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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土地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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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土地管理法

第1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

第六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划预征土地或预留土地。在预留土地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预征、预留土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批准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方企业可以以其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营、合作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行政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有关文书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支付出让金。

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其具体数额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开发程度、周围环境等条件以及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尽量优惠的原则自行确定,但一般不低于征地、拆迁安置费以及为企业配套的公用设施费之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地下资源及埋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的年限,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续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到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还应按每年每平方米0.1?12元的标准向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计收,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在建期间的期限,以施工执照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但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合营、合作者缴纳;租赁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者缴纳或由合同约定方缴纳。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供需变化加以调整,每次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突破基数的30%。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途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方可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需要延期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外商投资企业获准临时用地,应当从获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收费标准与非临时用地相同。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预约用地。预约用地,须持依法取得的法人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约用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地块,并按该地块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预约金后,发给其土地使用预约证书。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预约期内正式使用土地后,预约金可以抵充出让金;因特殊原因没有批准立项的退还预约金;项目批准后,逾期不使用土地的,视为自动放弃预约,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用地,除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外,还给予特别优惠:

(一)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按当地征地费标准的下限支付征地费用;其中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还可给予征地费标准下限的20%的优惠,且可缓交,待有盈利时逐年偿还;

(二)治理荒山、荒坡、荒地和荒水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项目的,免缴征地费用和土地使用费;

(三)进行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后按标准的下限缴纳土地使用费;

(四)兴办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等非盈利的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兴办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交通、能源企业的,每年每平方米缴纳土地使用费不超过二元,并自投产之日起第一、二年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至五年按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

(六)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土地使用费,其中外商投资额按当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用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开发当地政府规划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标、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决标、拍卖过程和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均应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预约用地、过户登记以及其他有关用地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在收文后十五日以内办理完毕或作出不能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预约用地申请的批准手续前,应当征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二)不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破坏土地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四)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连续2年不使用土地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合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法定方式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违者,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补办用地手续后,土地使用费标准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的上交办法和业务费的提取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省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举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进一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资产拍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宜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经充分协商,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达成以下统一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时,原则上应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拍卖。

二、人民法院在评估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发出征询函,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属地镇(园区、街道)政

府同意。

三、人民法院在启动评估程序前,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科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应向法院提供备案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政策性咨询意见。

四、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在委托评估时,告知评估机构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后,应当征求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五、人民法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须知中明确告知参加竞买的具体要求、限制范围、原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陈欠租金等情况。

六、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且买受人付清竞买款后,应当及时出具移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法院移权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协助事项。

七、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拍卖原则上适用上述规定,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反馈意见进行操作。

第3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兰溪市城镇化水平不高,大多数人口仍居住在农村,全市农村村民总户数为25.14万户,居住人口为54.12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82.5。1992—20__年10年间的建房总户数为26740户,其中1996—20__年间的年均建房户数为2990户。20__年后,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农户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全市年批准建房户骤减,由20__年的2900户,20__年降至1300户,20__年降至818户。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村庄已5-10年没有批基建房了。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目前农村村民的建房率约3.25,大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旧房(多数是土木、砖木结构)里,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而“娶媳妇、建新房”是农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农村村民建房是历代农民孜孜追求的心愿,预计今后每年约有2至3千户村民需要建房,更多的村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建房矛盾十分突出。总体看,我市农民建房呈出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零星分散、杂乱无序。

兰溪市原有22个乡镇、3个街道、646个行政村、20__多个自然村,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受土地和户籍等多种政策制约,无法离开本土,在居住地建造房屋时常见缝插针,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

二、是量大面广。

全市农村人口基数庞大,户数多,资料数据显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85241.5亩,占各类建设用地总量的61.37,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分别是城市、建制镇用地面积的7.16倍和17倍,因此量大面广是农村建房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是随意性强。

村民以前建房主要选择在自留地、承包地或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由于房屋工程量少,施工难度不大,建造周期较短,以及用地审批困难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村民一旦筹措了足够资金,就择日而动,想盖就盖,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另外,村民在房前屋后随意建盖晒谷场、柴火房、猪舍、牛棚和厕所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影响了村容环境和居住环境的美观。

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民建房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问题。

20__年,根据兰溪市政府的要求,各乡镇、村都着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目前,全市有241行政村已编制完成,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37.3,还有405个行政村规划没有编制完成,约占总数的62.7。建设规划没有完成的村庄,造成农户建房申请不予审批。有的村即便建设规划编制已经完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又存在实施困难的问题。

1、村庄建设规划超前、滞后,与农民当前实际建房需求的矛盾。

目前的村庄建设规划是至2020年的规划,具有超前性、前瞻性,与农民当前的经济承受能力、思想观念总体水平形成一定差距。例如按新村规划要求,几个自然村要合并成一个中心村,农户建房规划新址就与原承包田间产生了一定距离,远的达数十里,给原承包田的管理和使用带来不便,造成很多农民不愿在中心村规划新址选址建房。

