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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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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

第1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推荐。涉及限制公众自我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以下是为大家推荐应急管理工作措施参考资料,欢迎你的阅读与借鉴。

应急管理工作措施一

为充分发挥应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潜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应急预案编制。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资料: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应急终止等;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效能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职责与奖惩;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推荐。涉及限制公众自我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xx》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二)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状况,每年对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适当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本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三)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状况的变化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专家对本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发生一般、较大、重大、个性重大突发事件后,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状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修订和完善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备。

(四)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本区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透过的本区部门应急预案应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五)应急预案培训。将各类应急预案有关资料列入每年应急知识宣教培训计划,以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潜力。

(六)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七)统计汇总报告。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详细登录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分布状况。

(八)补充、更新和轮替。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好本级、本行业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短缺物资进行补充,对有保质期的物资实施更新和轮替。

(九)基础设施推荐。加强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医疗救护以及效能运输、消防、防雷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十)督导检查。每年年末对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落实状况、救灾物资年度消耗状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应急物资短缺状况指导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救灾而造成的物资亏空,有关部门尽快将应急物资补充到救灾前水平。

三、应急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十一)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类别应急工作的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织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参与相关预案的修正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修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就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开展调查研究或带给专业咨询,为领导决策带给科学依据。

(十二)应对工作评估分析。每年年底,组织专家队伍和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及应对工作状况进行预测分析研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次年初总结分析报告,分报区政府体育场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十三)应急队伍统计分析。依托政府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每半年对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进行一次普查,对各类应急队伍的区域分布、工作任务、人员、装备、培训演练状况进行统计,更新数据库信息。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领导处置突发事件带给决策依据。

(十四)应急队伍培训。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要对相应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潜力。

应急管理工作措施二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潜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应急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3、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资料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4、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矿长为副组长,安监科长、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贴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持续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状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6、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资料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7、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潜力。安监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8、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9、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潜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10、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11、成立兼职救护队,人员由各科室、采区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并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基本的救护常识和救援潜力。

12、应急救援协议。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要同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签订救护协议,一旦发生企业不能自救的事故,请求石家庄市矿山救援中心支援。

13、应急管理费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14、本制度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应急管理工作措施三

一、监控值班人员要着装整齐、精神饱满、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以高度的职责心,认真完成好安全防范监控任务。

二、遵守监控室管理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随意摆弄设备,密切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中断监控录象、删除监控资料或将监控资料挪为它用。

三、掌握各监控点的分布及其监控范围,密切注意重点监控区域,及时对监控信息复核处置。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可疑状况,立即进行现场复核(视频搜索、录像回放、电话询问等);对已确定的可疑状况,迅速通知巡逻人员出警,并与巡逻人员持续联系,配合其抓获或查证可疑目标;可疑状况经复核或巡查确认后,及时向领导汇报;遇状况紧急或突发事件,迅速拨打相关报警电话。

四、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并存档保留。每一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存盘保留,并做好标记,为业务部门破案带给有效线索;对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然灾害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违纪违规事件等录像另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对上级领导要求保留的录像另存档保留,必要时制作光盘长期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五、爱护和保养好监控设备。每周二上午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杀毒、除尘等),对电视监控主机和摄像头实行定期擦拭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时报修;若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关掉电源,及时报告,故障未排除前,不得随意启动机器,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每日交接班时,应将当班发生状况以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告知接班人,接班人应检查设备的工作和室内清洁状况,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持续通信联络畅通。保证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占用监控室电话处理与监控、报警、指挥无关的事情。

第2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第一节:验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8、《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

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

第二节:验收原则

关键部位(工序)节点验收是高风险关键节点开工前或分部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参与验收,并引入社会专家评估机制,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直接监督下,对重大危险源与重大风险源的关键节点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复杂施工条件要求或满足下道工序施工的验收。单位工程所有关键节点验收完成是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基础。

