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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要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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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要素

第1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论文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上市房地产企业,设计要素

 

公司的股权激励,是指激励的主体授予激励对象以股份形式的现实权益或是潜在权益,目的在于激励经营者或是员工的工作,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的激励和约束工具,股权激励是公司员工全面薪酬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目标趋于一致。

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房地产企业所占的比例较大,从近几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较大、市场化程度高、人才竞争激烈,所以这些企业较多采用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一般都是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封锁期后激励对象方可获得股票,而且还必须在满足考核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行权获得收益,所以房地产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也是为了稳定经营团队、留住和吸引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设计要素分析

股权激励能否真正激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的绩效努力工作,实现其目标,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方案各个要素设计的合理性。

1.激励对象

通常来说企业管理论文,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员,包括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的关键员工,如核心技术人员,营销骨干。

2.激励方式

国际上最常见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应当“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

3.行权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般较低或者为零,行权价格的制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规定,股票期权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权益,行权过后,其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4.行权的绩效条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权注重股价与会计收益的直接挂钩。倘若激励对象的收益完全由股价来决定,其操纵股价的动机就会增强。为减少股价提高带来的收益的不合理性,应更多地使用会计指标衡量经营者的业绩。现在,上市公司设立的行权指标多以财务指标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为严格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设定成适合于其本身的绩效考核指标。

5.激励期限

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通常由公司在规则之内自主设置。一般来说,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为了兼顾长短期激励效果,公司通常选择分批行权的安排,同时,可因受益人的具体身份及情况而有所不同。经理人员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业绩评定后授予股票期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6.授予数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考虑公司究竟应该向激励对象提供多少数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数量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直接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而且,过多或过少的数量均对企业不利。

二、我国房地产行业股权激励实践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沪深两市的数据全部来自巨潮咨询网。由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不时会发生变动,本文参照了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选择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

在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详细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房地产企业有17家。综上企业管理论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产企业的17个股权激励方案。这17家企业是:万科A、荣盛发展、泛海建设、名流置业、福星股份、中粮地产、深长城、广宇集团、阳光城、新湖中宝、华业地产、金地集团、苏宁环球、南国置业、中国宝安、卧龙地产、万业企业。

2.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各要素设计情况

(1)激励对象

表1 房地产企业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数量

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中层管理人员

业务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计

第2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关键词:股权激励;业绩指标;时间窗口;电力上市企业

作者简介:杨琪羽(1989-),女,吉林延边人,华北电力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33-0163-03

一、股权激励概述

当今世界,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竞争函数的重要变量。人才管理作为实现劳动力与资本有效对接的关键要素,也成为实现企业价值不断创新的重要推手。有评论曾指出“美国创新”的代表——苹果的成功,并不是简单复制了“个人英雄主义”的模式,而是得益于巨大的群体动员,维系这一切的是一种称为股权激励的特殊激励机制。

作为一项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股权激励诞生于“委托——”问题的探索,并在西方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市场考验。股权激励是一种主要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的、旨在解决道德风险问题,通过一系列行权条件设计使激励对象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数量股权形式的经济权利、达到中长期激励目的的制度安排。[1]具体来看,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巨大的激励效用背后可能潜伏风险,其制度安排如果无法满足成本、合规性、战略协同、控制权等因素,可能产生明显“异化”作用。[2]但是总体上,该制度利大于弊。

按照行权条件和方式的不同,股权激励大致可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账面价值股票、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等模式,其中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发展最为成熟。[3,6]

自2006年以来,我国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截至2012年底,沪深两市已有427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从国内实施情况来看,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至少有以下几个现实意义: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利用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契机,充分发挥其反向促进作用,推进产权制度和内部人控制等复杂问题的破题,建立起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4]

二是实现“三个市场”的孕育和发展。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回归业绩价值,提高对经理人市场的约束引导,推动产品市场的创新机制。[5]

三是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的出现填补了长期激励手段的匮乏情况,充分保证了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效应。

二、电力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必要性与适用性分析

激励问题一直是我国电力企业的管理难题之一。自国内电力市场改制以来,电力企业对于其他生产要素的变革已达到相当程度,但对于“人”这一核心要素的挖掘仍处于低效状态。虽然电力企业曾在一定时期内建立起了高薪、高福利的制度,但这一制度设计并未维持其应有的效应,起初的激励效用早已被无法满足的薪酬刚性增长要求所吞噬殆尽,企业业绩的增长无法充分凸显“人”的创造效应,相当一部分仍源自于非市场要素。造成这一激励弱化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激励的外部环境不佳——体制束缚依然存在。当前,我国电力企业仍保留了大量计划时代的人事制度,绩效、薪酬难以切实挂钩,使得激励的正强化作用难以体现。

第二,激励的内容空壳化——分配制度单一,激励工具匮乏。目前,按劳分配指导下的岗位基本收入占据主体,按要素分配的补充浮动收入受到法律和政策监管的约束,难以充分开展。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但激励效力的短期化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6]

第三,激励的过程短期化——效力周期太短。电力企业大多采取了稳定的短期性激励模式,虽然其薪酬福利体系光鲜亮丽,但也造成了企业活力的缺失,创新的边际效率递减。

基于以上问题,电力上市企业致力于建立以股权激励为代表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激励效果,既是一次探索,也是一种必然。虽然我国企业推行长期激励存在监管政策限制、税务处理、成本限制等难题,但中长期激励将会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大潮流。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从而对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进行了破题,并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引导和实务操作规范,股权激励开始进入实操阶段。[7]

从业界普遍经验来看,企业的发展阶段、团队的稳定性和成熟度、行业人才特征、薪酬体系等是企业选择福利类、现金类或实股类等中长期激励模式的关键因素。就电力上市企业而言,其整体行业发展已处于相对稳定期,管理团队较为稳定,行业人才带有明显的技术特征,而薪酬体系也亟待改革。因此,电力上市企业满足股权激励的基本关键因素,这也不失为明智的尝试。