前几年,村庄建设基本上没有规划,多数村民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都已批基建房,目前要求新建房的农户只占少数,新村建设规划启动及旧村改造实施带来一定难度。

还有的村,以前(如92年)编制的村庄规划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如云山街道的毛竹园村,有6户农户建房规划新址碰到了47省道。

2、新村建设规划启动地块规划与土地利用总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矛盾。

经过调查,约有50的村庄建[,!]设规划中的启动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待置换用地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只有在办理过农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而农转用的审批手续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还不一定能办下来(要等指标允许),另一方面由于农村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新村规划用地的调整、置换存在一定难度。

3、旧村改造实施困难。

目前从整体来看,农村普遍存在空心村问题。99年以前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很多人家有老房又有新房,这些老屋大多是土木结构的,由于年久失修及灾害等方面的原因,很多已成为破房、危房,无人居住,形成了名符其实的“空心村”。为合理、节约、珍惜及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空心村的整治,即旧村改造已迫在眉睫。按新的村庄建设规划,新村的建设布局整齐有序,势必打乱农户原有宅基划分方式,但由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及经济条件差距等原因,土地调整实施困难,旧村改造实施难度大。

二、建房审批手续繁琐,时效较长,审批收费偏高。

目前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一般是农民先打建房申请报告给村里,由村里统一送到镇(乡)、街道,再向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农户建房审批表,而后又要先经过规划部门逐级审批,再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的时间,再加入有些村里、乡政府及审批部门对建房审批主观随意性大,宽严无度,想批就批,不批就压,造成多数村民对建房审批产生不满。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托关系,走后门”现象屡见不鲜,违章建房也时有发生。

尽管目前国土管理部门对农户建房已采取了零收费的政策,但农户建房仍需支付规划部门的建筑结构设计图纸费、白蚁防治费等相关费用,约合700元/户,部分农民对此产生不满,认为建房审批收费偏高。

三、违法建房现象多。

当前,农村普遍存在违章建房现象,尤其在城郊村、城中村,这种现象更加突出。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建房的随意性以及建房审批过程中种种条件的限制。农民违章建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批先建,又分为不批就建和边批边建两种情况;二是少批多占;三是一户多宅;四是擅自加层。

农民建房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出 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农保率高。

兰溪地区总农保率为85.5,在金华地区是较高的,如此高的农保率,意味着建设用地指标少,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大,以官塘乡为例,官塘乡总农保率为89.27,其中上李村的农保率高达99.71,即除原有村庄为建设用地外,旁边四周的田、山均为农田保护区,而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里是不允许建房的。

二、用地指标紧张。

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加,而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人多地少的矛盾原本就很突出,省、市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原本有限,再加之,建设用地指标的划拨倾向工业园区,下拨到农民建房的指标就更少了,可谓是僧多粥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三、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与新村建设规划启动的实施产生矛盾。

现阶段农村实行的是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即农户对自己的承包田享有30年不变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村民们大多对世代耕种的承包田地有着深厚的情感,还有的人已把耕种作为其赖以生存的重要谋生手段。把承包田地统筹安排用于新村建设,有的村民不愿意要调整、置换,还有的村民则漫天要价,新村建设规划的启动实施困难。

四、农村经济收入较低且不均衡。

目前兰溪市农民人均收入普遍较低,上年为2752元,低于金华市农村人均4506元的水平,且收入很不均衡,贫富差距较大。新村建设规划的编制需较高设计费用;在实施中过程中,土地的调整、置换需要支付数额较大的土地补偿费用,旧村改造也需大额的拆建费用。不同层次的建房需求及新村规划实施庞大的经济开支与农民现有的经济能力产生差距,致使新村建设规划难实施。

五、建设规划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待违法用地建房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过程中,建设规划部门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如为解决单位财政来源问题)大多会给予罚款处理,但用地问题他们又无法给予解决,或者准予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又不符合农民建房实际,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是要予以拆除的,建设规划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理矛盾导致了一些农村尤其是城郊村、城中村建房秩序的混乱,不利于违章建房的彻底解决和预防。

六、农民自身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集体土地所有制和依法用地的观念淡薄。

不少农民存在着“谁耕种、谁所有”的观念,土地集体所有制观念单薄,认为在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是自己的权利,还有的人私下将自己的承包田、自留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建房农。许多村民认为,见建房用地审批太难,费用太高,非法占地建房很多是以罚款,补办手续了事,因此大量的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买卖土地现象就随之发生。