轨道交通工程存在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特殊条件下联络通道泵站(冻结工法)封孔第一条:验收条件

1.施工图纸已通过会审,并完成勘察、设计、管线等各类交底,交底资料齐全;

2.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并完成相关交底工作。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3.编制完成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相关细则交底工作;

4.监测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5.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

6.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7.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措施已落实,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功率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已落实;

8.明确冻结孔割管封孔顺序及组数;

9.临边围护和上下通道符合要求,人员进出及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0. 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或桌面演练(管片壁后注浆、木楔封堵、聚氨酯发泡试验等);

11. 施工区域照明通行是否到位;

12. 已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及轴流风扇,作业前进行气体检测并保证作业面通风,并配有应急电源满足持续换气通风;

第二条:验收汇报格式与内容

1、《施工小结》由施工单位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本次验收范围2)、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3)、工程主要变更设计,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4)、工程施工中的难点及采取的技术措施5)、质量安全验收条件情况 6)、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情况7)、工程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销项情况8)、关键(工序)验收自评结论意见

9)、各类附件:例如材料确认证明等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验收范围2)、监理工作的依据3)、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履行情况4)、工程主要变更设计,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5)、工程中质量安全监控情况(包括:验收条件、监理监控行为、平行检测监测等情况)6)、施工中的特点、难点和施工中出现问题处理情况7)、过程提出的整改问题销项情况8)、本次关键(工序)验收质量评估结论意见

9)、各类附件:例如材料确认证明等

3、《施工监测小结》以及《第三方监测小结》,分别由施工监测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位置及周边环境2)工程特难点3)监测内容的设置4)监测点的布置5)监测投入的仪器设备第三章 附表一:特殊条件下联络通道泵站(冻结工法)封孔验收条件检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

序号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监理单位复核结果

备注

1

施工图纸已通过会审,并完成勘察、设计交底,交底资料齐全。

2

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并完成相关交底工作。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3

编制完成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相关细则交底工作。

4

监测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5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

6

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7

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措施已落实,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功率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已落实。

8

明确冻结孔割管封孔顺序及组数。

9

临边围护和上下通道符合要求,人员进出及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0

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或桌面演练(管片壁后注浆、木楔封堵、聚氨酯发泡试验等)。

检查人员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第3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对于所有已建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的要求,以及市环保局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重点企业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企业环境隐患自查和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档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这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企业范围包括:年12月31日前审批并投入生产的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石油加工、炼焦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二、自查时间

年11月5日——11月12日。

三、自查内容

本次企业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工作主要包括:

1、企业环境审批、验收、环境风险评价执行情况;

2、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排放主要污染物、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等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

3、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自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本企业专业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彻底的排查企业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二)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认真填写《企业环境隐患自查报告表》,确保内容详实,不落不漏。

(三)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包括《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环境风险关键部位照片等,并于年11月12日前报送市环保局房间。

(四)对照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整改,切实将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责任追究

第4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2019年6月18日)

 

各镇乡、街道的同志们,各企业的朋友们:

首先,祝贺本次演练取得了圆满成功。今天xx水泥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的有限空间事故演练活动,是深入开展全国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和实战水平的重要举措。区应局对搞好这次演练活动十分重视,同时通过砺锋水泥公司的精心安排、认真筹备,整个活动组织周密,指挥得当,参演人员熟悉预案,密切配合,使演练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水泥公司一直以来都重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在此,我代表区应急局向筹办这次演练活动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借此机会,我就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 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是切实履行好政府及企业职责的重要体现。区委、区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了以区政府应急办、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以xx、xx、xx等骨干企业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加强事故灾害的预测、预报,目前全区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基础还较为薄弱,应急管理措施、应急培训教育等工作有待继续加强。因此,各镇乡、街道办、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全完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处置能力。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快速应对、有效处置。

