请: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挂牌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首先要明确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这是一个法律行为接受法律评价的前提,也是判定当事人权责的基础。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特定的主体希望不特定的对象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般而言,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目的不在于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1]需要指出的是,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最终的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己。[2]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的问题,其区分的标准应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挂牌转让企业股权信息公告与合同法规定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一样均属于合同竞争订立的一种方式,法律性质相同,亦是通过公告的形式,对拟转让的标的物广为宣传,意在广泛地唤起有意购买者参与竞价,其实质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是缔约的准备,出让人并没有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竞价人,故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竞价人随后所作举牌申请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的,该意思表示对竞价人具有约束力,故竞买人的竞买报价即构成要约。出让人对符合公告要求的竞价行为进行确认后,交易达成,此即为承诺。

二、随意变更抑或特殊限制: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未对要约邀请的撤回和变更作条件限制,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变更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合同法又以举例的方式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确认为要约邀请,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为在合同成立中具有特殊性。这类要约邀请中通常包含了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及必要条款,且邀请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示了部分交易条件,同时表示愿意受这些交易条件的约束,因此该要约邀请就依邀请人的意思产生了拘束力。这种拘束力表现为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

(一)形式拘束力。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邀请人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一般包含了交易得以发生的一些重要条件,比如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价款支付、受让资格等一系列合同赖以成立的要件。对于这些内容邀请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我国法律对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地点,都不许招标人随意改变,更不允许擅自撤回招标公告。招标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就在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产生招投标法律关系。对于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均明确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联交所在原信息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二)实质拘束力。从合同法理论上讲,要约邀请原则上不具有实质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中承诺交易条件或其他条件不变的,要约邀请就具有了实质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要约人以要约邀请中的条件为要约的条件时,邀请人应当承认这个条件,邀请人不得以条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为由而拒绝承诺。在一定意义上,要约邀请的实质拘束力,最终表现为邀请人的缔约义务。[3]邀请人在转化为受要约人后,有义务按照要约邀请规定的交易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承诺。正如拍卖人在拍卖公告中所承诺的拍卖标的、拍卖数量、拍卖底价、拍卖期限等对委托人和拍卖人都有约束力,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其通过竞买人的要约及后续的承诺进入合同,构成合同权利和义务。

根据拍卖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相关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这些要约邀请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法律强制性,其目的在于规范要约邀请人的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吸引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本案中的挂牌信息公告亦如此,这种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的特殊要约邀请,其内容的变更或撤销,除受合同法的调整外,还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产权交易所制定的相应交易规则的约束和限制。这种限制是合法且必要的,有利于保证交易信息的稳定、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及维护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转贴于

三、无效抑或赔偿: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或撤回后的法律后果

企业产权交易挂牌信息公告一经,就会使意向受让人产生合理信赖,进而据此作出商业判断和决策。在此期间内,如发生原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或撤回的情形,很有可能损害已经履行一定准备工作的意向受让人的利益,而且在标的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市场,这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分配和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和责任,这是产权交易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从合同法上讲,当事人撤回或调整要约邀请不产生合同上的责任,要约邀请只发生在合同缔结的准备过程中,只要不发生后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尚不能成立,故要约邀请的变更和撤回不会导致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要约邀请的内容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信赖,相对人为此发出了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因为邀请人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致相对人损失,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法律从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欠缺有效要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随附义务的结果。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在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必须通过独立的赔偿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和实现。

具体在产权交易法律制度中,因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或撤回导致意向受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认定出让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时,必须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问题。对于此种情况下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合理信赖和履行准备工作。所谓合理信赖,是指尽管挂牌信息公告并非不可撤销,但是意向受让人可以合理地认为该要约邀请不可撤销,这通常要结合交易习惯等具体因素进行判断;其次,履行准备工作,是指意向受让人对要约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从事了履约准备。履约准备程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必要的标准,从常理上进行判断应当是对合同的履行是必要的。对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问题,一般认为是受害方因信赖对方并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或准备履行合同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损失及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合理的间接利益损失。[4]需要指出的是,受损方负有举证证明损失存在的责任,且间接损失应当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四、尊重交易自由抑或维护交易安全:挂牌信息公告变更规则的设定

鼓励交易自由和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两个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价值追求。意思自治是商法的基石,而交易安全则是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商主体特有的逐利性,使得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构成威胁。特别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方式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和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亦在日益加大。为了增强产权交易主体的安全感,调动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产权交易安全原则便构成了现代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