(二)迷信思想作崇。

许多村民认为祖遗房屋是风水之源。建新房拆旧房会破坏自家风水。影响“福、禄、寿”和“财、丁、贵”,由此,农村大量存在“空心村”,还有的村民认为规划虽好,风水不好或建房不属吉利年,因而宁愿住旧房、不愿住新房。

农民建房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解决农民建房用地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解决当前的农民建房问题,首先要解决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没有编制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实施,在编制过程中要进一步细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对每一个村庄的建设用地(包括旧村整理区、新增建设用地区)进行合理划定。已编制好的,对不符合建房用地要求的,抓住机遇予以修遍,做好两种规划的衔接工作。

二、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当前农民建房实际需求相结合。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修遍要符合当地农民的风俗人情、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例如300人以下的村庄不搞村庄规划,农户建房被要求选址在新规划的中心村上,但在偏远村及山区村,传统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农民祖辈生活在赖以生存的承包田旁,如果要他们把新房建在离承包田很远的新村规划点上,除打破传统的生活观念要外,也不便于农田的管理、经营,造成农户不愿在规划新址建房,建议考虑在农村当地实际的情况下,对现行的村庄规划基数300人进行论证和划定。新村建设规划的实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因地制宜采取逐布实施的政策。

三、着重解决新村建设规划启动地块的用地问题。

解决农民建房矛盾,要着重解决新村建设规划启动用地的指标问题。要先对村庄新村建设规划中启动地块的用地面积、所需指标进行统计,要抓紧办理该用地的地块审批手续,解决好用地指标问题。

四、解决好危房户的建房难题。

在当前农村中,破房、危房现象普遍存在。原建在50~70年代的老房由于结构缺陷(如土木结构)、年久失修、天灾人祸等原因,现已成为破房、危房。而生活在危房的人群多数为原来经济条件窘破、建不起房的困难家庭,现在实施新村规划,原拆原建基本上不予批准,采取特殊政策(如可允许原拆原建一至两层的临时建筑等),特事特办,妥善解决危房户的建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五、政府对农村的旧村改造项目给予扶持政策

当前空心村问题普遍存在,旧村改造是缓解用地指标紧张,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最佳方式,但由于普遍存在农村经济整体承受能力有限,拆迁费用过高,土地调整困难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旧村改造启动困难,政府应该对旧村改造采取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如发放拆迁补贴,出台集体土地的流转、出让等相关政策,减轻农民拆迁压力,提高农民拆旧建新积极性。

六、简化建房审批手续,严格建房审批条件,适当调整农民建房收费。

在各乡镇要大力推广土地、规划联合办公的建房审批中心,建立定日报请领导审批制度,缩短建房审批流转,提高效率,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在建房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把好审批关。另外,建议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一些较高的费用如村庄规划设计费、房屋建筑图纸设计等费用进行合理下调,以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第4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分析

“三农”问题是羁绊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三农”问题提上日程的同时,与农民休戚相关的栖身场所利益最大化问题,即农村宅基地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农村宅基地像土地一样是农民的既得利益,也是农村农民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险屏障,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规范,既要保障农民有安身立命之所,又要保障农民能够获得利益最大化。

一、农村宅基地概述

(一)农村宅基地的涵义

宅基地是指人们用于修建住房的土地,在我国,宅基地按照所处的地域不同,分为三类:“城市宅基地”、“郊区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其中,农村宅基地基本没有受到城市化的影响,仍保持着自然村落的状态。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库房、厨房、厕所、畜禽舍等)占地,以房屋滴水为界。因此,我们可以将农村宅基地定义为依照农村组织成员的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分配给该成员在农户修建住宅和满足他们基本生活需要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性,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特定性及“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带有无偿性(福利性)。使用城市国有土地,不同的城市及不同的地段,需支付价额不等的出让金,而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只需支付相对前者较低的费用,基本上可视为无偿使用。

4、农村宅基地具有永久使用性。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期限,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厕所等建筑物,并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依建筑物所有权而长期、永久的使用宅基地;有权在房前屋后的空闲地上种植花草、数木、发展庭院经济,并对其收益享有所有权,但这种长期不变也不是绝对的,不排除乡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宅基地统一规划和重新调整。

5、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身份性和无偿性特征决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自由流转或自由转让。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1、现行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驶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国家相关政策已经开始使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到城市,并在城市建立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调整,势必带来“空心村”,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制度势必影响农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最大化。

2、村落房屋缺乏长远规划,布局分散,浪费土地现象严重。由于农村生产方式的需求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加之受传统农业、自然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影响,使得村庄规划的引导作用与控制力度不够,村庄房屋建设过于分散。

3、农村宅基地审批不严,监管不力,土地浪费现象严重。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的要求,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50平方米以内,而现实中农村人均用地远超这一标准。