(二)大力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一是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各镇乡、街道办、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尽快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预案管理、评审、备案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处置能力。二是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完善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征用和紧急配送体系,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三是强化应急宣传教育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扎实抓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一)全力抓好汛期等重要节点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等会议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近期雨季情况,各镇(乡)、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汛期等重要节点期间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制定方案、强化措施,盯紧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确保“汛期”及重要时段期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全力抓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深刻吸取其他地区有限空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结合全区实际,以我区安全生产“一二三”工作法为抓手,务必建立健全企业有限空间“五制度一规程”管理体系,强化“双控体系”在有限空间作业中的运用,做好有限空间应急救援、安全培训、审批作业常态化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治理有限空间场所,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

(三)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行动”。 各镇(乡)、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双控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分析工贸行业特点,结合实际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排查治理一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安排部署并参与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亲自抓好隐患整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5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6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范、处置灾害事故中,要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工作方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技术培训和演练,人员疏散、转移、救治方案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指挥体系、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疏散、报警、指挥程序以及现场抢险程序等事项,做到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灾情信息,对人员伤亡以及疏散、转移情况等要在接到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后2小时内核实上报。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均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投入救灾与抢险救援工作,有组织地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七、在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人员的疏散、转移、应急救治作为突出的重点内容,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八、医疗机构在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要专门制定医院病区(包括急诊、住院)人员疏散、转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病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按照本医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并首先组织患者和现场人员疏散和转移。

(二)对于能够自主行动的患者、在他人协助下能够行动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动或者由于病情严重不能移动的患者,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疏散、转移方案,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救护措施。

(三)按照国际通行的伤病员检伤分类方案,对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以及转移出的患者进行检伤分类处置。即按轻、重、危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作出标志,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规定伤病员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的原则、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续等。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接收转送的伤、病人员,并承担医疗救治责任。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及装修改造时,其基础设施及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消防工作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火灾预防和安全保障工作。要确定消防安全的要害部门、部位,保证消防安全标识、设备、设施的齐备和完好,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并主动邀请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劳动保护、电力、热力和供气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要在病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并向住院患者发放消防安全须知、应急疏散路线图等。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的防火规范及其它有关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复杂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为有效防范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减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制定以下规范:

一、医疗机构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以及其距医疗机构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堵塞通道和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二、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相关规范执行。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医疗机构建筑物内的病房、门急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四、医疗机构建筑物的病房、门急诊、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五、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按规范配置相关设施。

六、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七、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八、医疗机构建筑物的医疗工作用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九、医疗机构建筑物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需符合规范的规定。

十、电力及照明系统应按消防分区进行配置,以便在火灾情况下进行分区控制。

十一、医疗机构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消防电梯。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十二、医疗机构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十三、医疗机构建筑物应设排烟设施,可采用机械排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十四、医疗机构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十五、高压氧舱、锅炉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相关设施建设与安装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7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根据《条例》要求,县政府在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调整充实了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立了县信息中心,配备了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同时,加强了对各乡镇、街道和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和不规范的情况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计划,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截至年底,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县政府主动公开信息1150条,全文电子化率达到70%。其中,机构设置类信息52条,占4.5%,政策类信息118条,占10.3%,规划计划类信息232条,占20.2%,业务类信息336条,占29.2%,其他类信息412条,占35.9%。

(一)主动公开范围

1.管理与发展计划方面

公开了县政府有关管理文件,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制政府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公开了有关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其处理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如《县人民政府启动洪水灾害预警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命令》、《县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公开了公共卫生方面的信息,主要有社区卫生服务、孕产妇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疾病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包括社区卫生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工作措施等。如庙坝堰塞湖治理后期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全县农村孕产妇免费体检情况及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等。

公开了救助帮困、养老服务、优抚安置、赈灾救灾及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信息。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年外出务工人员以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等。

公开了教育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办事制度等方面的信息,如专题研究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问题、《学年度第一学期县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等。

