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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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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制度

第1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为加强和促进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确保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供应更好的满足广大师生的就餐要求,特制定X阳光教育机构幼儿园食堂管理制度。

一、

成立领导小组

幼儿园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卫生的监查,及时查处卫生管理和食品质量管理存在的漏洞,确保幼儿园食品卫生与饮食安全,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

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

2.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检查和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食堂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3.食品安全卫生检查由副组长和组员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完善幼儿园内部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1.建立健全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食堂环境卫生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责任,由幼儿园食堂责任人落实到每个人。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对仓库、加工间等重地加强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仓库、加工间,防止人为破坏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标志牌:食堂重地闲人免进)

三、食品卫生

1.对主要原料(油、米、盐、面、肉、蔬菜等)实行集体采购或定点采购,供货单位必须各种证件齐全,做好进货、发货、使用记录,严禁私自采购原料。

2.不得采购加工销售腐烂变质假冒伪劣和未经检疫的有毒食品,如发现从严处罚并追究经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

3.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生熟分开不混杂,不制冷荤凉菜,不使用未经洗涤消毒的餐具,不使用白色泡沫餐饮具,若有违反,给予经济处罚。

四、食堂环境卫生及工作人员管理要求

1.食堂周围环境要保持卫生安全,与外界隔离良好,无闲杂人员进入食堂。

2.食堂内部环境整洁规范,无老鼠、无苍蝇、无蟑螂及其它有害昆虫。室内无油垢,地面无污物,无蜘蛛网,窗明几净。

3.工作人员衣帽整洁,勤洗勤换,有健康合格证并挂牌上岗。出售食品时要戴口罩,不得提供塑料袋。

4.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对师生态度热情,周到友好,不急不躁不烦,不能与师生发生任何争吵。

5.食堂卫生要保持清洁,随时清扫;及时开门关门,桌椅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搬动,保证使用完好。

五、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

1.食堂布局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粗加工制作间操作间,更衣间,有符合要求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照明通风抽烟装置符合要求。

2.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保洁设备,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潮等设施。

3.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加强设备保养,落实专人负责。

4.必须配备足够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设施完好情况,做好食堂防盗防火用电安全工作,如出现问题,由主要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1.后勤主管加强对食堂工作的日常检查,并按照本制度规定与要求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并作出相应处理。

2.后勤主管要每月召开一次膳委会,认真听取膳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要将膳委会反映的情况及整改措施书面上报机构,,对反映较大,膳委会满意率较低的要惩罚。

七、配餐安全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在进入必要的消毒程序后,方可进入操作间进行加工,防止二度污染。

2、认真做好配餐原料的卫生。对配餐原料要分类摆放,不得交叉污染,特别是半成品原料。生熟原料的隔离要按先后秩序,不能生熟相互污染。

3、配餐前须检查原料质量是否合格,并进行配份、成本、售价核定。

4、配餐时应使用称量、计数和计量等控制工具对配餐原料进行核对,达到质价相符。

5、严禁使用不妥当和不协调的配餐方式,以保证原料营养成分。

6、在配餐中,须按原料性质进行配置;严禁使用不合理的原料及相互配餐:如带酸性物质的原料:不能与绿叶素较强的匹配。植物蛋白不能与较强的果酸原料匹配等。

第2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一般规定。《安全生产法》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一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二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三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安全设备的一般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验。

4.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科技进步,使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有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即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各种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由于各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存在位置等差别很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实施重点监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有序,至关重要。《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了如下规定: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为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畅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针对一些不同单位、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法律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由此引发事故后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责任不明或者推卸责任的矛盾。为依法规范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是指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保障。由于无法可依,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非国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民事赔偿,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将人身安全保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工伤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最低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对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以最基本的经济补偿。因此,它的保险费率和相应的赔付保险金都比较低,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产需要。因此,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样既可以使他们得到经济补偿,又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负担。“”版权所有

第3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先后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市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一)安全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局机关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岗位职责,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责任制考核六项原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的原则;

2、其他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则;

3、谁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论谁负责的原则;

4、谁审核、审批、发证,谁检测、审验签字盖章谁负责的原则;

5、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市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6、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局长(兼安委会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交通局局长(兼安委会主任)为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总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员,并确保每年不低于30万无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落实情况。

5、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或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动,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负责督导各级各单位对重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行安全“三同时”。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罚兑现。

8、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报制度。

三、市局领导干部岗位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局直企事业单位及贫乏的科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在生产过程或行业监管中失职和严重违章行为。

3、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局安委会会议或交通系统安全例会,专项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标准、办法、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市局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7、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8、督导市局各科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9、凡全市交通系统发生的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市局特大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预案),受局长委托或带领分管科处室负责人前往处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二)分管交通专业管理处室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中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专业管理处室所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正分管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中违章和失职行为。

