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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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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法

第1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一)民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不够公平

我国近年来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我国坚持的是“适度补偿”的原则,相关制度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完善。而且土地补偿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许多的地区都是只补偿直接的损失。另外,土地补偿的标准也比较低,所以,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们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虽然,今年我国也下发了不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意见,但补偿标准一直都没有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在现实的农村土地征收中,也经常存在各种降低征收补偿标准的情况。

(二)民法中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不够透明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民法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确立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度是非常的有限的,往往都是村领导跟村民谈判协商。

(三)民法中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关系是比较混乱的,而且产权的主体也不够明确。由于这种原因,各级的政府、村委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都争着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题,还会以各种的名义对征地补偿进行克扣等。而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在重大的决策方面一般是听从政府的,而政府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所有导致许多地方产生补偿金发放混论的现象。不仅损害农民利益,也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民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土地征收范围,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的第十条,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中,许多都是打着国家“为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而国家民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概念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限定。所以,从我国长远发展来看,国家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范,在民法中予以明确的界定。更加准确、清晰的划定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的界限。建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有以下几种:(1)公共设施用地;(2)军事用地;(3)福利事业用地;(4)政府机关单位用地等。

(二)在民法中确立公平的征地补偿制度

大家都知道,农村土地征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土地征收会给土地权利人造成直接性的损失。所有,按照国际通行的相关原则,在土地征收以后必须要给原来的土地权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今,各国的补偿标准不同,但是许多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高于我国的“适度补偿”原则的。所以,我国民法改革中也应该借鉴他国的经验,树立正确的土地征收补偿理念。从我国近几年的土地征收导致的矛盾中也可以看出来,我国应该再一定程度上提高补偿标准,确立更为公平、可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三)加强民法中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的规定

对于我国农村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政府必须要以公告的形式,详细的书面陈述征地的具体理由。需要的话,也要提出反证,证明如果不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以及需要做什么样的补偿、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此同时,政府的相关机构也需要举行公开的听证会,失地的农民有权质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如果不合国家相关征地规定的话,农民有权利要求政府放弃这次的征地行为。建议的具体做法有一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制定中,规定农民可参与征地的全部过程;(2)政府公开征地补偿的账目;(3)政府要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征地做合理的评估,并且尽最大努力与农民达成协议。不论哪些规定,都应该保证在农村征地的过程中,全社会都有参与土地问题的权力,有发言权、建议权等等。从而更好的保证国家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防止克扣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第2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农民参与;不同群体;途径和方法

一、参与式思想对发展中“农民参与”的概念界定与阐述

从参与式理论的核心思想来看,发展过程中农民参与的重点在于:农民自主参与发展全过程的决策、实施、管理、利益分配、监督与评估,提升农民自身的发展能力;农民有权力和责任发现自身的问题,指出自身的需要,评估自身的资源,并通过参与主体相互间的自愿贡献,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是通过组织起来和自身努力,形成对参与项目有效的控制和创造;同时整个发展过程尊重乡土知识和农民的技术、技能,重视本地人的参与,由本地人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贫困地区不同群体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现状研究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叶敬忠教授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多元性现实》一文中论述到:由于农村不同社区之间的异质性及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不连续性体现了新农村建设中的多元性现实;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种多元性,运用参与式规划的理念及方法,使利益相关者通过对话和互动充分并有效地参与进来。贫困地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作为参与主体的农民也有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收入等区别,对贫困地区不同农民群体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进行考察,有利于我们接受不同建设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的差异性。本研究选择了是否参加村规划制定、是否参加村干部选举、是否参加过村里开会、是否给村里提建议来研究农民的决策参与,选择是否参加新农村项目建设、是否参与村公共设施维护、是否打扫庭院卫生来研究农民的实施参与,选择是否参加新农村项目的管理研究管理参与,选择是否参加新农村项目的监督、是否关注村集体财财、集体财产是否公开、是否关注村财务、村级财务是否公开研究监督参与。通过四县五村(C县M村、T市C村、P县W村、C县Y村和S村)514份的问卷分析和其他案例分析发现:

1.不同性别的群体参与新农村建设情况

在新农村建设的决策参与上,男性高于女性。男性参加项目建设的比例85.1%高于女性的61.3%,性别对参与村公共设施维护基本没有什么影响。男性认为参加了新农村项目的监督比女性高15.5%;男性关注村集体财产比例比女性高12.2%,认为集体财产公开的比女性高16.1%,关注村级财务的比例比女性高11.3%,认为村级财务公开的比女性高17.3%。

2不同年龄的群体参与新农村建设情况

20—55岁的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决策的百分比最高,其次是55岁以上的农民,20岁以下的参与最少。20—55岁的农民参加新农村的项目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的百分比高于其他年龄段。20—55岁的农民参与新农村项目管理、监督、关注村级财产、认为村集体财产公开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其次是55岁以上的农民,20岁以下最低。

3.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参与情况

文化程度越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决策百分比越高。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参加村级规划制定、给村里经常提建议的百分比最高,都是100%,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参加村干部选举,去村里开会的百分比最高,分别是96%,92%。文化程度的越高,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实施的参与程度越高,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参与项目建设、参与公共设施维护、经常打扫庭院的百分比都是100%。随着文化程度提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项目管理的百分比越来越高,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参加项目管理的百分比都达到80%,而没有读书的仅有50%。随着文化程度提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项目监督的百分比越来越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参加项目监督的百分比都达到80%,关注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认为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是公开的都达到100%。反之,而没有读书的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项目监督的仅有50%,关注村集体财产和认为是公开的比例分别是87.5%、50%,关注村集体财务并认为公开的比例是62.5%。

4.不同收入的农民新农村建设参与情况

随着农民家庭年总收入的增加,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决策参与百分比越来越高,家庭年总收入50000元以上的农民参与规划制定的有94%,参加过选举村干部的、去村里开会都达到100%,经常给村里提意见的百分比也有55.6%。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实施参与百分比越来越高,家庭年总收入50000元以上的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经常打扫庭院卫生的有94.4%,参加公共设施维护的达到100%。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参与管理的百分比越来越高,家庭年总收入50000元以上的农民参与项目管理有88.9%,而20000元以下的仅有63.2%。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监督管理的百分比越来越高。其中家庭年总收入50000元以上的农民参与项目监督有88.9%,而20000元以下的仅有63.2%。家庭年总收入20000元以下的农民仍有15.1%不知村级财产是否公开,19.7%的不知道村级财务是否公开。

三、提高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参与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分析

1.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

本研究对贫困地区农民参与意识和农民参与的相关分析,发现农民的主体意识与农民参与之间存在显著相关的关系,因此,只有增强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感和责任感,培养他们的主体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农民建设家乡的热情,从而提高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参与。

2.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现代农民

农民的文化程度对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决策参与、实施参与、管理参与、监督参与的影响比较大,文化程度越高,参与百分比就越高。而参与式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帮助参与主体自我教育、自我培训,这样他们才能够更好地衡量评价自己的情况,并把自己组织成一个有影响有力量的自我组织,从而对社区的发展变化起到创造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贫困地区农民的整体素质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还具有很大差距,如文化程度大多是小学或初中,农民素质已经成为制约其有效参与农村发展的一大障碍。从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来看,本身就包含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的内容。可以说,提高农民素质不仅是新农村建设所包含的应有内容,也是实现农民有效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必要途径。

3.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但并非仅仅是指个体的农民,还包括组织起来的农民,组织化是农民参与活动的重要载体。实践已经证明,农民专业协会在帮助和支持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新农村建设中,其对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也有正面效应。新农村建设是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利益主体,才是新农村资源的拥有者、管理者、投入者和受益者。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村为根,以农民为本,以民主管理为最重要的软件系统,构建农民自主参与的内在管理机制,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等全过程的自主参与度,而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必由之路。通过建立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抵抗风险的能力,并引导他们朝着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需求的方向发展,使农民高度关注于协会内部事务,政治上将其凝聚一心,经济上促其结成一体,文化上加强教育引导,进而通过协会组织推进新农村建设,间接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并逐步促成农村和农民的自主发展。