一个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必须有明晰、完善的产权转让规则。目前,《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等产权交易行业规则中均未对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实际适用法律带来不少困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和完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变更规则。

(一)在未收到受让意向申请时,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程序。产权出让人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尽可能考虑到转让标的项目的各项要求,并在信息公告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力求使所编制的出让文件做到内容准确、完整,含义明确。但有时也难以绝对避免出现文件内容疏漏或含义不清的地方;或者因情况变化需对已发出的转让信息公告作必要的修改、调整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信息公告发出后,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允许出让人对信息公告作必要的修改,应属对出让人权益的合理保护,也有利于保证出让标的投资的合理和有效使用,符合商事活动的特点和保障交易目的及效率的实现。

应当明确的是,这种允许出让人对已发出的信息公告加以变更的行为,应当在不损害意向受让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且产权交易所作为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1.审核义务。在收到出让方重新编制的信息申请书时,产权交易所应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核义务,包括对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的对申请变更事由的合理解释、重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变更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以有效降低产权市场的交易风险,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推动产权交易内控机制的建立。2.告知义务。在交易信息公告变更之后,联交所收到举牌申请的,对于信息公告变更事项,应及时、直接、明确地予以告知,并将告知程序固定化、证据化。这不仅可以保证意向受让人获取交易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也有利于增强产权交易机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3.说明义务。对于出让方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产权交易所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应对变更事项所涉及的事实、正当理由以及通过审批的情况予以相应的披露和说明,以充分尊重和保护举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的顺畅流转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在收到受让意向申请后,涉及实质要件变更的,应严格限制。本案中,产权出让人变更挂牌信息公告时,联交所尚未收到意向受让人的举牌申请,故实际并不影响竞价人的权益。但如当有意向受让人正式提出举牌申请后,因出让人变更或撤回挂牌信息公告而遭受实际损失的,如前文所述,意向受让人有权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出让人及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对于在产权交易机构收到正式的受让意向申请之后,应严格控制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行为。但可对此项下的情况区别对待:1.涉及合同一般要件的变更。根据《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活动管理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出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标的涉及的基本情况,包括出让方、受托执业会员的名称、标的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份额、总资产等相关情况。这些基础性、一般性要件的变更通常不会影响交易对象的合法权益及交易的有效达成,故在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出具正当、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履行审核、告知和说明义务等程序义务后,一般可予准许。2.涉及合同实质要件的变更。产权出让人在发出转让标的的要约邀请之后,受邀请人信赖了该要约邀请,并为缔约接触进行了准备行为,如此时变更要约邀请中的重大、实质性要件,则将改变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直接损害要约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具体来讲,参考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对要约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界定,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中,凡涉及以下事项的,属实质性要件变更:(1)产权标的出让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交易方式等为达成交易而必须加以明确的出让条件。(2)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在资信、资质、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和优势条件。(3)交易重要信息。主要指审计报告和评价报告的重要揭示、企业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等将对意向受让方构成重要的决策因素的相关信息。(4)信息期限。包括无人申请举牌的情况下,信息公告的顺延和终止等要件。对于这些将构成交易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排除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后,均应严格限制其变更或撤回。这一规则的设定对于促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降低交易风险,增强交易安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胡卫:《合同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2]隋彭生:“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2卷第1期。

[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第6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班级管理;教育公平;对策

0 前言

班级教育管理是培养祖国下一代的系统工程,几乎涉及到一切与人有关的科学领域,故班级教育管理者需要掌握的知识、理论涉及面十分广,其中班级管理教育公平问题是一个难题[1]。菏泽一中许多刚从师范学校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就被任命为班主任,作为班级的管理者,他们非常缺乏班级管理的知识、理论和指导,从而难以实现班级管理教育公平。新课程改革的实施,要求教师们转变以前知识权威及知识传递者的形象,要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组织者和促进者,更需要成为学生心灵的影响者、激励者[2]。

1 菏泽一中班级管理不公平的原因

1.1 教育观念原因

在长期的教育过程中,我国中学班级管理过程实践中的一些教育观念问题制约了班级教育公平的实现。在菏泽一中,也存在这种观念,这些观念不利于班级管理教育公平实现的观念主要有精英教育观念、等第观念、阶梯式的个体发展观念等。精英教育观念认为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优秀人才,培养社会精英,并且以考试成绩为依据对学生区别对待。等第观念者总是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对人进行等级的划分,也给予不同等级者区别对待[3]。单纯效率观认为智力高的学生有着比智力低的学生更高的学校效率,相应的,成绩好的学生就享有更多的教育资源,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则只能享有更少的或者不同享用公共教育资源。持片面教育公平观的人认识到教育公平的重要性,他们也大力倡导教育公平,但是,他们仅是局限于某一点、某一个方面的教育公平,对于教育公平的实质没有全面而深刻的了解,片面教育公平很容易误导教育公平推进的方向。