3、负责召开分管处室安全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和监管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分管处室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5、督导分管的专业处室,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6、按市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带领分管处室进行安全大检查,督导有关科室和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所分管的业务单位发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应急预案”要求,带队或委托分管处室负责人带队前往救援和处理。

8、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1、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养护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制度,及时纠正公路部门严重的安全违章和失职行为。

3、会同市公路局局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或公路部门安全专项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和监管中的较大问题,部署开展安全重大或专项活动。

4、协助市公路局局长制定、修订和审批市公路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5、督导全市公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安全培训、教育及检查制度。

6、督导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级下达给公路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统内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厂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督导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记录、报表、台帐和文件档案资料。

8、凡全市公路系统发生特大生产险情或事故,督导公路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求援处理预案”,带领分管科室负责人协助公路部门负责人前往求援和处理。

9、按照上述安全岗位职责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点(意见)”,在当年工作安排中逐条落实。

(四)分管党群工作的局领导(兼安委会副主任)安全职责

第4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3、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5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健康知识,态度,实践;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61.5 R 179 R 15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18-02

Knowledge, Attitude and Practice About Food Safety Among College Students in Guangzhou/LIANG Jie, XIANG Zhi-rui, LIU Yan-we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Guangdong Pharmacy College, Guangzhou (51031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knowledge, attitude and practice (KAP) about food safety among college students in Guangzhou, and to provide scientific evidence for food safety education. Methods A questionnaire survey about food safety KAP was conducted among 362 college students. Results The scores of food safety were low (15.36±4.28) and the main sources of information on food safety were radio and TV programs. About 77.3% of college students were willing to acquire more safety knowledge and they still had some bad habits of food consumption. Conclusion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food safety education among the college students which help them to obtain more food safety knowledge and get rid of bad habits in their practice.

【Key words】 Food; Safety; Health knowledge, attitudes, practice; Students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1]。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卫生,也渴望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健康,还将对他们将来服务的人群产生广泛的影响[2]。为了解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knowledge-attitude-practice,KAP)现状,为在大学生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科学依据,笔者对广州市362名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随机抽取广州市2所大学362名在校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生210名,女生152名;医学类182名,非医学类180名。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根据健康教育KAP模型自行设计问卷,经反复修改、预调查后形成,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等问题。其中知识题15题,态度题16题,行为题9题。调查前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现场解说,然后由调查对象无记名填写问卷,当场收回。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完整有效应答问卷362份,问卷中调查对象基本信息栏缺少任何1项或其他问题中有1项及以上未作答的,视为无效问卷。回收率为90.5%。

1.3 资料处理 全部原始数据录入EpiData 3.0和Excel 2003,由SPSS 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食品安全知识

2.1.1 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认知情况 调查发现,362份有效问卷的平均得分为(15.36±4.28)分,医学生平均得分为(16.33±3.72)分,非医学类学生平均得分为(14.38±4.83)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9.83,P=0.002)。

医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题目回答的正确率高于非医学类学生,但两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知晓率均低于40%;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大学生只有37.0%;大学生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知晓率最低,只有20.4%。

大学生对绿色食品标识和“水俣病”的病因知晓率较高,这可能与媒体的广泛宣传有关。另一方面,大学生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QS”的意义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之间差别的知晓率较低,见表1。

2.1.2 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 76.2%和67.4%的学生选择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作为其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来源,网络(54.7%)也逐渐成为大学生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

2.2 食品安全态度

2.2.1 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的态度 67.4%的大学生表示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或关注,而表示不关注的只占2.8%。83.4%的大学生觉得品牌与食品的安全性有一定关系。76.2%的大学生表示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引起他们对食品质量的担心。

68.0%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认为没有必要的大学生占13.8%。59.1%的大学生认为食品安全知识对健康有很大影响,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占39.2%。77.3%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

2.2.2 大学生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物中毒(35.4%)成为大学生们最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是病死牲畜肉,占25.4%;农药残留和违规使用添加剂分别占16.6%和14.9%。

2.3 食品安全行为

2.3.1 食品购买场所的选择 关于购买食品的场所,82.9%的大学生首选超市,仍有17.2%的大学生会在路边小贩处理选购。在调查中,还对大学生选择购物场所的主要考虑因素进行了询问,结果显示,食品安全和场所环境卫生是影响大学生选择购物场所的主要因素。