三、业绩指标选择与模型构建

股权激励是一种针对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安排,其制度设计具有复杂性。一是行权条件的设计,其中选取科学合理的业绩指标作为实施条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最为关键;二是制度推出的时间窗口,即考虑证券市场的周期波动,选择最佳时机推出激励方案,获得较好的市场反应以保证激励效果,避免方案夭折。

从行权条件设计来看,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08年联合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指标条件的选取做出了一些规定,财务指标作为主要考量标准提供了较大的借鉴意义。[8]

从时间窗口选择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出于前景预期和造势效应的意图,一般都热衷于在股价景气高峰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但却忽略了阶段性业绩盈利高峰过后的增长回落可能性,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套顶”现象。上市公司股价往往提前反映景气周期,股价步入下降通道通常会使股权激励方案面临夭折。

纵观股权激励失败的原因,一是市场波动导致的股价大幅低于行权价;二是业绩下滑导致的行权业绩指标难以实现。因而对于时间窗口的把握已成为股权激励能否成功实施、保证推行效果的关键问题之一。

1.业绩指标选择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决定了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局限于上市公司适当的财务指标。从市场情况来看,各股权激励实施主体大致从价值创造、成长性、收益质量等三个方面选取合适指标进行考量。[9]其中,较为常用的业绩考核指标有以下几方面:

(1)净资产收益率(ROE)。该指标作为上市公司选择最为频繁的一个业务指标,是公司营运能力、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2)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直接表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盈利能力、市场价值的主要指标。

(3)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用来衡量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判断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能够反映企业收益质量。

(4)每股现金流量。该指标主要反映平均每股所获得的现金流量,并隐含了上市公司在维持期初现金流量情况下,有能力发给股东的最高现金股利金额。在短期来看,每股现金流量能显示从事资本性支出及支付股利的能力。

2.业绩模型的构建

就电力上市企业而言,业绩指标的选择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第一,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是发电机组及电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因而对于净资产的增长和投资收益率应受到特殊关注;第二,作为上市企业,市值增长是推行激励的重要目的,反映到现实中便是股价,尤其是股价与净资产的变动关系,更是对市值增长质量的良性反映。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净资产和投资收益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考虑净资产和股价的市净率作为股权激励衡量主要业绩指标较为合适。

本文依据国内A股市场电力行业上市公司2012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剔除长期亏损、投资收益为负等业绩明显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股权激励规定的个股样本,选取47家电力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尝试建立以净资产收益率(ROE)和市净率(PB)为核心的股权激励业绩识别模型,以便更直观地反映企业业绩,对股权激励的制定、实施提供较为明确提示。分别以ROE为X轴、PB为Y轴建立坐标系,47家样本企业业绩数据在坐标系中的分布如图1所示。

根据电力行业发展特点和市场历史估值特性,电力上市企业中PB≤2属于低估值范畴,ROE≥10%属于业绩增速的快车道,因此将PB≤2、ROE≥10%确定为模型内业绩指标阀值。如图2所示,有3家样本企业的当期业绩符合PB-ROE模型的基本条件,分别是黔源电力、穗恒运A和长江电力。综合衡量3家公司的历史业绩和估值,剔出前期净资产收益率曾为负的穗恒运A。因此,黔源电力(002039)和长江电力(600900)为符合模型选择条件的股权激励目标企业。

四、时间窗口选择与相关建议

从适用性角度来看,PB-ROE模型不仅能设定业绩门槛的识别,还能为股权激励推出的时间窗口提供一定的借鉴。ROE与PB指标均以净资产为核心,ROE侧重反映业绩收益,而PB则可显示股价与资产的相关变动,从而使股价波动与业绩反映更为紧密挂钩,并能据此在较适宜的时间窗口推出激励方案,避免“套顶”现象造成制度失败。

以长江电力(600900)为例,分析该企业2009~2012年业绩指标数据。其中,ROE数据基本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并且季度收益增长带有一定的周期规律,2012年度该指标达到近四年来的峰值;PB数据基本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且近年来一直维持在2倍以下浮动,2012年季度PB数据均达到历史同期的最低值,且周期性走势明显,呈现先高后低的态势。据此结合市场运行判断,该企业目前处于估值洼地且“底子”稳步增厚。

综合考虑PB和ROE因素,依据上文所提出的股权激励业绩模型建立单个企业的时间序列业绩模型,图3为长江电自2009年至今业绩数据在模型中的分布。

从图3可以看出,该公司业绩数据已进入股权激励条件范围,其中2011年和2012年为绩优窗口。考虑到2011年证券市场股价整体下跌,该年PB数据被相对低估,而2012年度出现业绩较大增长且PB较小,更为符合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和时间窗口。结合该企业ROE和PB数据的历史周期性特点,推测股价于2013年1季度有较大可能上扬,因此在2012年末推出股权激励较为合适,成功概率较大,容易取得预期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陈立泰.股权激励应辩证处理的五个关系[J].求索,2004,(2):27-28.

[2]李江萍,叶敏.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风险识别[J].商业经济评论,2007,(8):60-62.

[3]张锐.十大股权激励法[J].中外管理,2000,(10):34-36.

[4]李福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的五大问题[J].经济管理,2007,(13):48-50.

[5]何庆明.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投资策略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7,(6):43-50.

[6]桂业祺.中国电力行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7]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Z].2006.

