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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析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当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1.1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有关规定。1999年修订的《宪法》第10条和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6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至于哪一级和哪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则继续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有关的调研(国土资源部,2001)指出,乡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多数在实地均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而且其面积比例一般为1∶9∶90.似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所谓“模糊”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许多案例中,土地产权归属的纠纷的确严重。例如上海郊区某乡兴办私营开发区,占用一个村500亩地。当时乡镇政府与该村委会商定,每亩每年补贴800元,补贴时间为8年。现在补贴期满,乡政府停止补贴。但这500亩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在的权属应该归谁?如果按“既成事实”,“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那么,显然是乡镇政府使用行政权侵占土地所有权,随意上收村级或下级的土地所有权,即使乡镇政府已对村委会支付了一定补贴。如果承认现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委会,应该如何确定村对土地的收益权?当然,产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当初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协商是否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从而该协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商是否规定了8年政府补贴之后土地所有权的处置等问题?类似的问题还有乡镇政府兴办乡镇企业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占用某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该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到新兴办的乡镇企业。那么,该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到新兴办的乡镇企业呢(刘汉裔,2001)?上述二则案例说明当农村集体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与使用权在法律上的确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显得十分棘手、难于管理。
1.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十分谨慎和有保留的。1982年的《宪法》第10条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直到1980年代末,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控制才开始松动。
1988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而同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当然,此后随着国有土地流转办法的出台,国有土地市场在全国各地取得快速有序的发展,对城市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办法和法规一直没有出台。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土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制是比较严格的。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虽可以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建住房,却不允许出让、转让或出租,这意味着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法律上是禁止流转的。至于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虽被法律许可,但也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如对于流转的方式与程序、流转期限与对象以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际上或者无法公开正常进行、或者以违法私自转让等方式交易。结果,自发、私下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直接造成土地利用的混乱,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得城乡建设用地总量难以有效控制。
二、简析现有法律约束下农民行使土地控制权的有限行为能力的影响
以上,我们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界定与约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是严格受法律制约的,这是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有限行为能力的法律根源。但是,除了法律约束之外,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本身就造成农民对土地控制权的有限行为能力。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2.1农民对现有承包土地要随全村人口的变化而发生动态调整,任何单个农户都不能确保对某块具体的土地拥有长期稳定的权利,这种不确定性是不以某单个农户的意志为转移的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规定了农民享有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证土地产权分配(界定)的公平性,从初始的按人(劳)均分土地使用权,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变化而重划土地经营权,使追求产权界定公平的调整水无休止。这种制度安排的运作与实施费用无疑是高昂的:土地的经常性调整,使农户无法形成对与土地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既然每个成员对集体土地权利是均等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及土地负担的分摊上是均等的,因而,土地远近好坏的统一搭配,使农户承包的地块不仅分散而零碎,也造成了严重的规模不经济;为了做到地权的平均分配,每次调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的面积数量与地块数量及其质量,产权的界定费用高昂(温思美,1994)。
2.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假设这里流转的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原则上需要由村民小组内的全体相关农民集体决策根据自愿的原则,至少需要绝大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农民的同意。在不可能或很难做到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少数不同意流转的农民其利益就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丧失对其承包土地的控制权(能力)。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可能更严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一般是由乡镇特别是由村来具体操作,而不是由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由于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乡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关系不一致时,处于劣势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乡一级代为行使其土地产权的情况下,其利益实在难以得到保障(国土资源部,2001)。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村、乡干部同企业之间可能的合谋关系就更损害了村民小组一级农民对土地的控制权行为能力及其收益状况。所以,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决策相关的合同条款设计、谈判方面,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以及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都只有很有限的控制权行为能力。
2.3农村集体(村民小组一级)建设土地一旦流转出去以后,如果没有被征为国有的话,由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而且内部组织结构也不完善,村民小组以及其内部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对其流转出去的土地的所有权或承包权这是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承包权)的有限行为能力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为了解决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权属不清或界限不明等问题,以方便组织管理和登记发证,或为了城市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和利用,或干脆以“既成事实”为名,地方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将下级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上收,确定为村级或乡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的地方直接将“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宣布”为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2001)。村民小组和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有限行为能力对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容易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即一方面纵容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制造政绩而任意以行政权侵占土地所有权,随意上收村级或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助长了企业同乡或村委会之间的合谋勾结,私下转让出租农村土地,甚至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用以规避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加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农地产权制度息息相关。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尤其缺乏操作性,而这又内在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造成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从法律制度以及管理上强化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