4.重塑乡村价值观,引导乡村青年投入新农村建设

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这不仅是由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也是传统乡村价值观逐渐丧失的必然结果。由于目前新农村建设中比较忽视建立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乡村价值体系,加上城市化发展的不断影响,农村青年农民受到外来思潮影响较大,传统文化和乡村价值观受到挑战,青年一代已不再有改变家乡面貌的雄心壮志,越来越不愿留在农村发展,更不用说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很多年轻农民选择了外出打工或者经商等其他产业,并且随着职业身份的变化,他们对农村发展的关注度也有所降低。因此,摸清当前乡村青年的思想状况,总结提炼推广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诸如“立志建设家乡”等积极、健康、向上的价值观,运用这种价值观引导乡村青年,是使青年农民发挥积极性、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的有效途径。

5.建立服务型基层政府

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如何协调好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是建设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在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是“政府主导、农民配合”。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的主体地位必然要逐步地突出起来,要逐步地改变当前政府和农民的关系,逐步转变为“农民主导、政府配合”的新农村建设模式。因此,当前基层政府要逐步协助农民落实好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学会自我管理,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让农民自由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发挥他们在农村事务中所具备的长处。

注释:

①本文是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课题《贫困地区发挥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作用研究——主体自我认同、微观制度保障与作用发挥》第三章部分内容,项目批准号:08CJY037,结项证书号:20121384。

②作者简介:吴杰(1980年——),男,硕士研究生,贵州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区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小云,《参与式发展概论》,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第3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 农民培训 地位 作用及途经

一村一品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传统优势和区位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从而大幅度提升农村经济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一村一品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是培育农村产业、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1]。

铜川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的宗旨是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农民科技致富服务,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村培养大批有知识、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笔者通过调查分析认为推动村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是要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型农民,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关键是要有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而农民科技教育培训是以“培训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已任,由此可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在推动铜川市村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是不可代替,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一、铜川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在村域经济发展中的优势地位

铜川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农村培养了一大批留得下、靠得住、用得上的实用人才,弥补了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的不足。截至2010年,累计招收中专生4500人,毕业4000人;培训“绿色证书”学员10万人;举办大专和联办本科1500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近100万人次,在校生规模600余人。据统计,全市农村涌现的科技带头人,致富带头人80%是农广校的学员,2006年铜川市“十大”杰出青年有六位是农广校学员,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已成为乡土人才培训的摇篮,是骨干农民、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培训的基地。

1.农民科技教育培训有覆盖全国紧密型的办学体系、网络,上下结合,有效地发挥教育资源的整体效益,保证了教育规模和质量的最佳效果。

2.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利用信息技术、远程教育,开展跨越时空的开放式教育,使教育资源利用最大化。

3.农民科技教育培训教育模式容量大,成本低,见效快,农村办得起,农民学得起,是穷国办大教育的有效途径。

4.农民科技教育培训送教上门,把课堂搬到了乡里村上,使学员不离土、不离乡、不离岗、不离家就可以接受培训,适合农村的实际。

5.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办学形式灵活,多规模教育。脱产、半脱产学习,不脱产边生产边学习;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骨干农民的绿色证书教育,乡村干部的中专学历教育,中专后继续教育,大专自考等教育形式,专业面宽,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要求。

6.是政府重视,部门联合,农业部门主管。

二、铜川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在发展村域经济中的关键作用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面对新形势,为快速发展一村一品产业模式,铜川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创新工作思路,立足“三农”搞培训,搞好培训为“三农”,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1.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可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推广技能

通过发挥专业培训机构、专业培训人员的优势,组织农业推广部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开展以科技教育为主的综合性培训,做到培训责任指定到位、培训经费投入到位、培训业务服务到位、组织农村科技队伍到位。要分期分批完成一村一品重点村、特色村和品牌村的农民技术员的培训,只有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推广技能,才能让农业技术骨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农业技术指导员。