第3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综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等等,其中,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主要是在2006年以前我国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时期采用的变通办法,股票增值权则激励效果较差同时需要大量现金支出,因此这三种都不是常用工具。目前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激励工具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也是非常认可的。应该来说,我国自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也多为这两种激励模式,详见表1。

2010年17家进行股权激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都无一例外的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当中选择,其中采用股票期权的13家,限制性股票的3家,混合方式的1家。可以看出股票期权也是是创业板上市股权激励模式的主流,但限制性股票也不可忽视。因此,本文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试图得出各自对于企业特别是创业板企业的优劣势。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如高科技等风险较高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自身运营和发展对于现金的需求很大,在资金紧张时可能无法拿出现金实行激励,同时企业未来成长潜力有很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和未来市场联系起来。因此股票期权从理论上来看应该是符合创业板要求的激励方式,实践当中,这一模式也占据主流地位。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个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价格售与激励对象。股票抛售收到限制,只有当实现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特点 了解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概念之后,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企业如何在二者之间取舍。应该说,对于一个企业,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当中重点考虑的因素无外乎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在这些方面,这两个模式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企业成本的角度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但是,二者公允价值确定的方式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估值相对较为简单,为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同股票授予价格的差额(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价格-授予价格)。而对于股票期权,由于其主要采用BS模型估值,BS模型基本思想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股票在期权授予日市场价格和其在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加上风险调整后的差额,其中涉及到众多参数的确定,因此估值空间比限制性股票要大。

总体来说,如果相同份额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比,目前在创业板的实践上来看,是限制性股票会远高于股票期权,原因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比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要低很多,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部分企业会选择股票期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股票期权估值的复杂性,因此其准确性也往往不容易确定。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采用股票期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虽然基本情况相差不大,但其最后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评估却大相径庭。对于某些估值极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必须警惕其中的利润操作嫌疑。毕竟,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其公允价值一般都是在激励有效期内摊销到费用当中,而利润大幅降低对于刚刚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忌讳的。

其次,再看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从企业的角度看,股权激励的效果主要是能否实现企业的预定目标。如果企业目标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话,股票期权则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因为股票期权直接将股权激励和市场价值联系起来,会驱动激励对象为提高企业价值努力。如果企业的目标是提高企业利润的话,则限制性股票会是更为合适的激励手段,可以让员工全心关注于利润创造而不受证券市场的干扰。

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而言,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收益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一般接近公布激励计划方案时期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目前股价高涨的情况下,则存在着未来不能行权,股权激励无法实施而失败的风险。而限制性股票一般仅同公司业绩相关,只要公司达到业绩要求并对激励对象合格则可以授予股票,同市场价格无关,因此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

确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之后,接下来是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确认相关要素。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素除了激励对象外,主要涉及行权价格、股票来源、时间和条件等问题,这些要素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都大同小异,因此本文对于相同部分都以股票期权为代表,有差异的地方会重点指出。下面结合创业板17家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行权价格 在股票期权计划中,最重要的是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行权价格越高,期权的价值将下降,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降低,而现有股东所承担的激励成本则相对较低;行权价格越低,则股票期权的价值就越高,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性就越大,但意味着股东将来承担较高的激励成本。但行权价格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中国证监会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考虑到行权价格对于激励成本确定的重要性,应当综合公司股价目前的表现以及对后期股价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目前创业板市场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主流区间在20~40元左右,限制性股票都是以草案公布前20日市场均价的50%确定,目前三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都在20元左右。目前的主流价格应当是比较适中的,因为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过高的行权价格意味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也很大。

(二)股票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回购本公司股份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这里的定向增发在程序上只需要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核准,即获得定向增发额度。同时,在增发额度上,企业可以结合未来发展和吸引人才需要,预留部分额度待以后发行。这一部分预留额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践中,该比例一般在9%以上。

股票来源的另一方式是回购公司股票。但是《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身股票有限制性规定,将本公司股票回购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的,所收购公司股票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大股东股权稀释,往往被国有企业所采纳。但是这一做法的弊端是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同时如果采用信托方式,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目前创业板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无一例外采用了定向增发的方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明细表》),这一方式也符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因此实践中我们也建议采用定向增发方式为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

(三)激励期限 同股权激励相关的期限主要有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授予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权日后,股权激励进入有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但是股票期权授予之后,一般不能立即行权,会进入一个等待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限制性股票也有类似的锁定期规定。根据目前创业板实践来看,大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锁定期)都为12个月,也有为数不少的选择大于12个月。一般选择大于12个月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期往往都比较短,因此增加等待期摊销激励成本,减少对净利润的额影响。从整个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来看,17家创业板公司中,有6家是5年,5家是4年,3家是4.5年,因此4-5年是比较正常的激励期限。当然,具体激励期限长短还要结合未来股市走向,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以及激励成本摊销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四)成本摊销 关于激励成本的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述及。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需要摊销的成本均为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成本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方式有所不同。

股票期权在采用BS模型计算出公允价值后,根据不同份额期权在行权之前的等待期不同,从而将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摊,例如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一年,然后在三年内分为三期行权,则将对应份额股票期权按照不同的行权时间,分别在二、三、四年内摊销。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则是在计算出公允价值后,可以按照各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等待期不同,采用和股票期权类似的摊销方式;当每年解锁份额相同时,也可以采用匀速摊销方式,如目前创业板两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公司所采用的。总的来说,成本摊销要考虑的前提因素是当年企业的利润情况,股权激励不能以牺牲企业的业绩和发展前景为代价。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结合对本年利润以及以后期间利润的预计,合理的安排激励模式、等待期、行权期、激励份额以及激励时的市场价格。这些因素的选择,都会对成本摊销产生很大影响。

(五)授予数量 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时,一般是按照职位来确定相应的授予数量,一般职位相同的,授予数量也应相当。对于职位因素并不明显的激励对象,则可考虑其工资水平来分配授予数量。另外,公司也综合各种因素,可把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授予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总的说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充分成熟地考虑以上这些因素,会有利于其选择正确的股权激励模式并提高股权激励计划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第4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为便于考察股权激励的长期效果,本文选取中国沪深两市2006年到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A股上市公司(不含通过后又非正常终止的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在研究长期激励效果时,以其股权激励方案通过的前三年到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后(含当年)至2012年底的盈利数据为观测值,考察股权激励方案的要素设计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新浪财经网站。同时剔除了金融类、ST、*ST以及数据缺失的公司之后,共得到82家样本。