1.2 班主任原因

现如今,菏泽一中许多刚从师范学校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就被任命为班主任,作为班级的管理者,他们非常缺乏班级管理的知识、理论和指导,从而难以实现班级管理教育公平[4]。长期以来受“师道尊严”的影响,大多数老师都在有意无意中以居高临下的姿态面对自己的学生,甚至把学生看作是容器、工具,造成了学生“敢思不敢言”、“有话不愿说”的局面,师生心灵间缺乏交流和理解,学生畏惧老师,有心里话不敢或不愿向老师倾诉,老师不了解学生的内心需要,不知学生内心的喜怒哀乐,老师与学生的这种心灵阻隔既影响了教育、教学效果,也影响了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老师和学生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之间存在这隔阂也是制约班级管理教育公平的主要原因,教师无法知道学生对于班级管理的要求和意见,学生对于班主任班级管理的不公平问题也难以反馈。

1.3 学校方面原因

一是,学校领导重视不够,缺乏培训意识,领导者认为师范类毕业生就自然能胜任中学班主任工作,具有管理好班级的能力[5]。二是,“应试教育”加重了班主任的负担。在“应试教育”思想体制影响下,考分和升学率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特别是那些私立学校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在更大的环境里,教育行政部门及整个社会也都把考分、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与教师的标准,在此种大背景下,菏泽一中班主任自然也是从应试教育的角度出发进行班级管理,将成绩放在第一位,对成绩好的学生和成绩差的学生区别对待,制约了班级管理的教育公平。三是,学校不够重视校园文化的建设,文化的核心是思维方式,不同的思维方式导致不同的文化形态,西方文化方式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主流观念[6]。受西方文化的影响,现代中学管理者物质利益至上,对有钱有势力的学生另眼相看,在此种大背景下,菏泽一中的班主任存在对学生的严重不公平对待。

2 实现班级管理公平的对策

2.1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重视教育公平

追求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理念管理者应树立公平的理念,班主任应关注班级活动中管理主义倾向的消极影响,全方位地考虑班级的社会化和个性化功能,使二者达到和谐一致的统一。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班级恰恰需要科学管理,班主任应重视学生在班级活动的中心地位。班主任应正确对待非正式群体,每个学生在班集体活动之余,都需要过一些非正式的小群体生活。班主任要公正、热情地对待各种学生群体,不可偏爱正式群体、非难、歧视和打击非正式群体。

2.2 正确关爱学生,营造和谐班级

陶行知曾说过:真心教育都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达到人心深处。因此没有对学生真正的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调动学习班积极性,形成刻苦学习争先恐后的学风,全面提高全班学生学习成绩,是作为班主任的首要任务。对差生,以鼓励为主,多谈话、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进步,充分表扬;形成了优秀学生带头,差生不甘落后,大家争先恐后、比学赶超的学习风气。

2.3 完善班级管理制度,促进班级管理规范化

在班级管理中应实行目标激励法。为了实现班级管理的目标,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应为全班学生确立一个共同奋斗的目标。方方面面都争当学年组最好的班级,学生承诺这个目标,就会“自我督导”和“自我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潜能。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它是班级成功的保证。在班级管理中,应给学生一个明确的行动方向,制定必要的班级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应与学校的校规校纪相符合。学生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会使他们终身受益。班级常规管理是一项整体的育人工程。把学生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构筑学生自我管理机制。

2.4 班级量化管理,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在评价维度下设多个评价要素和关键表现,分别给予评价和打分。评价结果将以综合性评语和等级评定两个方式呈现。综合性评语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等级评定是采用A、B、C、D四个等级来描述中学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情况。

3 总结

教育公平是当今社会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广大民众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我们平时的班主任工作当中,面对几十个家庭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性格迥异的学生,要做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才是班主任实现班级管理教育公平的方法。在兼顾公平的同时还要考虑到个体差异。教师应该大度地、无私地、公平地去爱自己的每一个学生,公正地、艺术地、辩证地处理学生中的一切事情,让你的每一个学生都产生强烈的公平感。

【参考文献】

[1]许端.无锡市城市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江南大学,2015.