4、农村“空宅率”逐步提高。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代经济不可避免的渗透农村的每个角落,农村居民进程务工成为一个潮流,极大改变着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

5、产权不明晰,流转不规范。我国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尚未全面完成,导致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情况不清楚,产权不明晰。

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困难,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分析

宅基地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无长远规划、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制约手段不多等因素。

1、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当前管理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绝对数量少,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2、监管责任不明,缺乏相关部门监管村庄建设,现实中每户占地多少由村组一言决定,宅基地用地布局随意性大,乱建现象比较严重。

3、执法合力不够。由于执法主体和法律程序等原因,村委会难以有效解决违章问题,国土和规划部门又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以致错过解决良机,各部门由于执法力量的薄弱和职能限制,面对违法建设时,难以标本兼治。

4、农民自身素质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发展。农民法律知识单薄,认为在自家承包地、自留地建房是自已的权利,甚至转让给他人建房也是自己权利的自然延伸。农民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认为祖遗屋是风水之源,新建房时不拆旧房,造成“空心村”,有些农民受利益驱使,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三令五申于不顾,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法律规制期待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强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继续实行“一户一宅”,有面积限额,体现公平,合理保障农民住房用地;同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允许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产买卖流转。

2、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思想认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整个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宅基地的流转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重中之重,一定要将其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同时,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也应该允许出租、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或非农建设。

3、严格规范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引导农民有序建房,防止“空心村”的扩散。在我国土地资源匮乏的情势下,树立节约土地的理念,规范宅基地申请制度,减少土地浪费。

4、做好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要加快宅基地清理工作,加快宅基地的调查进度,理清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关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籍信息系统,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位。

5、建立农村宅基地到期考核制度。《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6、在配套设施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开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实行转让登记和审批制度,这样可以使得经济活动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不至于发展到无序状态。

7、重新规划村庄走势,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一是打破城乡界限、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和布局;二是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统一谋划重大基础设施;三是城乡公共服务管理一体化,以村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载体。

8、改革宅基地流转政策,探索土地的合理利用新机制。目前国家对农民宅基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但从《土地管理法》开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讨论和实践就未停止过,法律上的限制并没有阻碍实践的脚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不违反保护耕地的大原则、大方向的前提条件下,全国各地形成了多种流转模式。在流转过程中,流转各方及土地所有者签订各有关协议书,并按一定标准收取土地转让收益金,由村集体、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按比例分配。同时规定,进入流转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5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省墙体材料革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建材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建材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三条凡新建建材生产项目必须经过申报核准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业主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委、土管、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乡镇企业管理局通知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2)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4)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水利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

(7)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8)电力部门办理用电许可手续;

第七条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齐全后,县乡镇企业局提交县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第八条工商部门依照核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县乡镇企业局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及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没有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质监部门不能进行质量监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国土、林业、水保、水电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安生生产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的。

(六)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的;

(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与企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进行监督。县安监局和乡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于拒不接受年检的企业处1-1.5万元罚款,并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不予质检。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发改委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停,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第十四条各乡镇无权审批建材项目,不准以任何形式许可建材项目开工建设,凡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所在乡镇不干涉、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安监局和乡企局对乡镇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电力部门不得给项目提供用电,擅自给项目提供用电产生后果的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质监部门不得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擅自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6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权益保护;策略

一、分析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一)源自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我们得知,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归“集体”所有,即在农村地区是以村为单位,是村民共有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土地所有权代表,农民虽然是集体组织一员,拥有集体土地平等的成员全,却不具备土地平等分割的权利。另外一方面是存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即补偿不合理。从最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中我们得知,土地补偿费用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并非归属于农民。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这样一个新规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在其中土地所有权是通过集体组织的形式辗转到农民手中的,由于其中涉及到的关系、内容较多且复杂,因而地区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在转手的过程中极有出现乡镇干部非法挪用、贪污及挥霍土地补偿费的情况。

(二)源自农村金融体系问题

首先是农民贷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旅游业逐渐兴起,这对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新的一次机遇。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因地制宜搞起了农村旅游业、生态农业等,但是新兴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若仅凭借农民微薄的存款,是很难将新兴事业推向顺利轨道的,这便需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但是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国家方面已经出台了针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也增大了农民贷款政府性质的资金支持,然而在资金下放以及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政策支持资金都存在外流现象,并且农民贷款依旧很难。另外,通过对最新出台的金融法规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其在编制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对农村地区当前的发展情况进行考虑,更多地是借鉴先前的金融政策,因而缺乏贷款可行性。

(三)源自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是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依然有很多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证。虽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有关部门逐渐出台了有关农村的社会福利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以及养老保险等制度,但是依然还有一些保障制度或措施还属于“试点”范畴,即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施行,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普及。另外,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均建立在领导的行为意志或非正规制度上,因而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随机性。加之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向城市涌入,由于城市中施行的工伤险、失业险以及生育险等还未在农村地区施行,因而生活、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他们的基本权益是无法受到保障的,若不尽快将这些问题解决,必然会增大城镇居民同农村居民的矛盾,随之便会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分析农民权益保护措施