2.3.2 食品消费习惯 58.0%的学生表示每次购买食品时都会注意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有时会看的占37.0%,另有5.0%的学生表示从来不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对于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散装食品,46.4%的学生会买,13.8%是因为便宜而买,32.6%认为买了快速消化掉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16.0%的学生对于卖熟食的工作人员没有戴口罩和手套等不卫生行为表示无所谓,只有12.2%的学生表示会投诉有关部门。43.6%的大学生表示买到劣质食品时会与经营者交涉,27.6%的大学生表示会向消协投诉,表示“算了,自认倒霉”的占18.8%。由此可见,大学生购买食品的安全意识还不够高。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广州市大学生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知晓率较低,仅有38.7%的大学生表示清楚了解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差别,而只有29.3%的大学生知道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QS”的意义,提示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认知现状不容乐观,有待完善和加强。

广州市大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平均得分也较低,医学生得分高于非医学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这可能是因为医学课程涉及到一些食品安全知识。这也提示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时,应重点加强对非医学生的宣教工作。

调查表明,广播和电视是大学生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最重要的途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或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时,应充分利用这2种媒体形式。

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大学生的重视。大学生们的食品安全态度较为积极,有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的愿望。依据健康教育K-A-P模型理论,知识和态度的转变是行为转变的基础[3]。在大学生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也许能收到一定效果。

调查结果显示,出于便宜和方便的考虑,有17.2%的大学生会在路边小贩那里购买食品。选购食品时,表示每次都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标签证明的学生只有58.0%,有时会看的占37.0%,另有5.0%的学生表示从来不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对于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散装食品,46.4%的学生会买,13.8%是因为便宜而买,32.6%认为买了快速消化掉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以上现象均说明广州市大学生在食品消费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行为习惯,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使他们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知识,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

4 参考文献

[1] 杨劫. 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 中国公共卫生, 2003,19(2):250-251.

[2] 许榕仙, 胡志坚, 黄芳.福建省4所高校大学生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中国学校卫生, 1999,20(1):24-25.

第6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关键词 煤矿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 意义 具体措施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乐观、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以及煤矿生产面临的困难多是严重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违背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

煤炭作为我国现阶段主要的能源,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同时也是重要的生产燃料和化工原料。但是,无论它的重要性有多大,都不应以矿工的鲜血和生命来换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核心,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及现状

1.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着煤炭企业能否持久健康发展,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安全生产是人们不断关注和思考的焦点,更是煤矿生产工作的重点。一次次的矿难让我们失去了多少宝贵的生命,在每次事故背后,人为因素是事故原因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正是“安全第一”这一指导方针的基本手段,对人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施现状。(1)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有利因素。首先近年来煤矿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煤矿三大规程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

(2)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不利因素。煤矿企业并不缺乏管理制度,缺的是能持续保持并能不断提升的执行力。而且煤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是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自觉的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以上种种,不利于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行。

二、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措施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安全不仅仅是为了生产,首先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失。而现实中安全生产仍然是我们煤矿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拦路虎”,根治矿难、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第一课题。我们必须要采用思想教育与培训、管理和装备等相结合的手段,让安全管理深入人心,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1.思想教育以人为本。人既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事故发生的受害者。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加强矿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从根本上认识安全与煤矿生产之间的关系,意识到安全其实是关系到自身生命安全的事,这样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生硬死板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思想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

2.安全培训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现在煤矿井下作业工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必备的文化程度、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这既拖了煤矿发展的后腿,也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增加了难度。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等因人施教,因材施教,丰富课堂活动,增强培训的趣味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方式让职工达到应知应会,提高自身技能。有针对性的培训各岗位员工,不走过场,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学习的力度,不但会说,更要会做,提高职工的学习积极性。

3.装备和技术创新以人为本。要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环境条件,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的装备、技术、材料、工艺,提高矿井的安全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用现代化技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安全。让职工在体验新科技新装备带来的工作方便之余,更能体会其带来的最大效能和安全保障。

4.管理以人为本。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的根本利益,一切工作都是靠人去完成的,要充分调动人在安全生产全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突出人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杜绝冒险蛮干和各种违章行为,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后勤服务中的以人为本。后勤服务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更要做好职工生活、住房、交通、学习等后勤服务工作,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感受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企业安全文化以人为本。安全文化是企业与职工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的各项工作应竭力让安全文化融入到每个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中。企业文化在本质上属于人的范畴,其推行的效果,也要看其员工的文化层次、接受能力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因此,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和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真实体现,我们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为构建和谐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7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中,、、、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9篇:安全卫生制度范文

一、学校撤并后各方面的整合

本学期,原南山小学,长畈小学整体撤并入我校,学校规模扩大了一倍。随之而来的各方面整合工作成为我校开学以来的重中之重。

1.学生队伍的整合

(1)在开学前两天,我校就组织全体教师分片负责,深入每一位学生家庭走访,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联系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的期盼,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由于撤并后部分学生离家较远,有住校的意向。我校就创设条件,购置设施,聘请人员,安排部分学生住校,尽力解决部分家长的后顾之忧。