[2]樊晓敏.初中阶段校内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海南师范大学,2014.

[3]李敏.山西省和顺县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4]徐静.美国中小学数学教育公平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第7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兼职班主任;大学生;教育管理

一、新时期高校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1.高等教育“大众化”对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高校招生数量不断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而与此同时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并没有按比例相应增加。这一比例的失衡导致了大量细致的教育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更多的是以开大会、班会的形式来完成思想教育,减少了有针对性地个别“谈心”工作;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学习方法、心理解疑、就业、考研等问题,无法给予全面的指导和帮助;“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无法体现人文关怀、细节管理等要求,更加无法针对性的对个体进行规划设计,从而制约着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如何保证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效果,如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是摆在高校发展面前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2.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消耗了学生工作人员的主要精力学生工作队伍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力量,是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工作的团体,主要职能是大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实践中涉及到学生的大多数工作,都落在学生工作人员身上,使学生教育管理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已成为学生工作人员的家常便饭。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占用了学生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使其难有时间和精力了解学生的思想特点、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很难真正了解学生做什么、想什么、需要什么;学生工作人员也无法充分研究学生工作规律、当代大学生的特点、思想动态等问题,制约了自身理论水平的提高,导致学生教育管理的表面化、程序化,严重影响着本科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3.大学生群体特征多样化对高校学生工作带来新要求近年来大学生群体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80后和90初年龄段为主体,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他们普遍存在集体观念弱、个人意识强,责任观念弱、进步意识强,相容观念弱、参与意识强等特点[1],强烈的个人意识和自我为中心,有着急切的向上、要强的意识,同时,又存在着意志力弱、抗挫折能力差等特点,不同家庭成长的环境又塑造了个性迥异的大学生,这就对学生工作提出了难题。其次,在信息时代,大学生接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借助网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快捷地获取信息,各种价值观的冲击,使得学校教育的权威影响力在弱化,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在网络往往被数量巨大的网络信息淹没,各类信息和价值观的冲击,对学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兼职班主任制度的实践探索

兼职班主任制度是全员育人的重要载体,兼职班主任素质的高低、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大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因此在制定兼职班主任制度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选拔筛选在选拔兼职班主任过程中,坚持以德、能、勤、廉四个方面作为选聘的基本标准。首先要求相关教师思想素质过硬,能够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能够起到引领作用;其次,要求兼职班主任能够保证学生工作的时间,热爱学生工作、关爱学生,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2.加强培训指导在选拔、聘任兼职班主任后,应当开展相关培训提升班主任开展学生工作的能力,通过制定系统的培训体系,确实加强班主任在学风建设、党团建设、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方面的能力;并通过定期的会议、座谈、优秀班主任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兼职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及时帮助班主任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困惑,切实提高班主任的工作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3.明确工作职责为规范兼职班主任工作,应当制定兼职班主任工作细则,明确兼职班主任工作职责、任务和目标,工作细则应当包括日常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工作目标等多个方面,既应包括软性的工作要求,比如对于学生的思想引导、价值观塑造,也应包括硬性的工作要求,如进课堂的次数、参与学生活动的频率等等,使得班主任工作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尽心尽力。4.完善考核、激励制度为保障兼职班主工作成效,应制定完善的兼职班主任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建立学校、学院、学生三级考核细则,对班主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形成能进能出的流动机制,对于不合格额班主任及时进行调换,对于优秀班主任给予奖励,激励班主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兼职班主任在大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1.壮大了学生工作队伍,丰富了教育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效能首先,通过配备兼职班主任,壮大了学生工作队伍。大学生教育管理形成了“一带多”的模式,即一名辅导员带领多名班主任共同开展大学生教育管理,兼职班主任壮大了学生工作队伍,兼职班主任参与学生工作推动了全员育人的模式的形成。其次,通过配备兼职班主任,丰富了教育管理方式。与辅导员相比,兼职班主任不处于管理层面,大学生与班主任没有利益诉求和冲突,更易于与大学生相互信任、相互沟通,有利于营造“民主平等”的氛围,使大学生能够以坦然平等的心态面对老师,在一种轻松愉悦的氛围下交流,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第三,通过配备兼职班主任,提高了管理效能。兼职班主任只带一个班级、几十名学生,有着充足的时间可以常深入到学生宿舍、班级,参与学生活动,可以具体、细化地了解每一名学生的思想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因此,班主任的学生工作有时会更有说服力,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可以切实做到人本教育、细节管理,提高了管理效能。2.充实了教育内容,拓宽了教育指导领域,促进了本科生的全面发展首先,在学习上,兼职班主任对大学生按专业对口管理,因此可以对专业发展方向、课程安排、教学计划等有关问题进行详细指导和介绍,可以针对每个学生的不同年级、不同阶段、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发展计划;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理念,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获得独立解决问题的必备知识和方法技巧,督促学生充分利用课堂和业余时间自觉、主动地学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其次,在科技活动中,班主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特别是部分兼职班主任已经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能够带领本科生进入科研的殿堂,激发本科生参与科研的热情,提高其科研能力和水平,从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为塑造创新性人才打下良好基础。第三,在人生指导方面,相对大学生简单的经历,兼职班主任有着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指导开展大学生生涯规划,引导大学生树立远大的目标,同时,班主任也有着相对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情感经历,能够指导大学生处理好人际关系,从而保证大学生的健康成长。3.推动了校园文化的传承,促进了大学校园的和谐,全方位提高了大学生培养质量首先,兼职班主任制度能够推动了校园文化传承。兼职班主任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于本学校的特色、校规校训等校园文化,已经内化为其个人的一言一行,而本科生年龄相对较小,对于校园文化比较陌生,通过兼职班主任的言传身教,可以在言谈举止间促进高校校园文化的传承。其次,兼职班主任制度能够有效的促进大学校园的和谐。建设和谐校园始终是全国高校的一项重点工作,而教育与教学始终是高校的中心任务,通过聘任兼职班主任,使专任教师增加了对当今大学生学习生活方式的了解,促进了任课教师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关心,同时,通过日常接触,使大学生更加能够理解和接受任课教师的要求,形成相互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构建良好育人环境,从而促进大学校园和谐。第三,聘任兼职班主任能够全方位提高大学生培养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始终是各高校学生工作的最终目的所在,兼职班主任通过帮助大学生建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了大学生思想素质;通过指导大学生学习科研提高了大学生专业文化素质;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锻炼了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提升了大学生的人文修养,兼职班主任参与教育管理,增强了大学生探索精神、创新思维、崇尚真知、追求真理的恒心和毅力,全方位提高了大学生培养质量,实现了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最根本的目的。

