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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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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细则

第1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摘要:安全管理资料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检查考核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资料依据。同时它给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的材料,从而能够掌握安全动态,以便对每个时期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的目的。

关键词:施工现场 安全管理 工作要点 改进措施

一个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水平,直接反映施工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状况。

一、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针对单位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依据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标准,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机械事故,从而为公司风险经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因此每项工程都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自身特点和条件制定具体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所有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条件、使用的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等制定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2、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点较多的特殊工程(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

3、危险性大、高温作业多的建筑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措施(主要指夏季、雨季和风季)。一般建筑工程可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4、对于临时用电设备数大于5台或设备总容量大于50kW.h时必须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保护零线;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规定开关箱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临时用电平面图、主平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应单独绘制,小型施工机械和移动电动工具要有明确的安全用电规范。

5、会审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是安全技术资料中最重要的技术文件之一。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完成后,要交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由公司安全、技术、设备、财务和工会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6、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按照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一般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专业性较强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本着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原则,各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的同时,必须要对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进行书面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准备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1、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与门窗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水暖、通风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防火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

2、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具体施工方法及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订出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3、安全技术交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交底人应是技术员而非安全员或安全资料员。

4、安全技术交底应根据施工进度、施工部位分阶段多次交底,不可图省事一次交齐。

5、安全技术交底应一式两份,交底人与接底人各持一份,且双方签字后生效。

6、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一般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同时进行。如果工程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程咨询,以引起操作者高度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目的

主要是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法制教育四个方面。

1、安全生产思想法制教育。

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安全知识教育。

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使全体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本公司的生产状况、施工生产工艺、施工方法、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

3、安全操作技能教育。

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本岗位的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对于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形式有:新人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教育;适时教育;纠正违章教育;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教育等。安全教育内容应具体并记录在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中。

安全教育考核可采用口头或书面等不同形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内容须经受教育人签字后生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公司应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这两种体系责任制要分别落实到具体人及具体部门,责任制内容要详细,有针对性、有时效性。同时项目部还应建立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管理目标的制订公司应每年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各分公司、项目部。在管理目标中,应包括伤亡控制、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内容。

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两步分解。第一步,可采用网络图的方式将公司的管理目标分解至分公司和项目部,确定每一项目部和工程的具体安全管理目标。比如文明施工的分解,公司确定的年创建几个部级、省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将这一目标先分到各分公司,分公司再分解到项目部和具体工程,确定某个工程是创建哪一级安全文明工地,然后制订达到这一目标的保证措施。第二步,将工程管理目标(任务)分解至具体责任人。以文明施工为例:要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JCJ59-99中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这些工作做好了,文明施工肯定能做好。

第2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网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下: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第3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70.6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电气工程作为建设工程当中的分项工程,工种繁多、涉及线路较长、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立体交叉作业,险系数比较高,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也比较高。为确保电力线路的施工安全,必须加强其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电力线路的施工工序认真施工。

一、 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原则

(一) 运用法律和制度实行管理

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要想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就必须加强施工方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兼顾效益、进度、安全这几个方面,分清主次关系,把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再次发生。此外,要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尤其是要严格落实到施工过程中。

(二)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工程的最基本因素,电力线路的安全管理必须围绕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展开,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同时加强电网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人、物以及环境因素,最主要的就是得控制好人和物的不安全行为。

(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原则

电力线路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起以项目的责任人为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把这种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工程当中,确保工程的每一项管理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四)全员抓安全

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要求全员参加,将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之中,并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二、 电力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对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在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于安全管理考虑的不够周全,相关问题也不够重视,无法及时、准确的掌控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得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的管理意识,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明确等一些对安全管理重视度不够的原因,使得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造成事故。

(二)电力线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人员素质偏低

根据资料显示,电力系统项目,特别是电力线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人员素质普遍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工作和施工控制的难度。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采用雇佣临时施工人员进行电力线路施工的传统劳务分包施工方式,这使得各作业流程间严重不协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临时工没有进行专门的电力线路施工培训,施工人员严重缺乏安全施工意识,这也导致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三)电力线路施工控制严重受到征地问题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的电力线路施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施工管理上有所进步,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造成承包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对征地利益划分难以界定,电力线路的施工难度加大,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工程进度严重受阻。电力线路的管理工作和施工控制得不到落实,大部分施工人员没有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思想涣散,对电力线路施工中的临界点,危险点,事故点等把握不当,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三、 加强电力线路施工管理的方法措施

(一) 加强思想重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线路施工一般具有受天气和地理环境影响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技术含量高,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甚至还需带电进行操作,危险性极高。因此,在进行电力线路施上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定及相关措施如,禁止酒后施上,在带电区设置安个标志和防护栅栏,除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小得随意进入施上场地;工作人员在进行登杆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导线上禁止系安全带,在登杆前仔细检查手绳,脚扣,安全带等工具,对电线杆的深埋状况,分歧杆,终端杆,角度杆的拉线情况也要进行详细的检查;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在电力线路施上中也十分重要