二、短期激励效果检验

(一)短期激励效果的指标

一般而言,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短期激励效果通过股东财富的变化进行衡量,通常选取超额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两个指标。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82家公司公告日窗口期内的市场反应进行分析。

(二)短期激励效果的衡量

对于82家样本公司,选择事件日为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窗口期选择事件日前10个交易日和事件日后10个交易日,即(-10,10)。因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后,以后各期均会受到此激励计划的影响,故选择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年的一个月作为清洁期。

本文选取均值调整收益法计算超额收益率,即ARt=Rt-R,其中,ARt代表第t天的超额收益率,Rt代表第t天的实际收益率,R 代表清洁期内的日平均收益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ARt。为把82家样本的整体趋势体现出来,对82家样本窗口期内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Rt和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进行计算。

根据计算的结果得到窗口期内平均超额收益率ARit和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it的变化趋势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平均超额收益率一直为正,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当天平均超额收益率的平均值达到最大,之后的4个交易日也一直保持正值,之后呈现出正负波动的变化。对于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一直为正值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公告日后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且在公告日后的第9个交易日达到0.0754的高水平。由此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对于股票市场而言,体现出的是利好消息,在短期内,带来了股东财富的增加。

对平均超额收益率和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单样本t检验,由表1和表2可以看出,82个样本的平均超额收益率的平均值为0.0034,标准差为0.00623,检验值为0,样本均值与检验值相差0.0034,95%的置信区间为(0.00059,0.00626),计算得到的t值为2.522,相应的伴随概率Sig.=0.02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说明平均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与0相比,有显著性差异,即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后,产生了明显的财富效应。同样,平均的累计超额收益率的t值高达8.169,说明累积的财富效应很明显,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在股票市场上体现为利好消息。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真正在短期内会产生明显的财富效应,本文随机选取(-10,-5)、(-10,5)、(-5,0)等10个窗口的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进行检验发现(如表3),只有(-3,0)窗口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余有8个窗口均通过了双侧0.0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1个窗口通过了双侧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由此可见,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布在短期内确实产生了明显的财富效应。

三、长期激励效果检验

(一)长期激励效果的衡量指标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是提高公司价值,因此,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可以体现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几年内,公司业绩的变化。就长期业绩指标的衡量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托宾Q值等指标进行衡量,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尚不健全,在长期激励效果的体现上,本文选取净资产收益率进行研究。

(二)长期激励效果的衡量

本文把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后(含当年)至2011年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ROE后)(若股权激励方案在2011年之前结束的,则选择股权激励方案通过后至结束期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与股权激励方案通过之前三年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值(ROE前)做比较,其差额记为企业的业绩变化(ΔROE)。即ΔROE=ROE后-ROE前。若ΔROE>0则说明业绩提升,若

对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82家样本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进行计算发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有45家公司的业绩得到了提升,占总样本的54.9%,其余的37家业绩出现了下降。对82家样本的业绩变化幅度进行计算可以看出(图2),有超过25%的公司业绩出现了-30%至0的降幅,20%左右的公司出现了0至30%的业绩提升,其余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则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和下降。由此可见,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几年内,近一半左右的公司实施效果不佳。

接着,取显著性水平α=0.05对82家样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ROE前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至201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ROE后进行配对样本的t检验,结果如表4至表6所示,由表4可以看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分别为0.132和0.136,标准差分别为0.124和0.069,由表5可以看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031,相应的p值为0.781,不显著,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相关程度不高。由表6配对样本的t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差值序列的平均值为-0.041,计算的t值为-0.265,相应的伴随概率为0.792,明显大于显著性水平0.05,接受t检验的原假设,也就是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并未发生显著改善。

第5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科技人员 激励计划

《意见》指出,为推进众创需重点抓住方面,其中第三点就是“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这其实是在响应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该通知就曾指出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可以看出,面对经济新常态及种种下行压力,国家目前十分重视科研和创新,也十分重视通过股权激励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一、我国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现状

股权激励制度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现今已经发展得很完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西方国家也早已有之。而我国对于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虽然发展较晚,但在2010年,国务院已开始在中关村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工作,在此以后,该试点政策又陆续推广到了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这一政策的实施贯彻了国家的创新趋动发展战略,发挥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而且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财资〔2016〕4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来对企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可见,我国在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方面,首先是从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始的,并通过试点的办法逐步将其推至全国。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其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应如何建立?我国目前还未有相关试点或相关经验,而中央级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科技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很有必要调动其研发积极性,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为此,研究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股权激励计划显得十分迫切。

二、南京试点的经验借鉴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试点和经验,仅在2012南京市政府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南京九条”),中曾提到要“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故可将其作为参考,对其存在的经验教训加以吸收借鉴。

该条例虽然提到了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的企业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或分激励,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相关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试点企业中真正落实该政策,对科技人员做出股权激励的企业少之又少;其次,即使采取了股权激励的企业,其奖励额度也非常小,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多在5%以下;第三,由于国家还没有专门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大多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激励政策,激励内容较难确定;第四,法律监督约束机制缺乏,这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运用较晚,还属于新兴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还较为缺乏,这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加之我国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因此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方面难免问题重重,表现出不规范、无监督和有风险等特征;第五,政府科技政策较难落实,主要是因为科技人员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了解。这一方面可能与科技人员潜心钻研,无心世事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不到位。

三、相关建议

基于上文对南京市试点问题的分析,针对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股权只能存在于股份制企业之中,事业单位因其特殊性质是不可能有股权存在的。要实现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股份公司这样一个平台就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国资、科技等相关政府部门应牵头成立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成立相应的科技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必要的前提;