(一)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基于经济法视角,首先应当是对农村土地征用地补偿的措施或办法进行调整,即当农村集体土地需要转换成农业建设用地时,我们应当赋予农民最基本的土地补偿款享有权。因此,需要对农村土地原有的收入分配结构进行调整,作为地区领导需要明确的是,建设用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转机,我们不应当剥夺他们享受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权利,让他们失去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就是失去经济来源,因而我们应当将补偿款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并建立一系列帮扶机制,帮助农民利用好手中这笔补偿款,慢慢富裕起来。

(二)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基于经济法视角,应当将一套完善的有关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来,并在施行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认为现代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包含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农村社会养老、农村灾害救济以及农村扶贫等基本的保障内容。因此,在农村社会资金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对各地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考虑,并施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由政府、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想要实现以上目标,就需要增大农村地区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并制定专门的资金配比,通过集体形式、政府形式等对农民参保进行补助,以此激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

(三)农村地区金融组织形式的拓展

基于经济法视角,我们应当将农村地区银行发展路径进行改变,其所面对的、服务的是农民,因而一切的政府辅助、资金帮扶都应以农民为主。诸如国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将资金下发给不同的农业发展银行,而地区发展银行再根据地区政府的指示以及各地农民的需求下发到各地区农村信贷社。此外农民贷款的形式也需要进行调整,即农民贷款政府贴息,尤其是针对一些长期性的贷款,政府更应当缓解农民承担的还款压力。最后还应当对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的范围进行调整,即他们服务的范畴不再被局限在“粮食”银行中,而是应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下,不断进行拓展,诸如:朝着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开发、农产品进出口以及基础农业设施建设等领域发展,并不断增大对农民以及整个农村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文章主要是基于经济法视角,对现目前农民权益受损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一些解决策略。保护农民权益,就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因而国家有关部门应不断对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维护农民最基本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军.经济法基于利益与利益机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J].黑河学刊,2012,02:102-103.

第7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就在1月10日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国土年会”)召开的前一天,国务院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国土资源是生产、生活、生态之本,事关“四化”同步和整个现代化进程,要求国土资源部积极稳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改革,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坚实支撑。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为期两天的国土年会上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将成立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土资源重点领域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国土资源部内部一位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目前国土部已经着手编制保耕地红线新规,并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手推动划定三大城市群和5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开发边界。同时,国务院已成立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土部将牵头承担6项重要改革任务。

改革大局已定,但路线图仍待明确。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土部部长姜大明的规划,2014年将是国土资源改革的顶层设计年,改革方案真正落地实施将在2015年大范围铺开。

酝酿耕保新规

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部署2014年重点工作时表示,按照中央提出的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要求,国土部将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保护补偿机制”、“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三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国土部将先从控制5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周边开始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由大到小,由近到远,全面覆盖各类城市和小城镇。用两到三年时间,把永久保护农田划定到户。

在国土年会分组讨论上,徐德明谈到,现在有的农民让地荒着不种,只等政策放开卖地。如果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就等于告诉他土地永久卖不了,会促使他把地流转出去让别人种而不是荒着,这有利于推动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目前国土部已指定了具体的业务负责部门着手编制新的耕地保护文件,并已经形成了一份草稿。参与编制文件的核心人士表示,新文件将规定基本农田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果一定要占用,则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这样可避免地方通过调整城市规划来侵占基本农田的行为。

“过去耕地占补平衡是‘占一补一’,对补充的耕地的质量没有作硬性要求,导致优质耕地被大量占用。新编制的文件将强调‘以补定占’,在保证有能力补充同等数量、同等质量耕地的情况下,才允许占地。”上述核心人士同时表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耕地保护文件将提出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战略。要求被占用的各类耕地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剥离后运到就近地块覆盖,如果空间距离远也要在附近找到合适地块进行堆放保护。

记者了解到,2012年国土部在下发的《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中,曾提出过上述耕作层剥离要求,但地方并未严格落实政策。

“这主要会增加开发成本,建设单位不愿意做。但是从全国来看,耕作层是很重要的资源。要采取行政的手段,设置专门的费款,推动起来。”一位地方国土部门负责人建议。

推动划定城市边界

“划定城市发展边界,500万人以上城市不再新增建设用地”,这是本次国土年会释放出的最吸引眼球的消息,也是国土部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姜大明在会上表示,城市建设无序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控制好开发强度,没有划定好城市开发边界。国土部将与住建部门联手,在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修订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尽快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并选择部分县市开展“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试点。