作者:周晓东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第8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一、上好开学第一周的学前教育课

新生入学后,按学校的教学安排,第一、二周是学前教育和军训时间。由于新生班级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地方和学校,他们所受到的教育状况不尽相同,个人行为习惯存在很大的差异,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利用第一周的学前教育时间,促进学生间有效地沟通与融合。通过学生自我介绍、与学生谈心和到学生宿舍走访等方式,尽快熟悉班级每一位同学,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守则、宿舍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操场管理规定、食堂管理规定、一日生活制度等)的学习教育,并要求学生写学习心得体会,谈感想。对于一些常规的管理要求,如一日生活制度,每一位同学必须熟记于心,可采用笔试和口头竞答的方式,促进学生对规定的有效记忆。

二、制定合理可行的班级规章制度

在入学前两周对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班主任根据专业特点和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预先拟定一份班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讨论稿,内容涵盖守纪、学习、劳动、体育、卫生、请假等各个方面,奖惩分明,在班级学生大会上通过讨论的方式对每一条规定进行讨论通过,形成班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张贴上墙,作为每一学期学生德育考评依据,严格执行。制度的制定要体现人性化,比如请假制度的确定,由于很多新生可能是第一次出远门,刚开始两个月,规定每位同学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一至两个星期就允许回家一趟,当同学之间相互熟悉了以后改为一月一次,可以让学生逐渐适应新的校园生活,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养成互相关爱的良好品德,这样学生乐意接受,也能自觉执行,管理效果好。

三、建立学生个人成长档案

班级管理中可试行个人成长档案记录制度,每人一份,详细记录学生五年成长过程中的各类信息。首页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电子照片、党团员情况、家庭住址、入学前的学习经历以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家庭收入状况等;第二部分按年度划分记录学生的五年成长历程,包括每个同学的学业成绩、每一点进步、过失以及学生每学期个人小结和心理感悟等;第三部分记录每一位同学的同桌评价、同舍评价、任课教师评价;第四部分记录各年度的班主任评语和家校联系记录。每一学期放假时都给学生家长寄去家庭报告书和学生假期学习活动安排建议书,向学生家长汇报其子女在学校一学期的具体表现情况,并请家长让学生在下一学期返校时带回家长反馈意见书,以便学校与家长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对学生的无缝隙连贯性思想教育,促进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