(二) 加强电力线路施工的成本

控制在进行电力线路施工前要根据施工设计资料,项目承包合同,设计图纸等进行成本的控制,算出整个项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以此来制定成本的控制目标,进而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合理有效的控制成本的同时,必须对各个施工工序进行合理的安排,保证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保证施工质量,进而实现电力线路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 制定安全管理的计划

在进行施工之前,要对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对设计图纸文件进行详细的阅读分析,要全面的了解该工程的信息,主要就包括:基础类型,工程数量、穿越地区、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等的情况。要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的因素,事先做好防治措施,同时还可以根据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总工期,事先计划安排好,每一项内容所需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投入,要确保可以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 要做好安全预控措施和危险源识别

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于在施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环境危险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要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和全面的评价,然后在这个的基础之上确定工程施工的危险源,并且要针对这些危险源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要使得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处在我们的掌控当中。

危险点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采用直接的安全控制技术,来提高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从而消灭潜在的危险因素;采用间接的安全控制措施,可以采用多种的安全保护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种危险因素发生的几率。

(五) 注重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

施工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力线路工程现场的安全隐患加以预防,并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电力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提前制定好安全生产作业的各种预防措施,按期向各级领导进行全面的介绍与交底。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底时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并及时负责好每一项工作的落实和检查、辅助项目部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安排。要认真负责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措施,及时与上级部门和安检员交流、沟通,并对上级部门和安检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与整改。同时,辅助项目部经理也有权利拒绝各级人员的不安全、不科学与不卫生的生产命令。辅助工程施工责任人应严格把握施工监理、质量,健全施工中的技术性记录,可以有效地结合具体的施工性质对作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对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与质量要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从质量的认定、材料的选型到施工技术方法的鉴定还有各项安全措施的审定和实施都要全方位地予以及时检查,以了解各项工程中可能出现或者是已经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当面临要保证安全就不能生产或者是要生产就不能保证安全,也就是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情况时,一定要保证安全。因为只有安全了,才可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另外,应随时改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杜绝在违背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乱指挥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件,首要职责就是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并协助上级领导分析调查事故原因。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电力行业也在飞速的发展,生活用电和企业用电越来越多。与其他的项目施工不同,电力线路施工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极大,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整个施工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并有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强电力线路的施工管理,将管理工作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施工管理的水平,进而提升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杜刘平. 浅析电力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措施[J]. 科技风,2012,18:252.

第4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路;线形设计;安全性

引言

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常见形式,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农村对道路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各地的交通变得越来越便捷。公路线形设计是公路设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公路的具体走向的体现。线形设计过程中必须要确保汽车行驶的安全性、舒适性以及道路建设的经济性,同时还要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景观条件等进行设计。广义上讲,公路线形包括平面线形、纵面线形、立体线形三种,一般所讲的道路线形指的是平面线形。公路线形设计的合理性是对公路的总体设计方案以及公路的作用进行评价的标准,在进行线形设计时应该要对公路的具体性能以及作用进行充分研究,从而提高农村公路设计水平,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针对云南省的公路设计而言,由于云南省的地势条件影响,在公路线形设计上要因地制宜,尤其是对于盘山公路和横断山脉地形,其公路线形设计要满足适应性、安全性原则。

1 农村公路线形设计的原则

在对农村公路线形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该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驾驶力学角度着手对线形进行设计,确保行车过程中的安全性、舒适性、经济性。第二,从驾驶人员的角度进行考虑,确保驾驶员有良好的视觉效果,心理适应性。第三,协调性。在线形设计过程中应该要与周围的景观保持协调,切忌太过突兀的线形。第四,适应性。在线形设计过程中应该要考虑到地形环境、地理条件,要对地形地物以及土地资源进行充分利用,而且公路工程的投入费用应该要与收益保持平衡。

在传统的设计过程中,一般会采用平面设计、纵面设计,而且这两种设计方式是分开的,在现代化施工理念中,对道路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该要将平面和纵面结合起来,实现立体设计。

2 农村公路线形设计及安全问题

2.1 直线与曲线的设置

农村公路所面临的自然环境比较复杂,尤其是在一些山区,山脉环绕,在进行公路线形设计时必须要考虑到山脉的走向,同时要考虑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从行驶力学的角度来讲,直线比曲线更为优越,因为直线的视觉效果更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直线线路设计能够有效减少安全事故,但由于农村地形环境的特殊性,同时,从驾驶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单一的线路会使人感到疲惫乏味,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在O计的时候,一般不能将其完全设计成为直线,还会结合曲线进行设计。在公路线形设计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和标准对直线线路的长度进行规定,但是对曲线进行设计时的基本规定是尽量采用较大的半径,增加曲线道路的长度,尤其是在一些弯道上,较大的半径有助于驾驶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制动,从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多年经验得知,在进行设计的时候,相邻直线和曲线的路段比例要保持协调,通常来讲,可以将直线和曲线的长度比例控制在1:3的范围内,超过这个比例范围则很容易导致线形比例失调。