国土部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按照姜大明的要求,2014年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以及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开始,着手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具体到城市内部,还将划定中心城、卫星城、组团、重点镇的发展范围,限制各板块继续向外扩张。

据相关调查数据,当前中国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区国土开发强度已经严重超载,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特大城市的开发强度已超过30%的国际极限。其中珠三角核心区国土开发强度平均已经达到了27.51%。而当前地方加速挺进特大城市的冲动依然强烈。

“过往做城市规划时,优先划定城市发展和建设空间,然后在剩下的空间中再寻找要保护的生态和农业空间,致使众多城市陆续陷入城市病泥潭。”上述负责人透露,国土部下一步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推动转变城市规划理念,优先划定生态和农业空间。

国土部还将严禁地方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园区;压缩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建设用地规模,减少工业用地;从严审核城市批次用地,严格控制增量,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特大城市建设用地供应量会马上降低。

国土部表示,对2014年中央确定的7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并稳定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防范地价异常波动,加强监测监管,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

不能硬闯关

姜大明在本次国土年会上表示,目前,各方对议论较多,有些人希望改革步子快一些、改革范围大一些。对此,国土资源系统要保持政治定力,要坚决按中央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不急于求成,切实做到谋定而后动。

他还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权能,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权能,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这些权能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但这些都涉及农村土地房产的特殊性质、涉及众多部门协调、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落实下来都十分困难。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国务院领导小组已经明确了各部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任务分工,其中国土部负责牵头的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及其配套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力度”等。

“部里正在组织制定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需要报中央同意后再实施。”徐德明在会上表示,国土部将加快征地制度改革设计,抓紧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的指导意见,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等。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国土年会的分组讨论上,各地方国土部门负责人对于土地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也最为关心。

“是我们先报试点方案,然后部里审批后实施?还是部里先确定哪些可以试,地方再做方案?”江西省一位国土部门负责人向参与小组讨论的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发问。

胡存智回应,各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需要经过国务院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地方不能“硬闯关”。

第8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新民居建设;土地整理;利用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各地也大刀阔斧地开展起了农村新民居建设。所谓新民居建设,就是以改善农民现有居住条件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以新建和改造为主要方式,通过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农村传统住房观念和建设模式,改善房屋结构功能,提高建筑质量,传承地方特色,促进农民居所的升级换代,同时,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带动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形成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居住舒适、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民居建设以对居民点进行改造、归并和利用为主,是对农村居住环境的整体改造,也是对农村土地的整理和重新规划利用,因此土地整理利用是新民居建设中的重要工作点,对新民居建设、乃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具有重要影响。本研究通过对河北省廊坊市新民居建设中的土地整理利用工作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如何有效保证实现新民居建设的目标、切实保护农村新发展的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新民居建设及土地整理利用现状

1.新民居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家十二五规划又把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在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有力带动下,近几年河北省农村建设和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很多市、县、区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新民居建设不是简单的修房建屋,也不是形象工程,它和农村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农村新民居建设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现实需要,是一项实实在在民心工程,对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2.现状

2008年河北省委七届四次全会上做出了实施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并把其定为河北省农村改革发展的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同时开展了“千村示范”工程,2009年确定了1000个省级示范村,2010年确定了2000个省级示范村。此外,各地还分别确定了一批县示范村。总体而言,当前河北省新民居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但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调查显示,河北省廊坊市通过“农民自建、集体主导、村企联建、开发改造”四种建设模式,目前已启动110个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别墅式新民居达500多栋,多层公寓式新民居180余座,整合节约土地达万余亩。

二、土地整理利用中的成效与问题

1.取得的成效

(1)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传统农村民居自建自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短缺,环境“脏、乱、差”,而新民居通过统一规划、科学设计、专业施工,在布局、结构、功能、质量、外观等各方面都得到升级和提高。新民居结构新颖、外观漂亮,既拥有城市住房的功能,又针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户型、院落等方面做了适宜的改变,符合农村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也提高了农民居住的幸福指数。此外,新民居建设在村庄道路、绿化、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方面,做到了统筹规划,保障各项设施方便、实用,改变农村多年来的污水乱流、垃圾乱倒等脏乱差现象,大大改善了农村的居住环境。“燕赵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第一村”董家务村里漂亮的别墅、整洁的街道、吐翠的绿柳向人们展示了新农村的新面貌。

(2)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民居建设依据人均建设用地规定,通过拆旧建新、平改楼等方式对村庄土地进行整理,集中修建公共设施,改变了农村住房占地面积大、用地类型混杂交错的现象,促进了田、水、路、林、村的科学合理布局,也盘活了农村的各种土地资源。一方面,新民居建设整理出大量空置、闲置土地和超标村庄宅基地,有效增加了农村耕地面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另一方面,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新民居用地政策,对于通过新民居建设整理出来的节余土地,在归还复垦土地后,还可以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获取更大的土地收益。新民居建设通过土地整理,实现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了土地收益率。

