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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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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实施方案

第1篇:土地改良实施方案范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要求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提出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汉滨区农业综合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农业综合开发意义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1978年冬,****县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风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这一按改变了中国农村发展的进程,而小岗村的农民也以联产承包叩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大门,开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村生产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呈现出新局面,近年来,随着国家、省、市对我区的不断投入,我区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农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我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仍然薄弱。主要表现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有农田水利设施大部分超期运行,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建设管理滞后,效益衰减,20xx年我区耕地的有效灌溉面积为79.5万亩,70%以上耕地仍是靠天吃饭,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农业科技支撑不足,科技装备能力较差,大大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较低,农业机耕、机播、机收水平分别都很低,水稻和玉米绝大部分仍然靠人工收获。

2、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20xx年我区农业户17.6万户、73.5万人。每户经营几亩土地的局面长期内很难根本改变,农业难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由于农业的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率低,农民从农业经营活动中获取较高的收入十分困难。大部分都为初级农产品,受市场约束严重,增产不一定能增收,根本原因在于农业生产组织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农产品加工转化不足,农业向广度和深度延伸不够。

3、劳动力老年化、妇女化、儿童化现象日益严重。随着我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移,农村常住人口中老人、儿童、妇女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不仅很难掌握和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也很难动员足够的劳动力参与田间排灌渠道、小型蓄水工程开挖、土地平整、田间机耕道路修筑以及农田防护林植树等建设。

4、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民增收效益不明显。我区农民现大部分仍然还是采取传统的耕作模式,自给自足,没有形成商品化理念。20xx年全区人均gdp7246元,是全国的38.8%;农民人均纯收入2295元,比全国低1845元;人均地方财政收入130元,据专家测算,我区比中南沿海落后20年,比陕西省落后5—7年。

上述问题,制约了我区农业和农村发展,使农业仍处于薄弱环节。要解决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走出一条农业发展新路,这条新路就是中央提出的发展现代农业。而农业综合开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为推进现代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即是国家支持和扶持农业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们争取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加快汉滨农业发展的重要机遇。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农业综合开发对改变我区农业发展的作用

我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全国592个扶贫重点县区之一,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低。自20xx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就在努力改变着项目区农业发展现状。

一是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xx~20xx年,项目区共新建拦河坝12座,新修排灌站16座,新打机电井31眼,衬砌渠道244公里,新修改造机耕路105公里,新修梯田埂6公里。实现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7.8万亩,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0.65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5.35万亩。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得到的完善和加强,近13万亩的低产田变成了田地平整、土壤肥沃、渠路配套、高产稳产、节水有效的高准农田,有效的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是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明显提高。项目区农户通过土地改良和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据统计,在已开发的12.9万亩土地中,有近50%的土地种植了具有特色经济作物,有近20%的土地进行了流转,培育了一批种养殖能人大户,吸引了规模企业到项目区建设基地。汉滨区秦东魔芋精粉厂、汉滨区杨晨养殖场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通过技术指导,辐射劳动农户3万余户。

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20xx~20xx年,通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营造农田防护林5400亩,水土保持林20xx亩,水源涵养林20xx亩,实施苗圃育苗面积290亩。项目区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5.2万亩,控制水土流失面积45平方公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提高开发科技含量,农民素质明显提高。在土地治理项目中累计安排科技推广费78万元,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开展技术培训3.4万人次,为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同时,累计安排财政资金111.4万元,实施了一批农业科技示范项目,这些“点面结合”的措施,既促进了项目区农业科技进步,又普遍提高农民素质,为我区农业发展的科技水平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三、着力改进作风,培养出高素质的农发队伍

农业综合开发主战场在农村,工作地点在田间地头。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过硬的作风。能否造就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干部队伍,直接关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的成败,也直接影响到科学发展能否落实。因此,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着力培育高素质农发干部队伍。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真正的做到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真心实意地为人民谋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现场,真抓实干。要认真执行“三三制”的工作要求,即三分之一的干部在机关坚持工作,三分之一干部驻村抓点,三分之一的干部搞调查研究,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实施过程都有干部进行指导和服务。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好的制度是保证。通过制度建设来培育和弘扬干部的良好作风,通过制度建设,将干部好的作风固定下来,使好与坏、是与非、正确与错误、可做与不可做的标准界限清晰明了。