2.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可以提高青年农民的综合素质

开展对青年农民以科技综合技术知识为辅,以特色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知识等为主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整体竞争力,成为新型农村科技骨干和农村生产发展的精英。

3.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引导新型农民进行自主创业

通过引导农民向市场经济观念转变, 开展政策引导、信息支持和技术培训,培养他们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的观念和自主创新能力。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为大力发展村域经济,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做强,形成规模化生产,提供人才保障。

4.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可以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根据一个村的资源优势和区位特点,要扎实搞好现代农业新技术、新方法的传授,使农民就地致富;多方开展科技培训教育,让农民学到一技之长,提升他们在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科学化管理的能力和竞争力,为农民走出土地,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5.农民科技教育培训有优势整合农业科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媒体网络

通过综合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系统在农村的教育培训资源,组建专业媒体机构,建立和健全农民科技教育体系网络,制作开发和编制新的农业科教培训教材,将政策法规常识、农业科技知识、农民致富信息等内容传送到千家万户,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三、促进铜川市村域经济快速发展,探索农民教育培训新途径

采取措施为农村培养大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共享的农业远程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和先进的教育培训方式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培训,非常适合农村和边远山区农民学习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农民生产的技术需求和生产观念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仅靠原有的农业技术培训方法远不能适应农村新形势的需要。充分认识农民培训新需求、探索培训新方法、改变培训新观念、提高培训新效果,我们充分利用培训中心现有培训资源,结合农村新情况,从扩大培训范围、增加培训途径、把培训与科研、推广相结合等方面,开展了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新途径的探索。

1.明确重点,发展村域经济特色培训

农民培训工作要与村域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才能体现村域培训特色,发挥培训效果。2010年我市开展村域经济提升基地培训,专业包括乡村旅游和村镇建筑工匠,进一步突出培训特色,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2.创新思路,培训内容与一村一品产业相结合

结合铜川市制定的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把科技教育培训和当地经济发展与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的生产实际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

3.改变模式,培训形式与优势产业相结合

工作中实行“三多三少”的培训方法,即多分散辅导,少集中办班;农闲多培训,农忙少培训;当前用的多培训,反之少培训,受到农民欢迎。

4.加强宣传,推广典型培训经验

加强对典型、品牌和特色村的宣传,使全社会关注和支持一村一品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拉动农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要及时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宣传农民培训后取得的实际效果,要不断完善推广新型培训模式。

5.完善机制,培树典型与普遍教育相结合

以文化水平高、接收能力强、肯吃苦、讲奉献型的农民为核心、进行重点培训、让他们当示范人,以此带动、辐射其他农户。使农民看有典型、学有榜样,增进了学科学、用科技的信心,加快培训进程。

我们看到,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不断增加,一村一品作为一种先进的发展模式,为广大农民群众实现致富目标搭建了广阔的舞台,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更是任重道远,要加大培训力度,多培训新型农民,为我市一村一品发展,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4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从法律层面讲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的需要,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从法律角度的分析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的现状需要我们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第二,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农业生产自的需要。物权法领域的问题研究不需要受所有制问题的约束,财产所有制中解决的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问题,财产利用解决的是财产利用人的权利问题,两者并不互相冲突,当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利用人利用农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法理上讲,是行的通的。农民如何使用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其自由意愿的体现,赋予承包经营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这样才能减少实践中发包人任意干涉承包经营人的权利,损害承包经营人利益的现象。

(2)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第一,有利于我国农村的市场化进程。是建立在较小土地规模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进程是相当缓慢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纯属空话。而是基于村民的成员身份而将集体土地分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将被分散地凝固在一家一户,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

第二,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在农村,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升学招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人口和劳动力的变化必然引起农业人口内部比例变化。即使不考虑公平的因素,单从“效率”方面看,务农劳动力增加,生产能力提高,农户会产生扩大土地面积的愿望。反之,会产生出让土地的愿望。另外,即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后,农忙时必要回到农村土地上,这样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仍摆脱不了土地的束缚。因此要实现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就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土地流转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增加土地价值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发展中国家,土地流转还是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人口的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经之路。

