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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污染现状
农药问题主要是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量超标,引发急性食物中毒事件和慢性中毒。全国每年农药急性中毒事件发生千起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几千元至上亿元。2000年,我国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进行监测,共采集蔬菜、水果30多个品种、1420个样品,测试结果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其中一些禁止蔬菜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残留问题严重。2001年二、三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对蔬菜产品农药残留量又进行了两次检验抽查,抽样合格率为72.4%和64.5%,其中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十分严重。
二、农药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途径
伴随着农药给人类带来的正效益,其对环境的负效益也与日俱增。农药对自然环境的污染途径主要有:通过污染水体、土壤、大气及环境等4种。
1、污染水体
农药使用品种多,用量大,污染面积大,在使用过程中70%~80%的农药直接散落到环境中造成污染。农田施用的农药随雨水或灌溉水流入水体;或随农药生产厂直接排入河流;农药使用过施药工具和器械的清洗等。尤其是农田农药流失是水体中的重要来源。据资料显示:全世界生产了约150t滴滴涕,其中有100t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
2、污染土壤
农药直接进入土壤污染。如:防治杂草使用的除草剂、种子拌种剂,防治地下害虫的杀虫剂。在病虫害发生期,为防治病、虫、草害喷施的农药,一大部分落入土壤表面,另一部份随大气沉降、灌溉水和动植物残体而进入土壤,化学性质稳定性强的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期长。
3、农药污染大气
农田喷洒农药时,一部分向扩散于大气中,农药厂废气直接排入空气中。如:某农药厂排出的农药气体给周围的蔬菜田造成了严重污染,蔬菜表现叶片皱缩、果实畸形坚硬。
4、农药污染环境
由于使用农药,杀伤了大量寄生性的天敌,使自然界害虫与天敌间失去了平衡,从而造成害虫的猖獗。或人们误食了农药残留多的水果、蔬菜,造成死亡、伤亡。
三、农药污染造成的危害
1、农药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农药的使用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好处,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WHO)对19个国家的统计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发生50起农药急性中毒事故,但其真实数据每年高达200起,其中,大约4人,因此丧生。据资料表明,农药中毒会导致头晕、恶心、呼吸不畅乃至窒息死亡。如长期食用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引起慢性中毒,农药在体内慢慢蓄积,导致各种各样的疾病发生,如致癌、致畸等。
2、农药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农药残留还会改变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由于食物链的富集作用,在自然界中,许多野生动物(主要是鸟类)的死亡,往往是浓缩杀虫剂后累积中毒致死的。
四、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环境的对策
1、提高认识,培训到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农药污染的严重危害性,并对农民及广大农药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使他们能能够做到正确、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既能把农药污染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产品又能达到无公害化,实现生产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2、对症下药,适时防治
合理使用农药,杜绝使用剧毒农药、禁用农药等。科学混配不同的农药,以提高药效和节省药量,减轻农药污染残留。轮换使用不同的药剂,以防止害虫产生抗药性。合理掌握药剂的使用浓度、剂量和次数等,严格按农药安全间隔期进行施药。
3、加强农药污染的监督、检测
加强农产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营造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4、保护农业环境、提倡使用物理防治及生物防治措施防病虫
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以加强栽培管理为基础,合理采用物理防治、农业防治等综合措施,保护和利用天敌,充分发挥天敌对病虫害的自然控制作用,尽量减少农药的施用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农业环境。①物理防治防虫方法有:人工防治,如捕杀、黄板诱蚜、灯光诱虫、毒饵、诱饵、糖醋液、性诱剂;防病方法有:高温闷棚、高温杀菌等。②生物防治方法有:包括:天敌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生物源农药应用等。
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贴于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8.加强农村环境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部分流域污染仍然严重
据环境监测显示,2010年,我国七大水系的408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占59.6%,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占16.4%,下降2.0个百分点。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上持续好转,部分流域污染仍然严重。
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部分城市污染仍然严重
2010年,在环境监测的330个城市中,有27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占监测城市数的82.7%;有53个城市为三级,占16.1%;有4个城市为劣三级,占1.2%。
生态系统建设取得新进展,
城乡绿化快速发展
2010年全国完成造林592万公顷,森林面积大幅度增加,森林质量明显提升。201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已达149.45万公顷、绿地面积133.81万公顷、公园绿地面积40.16万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22%、绿地率34.1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66平方米。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
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2.4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4.29%。
政府十分重视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提高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已由2000年的1010.3亿元增加到2009年4525.3亿元,增长3.48倍;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由2000年的1.02%增加到2009年1.33%,增加0.31个百分点。
(感谢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吕庆提供的支持)
2005~2011年中国生态小康指数
评价指标 权重 2005
年度 2006
年度 2007
年度 2008
年度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 2011年度
比年增减
对周边环境状况评价 25 54.3 50.8 50.5 50.7 54.6 57.3 59.6 2.3
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评价 15 78.5 82.3 82.4 82.6 86.1 87.2 88.1 0.9
环境保护的政府投入、执行和效率认同度 30 47.2 44.6 44.5 45.0 48.2 52.0 54.2 2.2
环保意识与参与程度的自评 20 46.7 54.4 54.8 55.4 58.0 60.5 62.8 2.3