另外,对于极限和一般最小半径的邻近曲线之间应要设置缓和曲线进行过渡,在直线和曲线的协调上,要注意对曲线的半径进行控制,曲线的半径越大,曲线的曲率越小,接近直线,一般情况下不适宜采用太大半径的曲线。直线线形与曲线线形各有优缺点,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线形进行选择,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性。

2.2 平面线形和纵向线形的协调

在农村公路设计过程中,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设计其实主要是从驾驶员的视觉角度出发的,是考虑到驾驶员的心理状态和生理状态的线形组合,具有更好的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的环境。在设计过程中一般会将平面线形和纵向线形结合起来,做到因地制宜,而且最终的设计目的是要使农村公路的线形形成三维的空间立体线形。

2.3 断背曲线的处理

断背曲线指的是两同向曲线间连以短的直线,断背曲线是传统的农村公路设计中比较常见的线形,在新建公路上很少出现断背曲线,在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也应该要对这种曲线问题进行解决。处理断背曲线,一般是在农村旧公路改建项目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关于断背曲线的界定,一般是根据短直线的长度来确定的,各国关于这个长度的定义不相同,但是定义标准基本都是根据行车车距而定的。我国规定断背曲线的短直线的长度不能小于计算行车速度的六倍,因此,我国在公路线形设计过程中,对直线长度的规定是在行车速度的6倍至20倍之间。将直线长度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有效改善行驶条件,这种规定也有助于对断背曲线进行控制,而且能够避免行驶过程中有较长的直线距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保直线长度控制在行车速度的20倍以内比较容易,但是控制在行车速度的6倍以上难度较大,无论是对于新建公路进行设计,还是对老旧公路进行改建,这个要求都难以实现,而且就当前我国道路施工技术而言,为了实现这个标准对老旧道路进行改建,则会使得线形调整过大,而且对老旧道路的利用率降低,还会增加占地拆迁的费用,使得整个公路建设的成本增加。

综合考虑经济性、安全性等原则之后,可以对断背曲线进行如下处理:

假设某段既有公路的断背曲线的直线长度为L,缓和曲线长度为Ls。

当L≤Ls时,可以将其改建为复曲线。通过对断背曲线的直线长度进行处理之后就已经不再是断背曲线,改造之后的复曲线并不能完全满足新建公路的标准,但是从行驶力学角度来讲,完全满足行车要求,而且线形能够保持连续、顺畅、美观。同时,缓和曲线和主曲线与老旧道路的直线段位置进行利用,提高了旧路的利用率,不需要额外征地拆迁,减少这部分费用,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做法。在这种处理方法中,缓和曲线的长度与一般的复曲线长度相比有所增加,因此更能够适应自然环境,可以利用自然地形条件进行布线,增加了公路线形设计的灵活性,使得平面线形和纵向线形之间更容易协调。

2.4 山脉公路设计

在云南省公路设计过程中,由于当地地形的影响,山路较多,在公路设计中要按照按照山脉的走势,对公路进行设计,例如在某地公路设计中,盘山公路设计中遇到连续上下坡,对行车安全性带来很大影响。在盘山公路中,由于一侧多为悬崖,如果再遇到连续上下坡,则安全隐患较大,因此必须要对连续的上坡和下坡道路进行设计,一般来讲,对于中间有短缓坡的阶梯式连续下坡,其长度最好不要超过5-6公里,在单个最大纵坡的前方,或是坡底,最好要设置平曲线,便于车辆进行制动,平曲线的长度应该要控制在150m以上,同时可以适当增加两个高程控制点之间的行驶里程,或者对控制点的高度进行控制,在实际情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施工。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公路设计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任务,在农村公路施工过程中,应该要对公路的线形进行设计,公路线形设计应该要满足安全、舒适、美观等原则,对常见线形进行合理配置,并且要对不同线形的比例进行控制,提高公路行驶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侯烈.基于通行安全的农村公路线形设计及安全设施选择研究

[D].长安大学,2012.

第5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正公司)

一审法院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

审结日期 2001年8月26日

二审法院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 (2001)桂经终字第273号

审结日期 2002年8月29日

一、 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其理由

(一) 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设计了一种具有良好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并于1997年8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12月25日颁布了第312156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7250808.2.2000年以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在生产和销售摩托车防护坐垫,生产工艺与原告的专利一致,并且,产品已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00年8月12日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总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原告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人民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准如所请。