(2)本着“全校一盘棋”的理念,做好并入学生的重新分班工作。

(3)下大力做好并入学生的“安全、卫生、学习常规”教育。让学生全面了解学校在安全、卫生、学习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尽快融合学生,创建“文明、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2.教师队伍的整合。

教师是学校工作的主力军,能打造出一支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学校的工作就成功了一半。而新调入的教师来自各地,对我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尚不很清楚,所以我们在教师队伍的观念整合,行为整合上下了大工夫。

(1)全面详尽地向教师诠释我校的办学理念、校训,使办学理念、校训深入每一位教师的心灵,并要求逐步体现到每位教师的日常工作中去。

(2)“创业思想”教育。我校是一所全新的学校,社会各界都对我校寄予厚望。每位教师都要建立起“创业思想”,在工作中“求真、求是,创新、创造”,屏弃“享受主义”、不思进取的错误观念。

(3)“教育教学常规”的健全完善。在健全的规范中固校本,在健全的规范中强师本。校本固,师本强,而后求“创新、创造”。

二、安全卫生工作方面

安全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方面,平安是学校发展的前提,平安是学校发展的保证。我校围绕“平安校园”的创建,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1.安全卫生方面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

为了保障校门口学生通行及家长接送安全,我校组织教师在门口场地上设置了“学生专用步行通道”,分区设置了学生接送车辆停车场,保证了通行“安全、有序”;建立了《学校门卫值班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建立了《校内交通安全制度》,保证了学校师生在参与校内交通行为中的安全;建立了《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制度》、《学校食堂食物加工管理制度》、《食物留样制度》,保证了师生食品安全;建立了《学校教学安全制度》、《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计算机课安全制度》、《实验课安全制度》,保证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建立了《住校学生管理制度》,保证了住校学生的管理全方位、无缝隙;建立了《传染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2.加强安全卫生日常管理

(1)组织学习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师生员工人人明确自己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安全卫生工作的流程。

(2)加强安全卫生日常教育。每个班级建立安全卫生工作台帐,详细记载每次学习、教育的内容;聘请法制副校长,张贴安全卫生宣传图片,组织全校师生学习。

(3)加大安全卫生日常检查力度,做到每周一次小范围检查,每月一次全方位检查,并做好检查台帐,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3.增加安全卫生方面的资金投入,完备硬件设施。

在食堂里,投入1.5万元,添置了2只消毒柜,1只冰柜,100套保暖饭锅;在学生宿舍,投入1000元,购置了8只应急照明灯,3只高亮度手电,6只消防灭火器。

通过努力,我校于12月12日顺利通过“平安校园”验收评估,被评为“东阳市平安校园”。

三、学校教育教学方面

1.我校于11月7日通过金华市示范性学校评估验收,被评为“金华市示范性小学”。

在“学校创建金华市示范性小学的整体规划目标”的指导下,全体师生共同奋斗,踏实工作,在评估验收的34条指标中,我校达标32条,基本达标2条,顺利通过评估验收。我校将在“金华市示范性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强化科研兴校强师,重视教科研水平提升,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名师培养工程”,丰厚学校文化渊源,为创建“浙江省示范性小学”夯实基础,自我加压,创建学校特色品牌。

2.“围棋”校本课程建设初见成效。

我校在开学伊始就进行了围棋校本课程的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实施措施等方面的整体规划。围棋校本课程全面、蓬勃地开展起来了。我校在经过几个月的普及、推广后,于11月21日-24日举办了第一届围棋大赛。通过大赛,激发了学生围棋兴趣,涌现出了众多围棋好手。又于12月11日开始,举办了学生围棋擂台赛,教师围棋擂台赛,使围棋校本课程全面开花,使围棋校本课程的生命之树常绿。

3.书法教学持之以恒。

我校为了使书法教学常抓不懈,规定了每周一、三、五写字课的内容、字数,班主任随班辅导,每月一次全校性的书法大赛。经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学生的书法水平有了长足进步。

4.学生科技活动方兴未艾。

我校在2006年暑期的机器人大赛中2人获全国二等奖后,全校兴起了“人人动手学操作,个个动脑学创新”的热潮。在11月份举行的东阳市青少年科技大赛中,我校有4名学生获得“水火箭”比赛二等奖,1名学生获“科幻画”作品二等奖。

5.“体艺2+1工程”不断深化。

我校在围棋、器乐这两项体艺全面教学的基础上,设立了篮球、排球、田径、手工、舞蹈、踢毽子等多项体艺项目供学生自由选择。每位学生都基本掌握了三项体艺项目。

6.少先队“雏鹰争章”工作结下硕果。