二是上述科技公司在成立时的企业愿景、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顶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的需要。同时,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应明确股权激励的内容,如指标设计、价格设定、行权时间限制等,并要结合自身不同情况和科技人员特点制定出区别于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政策;

三是政府应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应用指南等,以消除有关企业的顾虑,并能够使其在实施激励时有据可循,此外公司也应不断完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建设,为股权激励计划营造良好内外部环境;同时,政府对于相关文件的出台,应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确保相关人员都能够了解,并应简化申请、审批流程,使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四是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乃至科技人员本身都应全面深入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方面的经验和模式,共同推动企业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和途径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艳艳.股权激励的研究评述与未来展望[N].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03)

[2]贺海峰.中关村股权激励观察[J].决策,2012(08)

第6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7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关键词:股权激励;机会主义行为;薪酬委员会;独立性

股权激励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已在中国公司摸索发展,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出台,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规范。作为趋同股东和经理人利益的工具,股权激励初衷是希望经理人通过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的价值,进而提高公司股票的价格,达到股东和经理人双赢的局面。但经理人关心的主要是其股权出售的获利,即股票出售时的价格以及获取股权的成本,而非公司长期价值本身。人的有限理性经济人前提,使得经理人会有不劳而获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若这种倾向实现为机会主义行为,理论上设计有效的减轻股东和经理人成本的股权激励机制不仅不能降低成本,反而会使股东蒙受损失。因此,本文对股权激励下经理人的这些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分析,为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激励合约的优化提供了优化的方向。

一、股权激励薪酬最大化的实现

按照“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不管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还是股票期权激励,经理人为了实现自身股权激励薪酬的最大化,可以通过努力正确地工作增进公司价值,促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实现股权激励设计的激励相容;或是最小化获取股权激励的成本,即最小化股权激励的授予(行权)价格以及通过盈余管理、操纵信息披露时间与内容等方式故意抬高出售股权的售价等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经理人是否有能力参与或影响授予(行权)价格的确定以及股票的市场表现。

二、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因此,经理人实现其股权激励薪酬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需要影响股权激励计划要素即成为了经理人影响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越高,经理人影响股权激励相关要素的可能性就越低,其最大化股权激励薪酬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低。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主要包括其委员的独立性和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中国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都强调了独立董事在薪酬委员会中的重要地位,以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避免执行董事与薪酬委员会的“合谋”行为所导致的经理人自定薪酬。但由于董事会本身存在问题,导致薪酬委员会沦为公司经理人寻租的工具,为经理人影响股权激励下关键要素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实现提供条件。

1.独立董事不独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根本在于其委员的独立性,虽然薪酬委员会的委员由独立董事主导,但现实中独立董事的不独立,使得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降低。按照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可能使得独立董事成为执行董事的“代言人”,降低其独立性。并且,由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即津贴和车马费)是由董事会决定后从公司领取,其独立性就有可能因经济的依附性受到影响以至削弱。 薪酬委员会的议事不独立。“办法”明确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董事会审议与某董事有关的事项时,该董事应该回避;但执行董事内部的利益关联使得其余有审议权的董事会基于“集团效应”的考虑,对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出有利于经理人的修改意见。这使得薪酬委员会仍然处于董事会的控制中,独立性仍有限。

三、股权激励下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理论分析

(一)达成获授、行权以及解锁的业绩条件

根据“办法”的要求,经理人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购买股票以及股票解锁出售都必须要达成规定的业绩条件。

对于经理人业绩的评价,可归类分为会计基础和市场基础两类业绩基础。由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这两类业绩基础及其指标都无法排除经理人经营才能与行动之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加之其本身的生产又都离不开人类的假设、估计和判断,因此,他们本身都只是企业剩余或经理人经营业绩或股东财富增加值的近似估计和替代。

由于市场基础业绩是以股票价格为基础,而公司股票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的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即股票价格还受到诸多经理人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并不完善,股票价格有可能不能真正体现公司的价值,因此,中国企业一般都采用会计基础业绩评价经理人经营业绩。当会计业绩成为经理人报酬的监督和规制条件时,经理人首先,可以通过影响薪酬委员会,直接获得比较低门槛的获授、行权以及解锁业绩条件。其次,经理人会通过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实现其自利机会主义行为。

1.经理人“内部人”信息优势无法避免。会计信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性质。于是会计信息市场是一个非均衡的信息市场,会计信息公共产品的特征必然导致外部性的存在,从而加剧了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而经理人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包括会计信息的控制权以及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这必然使得经理人为了达成与自身薪酬相关的公司会计基础业绩而进行会计选择、包装、管理,达到业绩条件。 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观性。会计基础业绩是以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中每个数据的计算都在严密的数学规则下进行,而某些支持数据的数字来源,却往往经历了一系列估计和判断的过程,已不能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从而使得会计所报告的信息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经过会计人员加工的产物,各种误差和不真实在所难免。(1)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主观性。中国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该理论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也给整个会计确认过程加入了主观的因素,这种主观确认必定为制造不真实的会计业绩提供了机会和可能。经理人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可以依据规则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损失,这在权责发生制下是不可避免的。(2)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主观性。虽然中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处理严格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的制约,但会计准则和制度留给企业会计核算中大量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主观的判断和选择,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前后变更,为经理人调节会计业绩提供了便利。同时,会计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估计事项,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主观的判断,不同的估计对于企业的业绩影响不同。因此,会计准则等规范由于具有契约的不完备性,成为经理人自利机会主义行为趋向得以实现的工具。 (二)压低授予(行权)价格

“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薪酬委员会确定,并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的下限进行了约束。当限制性股票是折价售与经理人时,这一授予价格从理论上讲应以市场售价为基础确定,会计中计量的每股净资产为最低折价。若薪酬委员会不独立,经理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一授予价格,选择最低的授予价格。2006—2007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59家公司中,有4家以限制性股票为激励方式的公司直接以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就受到了市场和专家学者的质疑。