四、专业思想教育贯穿于五年教育始终

针对刚入学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可结合就业指导,开设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利用学生集会、班会课等集体活动时间,根据学校就业办公室对学生实习就业推荐情况统计、学生实习的典型案例剖析和实习检查管理工作中了解的情况,以及行业企业对劳动人才的职业素质要求和需求动态等,向学生进行宣传讲解,让学生了解现在市场就业现状、行业发展现状、市场竞争机制、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学生的要求、自己所学专业和职业的关系等,引导学生转变角色,尽快适应职业学校校园生活,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针对二、三年级学生,开设系统的专业指导课,使其对涉及的专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用专业发展前景鼓励他们端正学习目的,努力学好理论基础知识打好专业基础。教育学生立足我国计算机相关行业的现实,努力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自觉地走艰苦创业的成才道路。充分利用各级职业技能大赛和创新大赛的机会,让学生自主选择个人专业发展的研究性课题,升华专业理论,拓展专业知识,尝试革新专业技术,提高创新实践能力。针对四年级和毕业班的不同个性、不同就业倾向的学生,开设就业形势指导和个性化的专业思想教育,使其做好择业心理准备和调适,具有个性化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强调个人志愿应服从社会需要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实事求是地理解和对待将从事的职业,帮助他们树立敬业思想,把立足本职与实现成才和个人价值的愿望结合起来。通过专业思想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职业教育学习是又一次新竞争的开始,尽早地思考如何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设计,逐步树立职业理想,充分利用好高职教育几年美好的时光,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打下较好的基础,不能输在起跑线上。

五、建立立体的多渠道交流平台,延伸学生见习期间的学校教育管理

第9篇:教育管理细则范文

自1989年开始,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已经成功举办了25届,在广大小学青年教师及教育管理工作者中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已经成为公认的促进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的大型品牌公益活动。25年来,“教海探航”征文竞赛有效地激发了青年教师及教育管理工作者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投身教学改革的热情,为切实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深化课程改革以及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研究,2014年将举办第26届江苏省“教海探航”征文竞赛,并定于2014年10月在淮安市举行征文颁奖活动。此次征文以“高举‘苏派’旗帜,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育人品质”为主题,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发动、组织本地中小学青年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者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积极参赛。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附:征文竞赛细则

一、征文主题

高举“苏派”旗帜,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育人品质。

二、参赛对象

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教师、管理工作者、教科研人员),不限年龄。

三、奖项设置

1.本次征文竞赛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2.本次征文竞赛另设先进集体奖、年度新人奖、杰出水手奖、优秀团队奖和感动“教海探航”人物奖等奖项。

四、征文要求

1.角度自选,题目自拟。

2.篇幅在3000字以上6000字以下。

3.电脑A4纸打印。

五、报名方式

1.本次征文竞赛可由个人报名参加,也可由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或学校集体组织。

2.发文组织参赛的市、县(市、区)有资格参加先进集体奖的评选(请将相关文件寄送至《江苏教育》编辑部)。

3.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由有关部门与《江苏教育》编辑部联合组织地区一级的初赛。

4.对于集体组织报名参赛的学校,可优先参加优秀团队奖的评选。

5.本次征文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20日。

6.征文请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至: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33号(B楼)《江苏教育》编辑部,邮编:21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6届“教海探航”征文(小学组)或26届“教海探航”征文(中学组)。

7.小学组联系人:王春亚(025-86275646),中学组联系人:夏新宇(025-86275643)。

六、注意事项

1.参赛选手务必先进行网络报名,获取参赛论文编号,报名网址届时详见“江苏教育新闻网”(http://)。

2.完成网络报名后按要求逐项填写《2014年江苏省“教海探航”参赛征文推荐与作者信息表》(分别刊登在《江苏教育》2014年4月教育管理版、小学教学版和中学教学版上),并加盖单位公章。请确保信息表内的信息与网络报名提交的信息一致。

3.无参赛表或复印、自制参赛表的论文均视为无效论文,不予参赛。

4.已公开发表的文章不得参加评选;在评选结果揭晓前,不得将参赛论文向其他报刊投寄或参加其他征文比赛,一经发现,将取消作者获奖资格。

5.本次征文来稿将全部提交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如确认有抄袭行为,将取消作者参赛资格,并向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