二、可行性分析

(一)承包经营权流转更有利于实现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

通过对前述必要性的分析,笔者对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业效益的作用进行的论述,在此,笔者结合学界观点,认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引发公平问题,不会使农民失去生活保障。

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允许承包经营权流转,学术界①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 丧失基本的生产保障,这不利于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可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兼并,如限制最高土地拥有量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最低拥有量来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土地兼并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将越来越多样化,不再限于农产品的收入。农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生活保障。中央及地方近年来制定的相关政策如农村合作医疗等这些措施的制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实现农地规模经济,更大的实现土地效益的前提下,并不会导致农民失去最终的社会保障。

(二)现行立法与实务承认承包经营权有限制的流转

首先,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限制的流转。

全国性的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相关规定。地方性立法走在全国立法的前面,为全国范围内的立法提供了示范作用,这反映了实践对于土地流转的迫切需要。

其次,实践中有限制的流转现象大量存在并得到了认可。农民之间进行的互相转让、转包,无论是有偿的、无偿的、倒贴的,都在大量发生。很多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场等情况,实际上也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且,这种转让也得到了一些地方法规的认可。因此,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客观现象。虽然农村承包土地要完成它的社会保障的基本职能,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并在流转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禁止它,而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完善这一现象,使其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使农民得到更大的收益。

在城镇化的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流转才有利于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才更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注释:

①孟勤国著:《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载《法学》2004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魏磊.土地使用权流转若干法律制度设计[J].法学杂志,2009.10.

第5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89-03

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可简单概括为:集体所有,但受国家管理权的严格限制;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国家高度垄断只有使用权交易的不完整的土地市场;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国家赋予农地的使用物权不完整。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为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吴翔华,2008)。

一、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

统筹城乡发展,是相对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而言的,是指城市和乡村统一安排与规划,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统一规划城乡整体性发展,根据城乡之间的客观联系与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的比较优势,并将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有效联结起来,打破城乡界线,解决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不平衡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同繁荣。

农村的生活、生产、文化等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因此,统筹城乡要消除的是城乡之间的不平等,而不是形态上的城乡差别。具体而言,统筹城乡并不是通过耕地变厂房、农村变城市的方式,而是通过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改进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农村的生产条件、生活质量(包括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和居住环境等)与城市逐渐消除差异,从而使住在农村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

二、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二)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谢从朴,2010)。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i)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土地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农地捆绑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增加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成本。那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这些人仍然得将农地作为最后的屏障。因此,农民被迫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的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以及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农村土地法律所面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集中体现了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适应。这实质上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渐解体,农村要求与城市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的一个侧面。但是,现行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平等机会。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容无法满足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就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致使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若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最后,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规模化生产是实现资源整合、科学管理、细致分工、专业化生产、提高效率、提升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首先,因为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又无法形成规模收益;其次,由于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农户就要以有限的劳动力在有限的耕地上完成所有耕作项目,无法形成细致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再次,管理要素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但它对生产过程中生产力各要素系统性效用的发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的作用低下(姚丽,2007)。

3.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手中,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

农地的处置权。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议价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只有当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的处置权以后,他们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四、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明确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关键点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再是通过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而应该实现市场在决定土地使用权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

农地作为农民最后的屏障,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迫使农民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这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常转移。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要与户籍制度齐头并进,协调改革。这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如果说户籍制度改革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拉力或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牵引力的话,那么,土地制度改革就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推力。两种制度同时改革,才能形成一种合力,使劳动力与土地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流动,才能真正加快城乡统筹的进程。户籍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城乡户籍之分的消失,实现人们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迁徙,实现由人们基于“经济人”的理性,自发地选择去什么地方居住。

(二)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该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张红宇,2010)。具体措施如下。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陈学法,2010)。

(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土局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陈志刚,2010)。

(四)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其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除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外,每个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其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动用社会力量,成立民间或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银行。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地银行应该是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可暂设在农业银行内(杜朝晖,2010)。