3.1应继续寻求、推动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赋予并保护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同时,在强化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作为地方政府,也应积极研究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以使相关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1、乡村主要领导重视是自查自纠工作落实的重要前提。督查中发现大多数乡村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乡村干部开展工作积极主动,针对性较强,工作效果明显。
2、有些乡镇每星期调度一次,一是汇报工作进度,二是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纠正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
3、有的乡村针对分户登记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的现象,组织村干部上户纠正,并核对落实相互之间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4、有的乡村针对农户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丢失较为严重的现象,组织村组干部与农户重新补签合同。
二、基本情况
1、县动员大会结束后,各乡镇党委、政府高
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乡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大会,进行了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自查自纠工作时限。
2、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一个乡镇实现了权证、合同两个100%到户,就是单个实现100%到户的乡镇也找不出来。总的说来,全县权证、合同到户状况不容乐观,其中:权证、合同到户率达90%以上乡镇3个(其中一个乡镇合同到户率只有80%左右);权证、合同到户率达80%左右的乡镇4个,但合同到户率均小于权证到户率,多数不足80%;权证、合同到户率在70%以下的乡镇3个,其中有一个乡镇到户率还不足2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仍然有个别乡村主要领导重视不到位,认为土地政策落实不如涉农资金落实重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只为应付,查找问题大事化小,整改纠正措施不到位。
2、部分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群众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为,意在矛盾上交。截至目前,仍然有2起省、市农经部门转办的群众件未得到妥善处理。
3、有些乡村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因种种原因(上水片乡镇大多数村组都存在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乡镇部分村组存在前述做法,县城周边村组及部分乡镇所在地和道路沿线因土地即将被征用,部分村组因群众土地承包纠纷难以调解,少数村组因农户修路集资款项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换发到户,这个问题有的乡村已引起高度重视,但整改纠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实际,或违背法律规定,或无从着手;有的乡村则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纠正过来。特别是下到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村组,农户问及合同、权证有什么用,一是说明群众对权证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二是让我们不知如何回答好。
4、有的分户登记表承包面积抄写出错,或合同、权证编号漏填等。
5、经营权证填写不够规范,表现为:
(1)有的权证上共有人只填写户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龄误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权证上“农地承包权()第号”漏填,合同编号漏填或错填;
(3)有的权证发证时间漏填或填写不全;
(4)有的权证地块四至界址漏填或填写不完整;
(5)有的权证承包期限不足30年,甚至整整少了1年;
(6)有的权证未加盖“换证”章。
6、每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存在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表、分户登记表、基础数据库、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农户实际承包情况数据、信息互不一致现象,有的乡村“六不相符”现象还比较严重。
7、大多数乡、村、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只履行口头协议,未签订流转合同,缺乏规范管理,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埋下隐患。
8、有的乡镇由于电脑通用,基础数据库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动丢失软件安装光盘等;大多数村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规范、不完整。
9、部分乡村干部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给日后工作留下许多难吃的馊饭和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建议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综合督查力度,给乡村主要领导施压,促进整改纠正措施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乡村,一定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2、每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虽然违背法律政策规定,但有时候又比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对于这种行为,一是要明确一个截止的时间界限,否则,势必成为今后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二是向上建议针对小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作些修订,以适合农村的实情。
3、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是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和调解工作的难点,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应该作为乡镇党政工作的一个重点抓好抓实,要积极创建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农
村土地规范流转,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4、进一步督促*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2起久拖未决的群众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消除部分乡村干部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抵触情绪,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严肃性。
五、当前工作中的难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镇土地流转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推进高效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办法》以及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水产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提水养殖土地流转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镇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用于提水养殖等行为日趋增多,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也急剧上升,严重威胁着农村的稳定。同时,我镇村级集体资源匮乏,集体经济收入渠道单一。搞好规范土地流转工作不仅是农村稳定的需要,更是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发展高效农业的新途径,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是增加和壮大集体经济的主要渠道,是解放农村劳动力的根本出路,最终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村级集体经济壮大目的。
二、规范提水养殖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1.各村要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布局,搞好区域经济。对划定为基本农田示范区域、土地整理项目区域、高效设施种植业区域、粮食高产创建区域的严禁发展提水养殖。
2.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承包人行使经营权,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流转土地。