四、切实加强管理,打造农业综合开发精品工程

管理,是一切组织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任何一个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只有在管理者对它加以管理的条件下,才能按照所要求的方向进行。当前,汉滨区农业综合开发要以中低产田改造和产业化经营为重点,科学管理,项目带动,依靠科技,资金捆绑,突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规模特色农业,打造农业综合开发精品工程,努力把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建成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样板区。

1、科学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划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要把规划设计放在首位,抓好“三个结合”,突出扶持重点。一是国家政策与汉滨区实际相结合。高起点、大手笔科学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特色、规模开发、综合示范的原则,实行山水田林路、村庄、产业综合规划。二是扶持方向与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相结合。择优扶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引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可行性研究,使项目概预算更加准确,项目实施方案更加科学,效益指标更加明确。三是农发办实地考察与专家意见相结合。专家的论证意见是择优选项的重要依据,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农发办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把好项目申报立项关。

2、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发展意识。不仅要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业综合开发的实施对加强我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还要让广大群众掌握相应的生产技术,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意识。一是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层层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内容,激发了广大干群投身农业综合开发的热情。二是通过科技示范、开培训会、印发资料等教会广大群众的掌握一至两项生产技术,改变他们的传统观念,树立现代农业理念和发展意识。

第2篇:土地改良实施方案范文

(一)失地农民的数量

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和经济发达地区。国家统计局2003年在全国开展了失地农民的调查,调查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共调查了2942户。在这2942户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有442户,约占调查总户数的15%;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237户,约占42%,完全丧失耕地的有1263户,约占43%。

目前,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约250万-300万亩,如果按人均1亩地推算,那就意味着每年大约有250万到300万农民变成失地农民。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共3395万亩,多数研究者估计,至少有3400万农民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

这里讲的非农建设使用土地数量,是指依法使用的耕地,不包括违法占用的耕地。为了保护耕地,中央政府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地方政府违规征占土地屡禁不止。据卫星遥感资料,违规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以上。许多专家估计,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违规用地得不到控制失地农民还要大大增加。

(二)我国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郊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人数也较多

近20年来,上海市共征用、使用土地约144万亩,失地农民的总数已超过百万。1993年以来,北京市失地农民累计达33万。浙江省绍兴县被征地农民占农村人口的28.2%。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状况

(一)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要求由企业自行安置征地农业人员,但已安置的征地劳动力相当一部分实际处于失业状态。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企业为减少冗员而实行下岗分流,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使获得就业安置的征地农民首先受到冲击。目前,上海市已安置进各单位的征地劳动力中,有近30%的人实际处于离岗状态。北京丰台区卢沟桥乡太平桥村,1993年土地被征用时,实行招工安置的有1100余人,从目前情况看,除少数安排在环卫、公交和房管部门外,其他获得就业安置人员90%以上都已下岗、失业。

(二)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征地数量增加,征地用途和就业市场也发生了变化,征地用于市政、房地产、土地开发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非生产性项目的越来越多。这类项目单位没有能力安置征地农民,“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已经难以执行,各地开始探索新的安置模式,即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这种安置方式被称为货币补偿。按政策规定,凡采取这一方式安置者可以领取1.5万-3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费。自谋职业这一政策在推出之初,曾受到了征地农民的欢迎。上海市先后共有8.32万征地劳动力自愿采取了这一安置方式,占征地安置劳动力总量近1/4。从全国来看,在近几年各地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采用货币补偿办法的占90%以上。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目前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无锡市失地农民中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有21.07万人,其中有固定工作的占59.7%,没有工作或只有临时工作的占40.3%。

调查表明,2942个失地农户共有7187名劳动力,其中征地时安置就业的仅约占劳动力总数的2.7%;外出务工的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的约占27.3%;从事农业的约占25.2%;赋闲在家的约占20%。

(三)征地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相当普遍

土地被征用后,多数离城镇较近的农户,收入不同程度地有所增长,主要得益于有较多外出务工机会。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所提高。然而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现象却相当普遍。收入减少的农产,大多是传统农业地区的纯农业户。他们除了农业生产活动外,基本没有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耕地减少后收入自然也随着下降。湖北的调查户中约有56%的农产收入水平下降。河南开封县调查户中有83%收入水平下降。福建调查户的生活水平下降幅度约为17%。陕西下降了16%。广西下降了5%。江苏调查户中生活水平下降的农产约占33%。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一)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在北京市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中,自己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到1/3,而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无锡市失地农民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的仅占失地农民总数的15%。