(二)被告答辩主要内容

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是:摩托车座垫防护罩由罩体和锁紧装置组成,其中,罩体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反射层是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锁紧装置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我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由五个部分构成:银色人造革防晒面、黑色人造革侧包面、隔水线、安全防盗绑绳、安全防盗弹力胶。1、彩云牌座套的银色人造革防晒面面积仅占整个座套面积的一部分,凭借隔水线与黑色人造革侧包面连接,而原告的专利坐垫防护罩体表面仅是由依附于隔离层上的反射层构成,罩体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而彩云牌座套的银色人造革防晒面是由四层材料组成,因此,彩云牌座套的银色人造革防晒面从外观、构造、内部材料这三方面看,都与原告的专利有明显区别。2、彩云牌座套的黑色人造革侧包面占整个座套材料60%以上,主要起到保护摩托车座鞍、减少座鞍磨损的作用,并无任何反射阳光及隔热的作用。因此彩云牌座套的黑色人造革侧包面是被告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不具备的。3、彩云牌座套的隔水线由黑色塑料聚丙烯制成,其作用主要是用于紧密连接银色人造革防晒面和黑色人造革侧包面,防止雨水从二者的结合部渗入,而原告的专利并未具备隔水线。4、彩云牌座套依靠安全防盗绑绳及安全防盗弹力胶与摩托车座鞍形成紧密结合,而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可看出,“摩托车座垫防护罩”依靠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与摩托车坐垫形成可拆卸配合,但并未明确锁紧扣是什么结构,而且从附图1中可看出,原告专利坐垫防护罩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与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绑绳的功能是相似的,但彩云牌座套根本就没有锁紧扣这种原告专利独有的装置,彩云牌座套仅凭一根安全防盗绑绳便起到了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的作用。5、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弹力胶辅助安全防盗绑绳连结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并具备防盗作用;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仅有所谓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并未说明其专利具备有安全防盗弹力胶之类的装置,在其专利说明书的图1中,可看出弹性罩边下有两片东西,但在其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未说明这两片东西的名称及作用,而且这两片东西是彼此分开的,与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弹力胶根本就不一样,所以,从说明书的附图上看,原告的专利中并不具备与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弹力胶一致的装置,从其权利要求书,更看不出有类似安全防盗弹力胶之类的装置。综上所述,彩云牌座套并不在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我司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另外,仅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原告索赔20万元也是站不住脚的。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告的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注明打印日期为2000年6月12日,而原告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在2000年8月 12日,很明显,原告是在准备起诉我司之后,为达到其得到巨额赔偿的目的,才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 30万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综上分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原告于1997年8月 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8年12月25日授予原告该专利权。“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组成,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的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是指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原告于2000年5月开始发现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于 2000年 11月以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本院。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由银白色坐面、黑色侧包面、位于座垫边缘的绑绳及弹性胶组成。

2000年8月 12日,原告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实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费为 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另外,被告于2000年12月 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 6月15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结案通知。

(二)一审法院的裁判

1、裁判主文

(1)被告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生产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

(2)被告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万元给原告覃延宁。

案件受理费 5510 元,财产保全费 1520元,共计7030元,由被告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条文)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裁判理由

原告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是合法有效的专利,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海正公司生产、销售的彩云牌座套侵犯了原告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

(1)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判断被告的彩云牌座套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关键是看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完全融入被告的技术方案,即被告的技术方案里是否包容了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等同特征是指与必要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过程

原告的专利是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和锁紧装置组成,其特征在于:l、罩体主要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2、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被告生产销售的彩云牌座套,其银白色坐面中的银白色涂层是一种具有良好反射作用的涂层,坐面与侧包面也都是由具有良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因此被告生产销售的彩云牌座套的技术方案包容了原告的专利权要求中的“反射层和隔离层” 的必要技术特征;彩云牌座套依靠防盗绑绳及弹力胶与摩托车座鞍形成紧密结合,原告的专利是依靠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与摩托车形成可拆卸式配合,两者是否相同或等同?彩云牌座套依靠防盗绑绳形成可伸缩性罩边,并且依靠防盗绑绳使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因此彩云牌座套的该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中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综上分析,彩云牌座套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容了原告的专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故被告生产销售的彩云牌座套已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3)赔偿的计算

原告与南宁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有关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原告参照该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费用(许可费用为 3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因此原告请求的赔偿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

三、上诉人、被上诉人诉辩主张及其理由

(一)海正公司上诉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覃延宁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覃延宁负担。

(3)判令覃延宁赔偿我公司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一、二审律师费20000元;一审法院扣押我公司2190个“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造成的销售差价损失21900元;我公司为扣押的产品支付的仓租及保管费40300元,共计82200元。

2、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1)、我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技术方案并未包含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2)、覃延宁ZL97250808.2“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中的“罩体”、“反射层”、“隔离层”及“弹性罩边”等必要技术特征早已是众所周知的公开技术,我公司并未侵权。

(3)、我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也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01212289.2),是合法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4)、暂不考虑是否侵权,仅就赔偿数额而言,一审法院参照覃延宁与南宁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确定了赔偿额,因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虚假的,是覃延宁为了勒索我公司20万元巨额赔偿金炮制出来的,一审法院依据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确定赔偿额是极为不妥的。

(二)被上诉人覃延宁答辩主要内容

1、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了本人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2、本人“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并非自由公知技术;