关键字: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构筑物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由于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一、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多年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使我国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首先污染源和污染物种类增多。过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传统农业生产及农村居民生活,污染物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少量垃圾。近年来,我国农村除养殖传统的猪、牛、羊、鸡、鸭、鹅外,还出现兔、牛蛙、肉鸽等,水产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品种繁多;种植新型农产品,使用新型农药及化肥、地膜、农机等;乡镇企业、外来企业原辅材料、产品和生产装备多样化。
(2)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畜禽粪便直排、农作物秸秆大量堆积或直接焚烧等粗陋传统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由于对规模化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激励措施重视不够,畜禽粪便等优质肥料资源变成污染农村环境的污染源,导致农村环境质量恶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低,部分农作物秸秆被粗放焚烧或抛弃,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
(3)企业污染越来越大。
部分地方政府保片面追求政绩,对环保审批手续把关不严,越来越多的污染企业搬迁入住到农村。农村环境监管的不及时、不到位,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治污设施长期闲置不正常使用,废水不经处理直排江河,有的企业甚至私设排污口,偷排超标污水。还有一些锅炉炉灶、生活大灶排放超标烟尘。农村环境质量有日趋恶化的态势。
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1)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及集镇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业污染监测体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灌溉污水水质、土壤、农产品及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的法定职责。同时,农业部门还应承担突发性农业污染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展农业环境整治的技术研究等。坚持“环保惠民”,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助,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章立制,强化污染监督和管理,是确保农业农村环境不受污染的重要保证。要根据《环保法》,制订各地各村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把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纳入全民环保行动中,多方努力引导农民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协助农民引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通过“绿色”的生产经营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目的。
(3)推广清洁生产,加速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在农村推广清洁生产,将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作物秸秆等通过资源化途径加以综合利用,这是治理农业污染的最佳途径。如畜禽粪便和秸秆通过沼气化处理,既利用了沼气能源,又可利用沼渣、沼液作果园、桑园肥料;还有以畜禽粪便为基质加工成复合有机肥料,既保持了化肥使用简便、肥效快的特点,又弥补了化肥对土壤的不利影响,还较为彻底地解决了粪便污染环境问题。最大程度地使农业废弃物得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4)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离不开法律、经济、行政、科学技术等手段的充分运用,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本身具有主体分散、排污随机、不易监测、不易确定等特点,防治监管仅靠政府实现难度非常大,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依靠群众的力量,齐抓共管,城乡联防联治,以较小的社会成本,实现保护农村环境的国家大计。
(5)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警示牌,加大巡视监管力度,切实保护饮用水安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土壤质量。加快城乡污水处理厂、村级污水集中处理池、沼气池等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强度。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力度,“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坚决杜绝把农村作为“垃圾堆存场”的现象发生。建立农村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状况普查制度,对污染集中连片地区实施集中治理。完善城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城乡统一监管,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监管的组织力量和能力。监测本地区土壤质量,调整严重污染耕地用途,制定污染耕地土地转换和土壤污染治理规划。
三、结语
重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事关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的国家大计。相关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齐抓共管、城乡同治,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2012年4月,《小康》杂志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分别从对周边环境状况的评价,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的评价,环境保护的政府投入、执行和效率认同度,环保意识与参与程度的自评,生态环境保护前景预期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生态小康”进行了调查。综合调查结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监测数据,得出2011~2012年度中国生态小康指数为66.8分,比上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
中国生态小康总体呈现如下特点:
1.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部分流域污染仍然严重。
据环境监测显示,2011年,我国七大水系的398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占56.3%,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占15.3%,下降2.0个百分点;近岸海域301个海水水质监测点中,达到国家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监测点占62.8%,三类海水占12.0%,四类、劣四类海水占25.2%。
2.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部分城市污染仍然严重。
2011年,在监测的330个城市中,有29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占监测城市数的88.8%;有33个城市为三级,占10.0%;有4个城市为劣三级,占1.2%。
3.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城乡绿化稳步推进。
2011年,全国完成造林613.8万公顷。新增湿地保护面积33万公顷,恢复湿地2.3万公顷。新增国家湿地公园(试点)68处、国际重要湿地4处,国家湿地公园总数达到213处。
2011年,全国通过旧城改造增绿、庭院拆墙透绿、中心城区添绿、新区规划建绿、城郊造林扩绿等多种形式,新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1.8万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0.52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达38.62%和34.47%,183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31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森林城市。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继续保持下降。