(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探索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通过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方式,已有52万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中符合条件的15万已按月领取。浙江省做法可归纳为三类:一是生活保障型。定位在最低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实际操作中分档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如金华市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3.6万元、3.3万元、3万元、1.6万元四档,相应的月均待遇标准分别为220元、180元、140元、105元;保障资金由个人、所在村和政府共同出资。二是社会保险型。把征地后需要安置的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种方法嘉兴市市区已实行9年,将被征地人员所需社保安置费用一次性划转劳动社保部门,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是社会保险与生活保障结合型。办法是:退休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到劳动年龄段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以上三种做法各有特点。社会保险与生活保障结合型优点突出,既可缓冲近期矛盾,对相对较少的超劳动年龄段人群专设生活保障予以解决;又着眼长远对接,对较多的劳动年龄段人群按统一制度纳入城镇社保体系,还有利于减轻政府“托底”负担和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三)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

从各地情况看,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他们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是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四、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真正的原因是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现在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使农民富裕,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

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既要满足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妥善的安置。

(一)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

中央政府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其宏观目标是防止耕地总量降低至最低警戒水平以下,即满足未来人口高峰时16亿人口的粮食需求所需的耕地数量。这个耕地总量估计为1.067亿公顷。2001年,全国1.27亿公顷的耕地中有1.089亿公顷被确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国家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这些基本农田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转为他用。但是,地方政府采取了许多变通性办法,如分批次化整为零审批,耕地异地平衡,买卖非农用地指标等等,致使中央政府提出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二)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

一是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现有的土地产权划分为城市土地(国有、不同租期的长期租用)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通常为30年的承包合同)。集体的土地必须首先转化为国有,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用于非农业用途。因此,集体所有和国有土地的法律权利不同。从法律上讲,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集体产权与国有产权应该是平等的,不能用公权侵犯私权,也不能用国有产权侵犯集体产权。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集体经济组织只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不能通过买卖、转让、馈赠等方式改变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性质。由集体土地变为国家土地的过程,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过程,而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交易过程。必须完善有关法律,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

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说的“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但并不能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使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在农民不知情时被村干部出卖。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个村民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

二是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土地出售的价格和相关赔偿条款也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政府不能利用国家或政府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由于对“公共目的”的解释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存在对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为了防止滥用公共目的征地,对政府强制性取得土地要有严格限制,对征地目的和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

三是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包括地价补偿、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补偿及其他补偿。各国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并不一致,有的是按市场价格补偿,即以被征用土地征用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补偿标准;有的是按裁定价格补偿,即按法定征用裁判所或土地估价机构裁定或估定的价格补偿;有的则是按法定价格补偿,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标准补偿。为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在很多国家,法律都要求政府必须给予被征地者公平合理的赔偿。我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

四是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为此,必须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公正仲裁征地纠纷。征地必须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允许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

根据现行法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能出租、转让和抵押等。目前法律的规定已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只要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控制之上,应该通过开发商和土地所有者进行平等的谈判,让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方直接谈判和交易。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等收益的目标。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办法、参与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广开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一是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各级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应提供优惠政策。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城镇下岗工人的税费待遇等。

二是建立留地安置制度。由村民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可以在征地以后给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居住地、经营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鼓励农民用留下的土地建设自有厂房或开发其他经营项目,使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对于城郊的农民而言,出租房屋已经成为他们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是他们维持生计的重要途径。在香港,对“原住民”有特别的给予宅基地的政策,出租房屋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之一。在国内,也有这一类的政策。南京、成都的标准是给每人无偿提供35平方米,银川是每户100平方米。除此之外还允许被安置农民按建筑成本多购买一定面积的房屋。杭州在制定对失地农民的政策中规定,除了考虑住房,还特别给予失地农民与住房面积同样大小或更大的出租房,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可建设一户两套(人均40—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新农村公寓,既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又能为其提供出租房,增加生活来源。“撤村建居”的,应明确农民自建房享有城市居民自购房的同等权利,获得相应房屋产权证,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五)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