公开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批准书、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信息,主要包括房屋拆迁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廉租房建设、安置房建设、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有关信息。如《关于征收葛城街道东方红一村二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等。

公开了其他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市场物价监测报告、大气和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情况、食品安全情况公示,以及赈灾募捐款项等信息。如每天县城空气质量监测报告、县7.17特大洪灾社会各界捐款明细公示等。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公开了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如县委党校建设、县东北大街综合改造、县实验小学南校区改造的招标、中标情况等。

公开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机构及其监督情况方面的信息,如《县政府采购目录》、《县政府采购企业信用评估指南》等。

4.政府机构和人事

公开了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的信息,包括政府各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政府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人事任免等信息。

公开了领导干部公选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和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5.重大决定草案

公开了《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等。

6.其他相关事项

认真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中心和行政审批信息化支撑平台建设。全县37个行政审批部门212个项目进入大厅22个窗口同时办公。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成运行,基本实现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即时进行监督纠错。

(二)主动公开途经

1.互联网

通过“县公众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其子栏目,可查阅县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依申请公开受理”栏目可向县政府各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政府公开申请处理状态;为方便公众查阅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实现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文检索功能。通过“县公众信息网”电子信箱接受群众来信咨询,来信人可通过网站登录方式,查阅来信资讯的处理状态和结果。年,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访问量为112741次。

2.公共查阅点

县档案馆汇集全县各级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纸质文本49498件。年,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共接待公众查阅政府信息1258人次,借阅文件图书2200件,提供信息公开咨询服务750人次。

3.电子显示屏和政务公开栏

在县城人口集中地段设置了电子显示屏2块,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按统一要求设置了政务公开栏。通过电子显示屏和政务公开栏公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各部门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县政府人事任免、机构设置、表彰奖励等信息。

4.报和电视台

报刊载政府信息,每周星期二、五各发一期,每期发行量8000余份,全部免费发放至县属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电视台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等形式,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播,及时对县内重大事项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公开。

5.其他渠道

利用千名干部大下访和“三进三同”、结穷亲等活动,县政府各部门干部职工到全县202个村、社区居委会和联系的企业,宣传解读群众和企业关注的重要政府信息,解决群众和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申请情况

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0件,其中当面申请5件,信函(包括门户网站县长信箱、书信等)38件,电话27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7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70件。在答复的70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45件,占64.2%,“同意部分公开”10件,占14.4%,“信息不存在”12件,占17.1%,“申请内容不明确”3件,占4.3%。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年,我县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规定收费或给予减免,共收取文件检索、邮寄、复印等费用2680元。

四、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我县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年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细化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范程序、完善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公开的形式和便民程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公共职能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决策领域信息公开步伐。

第8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符合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有关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的建设批准文件

(三)*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建设项目的车站、区间、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等土建工程及机电系统和运营组织体系等《试运营阶段质量验收情况意见书》

(四)*市消防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

(五)*市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效果评价报告书》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运行的审批意见》

(七)*市档案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档案验收工作的批复》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检查意见的函》

(九)*市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土建系统

(一)车站

1、车站应建成站厅、站台、风井及至少2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等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

2、车站内应具有无障碍设施、运营服务标志、公告栏等设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3、车站内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并竣工验收合格。

4、车站相关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并验收合格。

(二)区间

1、区间路基、桥涵、隧道、敞开段和浅埋段等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

2、区间内的联络通道和排水泵井必须竣工,并验收合格。

(三)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

1、车辆基地应按设计建成出入线、牵出线、试车线、停车列检库线、洗车库线、镟轮库线、周月检库线、双月检库线、临修库线、静调库线、调机车库线、工程车库线、平板车线等车场线路和排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线路限界符合设计要求。

2、停车列检库、洗车库、镟轮库、检修库、调机车特种车库、蓄电池间等用于车辆运用、定期检修和临修的建筑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3、信号楼、降压变电所、混合变电所等建筑配套的信号、供电、接触网等设备应竣工验收合格。