(3)促进农村经济新发展。当前新民居建设不但让农民住进了新房子,同时也把现代城镇和现代产业的理念带进了农村,通过村企合作、政府主导等方式,农村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得以建成,新型农业产业和非农经济产业也得到发展。通过土地整理和规划利用,农村的有效耕地面积增加,有利于发展现代化养殖产业或种植产业,促进了农村传统生产方式的改变,加快了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了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此外,有的村镇利用本地的交通、地理优势引进了现代生产、制造等企业,增加了农民收入,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问题,通过工业反哺农业,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有的地区利用自身的地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或开发农家特色、地方风貌和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带动农村经济新发展。

2.存在的问题

(1)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执行效果受限。农村人多面广,村民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宣传形式和渠道的限制、以及部分乡村干部思路不宽、办法不多,很多新民居建设的政策规定和《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难以做到人尽皆知,甚至在村民中产生误解,引发部分人的过激行为。而且,由于新民居建设主导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有效、快捷的沟通途径,许多村民的切实要求也不能及时得到表达。各种信息不能及时上传和下达,这给新民居建设中相应工作的落实带来了一定限制。

(2)新民居“建新拆旧”衔接不足,土地浪费明显。由于部分地区新民居建设总体规划滞后,或规划措施本身不完善,或是资金短缺,造成农宅只顾建新、拆旧缓慢,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复耕难度较大,同时也侵占了农村可耕地。此外,由于管理措施不完善,执法不严,对建新宅还旧宅等政策把关不严,从而导致“空心村”开发缓慢和和大量原有宅基地的闲置浪费。

(3)土地非农化速度过快,变相占地问题突出。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会议上提出,新民居建设按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落实新民居建设用地。但是有的地区把工作重点放在了“增减挂钩、城乡置换”上,过于追求置换土地的用地指标,新民居建设引发了某种程度上的变相圈地。追求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拆迁整治是非理性的和不可持续的,这些置换土地的效益也不能保证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此外,各类园区兴起、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也人为加快了农用地的高速非农化。

三、以“土地”为楔入点推进新民居建设的思路和建议

1.注重宣传,提高认识

新民居建设要做好宣传,首先要做好面向农民的政策和法规文件宣传,加强农民对政策等的了解和理解,使农民真正成为新民居建设的主体,让其真正关注新民居建设、参与新民居建设。同时要做好面向领导干部尤其是一线领导干部的宣传和培训,让他们体会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帮他们开拓思路,树立工作信心,让他们能够在基层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从农民利益出发,顺利开展工作。

2.科学规划,依法落实

各地的新民居建设从建设模式、新村址选择、到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土地利用结构化、土地整理运行模式等都需要科学规划,从农村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出发考量,制定合理方案。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处处体现中央惠农文件精神,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新民居建设的相关规定,规范新民居周转用地和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杜绝土地违法和违规案件发生,对于未批先占、批少占多、闲置撂荒、随意修改规划和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权益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3.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整理工作,既不能踌躇不前、一蹴而就,又不能搞一刀切、强迫命令,要防止违背民意、强拆大建现象的出现。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与处置权,要防止权力、资本等侵害农民权益,做到整理前农民乐意,整理后农民满意,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尤其保证置换土地的收益能真正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需要。其次,以土地整理为契机,切实抓紧抓好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中流转出的耕地、新增耕地、新宅基地、农民住房等确权发证工作,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

4.强化产业带动

土地整理和规划利用是新民居建设中的重点工作,不仅要着眼现在,也要着眼未来,谋划产业前景。要注重引进农业产业化企业、甚至龙头企业,强化产业带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农村经济新发展机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保证农民能住上城里人的房子,也能过上城里人的生活,更好更快地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 闫士忠,等.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政策分析

[J].价值工程,2010,(28).

[2] 王国友,王福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政策要点解读

[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8).

[3] 冯双丽.浅析我国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文化,2008,(11).

[4] 赵华甫,等.面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土地整理[J].

土壤,2008,(2).

[5] 徐永学.新农村建设中的问题不容忽视[J].人大建设,2010,(1).

[6] 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第9篇:新规土地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生态工业园区研究

中图分类号:S718.55+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项目概况:

惠东产业园地处广东省东南部,与大亚湾和红海湾相依,毗邻港澳,紧靠深圳,属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和沿海开发区。距广州180公里2小时车程,距深圳95公里1小时车程,距东莞100公里1小时车程,与珠三角联系便捷。惠东产业园区为广东省政府认定的8个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之一。同时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区!