3、上诉人以其在后申请的专利作为侵权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以在后申请的专利与本人的专利进行是否侵权的比较是错误的;

4、一审判决参照本人与南宁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确定的赔偿额合法合理。

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被上诉人覃延宁于1997年8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 1998年 12月25日授予覃延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250808.2,专利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4)组成,锁紧装置(2)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1)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5)和锁紧扣(6),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1)的隔离层(4)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3)是指依附于隔离层(4)上的涂层。2000年5月,覃延宁开始发现海正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在市场上销售,认为该座套侵犯了其“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2000年8月12日覃延宁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覃延宁许可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实施其“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费为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

海正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于 2000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 6月15日作出维持覃延宁ZL9725080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此后,海正公司于 2001年1月13日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1月23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1212289.2)。

(二)二审法院的裁判

1、裁判主文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覃延宁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共计12540元,均由被上诉人覃延宁负担。

2、裁判理由

(1)侵权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侵权就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不成立。

(2)侵权判断过程

经过对本案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分解得知,该权利要求包括六个必要技术特征:①罩体,主要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②反射层,是指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③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④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⑤弹性罩边;⑥锁紧扣,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被控侵权产品“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包括七个技术特征:①罩体分罩面和侧护面;②罩面由银色人造革制成;③侧护面由黑色人造革制成;④隔水边;⑤拉绳;⑥折边;⑦弹力胶。

运用特征分析法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六个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逐一分析对比得知:

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反射层” 是指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具有良好反射阳光的作用。被控侵权产品的罩面由银色人造革制成,即在人造革表面附以具有反射阳光作用的涂层。两技术特征是相同的。

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隔离层”是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其制造工艺的原理是:利用聚脂布这种加强材料作为布基、基底,起骨架的作用,将乳胶注入后形成“隔离层”,起到隔热隔水的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罩体由人造革制成。人造革是相对自然革(真皮)的一个概念,其范围较宽,相对“聚脂布及乳胶层的结合”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即“聚脂布及乳胶层的结合”也属于人造革的一种。经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罩体的材料构成得知:该材料的布基是涤纶,又称聚酯纤维(学名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纤维),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隔离层”要求的“聚脂布”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的产品包装盒表明,注入涤纶布基的物质为一种名为PVC(聚氯乙烯)的材料,而聚氯乙烯是乳胶的一种。故被控侵权产品“罩体由人造革制成”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隔离层”相同。

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罩体”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包括两个下位概念“反射层”与“隔离层”,既然被控侵权产品罩体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反射层”和“隔离层”相同,当然也与“罩体” 这一上位概念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利用一根置于折边内的拉绳将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形成绑紧结合,该特征虽无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所要求的“弹性”,但却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故该特征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

“锁紧扣”也是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本案专利权人在申请“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及该专利最后的公告文本附图均表明,“锁紧扣”设在座套的尾部,既不是“弹性罩边”的组成部份,也不是其延伸部分,是完全独立于“弹性罩边”的一个部件。而专利权人在二审庭审中对“锁紧扣”却做了如下陈述:锁紧扣的作用是使座套紧贴于摩托车座鞍。所谓“扣”,从《高级汉语大词典》可知,其本意是“拉住,牵住”,引申意是拉紧、捆绑、结等意思。就本案而言,锁紧扣就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拉绳这部分,因为拉绳是通过在座套尾部打结实现其稳固作用的,而这个“结”就相当于锁紧扣中的“扣”。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判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专利权人不能够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做出狭义的或者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为了使权利要求能够覆盖上被控侵权物,又对权利要求做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利用拉绳在座套尾部打结实现其稳固作用,这个“结”属于拉绳的一部分。如前所述,“弹性罩边”与“锁紧扣”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拉绳与拉绳所打的“结”已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弹性罩边”,不可能再等同于“锁紧扣”。所以,被上诉人答辩称专利权利要求的“锁紧扣”等同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拉绳,“锁紧扣”的“扣”等同于拉绳所打的“结”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锁紧扣” 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锁紧装置”也是一个上位概念,它包括 “弹性罩边”与“锁紧扣” 两个下位概念,因被控侵权产品缺少“锁紧扣”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当然也缺少“锁紧装置” 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因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锁紧装置和锁紧扣,不构成对被上诉人“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上诉人海正公司上诉称被控侵权产品因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3)侵权抗辩

上诉人海正公司同时以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罩体”、“反射层”、“隔离层”及“弹性罩边”等属于自由公知技术进行侵权抗辩。因上诉人在诉讼中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海正公司还以被控侵权产品也拥有合法的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16日《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所以,在本案侵权判定中,只需要确定上诉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在先申请的前一项专利权,而无论后一项专利是否存在,后一项专利的存在与否对构成侵权都没有影响。因此,上诉人海正公司以被控侵权产品也拥有合法的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4)其他