由于最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法规做出了规定,经理人对行权价格确定方法的影响程度并不大。但由于该行权价格是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因此,经理人可以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获知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条款;进而可以通过选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开始打压股价。

综上所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经理人作为内部人,一方面,可以直接影响薪酬委员会授予(行权)价格确定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以市价作为授予(行权)价格时,经理人可以凭借其内部人的信息优势,依靠影响或操纵股票价格以及操纵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以操纵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披露时间,压低股票价格进而压低股权激励授予(行权)价格,实现其最大化股权激励薪酬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抬高出售价格

在达到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后,经理人获得了限制性股票或者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了一定的股权;这些股权通常存在一定的禁售期,当禁售期结束,解锁业绩条件达成后,经理人即可自由的出售这些股权以实现股权薪酬。为了实现股权薪酬净收益的最大化,经理人会尽力的提高股票的市场价格。当然,若经理人通过努力工作,选择适当风险的最优融资或投资方案以提高公司的价值,进而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无可厚非,这正是股权激励希望达到的股东和经理人双赢的局面,但经理人还可以通过一些低成本的非努力工作的手段在出售股票的前一段时间人为拉升股票的价格,以实现其股权薪酬净收益的最大化。

按照“股票价格=每股收益×市盈率”这一简单的相对价值来衡量股票的价值,当市场对于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进行了合理的估计后,公司预期的股票价格就受到预期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的影响,而预期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市场在进行预期的时候是依据公司的已实现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的。因此,经理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已有的每股收益,并制造每股收益预期持续增长的假相,影响股票价格。

1.经理人可以通过削减研发支出这一对公司可持续长期发展有利的投资以节约当期费用,提高公司短期利润进而提高每股收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使用期内逐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在这一规定下,上市公司若削减研发支出,其短期财务业绩会因此大幅提高。 经理人也可通过过度负债,充分利用杠杆,避免每股收益摊薄。根据每股收益的计算,即每股收益=(息税前利润-利息-所得税)/发行股数,在公司融资总量时,只要投资报酬率大于负债利率,财务杠杆的存在就能为普通股股东增加每股收益。但负债融资所产生的财务杠杆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若公司过度负债,公司的负债成本会随之增加,更为严重的是,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大甚至影响到经营风险;过大的风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不可能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经理人还可通过过度投资于低回报率的项目,提高每股收益,却降低公司的经济利润。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每股收益,是以会计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该利润的计算仅仅是扣除了使用债权人资金的成本,对于使用股东资金的成本并未计量,因此,只要一项投资的会计回报率高于债务的税后成本,这项投资将增加公司的净利润进而增加每股收益。但若该投资的会计回报率低于股权资本成本,该投资收益在扣除股东提供资金的成本之后,为股东带来的是负收益,是在降低股东的财富。从公司价值的角度而言,投资增加公司价值是通过取得的投资收益扣除投资资金的成本实现的,若投资的会计回报率高于债务的税后成本但低于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投资的净收益为负,是在降低公司的价值,同样不可能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若通过影响会计人员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利润操纵甚至利润造假,就可以对会计基础财务指标每股收益进行调节,故意抬高每股收益,借以提高市场对公司未来的预期,以抬高股价。

综上所述,市场中不论是投资大众还是机构投资者,由于都处在公司外部,需要通过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主要是财务信息)进行预期;市场的预期反映为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处在公司内部的经理人虽然不能直接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但可以通过信息的披露影响市场对公司的预期,进而一定程度的影响股票价格。因此,经理人在获得股权激励的股票后,为了实现其最高售价,可以通过诸如过度提高风险、削减研发支出、进行低收益率的投资等行为提升公司短期业绩却降低了公司的长期价值,甚至通过盈余管理、利润造假等手段人为的提高公司的会计业绩;市场作为外部人,在信息劣势的情况下,仅仅只能根据已有的外部信息进行判断,在短期业绩提高的刺激下公司股票价格偏离价值上涨,经理人即可高价出售股票以实现其股权激励薪酬最大化。

四、结语

经理人具有不劳而获实现其股权激励薪酬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加之经理人作为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可避免的可以获得内部信息,从而具备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有可能得以实现,即经理人不同通过努力工作提高公司股票价值,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压低股权激励中股权或者期权的获得成本,或者通过信息、资产重组、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等方式,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失效。因此,为了保证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因杜绝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实现的条件,最主要的即为提高薪酬委员会实质的独立性,其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独立董事,并且提高该委员会的等级,不在董事会下下设,而是与董事会平行的直接对股东负责的独立机构。

[1]Bebchuk,L.A.,J.M.Fried.Executive Compensation as an Agency Problem[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7,2003:71-92.

Aboody,D.,and R.Kasznik,CEO Stock Option Awards and the timing of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9,2000:73-100.

第8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以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有形资产入股的股权明显高于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股权,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技术持有人在获得融资的同时需要付出多数股权的对价,意味着技方(技术成果或工业产权出资人,下同)对企业及技术实施的控制权和占有权的丧失。

股权的多寡决定了资方(现金或有形资产出资人,下同)、技方在合作和经营中的主次,也就决定了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融资、合作、股份转让、项目出售等重大决策问题时,资方将拥有决定权,企业成为资方的企业。由于缺乏相当程度的专业基础,资技双方非常容易产生了对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存在于目标市场领域,也存在于企业人事、经费使用、技术投入以及企业发展等各方面,差异往往引致相应矛盾的产生,矛盾发生程度越激烈、发生时间越早,高新企业就越难维持,企业信用就越差。

出资方对企业控股究竟对不对?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实现对市场的占有,在这一点上,原始资金投入对项目启动具有决定意义,但对项目扩张和成长却不存在决定意义,而且,由于受到资方错误认知的影响可能还会形成障碍。另一方面,技术持有人并非对企业经营管理一窍不通,由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参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技术持有人在行使股东权益时缺乏有效具体的法律保障,这一点是根本违背在协议合作时技方的主体意志的。