(五)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国目前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探索。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级集体经营或建立股份公司经营土地,农户按照股权的多少参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对以农户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共同人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虑将集体资产部分股份随着村集体人员的调整,以户籍为依据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这样既可以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过“调股”代替“调地”,从而避免因人口数量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一系列操作上的问题和矛盾(方文,2010)。

第6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 土地征用 保障制度 土地收益 制度补偿

Abstract: The strain on the resources of the land because in addition to population, less available land area,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 is that man. Now, China's economy is in a period of rapid development, eco-tourism, residential, industrial, etc. are constantly expanding, constantly encroachm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has been very common phenomenon exist in our country. So in the process of farmland what are the problems, how to solve it? In combination with our land resource constraints causes and how to solve problems arising in the process of land acquisition, made ​​their views.

Keywords: land use l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security system of land revenue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正是因为土地资源在利用过程中的不合理导致了更多的土地资源被征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人为原因,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方式和制度。最后,文章结合本人多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二、土地资源紧张的原因

1、城镇发展建设用地失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人口的快速增加,城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都随之不断增加,这就导致城市面积快速扩张。城市面积的增加一定伴随着耕地占用问题的突出。另外,城市面积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中心城区会表现出一段时间的衰落或者发展比较缓慢,这是因为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质量的追求不断提升,城市周围出现规模比较小的住宅区,这些卫星城的存在和发展也对农业用地和城市用地的划分带来一定的影响。

2、土地资源缺乏严格管理程序,导致土地浪费严重

我国土地管理法很早就开始实施了,但是在具体执行上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出现这种现象在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力不强,个别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或者小团体利益,,导致该地区出现滥用土地现象。这里比较严重的表现是:其一很多占用耕地的基建项目瞒报、迟报占用耕地的面积、数量和时间;其二,征地而不用,盲目乱占耕地,不仅耽误了农业用地,而且时间长了之后,土地肥力下降,很难再用作农业用地。

3、土地破坏现象严重

水土流失问题自从人类开始改造自然以来就存在,并且在不断恶化下去。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就是人类不合理地破坏植被、土壤、环境的过程。经过人类的改造,自然不再是原来的面貌,失去和谐的相互关系,自然环境中的各种因素逐渐失衡。对土地影响最大的生态破坏就是水土流失,它不仅使得现存的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更为严重的是水土流失直接带来土地面积的减少,表层土壤的丢失,使人类的经济活动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

土地沙化不断扩展的原因在于盲目开垦、过度放牧、砍伐森林、自然风力对土地的侵蚀。在烟台地区,尤其是靠近海边的地区,由于土地经过人们的破坏以后,再长期受海风侵蚀,土地沙化现象更加明显。据行业提供的分析数据,我国现在土地沙化面积中95%是由人类有意无意的破坏活动引起的。

三、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用范围乱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征用土地资源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审批条件应该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合理的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或者为了保证矿山、交通、军事等活动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土地借用公共需要的理由,行商业利益之实。

2、征地补偿低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制度不能够体现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和用地目的的差异,难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在许多土地被征用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得到补助远远达不到法定的标准,这不言而喻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农民正常的生活,损害了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3、保障制度滞后

农民对土地资源有使用权,土地是农民经济来源的主要依赖。但是,在土地被征用之后,农民不仅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且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制度。加之,农民长期从事农业活动,缺乏其他的劳动技能,很难在土地之外获取经济来源。

对大部分农民来说,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本身就是非常大的压力,失去土地之后,这些压力更是成为了农民心头的大山。一些地区的政府在为农民提供就业渠道时,信息不够通畅、力度不大、培训资金不到位等,在无形之中阻碍了农民就业。

四、如何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规范土地的流转和转让的法律程序

一是做好国有土地的规划和使用,提高其利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效益性。二是加强对新土地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土地督察制度将于近期建立。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要追究责任到位,处罚到位。对于大面积的土地流转,应该通过村监督委员会或者类似的职能部门的通过,保证大面积土地征用不是领导“拍脑袋”的决定。