上诉人海正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覃延宁赔偿其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之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因海正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对这一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且双方就这一反诉不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故本案二审程序就海正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审理,海正公司可就是否因本案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另行起诉。

五、评析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其分歧的焦点在于海正公司生产销云牌座套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彩云牌座套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容了原告的专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二审法院则认为,彩云牌座套因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本案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第6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桥梁,施工,安全,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99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规划的实现以及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为我国桥梁建设提供重要的保障。我国桥梁工程建设得到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很多的施工问题,导致桥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减少桥梁施工安全问题的产生,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公路桥梁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和控制,保证去公路桥梁的安全施工和安全使用。

1、影响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的因素

(1)人为因素。导致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的人为因素主要是施工人员在公路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对桥梁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导致许多安全隐患的存留,最终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施工人员没有严格安全施工规程和图纸进行施工,导致施工问题的出现。再者,选择的施工组织的技术有限,对于桥梁施工难度大的施工部分,大多数都是雇佣临时施工人员,施工质量没有保证。

(2)技术因素。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设备存在的缺陷。例如:支架设备的承载力不足,安全度也不够,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都造成很大的影响。施工操作不当或者错误,会造成施工误差,导致桥梁工程安全隐患。例如:在清孔过程中,排水过快,导致孔桩坍塌。施工技术不完善,导致施工安全问题。例如:基坑处理不当,导致基坑坑塌现象出现。

环境因素。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环境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位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有效的检测,也没有做好施工安全风险防护措施,以达到最小施工安全风险。在桥梁工程施工中,由于不可抗性环境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严重施工安全事故的产生。不可抗性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地质水文因素、天气因素、自然灾害因素等等。

管理因素。在桥梁工程施工现场中,施工组织没有依据《桥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施工现场十分的混乱。施工人员没有配备安全防护工具,施工现场没有粘贴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也没有对安全事故制定应急方案,导致施工安全隐患的存在。

2、桥梁施工工程安全控制的重要性

2.1 为工程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安全控制是桥梁施工工程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如果不注重安全管理,不做好桥梁的质量监理工作,桥梁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开工之前,应对施工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形、人文、气候等环境条件,做出初步的规划,并根据工程特点,组建测量、混凝土、基础、架梁等专业队,成立电焊、张拉、钢筋等工班,以便工程能够按部就班的顺利开展。在桥梁施工中要特别注意基层安全养护工作,在基层施工完成后,可采用麻袋进行养护,也可以采用喷洒沥青乳液保护,这都是桥梁施工工程安全控制最初应当注意的基本内容,如果这些工作没有做好,桥梁的根基便会不稳定,万丈高楼平地起,根基不稳后续工作边都是无用功,只会浪费材料,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更多的损失。

2.2 有助于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在桥梁施工工程中注重安全控制的地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时刻注重向施工人员灌输安全控制知识能够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我国近年来桥梁垮塌事故发生的情况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注重安全监管是导致桥梁质量不过关的重要原因,在桥梁工程的施工现场,建立具体的安全领导机构,将责任落实到人,突出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并制定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使施工人员牢记“安全第一”这一点,既能确保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工程质量也会多一份保障。

3 桥梁施工工程安全控制措施

3.1 施工人员安全控制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对象主要包括一线施工人员、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等。为了保证人员施工安全和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做出以下安全防护措施:为了有效防止人员过度劳作现象的产生,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的合理劳作强度。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考核。对桥梁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减少安全事故。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防止机械破坏和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发生。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后进行严厉的考核,并由有关部门颁发合格证书,施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

3.2 施工设备的安全控制

机械设备的安全维护主要针对的桥梁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如果没有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将导致设备的老化,导致安全隐患的遗留。或者机械本身不合格,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要正确掌握机械设备保养方法,对桥梁施工中所用到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并利用计算机辅助设备,对机械设备保养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机械设备保养工作的有效实行。为了保证施工安全,要及时更新设备,淘汰已经老化的设备。更新设备与不止境的维修相比,要更具有经济效益。

3.3 制定施工安全控制细则并贯彻实施

桥梁施工应当有安全控制细则,包括《筑施工安全标准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多种要求和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这些施工安全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桥梁施工的规范有序。制定安全管理施工细则后,要特别注意按照细则严格执行,空有规定并不能确保安全,只有将制定完善的制度投入到实际运作当中,严格执行现行的施工安全规范,才会使工程的安全工作做到位。

3.4 做好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桥梁施工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都有新的情况产生,因此一定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针对桥梁施工作业面不断发生延伸和变化进行安全巡查,注意危险源间的转换,安全巡查能够让我们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有检点,现场用电、基础施工的地质情况、高空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交通组织措施等是容易产生安全事故之处,应当将其作为桥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这些因素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3.5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

在桥梁施工工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施工及管理素质,内容可涉及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内外桥梁施工工程安全控制较好的例子,同时也应当包括专业知识考评,确保施工者及管理者熟知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真正提高施工者及管理者安全施工和管理的素质,让安全生产的理念深入人心。