4、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相关工程的生产和办公设施的上、下水和雨水排放系统应竣工验收合格。

5、车辆基地有关(供电)线路(含接触网)、建筑物的供电、动力照明等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

6、车辆基地应具备初期配属列车的停放、开箱检查、静调、动态调试的列车验收条件。

7、车辆基地和综合维修基地应具备试运营阶段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及危险品库房,并竣工验收合格。

8、综合维修系统的工务、机电、供电、通信、信号等抢修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9、车辆基地内应配备列车事故救援设施,并竣工验收合格。

10、车辆基地应配备办公、生产、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竣工验收合格。

11、车辆基地有关工程的环保和三废处理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

12、车辆基地有关消防设施工程应竣工验收合格。消防系统调试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轨道系统

1、轨道的平面布置、轨面高程、限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钢轨、轨枕或承轨台、扣件、有碴道床、道岔、伸缩调节器、车档、警冲标等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线路基标、无缝线路区段的钢轨位移观测桩等附属设施应埋设牢固、标志清楚,并竣工验收合格。

4、轨道系统的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五)预留线

先建项目应预留后建项目实施条件,后建项目应将预留线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三、机电设备

(一)供电系统

1、供电电缆

供电电缆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各变电所开关设备连接,各类标识清晰,供电电缆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通过耐压试验,现场各项试验报告齐全,并竣工验收合格。

2、变电所

主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内高低压开关柜、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整流器、动力变压器、直流开关柜、继电保护、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交直流电源屏、轨道电位限制装置、电缆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变电所内各类设备和材料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测试、设备单体调试及与相关系统的联调、直流牵引系统的短路试验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书等。

应配齐与操作安全相关的设施和标志,并按要求接地。

3、接触网

沿线接触网支柱、导线、汇流排、隔离开关、分段绝缘器、下锚装置、绝缘子、避雷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接触网各类设备和器材在受电之前,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应有冷滑试验、短路试验、检查缺陷及处理的相应记录。

应有防雷接地系统,并已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4、电力监控系统

电力监控系统的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装置、网络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电力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5、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的参比电极、排流装置、单向导通装置、监测系统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6、动力照明系统

动力照明系统的配电箱、控制柜、灯具、指示标志等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节能型产品,且竣工验收合格。

动力照明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应按有关验收规程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调等试验,应急照明、UPS系统按规定配齐,并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

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达到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事故照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二)信号系统

1、应完成轨旁、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车载信号设备的安装及单体调试,并验收合格。

2、应完成系统联调,并有完整的调试方案、测试报告和系统可投入运行的认可证书。

3、应确保控制中心和车站间、地面设备和车载设备间安全控制信息传递无误,联动准确。应具备完整的ATP功能和基本的ATS功能,宜具备ATO功能。

(三)通信系统

1、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传输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2、调度电话、公务电话、无线通信、视频监控、广播、摄像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四)通风空调系统

1、通风空调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并验收合格。

2、通风空调系统应按设计规定的运行方式进行无负荷联合运行,并验收合格。

(五)给排水和消防系统

1、给排水和消防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水管道应经试压、冲水试验检查,排水系统经试运转,并验收合格。

2、车站消防安全所有设施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同意使用。

(六)防灾报警系统(FAS)

1、应具备各种感温和感烟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器、紧急电话机及插孔等设备,布局合理,验收合格。

2、中央系统控制全线火灾联动功能齐全,指令下达应及时准确,并验收合格。

3、试运营时启动的生产辅助设施应同步实施,并验收合格。

(七)设备监控系统(BAS)

1、BAS系统各种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及电量传感器、空气质量传感器等设备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并验收合格。

2、主电源应满足功能要求,标志明显、自动切换正常,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3、控制器内不同等级电压、电流的端子应分设。线型应符合设计要求、配线整齐、牢固,并验收合格。

(八)自动售检票系统(AFC)