3.在坚持依法、规范、自愿、有偿的原则基础上,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提水养殖所需流转土地,应当经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核实、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鉴证备案”的程序流转,事先必须由村委会会同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农经站)制定土地流转方案,由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土地流转面积信息,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承包、使用、核实土地流转面积,达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时经管站应当将土地流转情况报市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养殖户与承包地农户发生私下流转行为。
4.加强村级土地流转管理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正确处理好产业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凡是用于非种植业,如提水养殖,造成改变土地现状,流(转)入面积≥30亩,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实施前,签订提水养殖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注明土地复垦条款,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每亩不低于200元,保证金按土地权属关系,缴纳至经管站实行专户储存,加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同时要按照“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增长机制”要求,对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一般每三年为一时段分时段确定补偿标准,保持可持续发展。严禁签订10年以上的(含10年)长期流转合同。
(2)集体公共面积租金收取。包括沟渠、机耕路,打折面积等一律作为集体面积收取同等租金作集体收入。坚决杜绝任何人侵吞集体资金行为。
(3)凡是流转土地面积≥30亩(含高效种植业),村集体征收土地管理费、矛盾协调费、风险基金、水环境资源管理费等费用每亩每年不少于100元(按签订合同面积),其资金一律解交到农经站。凡是新订立的土地流转用于提水养殖的合同,必须在合同中增加相关费用征收标准。
(4)凡是已流转的土地租金偏低,流转合同价低于800元,依据文件精神,原则上要实行增长机制,确保农民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5)对已经到期的蟹塘,老百姓同意继续流转,一律到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实行对外公开招标,不允许随意发包。
(6)凡是未到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的养殖户,电力、广播电视、电信、自来水等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已经服务到位的部门,停止服务。
(7)对今后仍不按程序进行土地流转,不如实上报养殖面积的责任区负责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进行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免职。
三、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高度重视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是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村、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以及纠纷化解工作,健全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
2.构建镇村联动调解体系。进一步加强经管、司法、公安、、综治、国土、农技、多服(水产)、等相关单位以及与各村的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有效措施。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强化体系建设,村要明确土地管理工作信息员,全面构建镇村大调解体系。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败得失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全局。20__年上半年,我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农经科的悉心指导下,在局领导的精心带领下,全站同志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团结协作,勤勉工作,建制度、促落实、抓规范、强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这个中心任务,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为目标,推进农经工作全面发展,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一、今年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农经总体工作安排部署方面
1、提出工作意见。我站在《__农经》第4期简报上印发了《关于做好20__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今年我县农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各乡镇开展农经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编印《__农经》简报。借助于《__农经》工作简报,为全县广大农经工作者提供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政策、增长业务、浏览信息、交流经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以及营造一个百家争鸣的工作平台。截至目前,我站已印发《__农经》10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指导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
1、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之作为今年上半年我县农经工作的重点内容。
(1)成立机构。根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站在局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的基础上单独设立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指导组,负责对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
(2)制定方案。为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印发了《__县农业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3)下发表格。为切实开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省、市的部署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一)、(二)、(三)。
(4)开展培训。为确保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规范运作,在全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动员大会暨业务培训班上,我站安排人员就农村土地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目的、要点、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步骤、自查自纠登记表的填报等事项作了详细讲解,收到了满意效果。
(5)督查指导。为避免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出现“轰轰烈烈搞动员,扎扎实实走过场”现象,到目前为止,我站先后2次组织开展了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整改指导,有效地促进了工作进度和提升了工作效果。
(6)督促整改。为督促各乡镇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我站在做好及时反馈的基础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拟订责任状,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将督查中发现的涉及7个大方面,其中权证、合同、表册填写中存在的36个不规范以及督查未发现但可能存在的其他方面情况等问题限期(6月30日前)整改到位。
(7)认真汇总。各乡镇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站及时将各乡镇上报的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8)及时总结。为正确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我站及时对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明确了下步工作努力的方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咨询意见。
(9)按时汇报。为及时反映动态、研究措施、制定办法、推动工作,我站坚持每星期五向市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已汇报工作10次。
(10)调解纠纷。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我县已有3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至省、市农业部门。这3起案件由于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时间段又较长,所以一直未能调解到位。我站正是利用开展这次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大好契机,有力地督促乡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政策规定合理调处纠纷,依法保护群众利益。到目前为止,这3起省、市转办下来的群众件已全部调处落实到位。
2、大力宣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积极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为便于各乡镇贯彻落实省实施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我站在《__农经》第5期简报上全文编发了省实施办法,供各乡镇组织学习和抓好落实。