第7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一、实施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意义

公路工程安全监管的加强和完善,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公路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小工程伤亡的人数;同时,还能够加快工程建设的进程,保证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为公路运输工程的后期安全运营提供有效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公路工程的建设能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加快新农村及城市化建设的进程。

二、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公路工程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安全施工标准系统性不强。随着公路工程复杂性的不断提高,多工序、多分包商交叉作业的大量增加,这极大的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是一个严峻的、全新的挑战。由于大部分承包商、分包商实力参差不齐、素质良莠不齐,造成其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也较差,社会声誉普遍较低,且在施工中不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经常出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情况,甚至出现只顾自身利益而偷工减料的情况;又因为工程施工人员分属情况复杂,这也是对安全管理造成阻碍的重要因素之一,导致安全生产,统一管理难以实现。

(二)、公路工程各参与方对于自身职责不明确或是没有严格履行相应职责。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力度不够。部分施工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程序办事,擅自分包工程,签订一些不合理合同,并提出垫资施工,对工程款项进行拖欠,造成施工费用严重不足,导致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极大削弱了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加上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一味赶工期,导致交叉作业、疲劳施工时常出现,不仅忽视了施工质量,更忽视了施工生产安全,最终造成事故发生。还有就是一些监理人员不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无法做到及时发现施工安全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支撑体系落后。保障体系不全,同时监管手段缺乏,相关检测技术与设备落后、短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受限,导致无法满足公路工程发展需求。为了降低工程成本,部分工程的监督人员还身兼多职,不仅监管质量,还监管安全。施工现场管理,通常只重视显露于外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忽视了安全监管。

三、健全和完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措施

(一)、建设单位要思想重视,加强现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1、建立监管体系

人员设备配置到位,保障经费落实。加强现场巡查,开展安全检查。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监管水平。

2、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监理投标文件,考核落实人员、设备等到位情况。落实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施工招标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度的建立,考核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情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需整改到位。

4、依法考核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工程参与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

5、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到位情况

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划拨工程进度款,保障施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及运转。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实现安全控制提前

监理部首先应结合公路工程的特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公路工程历来事故事件的教训,全面认真地进行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对在现有控制措施条件下风险等级仍然高的危害,制定补充控制措施,形成完整的“监理项目部风险库”。使监理人员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有一个整体认识,明确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及控制预防措施,达到占领安全控制的制高点、把握安全控制的主动权的目的。监理项目部必须精心进行监理策划: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置合格人员,明确安全职责,规定安全监督程序、方法,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在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细则》中,充分运用风险评估成果,明确工程施工各环节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预防措施,细化对安全风险的控制。通过对安全风险的控制实现安全控制的提前。

2.督促施工企业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

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居于安全首要地位。在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负责安全保障,监理机构负责安全监督。两者的目标一致,职责不同。面对多专业、多工种、多地点同时施工,靠几个既对施工组织、装备、人员情况不很熟悉,又无处置权利的监理工程师,要保障安全是做不到的,也是不现实的。监理的第一位工作应是督促施工企业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控制重点:1)体系建设:机构完整、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人员配置数量适当、资格合格,职责明确,制度完善;2)体系运行:人员到位,措施落地,履责认真严格,运行有序有效、良性循环。控制方式:审查、检查、督促、沟通等。

3.严格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文件

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文件归纳起来为施工策划、施工实施两类,人、机、料、法、环五方面。这些施工依据性指导性的文件,关乎工程安全生产全局。监理项目部应事先就安全生产方面一一确定审查项目、控制要点,据此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签批。如:

1)控制项目:承包/分包商资质。控制要点: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网许可或资信备案,分包工程依据、范围、数量。

2)控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控制要点: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适当,方案是否先进合理、是否违反“强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完善,控制保证措施是否完备等。

3)控制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策划。控制要点:编制《安全风险及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危险源、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和预控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应急演练等。

4)控制项目:专项施工方案。控制要点:应编制的是否全部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准确,预防控制措施是否完备,是否附具安全验算书,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是否附有专家论证报告等。

5)控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控制要点: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台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4.加强施工现场的管控

施工现场是安全生产的主战场。监理人员应采取定时现场巡视、重点部位全面检查、关键部位旁站监理等方式,实施监理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其管控要点为: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

2)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5)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6)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7)防暑降温、防雷击、防食物中毒、防汛、防台风,冬季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灾害防范措施的落实。

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9)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10)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11)对重要及危险的作业工序及部位(如大件吊装、重要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临近带电体作业等)进行旁站。

1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形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结束语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和健全,对保障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孙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06).