,国内部分地区已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对其适用做了调整,如中关村园区规定,在该园区设立的企业的这一注资比例不再规定上限,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二、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决定了技方股东权益的行使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所蕴含的企业家精神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相吻合,使中小企业与技术创新具有天然的联系。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最根本的是摆正资本和技术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地位,我国企业的低技术贡献率的致命原因在于长期将资本置于企业生产要素的“控股”地位,资金来源难于技术产生,造成要素构成的“脑体倒挂”。因此,提高企业技术贡献率的出路在于以技术创新作为生产要素的中心,通过资本的有效配合实现促进增长的目的。这样,技术股权在高新企业中的地位应当优于资金股权。

另外,技术创新者对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垄断,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归属于技术创新者个人占有。由于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及其工具影响了技术创新者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收入量,作为评价技术劳动价值的重要指标,收入量取决于技术劳动所交换的公司股权收益、劳动力报酬及其他财产权利,其高低将影响技术劳动主体天赋的发挥,即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技术股权权益的优劣直接影响了企业后续技术创新和市场收益的发生。

三、如何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

第9篇:股权激励的要素范文

[关键词]金融IT企业;股权激励;绩效管理;策略

[DOI]10.13939/ki.zgsc.2015.46.179

对金融IT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的作用非常突出,尤其是工作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以及其自身的积极性,对金融IT企业的发展有突出作用。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对员工加以物质奖励和工作业绩考核,因此说绩效管理对于其业绩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合理地评价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值,对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也具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对于金融IT企业来说,员工的个人价值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比较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金融IT企业上市以后人力成本增加明显,特别是与传统公司相对比,成本更突出,因此在新时期条件下,应当努力加强绩效管理的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激励员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1 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和IT技术实现了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金融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金融IT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绩效管理方法有很多,本文对其进行简单的列举并对其进行评价,找出绩效考核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其产生的影响,以下是关于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方式方法与问题的研究。

1.1 上市公司绩效管理策略研究

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发挥员工工作的主动性需要采取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它能促进员工业绩的提升,对员工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效果予以评估,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如下。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是上市企业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使用的一种长期激励的办法,属于一种期权激励的范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人力的支持,因此为了能够留住核心人才,在上市以后使用这种长效的激励制度,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股权对象的选择,然后让这些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成为一个共同体,从而实现员工对企业的长期服务[1]。

其次,任务绩效与周边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评价,对每个员工需要承担的工作予以肯定或否定,所以在考核过程中要进行定性定量的研究,让员工对考核标准予以肯定并接受,实现公平评价的指标。很多上市企业所选用的是任务绩效考核办法,这种办法在国外也经常被使用,任务绩效是对员工工作结果的考核和评定,另外企业还要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考核,这种考核被称之为周边绩效。这两部分的对员工的所有工作表现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的工作,这两种考核办法的分配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对基层员工的考核倾向于任务绩效考核,对管理层的员工倾向与周边绩效考核。

最后,立体考核制度。立体考核制度也被称为是360度绩效考核。这种考核方法集合了工作人员的所有信息,然后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等进行估量。例如,在考核人的选定上打破了传统只有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考核的瓶颈,发展为同事互评,直接或间接上下级的考核等。这种考核制度在很多上市企业中被运用,尤其是金融IT产业,它考核与测评的对象也非常广泛[2]。

1.2 绩效考核策略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首先,股权利及政策的优势在于可以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金融IT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由于它的人力资本相对集中,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人才有非常大的依赖性。若人才流失,对企业将是十分大的打击,甚至会使企业走向破产的地步,与此同时,金融IT企业在人力成本方面也有较高的付出。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能够将员工的发展愿望与企业的发展愿望紧紧地联系起来,这促使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中来。另外,股权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管理需要承担的风险,一些金融IT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缺乏完善性,所以对本企业的长期有效治理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而采取股权激励政策能够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股权激励制度虽然被多个金融IT上市企业所运用,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股权激励方式过于单一。本文根据调查研究显示在以股权激励作为绩效考核的金融IT上市企业中,有90%以上的企业选择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并且选择股票期权者居多。从这个数据中可以看到,目前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方式过于单一,这说明很多企业在利用这一制度时并没有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也没有结合自身特点选择激励方式,只是照搬照抄他人公司的激励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激励政策与实际管理不符合的状况。第二,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政策是为了更好地留住核心员工,让这些员工忠心的为企业长期服务,并且把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管理层员工在拿到期权以后急于套现,还有些员工不惜以离职为代价进行套现,这种做法完全偏离了企业股权激励政策的初衷,这一制度也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阻碍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进步。第三,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以后,适当的调整惩罚机制。本文参考了某金融IT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使用案例,在其中发现股权激励制度在使用初期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后期往往缺少详细的策划和适当的调整,若中途出现问题就会对整个计划产生致命的影响。对股权激励制度的运用也没有详细的研究和分析,一些员工在获得股权以后,会出现违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利益,失去了被激励的资格,而对这种现象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提及。股权激励制度就像一份工作合同,若合同没有全面的反映具体细节,并且各个条款不清晰、有漏洞,那么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在员工看来,没有一定的惩罚机制,便可以任意的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工作,有违规行为也不会受到惩罚,久而久之便不会为公司奉献自己的全力[3]。