3、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活动,逐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减少直至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较大的隐患之一。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减少直至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根据省、市农业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我站拟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掀起了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专题调研活动的,并在《__农经》第8期简报上编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范文,指导各乡村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
1、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
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落实了《__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通过考核促进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2、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村级组织收费行为的监督,加大了对农民补助补偿和村级补助
资金落实的监管力度,同时,将各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项目纳入了农民负担监管范畴。
3、进一步健全了农民负担接待、受理、督办、查处、反馈制度,确保了专人接待,督办有力,处理到位,反馈及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
1、继续做好抓点示范工作。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今年上半年已确定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点,目前已进入较为规范的运作阶段。抓点示范的目的是培育一批依法经营、实力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2、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为给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我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布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完成了我县24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信息的网上上报工作。
(五)农村财务管理方面
1、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我站及时总结去年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切实查找问题,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面,下发20__年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进程。
2、开展村级运转调研活动。我站积极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运转有关情况调研活动,认真剖解和分析当前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为纵深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试点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提供参考。
3、制订业务培训计划。今年是村级换届选举年,为切实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综合素养并保持工作水平的长期稳定与不断巩固,大力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进程,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消除直至消灭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我站据实制订了村级财会人员20__年至20__年3年业务培训计划,并着手计划的逐步落实。
二、今年下半年的工作安排和打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一是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进一步结合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措施,坚决整改到位;二是重点加强乡村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积极调解群众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障我县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各乡镇开展涉农收费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监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二是重点开展对以其他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行为的专项检查,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一是继续扩大试点示范范围,实现年初预定工作目标;二是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处理程序与核算方式,维护成员权益,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权益
一、农民工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或问题
(一)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小。主要表现为本村域内流转,承包的土地主要流转给本村农民耕种,而且多为农户之间流转。流转价格缺乏统一指导价,每亩年承包金大约300―600元不等。
(二)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周期短。从调查看,农民外出务工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土地流转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意性和可变性。承包地流转期限较短且不确定,主要是三年以内的流转。
(三)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行为不规范。普遍存在着经营权流转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流转合同不规范,口头合同较多,基本不通过政府机关监督和管理。这种“君子协定”,极易造成纠纷。
(四)农民工土地流转出现的纠纷增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户之间的纠纷。部分农民工由于前些年种地产出效益偏低,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而现在一系列优惠政策及粮价上涨,现在又想要回土地使用权,但现承包农户又不愿意交出土地,从而产生矛盾和纠纷。二是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前些年部分弃耕撂耕农民工现在向村委会索要原本属于自己的耕地,而村里已发包给他人耕种,由此产生纠纷。
二、农民工土地流转问题的主要成因
(一)农民观念还比较落后。长期的单独经营,使农民形成了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的思想,更多地满足于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
(二)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三)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随着粮食价格上扬、国家减免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外出务工农民开始“回流”,重新投身于农业生产,致使土地流转的步伐放缓。
(四)劳动力转移难度不断加大。缺少承载劳动力转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无法消化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致使大量劳动力滞留在农业生产领域。
三、规范流转维护权益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采取送法下乡、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教育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农民工学法、懂法和用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农民工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完善流转程序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工流转承包地可以通过村集体组织或中介组织流转,也可以双方协商进行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请合同鉴证。建立完善签订合同制度。承包地不论是流转给本村村民或亲戚朋友,还是单位都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使用统一文本格式。建立完善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时,应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农民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要由乡(镇)经管站统一造册登记,确定专人对合同资料归档管理。
(三)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工的安置、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要让失地农民同样分享改革成果。为此,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项目、金额应当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不仅要保持原来的水平,而且要更加有保障。