2、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各级组织在工作中应该严格检讨之前的不足和带来的问题,针对土地法的规定和农民经济利益的需求逐步完善土地转让和交易过程。这就要求政府其一,做好服务职能,推出经济利益的圈子,逐步退出土地交易过程,征地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行,政府转而担当土地交易裁判者,特别是要对进入交易的土地的种类进行监督和审批,尤其要通过这种监督和审批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3、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统筹要合理

一些地区为了追求表面的经济效益,不管不顾本地的实际情况,盲目扩大建设用地,造成的结果是土地资源利用没有计划,不和谐甚至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十分普遍地存在。在实际工作中,土地资源利用的原则是以保护耕地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规划城乡和区域的综合发展

4、保证土地开发费用的专项使用

保证土地开发费用的专项使用是指对于侵占耕地的土地开发转让金、耕地开垦费等费用要保证专项使用,不得恶意减少、拖欠等违背农民利益的行为。

5、强化集约用地

我国土地资源紧张的现状不仅表现为土地资源人均总量小,而且表现在耕地数量总体不够,同时其他用地数量不断增长,这就导致了双重矛盾现象的存在。如何缓解这种矛盾呢?无疑集约用地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集约用地就是指在每一寸土地的利用方式的审批上都要坚持遵循额定指标的办法,在合理的预算方位内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对于住宅用地,审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计工作,严格控制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和密度,保证不浪费任何土地。

6、保护基本农田

怎么样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并不是一味地阻止占地现象,而是通过和完善保护土地的基本政策来实施的。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对基本建设用地的面积要尽量压缩在最小的范围内,对过度超出实际情况或者没有必要修建的设施,要严格阻止其对农田的侵占。对于掌握的定量的土地存量要在利用上盘活,就是采取不拘一格的方式利用土地。在加强土地合理利用意识的同时,也要严格控制、严厉打击乱占耕地的现象。对于已经或者不可避免地要占用的土地,一定要保护好周边未占用土地;同时,对耕地占用的补偿一定要到位,严格遵守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恪守要求,根据土地质量和登记进行折算和补偿。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征地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保护农民的利益,方式可以不拘一格,但是农民作为土地资源的使用者,土地作为农民经济来源的主要方式,认识到这一点就认识到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征地补偿时,可以采取不同的补偿方式,对土地经营情况和合同签定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管理。创新安置方式,可以通过货币安置、还建安置、留地安置、养老金安置、用地单位安置等安置方式的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庆华《物权疑难法律问题解析》,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38, 52。

[2] 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7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在全市国土资源新闻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大家好!

再有两天就是“6.25”第17个全国土地日了,非常高兴能在这个时候召开国土资源的新闻会,我个人更是十分荣幸能亲临现场参加今天的国土资源的新闻会,这对如何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解决经济发展和用地供给日益突出的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进行研究和讨论,十分必要和及时。

下面我就我们泽州县几年来土地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研究,恳请在坐的领导和专家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泽州县现有耕地面积72.3万亩,人均仅1.38亩,且大部分为丘陵梯田,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短期内我县人口多、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少的县情不会改变。建设占用耕地不断增加、耕地保有量不断减少的趋势不会改变,因此,节约集约用地对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用地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认真落实市、县、乡、村、户五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守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多措并举,大力集约节约用地。

二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按计划占用耕地,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耕地,严把质量关,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有增无减,质量不下降;

三是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几年来,我们开发复垦整理土地16222.08亩,净增耕地面积9460亩,耕地保有量稳定在72.3万亩,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雄厚的耕地资源。

四是建立执法四级网络体系,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了村内信息源网络,乡镇、土办、企办网络,国土所网络和公检法、电力、工商等四级网络体系,四级网络同时运作,互相联动、形成合力。

五是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我们充分发挥基层所的前哨作用,在土地日、地球日深入群众进行土地法律法规大规模全方位的宣传,利用庙会、赶集等形式进行平时的小规模宣传。

六是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审查制度。把全县土地纳入统一的规划序列,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过程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严格审查,对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能否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的用地报件一律不上报。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面临土地案件执法难、查处难、存量土地盘活难等问题,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这一主题,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通过积极持续的宣传切实增强我县人均资源量相对较少的资源国情意识,增强国土资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效益意识,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意识。