第8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职能、施工安全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s always the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tsel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as certain dangerous sex. In this case, 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personnel safety regulatory role, completes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he engineering of the overall quality and duration also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mainly from the aspects of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strengthens the supervision of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supervision work, and discusses how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function,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X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经常发生意想不到的施工安全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出现事故的原因主要有: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有效的落实、经常存在违规违章操作或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过少等,除此之外,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疏忽安全隐患等也是造成事故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现有的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还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施工单位必须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体系,监理单位要仔细检查安全体系是否科学完整,还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体系进行施工,把每个条例都落实到实处。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协助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并且要实行考核上岗制度,施工人员只有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对于一些对技术要求比较严格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责令施工单位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要能够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的施工安全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地进行;监督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做好了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卫生防疫、文明施工、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等方面的工作;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综合检查,按国家相关施工安全标准进行严格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若发现违规或不规范操作时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停工整改。

我国的工程建设一般分为四个阶段:招标阶段、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这四个阶段的工作重心各不相同。在招标阶段,要重点审查施工阶段的具体情况,协助施工单位和承包单位拟定全面的安全生产协议;在准备阶段,要制定好安全监理程序,审查安全责任生产机制是否已落实到实处,检查现场已到位的原料、机械设备状态是否良好等;在施工阶段则要明确安全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并尽职尽责开展监理工作;在竣工阶段,要做好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坚决把好质量关,消除隐患工程。因此,无论是从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的还是从工程建设的工作内容都可以看出,工程安全监理在监理程序、组织体系方面与一般的普通监理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要做好两者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认真完善监理职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目前大多数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的目的、程序的认识都不够,对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了解不充分。现在市场上必须的安全技术力量并不是每个监理公司都具备的,很多监理人员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和规范了解不全面,在某些方面的思想认识上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有些监理人员认为施工安全工作与监理单位关系不大,只是施工单位的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得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方面的不当操作不加以纠正和控制。我国安全生产规范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的是对工程建设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防护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动态监控管理和督查,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的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的随意性,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做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要把安全监理方案的制定当做重中之重,明确安全监理实施的细节问题。必须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规划”的要求来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细则。在大中型项目工程中,要建立完整的并且内部分工明确的安全监理机构,还要下设水电工程、土木工程等经验丰富的安全监理人员;而小型项目工程则直接由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其安全监理工作。

2、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工程建设施工的潜力,要求施工单位在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才能施工;要求施工方必须要在在施工开始前把技术安全措施编制好,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如需修改,要及时提出修改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责任人落实到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种特种工程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3)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措施;(4)现场消防器材的准备及防火措施;(5)急救器材的准备及安全事故急救预案制定的措施;(6)各种起重设备、施工机械和用电设施是否合格;(7)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装拆、起重吊装等专项方案符合规范要求;(8)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等的临时设施是否达到要求,施工现场、道路及照明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四、做好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现场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以安全监理规划及细则为指导,认真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和施工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在施工阶段监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人员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综上所述,由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今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在施工安全方面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监理部门应该完善监理职能,不但要注意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更要注重建筑施工安全状况的控制。同时监理人员要加强自身技能的培训,学习并掌握最新的管理方法,提高自身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确保工程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安全地进行。

【参考文献】

[1]胡海洋.实施安全监理确保施工安全[J].建筑安全,2009.9.

[2]彭慧杰.完善监理职能确保施工安全[J].四川建筑,2011.4.

第9篇:施工安全细则范文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situation of severe, the supervising units in the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various stages should be prepared to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task are analyzed in detail, and prevent and avoid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because of potential safety problems caused by the engineering accident happened.

Keywords: Safety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和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安全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必将承担越来越重的责任,并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监理被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对监理单位如何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安全监理的范围和责任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安全措施,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杜绝和控制伤亡事故,实现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已成为安全监理的重要任务。

1施工准备阶段

(1)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安全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方案,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要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检查表,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全面落实,突出重点;加强对现场各种危险源的识别和防范,采取预控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意见。

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做到事前控制和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具备安全条件不批准开工,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准上岗,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不准使用,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准施工,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2)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督促总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严格控制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杜绝分包工程的再分包,防止无资质队伍参与工程。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分包管理办法,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建立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要求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员。要求施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此外,监理还要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4)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主要审查焊工、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其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5)严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关。包括:

1)编制、审核、批准签署是否齐全有效。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审查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拆除、爆破等专项施工方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冬雨季施工方案;办公、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及排水、防火措施。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要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人身事故或设备的发生。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配置合理,施工临建布置得当,符合安全与防火要求,检查现场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整,有无影响施工安全的不利因素存在。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防塌方、防倒塌、防坠落、防物体打击、防触电、防中毒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要全面、具体、周密,做到万无一失。

凡是安全组织体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都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的要求去整改。

(6)对现场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

对施工单位拟制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性能检测报告、验收许可及备案证书、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及安装方案进行程序性核查,经监理单位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投入使用;拆卸前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拆卸方案及拆卸单位的资质等进行程序性核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卸。

(7)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旁站监理

根据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与之相关的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如深基坑施工、地下暗挖施工、高大模板施工、起重机械安拆、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升降、大型构件吊装等,安排熟悉相应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的监理员旁站监理。

2施工阶段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特点,动态地掌握施工情况,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并使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原程序重新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