1、完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一是建议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二是进一步提高征地的安置补助费。三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考虑提供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四是建立土地流转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长效机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五是实施资金奖励。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形式,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2、建立住宅动迁和宅基地流转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要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保护耕地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农村宅基地权益的重要性。一是对农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物权法》明确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定义为“物权”。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明确和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对于手续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登记造册,发放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证书。二是积极试点,探索宅基地进入市场的流转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着手进行搞活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的研究。要对农民拥有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允许进入市场流转,但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三是在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应保留其原宅基地,不得强行收回或变更宅基地的使用权。
对农村财务实行“11211”管理机制,即一个审核(民主理财组审核)、一个签批(村委主任签批)、两个复审(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复审把关)、一个公开(财务账目公开)和一个通报(对农村财务管理整体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是我区在农村财务管理中积极探索逐步形成的农村财务管理机制,切实规范了农村民主理财、村乡两级审核和财务公开工作。年,我们要在执行农村财务“11211”管理机制各项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村集体大额支出程序审核工作。对已审批的大额支出,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开支,要深入到村检查工程实施及完工情况。对没有申报大额支出的村,要重点检查该村有没有大额支出或以大化小的情况。
2、积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点建设工作。今年要重点培育5至6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典型乡(镇、办),这些乡(镇、办)60%以上的村能够有效执行民主决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各项制度,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3、加强农村经济审计工作。乡(镇、办)根据本乡(镇、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审计检查工作,对大型工程支出情况及决算情况、村集体经济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要积极开展审计,确保财务账目规范化。区农经中心抓好重点村的审计工作以及对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工作检查验收,通过审计切实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4、加强农经法规政策培训工作。搞好一年一度全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培训重点内容是村集体大额资金程序审批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新出台的农经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全区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5、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村财会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乡(镇、办)经管站每月要上报一次所辖村财会人员的报账情况。对工作扎实认真的农村财会人员要通报表彰,对不能按时到乡经管站和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报账、不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农村财会人员,要及时指出问题,促其改正。乡(镇、办)要掌握各村财会人员的动态情况,对村级财会人员年龄偏大或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要配备村级财务助理人员。严格执行农村财会人员任免程序,确保农村财会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服务体制
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在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6、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指导农民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并依法鉴证。乡(镇、办)经管站要掌握土地流转有关情况,对所有鉴证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都要建档,并报区土地流转办登记。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坚持经常性检查指导和调研,重点要抓好规模流转的典型,及时总结土地规模流转的先进经验,通过树立典型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7、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从今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付诸实施,我们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处程序,积极推行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级仲裁和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切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各项制度,提高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头作用。
8、扶持培育典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8”工程(全省发展300个省级示范合作社,500个地市级示范合作社和800个县级示范合作社)的要求,年我区要培育3个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要有明显的主导产业,各项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入社成员达到标准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合作社对农民增收致富的带动作用。
9、实施村村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战略目标。从今年开始,要在全区314个行政村实施一村兴办一社,一社带动一业或多业工程,通过兴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10、坚持经常性地调研总结。要经常深入到各个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增收中的有效途径。
1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交流。对发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各专业合作社之间相互交流,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合作社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使全区的合作社逐步达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努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范@文%$目录网&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12、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调研活动。重点对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民出工或出资有哪些方面、村集体通过向农民筹资筹劳办了那些实事、党的惠农政策农民有没有享受及享受的途径等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切实解决农民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管机制。
13、加强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4号)精神,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一事一议”以奖代补试点,严格执行《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议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规范的典型村,要及时总结这些村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在全区推广。严禁乱议、乱筹、乱用,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
14、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体系。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全区农民负担监测网点,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质量,使其在信息反馈方面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五、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化解工作
15、进一步澄清村集体债权债务的底子。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债权债务,要查清形成原因,分类处置,澄清底子,规范财务手续。
16、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动态。要及时掌握村集体新增的债权和债务,对新增债务要制定化解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村级债权债务档案,化解情况要及时登记并形成资料。
六、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