1、应满足本市轨道交通网络“一票换乘”的要求。

2、应有售票系统和进出站检票机,自动售票机应符合*市《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票机技术规范》要求。售检票机应合理布局,安装牢固,符合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3、应有中央系统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打印机、编码分拣机等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4、应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监控应及时准确,设备验收合格,并提供联动调试报告。

(九)车站屏蔽门、安全门

车站屏蔽门、安全门门体钢结构、涂层、玻璃等材质、限界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满足运营需求,动作可靠、准确,并验收合格。

(十)自动扶梯及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残疾人电梯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十一)防淹门系统

防淹系统等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

四、车辆

(一)车辆的选型、制式、列车编组应符合设计要求,新车应验收合格。

(二)列车及车载信号的调试,应在运营单位信号专业参与下进行,做好车载信号的安装、测试,并结合空车试运营,调试列车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系统。

五、系统联调及试运行

(一)在各分项系统完成系统调试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的基础上应进行联合调试。联合调试工作宜由建设、运营、施工、监理、设计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参加,并提供联合调试报告。

(二)联合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宜不少于10天,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进行,并提供试运行报告。

(三)试运行应对轨道、供电、接触网、信号、通信、车辆、屏蔽门及调度指挥等系统进行综合模拟运行,各相关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指标应达到运营线路的标准。

(四)试运行宜对客运服务设施和通风空调、FAS、BAS及AFC等系统进行综合动态模拟运行。当联合调试季节符合冷源运行条件时,空调系统应作带负荷综合效能运行。相关设施应做到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功能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运营方面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组织机构

运营单位应设调度、客运、设备设施维护等部门,设备设施维护应包含通信、信号、供电、工务、车辆等专业。

(二)人员准备和培训

1、轨道交通的调度、客运、维护等部门人员应按规定编制配齐。列车司机、调度员、重要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运营单位应对专业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行车组织和客运组织

(一)行车组织

1、编制车辆配属方案

应按设计配属车辆标准并结合列车采购、列车车载信号调试情况等编制试运营线所需的运用车、检修车、备用车方案。

2、编制列车运行计划

应根据试运营线路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配属情况及初期客流预测高峰小时断面客流、试运行里程、列车运行与折返时间等参数确定列车运行交路、编制列车运行计划、计算列车旅行速度和行车间隔。延伸段开通时编制的运行计划,不得影响既有线服务水平。

(二)客运组织

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客流量、车站设施设备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上岗人员、客流疏散方案、乘客换乘安全保障方案、导向导乘系统管理方案等)。

三、备品备件

试运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网络资源共享和试运营需要,新线各专业必备的备品备件、特殊的专用工器具、仪器、仪表必须按时配备到位,既有线延伸段要结合既有备品备件统一考虑。

四、技术资料

应配齐试运营线所需的技术图纸资料(包括设备系统的技术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软件和调试报告等)。

五、资产接管

试运营线路的实物资产接管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实施。

六、试运营规章制度

试运营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行车制度(包括行车管理办法、停车场、车辆段、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程、施工管理办法等)

客运服务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各类客运服务事件处理办法、票务管理办法、车站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

运行维修制度(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运行规程、维修规程和维修管理制度等)

操作办法(包括各专业系统设备的操作手册、司机操作手册等)

七、应急预案

试运营单位应编制试运营的应急预案。

预案一般分为设备故障处理的应急预案、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和客运服务应急预案三类。

(一)各系统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包括调度系统、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工务系统、机电设备等各类设备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二)行车组织应急预案:包括列车故障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列车挤岔、脱轨、冲突、颠覆事故处置预案等。

(三)客运组织应急预案:大客流爆满事件处置预案、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处置预案、火灾爆炸毒气事故(件)处置预案、轨道交通故障时乘客滞留事件处置预案等。

八、演练

(一)运营单位在试运营前应进行以下演练:

电动道岔故障处理、手摇道岔办进路、屏蔽门故障、列车故障救援、跳停、车次号设置等演练;

供电系统突发停电事故演练;

火灾、爆炸演练;

光缆、电缆故障演练;

大小交路列车折返演练;

突发客流演练(AFC);

第9篇:安全应急预案审批意见范文

(一)加强软硬件建设,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1、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随着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更加艰巨。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与时俱进,使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业务知识等不断有新的提高。为此,一是加强学习和培训。通过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保证政治上的坚定,工作上的创新。认真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使干部职工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在工作中,讲大局、讲原则、讲团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关心。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了自身建设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身体力行,严格执行各级党委廉洁自律的规定。

2、建立健全基本制度。注重基本制度的建设,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县级和本局地震应急预案、值班和上下班制度、震情会商、财经纪律等一系列基本的规章制度,为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打下了基础。同时,注重从点滴抓起,抓养成,抓示范,从接一个电话、报一份材料等细微之处着手抓,使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

3、改善办公条件。为使干部职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注重软环境建设的同时,克服办公空间拥挤、设备落后、经费十分短缺的困难,努力争取上级的支持,积极向县委政府反映实际困难,极大地改善了办公条件。

4、积极争取地震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该项目已列入省级规划中,有望在2010年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1、做好震情监测跟踪工作。一是做好地震前兆数据的观测、分析和上报工作。二是积极做好震情会商跟踪工作。坚持月、季震情会商制度,有异常情况紧急会商;及时编写震情简报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编写震情会商意见,震情简报;三是建立了防震减灾联络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工作制度,对地震的影响和地震前兆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核实和上报。全县每个乡镇确定了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乐育水井、俄垤水库各确定了一名宏观观测员。

2、积极稳妥处置好地震事件。2009年,我县发生的最大地震是9月30日的2.0级地震,但人没有震感。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报告,并积极稳妥地作好处置,耐心细致地做好人民群众的释疑答疑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百姓安定。

3、加强地震应急系统建设工作。一是起草并报县政府下发了《××县地震应急预案》,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也得到不断完善,地震局内部也制定了详细的地震应急预案。二是加强应急装备的准备工作。为地震应急提供基本的设备保障。三是收集建立了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对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医院、民居、交通、重点危险隐患点、地图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搜集整理,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工作。

4、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县地震局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和州、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以提高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2009年开展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共审批了11项建设工程项目。

5、切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涉及全县所有乡镇,事关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做好该项工作,有利于改善农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县地震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要求严格实施480户拆除重建和1200户加固改造任务,确保质量,使加固和重建的农村民居真正成为地震安居房。

(三)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1、加强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按照“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采取各种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应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以赶集天、送科级下乡活动、防震减灾日纪念活动、科技活动周等活动为契机,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科普咨询等方式,重点加强了地震科普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等方面的宣传,开展地震科普宣传4次,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1600多份。为做好学校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科协共同向全县中小学校发放了防震减灾知识读本500本。

2、加大信息宣传力度。县地震局把信息宣传作为提升地震工作社会影响力的一条有效途径,年初制定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宣传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年末进行表彰奖励,激发干部职工参与信息写作的积极性,撰写信息,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局在防震减灾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震减灾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理顺、规范。二是专业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工作人员少,而且来自不同的专业和岗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培训。三是工作经费十分紧张,地震应急装备的配置、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日常的业务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2010年工作计划

回顾2009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效,但离党委、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201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明确目标责任,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尽职尽责工作。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勤俭节约,廉洁办事。

(二)做好震情监测跟踪工作。在做好地震前兆数据的观测、分析和上报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震情会商跟踪工作,坚持震情会商制度,及时编写震情简报。加强对防震减联络员和地震宏观观测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震应急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自身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完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搜集完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探索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四)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提高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保证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采取各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地震科普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和农村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应对地震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明确宣传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激发干部职工参与信息写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信息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