2011年1至6月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55.0万吨,比2010年同期(1276.0万吨)减少1.63%;氨氮排放总量131.2万吨,比2010年同期(132.2万吨)减少0.7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14.1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3.9万吨)减少1.7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06.7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6.6万吨)增长6.17%。
5.政府十分重视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提高。
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程度深,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相关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的不完善以及具体管制的不健全,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5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30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然而,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却在与日俱增。
三、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农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影响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为此,我们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环境立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
2、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城乡分治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国家把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水源安全为重点,实现“同城发展、绿色赶超”发展战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做好石材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对象
乡村16家石板材加工企业。乡村石材企业是上世纪90年底引进的外资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随着其规模越来越大,污染治理设施却没有到位,造成了对周围环境的严重污染。针对这种情况,县政府于2011年11月曾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所有企业都补齐了环评审批手续、新上了污染治理设施,至2012年8月份,所有企业基本达到了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然而经过了一年多的运行,已有的治理设施、废渣处置场所等已不能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针对这种情况,现开展此次石材企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整治措施
石板材企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已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达不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针对当前石材企业出现的问题,各石材企业必须按时间节点做好如下工作:
1、所有企业必须完善水污染治理措施,生产废水必须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不得有任何跑、冒、滴、漏等现象,完成一家,验收一家,2014年4月5日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
2、所有企业必须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防尘处理,切割生产车间原则上应该完全封闭,产生粉尘集中收集后外排;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料等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不得沿河倾倒,不得占道堆积;
4、必须在2014年4月5日前完成废渣堆积场地的选址、征地等工作并投入使用,废渣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开始着手准备企业的搬迁等事宜,在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搬迁地点的选址工作,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在2014年12月31日前,原有企业不再供电,搬入新的石材产业小区并落实相应的污染治理防治措施。
四、明确职责
开展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是改善我县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乡、村、各石材企业,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圆满完成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1、石材企业:发挥好主体作用,按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积极主动与乡政府协商,做好废渣堆积场所、新的石材加工小区的选址和征地拆迁等工作;
2、乡政府:争取县政府支持,规划建设石材加工小区。协助企业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等工作,协调处理日常环境纠纷;
3、村:协助乡、石材企业开展废渣填埋场等场所的选址、征地拆迁工作,对企业的日常排污状况进行监督,引导企业规范清运、填埋废渣、废料;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必须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须要从全局高度通盘考虑,搞好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要针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贯彻和深刻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评价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内容作为重点纳入到目标体系中,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有利于体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环境统计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全面统一行使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和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完善环境标志体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使这些地区环境质量率先改善。依法依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环境测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上下游地区之间、生态受益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对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行以奖促保,把良好的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休养生息,优先保护水质良好的湖泊。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体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继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贸易政策,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听证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生态文明考核制度,将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成效的指标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生态环境指标考核权重。在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考核生态环保指标。严格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