17、严格执行接待值班制和包点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严格执行接待值班制度,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登记并及时转交处理。中心机关干部要对包乡镇发生的农经方面的案件负责,积极督促并认真解决案件。
一、继续抓好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
1、今年在“村帐乡管,组帐村管”运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三资”规范化管理推进,严格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要求,执行民主理财制度,做到了集体资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切实加大对村、组财务监管力度,村里进行帐务处理时,必须过“五关”,即一过书记、主任审批关;二过民主理财关;三过会计审核关;四过民主公开关;五过登记台帐关。每笔业务明明白白,增强了经办人员的责任感,较好的维护了农村集体资产。
2、强化村组财务审计,严格履行监督职能
我镇坚持财务公开,落实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全面推行村组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镇把这项工作作为村组财务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起到了推进民主管理,消除群众疑虑,密切干群关系,起到维护农村稳定的作用。并在会计委托制的过程中,制定下发了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以村为单位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本村财务日常收支实施监督,定期、及时、完整的公开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制度
为了规范我镇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实施,今年我镇通过“一事一议”在六间房村、古树村、徐家村、郑家村得修路,兴建文化广场、自来水工程等项目。在“一事一议”运行过程中,我镇主要做到了四点:第一、严格把握政策,明确“一事一议”的内容,所议之事必须是多数群众受益,且筹资的内容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道路,改水等生产公益事业;第二、严格把握程序关,严把程序关是“一事一议”的工作基础。先后要经过编制方案,开会发动群众,分摊筹资任务;第三、严格把握报批关,严把报批关是对议事质量的检验。“一事一议”筹资方案应填写申报表,议事记录、签字盖章、筹相关资料。第四、严格把握监督关,由村民讨论出资的“一事一议”资金属集体资金性质,必须加强对所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随意改变资金性质,防止平调挪用,并由村民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
5、强化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针对财务审计中存在的财务人员变动频繁,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的现状。我站在今年五月积极参加县经管局组织镇、村财务人员进行了会计业务培训(就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会计基础知识以及有关农民负担,农业承包合同,农村集体资产等方面的法规、政策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系统培训)。提高了财务人员的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能力。
二、继续狠抓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稳定农村大局
减轻农民负担,是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根本宗旨的重要保证。强化目标管理制度,形成了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管理体系。全力推行了农民负担制度。一是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把区制价、监察、财政即门统一印制的公示栏建设征地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今年共发放粮食直补、农资补贴等各项惠农资金总计180万元,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种菜、养殖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今年我镇结现实情况,在设施农业建设中,积极向镇、村组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继续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武威市土地流转办法》,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意识,使群众用足用活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的关系,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日光温室用地。为进一步规范养殖用地,同时为了全面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努力探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仲裁的新机制,积极探索在新时期做好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妥善处理了黄青村潘家组土地承包纠纷。切实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投诉无门、乡村两级调解无力的“三难”问题,营造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和谐环境。
四、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截止目前,全镇已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19个,为提高养殖业的组织化程度奠定了基础。
五、准确及时地做好各类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我们除搞好每年一次的收益分配年报,农业统计年报外,还根据政府各工作环节上的需要,搞好各产业的统计工作,各产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营;互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034-02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进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是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实现与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前提。黑龙江省土地肥沃、集中连片,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具备转移农村劳动力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先决条件。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业规模经营互动发展的几种形式
从黑龙江省各地实践看,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业规模经营互为条件,互为结果,互动发展,主要有六种实现形式:
一是大户经营带动型。一些懂技术、善经营并具备一定机械和资金实力的种田能手,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承租其他农户的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交出土地的农户可以取得土地租赁收益,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另谋发展;大户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取得超额经营利润。有的大户已发展成为家庭农场,也有一些有实力的城市个体工商户或社会能人,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到农村经营大块土地。这种形式在各地较为普遍,带动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如五常市八家子乡靠山村村民杨秀岩2007年租种了396户务工农民的土地5 240亩,盈利100万元以上。仅杨秀岩一个大户就使510人外出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400万元。
二是股份合作经营拉动型。农户将土地作价折股加入股份合作公司,农户成为公司股东,股份合作公司把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经营,入股的土地实行保底分红和效益分红的两段分配办法。保底分红的额度按优于当地土地流转的平均价格综合确定;效益分红视收益情况在生产年度结束时按股分配。如呼兰区大用农作物种植专业股份合作社在莲花、大用、康金3镇8村吸收121个农户入股,入股土地2 046亩生产玉米,生产过程实行品种、机播、中耕、追肥、收获、销售“六统一”,2007年,入股的土地平均亩产玉米600公斤,每股效益分红28元。同时使216名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这种形式体现了“股权明确、按股分红、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长远看是值得提倡的一种互动形式。
三是专业合作组织牵动型。就是依托专业技术或优势特色产品生产建立的区域性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专业化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带动连片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节约劳动力。如宝清县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11个,50%以上从事土地种植业规模经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的分工,能够突破分散经营的制约,使生产要素在更宽领域重新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解放农村生产力。
四是企业经营牵动型。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特色农产品基地化生产为载体,实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释放劳动力,促进转移就业。依安县大力推进龙头企业在糖薯乳豆特色产业上规模扩张,集群发展,提高对农业的反哺和拉动能力,加速农村劳动力分工分业。依安县英糖公司以租赁方式连片承租农户20万亩耕地进行基地化生产,3年内将达到60万亩。但由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与农民的合作关系受市场影响较大,不够稳定。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双赢是今后努力的重点。