其次,任务绩效考核与周边绩效的优势及问题。任务考核的优势是可以把员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任务进行定量的分配,然后考察其完成程度,过程简单,评价便捷。把员工的能力和业绩结合起来既注重科学性又强调可操作性。但是其缺点是对员工的工作只有束缚缺少激励,让员工带着压力去工作,在积极性方面有较大压制,不能使员工的能力最大的表现出来。另外此绩效考核形式比较单一化,难以发挥绩效管理的作用。例如一些企业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员工加薪或者晋升的唯一考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受到企业管理人员的干扰比较大,导致一些员工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考核结果,但是却得不到晋升。甚至一些企业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员工的发展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关联,没有将员工的培训结果、个人能力的提高等结合起来,导致绩效考核单一化,不能有效反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真实情况。

最后,立体考核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立体考核制度有效地将横向考核和立体考核结合在一起,成为金融IT企业绩效考核的关键和枢纽,主要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培养员工在企业中幸福感的提升。立体考核存在的基本问题是多层次考核容易发生混乱,并且间接领导对员工的实际工作不能清楚的认识,会影响到考核效果[4]。

2 金融IT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策略

2.1 优化股权激励方案,健全监督机制

在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越来越多,工作人员的结构相对复杂,因此金融IT企业要按照自己的发展情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战略定位和企业目标的设定,并且制定相对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方案的制订方面首先要选择适宜的能够为企业长期贡献力量的激励对象,然后对激励的额度进行合理激励,这样才能使激励制度更好地发挥其有效性。让每一个得到股权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尊重公司采用股权激励办法的初衷,以免有些领导高层出现急于套现的现象。其次,在金融IT上市公司中,因为股权激励政策基本偏向公司高管,而这些高管的工作变动系数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把握,因此企业要在物质嘉奖以外,按照人的不同层次需求给予高层管理者们一定的精神奖励,这种精神嘉奖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激励高层管理者为企业进行长期的服务,使其拥有归属感、存在感以及幸福感,同时还能弥补股权激励政策的缺陷,以免发生股权激励计划在没有结束时,激励对象就出现离职的情况。最后,金融市场变化快,相对不够稳定,竞争激烈,所以企业要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并且随时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完善,以此来应对各种容易出现的问题。上文提到因为企业缺乏足够的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所以一些工作者容易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这也失去了股权激励政策的意义,所以要健全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以免发生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企业要对这种违规行为加以重视,在关键时刻它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为了使股权激励政策能够有效的实行,防止高层管理人员出现短视行为,也必须要建立其完善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促进股权激励政策的能效性的发挥[5]。

2.2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使考核更加客观科学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金融IT上市企业中使用股权激励政策一般是选择资产收益率和股权收益为基本的财务指标,因为财务指标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出企业的运营情况,但是在实际企业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股权激励政策对企业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财务方面,还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方面,一些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对财务指标进行修改,这样财务指标就不能很好的作为股权激励政策的参考要素。综上所述,要在股权激励政策中加入多种要素,例如,员工对工作的评价、满意度、企业的信誉度等,这样有利于股权考核制度更加的公平公正。另外,不同地区的金融IT上市公司发展情况不同,规模和环境也不同,因此企业在制定考核体系的过程中要进行综合考虑,注重考核办法的实用性和合理性。

2.3 科学的制定激励政策

企业首先要明确股权激励政策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使绩效管理有的放矢。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目标,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绩效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在制定绩效管理目标时,应当努力和企业的发展相结合,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在确定了企业绩效管理的目标之后,应当进行细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例如,将企业的发展重点和员工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实现上下联动的局面,这种方法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而且能够提高绩效管理的针对性,提高绩效管理的效率。对于金融IT企业来说,在日常的工作中主要是通过提供各种服务来实现盈利的,因此应当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坚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工作,提高企业内部的响应速度,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帮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应当有优先发展领域,在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此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领域,实现绩效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例如,当企业开发了新产品时,绩效管理的领域和方向主要在提高产品的销售效率,拓展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如果企业的产品处于成熟发展阶段时,应当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份额,并且逐步地超越竞争对手。例如,在2008年,某金融IT公司遭遇了金融危机的洗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留住核心人才,该公司为所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进行了不同股量的分配,让不同级别的员工都能拥有一定的股权。另外,企业在面对不同的激励对象时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政策,科学的制定激励制度,使股权所有制掌握在员工手中,使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的发挥其作用[6]。

2.4 建立完善合理的绩效管理和评价组织

为了促进绩效管理的实施,保障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和评价组织来负责具体的绩效管理工作。股权激励的业绩评价内核管理能够快速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并反映出股东回报指标和公司价值指标。要是股权激励制度发挥最强的效应,达到最好的效果,需要对企业的质量指标、收益指标、价值创造指标等进行业绩评价。还要看对手公司的指标增长率,若对手公司大于本公司,说明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作用,需要进行完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绩效管理小组,推动股权激励的管理工作,对于股权激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地解决。对于股权激励中涉及的员工的疑问等,要及时地答疑解惑,消除员工对绩效管理的误解,提高员工对绩效管理的信心。在股权激励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员工的拥护和支持,应当加强对绩效管理办法、指标等的宣传工作,使员工能够将个人的努力和绩效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对员工的有效激励。股权激励政策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考核的过程中要加强和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努力得到员工的认同,使绩效管理能够真正有效地落实。

3 结束语

目前金融IT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金融IT企业的出现使得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充分地发挥股权激励政策的价值。股权激励政策需要一定的市场环境作为基础,由于金融IT企业对人才的依赖性大并且人才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要在竞争中占有市场必须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提高员工的贡献度。另外,金融IT市场在发展基础上,已经相对成熟,所以股权激励政策拥有了可发挥的基础环境。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国内外股权激励政策施行的经验,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联系企业发展的目标,制定合理的绩效管理目标,将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发展有效融合在一起,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专门的绩效管理组织,加强日常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使绩效管理能够得到真正地实施,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张文静.金融IT企业绩效管理方案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26:161-162.

[2]马超杰.基于BSC的农行RC支行绩效管理体系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3]侯丽.商业银行绩效管理系统设计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4.

[4]于东智,谷立日.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激励效用及影响因素[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9):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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