二、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土地市场的深入治理整顿,特别是对少数严重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使全社会共同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严格各项土地管理,深入挖掘存量,调节余缺,整合建设用地资源,真正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时机,逐步学会运用土地政策为经济发展“加油门”或者“点刹车”,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发挥国土资源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四、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整理;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做好这些工作来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8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有限的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越渐突出。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发生转移,耕地荒废与耕地过于零散问题突出,耕地资源浪费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行为日渐增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获取一定发展的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流转范围狭窄和土地纠纷难处理等问题也是时常发生[1],从制度层面观照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显得尤其必要和适时。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约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耕种等各方面的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土地处分权[2]。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土地的转让、入股、出卖、出租和互换等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

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虽从多方面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和土地流转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突出,都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障碍。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就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使广大农民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法律规定以外,各级村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擅自调整的村集体或村干部予应以严格的处分,绝不姑息养奸。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

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夯实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能动的双向互推关系。国富则民安,村民富则国家稳定,而国家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衣食温饱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农村和谐的最大隐患,进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机制,能够减少农户流转土地时的顾虑和不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制度保证合法律保障。经过村委的正确引导,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出务工经商,或者进入当地企业,以此来获取非农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承包成片农地辛勤耕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或种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经济作物来获取财富。还有少数务工者和年老体弱者,由于无力耕种农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承包人获取租金。村民在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下,收入明显增长,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夯实了经济基础,增添了和谐的社会因子。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主体条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地的扩大规模经营都要求提升农民在知识、技术和等方面的能力。现代农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以促进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与科学化。而现代农民的形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条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口,农业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农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素养的提高、知识的丰富和技艺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塑造了合格且优秀的主体,而这只主体定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设是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保障。而“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与政府的关注,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牵挂在党的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和规范。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进而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

[2]陈小君.农杓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20-146.

第9篇:农民的土地法范文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法律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193-0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道路交通、能源建设、工业同、大学城、商业区、住宅楼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导致失地农民激增,其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土地征用法律规定的不足,从而构建一个能够有效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当前农民失地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此外《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土部2008年颁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初衷是为了确保18亿亩耕地的红线,其核心是实行“增减挂钩”,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此办法一出台,立马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

据估计,目前全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副部长闻连利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失地农民数量增加所引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些失地农民成为三无农民(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因征地引发的、恶性事件频发,给社会的稳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农民失地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笼统

《宪法》第10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在法律上赋予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但法律认定的“集体”包括乡(镇)集体、村集体和组集体,农地到底属于哪级集体所有,相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补偿往往被各级政府、村委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名义克扣,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既然集体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人,其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应当起着主导作用,但是在征收的过程中,国家基本是通过行政手段。自上而下的进行征收,导致集体经济对自己的土地没有参与权和话语权。

(二)对农民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合理

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4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保护,享有征地前的告知权、听证权以及征地补偿机制和纠纷的解决机制的保护,但是实际上,由于具体的实施措施不明确,农民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三)土地补偿和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对于土地补偿问题,《土地管理法》第47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但这种补偿标准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级差地租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对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而农民的得到的补偿十分有限。

三、国外对失地农民法律保护的做法

(一)强调公益目的

19世纪英国的《强制征购土地法》确认了土地的使用目的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也就是征收项目带来的利益要远远超过被剥夺土地的人所受到的损失。

大陆法系的德国,更加注重征地的公益性,在进行土地征收前要进行征收公益性审查,其土地征用主体被严格限定为地方政府和依法取得公益建设的单位。为防止土地被任意征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征地主体要从整体上考量如何最佳利用土地和保持总量平衡。

(二)严格征地程序

英国在征地程序方面,首先要召开一个是否动用征地权利的调查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并指定一位独立督察员进行评估。接着由独立督察员将评估意见向国务大臣报告,最终由国务大臣确认此项目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从而可以看出,土地征用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和公共使用。

(三)征地安置补偿的市场化

许多国家的征地补偿是建立在市场化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征地补偿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金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