五是场县共建互动型。就是农场以先进的农机、科技、经营、管理等优势与地方农民土地资源进行互补合作,实现规模经营,推进劳动力转移就业,从而整体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利益共享。2007年北安市赵光镇东风村,将村中2.4万亩的土地托管给赵光农场,托管耕地全部种植优质小麦品种,全程机械化作业,标准化管理,农民学到了农场先进管理经验和发展理念。从土地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有30户从事了奶牛养殖,70人去往天津、大连等地打工。这种形式实行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标准化,达到了双赢的目的。
六是联合经营促动型。由两户或两户以上土地位置相邻、集中连片的农户,依托各自在机械、科技、资金、信息等方面优势,进行互补式联合,或统种统收、或统种分管分收,规模经营,增加生产效益,释放劳动生产力。肇东市五里明镇依托先进科技、大型机械、水利设施、硬化道路等农业生产技术和基础力量,将涉及的336户农户集中连片的1万亩耕地进行规模化经营。2008年,万亩玉米实现亩产吨田,总产增加500万斤,总增收250万元,规模经营农户户均增收7 440元。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土地规模经营互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以上这六种互动形式是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尽管还不够完善,但雏形已经形成,作用逐渐显现,正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繁荣的重要途径。但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农业规模经营,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质量不高,稳定性差。几年来,通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和强化有组织转移输出,大大提高了农民非农职业技能,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农民外出务工数量和质量有所提高,但由于受投入不足,教学设施、人员配备相对落后,劳动力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培训工种的技术含量不高,培训层次仍滞留在较低的层面,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多数从事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大、报酬低,像保安、餐饮、缝纫、食品加工等用工岗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就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据统计,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仅占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总数的15.6%。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兼业化”,影响土地流转。目前,决大部分转入农村二三产业的劳动力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脱离土地,他们时常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即农忙务农,农闲务工或经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这种“兼业化”行为,不利于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三)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土地流转办法,但省里尚未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规和政策,土地流转主体不明确。同时,流转中没有书面合同,也未经相关部门公证,缺乏诸如流转期限、土地转入方和转出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相关内容的规定。
(四)社会化服务和政策保障体制缺失。一方面,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滞后。一些“官办”中介机构由于受人员、资金和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上的作用不够明显,而民办中介机构发育严重滞后。同时,在全省还没有建立农地使用权交易场所、机构等载体,以及为土地流转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融资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另一方面,在目前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尚未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在就业、住房、劳保、福利、子女入学等方面缺乏保障,一些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侵害农村土地正常流转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了解在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有60%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全省土地规模流转中签订合同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的仅占65%。
三、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破解瓶颈制约,着力解决好规模经营发展中资金匮乏的问题。一是加大信贷部门的贷款支持力度。对利用土地搞规模开发,比较效益高,优势明显的项目,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二是各项惠农政策集中倾斜。政府要对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经营主体进行政策倾斜,农田水利、道路、生态等方面项目建设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良种补贴、粮食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要一并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引导县市政府探索建立农地流转补贴,对出让农地的农民给予补偿。三是多元投入解决资金瓶颈。采取承租反包、购买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等模式,让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投入资金搞规模经营,从而降低经营主体风险。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抵押;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1-0022-03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是解决农业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1]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两大类。探索和尝试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宽抵押物范围、开拓小企业与“三农”信贷市场。中国银监会在2008年8月29日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问题,有关文章也提到“要针对农村缺乏抵押物的情况,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的办法和途径。”[2]但在实践中,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抵押、抵押的具体要求等问题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笔者在此试图结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就相关问题作一分析,以进一步增强大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认识,也希望能抛砖引玉以推动大家研究探讨这一问题。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三类:因兴办乡镇企业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村民建设住宅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中,《物权法》明确规定,用作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下面,笔者就对另外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作一具体分析。
(一)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上述两个条款实际上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哪些财产可以抵押。但我们是否可以依据这两个条款来否定因乡镇、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直接以此为依据得出否定答案。但若仔细分析一下,并不能以此为依据直接予以否定。第一,农村农民集体既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担保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农村农民集体。第二,在实践中,有人提出,《担保法》及《解释》的上述规定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以将“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涵括在内,从而以此为依据认为该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若仔细分析上述规定的语法逻辑机构,可以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是指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因此,《担保法》及《解释》的上述规定并不是认为该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的理由。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其可以抵押呢?而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
笔者认为,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定该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依据并不充分;从形式上讲,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可以接受其为抵押物。因为,第一,虽然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除了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外,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该规定仅仅是当时的部门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属于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根据上面的分析,其不属于禁止抵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有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即使对于那些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的社会公益设施,也有观点提出可以抵押,因为“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权,并不当然改变其用途,限制设定抵押没有必要。承认这些财产可以抵押,使这些单位可以担保进行融资,有利于其事业的发展。”[3]