必要性:1)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是广东省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的需要。

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省委、省政府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规律而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破解科学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2)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是促进本地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抓住东莞产业外溢的机遇,产业园积极引入特色明显、附加值较高的产业,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等,促进本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3)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利用珠三角的辐射带动作用,发挥惠州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与产业转出地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通过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建设,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惠州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缩小地区差距;另一方面为东莞腾挪多余发展空间,为产业升级、转型提供土地资源。

4)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是实现当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的需要。

建立东莞凤岗(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可以大量吸纳惠州当地及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实现居民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同时,结合产业发展需要,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相关规划的指引

1)《惠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与《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惠东县在惠州市产业分区上:位于324国道产业轴线,属惠东县城经济板块,以商贸、物流业为主的综合产业板块。

对惠东县城产业发展的导向:珠三角联系粤东的重要交通枢纽,石化工业及香港、深圳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

惠州市五条发展轴中的“广州-博罗县城-惠城区-惠东县城-稔平半岛发展轴”和“深圳(香港)-惠阳-惠东县城-汕头发展轴”经过本次规划区。

2)惠东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

城镇经济区发展指引:包括县城和梁化镇,增强对全县的服务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承接珠三角发达城市的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对外加工业。

惠东县城市性质:惠州市未来主核心城区之一;惠东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现代加工制造业、商贸物流业为主导的现代化“山水—生态”城市。

县城总规对本次规划区的职能指引:是惠东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之一。规划用地主要沿广汕公路两侧集中成片发展,以承接珠三角转移产业为主,发展综合集成、深度加工等传统加工制造业的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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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景观结构规划

结合规划总体构思,将园区规划为倚山傍水,绿廊相楔,绿心点缀的“一心、两轴、三纵、四横、多节点”的生态结构。

一心:重点保护园区中心自然绵延的山体——谭爷岭、姑奶岭,规划建成整个工业新城的生态核心;

两轴:严格控制规划区内部沿着莞潮高速公路和西二环路所构成的生态绿轴,利用绿廊和水系,联系各个功能组团,使得产业和生态有机、协调发展;

三纵四横:结合规划区中心景观大道、高压走廊等,形成沿主要干路和高压防护绿带的三纵四横的绿色生态网络,与周边山体及园区生态核心相互融合和渗透;

多节点:结合规划区内公共绿地、街头绿地、滨水绿带,以及保留山体形成多个生态节点。

规划区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山体保护和水体梳理的工作,利用整个规划区的自然与人文生态景观,形成良好、有序的生态网络。

图9-2 景观系统规划图

9.4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区的绿地系统分为生态绿地、公共绿地二部分,根据规划区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区特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尽可能挖掘特色优势,科学安排各类绿色空间,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有机绿地系统。

“点”: 位于规划区内结合居住和工业地块布置的一系列点状绿地、活动场地、绿化开敞空间等,是组成绿地系统内的最基本元素。

“线”: 以沿着高压走廊和道路两侧分布的防护绿地为主,利用贯穿规划区的水系布置了滨河绿带,加之分布于各功能片区内的绿化步行道、自行车道等绿道网的建设,形成了“面”状绿地和“点”状绿地之间的联系纽带。

“面”:位于规划区中部的大型中心绿地,是整个规划区绿地系统的核心。此外,大量保留下来的自然山体,也形成了大片的“面”状生态绿地。

9.5生态绿地系统

生态绿地:自然生态绿地包括规划区周边的山体、水面、林地和规划区中部保留的丘陵。生态绿地通过自然山脉在组团间形成自然生态走廊,并且与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融为一体,共同构成规划区的绿地网络。网络化的绿地系统是保持良好的规划区生态环境的有力支撑,也为规划区的生态特征和生态稳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共绿地: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绿地,同时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保证公共绿地分布的均衡性。与此同时,沿规划的河涌边预留大量绿化带,结合水面设小游园,使之成为滨河休闲带和园区重要的生态廊道。 文初有提到,东莞凤岗(惠东)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区

生态工业城的建设可以以达到资源、能源、投资的最优利用,规划区内的各成员单位通过共同管理环境事宜和经济事宜能够获取更大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工业城给企业、环境和社会带来可观的效益:给企业提供了通过提高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再生利用废物和避免进行违法行为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率的机会,同时也能使企业生产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将减少许多污染源和废物源,同时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减轻环境负担;对社会,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从而使生态工业城成为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基地,也为所在社区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

小结: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发展问 题有一般性,更有特殊性,有继承性,更有时代性,是可能照搬照抄任何现成的发展理论的。应把建设生态产业城,承接产业转移作为本项目重中之重。以“分工、融合、联动、一体”的新理念,合理配置产业功能和类型分区,促进生态产业间的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使企业投资从制造加工领域向研发、销售、服务领域延伸,最终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最大占有,从而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