当然,在银行信贷业务实践中,若接受这类集体用地使用权作抵押,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参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因为,既然连“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不得单独抵押”,则此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应单独抵押,而应当同相应的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一并抵押。二是虽然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分析,该类集体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抵押权人必须要考虑抵押物处置的可行性。因此,如果该类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是学校、养老院之类纯粹公益性设施时,原则上不宜接受为抵押物。三是该类集体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履行村农民集体内部的合法手续。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在此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主要运用逻辑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得出了“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结论,固然这在法律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但是否能完全得到国土部门以及司法实践部门的支持还有待于验证。同时,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国土管理部门以及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如果立法者、国土管理部门的本意是否认其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则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这一问题清晰化,但愿未来出台的关于《物权法》的解释能够将这一问题明晰化。如果能明确肯定其可以作为抵押物,则对于支持金融机构开拓小企业以及“三农”信贷业务将发挥一定的作用。从谨慎角度考虑,在目前,金融机构至少可以将其接受为辅助抵押物,以达到进一步强化担保的效果。
(二)因兴办乡镇企业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与要求
关于因兴办乡镇企业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问题,除个别用词上有所区别外,《物权法》与《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同时,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章和一些地方性规定对于此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现为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年)、《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以及一些地方性规定,此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同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参照相关规定,该合法手续应是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或提供集体所有者代表同意的意见(注:该类规定源于1999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102号),该《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抵押土地使用权还应进行评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因此,现在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不再必须进行评估。
二、关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这一规定作了修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包括:家庭承包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两类方式。由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这样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用于农业的土地,若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是否也可以抵押?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对于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分析《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农村土地”是否仅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仅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上述问题的答案就应是否定的。但笔者认为,“农村土地”不应仅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应包括“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即这里的“农村土地”实际上是指位于农村的土地、是从地理位置的角度而不是从产权的角度来限定“土地”的。具体理由是:第一,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与土地产权相关的条款,可以发现其都是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两个概念,因此,如果《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农村土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那就应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而不会使用“农村土地”这一概念。第二,《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对“农村土地”作了界定。根据该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果第一点理由是间接根据的话,则第二点理由就应该是直接根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程序问题。该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抵押是否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抵押是否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农民集体内部履行相关手续,下面作一具体分析:
首先,笔者认为抵押需要经发包方同意。因为,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没有沿用《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经发包方同意”,但《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提到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而根据2005年3月1起实施的、由农业部制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抵押时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考虑到抵押就意味着可能发生转让,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仍然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另外,一些地方性规定,也明确规定应取得发包方同意,如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如果承包人(抵押人)本身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就不再需要履行农民集体内部的相关手续。因为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开始承包时,发包人就已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内部程序。第二,如果承包人(抵押人)本身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原则上需参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这只是为了以后处置抵押物更方便,若考虑到为履行这种内部程序可能产生的麻烦,也可以不履行这种内部程序。实际上,无论是《土地承包法》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都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强制性要求,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仅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农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而对于集体荒地使用权抵押是否需要在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则没有规定。《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也规定,只需要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另外,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问题,虽然《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参考文献:
[1] 刘芳.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思考[J].黑龙江金融,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